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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责任;食品安全;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8-026-02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苏丹红”、“毒奶粉”、“皮鞋酸奶”、“地沟油”到最近的“僵尸肉”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屡次发生,不仅严重危害到了人们的身心健康,还透支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从而引发对食品企业的信任危机。而提升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是解除信任危机的重要途径,企业应规范自身的生产及管理,积极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实现食品安全质量与经济效益的稳步提升。
一、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一)企业的社会责任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企业效益最大化的同时,需要对企业内部人员、环境、消费者等与企业发展相关联的个人或群体承担责任。即保证企业员工、消费者等利益群体的权益,并对企业所处地区的环境负责。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有助于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提升产品的社会认可度,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应双赢的局面,促进企业健康长远的发展。
(二)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概述
食品企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社会的稳定发展密切相关。食品的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重点不在于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而是要以人为本,将食品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当做企业的职责。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如下:
1.提供安全、优质的食品
首先,食品企业提供的食品必须要达到国家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严把食品质量关,为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高质量的食品。其次,食品企业提供的食品要尽量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从食品的种类、规格、数量上着手,让食品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往多元化方向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丰富多样的食品。
2.提供全面的食品信息
当前,我国许多食品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大打广告宣传战。在广告宣传中,时常发生夸大食品的功效、作用的现象。食品企业应将自身食品信息正确并且全面的展示给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杜绝一切虚假广告。
3.加强对食品质量的把控
有效的食品质量把控措施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途径。食品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应设置多道食品检验工序,对食品进行多重检测。从食品生产到包装出品的过程中,要全程实行无菌化操作,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二、我国食品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
(一)食品原材料受到严重污染
高质量的食品原材料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然而在我国部分农产品、水产品及牧产品等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农药、抗生素、激素等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致使食品原材料受到了严重的污染。此外,我国部分食品企业为了追求眼前的利益,采用劣质的原材料、添加过量的食品添加剂来替代食品成分以降低生产的成本。还有部分企业在食品中加入工业化学添加剂,以提高食品的卖相,延长食品保质期。
(二)食品流通缺乏有效监管
我国食品企业多达数百万家,由于受企业生产规模、生产管理理念、生产设备及食品检测手段等各方面内容的制约,食品在流通环节也涌现了不少问题。不少食品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将过期的食品回收,对生产日期进行更改之后再次投入市场销售等。此外在食品流通环节,相关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健全也将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不管是三鹿的“毒奶粉”还是双汇的“瘦肉精”事件都将我国食品在流通环节的监管缺陷暴露无遗。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针对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国家先后出台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然而对于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规定较为模糊,目前尚未有针对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食品安全的法律标准,容易让不法商家有机可乘,躲避了法律的制约,助长了食品企业的不良风气,使得国家立法得不到满意的成效。
三、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改善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食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适用于食品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对于食品企业来说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要求企业具备完善的生产设施,生产流程科学合理,并具备独立、严格的食品检测系统及健全的质量管理,以保证食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规范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以国家基本国情为出发点,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构建科学合理的生产质量管理标准体系。注重对食品原材料的筛选与控制,并重视对食品的检测工作,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2.对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进行细化,并明确其认证的标准及要求,促使食品企业积极完成生产质量管理。
(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完善市场监管体制需要从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两方面着手。政府部门应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建立规范的奖惩制度,提高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此外还应做好食品的随机抽查工作,确保食品的安全,使得政府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利用社会舆论、公共媒体、行业协会等多元化方式对食品企业进行监督,督促食品企业自觉进行产品规范,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如:面向社区、学校、农村、企业开展食品宣传活动,提高民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度及重视程度;利用电视媒体播放食品安全的公益广告或出版食品安全的科普刊物或者音像制品,全面展开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及时更新食品安全信息及相关制度,保证信息公开透明,从而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力量。
(三)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
建立合理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是食品安全得以保障的关键。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综合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将相关的法律资源如劳动法、食品安全法等进行补充、整合,以全面明确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此外,通过公司法重点强调食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列入科学规划的管理体系中,促使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法制化。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食品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是食品安全得以保证的前提,也是维持经济社会秩序,构建良好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食品企业应规范自身的生产质量管理,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并主动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保障食品的安全质量,增加消费者对食品企业及食品安全的信心,解除食品企业的信任危机,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应的双赢。
参考文献:
[1]李名梁.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综述及展望[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
在我国有关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险种已经早在多年前就做为一种责任险存在,它主要是针对在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保存过程中,所发生的因失误和生产配方等问题造成了食品质量问题,使消费者在食用时受到身体的伤害,或者因购买无法食用的问题食品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等,这些因食品生产与销售流通过程中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都是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保障内容。对于食品安全相关的险种我国一些保险公司也推出了相应的产品,分别针对食品安全生产销售、产品责任、餐饮行业从业安全责任、食品生产利润保障等几个不同的食品相关的生产与销售过程,设定了相应的食品相关险种,但由于我国关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因此也没有针对食品保险的执行与保障机制,使这些保险产品在执行与销售过程中,不具备足够的法律支持,没有起到责任险应有的强制性执行效果。同时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保险产品推出带有较强的局限性,专门针对食品安全责任的险种也较为缺乏,给保险的强制性推广带来了直接的制约,产生一些企业想购买一个较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但却无法寻找到能够满足自身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障需求的保险险种,无法进行投保。另外,由于国家对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执行管理要求不全面,相关的法律法规机制不健全,无法为实现全面的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广提供完善的法制环境,因此也制约了保险公司推出食品安全险种的全面和完善机制。
二、我国当前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1.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意义
由于消费者在进行食品的消费过程中,造成的严重后果与伤害都是在食用过食品之后而发生的,由于没有了原来的食品做证据,而且在寻求生产厂商的赔偿上又具有非常大的困难,因此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了许多阻碍。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强制性执行使消费者在面临因食品安全问题对自身造成损失和伤害的时候,能够寻求到有效的解决途径,使个人的权益受到最大化的保护。
2.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意义
食品生产企业能够将企业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从而降低企业的经济压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即使完全遵循安全生产标准与规范进行生产,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因操作失误或者其它外界条件,造成对食品安全产生的影响,这不仅会直接危害到企业的信誉与正常的运转,还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执行能够使企业在面临食品安全问题时,将经济赔偿转移到保险公司,直接降低了因食品安全问题对企业带来的巨大资金压力,保障企业的有序与正常发展。
3.食品安全责任的风险管理对于保险行业的意义
食品安全责任的风险管理有利于国家有效的进行行业风险控制。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形势面临着巨大的竞争与供求之间的不平稳关系,如果加入新的保险范围,扩大保险产品涉及的领域,无疑对保险市场的发展与竞争冲突是一个非常有效的缓和,新的保险产品的推出能够使保险公司加入新的市场竞争方向,对于有效控制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状态有着重要的作用。此外如果加入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全面推广与强制性执行,无疑集中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风险控制,有助于全面的解决国家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管理。我国通过强制执行食品安全责任险能够提升食品企业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还能够通过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对食品行业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实现食品企业安全意识的全面提升,进而保障安全生产,保障食品安全消费。
三、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1.食品生产企业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严重不足
我国保险行业有关食品安全责任险种的推出已经不是新兴事物,早在2007年就有保险公司推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险种,但是由于这些险种在法律法规上没有足够全面的支持,而且也存在着保障内容与条款的不完善,很少有食品企业选择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一些小的企业认为购买了食品安全责任险无疑会为企业增加经济上的支出,影响企业的利益与生产收效,因此不选择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另外一些大的企业由于意识不到食品安全责任险对自身所带来的重要作用,而认为购买这种保险只会增加自身的经济负担,对于在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和承担安全事故赔偿上的意识远远没有明确的认识。
2.没有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
国家对于执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监管力度不足。在规定食品企业的责任监管机制上,没有将食品安全责任做为可以实行的责任保险来对待,国家在针对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上严重不足,不重视责任保险所带来的良好的责任监管效果,以及对企业发展所带来的促进作用,而是仅仅停留在对责任的明确划分和管理,在对待发生的责任事故后的赔偿与风险管理上则没有全面和深入的意识。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责任方面的监管水平有限,没有对食品安全责任的赔偿与消费者维权提供全面的有效途径,因此致使社会上存在着许多消费者权益被损害,而无法对企业明确责任、寻求赔偿。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执行需要有国家的相关责任保险制度做为基础,在规定了强制性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条件下,企业执行投保的效率与广泛性才能同步提高。
3.我国保险业有关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产品类型与数量有限
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供给不足,也是影响我国无法全面实施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根本因素。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基于对食品安全方面需要承担较大风险的认识,在设计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保险产品上存在着许多问题,没有科学的责任类型划分、没有全面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制度,无法实现规范化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体系,同时也由于法律上相关条例的制约,使保险公司无法进行细化与全面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建立,造成了直接制约我国有效开展与实施强制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后果。
四、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障条件与具体措施
1.我国须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条件的建设
(1)要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顺利的开展和实施,首先要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食品安全作为直接与民生相关的重要问题,必然要受到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才能为各项政策的实施提供保障和基础,才能为实现全面控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必须的前提。在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广过程中需要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部门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定与监管,细化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各项标准,对不同程度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处罚机制,对于优秀的食品安全榜样企业制定一定的奖励制度,可通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购买标准上体现,对于出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有一定安全问题存在的企业,在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额度上予以提高,而对待优秀的榜样食品生产企业可实行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购买优惠政策,鼓励各食品企业努力向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方向发展。
(2)要通过法律手段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购买提供足够的法制环境支持。通过法律对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规定,是保证食品安全责任险能够全面实施的有力手段,在通过制定完整的法律规定后,食品企业对于安全责任险的认识程度加深,提升对购买责任保险的必要性意识,才能根本上提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购买率,使食品行业的安全责任管理更加全面与完善。
(3)对于我国目前保险行业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足的现象,应当有国家的保监会进行深入的监督管理,督促并指导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的建立,在产品的规划上应当做到细致、细化,使产品能够满足生产同类型的食品生产企业的需求,并且能够对不同的生产安全问题和事故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类型和理赔条件划分上应当尽量符合不同企业生产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做到全面应对各种类型的食品企业所可能面临的各种食品安全责任问题。此外,借鉴国外先进的责任保险管理与实施经验,对我国的安全责任保险做出相应的改革,参考国外的食品行业责任管理制度与安全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进行有效的推动与实施,全面的解决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缺失的现状,也是非常有效的解决办法。
2.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路径
在未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加强与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制度,是有效控制与管理食品安全的手段,一方面能够对食品企业提供有效的生产支持与安全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国家集中对食品企业生产与销售的监管力度,能够全面提升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在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未来发展中,采取强制性执行的措施是最有力的手段,将食品安全责任险做为强制性保险,才能实现企业购买责任险的比例提高,才能为国家集中监管食品安全提供支持。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对强制性执行的效果有一定程度的反映,通过有效的开展试点工作对一些地区和企业进行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试验,综合分析与评判实施后的效果,从企业降低风险成本与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上,以及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集中化管制上,分别进行相应的的数据对比,然后细致的调整不同地区与类型的食品企业对于安全责任险的需求,进行产品的细化分类和责任划分,使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险种和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五、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强制参保仍然需要排难
尽管一些商业保险公司主动推出食品安全责任险种,但中国食品安全责任险投保率低却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大部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责任险也一无所知。
食品安全责任险是指由食品生产、流通、消费领域企业投保,企业及其雇员由于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感染食源性疾病或食品中有异物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保险额度内将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保险。
2014年7月9日,国务院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以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等为重点”,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这一会议部署被媒体解读为“意味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将迈入快车道”。然而,尽管一些商业保险公司主动推出食品安全责任险种,但中国食品安全责任险投保率低却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大部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责任险也一无所知。
“叫好不叫座”,
食品安全责任险推行步履维艰
为什么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行步履维艰?无外乎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我国餐饮及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小型企业数量众多、流动性大,工艺落后,很多生产不合法规,也就不符合投保标准。
第二,法律法规支持力度不够。《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最多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导致食品制售者违法成本低。
第三,食品安全责任险还未纳入强制险种,食品企业投保动力不足,难以形成充分保护受害人、覆盖广泛、偿付能力充足的责任保险体系。
第四,产品从生产到流通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致使整个流程透明度不高,缺少相应的检测和数据累计,最终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保险公司也缺乏相关的数据积累和技术储备,导致保险费率无法精确计算,也就难以开发出相应的适合市场需求的保险品种。
因此,选择一些生产技术工艺成熟的领域和社会关切程度高的食品作为切入点,也许是循序渐进推进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一个办法,比如婴幼儿配方奶粉。2015年,中国保监会的《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将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的食品企业纳入了首批重点鼓励推进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企业名单中。
率先在奶粉领域中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不仅有可行性,而且有必要性。在今天的时代,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更好的推进食品安全责任险在奶粉领域的普及与实施。
结合大数据运用,
全面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
大数据的产生是由于网络与信息科技的发展带来全球性数据信息的爆炸性增长,人们称这些巨型的数据信息为大数据,简单说它就是信息化的自然延伸。在维基百科中,大数据被定义为“数据量的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目前的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截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企业经营决策更积极目的的信息。”联合国2012年的白皮书《大数据的发展:挑战与机遇》中写道,“大数据时代已到来,且会对各个领域产生深刻影响。”因此很多国家的政府从2012年开始对大数据相关项目与领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例如,美国在2012~2013年共投入2亿美元来实施对大数据的研究与发展,将大数据提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日本则在2013年公布了以开放公共数据和大数据为核心目标的新IT国家战略;而在我国,大数据最近已经正式开始应用于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普及与实施当中。
步入大数据时代,由于存储数据量的庞大,人们不得不研发更先进的技术来满足数据处理及存储的需求,因此云计算及云存储等大数据技术的概念相应被提出。
简单而言,云计算是一种按资源使用量付费的服务模式,这种服务模式可以使资源使用者进入相应的计算资源共享池,包括网络、服务器、存储、应用软件、服务等。另外,这种服务模式只需很少的管理工作以及资源使用者与服务供应商很少的交互过程。从总体看,云计算服务模式可以分为3种:SaaS(应用软件即服务)、PaaS(服务器平台即服务)、IaaS(计算机基础设施及服务)。因此,资源的使用者只需通过以上3种服务就可以满足自己相应的资源需求。而云存储则是一种网络在线储存服务模式,即资源提供者将资源存放在服务供应商的多台虚拟服务器上,而并非资源提供者私人的服务器,服务供应商根据资源提供者的需求在服务后端准备相应的储存虚拟化的资源的数据库(储存资源池),后者便可自行使用此储存资源池来存放数据或文件。然而,云存储与云计算对比,它又是在云计算上相应延伸出来的,当云计算系统处理的是大量数据的存储和管理时,云计算系统就会变成一个云存储系统,因此在大数据技术中,云存储又是一个以云计算为核心的数据计算系统。
在奶粉生产领域中,通过使用物联网生产可以有效将大数据技术结合应用。概括讲,物联网是一种基于智能感知、识别技术等通信感知技术将实物特征及变化记录成有效的数据信息,同时借助大数据技术进行相应的存储和分析从而在生产等环境中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的技术。因此,物联网又是继计算机、互联网之后世界信息产业发展的第三次浪潮。
首先,在奶粉的生产过程中会通过精确的传感系统收集大量食品在生产、装配、流通、销售等过程中的数据。其次,通过云计算对实时传输到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从而达到有效监测。借助大量事先存储的食源性病原体特征,食品生产商能够将已知的毒素与细菌的物理标志输入到ERP软件中,以便在生产过程中能够识别并立刻包裹,使生产线停下来,区隔所有受到影响的产品,并且这一过程无需人工处理。最后,数据检验齐全是实施大数据技术的根本保障,而牛奶的检验相对比较严格,在流通环节中,工商部门检验12项,出入境检验60项,一个盒装的液体牛奶从生产源头到消费者手上,期间至少需要经过6次抽查,总计971项指标,这还不包括奶牛和饲料的检验指标。如果每个检测指标按4个字节计算,一年下来,牛奶检测的数据就是514T。如此详实的数据为保险公司的计算费率奠定了充足的数据基础,而通过云存储技术的更新,生成的海量检测数据会最终接近整体奶粉产品的真实值。
综上所述,大数据在奶粉生产领域的普及会使企业实现生产过程的透明化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并树立良好的口碑。在2016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大数据时代的食品安全论坛上,中国工程院院士邬贺铨在主题演讲时指出,大数据是食品安全的“补天石”。另外,在2016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暨第八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上,“今日头条”了一组食品安全大数据即基于对平台上4.8亿用户阅读行为的分析,在公众最关心的食品品类中“奶粉”高居榜首。统计显示,国内消费者对于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年需求量约为60万吨,而2015年我国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高达17.6万吨,已经接近整体需求量的1/3,其背后的原因是消费者对国产奶粉的安全性缺乏信任。如果国内的奶粉生产企业能够充分利用食品安全责任险建立起自身的信用体系,提升市场消费信心,就能够为自己赢得宝贵的生存空间。而保险公司若也能推出特定的专业险种,用大数据监控企业的生产运输销售过程,同样也会为自己带来丰厚的利润回报和社会效益。
尽管食品安全责任险在奶粉领域中还未能成功实现推广,但若真能得到推广,将会为全面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提供丰富的经验和技术,也将令食品安全责任险深入人心,这不仅为全面实施提供强大的舆论基础,而且还可以为食品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随着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领域中的进一步完善,大数据结合的食品安全责任险将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
当江海燕第四次来到浙江省桐庐县武盛村的一家豆腐店时,老板终于主动承诺暂停经营,等到办理完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后再开门营运。
身为武盛村副主任的江海燕,还兼任着当地的食品安全协管员,每天下了班就会去周围商户转转,村里208家食品经营户,她都了然于胸。“我的工作麻烦点,老百姓吃东西就放心点。”江海燕的办公桌上总摆着两本台账,一本是辖区内所有食品产业的底数资料,一本是平时的检查台账,多年来的每一次检查、每一项反馈,她都记得清清楚楚。
食品安全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安全监管离不开“人”。在浙江,30604个行政村、社区被设置成8.7万个社会治理小网格,每一个网格都选配了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江海燕就是其中的一员,他们履行着食品安全的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职责,被老百姓称为“舌尖”上安全的守卫者。
2014年,浙江省保障公众食品药品安全的“三网六体系”建设项目启动,即构建安全责任网、电子监管网、社会共治网等“三张网”,建立健全监管执法、风险防控、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标准法规、社会监督等“六大体系”,逐步从“被动整治”走向“主动作为”,从“事后救后”走向“事前防控”,从“人海战术”走向“智慧监管”,从“单打独斗”走向“社会共治”。
“我们的食品要让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吃得健康,如果这一点都做不到,群众就没有获得感、幸福感,‘高水平’全面小康更无从谈起。”在浙江省副省长、省食安委副主任朱从玖看来,浙江的这一食品安全协管网络就是布局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的一个重要“棋子”。
“机器换人”实现智慧监管
一个厚厚的巡查记录本、一张地图,这是浙江临海市东塍镇东溪单村食品安全协管员秦晓晓曾经的两样法宝。每天到指定的食品单位检查食品安全、记录各项数据、向上级汇报是她的工作,“当时我就天天拎着这个记录本走街串巷,要找检查的地方就看地图,有问题就记在本子上,其实挺不方便。”
2016年9月,秦晓晓告别了她的“老搭档”,用上了新设备――装有“食安通”APP的智能手机。走进一家食品单位,秦晓晓就可以对要例行检查的地方进行拍照、上传;电子地图能帮助她轻松定位到要检查的单位,省去了找路的时间,效率提高了不少;如果发现任何食品安全隐患,可以随时通过打字进行记录,不仅速度快,看起来也一目了然。
食品安全,是“管”出来的。人少事多的矛盾成为首要难题。在浙江,2万多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8万多名食品安全协管员需要面临“三个一百万”的监管对象:一百f个发证企业,一百万个无证摊贩、作坊、农贸市场流动摊贩,还有一百万个网络食品、化妆品、保健品商户。
如何改变监管的“人海战术”?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朱志泉向《小康》记者介绍说,浙江的经验是“机器换人”,走“智慧监管”道路,用现代化的监管手段和监管设备,解决人少事多的矛盾,提升监管工作效能。
2015年3月,浙江省启动食品药品“智慧监管”工程,以“一个中心七大平台”为框架,建设包括一个省级数据中心,审评审批、信用管理、实时监控、产品追溯、行政执法、公众服务和综合管理等7个应用平台。
“这是我们食品安全检查在‘互联网+’时代的一次转型。”临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陈锦海介绍说,安全协管员手机里的APP,都连接着办公室里的电脑终端,可以实时看到检查结果,分析食品安全问题。
“每个季度,我们会把APP中记录的一些大家感兴趣的数据整理出来,向市民公布。”陈锦海形象地把“食安通”搜集的数据比喻成临海食品安全的“大数据”,“2016年9月到12月,‘食安通’导入巡查经济户口11804家,协管员输入巡查信息6054次,上报各类问题123个。”
上报及时,处理也及时。“食安通”上传的问题,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相当重视,已经实现问题100%处置。
不只是临海市,宁波、台州、丽水、舟山等市都开发了“食药通”、“永安通”、“食安通”软件和信息化监管平台。在浙江省全省范围内至少有1.8万余名执法人员和协管员使用了移动监管信息平台。这套基于智能手机运行的移动执法系统,是浙江省食品药品“智慧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
“智慧监管”用一张看不见的电子监管网构筑起了食药安全的防线。大量食品安全的数据从无数端口进入互联网。有了数据,如何推进数据互联,探索大数据应用,是浙江省推进“智慧监管”重点工作之一。在浙江省食药监局看来,建立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省、市、县各级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建设,才能实现数据沟通共享,走出“数据孤岛”。2016年,省级食品药品“数据中心”一期建设已完成,有10个市建立食品药品数据交换共享节点,实现数据交互。
据了解,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对智慧监管“数据中心”现有的数据进行挖掘,探索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数据的分析应用模式和方式,通过定期汇集、挖掘、分析现有数据资源,可以动态了解浙江省食品药品行业总体状况,包括企业、产品及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还可以利用可视化图表直观反映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
2015年12月4日,一部名为《爱的保险单》的微电影走红视频网站,上传一个多小时,点击量就破万。
故事讲述的是一个普通的单亲家庭,母亲为了支持儿子创业开面馆,隐瞒下了自己病重的事实。当儿子发现时,母亲已病入膏肓。承受了丧母之痛的儿子,每日魂不守舍,因为一次操作疏忽,导致了一批食客食物中毒住院。本就经济拮据的儿子又将面临巨额医疗赔偿费。所幸,天无绝人之路,母亲在世时,悄悄为儿子的面馆购买了一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当地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及时协助其儿子处理事故,并快速赔付了相关费用,帮助他渡过了难关。
这部温情微电影的“导演”正是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是全国首部以食品安全责任险为题材的公益微电影。”浙江省食药监局综合协调和督查处副处长祝永飞向《小康》记者介绍说,选择用微电影的形式进行传播一是节约成本,二是方便网络传播,也更符合互联网时代下大众的审美需求。
“食品安全监管仅靠监管部门难以管到位,必须发挥全社会力量,构建社会共治新格局。全力推广普及食责险正是浙江着力探索的重要途径。”浙江省食安办专职副主任、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卢永福说。
2015年年初,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食责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索将食责险试点情况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企业投保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
“食品安全责任险出保率较低,所以企业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加上侥幸心理,一般不会主动投保。要想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必须以投保人需求为导向去思考。”祝永飞介绍说,在对比欧美多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例后,浙江食药监局与多家保险公司沟通,认为应该增加理赔项目、减少免赔条款,以此来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打破了传统保险弊端的浙江省,在食责险的推广上也跑出了“浙江速度”,截至2016年6月底,已有10435家单位投保,保费收入达3344.95万元人民币。祝永飞把食责险的推广形容为“多赢”,在他看来,这不仅及时保障了消费者以及投保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为保险行业打开了新的市场。
除了保障多方共赢,方法和路径也尤其重要。浙江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倡各地根据本地区食品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各地在探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模式上进行了大胆创新,台州通过界定市场主体“公商属性”,实行了以市场运作为主体、政府公益购买为辅助的“政企同推”的投保模式;仙居等地引入第三方风险管理机制,对100余家小餐饮单位进行了风险评估;临海市各镇(街道)设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专项基金,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将营业场所5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经营户、小作坊、食杂店等单位纳入投保范围,实现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全覆盖的“团体式投保”。
监管部门的主导发力,也带动了食责险推广的重要参与方――保险行业,它们的主观能动性得到了充分发挥。
食责险的推广工作还只是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内容之一,通过试点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浙江省将食品安全与银行征信系统挂钩,摸索建立了“政府―银行―市场”的三方合作模式。
作为全国首个经央行批准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浙江省丽水市通过“互联网+食品+金融”的监管模式,将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情况纳入农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差别化信贷政策等措施,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截至2016年10月,丽水市已有49万户居民、3.5万家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公示“黑榜”79家,发出惩戒告知书60余份,限制贷款31家。
在寻找痛点中转型升级
要保障食品安全长治久安,除了靠日常监管外,更需要找准痛点,助推企业走向规范化、品牌化的运作道路。
2016年9月22日,《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2015年版宣贯会暨衢枳壳推介会在浙江省常山县举行,多名专家用科学数据详细论述了衢枳壳的药用功能,吸引了400多名医药企业、医疗机构代表参会。
在常山大宝山胡柚基地,常山县农业局高级农艺师毕旭灿为一批医药企业代表介绍了胡柚生态种植技术,他们也都是冲着衢枳壳之名而来。
“我们公司就准备生产衢枳壳饮片,预计今年底第一批产品就能下线上市。”常山天道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董事长徐照辉说。
徐照辉所说的衢枳壳其实就是胡柚片,是常山独有的地方柑橘品种。而如今医药企业的“抢手货”,却曾有过“被打假”的经历。
“胡柚片是用未成熟的胡柚果实横切晒干而成,它的形状、效用与中药枳壳相同,而且在衢州作为民间用药历史悠久,但是因为没有标准的炮制规范,因此不仅不能进入医药市场,还一度成为‘打假治劣’的对象。”浙江省食药监局从产业角度切入,助推产业转型升级,从根源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衢枳壳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从2013年开始,浙江省食药监局多次与省级医疗机构、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中医专家以及相关科研部门专家共同召开胡柚片炮制规范专家咨询会,对其药用历史、植物基源、化学成分、药理药效、质量进行调研研究。制定了胡柚片的炮制规范,并命名为衢枳壳,作为地方品种收载入新版炮制规范。在符合国家对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的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既满足了浙江省中医临床需要,又扩大了药用资源,同时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又因制定了炮制规范,主动化解了胡柚片因炮制不当而产生的潜在食品安全问题。
终于,在2016年8月的《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中,胡柚片以“衢枳壳”的名义列入其中,有了正式合法的药用身份。
2012年,浙江省提出“健康浙江”发展战略;2014年,《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精准对接、精准服务”食品医药产业转型升级。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紧跟发展政策,连续3年开展“双精准”专项行动,全面助推食品医药产业转型发展。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食品药品安全关乎人民健康和生命。“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三网六体系’也将建设完成,浙江省将基本建立覆盖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食品药品安全现代治理体系,基本具备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的现代化治理能力,基本形成企业自觉、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在接受《小康》记者采访时,朱志泉描绘了浙江省打造食品药品安全放心省份的愿景。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既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对食品行业给予沉重打击,例如"酒鬼酒"被曝"塑化剂" 事件当天,酒鬼酒紧急停牌,14支白酒股无形蒸发300多亿资产,足见食品安全已成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适应食品安全现状的客观产物,其强制保障、分散风险、转嫁责任的功能,极大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应了食品行业发展的客观需求。但实践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却存在投保率低,食品安全保险种类单一的现象,该项制度未能广泛推行。本文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推行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展开分析,以期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构建有所推进。
1.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
1.1食品行业主体责任保险意识单薄
现行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仍是商业保险,遵循缔约自愿原则,是否投保,何时投保、与谁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食品企业自主决定。许多食品企业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效益,只顾眼前利益得失,往往不愿意投保责任保险而增加经营成本。既使是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也"自认倒霉",换个招牌,继续经营,对其生产、销售影响并不大。更有少部分企业抱着赚点就撤的心理,对食品安全采取放任态度,自然不会在食品安全成本方面有太多的投入,既便被相关食品卫生监管部门查处,也会一弃置之。缺乏事前防范,事后惩处的有效制度,是部分食品企业忽视食品安全的重要原因。低廉的违法成本,未能促使其主动投保责任保险。
另外,许多食品企业对责任保险的功能并不理解,投保意识不强。责任保险不仅具有分散风险、转嫁责任的功能,同时可以对投保产品起到宣传作用,引导消费者的选择。食品消费者往往会因为该食品投保了责任保险,对其产品质量更加放心,选择时会优先考虑投保产品,从而促进产品销售,增加投保食品企业利润。因此,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仅具有对食品企业的风险防范、责任风担功能,同进可对投保企业起到品牌宣传作用。
1.2食品侵权往往具有隐性特点,消费者在受到食品瑕疵损害时举证困难
有毒有害食品对人身体侵害的特点往往是持续地、隐蔽地,具有较长的潜伏期,不会及时地显现,最终导致大部分受害人长期遭受有害食品的危害,而得不到及时救济。人们每天食用的食物种类较多,既使出现中毒症状,消费者也无法准确判断究竟哪样食品存在问题,只有自掏腰包,将自己食用过的食物先逐一送检,才有可能确定毒源。如此的送检维权,使消费者消耗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后才得以确定侵权主体,是消费者维权难的现实难题。消费者的维权难,就为食品企业逃避法律责任创造了机会。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强制食品企业投保,可以有效防止食品企业逃避法律责任,有利于促进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权。因此,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现实需要及必然要求。
1.3政府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常常扮演"保险人"角色,增加财政负担
一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虽然责任主体明确,但往往因责任企业无赔偿能力或逃避责任承担,导致由政府向受害者埋单。责任保险人的缺位,迫使政府充当了"保险人"的角色,增加财政负担,最终由纳税人埋单。因此,扭转政府埋单的现象,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成为必然。
1.4保险条款侧重于对保险人的保护,不利于对被保险人的保护
现行的食品责任保险条款,均由保险人单方制订,被保险人在保险条款的制订方面毫无话语权。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要么选择接受,要么选择离开。保险条款制订的单方性,决定了保险条款利益设计的不平等性。保险人往往更关注自身权益保障,对被保险人设置多重限制条款,表现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地位实质的不平等。保险条款的不平等,也是导致食品责任保险推广不利的重要原因。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在制定时,由政府相关部、保监会、保险公司代表、食品企业代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共同参与,充分的体现了保险条款内容的民主性及科学性。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能够有效实现了各保险主体的利益平衡,因此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成为必然。
2.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可行性
2.1尽快出台《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由政府主导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对运行主体的选择,宜采用"官办民营"方式。由于该项制度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需要在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食品领域强制推行,如果仍采用一般的商业性保险模式运作,仍无法解决保险产品的不足及投保人积极性不高的负面问题。此时,需要政府通过行政职能,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实施,才能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对消费者的保障功能。
借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成功经验,建立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具体规定强制保险范围的设定、运作模式的设定、损失分担计划的政策支持。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上升为一种法律义务,将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作为取得食品行业经营许可资格的前置条件,对符合条件但尚未投保的食品企业进行取缔。当然,政府还应作好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信息披露工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及时调整投保主体条件及保费率。同时,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强制保险制度目的的落实,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医疗机构对食品受害人的救治情况及有无依法使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设立的共保基金对受害人进行抢救;如财政部门根据保险人缴纳营业税额及共保基金的情况,对共保基金予以财政补贴。
2.2加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配合,实现保险公司、食品企业及消费者利益的共同维护。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消费者利益维护的基本保障,其覆盖主体广泛,但仅以基本的人身伤害及直接的财产损失为承保范围,赔偿限额以满足受害人的基本需求为限,且不包括对消费者造成的间接损失,可以说强制保险仅赔偿受害人的基本损失,仅是部分赔偿。而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则以保险人与投保人的约定为准,一般包括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范围广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且赔偿额也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自由约定,可以是对受害人的完全赔偿。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相辅相承,共同构成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完整体系。因此,在实践中既要强制推广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又要大力宣传商业保险的重要补充作用。
保险人在承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时应有适当的利润,如果只是不亏不盈,虽是强制承保,但不利于调动保险人的积极性,不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深入开发及保险人才的投入,无法满足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只有在赋予保险人强制承保义务的同时,给予适当利润,保险公司才会积极响应政策、法规要求,广泛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同时,建议保监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保险评级机制。根据每款产品在上一保险期内的表现(如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客户投诉率等),由保险监管部门予以保险评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评级调整其下一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率,顾客可以根据保险评级来挑选安全可靠的食品,企业则以保险评级为动力和约束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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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宝清:《保险法原理与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01月版。
为切实加强2016年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教育局决定对全区各类学校(含大学、专科院校、托幼机构)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全区各类学校食堂(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幼托机构食堂)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2、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落实情况。3、食物中毒预防和控制机制以及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与责任制度落实情况。4、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食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开展情况。5、食物储存、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登记、索证索票、留样、餐厨废弃物管理和食品安全承诺等制度落实情况。6、餐饮具清洗、消毒和食品安全防范措施执行情况。7、食堂基础设施和卫生环境,包括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和保温、冷藏、冷冻设施维护、运行情况。8、有无销售、使用“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及其它不合格食品,是否有违规采购、使用劣质食用油和非法使用添加剂、不合格调味品等现象。9、“透明餐饮安全体系”推进情况。
此次检查采取学校自查和监管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学校自查主要由学校对照检查内容,认真查漏补缺,完善食堂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整改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监管执法检查阶段,由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组织人员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指出,限期改正,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处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心健康,牵动千家万户,关乎社会稳定。各学校、托幼机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水平,加大对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投入力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设置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配备相应的冷藏、清洗消毒、防蝇防鼠、洗手等设施设备,改善食堂卫生条件,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原料采购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格规范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管理,学校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严把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的准入条件,把保证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列入其中,加强对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检查,督促承包经营者加大投入、改善条件、加强管理、认真落实好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中止承包经营行为,决不留安全隐患。
(三)落实责任,强化自律。校长作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不仅要提高自身对食品安全的认识,还要做好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制度的落实抓起,从原料采购和食品加工的每一道环节抓起,从餐饮消费食品安全关键环节控制抓起,落实责任,强化自律,不断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四)消除隐患,做好防范。各类学校要成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学校食堂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督,及时了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制定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提高防控食物中毒事故的能力和水平。要经常组织自查、互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积极在广大师生中间开展宣传教育,一旦发生事故,要迅速控制事态,及时报告教育、市场监管局和卫生行政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五)继续抓好“透明安全餐饮体系”工程推进工作。各类学校要继续做好“透明安全餐饮体系”工作,维护好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使用。对新开办的学校食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督促和指导其在后厨烹饪、餐具清洗消毒、备餐间等关键部位安装摄像头,并将视频信号传输至“食在__”网络平台,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进行实时监督。
春季学校食堂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区食品监管和教育部门将集中执法力量按时按质完成检查工作,各校、各分局要通力配合,做好本次检查工作。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将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和通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
区教育局联系人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围绕食品安全全程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大力加强农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监管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着力提升全县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和谐平安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全县食品安全三级联防监管网络,搭建“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点”的食品安全联防监管网络平台,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纪律严明、作风严谨、廉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增强全县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与预警系统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和打击能力,确保全县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三、组织架构
(一)县级: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下设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大队,以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构成县级监管网络。
(二)乡级: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分管领导,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工商所、派出所、卫生院等站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主任和1-2名食品安全专职干部,每个管区明确一名干部专职负责本管区的食品安全工作,构成食品安全三级联防监督体系的中枢。
(三)村级:各村村委会主任是本村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再明确一名威信高、责任心强的村两委班子成员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员,具体负责本村食品安全工作,构成食品安全三级联防监督体系的网底。
四、工作职责
(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国务院及省、市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负责监管体系建设的领导工作,指导乡、村两级监管体系建设,组织对乡、村两级监管体系建设进行督查、考核。指导各乡镇(街道)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措施。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协管员和村监管员的工作指导及业务培训,保证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联防网络覆盖全县,并切实发挥作用。指导完善全县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受理举报信息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查处。各成员单位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报告事项和信息通报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二)乡镇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不断完善乡级食品安全防控体系,建立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村级食品安全监管员的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完善乡村食品安全报告制度,健全食品安全协调和长效监管机制,遇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时向县食安委报告。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和村庄及时处置辖区内食品安全事件。加强人员培训,按时上报各类信息,确保信息畅通、报告及时。建立健全辖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台账,建立各自然村食品工作汇报档案。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工商所人员多、监管面广、经验丰富等优势,用足、用好、用活工商力量,使其切实发挥突出作用。
(三)村级工作职责。负责对本村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小饭店、小商店、群体性聚餐等食品安全环节的日常监管,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工作。村食品安全监督员每月对全村食品经营户进行检查,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差,食品与非食品混放的经营户进行劝导;对本村私屠滥宰、造假窝点等进行告诫劝阻,并及时上报县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每月底向乡镇食安办上报检查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纠纷,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食品安全案件。经常开展食品安全防范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掌握信息,确保上报信息准确、及时。及时参加食品安全防范知识培训,负责村级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引导本村商户加强自律意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本系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监管理念,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为重点,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严格执法相结合,建立内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正规化、规范化。
关于印发《贡井区学校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教育局,各学校(含托幼机构),各食药所: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校食品安全,现印发《贡井区学校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贡井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贡井区学校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区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管责任和监管责任,确保学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落实地方政府、主体单位、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四位一体”责任,细化至每个区域、每个地段、每所学校(含托幼机构),形成网格责任图。各责任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职齐抓共管,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经营,确保学校师生食品安全。
二、网格化管理工作目标
(一)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并落实到责任人,上下级网格联动,形成管理合力。
(二)规范管理,守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防范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三)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件,回应社会关切。群众投诉举报能够及时调查处理,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发现、上报并采取与职责相符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保障学生食品安全。
三、网格划分及主要工作
按照属地管辖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的原则,建立三级学校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以下简称网格化管理)。
(一) 一级网格
一级网格,即区级网格。责任主体为贡井区人民政府,成员单位为区教育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区政府:对区级网格化体系建立运行和全区学校食堂建设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1、建立一级网格,指导、监督、考核全区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二、三级网格化管理建设和运行。2、领导、组织、协调实施全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专题研究全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指挥学校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提供改善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条件的资金和项目。(责任人:分管教育工作副区长、分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副区长、区食药安办主任)
区教育局:对全区学校的网格化建设管理负责,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负主管责任。1、网格化建设管理具体责任,明确责任人、责任范围、工作职责;指导、监督、考核各学校的网格化建设和管理工作。2、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督促学校落实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3、组织所有学校(含托幼机构)学校校长、副校长、首席食品安全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及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全年不少于2次)。4、处置学校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和舆情应急事件,组织开展好学生医疗救治、情绪安抚、事故现场控制、舆情应对工作。 5、全面实施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标准化食堂建设等工作,确保2018年辖区义务段所有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达B级。 6、督促教育局相关人员和学校使用信息化管理措施,发挥“明厨亮灶”社会共治平台作用。7、确保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不对外承包。8、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运行,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1、承担网格化建设管理具体责任,明确责任人、责任范围、工作职责;指导、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所网格化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2、开展或组织食品药品监管所培训校长、副校长和首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随机抽查考核学校自主培训效果。3、实施春季、秋季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每年对行政区域内学校双随机检查面达20%以上。4、处置学校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和学校食品安全舆情,组织对操作人员健康状况,加工操作过程、食品存储、餐用具使用是否规范、加工环境是否存在污染源等事故原因调查,对疑似问题食品及食品原料、餐用具、留样食品抽样检验,并协助卫生疾控部门开展以学生近3日共同就餐史、发病时间、临床症状、留取病人呕吐物、排泄物检验为主要内容的流行病学调查,查处违法行为,完善监管措施。5、实施学校食堂和食品小卖部的许可证审批、食品监督抽样检验、违法行为查处、督促学校履行主体责任等行政监管工作。6、督促教育局和学校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和使用、量化分级B级食堂创建、明厨亮灶工作。7、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二级网络
二级网格,即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行政管辖区域,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成员单位为区教育局、各食品药品监管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网格化建设管理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1、负责二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明确本级人民政府网格化管理责任人员和工作任务,责任人员责任包干到学校。2、组织实施辖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3、协调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现场维稳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区教育局:明确本系统在二级网格中的具体责任人。具体责任人职责是: 1、指导、监督学校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2、组织辖区所有学校(含托幼机构)学校校长、副校长、首席食品安全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每个学校日常检查全年不少于3次。3、督促学校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主体责任落实,推行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学校食堂建设、量化分级B级单位创建、明厨亮灶建设工作。4、指导学校处置食品安全应急事件。
食品药品监管所:依法实施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每所学校确定2名监管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和风险台账,做到家底清、情况明。2、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学校全面推进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建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量化分级B级单位创建、网格化管理建设工作。3、开展或配合区局培训校长、分管校长和首席食品安全员并抽查考核学校自主培训效果。4、日常巡查频次由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等次确定(A级全年不少于1次,B级全年不少于2次,C级全年不少于3次,未评级全年不少于4 次),做好巡查记录、依法处置问题。5、实施学校食堂食品监督抽检或快检。6、处置食品安全应急事件。事发2小时内,初步核实情况后上报区局,在区局指导下对操作人员健康状况,加工操作过程、食品存储、餐用具使用是否规范、加工环境是否存在污染源等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并协助卫生疾控部门开展以学生近3日共同就餐史、发病时间、临床症状、留取病人呕吐物、排泄物检验为主要内容的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医疗救治、现场控制及食堂消毒工作。
(三)三级网格
各学校(含托幼机构)为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依法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首席食品安全员、食堂负责人及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为网格化管理具体责任人,做到定岗、定人、定责。
校长:1、依法取得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建立学校为单位的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机构、任命首席食品安全管理员,明确校长、分管校长、首席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并对工作运行、人员履职进行督查考核。3、依据《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首席食品安全员、教师陪餐、家长(学生)委员会监督、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加工过程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职责,自查评估风险,完善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每学期期初和期末向食品药品监管所和教育局递交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自查报告。5、实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量化分级B 级单位创建工作。6、组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全年不少于40小时,开展师生食品安全知识教育。7、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处置学校食品安全应急事件。组织人员分别开展学生医疗救治、学生及家长情绪安抚、封存保护食品加工现场待协助调查、保存病患学生用药前呕吐物和排泄物、关注和应对舆情等工作,并在2小时内报告区教育局和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副校长、首席食品安全员: 协助校长履行职责,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要求。主要工作:1、加强食品服务从业健康管理和培训。2、制度分解到岗位、责任落实到人,每天开展综合检查和考核。重点把控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品原料采购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设施设备消毒及维护制度、食品储存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烹饪制度的落实,防范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3、明确人员使用食品安全信息化软件,登录系统上传食品安全管理数据。4、发现学校食品安全应急事件第一时间报告校长,通知封存保护食品加工现场,通知食堂从业人员返回食堂协助事故原因调查。
食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保持身体健康上岗,重点防范加工过程中细菌感染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1、健康体检合格,不得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上岗操作。2、保持良好个人卫生要求,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食品行为后勤洗手、不得在食品处理区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3、采购食品原料索票索证,食品添加剂使用实行“五专”管理,食品加工过程中生熟食品及用具不发生交叉污染,食品存储生熟分开、符合存储温度和环境要求,食品烹饪烧熟煮透,对制冷消毒设置定期检查维护,餐厨垃圾日产日清、建立处置台账,食品加工区域“防鼠、防蝇、防尘”措施健全。4、除高校食堂外,禁止加工经营冷荤凉菜,严禁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覃、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需要烧熟煮透。禁止《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2类食品生产经营行为。5、食品留样品种齐全、数量100克以上、留样器具经清洗消毒后密封保存于专用冰箱48小时。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月12日-6月 30日)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动员大会,积极营造学校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氛围。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 7月 1 日—11月30日)
一、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和成员单位分别确定责任人、工作人员以及其职责和任务,确保每个区域、每个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各网格责任主体和成员单位整理网格化管理人员信息、工作职责,管理区域绘制网格化管理责任图。
全面启动一、二、三级网格运行,组织重点检查,检验运行效果,并及时补充完善,使之迅速进入常态化。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2月)
认真总结分析推进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思路,对一些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的经验和做法认真总结,精心提炼和推广。
五、实施网格化要求
(一)组织领导
学校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是切实落实管理责任的有效措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一级网格成立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分管教育和食品安全的副区长担任组长,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学校食品安全副局长及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网格化管理建立和运行的组织协调工作。二、三级网格成立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由责任主体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
(二)运行要求
各级网格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全力抓好落实。学校要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中公示本校网格化管理责任人和职责。
上下级网格之间要签订学校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职责和责任人。
上级网格内成员单位对应指导下级网格内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同级网格内成员单位建立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三)督查与考核
上级网格督查下级网格工作,由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对网格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督查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内容。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的制造商、销售商等行业主题必须以食品安全责任为保险标的投保,特定的保险人必须承保并且对食品安全事件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国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得不到解决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从企业角度来看,一旦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将付出巨额赔款,严重的有可能造成企业破产。从政府角度来看,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会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在人民心中的威信。因此,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由于当前的索赔手续复杂,特别是一些不法商家企图逃避赔偿责任更加大了受害消费者的索赔难度。面对一些不甚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索赔。而当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当事企业面临巨额赔偿,由于其赔偿能力有限,可能无法给予受害者充分有效的赔偿。以强制方式推行食品安全保险后,鼓励消费者购买已投保食品,一旦发生事故,消费者可直接向专业的拥有足够保险基金的保险公司索赔,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为保险公司带来新的保费增长点
一种险种以强制方式推行后,其业务规模必然迅速扩大。以交强险为例,2006年7月我国正式施行交强险制度,此后,交强险的保费收入从2007年的218.8亿元猛增到2015年的1570.98亿元。如果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能够做到科学经营,将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收益,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三)减轻企业负担
一旦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将面临巨额的赔款,造成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因三聚氰胺事件影响于2009年破产的三鹿集团是典型的案列。出现这种情况的一部分原因在于食品企业没能有效分散食品安全风险。企业通过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把不确定的巨额赔偿化为固定的少量的保费支出,并摊入成本或流通费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出面赔偿,减轻了企业的赔偿负担,切实保障了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四)减轻政府压力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后,政府不得不出面善后。特别是当企业无力赔偿时,需要政府动用财政对受害者给予补偿。以强制方式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充分体现出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保险公司介入,在事故发生前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监管压力,在事故发生后可以减轻政府的赔偿压力。
(五)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事前防范远远重于事后补救。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保险费率杠杆,设置免赔额、推行不出险优惠政策等手段提高食品企业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自身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企业生产活动,有效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引领整个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三、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在我国,强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呼声已久,然而,这项政策的可行性直到现在才逐渐具备。
(一)法律基础已现雏形
2014年5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重点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办法。
(二)交强险的成功推行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参考依据
交强险制度实施后,保障程度逐步提高,初步实现了其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目的。交强险的可喜成绩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提供了依据和经验。同时交强险的推行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诸如经营亏损的问题也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前车之鉴。充分吸取交强险的经验、教训有助于设计出更为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产品。
(三)已经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地区给我国带来了一定的思路
2013年6月19日,我国台湾地区修正公布《食品卫生管理法》。该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级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及契约内容,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同时,对于违反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规定的,在第四十七条中明确相应的惩罚,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或歇业、停业或废止公司、商业、工厂登记事项或食品业主的登陆等处罚。从目前来看,台湾地区的实践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四)我国保险业已具备相应的承保能力
2015年,中国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24282.52亿元,同比增长20.00%。到2015年底,保险业总资产已达总资产123597.76亿元。保险业整体实力不断增强,承保能力大幅度提高。目前,我国已经从事了多种责任保险的经营,积累了大量的经营经验。并具备了一定的资金规模、人力资源、技术实力。
四、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必要性、可行性的分析,给出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过程中,目前已经有《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等主要法律,但还缺少配套的法规以及细则。可以对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使之成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将极大地促进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行。
(二)加强监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监督保险公司开发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的是否合法合理,并将保险的条款与费率进行备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管。加强对食品质量的检测,及时披露有质量问题的企业。建立黑白名单制度,给消费者以提示,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据此实行差别费率。
(三)加大政府补贴力度
我国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多以中小企业为主,保费可能给其带来一定的财务负担。政府应该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投保积极性。对投保食品责任保险的食品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保费补贴。同时,给予保险公司一定补贴,促使保险公司降低保费,使得保费在食品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
(四)科学定价,开发合理的保险产品
不同的食品企业规模、经营种类有很大的不同,面临的风险大小也大相径庭。按照统一标准制定费率,对中小企业来说负担较重,同时也易造成逆选择。这要求保险公司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食品企业性质、规模、经营种类、经营地区等因素确定差别费率。同时,在政府补贴的情况下,确保保费在食品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同时又保证自身获得合理盈利。这样才能维持业务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