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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防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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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防治

第1篇:地震灾害防治范文

一、地质灾害隐患基本情况

在县地质灾害区划调查报告(省国土资源厅2008年组织实施,长安大学环境工程学院完成并提交报告)的基础上,通过汛前全面排查,今年全县分布着滑坡、崩塌、地裂缝三类地质灾害隐患点共计96处,涉及15个镇50个行政村、8个矿山企业,主要分布在以下地区:九峰镇、集贤镇、楼观镇、马召镇、广济镇、骆峪镇、青化镇、翠峰镇、竹峪镇一线黄土台塬区居民点和镇、村道路旁边,以中、小型滑坡、崩塌居多;山区各镇及马召以南108国道、镇道附近地区;各矿山及附近地区;危及390户,1621人,房屋1273间,108国道1000m,镇道540m,河道500m,较上年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7处。由于近两年来我县均遭遇持续强降雨,地质环境脆弱,加之极端天气频发和重大工程项目施工等人为诱发因素,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繁重(各隐患点具置、危险程度、危及范围、监测预防措施详见附表)。

二、降水趋势预测

根据省、市、县气象台2012年降水趋势预测,目前,天气气侯处于异常时期,其复杂性、多变性、异常性十分显著,极端气侯天气发生频率越来越高。预计我县4—10月份降水总量500—700mm,较历年同期偏多150mm,总体是初夏汛雨出现日期较历年同期偏早,6月下旬至7月上、中旬为汛期多雨时段,9月中旬至10月上旬有弱秋淋。

三、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我县地质灾害分布、发育特征,结合2012年降水趋势预报,对全县地质灾害发生趋势预测如下:

1.地质灾害发生的区域预测。根据降水趋势预测,全县范围在夏秋季节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强度较高;地质灾害主要发生的区域为:沿山9镇(竹峪镇、翠峰镇、骆峪镇、广济镇、马召镇、青化镇、楼观镇、集贤镇、九峰镇)滑坡、崩塌灾害易发生;山区4镇(厚畛子镇、陈河镇、王家河镇、板房子镇)滑坡、崩塌发生率较高,特别是陈河镇原甘峪湾乡旧址、金井二组、六合村二组、共兴村一组邱家梁、孙六村一组等滑坡;楼观镇延生观一组、七组滑坡;集贤镇九龙三组滑坡;骆峪镇向阳村九组滑坡;竹峪镇飞仙沟、把顶沟、张龙村、青化镇半个城村竹峪沟等崩塌、马召镇马召村一组西坡滑坡等14处隐患点,要高度警惕,加强防范;山前黄土台塬和砖瓦粘土企业等生产生活区域滑坡、崩塌发生可能性较大,也要加强防范。

2.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交通干线、镇村道路预测。108国道(板房子镇、陈河镇境内、马召镇桃李坪段);山区镇道(王家河境内);部分矿山道路(马鞍桥金矿、铁矿、骆峪矿区)。由于修路切坡,尾矿、尾碴堆放等因素,造成不稳定的边坡较多,同时随着沟内残坡积物不断积累,局部地段有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灾害,汛期为高发期。各有关镇政府和部门要按照防治方案部署的措施,切实做好预警、监测防范,保障行人交通安全畅通。

3.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矿山预测。骆峪镇西骆峪矿区露天采矿较为集中,矿山废碴量大,易形成松散堆积且易堵塞河道,遇强降雨易诱发泥石流;马鞍桥金矿、铁矿、骆峪铜矿、硐口废碴均为松散堆积,同样易形成滑塌、泥石流,采空区易发生塌陷,各矿山企业应高度重视,做好辖区及生产生活区内地质灾害的避让监测防治工作。

四、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1.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各有关镇政府和部门及矿山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在预防、应急处理、治理等各个环节上切实履行职责。要根据各自辖区内地质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及预测趋势,把汛期防灾责任落到实处;要制定以人员紧急避险和财产转移为主要内容的防治、应急预案,把责任落实到村、组(班),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要认真开展排查、巡查,发放填报“明白卡”、“防、抢、撤”预案责任书,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2.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要积极组织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的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并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大力宣传和普及地质防治有关知识,使广大群众掌握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避险、治理等有关知识和技能,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实现群防群治。

3.突出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一是按照《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1—2015)》(周政办发[2012]37号)的部署要求,抓紧实施2012年涉及各相关镇政府地质灾害点移民搬迁。

各镇政府要切实转变地质灾害防治理念,创新机制,把整体移民搬迁与新农村建设、与灾后重建、生态移民、文化旅游产业开发等政策相结合,多渠道争取资金,积极开展实施地质灾害点移民搬迁,确保2012年度搬迁任务按时完成。二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新建矿山、村镇规划、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搬迁选址都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预防灾害。三是各矿山企业要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进程,尤其是铁矿要加快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四是对投资大、暂时治理有困难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在加强监测预警和预报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落实经费,确定专人,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要全面落实地灾防治工作经费,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搞好汛期地质灾害调查处理、隐患点的监测、预警、预报等工作。要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分清责任。要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同时,规范人为活动,避免人为诱发地质灾害。

5.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增强反应能力。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和灾情速报、应急调查等各项制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一旦出现灾情和险情,各镇政府和责任主体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以防灾情扩大。要认真执行汛期地质灾害管理日报、月报、季报制度,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6.5—10月为地质灾害高发期和重点防范期,各责任主体单位要在汛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制度,及时进入工作状态。

五、工作要求

1.各镇政府和相关单位以及县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地质灾害隐患实际情况,开展汛期防灾大检查,主要检查隐患防灾责任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2篇:地震灾害防治范文

一、基本情况

我乡境内属逝水流域,主要有__河、新坡江、铜城河三大水系,河堤总长达27公里,流经我乡7个村,涉及8000多人。全乡现有小ⅰ、ⅱ型水库3座,总库容260余万立方米,山塘4座,总容量12万立方米,涉及人畜饮水6543人,农田、作物灌溉1.1余万亩。

二、主要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制订和完善科学的防汛抢险预案,按照“不垮一塘一库,不造成群死群伤”的要求,全面落实防汛抢险责任制,扎实做好防汛抢险各项准备工作。

(一)宣传教育到位。一早启动。3月初,乡防汛指挥部就启动了防汛工作。乡防汛抢险指挥部下发专门通知,对汛前工作进行了布置,要求各村在抓好去年水利修复工程扫尾的同时,全面做好防汛前准备工作。二是重宣传。对山洪易发区的5个村13个组的每户村民发放了一份“躲灾避灾明白卡”和避灾防灾手册等资料,在每个村组和墟场等群众集聚醒目处粘贴了宣传画册38处76套。三是强培训。通过以会代训和预防地质灾害演练。对乡村两级的干部,特别是对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五个村组干部进行针对性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了乡、村干部的防灾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以及防汛抗灾自我保护意识。

(二)防灾预案到位。为把防汛工作做实做细,我们制订了20__年防汛预案,突出抓好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落实,详细制定完善了三个水库的大坝防守、洪水控蓄和下游人员转移等预案。各村也根据自身的防汛特点,制定了相应的预案。同时,乡、村两级严格对照预案狠抓防汛物资和防汛队伍的落实,全乡已筹措木材20多立方米、防浪桩子500根、编织袋20__条、沙石料(子)80吨,并组织了300多人应急抢险队伍,随时做好抗大灾救大险的准备。

(三)基础工作到位。一是做好冬春水利建设。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乡针对近年来洪灾、地质灾害中暴露的问题,加大了水毁设施修复力度,投入专项水利资金120多万元,投工投劳10万多个,完成了__河、新坡河沿线河堤、中洞水库外引渠左右灌渠和中洞水库、大丫头水库、松山水库三座水库除险加固等大小水利工程43处;今年初又投入8万元对延河两岸6个村的主灌渠进行渠道清淤17公里。二是完善了预警体系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在下杨、铜城、城江、坪坑、郭家5个村十三个小组为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组织安装好了预警报警设施,配置了铜锣、口哨等设备,在政府院内装配了自动雨量采集器,利用这些现代化的手段,加强了预测预报,提高预警预测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和水库安全渡汛,切实做到科学防洪。

(四)工作责任到位。乡党委、乡政府针对乡人员变动等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了乡防汛抢险指挥部领导成员,使防汛领导力量尽早明确、提前介入,力求防汛工作主动。一是落实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确定乡长为本辖区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分片包干,各负其责;确定全乡3座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水库管理责任人,并以文件下发到村;二是建立防汛责任追究制。为认真做好今年防汛准备工作,4月中旬,乡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深入到全乡各重点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库、涵闸实地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确保责任真正落实到位。

由于全乡防汛工作部署及时,要求严格,目前汛前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第3篇:地震灾害防治范文

 

复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复兴镇202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委会、各相关单位:

《复兴镇202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复兴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3日

 

复兴镇202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镇2021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根据《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依照《赤水市地质灾害防灾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2019年地质灾害灾情简介

复兴镇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凯旋村榜上、桐梓圆滑坡,张家湾崩塌、转石奇观崩塌、风溪老村组崩塌。一般隐患点的有长江村上焦岩、凯旋村水坝,凉江村大营盘,较小的隐患是各村突发性的分散性的小面积的垮塌,诱发因素主要是自然灾害降雨,其次是人类工程活动。2020年,较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未发生,较小的突发性分散性的崩塌各村均有发生。

二、2021年地质灾害预测预报

2020年我镇地质灾害的易发区主要分布凯旋村榜上、桐梓圆和张家湾片区及新建通村公路通组公路边和其他重点工程修建地区等地质环境脆弱及人类活动频繁的部分地区。其中,今年地质灾害隐患严重的点是:凯旋村榜上、桐梓圆——滑坡和风溪村老村组沿赤习路崩塌。

三、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根据2020年冬季以来地质灾害巡查和排查的情况,一是凯旋村榜上桐梓圆地质灾害隐患点。二是风溪村老村组沿赤习路危岩崩塌。三是在新建通组公路旁和一些地方高位隐蔽性地灾和高切坡建房作为2021年度我镇重点监测区域。同时按程序完成转石奇观崩塌、风溪二期等地灾项目的治理彻底消除隐患。加大受地灾威胁避险移民的搬迁工作,力争应搬尽搬。

四、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措施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管理工作;坚持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治理。我镇地质灾害点多、分布面广、危害性大,今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防治结合、群测群防”原则,实行镇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具体管理,单位为主负责的管理办法,力争把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一)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特殊性、危险性和危害性,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和及时辖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分级管理;积极筹措资金,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督促各相关部门展开地质灾害的检查工作,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一旦发生地质灾害,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采取紧急防灾和应急治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1.自然资源所职责

自然资源所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巡查监督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发生后的灾情调查,了解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及时汇总统计上报地质灾害情况,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负责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等的编制起草。

2.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和交管站职责

(1)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的防治工作,落实防范措施,在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临灾预警信号,一旦发生险情,及时赶赴现场,对隐患点采取措施,排除险情;负责及时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居民危房的鉴定工作,安置房规划起草,质量监管工作;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协助、配合自然资源所进行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2)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工作,编制公路沿线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群防群测;施工单位落实防治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采取关闭危险路段的措施;负责管理公路建设工程中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治理,负责公路沿线发生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3.农业服务中心、水务站职责

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组织开展发生在江河岸坡、水利工程、水电站大坝等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落实防治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设立警示标志,以及临灾预警信号;负责管理水利工程施工中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监督治理;负责江河岸坡、水利工程、水电站大坝等发生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4.学校职责

开展学校教育活动区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编制中、小学校等管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组织检查在学校范围内所发生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设立警示标志,制定撤离路线,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并在师生中广泛宣传《地质灾害条例》、地质灾害的危险性,提高师生的防灾意识;负责管理学校工程施工中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监督治理;负责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5.林业站职责

负责生态林区、经济林区、防护林区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和排查工作,设立隐患点警示标志,督促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积极开展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的建立,督促监测措施的落实;负责解决落实受灾害群众重建家圆所需的木材计划报批。

6.财政所职责

负责调拨、筹措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对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及工程治理等的专项经费使用进行财政监督。

7.社事办职责

负责对遭受地质灾害的灾民救济和安置,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工作。

8.派出所职责

负责组织公安干警及时赶赴地质灾害现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灾区人民群众财产不受损失。

9.卫生院职责

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及时赶赴地质灾害现场,了解医疗灾害造成的受伤群众,使受伤群众及时得到医治,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并做好灾区传染疫情的防治工作。

10.科教中心职责

负责在镇辖区内宣传《地质灾害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增强广大群众的防灾意识、群测群防、避让与治理相结合,使地质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1.各村(社区)职责

各村(社区)要在本区域内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和镇202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配合政府开展组织地灾应急演练特别是加大对列入市级地灾隐患台帐的风溪村和凯旋村的检查、排查,并定期在区域范围内开展地质灾害巡排查工作,分析地质灾害易发生的地方及时上报,对隐患点必须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监控制度,凯旋村配合今年实施的转石奇观片区崩塌治理工程。提高广大群众的群测群防和防灾意识,降低或避免灾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特别汛期(4月到9月底)是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时期,上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自己的职责,按责任包保的要求,“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早布置、早行动,务必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此页无正文)

 

第4篇:地震灾害防治范文

实践表明,动员全民力量,开展群测群防科普宣传,无疑是防灾减灾的最有效“法宝”之一。2008年12月27日通过的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地震灾害群测群防是集群众动员、宣传科普为一体的综合性预防与互动举措。群测群防工作的基础是群测群防的宣传工作。宣传工作的质量影响整个群测群防工作成效。目前,群测群防防灾减灾教育宣传内容设置不全面,主要偏重于灾前预测,灾害防范的内容相对缺失。建立一种群测与群防双效合一的体系,成为新形势下的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宣传体系建设思路与模式。这种模式应是一种广义上的多元化公众参与,包括参与主体和功能的双重多元化。将多元主体融入群测群防宣传体系的同时,完成了自身灾害防范知识的学习、巩固和传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种参与人员层次结构与参与渠道交叉的网络式宣传管理系统,对七八十年代群测群防体系的体系结构和管理方法提出了挑战和突破性改变。它要求我们通过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宣传路径的建设,使群众在接受群测群防知识时,自觉地将对灾害预测、预防、自救和协助救援的理解融入到日常的工作、生活和与人交流中。这样不仅自身能发挥群测群防员的职能,还能潜移默化地影响周围人群加入群测群防队伍,真正依靠群众力量。这样“扎根深、普及广、出成效”,能显著提升群众防灾救灾意识、技能和灾害心理承受能力的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宣传架构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以治理理论为框架,从群测群防的困难与变革出发,探索性地提出多元主体参与下的网络化治理结构及其实现途径。

一、建立网络化治理的群测群防宣传体系的必然性

(一)当前群测群防宣传体系的问题与困难

群测群防是通过确定灾害监测站点,发动区域内群众直接参与灾害宏观监测,及时捕捉异常信息,预警自救。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专群结合灾害预防方式。目前各省市县地质部门均建立了多个地震灾害监测点,发展群众监测员,并逐渐与水利、畜牧等部门合作,借助相关部门的监测资源,汇总信息,综合判断预警。这种宏观、微观监测相结合的防灾手段充分整合了各种资源,兼顾普遍性与特殊性,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地震灾害群测群防手段,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地震预警的准确性。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和对地震灾害应对要求的提高,现有的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宣传体系存在不可忽视的操作困难,也是目前群测群防体系面临的难题。首先,群测群防最重要的人力资源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导致预设的宣传和防范目标不能完全实现。一方面,新媒体时代信息沟通方式革新,人口流动性强,如何利用即时信息平台、摒除谣言、准确信息、解决观测点分布及观测员队伍不稳定的问题,成为现存群测群防宣传和防范工作必须面对的问题。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如何保证群测群防人员为灾害防范作出的贡献与收入匹配,以稳定并不断扩大人员队伍,进而提升宣传和预防效果。其次,从地震灾害的应对要求来看,群测群防不应仅限于对遴选出的群测群防人员进行预防知识教育,而是应当以全体民众为对象,包括震前预防、震中自救、震后心理恢复等全方位的知识普及。这样才能实现全民防灾减灾,灾害损失最小化的公共价值追求。由于目前的群测群防体系通过自身的动态调整以应对上述因素的制约,地震灾害群测群防效果大打折扣,对震后救助和人民生活恢复都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因此,在信息化飞速发展、公民社会逐渐崛起和地震灾害频发的背景下,建设一个覆盖全面、参与多元化、机动性强的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宣传网络,对改善现有宣传体系、转变公众防灾减灾思想、协助解决群测群防体系存在的问题,具有必然性、紧迫性、现实性。

(二)网络化治理:一种合作治理的创新模式

1.概念解析与治理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网络化治理由于具有促进社会组织融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优势,被迅速应用到公共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并逐渐演化为主流的公共事务合作治理模式。

网络化治理的标志是依赖伙伴关系、协议和同盟完成公共事业,平衡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并提升公共价值。虽然已经过20年的研究,但学者们对于网络化治理的定义莫衷一是,认为尚未形成一个网络化治理的一般性定义。学者Keith G. Provan 与 Amy Fish将网络化治理定义为拥有特殊资源的自然组织形成的、能够使特殊资源作用最大化的结构关系,是一种治理机制和途径。学者Scharpf与O’Toole强调了网络化治理的多元性,认为网络化治理是重新构建网络关系,动员和组织行动,达成横向的多边协调。Agranoff和McGuire的定义突出了网络化治理在管理中的优势,提出网络化治理的治理者必须具备不同于单一组织治理的能力、技术和知识。综合上述定义可知,学者们强调了网络化治理当中的必备因素:多元利益主体、网络横向和纵向的层次结构、资源利用和实现价值的最大化。

第5篇:地震灾害防治范文

[关键词]地震;地理信息系统;救灾;评估;救援

一、概述

地理信息系统(GIS)是一门综合的技术,它涉及地理学、测绘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许多学科,其具有其他技术手段所不具备的空间数据管理及分析功能。目前GIS已在测绘、城市规划、水利、土木、环境保护、土地利用与规划等众多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在地震领域中的应用其应用领域包括地震分析、预测、预报、抗震、减灾、灾害预溯、辅助决策及应急指挥等各个方面。由于地震灾害的每一个环节及过程均与地理位置密切相关,因此可基于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及空间数据库,将地址灾害预测、减灾基础信息加以管理,结合GIS空间分析及网络分析功能及其他子专题提供的数学模型,动态实现地震灾害的快速预测与辅助决策等。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GIS技术在国内地震领域已经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其应用领域包括地震分析、预测、预报、抗震、减灾、灾害预测、辅助决策及应急指挥等各个方面,并且取得了较好的应用效果。我国疆域辽阔,地质环境复杂,影响地质灾害发育的自然地质条件也复杂多样,目前已经成为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此,本文综合了关于GIS在地震监测预测、震后应急救援、灾害调查评估、灾后医学救援、灾后重建中的利用的文献资料,可以作为我国未来GIS应用于地震领域的理论参考,也可作为相应的应用方法指导。

二、在地震监测、预报中的应用

目前,我国各类灾害监测系统的主要台站总数约38424个,其地理位置分布总体上较为分散,早期的地震预报研究由于均在各台站层级描述动态自然因子,其精度及效率均难以保证。借助于现有的GIS平台可将现有所有台站动态信息集中显示、管理及分析,可极大地提高动态信息的定量化及精度,可更好地开展地震监测及预报工作。由于地震预报是世界性的科学难题,从现有的地震预报分析发现,地震灾害的每一个环节及过程均与地理位置密切相关,其在时间、空间上的复杂性往往使得研究人员难以有效地挖掘地震发生的机理及前兆。因此,借助于GIS手段的复杂空间数据管理及分析功能,可帮助研究人员剖析地震相关信息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规律,从而有助于研究人员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利用GIS建立地震灾害空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地震灾害调查资料,显示并查询地震灾害的空间分布特征信息,评价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分析地震灾害和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提出减轻和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进行预测。由于各种地震因素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地震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复杂性,在收集大量的基础地质环境资料前提下,对这些基础资料进行有效地处理来提高数据的可靠性,通过选取合适的评价预测指标,运用恰当的数学分析模型,对研究区进行地震灾害危险性等级的划分,从而为地震灾害的管理及防治和预警决策提供依据。

三、在灾情监测及评估中的应用

地震往往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从过去的地震实践来看,震后几小时到24小时内是人员抢救的关键时段,可基于GIS技术、背景数据库、应急备灾数据库、救灾需求确定合理的救灾投入及资源配置。同时通过在极震区周围建立缓冲区,可对缓冲区内各要素进行统计,如统计缓冲区内社会经济信息、抢险救灾信息(抢险物资、抢险队伍及避险中心)等,不仅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有力的辅助手段,还可为城市规划、保险行业保费估算提供非常重要的依据。网络分析包括通过对生命线工程的管道进行网络连通性分析,资源供给网络划分、资源调拨及道路网络分析最佳路径分析。基于GIS技术建立的多源防灾减灾信息集成平台,其不仅包含地震灾害应急评估和灾情评定所需的遥感信息、气象信息、水文信息、地震信息,还包括专题信息,如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自然地理、地质条件数据库和历史灾情数据库等等,因而基于多源防灾减灾信息集成平台可开展地震损失统计及分布、人员伤亡统计及分布、需安置人员统计及分布、重点基础设施分布、医疗及消防设施分布评估等等。

四、在灾后救援中的应用

当今灾害医学救援具有救治任务和对象多元、发生地区广泛和环境分析数据庞大的特点。因此,仅靠人力无法从海量的数据中抽取出有用的信息,进行快速准确的分析和判断,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决策速度。地理信息系统功能强大,将其应用于灾害医学救援,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决策支持,从而提高救援效率。在实施医学救援过程中,要求灾害救援指挥员掌握医学地理描述、叙述的信息。但是,大多数现场情况如伤病员现场救治和转运、卫生车辆运送能力、卫生部门固定或机动人力物力配置状况、医疗物资储备等是随时发生变化的,很难为指挥员掌握并按最新情况做出决定。地理信息及在地理信息基础上形成的GIS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GIS利用数据库操作系统整理现。有信息,并保证各种数据库集成,在一些必要的信息获得补充后,各部门还能实现信息共享。

五、在灾后重建中的应用

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考虑的问题纷繁复杂,总结起来,灾后重建规划工作需重点解决以下三个方面:(1)安全问题。地震灾区地质条件复杂,灾后更是形成了断层,滑坡、崩塌、堰塞湖等地质灾害以及潜在的地质灾害危险区;(2)安置问题。群众不能一日无家,要尽快解决群众的安置问题;(3)地区发展问题。安全则为灾后重建的重中之重,只有在安全问题解决之后,后续其他的规划工作才能得以开展。由于历史原因,现有的规划图均为纸质地图或CAD图,因而无法开展直观高效的地形分析及空间分析,GIS作为强大的空间分析工具,其可在灾后的重建、选址和规划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GIS系统可分析地震灾害发生规律:将采集的以往地震灾害数据采集处理后,集成到GIS系统中,可对原本抽象的位置信息进行直观的分析。同时,运用GIS系统评估灾害治理工程规模:通过GIS周边分析和缓冲分析方法,可对每一关键点位的周边位置信息进行计算。灾害治理工程的规模除去建设精确范围,其地域影响面也不同,可使用GIS缓冲分析建立缓冲区,进行工程规模模拟计算。通过GIS地理信息系统,原来抽象的地址灾害位置信息和规模数据,可以直观集约的在电子地图中展示、应用和分析,提供了灾害空间信息数据的处理平台载体。

六、地理信息系统在未来地震救灾中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近20年来,几乎每一次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重要进展都带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重大进步,如空间数据管理、网络GIS、

三维GIS等技术,同样GIS技术的重大进步也必然导致GIS在地震领域的进一步深入,因而网络GIS、三维GIS必然作为GIS在地震领域的发展趋势引起各领域学者广泛的重视。WebGIS又称为万维网地理信息系统,是建立在Web技术上的一种特殊环境下的地理信息系统。WebGIS在Internet或Internat网络环境下存储、处理、分析、显示及应用空间信息。空间数据包括带有空间位置特征的图像、图形数据和与此相关的文本数据。国际学术界把基于万维网的地理信息系统称之为WebGIS。现有地震部门及研究机构存在的GIS系统均为封闭、独立的单机系统,因而不能实现信息的共享,系统的利用率低、成本高、更新维护困难。

第6篇:地震灾害防治范文

一、工作目标

为认真贯彻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落实2021年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精神,按照全省震情监视跟踪和应急准备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省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防灾减灾救灾年度考核指标,完成2021年县震情跟踪和应急准备相关工作,防范地震风险,为县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可持续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的领导,以推进防震减灾现代化、信息化建设为目标,提升震灾风险戒备能力,提升地震安全保障服务能力。承担防范化解地震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地震灾害的重要职责,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

(二)树立震情第一观念。按照“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总要求,以防震减灾救灾系列重要论述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讲话为遵循,强化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落实全社会共享共治理念,落实属地职责,整合资源,加快防震能力建设,做好建党100周年地震安全保障服务工作。

(三)强化防震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上级部门的防震信息共享,落实我县年度震情跟踪交流协作,扩大震情信息服务范围,提升震后快速研判服务能力。

三、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县、乡(镇)工作合力,切实推进震情分享上报,现成立县震情跟踪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县震情跟踪和应急准备工作部署,协调统筹各项任务落实,加强信息共享互通,及时报送震情,导控涉震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导和实地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应急保障股),办公室承担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四、工作内容

围绕全年常态、震后、重点时段震情跟踪工作,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震情会商和短临跟踪研判工作。执行震情会商制度,全面了解掌握我县和邻近县(市、区)地震趋势相关信息,为做好我县震情跟踪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如发生有影响或有破坏的地震事件、出现重大短临异常,及时报请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专家指导会商,并做好会商记录。

(责任股室:应急保障股)

2.及时排查宏观异常现象。及时核实跟踪各类宏观异常,对宏观异常及时开展现场核实工作,收集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确定异常的可信度,判断异常与震情的关系。对于重大宏观前兆异常,要及时上报省地震局,报请省地震局派出专家组进行联合核实。

(责任股室:局应急保障股、各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3.加强应急值班值守。落实与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值班工作对接,按上级值班值守要求开展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遵守值班纪律。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如遇2.0级以上地震,按照突发事件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要求,30分以内完成信息初报,2小时内报告事件发生及处置的具体情况。做好重大活动期间和特殊时段地震值班和信息上报工作,确保震情跟踪工作到位。

(责任股室:局应急指挥中心)

4.加强新闻宣传与舆论引导。结合“5.12”防灾减灾日等时间节点,做好日常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强化与宣传、网信等部门联络,发现涉震舆情,及时分析研判,通过新闻发言人、专家接受采访等方式,进行热点回应;对县境内地震谣言及时澄清辟谣,做好舆情导控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相关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省地震局报告,加强上下联动,做好权威发声。

各乡(镇)发现涉震舆情,应及时进行处置并向县震情跟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责任股室:局办公室、各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5.加强地震应急准备。理顺地震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应急流程,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培训及演练,提升救援队伍震后现场处置能力;开展中小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地震疏散逃生演练,提升群众应急技能。

(责任股室:局应急指挥中心、应急保障股、各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6.做好震后应急处置。各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在辖区发生有感地震后,据属地原则,应主动立即开展灾情收集和现场应急工作,及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预案和当地实际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救援力量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市应急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派出应急力量到现场指导处置。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报告。

(责任股室:局应急保障股、局应急指挥中心、各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7篇:地震灾害防治范文

会议指出,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通过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会议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一)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二)参保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三)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四)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会议指出,我国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灾害隐患多、分布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群测群防,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面提高防治水平。力争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基本消除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此,一要全面开展隐患调查评估。二要加强监测预报预警。三要实施综合防治。四要提高应急救援水平。五要健全保障机制。

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工作和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工作。

会议指出,今明两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更大的决心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新增财力着力向教育倾斜,更加突出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一要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二要进一步增加公共财政预算对教育的投入。三要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四要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教育经费。

会议指出,必须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一要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二要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三要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四要改进对物流企业的管理。五要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六要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七要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八要促进农产品物流业发展。

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研究部署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确定了健康、教育、经济、决策与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法律七个发展领域及各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确定了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法律保护五个发展领域及各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以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和身心健康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地方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测评估,确保两个纲要顺利实施。

会议指出,内蒙古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边疆繁荣稳定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第8篇:地震灾害防治范文

同志出生于甘肃省古浪县偏远山区,大学毕业后进入地质单位从事多年地质工作,汶川地震后,被选调进入成都市国土系统,一直在一线开展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下水监测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工作。该同志政治立场坚定、综合素质过硬,敢于担当、勇于做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实干精神。

在专业领域方面,该同志于2006年获得地矿工程师任职资格,2012年获得水工环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扎实,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制度。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在汶川地震后面对成都市严峻的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积极参与灾后重建,进一步建立完善了成都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参与组织实施了成都市127处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严防死守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历次抗击“8.13”、“8.17”等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过程中,冲到抢险救援第一线,全力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二是先后主持完成了多项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国家重大工程地质、灾害地质勘察设计等项目;主持完成了“成都市地质环境信息系统”、“成都市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等多项信息化研发建设项目;组织实施了“成都市“十二五”、“十三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天府新区(成都部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成都市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网络”建设等工作。

三是在充分做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工作的同时,当前正结合国家和省关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的相关政策和试点项目安排,积极研究和推进全市长江经济带废弃矿山恢复治理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第9篇:地震灾害防治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