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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联公司)与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盟公司)均系提供网络平台服务(IPP)的经营者。创联公司与汇盟公司的网页的结构设计、网页的内容、以及双方广告的结构设计、广告内容相似,但网页中除IPP行业通用名称有部分相同外,两公司网页的文字表述不同。创联公司认为汇盟公司的宣传行为,构成了对创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
原告诉称:
原告自1996年成立后,通过几年的努力,成功建立了“你好!中国”(HI!China http://www。jocjoma。com)网站,并以积极开展为国内知名企业在互联网域名注册和保护而闻名业界。1997年我公司将虚拟主机概念和服务引入中国,并将自己定位于IPP(网络平台服务商)。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为了取得竞争优势,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大量抄袭了创联公司网站的内容和平面广告的内容。汇盟公司的抄袭行为已经侵害了创联公司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同时,汇盟公司利用这种方式,达到挤占创联公司努力开创的市场和客户的目的。汇盟公司在其网站和广告宣传中,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提供网络服务的宣传行为,不仅是对同行业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汇盟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创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二、赔偿创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商誉损失30万元;三、汇盟公司承担创联公司的调查费、律师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汇盟公司辩称并反诉称,创联公司称汇盟公司抄袭其广告及广告创意与事实不符。创联公司与汇盟公司都是同业经营者,广告所揭示的各自的业务范围有所雷同或相似,但这恰恰是所有IPP的共性所在,根本不存在抄袭的问题。公证书所证明的也仅是汇盟公司使用了创联公司网页的部分内容,并非全部内容,即使抄袭行为成立,也仅是对创联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因此,创联公司以汇盟公司抄袭其网页内容、广告内容及低于成本价进行经营为由,称汇盟公司构成了对创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是与法律规定不符的,创联公司经济损失的请求也没有合理的确实的证据。因此,不同意创联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我方认为创联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我方的不正当竞争,理由是,第一、创联公司以诉讼作为借口在法院尚未对事实作出认定之前,就进行炒作,编造虚假事实和假象,擅自给汇盟公司作“不正当竞争”的定性,给反诉人的商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并在其炒作过程中使用许多虚假的、法律禁止的用语,比如称反诉人“抄袭的行为是一贯的…”;在法院告诫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不要进行非客观的报道之后,仍然在1999年12月7日的媒体上进行了歪曲报道,并擅自向社会公开法院开庭的时间,创联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汇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第二、创联公司在法院受理其起诉后,违反了反正当竞争法的第九条和第十四条,在媒体上对自己进行虚假的、不切实际的宣传,比如称自己为“中国最大的、无与伦比的、最大的…”等用语,擅自将自己的公司与包括汇盟公司在内的其他同行进行不客观地比较,损害了包括汇盟公司在内的其他同行的商业信誉,给社会公众造成误解,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为调查创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汇盟公司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创联公司应该承担汇盟公司为调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反诉请求:一、创联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在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同媒体上向汇盟公司公开致歉;二、赔偿汇盟公司因创联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调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2400元,并承担反诉费。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创联公司(网址为:HI!China http://www。hichina。com和www。net。cn)与汇盟公司(网址为:www。sinonets。net和www。bhm。com。cn)均系提供网络平台服务(IPP)的经营者。创联公司与汇盟公司的网页的结构设计、网页的内容、以及双方广告的结构设计、广告内容相似,但网页中除IPP行业通用名称有部分相同外,两公司网页的文字表述不同。
汇盟公司承认其网站的在线注册抄袭了创联公司网站在线注册的内容。
创联公司自1999年1月起,一直是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全国优秀第一名。同时,在诉讼中,创联公司向媒体透露本案的开庭时间、地点及案由,与法院公告内容是一致的。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是创联公司的行为。
汇盟公司与创联公司均在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运营公司NSI进行国际域名注册,其注册费为70美元/两年;国内域名注册机构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CNNIC)收取的费用为300元人民币/年。汇盟公司在其1999年8月开始的广告中称,其国际域名注册费为550元/两年,国内域名注册费250元/年。在庭审中被告称其国际域名注册费为550元,如果租用空间将另加收300元手续费,国内域名也如此,租用空间加收手续费。但汇盟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未明确租用空间将加收手续费。创联公司因诉讼支出公证费人民币3000元,律师费30000元。汇盟公司因诉讼支出公证费2400元,律师费50000元。
经对创联公司和汇盟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法庭质证,合议庭认为,创联公司的证据6、7、11能够证明汇盟公司的域名注册项目中的国际域名注册、国内域名注册的域名在线注册反馈表,及在汇盟公司表中和CGI程序配合使用的页面所用程序所需要的几十个自定义变量的名称及表格宽度与创联公司完全相同;证据8能够证明创联公司向汇盟公司交涉过汇盟公司抄袭创联公司网站内容一事;证据13能够证明汇盟公司1999年8月起在《计算机世界》上所作的关于域名注册费用的宣传是不准确、不全面的;证据15证明创联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创联公司的其余证据不能够证明其所要证明的问题。汇盟公司的本诉证据1~13能够证明其网页并未抄袭创联公司的网页首页内容,但不能否认其抄袭了创联公司网站中在线注册项目的内容;汇盟公司的反诉证据是有关网站和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能证明创联公司散布虚假事实;证据16能够证明汇盟公司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亦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以文字、图形、颜色结合而构成的具有独创性的网页,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汇盟公司的网页设计结构、部分服务项目内容与创联公司的网页设计结构、部分服务项目内容相似,但这种相似是因为双方都是经营IPP业务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决定的。创联公司并不能证明其是这种版式结构的最初设计者而享有该版式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汇盟公司的广告设计和内容并不构成对创联公司著作权的侵害。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点击汇盟公司的域名注册,其国内域名注册、国际域名注册的域名在线注册反馈表与创联公司的域名在线注册反馈表基本相同,因此,能够认定汇盟公司抄袭了创联公司独立创作的享有著作权的在线注册项目内容,其行为构成了对创联公司著作权的侵害。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取得竞争优势的目的。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汇盟公司与创联公司均在NSI进行国际域名注册,其注册费为70美元/两年;注册国内域名,CNNIC收取的费用为300元人民币/年。因此,汇盟公司在未获得域名注册机构的域名注册费折扣的情况下,在其网页和广告宣传中所宣传的国际域名注册费550元人民币/两年,国内域名的注册费为250元人民币/年的价格,是一种低于成本价格的经营价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创联公司等同业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汇盟公司认为,其除收取域名注册费外,如果消费者租用空间还将另加收300元人民币的手续费,因此其经营价格并不低于成本价格。但事实上汇盟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有单独的租用空间价格,其加收的手续费并不包括空间租用的费用,其在广告中并没有说明加收手续费。因此,汇盟公司的辩称没有道理,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赔偿问题,法院将参考创联公司开发在线注册项目的成本为基数考虑对其著作权侵权部分的赔偿;对不正当竞争部分的赔偿,因汇盟公司的行为不仅仅是针对创联公司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对其损失,法院酌情考虑;对其因诉讼支出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汇盟公司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是以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为前提的。创联公司在诉讼期间,向媒体透露有关本案的案情、案由、开庭时间等信息基本上是客观真实的,亦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媒体对本案的相关报道,应本着文责自负的原则处理,而不应由创联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创联公司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构成对汇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删除在其网站域名注册项目中对原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域名注册项目内容的抄袭部分;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网页和广告中对域名注册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宣传行为;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主页(网址:www。somamets。net)就其著作权侵权行为向原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公开道歉,时间为24小时,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将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费用由被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因侵害著作权赔偿原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因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3000元;五、驳回原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关于被告侵犯其网页首页和广告著作权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反诉原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反诉被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构成对其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
? 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并不应为作品的载体不同而进行区别,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作者的著作权都应受到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网页作品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网页一般是一种以上的作品形式的汇编,因此,一个网页是否获得著作权保护,取决于该网页是否构成“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低价倾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它是指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诋毁商誉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它是指生产经营者自己或者利用他人,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对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贬低,致使其无法正常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而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的行为。
适用法律《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学理分析
第一,关于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网页一般是由以文字、图形、颜色、录音、活动等多媒体的元素结合而构成。与我们通常所熟知的作品不同的是,网页以网络作为其载体。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并不应为作品的载体不同而进行区别,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作者的著作权都应受到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网页作品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此外,对于网页来说,仅由一个单纯的作品构成的情况很少见。基本上,都结合了一种以上的作品形式,如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音乐作品等。这些素材经过网页制作者的编排组合形成了我们所见到的网页作品。因此,一个网页是否获得著作权保护,取决于该网页是否构成“汇编作品”。
一审法院的判决中也充分肯定了网页作品可受著作权保护的观点。
第二,关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标准。
网页或者说汇编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标准如何呢?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所以,网页是否受著作权的保护,关键看网页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是否体现了独创性。
本案中,创联公司网站网页的首页中所涉及的设计结构和部分服务项目内容的编排是由经营IPP业务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决定的,属于公共领域,这种设计结构和编排不能够体现选择或编排的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所以,汇盟公司的网页设计结构、部分服务项目内容虽然与创联公司的网页设计结构、部分服务项目内容相似,但是,汇盟公司的网页首页并不构成对创联公司网页首页的抄袭。创联公司在有关报纸上所作的广告的版式结构、服务项目内容也属于一种汇编,这种汇编不能够体现设计者选择或编排的独特性,它是由经营IPP业务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决定的,属于公共领域,所以创联公司对此不享有著作权。因此,汇盟公司的广告版式结构,服务项目内容虽然与创联公司的相似,但并不能认定为侵权。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对这些行为的定性存在问题。法院并没有提出著作权保护的标准是什么,因而不加判断地就认为,创联公司网站的首页中所涉及的设计结构和部分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广告中版式结构、服务项目内容应受著作权保护。汇盟公司的这些内容不构成侵权是因为不构成抄袭。这种判断在定性上是错误的。同时,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创联公司并不能证明其是这种版式结构的最初设计者而享有该版式设计作品的著作权。这种判断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4项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所以,创联公司作为署名人,不必证明自己是作者,并享有著作权。
第三,关于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
低价倾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它是指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法律特征:①行为的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③经营者低价销售商品时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然后获得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推行垄断价格,牟取高额的垄断利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法院认定汇盟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是正确的。
第四,关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认定。
诋毁商誉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它是指生产经营者自己或者利用他人,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对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贬低,致使其无法正常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而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主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①行为主体是经营者;②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并出于占领市场、排挤竞争对手的商业目的;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低或者诋毁竞争对手;④该行为已经或可能造成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损害。诋毁商誉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①在市场交易中,利用散布公开信、召开新闻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②在销售、业务洽谈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③在所出售商品的包装说明上,对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进行诋毁、诽谤;④唆使他人在公众中散布竞争对手的商品质量有问题等谎言,使该商品失去公众的信赖;⑤组织人员以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管理部门、传播媒体作虚假投诉以增加竞争对手的社会投诉量,从而达到贬低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目的。
从本案来看,创联公司在诉讼期间,向媒体透露有关本案的案情、案由、开庭时间等信息基本上是客观真实的,亦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不构成对汇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专家点评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作为新的载体日益进入人们的生活,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也越来越多,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和著作权理论面临着重大的考验和挑战。但是,问题并不是要建立一套新的规则来解决网络中的纠纷,而是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解决这些纠纷。本案中所涉及的网页,以网络为载体,但载体的不同从来就不是判断是否享有著作权的标准。在网络环境下,同样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作者的著作权都应受到保护。目前的网页基本上不是单纯的一个作品,而往往是一种以上作品的汇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不论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的汇编,还是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只要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就可以受著作权保护。因此,网页是否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于网页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是否体现了独创性。
[关键词] 域名 商标 冲突 解决方案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在互联网上注册自己的域名,企业最新消息,宣传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依靠多媒体的神奇功能迅速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增加贸易机会。同时,由于一个具体的域名在整个互联网上只能有一个惟一的单位使用的规定,实际上,域名具有与注册商标或名称相似的意义,其商业价值越来越被看好。但由于域名在internet上具有惟一性,而且在域名注册中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于是便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许多商家在准备注册与自己商标一样的域名时,却发现该域名早已被他人注册。这就是所谓的“域名抢注”,域名已经与原有的知识产权中的权利发生了冲突,尤其是商标权。如何合理解决这些纠纷,为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进入网络时代提供了思考的方向。
一、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由于域名和商标注册的法律依据不同、注册机构不同等原因,实际中大量出现商标和域名的冲突问题。由于域名注册机构是民间组织,而不是政府管理机关,没有行政管理权限,因此,它们对域名的注册审请不作实质性审查,而是由注册申请人自己确保其申请注册的域名不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
1.域名和商标冲突的形式
(1)二级域名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同一商标被不同的商业组织所有,只能有一个人注册域名,谁在先注册,谁获得注册域名。这就会出现域名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对于这种情况,由于双方均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不能认定域名注册构成商标侵权。另一种情形是自己没有商标专用权,故意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域名,并企图以高价向商标权人出售的情况,很多全球性的大公司均有过类似的经历。
(2)二级域名同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双方有商业上的竞争关系,一方有通过该域名谋利或取笑对方的目的。
(3)三级域名与他人商标相同。有很多大商业组织或其他机构,由于内部使用的电脑数量很大,出现很多三级域名,有的域名会出现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形,如在大学教育组织中,这种现象更加突出。
2.域名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虽然也有人认为,域名是企业的第二商标,注册网络域名等于拥永久性电子商标。但是,我们要说域名就是域名,一般情况下,域名根本不会同商标发生冲突。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域名作用看,它只起地址的作用,域依附特定商品,也不与特定商品相联系,不代表着一个企业,一项商品的综合信誉;域名在使用过程中,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域名没有侵害他们的商标权的基础。
(2)从商标名称在域名所占的比例分析,商标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也就是说,商标所具的无形资产不被域名用户“搭便车”使用,因此,缺乏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条件。
(3)从商标自身的保护范围看,它的权利不能辐射到域名领域。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只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但域名是互联网用户的网络地址,它既不是一种商品,也不是一项服务,所以,从商标法出发,商标权人无权要求他人停止域名使用。
所以说,域名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或者说域名注册造成对商标权的侵犯,惟有从反淡化的角度在保护驰名商标时,才可能发生。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已成为国际共识,目前已有国际法律框架就位。
二、域名争议的解决方案
1.民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解决方案
(1)NSI的解决方案,商标权人如果对他人的域名有异议,可以向NSI发生声明。NSI在收到声明之后,就会向域名的持有人发出一个书面通告,告之其域名将会被冻结,期限为30天。契约期间,商标权人和域名持有人可以就该域名磋商或通过别的方式解决纠纷,NSI会就其结果作出相应的措施;或者将域名转让给商标权人,或者域名持有人继续持有该域名。如果30天的期限里有结果,域名持有人的域名将会被取消。
(2)ICANN方案。1999年8月26日,ICANN公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同年10月24日,又公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实施细则》,为域名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统一的规则。域名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域名注册的时候,要接受ICANN制定的格式化条款,即接受《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作为解决其与域名注册组织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之间因其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纠纷的规则和条件,才能获得域名注册。
(3)CNNIC的解决方案。根据CNNIC现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CNNIC对域名争议的解决办法是:“第15条,在由于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域名注册人与第三方的纠纷中,CNNIC不充当调停人,由域名注册人自己负责处理并且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注册人可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CNNIC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作废,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CNNIC无关。”
自国务院公布《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来,广东自贸区建设已有一年。成立以来,广东自贸区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发展金融业态。截至2016年3月,广东自贸区内集聚了各类金融机构和创新型金融企业42844家,金融创新创下全国多个第一。①金融企业的集聚和金融业态的迅速发展,意味着广东自贸区内的营商环境在不断提升,因此吸引了众多国内外投资者“安家落户”。在看到业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随着金融企业的增多,金融创新活动日益增多,金融纠纷也随之增加,金融风险集聚效应更加明显。这都对自贸区营商环境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应当积极面对。
一、营商环境是衡量自贸区建设的重要指标
建立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我国深化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我国自贸区建设的目的之一。营商环境的改善,将极大地提升市场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正如世界银行高级副行长兼首席经济学家考什克?巴苏所指出的:一个经济体的成败取决于多种变数,其中往往被忽视的是那些方便企业和营商的具体细节。我指的是那些决定开办企业的难易度、执行合同的速度与效率、贸易所需要的文件等等的法规。在这些法规上做出改善实际上是没有成本的,但却能对促进增长与发展起到变革性的作用②。
目前,对营商环境评价标准最为系统、全面的是世界银行每年公布一次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③。按照世界银行的分析,营商环境通常包括开办和注销企业的流程和法律、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行政许可,等等。除了较为宏观的经济政策,细节性的法律条文虽然在平时看来对市场或GDP而言影响力有限,但是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运行顺畅,那么经济的运行就会顺利。否则,就会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并且导致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大打折扣。因而,法治化是建设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也是改善营商环境的基本价值所在。
二、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对自贸区营商环境改善意义重大
广东自贸区由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三个片区组成,按照建设方案,三个片区的定位各有侧重:南沙侧重于为先进制造业配套的服务型金融,前海侧重于资本开放型金融,而横琴侧重于为国内或跨国商品贸易提供贯彻贸易活动整个价值链的全面金融服务④。尽管广东自贸区的三个片区的金融服务功能定位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是要建立起高效率的现代金融服务业,而这本身也是自贸区营商环境改善的重要内容。建立现代金融服务业,相应地有必要配套建设高效、便捷、公正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这既是自贸区营商环境改善的应有之义,也是自贸区建设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保障。
1.普通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完全适应和满足自贸区金融创新的需要。自贸区建设奉行商事自由原则,通过设立“负面清单”来规范区内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允许区内的企业以相对更自由地模式运营。对于金融业而言,企业的经营模式和业务种类更具有创新性,金融创新会更活跃,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这些具有高度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和业务必然专业性和复杂性更强,由此产生的金融纠纷也更为复杂,对纠纷解决的专业性要求更强,有必要建立更贴合自贸区金融创新实际需求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2.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提升自贸区的商事效率。自贸区营商环境更强调效率,故而自贸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也需要特别注重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效率问题。一般而言,以诉讼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历时最长,并非最优方式。尽管无论何时诉讼都是纠纷解决的最后底线,但是能够以调解、仲裁等替代性的形式更有效率地解决金融纠纷,无疑是更契合自贸区建设的初衷。
3.建设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要求自贸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要与世界接轨。国际上,由于强调效率和保密,商事纠纷的解决更多地以非诉讼的方式。例如,香港地区对金融纠纷采取先调解、后仲裁的程序。由于诉讼的结果要为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认可,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国际司法合作程序,难度较大、效率不高。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更多地体现出纠纷主体间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合意”,其结果也容易得到参与调解的各方认可。
三、自贸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自贸区建设工作起步较晚,建设之初不少工作一片空白,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有限,存在的挑战与困难都不可低估,在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亦然。
1.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供给不足。相比较国内其他自贸区,广东自贸区有其特殊的区位优势和发展定位,但在营商环境方面仍然有所不足。例如,在世界银行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执行合同”⑤是其中一个主要指标。目前,虽然广州在中国众多城市的“执行合同”指标中名列第一。但另一个指标――“司法质量指数”⑥中,广州远远不及上海、北京。通过两个指标的对比可以发现,“执行合同”指标排名第一意味着广州的法院系统在合同诉讼方面的效率是最高的,那么广州在“司法质量指数”指标中落后原因很可能是替代性纠纷解决的不足。
2.配套法制创新不足。广东自贸区成立以来,主要的法律依据仅有广东省政府颁布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配套文件不足导致许多新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在金融纠纷解决领域,诉讼和仲裁方面并没有针对自贸区出台特别的规定;行业协会主导的调解方面,广东自贸区三个片区所在的行业协会出台了有关自贸区的规定,但一来法律层级较低,二来内容多是宣示性的,可操作性不强;在由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和由企业受理投诉方面,也没有针对自贸区的特别规定。
3.与国际接轨不足。自贸区要建设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各项制度都应与国际对接。事实上,目前我国自贸区内的法律制度并与国际法尚未对接,面临非常现实而困难挑战⑦。众所周知,美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由于国内法律制度已经和高标准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一致,其设立的自由贸易区的区内、区外在服务贸易、投融资制度等方面基本不存在法律冲突。作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对接的试验区,广东自贸区尽管定位于粤港澳经济一体化示范区,但是在法律上仍难以完成对接。例如,香港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如果能引进其作为广东自贸区的金融纠纷调解的组织,无疑能增进自贸区金融纠纷调解的专业性和公信度,为自贸区金融纠纷的便利解决提供一个高效率的渠道。但是受限于《仲裁法》以及自贸区尚未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何引进境外金融纠纷解决机构仍处在理论讨论的层面。
四、广东自贸区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议
未来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既要结合广东自贸区的区位特点和优势,又要从国情出发,充分考量国家对广东自贸区建设的要求和标准,发挥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作用,做到各方面协同发展。
1.做好顶层制度设计,明确自贸区内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价值定位
对于自贸区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应首先确定正确的价值追求和其内涵,以此为指导指定各阶段的机制建设⑧。时间是金融行业的重要价值尺度,自贸区更是追求时间上的高效率。自贸区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不仅要维护公平,更要追求高效。所以在制度设计上,必须作出清晰地定位,不能将各种纠纷解决机制搞成面面俱到的金融纠纷解决工具,而是能使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在各自所侧重的领域内发挥效用即可。
此外,自贸区建设的主管机关应当意识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提升自贸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未来自贸区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需求,留足政策空间,做好顶层设计。
2.充分利用好自贸区的试验权限,尽快出台实施配套制度
作为国家第二批建设的自贸区,广东自贸区需要加快配套制度建设,通过建章立制使得自贸区内的金融纠纷解决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因此,有必要依据自贸区的特色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例如,尽快构建广东自贸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由具有成熟经验的机构来主导该中心的日常运作,并且对积极接受调解的企业给予一定的通关、税收、投融资等方面的优惠。在仲裁方面,一是要给予自贸区内的企业更大的自主选择仲裁权利,二是要积极发展网上仲裁、简易速裁、临时仲裁等新的仲裁形式和方式,使得企业参加仲裁更加便利。在诉讼方面,要注意自贸区内企业多是进行跨国(地区)的贸易,涉外经济纠纷较多,多配备涉外经济案件的审判人员,配备翻译等司法辅助人员,做好司法配套工作。
3.与国际接轨,大力发展替代性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如前所述,由于自贸区更注重效率,所以非诉讼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相对而言更适应自贸区建设的需要。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过程中要注意与自贸区同步,与国际接轨。一是要主动遵循国际商事规则,尊重国际商事惯例,在调解和仲裁中适当借鉴和引用国际条约。例如,我国已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那么要争取做到我国仲裁机关和加入该公约的外国仲裁机构之间裁决能互通互认;二是要充分践行自由贸易之真谛,尊重企业自治,由纠纷双方自行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三是探索建立专业化的商事调解机构,将调解与仲裁、诉讼联动合作,增强调解的威信度和公信力,以最便捷地方式为企业解决纠纷。
注释:
①广东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创下多个全国第一广东自贸区一年新增金融类企业2.5万家[EB/OL].南方网.http://economy.southcn.com/e/2016-04/22/content_146422384.htm.
②世界银行《2015年营商环境报告》[eb/ol].中金在线.http://news.cnfol.com/guoneicaijing/20141212/19681552.shtml.
③世界银行于2003年开始每年公布一次全球营商环境报告。这份报告在起初仅包括5项指标和133个经济体。2016年,这项报告已经涵盖11项指标和189个经济体。其中,纳入评比的10项指标包括:开办企业、办理许可、得到电力、财产注册、获得贷款、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合同履行和办理破产。另外报告也关注劳动力市场法规这一项指标,但并不纳入衡量的体系当中。
④林江.广东自贸区如何推动特色金融的创新和发展[J].金融经济,2015,17:14-16.
⑤“执行合同”指标,针对的是合同执行的效率。这一指标主要通过追踪一起支付争议案件,收集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讼到最终获得赔付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和步骤,以此来衡量不同地区的营商环境。
⑥司法程序质量指数衡量的是每个经济体是否在其司法体系的四个领域中采取了一系列的良好实践:法院结构和诉讼程序、案件管理、法院自动化和替代性纠纷解决。
摘 要:文章以太和医院为例,分析了医院医用耗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阐述了HRP系统在医用耗材管理中应用后取得的成效,指出使用HRP系统管理医用耗材,可以降低库存成本,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HRP系统 医用耗材管理 降低库存成本
关键词:HRP系统 医用耗材管理 降低库存成本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165-02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165-02
医院资源计划(Hospital Resource Planning,HRP)是医院引入企业资源计划的管理思想和技术,整合医院自身资源,创建整体运行的系统化医院资源管理平台。医院借助HRP系统,可加强物资和药品的采购和库存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医院科学管理和科学决策的水平{1}。医用耗材管理是医院医疗活动的基础,如何提高医用耗材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减少浪费和库存占用,优化管理流程,更好地为临床服务,是医院信息化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笔者所在的太和医院在医院的信息化管理过程中,虽然将医用耗材的管理作为重点工作管理,原有的耗材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医院资源计划(Hospital Resource Planning,HRP)是医院引入企业资源计划的管理思想和技术,整合医院自身资源,创建整体运行的系统化医院资源管理平台。医院借助HRP系统,可加强物资和药品的采购和库存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医院科学管理和科学决策的水平{1}。医用耗材管理是医院医疗活动的基础,如何提高医用耗材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减少浪费和库存占用,优化管理流程,更好地为临床服务,是医院信息化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笔者所在的太和医院在医院的信息化管理过程中,虽然将医用耗材的管理作为重点工作管理,原有的耗材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医院医用耗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医院医用耗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医用耗材名称不规范。近几年新型耗材品种及型号增多,现有的分类和编码体系无法满足对耗材的规范化管理,同类耗材名称有多种,临床科室申报需求计划和实际需求不一致,导致库房管理人员找不到临床科室所需要的东西、财务审核容易出现差错、退货时有发生。每月各科室需专人报送纸质的耗材计划到库房,配送效率低下。
1.医用耗材名称不规范。近几年新型耗材品种及型号增多,现有的分类和编码体系无法满足对耗材的规范化管理,同类耗材名称有多种,临床科室申报需求计划和实际需求不一致,导致库房管理人员找不到临床科室所需要的东西、财务审核容易出现差错、退货时有发生。每月各科室需专人报送纸质的耗材计划到库房,配送效率低下。
2.医用耗材安全性不能保障。首先是供应商资质管理不规范。医用耗材采购有严格的证件管理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经营许可证、注册证和卫生许可证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还要审查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厂家产品授权、销售员授权等证件。不规范的采购供应将给临床医疗安全带来隐患和纠纷,所以在采购环节时要严把资质关,但单靠人力来完成审核和动态管理工作效率低下,容易出现差错。其次,存货保质监控缺乏管理。由于医疗耗材的特殊性,有效期要求的存货如果失效后进入临床使用不仅会导致医疗事故隐患,也会造成医院的经济损失,退回给供应商也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因此,需要加强存货的保质期监控和管理。
2.医用耗材安全性不能保障。首先是供应商资质管理不规范。医用耗材采购有严格的证件管理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经营许可证、注册证和卫生许可证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还要审查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厂家产品授权、销售员授权等证件。不规范的采购供应将给临床医疗安全带来隐患和纠纷,所以在采购环节时要严把资质关,但单靠人力来完成审核和动态管理工作效率低下,容易出现差错。其次,存货保质监控缺乏管理。由于医疗耗材的特殊性,有效期要求的存货如果失效后进入临床使用不仅会导致医疗事故隐患,也会造成医院的经济损失,退回给供应商也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因此,需要加强存货的保质期监控和管理。
3.医用高值耗材监管乏力。医用高值耗材一般指分属于专科使用,直接使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且价值相对较高的医用耗材。医用耗材属于高风险材料,其质量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到患者的生命安全。由于高值耗材的特殊性,在实际运行中一直是临床科室直接向供应商提货,临床科室集采购、验收、保管、使用于一身,最后凭使用的四联单办理出入库手续到医院结账。这种现行的管理模式不符合医院内部控制的要求,也不能做到高值耗材使用过程的全程跟踪。2011年我院高值耗材年消耗1200万元,占材料成本30%,是医院成本管理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但是高值耗材种类繁多增加了医院监管的难度。
3.医用高值耗材监管乏力。医用高值耗材一般指分属于专科使用,直接使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且价值相对较高的医用耗材。医用耗材属于高风险材料,其质量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到患者的生命安全。由于高值耗材的特殊性,在实际运行中一直是临床科室直接向供应商提货,临床科室集采购、验收、保管、使用于一身,最后凭使用的四联单办理出入库手续到医院结账。这种现行的管理模式不符合医院内部控制的要求,也不能做到高值耗材使用过程的全程跟踪。2011年我院高值耗材年消耗1200万元,占材料成本30%,是医院成本管理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但是高值耗材种类繁多增加了医院监管的难度。
4.缺货和不良库存时常出现。不良库存指积压库存和过剩库存,缺货指某物品的供应量不能满足临床需求,前两种库存都直接导致物流效率的低下和库存成本的上升,而缺货会直接影响临床使用,容易导致医疗纠纷。日常采购工作对需要耗材的数量和型号还停留在库管的经验层面上,不能有效关注库存的时效性。粗放的库存量控制方式给使过期积压耗材增多,对医院的日常运营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4.缺货和不良库存时常出现。不良库存指积压库存和过剩库存,缺货指某物品的供应量不能满足临床需求,前两种库存都直接导致物流效率的低下和库存成本的上升,而缺货会直接影响临床使用,容易导致医疗纠纷。日常采购工作对需要耗材的数量和型号还停留在库管的经验层面上,不能有效关注库存的时效性。粗放的库存量控制方式给使过期积压耗材增多,对医院的日常运营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二、HRP系统在我院医用耗材管理中的应用
二、HRP系统在我院医用耗材管理中的应用
我院自2010年开始使用HRP系统,对医用耗材进行全面管理,取得了以下改善:
我院自2010年开始使用HRP系统,对医用耗材进行全面管理,取得了以下改善:
1.规范耗材名称,提高领用效率。充分利用HRP系统,根据工作要求规范,建立耗材编码体系,做到一物一码{2}。要求供应商和临床科室严格按照规范的耗材名称填写,否则不能入库和领取使用。其次,通过HRP系统实施网上申领。网上申领由科室在HRP客户端进行网上材料申领、库房对申领信息处理、网上申领系统控制功能三部分组成。每个环节的单据可以自动引入生成,避免数据的重复录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简化临床科室申领的手续,提高医用耗材领用效率。
1.规范耗材名称,提高领用效率。充分利用HRP系统,根据工作要求规范,建立耗材编码体系,做到一物一码{2}。要求供应商和临床科室严格按照规范的耗材名称填写,否则不能入库和领取使用。其次,通过HRP系统实施网上申领。网上申领由科室在HRP客户端进行网上材料申领、库房对申领信息处理、网上申领系统控制功能三部分组成。每个环节的单据可以自动引入生成,避免数据的重复录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简化临床科室申领的手续,提高医用耗材领用效率。
2.设置预警功能,确保耗材安全。充分利用HRP系统对供应商的科学有效管理:在HRP系统中录用目前审核过的纸质文件,清理纠正重命名、供应商资质时效过期等问题,如当供应商授权资质时效到期前30天,系统将自动报警,提示供应商在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有效资料。在供应商重新提交有效的资质文件之前,系统不能发生与供应商的任何业务,确保医用耗材在使用资质上的安全可靠。其次,通过HRP系统可以将供应商的三证及授权等重要文件可通过扫描件导入本系统,在管理需要时可以快速调出和查看,提高工作效率。最后,通过HRP系统对需要进行保质监控的耗材设定保质期预警,确保材料的有效性,杜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2.设置预警功能,确保耗材安全。充分利用HRP系统对供应商的科学有效管理:在HRP系统中录用目前审核过的纸质文件,清理纠正重命名、供应商资质时效过期等问题,如当供应商授权资质时效到期前30天,系统将自动报警,提示供应商在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有效资料。在供应商重新提交有效的资质文件之前,系统不能发生与供应商的任何业务,确保医用耗材在使用资质上的安全可靠。其次,通过HRP系统可以将供应商的三证及授权等重要文件可通过扫描件导入本系统,在管理需要时可以快速调出和查看,提高工作效率。最后,通过HRP系统对需要进行保质监控的耗材设定保质期预警,确保材料的有效性,杜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3.监管高值耗材,保障合理使用。通过高值耗材业务流程改造和条码技术的应用,HRP系统可对高值耗材实施全过程、专业化、信息化管理。我院在心血管内科和中心手术室建立高值耗材二级库房,其中备有常用高值耗材料的基础库存量。临床使用高值耗材的科室需提前一天用申领系统在库存中选择所需要的耗材,在手术当天由护士将耗材送到各手术间使用,手术结束后在手术室扫描条码即可。这样通过HRP系统减掉二级库库存数量的同时,自动生成补货采购清单,传递到采购部门补充基础库存。HRP系统严格执行一物一码,可以实现高值耗材从采购、入库、出库到最终使用于患者的全过程追踪,实现科学监管,提高管理透明度,杜绝因耗材不合格可能产生的医疗质量隐患。
3.监管高值耗材,保障合理使用。通过高值耗材业务流程改造和条码技术的应用,HRP系统可对高值耗材实施全过程、专业化、信息化管理。我院在心血管内科和中心手术室建立高值耗材二级库房,其中备有常用高值耗材料的基础库存量。临床使用高值耗材的科室需提前一天用申领系统在库存中选择所需要的耗材,在手术当天由护士将耗材送到各手术间使用,手术结束后在手术室扫描条码即可。这样通过HRP系统减掉二级库库存数量的同时,自动生成补货采购清单,传递到采购部门补充基础库存。HRP系统严格执行一物一码,可以实现高值耗材从采购、入库、出库到最终使用于患者的全过程追踪,实现科学监管,提高管理透明度,杜绝因耗材不合格可能产生的医疗质量隐患。
4.采用ABC分类法,有效管理库存{3}。有效的医用耗材库存政策不仅能保证日常医疗需要,还能降低库存占用资金。充分利用HRP系统的功能,将我院库存耗材按照占用资金多少分为ABC三类,并采取不同的库存控制策略:对A类耗材重点管理,在保证经常性库存和保险性库存的条件下,尽量减少库存量,减少流动资金占用;B类耗材可适当控制,C类耗材可增加订货量。ABC分类法可在不影响库存控制整体的同时,减少库存人员管理的工作量。同时在HRP系统中对每类耗材设置库存数量的上下限和保险性库存数量,有效减少库存积压和缺货现象的发生。
4.采用ABC分类法,有效管理库存{3}。有效的医用耗材库存政策不仅能保证日常医疗需要,还能降低库存占用资金。充分利用HRP系统的功能,将我院库存耗材按照占用资金多少分为ABC三类,并采取不同的库存控制策略:对A类耗材重点管理,在保证经常性库存和保险性库存的条件下,尽量减少库存量,减少流动资金占用;B类耗材可适当控制,C类耗材可增加订货量。ABC分类法可在不影响库存控制整体的同时,减少库存人员管理的工作量。同时在HRP系统中对每类耗材设置库存数量的上下限和保险性库存数量,有效减少库存积压和缺货现象的发生。
三、结语
三、结语
我们通过HRP系统管理医用耗材,规范了医用耗材的名称,提高了医用耗材的安全性,加强了高值耗材的监管,避免了缺货和不良库存时常出现,为临床科室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后勤服务,降低了医院库存成本,并为医院领导及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提供了决策的理论依据,提高了医院核心竞争力{4},使医院步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我们通过HRP系统管理医用耗材,规范了医用耗材的名称,提高了医用耗材的安全性,加强了高值耗材的监管,避免了缺货和不良库存时常出现,为临床科室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后勤服务,降低了医院库存成本,并为医院领导及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提供了决策的理论依据,提高了医院核心竞争力{4},使医院步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注释:
注释:
{1}刘勇.医院信息化HRP系统的探索.中国当代医药,2010,17(18):135.
{1}刘勇.医院信息化HRP系统的探索.中国当代医药,2010,17(18):135.
{2}杜显峰,卢光泽,刘新明.信息化和集约化的HRP系统在医院耗材物流管理中的应用研究.中国医院,2010,14(6):46-48.
{2}杜显峰,卢光泽,刘新明.信息化和集约化的HRP系统在医院耗材物流管理中的应用研究.中国医院,2010,14(6):46-48.
{3}伍宇空,朱烨.ABC分类法在医院物资管理中的应用探讨.中国卫生经济,27(7):49-50.
{3}伍宇空,朱烨.ABC分类法在医院物资管理中的应用探讨.中国卫生经济,27(7):49-50.
{4}由宝剑,曹亚莉.论现代医院HRP信息系统构建.经济研究导刊,2010,33:215-216.
{4}由宝剑,曹亚莉.论现代医院HRP信息系统构建.经济研究导刊,2010,33:215-216.
(作者单位:湖北医药学院附属太和医院 湖北十堰 442000)
(作者单位:湖北医药学院附属太和医院 湖北十堰 442000)
(责编:若佳)
要准确把握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一是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及类型呈现多元性。由过去的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一般矛盾纠纷,发展为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同时矛盾纠纷的类型也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
二是社会矛盾纠纷内容呈现复杂性。由于各类经济组织实现经济利益渠道的曲折性和有关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和办事行为的随意性,致使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大量涌现,矛盾纠纷的性质也由一般性民间纠纷转变为复杂、疑难性社会矛盾纠纷,由此而引起的上访事件不断上升。
三是社会矛盾纠纷规模呈现群体性。在农村,由于农村改革中历史遗留问题及部分基层行政组织不依法办事引发的土地承包、粮食直补、农民负担、非法集资及乱收费等纠纷,使众多农民成了纠纷当事人;在城市,因国企改革职工下岗、劳动争议、特困低保、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民生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使众多下岗职工和特困群体成了纠纷当事人。现阶段,有组织的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增多,而且参与人员成分复杂,几乎涉及社会各个阶层。
四是当事人要求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呈现极端性。许多矛盾纠纷看似平常,但激化时间快,过程短,往往一触即发,转化成刑事案件;有的矛盾长期聚集,突然暴发,酿成凶杀残案。
五是社会矛盾呈现串联性。现在的背后有策划者和组织者。组织手段带有隐蔽快捷的特点。策划者往往利用网上发贴、手机短信、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串联,经常是聚集前化整为零,需要时随叫随到,短时间就能形成大规模的群众聚集。这也是信息时代化解社会矛盾的一大难点。
六是社会矛盾存在的长期性。社会转型的长期性决定了社会矛盾存在的长期性。即使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还会不断出现,这是事物矛盾运动规律所决定的。
要正确运用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的方法
一是处理好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正确把握社会矛盾形成的规律和特点,既要看到主要矛盾又要看到次要矛盾;既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具体个案具体处理,坚持运用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原理来研究处理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做到共性问题统筹解决,个性问题特殊解决。当前,特别要注意及时解决突发性的矛盾或冲突,尤其是。
二是处理好矛盾与和谐的关系。“矛盾”与“和谐”作为揭示事物本质属性的范畴,反映的都是事物内部的对立统一关系。和谐发展具有丰富的矛盾内涵,它以承认矛盾为前提。和谐是矛盾的一种状态,和谐发展是社会发展各要素对立与统一的结果。构建这样的和谐社会,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协调矛盾,要在不断协调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来实现社会的和谐。
三是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发展必须要有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在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保持社会稳定是一个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
四是处理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在处理社会矛盾特别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先讲原则性,再讲灵活性,要在灵活性中贯彻原则性,体现原则性;应当是大原则,小灵活,内原则,外灵活;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冲突时,要毫不动摇地选择原则性。实践证明,坚持以人为本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指导原则。用不同质的方法解决不同质的矛盾,这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原则。对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关键还要灵活运用政策和策略,掌握矛盾运动规律,适时运用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及时处理社会矛盾。
五是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一要坚持着眼全局。二要坚持着眼长远。三要坚持统筹兼顾,要强化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措施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性作用。一是强化组织建设。二是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三是强化“六个工作环节”,确保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第一,及时发现信息。第二,及时掌握动态。第三,及时主动调解。第四,及时进行反馈。第五,及时主动配合。第六,及时跟踪回访。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及时做好跟踪回访工作,是巩固调解成果的重要措施。通过强化“六个工作环节”,使人民调解组织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努力形成社会矛盾化解的内部优势合力。一是坚持人民调解工作与律师工作相结合。二是坚持人民调解工作与公证工作相结合。三是坚持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鉴定工作相结合,针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医患医疗等方面的纠纷,司法鉴定机构指派司法鉴定人员,配合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四是坚持人民调解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相结合,依法维护矛盾纠纷中弱势人群的合法权益。五是坚持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工作相结合。
关键词:互联网+;农村电子商务模式;模式构建;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一、农村电子商务对当地经济的推动作用
在农村地区建设电子商务模式,能够通过对互联网平台的有效利用,加强农产品销售以及农业信息的,为农村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也加强了“三农政策”的有效落实,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减小城乡差异。
(一)为农产品销售创造发展机遇
通过电子商务模式,就能够有效的加强农产品的市场推广以及销售,农户通过在利用这一平台成为商户,就能够直接与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易。我国由于人口基数大,所以农村地区的人口数比较多,而且相关的农产品在市场中也具有一定的销售空间,比如水果、肉类、谷物等,但是由于受到空间和时间上的限制,一些农产品难以得到很好的销售,但是电子商务模式就直接打破了这一限制,直接扩大了商品销售市场,一方面能够充分的满足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也直接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1]。
(二)为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新的增长点
随着不断进步和发展的电商企业,城市中的市场已经逐渐满额,为了发展自身的企业,增加经济效益,一些电商企业逐渐重视并加强对农村地区市场的开发,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产品的配送范围,这就促进了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并逐渐成为当地社会经济的新增长点。比如阿里巴巴、京东、2688商城等电商平台逐渐在农村地区开设电子商务示范店,并且就目前的交易情况来看,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增加了对农村地区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子商务模式构建措施
(一)注重加强生态农业模式的开展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农村地区需要注重对互联网应用和规模优势的充分发挥,促进农产品生产、销售逐渐向智能化、网络化方向发展,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技术和农产品销售之间的有效结合,并逐渐促进其管理服务模式的多样化发展,注重产业创新,对相关的农副产品加强建设产品安全检测体系,这能够有效的增加农产品的质量[2]。
(二)进一步完善B2C模式
B2C作为一种电子商务模式,主要就是针对企业和消费者来说的,通过一定的网络平台,消费者就能够直接参与到经济活动当中来,但是迅速发展的网络销售的基础和前提就是需要具备完善的物流配送服务体系。但是就农村地区来说,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较为落后,而且受到交通条件和基础设施的限制,相关的物流配送服务体系还不完善[3]。因此,为了适应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就需要通过对自身经济交通条件的利用,逐步建立和完善物流配送服务体系,为农产品的顺利交易提供基础,并显著增强交易活动的便捷性和快速性。
(三)进一步完善C2C模式
在农村电子商务中C2C模式的主要表现就是农户自己在互联网平台上开店,实现商品交易,人们首先就需要转变和消除对网络销售存在的偏见和误解,加强投资和运用信息技术。并且还需要具备信息化的管理观念,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传统管理模式,增强网上经营体系的规范性,加强商品、信息、资金之间的有效结合。在建设电子商务的时候,应该根据政府制定出的相关规划来实施,并加强宣传发展重点、发展目标、指导思想等方面的内容,有效提高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意识[4]。
(四)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模式的规范性
电子商务交易会涉及到消费者、银行、商户等多个环节,无论是什么地方出现差错,都有可能会发生经济纠纷,因此一定要加强其规范性,有效发挥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作用,可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交易规则、支付制度等标准规范,如果出现经济纠纷,则可以提供重要的依据和有效的解决措施,使整个交易过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另外,还可以建立相关的权威机构和法律体系,这有利于加强网络购物安全,促进其平稳有效的发展。
三、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农村地区建设电子商务模式是必然趋势,虽然在一些软硬件设施条件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限制,但是其发展的规模和速度都在逐渐加快。因此在“互联网+”背景下,需要加强对农村电子商务模式构建措施的探究,促进其有效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永强,高延雷,王刚毅,单宇.“互联网+”背景下农产品电子商务两种典型模式分析[J].黑龙江畜牧兽医,2015,22:8-12.
[2]穆燕鸿,王杜春.农村电子商务模式构建及发展对策――以中国黑龙江省为例[J].世界农业,2016,6:40-46+52.
[关键词] 财务会计 会计理论 会计新领域
客观世界是普遍地相互联系的,不同学科的理论之间存在着某种人们已认识或尚未认识的内在联系。随着研究的深入,这种联系将被逐渐地被揭示出来。财务会计是一个开放的信息系统,这一特点为财务会计理论与其他学科理论的融合提供了可能。
一、财务会计与金融学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学与财务会计越来越密切相关,并逐步形成独立的学科体系――金融会计。金融会计直接操纵资金运动是金融企业从事金融活动的基础。金融会计的核算主要依靠金融工具。近年来金融工具在我国的发展也越来越成熟,它的充分使用给我国经济带来了无限的活力和动力。但是它的产生和发展也对我国原有会计体系的确认、计量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原有的会计体系已不能完全在反映金融工具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就对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新会计准则第22号对金融资产的具体会计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为金融工具提供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规范,具体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以金融学为依托,以财务会计为原理所形成的学科除了金融会计,目前还可以划分的更细,如保险会计、房地产会计等。这些都值得我们去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二、财务会计与资源经济学
“资源”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经济资源和其他资源两大类,经济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和信息资源。可持续发展概念中的资源主要是指自然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和信息资源。而传统会计的资源范围以资本资源为主,对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的探讨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前,在中国以至全球正在全面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经济环境下,会计工作应当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方面有所作为,对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全貌从会计的角度加以反映和审视,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有用的决策工具。即现代会计的新分支――资源会计便应运而生。资源会计就是从会计的角度全面研究资源经济循环及与之相适应的生态循环各阶段的投入产出关系,全面核算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加工整理出能够满足决策需要的资源会计信息,其具体可细分为人力资源会计、自然资源会计、环境会计等。
三、财务会计与信息经济学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作为对信息处理最为快捷有效的工具,在各行各业中广泛应用,在会计这门学科中,会计电算化的出现使会计信息处理有了质的飞跃,随着因特网的出现,全球信息处理网络化成为历史的必然趋势,单击工作系统的不足日趋明显,为了适应环境变化,网络会计应运而生,弥补了会电算化的不足,成为会计发展的新领域。
网络会计是计算机网络化的会计系统,其所需要处理的各种数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形式直接存储于计算机网络之中,对各种交易中的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会计活动,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会计主要被用于企业经营和管理信息均以电子方式运行,企业管理实现数字化、在线管理、动态和远程处理的企业,如网上银行的单据处理、货币结算、远程操作、动态会计核算等。
四、财务会计与法学
目前,财务会计与法学交叉形成的会计新领域是法务会计。法务会计的产生起源于司法实践的需要。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在涉及财会专门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令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难以理解和判断的“专业证据”,迫切需要会计领域的专家协助解决。从而催生了一个新的引人瞩目的职业――法务会计。
由于法务会计是一门新兴边缘学科,相关的理论研究并不成熟,对法务会计的概念也没有被广泛认可的定义,一般认为:法务会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会计、财务、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等专业技术,针对经济犯罪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专业。法务会计的主要应用领域包括:犯罪行为调查、所有者之间的经济纠纷、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索赔、经营/职员欺诈调查、婚姻纠纷等。其它的应用领域还包括经营经济损失的计量、调查、调解和仲裁、反倾销申诉调查、不正当垄断、破产调查。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财务会计与法学的交叉是如此的广泛,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包括经济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反倾销法、破产法等。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不仅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也要了解财务会计知识;而会计人员在掌握会计知识的同时,也要熟悉有关的法律知识。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把它们之间的关系简单地用图1表示:
“经济越发达,会计理论越丰富”。随着经济发展,财务会计会和越来越多的学科建立起联系,特别是在经济正处于日趋发展的中国。而这些学科的产生以及其相关信息的提供,无疑拓宽了财务会计理论的研究范围,并增加了新的研究内容。所以,当前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对会计新领域进行较为具体的研究,如会计新领域的假设、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等。从而达到真正服务于社会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梁莱歆:现代财务会计理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9
[2]潘 苓:金融资产会计处理方法的解析,现代商业,2007.29
[3]高景丽:资源会计探讨,科技信息,2007.22
[4]李木西:网络会计是未来会计发展的方向,网络与信息,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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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90年代,电子商务兴起,众多企业纷纷在互联网上建立起自己的网站,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增加贸易机会。在这种情况下,网站及其域名成为展示企业信息的前沿窗口。同时,由于域名所具有的唯一性,使得域名具有了与注册商标相类似的意义,其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其背后所蕴涵的商业识别意义越发突出。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域名与传统的商业识别标记体系形成了正面冲突。域名抢注行为日益猖獗。不仅国外的许多企业的商标被抢注为域名,我国也出现了一批涉及域名注册纠纷的案件,其中最为有名的要数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已经通过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了2000多个域名,其中有与杜邦、宝洁、菲利浦等数百个国际驰名公司品牌字母相同的域名,是CNNIC上域名注册的第一大户。
面对我国的现状,如何对待因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而延伸出来的具有无限商业价值的域名抢注现象,合理地协调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并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不仅是网络管理者所关心的问题,也是法律界的工作者应当进行研究的课题。
一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一)域名相关知识及其特点
1、域名相关知识
域名是指与因特网上数码地址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 简单地说,域名就是用户登上因特网的地址。用户要想迅速找到、使用网站的信息,就必须知道每个网站在因特网上的地址。真正的网络地址是由一串数字组成的,当用户输入相应的数字编码时,就能将自己的计算机同因特网上相应的计算机联结,从而进行互联、访问。由一串数字组成的网络地址没有特定的含义,例如,“169.132.25.87”,对于电脑来说识别起来没有什么问题,但对于普通的用户来说,记忆这些枯燥的数字是非常困难的。于是,为了便于记忆,人们就开始用具有相应意义的字符来替代这些数字地址,从而出现了域名。我们常用的“sohu.com.cn”、“sina.com.cn”等都是相应网站的域名。其中的“sohu”、“sina”就是域名的核心部分。
2、域名的特点
⑴ 唯一性
互联网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域名存在。从技术上说,每一个域名都有一个对应的数码网址(即IP网址),域名的唯一性实际上就是域名之下的IP网址的唯一性。IP网址由几组数字组成,计算机通过识别这些数字而联结相应的网站。两组数字不同,即使只差一个数字,所对应的网站也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不同IP网址相对应的域名自然不同,更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域名共存。
⑵ 排他性
互联网源于美国。1992年,经美国国会要求,NSI公司(NETWORK SOLUTION,INC)成立了国际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机构,成为统一注册、分配互联网域名资源的唯一机构,它的域名登记业务主要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后来,NSI公司的权力逐步转交给了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Mumbers)。ICANN是负责管理网络域名体系的一家美国公司,它仍然延续了“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
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仍然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这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由此不难看出,域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先到先得,一人一个域名,任何人注册取得域名,他人不可能再注册和取得相同的域名。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进一步延展和必要保证。
⑶ 识别性
采用域名的原因是为了用形象的标记来标识各个网站,以方便人们的记忆。于是,用户们在申请域名时,都会选择那些容易记忆又能体现自己的特性,甚至是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域名。因此,域名在很大程度上有了广告宣传的功能。域名就如同网上的“商标”,蕴藏了巨大的商业价值。
(二)商标的相关知识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着特征的标志。
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现存的商标法体系将商标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允许在每个类别中有一家民事主体具有商标权利。这就意味着法律允许两个民事主体在一个国家领域内可能使用相同的商标,但该商标在一定的市场中标识着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以让消费者识别。又由于商标制度的地域性,在全球大市场中也可以有不止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国家拥有相同的注册商标。在网络革命到来之前,除商标假冒和商标与版权发生不大的冲突外,这种机制便于消费者辨别商品和服务,也给商家带来丰厚的利润,使商标权与社会的其他领域相安无事。然而,电子商务改变了这一切。
(三)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性质
1、表现形式
实践中,关于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有很多,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类。一类是域名的恶意抢注问题,另一类是域名的合法持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域名抢注”这一名词的最早出现大概源于1995年底至1996年中,据当时的有关统计,我国有600多个着名企业的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对应域名被抢注,其中包括长虹、全聚德、五粮液、红塔山等。全球性的域名抢注比中国还要早,最为典型的(也是最具讽刺意味的)一个案例就是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的域名被抢注。 连InterNIC都保不住自己的域名,域名抢注之猖獗由此可见一斑。究竟何为“恶意抢注”呢?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89年4月30日正式通过的一份题为《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以下简称WIPO报告)的报告中给此种恶意抢注行为下了一个定义,它对恶意抢注的定义名称是“域名注册不当”:“若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且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且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排除恶意抢注的行为,在有些情况下,域名注册人处于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个域名而此域名恰恰与他人的商标相同,由于域名的唯一性特征,域名持有者与该商标持有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就在所难免。我们也可以把这种情况理解为“善意使用”。善意使用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非商业性使用。使用这种域名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域名使用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一位电脑爱好者用自己的名字注册了一个非商业性的个人网站,而他的名字恰好与某家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这家公司对这位电脑爱好者提起了诉讼,这位电脑爱好者仍然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因为他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另一种是商业性使用。同一个商标是可以使用在不同类型的产品上的,如果两家生产不同产品的公司使用的商标相同,其中一家以该商标为域名进行了注册,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另一家公司则失去了这个机会,如果各不相让,争端就会形成。
2、性质
⑴ 恶意抢注域名
有的学者认为域名抢注不构成侵权。因为,从域名的作用来看,域名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只起到地址的作用,没有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基础。其次,在虚拟空间里,域名与商标名称并非对应,将商标的域名权利给任何一方都不尽合理。再次,《商标法》仅规定,商标权人只能要求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因此,商标权利不能辐射到域名领域。
有的学者认为,域名属于一定范围内商标权的延伸,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的行为是无效的。 域名是商标在网上的表现形式,一件商品、一种服务能够被商标局注册为商标,那么这种商品和服务必然花了很大的代价达到了某种质量和标准,并可能在消费者之间产生了一定影响。将其同名称的域名抢注,无异于掠夺他人的一笔无形财产。
从理论上讲,域名既不属于商品类别也不属于服务范畴,因此,商标法律制度不可能扩展到域名上,商标权的保护也不可能当然延伸至网络域名。但是,将他人商标在网上注册为域名,使用户误认为域名注册人与商标人有某种关系,从而借误认而收益的“恶意抢注”行为无异于掠夺他人的无形资产,无疑会给商标权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人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主观上有使个人受益,他人利益受损的故意,违反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⑵ 域名的合法持有人与商标权人的冲突
域名的合法持有人与商标权人发生冲突,是一种善意的行为。在前文我们已经论述过,它分为善意的非商业性使用和善意的商业性使用两种情况。
善意的非商业性使用是指域名注册人以非营利为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 根据商标法的一般原理,商标是用以区分不同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不同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从而防止公众发生误认。而域名的非商业性使用因其远离商品、服务领域,不依附于特定商品,不代表一个企业、一项商品的综合信誉,域名本身也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域名注册者本身也是一种善意行为,不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善意的非商业使用中,域名的合法持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善意的商业性使用虽然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注册域名,但注册为域名的商标是自己合法拥有的商标,只是该商标恰巧与生产不同类别商品的生产者的商标相同。商标法规定,不同类别商品的生产者可以使用相同的商标,因此,双方对同一商标都拥有合法的权益。那么,在注册域名时,就只能严格依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进行。谁先注册域名就是谁的,并不对令一方构成侵权。因此,在善意的商业性使用中,域名的合法持有人同样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二、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原因
(一)内在原因:域名的市场价值逐步被社会公众所认同
域名所具有的唯一性、排他性、识别性特征使得域名具有了市场价值。在电子商务高度发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商业组织已经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手段的巨大潜力。于是,商家们纷纷使用其依法取得的商号、商标或其特有的标志性词语作为域名,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从而拓展业务、扩大声誉。更有商家在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宣传时,将域名作为了其中的一项内容,不断吸引公众通过自己宣传的域名登录自己的网站。商标所具有的市场价值如何通过域名扩展到因特网上,已经成为众多商家关注的焦点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域名注册者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了自己的域名,并想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额外利益。域名纠纷由此产生。因此,域名所具有的市场价值日益增长,成为了引起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内在原因。
(二)外在原因:域名注册与商标注册在制度上的差异
域名注册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并且不允许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共存。如果已经有人用自己的商标注册为了域名,那么就不可能再有人注册相同的域名。但是,如果用某一商标注册域名的用户并不是该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将会产生怎样的结果?在前文中我们已经分析过,用商标作为域名,不仅可以提升该商标的市场价值或公众认知程度,而且该商标的市场价值或者公众认知程度将会和域名的使用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被抢注为他人的域名,对商标所有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市场风险,其经济损失将会不可估量。
域名注册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虽然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但二者发生交叉的机会是巨大的。现行的域名注册制度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商标在因特网上的地位问题,也没有对使用他人商标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建立起有效的预防或救济措施。就我国而言,现行的域名注册制度并非真正的域名注册审查制度。依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域名命名不得使用他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名称,并且在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按照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受理域名注册并进行审批。但是,该办法的第23条又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不承担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责任。因此,域名注册审核制度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方面是形同虚设的。这样的域名注册制度,为域名和商标发生冲突提供了便利条件,必将导致并加剧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
三、解决域名注册纠纷的法律途径
(一)国际社会解决域名纠纷的相关措施
1、WIPO的措施
近年来,WIPO一直在探索因特网域名制度的协调问题。1999年7月,WIPO发表了《INTERNET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问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由一个主文与11个附件组成,就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互协调提供了权威的、系统的政策性建议,并对互联网络和各地域名系统的建立与发展作了详细的总结。WIPO在报告中向各成员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推荐了三大程序:
⑴ 域名注册规范程序
WIPO认为当前各国实行的域名注册程序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基本脱节,是引发域名注册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WIPO在报告中提出了如下建议。第一,各国的管理机构和申请人应通过签订域名注册协议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联络信息的正确及可靠与否将是申请人取得注册的先决条件。第二,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联络信息主动进行检验,一旦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联络信息,将是一种违反协议的行为。如果联络信息不准确或不可靠,致使异议人不能同相关域名持有人建立联系,异议人可以向域名管理机构反映,一旦情况属实,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撤销该已注册的域名。第三,鼓励申请人在进行域名注册前自愿进行查询,在域名注册协议中订入有关保证条款,保证域名的注册和使用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侵犯第三方的其他知识产权。
⑵ 统一争端解决程序
报告为异议人提供了一套制止滥用域名注册的高效的程序,这套程序主要是针对因“域名注册不当”行为所引起的争议。报告首先对“域名注册不当”行为进行了定义:若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且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或利益,同时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均为恶意。其次,报告规定,作为争端解决程序发动的法律基础,管理机构和申请人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明确如发生任何因“注册不当”行为所引起的争议,均应当通过本报告确立的程序解决。第三,报告还规定了特殊的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服务提供者。这指的是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授权,专业从事域名解决争议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争端解决服务提供者将委任相关领域的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就取消争议域名的注册、将争议域名的注册权利转让给异议人和依据双方责任确定程序费用的负担等事项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均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⑶ 域名的排他程序
域名排他程序的设置,主要体现在对驰名商标的优先保护上。即将《巴黎公约》和《知识产权协议》中所确立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延伸到网络空间中。这是一种跨越国界和具体商品或服务界别限制的独特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它通过指定的专家组确定是否赋予驰名商标所有者在顶级域名下的排他权,而排他权的效力则是禁止除商标所有人外的任何第三者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名。报告分别规定了排他权申请和撤销申请,并确立了排他权的标准。专家组应当在90日内做出是否应当给予排他权,或者全部或者部分取消既存排他权的决定。报告明确规定了专家组的决定的性质,其相关决定只是满足域名系统的管理需要,对任何国家的工业产权部门或法院不具有约束力。
上述建议如果被采纳,就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并减少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对驰名商标也将会起到较有利的保护作用。
2、美国的《反抢注域名法》
⑴ 概况
美国是互联网发展最早和最快的国家,对域名的保护政策基本上是主张将其视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主要是商标权的客体予以保护。 鉴于司法裁判对于处理域名争议的最终决定意义,美国于1999年10月通过了《反抢注域名法》,这是规范国际互联网域名与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专用权相互关系的一项立法,是对美国1964年的商标法的修订与补充。随着互联网经济日益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确立互联网领域内的各种行为规范,尤其是域名注册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则,已成为立法机构面临的一项紧迫课题。美国的《反抢注域名法》在这方面先行了一步。在这项立法生效之前,美国的商标所有人针对他人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只能以商标侵权或淡化商标等为理由,依据有限判例向法院提起诉讼。
⑵《反抢注域名法》的主要内容
《反抢注域名法》规定,将他人的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属于可由商标所有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在判定域名注册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必须注意两个基本要素:第一是域名注册人是否具有恶意;第二是注册域名时所用的他人商标是否已经具备了显着性或属于驰名商标、或属于美国法律规定保护的商标、词汇或名字。凡为了牟利而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皆属于恶意,不管域名注册人是经营何种商品或服务,也不管相关的商标是否已经注册。至于受特别保护的商标,则仅限于符合特定条件者,并非所有商标或服务标志。
美国将规范域名的原则和规则放在商标法中,说明立法者确认了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各国法学界仍就域名与商标的关系争论不休时,美国的立法机构已经从商标所有人利益的角度,及时的制定了规范所有人与域名注册人关系的法律。这一立法对于商标法如何适用于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时代如何继续有效的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做出了适合美国国情的规定。《反抢注域名法》在一定程度上,将对显着性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保护加以延伸,超出了传统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范围,将以他人显着性或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列为可能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法把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扩大到了互联网领域,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对抗以注册域名方式侵权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也更容易主张权利的论据。
(二)我国解决域名注册纠纷的相关规定
1、域名注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⑴《商标法》的适用
众所周知,依照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来审理域名注册纠纷案件难度是很大的。我国 《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②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③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④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⑤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可见,这些条款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限于商标这一狭小的领域,并不涉及商标与非商标标识的相同或相似问题。如果驰名商标权人提出诉讼请求只能依据《商标法》或其立法原则、精神,法院在判决时是找不到相应条款的,若不依据《商标法》,法院只能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样即使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也白费。
对于这个问题,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下发相关司法解释,使《商标法》的适用扩展到域名注册纠纷,那么,域名注册纠纷的解决也就有明确法律可依了。
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开始就被确定为知识产权的“兜底法”。人们普遍认为,几部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管不了的问题、规范不到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可以管。正是基于这一点,在目前起诉域名注册纠纷的案件中,不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都着力往反不正当竞争上靠。
其实,《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没有对这类纠纷案件针对性强的条款,人们普遍认为可以适用的是第二条,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条用起来也是比较牵强的,适用这一条款是在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
2、《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⑴ 相关规定
我国国务院信息办于1997年5月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这是目前规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第二十三条对。cn后缀的域名纠纷的处理作出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之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第二十三条是《办法》规定的解决域名纠纷的核心条款。
《办法》具有以下一些特点:⑴ 域名申请人必须对自己申请的域名负责,确保其没有任何权利上的瑕疵,否则后果由自己承担;⑵ 我国把域名冲突分为两类:“与注册商标冲突”和“与企业名称冲突”;⑶ 任何一类冲突被相对方提出后,只要该相对方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理由,域名管理机构就将在30日后终止冲突所针对的域名;⑷ 域名管理机关对于域名冲突没有任何责任。
可以看出,《办法》较多的吸收了国际通行的惯例,在简化各种手续,保证网络的高效运作方面规定的比较细致明确。而且,也为我国处理域名争议提供了一个直接的法律依据。
⑵ 《办法》规定的不足之处
从总体上看,《办法》的规定比较粗糙,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完善之处。
① 规定的域名注册条件十分严格,比如个人就不能注册域名,这实际上等于把一部分客户送给国外注册机构。
② 存在一个明显的漏洞。根据规定,如果先注册人与争议相对人对于同一域名具有相同的权利,则先注册人权利的效力不及争议相对人。因为争议相对人提出的理由可以使域名管理机构在30日后终止该域名,而先注册人却不能凭借同样的理由终止这一结果的出现。这就使得已注册的的域名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对于域名的先注册的一方来说是十分不利的。
③ 所谓“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实际上是在消极地回避矛盾。《办法》没有提出完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这显然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域名抢注问题。
④ 未规定异议期间。异议人是否享有在先权利尚无定论,就算异议人真享有在先权利,也不能在任何时间无限制地享有该权利。如果域名经注册使用后,在任何时候异议人都可以提出异议,一经确认,域名就被停止使用,不利于网址的稳定,将给域名注册人带来一定的损失。
⑤ 没有考虑到不同商标同音不同字的情况。例如,“长虹”与“昌鸿”两个商标发音均为“changhong”,假如“长虹”的注册商标人将“changhong”申请为域名,则“昌鸿”的商标人是否有权利提出异议呢?当然,随着中文域名的出现,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
(三)解决域名注册纠纷时需要注意的两个重点问题
1、确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
域名与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是新兴的网络空间挑战现实世界法律秩序的又一次证明。因此,需要被重新考虑和改进的也许不仅仅是域名系统,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同样需要被调整和重新认识。
域名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关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定论。笔者认为,域名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是因特网条件下特定的知识产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理由如下:
① 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
域名是经过人构思、选择、创造而产生的。域名申请者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登陆自己的网站,都会选择一些有特色的词汇作为自己的域名,或者便于记忆,或者有某种特定的含义,或者能够展示网站的相关内容。作为商标所有人,为了在自己的网站上更好的展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更会用尽心思创造域名。那么,更多的商家选择了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以方便用户用最便捷的方式登陆自己的网站。商标是一种智力成果,转化成域名后,域名自然也是一种智力成果。无论什么样的域名,都凝结了注册者的智慧,都是智力成果。
② 域名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
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是知识产权的特性,而域名兼具这三个性质。域名具有极强的专有性。域名是唯一的,一旦被注册成功,域名持有人在网上就具有了绝对的排他权。域名所具有的地域性与其他的知识产权不同,它不以国别为界,而以网络为限,域名只在网络中起到地址和标识作用。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表现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国内法的性质,是以物理空间的国界为限,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正在加强,驰名商标大部分已经依照国际公约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保护。地域性已经从国内范围延伸至了国际,在网络迅速发展并已经成为人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今天,将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外延扩展到“虚拟空间”是很有必要的。域名的时间性不是很明显,但类似于商标的时间性,注册域名实行年检制度,只要按期交费,可以无限期拥有。
③ 域名是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
域名作为一项智力成果,必然和商标等知识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域名的排他性、标识性等等。但域名又不同于商标、专利,它的地域性是体现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的,它的时间性也并不明显,只要按期交费,是可以无限期拥有的。因此,无法将域名列入传统知识产权任何一项权能的保护体系之内。域名应当是一项独立的新型知识产权,应受到特定法律的保护。
综上,域名可能成为一种全新的、专门类别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发展史说明知识产权并非一成不变。有些智力成果,如计算机程序包含的版权、专利权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才随着计算机本身的技术发展以及法律保护的客观需求增长,逐渐地被人们所承认;有些智力成果,如植物新品种、数据库,已列为,或将要列为专门类别的知识产权。将域名列为单独的一项知识产权,将有利于对域名的规范和保护。
2、驰名商标的优先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 在域名注册纠纷案件中,域名与驰名商标的纠纷是最为突出的。驰名商标是域名抢注者实施敲诈、待价而沽、进行寄生的最理想对象。国内外的一大批驰名商标都曾遭到被抢注为域名的厄运,“麦当劳”就曾经花800万美元将域名从抢注者手中赎回(注册一个国际域名的价格是70美元)。驰名商标被抢注为域名的后果是惨重的,优先保护驰名商标,并将其延伸到网络空间是势在必行的。
⑴ 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根据我国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办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于是使我们很容易产生这样的看法:法院无权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的时候,就只能请国家商标局进行认定后,法院再以此为依据对案件做出判决。但是,在实践当中,由国家商标局对一项商标进行认定,不仅程序复杂、繁琐,而且,由法院做出这种请求是否合适,是否能得到商标局的支持与认可也成了问题。
在域名与商标的纠纷案件中,对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它常常决定着最终的判决。因此,比较经济可行的办法就是由法院做出驰名商标的认定。任何法治的国家,均以法院作为执法的后盾。司法是最终的、最高层次的执法,司法具有最高的、最终的效力。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上也是一样,法院有认定的权力,是不容置疑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IKEA”案中,根据英特艾塞公司的经营规模、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公司广告投入及世界影响力,认定“IKEA”为驰名商标。这成为我国第一件由人民法院在审判中作出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也充分说明了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⑵ 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6年8月14日、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申请人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实际上这就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条件。人民法院虽有权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但认定的依据和标准应当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认定标准相一致,而不能另行其他标准。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院在解决域名注册与商标权冲突纠纷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采取个案认定,一次认定、一次有效的原则。法院在法律文书中作出的认定,在其他的时间、地点、场合下不应该具有驰名商标的证明效力。因为法院在进行认定时,仅仅是为了解决域名与商标发生的冲突,是针对它当时的状态做出的认定。而驰名商标是会不断发生变化的,今天的驰名商标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变成普通商标;今天的普通商标在条件具备后,也可能会成为驰名商标。即使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也是有三年的有效期的。
⑶ 平衡商标权人与域名持有人的权益
在发生域名与商标权的纠纷时,我们采取驰名商标优先保护的原则,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情况下都只保护驰名商标,而不保护域名持有人的利益。当一个商标已经注册为驰名商标或已经在公众心目中成为驰名商标后,发生了域名抢注行为,法律应当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中,本着公平的原则,法律应当保护域名持有人的权利。
① 域名注册在先,商标注册在后,而该商标后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权人无权以保护驰名商标为由,主张撤销注册在先的域名。
② 普通商标注册在先,域名持有人非主管恶意注册在后,并且未进行动态的商业使用,之后普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权利人无权以保护驰名商标为由,主张撤销已注册的域名。
③ 普通商标注册在先,域名注册在后,商标权人在已知和应知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间内,对该域名未提出异议、主张权利,后普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不得以保护驰名商标为由,在任何时间要求域名持有人注销该域名。
结 论
电子商务发展至今,暴露出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作为一种新出现的法律问题,也已经有几年的历史了,并且仍在呈上升趋势。域名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的淡化,背后蕴涵的商业意义的加强,使得域名的地位今非昔比,域名抢注行为的猖獗也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世界各国对域名抢注问题越来越关注,纷纷制订立法、规章,遏制这种现象继续再蔓延下去。我国政府也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开始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规范化方向发展。但是通过分析我国立法实践上的缺陷可以看出,我国在相关方面的立法还是比较落后的,遇到某些问题解决起来还是相当困难的。面对此种局面,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一套简便易行解决争议的途径,成立专门解决争议的机构,提高专业水平及其效率,降低成本,不轻易进行诉讼。
2、制订相关立法,对域名注册纠纷的有关问题做出详细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难点一:案源渠道不畅通,获取案件线索较为困难
多年来,人民检察院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方式较为单一,获取的线索主要是通过群众举报这一有限的渠道。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现实中绝大多数经济犯罪案件的知情人真正有勇气来检察机关举报的少之又少。特别是基层农民群众,由于受几千年传统封建礼教的束缚,不敢直接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甚至有极少数人称霸一方,更使普通百姓望而生畏。加上我国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当中存在地方保护,使群众误以为官官相护、天下乌鸦一般黑。这种情况检察机关根本无法知道。农村群众如此,部分城镇居民、机关干部之中也不乏存在着这种现象。他们心存顾虑,担心万一举报了某些领导,就有人会给自己“穿小鞋”或者被打击报复。除此之外,当前在少数经济执法部门内部,还存在着官僚主义或者受部门利益驱使,而使有的领导害怕追究领导责任或行政责任,往往不愿将经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能捂则捂,即使处理也是多作内部行政处理。由于没有与之建立有效的联系和监督机制,检察机关更难以发现和获取经济犯罪立案侦查线索。有人了解到,对犯罪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现象在一些部门中普遍存在,许多经济犯罪案件得不到法律的惩处。
难点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情况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立案标准难以掌握
当前由于市场经济的高度繁荣和科技通信、交通日益发达,有不少的贪污贿赂犯罪人是智能型犯罪,他们具有较高的学历和社会阅历,反侦查能力较强。这就使有的案件情况非常复杂,侦查部门在查处这类案件时遇到许多新的问题和很大的难度。如有些犯罪嫌疑人熟悉财会,他们作假帐、坏帐、死帐使侦察部门无懈可击;相关人员拒不作证,帐目不清、销售额、经营额及非法获利数额难以查清;有些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往往和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交织在一起,这种案件的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立案标准上难以掌握等等,致使侦查部门索取证据困难、查处难度大。
特别是一些时间、空间跨度大的案件,相关人员退休的退休,死亡的死亡,搬家的搬家,侦察人员寻找起来更是艰难。要么是相关文件、帐目、材料因时间太久而销毁、丢失等等,这都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结果使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立案后进退维谷,长期得不到及时处理。
难点三:有些地方存在行政干预,使部分案件陷入僵局
近年来少数地方出现了行政领导动用行政手段干预检察侦查工作的现象,这一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除了上面提到的少数部门内部存在着官僚主义和部门利益驱使使有的领导害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往往不愿将经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多作内部行政处理之外,有的是涉及到私人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怕牵一丝而触动全身、拔出萝卜带出泥,最终引火烧身;有的是从政绩方面考虑,往往以保护干部积极性和稳定干部队伍的名义想方设法阻止检察机关的侦查。
难点四:办案机制过于传统。
现在我们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还是采用领导研究-制定侦查计划-分配任务-检察员带领干警去查的机制。在这个机制中,干警的主观能动性不一定能够完全发挥出来。因为,在现有机制下干警办案都是被动的,不是主动的。该查什么、怎么查都已经由领导研究、安排好了,这些情况没有适当的通报给参与侦查的干警,弄的很多干警都出发了还不知道今天出去是干什么。其结果,由于干警的被动执行,使有些取证任务本来可以顺利完成的,却没有完成,或者说完成的不是很彻底。
难点五:部分检察干警业务素质不够精、综合办案能力不够高,存在一定的松懈思想、无所谓思想和满足于现状的思想,没有忧患意识,工作积极性没有充分的调动起来。
针对上述困难,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职能意识。
采取各种形式走上街头、深入农村,设立法律咨询点和举报站,通过发放宣传单、深入农户座谈等形式,广泛宣传法律常识,必要时借助新闻媒体来扩大立案侦查宣传的力度,要让更多的单位、部门和人民群众了解熟悉检察职能,使他们消除对地方村霸和上级领导的胆怯心理和顾虑,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建议、配合公安机关打掉、铲除那些威胁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地方村霸。从而消除群众的隐患,建立稳定可靠的举报体系。
同时,加强同各方面的协调关系,开辟案源,扩大线索。在开辟案源上有新的更多的渠道,比如说密切横向联系,力求公安机关的配合与支持。一是为确保反贪工作的正常和高效的运转,掌握经济领域犯罪的新动向,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双方人员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经济犯罪的发案、受案和立案情况。对于经已经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侦查监督工作关口前移,实行随案跟踪监督,必要时还可配合公安机关一起调查取证,正确的引导侦查取证,使立案后的案件快捕快诉,顺利进入诉讼程序,这对于反贪案源的扩大无疑是一种帮助。二是建议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的所有立案情况检察机关有知情权,可通过与公安机关联网并从网上查阅、调取卷宗等有效的手段掌握其受案和立案情况,增强了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情况透明度,这样有利于检察机关获取更多的案件线索。
二、从各个方面进行侦查培训,力求掌握现代办案技能。
针对智能型贪污犯罪案件情况复杂、调查取证困难,建议首先要有针对性的、有目的的培训干警的现代办案技能,要求干警掌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心理学、会计学、金融投资学和合同学,从而能够从宏观和微观上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犯罪动态。这样,他们想借助作假帐、坏帐、死帐而进行销帐、冲帐或者把会计帐目转移等也逃不过我们的眼睛,他们的反侦查能力在我们这里也就施展不了了。同时,对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我们也能够依法辨别,而不至于被犯罪嫌疑人蒙混。
对于有些案件的知情人不愿配合、取证困难的情况,需要我们运用所掌握的心理学和法律知识耐心的讲解、劝导他们配合我们的工作。同时不妨建议有关单位加强对财务特别是财务档案的管理,建议延长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
三、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甚至立法部门对行政干预进行协调,必要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干预者的有关责任,从而让检察机关摆脱行政干预的束缚,放开手脚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四、实行办案机制通报制度,充分调动、发挥干警主观能动性。
建议部门领导和主办检察官将案件侦查计划适当的通报给参与办案的干警,让干警对案件侦查计划和进展情况有一个了解。这样能够让干警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有必要的情况下把投、招标竞争机制引入到侦查中去,实行包案、破案重奖机制,从而充分发挥侦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考虑问题,还可以参加个人的看法、计划,不至于使干警被动地去办案。这对于干警出色、彻底的完成任务,还是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