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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医疗保障局关于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我局共收到人大代表建议5件,其中主办2件,协办3件,内容涉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季节性疾病防治等方面。
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增强建议办理责任感
人大代表的建议是为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送来的“金点子”,也是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监督、鞭策和关心。收到承办建议后,我局立即把办理工作排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办好建议作为转变政风行风、提升干部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部署人大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增强使命意识,层层传导压力,以对代表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用情用心用力办理好每一件建议,推动解决一批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二)强化措施,严格落实建议办理要求
制定建议办理制度和工作台账,明确办理流程和任务分工,将分办、催办、审查、答复、总结、归档程序等制度化,明确建议办理时间表、责任科室、牵头领导、责任人、办理完成时限等要素,并由专人跟踪办理进度。严格履行建议办理程序,科学分类办理建议,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对收到的人大建议及时梳理,明确责任部门,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后,交由相关科室拟定办理方案,提出初步答复意见。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后,形成正式答复意见。确保正式答复意见格式规范、内容真实、表达准确,与人大代表沟通后,录入人大建议办理平台。
(三)强化督办,提高建议办理质量
及时加强和市人大、市政府督查室,主办、协办单位的沟通联系,沟通办理进度。通过电话沟通、见面拜访等多种形式与人大代表进行联系,充分听取代表提出建议的出发点和诉求,研究、吸纳代表的真知灼见,对新老问题找准症结,寻“良方”、出“实招”,跟踪落实,及时解决,不断完善和医疗保障领域相关的各项工作。对建议办理进行全程督办,及时督促承办科室、责任人认真办理,严格按照办理步骤和时限,拟出针对性强、质量高的答复意见。增强办理工作的主动性,加强协作办件。
三、建议办理情况
我局收到的5件人大建议,现已全部拟出答复意见。
1.关于城镇居民缴纳医保实现手机缴费(编号:019,代表:刘一嘉)
2017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总体安排,我市将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2019年3月29日,按照国家、自治区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相关政策要求,市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联合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征管职责划转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呼税发〔2019〕59号)文件,明确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征缴职责,从2019年4月1日起各旗县区税务机关承担参保人员的征缴工作。
2.关于规范管理在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定点治疗的全公费伤残人员的建议(编号:028,代表:嘎勒登玛)
经了解,我市全公费伤残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人民警察)的医疗待遇多年来一直由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负责,市财政负责拨款。今后需我局保障其医疗待遇,我局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积极配合。
3.[重点建议]关于适当设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报销的建议(编号:036,代表:樊三桃)
2017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总体安排,我市将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呼医保发〔2019〕35号),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出台后,扩大了甲类慢性病病种范围,取消乙类慢性病的申报审批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年度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2000元(60岁以下参保人员)和2400元(60岁及以上老年参保人员)。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分别提高到65%和60%。实现居民参保患者门诊就医直接结算,在自治区范围内尚属首家。
4.关于季节性鼻炎的防治建议(编号:059,代表:乌琼)
我市已经出台《呼和浩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呼政发〔2013〕181号),《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呼医保发〔2019〕35号),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费用实行即时结算。门诊医疗费结算管理办法实施后,乙类慢性病门诊不再申报办理。凡符合规定的过敏性鼻炎用药均可以在门诊即时结算。
5.关于适当延长医疗保险住院天数的建议(编号:073,代表:赵银丽)
为防止过度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平均住院费用评价,采取总额控制形式管理。医疗保障局部门未对参保患者的费用和住院天数进行限制。患者的住院时间由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及医院管理规定确定。
四、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据统计,法国年人均光顾医疗机构14.8次,每年有1300余万人次住院治疗,约占全国人口的22%。1995年,法国人均医疗支出12000法郎,年人均向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医药费20次。法国用于医疗方面的总支出为7820亿法郎,其中69%由社会保险报销,约5400亿法郎。
医疗保险制度构成和承载方式
法国医疗保险是其12种社会保险之一。它主要分为三种主要保险制度。第一种是基本保障制度,由医疗保险组织起草。据2009年底的统计,基本保障制度所惠及的人数已经接近5700万人,相当于法国总人口的89%。基本保障制度主要对抗五类风险,即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工伤或者其他职业病。它是改善人口健康状况的一种有力管理手段,能在加强健康保障系统工作效率的同时,调整健康及医疗的支出改革。
第二种是农村特保制度,由法国农业社会互助组织管理中心起草,辐射所有农业及矿业劳动者。
第三种是个体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艺术家、商人及其他自由职业者。
此外,还存在针对特殊行业、特别工种的医疗保障制度,如法国国家铁路公司的医疗保险制度。如此一来,法国医疗保险制度基本覆盖了全民。
法国医疗保险的运作机制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建立在如何应对疾病治疗引发的经济及财务风险之上,还同时承担着社会财富包括政府支出的分配任务。
医疗保险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承载形式。
其一,医疗保险涉及经济支援保险。社会个体由于面临风险而得到保险,比如事故或者疾病;以及个体需要照料关怀而得到保险,包括医疗药品的支出成本、医疗护理、健康体检等。这两项将根据法国医疗保险费率表进行补偿。
其二,医疗保险组织构建了一张关怀网络。医疗保险协会联系相关的药品供应商及医生,通过订购一系列的医疗服务,对网络内的会员进行健康关怀,或者将所购买的药品卖给需要的人群。在这种组织形式下,最极端的形式就是被保险者没有自己选择医生的权利,但是他们享受免费的诊疗或者获得全额补偿。
公共医疗保险体系制度可以由国家承担,也可以由相关的私人机构承担。医疗保险的组织形态完全自由。医疗保险的受益人在参与公共保险的同时,可通过保险公司或者互助组织选择购买私立保险。
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法国医疗保险制度包含两种补助形式,一是与疾病相关医疗开支的部分及全部补偿,即非现金补偿;二是因停止工作造成阶段性工资损失而进行的现金补偿。值得一提的是,法国疾病医疗保险还包括残疾抚恤金。
法国政府20世纪七八十年代制定了医院收费、自由医师酬金、医保药品范围和价格标准。医院收费、自由医师酬金由疾病基金会与代表医师的劳动工会间签约确定;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服务、药品范围及其价格,由中央政府卫生健康经济委员会与药厂和行业协会协商后统一确定,并不定期调整;医保范围外的药品遵循市场自由定价,由个人自付。
法国的医生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医生是普通全科医生和一般专科医生。第二类医生是有名望的专科医生。他们可自由选择工作地点,拥有提供医疗服务数量的自由权利,其报酬来源于对患者的服务次数和按服务项目的收费。
因为医疗资源非常丰富,法国的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自由执业医生和医院过剩的现象,这也给患者提供了更多选择机会。
在法国,患者可以自由选择医生。不过88.7%的参保患者在生病后还是会首选第一类医生。
不得不提的是,法国的药品消费位居欧洲之最。在90%以上的就诊中,医生都会开药,年人均消费50盒以上的药品。参保人一般个人自付30%的医疗费用,有的药品要自付65%,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地方管理处与自由执业医生或医院按月结算。
一般医疗补偿金将在患者使用健康保险卡就医后的五日内,通过银行转账,将资金划转至被保险人及权利所有人的账户内。但针对住院治疗的患者或者与医疗保险支付中心签订协议的医生、药剂师,可以采取第三方发放医疗补助。被保险人只能针对没有得到社会保障补偿部分的医疗支出进行申请补偿。该部分费用将由第三方直接划转至医生或者药店账户。
除了医疗补助,在职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领取原工资50%的生活津贴,产假、工伤获全额补贴。经济困难人员还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三大管理体系
法国医疗保险体制采取“政府决策,民间运作,垂直管理”的模式。医疗保险决策由中央政府提交议会批准,法令通过后颁布实施。中央和地方医疗保险机构作为政府的受托人,按照与政府签订的协议具体实施政策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业务。
法国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主要分为基金征收体系、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和医疗保险支付体系。
法国基本社会保险是混合筹资体系。疾病医疗保险在垂直管理模式下,实行基金“收支两条线”。基金由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中央管理处,及下属的地区社会保险金征收办公室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又称社会保险金的分摊。个人基于工资收入水平分摊一般社会保险金,雇主依法每三个月主动缴纳一次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人员,地方社会保险金征收办公室先电话提醒,两周后仍未缴的发书面警告,对拒不缴纳的有权直接用其账户或财产强制抵费。
医疗保险管理体系是由国家医疗保险管理结算中心及下属的医疗保险地方管理处组成。它是法国医疗保险管理的领导和核心部门,在医疗保险中起着重要作用。
顾问医生是法国医疗保险地方管理处中一个特殊的角色。其直接隶属于中央管理机构,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中独立行使控制管理和调控职能。其控制管理包括对失业、残障、工伤等的保险金赔付、过度医疗服务等滥用行为的控制,及对医疗服务契约双方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其调控职责主要体现在通过加强与医疗机构的交流来控制和规范医疗行为,清算卫生事业管理经费;协调医药公司与医保的关系。
顾问医生还有权检查患者的实际健康状况,缩短和取消休假;对发放残疾补助金的患者进行残疾程度的鉴定;检查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的真实性和必要性,拒绝支付虚假病情的治疗费用等。
医疗保险支付体系由国家和地方医疗(养老)保险结算中心组成,主要是直接支付经审核合格的医疗保险费用。
法国个人医疗费用的77%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其余的12.5%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1.5%由国家救济补助,9%由家庭及个人承担。
振兴计划抵御危机
社会医疗保险经费的筹措完全受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的制约,当然该项法案对社会保险资金的筹措也起到了保障作用。每年,议会根据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所确定的预算支出进行投票,进而确定每年医疗保险支付的主要目标。
近年来,法国社会保险的预算赤字已经出现急剧恶化的趋势,赤字从2008年的440亿欧元发展到2010年的1160亿欧元。2009年,金融危机的影响及社保基金缴纳总量的下降,对整个预算赤字的影响更是雪上加霜。在此背景下,法国健康卫生部与预算部已达成较为一致的协议,即控制医疗卫生的财政支出,并于2015年实现医疗保险账户的收支平衡。
医疗保险戒备委员会是由议会负责的致力于医疗保险事业支出改革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解决如何在遵循议会卫生预算的前提下,改变政府及社会保险账户与预算不协调的问题。
法国各届政府采取的措施,无一例外都是在确保卫生健康蓝图不变的背景下,探索如何在短期内重建预算平衡。所有这些医疗卫生制度的计划与改革的目标都存在局限性,无非一是针对医疗卫生的费用支出,二是增加有关此类项目的资金筹措力度。
针对增加医疗卫生资金筹措的方案,有如下四个方面:通过扩大社会缴费基数及重塑资金筹措体系,包括完善医疗津贴、家庭补助津贴及工作补贴,增设社会基础交费项目等;在失业率不断提高的背景之下,协调处理自主缴费比例;将养老金账户中更多的收入结存至社会保险账户,以便用于将来的养老支出;改善政府资金筹措方式,设立社会保险资金筹措管理办法。
对于医疗保险组织而言,如何做好风险抵御对策才是他们的工作核心。为此,法国医疗保险在2004年经过一次变革,并将其抵御危机的规划与行动进行了新阐释:发展医疗卫生预防工作;医疗卫生系统内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尤其是加强医疗保险受益者和医生之间的沟通;控制医疗资源减少,或限制不必要的支出;建立医疗服务尤其是提供保健服务的相关组织;正确引导及控制医疗服务体系。
公共补充性医疗保障
基础疾病保险制度不能报销的部分是患者医疗费的自理部分,额度随补助金类型、保健产品的不同而不同。法国建立了补充性社会保障,以此抵御健康风险。如果缺失补充性社会保障,将直接导致其受保人放弃保健。
居民放弃保健的意愿和收入水平成反比。收入越低,放弃保健的意愿就越大,家庭受补充性制度保护的程度就越小。求助于保健体系的程度取决于投保者收入剩余的负担程度,即他们需要直接从收入中缴付的金额,而不是由第三人缴付的金额。
1999年7月27日,法国通过的普遍医疗保障法案是一个补充性疾病保险制度。它面向所有月收入低于606欧元的人,取代了省级免费医疗救济。受保者在支付费用后,便可以免费享受一揽子保健措施。
普遍医疗保障包括医疗费自理部分、医院包干费、假牙和眼科基本价格的有限超出部分。根据宪法对最低收入人群保健的保护原则,这些享受普遍医疗保障的人不能享受医疗费豁免。
普遍医疗保障的建立,使受保人放弃保健的可能性明显降低。
为了获得这一体系中的补充性补助金,受益者可以自由向四个机构求助,分别是基础性疾病风险组织、互助机构、互济机构和保险公司。
截至2006年底,普遍医疗保障基金的受益者共有490万人。在这个补充性医疗制度服务途径的选择上,88%的人选择疾病保险互助会,12%的人选择互助机构或者保险公司。
普遍医疗保障基金按包干的形式报销健康支出,其资金主要来自补充性疾病保障组织营业收入的分摊金、国家疾病保险基金的捐赠、国家财政补贴和酒类饮料分摊金的调拨,以及部分烟草消费税。2007年,法国普遍医疗保险保障基金的预算为17亿欧元。
[关键词]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构建;路径
abstrac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urban resident’s medical security system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achieve universal health insurance and society harmonization. taking the background of the urban residents’ medical security system as the entry point, and on the basis of surveying and analyzing the current problems,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he route choice in constructing and perfecting urban residents’ medical security system in the new period.
key words: urban resident; medical security; construction; route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背景分析
“看病难,看病贵”是当今最受关注,也是最棘手、最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牵涉多个领域,构成因素纠葛复杂。虽然对其改革路向众说纷纭,但一致的观点认为,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形成一个覆盖面广的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开看病贵难题的第一把钥匙。
经过长期的探索,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7983万人,其中参保农民工人数为3131万人①。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和职工的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合作医疗人口7.3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5.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220亿元,累计受益2.6亿人次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现象的发生,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稳定、保障广大农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总体来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顺利实施。但是也应该看到,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风险的困扰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带来的分配不均等,广大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07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就开展试点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及组织实施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城镇人口5.9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44.9%,其中就业人口2.94亿,非就业人口3亿。城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约2.21亿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4068万人),占全体城镇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万人①。尽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许多城镇居民仍然徘徊在医疗保障体制之外。因此,构建健全完善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实践中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就成了当前的应势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实现全民医保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欢迎。但也应该看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毕竟还处于试点时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完善。
1.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许多群众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都持欢迎的态度,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试点地区并没有实现全覆盖,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之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许多已经参保的居民对城镇居民医保的真正内涵和一些具体细节也缺乏了解。部分群众对报销补偿费用期望过高,对设立的起付线不了解,对医疗费分段计算补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对报销程序还不是完全清楚。这就有待于各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工作做实、做细,使广大群众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2.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局部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许多试点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各试点地区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门诊大病风险的同时,要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统筹解决城镇居民门诊费用问题的办法。
3.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
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仍有开大处方、开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和不合理的大型检查等情况,导致部分群众获得的补偿金额降低,也导致了参保居民对医保制度的误解和不信任。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把门诊病人转化为住院病人,诱导病人过度消费医疗资源,造成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增长。有的医院审查不严,个别患者冒名顶替套取资金,严重侵害了参保居民的权益。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方面,也没有建立包括基金运行分析制度、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和常规基金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在内的基金的收支监测预测预警系统,还没有形成包括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制度监督、行政监督、业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在内的内外部双重监督体制[1]。
4.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无论是在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应该看到,这与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医疗人员的业务素质还颇有微词;就医环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还很薄弱,亟待加强。
当然,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今后,要加进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务。
三、新时期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被誉为“国民保健服务之父”的贝弗里奇曾经说过:病人因没钱而拒绝医疗,这是任何文明社会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个公民病有所医,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是每一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总体来看,我国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应该认识到,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以民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实践当中不断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1.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立法工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尽管我国城镇居民的医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但毕竟还处于试点阶段,许多措施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法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将之严格纳入到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中,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筹集多渠道、费用缴纳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样化、保险服务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筹集机制
首先要完善筹集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坚持“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能力与医疗待遇之间找到个平衡点。在实践当中,一方面应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稳定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将各级配套补助资金固定下来,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中央、省级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力度,以实际行动促进和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次要积极拓宽筹集渠道。在将政府财政拨款和救助以及城镇居民缴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应不断在实践中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积极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体制
应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严谨长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进高效的管理网络,构成科学简约、调控灵敏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以实现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调控灵敏、服务周到的管理目标。在组织管理方面,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国广大县级城市可以借鉴河南舞钢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借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现实性的制度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较大的城市和条件具备的地区,应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社会监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2]。
(3)规范运行机制
首先要合理确定参保范围,明确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中的广大城镇居民。在保障的重点方面,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应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层次和级别的保障标准。其次要科学制定费用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待遇与缴费水平相适应,做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针对医疗保障的运行特点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等进行深度研究和评价,以便为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要按照管理社会化、服务人性化的原则,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3]。积极发挥社区医疗保障制度平台的作用,依托社区平台,建立医保机构同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制度,为广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要加快社区医疗体制的创新,形成社区医疗服务、专业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网络[4]。通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想健康发展,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医疗卫生、药品流动体制改革。这三个方面同时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今后我国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在医疗服务市场上,要把供需双方由“信息不对称”变为“信息对称”,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与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能力,提高其选择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医药专营制度,逐步实行医、药经营分离,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5.建立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当中,要把对城镇特别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作为促进城镇居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合理结合起来。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专项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基金,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过成立基金会,由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运营。通过此项基金,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适当救助,以使比较困难的城镇居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缴费参保、减免医疗费用、建立社会福利医院及实行定额补助等办法解决。同时,要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办法[5]。总之,要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城镇困难居民群体因病返困、因病致穷,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振平.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10):p677~678.
[2] 许勇胜.关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管理的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p35.
[3] 郑秉文.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p79.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构建;路径
Abstract:Theestablishmentofthe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isanimportantmeasuretoachieveuniversalhealthinsuranceandsocietyharmonization.Takingthebackgroundofthe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astheentrypoint,andonthebasisofsurveyingandanalyzingthecurrentproblems,theauthorputsforwardtheroutechoiceinconstructingandperfecting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inthenewperiod.
Keywords:urbanresident;medicalsecurity;construction;route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背景分析
“看病难,看病贵”是当今最受关注,也是最棘手、最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牵涉多个领域,构成因素纠葛复杂。虽然对其改革路向众说纷纭,但一致的观点认为,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形成一个覆盖面广的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开看病贵难题的第一把钥匙。
经过长期的探索,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7983万人,其中参保农民工人数为3131万人①。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和职工的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合作医疗人口7.3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5.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220亿元,累计受益2.6亿人次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现象的发生,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稳定、保障广大农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总体来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顺利实施。但是也应该看到,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风险的困扰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带来的分配不均等,广大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07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就开展试点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及组织实施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城镇人口5.9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44.9%,其中就业人口2.94亿,非就业人口3亿。城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约2.21亿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4068万人),占全体城镇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万人①。尽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许多城镇居民仍然徘徊在医疗保障体制之外。因此,构建健全完善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实践中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就成了当前的应势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实现全民医保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欢迎。但也应该看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毕竟还处于试点时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完善。
1.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许多群众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都持欢迎的态度,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试点地区并没有实现全覆盖,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之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许多已经参保的居民对城镇居民医保的真正内涵和一些具体细节也缺乏了解。部分群众对报销补偿费用期望过高,对设立的起付线不了解,对医疗费分段计算补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对报销程序还不是完全清楚。这就有待于各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工作做实、做细,使广大群众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2.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局部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许多试点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各试点地区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门诊大病风险的同时,要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统筹解决城镇居民门诊费用问题的办法。
3.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
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仍有开大处方、开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和不合理的大型检查等情况,导致部分群众获得的补偿金额降低,也导致了参保居民对医保制度的误解和不信任。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把门诊病人转化为住院病人,诱导病人过度消费医疗资源,造成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增长。有的医院审查不严,个别患者冒名顶替套取资金,严重侵害了参保居民的权益。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方面,也没有建立包括基金运行分析制度、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和常规基金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在内的基金的收支监测预测预警系统,还没有形成包括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制度监督、行政监督、业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在内的内外部双重监督体制[1]。
4.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无论是在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应该看到,这与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医疗人员的业务素质还颇有微词;就医环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还很薄弱,亟待加强。
当然,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今后,要加进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务。
三、新时期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被誉为“国民保健服务之父”的贝弗里奇曾经说过:病人因没钱而拒绝医疗,这是任何文明社会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个公民病有所医,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是每一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总体来看,我国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应该认识到,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以民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实践当中不断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1.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立法工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尽管我国城镇居民的医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但毕竟还处于试点阶段,许多措施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法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将之严格纳入到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中,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筹集多渠道、费用缴纳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样化、保险服务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筹集机制
首先要完善筹集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坚持“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能力与医疗待遇之间找到个平衡点。在实践当中,一方面应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稳定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将各级配套补助资金固定下来,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中央、省级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力度,以实际行动促进和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次要积极拓宽筹集渠道。在将政府财政拨款和救助以及城镇居民缴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应不断在实践中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积极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体制
应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严谨长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进高效的管理网络,构成科学简约、调控灵敏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以实现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调控灵敏、服务周到的管理目标。在组织管理方面,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国广大县级城市可以借鉴河南舞钢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借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现实性的制度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较大的城市和条件具备的地区,应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社会监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2]。
(3)规范运行机制
首先要合理确定参保范围,明确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中的广大城镇居民。在保障的重点方面,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应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层次和级别的保障标准。其次要科学制定费用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待遇与缴费水平相适应,做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针对医疗保障的运行特点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等进行深度研究和评价,以便为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要按照管理社会化、服务人性化的原则,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3]。积极发挥社区医疗保障制度平台的作用,依托社区平台,建立医保机构同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制度,为广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要加快社区医疗体制的创新,形成社区医疗服务、专业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网络[4]。通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想健康发展,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医疗卫生、药品流动体制改革。这三个方面同时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今后我国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在医疗服务市场上,要把供需双方由“信息不对称”变为“信息对称”,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与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能力,提高其选择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医药专营制度,逐步实行医、药经营分离,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5.建立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当中,要把对城镇特别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作为促进城镇居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合理结合起来。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专项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基金,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过成立基金会,由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运营。通过此项基金,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适当救助,以使比较困难的城镇居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缴费参保、减免医疗费用、建立社会福利医院及实行定额补助等办法解决。同时,要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办法[5]。总之,要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城镇困难居民群体因病返困、因病致穷,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振平.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10):p677~678.
[2]许勇胜.关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管理的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p35.
[3]郑秉文.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p79.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制度,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让更多城镇居民能够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医疗保障水平;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宿豫城区范围内,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含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属于本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象。
其他乡镇(社区)的城镇居民,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办法
(一)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50元标准筹集,具体按以下标准缴费:
1.少年儿童、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下)、城市低保人员、四级以上的残疾人员,个人每年负担30元,财政补助120元。
2.老年居民(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个人每年负担60元,财政补助90元。
3.劳动适龄人口(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城镇居民,个人每年负担120元,财政补助30元。
(二)缴费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每年3月底之前(2007年度医疗保险费自参保之日起缴纳),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自然年度计算,即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1个结算年度。
1.报销门诊医药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包干使用、超支自理,节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实行个人帐户管理。
2.报销住院医疗费,区内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起付线500元,区外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起付线800元,市外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起付线1000元。起付线以上住院医疗费分段计算,累计按比例报销。
区内定点医院住院费报销比例标准为:起付线以上—5000元,报销50%;5001元—10000元,报销55%;10001元—30000元,报销60%;30000元以上,报销70%。
区外市内定点医院住院费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市外医院住院费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限额为4万元。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因工伤、生育、交通事故和其它意外伤害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结算报销办法
1.门诊医疗,由本人自选医院门诊医疗。门诊费用由个人垫付,就医后持门诊费发票和医疗保险证到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从个人帐户中报销。
2.住院医疗,实行定点医院住院医疗。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检查诊断并提出“住院报告”,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批准手续后住院(因急病住院的,应在住院后次日起3日内补办登记批准手续)。宿豫区内定点医院为:宿迁市中医院、珠江医院、工人医院。区外定点医院为:市人民医院、省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住院费发票、出院记录、医疗费清单、医嘱复印件”等手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报销。未经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批准手续住院的,住院医疗费不予报销。
3.住院医疗费结算报销办法:住院医疗费结算报销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超出“目录”和“办法”规定范围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费用不予报销。使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费用,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4.肝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和血透两种大病门诊,参照住院医疗待遇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六、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间和参保手续。
1.参保时间:2007年7月1日—2007年12月31日为城镇居民统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过渡时间,在过渡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从缴费之日起一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过渡时间参保的,即2007年12月31日以后(新生儿除外)办理参保手续的,按规定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自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6个月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中途中断缴费后,再次接续缴费参保的,以前参保的费用不累计、不结转,自接续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参保手续:以家庭为参保单位,持户口薄、身份证、以及其它有效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领证、缴费等参保手续。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收缴,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医疗保险费,并按月向财政部门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费使用报表。当年基金结余转下年使用,当年基金缺口由财政垫支。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2.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管理工作,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工作,所需办公业务经费列入区由财政预算。
3.卫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工作,加强定点医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医疗费用,保障城镇居民安全、方便就医。
4.社区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参保动员、审核登记以及其他相关的管理工作。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管理事项,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确保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政发〔〕95号)和《〈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政办发〔〕9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文件规定,在区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服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便民、利民。
第二章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优抚对象参加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服役年限可视同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五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尚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由区民政部门申请设立优抚对象单位户,为其集中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缴费。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征缴缴费,从缴费的当年起逐年缴纳,缴费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参照《细则》中第四条规定办理手续。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划拨,依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不满45周岁的按2.7%划拨,45周岁及其以上的按3.3%划入,退休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4.6%划入。
第六条由于下岗失业、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中断医疗保险缴费的,优抚对象应将中断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齐,其后由区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能补缴医疗保险费用的,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七条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程序办理参保手续,并到区民政部门备案。参保困难的,应于每年的10月底前向区民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民政部门核实后根据其困难程度为其部分或者全部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由区民政部门将参合费用下拨各镇(办),用于为优抚对象办理新农合参保手续。
第九条参保、参合人员的增减,由区民政部门到相关的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第三章医疗费用的减免、报销和补助
第十条优抚对象需凭个人优抚有效证件和《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证手册》以及个人医疗保险卡或“新农合”医疗证件到本区定点单位就医、购药。
第十一条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首先按照《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机构的优惠减免待遇,其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补偿),并享受优抚补助待遇。当拨付给相应医疗经办机构或新农合的优抚补助资金不足时,将暂缓支付个人优抚医疗补助,待资金到位后给予补支。
第十二条按照《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文件规定,参加“新农合”的优抚对象,其定额门诊补助由区新农合办公室和定点医院按照比例进行报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民政部门按规定为其缴费后,由区民政局和区医疗保险机构将定额门诊补助于每年初划入个人医疗帐户或医保卡中,其当年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最高补助限额为600元(孤寡优抚对象为700元)。
优抚对象符合慢性病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慢性病手续,其符合慢性病报销规定的门诊费用,按规定从统筹基金支付后,由其个人医疗保险IC卡和优抚补助资金支付其剩余部分;符合慢性病条件而拒不办理慢性病手续的,其慢性病种门诊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个人医疗保险IC卡中的门诊补助民政部门按规定为其缴费后,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标准,于每年初划入;新增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的第二个月起划入。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就医、购药首先使用医疗保险IC卡,其医疗保险IC卡消费完毕后,个人需到定点医院(区医院、中医院、各镇卫生院)就医、购药并用现金支付,按有关规定到区医疗保险机构进行报销。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转院门诊就医、购药的,需经定点医院开具转院证明,经医疗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就医、购药。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个人医疗保险IC卡中资金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返还现金。
第十四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市联网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即时联网结算;在市外住院治疗的,预先到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或异地安置人员异地登记手续,出院后持转诊手续或异地登记手续、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到相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进行报销、补助。
参加“新农合”的,转院治疗按照“新农合”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在区级(含区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在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产生费用的,其“新农合”补偿和优抚补助部分由区“新农合”办公室和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结算。
第十五条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的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的,其医疗费用在经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数额较大(10000元以上),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本人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个人负担金额20%的比例给予特别救助,年救助金最高限额为6000元。
第四章优抚医疗资金的保障和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根据《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所享受的各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和省、市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每年年初由区财政部门社保资金专户直接核拨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与医保处、定点医院建立定期结算制度,保障优抚对象医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对账模式进行各经办机构间的优抚补助资金对账支付。
第十八条区民政部门在每年月份编制下年度的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城镇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含定点医院)每年年底要将本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和民政部门。
第十九条优抚医疗补助资金要纳入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当年资金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工作经费补助,不得用于任何管理部门的工作支出。
第二十条优抚医疗补助资金要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对贪污、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中的离休人员,其医疗保障按市人社局《关于贯彻<市市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字[]13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民政、财政、人社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协调推进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通知》(政办字]72号)精神,落实职责,密切配合。
一、阻碍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整合管理的因素
(一)基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医保体制设计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主要从户籍属性出发进行设计的,把农民、城镇居民分别纳入不同的保障模式,两种模式的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总筹资水平、报销比例、报销范围都存在差别。这种分割管理的体制模式对于农村居民的保障水平范围明显低于城镇居民,这事实上是對农村居民的一种不公平。这种按照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设计的制度,难以适应城乡庞大的流动人口医疗保障需求,也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趋势。
(二)管理体制分化增加衔接难度
为我国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医疗保障的农村合作医疗一直以来都是由各地的卫生部门负责管理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则则一直是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这就形成了同为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障工作,但是农村和城镇的医保工作却分别归属于两个部门管理的局面。这种城乡分割的医保制度缺乏紧密的内部联系和统一的管理办法,增加了管理人员岗位设置和各种管理成本。
(三)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阻碍衔接进度
由于自然条件、地方政策等原因,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东高西低的不平衡性。从当前新农合与居民医保的发展来看,财政实力较强的地区发展较好,而筹资问题仍旧是影响欠发达地区医保工作开展的主要原因,其中的关键就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当地政府承担医保资金能力有限。两种制度整合以后,为了提高农村居民的医保待遇可能需要各地政府支出更多地财政资金。因此,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的客观障碍。
二、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整合一体化的基本方式
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整合涉及到的人员众多,各种社会群体的情况也千差万别,因此这是一项非常复杂和繁巨的工作。需要区别不同群众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整合方式。
(一)农村务农人员的整合
对于原地务农人员,当地政府可以在现有新农合的基础上,依据居民实际承包的耕地(林地)面积以及每个家庭实际人均收入对其进行分组,合理划分出高档、中档和低档。高档组的农民,可直接纳入当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与居民医保相一致;对于中档者,可在原新农合缴费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其个人缴费额,并视情况适当提高或保持新农合的国家补贴标准,也可以考虑使用集体扶持资金,使他们的总人均筹资水平与居民医保保持一致;对于低档组的农民,可以保持甚至降低其原有当地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救助力度,将其纳入居民医保的保障,享有同参保居民同等的保障水平。
(二)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医保衔接
随着我国和城市化的逐步推进,农村土地被当地政府大批征用,许多农民成为既无地又不同于城镇市民的无地、无业、无保障人员。对于这一部分群体,首先是改革和完善农村征占土地的程序和方式,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在此基础上,多渠道筹集保障经费,按不同年龄段分类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征地补偿费按照一定的折算方式按月发放,每年年初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本年度居民医保该年龄段个人缴费部分,政府的补贴资金参照居民医保的规定;对于劳动年龄段的农民,可以按现行居民医保该年龄段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从征地补偿费中逐年划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
(三)城镇居民的医保制度整合
9月7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对全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做出部署,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面向城镇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下属*县、*市、*市、*县等周边县市已相继出台并实施了这项制度。近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我市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讨论并出台了《*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嵊政〔2007〕81号)。今天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动员大会,主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市政府文件精神,全面部署我市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下面,我就我市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参保居民的住院和大病医疗支出问题的医疗保障制度。这是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又一次跨越,是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和卫生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是调整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应是一个和谐的整体,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其应有的权益,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伤有所补,既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也是社会进步和谐的具体体现。近几年,我市的社会保障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之下,各项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成绩喜人。但我们也必须看到我们还存在不足,全市还有8.02万城镇居民未纳入医疗保障体系,其中包括: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9813人,18周岁至60周岁非从业居民40439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9988人。随着城镇居民生存、发展成本的提高,这些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逐步成为了一个共性问题,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他们身上表现尤为突出,社会反映也进一步强烈,因此,解决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的一项重要任务。
其次,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没有健康就没有小康。如果没有制度保障,群众一旦得了大病,往往难以承受,甚至因病致贫,造成大量的社会问题。这几年,我们在访贫问苦和关心弱势群体的工作中发现,80%以上的贫困家庭与疾病有关;在群众来信来访中,许多群众反映的也是社会保障问题,特别是医疗保障问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果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这个突出问题不加以重视,不采取积极措施,将不仅严重威胁居民的身体健康,也将会严重影响全市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只有当群众有了医疗保障,解决了看病问题,有了对未来预期的“安全感”,才能把更多的钱用来消费,从而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发展。因此,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是着眼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市委、市政府切实提高全市城镇居民健康水平而做出的重要决策和采取的重大举措。通过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效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医疗需求,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事业中。
第三,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是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高看病就医的支付能力,扩大医疗服务消费,这对医药卫生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疗保险机构参与对医疗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可以促使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推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降低医疗费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以来,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遍布全市各大乡镇、街道,提高了医疗服务水平,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就医购药。现在,通过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合理设计,将更多的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推动大医院与社区医院的联合与协作等措施,积极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把常见病、多发病解决在基层,形成“大病进医院、小病进社区”的格局,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把握政策,坚持原则,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将全面实施,为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进,必须正确把握我市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几个原则,充分体会其指导意义,按照相关要求妥善推进。
(一)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我市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总体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同时,根据省政府45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要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对所有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做出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着力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居民医疗保障的重点是保障基本的医疗需求,重点解决城镇居民的住院和规定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尽可能广的将城镇居民纳入医保体系。覆盖面越广,参保群众越多,互助共济能力就越强,就能更好地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
二是坚持多层次、多形式。根据城镇居民的人群特点和现实基础,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城镇居民和乡村居民的医疗需求、满足程度、缴费承受力和动员参保等方面有差别,还有一部分城镇居民经济条件不理想,个人缴费能力有限。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低水平起步,适度保障。保障水平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步阶段着重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住院风险。
三是坚持多渠道、能承受。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因为这部分未纳入医疗保障体系的居民有其特殊性,这一群体包含了大量的自由择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低保户”,被征地农民以及在校学生,老年人等。这部分人经济收入低,或者就基本缺乏经济来源。一旦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定过高的缴费标准,就一定影响实际的参保率,影响最需要医疗保障的中低收入人群的参保积极性。所以,必须综合考虑居民的医疗需求、家庭和财政承受能力,从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做到科学合理。
四是坚持属地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对应。这样可以依托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体系开展工作,按照城镇职工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避免政策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同时,还有利于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人员在身份转换后,可迅速转移进入另一保障体系。
(二)把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我市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按照省里和*市的政策框架,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不同人群医疗需求,合理确定了保障方式和保障待遇。
1.参保对象。
为本市非农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城镇居民,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没有职业的其他城镇人员。
按年龄段划分,分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未成年人。一是本市非农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人员;二是本市全日制学校、幼儿园在册的非农户籍学生,包括学校中超过18周岁的在册学生。
成年人。一是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所有城镇居民;二是虽符合城镇职工医保条件,但由于经济等原因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按年龄段划分,成年人又可分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和其他参保人员。
其中,户口已转为非农的被征地农民,允许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居民医保(*各市县中*县规定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居民医保,*市区等其他5个市县允许个人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筹资标准。
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医疗保障资金是关键。我市根据保障范围、不同人群的保障需求和承受能力,确定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其中,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1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400元。
同时,建立了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明确各自的资金分担责任。市财政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资金投入,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具体是:老年居民(60周岁及以上)个人缴纳200元/年,财政补助200元;其他居民个人缴纳300元/年,财政补助100元;未成年人个人缴纳50元/年,财政补助60元。其中,对持有《*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障费全部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未成年人父母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其个人缴纳的费用可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单独建账,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3.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参保后,享受的医疗待遇按不低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不高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标准确定。
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最高限额(医疗保障资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段)为52875元,报销比例为30%和40%,最高支付2万元;城镇职工医保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建立大病救助金,无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80%左右。而我市制定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共同支付段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年,报销比例50%左右,最高可支付35230元。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共付段最高限额为7万元,报销比例70%左右,最高可支付49640元。支付比例高于学生、幼儿住院商业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低于商业保险待遇。
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医保一致: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12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9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600元。
其它管理办法:为避免政策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均按照城镇职工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4.征收办法。
一是由乡镇(街道)负责办理除在校生外的户籍在本乡镇(街道)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二是由学校、幼儿园负责办理本校学生的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除在校生外,参保人员在邮政储蓄所开设活期帐户,由银行代扣代缴。
5.资金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确保资金安全,准备好必要的风险资金。市社保局负责经办居民医保的具体业务。
三、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全面迅速开展相关工作
我市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将于20*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宣传发动、参保登记、缴费、发证等要在12月底前完成,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因此,需要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
(一)广泛发动,宣传到位。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作为一项新制度,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和对象分布面广,情况复杂,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是顺利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条件和关键环节。要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为整项工作的全面、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作为政策的组织实施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政府网站各种新闻媒体,通过新闻、开设专版、制作专题、实行专访、政策问答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居民医疗保障的目的、原则和意义,宣传居民医疗保障的基本政策和主要内容,使我市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家喻户晓,提高居民参保意识,增强居民互助共济意识,提高他们参加居民医疗保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乡镇(街道)要发挥社区组织贴近参保对象的优势,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要组织人员深入社区,走街串户,发放宣传小册子和《告城镇居民书》,引导社区内的参保对象居民及时参保缴费,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学校(幼儿园)要通过利用宣传阵地张贴《*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告知》、开设专栏、向家长发放《告家长书》等形式,宣传相关政策知识,特别是要向家长宣传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是中央、省政府和市政府关爱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举措,不同于商业保险,更不是“乱收费”,要使广大家长真正感受到这是一项惠民政策,是一项为民谋利的工程。
(二)成立班子,培训人员。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按照规定,9月份至11月份为集中参保缴费期,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和管理服务工作由社保局、乡镇(街道)、社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承担。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工作网络,落实相应的工作机构和经办人员,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城镇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特别是在人员的配置方面,要根据本辖区参保人员多少、工作量大小以及工作难易程度,抽调足够多的懂业务、有一定计算机基础、责任性强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各乡镇街道在充分运用已有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的基础上,再充实专门业务人员,发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平台的职能作用。
市里将分期分批,按学校(幼儿园)、乡镇街道(社区)、医疗机构三个层面,对具体业务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因此,请各有关单位在会议后五天内,将业务经办人员名单、单位基本信息表报送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这里,再强调一点,人员的培训工作一定要到位。尤其是具体经办的工作人员要做到政策熟、业务精,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参保登记,应保尽保。
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能否取得成功,关键取决于参保人员的多少。覆盖面越广,参保群众越多,互助共济能力就越强,就能更好地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因此,必须切实抓好参保这一重要环节,广泛发动,做到应保尽保。
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登记根据人员的不同类别分别进行。乡镇(街道)负责办理户籍在本乡镇(街道)内参保人员(在校生除外)的医疗保障登记、发证等工作。学校(幼儿园)负责办理本校符合参保条件学生的医疗保障登记、缴费、发证等工作。
乡镇(街道)、学校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和管理对象负责审查申请人参保资格,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保登记。依据其填写的个人参保登记表,提出审核意见,采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收取照片。因为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与日后医疗保障的待遇享受紧密相关,因此,经办人员在采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填写,仔细核对,确保信息材料准确、齐全。尽量避免因申报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而重新填报等重复劳动的产生。
乡镇(街道)、学校按照规定的格式把申请人基本信息、缴费情况等制成电子文档后,在11月10日前,随带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各一份,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报登记。市社保局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乡镇(街道)、学校报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后,生成首次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及个人编号。
(四)收缴费用,足额及时。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只办理参保登记但未按规定缴费的,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参保人员在规定缴费期外要求参保缴费或者中断参保后再次缴费的,其费用必须按全年标准缴纳,且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满6个月后才开始享受,享受至本医保年度末。因此,各乡镇(街道)、学校必须及时做好参保人员的缴费工作。
成年人和未在册学生儿童的缴费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实施。乡镇(街道)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指导本辖区内的参保人员在12月10日前,到委托银行开设活期帐户并存入足额资金,与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由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费,并提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缴费统一票据。
学校负责收缴本学校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费。以学校为单位向市财政局领取专用定额发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缴费统一票据)。学校汇总参保人数、收缴金额后,在12月1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市社保局做好当期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缴费情况的申报工作。市社保局审核后,学校凭《缴款单》将所收缴的医疗保障费缴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财政专户。
对符合条件的免缴和特殊人员,各乡镇街道或学校要将证件复印件随表格送市社保局,由市社保局审核确定免缴和特殊人员名单。市社保局将核准后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并按对应标准核定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为做好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工作,市财政局要在税务大厅开设城镇居民医保缴费窗口,落实专门人员,收取医保费。同时,为方便学校和银行的工作人员收取医保费用,要尽快印制200元、100元、50元三种面额的定额收据票据。
(五)搞好服务,规范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覆盖面广、参保面大、人员复杂,直接面向广大基层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因此,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要按照“保障有力、科学管理、医患和谐、群众满意”的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使我市的居民医保制度真正使城镇居民得到实惠。
1、加快开发软件。
因劳动保障原有计算机系统需改造,新软件尚在开发中,为不影响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开展,市劳动保障局要抓紧在原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做好数据的采集、录入计算机工作,并进行细致的校正、确认。同时按照劳动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的要求,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软件的开发工作,确保在12月之前完成应用软件开发。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积极配合进行软件升级,做好原有信息系统的接口改造,做到与劳动保障信息系统接口配套。保证20*年元旦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能够投入正常运行。
2.搞好医保服务。
市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要以近期出台的*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考核办法为抓手,加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对有关医保病人的平时核查、聘请监督员明察暗访等途径,对冒名顶替、串换药品或医疗项目、病史资料弄虚作假、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特殊群体门诊带药量超过政策规定等违规操作现象进行严肃查处。并将考核结果与经济考核、与定点资格年审、评比先进挂钩,考评得分75分以下的,扣除提取的全部考核款。连续2个年度考核评分75分以下的或当年考核评分为60分以下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进一步严格规范医疗服务的管理制度,坚持动态管理、纵向服务,努力降低医疗费用,避免不合理的开支。同时,市劳动保障局还要搞好窗口服务工作,加强窗口服务力量,增加窗口办事人员,为参保人员和单位提供便捷高效的参保、医药费报销等服务。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不断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良、及时的医疗保险服务,更多地体现人文服务和友情服务。
3.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是参保人员的“救命钱”,是医疗保险的生命钱,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我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通知〉,在“收、支、管”三个环节上下功夫,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切实做到应收尽收、管理规范、支出合理;要加大基金监督和审计力度,要完善医疗保险费支付的监管制度和核查办法,堵塞管理漏洞,减少保险费的流失和浪费;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风险基金等各项配套制度,防范基金超支风险,保证医疗基金的稳定运行。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任务
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今年我市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市实施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顺利推进。具体要做到两个到位: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
为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经成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领导小组,由盛秋平市长为组长、我和夏春燕副市长为副组长、以市委宣传部、市府办、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教体、民政等15个部门为成员,负责做好启动实施工作的领导。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各乡镇、街道、学校、医院等单位也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摆到突出位置,纳入重要的工作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方法步骤,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12月10日前完成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登记、缴费和医疗保障卡的发放工作,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序、健康运行。
二是责任明确到位。
各乡镇(街道)、部门、学校、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务必要从全市工作大局出发,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各项工作在12月底前落到实处。
劳动保障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搞好工作统筹,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协调处理好各类矛盾和问题。同时突出抓好经办人员的培训、经办机构建设、相关软件开发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成立机构、落实专人,将参保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社区和村,通过社区、村负责办理好除在校生外的户籍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要确保本辖区范围内的应参保人员应保尽保。市政府已把居民医疗保障参保缴费情况列入市政府对乡镇(街道)的考核,在年底前市府办将通过督查通报形式每月通报参保进度。
财政部门要作好资金保障。一要尽快建立城镇居民医保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二要尽快筹措政府补助资金,确保医疗保障资金的及时到位;同时要明确建立风险资金。因城镇居民医保是自愿参保,有可能出现选择性参保,即无病时不参保,有病时才参保,因此,资金不足支付时应由财政给予补助。三要尽快解决启动工作经费。当前,居民医保工作的先期宣传、落实经办人员、制作医疗IC卡、添置设备等多项启动工作需要资金保障。
市教体局要将在校学生参保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召开专门动员会议,落实校长负责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各学校开展学生医疗保障的宣传发动、登记、缴费、发证等工作,确保完成参保任务,把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关爱落实到工作中。各学校、幼儿园在负责办理本校学生(幼儿)的参保登记、缴费工作,要做到三个讲清楚: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是省委、省政府推出的改善民生的十件实事之一,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一项重要举措;二,学校受政府部门委托代收少儿医保费,不是学校增加了收费项目,更不是“乱收费”。由学校代收医保费,有助于提前学生参保覆盖率,为孩子健康成长系上保险带;三,城镇居民医保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的社会保险,与商业学生平安保险相比,参保范围更广,医疗待遇标准更高,缴费更低,除个人缴费外,财政还给予较大补贴。
卫生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监督管理,加强和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派更多的全科医生到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工作,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优质廉价的医疗服务。
关 键 词: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医疗保障制度;赔付率;发展空间
中图分类号:F840-6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6)04-0063-03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一个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和发展与该国医疗保障制度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说,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实践表明,即使在公共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也仍存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1.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国家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作为医疗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民提供几乎是免费的医疗保障,如英国、加拿大。从理论上说,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由于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挤出效应”,该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将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但由于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等待期长等缺陷,许多国民在国家免费提供的医疗保障之外还另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提高其健康保障水平。例如,加拿大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国民享受免费的医疗保险,但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仍然占寿险保费总收入的22%左右。
2.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基金主要来自雇主和雇员,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如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社会医疗保险虽然覆盖面广,但往往保障水平不高,商业健康保险仍然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3.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在这种健康保障制度安排下,政府只为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军人)提供医疗保障,其他人群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供医疗保障。如美国,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健康保险计划、私营健康保险计划和管理型医疗保险的结合体。除了老人和一些特殊群体,大多数美国人主要依靠雇主和(或)雇员本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来提供医疗保障。美国是典型的以推行商业健康保险为主的国家,商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超过总人口的60%,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约占人寿保险总保费的20%。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或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还是以实行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为主导的国家,商业健康保险都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其在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通常高于20%。
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同样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3697亿元,健康保险费收入只有307亿元。如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能达到寿险的20%,按2005年的寿险保费计算,商业健康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39亿元,可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状况及其国际差距
(一)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2003年,保监会出台《关于加快健康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理念,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专业化的经营组织,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004年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等五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迈出实质性步伐。2005年以来,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四家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先后开业。
人保健康提出“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即不仅提供事后补偿,还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健康维护、就诊管理和诊疗服务等,目的在于改善客户健康状况,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赔付率和产品价格,增强竞争力。人保健康虽然可以依赖中国人保的强大品牌优势,但由于人保基本没有经营健康保险的经验和数据积累,经营难度较大。
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推出第三方管理服务等新型服务,引入“管理型医疗”模式。在产品上将会突破传统健康险的模式,为客户提供如眼科与牙科保健、老年看护等非传统健康险产品。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充分利用集团现有的保险成本优势、渠道优势、综合服务优势等,提高健康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以目前的形势来看,平安还处于“潜龙未动”状态,实力尚未显示。
其他专业健康险公司,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已通过验收,但其目前核心岗位位置空缺且欠缺专业人才和经营经验,也没有提出让人刮目相看的“蓝海战略”,经营难度很大。
据保险公司的资料显示,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险业务的综合赔付率均超过盈利平衡点,部分已涉足商业健康保险的公司也渐生退意,有的甚至已经在大规模地停止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并欲逐步全面退出。
(二)国外健康险的经营状况
与之相对应,国外众多的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却取得了不俗的业绩。2002年,国外共有8家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入选《财富》500强,这些公司的经营状况为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上述8家主要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表明,经营健康保险不仅不一定亏本,甚至可以进入世界500强。尽管目前我国有些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状况不太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本身就必然经营不好,而是我们的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只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健康保险经营的成功经验,做好数据分析、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客户服务、信息系统等基础性工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必将大有可为。
三、推进专业化经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水平
导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困境的关键在于专业化经营的缺乏。专业化是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这一点已在保险界形成共识,但如何进行专业化却是目前最应该探讨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险水平。
1.要建立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下的专业子公司,还可以是公司内的一个业务管理系列。事实上,各种经营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和不足(见表2),没有适合所有保险公司的标准模式。保险公司应根据其规模、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和战略,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而且我国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也应该鼓励市场的多样性,关键在于赋予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充分的技术开发、业务管理、产品开发等的权限和职能,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于寿险业务的状况。
2.要建立专门的核保和核赔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核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的力量,着手制定疾病表。
3.建立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和平台,而且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传统的寿险业务管理系统集中解决的是业务流程、人机界面、系统集成等商用系统的共性问题。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的复杂性、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繁性,需要有效的过程管控系统,单纯的业务流程管理已远远不能适应健康保险的风险管控需要。公司可以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核保、核赔管理系统和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满足业务发展和服务的需要。
4.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首先,公司要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其次是要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最后,还要提升精算师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5.建立完善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开发适合群众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在健康保险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有效地填补基本健康保险建立后所留下的商业空间。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经验的积累和外部条件的逐渐成熟,逐步开发在保单中增加保证续保的条款等。有条件的公司,要积极探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全球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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