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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知识培训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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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知识培训

第1篇:卫生法律知识培训范文

【中图分类号】 G 479 R 194.4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8)11-1034-01

【关键词】 食品处理和加工;知识;组织和管理;学生保健服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法律及卫生知识掌握情况,直接关系到学校食品卫生质量和安全。为了解该人群的食品卫生法律及食品卫生知识现状,笔者于2007年5月对重庆市部分中学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取重庆市城市中学7所,农村中学10所,食堂从业人员共306名。其中男性139名,女性167名;城市165名,农村141名;文化程度为大专及以上的4名,高中61名,初中173名,小学68名。

1.2 方法 采用自行设计的问卷,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答卷。内容包括食品卫生法律常识、食品卫生知识两大部分共20题。问卷以单选不记名的方式自行填写,现场发放,现场回收。共发放问卷310份,回收310份,剔除无效问卷后,有效问卷共306份,有效率为98.71%。

1.3 统计分析 使用EXCEL建立数据库,对调查数据整理核对后录入,统计分析用χ2检验和精确概率值法比较。

2 结果

2.1 食品卫生法律常识和卫生知识正答情况 由表1可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总正答率为60.13%,其中城市为73.94%,农村为43.9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8.48,P<0.05);男性为63.31%,女性为57.49%,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07,P>0.05)。城乡同性别正答率城女为71.59%,乡女为41.7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5.15,P<0.05);城男为76.62%,乡男为46.77%(χ2=13.17,P<0.05)。不同文化程度从业人员的正答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64,P>0.05)。食堂从业人员正答率最高的前5位依次是:“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应1年1次”(92.81%),“餐具清洗程序”(81.37%),“食物中毒报告程序”(79.08%),“防止四季豆中毒在烹调过程中应做到”(76.14%),“煮沸消毒餐具的时间”(74.84%);正答率最低的前5位依次是:“学校食堂与垃圾堆,厕所,粪池的距离”(25.82%),“烧焦了的鱼肉所含的致癌物质”(26.14%),“使用电子消毒柜消毒时,要求温度时间”(32.3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时间”(42.81%),“食品卫生的‘三防’”(46.73%)。

3 讨论

调查显示,接受调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法律知识、卫生知识掌握程度较低。造成此现状的主要原因估计与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多为临时招聘,流动性强,且大多数来自农村,文化程度偏低,个人卫生习惯较差等有关[1-2]。城市学校从业人员正答率高于农村学校,可能与卫生、教育部门对城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力度比农村学校管理力度大以及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自身意识存在差别等有关。

针对此次调查结果,建议教育和卫生部门除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外,还要加强培训,并将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培训中要加强内容的针对性,如餐具消毒的时间、温度要求等;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要加强对食堂的日常性检查,对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强化岗前食品卫生法律知识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人员绝不允许从事该工作,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4 参考文献

[1] 刘淑红,王俊红,胡役兰,等.某军校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与行为干预效果评价.中国学校卫生,2007,28(8):736.

第2篇:卫生法律知识培训范文

卫生监督及其学科的再认识

1卫生监督的性质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前,卫生监督工作更多地体现在业务技术服务和指导,技术性是其主要属性。卫生监督的概念为: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的规定,对社会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卫生法律规范的状况进行监察和督导,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鉴于此,首先,卫生监督本身就是卫生执法活动,卫生监督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卫生法律为准绳,符合且遵循法律程序,因而,学科的法律属性居主导地位[3]。其次,卫生监督又是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具备很强的行政性。同时,卫生监督需要以大量的医学专业知识和卫生学技术为手段,必须遵循医学科学规律,这就体现了卫生监督的医学技术性。

2卫生监督学的学科渊源

卫生监督学是一门年轻的学科,以卫生监督为研究对象,是研究卫生监督制度和卫生监督实践,揭示卫生监督工作一般规律的综合性边缘学科。从专业来讲,是法学专业向卫生领域拓展形成的应用型分支学科;从知识结构来讲,是法学和医学、行政学等学科不断延伸、相互交叉、渗透和融合形成的一门跨界综合学科。

现行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

依据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要维护人群健康,卫生部门除了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外,还需对全社会的活动进行管理。但我国预防医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依然体现出生物学模式的色彩。

1课程设置

我国现行预防医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以卫生学类课程为主干,公共卫生事业所需专业与课程开设不足。多数高校虽然开设36学时的卫生法学,但也是普及学生的法律知识,明确其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为日后更好地开展医疗卫生活动而服务。仅有的短学时的法学类课程教学,尚不能让学生掌握足够的卫生法律知识。

2教学内容

注重专业化或学术理论性研究和探讨,忽视或不重视社会公共卫生问题的研究,只注重实验室科研能力的培养,而忽视现场工作能力的训练。这种模式培养的人才很难体现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群体工作的性质,显然不利于卫生监督人才的培养。

改革现行卫生监督人才培养模式

广东药学院是一所具有悠久的预防医学专业办学历史的院校,学校结合本地的社会发展状况和办学经验,针对性提出了“人才培养三对接”的理念,即人才培养理念与学校发展定位相对接、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接、人才培养模式与现代教育理念相对接,并以社会需求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灵活设置预防医学特色方向。具体措施:(1)改革课程设置,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2)改革教学手段,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3)增强教学实践环节,加强学生基本执法操作技能训练。

1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

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是决定课程设置的关键。从卫生监督学学科内涵和新形势下依法行政的实际需要中可以看出,卫生监督人才必须是具有深厚的法学和医学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卫生行政管理技能和卫生监督执法技能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故其知识构架,应该主要包括法学、医学和行政管理学。在课程设置上,应改变医学类课程门类、学时过多的现状,合并部分临床课程,必修课保持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法学、社会医学等,增设特色模块,包含若干卫生监督执法技能的课程,如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学、卫生法律文书与公文写作、卫生监督实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针对日后工作需要,传授学生有关法律法规运用、执法程序、文书写作、专业知识、现场监督等方面的知识。

2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是人们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去思考问题,表达和阐释法律现象的复杂的心理过程[4]。法律思维能力主要体现在:观察、发现和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收集、分析、判断和采信证据的能力,归纳、概括案件争执焦点的能力,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案件性质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严谨的法律推理和论证能力等。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是一个法律人才其他所有能力的基础,集中反映了个人的综合业务素质。但法律思维能力并不能自发形成,必须由教师有意识地培养。在教学方法上,采用情境式教学法,使学生“身临其境”,在教学中创设具体、生动的场景,使其自主自动地强化自己的法律职业者角色,调动他们的思维,引导其从整体上理解和运用法律思考、解决问题。这就要求教师以设计情境为中心,对学生进行法学知识传授及技巧等的训练,而非根据教科书的体系作按部就班、彼此孤立的规范解释[5]。围绕着“如何像一个法律职业人那样思考”“如何做事”,致力于训练学生在解决具体问题中学会阅读、观察、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而非停留于静态的法学原理或是法律条文。

第3篇:卫生法律知识培训范文

[关键词] 护理;法学课程;高等护理教育

进入新世纪的高等护理教育,要求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高级护理人才。尤其在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各类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逐步深入人心,护理人员理所应当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而护理人员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现行我国各层次的护理教育对卫生法律特别是护理相关的法律没有足够的重视,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临床护士法律知识比较贫乏,法律意识相对淡漠,处理护患纠纷的经验与能力不足等问题,这种现状显然跟不上时展和对高级护理人才培养的要求。因此,高等护理教育开设与专业相关的法学课程显得尤为重要。

1 开设相关法学课程的意义

1.1 顺应时展的需要 美国多数护理学院的课程设置不仅包括传统的学科课程,还包括伦理学,传授患者的权利等,护生的专业行为技能目标包括维护患者的权利等。第三军医大学也对原来的医学本科教育模式进行了较系统的改革,构建了一个新的医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课程新体系。其中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包括医学伦理学、医疗法规。随着人民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经济意识亦不断提高,为顺应时代的发展,与国外护理教育接轨,建议增设护理专业相关法学课程,以增强护理人员的卫生法律意识。

1.2 满足专业实践的需要 相关法学课程的设置,有利于护士自觉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依法从事护理服务,正确履行职责,保证了护理工作的稳定性与连续性,防止了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保证了护理工作的安全及护理质量的提高。

1.3 明确护士的基本权益 通过护理立法,护理人员的地位、作用和职责范围有了法律依据,神圣的法律效应赋予一个合格的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权利,履行法定的护理职责,可最大限度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的支持、人民的尊重,任何人都不可随意侵犯和剥夺。通过学习《护理法》,学生可增强对护理职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安全感,使他们能发挥自己的最佳才能,尽心尽职的为公众服务。

1.4 提高护生处理护理纠纷的能力 通过学习,学生可明确护生的法律身份及法定职责范围,有利于在实习中严格按照护理规程工作,遵法守法,并学会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护理纠纷,在维护患者权利的同时,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2 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知识缺乏 护理专业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是长期以来护理教育中对法律重要性认识不够的结果,主要与课程设置单一、学时少有很大的关系,而当今护士普遍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特别缺乏与护理相关的法律知识。虽然很多学生在初中、高中或基础教学中已获得了部分的基础法律知识,但由于缺乏相关护理的法律知识,容易使学生在实际工作中碰到问题时仍束手无策。据报道,护生在实习中后期出现差错占实差错的93%[1],说明学生在实习中后期,觉得自己有能力而擅自执行医嘱或操作,又不知道自己的法律身份,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则容易导致差错的发生。

2.2 专业教师缺乏 虽然研究发现,本科、大专学历者的法律知识掌握较好,但是与中专生一样,理论知识与实际相脱离始终是护理法律领域突出的问题。由于在医学卫生院校上法律课的教师多半是法学院的专业教师,缺乏熟知护理法律的专业教师,不能把相关的法律法规传授给学生,学生往往只能学到些纯粹的基础法律理论知识,如消毒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临床使用管理通知、药品管理实施办法等,连教师也不知或对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3 教学形式单一 李金义[2]认为,法学课程的教学还存在教学方式单调的问题,难以发挥和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参与精神,同时缺乏生动活泼的课堂气氛,教学效果不甚理想。正因为受教材与学时的限制,造成法学知识的教学形式基本局限于课堂内,而法学是社会实践性及现实性很强的专业学科,仅限于课堂内,很难将理论联系实际,不能达到对知识的灵活掌握。

3 构想与对策

3.1 关于专业师资的培养 对学生进行法学知识的灌输与普及,主要依靠教师进行。要达到法律课教学的良好效果,教师必须具备强大的感召力、儒雅的风度、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社会经验,以及掌握一定的高新技术手段[3]。因此,可选派护理教师参加为期3个月以上的法学专业知识培训;鼓励教师通过自学或自考等途径获取相关法学知识;同时,加强教师的临床护理实践能力,提高其对临床不断新出现的护患关系和常见法律问题的敏感性,从而培养既懂临床护理常见问题,又熟知相关法律知识的具有综合能力的专业教师。

3.2 完善法律课程设置 针对不同层次的护理法律教育,适当的增加相应的课程和课时数。需要学校讲授和学生掌握的法律知识主要有:基本法律知识,如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护理相关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责任保险法、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其他国家法律知识介绍,如美国护士职业保险、注册护士管理法等[4]。

3.3 改进教学方法 除课堂有限的教学外,可激发学生对医疗护理行业法学问题的关注,鼓励学生借助各种媒体和渠道,广泛涉猎与专业相关的法学知识。宇文[5]建议,法律课的教学方法应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思考,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可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论辩式教学法、指导自学法。通过讨论、辩论、社会调查等形式,使知识活学活用。总之,通过不断加强和完善高等护理专业中的相关法学课程的设置,将有力地促进广大护士、护校学生增长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护理质量,适应现代社会的护理事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及护士自身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刘义兰,王桂兰,任小英,等.法律法规教育对减少护生实习差错的研究[J].中华护理杂志,2002,37(3):171?173.

[2] 李金义.对医学院法律课教学改革的建议[J].医学教育,1994(10):39?41.

[3] 梁军.浅议法律课教学手段与方法的改进[J]. 广西社会科学,2001,4:169?170.

第4篇:卫生法律知识培训范文

关键词:内科护理 安全 隐患 防范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3)10-0484-02

护理安全是病人在接受护理的全过程中,不发生法律和法定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护理安全是反映护理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是保护患者得到良好护理和优质服务的基础,对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如何保证护理安全,有效地回避护理风险,是护理管理者的首要任务。

1 常见的护理安全隐患及原因

1.1 病人因素。

1.1.1 病人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增强。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医疗案例的增多,病人的法律意识增强,加上各种媒体对于医疗案例的大肆炒作,使得护患关系紧张,病人与医护人员之间缺乏信任。

1.1.2 病人对医疗期望过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自身健康的要求及护理服务的需要日趋增高,并已趋向多样化。若病人心理承受能力差,对疾病缺乏正确认识,易产生焦虑、恐惧、心烦意乱等心理现象,不信任医务人员,怀疑诊断、治疗错误,出现不遵医嘱行为,拒绝配合治疗,导致病人人为的护理不安全因素。

1.2 护理人员因素。

1.2.1 技术因素。护士业务知识缺乏,技术水平低下或不熟练。护理人员不重视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经验不足或协作能力不高,有的护理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有的护理人员在进行放胃管、导尿、静脉留置针、动脉穿刺等的操作中不能很好的顺利的完成,造成患者疼痛、损伤,甚至操作失误或操作错误而发生护理缺陷和事故。

1.2.2 责任心不强。由于内科人多,治疗繁杂,加上医务人员所开医嘱没有规律,时时都在出临时医嘱,随时都可改动长期医嘱,护士长期超负荷工作,加上社会地位低,使护士身心疲惫、不安心本职工作、缺乏责任心等,就可能出现言语、护理行为的不当或过失,做事不认真,马马虎虎、草草了事,给患者带来了不安全感或造成不安全后果。

1.2.3 法律意识淡化。护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长期以来,医疗传统习惯使护士工作处于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护士只重视病人的健康问题,而忽视潜在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的病人开始意识到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希望并要求参与到诊疗过程中来。

1.2.4 护理文件未及时书写或书写不规范。执行医嘱后未及时签名及记录执行时间,或执行时间不准确;抢救病人过程未及时记录或没有客观、动态、连续反映病人情况,常常是记一些主观的内容,未详细记录观察内容、采取的护理措施及效果评价,不按规定书写或有涂改现象等。都使护理记录失去真实性、完整性,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势必造成举证困难甚至举证失败。

1.3 其他因素。护患间缺乏有效沟通。在进行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护士缺乏与患者沟通交流的技巧,面对患者及家属的提问,回答简单、生硬,引起病人反感;另外,由于护理工作繁忙,护士无法与患者进行更多交流,也无暇顾及病人及家属的情绪与心理,使病人及家属不满而可能导致病人投诉。

2 防范对策

2.1 提高内科护理人员的综合理论知识和操作技术。护理人员应具有风险防范意识,要不断更新观念,把握各种学习和进修的机会,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护理技术和知识,才能在护理患者时自然应对各种突况,游刃有余地完成护理工作。同时护理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知识的水平,自学心理学、人文科学及社会科学等知识,从而开阔视野,使专业技术更加娴熟,实现护理质量显著提高。护理记录是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患纠纷发生时的重要证据之一,法律上有不可忽视的严肃性,因此,护理人员应重视护理记录的真实性、规范性、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按照《护理文书规范》的要求认真书写护理记录。应杜绝代签,随意编造、篡改护理记录等行为。

2.2 提高内科护理的管理水平。内科护理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安全隐患的发生数量。医院管理者首先应提高风险隐患意识,卫生法律意识以及规范管理意识。护理管理人员应有计划地对护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法律法规教育。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和学习目标,针对不同层级的护理人员进行培训。重视并定期进行“三基理论”知识与专业操作技能的考核,并将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挂钩,每个月至少组织两次护理理论或业务技术学习,每周进行护理查房1次,以督促和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除此以外,针对护理人员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管理人员应注意加强《卫生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学习和教育,以提高护理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卫生法律知识,从而提高护理安全隐患的预见性,工作中注意尊重患者的权利,形成良好护患关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护理工作规章制度方面,应努力健全护理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查对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及各项操作规范等制度进行护理工作的全面监控和管理。使内科护士各种护理行为都处于制度的监控之下。要通过教育和管理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感,形成从护士长到助理护士自觉完成岗位责任,各司其职,协调互动,以身作则的工作风气。

2.3 建立良好护患关系,加强患者及家属的教育指导。只有建立其良好的护患沟通关系才能有效避免安全隐患。护理人员首先转变护理理念,树立以患者为本的服务意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健康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权利。将护理职业当成神圣的工作来做,注意规范护理服务言行,从思想到行动均体现高度的医德风范和人道主义精神。尽量满足患者的需求,给予他们家人般的温暖,以积极、乐观、认真的工作态度影响患者及家属。在融洽的护患关系下降低护理安全隐患,使患者早日康复出院。

总之,作为内科护士,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对许多护理环节进一步调整、补充、完善,尽最大努力为内科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安全的护理服务。

参考文献

第5篇:卫生法律知识培训范文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2—0083—02

目前我国二级以上的医院一般都设有理疗科。理

疗科有各种理疗仪器,有专业的医生和护士,患者在

理疗科做理疗是比较安全的.但在非理疗科室做理疗

则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笔者报道1例非理疗科室使

用理疗仪器进行临床治疗导致患者深部组织损伤的

医疗纠纷。

案例资料

患者李某,女,71岁。因糖尿病足于20__年11月

1日入住某市人民医院治疗,该医院于11月16日上

【作者简介降纪元(1949一),男,汉族,湖南永州人,本科学历,副教授,从事病理解剖与病理生理教学工作。e-mail:passhlx@163.com

· 84 ·

午为患者做了左腿下肢截肢手术。手术后一直到11

月30日上午拆线,伤vi干净愈合好,11月30日下午

护士遵医嘱在病房为患者进行了微波治疗,在微波治

疗时患者局部感到剧烈疼痛,患者告知了护士,但并

未引起该护士的重视,第二天上午继续做微波治疗,

患者仍感疼痛,下午患者则拒绝做微波治疗。l2月2

日上午医生打开伤vi时,患者家属发现伤vi红肿并产

生了水泡,随即询问医生,医生说没关系,然后进行了

换药,重新包扎了伤口,l2月3日上午医生又拆开了

绷带,打开伤vi,发现红肿更严重,伤vi伴有黄色渗出

液.于是医生开了3天头孢呋辛钠进行抗炎治疗,l2

月6日院方动员患者出院,由于伤vi红肿、疼痛,患者

不愿出院,继续留院治疗2天,l2月8日患者出院,出

院后患者遵医嘱于l2月10日和l2月13日返院换

药,此时伤口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溃烂,患者只好住入

另一家医院接受治疗,医生经过会诊后,认为需要再

次行截肢术,此时患者无比痛苦,不愿再行截肢术,逐

又转院治疗,至今伤口未愈。

鉴定结果及司法处理

患方以手术后做微波治疗引起烧伤、伤口久治不

愈为由,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__年经某市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初次鉴定),结论为本医案

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院方不服,又

申请到某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其结论与市医学会

相同。法院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判决如下:被

告(院方)一次性赔偿原告(患方)医疗费39 849元、陪

护费9 0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 982元、交通费700

元、营养费2 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

人民币共84 679元。原被告双方对此判决均无异议,

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赔款。

讨论分析

、医院非理疗科室使用理疗仪器进行临床治疗

是造成本次医疗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理疗是一门专业技术。目前我国二级以上的医院

一般都设有理疗科.患者需做理疗时应该在理疗科进

行。本案例中,医院虽有理疗科,但患者作微波治疗却

不在理疗科,而是在外科病房,由外科医生开处方,由

未经过任何培训的护士实际操作,结果使用理疗仪器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3卷(第2期)

治疗中微波治疗过热,导致患者深部组织损伤、坏死。

正是由于医院理疗仪器管理上的混乱,使用非专业人

员实施治疗,才造成了本次医疗事故的发生。通过本

案例提示:非理疗科室使用理疗仪器进行临床治疗存

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建议各医院加强管理,以杜绝此

类医疗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伤存在因果关系

医方在为患者行左小腿手术残端微波治疗的过

程中,由非康复医学与非理疗学专业的医护人员使用

微波治疗仪对患者进行临床治疗,超出其聘用人员医

疗工作的范围,违反有关医疗卫生法规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由于上述医护人员缺乏理疗学的专业知识

和技能,在微波治疗的适应证、治疗剂量、治疗时间、

注意事项等方面不能正确掌握;当出现问题后,未能

分析原因并对可能的损害作出判断,仅注意到表层组

织的损伤,而对深层组织的损伤认识不足,以致采取

的措施不够得力。另一方面,因患者是一名糖尿病患

者,术后残肢静脉回流不畅,伤vi愈合欠佳,伴轻微肿

胀,予微波治疗对其伤vi愈合有帮助,但不是首选项

目,由于医方不当的微波治疗造成患者左小腿手术残

端深层组织损害,致使患者需行深部组织的清创手术

来解决损害问题。综上所述,医方的医疗过失与患者

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院领导与医护人员法制观念淡漠。卫生法

律知识极度缺乏

医院的领导与医护人员在收到“本案属于四级医

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结论时,全院上下十分

惊讶,是院方万万没有想到的事,并认为患者一定有

什么关系,于是院方立即组织人力申请再次鉴定,当

再次鉴定与初次鉴定的结论相同时,院方才开始反省

自己的医疗行为。这充分说明该医院上至领导下至医

护人员卫生法律知识的缺乏。因此,在病人法制观念

不断增强.医疗纠纷不断上升的形势下,加强医院领

导与医护人员的法制观念,学习卫生法>!

必要的。只有按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诊疗护理常规、规范行事,才能有效地预防医疗纠纷

第6篇:卫生法律知识培训范文

[关键词]医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5)22-0058-02[ZW(N]

[作者简介]农克祥(1973―),男,广西靖西人,本科,百色市民族卫生学校讲师。

中职院校的教育核心是服务社会现代化的建设。为使我国中职医学教育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适应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高的重视,培养具有较高素质的医学类专业人才,中职院校必须进一步加强医学生的法制教育。加强中职院校医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具有较高素质的医学类专业人才,满足社会对于医务人才的需要,是中职院校的重要任务之一。我们对中职医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进行了探究,希望能够帮助中职院校加强医学生的法制教育。

一、中职医学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教育理念与法制观念不到位

法制理念的核心在于,在维护法制权威的同时对人们的法定权利给予尊重与保护。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卫生法规的不断出台,中职院校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这要求中职院校要依法进行管理,并且教职员工和学生都应该增强自身的权利意识。由于全国范围内频频发生医疗事故以及医疗纠纷,医学生的法制教育已经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大部分中职院校的管理者还持有传统的家长式的管理理念,使学校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甚至随意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名誉权、教育权及财产权等,这也导致了学校与学生之间频频出现法律纠纷。[1]

(二)法制教师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以中职院校培养医学生的目标来看,法制教师不仅要精通法制,还要了解一些医学知识,并且能够将法制教育和素质教育结合起来。但是,目前的法制教育教师,不管是学历层次还是职称的结构都无法适应医学法制化的发展。中职院校的法制教师通常都不来自法律专业,几乎都不具备法律专业的学位。有的中职院校甚至没有专门的法制教师,而是由自学自修人员负责繁重的法制教学任务,这些人员不仅缺少进修以及培训的机会,而且也很少参加法学的学术会议。法制教师的匮乏限制了教学及教研水平的提高,严重影响了医学生的健康成长。因此,进一步增强中职院校的法制教师队伍建设十分重要。[2]

(三)法制教育方式与内容不合理

要让医学生在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同时了解一定卫生法规,让学生成为不仅掌握医学专业知识,并且懂得卫生法规,同时可以维护自身以及患者的权益,具备较高素质的医务工作人员。目前,中职院校医学生获得法制教育的途径通常只依靠法律基础课程,很多学校随意减少法制教育课程,有些学校为了牟取私利甚至使用不正规的教材,而且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都相对落后,使法制教育流于形式。由于教学大纲并没有在法制教育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中职学校的法制教育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中职院校法制教育改革对策

(一)转变法制教育观念

首先,要转变法制教育观念,将依法治校与尊重师生的法定权利结合起来。依法治校就是正确合理地处理学校与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以及义务关系,保护并尊重教师和学生合法的权益,这是中职院校的教育者以及管理者和学生共同面对的课题。其次,将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二者结合起来。法制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法制教育不到位,那便无法实现素质教育,法制教育和素质教育是相辅相成的。最后,将医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全校职工的法制教育结合起来。面向医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显性的,而面向学校其他职工的法制教育是隐性的。医学生主要依靠学校来接受法制教育,学校全体职工的法制素养都可能会对医学生的法制素养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整个的法制教育中应该使师生之间形成学法和用法的良性互动。我们应该以人为本,对学生进行终身教育,力争建立学习型社会,从而使能力转变素质得以实现。[3]

加大法制教育的范围。对于医学生的法制教育不可以仅仅局限在理论教育的层面,要使其在实际生活中懂得运用法律,为社会提供服务。因此,中职院校必须给学生营造一个学法和用法及守法和护法的良好环境,加大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力度,鼓励并支持学生参与用法的实践活动。另外,还要将各学科紧密结合起来,尤其是德育课程,要做到德法相融。中职院校必须运用各种手段,将法制教育与医德医风的建设结合起来,使学生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能够具备较好的医德。[4]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质量决定教学质量,这就要求法制教师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第二,具备高尚的品质;第三,具备较高超的教育艺术,能够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并改善教学手段。

本文主要探索了中职医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重点分析了中职院校在医学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通过转变教育观念,充实师资队伍,规范法制教材,改善教学方法等方式来加强中职院校医学生的法制教育,从而培养具有较高素质的医学类专业人才,满足社会对于医务人才的需要,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1]蒋时明.提升中职生法制教育实效性初探[J].新课程研究,2013(11):83-85.

[2]闫志.新医改政策下医学院校法制教育体系的构建[J].中华全科医学,2013(8):312-315.

第7篇:卫生法律知识培训范文

一、加强对急诊医护人员三基三严强化培训的认识。

我科成立由科主任担任科室培训、考核小组长,具体负责科室培训考核工作。经常利用科室会议,晨会交班时间对全科人员进行三基三严培训意义、目的、重要性的宣讲教育,提高对培训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自觉性。开展“三基三严训练,培训覆盖率100%,三基考核合格率≥90%。

二、培训及考核内容:

(1)基础理论:包括与疾病诊断、治疗有关的医学基础理论。如:人体解剖、生理、病理、药理学、输液、输血、水电解平衡的基本理论,休克、感染、发热等病因及发病机理,常见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和处理原则,危重病人营养、热量供应以及护理基础理论。

(2)基本知识:包括为疾病诊断、治疗直接提供科学依据的临床医疗知识。如:医疗护理诊疗规范、各种疾病的阳性体征、各种检验检查的标本采取方法及临床意义。各种药物的基本成分、禁忌、作用方法、使用及适应症等。

(3)基本技能:包括医护人员应具备的诊断、治疗的基本操作技能(如各种注节、穿刺技术、心肺复苏技术。手术的基本操作方法:包括洗手、穿脱手术衣、手术器械的正确使用、打结、基本缝合方法等)和能根据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结合病人的病情,拟定出诊断治疗计划等的思维判断能力(如病历、医嘱、处方的书写能力、体格检查能力、诊断与鉴别诊断能力、门急诊处理能力、阅读辅助检查报告能力等)。

(4)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输血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条例》、《病历管理规定》等。

(5)技能培训与考核内容:

徒手心肺复苏技术;

心电监护仪的使用技术;

电除颤仪器的使用技术;

呼吸机的使用与维护技术;

三、培训方式方法:

采用职工自学与科室集中学习、训练两结合的方式方法。要求医护人员利用一切工体,班余及空闲时间学习医学及急诊急救基础知识及新技术、新理论知识。并定期进行考核记录在案。科室利用科主任查房晨会交班及每周业务学习时进行新理论知识讲解讲座,并对急救常用技术采用现场操作演练考核,定期举行急救模拟演练。

四、具体培训考核计划:

一月份:

内容:针对冬季呼吸系统疾病,呼吸衰竭增多及一氧化碳中毒高发季节特点,安排医护人员对呼吸机及CO中毒知识进行学习培训。

方法:由科主任主办讲座1次,然后选高年资医师一名讲座一次。每名医护人员在ICU室操作呼吸机并进行现场考核。

二月份:

春节前配合急救换服装后的崭新面貌举行一次较大规模的院外急救演练,演练前先进行心肺复苏强化训练,并复习相关知识,最后考核打分记录在案。

三月份:

安排全科医护人员积极参加医院医疗文书规范书写专题讲座。同时结合本科特点及医院要求,对各种申请单、知情同意书、急危重症患者抢救记录等医疗文书规范书写进行强化学习。由科主任或高年资医师举办讲座一次,并在3月底由科室质控小组对本季度医疗文书进行检查,进行综合评分并记录在案。

四月份:

主要是血液净化技术培训。科主任主持,复习灌流相关知识及适应症、禁忌证。必要时采用幻灯教学进行讲座。然后由每位医护人员上机操作。进行考核。

五月份:

学习培训各种农药中毒治疗基础知识及相关进展专题学习。参加全院性徒手心肺复苏操作强化训练。

六月份:

主要是卫生法规,法律学习月。由科主任主持在晨会交班及科行政会议上系统学习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依法行医。

七月份:

组织全科参加医院临床医师基本技能操作的理论辅导培训。科内举办医生查体训练,使所有医生过关,并进行考核记分。

八月份:

结合夏季游泳者增多特点,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淹溺、中毒及电击伤的专题学习。

九月份:

主要是意外伤害常见处理技术的培训。包括创伤的包扎、止血、固定、搬运。要人人动手,个个过关。严格考核。

十月份:

进行医疗安全及医疗法规,法律知识学习。除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活动外。科室要举办相关学习2~3次,并安排考核记录。

十一月份:

呼吸道急救管理技术培训。重要放在气管插管方面。利用模具或尸体进行训练,人人过关。

第8篇:卫生法律知识培训范文

高校法制教育长期从属于德育教育,没有形成该学科应有的独立地位。医科院校主要通过教学计划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设置(总计36学时),实施对学生的法律素质的培养。“法律基础部分”约占1/3,各个部门法学的内容都涉猎一点,且大多以概念和一些部门法规定为主,内容十分宽泛,像一本简明的法律知识读本。近年来,国内多数医学院校开设相关的医事法课程(一般在20学时),同样以“拼盘式”的框架体系,内容几乎涵盖医药卫生领域所有现行的实体法和相关行政法规;教学模式上,长期沿用“以课堂教育为主、以校园活动和社会实践为辅”,主要偏重理论知识“填鸭式”灌输。这种实践虚化性忽视学生潜能的发挥,致使教学效果打折。

二、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哲学理念

在理论研究中所使用的“模式”,应理解为一个包含许多“部分”的有机整体,是一群有相同理念、有相同探索目标、有相同研究方式的人们所致力于实践研究活动的某种简明化的理论形态。医德—法制教育模式作为一个有机体,体现其独特的教育哲学理念。

(一)实践性: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行动哲学

教育理论的创新首先来源于社会实践,在实践中检验思维成果的正确性和促进思维能力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为社会发展建设服务。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要充分发挥“一种‘从主体出发’的‘由内向外’的创造性活动,”这种“实践性”的理论形态实质上是一种“行动理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实践性”,一方面要求教育主导者坚持向教育主体进行“灌输式”教育模式。列宁曾多次论述“灌输式”思想政治教育的意义:“阶级政治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给工人,即只能从经济斗争外面,从工人同厂主的关系范围外面灌输给工人”[5]363;无产阶级政党迫切需要“把社会主义思想和政治自觉性灌输到无产阶级群众中去”等等。这些论述对当前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仍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发挥教育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育主体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践行所掌握的医德规范,通过体验的方式感受幸福。在法制教育中除课堂理论教学外,通过“模拟法庭”、法庭旁听和参观监狱等直接观察方式来增强法律意识、确立守法习惯。“实践性”势必成为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人性化: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人性哲学

人性化是指人们的实践活动要符合人性的要求,即要以人为中心,以人性的全面与和谐发展为最终目标的发展过程。医德—法制教育模式必须坚持以人性化教育理念为指导,将人性的要求渗透到医德与法制教育理论、目标、方法和途径中去。充分调动受教育者主观能动性,学会与人共处,学会对患者和同行的关心与关爱、尊重与信任。突出学校人文教育本身的亲和力,促使受教育者处于同周围环境合宜的位置;实现学校把受教育者变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人,真正体现现代教育的人性化精神。医德—法制教育模式强调在对待人的态度和方式上应改变传统“见物不见人”“填鸭式”的灌输,实现由物化到人化、由灌输到平等对话、注重人性发展的需要,使人性得到解放,以实现教育的时效性。达到受教育者学会协作、学会思考、体验幸福和确立责任意识等,能够适应和促进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该模式的人性化符合“以人为本”的“主体性教育”思想,体现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

(三)和谐观: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价值哲学

西周末期的史伯和春秋时期的医和、晏婴等人已从理性的立场确定了和谐价值观念,他们非常强调“和”,认为“和能生物”,只有和谐才能造就万物,才能“平心”“平政”,维持身心平衡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在西方,被称为“医学之父”的希波克拉底将和谐观念作为其“体液论”医哲学思想的基本观念。使“疾病被理解为构成机体诸要素间的不平衡状态,而诊疗意味着努力使病人机体诸要素合理配伍、充分中和。”因此,和谐成为传统哲学基本特征之一。和谐与价值存在辩证统一关系:和谐是价值实现的手段,价值是和谐发展的最终目的。医德和法律共同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医德—法制教育模式是实现医学教育目标的价值载体,能够独立于一般的医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理论而作用于教育实践。因为该模式不仅包含着实施医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具体策略和方法,还体现实现教育价值的一种方式;特别是该模式本身体现现代医学模式的内涵和社会转型期特点、同新医改长远目标合宜。和谐的本质体现为主体的能动性对客体规律性的探索和把握,达到主体适应客体和客体趋向主体的双向效应,实现同主体的需要相适应、相协调。医德—法制教育模式有三个向度:其一、教育主体自身的和谐。未来医务人员只有将所学的医德和法律知识内化为医德情感、法律意识,使其身心、理智与欲望、创新与惰性等矛盾和谐共处,进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其二、主体与环境的和谐。所谓“环境”指主体与客体(他人和社会)所形成的系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价值多元化,医药卫生行业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各种矛盾逐步凸显。该模式要全面融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理念,提高学生医德和法律素养,不断消除与患者、同行和社会间各种矛盾,达到整个“系统”团结和谐、共同发展。其三,医德与法律间的和谐。该模式是一个开放式的系统,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医德教育理论、法律教育理论和它们所指导下的通过实践要求所构筑的教育目标、内容、方法和手段等“因素”,按照一定方式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有效融合,最终走向科学。

三、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基本思路

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是研究医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关系的科学思维和操作方法,是长期的医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活动发现和抽象出的规律,是解决医疗纠纷经验的高度归纳总结。同时,结合新医改对医学教育的期待、适应现代医学模式和医德与法律的价值追求。

(一)互补性与相互转化: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内在依据

医德和法律都是医药卫生领域的行为规范,拥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价值追求,具有内在联系。首先,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医德是卫生法的基础,基本的医德规范构成相关卫生法的原则。一定社会或时期的医德观念、医德原则直接决定和影响该社会或时期卫生法律的性质和内容。由于法律难以调整医药卫生领域所有关系,而经常需要医德规范来调整。同时,市场经济主体的趋利性、排他性等特性使医药卫生领域也在所难免。传统的医德由于自身的不足,就要借助法律规范性、强制性的优势加以调整。正如康德所言:在现代市民社会中,仅仅有主观道德是不够的,主观道德必须以客观化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来保证。其次,两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医德规范产生远早于卫生法律,随着社会的变迁一些医德规范需要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时就上升为法律,对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上升”过程称为医德法律化,即医德转化为法律和医德的实现阶段。反之,一些法律规范时时刻刻约束着人们的日常行为,守法主体已“自觉”将其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使一些原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因依靠道德能够予以调整的回归于道德。法律道德化的过程即法律源归其本质的过程。总之,基于医德和法律的关系决定着医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之间能够有效融合和协调发展,为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提供客观依据。

(二)统一性与公正性: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价值追求

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既要确立医德与法律内在的和谐统一,又要体现两者的共同价值指向。其一,在该教育模式下,既要改变传统的单一美德论的教育模式,又要摒弃近代西方“法律至上”的观念。和谐社会中的医德和法律具有统一性,法律可以规范医务人员的行医职责,但难以规定其恪尽职守、全心全意服务患者所应有的品质,正如施特劳斯所言:“只有通过道德教育才能培养出尽职尽责的品质”。在我国建立健全医药卫生法律制度应适时加强医德法律化的建设;同时,在医德建设中应引入人道功利论,该理论基本信条是人道必须顾及功利,功利必须以人道为前提。对解决时下社会转型期复杂的医德问题,提供较理想的理论说明。其二,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价值体现,同时也是道德的范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公平、正义是医务人员道德价值性的追求,并引导医务人员尊重和信守法律。在医德—法制教育模式下,医德教育就是通过“道德价值准则和道德信仰方式来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将外在的法律规范转变内在的道德义务,从而为法律获得道义上的尊严”;而法制教育则是把医德所倡导价值观念通过对从医者的外在行为要求转化为内在理想实现。

四、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操作策略

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主要目的就是使该模式中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有机融合,形成最大合力,促进医学人文教育理论的发展。在具体操作上必须贯彻大医德—法制教育观,整合当代医德教育和医学法制教育研究成果,从教育观念、教育目标、课程设置、师资培养和评价体系等环节进行改革和创新研究,建立科学系统的医德—法制教育实践制度。

(一)确立医德—法制教育观念和目标体系

在所构建的医德—法制教育模式中,整合医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探索出一个科学系统的、符合时代需要的现代医学人文教育的新模式。“道德建设应当主动引领法制建设,为立法行为指明正确方向、提供道义支持,将公正、平等等道德价值观融入法律规范中”,力求卫生法律规范适应快速发展的现实社会,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医德理想和价值目标。在现代医德体系构建中,既要继承我国传统医德文化养分,又要借鉴当达国家医德建设成果,尊重多元化共存的医德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实现“人类美好的生活”。医德—法制教育的目标体系应体现人性化教育本质,主观与客观的统一、阶段性与全程性统一、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统一,反映医德—法制教育的时代性和实效性。同时应注意该模式中各“要素”相互配合、补充或交叉融合。既要维护相关方的权利与责任分担,又要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二)完善课程体系

构建的医德—法制教育模式,必须对现行医德教育课程体系和法制教育课程体系进行改革。改革应适应现代医学教育模式和新医改目标的需要。首先,增加医德和法律关系、医德精神和法律精神的教育内容;其次,整合并适时更新完善教学内容、挖掘和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可在医学伦理学等医德培养课程中融入相关的医事法内容,并且在医事法课程内容的设置中融入相关医德知识,多采用临床案例分析、融通医德与法律为一体,实现医德—法制教育。在现有课程的基础上可增设医学史、医学哲学、医学社会学和医疗纠纷处理与防范等医学人文教程作为必修课,并适当增加学时数。其三,在教学方法上,使单一灌输与平等互动、观察与体验、课堂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并充分发挥网络教学新模式,将医德—法制教育融入理论教学、临床教学、临床见习和实习全过程,融入学生日常生活中。同时,实现尊重共性与个性的协调,包容差异、发展专长,建立受教育者全面发展的医德—法制教育的课程体系。

(三)优化师资队伍

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结构优化的师资队伍是医德—法制教育模式运行和完善的关键,关系着模式的成败。师资队伍既包含教学一线的教师、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包括外聘的相关专家、学者。师资队伍的教育理念、知识结构、教学方法等都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影响该教育模式的成效。首先,转变素质教育的观念;其次、加大教师的培训力度;其三、注重教学方法的时效性。

(四)建立科学评价体系

第9篇:卫生法律知识培训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 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 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

1、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上级部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采购小组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厨师、服务员的责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主管领导,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第十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