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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培育
基金项目:本文为石家庄学院青年专项(项目编号:09QN011)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析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
收录日期:2012年8月20日
现阶段,我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重中之重。其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又是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目前不可否认的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与我们期望中的目标值还是有很大距离,农民法律意识浅薄依旧是当前我国农民法律认知的现状。因此,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一、加强农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法律意识是农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进而也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要素。
(一)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当前新经济形势之下,国家推行农村体制改革,农民需要转变传统的、粗放型的耕种方式,进而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他们不再仅仅是面临传统的家庭纠纷、乡邻纠纷,而新型利益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农民能否做到自觉遵法、守法,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自身法律意识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当农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时,他们就能充分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身义务及承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他们就能做到自觉遵法、守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就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仅依赖传统的力量解决冲突,而不能采取合法有效的解决手段,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会严重影响农村法治的进程,影响社会的和谐。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有利于造就新型农民,实现法治农村的目标。新型农民,不仅要拥有科学文化素质、专业素养、道德素养,还应具备与现代化农村、现代化农民相适应的综合素质。也就是说,农民不仅在所从事领域里拥有高、精端的技能,拥有善经营的头脑,而且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的提升首先是法律意识的培育。新型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提高了,才能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权、义、责。遇事才能更加理性地寻求法律的帮助,遏制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因此,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快实现法治农村的目标。
总的说来,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并不令人乐观。因此,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成因分析
当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农民法律意识不强,避诉现象普遍存在。其次,权利意识薄弱,主要体现在人身权(配偶权、亲权)等方面。形成现状的因素如下:
(一)落后的小农经济弱化了法律意识。首先,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抑制商品交换。农民仅仅依靠一些传统的农耕维持生活,这种简单的经济方式从根本上阻碍了内在法律需求的产生;其次,经济的滞后也带来了诸如卫生条件差、医疗机构少、社会保障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农村的物质文明尚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更不要说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贯彻与实施;再者,农民没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如,高昂的诉讼费、办案期限长等足以把农民拖垮,进而他们会逐渐漠视法律的保护。因此,农村的小农经济方式及落后的环境必然影响法治文明的进程,阻碍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的影响。传统的“三纲五常”的等级伦理意识使个人的人格意识丧失,行事只是听取家长或长辈的命令或指示。“宗法伦理下”的家族意识同样弱化法律意识,当人们遇到法律与血缘的冲突时,首先在内心想到的是顾全血缘关系,顾全家族秩序,进而损害法律尊严。“和为贵,忍为尚”的思想,在农村形成认同感,当人们出现冲突时,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希望对方以道德的约束力和乡规约束自己取得统一,进而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农民利益诉求的失败弱化了法律意识。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能否得以实现,是农民能否信赖法治的前提条件。在基层案件处理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中存在法律素养偏低、法律知识欠缺,办案技巧欠妥的现象,其将导致案件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法律在农民面前失去公信力。在农村,村民的利益出现冲突时,一些执法人员不是首先寻求法律解决问题,而是沿用家长式的管理方法,利用手中的权力取代法律,滥用法律。因此,少数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执法等不良行为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造成农民对法治的不认同和不信任,他们认为法律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再也不敢寻求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即便诉诸法律解决,他们也尽最大努力去找亲戚、拉关系,寻求权力的帮助。这样,使农民对法律产生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农民法律意识培育的途径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提供经济基础。首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会促使其对法律认知有更高需求。经济的发展,会同时带来各项文化教育设施的提高和发展,良好的环境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其次,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在市场中人与人之间形成契约规则不断提升农民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因此,农民的法律意识将会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
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农民的素质,法律意识也有了相对的提高,但总体上还不够强,很多人知法但也犯法,也有很多人是知法却不懂得用法。当发生矛盾冲突时,还是用一些老旧的观念来解决。比如这两年我国农村被征用土地的问题,有些农民朋友不配合来征收土地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拒绝搬走或拆迁。甚至更严重的以跳楼、开煤气引爆等自杀方式来威胁工作人员,也有一个或几个村屯的人聚众起来动用农用工具来阻碍工作人员进行征地工作。以这种古板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无法获得明显的效果。也许还会适得其反,严重的还会触犯到法律法规。农民朋友总以为法律会离他们很遥远,所以从不去学习和了解。一些农民工进城务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法,所以被莫名辞工,被拖欠工资,发生了工伤也得不到商家的索赔,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相应的维护。另外,在一些村屯里,存在着偷盗行为,这里面都是初中生或是在外晃荡的社会青年居多,小到偷鸡鸭等家禽,大至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电,他们在实施这些行为时,也没有相关的人员用法律去警醒他们,都是采用非法律手段来处置,导致他们在法律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还有吸食白粉,打架斗殴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都是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偏低,蔑视法律的现象。有这么一句话,有钱能使鬼推磨,所以他们就不相信法律,认为有钱就可以将法律置之不理,肆意妄为,而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终有一天,还是会败在自己手上。
2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发达,和法律法规的健全,我们国家的公民的素质和法律意识都有了明显的提升,可为什么农民的法律意思还那么薄弱,一直没有很大的突破和改变呢。在以前的封建时代,儒家思想就根深蒂固在人们心里,儒家文化在现代社会的影响就是其所指出的等级伦理观念,“三纲五常”就是维护这种等级观念的尺度与标准。在这种特定的尺度中,最多的就是绝对的服从。而这种服从意识的影响,让他们的自我意识丧失,只是听从于上级的的命令,所以人们行为选择时,最先考虑的不是法律,而是上级。儒家历来倡导人与人和谐相处,但是这种和为贵的思想在农村就转化为忍为上。低头不见抬头见,远亲不如近邻,等这些俗语就是村里人之间相处的态度。他们坚持一切以和为贵,就算是自身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也宁愿持着大事化了,小事化无这种息事宁人的心态去解决。他们宁可这样委曲求全,也不愿请求法律的援助,心里保留的观念就是反证就算打了官司也未必能赢,就算是赢了也会破坏彼此之间的关系,而且还会花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因此就有部分农民对法律缺少了解,觉得只要在不犯法的情况下就不会出现意外情况,不愿意去了解并且运用法律知识,造成这方面的原因就是人们思想相对落后,文化教育程度低,传统的矛盾冲突解决方式已经根深蒂固在他们脑海里了,另外,他们没有意识到法律具有公正性,能够保护到他们的合法权益,仅仅看到法律强制性的一面,所以这样就对法律产生了偏见,从而产生抵触心理。由于有些地区较偏远,交通闭塞,信息不灵,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就算农民有法律上的需求但考虑到资金问题,也就望而却步了。当地相关的政府部门资金来源有局限性,所以就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所以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很少,造成了稀缺的状况,还有资金短缺问题。另外一方面,就是宣传力度不够,一些村镇,虽然成立了立法机构,也进行了法制宣传,但方式很单一,比如发宣传单,贴标语,挂横幅等这些形式上的宣传,并没有深入到根本,并没有带领村民探索法律的核心,并且村干部中,其自身的法律意识都相对薄弱,更别说起到带头作用。
3如何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
要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得从根本抓起,文化素质低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原因,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水平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首先加大对当地的教育投资力度,只有加强教育工作,提升农民精神境界,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法律知识的接受水平。同时,应当大力发展经济,因为有力的物质保障才能让村民的视野更广阔,才有更多机会去学习和接触到法律。在各个镇上成立法制协会,然后派代表去各乡镇中小学去进行深入的法律宣传,交流学生法制教育的经验,都说计算机从娃娃抓起,那么现在我们的普法知识就从学生抓起。大力推行有声有色的法制宣传,可以通过广播宣传还有看电影方式让农民渐渐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在乡下实行“一对一”的法律顾问,每个村派选出一名代表,村民遇到不懂的问题,可以免费咨询和给出方案。创建普法教育“微信群”。把村里的青年们集中起来,作为重点普法教育对象,利用微信交流,非常的便捷,也是现在年轻人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可以正确的去引导他们遵法守法,懂得利用法律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搭建“手机飞信”宣传平台。把各村的干部,村委会,人民调解员的手机号集合为一个飞信网,不定期发送普法宣传教育短信,让这些干部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打造为法制宣传骨干。创建“农家书屋”宣传阵营。建立起法律读书角,通过政府支持、社会捐赠的途径,向各村“农家书屋”提供法律书刊,丰富群众法律知识的来源。如条件允许,还可以举办一些以法律知识为主题的小型娱知识问答竞赛,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这是个一举两得的好办法。
4结束语
[关键词]新农村 法制建设 普法宣传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1-0258-01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是推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广大农村地区都在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深入开展依法自治,形成自觉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使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跃上一个新的台阶。近年来荆州市强力推进法治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农村法治化建设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广大农民遵法、学法、守法的意识在逐步提高。
一、荆州市法制建设的现状
1、荆州市法制宣传整体部署和规划
2012年是荆州市法治建设暨第6个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强力推进年。市法治建设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荆州建设的实施意见》、《荆州市2011-2015年法治建设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围绕全面开展法治建设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搭建平台,丰富形式,整体推进法治荆州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壮腰工程”建设、全市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
荆州市继续加强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全面推进村组学法中心户、农村“134”、社区“133”、乡镇“3个1”等阵地建设,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法律素质不断提高,农村的法制环境不断改善,农民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意识不断增强,民利得到了落实,而且,农民渴望参政议政的意识也在明显提高。农村的广大基层干部也逐渐开始树立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管理村务的能力也逐步提高,农村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解决。
二、荆州市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荆州市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村级组织对新农村法制建设的认识存在偏差
村级组织对农村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认识不到位的问题。目前,在新农村建设中还普遍存在着注重农村经济建设,忽视农村法制建设的现象,过于注重经济建设发展的速度和成效,从而轻视法制建设的进程和成效。许多村级干部不学法、不懂法现象还比较严重,从而导致不依法治村和不依法行政的问题突出。由于一些村干部民主法治观念淡薄,产生的比如在村干部选举中违背法定程序实施选举的问题,导致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透明度不高,在村民中的反响很大。
2、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培养农民法治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关系到法治农村建设的成败。中国五千年的文化底蕴,国民尤其是农民受“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观念的影响很大,他们的法治观念相比较而言相对淡薄。加上现如今社会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农村的某些村干部也存在着以权压法,以言等不良现象,特别是在处理一些农村土地纠纷的过程中对农民合法权益的损害,使法律的权威性在农民的心中也大打折扣,由此产生了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危机。
3、急需改良农村普法宣传手段,普法宣传需要创新
现在农村普法教育“三缺”现象仍然较为突出,即缺少专职的普法团队、缺少专业的普法工作方式、缺少专项的普法活动资金,普法工作人员力量弱,装备差,普法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突出。现如今,特别是推行城乡一体化建设以来,农村外出务工的人员越来越多,就业的多元化,导致农村普法教育出现了人员集中和时间安排难的问题。推行普法教育的过程中,普法方式过于单一化,仅限于传单的发送,标语和口号的张贴,发放普法教育的书籍等。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绝大部分的农民对于抽象和枯燥的法律条文是难以理解的,严重影响了他们学法的积极性,导致农村普法宣传收效甚微。
4、农村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法律服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缺乏足够的支持,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人员的地位和职业活动在法律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如基层法律服务所政事不分,缺乏自我发展的活力和有效机制。在职能作用和业务范围上,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的界限不明晰,容易形成交叉和矛盾。在农村涉及的基层法律服务数量少、质量不高,缺少稳定性。一些的农村经济纠纷案件告状难、打官司难、执行难的现象比较突出,农村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具有不稳定性和自身的专业性弱,法律服务不规范现象同样比较普遍,这些都与新农村发展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完善荆州市法制建设的主要措施
1、规范在推进普法教育中的村干部队伍建设,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首先,村干部是普法宣传中的先锋队伍,因此加强对村支两委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应该充分利用党校这一平台,举办基层农村干部法制培训班,主要是集中在农闲的时间对农村的干部分期和分批进行培训,或者结合当地的实际工作情况举办相关的法制讲座。
其次,规范干部的行为。针对少数村干部重“人治”轻“法治”,只是擅长下命令,不愿意抓服务,重视政策、轻视法律,说话办事随性大意等问题,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规范干部的行为,通过各种学习培训,加强观念的引导,是村干部的工作理念由“人治”向“法治”和“德治”的转变,工作方法由命令型向服务型转变,自身素质由“经验型”向“市场型”转变。只有这样,村级的各项工作才能真正做到“民主、公开、规范”。
2、加强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
要加强普法教育宣传。在进行普法宣传的时候,尽量在内容上与农民的实际生活相结合,同时加强法律至上的观念教育,逐步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农民的法律素质。实行村民自治,逐步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行村民自治,有利于拉近个人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距离,从而会在不知不觉中就增强了村民对法律的意识,激起了他们的主体意识,进而很好的达到了认识到法律作用、了解法律的效果。
3、创新普法宣传的方式,使得普法宣传的目标得到有效的实现
基于湖北省委组织的全省“万名干部进万村入万户”活动,市司法局和市依法治市办可以依托所有驻村工作组,开展全市“三农”法律知识竞赛,增加农民对法律知识学习的积极性。搭建阵地创新法制宣传教育。荆州市司法局除在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专门建立律师顾问组,直接服务全市新农村建设尤其是全省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建设外,还应狠抓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阵地建设,在乡镇广泛开展“3个1个阵地建设,即建立一个法制图书室、1个中心法制宣传栏、1份法制宣传小报;而在村一级则全面推进“134”阵地建设:即建设一个中心法律服务站和人民调解员、兼职法制副主任、法律志愿者3支队伍,建好法制宣传栏、村民法制学校、农家法制书屋、农村法制广播4个阵地,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和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积极为新农村的经济发展服务,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服务要力求服务到位,凡农村和农民中发生的例如农副产品的销售合同、婚嫁政策、子女抚养、父母赡养、财产继承、各种债权和债务等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法律问题,都要主动提供援助和咨询服务,尽量减少农民因不懂法所造成的的财产和精神损失。对于那些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更加要积极进行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以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和法律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新制度经济学是国际上侧重研究“产权”与“制度”的经济学分支,其理论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接受与应用,是当前建设农村法律制度工作中的重要理论参考。基于这一背景,本文将研究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产权”与“制度”理论,并与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和法律制度建设结合,并针对如何在实践中进一步明晰产权制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给出适当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经济学;农村法律;新农村建设;经济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新的解决对策与法律制度保障,农村经济建设中的土地流转等现实问题呼唤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从,特别是新世纪取消农业税,放开土地流转以来,诸多实践表明,当前我国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在于产权制度不够明晰,由于产权不明晰导致的经济纠纷对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和谐环境的打造十分不利。因此需要参考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从产权制度入手,分析进一步完善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途径与举措。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在其著作《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产权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允许自由交易,经济行为就会达到帕累托最优,而交易成本为正,就会降低经济效率。科斯认为,产权理论包括交易成本、产权界定与资源配置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交易成本是核心,交易成本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经济效率的高低。新制度经济学还认为,制度需求与制度环境变化共同催生新的制度安排设计,制度安排设计必须建立在符合实践规律和经济规律两个基础上,不能只考虑实践而忽视经济成本,这样的制度安排是无法贯彻和实现社会福祉进步的,同时不能只考虑经济成本而忽视社会实践的趋势,否则这样的规定也无法真正切合社会实践。新制度经济学指出,经济效率最大化的前提是交易成本的尽可能降低,而从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实践来看,产权问题构成了交易成本的主体。农村土地流转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保持集体所有制基础不变,允许有能力的家庭与个人适当突破原有的安排,通过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实现规模经营。土地流转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的弊端,即家庭单位的经营导致生产碎片化,制约了大型农机设备等的使用,对农业产值进一步跨越式提升有一定的负面作用。2007年物权法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原则的同时,也为放开土地使用权流转“放开了口子”,肯定了通过合法土地流转所取得的收入的合法性,而且通过合同法等的规定,完善了对于承包及所得的归属问题规定,进一步激发了有能力的个人和企业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实践的热情,乡镇企业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春天。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国情复杂,以及农村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物权法关于产权制度安排的一些条文精神并没得到很好地贯彻,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问题。
二、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凸显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
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思想在于通过规范包括产权在内的制度设计,用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保障,换句话说,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来规范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但由于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属于人情社会,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村民邻里之间的日常交往、生产生活,人们还是倾向于由当地具有一定声望的族长、长辈来进行“断案”,有时候甚至会逾越法律的边界,或者做出与法律精神相悖的决定。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相比有所落后,加上人员流动性差,当代法律意识与族规以及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有一定的出入甚至不同,此时很少会有村民选择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2016年初,广东潮汕地区某村对土地承包的利益归属分成产生歧义,由于当地宗族观念强,根据风俗惯例,族长决定将九成利益收归本村村民,对外地承包商仅分配一成,当外地承包商表示要重新讨论,甚至要提起司法诉讼时,当地村民竟然对承包商群起而攻之,最终合作项目以烂尾告终,当地招商引资又一次失败,经济发展再次出现不和谐的事件。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当前法律意识淡薄,片面依靠族规村规,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亟待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规范制度运行,摒弃旧俗陋习。
2、土地流转等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的精髓在于,明确产权边界,规范制度设计,用制度“说话”,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土地使用权流转,而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却不够完善。2007年的物权法虽然确立了土地成本所得由私人所有的精神,但对于土地流转的方式、形式以及后续一应事宜则缺乏必要的条文规定。例如当前城市用地已经确立了招拍挂、使用权转让等形式,保障了城市土地供应侧的良好运行,避免了由于土地流转导致的经济纠纷等问题,而农村则不同,国家至今没有出台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因此出现了“各自为政”的情况。例如吉林某村规定,土地流转要通过村、镇、县三级审批,而审批环节设置过多,审批过程不透明,就容易导致权力寻租行为,由此滋生腐败;福建某村规定,土地流转只可以承包给同村的人,不可以承包给外村的人,保障“肥水不流外人田”。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由此导致的权力不当使用、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对农村土地流转和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做大做强十分不利,需要在未来加强解决。
三、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农村法律制度的构建路径
1、加强教育
有了好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必须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营造起“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要让制度设计落地,扎根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以山东寿光为例,当地农村基层组织自发建立起普法教育工作小组,对农村地区进行专门的普法宣传教育,特别是对土地流转、承包利益分成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经济行为进行从法律角度的剖析,增强民众的法律理念、法律意识,对于培养农民的守法意识,能够识别经济行为中的法律风险,让广大村民群众对经济纠纷能够“防患于未然”。同时,在中小学开展学法教育,聘请外地专业教师,在国家教育大纲框架内,对法律常识“从小抓起”,根据当地的统计数据,普法教育从2008年至今7年来,当地的经济案件立案率逐年下降,广大村民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租约时能够使用好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利益,用法律规范行为,用制度保障经济发展大局,对当地经济建设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完善立法
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立法是前提。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也在于必须建立起一套内容完善、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完善法律运行的制度设计。当前我国已有的《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物权法》等,对农村法律制度建设起到了框架性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法律只是在制度层面上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或者即便是有一定的细化但也是仅仅就某一个方面而言的,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一定的不足,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例如粮食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亦是产粮大国,然而却没有一部根本性法律对于关乎我国粮食生产安全及粮食产业发展的法律。特别是近期从中储粮黑龙江林甸直属库的事件到农业部集中批准种转基因大豆进口而导致的争议,粮食相关重大事件扎堆更显现出凸显出粮食立法之必要。
四、总结
农村经济建设需要法律制度为保障,新制度经济学坚持这一认识,并认为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能够起到“经济剂”的作用,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行为效率,促进整个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社会经济现代化水平,缩小城乡二元化发展的差距。此外,新制度经济学所主张的产权明晰观点,对当前土地流转、承包利得分配等现实问题亦有较好的现实意义。未来,要通过加强立法、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制度建设,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作者:杨子 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陈佳佳.基于制度视角的湖北省农村土地流转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5
[2]科斯,德姆塞茨,诺斯.财产权力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2016
[关键词]土地流转土地确权土地纠纷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650(2015)02-0053-02
在农村经济中,发展的核心一直以来都是土地,无论是民生,还是经济发展,都离不开土地,这也就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在国家实施惠农政策之后,土地所展现的价值也随之增加。因此,明确土地流转和土地确权的概念与意义,减少土地纠纷的出现,才能确保农村经济和发展和民生的稳定。
1土地流转和土地确权概述
1.1土地流转
在2004年,随着《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颁布,土地流转开始实行,该决策指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以将其土地经营权也就是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但自身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的方式有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现如今,国家鼓励农民将自己拥有承包权的土地转让给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促进农业发展更具规模更加现代化。
1.2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则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认、确定。每宗地的土地权都需要经过多重土地登记程序,最后才能得到确认和确定。
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对农业的推进,政府开始实施一系列的惠农利农政策,如取消农业税等。这些措施加快了农业发展,促进存储城镇化进程,也使得农产品的价值逐渐提高,相应的,土地的价值也随之上升,土地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作为农民获取利益的主要依赖。然而这种现象也渐渐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即土地纠纷的产生。
2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
2.1根本原因――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
农业经济的发展导致农产品价值的提升,另外还有农业税的减免与取消,都使得农村土地越来越备受青睐。过去一些年里由于农村向城镇涌入大量务工人员而荒废已久的土地,现在也重新获得了重视,再次得到试用和开发。受到利益的驱使,往往会有协商不理想的情况发生,这时通常就需要用到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2.2地籍管理的不规范和界桩埋设的不统一
利益为上,在承包土地的过程中,为减少成本,即少交农业税与公粮,出现了两本账策略,一本帐主要保管在村干部那里,上面记下村民分配所得土地的数量,另一本用来上报给乡镇政府,上面记录的土地数和承包合同书以及土地承包证书上的记录一致,但通常与农民实际分到的土地数量相比要少很多。另外,界桩对于农民划分土地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界定凭据。但就是这样的重要凭据,却依然存在埋设不统一的现象。埋设的过程主要是在丈量土地后,找一块石头在两块地之间埋设,即便更规范一些,也只是在石头下加一个石灰桩。正是因为这样的随意和不规范,当有土地纠纷时,办案人员往往会在勘探界桩时发现多块类似的石头,无法进行准确的界定。因此,管理和实施上的不规范,都可能为将来的土地纠纷埋下隐患。
2.3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
现如今越来越多土地承包商会擅自更改土地用途,也就是违反了土地合同的内容,也导致土地以及相关的林业资源遭到破坏,损害了集体利益。还有些种植户交付一定费用就长期使用承包田,擅自经营土地,却往往不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手续,这种情况就会被否认土地使用权。并且,由于很多农民缺乏法律知识,去法院进行起诉,而不是向上级申请仲裁,最终就会无功而返。
3土地纠纷的特点
3.1土地流转操作不规范
部分农村经济条件缺乏,法律意识也较为淡薄,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往往不经过书面合同的流程,直接自主性转让,也没有得到发包方的同意;同样的,部分农村,即使签订了书面的流转合同,在相关条款和内容上也并不十分规范和明确,存在许多隐患。
3.2土地纠纷涉及人员较多,具有群体化的特征
土地纠纷,往往都牵扯双方很多村民,也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民生和经济,这些矛盾一旦被激化,就会演变成群体矛盾,产生不可调和的事件,很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3.3争抢现象严重
经济发展迅速,新农村建设力度加大,政府实行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也让土地利益受到越来越多农民的关注,争抢土地权益的事件也随之发生,矛盾不可避免。。
4土地纠纷的解决对策
4.1规范管理地籍,保证一致性
管理上的规范是首要且必须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并且需要农村村干部的密切配合,对各农户的土地进行重新丈量、登记造册以及权属证书的发放,确保权属书上所记录的土地数与农民实际拥有的土地数的一致性。
4.2统一界桩制作与埋设方式
规范化界桩的埋设,是对以后产生纠纷了调解的重要手段,避免隐患的发生,保障农民合理的土地权益,让界桩能真正起到界定的作用。
4.3加强诉讼调解
发生土地纠纷时,村民往往由于法律意识的缺乏,而求诉无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加强村民本身的诉讼调解意识。诉讼调解是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手段,也可以更好的维护农村建设和发展的稳定,确保良好和谐的土地关系。
4.4落实土地管理制度
现如今的土地状况,如果要解决土地纠纷,则需要落实几个制度:a.鉴证制度;b.公开制度;c.回访与检查制度;d.调解仲裁制度。
关键词:农村法制建设问题主要措施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在广大农村地区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深入开展依法自治,形成自觉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使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跃上一个新的台阶。阿城区近年来以创建“平安阿城、和谐阿城”为载体,农村法治化建设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广大农民遵法、学法、守法的意识在逐步提高。
1阿城区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今年阿城区以创建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为载体,开展“送法下乡”活动,通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加大推进法律进乡村工作力度。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在:
1.1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通过对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普及,广大农民的法律知识不断丰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农村法制环境不断改善,农民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意识明显提高,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大大增强,民利得到了落实,农民渴望参政议政的意识明显提高。农村广大基层干部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开始树立,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逐步提高,党群干群关系比较理顺,通过调防一体化系统工作,农村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解决,过去依靠家族势力解决矛盾纠纷事件,现在基本依靠调委会,依靠法律解决矛盾,闹访、缠访个案也逐步减少。
1.2依法治村逐步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得到加强阿城区的“四民主”、“两公开”村民自治制度已基本建立。同时积极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有17个村被评为民主法治示范村,13个村申报了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并通过了验收。有效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民主选举也更加规范,全区农村普遍实行了村民自主选举村委会,普遍建立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大多数村建立村民会议决策、村民会议议事制度;民主监督得到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普遍推开,建立健全村级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过失责任追究制度,“民主理财日”、“民主议政日”等民主监督形式有了发挥的渠道。
2阿城区当前农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村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2.1乡、村两级组织对新农村法制建设的认识还有待于提高在乡、村两级组织中,对农村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认识不到位的问题。目前在农村中还普遍存在着注重农村经济建设,忽视农村法制建设的意识,过于注重经济建设的速度和成效,从而轻视法制建设的进程和成效。村级干部不学法、不懂法现象还比较普遍,不会依法治村、依法行政问题仍然存在。有些村干部民主法治观念淡薄,在选举中还有不按法定程序实施选举问题,村务公开、财务公开透明度不高,村民反响很大。
2.2农民的法律素质亟待提高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提高关系到法治农村建设的成败。由于受“重人治,轻法治”封建思想的影响,农民的法治观念还是相对淡薄。加之现在社会普遍存在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某些乡村干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等不良现象,以及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过程中对农民权益的侵害,严重影响了法律在群众中的权威形象,使农民群众对法律失去信任感。随着基层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一部分村干部的素质、知识水平和各方面的能力跟不上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法律意识淡薄,服务群众的意识差,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工作上倾向于老办法、老经验、老套路,导致农村干群矛盾增加。
2.3农村普法宣传急需创新思路,普法手段仍需完善农村普法教育“三无”现象仍较突出,即无专职普法队伍、无专门工作手段,无专项活动经费,普法工作队伍力量弱、装备差,普法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增多,从业的多元化,使得农村普法教育出现人员难集中、时间难安排问题。在普法过程中,方式也过于单一,局限于发一发传单,张贴几条标语口号,送几本书,农民对抽象枯燥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影响了学法积极性,使得农村普法宣传难以取得明显效果。
2.4农村法律服务不到位,法律服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地位和职业活动在法律上缺乏足够的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所政事不分,缺乏自我发展的机制和活力。在职能作用和业务范围上,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界限不清,形成交叉和矛盾。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量少质弱,缺乏稳定性,不适应农村法律服务的需要。农村经济纠纷案件告状难、打官司难、执行难的现象比较突出,农村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不稳定专业性差,法律服务不规范现象也比较普遍,与新农村发展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
3当前新农村法制建设需要采取的主要措施
3.1狠抓农村普法教育,并吸收优秀法律人才到农村工作,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社会基础第一,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是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有计划地对原有农村干部进行系统的法治教育。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特别是要加强村支两委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应充分利用党校,举办基层农村干部法制培训班,集中时间(农闲时间)对农村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轮训,或结合工作实际举办相关的法制讲座。通过多种形式促使农村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并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推动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第二,要认真总结推广近几年来普法教育的成功经验,突出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劳动合同法等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利用骨干培训、新闻媒体、法律工作者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办事和参与村务管理和监督的能力。第三,多渠道地吸收熟悉法律、精通法律并具有现代民主法治观念的优秀人才到农村工作和服务。大学生尤其是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参与到农村法制建设,无疑是国家、农村以及大学生“三赢”的结果,应在农村广泛和实践。
3.2要抓好“两个规范”,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一,规范干部行为。针对少数村干部讲“人治”不讲“法治”,擅长下命令,不愿意搞服务,重政策、轻法律,说话办事随意性大等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干部行为,通过各种学习培训,加强教育引导,使村干部工作理念上由“人治”向“法治”和“德治”转变,工作方法上由命令型向服务型转变,自身素质上由“经验型”向“市场型”转变。使村级的各项工作真正实现“公开、民主、规范”。第二,规范群众行为。针对少数村民只要权利,不尽义务,重物质利益,轻精神文明,只顾个人利益,不顾集体利益等问题着力规范村民行为。按照合法性、民主性、针对性和互约性原则,推广、借鉴一些“民主法制示范村”经验,制定《村规民约》,并进行必要的监督,促使村民能够识大体、顾大局,依法支持村支两委的合法决策,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关键词:农村 法律文化 培育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由于发展不均衡,农村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型相对缓慢,加上乡土社会固有的封闭性、保守性和相对独立性,农村社区在某种程度上仍徘徊于国家法律控制的边缘,国家主导推进的社会主义法治在农村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基层治理法治化仍任重而道远。新时期的农村法治发展应以农村法律文化的培育为切入点,通过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创新现代文化,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进而完善农村的法治机制,最终实现乡村的良法善治。
一、法律文化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
农村法律文化是指生活在农村社区的农民对于历史法律传统和当代法律现象的认知,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情感,包括与法律精神内核紧密相连的各种文化现象,如乡村习俗、生活习惯、伦理传统和社会评价标准等。法律文化具有浓郁的传统沿袭性,是乡土农民从事各种社会交往活动的文化心理基础,是调处基层矛盾、推进乡村有序治理、实现农村法治的重要前提。
法律文化是农村法治发展的基础。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完备的法律并不代表法治的实现,尤其是在农村,法律所预期的理想秩序与当下的农村社会秩序并不一致,干部和农民传统观念中的“官本位”、“权本位”思想并未去除,权力的滥用、误用时有发生,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尚有较大的差距,农民对司法的信任和亲近仍未形成,农村居民的重法守约意识仍然淡薄。究其原因,既有国家普法以及执法司法过程中释法的不足,也有农民对伦理传统恋恋不忘的因素。“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如何才能形成农民的法律信仰?在传统观念影响下,农民对法律产生的是畏惧感,认为其只是的工具,而忽视了其保护人权和关注民生的一面。制度层面的建构并不能解决农民的法律信仰问题,而文化层面的理念具有潜移默化的功能。通过农村法律文化的创新,使之与现代主流法治文化相衔接,能使农民认识到法律可以为我所用。李交发先生曾说,法律文化是法治扎根的土壤,是一切法律制度和思想赖以存在、运作的条件。从这个层面来说,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能使农民认可和接受法律,并使之在农村产生亲和力,从而也有利于培养农民的法律信仰,实现农村基层治理的法治化。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村法治建设的影响
重礼轻法的观念影响到农村纠纷的依法调处。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文化为主导,以“礼”为核心,以宗法为本位,以亲情伦理为基础,礼法相融。受礼的影响,长期以来,农村形成了典型的熟人社会,主要依靠伦理规范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深刻地影响着广大农民的法律心理和行为,制约着人们的法律态度和对法律的认同感。
由于农村环境闭塞,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局限在一个较小的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亲疏远近有序的伦理关系圈,即“差序格局”。在这种文化的影响下,由于农民感觉到依靠国家正式制度下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有经济和时间上的不划算,更容易选择通过家族权威或乡村精英来调解纠纷。当政府部门执法不文明或所依据的法律与当地习俗不相符合时,农民很少去考虑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公益性,围观者往往选择“帮亲不帮理”,最终导致严重抗法事件的发生。当农村出现山林、土地等纠纷时,由于没有完善的登记制度,主要依靠长者的印象才能确认权属,很容易发生偏袒,导致家族之间相互庇护甚至出现群殴的情形。尽管做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但是村民之间的纠纷很难取证,农民由于害怕得罪纠纷双方的任何一方而拒绝做证或者做伪证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可以发现,尽管法律客观公正,却无法冲破基于血缘联系而存在的伦理关系圈,在法的权威与人际亲情间,情重于法。
重权轻法观念影响了农村民主法治的进程。传统法律文化以权力为本位,尽管有法律,却只是“以法治国”,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浓厚,是典型的“人治”文化。目前一些农村的基层干部权力意识仍然明显,借助政府的权威在农村基层耀武扬威,尽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有农村管理职能,但从法律角度而言,村级实行的是民主自治,基层政府不能通过简单的“行政命令”交办事项和干预治理。但是,实践中,乡镇干部仍通过各种“手段”左右村民委员会的决策和影响村民的行为。比如说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的行政指导往往就蜕变为行政命令,这与行政指导的非强迫性明显不符。传统伦理化的法律文化以严格的等级思想为基础,片面强调国家、集体的秩序和利益,这种理念指导下的农村法律文化主要体现为对宗族利益的维护和以封建家长为权威的个人崇拜。尽管当前农村村干部权力来源于民主选举,但是仍然有不少村干部受重权轻法思想的影响,搞“一言堂”,践踏民主。比如,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征地补偿问题,不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民主决策,而是个人拍胸脯,最终导致村民集体上访。又比如,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搞硬性摊派,缺乏劳动力的家庭苦不堪言,名为服务,实则造成新的不稳定。
重刑轻民观念影响了国家法律在农村的亲和力。中国古代法律以刑法为核心,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民法规范只表现为刑事法律中的民事责任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对轻视,而代之以刑罚制裁,过分地强调法的惩罚功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泛刑罚主义”和“工具论”, 使农民产生了对法律的畏惧与规避。现代农村社会中,部分村民仍然保留着这种观念,认为法只能被动地遵守,不能为我所用。由此,现代民主法治理念、市场经济观念和契约意识找不到载体,民法所调整的利益和权利得不到重视,公民平等的人身权、财产权被漠视,即使农民偶尔去法院打个官司也只是为了“不输气”或“迫不得已”。重刑轻民意识支配下的农村社会,现代法治理念难以植入,法律保护人权和关注民生的一面被忽视。对农民而言,法只是带强制性的他律性机制,只是被束之高阁的“陈设品”,应疏而远之。
三、培育农村法律文化的几点思考
(一)挖掘传统文化,培育现代法治理念
解决传统与现代法治冲突的重要出路,不仅仅在于嫁接西方法制,还在于更新传统的法律文化观念,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解决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的冲突。梁治平先生认为:“归根到底,法的观念是被塑造出来的,它不能够越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的界限”。尽管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于皇权制度之下,以人治为基本特征,以宗法伦理为价值取向,为维护阶级统治服务,但传统也不等于彻底的腐朽,其中仍然不乏合理性因素,我们必须在批判地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发展切合于当代农村社会实际的法律文化。由此,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应当是对传统的继承、更新和超越。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合理性资源已被运用到现代法律制度中。例如传统中的“孝”即被《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予以确认,当我们宣扬“赡养”、“扶养”、“相互忠诚”这些现代法的观念时,即可通过传统文化的重申来使农民得以了解。“天人合一”观念在被赋予新的内涵后,转化为了现代法律中的“和谐”理念,运用到了《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中。而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道德教化制度,与许多行政法律规范中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相一致。
传统法律文化中仍有合理性资源需要挖掘。笔者以为,在当前的农村治理的现实环境下,“无讼”的观念不应作为现代法治的不和谐因素被批判。表面上看,“无讼”是对通过国家公共权威机构裁决纠纷的一种排斥,实则蕴涵了人们对和谐人际生活的追求。“中国的立法者们主要的目标,是要使他们的人民能够平静地生活。他们要相互尊重,要每个公民在某个方面都依赖其他公民。因此,他们制定了最广泛的‘礼’的规则”。孔子曾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里,“无讼”所追求的是通过非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乡下事乡下了”,这是“私了”观念的源头,与现代法治建设主张的法治化的基本治理方式相比较存在偏差,不利于定纷止争,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影响,不利于现代法治的推进。事实上,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手段,“无讼”理念最核心的价值也不在于抵制诉讼,而在于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无讼”所体现的是一种理想化的追求。即使我们从“无讼”的表面形式来诠释,也应将其理解为通过调解而不是司法裁决解决普通民事纠纷,既能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人际和谐。
(二)扎实普法,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连续六个五年普法教育尽管被人们指责为流于形式,但是如果没有国家主导持续地向农村社会灌输现代法律理念,今天的农民将对法律更为陌生。通过政府组织普法教育,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农民树立公民权利意识,接受现代法治文明。就当前现状而言,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普法内容的选择上要注意实用性。应注意选择与农民生活和其所参与的经济社会活动紧密相联的内容进行宣传。二是在普法目的的确定上要注意观念性。普法的目的在于促使农民实现法律文化观念的更新,在普法过程中,要把现代法治精神、民主理念、平等观念、权利意识等灌输给农民。正如法学家田成有所说:“我们不一定要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5]三是要重视用法技能的培训。让农民清楚基本的诉讼规则和胜诉的必要条件。
(三)改善执法司法过程,增进农民对法律的信任
农民法律信仰的形成源于对法律实施效果的认可,执法司法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容易使农民丧失对法律的信心,改善农村执法司法是培育农村现代法律文化的关键一环。一方面,权力部门要彻底摈弃“权大于法”的观念,树立“权源于法”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律授权的目的和范围行使职权。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监督。要破除基层干部“山高皇帝远”的观念,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滥权行为要严肃查处,让法律的利剑在农村高悬,让农民切身感受到法的公平与正义。在农村执法、司法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学会运用民间规则、传统伦理、乡村习俗等诠释国家法律的精神,培养农民对国家法律的认同感,同时,要关注乡风民俗,注意法律实施过程中适当的灵活性,使农民在看到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也感受其合理性。
参考文献:
[1]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
[2]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一、当前农村土地纠纷情况及主要类型
1.减人不减地,增人要增地引发的纠纷。减人不减地,增人要增地,使农户之间的土地分配不均,部分农户没有可耕种的土地,因迁出、出嫁、死亡等因素造成人员减少,土地却未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农户之间土地面积不均匀,人地矛盾突出。
2.村集体机动地管理不规范引发的纠纷。承包地和机动地是农村家庭在土地承包经营初期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两种形式,农村土地大部分作为承包地分给农户耕种,小部分土地是由村集体统一发包的机动地,这些机动地的租赁期比较长,分别发包给了种植大户、村干部、村干部亲友或者是以抵债的形式交给债权户耕种,在国家实行惠农政策“一免两补”后,少地或者是无地耕种的农户要求收回机动地,把机动地分给他们耕种,但是承包机动地的农户拒绝退还机动地,引发土地纠纷。
3.农户私下转包土地引发的纠纷。在国家没有落实惠农政策之前,农户因为种地负担重、利润低,种地热情不高,倾向于外出务工,私下将承包田转给无地耕种或者是少地的农户,避免承担土地税费,但是实施惠农政策“一免两补”后,激发了这些外出务工农户的种地热情,纷纷返乡要求代耕户返还承包田,由于代耕户承担了各项税费,对土地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了土地的生产力,再加上惠农政策的落实,代耕户不愿意归还土地,农户私下转包土地没有转包协议和转包限期,只是口头协议,如今发生纠纷,很难断定事实,增加了调解纠纷的难度。
4.村干部转包闲置土地引发的纠纷。在税费改革前,种田收入低,有些农户举家外出务工使其所有的承包田土地无人耕种,无人承担税费,村干部为了完成税费任务,将这些撂荒的土地转包出去,并与转包户签订了合同,转包户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时间和精力来改造土地,还承担了沉重的税费,如今国家政策改变了,种地不需要交税反而享受补贴,这时村干部强行终止转包合同,不仅违反了合同法,而且对于转包户来说有失公平,即使终止了合同,转包户改造土地的资金由谁来承担是个问题,因此,从转包户那里拿回土地是个难题,原承包户不断找村干部理论,引发土地纠纷。
5.农村公益事业占地引发的纠纷。农村公益事业占地起初是村干部与被占耕种田的农户进行协商,并减免一部分提留款作为补偿,如今种地没有负担了,这些被占用耕种田的农户不仅得不到村里的补偿,也享受不到粮食补贴的惠农政策,这些被占耕种田的农户纷纷找村干部纠缠不休,引发土地纠纷。
6.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未按照法律或政策要求提出土地?嗍簦?其是诱发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在农村所发生的土地纠纷中,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未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来签署承包合同,甚至还有一些农民只做了口头交易,根本就未签订合同,从而为土地纠纷买下了较大的隐患。同时,村民及村委会法律意识淡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是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够明确,造成对合同权利义务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农民的经济利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二、调处农村土地纠纷的对策
1.坚持三项原则。第一,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农户对土地长期的使用权、经营自主权和流转选择权以及收益分配权;第二,要稳定现有的承包关系。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稳中求进,避免引发新的土地纠纷,并以村、组为单位,依法依规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禁止跨组调整农户土地承包权,使每个农户都有耕种田,不浪费每一块土地资源;第三,坚持以人为本的解决方案,通过民主协商,调节土地纠纷,在乡村两级组织的协助下,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解决土地纠纷,争取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2.理清工作思路。乡镇政府、财政和农经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不怕吃苦,任劳任怨,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高效开展工作,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要理清工作思路,科学合理分配工作,实事求是,稳中求进,制定高效的工作步骤,逐个击破工作困境,完善农村土地第二轮延包工作。
3.妥善调解纠纷。第一,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妥善解决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问题,进而解决土地纠纷,要依法保护已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可以使用依法开垦土地的方法等,解决增人没增地的土地问题;第二,针对村集体机动地管理不规范引发的土地纠纷,需要全面理清机动地发包情况,比如说,机动地的存量、发包去向和承包费用收缴使用情况,并将机动地的发包情况公布于众,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多留的机动地,且不能再增加机动地,保证农户的合法权益,对于违规发包的承包合同严肃处理,予以废止,把田地留给无耕种地或是人多地少的农户;第三,对于农户私下转包土地引发的纠纷,要对代耕户在改造土地时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予以补偿,通过协调让代耕户把代耕土地退还给原承包户;第四,针对村干部转包闲置土地引发的纠纷,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视情况进行调处。举家外出务工的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应获得承包地,村组织将原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耕种,承包收益要归还给原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并依据合同期限,将土地归还原承包户,对于小部分没有参加土地二轮承包的外出务工农户,应根据其意愿批准其参加土地二轮承包,对于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现在想要承包地的农户,予以拒绝;第五,从村级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方法、村级依法收回的土地中解决农村公益事业占地引发的土地纠纷,如果没有土地可供调剂,村级组织要依情况给农户相应的土地补偿。
4.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力度。为了更好的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就需要从源头上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力度,以更好的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首先,各级主管部门要做好农村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的力度,使每一个人都对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和掌握。其次,提高乡村干部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以确保他们能够自觉守法、护法,学会借助法律武器来对自身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从而有效降低农村土地纠纷的发生,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最后,乡镇政府还需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与管理的监督和服务工作,以更好的保护每一位农民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农村;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02-0056-02
1 当前农村财务管理的现状
①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少村级组织中会计、出纳没有分开设置,往往是村干部一人担当。会计基础工作不到位,个人无偿占用集体的资金现象,有些干部随用随拿,白条抵库、白条入账的现象比比皆是,从而难以达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②资金收支与财务处理混乱。有的村干部借以水电费、考察费、交通费、报刊费等乱支乱用。收款不给开发票或正式收据,收款人不签名盖章等不良现象极为普遍。
③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有一部分农村采取流水账,不能切实反映收支情况,更有甚者,根本不设账、不记账,用一些票据将账簿包起来,成了名副其实的包包账,这样及其不利于账簿的保管。
④财务公开透明度低。农村领导干部私自挪用公款大吃大喝、侵占集体资金、奢侈浪费的现象普遍存在。财务公开化是财务管理的重要部分,我国农村开展这项工作效果并不理想。
⑤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监督乏力。我国虽是依法治国,但是农村法律普及率始终无法与城市持平,内部和外部监督不当。自身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观念守旧不愿学习法律知识、认识不到集体资金管理的重要性成为大多数村民的共性,从而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2 农村财务管理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2.1 农村财务管理体制落后
目前,农村财务岗位分工不明确。会计基础工作,例如,会计账簿、会计科目设置、票据使用都很不规范。集体资金管理、移交工作不完善,许多农村财务人员离任时没有与下一届有关人员做好交接工作,直接导致会计档案保管不当、断头帐的出现使得财务制度根本无法建立。
2.2 资金处理违规问题较多
农村财务人员为图省事儿又碍于村领导的干预便坐收坐支现金,加之农村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一系列现金处理的违规问题应运而生。大部分村子都是流水账,村民一般也不懂得去查账,财务人员便利用职务之便自行设置会计科目,原始凭证不装订也不编制报表。
2.3 缺少财务专业人才
目前,我国农村财务人员大多数都是由村干部直接任命,这样就加大了“用人唯亲”营私舞弊的几率。随着村领导的换届,财务人员也更换频繁,这样使得财务人员的责任感不强。绝大多数农村财务人员都是村民,无证上岗较多、业务水平不高、专业知识匮乏,不能与时俱进,学习新的会计有关制度,农村缺少真正懂财务管理的专业人才,所以才会导致账务处理不及时、不准确。
2.4 财务公开化形同虚设
有的村领导对财务公开化不重视,利用村民对自己的信任,随意支取村集体资金用于私事。农村财务人员对财务公开化的认识度也不够,没有及时对账目进行公开,直接导致村民自身利益受损还蒙在鼓里。虽然已有许多村公开了账目,但是流于形式弄虚作假、避重就轻,使得村民无法了解真实情况,更无从查证。
2.5 内外部监督力度匮乏
内部监督是指当前许多村子都设有的民主理财小组,但大都是村干部指定人员,部分人员不懂得财务知识根本起不到监督作用,形同虚设。外部监督则是指农村财务组织的审计制度不够完善,审计部门不能及时对村级财务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这也是导致财务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
3 改善农村财务管理现状的对策与建议
3.1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处理
首先,农村财务组织要严格遵循国家及主管部门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农业部、财政部新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村合作财务经济制度》的相关要求。其次,制定与本村实际情况相符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会计法》规定的设置会计科目,明确各相关人员职责。选用自身素质及专业知识过硬的人员开展财会相关事宜。避免打白条、无票据等不良现象。做好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及财会人员离职移交工作。最后,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农村财务管理有关法律制度。
3.2 定期进行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素质
严格按照会计准则选派业务知识及品德良好的财会人员持证上岗,取消村委会直接任命制并由上级部门派人监督。还可以实行聘用制,招聘一些经验丰富、自身素质高的专业人才帮助村委会管理村级经济业务,根据职称高低和工作量大小给予薪酬。这样既有利于稳定农村财会队伍,又可以充分发挥财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定期对在职财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加强自身专业知识、法律知识、会计职业道德,使其更好地为村民服务。村干部在加强自身政治修养的同时也要长期对财会人员思想进行教育,告诫财会人员要奉公守法,保障村民财产安全,切勿徇私枉法。
建立岗位责任制,会计与出纳一定要分开设置,绝不可一人包办。财会人员应明确自身职责及权利义务。上级部门要对财会人员进行定期业务考核,保证村级财会队伍的先进性。
3.3 打击违规违法行为落实财务公开制度
目前,少数村级领导干部对财务管理认识不够,更有甚者试图在村民身上“捞油水”,以至于贪污挪用现象常见。要改善此种不良现象,首先,要加强乡村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以及加强对财务管理知识的学习。上级监管部门也要加大打击农村违法乱纪的力度。其次,要全面实行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按照农业部、监察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对村里利用集体资金的支出要及时公开,广泛听取村民意见。
3.4 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民主财务监督
开展财务管理、法律知识普及的宣传教育活动,从思想上让村民懂得理财规划,以及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定期派专业人员到各村进行经济法律讲演,使全体村民都加入进来学习经济法律。同时,选择一些有责任感道德品质高尚的村民组成民主理财小组,由村里组织学习先进的理财知识,然后由其制定相应的理财规划并定期向全体村民做财务报告,各成员应充分履行监督义务,充分给与民主理财小组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权利。真正做到民主监督、民主决策,让村集体资金充分公开、透明地进行运用。健全农村审计机构和强化审计职能,由乡镇审计人员到各村进行财务审计工作,加大审计力度,组成联合审计小组到各村进行审计检察,确保农村财务审计有序进行。
3.5 创新农村财务管理实行会计电算化
发展农村财务管理,可以推行农村财务会计制度。该制度可以为各村提供综合会计服务、为各村各种记账业务、协助各村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各村健全各种财务管理制度。被的各村仍是会计主体,农村财务组织可以在存款额度内进行支取业务,依然由村负责人审核所有支出凭证。记账部门凭借其高素质的专业能力,为村里提供及时、可靠、真实的会计记账业务。避免私自挪用和违规,保证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制度性。
会计电算化可以提高财务处理的工作效率,对集体资产进行有限控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还可以节省人力物力,真正解决农村财务管理落后的治本之法。但要想使电算化普及,首先要提高农村会计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其次还需要上级部门的全力支持,派专业人员到各村进行指导。这样就可以使农村也走向信息化管理,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起到重要作用。
4 结 语
农村财务管理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基石,鉴于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针对农村财务管理出现的诸多问题,提出健全各种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人员素质、落实财务公开制度、增强民主财务监督、以及实现整个农村电算化管理等措施,切实有效地全方位搞好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工作,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参考文献:
[1] 郦琴.当前农村基层财务管理的现状与改进[J].改革与开放,2011,(11).
[2] 王秀梅.论新形势下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对策[J].财税论坛,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