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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中生法治意识研究现状及其意义
现如今我国在法治意识方面的研究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不少著作将法治意识是什么,如果对公民进行培养,拥有这种意识有什么好处,以及法治意识所具有的特征等等方面做出了初步的研究。另外还有一些著作提到了对不同人群法治意识培养所采取的不同措施,主要集中在公民、在校的大学生、务农的农民等,但是对高中学生在这方面的教育和培养还是有所欠缺的,而这些研究对高中学生法治意识培养奠定了基础。
我国要想建设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就必须将培养公民法治意识作为―个首要任务去完成。高中时期正是青少年各方面全面发展进步的阶段,是人生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从不成熟转向成熟,这一时期也正是形成法治意识的重要时期。如果能抓住这一机会,充分利用好这一时期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素养,将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做好对高中生法治意识的培养工作,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可以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提供很大的帮助。
(一)对法律相关内容不了解或意识淡薄
现在我国高中阶段对于学生在法律方面的教育还比较欠缺,一方面学校不重视,没有培养学生法治意识的观念,另一方面学生也缺乏对法律的知识的学习,对法律知识没有兴趣,从而出现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出现问题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影响高中生法治意识建立的因素
1.学校教育的影响
学校是培养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基地,应该注重学生各方面的发展。对学生进行法治意识的培养应该成为教学任务的一项内容,在平常教育过程中多增加法力知识的普及,学校可以说是学生学习知识最好的平台,在培养学生法治意识方面学校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2.家庭教育的影响
家庭是每个人进行启蒙教育的起点,我们的父母就是我们的第一任老师,他们的言行举止都对我们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如果家庭教育搞不好,不仅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更重要的是会对学生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3.社会环境的影响
社会是一个错综复杂的世界,高中学生也是这一世界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的成长发展等各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社会这个大环境不仅存在好的东西,还存在不好的东西,青少年是一个脆弱的群体,很容易被不好的东西所干扰,从而对于高中生法治意识的培养形成一定的阻碍。
4.学生自身的因素
归根到底,学生自身的因素可以说是对法治意识培养影响最大的方面,学生自己对法治观念没有很大的兴趣,对法律知识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同时青少年处在心理转变的阶段,承受能力以及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都不成熟等。
三、培养现在高中生法治意识的有效办法
(一)学校要加强法治教学,给学生学习营造好的学习气氛
学校在培养学生法治意识的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这就要求学校必须转变教学观念,摒弃传统教学模式,开设与法律相关的课程,通过采取各种措施,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通过实际行动对学生进行教育,让学生从根本上摆脱法律意识淡薄的缺陷,为自己全面发展进步奠定一定的基础。
(二)老师要增强自身素养
现在高中教育过程中,老师也存在相当大问题。教师本身对于法律知识就存在了解和认识不足的情况,对学生进行教育就更加困难。这就要求教育工作者必须从自身做起,系统学习法律知识,争取对其有全面了解。在给学生上课时,老师可以设置一定的情景,让学生真实地参与进来,增加他们的学习热情。另外,还老师和同学可以进行互动,加强交流,从而营造一种和谐的师生关系。通过老师同学的共同努力,增强每个人的法治意识。
关键词:法治政府 公务员 法律素质 依法行政
【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079(2008)10-0004-01
根据政府转型必然选择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在正处于社会全面转型期和改革攻坚阶段的当代中国,法治政府仍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导力量。
一、法治政府对公务员法律素质的要求
依据法治政府的建设理念,对公务员的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也就具有相应的要求。在公务员队伍中普及依法行政的常识,普及法治政府的观念,提高每个公务人员的法律素质,对建设法治政府十分重要。根据当前学术界学者的研究,大家普遍认为公务员法律素质应具备三方面的内容:
(一)公务员应具备公平待人的法律角色意识
法律角色意识要求公务员应该明确自身具有公民和公职人员双重身份,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得到很好的体现。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办私事时,扮演的都是社会公民的角色,和社会公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为在这时公务员和公民都是出于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在作为公务员行使职权时,处于行政法律关系当中的公务员扮演的是公职身份,公务员应意识到自己执掌的权力是人民依法赋予的,只有秉公执法才能更好的体现人民的利益。
(二)公务员应具备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
当今一些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不能公正执法,、贪赃枉法,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谈不上严格执法。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力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公务员必须通过学习转变观念,明确现代行政的职能,树立法律服务意识。随着政府管理的不断发展,现代政府的行政职能更多的朝着包括行政决策、协调、服务等多功能在内的职能体系发展,要落实这一点,必须有公务员正确的认识为前提。
二、当前公务员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问题的法律学分析
我们知道,法治政府的建设必须有一支健康的执法队伍,即要有健全的公务员体制和具有高素质的公务人员。然而,从近几年公务员在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们清醒地看到这样一种现实: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水平远远没有达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
(一)公务员在工作中产生问题的三种类型
1.非法生存
主要是指乡镇政府的财政没有足够的合法来源,而采取的一种违法寻租的生存状态。在现代社会当中,我们知道,“最常见的寻租活动就是利用行政法律的手段来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的自由流动和竞争,以维护和攫取既得利益”,[2]这在我国乡镇政府尤为明显。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和方式加重农民的负担;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利用特权,在政府范围活动内谋取利益;同时,处于最底层的乡镇政府为了求得更多的利益,以一种更稳定的方式生存,通过各种方式寻求权利来开展各项行政工作。
2.越权行政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越权行政的现象普遍存在。根据法律规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乡镇政府不能任意将自身任务交给村完成,除非获得村自治组织的认可;对于不属于国家行政的村自治事务,乡镇政府无权干预,但要承担指导、协调和支持的职责”。[3]然而,村级组织完成由乡镇政府下发的一些行政事务似乎成为了一种惯例,既没有履行其应有的职能,对村民委员会更是一种非法干预。同时,乡镇政府不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和市场价值规律,漠视市场经济运作的方式,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非法干涉农民及其它市场经济主体意愿。
3.管理缺位
管理缺位主要体现在对公共事务管理上的“不作为”。国家在广大农村实行的土地承包制度发展到今天,土地承包问题越来越复杂;在土地承包权的问题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这与大多数乡镇没有落实到位有着很大的关系。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当今中国的村务财政存在着许多漏洞,对其管理更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消极态度。
三、提高公务员法律素质的对策选择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务员的任何行为都应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实施,使用正确的法律尽量做到客观适度。我们讲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各种执法活动。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强化法律知识学习
作为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公务员在制度约束下依法办事,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并走向良性运作的基本保证。“我们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必须十分重视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要通过经常的、制度化的培训考试等方法使公务员真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4]为此,公务员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同时,有组织有计划地利用各种学习方式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全方位提高公务员素质,进而提高机关的整体办事效率,优化政务环境,树立和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二)创建“法制型机关”
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各级行政机关应明确规定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条件。公务员必须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树立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的形象,从整体上确保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公务员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这是对公务员素质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务员依法完成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根本保证。
在法治政府建设的构建过程中,公务员法律素质的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务员树立公平待人的法律角色意识、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和公开制约权力的法律责任意识,目的是为我国建立合法有序的社会秩序提供必要条件,也是为法治政府的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有效促进法治政府和公务员法律素质的和谐统一并相互促进。
[1] 马怀德.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宏伟的目标[N].法制日报,2004-5-10.
[2] 郭小聪.政府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 曾伟,罗辉.地方政府管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 武志忠.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N].法制日报,2005-1-16.
[5] 徐漫.公务员知识法规必备手册[M].珠海:珠海出版社,2001.
[6] 试论提高公务员素质关键在于提高法律意识[EB/OL].
关键词:初中 法治 观念 意识
“依法治国”于1999年写入宪法。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些都表明了国家对“法治”的重视。但是,目前初中思想政治课教育中出现了诸多与法治教育严重不相适应的环节。
一、贯彻法治教育时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政治教师法律知识体系不健全
初中思想政治课教师通常只是在大学阶段学习过《法律基础知识》,并非系统接受过法律专业知识学习,未形成专业法律知识体系结构,对于法律概念处于模糊状态,对于法律现象不能做出清晰明确的判断。教师法律知识的残缺就为初中生法治教育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也就难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思想政治法治教育观念偏离法治建设轨道
教育界提出了“升学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但是观念的改变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长期过程。思想政治课教学中也依然存在着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问题,只要求学生对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可能涉及的考点记牢记熟,能够应付考试即可,教学安排中不会针对法治教育进行更加深入的讲解,更不会特意安排专门的教学实践活动。观念的偏差,必将导致初中阶段法治教育的难见成效。
(三)教学方法不利于法治教育
鉴于升学率的考虑,初中思想政治法治教育只局限于书本,只是教师单纯的教授,忽视学生的教学主体作用,忽视多种教学方法的应用,导致社会经历缺乏的初中生对法治的理解只停留于抽象的法律概念,不能做到法律现象与本质的融会贯通。
(四)社会环境不利于进行法治教育
主观世界是客观世界的反映,对于在心理形成的关键时期的初中生,外界所发生的一切都会在其内心产生印迹,对其正确心理机制的形成产生深远影响。目前,社会上存在着违法违纪的现象,通过媒体等途径传达到学生中,对鉴别力不足的学生的法治教育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解决措施
针对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多角度、多层次动员学校、家庭、社会力量才能予以根本改变。对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教师整体法治教育水平
通过引进法律专业教师、聘请法治副校长、对教师进行法律知识提高教育等多种方式,提高学校管理层和教师层整体法律知识水平,为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提供专业知识储备。
对教师进行法治教育专项培训,引导教师在教学中灵活运用案例教学、媒体教学、旁听庭审教学等多种多方位立体教学方式,使学生对法治现象和概念形成鲜活的体会。
(二)为学生创造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
学校作为学生接触最多的环境,必须完善制定各项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无论是学校领导层,还是教师、学生,只要违法规定就按照规定予以执行,首先从学校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氛围。其次,公安、工商、文化管理等部门也协助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对于不利于学生教育的问题予以及时清除。
(三)督促学生形成遵守校纪校规的良好习惯
校园作为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校规校纪就是广义上的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就是学生遵纪守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学校管理层和教师要引导学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从而促使初中生形成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的良好习惯。
(四)帮助初中生形成正确的是非观
初中生心理发展难以适应生理的迅速发展,所以必须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利用课堂、媒体、社会等多种途径,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对所见、所闻、所接触的事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分清是非才能决定其思想的发育和发展的正确方向,进而进一步正确指导自己日常的行为。
(五)帮助初中生形成正确的法治观
初中生法治观的形成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要经历一个从社会现象抽象出法律现象,从法律现象中抽象出法律概念,法律现象与法律规定相匹配,最终形成法律判断的过程。而学生在这过程中也经过了从现象到本质的抽象,是学法的过程。经过多次这样法律思维的培养和训练,初中生也就逐步形成了自身的法治观念,具有了对基本法律现象的判断能力。
(六)培养初中生形成法治意识
从辩证角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各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政法机关日益迫切的一项任务。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的客观存在,都提醒我们,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长期而艰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受到影响。政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都可能被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政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看到,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与一些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
多年来,同国外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部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从我国国情出发,主张全盘照搬照用,甚至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如“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等,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关键词:薄弱 法律 教学观念
中学生最大的特点就是学习、模仿能力强,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同时也是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时期,自身缺乏自制力也很容易受到不法行为的诱惑,走上违法的道路。所以培养中学生良好的法律意识,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对他们自身今后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他们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振兴。
这个阶段错误或者产生误导,将会对他们今后的人生造成很大的隐患。另一个角度来看,普法、用法是法治社会的必须条件,学生懂法,社会的法律氛围和法律的威慑力都会逐渐提高。
但是中学生的优点也是他们的薄弱之处,初中生认识水平、能力都比较低,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其实问题的发生都是有长期隐患的,等待问题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后就为时已晚了。这与中学生法律意的培养没有受到学校、家庭、社会的重视有着直接关系。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必须加强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使中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得到全面的发展
一、当前在课程中出现的法治意识问题
第一,时代性不强。我国中学教育中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都是穿插在《道德与法治》的课本当中的,由于升学压力没有专门的法治教育课,专职的法律老师也没有,学生、学校对这门课程的重视程度就决定着法律知识的传授效果。一系列因素导致中学生法治意识薄弱,学法氛围不够浓厚等现状,还好目前新更改的教材已经在教学内容上进行了改进,许多法律知识不仅明确而且实用。只是教师的教授方式还有待改进,目前来看许多教师并没有真正让学生感受对法律的需求,更没有了解什么样的形式才是当前学生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这久要求教师要跟上时代的变化,跟进教材的变化,设身处地的站在学生的角度去思考,才能让法治意识培育有明显的效果。
第二,过于单一的培育途径。传统的教育方式导致对于法律知识的传授还是停留在理论灌输为主,形式化的东西过多,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只是简单的普法教育,不能停留在单纯的告诉学生有哪些法、哪种法,没有办法让学生参与或模拟参与到某种法的运用。真正的了解到法律的作用,法律的知识。学校的应试考试使得《道德与法治》中法律知识的传授比较零碎,缺乏实践的检验途径,学生单纯的背会某个法律条例,并不会在乎他有没有深入理解并且知道在哪可以运用的到。内心有没有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第三,应试化教育影响严重。新课程改革后,《道德与法治》课程要求在教c学的关系中,学生是主体,教师是引导者,一切的理论知识要让学生能够切身体验到,感受到。教学应当回归学生活,从学生身心发展出发,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然而当今学校教育教学深受应试教育的消极影响,一味地关注升学率,忽略了学生这个主体,忽略了学生是否需要法律常识,忽略了学生是否需要掌握法律运用能力,忽略了中学生的法律修养。法治教育本身在应试教育中的地位不高,有些法律常识不是必考点就被忽略。许多学校不管这些内容是否对学生的身心发展有多么的重要,完全毫无道理的放松了对学生法治观念方面的培养,认为学生当前在学校学习,法律的应用、法律意识的培养都是大学之后的事情,目前还顾不上这些知识的学习。
另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就是《道德与法治》的教师大部分不是法学专业出身。入职之前的专业把控不严格,没有特殊专业要求,许多初中教师从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只是凭借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进行授课所以对中学生进行法律概念、原则、制度等基本知识的解读就会略显浅薄。这样有着很大的风险,如果教师本人法律知识丰富,那还可以弥补,如果教师自身就对初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没有重视起来,教学效果一定会很差。教育教学实践中就会发现虽然有些教师意识到了法治教育不容小觑,但自身水平有限,在进行法律案例分析教学时,品德课教师描述案件本身浪费太多时间,反而将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惩罚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一带而过,教师自己对法律知识却是一知半解,更无法对学生引起深刻的自我反省。
二、培养学生法治意识的建议
首先,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浪潮下,教师的责任也越来越重要,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适当选择法学专业,一方面弥补法律人才的确实,另一方面可以培训之前不是法学专业的教师,一举两得。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教师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承担者,是第一责任人和直接推动者。只有紧跟时代要求,对于在职教师进行法律教学进修,从教师内心重视法律的作用,让教师认识到法律意识对于中学生的重要性。提升师生共同的法治文化意识努力创造为校园中每位教职员工学习法律规章制度的机会并贯穿教师学习培训始终,帮助教师知法、懂法,树立高尚的师德与法治意识相结合。每年的新晋教师中一定要有法学专业方面的毕业生,使学校教师队伍更专业化。
再次,建设高素质的法治教师队伍。法治意识培育是一项集理论与实践以及必要的政治、法律学知识于一体的涵盖范围广且具有一定综合性的工程。所以从教学承担者上下功夫是关键。第一,实行严格准入制度。在教师招聘入职环节就应当从源头上做好把关,适当加入一些有关法治意识考核的内容;第二,加强培训。不同学校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拥有一支规模相匹配的以法学为主体的教师队伍,在能够教学的同时还可以了解外界相应的法律规定变化和案例情况,对于其他教师和学生学习都有促进作用。第三,强化持续学习。教师应充分利用好课余时间不断学习法律知识,研究对初中生进行法治意识培育的有效策略,加强自身法学素养,从而更好地将已有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实际中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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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丽丽.思想品德教科书的法制教育内容研究[D].西南大学,2013.
一、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经验
以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为坚实基础。法治政府建设无法脱离经济社会发展而孤立进行,它是建设新江苏、再上新台阶的系统性工程之一。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证明,经济与社会的率先发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基础,而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则为江苏经济增L、社会进步不断提供法治引领、制度规范和保障作用。数据显示,江苏GDP突破7万亿,在全国占比达1/10,与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形成的良性互动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化能力提升与文化建设为精神动力。据观察,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设必须与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提升以及整个社会的法治文化建设有机结合,方能取得成效。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在于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其中,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律素养、法治能力至为重要,这就需要注重法治文化建设,使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机结合,共同推进。
把法治惠民和人民满意作为价值追求。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江苏始终坚持把法治惠民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实施法治惠民实事工程,推进法治实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省各地通过实施法治实事工程,推动解决了一大批涉及环境保护、教育经费、医疗卫生、劳动争议、公正规范执法、社会保障、食品安全以及征地拆迁等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努力维护群众利益,从而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据统计,全省公众安全感达到95%,群众法治建设满意率达到92%以上。
把制度完善与机制优化作为重要保障。江苏法治政府建设将制度构建和体制机制保障放在前提、基础位置。依照中央部署,遵循建设规律,结合省情实际,不断总结全省各地在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政社互动的“太仓模式”、公职律师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海安样本”等在全国范围内均有很大影响力和示范效应。
用法治创建与实效考评做有力杠杆。法治创建和实效考评是推动江苏全省各地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工作载体,也是检验、衡量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尺。在江苏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开发创建了考评方面的量化指标体系并付诸应用,大大提升了省内各级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和能力。
二、江苏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法治思维与办事能力尚需提升。据观察,部分领导干部在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与法治的关系上,在作出决策、处置重大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方面,法治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足,法治能力欠缺。因此“关键少数”的法治思维与法治能力的提升,乃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
公众参与和社会沟通尚待深化。据调研,江苏重大决策的公众参与程度不高,有时流于形式。相关部门在组织、引导普通社会公众介入日常性的参与活动方面的工作成效不显著,对公众意见尊重吸纳程度较差,公众参与的动力减弱,导致公众对政府作出的部分决策存在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产生抵触情绪。
制度建设与政策实施仍待强化。一是江苏部分涉及经济发展、民生建设的建章立制工作轻重缓急把握有时不到位,部分重点领域的政府立法未能及时有效组织开展。二是部分制度建设存在应付上级要求、追求政绩色彩,在实际中难以有效实施或发挥应有作用。三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评估清理不及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多元互动与良法善治有待提高。在社会治理领域,多元主体互动参与,良法善治的社会治理局面尚未普遍形成。调研显示,现有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重管理轻服务,重控制轻商谈,重秩序轻权利,重结果、轻程序,重经济效率、轻社会公平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监督问责与考核量化仍需加强。主要表现一是问责制度虽已普遍建立,但难以严格实施。二是立体化监督体系虽然形成,但及时监督乏力。三是政府内部监督不到位与规避外部监督时有存在。四是考评机制已经运行,但评价体系及具体标准的科学化程度尚需继续提升。五是考评结果运用尚不够规范,考核指引效应尚不明显。
三、推进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深化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建设。建议:一是应加强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方面的培训,重点培养领导干部的规则思维、权利思维与程序思维。二是可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要求谙熟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实践中,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中逐步形成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逐步强化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和实施效果。建议一是在建章立制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建议项目,根据轻重缓急程度合理编制政府立法规划,制度建设兼顾前瞻性与可行性。二是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避免政府立法中部门利益的干扰。三是开展制度实施的成本收益分析等活动,注重制度实效的发挥。四是开展立法后评估等活动,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制度内容,提升制度建设质量。五是推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常态化。
规范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建议:一是应拓宽参与渠道,丰富参与形式,提升参与效果。如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方面的信息可充分公开,为公众有效参与提供前提条件。二是需积极引导和规范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确保各类公众参与都能在制度渠道内妥当地进行。三是防止公众参与的表面化、形式化,完善对公众参与意见的处理反馈机制,强化对未采纳公众意见说明理由方面的程序建设。四是将说理贯穿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加强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载体建设。
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议:一是应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研判,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二是需积极培育基层群众自我管理的意愿与能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三是灵活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和方式履行社会治理职能,提升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强化监督问责和考核制度落实。建议:一是抓住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少数”,加强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基层依法行政的监督,更加重视舆论监督,对群众和新闻媒体投诉反映的问题,应认真及时地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公布。二是完善并严格落实相关的问责制度。注重对地方建设法治政府实际效果的考核和对领导干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绩效的考核,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
【关键词】大学生 公民意识 培养模式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的认识,它既包括公民对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认识,还包括公民对其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的自我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奋斗目标,作为社会未来的中流砥柱,大学生具有较高的知识文化素质,将担负起实现法治中国的重要任务和神圣使命,而大学生公民意识,将直接影响到现代民主法治理念的提升和法治社会的发展,也将对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大力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至关重要。
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意义
一方面,这是提高公民素养的必然要求。一个法治国家的发展必然要求公民具有较高的素养,主要体现为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能够充分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而提高公民素养的逻辑起点就是公民意识的培养,当公民对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了明确清晰的认知,并能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生活,公民素养才有提高的内在动力和持续力。
另一方面,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要义是依法治国,就是要使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依法治国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要求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治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法律的权威。公民意识培养能有效地将法律精神、法治理念、法律意识和法律规范最大限度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人们自觉遵循的信念和行为规范,使公民树立对社会的责任和对法律的信仰,形成较强的权利义务意识,从而构建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大学生公民意识现状
大学生对公民意识认知模糊。其一,大学生对自身的公民身份认知不足,现在的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许多大学生尽管生理发展成熟,但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发展明显滞后,他们对自身的公民身份和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还没有明确的认识,主要表现为心理依赖性强,过于依靠父母,独立性不强,不愿面对和担当自身所肩负的公民责任等方面。
其二,由于大学生对法律缺乏了解,对法律的内容知之甚少,许多大学生对于公民被赋予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认识不足,导致他们无法充分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在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缺乏维权意识,更不知道维护权益的方法和途径,法治的思维更无从谈起,从而进一步影响了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育。
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实践不足。其一,目前学校对于公民意识的教育仅仅停留在理论教育层面,缺乏实践的具体指导,尤其是法制教育方面,例如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大学生对宪法规定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和行使的程序缺乏了解,导致无法充分行使权利;不少大学生虽然在学校的组织下行使了这些权利,但仅仅是流于形式,并没有充分理解权利的内涵。
其二,大学生的公民意识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的层面,缺乏对公民意识内容的理性认识,在此基础上,还存在着知行不一的情况,即大学生对于公民意识的基本内容有一定的认知,但是不能很好的践行。例如大学生对于社会公德的内容非常熟悉,但是考试作弊、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等违背公德的行为在这一群体中并不鲜见。
大学生公民意识淡薄。其一,很多大学生能够心系国家,关心社会,关注身边的人和事,但是也不乏一些大学生公民意识淡漠,只关注自己的生活,不关心时事,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缺乏热情,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担当意识,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很难作为合格的公民参与到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中去。
其二,不少大学生法治观念淡薄,权利意识较弱。一方面表现为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很好的维权,另一方面表现为对于社会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缺乏权利意识,麻木接受,作为公民的参与性较弱。另外,有些大学生仍然存在“人治”的思想,存在“官本位”的意识,对法治没有正确的认识,没有形成法治信仰。
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指导思想及内容
明确指导思想。一方面,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是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在我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中,公民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其指导下形成公民意识,充分参与国家事务与社会生活。只有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形成的公民意识,才能够更好地促使大学生成为“好公民”,从而推动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
另一方面,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报告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提出目标和原则,为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先进的、根本的理想信念和价值取向,提供了全社会、每个公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提供了明确可行的价值评判标准,对于不断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治中国的实现提供了精神动力和价值要求,因此公民意识培养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从而实现公民意识培养的实效性。
公民意识培养的内容。首先,以主体意识教育为前提。公民意识培养必须以主体意识教育为前提。主体意识包括公民对自己公民身份的认知,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的认识,并对个人与国家、社会的关系的认识。当前大学生公民意识淡薄,参与性不强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主体意识。只有公民个人的主体意识觉醒,树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观念,才可能真正形成公民意识和独立人格。公民主体意识的确立,有助于公民树立主人翁思想,并自觉自发地关心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怀着青年一代对国家和社会的极大的热情,形成巨大的动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从而促进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形成,促进国家的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
其次,以国家认同教育为重点。公民必须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可见公民的存在是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的,那么公民意识的形成也必须以对国家的认同为前提条件。国家认同是一种重要的国民意识,是维护一国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因为人们只有对自己的国民身份有所认知,感受到自己与国家产生的密切联系,对于国家产生一种自我归属感,才会自觉关心国家利益,在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时才能够感到义不容辞,做到挺身而出,在国家文化受到歧视时才会对国家的发展自愿地担负起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①
国家认同教育主要表现为爱国主义精神的培养。所谓爱国主义,是指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和荣誉感的统一,反映了人民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也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大学生进入大学后,就从父母、家庭的依赖中走出来,在面向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寻求新的归属,包括对群体、他人的归属,对社会、国家的归属。国家认同教育,应当针对大学生这一时期的归属的心理,对他们进行系统的中国近现代史的教育,帮助他们从历史逻辑的高度,对中华民族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有一定的认识和把握,认识中华民族的命运与未来,促使他们把感性的不稳定的爱国心理上升为理性的坚定的爱国信念。②
同时,国家认同教育应该将爱国主结统一、自强不息等民族精神的内容结合起来,增强大学生对祖国的认同和热爱。另外,国家认同教育还应把大学生的爱国思想转化为爱国行动,将他们的爱国情感和爱国信念转化到他们的学习、生活、工作中去,形成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的态度,形成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
再次,以社会公德培养为基础。社会公德是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社会公德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也是公民意识的基础。公民公德意识的高低,决定了公民对待他人和社会的态度,决定了公民社会责任承担的程度。大学生社会公德的培养,有助于促进大学生个人与他人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促进大学生更好的实现自我价值,同时也为国家和社会奉献力量,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大学生社会公德的培养主要包括对大学生进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教育,使大学生养成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习惯,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③
最后,以权利义务教育为核心。权利义务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起点和归属,贯穿公民意识的全部内容。公民意识培养必须以权利义务教育为核心,应当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帮助学生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法律信仰,增强法治意识。权利义务教育应当达到四个层次的目标:
一是使公民在思想和心理上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产生认知和认同,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及其价值;二是公民掌握如何有效行使与捍卫这些权利的方式;三是公民把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行为标准,正确进行法律判断和行为选择,自觉将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规约于法律规范之中,以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四是公民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利义务教育一方面要开展法治教育,营造法治氛围,使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念内化于心,另一方面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如组织法院旁听,召开模拟法庭,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使权利义务意识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还应付诸实践,外化于行。
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有效路径
充分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夯实公民意识培养的基础。一方面,思想政治理论课是重点。以思想政治理论课为主渠道、主阵地,进行公民意识教育,如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特别是要介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点讲解基本法律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义务,使大学生了解法律制度,认识到自己所享有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激发他们的公民主体意识,更好的提高公民素质,理解公民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以及自己所应承当的责任。利用《形势与政策》,帮助学生了解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及国家在社会发展中实施的各种政策,有利于学生更多更深入的了解时政,了解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国家在发展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有利于激发他们关心国家和社会的热情,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大学生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充分利用专业课作为有效补充。专业课程的内容虽然并不直接涉及公民意识的内容,但利用专业课程开展公民意识培养可以起到隐性教育的效果,具体可以借鉴美国德育的方式。在美国,学习任何一门专业课都要回答三个问题:这个领域的历史和传统是什么?它所涉及的社会和经济的问题是什么?要面对哪些伦理和道德问题。这种方式可以激发学生去思考与专业相关的社会伦理问题,将公民意识的培养融入专业学习中,有利于德育目标的实现。那么在我国高校的专业课中,可以借鉴这种方式,介绍从事这个专业应当承担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这个专业将面临怎样的社会伦理问题,以及从业者应当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等问题,从而鼓励学生在专业领域进行公民意识的探索,达到公民意识培养的目的。
有效依托校园文化,潜移默化实现培养目标。校园文化是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有效途径之一。特殊的精神环境、浓厚的文化气氛、良好的校风、学风、和谐的师生关系、合理的规章制度,这些校园文化的内容都对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这种作用不亚于正式的课程。因此,应将公民意识的内容融入校园文化中去。
另外,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平台发挥校园文化的作用,起到增强学生的公民意识、促进学生公民行为养成的作用,实现公民意识培养的目的。
开展多样的社会实践,提高公民意识培养的实效性。通过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提高公民意识培养的实效。相较于其他形式,志愿者活动具有自愿性、实践性的特征,是广大青年学生乐于接受的公民意识教育的有效途径。如深入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关爱空巢老人等活动,对提高公民意识、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感有很大的帮助。
组织建立关于公民意识培养的社团,通过社团活动增强公民意识。如创建法律学社,组织有关专家、老师举办公民权利方面的讲座,围绕社会热点问题展开讨论、辩论等,如建立社会学兴趣小组,通过召开模拟听证会,组织学生对国家、政府即将实施的公共政策进行模拟听证,增强学生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度与参与意识,达到增强公民意识的目的。
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优势,实现大学生自我教育。在当今的网络信息社会,网络在大学生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网络所具有的开放性、包容性、平等性等特点,对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教育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开发建立相关网站或网页,发挥网络平台的宣传教育与引导作用,将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设置其中,同时注意内容的趣味性和形式的多样性,更好地吸引学生。
其次,利用校园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网络平台,添加公民意识的内容,使学生在订阅微博、微信中的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达到自我教育的效果。
最后,通过加强对网络的监管,能及时发现学生在公民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公民意识教育的开展积累宝贵经验,更好地促进今后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工作。
(作者单位:新疆农业大学思政部)
【注释】
①李俊卿:“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实证研究与培育路径”,《社会科学家》,2010年第11期,第107页。
②张耀灿,郑永廷,吴潜涛,骆郁廷:《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53页。
一、法治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重要性
(一)法治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高校中,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法治,法治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行法治管理更具强制性、权威性,更能起到震慑人心的作用。在高校开展普法教育,可以提高教育为主和客体法治的观念,作为教育中的主体,学生应学法、懂法、守法,坚持履行自己的权利及义务。例如,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依法管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时,程序要正当,证据要充分,依据要明确,定性要准确,处分应恰当。为确保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必须坚持依法管理。一方面做好广大师生依法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另一方面加大执法力度,维护高校的教学秩序,为学生创建一个安全、稳定的学习环境,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法治视角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主体法律意识有待提高。首先,有些高校的教育主体法律观念淡薄,不能深刻的认识依法治校的作用,仅仅依据校规对学生进行机械的行政管理。其次,法治观念薄弱,由于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不足,以及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够,让学生有轻法的意识。有些教师过多的讲解刑罚和犯罪的相关规定,重刑事轻民事,导致学生有一种犯罪离自己很远的错误观念,出现抵触法制教育的情绪。最后,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缺乏民事权利义务观的正确引导以及民事法律教育,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待加强。(1)教育管理方式单一。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过程中,由于历史及现实原因,科学教育方式单调,过于强调教育主体单方面主导下的灌输方式,对学生主观性的发挥缺乏关注,对社团和网络媒介的正面功能未能很好的利用。这种方式容易造成以老师为主导,忽视学生的自我教育,不能很好的发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主体性。(2)教育管理内容针对性不足。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管理教育中,没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为学生提供思想政治教育相关方面内容。比如学习咨询、就业咨询、心理咨询等。目前,由于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学生或多或少在学校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学校应根据学生可能产生的焦虑、烦恼、冲动问题建立心理咨询室,并且在法治教育与理念教育结合下,理论和实际结合,切实为学生解决问题。(3)教育管理手段运用不当。近几年,高校大学生犯罪、自杀的案例时有出现。自杀跳楼事件、校内杀害寝室舍友事件等让人非常震惊。这些事件的发生,和教育存在一定的联系。在学校,教师教育手段运用不当,将不能和学生建立相互信任、和善交流的平台,不能及时发现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德与法未能很好的在教育管理上发挥作用,学生易出现叛逆心理,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就是批评自己,约束自己的错误想法。
三、法治视角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教育管理者的建设。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建设。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是学校和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实践者、推动者。必须加强教育管理队伍的建设。学校可以组织教师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学习高校管理有关法律,在领导班子中设置一位法律顾问等等来加强教育管理队伍的建设。法治视角下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求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强有力的制度,同时对管理者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管理者必须学法、懂法,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观念。在常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以及处理大学生违纪情况时,坚持依规教人、依法办事,将维护大学生的正当权益和教育管理工作相结合,切实在不侵犯学生的权益下,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二)加强大学生的素质教育。遵纪守法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大学生必须切实履行义务。首先,高校应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纪律,并让学生意识到遵守纪律的重要性,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存在以遵守纪律为荣,以违法纪律为耻的意识。其次,严格督促学生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能够用纪律来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养成良好的自律品格。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提高法律观意识。
(三)加强法治教育与德治相结合。大学维持安定秩序的前提是法治管理,但是只有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高校在进行学生违纪行为处理时,法治与德治要求先教育后惩罚,惩罚是手段,但最终还是为了教育,我们应该摈弃那些不经过教育就直接进行惩罚的行为。
〔论文摘要〕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运用“现代化范式”对中国法学进行了总体性批判。邓正来对中国法学总体性危机的判定是极为妥贴的,但是他在总体性危机与“现代化范式”之间建立起来的因果关系却是一种虚假的必然性。造成这种虚假必然性的原因是由于中国法学的总体性危机中蕴涵着繁复的问题,邓正来经由对“现代化范式”批判而达致的对中国法学的批判,是对这一繁复性问题的简约化处理。
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在对苏力、梁治平、张文显等人设定的“范式”概念质疑的同时,对“范式”这一概念作了较为宽泛的理解,将之界定为“中国法学中若干不同的理论模式或彼此冲突的理论模式所共同信奉的且未经质疑的一整套或某种规范性信念。”〔1〕邓正来认为,中国法学由于受这种以西方现代化理论为支撑“现代化范式”支配,从而表现出一种总体性的“现代化范式”危机。在我看来邓正来对中国法学总体性危机的判定是极为妥贴的,但是,他在总体性危机与“现代化范式”之间建立的因果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虚假的必然性,这是因为“现代化范式”批判中蕴涵着极为繁复的问题,而邓正来对这一繁复性问题进行了简约化处理。
一、“法学现代化”概念的歧义
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明确宣示,“本文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所依凭的主要是西方论者对现代化理论及其预设所做的批判以及世界范围内反现代化思潮中的种种观点。”〔2〕具体到对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中国法学批判时,对法律的普适性、中立性和客观性的严重质疑,运用的主要也是西方批判法学的理论。〔3〕因此,邓正来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主要是经由西方现代化批判理论达致的。
确实,邓正来为了获得对现代化概念的同质性理解,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两者之间的差异性。“毋庸置疑,那些由西方论者依其视角及其问题而产生出来的各种现代化理论,一俟在心智层面上为中国论者作为潜在的思想“范式”接受下来,就必定会脱离其‘母体’并依其自身的逻辑而发挥自己的作用,或者说,正如福科所谓权力依赖知识的建构又会产生与它相符的那种知识一般,‘现代化范式’既依凭中国论者发现西方的知识之建构而得以确立,同时又致使中国论者在其支配下生产出各种变异的有关中国的现代化知识。”〔4〕在此,我们发现邓正来并没有对基于发生学意义上的西方现代化理论与在中国产生变异的现代化知识之间可能具有的巨大差异进行区分,更没有廓清此种差异的理论意义,而是径直地用同质性取代或遮蔽了此种差异性。这种做法,表面上在为其论证提供便捷的同时,实际上将导致论证的不足。
具体而言,邓正来在对苏力的“本土资源论”进行批判时,之所以作出“法律多元”的论述进路与“现代法趋向”的论述进路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紧张或冲突这一判定;〔5〕之所以作出苏力所认定的中国法治现代化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对中国现实问题的“裁减”或“切割”,是与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暗合这一判定;〔6〕之所以作出“本土资源论”与“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之间的共同点比它们之间的差异更为重要,而且也更为根本这一判定。〔7〕实是因为在邓正来的认识中,现代化这一概念是一个必须加以捍卫的始终保有同质性的概念,而没有意识到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性。“而苏力所关心的,归根到底,则是如何以‘时间’为代价、更好地‘融合和转变’传统的民间法为现代的国家法。显而易见,作为‘本土资源’的民间法,在苏力那里只是在移植法律尚未完全有效的情形下而确立起来的一种补充性‘资源’,亦即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彻底改变且移植法律日趋完全有效的情形下可以彻底放弃的那种‘过渡性’资源,是一种在根本上已经被前设了在知识上与‘现代国家法’平等而在价值上却不如‘现代国家法’的资源。”〔8〕显然,邓正来之所以要批判苏力的现代法取向,是他对现代化概念做了同质性的理解。
同样,邓正来在对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进行批判时,之所以作出梁治平是在中西“文化类型”的辩异过程中将中西方辩异这一比较意义上的参照转换成评价意义上的判准这一判定;〔9〕之所以作出梁治平是在中西“文化类型”的辩异以后对中国“文化类型”进行彻底的批判和否定这一判定;〔10〕之所以作出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受“现代化范式”支配而为中国的法律发展或法律改革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这一判定,〔11〕究其原因,仍然是因为他捍卫始终保有同质性的现代化概念,而没有意识到其中存在的巨大差异性。由此也就忽视了梁治平“法律文化论”中“内在视角”的独特性。“内在视角”的独特性在于,“首先,它要求我们从一个社会的内部去看问题,要求我们了解这个社会的发展脉络,尤其是这个社会在其漫长历史中经常遇到并且感到困扰的种种问题,看这些问题与法治诉求之间有或可能有什么样的联系。其次,因为强调社会发展内在脉络的重要性,我们便不可避免地要重新审视传统与现代的关系,既不简单把‘传统’视为‘现代’的对立物而予以否弃,也不把任何名为现代性的事业都看成是对传统观念、制度的全面剔除和取代。为此,我们需要有一种长时段的历史的眼光,不只是从现在看过去,也学会由过去看现在。最后,但绝不是最不重要的,内在视角还要求我们改变以往所习惯的自上而下看问题的方式,尝试着自下而上地了解和看待这个世界。”〔12〕“内在视角并不预设任何一种形式的二元对立,无论是东方与西方的对立还是内部与外部的对立,更不会将善与恶,正与邪的意义赋予这类对立。同样,内在视角并不预设某种认识论上的优势,按照种族或者文化来划分观点或者观点的正确性。”〔13〕梁治平对他的“法律文化论”所做的这番阐述足以说明,他并不是如邓正来所认定的那样,要在中西法律文化类型之间作出优劣的比较后,以西方“文化类型”为判准,从而将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简单地强加于中国。
二、现代法治基本价值的去存
邓正来为了将中国法学“总体性危机”转换成“现代化范式”危机,采用了并始终捍卫着同质性的现代化概念。由此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后果,这些后果集中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四大理论模式特别是“本土资源论”与“法律文化论”的批判中,由于缺乏对这些理论中所包含的现代化差异性的洞见,从而摒弃了由于这种差异性而体现出来的法治现代化的合理因素;二是在一个更大的层面上,作者在经由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而达致的对中国法学总体性危机的批判中,尽管对中国现实问题的“问题束”进行问题化表现出很强的诉求,但是由于没有理清问题化这一知识活动与法治现代化之间的合理关系,从而把法治现代化这一问题悬置起来。
作者在批判“权利本位论”时指出,“实际上,‘权利本位论’之所以会产生广泛的影响,归根结底便是因为‘权利本位论’是一种关于现代法律及其时代精神的法学思考,而这在张文显那里,乃是因为‘权利本位论’就是‘权利作为现代法哲学之基石范畴的理论表达。’当然,‘权利本位论’者也都认为,现代社会乃是以商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理性文化为其构成要素或必备条件的,所以现代社会将呈现出个体性、多元性、合理性和契约性等本质特征。”〔14〕在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中指出,“在‘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国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宏大的、民主和法治,而不太可能是与中国农民乃至于中国人的生活紧密相关的地方政府和司法的品质;”〔15〕在此,我们发现,现代法治精神在中国法治秩序的建构中,究竟应该占据怎样的位置,作者并没有给出较为清晰和系统的回答,而只是从否定意义上将西方现代法治理论与中国社会问题和现实问题分离开来。
“法治社会中的主要价值有‘自由’、‘正义’、‘权利’、‘法律’、‘规则’、‘程序’等。这些价值的基本趋向大致是抽象、非人、外在及怀疑人性的,正是黑格尔和马克思所说的‘异化’的种种表现(除自由外)。”〔16〕“根据现代法治主义的各种理论,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通过某种民主程序订立的宪法(无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并且要求所有的社会活动在形式和实质这两个方面都符合精神,不仅对于个人的违法行为、而且对于任何违宪的政府举措及法规都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等方式方法予以纠正,以保障每一公民的尊严、自由、权利、社会正义以及法律体系的安定性。至于哪种具体的制度模型更能有效地实现上述目标,要视不同国家的文化传统和现实条件而定,不可一刀切。其实现代法治构思本来早就包含了多元化的契机。但是,如果曲解法律秩序的多元性和地域性,连上述最基本的共性目标本身也不予认同的话,何必玩弄概念游戏,侈谈什么现代化的法治!”〔17〕这些论述表明,现代法治虽源于西方,但是在一些基本理念、价值方面,却可以构成所有意图实现法治的国家的共性目标。可是邓正来将这些共性的目标切换成了他所认为的大词,以及不切合中国实际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
“要生存在现代世界里,中国就必须现代化。”〔18〕这一前提性命题假使成立的话,那么,邓正来的对“现代化范式”批判的方法,若不是对这一前提性命题的否定,就是因为应然和实然的混淆,而回避了这一问题。
三、“知识系统”的开放性及其矛盾境地
正如邓正来所言,“《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并不只是就事论事地对中国法学发展过程中几个既有的理论模式所做的分析和批判,也不是仅仅对作为总体的中国法学所做的分析和批判。事实上,我旨在揭示和批判的乃是某种特定的‘知识系统’(在本文中乃是指在1978年至今的26年中的中国法学这一知识系统)在当下中国发展进程中的变异结构中所具有的一种为人们所忽略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力量,亦即我所谓的‘正当性赋予’力量。”〔19〕基于对这种知识引进运动的否弃,邓正来要求我们从“前反思性”转向“反思性”立场,“亦即努力使知识重新获致它本应具有的那种批判性力量,那么一方面我们就必须对与上述问题紧密相关的中国知识生产制度及其赖以为凭的结构进行检视,而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对西方论者就何种人类秩序及其制度更可欲这样的问题所提出的一些主要的理论解释进行详尽的分析和研究,最终在此基础上形成我们自己有关中国或人类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知识系统’”。〔20〕
“一切理解都必然包含某种前见。”〔21〕自从西方以暴力打开中国大门始,西方现代化包括法治现代化的经验和知识就逐步进入到中国知识分子的视野中,构成了中国知识分子理解自身历史、现实乃至于设计未来的极其重要的知识资源。而这种前见的形成并非如邓正来所认定的那样,是中国法学论者集体无意识的结果,相反,带着“前反思性”的立场思考和建构中国法学有其必然性。这是因为假如在我们的认识里,中国法学论者具有理性判断和鉴别能力这一前提成立的话,那么,西方法治现代化的知识是以其比较优势被中国法学论者接受的。“用法治等概念来描述中国的现实甚至设想中国的未来在很大程度上是比较研究的结果。”〔22〕在中国以封闭的状态存在时,有着自己的以儒学为主的知识系统,但一旦这一知识系统向西方开放后,就意味着中国自己的知识系统与西方现代化知识系统之间的比较和竞争,而这种竞争主要表现为概念系统之间的竞争。
“概念系统作为文化的最基本的内容是一个相对自主的知识体系;各概念之间存在着互相依赖、互为表里的有机联系。如果接受某个概念系统中的某个范畴,必然会导致接受该概念系统中相应的概念范畴;儒家如果接受自由主义的权利观念,则意味着迈出了走向自由主义的第一步,必然会进一步接受诸如法治、合法性、、财产等概念。”〔23〕如此,则中国原本固有的知识系统就存在着认同危机,处于弱势地位,而西方现代化知识系统就处于强势地位。所以,中国法学论者接受西方现代化知识,并不是邓正来所认定的集体无意识的原因,而是因为中国固有的知识比较贫乏。“儒家学说中的一些主要概念,基本上是非常抽象、高度概括的概念。这类概念作为哲学探讨的范畴有它自己存在的理由,但是,却无法把它进一步制度化、具体化。”〔24〕可见,西方现代化法治知识,不但占据着解释力上的优势,而且占据着制度设计上的优势。显然,邓正来在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中,没有很好地协调甚至没有意识到知识系统的开放与认同危机这一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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