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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化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市场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扔阻碍这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是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级制度为得到根本改进,有些地区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差距显著。农民是我国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农民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过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笔者与小组成员深入调研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据了解,新农村建设后农民越来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为了了解安义石鼻镇居民的法律意识特进行此次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研,本次调研以调研问卷形式为主,非结构式访问的方式为辅,在发出的100分问卷中,回收率为76 % ,其中有效率为 65% ,其中年龄分布比较平衡。于此可见,此次调研的结果真实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随着各界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工作以及媒体对以案说法的报道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维权意识开始加强,农民也越来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情在处理问题是在某种程度上占了极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足。小组在安义石鼻镇调研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第三,权利意识淡薄。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群人。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
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
第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成为制约市民法律素质提高的瓶颈。当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规数量明显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对内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规仅在10种以下,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认知水平不均衡且带有明显的选择性。法律认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响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数居民认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维权意识比较强烈的情况下,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智行为。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现在安义县石鼻镇在接受调研的人群中学历在高中以上的 仅为23.85% ,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第二,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我国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特别是农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四,当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径很少,当地居民的遇到问题时,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够找那些途径以获得帮助,他们(他别是年龄较大的人)遇到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只能想到向政府求助。
三、解决方案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民思想观念或多或少发生了一些改变,但这远远不足。要想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必须转变农民的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做一个现代农民。小组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关键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社会的法律宣传教育,目的在于让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情感,确立法律信仰,这种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农村地区所取得成效低于预期值。因此,首先要从发展的视角搞清楚现阶段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这样才能避免形式主义普法,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和自主性,同时要加大投入,突破陈旧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将普法的重点放到现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传上来,提高农民对法律的深层认识。一方面要结合农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认知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在法制教育中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要使农民都进行有效的社会参与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必须有完善规范的法律体系。政府应对村委会工作制度进行法制改革,保证村委会有效快速的进行基层工作,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管理自己的事务。
此外,对于农村留守的老人孩子应采取一些针对的方式。
关键词 法治;农村;普法教育
作者简介 张梅龙(1968-),男,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江西吉安 343009)
本文是2007年度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立项重点课题“农民法律知识的缺失和依法维权意识的培养研究”(课题编号:07ZD026)的成果之一。
相对城市人口而言,农民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意识确实存在许多令人担忧的地方。有些农民因不知法、不懂法而犯法的事件时常发生。为了夯实法治国家的国民基础,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现阶段,我国应该把普法教育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放在农民身上。
一、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比较狭窄
我国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比较狭窄。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来自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思想品德》课教育。近些年,因全民普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现实需要,国家在初中阶段的《思想品德》课教材中增设了一些与法律有关的内容。比如,在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七年级《思想品德》课下册第四单元“做知法守法用法的人”,有两课涉及到法律知识,其一是“感受法律的尊严”;其二是“法律护我成长”。在八年级《思想品德》课下册中,部分章节涉及到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姓名权、财产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法律常识。在九年级《思想品德》课全一册中,有些章节出现了与宪法和我国基本国策有关的法律条文。虽然说初中阶段的《思想品德》课有些内容涉及到法律的多个层面,但是,由于《思想品德》课不是普法课,而是思想政治教育与品德修养课,所以,在该课程中,它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相对来说就比较抽象。仅依靠这些粗浅的法律教育就想使农村青少年成为知法、守法、用法的公民,这显然太不切合实际。
二是来自社会。在农村,除了少数人能继续接受高中教育和其它更高级别的教育外,他们当中的很多人从初中毕业后就开始走向社会。有时,他们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墙报等途径获取零星的法律知识;同时,也可以通过普法教育获取一些法律常识。但是,由于前四次普法教育的内容比较单一,与农民的关联度并不高,加上有些地方普法教育流于形式,农民参与普法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所以,经过一定的普法教育后,农民的法律素养仍然亟待提高。
二、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比较滞后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起到调整作用,它使人们的思想行为与法律规范相协调。
在我国的许多农村地区,因农民不知法、不懂法,使得他们的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存在许多与法治社会建设要求不相协调的地方。
1 很容易用非正式制度,如道德规范、习惯传统取代法律。本课题组对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进行有关《普法实效》的问卷调查显示,“假如抓住了偷自家东西的人,你会怎样处理?”43.6%的人认为应当送派出所或者交给村干部,多达56.4%的认为可以自己处理:要么打一顿,要么让他赔钱了事,或者游街、让他丢脸。当我们问到“超市搜查、扣押顾客是合法的吗?”许多农民回答道:那是人家的地盘,你偷了人家的东西就该受到处罚,这是天经地义!在对待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上,仍然有相当多的农民抱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和“多子多福”等传统思想。
2 错误理解法的内涵。一方面,我国传统的法律体系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这种传统的法律文化反映到人们的意识观念上,必将导致人们对法律产生狭隘的错误理解,直到今天,许多农民还无法将违法和犯罪区别开来。另一方面,有些农民对法律的理解仅仅是法律就是义务,就是禁止、不能,他们只看到法律中义务的一面,而没有看到法律中还有对权利的保护,这与我们现在所宣扬的权利至上的理念是不相称的。农民的义务意识越重,权利观念越轻,则会从内心排斥法律。
3 畏法与轻法并存。在有些农村地区,法律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谁都是法,谁都可以做法官、行使司法权,只要他们认为自己是正义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毫不在意。由于许多农民不了解也不愿去了解法律,所以,他们依然倾向于用非正式制度和手中的锄头来解决争端,除非万不得已,不会诉诸于法律,请求法律援助,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轻法意识。与此同时,比较令人惊奇的是,有些农民在轻法的同时,又害怕法律。他们对于国家倡导法治,想得更多的并不是如何通过法制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而是将我们曾一度流行的“严打”联系在一起,他们普遍认为犯法就得坐牢,就要被判刑。只要某人被法院或公安局给传唤了,或问话了,那么,这人在本质上就有问题,不值得深交,更不能以身相许。这其实也反映出部分农民对法律有一种普遍的畏惧心理。
4 法律至上的理念受到扭曲。正是因为农民普遍不知法、不懂法,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当农民碰到法律问题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他们普遍不知道或不愿意寻求法律的帮助和保护,更多地选择了私了、自力救济的方式。在有些农村地区,其别是落后的农村地区,解决问题的手段不是依靠法律、依靠法官,而是依靠家族势力,法律往往让位于族长和他们手中的锄头。当农民遇到纷争时,也有少部分人选择了忍气吞声,他们认为打官司需要后台、要找关系,甚至还认为法律是能够被人情、被金钱所左右。
三、优化普法教育途径,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
为了普及农村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夯实法治国家的国民基础,在“五五”普法内容相对固化后,我们可以通过优化普法路径的办法,达到普法教育效果。
1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优先培训“七类”人员
为了保障“五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我们应采取以点带面的方法,重点加强对农村七类人员的法律培训。第一类是乡镇领导干部。乡镇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定时学法,要为乡镇干部和全乡村民树立一个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的榜样;第二类是村两委干部。农村有句俗语:村看村、户看户、农民看干部。村两委干部要走在农村普法教育的前头,他们应先于普通农民接受法律培训;第三类是党员、团员;第四类是村民代表;第五类是乡村企业的干部、职工;第六类是农村科技示范户和致富能手;第七类是农村法制宣传员和纠纷调解员。当上述七类人员经过普法培训后,他们才能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现身说法,帮助普通群众接受普法教育。
2 改善农村法律运行环境
普及农村法制教育、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离不开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目前,有些农民之所以会对现存的法律产生一定的误解,学习法律的意愿与积极性
不高,这与我们的执法人员、基层干部的工作态度和执法水平有关,也和“乡霸”、“村霸”的存在有关。为了消除他们对法的误解,自觉接受普法培训,为此,我们有必要努力营造一个公平、有序、和谐、健康的法制环境,规范执法秩序,严惩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犯罪,让广大农民深刻认识到法律不仅是人们生活的行为准则,而且还是全体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要加强对执法、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监督;要特别注重对农民的法律帮助与指导,让他们正确理解法律,学会自觉运用法律,正确认识诉讼的作用与意义;要发扬基层民主,建立议事、评事制度,让农民参政议政,对集体工作进行监督,充分分享民主与法治建设成果,提高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
3 补充普法教育内容
以往的历次普法比较注重对宪法和各个部门的专业法的普及,虽然这很有必要,但是,却与农民的日常生活和实际需求关联度不是很高。在“五五”普法中,虽然普法教育的内容早已确定,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根据农村特点和农民对法的实际需要,选择农民最需要、与农民生活关联度高的法律,以对“五五”普法内容进行必要补充。普法时,我们应全局统筹,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来负责普法事务的操作,它包括法律内容的选择、宣传人员的安排、方式的确定、场所的准备、各部门的协调等。重点普及关于土地承包、惠农政策、调整劳资关系、涉及家庭生活、规范邻里关系的法律法规,如《宪法》、《农业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林业法》、《水法》、《传染病防治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通过上述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以帮助农民分清合法与非法,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4 搭建普法教育平台
随着现代教育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除了传统的课堂培训外,“五五”普法还可采取农民乐于、便于接受的形式与载体。第一,通过广播电视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第二,利用各类专栏、板报开展普法教育。第三,通过网络和多媒体手段进行普法教育。一方面,随着网络的建立与普及,县级普法单位可以建立普法网站,面向乡镇农村,选择比较有代表性的典型民事、刑事、行政案例在网站上定期;县级普法网站还可开设咨询网页,开展网上咨询。另一方面,县、乡普法机构与普法工作人员还可以采取把农民集中到农村法制学(夜)校的办法,通过电视机和vcD播放机,把预先制作的法制讲座系列录像播放给农民,同时,还可组织农民进行课堂讨论,以加深他们对法律的认识与理解。
5 丰富普法教育形式。“五五”普法要适应农村发展的新特点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实际,力求在普法教育形式上求新求活求变。一是建立农村图书室,购置法律书籍,其别是普法教育丛书,要让农民看得懂、看得进。二是编写和发放法律教材,送法(书)下乡。三是针对新形势下农民学法需求,县乡普法机构要组建普法宣传小分队和讲师团到农村进行宣讲,开展法制专题讲座。四是开展家庭学法活动。其形式可以是家庭成员共同学法,也可以是邻里之间相互学法等。五是开展法律知识竞赛。主要是以村组和乡镇为单位,组织农民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六是举办法制文艺宣传演出。各基层普法机构可以发动农民,组建农村法制宣传演出队,采取自编自演的方式,将最贴近农民实际的法律通过小品、小故事等形式送给农民,以达到寓普法于娱乐的目的。
有人以为,欠薪的本源,是社会信用体系出现问题的结果,但仅仅归结为诚信,似乎太天真,这世上的事情要真能只讲诚信就能搞定的话,那生活真是太愉快了。在一个法制日益健全、讲求法制精神的国家,仅凭诚信是不够的,拿起法律的手段解决欠薪问题,应该是最根本、最明智的办法。
问题在于,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法律维权的门槛显得过高,他们既没有足够的金钱、时间和精力,也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早在2003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通过这个条例,政府向全社会承诺:为无力打官司的弱势者“买单”。欠薪农民工乃至公司职员都在法律援助的范畴之内。此外,各级工会都建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为农民工解决欠薪等实际问题。
但是,法规的颁布是一回事,施行得如何又是一回事。当总理还在亲自为农民工讨工钱时,各级党委和政府更不应该觉得万事大吉。要将“轻飘飘”的一纸法规文件落到实处,需要下“沉甸甸”的功夫。对讨薪者的疾苦不闻不问固然不对,消极等待他们走进法律援助中心大门也是失职。由于信息的相对闭塞、法律知识的相对缺乏,不少讨薪者对法律援助还很陌生。要让法律援助充分发挥作用,就要未雨绸缪,大张旗鼓进行宣传,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各级法院都应当实实在在负起责任,扎扎实实做好工作,深入实际真心实意地把讨薪问题落到实处。
一、抓机制,强化领导,形成合力
我省从完善领导机制入手,着力解决“法律六进”工作的长效性问题。
高度重视“法律六进”工作。省委领导专门听取工作汇报,就确保“法律六进”工作落到实处提出明确要求。*年,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同志出席全省“法律六进”启动仪式,并向机关、农村、社区、学校、企业的代表赠送了普法教材。*年,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柏继民出席全省“法律六进”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对深入开展“法律六进”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今年,省委副书记刘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柏继民,副省长郭兆信等领导同志对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作出批示,提出新的要求。
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及时调整充实了省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28个扩大到38个;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纳入综合治理和平安*、文明*建设百分考核内容。省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成员单位职责和考评标准,将普法依法治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成员单位;明确了机关工委、农业厅、民政厅、教育厅、经贸委等部门为“法律六进”工作的牵头部门,分别负责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工作。省普法办公室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每一进”的学法内容、形式和任务目标,使“法律六进”工作有了硬指标、硬抓手。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律六进”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制定实施意见,出台相关举措,做到有规划、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淄博市委书记、市长多次听取汇报,带队进行专题调研;各地领导亲自部署、参加“法律六进”活动,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有关部门共同抓、主管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二、抓典型,以点促面,整体推进
我省把抓典型、树亮点作为“法律六进”工作的重要举措,培养和推广了各具特色的典型,有力地推动了“法律六进”工作的开展。
(一)“法律进机关”突出制度化。各地围绕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认真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任前考法、法律知识培训、普法考试考核等制度,不断加强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每年多次学法。省政府把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规则,每年举办市厅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研讨班、县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各地建立了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数据库,认真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实行以证管人,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省普法办每年组织近40万名科以上干部参加普法统一考试。省工商局明确提出,把“法制建设作为工商管理的生命线”,认真落实干部学法制度,不断强化全员普法教育,实行“一月一法、一法一考、一季一评”,对全省基层工商所长进行培训。公安系统组织开展了以“基本法律知识考试、执法办案卷宗考评、工作考查”为主要内容的“三考”工作,在全国率先推行执法资格认证升级制度,对执法民警全面建立个人执法电子档案,定期对学法用法情况进行考试考核。
(二)“法律进农村”突出阵地化。我省始终把农村普法作为“法律五进”的重点来抓,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推广枣庄“两个一工程”经验,大力培养法律大专生村干部和家庭法律明白人,切实加强农村“四个一”阵地建设。全省7.4万多个村建立了法制宣传一条街。烟台市着力加强村民法制学校规范化建设,80%以上的村建立了法制学校,引进了电视、网络等教学形式,大力宣传与“三农”有关的法律法规。东营市在每个县城建立一个普法广场,每个乡镇建立一个法制辅导站,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法律超市。莱芜市开办农村干部法律中专班,专门培训农村“法制村干部”和“家庭明白人”。
(三)“法律进社区”突出经常化。各地围绕平安和谐社区创建,不断加强“六个一”建设,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和延伸。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把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社区矫正等职能融为一体,定期组织志愿者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青岛市大力开展“警官、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消防”“五进社区”活动,加强普法宣传队、法律辅导员、法律志愿者三支队伍建设,深入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加强社区居民的法制教育。
(四)“法律进学校”突出课堂化。我们坚持以课堂教育为主渠道,认真实施《*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把法制教育纳入课程范围。从去年开始,全省中小学全部开设《法治教育》课,真正做到了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各地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了学校、政法部门、家庭和社会四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成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济南、青岛、济宁、莱芜等地吸收“五老”参加,深入各级各类学校,宣讲法律知识。目前,全省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5742个,97%以上的中小学校配备了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今年5月,举办了“*省首届中小学生法律知识竞赛”,有17.6万名中小学生参加。
(五)“法律进企业”突出规范化。我省首次把农民工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省政府两次召开座谈会,主要领导对加强农民工学法用法、维护合法权益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单位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加大法制教育力度。省建设厅在一万平方米以上工程项目建设工地开办业余学校,组织农民工学法。青岛市开通了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建立农民工法制学校150所,95%以上的农民工实现了集中居住、集中管理、集中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不断加强,讲座、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逐步健全完善。胜利油田、齐鲁石化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济南铁路局、济南钢铁集团等单位针对企业领导干部、中层管理人员和一线工人的不同需求和特点,采取分类施教的方法,增强了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枣庄市建立了区域性的“民营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会”,实行“联户一员,订单送法,以法兴商”的新模式,在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中开展法制教育,形成了“法律进企业”的全面覆盖。
三、抓创新,注重实效,提升水平
我们明确提出“以人为本、普法为民”的工作思路,着力探索“法律六进”的新途径、新形式,在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上实现新的突破。
(一)创新理念,强化服务大局意识。我们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一理念贯穿于“法律六进”工作的全过程,把发展经济、促进和谐、维护稳定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开展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突出宣传与构建和谐社会、与经济社会发展、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省普法办组织编写了《*省“*”普法读本》、《农民常用法律知识读本》和《居民常用法律知识读本》,连续5年组织开展了平安*建设法制宣传月、宣传日活动,举办了“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法律知识竞赛。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物权法宣传以及和换届选举有关的法制宣传活动;开展了、房屋拆迁、商品房销售以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禁毒、知识产权保护、气象等宣传教育活动,制定了《关于注重发挥“五老”作用,进一步做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实施了“关爱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去年下半年以来,全省广泛开展了奥运法制宣传活动,成功举办了“奥运法制宣传万里行”青岛站活动,为青岛奥帆赛、残奥帆赛的成功举办以及奥运火炬在我省顺利传递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举证困难。
当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巨大,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过于求,这一状况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无法与雇主讨价还价。在提供劳务时,大多农民工不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像工作量、劳动报酬等合同的重要条款也都是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的。发生争议后,当农民工举证困难。而民事诉讼法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不可能因为同情而免除农民工的举证责任。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有24件因农民工无法证明其讨薪主张而被法院驳回,占调查案件的13.87%。
(二)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缺乏正确的救济途径。
多数农民工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欠缺,对于劳动法了解不够,甚至一无所知,这从某种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在维权方面比较盲目。如不少农民工不知道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仲裁前置案件,发生争议后直接向法院而不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有21件因属于仲裁前置案件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占调查案件的12.14%。
(三)农民工经济困难,付不起相对高昂的讨薪成本。
农民工之所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大多因为家里贫穷。而讨薪则意味着自己以前应得(一年甚至几年)的工资不能得到,这将导致以打工工资维持生计的农民工更加贫困。同时农民工做为外地人的身份也意味着农民工要讨薪则必须来回奔波于老家与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间,其中的时间成本、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难支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中,农民工因经济困难而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共计25件,占调查案件的14.45%。其中包括申请免除的9件、申请减交的5件、申请缓交的11件。
二、破解农民工讨薪难对策研究
农民工讨薪难作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要完全解决它,必然要经历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针对以上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要考虑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
法律知识欠缺是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普法活动不仅可以提高民工的维权意识还可以增强其维权能力,因为农民工只有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比较理性地行事,也才能降低诉讼活动的各种交易成本。普法宣传可以通过发放普法小册子、以案释法、举办法制讲座、集中咨询等形式,向农民工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尤其是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使他们懂得法律的相关规定,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二,完善立法,加大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农民工提供不出证明自己应得工资的相应证据,有的甚至不能证明劳资关系的存在,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也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包括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在内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用人单位之所以敢明目张胆的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关键在于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因此,建议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可处于罚款或者拘留。
第三,缩短诉讼周期,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速裁庭。当前在司法救济途径中真正困扰农民工的问题是诉讼周期相对较长,农民工讨薪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一样:简易程序的3个月,普通程序的6个月。对于很多农民工来说,时间就是生计,花这么长的时间和精力去打官司对农民工讨薪来说无疑是奢侈的。同时农民工作为外地人的身份意味着农民工要打官司则必须来回奔波于老家与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间,其中的时问成本、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难支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为减轻农民工负担,法院首先要做的就是缩短诉讼周期。因此,笔者建议在法院内部建立劳动争议速裁法庭,专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诉讼周期,减少农民工不必要的负担。
第四,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缓、减、免诉讼费上对农民工给予倾斜,真正让农民工打得起官司。虽然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案件受理费减少了很多,但其他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依然居高不下,农民工作为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仍需要司法救助。目前,法院的司法救助主要体现在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和免交上。我国民诉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求助的规定》也明确规定: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因此,为使农民工真正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上对农民工给予倾斜。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 法律意识
1 影响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因素
1.1 性别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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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中男性15人,女性15人。在调查“您了解我国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吗”这一问题,在被调查的30人中有8名男性选择 “了解一些”,而选择这项的女性共有6人。选择“一点都不了解”的男性有7人,选择该项的女性有9人。选择“很了解”的为0人。可以看出,男性的法律意识水平要高于女性,这可能是因为中国是一个男权主导的社会,很多成年男性比女性在工作上的地位高,成就大,而女性的社会地位较低,所以在法律认知上与男性有所差距。
1.2 年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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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中18岁以下的人数是3人,占总体10%;19-23岁年龄段的人数是13,占总体43%;24-33岁年龄段的人数是14,占总体47%;调查显示,不同年龄段的农民工法律意识水平差异很大,24岁及以上农民工法律意识水平明显高于18岁以下农民工法律意识水平。24-33岁年龄段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水平比19-23岁的公民环境法律意识水平要高。
1.3 民族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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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中汉族15人,占总体调查人数50%;回族11人,占总体调查人数37%;蒙古族3人,占总体调查人数10%;满族1人,占总体调查人数3%。通过数据可以看出,回族和汉族的环境法律意识水平要比其他少数民族的环境法律意识水平高。
1.4 文化程度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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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中,小学学历的有1人,占总体3%;初中学历的有8人,占总体27%;高中(含中专、中技)学历的有14人,占总体47%;大专学历的有3人,占总体10%;其他学历的有3人,占总体10%。调查结果显示:受教育程度越高,法律意识水平越高,与受教育程度影响模式相符。所以,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程度,将成为其提高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条件。
1.5 收入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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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中收入1001-1500元的5人,占总体调查人数17%;收入1501-2500元的9人,占总体调查人数30%;收入2501-5000元的14人,占总体调查人数48%;收入5001以上的1人,占总体调查人数3%。在调查“您了解我国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吗”这一问题,5名收入1001-1500元选择“了解一些”的有1人,9名收入1501-2500元选择这项的有3人,14名收入2501-5000元选择这项的有9人,1名收入5001以上选择这两项的有1人。选择“一点都不了解”的,5名收入1001-1500元选择“了解一些”的有4人,9名收入1501-2500元选择这项的有6人,14名收入2501-5000元选择这项的有5人,1名收入5001以上选择这两项的有0人。通过数据可以看出,收入在2501-5000元的公众其环境法律意识要高于收入2500元以下的公众。收入差别影响农民工法律意识。
1.6 职业背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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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查中,从事房地建筑工的人员为5人,占调查总数的17%;制造业、加工业工人为4人,占13%;厨师3人,占10%;服务员为1人,占3%;终点工或保姆为14人,占47%;其他为3人,占10%。在调查“您了解我国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吗”这一问题,5位从事房地建筑工选择“了解一些”的有2人,占40%;4位制造业、加工业工人选择这项的有3人,占75%;3位厨师选择这项的有1人,占33%;1位服务员选择这项的有0人;14位终点工或保姆选择这项的有6人,占43%;3位其他选择这两项的有2人,占67%。通过分析数据可以看出,不同的职业类型的人们的环境法律意识水平也有所差别:制造业、加工业工人法律意识水平最高,这由于他们进入工厂相对正规,大多数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他们法律意识比较高。而钟点工、保姆、服务员和厨师大多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些群体法律意识较低。
1.7 外出务工时间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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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中外出务工时间1年的人数是5人,占总体17%;2-5年的人数是20,占总体67%;5年以上的人数是5,占总体17%;在调查“您了解我国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吗”这一问题,外出务工时间1年的选择“一点都不了解”的有5人,而外出务工时间2-5年选择这项的有9人,5年以上选择这项的有2人。选择“了解一些”的,1年的有0人,2-5年有11人,5年以上有3人。调查显示,外出务工时间的长短对农民工法律意识水平影响很大,外出务工时间2-5年法律意识水平最高,外出务工时间5年以上要比1年法律意识水平高。
2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法律意识是现代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领域的重要课题。《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关于法律意识是这样记载的:“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它关注的乃是现实社会主体关于法和法律的知识、情感、意志、态度、意识形态等各种法律心理活动、认知活动、情感体验和其成果的性质、状况及其社会意义和法律价值功能。
2.1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
2.1.1 法律知识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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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环境知识来源的选择率,由高到低依次为电视66.7%、互联网63.3%、听别人说23.3%、报刊杂志和学校教育为3.3%。这一结果显示,电视和网络是新生代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首选渠道,遗憾的是,学校教育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2.1.2 您知道我国都制定了哪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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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也表明, 新生代农民工对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够了解。了解婚姻法和劳动合同法高于宪法和刑法。调查显示,只有不到1/ 2的被调查者回答知道劳动合同法,而超过1/ 3的人回答知道婚姻法,所有调查者中只有1人了解刑法,1/ 5的人回答知道宪法。因此,新生代农民工对我国法律、法规的了解仍需提高。
2.2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与法律意识相关的行为取向
2.2.1 你是如何找到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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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新生代农民工是如何找到工作的,被调查者首选亲戚朋友介绍,其次是人才市场,最后自己找的。可见,相当多数的新生代农民工外出务工以群体或社会关系为主要找工作的方式。这表明,作为一个西部欠发达地区,宁夏新生代农民工的乡土意识比较浓厚。
2.2.2 您是否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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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查中,设定了以下问题来了解宁夏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您是否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调查结果表明,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有56.7%公众选择“没有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这说明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情愿为获得工作,放弃自己的法律权益,反映了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单薄和劳动合同法在显示中没有完全的实施。
2.2.3 您在加班是否有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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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查中,“您在加班是否有加班工资”,结果宁夏农民工有46.7%选择雇主几乎没有给过加班工资,有43.3%宁夏农民工选择雇主偶尔给过加班工资,只有10%宁夏农民工选择雇主经常给加班工资。可见,近一半的宁夏农民工没有享受到加班工资。这表明,作为一个西部欠发达地区,宁夏农民工的劳动保护还需要加强。
2.2.4 您是否认为老板给不给钱,或者什么时候给钱,是老板的事,自己拿他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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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中,当问到老板不给钱,或者什么时候给钱,是老板的事,自己拿他也没有办法,50%的农民工赞同。公众对损害自己权益行为的态度可以看出,公众法律意识的程度很低,不能依法积极和有效地抵制破坏自己权益的行为,是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
2.2.5 如果您的雇主有意拖欠您和您工友半年的工资,您的首选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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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生代农民工对“找熟人协调”的选择率高达46.7%,而对于向法院的选择率则低至6.7%,甚至远远低于对“找老板协调”的选择率。这一现象反映出公众在法律保护问题上对社会关系的依赖和对法律的强烈排斥。
2.2.6 您认为要解决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问题,最主要应该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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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观世界各国政府在实施法律中都起着主导作用。但是在多数国家中,公众的参与和媒体宣传压力对政府制定政策和法规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那么,宁夏新生代农民工对自己在法律保护中的作用是怎样认识的呢?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宁夏新生代农民工认为要解决法律意识问题主要依靠媒体宣传和政府。这反映出,宁夏新生代农民工形成了对媒体宣传和政府的高度依赖性,对自己在法律保护中的作用认识不足。
参考文献:
[1]李步云,刘士平.论法与法律意识.法学研究2003,4.
[2]赵惊涛.论生态法律意识.社会科学战线,2003,6.
[3]刘雪屏.试论法律意识的影响因素和价值.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3.
[4]母文华.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及成因分析.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
1.本论文由2012年宁夏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资助,项目编号NGY2012128。
【关键词】工伤保险; 农民工; 工伤保险。
一、农民工在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 一) 职业危害性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率低。
目前我国农民工从事的行业多为职业风险相对较高的建筑业、制造业及其采矿业,这些 行业劳动量大、工资低,并且相对其他行业遭受的工伤伤害可能性较大。他们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住房补贴和各种补贴,自我保护意识差,许多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一旦工伤事故发生,他们得不到社会保险的救济。企业为了利润的最大化,往往拼命压缩劳工成本,不为他们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而农民工在没有发生工伤事故时,并没意识到在其遭受工伤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所带来的实质性利益,所以他们也不会督促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所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他们的人身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根据调查资料显示,76.
6% 的农民工没有工伤保险。
( 二) 农民工工伤维权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农民工从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要想维权,必须经过三个 阶段: 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或故意拖延,可能在工伤认定后还有行政复议甚至还有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程序; 除了这几道程序需要时间长,还有农民工自身的因素,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相关知识欠缺,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用人单位是通过包工头使用农民工,他们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并不是用人单位直接发给农民工,所以在发生劳动争议诉讼时,他们连劳动合同都拿不出来,更不用说拿出相关的证据。工伤保险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拖欠工资的相关惩罚措施,即使官司打上几年,农民工赢了,用人单位也只不过是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没有太大的损失,所以他们情愿“私了”。。
( 三) 工伤保险制度在适用上有困难。
2004 年元月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把农民工纳入其中。从表面上看,法律有强制性的规定,切实从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考虑了,但是从农民工的构成上看,许多规定不符合农民工的现实需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某些工伤保险待遇应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其条例第61 条第3 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资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但 农民工就业一般并没有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许多时候,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并没有订立超过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季节性农民工根本无法计算出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 由于农民工工作不稳定,有时还会短期内跨省工作,于是农民工在离岗后无法转移和保持农民工工伤保险关系。
农民工工伤缺乏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有效机制。长久以来,我们在工伤预 防、职业康复上投入也很少,这一点在农民工身上体现得特别 明显。由于我国现行制度没有对 职业康复问题做出较为完善的规定,所以就给用人单位以逃避的借口,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也享受不到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工伤补偿待遇,他们大多通过“私了”解决工伤问题,根本谈不上职业康复。
同时,农村的医疗水平与城市的医疗水平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康复治疗有可能无法满足治疗后期的农民工的需求。有的农民工居住地可能与工伤保险经办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这些也增加了具体 执行上的困难。
二、针对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对策。
( 一) 严格依法,加强监督机制。
针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率低这一现象,要严格依照《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参保手续,强制用人单位为所有农民工 参加工伤保险。对那些设法逃避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于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为了使工伤保险更好的法制化,可以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这一系列监督管理机制。
在这些监督管理机制中,行政监督是工伤保险监督机制的主要机制。如行政主管部门对侵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企业经过两次处理后,企业仍然没有改正的,可以给予罚款、停业整顿、提请司法机关冻结企业的银行资金、吊销营业执照等。
( 二) 工伤预防为先,职业康复为重。
长期以来,我们都是重视工伤的事后处理,而忽略了对工伤的先前预防。当出现了工时后我们多是以经济补偿,并没有重视工伤的康复。工伤保险机构要怎样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要想建立工伤预防为主的工伤保险制度,就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我国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施行办法》中规定了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地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工作。如果我们把工伤预防工作做好了,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概率就能减少,可以节省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也能够有效地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我们加强对职业康复的重视,特别是职业康复,可以使农民工尽快地投入到社会劳动中,对他们的人身和家庭有益。由于农民工有流动性的特点,对返乡农民工,可以利用农村现有的职业康复措施,提供职业康复站为工伤农民工服务。
( 三) 提高农民工法律知识。
农民工遭受工伤后,其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除了客观原因外,还有自身的因素在内。所以为了使其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要给农民工填充法律知识。根据南开大学关信平教授主持的《农民劳动工转业就业的社会政策分析》调查: 近 33. 7% 和 41. 7% 的被调查者不太了解或者一点不了解工伤保险。举办农民工维权法制教育培训班,建立法制培训学校,聘请相关专业法律人士举办农民工维权培训班,围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工提高维权意识。印刷法制刊物,发放给企业农民工,或者将工伤保险相关的刊物贴在宣传栏上,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
【参考文献】
[1]孟繁元,田旭,李晶。 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 农业经济,2006( 2)。
农民工是**区的新型劳动大军,在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经济和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工成为一个典型的弱势群体,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屡有发生,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特别是受国际经济危机的影响,大批农民工提前返乡,对我市的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一、**区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目前,在**区务工的外来农民工约2万余人,大多从事建筑、加工、服务等劳动强度大、收入报酬低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我区的建筑工地、工厂、饭店、娱乐等场所。外出务工人员6万余人,主要是在北京、广州、深圳、珠海等沿海经济发达城市从事制造、建筑、加工、电子产品生产等工作。
当前,**区农民工具有以下特点:
(一)经济上贫困,生活质量低下
当前,我市60%以上的农民工月收入在800元以下,30%左右月收入在800~1200元之间,只有少数能拿到1500元以上的工资。经济上贫困决定了生活质量的低下,农民工衣着简朴、粗陋,一般都暂住在工地、厂区或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由于农民工的劳动强度普遍较大,劳动时间较长,闲暇时间少,基本上处于一种工作、吃饭、睡眠的生活状态。
(二)中青年居多
**区的农民工中约80%是中青年,留在家种田的大多是老人、妇女。
(三)文化水平普通偏低、职业技能差、谋生能力弱
农民工大中绝大多数为初中毕业,少数为高中毕业,由于文化水平偏低,农民工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建筑业和加工业等几大领域,从事普通的劳务性工作,对职业技能没什么要求,收入不高,在城市生存能力较弱。
(四)法律意识不强
**区农民工中很多人没有接受完整的教育,在学校学到的法律知识很少,从各种途径接受的法律宣传教育少,法律意识普遍不强。
(五)具有群体性特征
农民工一般都是属于一个地方或区域的,经朋友、老乡等介绍工作的,很少有单个农民出来打工,呈现群体性的特征。
二、农民工返乡给我市社会治安造成的影响
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逐步凸显出来,一批中小企业倒闭,就业机会减少,**区外出务工人员逐步回流,从而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影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外出务工人员大量返乡的同时,有一部分不良人员也随之返乡,并将外地恶习带回,给本地治安带来压力。
二是外出务工返乡的人员大多为家里的顶梁柱,失业就等于丧失了经济来源,特别是**区的偏远乡村,家庭孩子多,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压力增大,部分人容易铤而走险,产生过激行为,做出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事。
三是有的外出务工人员长期在外务工,长达数十年之久,在外务工过程中的现实表现本地公安机关不甚了解,可能存在负案在逃或是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人员。
四是今年的就业形势严峻,加之有的单位不讲诚信拖欠民工工资,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和相应救济手段还很不完善,恶化了农民工生存环境,从而诱发犯罪。
三、关于解决农民工返乡给我区社会治安带来问题的对策
一是充分认识农民工返乡给我区社会治安带来的影响。要深入贯彻全国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领会孟建柱部长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当前严峻的治安形势,特别是中层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感和社会责任感对待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做好全体民警的宣传发动工作,切实增强全体民警对此次金融危机的认知,增强对危机带来的影响的重视,切实提高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是以大走访活动为载体,扎实开展农民工返乡情况的调查工作。结合大走访活动,组织民警深入辖区,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入户调查,并召开村(居)委座谈会等,全面摸清辖区返乡农民工情况;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仔细梳理归纳农民工返乡原因,并全面掌握返乡农民工在生产、生活方面的现状,了解其思想动态;加强同返乡农民工的沟通联系,交心谈心,身体力行为其解决力所能及的事情,从行动上、言语上正面加以引导。对有不良行为与不良嗜好的人员进行彻底摸排,并积极依托基层群防组织加强情报信息收集掌握,对重点人员要钉死、看牢,防止其趁火打劫,危害社会。
三是建立情报信息分析研判机制,做好社会舆情的监控工作。对目前尚未出现的但可能会出现的各类突况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应对预案,超前采取工作措施,努力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力争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对辖区的社情进行有效监控,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坚决遏制过激行为,确保辖区社会稳定。
四是强化法制辅导,变盲从为遵从,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加强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的法制宣传工作,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民警将农民工必知的有关法律知识印制成小册子或卡片发放到
关键词:农牧民;法律社会化;法律社会化主体;普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2-0062-02
一、农牧民法律社会化概述
从社会学的角度讲,个体法律观念的形成与发展、法律知识的获得是法律社会化的重要内容。法律社会化是法社会学中的重要的概念。
“社会化是指个体在社会的互动过程中,逐渐养成独特的个性和人格,从生物人转变成社会人,并通过社会文化的内化和角色知识的学习,逐渐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社会化是一个贯穿人生始终的长期过程”。
郭榛树在《法律社会化问题导论》中指出,中外学者对“法律社会化”概念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从法律本位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概念,将法律社会化理解为法律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发展过程。二是从人的社会化意义上来理解这一概念,将法律社会化看成是一个人从‘自然人’向‘法律人’的发展过程”。。这里的“法律人”是指具有较强法律意识和养成一定法律行为习惯的人。我们把前一个概念认为是“法律的社会化”,而把后一个概念认为是个人的“法律社会化”。
法律社会化与法律的社会化是两种概念。我们认为法律社会化是指社会成员通过与法律的交互作用和通过社会互动,学习法律知识,内化法律规范,树立法律观念,培养法律角色,从‘自然人’向‘法律人’的发展过程。它的内涵包括:①法律知识的习得;②法律规范的内化;③法律观念的树立;④法律角色的培养。由此法律社会化过程也是个体法律观念的形成过程。法律社会化与政治社会化、角色社会化一样,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内容。
法律的社会化主要是指专门的普法活动。周旋在论文《法律社会化的内在途径研究――遵循市民社会的视角》中说:
“关于法律社会化,我国付诸实践的主要是普法运动,中国法律的社会化运动肇始于1985年,这场法律社会化运动以学习法律性文件为基本指导思想。”这里说的法律社会化,实际上是指法律的社会化,是指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从1985年推行的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划。
综合以上概念,根据法律社会化的定义,可以认为农牧民法律社会化是指农牧民通过与法律的交互作用和通过社会互动,学习法律知识,内化法律规范,树立法律观念,培养法律角色,从“自然人”转变为“法律人”的过程。农牧民的法律社会化过程是通过农牧民自主学习法律和有关部门推行的普法活动来实现的。
二、农牧民法律社会化的社会主体
社会化的过程中对个体社会化最重要和最有影响的环境条件被称为社会化的主体,同样,我们可以将对个体法律社会化过程中最重要和最有影响的社会环境条件称为法律社会化的主体。在普法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社会化主体的作用,创造条件和环境,更好的对农牧民进行普法。
农牧民法律社会化的主体有以下几种:
首先,家庭教育是个体法律社会化的开端。
(1)家庭具有多种功能,其中重要的一项是教育功能。家庭中父母从小教育孩子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等。儿时受惩罚的害怕是个体受法律社会化的开始。父母告诉孩子“不可以偷人家东西”“不能骂人”“不能与别人打架”等,这时,孩子们不知道法律是什么,但知道违背了父母的教导就会受到父母惩罚,受父母的批评。这样个体在父母和亲人的教育下慢慢学会了社会禁忌、社会规范、社会契约等共同遵守的戒律,慢慢养成能够被社会接收的合格的人格。
(2)父母长辈的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水平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法律观念和可能受到的法律知识教育。邢红飞在论文《法律观念辨析》里将法律观念定义为:
“法律观念是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比较自觉、比较稳定的认识和评价,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的要求和态度以及对人们某些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有一项调查中发现,很多农民错误的认为从祖辈继承的耕地就是他们家所有的财产,并且认为土地是可以买卖的。这种错误的法律观念是从祖辈那里获得的,而且一代一代流传到现在。
这样,孩子在家所受到的教育有道德教育,也有零星的法律知识。父母的道德修养、法律知识水平、父母的言行举止都影响着孩子的法律社会化。所以,这就需要父母一辈更新法律观念,提高法律知识,给孩子们做出一个好榜样。
由此,发挥家庭对农牧民普法的作用,我们可以从以下两点人手:
(1)普法宣传以发扬传统美德为铺垫。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源远流长,“不偷、不抢、不侵犯他人”、“尊老爱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等发扬传统美德,能够让农牧民以道德准则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以致达到“自律”的境界。生活中,我们碰到很多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债务纠纷,这些纠纷大多不是由于农牧民不知道法律,而是没有浓厚的道德意识引起。发扬传统美德,会得到法律所得不到的好结果。
(2)更新农牧民法律观念是目标,提高农牧民法律知识是主要内容。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农牧民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有很多错误的法律观念,如“以牙还牙”、“耕地是自家所有的”、“耕地可以买卖”、“耕地可以用来抵债”、“砌墙占地”、“权利大于法”、“以礼服人”。我们的普法工作应以这些错误的法律观念为突破口,个个击破,规范农牧民行为。做法上,应由原来的具体法律规范和条文的教育为主转为现代法律意识的教育为主,给公民灌输法律价值观、民主平等观、法律权威观、权力义务观等现代的法律基本观念,提高农牧民法律意识,让他们能够从被动学法,转为主动学法。
农牧民普法,内容上应密切联系农牧民生产生活,传授在他们生产生活中能够用得着的法律知识,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婚姻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普法形式上,要针对农牧民从事农牧业、文化水平低、理解能力差,使用民族语言,地方口音重、言表能力差等特点,探索并应用农牧民易于接收的方式方法宣传法律知识。
其次,生产生活实践是农牧民法律社会化的主要场所。农牧民没有念过书,文化水平低,很少受过正规学校教育,他们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主要从父母教导中学到以外,还从生产生活实践中学来。他们从生产生活实践中所经历的、听到的、看到的事例中吸取教训,学到处理问题的方法,学到法律知识,产生法律观念。如,林业部门的人抓住砍柴的农牧民后重罚,他们也就知道不能再砍柴,砍柴是违反法律的,但他们不知道是违反了什么法律。农牧民来往密切,加快了社会规范、政策、法律在农村的传递,每一个特殊的“新闻”成为农牧民议论的话题,农牧民也就从议论中学到了法律知识。
农牧民的法律知识水平跟他们的生产生活经历有很大关系。外出务工几年的人,比长年待在农村的人所知道的法律知识多,在嘎
查委员会工作的人和从事商业活动的人比单一从事农业或牧业的农牧民所知道的法律知识多。
由此,加强生产生活实践对农牧民普法的作用,我们可以从以下两点着手:
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社会舆论是指多数人对社会生活中有争议的事件发表的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社会舆论对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有很大的影响。”。在农村社会,成员间来往频繁,这促使了社会舆论的形成。这时,舆论的正确性就变得尤为重要,错误的舆论会让农牧民产生错误的法律观念。比如,我们调解了一起土地流转的案子,外出务工者返乡后,要回土地成功,这时,农牧民议论“目前,外出务工者返乡后返还原先耕种的土地”。这种错误的舆论就会在农牧民头脑中树立错误的法律观念,影响他们的行为。所以,我们需要在工作中加强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正面的宣传。
②结合实际,通过典型案例,提高农牧民学法兴趣。农牧民的经历会让他们增长见识,提高法律知识。然而,为了提高农牧民法律知识水平,我们不能让他们去从事各种活动,去尝试各种行为,但我们可以通过宣传贴近农牧民生活实际的典型案例,让他们在实际案例中学到法律知识,培养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
第三,电视是农牧民获得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随着电视的普及,收音机慢慢被人遗忘,但喜欢听乌力格尔。的老人、在外放牧的牧民、没有电的牧业点仍然收听着收音机。报纸对于农牧民来说是奢侈品,而且由于他们不识字,报纸也是多余的。一句话,电视比起广播、报纸对农牧民普法作用更大。
电视媒体具有对象广泛、时效性强、丰富直观、接收随意等有利特点。这些有利特点给农牧民学法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如果应用电视媒体给农牧民宣传法律知识,他们可以调整时间、选择节目,自主学习法律知识。但这种方式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都需要很大的投入,对于一个小单位是不太现实的。
第四。政府部门是法律宣传的骨干力量。①司法部门和综治维稳部门有宣传法律的职责。然而在基层,普法工作主要由司法所来承担。虽然乡镇法庭、派出所、乡镇宣传部等部门都有宣传法律的职责,但只是他们的一项附加职责。②政府其他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也涉及到法律知识,比如计划生育部门在工作中涉及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林业部门在工作中涉及到《森林法》和当地《禁牧》条例;土地部门在工作中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法》。然而目前,各个单位的工作与法律知识宣传相脱节,有实际工作,但法律知识宣传不到位,加大了开展工作的难度。
发挥政府各个部门对农牧民普法中的作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①普法工作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首先需要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高度重视。按照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的要求,需要当地党委、政府冲锋陷阵,身体力行,加强自身学法。如果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支持普法工作力度不够,也不加强自身学法,那么农牧民普法更从何而谈。
②普法部门需加强力度,普法对象需积极配合。一方面,长期普法工作中形成了一种“普法部门请求学法,普法对象被动学法”的局面,给普法工作带来了很大难题。按照司法部“法律六进”的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将法律送进机关、单位、社区、学校、企业、乡村,但如果这些单位配合不够,普法工作很难开展。另一方面,胡尔勒镇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人员少,经费紧缺,设备不够,各种人力、物力、财力的局限性,普法对象的不配合,使普法工作人员失去了信心,影响了普法工作的进度和效度。普法工作需要建立有力的监督、指导、奖惩机制,能够使普法部门积极普法,使普法对象主动学法,提高普法工作效度。
③政府其他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应首先进行普法宣传
政府很多部门在工作中涉及到法律,并需要依法办事。这就需要,各基层站、办、所转变观念,不能蛮横罚款,应法律先行于工作,应用法律与农牧民对话,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学校教育是正规法律教育的开始。在学校,学生受校训校规的约束,它一方面能够塑造较好人格形象,另一方面将学生的行为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从课程设置来说,学生从初二起就接触到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受到了规范的法律知识教育,虽然内容不深,没有涉及到深层法律条款,但这对学生继续法律知识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然而,有些校领导和家长重视升学率,轻视学生法制教育,课程设置上减少法律知识课程,教材内容上初三和高中的教材中减少了法律知识内容。在大学期间也有法律基础知识课程,但这一课程被很多大学当作为一门选修课。教育考试制度问题,校领导和家长重视不够。这些都成了影响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症结。
充分发挥学校正规法律知识教育的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重视学生法律知识教育,建立法律知识教育长效机制。学校不能单一的考虑升学率,而应将学生法律知识水平当作考核学生素质的重要指标来抓,以素质测评推动学生学法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