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公司法律培训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本年度,公司法律事务部认真贯彻落实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关于法律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以服务生产经营为中心,以提升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为重点,以加强法律队伍建设为支撑,以推进法律管理信息化为手段,为公司又快又好的发展提供全面有力的法律支持。现将公司本年度度法律事务工作总结如下:
1、进一步加强法律机构建设和规章制度法律审核
今年,我们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法律事务部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各部员分工合作、各司其职。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不断收集、汇总适用公司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及时更新,同时要求各项目部按时上报施工地的规章细则,从而及时规避法律风险。同时,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联络员制度,在公司机关各部门及所属项目部确定1-2名法律联络员,为了保证沟通的顺畅建立了网络QQ群沟通平台以便于公司与各分公司及项目部及时有效的开展法律事务的沟通。
2、分析案件,探索案件规律,指导项目部开展工作
今年以来,公司法律事务部对项目上发生的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分析,督促及时解决,摸清了项目部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债务纠纷等案件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针对这些不足督促及时改正,认真落实,同时各类法律纠纷案件案卷材料均已立卷归档,录入法律合规系统。到目前为止,民事纠纷案件1起,债务纠纷案件2起,现已全部处理完毕,尚无新的纠纷案件发生。
3、努力完成公司的合同评审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公司法律事务部根据集团公司合同评审的相关要求,在指责范围内将合同评审工作进一步做细做实,认真细致的发觉每一份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有效规避了法律风险。本年度截止目前,全公司合同审核数量(包括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为79份 ,审核率达到100%。
4、开展六五普法教育
公司法律事务部按照集团公司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的要求,成立了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总法律顾问为副组长;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公司普法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普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对外联系等日常工作。在六五普法期间,组织公司领导及机关全体员工进行了二次法律视频讲座学习,掌握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在公司范围内举行了一次法律知识竞赛,增强了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
5、授权经营工作的严格把控
根据公司下发的《关于规范法人授权委托经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公司授权委托书法律审核工作一直都遵循着归口管理、程序规范、责权明确、依法合规的原则。各分公司及项目部的授权审批程序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本年度截止目前,法律事务部总共审查出具了5份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审核率达到100%。
6、公司法律事务人员的素质进一步提高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律人员的选拔和培养,不断加强法律人员从业水平,全年我们积极组织了8人次参加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举办的各类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培训。尤其是今年7月至10月,我们派人参加了股份公司组织的为期3个月的北京外经贸大学涉外法律与英语培训班,极大的增强了法律从业人员各项素质的提升。
在本年度截止目前的工作中,针对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相关部门、项目部对于合规性评价工作、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收集、识别工作,重视程度仍显不够,还需继续加强;各项法律事务工作深入基层的力度还不够,法律服务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不够紧密,有待继续加强。另外,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公司内在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发现不足,持续改进,是我们法律工作的职责所在。
二一四年工作计划:
1、加快人才培养,提高执业水平
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加强学习培训,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同时以讲座的形式组织公司法律联络员进行学习,加快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后备人才队伍的培养,努力实现持证上岗率的大幅度提升。
2、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全员的法律意识风险
进一步加强研究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关于开展法律工作的有关精神以及开展与企业安全稳定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主要做到深入基层项目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不断规范公司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使法律观念尽快融入到企业文化中来,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3、加强沟通联系,保障法律事务顺利开展
【关键词】企业 法律顾问 制度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建立法律顾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也取得了新的发展,较好地发挥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参谋、法律保障、法律培训、法律监督四项功能。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也实现了由打官司、讨债向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建立企业法律机制转变;由被动、事后提供法律服务向主动、超前的法律服务转变;由缺乏有机联系的法律调整向综合的协调职能转变。
一、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关系
(一)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公司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一,公司法的制定为建设现代化企业制度创造了必要的法律条件;其二,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构造作为这一体制基础的市场主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规范;其三,实现了公司制度的法律化,使公司形式的法律形式结合起来,让公司在法律规范的轨道上设立、运行,使公司的存在和发展都有法律的保证;其四,有利于推进对外开放,提高中国公司的国际竞争能力,也有利于改善利用外资的法律环境,增强吸引力;其五,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公司的合法经营。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保障
一方面,公司法的实施是公司法制定后的一项重大任务,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不可分割的紧密连接的统一过程。制定必实施,实施是立法的必然要求。实施就需要法律顾问首当其冲,要坚决执行公司法的各项规定,要有高度的严肃性,坚定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实现制度创新的较长过程,法律顾问制度以其法律效力使这个过程更加具体化、规范化,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机制。
二、我国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
市场经济和法律建设、总法律顾问制度、科学与完备的业务管理体系、高素质的法律顾问队伍是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条件,缺一不可。
(一)市场经济和法律建设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健全法治越健全是我国法律顾问制度建立的前提。市场越规范、公司规模越大、国际化程度越高,公司对法律的需求就越迫切,越需要加强公司法律工作。美国从自由市场经济发展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形成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立法体系,这种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为公司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发展的空间、动力和压力。我国公司的法律工作与美国大公司存在很大差距,这些差距有些是历史形成的,也有些是客观环境造成。目前我国公司法律上遇到的问题不比外国公司少,随着公司改制上市和加入世贸组织,不断地走向国际市场,我国公司已被置于与国际大公司同一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之中,必须与国际大公司按照同一的规则进行竞争,而竞争不承认“特色”和差距。在这种形势下,国家市场经济和法律建设的发展就必须要适应国际市场环境的变化,其发展状况也成为了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先决条件。
(二)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
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是企业顾问制度建立的核心。在美国成功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公司,从总部到地区公司,层层设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可以从源头上及时发现和解决重大法律问题,有效地预防法律风险,保障公司决策的合法性。总法律顾问直接负责公司法律工作的组织、部署、监督、考核等,管事与管人高度结合,管理体制上下贯通,保障了公司法律信息的畅通和工作运转的高效性、管理的权威性。
(三)科学的法律业务管理体系
建立和完善科学、完备的业务管理体系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的保障,法律业务管理大致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行政法律事务垂直管理。各公司都给予行政法律事务以高度重视,反垄断、环保、劳动、资源、税费等法律事务,由总部法律机构垂直管理,并配备最强的法律专家。二是重大法律事务集中管理。对于涉及公司战略利益、分配利益的法律事务和超出地区公司业务范围或处理能力的法律事务,由总部法律机构统一处理。三是一般业务按专业分类管理。这种专业管理体系,既有利于提高法律人员的素质,又大大地提高了作质量和管理效率。我国公司目前基本上采取法律业务综合管理的模式,专业分类不细,行政法律事务虽然也在开展,但业务比较零散,一般咨询和事后处理多,前期参与少,且没有形成体系。美国大公司的管理经验很值得我们研究、借鉴。
(四)高素质的法律顾问队伍的培养
高素质的法律顾问队伍的培养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的根本。法律工作专业性、智能性、挑战性很强,不管采用什么样的管理体制,人才始终是第一位的。法律是社会通用专业,企业能够稳住法律人才,关键是有一套吸引人才的机制。首先,法律人员的待遇较高,与社会律师相比也有竞争性。其次,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基本是按照社会律师事务的管理机制,赋予每个法律顾问挑战性很强的业务工作,并有独立处理法律问题的机制。另外,公司法律顾问不管在哪个地区公司工作,都是由法律事务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处于专家管理的氛围之中,而不是依附于其他部门管理。这些管理机制,符合法律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是稳定法律人才的保障。
法律顾问对我国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一定要出台一部强制性的的法律来保护企业法律顾问的权益,规范各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严格区分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公司律师的区别,提升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主管部门,完善专业培训体系。重新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准入制度,提升法律知识所占比例,允许任何人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扩大准入人才渠道,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的份量。不然长期下去,企业法律顾问因为没有用武之地而终将会被市场所淘汰。
参考文献:
关键词:物探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3-0075-03
物探公司的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企业风险包括:战略风险、运营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就物探公司来说,一切商业的、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将戴着法律的面具出现。因此,法律风险是企业一切风险的最终表现形式,任何不利后果都将通过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与终止表现出来。
一、物探公司法律风险特征
所谓法律风险,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利益,或使企业丧失获利机会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但在早期有关法律风险的理论中,关于法律风险的概念大致形成三种观念:责任说、责任损害说、不利后果说。无论采取哪种学说,法律风险的特征都是共同的,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发生的原因具有法定性、约定性。物探公司法律风险通常产生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变化、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或怠于行使权利等。
(二)发生的结果具有强制性。法律风险一旦产生严重后果,公司或有关责任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承担民事责任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行政责任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严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承担罚金,主管领导承担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事责任。
(三)发生的领域具有广泛性。法律风险存在于物探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如领导决策、物资采购、地震生产、合规经营等。
(四)发生的形式具有关联性。法律风险和其他的风险紧密相关,其他风险最终有可能成为法律风险。
(五)发生的后果具有可预见性。法律风险一旦成为事实,将会使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公司层面要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责任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物探公司法律风险的主要类型
法律风险贯穿于物探公司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其中主要法律风险类型有:
(一)合同法律风险
对物探公司来说,合同是企业对外经济交往的基本载体,是明确市场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主要法律文书。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实施都要靠合同这一载体来实现,抓住合同环节的风险防范,就是抓住了物探公司经营风险防范的源头。
合同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签订法律风险、合同履行法律风险、合同管理不当法律风险等。物探公司地震勘探生产点多、线长、面广,一般都在外地,有关合同不能及时签订,存在较大的合同滞后法律风险。
(二)法律纠纷风险
法律纠纷风险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油田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包括国家整个法制建设进步、老百姓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也有企业自身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有客观因素引起的,也有作为企业管理主要要素的人及其法制观念和意识造成的。法律纠纷风险包括:证据风险、时效风险、期限风险等。
民事诉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形式。为了通过诉讼维护物探公司的合法权益,证据成了最有力的王牌。但同样面临着证据风险:证据灭失风险、证据不全风险、证据来源不合法风险等。所以,我们要树立敏感的证据意识,以规避证据风险。
时效风险、期限风险是法律纠纷中另外两种重要的法律风险。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该项权利的胜诉权制度;期限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时间。时效与期限都与时间有关,因此,我们要有精确的时效和期限意识,以防范时效风险和期限风险。
(三)安全环保风险
安全、环保是企业的永恒话题。物探公司作为河南油田安全生产重点单位,面临此类风险不容小觑。
对石油物探企业来说,环境保护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排污资质风险、环境污染处罚风险、环境污染侵权风险。
因为涉及雷管、炸药,物探公司安全生产法律风险尤显重要。主要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风险、安全生产管理不当风险、雷管和炸药运输风险、雷管和炸药使用风险、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风险、危险作业风险。如在国内某些敏感地区(新疆)地震勘探施工,雷管、炸药方面的风险就更加突出。
(四)劳动用工风险
物探作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一个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项目用工总量达3000人,其中临时用工超过2800人,存在着很大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表现形式主要有:合同制用工违规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违规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违约风险、培训合同不当风险、合同制用工管理不当风险、合同制用工合同文本不当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当风险、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文本不当风险、员工信息保管不当风险等。
(五)海外项目风险
物探公司现在海外有3个物探项目,分布在印度尼西亚、阿曼、叙利亚。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及形势的变化,物探公司海外项目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 政治安全风险:因为项目所在国政治环境恶化,导致发生骚乱、外国军事干预、战争爆发而给物探项目带来政治安全风险,叙利亚物探项目就存在着这方面的风险。
2 用工环保风险:项目所在国劳工及环保方面的法律与国内不同,导致用工环保风险。
因此,我们要认真研究项目所在国相关法律,积极做好对海外项目的安全评估和风险防范。
一、全力作好已结案件的施行任务,以最大限制地挽回公司的丧失。
年的公司的催收货款的诉讼案件,次要有三个,一是县镇潘拖欠货款案,二是廖货运合同纠葛案,另一是广东省县何等人拖欠货款案。现三案早已结案并已请求进入法院的强迫施路程序。前一案,经我们与县群众法院的积极、主动合作,并屡次、及时与施行法官沟通,使得施行法官出工又出力,最初获得了法院及时退回了我公司的诉讼保全保证金,潘所欠的货款也依法施行完毕的园满后果。后两案,施行任务很不成功,至今未果,其根本缘由是当事人居无定所且现下落不明,我们目前还未掌握他们的行迹及定所,法院也因我们提供当事人的住所不能而无法展开施行任务,使得后两案的施行尚未了却。从而无形中招致了公司的长远丧失。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积极主动多方刺探上述两案当事人的踪迹,敦促法院加大施行任务力度并全力合作法院的施行任务,以早日挽回公司的该项丧失。
二、依法出具了律师函及法律看法书,请求客户履行商定义务及指导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务部有序展开法律事务任务。次要表现如下:
(一)向河南省股份有限公司等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出具律师催款函,请求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及时清偿货款,以使得公司货款及时回笼,防止造成不必要的丧失。
(二)为同守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公司员工人身权益,应公司的请求,依法出具了多份法律看法书。
年10月份,前公司员工孙屡次以不同方式、手段要挟我公司次要指导李并进行讹诈讹诈钱物。接到公司的告诉时,我们深感事情的严重性,即刻同公司获得联络,及时同公司指导研究孙平的行为本质及其法律后果。经过研究分析,我们以为孙的行为已构成讹诈讹诈,于是向公司明白表示:孙的行为本质严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则,其已涉嫌犯罪。为遏止不法行为发作,保证李人身安全,我们建议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由公安司法机关介入侦查,以追查孙的刑事义务。为此,连续两次向公司出具了两份关于孙涉嫌讹诈讹诈罪的法律看法书,以更好地保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标准公司管理,合法有序消费运营,继续出策划策。
公司的运营、管理,特别是大公司的运营、管理活动,依法对其进行标准,使其科学、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个大公司,且日益发展强大,为此,对我公司的运营、管理进行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而必要。因而,我们积极、主动同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络,及时调整、修改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细化,使公司、员工的行为尽量做到标准化。同时,针对个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进行重点调整和修改,比方,在农药行业管理方面,我们依法向公司修改并提交了《对中国行业管理的几点看法和建议》一文,供公司参考。
四、制定和完美了公司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操持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
(一)制定和完美了公司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对公司历年的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进行了总结,并进行了完美,制定了《担保任务操作规程》、《保证合同》、《内部出售承包合同》、《担保人根本情况表》、《担保财富清单》等。
(二)操持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年3月份,辨别到桂林、玉林、贵港、柳州等地,操持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
(三)、为保护公司利益,挽回经济丧失,继续对李等人拖欠公司款项纠葛一案的申述、抗诉。李等人与公司欠款纠葛一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为公司内部事务,由公司自行处理。我们以为,法院判决依法无据。现案子已申述至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已将案件移送至区检察院立案检查,并将做出抗诉。
五、举行法律讲座,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律学问的培训。
关键词:一人公司传统公司法理论立法完善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顾名思义,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
一人公司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如下划分:
就一人公司的真实含义来讲,有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该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仅为单个股东所持有,并且该公司有且仅有一个股东。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人数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的“真正股东”或者说是“实有股份权益者”,其余股东仅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挂名股东通常的身份是真正股东之出资额或股份的受托人。
其中就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而言,又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就一人公司形成之时间不同,分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继发型一人公司。2前者是指公司由一个股东发起设立,于成立之时即为一人公司。后者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人数是和法律要求之复数,但公司成立以后,由于公司股份的流动性而使得公司的股份全部集中于一人,是股东人数从复数转化为单数。
2、依一人公司的股东身份的不同,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和法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又可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国有法人独资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系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这是最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这种公司形式将企业主的投资和其他个人财产分离开来,借助有限责任的利器最大限度的减低了投资风险,因而大受企业主们的青睐。
法人独资公司则由一具有法人资格之实体或单独投资设立,或通过收购而获得一公司的全部股份而存在,即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随着大型公司集团的大量涌现,法人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公司越来越多。在法人一人公司中,国有独资公司可以单列一类。它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64条就规定了这种特殊的法人独资公司。
3、依一人公司之公司形态不同,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相对较小,大多为中小企业,大部分一人公司尤其是原生性一人公司多属于此种类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人公司相对较少,在其中又基本上都是继发型的一人公司。根据个别国家的法律可以设立原生性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绝大多数的国家都不允许设立原生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公司的产生及存在的原因
(一)一人公司的产生
一人公司出现的最早也是最典型的一个案例就是1897年英国的“萨洛姆诉萨洛母有限公司”的判例。此例标志着一人公司在法律上的确立:
萨洛姆公司有七位股东,分别为萨洛姆及妻子和五个儿子。公司董事由萨洛姆及其两个儿子担任。公司成立后,萨洛姆把他拥有的一家鞋店作价38782英镑卖给该公司。公司付给萨洛姆现金8782英镑,另10000英镑作为公司欠萨洛姆的欠款,由公司发行给萨洛姆10000英镑有担保的公司债,其余则作为萨洛姆认购公司的股份的价款。公司实际上发行了20007股,萨洛姆自己持有20001股,另六股由其家属各持一股以符合英国公司法必须七位发起人的规定。公司成立一年后被迫解散,经清算,公司债务超过公司资产7773英镑,这样若萨洛姆的10000英镑债权获得清偿,则其他没有担保的公司债权人将无法获得任何清偿。无担保的债权人声称,萨洛姆与该公司实质上为一个人。因此,公司不可能欠萨洛姆1万英镑债券,公司的财产应用于清偿欠萨洛姆以外的债权人的债券。初级法院认为,该公司只是萨洛姆的人,故萨洛姆应赔偿损失。但这一判决被上议院驳回。上议院认为,该公司一经注册,就成了一个与萨洛姆没有关系的独立的人。作为这样的债权人,他有权比无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得到偿付。萨洛姆终于取得了公司仅能付出的6千英镑,其他债权人则分文未得。3
这个案例在客观上以判例的形式确认了一人公司在英国的合法性,只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去设立公司,该公司即取得法人人格,不管公司的控股权在实质上是一个还是少数股东占有,因此实质上意义的一人公司已不可避免。判例说明投资者可以采用挂名股东的方式规避法律,尽管此类公司有着多种机构,实质上,公司的挂名股东和这些机构纯属虚名而已,公司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完全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控制。自萨案开始,一人公司法人由事实上的存在走上立法的道路。上述案例一直被认为是承认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的典型案例。最早以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应是1925年的列士敦支堡制定的《自然人和公司法》。4
(二)一人公司存在的内在原因:
1、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驱动力
有限责任制度最初是被赋予股份公司股东的,以刺激投资积极性。有限责任制度一经问世,立刻受到所有投资者的青睐。同为投资者,举办大规模企业可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举办中、小规模企业就得不到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显然有失公平。德国在1892年通过立法创设了有限责任公司,解决了中、小企业不能适用有限责任原则的难题,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一人投资是否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这又成为20世纪以来困扰公司立法和公司实务的一大难题。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任何类型的投资者都希望在经济活动中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个人企业主也不例外。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当公司法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时,单一投资者就可能通过挂名方式设立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以规避法律。可见,对有限责任的偏好是产生一人公司的内在原因。
2、传统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在实际运行中的改变为一人公司提供了适宜的土壤
因为传统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是建立在公司复数股东基础上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构造意义就在于它是在出资人之外独立构成公司的经营机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大会与监事会不过是因为独立于股东的董事担任公司经营而派生出来的监督机构。然而,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股东会形式化几乎是常态。股东人数较少时,股东(通常就是董事及经理)直接运作企业,从而使法定的股东会并无实际意义。股东人数众多的大公司中,绝大多数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漠不关心,股东大会流于形式,沦为大股东操纵公司的合法工具。股东会本是将多数股东意愿提升为公司意愿,并能对公司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的机构,股东会的失效不仅使“所有与经营分离”形式化,而且也使公司的社团性趋于淡化。既然公司是否具有社团性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已无关紧要,那么,一人公司不具备社团性的特征也就不足为奇了。
3、巨额资本的涌现为一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虽然公司制度产生之初是为了满足资本聚集的需要,但随着公司制度的运用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许多资本实力雄厚的企业,它们具有举办任何事业的能力。为分散投资风险,也为减少复数股东之间的争执,一人公司往往是它们实现多行业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的最佳选择。
4、高科技发展的条件下,中小型规模企业具有构筑一人公司的经济基础
当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不断兴起之时,进入这些领域的企业能否在竞争中取胜,主要依赖于高新技术的先进程度和投资机会的准确把握,而非资本的多寡及规模的大小,进一步说是依赖于高素质的人。一人公司具有资合性弱化但人合性突出的特点,正是中、小规模投资可采取的最佳组织形式。以上表明,既然现代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产生一人公司的适宜土壤,法律采取否认一人公司的态度,不仅无法取缔实质一人公司的存在,而且不能有效地规制一人公司,甚至可能造成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和混乱,加剧一人公司的滥用倾向。所以,从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率先以立法形式承认一人公司开始,许多国家或地区纷纷修改公司法或相关法律,先是承认设立后一人公司,继而承认一人公司设立之合法性,体现了各国公司立法对一人公司从否定到肯定的历史变化趋势。
(三)世界范围内对一人公司的立法
就目前世界各国的一人公司立法例来说,有代表性的主要由四种:一是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最为宽泛,如列支敦士登、加拿大、荷兰、德国等;二是只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如法国、丹麦、比利时等;三是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但公司设立后只剩下一个股东时,并不要求公司解散,该股东也不因此而负无限责任,如奥地利、瑞士等;四是不准许设立一人公司,若公司的股票全部归于一人之手时,公司必须立即解散或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英国、希腊、意大利、西班牙等。5
三、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律理论的冲击
(一)一人公司存在的合理性争论
关于一人公司在公司法的理念上是否具有合理性,大陆法系的学者持有截然不同的见解。
持否定论的学者举出了如下的理由:(1)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6传统公司法坚持公司的本质是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人合之主体,至少有2人以上组合才能显示其社团性,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一人,则公司的社团性荡然无存,该公司应该解散。(2)一人公司与有限责任原则之前提背道而驰。有限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特权,皆因其放弃投入公司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即“无支配则无责任”。一人公司之唯一股东公司,通常直接经营公司业务,实际上完全控制了公司,因而已经丧失了享受有限责任的基础。(3)承认一人公司将使传统公司法面临较大的冲突。传统公司法之主要内容就是调整股东与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关系,这些规定必须在股东为复数的情况下才有意义,在一人公司的情形下这些规定的调节功能几乎是形同虚设。7(4)一人公司的发展将对个人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享受有限责任,势必导致独资企业主竞相设立一人公司,滥用公司形式及有限责任,导致独资企业徒具虚名,无限责任名存实亡。而且一人公司同独资企业相比,由忽视企业信用的倾向,造成了企业质量下降。8
持肯定论的学者反驳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根据企业维持原则,应当承认一人公司。9只要公司一经成立,公司自身之主体即脱离公司成员而独立存在,与其成员的人数变动没有内在联系。如果股东人数降为一人时,既要解散该公司,对社会经济生活无疑是一种损失。从节约社会成本和公司维持的角度看,社会不应轻易的解散一人公司。(2)一人公司本来就可能是一种相对的状态,股份自由转让原则的存在,股份既可以集中于一人之手,也可以通过再度转让再次恢复多数股东的状态。10对于这种现实存在的变动的中间状态不应该强行规定消除,实际上也无法准确的预知和控制。(3)由于无记名股票的发行,股票仅依交付即发生转让效力,全部股份何时集中于一人之手根本无法准确知悉,因此解散公司的时间界点难以把握。(4)承认一人公司,可以使个人企业利用公司形式,获得较多的社会信用,有利于企业的发展。11(5)即使完全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也不能阻止事实上的一人公司的出现。反而可能导致规避法律的投机现象源源不断,衍生更多的社会矛盾。如果承认一人公司,可以明确的以严格的法律规范之,使有限责任原则和一人公司的灵活性充分结合,发挥出其巨大的潜力。
(二)一人公司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冲击
如前所述,一人公司的出现就是个人投资者对于有限责任的追求使然。但是在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中,有限责任的确立是以分离原则的贯彻实行为前提的。12因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无疑会使股东原来应该承担的经营风险转移给了与公司进行商事交易的公司债权人,或被动与公司交往的公众。根据公平正义的基本法律原则,在赋予某个主体一定权利的时候也必须规定相应的义务以约束其权利的正当行使。所以有限责任的前提就时股东必须将出资财产如实的交给公司,使这部分资产能够真正脱离股东个人进行支配和运营。由于股东放弃了对公司财产的直接支配权,不能随意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所以公司的人格才不再依附于股东的个人人格。当分离原则被彻底的贯彻的时候,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以真正有效的建立。
但是在一人公司里面,这种分离原则能否真正的贯彻确是值得怀疑的。一人公司里只有一个股东,所以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发生作用,投入公司的财产是否与股东的其他财产完全分离难以考察。而且一人股东通常都是股东直接经营公司,公司内部机构的相互制约机制大都形同虚设,唯一股东可以任意支配公司财产。没有分离原则的扎实基础,有限责任在一人公司中的适用宛如百尺危楼,随时可能倒塌。
在实践中,无法监督一人公司实行分离原则的现实问题可以说也是普遍存在的。一人公司中侵吞公司资产的方式很多,比如一人股东可以随时间公司资产挪作私用或以借贷的方式转移;将公司资产低价售与和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人;和公司进行与公司目的无关的交易等等。总之一人股东很容易通过各种渠道将公司的资产流失于公司之外,使公司空壳运转。这时候经营风险完全转移到交易相对人那里,无疑使股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天平明显失衡。这是对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极大挑战。
四、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现状
尽管世界上许多国家顺应公司制度的发展要求,不同程度的对公司法作出修改或承认原生型一人公司或继受型一人公司。但我国的公司立法规定,除国有独资企业以外的公司必须有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禁止设立一人公司;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一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也没有禁止存续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我国的公司法律对一人公司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法》等法律规范中。《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出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法第18条的规定表明法律允许一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禁止由一人设立,但《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并且没有将“公司只有一名股东”作为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因此,公司的其他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另一个股东而形成一人公司的情况完全可能出现。13这意味着法律允许存续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外资企业法》以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包括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公司。其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法》规定投资各方可以向其中的一方转让自己在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或财产份额,这样受让了其他各方投资的投资者就成了公司的唯一股东,该企业成了一人公司。
上述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状况是很不利于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的,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有的立法对外商资本和国有资本的投资者与境内非国有投资者区别对待,是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精神背道而驰的,特别是在当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我国面临一个公平的WTO规则,这更需要我国对公司法加以完善,建立一个合理、平等、公平的竞争环境。另外,我国现有对一人公司的有关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了我国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的广泛存在,在实践中有关实质股东与挂名股东之间的饿纠纷也是常常出现。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顺应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潮流,在允许一人公司的前提下,严格规范其设立条件,趋利弊害,促进公司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人公司是在传统的公司法人制度基础上的发展,用传统的公司法框架体系是难以对其进行规范的,若仅仅以一人公司法人是公司制度的例外来解释一人公司现象说明了理论范式的虚弱。一人公司法人对传统公司法人理论以“社团性”为核心的范式体系的挑战,不可避免的预示着公司制度的变革。14
(二)完善意见
1、允许企业法人及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
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律只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的存在,笔者认为,公司法律应允许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若不允许企业法人设立全资子公司会导致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只允许国有企业设立一人公司不符合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则,使企业不能享有平等的投资权,而且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具有竞争性的国有企业也不断的投资国有独资公司,使国有资产比其他资产有更多的优势权利,不利于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对外商的优惠政策使一些国内公司先到境外投资设立公司,再以具备外国国籍的公司之名义回国投资,其目的是为了享受优惠。这严重冲击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对于自然人也应给予公平待遇,如果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一些人出于利益的驱使,,会以多个挂名股东的方式设立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不用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无论多少个股东投资设立公司都有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和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利益。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对其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如果一人公司再行设立一人公司,则原公司的股东很可能会越过子公司对其所设立的公司实施控制,因此法律应禁止一人公司设立另一个一人公司。另外,投资主体在设立一人公司时,不得设立多个一人公司。因为投资者有可能在公司间实施关联交易、回避合同义务或转移财产侵占财产,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15
2、导入最低资本金制度
资本充实义务的履行,无疑可使最低资本金制度具有实际意义。强化资本充实义务主要使之股东要完全和适当履行出资义务,防止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有的国家规定出资种类必须以具有客观经济价值的资产为限,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对出资义务履行严格的核查程序,有的国家如德国还对一人公司的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规定了特别程序,要求设立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为其剩余出资提供担保的话,则商事登记机关可以拒绝登记。
3、强化资本充实和维持义务
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和获取信用的基础,尤其是在一人公司的场合中公司的资本极易流失使得成立后的公司成为空壳,所以自公司成立后和解散前皆应力求保有相当公司资本的现实资产。为了贯彻资本维持制度,通常需要确定的法律规则主要有(1)公司的股票不得低于其面值发行;(2)股东的出资方式严格限于具有客观经济价值的范围。对以现物甚至是智力成果出资的,必须有检查人或监察人做严格的验资证明。(3)公司无盈利则不能分配红利。(4)公司一般不得取得自己的股份。
4、坚持登记、公示及必要的书面记载制度
为了使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在于公司交易时充分了解公司的状况,一些国家要求一人公司在设立时必须予以登记,并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可供公众查阅。有的国家的规定更为严格,不仅要求设立时要登记,还要求一人公司公开登记起以人股东的运营状态。如欧共体第12号指令就要求,一人股东应执行股东大会的职权,但以股东大会身份通过的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入档。同时,由他自己和由他代表的公司签订的契约,也应以书面形式纪录入档。
5、建立并完善内外结合的监督和规制制度
a、内部建立由股东以外的管理人员和雇员的类似监事会机构公司登记部门,税务机关,税务咨询公司,专门的会计公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应从外部加强对一人公司财务会计事务的监督和培训。16一人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活动场所和帐簿清单要和股东个人的业务往来分开操作,一人公司和单一股东的财产应严格分开,否则容易造成两者的财产混同。
b、在外部方面,应适时赋予债权人“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的权利,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使得股东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以公司为幌子,借自己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控制为手段,利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侵犯公司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17因此有必要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应将有关事项及时告知公司登记机关并且公开,以便于债权人及相关利益人查询,以利于其对一人公司具体事务情况的了解,增加公司的透明度。这样,一人公司置于了债权人以及其他关系人的监督之下,降低了股东进行不法交易的几率。如果一人公司发生债权和债务关系,债券人有合理而且充分的理由相信一人公司股东利用权利欺诈、侵吞公司财产、混同公司和个人财产干预式的控制公司经营权、决策权,制造破产假象等损害债权人及其它人的合法利益,则可以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让单一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即“揭开公司面纱”。
注释:
1朱慈蕴《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的冲击》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2朱慈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
3REG佩林斯A杰弗里斯《英国公司法》上海翻译出版社1984年
4王保树《中国公司法》中国工人出版社1995年
5黄虹霞《由公司之意义浅谈一人公司之理发拟议》载《万国法律》2001年第2期
6(日)田中诚二《全订会社法详论》(下卷)第1018页
78石少侠《公司法》(修订版)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
9(日)加藤良三《株式会社法》中央经济社1980年
1011(日)加藤胜郎《一人公司的法人性与社团性》载《专修法学论集》第55、56合并号1992年2月
12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
13刘平《一人公司制度的法律思考》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1期
14严海良《一人公司法人的法理学分析》载《常熟高专学报》2002年第3期
15杨伏英《一人公司设立条件的研究》载《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2年4卷第4期
本人概况
姓名:XXX 性别:男
民族:汉 政治面目:党员
学历(学位):本科 专业:法律
联系电话:0755-12345...
本人概况
姓名:XXX 性别:男
民族:汉 政治面目:党员
学历(学位):本科 专业:法律
联系电话:0755-12345678;13901111234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XX号 邮编:518028
Email Address: ; 呼机:66806688-1234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中央民族大学 1992.9--1996.7 法律专业
*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
*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听说读写熟练
*熟练掌握计算机的操作及使用
工作经历
*1996.9--1998.9 XX大型国有股份制企业
法务人员
处理公司日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及知识产权事务/负责防范法律范围内的风险,与其他部门共同协作防范各类风险/培训员工法律知识
*1998.10--至今 XX集团公司
律师
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起草、审核公司相关合同方面的法律文件/ 拟定公司法律规章制度和法制建设方案/参与处理公司内外经济纠纷和公司重大业务谈判等
个人简介
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法律文件;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爱好广泛,乐于与人交往,较好的团队精神。
本人性格
开朗、谦虚、自律、自信(根据本人情况)。
随着上汽通用汽车朝“创领未来、国内领先、国际上有竞争力的汽车公司”的目标不断奋进,二十年里,为公司业务发展保驾护航的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律部亦在发展和壮大。法律部负责上汽通用汽车四地六公司的法律和知识产权事务,目前由法律部总监John Kajander、副总监刘中明带领,拥有17名复合型法律顾问,共同为公司各业务链主要环节提供有价值的法律支持和知识产权保障,平衡效率与风险。适逢上汽通用汽车法律部荣膺“中国杰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殊荣,在2017年这个对上汽通用汽车极具纪念意义的时间里,记者专访了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John Kajander,共话上汽通用汽车法律部与上汽通用汽车创行无界的二十年。
管理流程:知识产权申请与管理自动化
上汽通用成立之初,每年的专利申请量仅用个位数就足以表示,彼时公司所谓的专利申请与管理系统也仅仅只是一张excel表格。采访中,Kajander并未回避早年上汽通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所面临的如此窘境。“但是公司整体的专利申请数量在不断增长,仅使用excel表格来进行专利信息输入的管理模式必须改进,所以我们在2002年到2003年期间开始着手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流程。”采访中,Kajander回顾了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建立的历程。
“最早的时候,我们采取从excel表格演化为单机版的方式对知识产权管理流程进行改进,大约到2005年,我们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包括商标、专利管理在内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并且在2006年利用IT系统来加强流程管理。”Kajander告诉记者,“在这个阶段里,从单机版到局域网版,从由公司的专利管理人员使用单机版软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系统输入专利与商标信息,到全体员工都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知识产权信息的输入,这对于上汽通用的知识产权管理而言无疑是一个飞跃性的进步,但是我们认为这套流程的自动化程度仍然相对较低,所以我们联合公司的IT部门以及外部的合作伙伴,从2008年开始,逐步开发并建立了PAMS系统(Patent Application Management System)。这是一个完全基于我们公司自身需求的定制化系统,帮我们实现了全面的自动化,目前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流程整体都是通过该系统运作实现的。”
然而与上汽通用汽车永不停息的前进相一致,法律部也绝不会让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停滞不前,Kajander在采访中指出:“我们希望系统每年都会有新的进步,所以每年也都会对系统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为此,Kajander特别提到了2017年即将启用的全新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新的系统比起之前的PAMS系统主要特点是:将外部合作机构、顾问作为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环节,注重外部合作机构与公司法律顾问的协同效应,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各方的重复性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秉承“技术驱动法律”的理念,上汽通用汽车已经建立并完善了合资企业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逐年优化专利、商恕⒅作权、商业秘密管理流程,利用国内外知名的数据库进行知识产权的大数据管理与分析,实现了利用IT系统和移动互联网技术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流程化和标准化。“IP的管理并不是孤立的,需要与公司整体的运营相结合。知识产权来源于创意,而不同创意又是基于公司每年为我们设定的目标,综合考量项目、研发投入等因素后形成的产物。而我们法律部要做的,就是从技术本身和产品保护这两个最主要的角度对创意进行评估,并筛选出最值得投入的创意将其‘变现’,开展相应的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工作。”谈到这里,Kajander自豪地表示,对于繁多且复杂的专利申请工作,目前上汽通用法律部所建立的自动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不到二十年间,上汽通用的知识产权数量逐年稳步增长,目前年平均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已超过400件,拥有专利数量总计超过2000件,在合资汽车企业中表现抢眼。直线上升的数据充分印证,独立且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对于公司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工作的飞跃进步功不可没。Kajander同时向记者透露:“目前我们正在考虑对系统再做一个升级与改进,利用人工智能的技术,让我们的管理系统变的更聪明,这将是我们努力的下一个方向。”
精英团队:内外部合作一体化
采访中,Kajander向记者详细介绍了上汽通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整体构成:“除了承担繁多且复杂的专利申请工作的知识产权管理流程,我们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还有另外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方面以公司内部人员为主,包括法律部的知识产权律师,以及研发部门的知识产权的工程师、协调员;另一方面是我们的外部合作伙伴,包括专利商标机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开发供应商、检索系统的供应商,目前我们已经与一定数量的外部合作伙伴建立了合作关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流程不仅仅关注内部流程,还需要关注内外互动,因此上汽通用的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在上汽通用内部法律部团队与外部机构之间架起了一座不可或缺的沟通桥梁,三方密切联动,使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得以高效运作,推动公司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及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在上汽通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法律部团队自身无疑是整个体系运转和核心与灵魂。上汽通用法律部目前拥有17名复合型法律顾问,硕士比例超过70%,多人同时拥有CPA、专利人、中美律师资格,平均执业时间超过12年,如此精英化的团队阵容着实令人赞叹。当记者询问起团队对于人才选拔的标准时,Kajander选择了“Smart”和“Young”作为关键词,这让记者倍感意外。“在满足行业通行的标准和要求(比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专利人考试)的基础上,我们更看重加入团队的新人是否能够在短时间内熟悉公司业务,最高的境界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年轻的、聪明的。” Kajander进一步将“Smart”和“Young”解读为团队对于年轻人学习能力的重视,“我们更看重个人本身是否有积极学习的态度、对新生事物的学习激情和学习的能力,这是我们团队选拔新人所最为关注的要素。因为一个人现在拥有的东西代表着他的过去,而未来所能够拥有的东西,完全取决于他的学习的热情和学习的动力。“跨界”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之一,对于公司法律顾问需要跟随企业的发展部分,对新事物、前沿问题保持必要的敏锐度。”在重视人才的学习能力的同时,Kajander指出,我们部门也会竭尽所能为团队成员提供便捷的学习渠道和优质的学习资源:“吸引有智慧的年轻人加入我们的公司,而在加入我们法律部团队以后,部门会相当重视内部人才培养过程。团队目前已经建立”以老带新”的模式,由资深的团队成员亲自为新成员其提供知识产权、商业交易、业务流程方面的带教,同时部门每年都会拟定年度培训计划,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邀请内外部资深法律人及其他专业人士针对知识产权前沿问题举行讲座,组织团队成员学习,让他们的工作每天都充满成就感,关注团队成员是否能够在工作、学习过程中得到成长和增值,这是我们最为看重的事情。”
除了法律部团队自身,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流程所连接的另外一端,就是上汽通用的外部机构。上汽通用目前已经与多家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机构、数据库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将合作渗透于日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而多年来合作无间的“秘诀”正如Kajander所言:“我们更多地是将外部机构作为长期合作伙伴来看待,而不仅仅是供应商。”
“将对方视为我们的合作伙伴,就意味着我们需要将合作伙伴的工作与我们法律部的工作看成一个整体,资源共享的同时还要进行整体的效益衡量。”聊到这里,Kajander以知识产权管理流程中的成本控制为例,向记者解释了团队与外部合作伙伴间的整体性,“公司的专利申请量在逐年增长,我们的工作量也与日俱增,况且专利申请也仅仅只是我们知识产权工作的其中一部分而已。面对如此之大的工作量,我们必须重视成本的控制与保持,故而我们与已经保持着十年以上的合作关系的合作伙伴以及准备长期合作的伙伴达成一致,共同提升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其中最主要的一种方式就是尽量避免我们与合作伙伴间的重复性工作。”在降低重复工作的问题上,法律部团队将双方的日常工作视为整体,寻求了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比如,我们与合作伙伴之间通过长期的合作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合作指南,对于合作中的相关事宜进行规范,而这些规范无疑可以提供双方的沟通效率。
商标保护:为品牌保驾护航
“有别于其他行业的是,我们汽车行业直接面对最终的消费者,也就是一般所说的B2C,商标对客户有直接的影响,所以商标保护对我们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品牌保护在法律部的工作中受到高度重视。”身处直面消费者的汽车行业,Kajander坦言品牌保护对于上汽通用汽车而言具有不言而喻重要意义,“商标代表了很多东西,对于我们消费者而言,可以代表这个人的想法或喜好,比如运动型与豪华型之间的选择;也可以代表个人在其亲友之间的形象;甚至有时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比如在很多客户眼中,别克与凯迪拉克就分别代表这不同的特质。这提醒着我们每个商标都具有自身不可替代的独特性,这更加凸显了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正是基于行业特性对于商标或品牌的高要求,上汽通用汽车历来十分重视产品的命名工作。Kajander向记者透露:“公司所有车型的命名,都并非最后关头一个随意的决定,而是与整车的、研发的过程紧密结合的。也就是说,在车型设计、制造的过程中,我们已经开始联合市场部、公关部进行内部讨论,在力求令人印象深刻并迎合消费者需求的前提下,构思车型命名。”
“截至目前,我们所经历的商标诉讼案件并不多,同时基于时间与经济成本的考量,我们团队对于商标及品牌保护的问题,更加重视从自身出发的保护措施以及事前防范,比如近年来我们逐步加强了在零部件上的标识标注,以支持后续品牌保护行动。”但即使如此,团队对于商标侵权纠纷的应对同样毫不懈怠。Kajander向记者透露:“针对品牌保护,我们法律部已经联合市场营销部成立联合团队,在必要时针对商标侵权纠纷采取相应措施,针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而联合侵权行为发生地工商局、公安局等行政部门采取高效有力的‘打假’措施,以维护品牌形象,实现商标保护的目的。”
简历是有针对性的自我介绍的一种规范化、逻辑化的书面表达。对应聘者来说,简历是求职的“敲门砖”。那你知道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有哪些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1姓名:杨女士性别:女
婚姻状况:已婚民族:汉族
户籍:江苏-淮阴年龄:30
现所在地:广东-东莞身高:160cm
希望地区:广东-东莞
希望岗位:律师
寻求职位:律师
待遇要求:可面议
最快到岗:随时到岗
教育经历
2002-06~2006-06北京大学法律本科
培训经历
2010-10~2010-11东莞科技办企业专利管理专利工作者证
2009-06~2009-09在职学习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证
2007-11~2007-12江苏淮阴黄河驾校汽车驾驶驾驶证
工作经验至今6年0月工作经验,曾在3家公司工作
_公司(2010-07~至今)
公司性质:其他行业类别:法律服务
担任职位:执业律师岗位类别:律师
工作描述:担任政府、协会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刑事辩护人、代办取保候审。
经济、民事、行政、劳动案件的调解、诉讼与仲裁。
清收债款、工程款等。
办理投资、融资、并购、清算与破产、公司上市等法律事务。
企业劳动规章、工资制度审核与制定等劳动法律事务。
_公司(2009-06~2010-06)
公司性质:外资企业行业类别:其它生产、制造、加工
担任职位:法务主管岗位类别:法务人员
工作描述:建立与完善公司合同管理体系。
建立与完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修订企业规章制度。
诉讼案件的处理。
法务室管理工作。
企业法律宣传工作。
_公司(2007-03~2009-05)
公司性质:外资企业行业类别:法律服务
担任职位:法务专员岗位类别:其他相关职位
工作描述:1﹑负责公司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纠纷等诉讼案件处理,在职处理案件近五十余起,案件胜诉率达90%以上。
2﹑审查公司一系列商业合同。
3﹑制定修改公司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拟定劳动合同版本。
4﹑与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律交流﹐强化企业法治管理。
5﹑回复企业相关法律咨询。
_公司(2005-12~2006-12)
公司性质:其他行业类别:法律服务
担任职位:律师助理岗位类别:其他相关职位
工作描述:起草各类法律文书、_协助律师参加案件诉讼程序、接受各类法律咨询服务、整理归档案卷资料及协助执业律师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技能专长
专业职称:
计算机水平:初级
计算机详细技能:
技能专长:擅长写作、绘画。
语言能力
普通话:粤语:
英语水平:PET3口语一般
英语:一般
求职意向
发展方向:希望从事法务经理、企业法律顾问
其他要求:
自身情况
自我评价: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2基本信息
姓名:赵_
性别:女
婚姻状况:未婚
民族:汉
户籍:天津
年龄:28
现所在地:长沙
身高:165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求职意向
希望岗位:律师
工作年限:6年
职称:初级
求职类型:全职
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面议
工作经历
_年3月—至今_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部/经理助理。主要工作是:
一、对外方面
1、在律师的指导下负责该公司全部对外法律事务。
2、参与公司大型合作项目(包括学校设施整改工程、装修扩建等项目)的洽谈,项目分析、论证以及公关工作,实施执行,沟通协调部门间工作关系提升工作效率。
3、在学校学生保险方面因业务接触也很多也熟悉该业务流程。
二、对内方面兼管理行政事务
1、起草,审议公司业务有关合同,记录/回答有关法律问题咨询,处理一般劳动争议事件等。
2、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其他工作任务或是公关任务。
3、有一定的行政后勤工作经验:采购工作服装、安排卫生清洁、车辆管理。
_年3月—_年7月_有限公司,担任法务专员。主要工作是:
1、合同管理,起拟文稿,办理律师证年检,及相关文案管理工作。
与客户沟通提供公证/见证业务咨询等,客户接待。
2、为有关政府部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等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或合作参与相关调解工作。
3、组建核心团队长期永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安保险等公司风险管控(包括车贷/房贷等不良资产管控)熟悉该部门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4、合作中长期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单位处理不良资产或提供法律意见;
熟悉该部门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5、为广州市内几大汽车销售商常年提供法律服务并承办车贷担保的风险管控,熟悉该单位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6、广东省内客户公司的商帐管理,安排人员调查跟踪财产线索以及正面接触当事人;
完成上级交办的与客直接洽谈诉讼业务及其实施细节,并根据客户要求迅速及时处理高难度的调查取证工作。
7、在律师的指导下能独立完成民事类案件,从调查分析,提出实施意见,整理数据,补充证据,立案,起诉,出庭到最后阶段执行工作,根据委托人要求与法院协调推动案件审理、审判或执行的相关工作。
8、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案卷整理,归档管理,办案总结,做好回访;
并根据合作需要制定业务申请计划大力拓展新客户。
9、曾经独立过多起工厂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财产转让纠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稳妥途径解决。
10、曾经独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尤其是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历:本科
毕业日期:2009-07
专业:法学
语言能力
英语水平:一般
国语水平:良好
粤语水平:优秀
自我评价
1、本人专业基础知识扎实,有较长时间的法务实践,在公关接洽,合同管理,财产调查、起草文案等方面都有工作经验积累。
2、在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的指导下曾经独立过十多起工厂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财产转让纠纷,尤其熟悉民商事合同纠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稳妥途径解决。
3、曾经独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
4、在公司从法务专员成长到经理助理,尤其熟悉公司一般法务工作,在处理人事和劳动纠纷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
5、适应能力较强,性格随和,做事耐心。
擅于沟通总结,勇敢改正错误,团结友人。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3本人概况
姓名:_
性别:男
民族:汉
政治面目:党员
学历(学位):本科
专业:法律
联系电话:_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_号
邮编:
EmailAddress:
呼机: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中央民族大学1992.9--1996.7法律专业
_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
_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听说读写熟练
_练掌握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操作及使用
工作经历
_996.9--1998.9_大型国有股份制企业
法务人员
处理公司日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及知识产权事务/负责防范法律范围内的风险,与其他部门共同协作防范各类风险/培训员工法律知识
_998.10--至今_集团公司
律师
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起草、审核公司相关合同方面的法律文件/拟定公司法律规章制度和法制建设方案/参与处理公司内外经济纠纷和公司重大业务谈判等
个人简介
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法律文件;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爱好广泛,乐于与人交往,较好的团队精神。
本人性格
开朗、谦虚、自律、自信(根据本人情况)。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4基本资料
姓名:
性别:男
民族:汉
政治面目:党员
学历(学位):本科
专业: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邮编:
email:
背景
毕业院校:中央民族大学
通过国家律师资格
通过国家六级,听说读写熟练
熟练掌握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操作及使用
工作经历
20__/9——20__/9,__大型国有股份制企业
法务人员
处理公司日常诉讼、非诉讼事务及知识产权事务/负责防范范围内的风险,与其他部门共同协作防范各类风险/培训员工知识
20__/10——至今,__集团公司
律师
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事务/起草、审核公司相关合同方面的文件/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制建设方案/参与处理公司内外经济纠纷和公司重大业务谈判等
个人简介
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文件;熟悉各类公文、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爱好广泛,乐于与人交往,较好的团队精神。
本人性格
开朗、谦虚、自律、自信(根据本人情况)。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5个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居住地:上海
电话:
E—mail:
最近工作〔2个月〕
公司:北京市__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行业:法律
职位:专职律师
学历
学历:硕士
专业:法学
学校:复旦大学
自我评价
本人勤奋踏实,细致谨慎,能吃苦耐劳,上进心与学习能力较强。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兼顾诉讼与非诉业务且均较为熟练,口才好,擅长商业谈判,擅长销售、租赁、并购等房地产传统业务,透彻了解企业融资方案的实际、风险的把控、熟悉担保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一个月内
工作性质:全职
希望行业:法律,金融/投资/证券,多元化业务集团公司,建筑/建材/工程,房地产开发
目标地点:上海,浙江
期望月薪:10000—14999/月
目标职能:律师/法务/合规,咨询/顾问
工作经验2010/7——至今:北京市__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150—500人)〔2个月〕
所属行业:法律
公司与房地产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一般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领域法律事务,业务涵盖公司法务、争议解决、股权转让、房地产信托、知识产权等。
2009/3——2010/6:上海__律师事务所(少于50人)〔1年3个月〕
所属行业:法律
专职律师,执业领域:一般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务、股权转让、劳动争议等合同法、经济法领域法律事务。公司法务:根据律所安排,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合同审核、纠纷解决、项目跟踪等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教育经历
20__/9——20__6__大学法学硕士
20__/9——20__/7__大学日语本科
证书:
20__/3律师执业证书
20__/1职业咨询师(中级)
20__/9国家司法考试证书A证
20__/7日语一级证书
20__/6大学英语六级
语言能力
日语(精通)
英语(精通)
西山煤电设备租赁公司是西山煤电集团公司煤炭生产所需租赁设备的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受集团委托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合同管理,主要负责以下三部分业务工作:一是负责集团9个生产矿综采、综掘、岩巷作业设备、移动瓦斯抽放设备的租赁业务;负责设备的固定资产管理、技术选型、更新设备计划申报、与制造厂签订技术协议、生产现场的技术管理和综采工作面的设备衔接;参加租赁设备的招标和设备的出厂验收。二是负责租赁设备的修理,其中大修部分由集团统一计划管理,中小修部分由设备租赁公司按核定检修费指标控制安排使用。三是负责集团9个矿和8个选煤厂机电配件的采购供应;负责各矿、选煤厂配件单耗指标和配件储备资金指标的测算和考核,以及集团的配件信息化管理工作。2007年以前,西山煤电设备租赁公司的合同管理一直采取手工和纸质相结合的非信息化方式,由于标的物种类繁多、业务量十分庞大,传统的手工、纸质合同管理方式不但工作量大,而且无法做到统筹兼顾,难免发生误差、影响决策。为切实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从2007年开始,西山煤电设备租赁公司依托西山煤电集团的配件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了自己的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2012年对系统进行了技术升级。系统运行模式是,根据集团9个矿和8个选煤厂的配件需求计划,生成对应的采购合同,内容包括配件的型号规格、招标价、入库价、供应商等,系统自动记录合同的履行状态,通过合同台账监测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系统凭借计划管理、供应商管理、合同台账、验收管理、合同台账、统计分析、队组消耗控制、代储管理等模块和功能,基本实现了合同管理信息化。合同编号、软件开发、网络平台是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三个主要支撑:
1.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是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到系统运行的效率,所以采用分级分类的编号形式。《设备租赁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九章规定,所有正式合同必须进行编号,编号规定如下:a、工业产品买卖合同编号为ZL+01+XJ(XG)+年份+合同类别+合同顺序号。其中,ZL代表设备租赁公司,01代表工业产品买卖合同,XJ代表西山集团,XG代表西山股份,年份为签订合同年份的后两位阿拉伯数字,合同类别包括采掘、三机、支架、电器、选煤、泵站等,合同顺序号是合同签订的顺序编号。b、设备修理合同编号为ZL+04—XJ(XG)+年份+合同类别+合同顺序号,合同类别包括大修、中修、不保修、更新等。
2.软件开发。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软件以“先进、开放、实用”为指导思想,按照分层设计的思路,采用C++语言开发,通过通俗易懂的人机互动界面,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和交互性,使合同与业务部门的应用实现了数据级的共享交换,合同与业务部门的工作流程实现了应用级的互联互通。
3.网络平台。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紧紧依托西山煤电集团的配件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了设备租赁公司与各矿、厂机电科网络互联互通。网络平台的布局方式为三层布局:各矿、厂机电科为接入层;各矿、厂信息中心为汇聚层;西山煤电信息中心为核心层。
二、西山煤电设备租赁公司合同管理信息化成效
随着信息化在合同管理中的深入,其优越性逐渐被各矿、厂认可。以信息化为手段的规范化标准化合同管理从合同起草开始,跨越合同评审、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止于结算,并以合同档案的形式归档到系统,形成了一套闭合完整的合同管控资料,改变了传统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和随意性。
1.优化管理模式,革新管理理念。推行合同管理信息化,在管理路径上实现了由过去“偏离纠偏再偏离再纠偏”的被动式控制向“调查分析决策落实跟踪总结”的主动式控制的转变;在管理方式上实现了由过去的手工经验式粗放型合同管理模式向以PDCA循环模式为主的精细化合同管理模式的转变;合同管理的工作量和误差明显减少,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促进了企业管理理念革新。
2.信息化确保合同数据真实有效。通过信息化管理,合同数据能够利用网络及时反馈,在加强合同动态管理的同时,拓宽了收集合同数据信息的渠道,确保了合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为招标谈判及标后预算提供了详细数据,为企业提升决策水平提供了数据平台。
3.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合同管理信息化提高了公司对包括各种配件在内的吨煤成本消耗情况的控制和监督效能,降低了库存占用资金,优化了库存结构,加强了对供应商的约束和平衡,促进了公司降本增效。
三、对西山煤电设备租赁公司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的建议
如何从操作性、事务性的传统工作层面走向管理性、战略性的层面,这是合同管理真正要“管理”的长远问题。西山煤电设备租赁公司合同管理信息化成效明显,在系统日常运行和维护过程中,租赁公司以及各矿、厂机电科工作人员也发现了某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概括为以下方面:一是管理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表现为部分合同没有严格执行招标采购价格,有的矿、厂业务科存在先使用配件、后签订合同的情况;二是信息化程度有待提高,表现为信息查询、检索功能尚不够完善;三是工作效率有待提高,表现为系统登录、人员操作速度较慢等。以上问题的存在,既有少数工作人员认识不到位、责任心不强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不健全、硬件软件缺乏等客观方面的原因。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提出以下建议:
1.严格界定合同审批程序和权限,明确岗位职责,提高管理规范化水平。(1)审批程序:合同由设备租赁公司管理科和签订合同的矿、厂业务科共同办理,严格按照公司合同审批表的流程执行。设备出租合同由管理科审核,设备科复核,公司副经理审批:设备退租合同由管理科审核,公司副经理复核,公司经理审批决定承修单位:产品买卖合同由配件科审查,管理科审核,公司法律顾问复审,公司副经理复核,公司经理审批执行;设备修理合同由设备科科长、技术科科长审查,管理科审核,公司法律顾问复审,公司副经理复核,公司经理审批执行。(2)审批权限:各业务科科长是本部门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填写的合同内容条款负责,对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有权责令重新填写;管理科除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外,主要负责对签订合同对方的企业名称、资质材料、经营资格和合同内容中的价格、数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进行把关;公司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对合同文本条款内容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复审;公司副经理除对合同内容进行整体复核外,主要负责对合同的价格、质量和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把关;公司经理负责对全部合同实行监控并签发执行。(3)协调机制: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对本单位业务员签订的合同内容,认为不合格不合法,有权退回合同,业务员重新签订;对按照规定属于复审部分的合同内容,认为不合格不合法的,有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合同审查,提出意见后,由经理签发;合同业务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所采购配件的价格或设备修理预算要严格审查,采购同单位、同品种、同规格的配件高于上年的,或者同一承修单位修理同一型号设备且鉴定结果相近、修理预算高于上期的,要在签订合同时附调价说明书,调价说明书需由业务科科长、副经理、经理审批后生效。(4)约束机制:管理科是完成合同盖章生效的最后环节,必须按照法律和专业标准的要求,对合同全部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问题立即汇报领导,严禁不合格或无效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必须由管理科合同管理员核对合同和发票,核对无误后在发票上标注合同编号,加盖审核章,财务科方可结算,未经管理科审核及盖章的原始发票,财务科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同时,配件产品买卖合同、设备修理合同要求年履约率为95%以上,对于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合同,终止履行。
2.完善扩展系统模块,提高信息查询、检索功能。(1)合同进度管理模块:分为合同实施控制子模块,合同变更管理子模块,索赔管理子模块。合同实施控制子模块主要对合同履行进度等方面的信息进行准确分析和实施动态管理,将配件需求计划与合同履行情况对比,找出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从而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合同变更管理子模块可根据原合同与变更后合同的对照表,自动生成变更清单,生成变更详情表,计算变更净值和变更费用,并及时反映变更后的总费用变化情况;合同索赔管理子模块包括索赔文件管理、索赔鉴别管理、索赔计算管理、索赔证据管理等,为管理人员提供有关查询、收集有关索赔的各类数据的服务等。(2)合同文件管理模块:进行合同数据的输入、修改、合同文件的检索、查询等,其包含的数据有: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配件清单,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资料、技术要求等。(3)合同条款检索模块:可对各类合同条款进行检索,以便监督合同的履行,分为有条件检索和无条件检索,有条件检索按使用者所选择的条件进行检索查询,无条件检索按合同条款的自然顺序进行检索;选择条件可分为:合同编号检索、主题词检索、条款检索。(4)合同查询系统模块:分为合同法律法规检索子模块、常用合同范本查询子模块、其它子模块。合同法律法规检索子模块主要功能是对有关合同管理方面的合同法律法规及时更新查阅;常用合同范本查询子模块主要功能是检索查询和调用各种合同格式范本,使合同的生成更加方便、准确、快捷;其它子模块是为了方便系统用户,让用户自己增加功能而留的待开发模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