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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家鑫案发生之后,震惊中的人们开始猜测和分析着各种原因,思索着一个看似走在正常生活轨迹上的年轻人,为何在瞬间冲出道德的底线,是什么原因导致他漠视生命和逃避必须面对的责任?我们寻找他极端自私的思维个性和极端残忍的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是希望从悲剧中学习、反思,避免悲剧再次上演。
自律是坚守道德品质的意志和毅力
今天,药家鑫案已成过往,但它留下的影响和思考却远未停止。在推进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中,如何增强公民的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如何增强法律的公信力和威慑力,如何提高公民的素质是我们必须思考和探索的。
“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这里主要讲的就是自律在公民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过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自律是第一位的,自律是人的道德修养,依赖于人的道德水平。自律是人坚守道德品质的意志和毅力,自律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善恶价值进行判断并取舍的过程。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往往会因为追求物质上的满足而泯灭自己的道德心,冲出道德的底线,最终走上不归路。然而人不光要有物质生活还要有精神生活,不能只追求物质消费,还应该追求荣誉、成就和个人价值的实现。一个人如果操守高尚,无论物质生活多么贫乏,也绝不会去侵犯他人的权益和威胁他人的生命安全。作为这个社会的一份子,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加强自律,时刻提高警惕,使理性、信念、道德、良心和自觉,成为行为的约束力和驱动力。
他律让公民警惕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不成方圆”都在告诉我们,他律作为一种约束和规范,时刻在监督和制约着人们,让公民警惕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没有严格的制度,没有舆论的压力,没有监督的措施,即缺少强有力的他律,是难以树立法律的公信力和威慑力的。
李昌奎从死缓走向死刑再一次使法律的公正严明和公信力得以体现。这就需要两方面来保障,一方面要通过法制教育,养成公民的法律能力与法律意识,遇到问题时善于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培养理性思维,用法律的规范约束自己,使法律意识内化为一种自觉的道德修养,起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要确保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公正,建立一支现代型正规化和公正严明的法律人才队伍,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推进法制化进程建设,促使一种以公民权利的觉醒和彰显为特征的公民社会的生长和发育,进一步促进我们公民社会的日趋成熟。
事件后的救赎与反思
前言
公民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城邦时代,本意为“属于城邦的人”。具有公民身份的人有权参与城邦公共管理事务,同时承担守卫城邦的责任。随着民族国家的出现,公民与国家相联系。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学者为了反抗封建专制,宣传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权利平等的思想,把一国之内的人全部视为公民。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公民身份、地位、公民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认同,是公民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对于应当共同承认和遵守的必要规则、秩序的一种意识,围绕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
一、我国高校大学生公民意识之不足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公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公民意识的提高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基础。我国公民意识在建构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代中国社会,随着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中国人的民族意识和公民意识不断增强,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增强,这体现了作为公民,享有自己的权利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时代进步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
高校大学生是即将走入社会的公民,是否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有没有纪律观念和法制意识,体现着他的精神道德风貌。与现代法治国家公民意识的要求相比,我国高校大学生的公民意识不强,具体表现在:
(一)大学生缺乏公德心
公德心是指恪守公共道德,维护公共道德的行为规范的心理,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淀下来的公共道德准则,文化观念和思想传统。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在某些时候是可以由人们的公德心表现出来。每个人都是与他人共同生活在社会中,因此自己的行为都会对他人产生影响,人们便需要遵守一些行为准则,以免自己的行为对他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但现实生活中缺乏公德心的现象却层出不穷,如在破坏公物,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讲脏话,一有言语不和便拳脚相加,在公交车上不主动给老人小孩让座等等这些都是没有公德心的表现。某种程度上说,大学生不能与室友和睦相处,不积极参与学校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就是缺乏公德心的体现。
(二)大学生缺乏职业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下,司法机关不秉公执法,企业的制假贩假等等这些现象都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这些恶劣现象对大学生产生极坏影响。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不论家庭条件如何,多多少少存在娇惯,比较自我,缺乏作为一个社会人起码的责任感。即将走向就业的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压力很大,大学生最关心的是将来能不能就业,能不能获取较高工资,甚至有时不惜违背职业道德。
(三)大学生的义务和责任意识淡薄
权责意识是指作为国家的公民在享受国家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的人却总是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避而不谈,如人们对官员们的贪污受贿,徇情枉法现象以及对当下的公款吃喝现象深恶痛绝,有的想举报却苦于不知以哪种方式,哪种途径,去哪个部门举报。有的纯粹是怕惹火烧身而不愿举报。
二、通过高校教育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之迫切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不仅开拓了公民意识教育的新视野,也突出强调了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要求全体国民达到较高的素质,具备现代公民意识,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所以培养公民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提高公民意识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目前我国正在构建和谐社会,努力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其目的是由过去的“人治”社会向现代民主政治社会转变。在这种转型过程中,公民意识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法制社会的建立必须具备的两个要素是完备的法律体系和遵纪守法的人,而人们对法律的认可来源于人们的公民意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基本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正义感和责任感是实现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内在力量。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公民意识是社会公正和谐的关键,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大学生是高素质人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通过高校教育培育大学生公民意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但是近年来高学历犯罪与违法现象明显增多,有些行为性质非常恶劣,警醒我们思考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问题。
三、通过高教法制教育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之策略选择
培育公民意识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在教育、经济、政治等诸多领域内开展富有成效的工作。我国高校应当强化法制教育,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深化高校法制教育
虽然公民的法制意识普遍提高。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有一些人为了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恶语相向甚至拔拳斗殴,伤害对方,甚至闹出了人命案子,成为终身憾事。这种惨痛的教训屡见不鲜。大学生应当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制意识。首先要学习与自己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搞清楚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其次要守法。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大学生不能仅顾及自身公民意识培养,而且应当将公民意识内化为自觉行动,扶正祛邪,与不良风气做斗争。
(二)培养权利、义务、责任意识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完善相应的制度以提高公民意识,使全体社会成员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的辩证关系,确立理性的价值追求和选择,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让公民明白公民意识包括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两个方面,不能只要求权利,淡化责任意识、义务意识。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健全完善是公民意识得以充分发挥的必要前提。完善高校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完善相应的制度以提高大学生公民意识,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的辩证关系,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
(三)树立法律权威,建立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基本信仰
公职人员的不良观念和行为会直接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不信任。公正的司法待遇,自然会让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产生认同感,法律意识也会大有提高。反之,一次不公正的司法会让公民对法律的权威大打折扣。领导和明星的行为就是人们行动的方向标。譬如三公消费,如果领导处处讲豪华、讲排场,却要求其他人勤俭节约,怎么能够服众呢?所以,我们要让公民对和谐社会法律秩序所包含的价值观产生充分理解并形成精神支柱,建立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基本信仰。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就是有再多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如一纸空文。大学生法制意识的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观念。大学生面临走向社会,增强“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观念,培养作为一名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要求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比如组织大学生参与法律观摩,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
(四)树立社会正义感
公民意识涵盖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构成新时期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指导思想,也是当代中国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它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核心,在公民意识教育中无疑起着统领和支配的作用。没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和主导,公民意识教育就会迷失方向、失去根本。大学生是最有作为的人群,高校法制教育必须有助于大学生树立社会正义感,减少社会歧视。
1、公民法制教育的普及率高与法制理念树立情况不容乐观之间的矛盾
在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普及的问题上,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律理念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养成。我们曾经认为普法就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国这种“至上而下”的法律宣传方式是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这种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律感觉相对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地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得滚瓜烂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也还是于事无补。
2、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与法律宣传内容、途径、手段过于单一之间的矛盾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各种矛盾也将趋于多发和复杂,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渴求也将越加强烈。尽管我们的法律宣传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偏差,集中体现在:有些法律宣传并不贴近人民群众,没有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对于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放在首位,较为忽视权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传的形式仍然过于单一,依旧以传统的“摆(摆摊法律咨询)、讲(讲法制课)、赛(法律知识竞赛)、考(法律知识考试)”为主,而忽视了公众对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样化。
3、全民法制观念、意识的不断增强与针对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还有差距之间的矛盾。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相对应,针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普法仍然有较大差距,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律素质依然不高,在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方面做得不够,执法违法、执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对社会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使得一般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固然这不尽是普法工作没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确实反映出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漠,社会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社会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的意识不强。
二、如何解决上述矛盾,使法制宣传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实践:
1、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崇尚法治这一中心,在社会上真正树立起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权威
这里面的“渔”和“鱼”分别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律观念、意识。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不能替代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应该涉及更深的层次,既要解决普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更应当解决法律素质、法治精神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是让人民群众自觉自动地学法守法的根本保证。为完成建设法治国家这一过程,必须树立法制观念这个核心。首先要倡导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动应该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根治权力腐败问题。同时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法制约。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质疑。因此,我们要继续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重点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坚持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长期任务,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提高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识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用法治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2、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其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目标之一。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把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加大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往在普法内容的选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颁布什么法律法规就一味地宣传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围相当浓厚,出现什么社会问题就向百姓“强行灌输”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绝不是我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仅仅是“静态”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过传递各种法制信息,使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生活达到“动态”的法治普及。要承认和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对象人群的个体特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因为普法对象层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公众的普遍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特点,在现代法律理念引导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内容。
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率先垂范。曾在一本书中看到这么一段话,觉得很有道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秉公执法的行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且胜过上百次的说教。”对普通的百姓要让他们知道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而不是单纯地强调法律义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权威和感召力,使人们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经济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变被动地接受法律教育为主动地学习法律,使学法成为人们生活的内在需求。从历次普法的实际效果看,宣教内容在过度强化实用性的同时缺乏其应有的针对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导致普法内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养的畸形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变异。普法教育要以适应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要作为检验标准。
3、树立创新思想,创新普法宣传形式
形式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的实现手段,是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实目标的保障。在以往的普法活动中,我们传统的“摆、讲、赛、考”等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公众对普法形式的需求多样化,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而应根据受众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关键词】经济常识;教学;渗透;法制教育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青少年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全民族的素质。然而,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日益严重,甚至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都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社会问题。造成青少年违纪犯罪的原因,客观上有社会原因、家庭原因等,主观上的原因是法盲,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某中学郭某,是班里的学习尖子,一次闯入另一所中学的学生宿舍,向学生要钱,有的不给,他便拳脚相加,施之暴力。后被擒获,公安人员问他:“你是否知道你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他却回答:“我怎会是犯罪呢?这事儿多着呢,有的学生缺钱花了,就向别的学生要,不给,比我打得还凶哩……”学校是青少年的主阵地,要在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中发挥基础性和主渠道的作用。以“四.五”普法为契机,在经济常识教学中千方百计地结合讲授内容渗透法制教育,努力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有利于我国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一、改革的合法性意识教育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的上述规定也就要求我们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处理好法与改革的关系。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强国之路。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已民在相当的程度上体现了改革的精神,确立了改革的大政、方针。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现行的一些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30多年的改革中,市场经济充分发挥了它的积极作用,极大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国家强大了,老百姓富裕了。但市场经济的消极作用也显现出来了,市场主体出于赢利的内在动机,有可能做出违反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诸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破坏资源环境、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偷税漏税、滋生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扩大收入差距等,这些问题也带来了一些社会矛盾。这些都需要进行改革,那如何进行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为新一轮改革的突破口或重点任务,需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工作的能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为新一轮改革的突破口或重点任务,需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让法律制度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只有形成了一整套健全的、为全体公民所遵从的法律制度,才是成熟的国家、成熟的民族。我们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人民日报刊文:新一轮改革应以加强法制建设为突破口2013年06月13日)
因此,在经济常识教学中,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教学中,应有意识地强化,渗透改革的(合法性)合宪性意识教育,让我们的学生认识到法律制度就是市场经济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高保障,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诸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破坏资源环境、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偷税漏税、滋生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扩大收入差距等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追究,依法给予惩处。
二、平等意识教育
平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现代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外,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规定了“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经济常识中的平等意识教育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平等。市场经济下的商品交换是平等自愿的交换,它需要法这种具有特殊权威性的社会规范法来确认交换主体的地位,以便交换能在平等条件下进行。教材中关于市场经济的平等性特征、市场交易中的平等原则是贯彻地位平等、机会平等意识教育的有机结合点。在商品服务市场上,卖者与卖者之间、买者与买者之间、卖者与买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竞争、平等交换的关系。二是国家之间的平等。国家平等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最重要原则。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者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教学中,应强调平等互利是我国在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中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发展对外贸易中,坚持双方的地位平等、权利相同,权利和义务要符合对等原则,我国绝不允许别国将不平等条件和不合理的要求强加于我国。
三、依法办事意识教育
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和基本条件。公民只有严格地按法律的要求办事,才是正当的,也只有严格按法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活动,公民的权益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的法律正在日臻完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已基本上可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所以,我们遇到问题,我们首先应当想到法律,依靠法律。一定要摒弃那种不相信法律的陈旧思想和有法不依的错误做法,自觉地树立法制观念,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济常识教学中渗透依法办事意识教育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政府的依法行政。涉及的知识点主要是国家的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制度、财政与预算、税收的作用、市场秩序的规范与整顿。二是组织的依法成立。涉及的知识有企业、企业法人、公司的设立、银行的产生。三是公民、企业的依法办事与维权。关于企业的竞争、劳动者权利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知识都是这方面的内容。讲授这些内容时,一定突出“依法”二字,并注意引用相关的法律。
教学中渗透依法办事意识教育,要注意讲清:坚持依法办事,不但要做合法的事,而且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去做。法律不但规定了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而且告诉了人们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做不合法的事,无理取闹,是违法;即使有理的事,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去做,同样是违法。有些人往往因为自己有理而采取了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和方法,结果激化了矛盾,引发了新的问题,甚至使自己从有理变成无理,从合法变成违。这样的事在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我们应该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四、权利主张精神与义务的自觉履行精神培养
社会主义的确立和日益完善使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般权利。
经济常识教学中渗透公民权利主张精神的有关知识有:公民的劳动权与政府努力创造条件促进就业、劳动合同的签署、预算的审批、纳税人意识的树立、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学习“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时,除讲清消费者在商品服务市场上依法享有的权利内容外,还要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分析,引导学生增强权利意识,在自已的权利受到损害时,不能忍,不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一定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也要让学生知道如何维权,也就是要让学生养成索要购物凭证和按照法定途径解决纠纷的意识。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对公民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我们这个国家,经过了漫长曲折的社会发展历史,有过以农耕文明为主题所诞生的耀眼辉煌,也有过一个多世纪的屈辱史。今天华夏民族迎来了又一个新的发展机遇,如何把握这样的发展机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新课题,从世界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要让国家走向一个正常的发展轨道,首先必须要有一整套相对科学合理的法律规范以及因此而设立的制度,并以此作为社会发展的保障,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近现展的历程均证明了这样的事实。要想使我们这个国家真正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就必须建立科学的法律和制度体系,同时,必须使我们的国民法律素养达到一个基本的高度和要求。无疑培育一个国家公民的宪法意识应当从青少年抓起,对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培育,特别是在校中小学生的宪法意识培育,不能强调对其理论的培育,更多应当是心理认知的培育,使他们形成相对科学合理的正确宪法心理。
二、我省青少年宪法意识现状分析
我省目前初中和小学的在校生人数近140万人,初中生近50万,小学生近90万。笔者今年自5月份到7月底,对我省澄迈县、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三亚市等县市的部分中小学的法治教育状况摸底调研,分别通过对小学四、五、六年级、初中和高中各年级进行问卷、随机抽样询问、座谈等形式了解学生对我国法律知识掌握的相关情况,同时,与学校的领导和教师进行座谈了解法治课程开设、教学形式等。小学生知道我国有宪法的人数只占被调查人数的30%,初中学生知道我国有宪法的人数占60%,高中阶段的学生可占被调查对象的85%左右,同时,在我们对学生进行了解我国宪法的地位、性质和作用等问题时,能够回答上来的比率非常低,其状况也是由小学到高中比率递增,单就小学阶段而言,知道该问题的比率只有5%左右。在我们了解我省中小学法治课程的开设情况时,所有学校均回答是开设了。经过对调研材料的梳理,发现我省中小学的法治课程教育并没有专门的课程,通常采用的做法有:第一,由课任教师在上课的过程中,涉及法律问题作简单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常识,但是,这样做法的局限性很大,课任老师本身并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当然就更谈不上给学生传授比较科学的专门宪法知识,同时,现在各个学校由于升学和考试压力,使得很多学校和教师没有更多的精力去关注学生的法律基础素养的养成,即便是认识到了,很多情况下也是当做政治任务来完成。当下社会、主管部门、学生家长等也是以成绩来看待学校的办学质量。第二,近95%的学校有兼职法制副校长,其中绝大多数是基层政法战线的骨干,如派出所所长、法庭庭长、司法所长等,这些人通过自身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为学生讲授相关法律知识,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些兼职法制校长平时工作多,时间少,能够为学生上课的时间很少,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我们没有办法真正培育学生的法律基础素养。有些兼职法制校长其本身对宪法知识的了解就不是很多,他们给学生讲述的大多是一些办案和工作中遇到的实践现象。第三,在学校张贴相关的法制宣传图片,在图书室放置一些图书和宣传册。这样做法同样有积极作用,通过学生自己观看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特别是中小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问题在于,学生主动观看的积极性有多高,看完之后又能够理解多少,学校本身也没相关的制度或与此关联的考核制度。综上分析,我省目前的中小学生宪法教育的形势还是相当严峻,如果在中小学阶段不能够很好培养相关法律意识,那么,这些孩子一旦步入社会就很可能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走上危害社会的道路,这样的结果不是我们每一个有良知中国人所愿意看到的事情,同时,也可能影响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我省国际旅游岛的社会声誉。
三、我省中小学阶段进行宪法教育的内容方式
1.中小学宪法教育的内容。
中小学生由于生理、心智和认知等问题,对中小学宪法教育的内容必须有一定选择,不能也没有必要进行特别理论、特别理性的教育,而是应当结合国情、省情乃至县情,结合学生、学校的实际进行有选择的宪法教育。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小学在校学生进行宪法教育,以培育他们的宪法意识。从国外发达国家的国民法治意识的教育和培育的历程来看,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培育,是整个国家的战略举措,通过中小学阶段的法律教育,在学生步入社会或进入更高一级的教育后,大多能够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规则和社会秩序,这样无形之中减少了未来社会秩序被破坏的潜在压力,从而奠定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的法治基础。其实,我们从其他知识教育就不难看出,从中小学开始教育,对学生的成长影响往往是终身的,法律知识并不比其他社会和自然科学知识更深奥难学,在中小学开展相对系统的法制教育同样是可行的。对我国宪法规定和宪法知识体系进行梳理,我们认为中小学的宪法教育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宪法常识教育。这些宪法常识包括宪法内涵、地位、国旗、国歌、宪法日等常识性的宣传教育。宪法意识培育,必须让学生了解,至少基本了解什么是宪法,否则所有其他宪法知识教育均可能成为无本之木。宪法的地位,这是宪法教育中必需的基础,让学生们清楚明白宪法在一个国家中的地位,可以使学生在内心深处形成对宪法敬仰的心理。如国旗、国歌、宪法日等教育,可以使学生在培育爱国主义的心理同时,进一步强化宪法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使学生在接受教育的同时,渐渐养成遵守宪法的习惯,如对国旗、国歌的崇敬等。第二,公民意识教育。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体现了宪法重要精神所在,现代法治其基本思路就是如何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甚至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也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如我国人大设置和政府的设置就是基于广大人民能否更加有效行使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且也是基于公民权利能否被有效保障和不被侵犯等角度去考虑和设置。所以,在中小学阶段进行公民意识宪法教育应当选择宪法中相关的权利义务内容,如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利和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等,让学生真切感受到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法律底线,进而培育基本的宪法意识,当然,中小学宪法教育的内容应当分开,同时保持必要的连续性,如小学阶段进行国旗、国歌、宪法内涵和相关故事等,中学阶段可以进行宪法权利和义务教育等。第三,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其实从宪法的深层来说,是要培育一个国家公民的主人翁意识,换言之,就是让每一个公民都自觉意识到自身在这个国家的地位,真正感受到作为国家主人的荣誉感、自豪感,从内心深处愿意为国家付出自己,这样的素养或情操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责任意识。通过这样的教育,让公民自觉承担起为社会服务、遵守社会规则、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社会责任。这样的规定和内容在宪法中也很多,关键就是教育者如何选择,同时如何通过科学合理的教育方式将这样的宪法规定和内容让学生接受并转化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意识。中小学阶段的宪法教育内容的选择是每一个中小学教育工作者的责任,更应当是每一个有良知法律人的责任,我们这里只是简要梳理说明,这既是我们的工作,也是我们的责任和使命。当然,科学选择教育内容是进行良好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教育方式的选择也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它是达到良好教育效果的关键和保证。
2.中小学宪法教育的方式。
中小学阶段的其他教育学科在我国无论是内容还是方式都应当说是比较成熟的,但是,如何培育中小学在校学生的法律素养或法律意识,特别是宪法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还是比较新的一个课题,因为,我国真正走法治化的道路毕竟还是很短的历史,同时,各国的国情、民情、文化等均存在着很大差异,虽然有些东西并不排除它们的共性,但是,人们无法忽略也不能忽略个性和特性,否则,效果就会与目的相去甚远。通过学者们研究的成果,特别是有关中小学学生心理和生理、接受事物的认知能力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依托我国中小学成熟的教育经验,根据我们的调研结果,建议中小学的宪法教育可以尝试采用下列几个方式方法。第一,故事教育法。从人的成长规律和心理接受等方面考虑,中小学阶段对故事的接受远高于一些理论说教,也很容易通过故事来认知其中的道理。如国旗设计的相关故事、国歌诞生的故事等,通过这些故事,可以将宪法中为什么将五星红旗作为国旗、《义勇军进行曲》为什么作为国歌的道理在潜移默化中灌输给学生,相信这样的教育效果会是持久的,也会让学生不会轻易忘却。第二,影视网络教育法。现在电视和电影已经成为我国公民的基本生活内容,根据中国舆情统计报告,当代中国人每天看电视的时间平均接近3个小时,美国人在2.8小时左右,统计还表明,中国人上网的时间从6年前的一小时,提高到近3小时,与看电视的时间基本持平。据近期国家统计局在海南省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高达40.1%的学生周末时间安排首选看电视,在这场针对课余时间安排的调查中高居榜首。根据这样的调查结果,我们完全有根据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我们认真创制出合适的宪法教育的影视和良好的宪法法律内容的信息,那么,将对我们的孩子宪法教育会产生怎样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如果学校老师再加以引导,其效果完全可以期待和乐观的。第三,现身说法和案例结合的宪法教育。可以通过现身说法和身边合适案例在课堂对学生进行教育,这样的方式虽然不如影视网络更为直观,但是,相对教育成本较低,也能够起到不错的教育效果,特别是中小学教师在课堂讲述中进行适当的教育,其效果还是应当肯定的。第四,编写合适的宪法教育读本。这样的读本应当依托精心选择宪法内容、图片、漫画、故事等,进行必要的浅显法律说明和合理结构体系,免费发到中小学生手中,在学生随意地翻阅中就可以获得必要的宪法知识,相信也是通过实践证明能够起到相应的教育和培育效果的。四、
四、结语
【关键词】城管执法;行政强制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65-01
一、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行政处罚与行政管理中的职责不清
城管执法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产物,是我国社会转型的产物,它产生的直接原因是解决多头执法问题,以及城市现代化带来的社会失序,即所谓的“市容市貌”等问题。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是指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以后,对城管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活动,原来有关行政机关管理执法人员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但是实践中,其他行政管理执法机关并没有行使其相应的职责。
(二)城管执法程序不够规范
在城管执法过程中,特别是直接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执法过程中,很多都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严重损坏了城管执法人员的社会形象。
(三)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
城管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很对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可行,究其原因,归根到底是因为执法者对执法相对人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
(四)暴力抗法事件频繁发生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市化的到来,失业人员摊贩化,摊贩群体弱势化,摊贩经营非法化等问题的出现,使街头摊贩管理成为一个城市治理的难题,而城管则成为这个弱势群体管理的对立面。这样,一些被管理者对自己的生存状况严重不满,当被处罚时,则往往与城管发生冲突,产生了种种暴力事件。
(五)城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存在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首先是有些城市管理人员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法律意识淡薄,执法理念差;其次是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对执法人员重使用、轻教育。
二、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行政伦理失范
行政伦理指的是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人们价值倾向多元化,“每一个官员的社会职责都包括了其他人认为有价值的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服务于那些人的利益,但是官员自身也珍视哪些对自己有利的行为。”
(二)行政人格残缺
行政人格是一种稳定的、持续发挥作用的道德力量,它的精神特质和伦理品质是行政执法人员和谐执法空间构建的重要尺度之一。
健全的行政人格应该是这样的:把法律、行政道德规范和监督机制内在化而生成一种优良素质,表现为行政人员的道德尊严、道德品质,关心人民、爱护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最高标准。但是在城管执法过程中,一些城管缺乏服务意识和责任感,对百姓的疾苦视若不见,暴力执法,严重影响了执法效果,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三)公共精神缺失
公共精神,是指公务员因其特殊的职责,在正确的国家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指导下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和精神,包括维护公平正义、服务人民社会和国家,敢于承担责任,积极开拓创新,服务法律法规。但是,现实中,城管中饱私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解决城管执法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城市管理与行政处罚的综合协调
虽然管理和处罚的工作存在交叉,有的工作难以分清相互的职责,但是从各自的性质要求入手,两者还是有明显的程序性分工,对这些分工应该尽可能详尽的划分职责范围,防止出现执法交叉和真空现象。
(二)规范城管执法程序
我们知道,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本身的公正、合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健全城管执法保障机制
加快立法等活动,保障城管的执法依据的实现,保障城管执法的力度,同时约束城管正确执法。
(四)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素质
鉴于我国现在的城市管理人员的素质现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许高度重视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尽量优先录用法律素质良好的人,并且不断提高已经被录用的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执法人员的自律意识,通过教育处罚克制不健康的执法意识;加强群众监督和举报,根据群众的举报,严格查处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增强服务意识,创新城管思路,努力提高城管执法水平
城管执法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城市管理和民生之间的矛盾,这个时如何进行价值选择,将决定着城管执法的方向。目前,在城管执法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要创新管理思路,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六)加强对市民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市民素质
公民的法律意识的高低是一个国家法制发展水平的标志,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执法环境就会很好的改善,执法难度也相应的变小。所以,提高公民的文明意识,是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的基础。必须重视市民的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提高文明素质,是市民了解和支持城管执法工作。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大学生 公民意识 培养机制
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现代法治观念的民众意识。“公民意识是近代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及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身维护和积极参与。”1
1.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的现状分析
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爱国热情,关注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但大学生的公民意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1.1公民主体意识淡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当代大学生的自我意识明显增加,能正视和积极追求个人的机制和利益,但有些大学生公民角色还处于不自觉的状态,其作为公民的主体意识相对淡漠,表现在具有较强的依赖性,权责意识不明确。公民的主体意识就在于能够认识到自己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依赖于任何人,独立享有权利,独立地履行义务,独立地承担责任。认识到自身的责任不是法律强加的,而是行使权利时的必然选择。这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独立人格和社会责任感。
1.2社会公德意识的缺失
“公德”不同于“私德”,首先它是社会人所应当具有的道德,其基本要求不是出于仁爱之心,而是出于对他人的合法利益和人格尊重,也就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并突出表现在对规范和调节社会不同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公共规则的尊重。其次它所依据的是普遍主义的原则,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公共生活的规则,履行与自己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有些大学生缺乏对自己的自我约束力量,为人处世常以自我为中心,出现社会公德滑坡现象。
1.3政治参与意识不能与实践相结合
当代大学生的政治参与虽然趋向务实化、理性化,但政治参与意识和政治行为投入存在较严重差异,主要表现为:一是大学生的政治参与意识较强,但参与行为投入较少;二是对社会有基本正确的政治认识和政治评价,但在实际行为上却表现为知行不一。这种价值取向的两重性和价值判断的矛盾性直接影响大学生的政治参与实际水平的成效。
1.4法律意识淡薄
大学生有守法的愿望,他们认识到人们要处于一种自由有序的状态,就要遵守法律,法治具有纠偏功能,但有些大学生的守法行为存在不到位的情况,有的大学生甚至认为“能够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有本事的人”,没有建立对法律的尊重、积极认同和信赖的态度,没有树立起对待法律的理性精神和法律思维,缺乏法律权威意识。这表明大学生对待法律的知行存在较大差异。
2.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培养机制
2.1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大学生公民教育课程建设
我国高校尚未形成一体化的公民教育课程,构建公民教育体系,必须根据社会发展对大学生的要求和公民自身需要以及现代公民意识形成的特点与规律来构建现代公民教育的目标、内容、操行和评估系统,以实现公民意识教育的制度化。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实施方案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承担着重要的任务,该课程以大学生成才遇到的基本问题为切入点,培养大学生正确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使大学生懂得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一方面,大学生首先应增强权利意识,掌握基本的参与国家和社会民主生活的实践技能,包括学会民主的生活方式,养成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习惯;另一方面,大学生应具备强烈的责任感,成为健全的、有责任感的现代公民。社会生活是有规则约束的,公民必然会受到法律制度和道德等规则的制约,因此,公民教育要坚持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培养自律公民的核心是培养公民社会所必需的社会公德,通过社会公德教育使公民在在社会交往活动中,成为对社会、对他人有积极作用和有利的人,社会公德教育的深层次内容是建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自觉遵守行为规范成为理性要求。在法治教育中,应是培养现代法治观念,即培养他们“法律权威”和“法律至上”的观念。让他们懂得法律不仅表现为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表现为法的执行、法的实施,认识法治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最重要的手段,唯有法律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制约权力的运作,唯有法律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法律才能人们所信仰,进而塑造他们的崇法、守法和护法精神。
2.2提高大学生社团建设水平
关键词 农民工 现实权利缺失 原因解决途径
农民工这个概念不只是一种职业,也不只是一种社会身份或社会地位,而是社会身份与职业的重合。正像“农民工”的名称一样,农民工群体尴尬游离于城市社会的边缘,他们中有的为主张自己的权利奔走呼喊着,但更多的人无奈地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应然的权利、法定的权利以及实然的权利这三种权利形态在农民工这里被分开了,他们主张权利的道路被一层层障碍阻挡: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之间、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之间。
农民工现实权利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就业权利(获取就业机会的权利)、经济及社会权利(获取收入、地位、福利待遇及广泛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的缺失这三个方面。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例,这是农民工现实经济权利缺失的一个典型。每年都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发生,社会对此是一片斥责,有关部门也想方设法为农民工追讨工资,执法部门对这种现象也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是这种现象仍然屡禁不止,这值得我们深思。
一、农民工现实权利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市场经济的弱点
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的作用,但由于市场自身不能克服的弱点,尤其是在我国劳动力供过于求的背景下,必然导致市场经济出现一种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因为市场经济发展对资金的渴求必然形成强资本,劳动者对劳动岗位的期盼也必然形成弱劳动力,所以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不必担心劳动力不足,他们关心的是最大限度的盈利,而对于劳动者,他们急切需要一份工作,因此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本该有的权利主张,这样一来,劳动者的权利就容易被侵害。但相反“用工荒”也并不能扭转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只能倒逼出工资待遇福利的提高,对于农民工权利的保障还是没多大意义的,因此,要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关键还在于加大其自身的维权筹码,即权利的认知与救济。
(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缺乏
在农村法律的普及还不到位,特别是在偏远、贫穷的地方。当农民遇到纠纷的时候,他们选择的方式一般都是私下解决或者由地方政府出面调解。他们不会选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一方面是由于他们不懂法,但是更多的时候是由于他们打不起官司。久而久之,法律就会真正成为一纸空文,远离他们的生活。这样一来,当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们更多的是选择沉默或者是暴力的方式来对待问题。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及其权利救济制度的严重缺失
现实法律法规中对农民工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所以导致许多侵害农民工的行为找不到法律的依据,相关单位与人员得不到相应的惩罚,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同时也增加了劳动监察部门对侵害农民工权利的行为的打击难度。由于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导致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成本比较低,以致这种行为屡进不止。为此,应从制度创建入手,建立健全有关农民工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制度。
要解决农民工权利缺失这一问题,还需回到“农民工”这一概念,毋庸置疑,首先农民工这一概念的法律基础概念是公民,因此要寻求这一问题的解决途径就必须从公民意识找到突破。无疑地,公民意识既然是种意识,就具有意识的普遍特征。因而,树立这种意识,法律本身几乎是无能为力的。我们所强调的“权利中心说”公民意识中的“权利”本身也是可以放弃的。耶林所说的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这个“义务”指的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没有一项法律规定权利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是一项义务,否则,权利和义务的界分便不复存在了),或者借用孟德斯鸠的话说是一种“法律品德”。我们就进一步理解了公民意识,塑造农民工的公民意识和应该应用什么样的手段。接下来来便是对农民工公民意识现状的了解和分析,即:他们有无公民意识,公民意识的程度如何。明确这个现状就解决了从何处着手树立公民意识的问题。最后就剩下如何树立公民意识的问题了。
二、农民工现实权利缺失的解决途径
(一)有所扬弃地进行宣传性普法教育
普法宣传我们搞了很多,不过都侧重于对制定法的介绍,很少关注公民意识方面的宣传,而且其针对人群也多为市民,而非农民。宣传的形式也比较单一。我们显然应当继续这种宣传教育,不过,内容上要侧重于塑造公民的法观念,培养公民的法感情,进而树立公民的法意识,我们无疑也应把农民纳入我们宣传教育的范围之内,甚至给予重点地照顾。
(二)身体力行的实践性教育形式———基层司法
通过司法实践,一个公民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权衡,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实践有力而公正,那么,公民都会倾向于遵守法律,并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请求司法救济;相反,司法腐败以及其他种种司法实践的弊端,关闭了人们通过法律接近正义的大门,于是,人们不再存有幻想,或者自己拿起武器,或者默默忍受———公民意识的热潮被彻底冻结了。而直接影响农民工公民意识的司法活动就是基层司法实践,这种影响就表现在基层司法工作者对于广大农民工惯于消极面对法律这一习惯的积极干预。作为基层司法者,除了公正而有效地司法,还要接过这个重任:去引导公民接近司法,从而比较准确地理解法律,进而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的权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继承公证 合法性 效力
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将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近年来,财产继承纠纷成为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并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虽然继承法中明确划分与规定了公民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但是多数遗嘱人由于生前未立遗嘱或遗嘱未经公证,而造成财产继承纠纷。继承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每个人。证机构依法办理继承公证,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对于稳定社会秩序、预防或减少继承纠纷,巩固家庭的和睦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一、继承公证的概念
继承是指当某个人在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过后,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自己在生前所获得的所有财产转赠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某个人死以后,他在生前所拥有的全部个人财产的主人称之为被继承人,在法律上接受这份遗留财产的人称之为继承人,而我国现阶段的继承制度是一种能够保证死亡者在将生前地所有财产能够全部交由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继承公证所包含的内容主要为依照法律规定与继承人特定的申请,通过法律法规来表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属于有效的、真实的、合法的一项公证行为。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按照遗嘱人的意志、财产分配意愿,依据相关法律关于遗嘱继承的具体规定,对遗嘱人所制定的遗嘱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的依据是《继承法》、《婚姻法》以及与继承相关的法律、法规。继承公证是在尊重遗嘱人主观意愿的基础上,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使遗嘱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继承公证不但要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原则,还要保护公民合法继承权原则,即继承公证应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合法继承,继承权作为一种自然产生的民事权利,是保障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细胞予以延续的基础,是不可剥夺和应尽量被尊重的。近年来,随着公民物质财富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遗嘱公证由于其无可取代的法律效力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对于防止财产继承的纠纷的意义重大。遗嘱公证是公证工作中的一项主要业务。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各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日益增多,这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诉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在继承公证时应注意的几方面
近年来,财产继承的纠纷引出的官司不断增多,社会各界比较关注如何有效地化解这些纠纷,减少诉讼。作为公证机关如何发挥公证的效力,化解这些纠纷于萌芽状态,在继承公证时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遗嘱的检验和效力的确认
我国《继承法》表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比,更具有优先权。因此,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要审查清楚被继承人有无事先立下遗嘱或者是有无确立遗赠扶养协议;如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就应检验确定其内容和形式是否真实、合法,并确认其真实性,如被继承人在写遗嘱时精神是否正常,有无受到他人的威胁、强迫等;在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后,根据有效遗嘱办理继承公证,没有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的,才按法定继承办理公证。力
另外,公证机构还应该赋予最后一份遗嘱特定的法律效力,我国的公证机构还应该为继承人办理继承在其他国家或者是港澳地区的部分人群的遗产继承公证书的,需要经过我国的外交部领事司一级其他国家的驻华使馆来签订相应的继承手续。另一方面,居住在其他国家的遗产继承人倘若要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应该让国内的亲友帮助办理。但是继承人的相关信息还需要经过继承人所在国公证机构的公证,在经过我国的驻外使领馆确定认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2.证明材料合法性与完整性的审查
公证机构要依照我国的《继承法》对辖区范围内的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时提交的公证申请表、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证件和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审查,符合实际情况的,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给予其公证书。
另外,对涉外的继承依照我国的《继承法》内容可知:中国公民在继承其他国家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等,那么遗产的动产则应该按照继承人生前所居住地区、国家的法律为准,不动产也按照不动产地区的法律为准,倘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之前就已经与他国签订了相关条例的,则应该按照条例内容办理,在继承公证实践方面,办理涉外继承权公证的程序与内容各个国家基本无多大差异。
3.对涉外的公证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
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时,由于涉外继承问题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影响较大,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汇报,以确保公证文书的质量。由于各国法律对继承的规定不同,对我国公证书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可以以适用为原则,为当事人提供合适的公证书。
公证机构港澳台同胞申请继承公证时,要审查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符合就办理继承公证。对于被继承人在国外留有遗产,而且继承人人数较多、较复杂,分散居住在国内外各地,其中有的继承人下落不明或国外地址不详,遇到这种情况,公证机构在为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当事人出具继承证明书时,应当写明他是死者的合法继承人之一,避免影响其他继承人正当权利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刘莹.浅析继承公证需要注意的要点[J].法制与社会.2010,10.
[2]张小乐.浅议继承公证中的核实取证[J].法制与社会.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