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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控制增量,削减存量,落实责任,综合推进,搭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平台,确保完成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观念,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4.5。
(二)辖区内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较上年减少1.0以上,辖区内排入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较上年减少9.6以上;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较上年减少1.9以上。
(三)环境质量保持稳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城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300天以上。
(四)遏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煤炭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按时关闭相关企业或生产线。
(五)认真落实《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落实减排项目,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在9月底前完成超标排污的企业治理工作。
(六)深入推进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依据产业政策和排放标准,于年底前关闭辖区内应关闭的小水泥生产企业;加强对科研攻关的黄姜加工企业的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或未达标排放的黄姜加工企业,禁止经营性生产,违者依法关闭;加强对已关闭黄姜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污染物排放未达标的黄姜加工企业,禁止建设或恢复生产;严格环境监管工作。
(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保证出水水质达一级排放标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水处理费征收达到相应标准。
(八)依法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餐饮和养殖等污染企业,切实控制面源污染,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化肥施用量大的农业活动。
三、工作职责
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既是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刚性任务的客观需要,也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抢抓国家产业转移机遇、增强后发优势的必然选择。节能减排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攻坚的工作格局。
县发改局牵头,县环保局、经济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园区办、招商局、安监局配合,负责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负责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指导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
县建设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发改局、物价局、环保局配合,负责做好新型墙材的推广工作,并依据上级政府有关规定,按程序逐步关闭县内粘土砖厂;负责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保证工程质量,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确保尽快投入使用并保持正常运营;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县环保局牵头,县科技局、园区办配合,负责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督促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和省市监测平网。负责创艺皂素公司“年产300吨皂素联产XX吨乙醇”科研攻关项目的指导,督办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负责黄姜加工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防止黄姜加工废水超标排放。
县安监局牵头,县经济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配合,负责全县资源的整合和开发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安监局、环保局配合,负责全县非煤矿山整治和开发工作,保障全县煤矿和非煤矿山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开采综合利用率。
县发改局牵头,县工商局、林业局、水务局、农业局、教育局、卫生局、环保局、龙坝乡、中峰镇配合,负责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其中县发改局负责做好竹溪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划,协调、督办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作职责;龙坝乡政府负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项目建设的实施、督办和协调工作;中峰镇政府负责做好竹溪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陆域一级保护区围栏内耕地的停耕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在城关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设立围栏、界桩和警示牌,负责对城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日常监管,防止水源污染;县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城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医疗经营单位医疗废水、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依法取缔竹溪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直接污染水源的餐饮业;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制定、修订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县工商局负责对已取缔或关闭的企业做好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或吊销工作;县教育局负责督办龙坝学校建设埋地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装置,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县林业局要对竹溪河水库饮用水源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计划;龙坝乡政府、中峰镇政府、县农业局负责禁止水源区范围的农户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化肥施用量大的农业活动,切实控制面源污染。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龙坝乡、中峰镇、发改、经济、环保、建设、科技、安监、工商、水务、林业、国土资源、农业、园区办、教育、卫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竹溪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全县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等工作;各成员单位也要明确专人,组建专班,细化方案,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节能减排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一条为加快光电示范园区建设步伐,规范园区建设管理行为,促进园区光电产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光电示范园区做为我区新能源发展的重要载体,开发建设应科学、规范。
第三条示范园区建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区域光能、戈壁荒滩优势,形成产业定位分明,规模优势明显的发展格局。示范园区建设要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成为全省重要的光伏发电示范基地。
第二章示范园区管辖范围、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第四条光电示范园区管辖范围:
东至东洞乡政府以西,南至肃南裕固自治县边界,西至洪水河西岸,北至东洞乡东干渠以南的国有未利用荒滩。总面积约55平方公里。
第五条区光电园区设立管委会(以下简称“光电园区管委会”),为区政府派出机构,行使区政府授权的管理权限,隶属区发展和改革局系统。实行“相对独立,封闭运行,一站式服务”的管理体制,对园区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开发建设、统一管理。园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快捷、效能”的原则和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园区的各项行政管理,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六条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园区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园区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园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光伏发电电网建设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园区项目的立项、核准手续申报,依照授权权限,对项目的各项规划设计、建筑、开工等依法进行管理;
(四)负责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土地征用、开发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转让,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五)负责园区国有资产和电力输出的经营管理。
(六)负责园区招商引资、项目推介、信息和入驻企业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维护,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八)协调、管理有关部门设在园区的内派出机构的工作。
(九)负责园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做好光伏发电行业相关经济指标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负责光电园区内国有资产管理,督促园区内企业依法纳税,协调落实返还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负责园区内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
贯彻落实管委会各项决策,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负责管委会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园区党的建设、群团组织、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协调管委会各部门工作;负责园区管委会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及有关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园区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和上报;负责机关档案、机要、保密、信息、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后勤及内部安全等工作;负责园区对外宣传工作,做好宣传资料的编撰、印制、发行工作;负责园区经费的使用及办理财政各项收支,负责做好园区账务资料的整理、保管、存档工作;负责园区各项经费开支的审核报销;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项目办公室
负责拟定园区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园区招商项目的谋划、征集、洽谈、协调、申报、审核工作,并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环评、安评、电网接入等相关手续;抓好园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做好园区重大项目入驻建设的跟踪服务;负责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活动和各类展会、签约的策划、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园区企业日常监管、安全生产工作;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规划建设办公室
负责园区水、电、路、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等工作;负责园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控制;负责入园企业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照的办理工作;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物业管理管工作;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运营管理办公室
负责编制园区电站、电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园区企业电网接入工作;负责协调园区电网运营工作;负责园区电网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园区规划范围内土地利用规划、开发、等工作;负责水资源费、物业费、电力运营维护费的征收及管理工作;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园区管委会按照其管理职权,受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涉及核发证照的,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委托园区管委会办理;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园区管委会会同区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联合审查。
第九条园区管委会参照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制定适合光电示范园区的车改、交通补助、误餐补助、电话费补助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区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园区管委会的工作,协调、指导园区管委会行使好有关管理权限。
第三章运营
第十一条园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证照办理、费用收取,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园区内的土地收益,市区留成部分全部留给园区管委会用于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入园企业项目用地,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太阳能发电项目用地政策的会议纪要》文件精神,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
第十二条园区环境、卫生、安全、绿化、道路养护等物业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入驻的各企业征收物业管理费。
第十三条园区内入驻企业生产、生活用水,由园区统一管理,并由园区统一向区水务部门缴纳水费。
第十四条园区内110KV等级以上升压站、电网运营维护,由园区统一管理,并按运营维护成本收取运营维护管理费用,用于园区电站电网的正常维护运营。
第四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