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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缺陷
所谓社会组织,从广义而言,即是政府与企业之外的其他组织;从狭义来讲,则是指政府编制之外的,一般通过提供公益服务和调整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民办社会机构,通常具有志愿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等特点。
根据登记注册情况,我国的社会组织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分別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形式存在的社会组织;二是非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包括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未取得任何登记注册的大量社会组织。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共有38.7万个社会组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其中社会团体21.2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4万个,基金会1340个,每年的资金运作规模近300亿元,是推进公益事业发展、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社会组织繁荣发展的同时,挪用善款、行贿受贿、内部交易、变相洗钱等各种形式的治理问题也开始在该领域出现,如中国牙防组违规认证、中国性学会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事件,以及汶川地震后中国红十字会的“万元帐篷”事件。这些事件一经媒体曝光,往往给整个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破坏社会组织的声誉和形象。笔者就社会组织管理的制度缺陷及改进对策进行探讨。
一、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缺陷
(一)法制建设滞后
目前,从整体来看,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的法律管理框架尚不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着法律位阶不高、涵盖面不够、操作性不强且相关条款彼此缺乏衔接与协调等问题。
按照是否统一于一部法律规范文件的标准划分,我国既有的涉及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性的法律规范;另一类是非专门性的法律规范。前者主要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成,除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等四部行政法规外,其余的多是政府规章或者部门规章,法律效力等级偏低。后者主要由内容涉及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法律或法规组成,如《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合同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可能高于前者,但由于它们都不是专门调整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仅有少量法律条文涉及社会组织,因此,这一类法律法规不仅没有从根本上对社会组织的运营产生约束,反而有可能与专门性的行政法规产生矛盾,带来管理上的冲突。
例如,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是,在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又允许民办教育的投资者获得利润回报。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之间出现的这种“打架”现象,不仅令社会组织的管理者们无所适从,还给社会组织自身以及社会公众评价其运营活动的合法性带来了冲突和摩擦,混淆了社会组织与营利企业的根本区别。
此外,在我国既有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三部专门性的行政法规中,还普遍存在着法条粗疏、规定模糊、难以操作执行等问题。例如,这三个行政法规都明确规定社会组织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社会组织的财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该由谁来负责制止和惩处这种行为、应按什么样的程序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侵占者为此该受到何种惩处,却没有明确的、可操作的具体规定,致使这些法律条文在现实的管理中难以落实、流于空泛。
总之,既有的社会组织法律管理制度,在满足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管理要求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改进空间和制度漏洞,这种局面不仅使社会组织的管理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还令某些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社会组织成长和运营的环境受到污染。
(二)行政管理体制滞后
当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的行政管理制度仍然沿袭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双重管理体制,即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对社会组织实施管理的双重负责的管理制度。这种管理制度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是在控制社会组织发展、分散社会组织管理失范风险的理念下形成的,其原意是希望通过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合作,把好社会组织发展的“入门关”,对社会组织的运营进行全面的管制,从而达到纯洁社会组织发展、控制其发展规模的目的。虽然,这种管理体制的设计意图本来是美好的,而且也曾在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程度较低的时挥过良好的作用;但是,在社会组织急遽增长的今天,该管理制度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显露无遗,“双重管理”在某种程度上陷入了“双重难管”的困境。
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管理制度易造成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失度,即作为社会组织的成立审查和业务指导者,主管单位难以平衡和履行其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职责、程度和方式。由于我国的行政法规仅仅把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求其必须履行业务指导及管理职责,并未对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履行该职责作出具体规定,也未授予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管理职权,因而导致行政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管理的权责不一致,致使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时,容易走向无为放纵和积极干预这两个极端。所谓无为放纵,是指行政管理机关借工作繁忙、人手不足、业务不熟等理由,逃避其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职责,任由社会组织出现管理漏洞,发生违规行为。而积极干预则是指行政管理机关借管理之名,对社会组织的人事管理、机构设置、日常工作、活动运营、财务开支等事务进行全面控制,侵犯社会组织的独立自治权;或者把社会组织视为自己的,成为其安置冗余人员、规避法律?谋取部门私利的工具。以协会为例,目前我国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已有4万余个,其中由民间自主、自发成立的仅占10%。大多数协会不是作为一种会员服务机构,而是准政府组织存在。一些不方便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不能做的事情,包括不便收取的费用、不便报销的费用(交通费、通讯费、招待费、职工福利、奖金等)就全部交给社会组织处理,把社会组织变成了业务主管单位的附庸或寻租工具。
关键词: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现状;制度创新
我国是当今世界上人口规模最大的国家,也是当今世界上流动人口最多的国家。我省人口流动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规模和结构在不断发生变化。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2010年我省流动人口11074527人,其中省外流入4313602人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省内流动人口增长87.35%,省外流动人口更是增长101.08%。这是一个正在不断变化的数字。
2009年,福建省提出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由区域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推动海西建设刻不容缓,加快海西建设离不开流动人口本地化的管理。作者以海西经济区福建省为例,对当前我省流动人口本地化现状进行探究,并找出海西背景下流动人口本地化政策的改革路径,为完善我省发展战略,推动两岸和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福建省流动人口本地化的现状分析
(一)就业问题。当前,福建省农村劳动力及人口大部分向厦门、福州、泉州等经济发达的地区流动,大多数人的基本动因就是经济利益。目前,我省流动人口就业率偏低,他们自身择业能力取决于他们受教育的程度和知识文化水平。较低的受教育水平,教育和培训的匮乏,大批量的流动人口仍旧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一方面他们缺少参加城市就业竞争的能力和信心,另一方面他们也缺乏对信息应有的收集、判断和识别。我省人力资本具有偏向性,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有着不确定性风险,我省目前的就业处于大量待业人员和一些较高级就业岗位空位待聘并存矛盾。同时,城乡分割和地域分割问,劳动力流动不合理,阻碍外来农民工流动的政策,农民工流动的就业管理和服务不够,使流动人口的本地归属感下降,造成整个就业市场的阴霾。
(二)户籍管理问题。我省的流动人口长期受到“城乡二元化”和“地区差别二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限制,他们为福建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为户籍制度这一壁垒,使他们在很多方面被差别化对待,如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方面,子女在城市上学也成为一种奢望,导致新闻报道上常常出现很多所谓的“留守儿童”。户籍制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合度。01年,我省户籍制度经改革,包括取消户口登记二元管理;取消户口迁移指标控制,实行按政策条件落户;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限制,促进社会经济建设发展。这一系列改革,促进我省流动人口的本地化,但问题依旧严峻,即流动人口的农民工毕竟没有城市户口,选择权较为薄弱。
(三)社会保障问题。我省的流动人口绝大部分户口仍在农村,中国社会明显的二元特征,使他们难以享受社会保障权益,成为城市的“边缘群体”,这也导致他们缺乏最基本的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我省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女性农民工生育保险缺失,这些流动人口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几乎为零。07年,我省召开“全省农民工联席会议第二次(扩大)会议”,提出了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加大技能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农民工技能素质;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全面推进“平安计划”;做好农民工公共服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这些举措能给流动人口带来切切实实的便利和实惠。
二、福建省流动人口本地化政策的制度创新路径
我省面对大量的流动人口,他们的增加对我省大中城市的发展而言,利弊互现。一方面,他们能给福厦漳泉等城市注入新的劳动力和活力,城市经济和社会规模效益也能体现出来。但同时,本就人口众多的城市也因流动人口的增加而增加城市压力,各种”城市病”突现,如交通拥挤、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住房紧张等问题。作者针对我省已经开展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结合海西政策,提出流动人口本地化政策的改革路径,创新社会管理。
(一)增加相关法律保护力度,确保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和发展。随着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流动人口的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总体来说,关于流动人口本地化的法律保护还是非常迫切的。我国宪法和劳动法都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应享有的权利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我省目前很多地方通过行业或企业的限制来对当地的流动人口进行行业选择的限制。这种限制导致的结果是有悖于国家法律,对公民平等就业和择业是不利的。我国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社会保障形式上,流动人口因其成分的复杂性、流动的频繁性和收入的低下性,很容易出现“退保潮”现象,政府政策的不合理导致他们无法享受到公平的社保待遇。为此,我省要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取消阻碍流动人员的政策限制,来建立同工同酬、同城同策的就业服务体系,对劳动力市场进行规范,使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收到保护。工伤保险制度,应遵照《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及时为流动人口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时交纳他们的工伤保险费。在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保方面,福建省政府在立法等方面要积极加快推进步伐,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是这些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法可依,使政府和雇主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责任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要对流动人口办理养老保险,推动用工改革,消除制度障碍。
(二)加大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创新,推进相关政策的融合和优化。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不能局限在以前老式的管理方式,应该实现以人为本的本地化工程,使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的融合,克服排斥和轻视。为此,对流动人口的管理,需要政府将其纳入人口管理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中,在文化、习俗和观念上最大限度的融合发展,这需要靠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在户籍管理创新方面,需要完善居民的身份证制度,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各种福利待遇。对地方经济发展而言,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是一支能推动城乡发展的力量。福建省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农民外出打工到回乡创业这一变化的战略意义,真正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城市化转移流动作为关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来抓,在实行流动人口本地化的同时,也鼓励他们回乡创业发展,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城市和乡镇的共同发展和进步。要对回乡创业的流动人口进行鼓励和政策支持,还要进行社会大融合的管理服务创新方式。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平台,增强流动人口的情感归属,更加有益于管理和制度创新,形成社会大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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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途中的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社会急救医疗是公共卫生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主办的公益事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医疗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市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和分布等实际情况,对社会急救医疗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由市急救中心、县(市)区急救分中心、医疗机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等急救医疗机构承担。
市急救中心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组织开展社会急救医疗的科研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县(市)、长清区急救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
医疗机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按照调度指令承担伤病员医疗转送救护以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伤病员现场救护和转送。
第七条“120”号码是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唯一特服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八条拟从事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通信设施和车况良好的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装备、药品、器械应当满足急救医疗工作需要;
(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应当具备3年以上临床经验,护士应当具备2年以上临床经验,且均经过急救医学专业知识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对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选定,并由市急救中心与其签定社会急救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第十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实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
第十一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配备的急救车辆应当统一标识,按照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除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动用。
第十二条急救车辆应当按标准配备医护人员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急救医疗器械、药品、设备,并根据需要配备担架工。
第十三条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应当立即核实确认并及时调度急救车辆。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四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尊重伤病员方意愿、就近、就医院诊治能力的原则,进行转送救护。
对确定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将其送往相关的专业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运送来的伤病员应当接诊治疗,并实行首诊负责制。
第十六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统计和保管工作。
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的呼救电话录音和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派车单应当保存3年。
第十七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在收费单据上列明。
接受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伤病员应当按公示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八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对突患急、危、重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或无法确认身份人员,应当给予救治,并通过政府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在“110”、“119”、“122”报警电话接警时,对需要急救伤病员的,应当及时通知市急救中心或者急救分中心。
第二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优先放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其通过红灯路口和禁行路段。
通信运营单位应当保证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通信畅通,并及时提供技术服务。
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的救助能力。
第二十一条管理公共场所、建筑工地、交通场站、运动场馆、旅游景区、矿山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备必要的急救药械,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的;
(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
(三)不执行调度指令的;
(四)违反就近原则转送伤病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配备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的;
(六)未按照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统计、保管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伤病员方意愿强行转送伤病员的;
(二)配备的医护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三)私自动用急救车辆的。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转送的伤病员或者延误伤病员诊治和抢救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全体会议制度
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至3次,主要任务是分析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听取有关部门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汇报,研究贯彻落实省、市、县社会管理工作决策部署的意见措施,协调解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推进阶段性社会管理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二)专项工作会议制度
局综治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决策部署过程中的重大专项问题,统一思想,协调政策,推动落实。
二、专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度
局综治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单位负责本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建立任务明确、责任到位、协调有效、运转顺畅的工作机制。各成员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组长工作。各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单位要明确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专项工作,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参与专项工作,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专门工作小组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听取专项工作组、各成员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各专门工作小组下设的各专项工作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情况报告制度
局综治各专门工作小组、专项工作组每月要向局综治办公室报告专项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综治领导小组每年1月和7月分别向县综治委报送全年和半年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四、工作联系点制度
根据安排,挂钩联系镇(社区)开展综治共建工作。主要任务是开展调查研究,指导推动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赴联系点开展工作不少于2次,联络员应保持与联系点的经常性联系。联系点共建工作情况要及时向县综治委反馈,并作为综治考评的重要内容。
五、联络员工作制度
局综治领导小组明确一名担任综治工作联络员,其主要职责任务是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协助做好我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加强与县综治办及县综治委各相关成员单位间的工作联系、沟通协调和协作配合,共同推动相关工作任务的落实。
六、督促检查制度
局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社会管理创新工程项目任务,每年对各专门工作小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根据年度全县综治工作重点任务,每半年对各科室、大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结果。各科室、大队定期对本部门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关键词:职代会;民主管理;非公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2.9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32(C)-0037-01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建国以来我们党始终一以贯之的根本指导方针,也是企业民主管理理论和确立职代会制度这一企业民主管理基本形式的理论基础。建国以来,职代会制度几经挫折,几度复生,这一基本制度得到了广大职工的充分肯定和认可,实践中也得到了可喜的发展。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已强劲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非公有制企业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但是从目前看,理论和立法还远远滞后于现实飞速发展的形势。国民经济中日益加大的非公经济比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劳动关系的复杂变化,以及部分产业结构在市场经济中的自由调节等诸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都迫切要求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要加快创新发展的步伐,并为国家尽早出台企业民主管理立法提供理论的和实践的依据。
随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的基本完成,随之而逐渐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则更加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这一特定的历史转变中,原计划体制中以经验为标志的企业民主管理也面临了严峻的历史性挑战,不仅为我们提出了许多新的研究发展课题,也让我们经历了一段艰难的探索实践历程。更为我们创新发展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积累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大背景,许多涉外企业减项目、减投资、减人员、减薪酬,造成劳动关系的动荡及复杂多变,这一现状使劳动关系稳定受到严重威胁。随着我国实行的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各种类型的企业日益增多,特别是跨国、跨域的企业集团,以及大量分散经营的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的存在和发展,都为区域性、行业性的职工民主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国有企业改革为我们探索新形势下的企业民主管理提供了实践的舞台,也积累了一些积极的探索性经验,有些也为很好地解决上述一些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尝试。如某些地方在企业改制中,针对企业长期放假职工外出打工多,职工代表难选举的实际问题,采用限制委托带票选举职工代表的做法效果很好;在召开职代会的程序上,在对当选代表进行必要的会前培训基础上,采取多分散活动、少集中开会的办法,以各种灵活的方式求得与多数职工的共识,然后再召开正式会议予以通过表决的这种变通方式,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停产企业召开职代会难的问题,有效地保证了职代会的合法召开;在较大非公企业中实行职代会、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厂务公开等制度;在较小非公企业和其它分散经营的商业企业中建立工会联合会或者联合工会,并通过这些工会组织试行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协商解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这些都为非公企业民主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作出了成功的范例。
通过探索实践我们看到,只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地运用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积极探索和实践国企改革中的民主管理为基点,以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为基本要求,以在非公企业中试行建立民主管理工作制度为目标,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具体利益为根本目的,就能获取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企业民主管理的有益经验,就能很好地将经验管理与科学管理相融合而创新发展新形势下以文化管理理念为核心的现代企业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整合企业发展资源,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即是两个不同管理主体,又互为客体。就是说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具体事务必须按照科学化要求由专业化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规章制度、重大生活福利事项、管理人员的任免、评议及监督等事项进行的审议和管理则应由职工依法通过职代表会或企业其他民主管理途径来进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国有企业在经济领域的比重逐步缩小,非公有制及其他经济则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由于不同性质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职责、权限等存在的诸多差异,其民主管理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因此,职代会这一法定的基本形式是不容否定的。我们要正确理解民主管理基本形式的含义,它是指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所必须采取的、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职工知情、监督、建议等民主管理权的一种民主管理形式。而民主管理则是包含基本形式在内的一个广义的大概念,其中既包含基本形式也包含厂务公开、集体协商、职工董、监事,以及“民主议事会”、“民主管理生活会”等其他多元化的民主管理形式。
1.保险基金缺乏有效管理。完善、科学的信息基金管理对于社会保险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制度规范行为,是指导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操作的准则和办法。只有具有一套系统的科学的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才能规范信息社会保险人员的行为,使得操作有依据,社会保险相关人员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但是,根据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不少地区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使得很多行为没有操作依据,不少社会保险人员的行为得不到约束,出现了许多不负责任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阻碍了地区的发展,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发展,不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2.相关法律法规缺失。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不少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但是不少法律法规太过于笼统,不能适应所有地区的情况。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不少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由于颁布的时间已经久远,其中很多条例已经不适用于当今社会的发展,无法切实解决现实问题,反而会阻碍问题的解决。同时,每个地区的社会保险现状不同,城市和乡村的社会保险现状也大不相同,同一部法律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地域。有的法律也许适用于城市地区,但这部法律不一定适用于乡村地区。除此之外,现有的法律过于宽泛,只是界定了几个大方面的问题,但是对于具体的细节适用性不强。对于很多细节性的问题,很难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这就为问题的解决带来不小的麻烦和阻碍,大大影响了社会保险的进展和全面开展。
3.专业人才缺乏。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任何组织都是由人组成的,没有人才,组织就不能取得长远发展,更谈不上不断进步和自我完善。目前,社会保险专业方面的专业人才还不够,可以说,社会还没有形成重视社会保险的氛围。就目前的状况来看,不少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人才十分匮乏。有的单位虽然有一些社会保险人员,但大多数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知识培训,经验也不够丰富,责任心不强,不能履行好作为一名社会保险人员的基本职责。
二、完善社会保险的对策
1.加大社保宣传。一些非政府组织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保险的思想深入人心,使传统的观念得以改变,努力营造一种全社会关心、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一步一个脚印加快推进参保工作。进一步增加补贴力度,努力增加农村居民收入。防止农产品价格发生剧烈波动,使生产资料价格保持稳定,建立和完善农业保护制度。对农业收费严加管理,力求减少乱收费现象。不断增加政府对广大农民的转移支付力度,积极稳定地发展农业集体经济。市政府可以考虑每年从财政收入中划拨一部分作为农村社会保险风险基金,并遵循专户专存的原则,真正使农民从中受益,从而提高他们的参保积极性。
2.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良好的监督是社会保险正常活动的前提,没有完善的监督体系,很难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各个地区的社保单位应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为此可以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地控制,及时发现社会保险工作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应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除了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的监督工作,不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外部监督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新闻媒体监督和社会大众的监督。企事业单位管理者要认识到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管理的不足之处,认真改正有缺陷的地方,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同时,也要不断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一项巨大的完整的工程,具有完善的体系和结构,必须保证每个环节都落实到位,才能确保整个体系的良性运行,从而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3.扩大覆盖范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受到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也呈现二元分化的特点。改革开放前,城市居民通过单位制获得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各类社会保险,在农村的农民依靠家庭保障和生产社集体经济制度为基础的集体保障,以及集体经济资助的合作医疗,然而与城镇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在各方面均存在差距。我国上世纪末开始推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时至今日,各项改革依然受制于户籍制度对城乡的分隔,入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仅覆盖面小,而且往往享受不到与城市常住居民同等的待遇。因此,国家和政府必须尽快完善社会保险各项制度,使得社会保险的开展有充分的依据,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真正做到社会保险惠及人民,全社会的人民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险的好处,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
由以会计师事務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为主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接受财政等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各经济组织的委托,对生成和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配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单位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及其发生的财政收支行为、财務收支行为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会计师事務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实施社会监管完毕后,应当以中间人的身份评价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
一、管理会计与财務会计
管理会计同财務会计又有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管理会计可称之为内部会计,财務会计可称之为外部会计。但这样比拟,只是表明它们服務对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并不意味着二者在这个问题上完全割裂。这是因为,财務会计提供的许多重要财務成本指标,如资金、成本、利润等,对企业管理者特别是高阶层的管理者同样重要,这是他们制定决策、编拟计划和实施控制所不可缺少的。难以想象,企业管理者在不了解企业财務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条件下,能够对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正确的规划与控制,能够作出科学的预测和决策。同样地,管理会计提供的许多重要的经济信息,以及根据这些信息所确定的目标、方针、计划等,企业外部的投资人、债权人也需要有所了解,这是他们决定投资、放款和估量未来报酬时需要考虑的。尤其是管理会计所进行的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等项工作,虽然企业外部关系人并不直接关心,但它们是围绕着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的最佳运转而展开的,是为怎样保持良好的财務状况和取得预期的经营成果服務的,同投资人、债权人的最终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可见,管理会计同财務会计在为谁服務的问题上虽确有明显区别,但也有某些共同之处,二者之间存在着交叉服務的现象。
二、管理会计师职业
在国外调查各种专业人员职业道本文由收集整理德的民意测验中,会计师一直排位很高。专业会计组织在促进会计师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方面起了重要作用。管理会计师不得从事违反这些标准的行为,也不应听从其他人违反这些规则。这些职业道德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一)技能管理会计人员需有以下义務:①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和技能,保持适当的专业技术水平;②按照各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履行其职业职责;③在对相关和可靠的信息进行适当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完整而清晰的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保密管理会计人员需有以下义務:①除法律规定外,非经核准,不得泄露工作过程所获得的机密信息;②告诉下属要适当注意工作中所得信息的机密性并监督其行为,以确保严守机密;③禁止将工作中所获得的机密信息,经由个人或第三者用于获取不道德或非法利益。
(三)廉正管理会计师对下列各项需有以下责任:①避免介入实际或明显的利害冲突并向任何可能的利害冲突各方提出忠告;②不得从事道德上有害于其履行职责的活动;③拒绝收受影响其行动的任何馈赠、赠品或宴请;④严禁主动或被动地破坏企业组织的合法和道德目标的实现;⑤了解并沟通不利于做出认真负责的判断或顺利完成工作的某些专业性限制或其他约束条件;⑥沟通不利或有利的信息以及职业判断或意见;⑦禁止从事或支持任何有害于职业团体的活动。
(四)客观性管理会计师需有以下责任:①公允而客观地沟通信息;②充分反映信息,帮助使用者对各项报告、评论和建议获得正确的理解。
在应用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时,管理会计师可能会遇到如何确定不道德的行为或如何解决道德冲突的问题。经调查发现,最经常遇到的职业道德冲突是:①客户和管理者提出的避税建议;②利益冲突;③操纵财務报表的建议;④允许管理会计师自身的错误;⑤为遵循领导的命令而去做不道德的行为。当遇到关键性的道德问题时,管理会计师必须遵守权威机构制定的规则。如果这些规则不能解决问题,管理会计师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法。①与直接上级讨论这些问题(如果他没有卷入冲突),或者上报到更高的领导层。可以接受的检查机构包括同级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信托委员会或大股东。②与一位客观的建议人秘密讨论,以澄清相关利益方面。③如果经过各种尝试,道德冲突依旧存在,且道德冲突发生在很关键的事项,管理会计师只能提出辞职并给合适的领导提交一份详细的备忘录。
三、管理会计师的社会监管
社会监管的主要工作内容会计师事務所及其管理会计师的社会监管是会计师事務所及其管理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管理活动过程中接受财政等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社会审计,借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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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管理活动。
(1)会计师事務所及其管理会计师的业務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审计业務、会计咨询业務和会计服務业務。会计师事務所及其管理会计师的社会监管工作职责主要体现在《管理会计师法》规定的审计业務当中,主要有:①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以及与会计报表内容相关的有关资料,并且根据审查的结果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并且根据验证的结果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在合并、分立、清算等活动过程中发生事宜的审计业務,并且根据审计的结果出具相关的业務报告。④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務。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務所对本所管理会计师承办的业務要承担民事责任。
(一)管理意识存在偏差
财务会计工作自从企业诞生以来就已经出现,但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财务会计工作都仅仅作为一项被动工作而存在,主要工作内容也局限于一些简单的财务会计操作实务,而在现代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当中应该予以加强的全局管理职能却仍然未能得到体现。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企业管理者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能够为企业赢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销售等窗口部门,对于内部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工作不甚关心,所以想要提升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质量就必须先扭转这种管理意识上的偏差。
(二)管理手段落后
当今社会是网络化、数字化、信息化高速发展的社会,对于网络、管理软件、信息化交流工具的应用也普遍推行于各行各业,但是对于大多数企业管理者而言,一方面碍于有限的资金,另一方面也由于管理意识不够先进,因此在建设资金的分配方面也更倾向于窗口部门而忽视了内部管理工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手段的升级,尤其是对于需要不断提升信息数据收集、分析能力的财务会计管理部门,管理手段的落后直接导致他们无法及时有效的进行数据收集,无法准确掌握其他部门在资金流动及财务运作方面的具体情况,无法对市场变化做出快速而敏锐的反应与判断,进而影响到整个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具体管理制度有待加强
管理工作的质量高低不仅受到管理意识及管理手段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必须具有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加以约束。而当前在许多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当中仍然缺乏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从而让管理工作难以真正发挥自身效用。比如在资产管理工作中的粗糙、程式化,没有真正实现对固定资产的有序管理,不仅难以提升固定资产的经济价值发挥,还普遍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固定资产分配不均等负面问题。在预算管理及成本控制工作方面也没有做到有机结合,预算管理与成本控制的想脱离,让资金管理工作陷入两难局面,无法有效提升其经济价值最大化发挥,无法真正实现资金管理的精细化控制。此外在会计基础工作的制度建设方面也不够严谨细致,从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看到会计基础工作的质量有让人满意的进步,此外在会计档案的使用效率及安全管理方面也一直停步不前。上述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不仅直接影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健康开展,对于企业全面建设以及整个行业乃至国内经济建设发展都将造成不小影响。
二、加强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建设的思考
前文我们就当前企业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想要切实提升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质量就必须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有的放矢的对策研究。
(一)树立科学管理意识
现代企业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方面的科学管理意识不仅仅表现为明确其在企业全面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与突出地位,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其具体管理内容以及如何才能够真正有效的将这种重要性意识渗透于日常管理及工作当中,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大力加强对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具体内容的学习与掌握,尤其是对于企业的最高管理者、经营者与决策者,这种切实的学习是必不可少的,只有真正懂了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内容与精髓,才能够站在全局的高度运筹帷幄,才能够避免提升管理质量沦为空头口号,才能够为制度的良性运作营造一个积极的内部环境。
(二)加强管理手段升级
网络化、信息化的管理手段不仅应该大力应用于生产、销售等窗口部门来提升经营效益的直接获取,更需要应用于内部管理工作当中来真正有效的提升管理工作质量,助推整个企业的健康运转。对于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来说,对于数据、信息及时、有效、可靠、安全的收集与汇总是支持管理工作科学推进的最重要一环,所以加强网络化建设、自动化管理软件应用以及硬件设备的升级换代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这样才能够在跟上其他部门运作发展水平的同时发挥出管理工作作用,同时也才能够更快的对市场变化、客户需求及企业转型做出反应与判断,真正发挥出全局管理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具体制度建设
1、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最重要物质保障,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当中应该进一步落实一对一的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将每一项固定资产的管理都进行及时的管理数据跟踪录入,确保从购置、运输、入库、调配使用以及报废回收等各个环节都处于管理体系的控制之内,同时为了进一步实现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发挥,还应该根据资产运作现状、企业现实需求等加强资产效益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2、加强预算管理与成本控制相结合
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主要就是对资金的管理,而预算管理是加强资金运作及使用的计划性,成本控制是切实把关资金使用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所以加强预算管理与成本控制的有机结合才是真正从流入与流出的一头一尾真正做到对资金的严格管控,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3、大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其基本内涵是,当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永久地或暂时地、完全地或部分地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失业而丧失工作机会、失去收入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通过法律强制对其提供经济上的援助或补偿。同时还包括为处于特殊困难和赤贫状态的所有社会成员提供社会帮助和物质救济的各种福利制度。通常把社会保障界定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互助、个人储畜积累保障甚至包括住房制度等子系统。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期,劳动者的风险主要靠以家庭为轴心的家庭成员帮助。商品经济和工业化社会阶段。生产力得到发展,宗法社会被打破,生产关系发生变化,阶段矛盾日益尖锐,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出现转机,于是在上个世纪末的欧洲首先出现了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发展过程,正如列宁总结的:“资产阶级对工人实行社会保险,完全是资本主义的整个进程决定的改革”。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滥觞,当推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该《条例》经过后来的修改完善,比较全面地规定了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等各种风险下的保障收入标准。在50多年的实施中,对于发展生产,保障职工基本权益,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后顾之忧,维护社会安定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经过我国几十年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搞活和经济体制改革。这种按照产品经济、高度计划、财政统收统支、劳动力统分统配、工资统一规定的模式设计的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从1984年起,我国以社会保险为重点,在管理体制、筹资模式、覆盖范围、政策待遇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其主要的收效是初步打破了“企业保险”的格局,保障了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为整个社会保障的改革探索了经验。但是这些改革只是局部的改革,还没有从根本上触动社会保障的旧体制,因此,现行制度的弊端依然存在。特别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定型的关键时期,社会保障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一定程度上已经迟滞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启动和发展,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建立和完善。
二、市场经济的确立呼唤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五大体系。即现代企业制度、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体系、法律体系。可见,社会保障体系是整个市场经济大厦中至关重要的一大支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一个能适应、保证和促进其有序运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和深化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各项改革,也必须加强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构和改革。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给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出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滞后,又在许多环节上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不相适应。
(一)原有社会保障制度不合理
原有的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制度,基本上只在国有企业范围内实施,且在待遇标准上各地差别较大,而集体企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与国有企业并存发展起来的大量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劳动者,却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的不统一,造成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支离破碎,客观上剥夺了劳动者平等享受《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限制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形成,梗阻了企业改革中分流富余人员和下岗人员再就业渠道的畅通。
(二)现有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不强
除养老保险以外,其他社会保险基本上还没有冲破企业保障的窠臼。这种状况一方面使企业过度负债、冗员过多、停产亏损;另一方面该破产的企业难以破产,破了产的企业职工以及下岗富余职工的生活又难以保障,再就业难以实现,市场经济下优胜劣汰机制的环境条件还没有形成。
(三)现代企业制度困难重重
原来的社会保险实际上由企业负担职工的经济责任和承担管理服务职责,企业办社会现象严重。社会事务负担十分沉重,这就使得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建立。
(四)社会成员自我保障意识不强
过去的劳动保险待遇标准都是由政府统一制度,被保险者基本不承担经济责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不足,历史的包袱依次压给后人,以往和现在的在职职工养成了依赖国家的心理。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如不早作改革,终有一天国家、企业将不堪重负,以致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五)尚未建立起配套的保障体系
农村人口的养老、医疗保险尚未找到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办法和途径,军人的优抚、社会贫困人员的救助、城镇人口住房问题等还缺乏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以及经济发展的相适应和配套。可见,原有社会保障制度亟待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加以健全和完善。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建议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启动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进入快车道。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紧紧围绕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个中心环节,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改革背景和客观要求,精心谋划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应该是社会保险。其中心是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覆盖范围广泛,保障功能健全
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的“安全网”,具有保障公民生存。促进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功能。在当前实施过程中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国有企业迅速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要求,并充分考虑我国农业人口众多的特点,最大限度地将不同群体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障网。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外资企业及其中的中方职工,机关(除国家公务员以外)、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都应纳入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保险。当前结合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工程的实施,特别要很好地研究失业、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后,社会保险的衔接问题。国家公务人员可建立单独的社会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要体现与城镇劳动者的差别,不宜照搬城镇的办法。乡村所办企业的从业人员,目前可归为农村初级社
会保险,以后再逐步与城镇统一的养老、工伤保险制度并轨。另外,还要注重对城市居民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群体的救助和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优抚工作。
(二)社会保障待遇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现行的社会保障项目水平缺乏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确定,有的偏高,背离了经济发展的规律;有的偏低,没有起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作用。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责任既要充分发挥,同时又不是无限的。作为刚性的基本保障待遇,国家只能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举办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劳动者个人也可以开展个人储蓄性保险和参加商业保险。由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三个层次,构成我国社会保险的三大支柱。
(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这条原则在社会保险项目上要得到充分体现。比如除工伤、生育保险依照法理及国家惯例不应由个人缴费外,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均应在企业和劳动者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前提下,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社会保险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其主导的原则是追求公平。但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将激励机制引入社会保险领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社会救济、优抚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主要体现公平。由政府供给和组织。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享受。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其他项目相比具有明显的效率体现,这主要表现在大部分项目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负担费用,做到既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又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体现多劳多得,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现行的养老、医疗保险等项目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以社会统筹方式满足劳动者最基本的保障需求。以个人账户形式体现劳动贡献,缴费多少不同的劳动者在保障水平上的适当差别。正是效率与公平的结合。这一机制的引进,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费的来源,鼓励劳动者多做贡献,有助于培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意识。
(四)实现统一规范和法制化管理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局部试点的基础上,要注重适时总结经验,形成规范的制度并及时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立,否则将会影响改革的进程。在社会保障方面,目前亟待统一的:一是基本制度,如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全国统一问题、医疗保险改革模式问题等;二是管理体制的统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以避免相互挈肘、相互扯皮的现象;三是业务流程、技术规范的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运作有序,有法可依。
(五)实行管理服务社会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机制障碍在于政企不分,企业办社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要还企业高度的自主经营权。将企业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
(六)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与其他相关领域的改革衔接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