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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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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

第1篇: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范文

一、序论

1.提出中心论题;

2,说明写作意图。

二、本论

(一)培育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前提条件

1.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建筑劳动力市场的产生创造了宏观环境;

2.建筑产品市场的形成,对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培育提出了现实的要求;

3.城乡体制改革的深化,为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4.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建立,是建筑行业用工特殊性的内在要求。

(二)目前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现状

1.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

2.有市无场的隐形市场;

3.易进难出的畸形市场;

4.交易无序的自发市场。

(三)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对策

1.统一思想认识,变自发交易为自觉调控;

2.加快建章立制,变无序交易为规范交易;

3.健全市场网络,变隐形交易为有形交易;

4.调整经营结构,变个别流动为队伍流动;

5,深化用工改革,变单向流动为双向流动。

三、结论

1,概述当前的建筑劳动力市场形势和我们的任务;

2.呼应开头的序言。

第2篇: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范文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户籍隔离管制;城乡分割;制度性樊篱;城乡统一市场;连锁超市模式;湖南

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不仅是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尽快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需要,也是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促进就业矛盾全面缓解的客观要求。那么,作为中部农业大省的湖南,其劳动力市场发育的现状如何?“十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怎样消除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不利影响,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并充分发挥城乡统一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呢?在此,笔者试为求解这一系列现实问题作一点实证分析与理性思考。

一、湖南劳动力市场发育现状的实证分析

1995年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

注:此文是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2001~2002年立项课题“‘十五’湖南城乡就业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三(批准号:201076B )

步完善,我省劳动力市场伴随劳动力供需双方选择性的增强,体系已初步建立,机制正逐渐形成,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已开始显现。据资料介绍与实地调查,在各级政府劳动部门的精心规划与政策引导下,我省以劳务输出、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技能开发和失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多元社会化劳动力市场服务网络已基本形成,并在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以及促进劳动者就业竞争能力增强等方面已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有资料表明,仅2001年全省县以上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就已举办各种形式的劳动力供求见面洽谈会2200多场次,有近10万家用人单位,携带56.11万个就业岗位,主动进入劳动力市场挑选劳动力;全年有87.03万城乡劳动者主动到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门路,其中企业下岗职工20.7万人,城镇失业人员26.09万人,其余为农业剩余劳动力。各级各类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发挥中介作用,已帮助近30万有求职愿望的劳动者实现了就业再就业,其职业介绍成功率达34%。同时,全年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为广大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64万多人次,为全省10多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了就业培训和转业训练,从而极大地活跃了全省劳动力市场,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省就业压力的有效缓解。

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就整体而言,由于目前我省劳动力市场还处于初步发育阶段,市场运作机制不够健全,城乡统一的市场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加之“城乡户籍隔离管制”制度刚性的负面影响,使全省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仍然受到种种“制度性壁垒”的阻碍,导致全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在发育中还存在不少缺陷与不足,主要体现在:

——目前我省劳动力市场仍存在严重的城乡分割问题。这里讲的“城乡分割”,不仅指劳动力交换场所在空间位置上的分割,而主要指劳动力市场在运作机制上的制度性城乡分割,即城镇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在市场交换中至今未建立起统一的游戏规则,因而二者在就业方式上仍然存在种种制度性壁垒。主要表现在:一是城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吸收招用叫就业,一般相应地建立了比较稳定和规范的劳动关系,而农村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吸收招用叫“打工”,基本上未相应地建立起正规的劳动关系,更谈不上享受养老、失业、医疗等项社会保险;二是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在统计失业率时,仍仅仅考虑了城镇这一块。也就是说,至今农村劳动力即使在劳动统计上的“国民待遇”也还未得到真正落实。这样,农村剩余劳动力就根本无法获得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项服务,而只能游离于城市劳动力市场之外,在体制的边缘和狭缝中求职业、谋生存。

——劳动力市场体系的覆盖半径短小,市场组织形态的规模不经济。由于未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之公平竞争与非歧视等市场规则不完备,不仅导致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搜寻、处置成本及供求双方相互选择的机会成本过高,而且使城乡分割的各类“小市场”彼此处于封闭半封闭状况,造成各个被分割了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其覆盖半径无法获得应有的延伸和拓展。如此,不仅不利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有效转移,而且使得社会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企业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基本上成了一句空话。

由此可见,目前我省劳动力市场确实存在运作机制扭曲和城乡分割的严重问题,且导致这些问题的成因无外乎如下几点:

其一,不够规范的政府行为是造成市场机制扭曲的一个直接原因。近年来,我省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去年省政府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若干政策规定(30条)出台以来,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不仅支撑了全省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且非公有制经济对全省就业增长的贡献率已达到70%以上。在这一发展进程中,非公有制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在效率原则驱使下,考虑到城市非技能型劳动力的价格(市场工资)往往高出农民工许多,且不如农民工吃苦耐劳,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的现实情况,更乐于招聘使用农民工。从而,导致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再就业的难度加大,并由此造成了经济高增长与城镇高失业并存的奇特现象。一些政府部门为扭转这一格局,缓解城镇失业压力,又重新捡起了带“歧视性”的行政手段,一边清退农民工,并从政策上人为抬高农民工进入城镇就业的“门槛”,一边又大大提高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收费标准,试图通过经济手段迫使非公有制企业“优先”聘用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这一系列消极的“反失业”举措,其实质是因政府行为失范而带来的一种针对农村劳动者的“就业歧视”政策,同时也是我国户籍管理与就业制度改革的一种逆转,既严重破坏了就业竞争的公平公正性,又导致我省就业机制出现新的扭曲。

其二,“城乡户籍隔离管制”的制度刚性及由此带来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是导致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主因。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全省各地对农村劳动力流动与转移的行政性控制虽有所松动,但由于制度刚性和路径依赖的不利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行政性控制仍然存在时紧时松的问题。特别是传统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与有差别的城乡福利保障制度的惯性影响,导致即使已经长期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也无法顺利转变成永久性迁移的市民,而只能边缘化地处于城乡分割的市场狭缝中四处“漂流”。

据对我省部分市州劳动力市场运作情况的实地调查,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主要是一种制度性分割,其消极后果主要是三点:一是使全省大批农业剩余劳动力无法实现有效转移,既制约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长,又妨碍了全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广大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使我省有效需求的增加缺乏动力,进而严重阻碍我省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影响了全省就业机会的有效增加。二是不利于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并制约了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充分发挥,进而使国企改革、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处理等问题的解决,均已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三是迫使进城农民远离劳动力市场体外“漂流”,并导致“灰色劳动力市场”盛行和不正当就业竞争加剧,从而反过来加大了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再就业的难度。

二、构建我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思路

(一)可行性分析

近年来,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培育劳动力要素市场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这一点在我国经济理论界已基本形成共识。劳动力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特殊就特殊在无论它交换与否,始终附着于劳动者个人身上。因而,劳动力的商品交换是一种极其特殊的交换。一般说来,我们不把劳动力交换称为“卖买”,而通常称之为“让渡”。这样,劳动力市场自然也是一种带特殊性的要素市场。它在履行场内交换时,所让渡的是一种依附于劳动者自身的劳动力。故严格地说,劳动力市场是一种让渡劳动力的场所及其让渡过程的一系列“游戏规则”的总和。通常,我们将前者称之为劳动力的有形市场,将后者称作无形的市场机制。

正因为如此,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之所谓“城乡统一”,并非要求进行劳动力交换(让渡)的有形场所在时空上要一致起来,而主要指在劳动力交换(让渡)过程中,无论城镇还是乡村,都必须实行统一的“游戏规则”,而不能有任何制度性“壁垒”,更不能对某一群体有所“歧视”。

可见,全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构建是否具有可行性,主要取决于导致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制度性壁垒”能否冲破。即能不能消除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制度和有差别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对这两项传统制度进行改革创新后,其正面效应是否大于负面影响。我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上述问题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其理由在于:一是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早已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上生活的公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包括平等的劳动权和居住权等。实行传统的城乡户籍隔离管制和有差别的城乡福利保障制度,这一事实上的“身份歧视”政策显然有违“国民待遇”平等的法理。二是从改革发展的趋势看,缩小城乡和全体劳动者的身份差别,实现市场供给主体的公平公正竞争,是我国市场取向改革的总趋势。同时随着我省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也迫切需要“减少农民,增加市民”,改变农业剩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的原始转移方式。三是破除传统的城乡户籍管理和有差别的福利保障制度,不仅是逐步消除城乡与工农“两大差别”的需要,也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且改革和创新的收益必然大于成本。它的创新收益主要体现在:其一,有利于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缓解农村就业矛盾,并提高我省农业劳动生产率,从而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消费水平提高;其二,有利于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推动全省产业升级和二、三产业比重的提高,从而使整个经济的就业容量增加;其三,有利于增加城镇劳动者就业的替代压力,促使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在转变就业观念的同时,通过培训迅速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可见,从我省实际出发,尽快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十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论述为指导,从尽快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积极扩大城乡就业,改善全省人民生活出发,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湖南省情,顺应全省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和总体要求,在进一步深化城乡户籍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前提下,大力培育发展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劳动力连锁市场,为全面缓解城乡就业矛盾、稳定就业局势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外部条件。

其基本原则是:①统筹兼顾原则。今后,我省在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过程中,必须把城镇就业与农村就业一并考虑。特别是在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中,必须城乡统筹兼顾,而不能再搞新的“城镇就业垄断”,更不允许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采取“歧视性政策”;②宏观调控原则。要通过对城乡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的经常性调查,及时掌握全省劳动力资源的供求数量、供求结构及其城乡分布状况,并适时采取经济的和政策的措施,从宏观上合理调控城乡失业率,以尽量避免矛盾冲突;③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当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突出,失业压力较大时,全省各级政府要通过积极的就业投入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迅速发展,以提高全省经济增长的就业密度,并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投入少、见效快的第三产业和民营企业。当全省劳动者的就业比较充分,市场供求处于均衡时,我们又必须注重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效率目标”,以提高用人单位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益,并尽可能裁减企业冗员,促进企业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升级。

(三)基本思路与目标模式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与原则,我省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思路是:第一步,由全省各级劳动部门抽调专门力量,认真开展今后一个时期城乡劳动力资源的调查预测,并对各大产业的发展概况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力的需求作出科学预测,在澄清劳动力供需底子的基础上,建立起劳动力供需的动态模型,为培育全省统一劳动力市场提供现实依据。

第二步,对全省现有各级各类劳动力市场及其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介绍中心、乡镇劳动服务站)进行电脑联网,以畅通劳动力供需信息的传输渠道,并切实做到全省信息资源共享。同时,顺应加快城镇化的需要,为促进小城镇服务业的发展,重点扶持县乡两级劳动力市场服务网络建设,使之尽快成为全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有形载体和可靠基础。

第三步,切实深化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和农用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就业地入户登记、农用土地合理流转和无差别的福利保障等项制度,从而消除妨碍全省城乡劳动力流动、转移的种种制度性壁垒,为尽快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劳动力连锁市场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第四步,在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降低信息搜寻处置成本,优化劳动力供求信息传输手段的前提下,逐步延伸现有劳动力市场的覆盖半径,从而使全省各地彼此分割的各级各类“小市场”,通过现代信息传输手段,不留死角地全面实现联网运作。

本着这一基本思路,笔者主张,我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目标模式应选择为:覆盖半径大、组织成本低,且劳动力供求信息搜寻渠道畅通、传递方式先进的“劳动力连锁超市”。

三、促进城乡统一市场发育的政策取向及对策

(一)政策取向

众所周知,劳动力的配置与再配置,以劳动力的流动为必要条件。能不能建立起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尽快形成劳动力的市场配置机制,关键在于能否迅速拆除有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樊篱”。那么,目前仍有哪些制度性樊篱在妨碍着城乡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拆除这些“樊篱”的政策取向如何呢?我们认为,也许其最大的“樊篱”即在于“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制度”,及伴随而来有差别的城乡福利保障制度。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这种传统的户籍管理制度已成为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过程中,阻碍劳动力供求双方自由交换与选择的一种“超经济的行政性强制”。因此,今后我们拆除这一樊篱,破除“超经济的行政性强制”的政策取向,就只能是彻底消除城乡界限,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不合理的福利保障差别。今后制定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基点,是要通过一系列政策调整与制度创新,使城乡劳动力能够合理流动与自主择业,并使劳动力市场真正成为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和主要手段。

(二)对策措施

为拆除有碍劳动力特别是农业剩余劳动力流动转移的樊篱,冲破不利于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形成和发育的制度性壁垒,促进全省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笔者认为,必须采取如下对策措施:

第一,尽快建立起有权威和全省统一劳动力供需信息的搜寻与组织系统及其管理制度。据问卷调查,目前,影响全省城乡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实现就业再就业愿望的因素很多,除个人主观原因(包括就业观念、文化技术素质等)外,户籍与地域限制、择业自由、用人单位进人限制等制度因素仍构成主要障碍。然而尤其值得重视的一个非常直接的原因是劳动力供需信息不完全。据对湖南省益阳市近1000名农业剩余劳动力和近200名企业下岗职工的抽样调查,分别有40%的农民和25%的下岗职工根本“不知道哪里有事做,哪些工作适合我做”,还有35%的人认为如今“找事做需投入的时间、开支和精力太大”。可见,在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下,劳动力供需信息机制运作的状况如何,对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和转移产生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适应市场取向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为发挥城乡统一市场对社会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我们必须切实抓好劳动力供需信息搜寻的网络建设,并通过对全省城乡广泛的劳动力资源调查与需求预测,及时掌握其供求状况。同时,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交流、传播与咨询工作,发挥信息的引导作用,为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提供优良的信息服务。此外,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建立全省城乡统一的供需信息交流系统与制度上,从而依靠信息机制的传导功能来模糊各“小市场”的边际,延伸市场覆盖半径,以冲破劳动力市场行政分割与城乡分离的种种制度性樊篱。

第二,矫正政府行为和劳动政策的目标取向,发挥全省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在催化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以及构建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中的积极作用。在真正的市场经济中,整个社会经济包括劳动经济的运行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国家宏观调控包括社会失业率的调控,都要在市场有序运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目标模式——“连锁超市”模式,要求冲破户籍管理的城乡分割。为此,不仅要改变政府是用人主体这一“角色错位”状况,而且要创新户籍管理与社会保障等项制度,使城乡劳动者能平等地参与就业竞争和职业选择。这就要求我们矫正过来扭曲了的政府行为和劳动政策的目标取向,迅速改变劳动就业城乡分治的格局。今后政府劳动部门的职责不是管理哪些单位或哪些劳动者,而是要通过户籍和保障等一系列制度创新,提供使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能够有序运作的制度框架,并把主要精力用到综合运用法制、经济和信息的手段,从宏观上调控社会失业率和规范市场行为上来。

第三,在健全市场服务机构、搞好相关制度创新基础上,冲破城乡分割的制度性樊篱,统筹兼顾城乡就业。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乡的就业矛盾十分严峻,公开失业尤其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压力越来越突出,运用统一市场促进全省就业矛盾的缓解已迫在眉睫。适应这一形势,在我省加快城镇化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把健全市场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制度创新,作为完善“统一市场”机制的着力点,因势利导,促进全省城乡劳动力“连锁超市”的尽快形成。为此,一是要抓好市场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各级各类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中心,并着力健全全省统一的信息工作程序、制度及传输、交流系统,使之迅速形成部门分工协作、城乡纵横相联的劳动力供需信息网络。二是要注重市场法制建设,通过立法确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执法规范劳动力市场运作秩序。三是要大力进行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和职业培训等项制度创新,通过消除劳动力流动尤其是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壁垒,提高城乡劳动者的文化技术素质和就业竞争

能力,从而为尽快实现农村劳动力市场与城镇劳动力市场合龙并轨,消除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的行政性障碍,扭转劳动就业城乡分治的传统格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外部条件。

参考文献:

1、符钢战:《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经济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

2、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我省劳动力市场供求透视》,《湖南劳动保障》,2002年第6期。

第3篇: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普通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毕业生人数的持续增加,我国大学生就业市场将呈现六大变化趋势: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率降低,在主劳动力市场的失业率呈上升趋势;工资水平总体呈下降趋势,经济地位相衬降低;获得“好工作”的机会趋于减少,“高学历低用”者比例增大;找寻工作的时间延长,“摩擦性失业”与结构性失业并存;在“先就业、再择业”意识增强的同时,在就业市场上的诚信度可能下降;供需双方趋于理性,复合型人才走俏。

所谓大学生就业市场就是指大学毕业生供求双方在劳动使用权的转让与受让上达成一系列合约的总和。这种转让与受让是完全自愿的一种交换活动反映了以劳动交换合约为基础的大学毕业生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它是整个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大学生就业市场将呈现以下六大趋势:

一、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率降低.在主劳动力市场的失业率呈上升趋势

其主要依据是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该理论将整个劳动力市场划分为性质不同的两部分:主劳动力市场(themaryseg-ment)和次劳动力市场(thesecondarysegment)。在主劳动力市场.工作稳定、收入高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好个人升迁发展的机会多;而在次劳动力市场.则是工资低、工作条件差且工作不稳定。劳动力市场分割.造成劳动者在主次劳动力市场之间的流动障碍。这是因为:一方面.尽管在次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对工作满意度低.归属感弱.工作变换次数多.但他们很难直接进入主劳动力市场。另一方面.尽管主劳动力市场中的失业者可以较容易地在次劳动力市场就业.但由于在两个劳动力市场所得利益的差距.且一旦在次劳动力市场就业便难以再返回主劳动力市场.于是主劳动力市场的失业者宁愿失业也不愿意在次劳动力市场就业。根据这种理论.普通高校连年扩招.在使劳动者整体素质普遍提高的同时.也导致了毕业生在主劳动力市场就业机会的减少加之毕业生不愿意到次劳动力市场就业加速了毕业生在主劳动力市场失业率的上升。近6年中国大学生的就业率统计结果预示着这一趋势。

二、应届毕业生的工资水平总体上呈下降趋势.经济地位相对降低

其基本依据是劳动力市场价格变动的一般规律该规律表明:由于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劳动力进入市场后.供需双方劳动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也就是劳动力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这种配置是通过价格引导而自发实现的。劳动者在向社会提供劳动的同时从社会得到相应的报酬由于工资是所有报酬中最重要最普遍的内容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力市场的价格就是劳动力供需双方在劳动力买卖过程中所获得或支付的工资劳动力市场的均衡价格就是劳动力供求量相等时的工资率。劳动力市场的基本功能就是通过这种价值规律来引导调节、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逐步达到劳动力供求的相对均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由劳动力市场的价格所决定;反之.其价格又与劳动力供求紧密相联。一般情况下(不包括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果供大于求由于较易找到所需劳动力.工资趋于下降;工资的下降.又会使得一部分劳动力供给减少.需求增加。而供不应求时.由于劳动力的短缺.工资趋于上升.工资的上升.又会使得需求减少.供给增加。一直到供求关系趋于平衡时.价格相对均衡.这种运动才会逐渐停止。而劳动力市场的均衡也正是在这一供求与价格的变动中实现的。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劳动力市场价格变动的一般规律.即:价格趋向于劳动力供求双方能够提供到市场上的数量相等。均衡价格决定于劳动力供求双方在市场上的均衡数量。价格上升.引起供给增加.需求减少;价格超过均衡点.亦会引起供给的相对减少。价格下降.引起供给减少.需求增加。当供给不变时.需求大于供给.引起价格上升需求小于供给.引起价格下降。当需求不变时供给大于需求.引起价格下降;供给小于需求.引起价格上升。劳动力市场正是遵循这一价格变动的一般规律利用价格信号及工资率的引导.通过社会大量的劳动使用权的转让与购买使劳动力资源在各种用途及各个部门、企业之间进行配置并使这种配置尽可能地达到优化。这也正是价值规律在劳动力市场运行中最显著的作用之一。

利用上述规律.假设劳动力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工资是可以上下波动的.不同受教育程度劳动者的工资随劳动力市场上该种劳动力供求关系而变化。我们将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归为两大类:受过高等教育者和没有受过高等教育者.根据该规律便会有以下推论;如果高等教育规模扩大受过高等教育的毕业生数量增加.供给较之以往更加充分毕业生的工资水平总体上就会下降。然而大量事实告诉我们.与多数国家的历史和现实一样高等教育毕业生比其他层次教育毕业生具有相对低的失业率相对高的工资收入以及获得高社会地位的更大可能性。

三、应届毕业生获得’‘好工作”的机会趋于减少.“高学历低用”者比例增大

其主要依据是筛选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劳动力市场存在两支队伍:一支为工作队伍(JobQueue),另一支为求职者队伍(PersonQueue)。在工作队伍中,每一项工作都对劳动者的技能有所要求.位置越靠前,对劳动者的要求越高相应地付与他们的工资收入也越高。在求职者队伍中,学历层次越高,所在位置越靠前,获得靠前位置工作的可能性也越大。按照该理论,高等教育规模扩大其毕业生数量增加,将使高中毕业生以及其他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者在求职者队伍中的相对位置后移,其结果是使这些人的工资水平下降甚至失业。由于受教育水平是决定劳动者在求职者队伍中相对位置的主要依据便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投资教育,即使是受过高等教育者为了在求职者队伍中获得更有利的位置,也会继续追求更高层次的教育从而使从事各项工作的人员其受教育水平都不断上升于是便有可能出现“过度教育“和文凭病”等现象。四、应届毕业生找寻工作的时间延长.“摩擦性失业”与结构性失业并存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失业分为三种:总量失业、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其中的摩擦性失业很多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且多数是求职者为获得合意职业所做出的一种选择。费尔浦斯等经济学家提出的“职业搜寻“理论模型假设:1.劳动力市场上的信息是不充分的劳动者为了获得报酬满意的工作必须不断进入劳动力市场寻找。2.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寻找工作所花费的时间越长,越有可能获得一份报酬高的职业。3.劳动者不在岗位的寻找工作比在岗工作的同时寻找另一份工作更有效率。4获取有关报酬和工作岗位的信息是要花费成本的。根据上述假设失业对大学生而言就成为一种必要的’‘投资“。现实中在劳动力市场上寻找职业的大学生并不是为工资水平不断上升而延长他的搜寻时间更多的情况是他一开始就有一个起码的工资.,L\理价位’‘(即期望值)当用人单位提出的报酬低于这一价位时他宁愿失业继续寻找工作并在搜寻过程中随时调整自己的心理价位。应届大学毕业生由于对社会了解不多寻找理想职业的期望值往往较高因此”摩擦性失业’‘人数有增无减。尽管这种’‘自愿失业”从理论上来讲是求职者根据其报酬期望与搜寻职业成本进行核算的个人选择和个人行为是短时间的、不危及其生计的但如果这种”摩擦性失业’‘增长太快也会增大社会的不稳定性,仍然值得关注。

与此同时结构性失业的势头开始出现有报道警示:45%的企业招不到合适的人50%的人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正是这种结构性失业的生动写照。

五、在应届毕业生“先就业、再择业”意识增强的同时,他们在就业市场上的诚信度可能下降

中国风“网2003年11月12日载文《“先就业后择业”观念弊端显现》指出,近日广州市一项调查显示,应届大学生在用人单位的”成活率“只有10%o意思是说,有九成应届毕业生背叛了东家,大部分应届毕业生工作一段时间后很快便流失了,以致一些企业把录用应届毕业生当成一场赌博。

当然面对越来越大的就业压力和择业难度加之应届毕业生对社会了解甚少很难一次性地找到真正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况且他们在求学期间已经付出不菲的经济代价无论如何也没有理由再拖累家庭和父母,需要尽快落实工作单位这些客观因素让他们无暇考虑岗位是否真正适合自己、自己能在某个岗位上服务多久。同时高校为了追求就业率这块“金字招牌”也为学生的“饥不择食“推波助澜.其结果是不少学生在并不清楚单位究竟是否真正适合自己的情况下,只好无奈地“先进去再说‘’。上述主客观方面的因素致使应届大学毕业生“先就业、再择业“的意识增强.临时就业者比例有增长的势头。

先就业、再择业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文同时提醒:“先就业、后择业的观点可能影响大学生的诚信形象。不少应届毕业生将用人单位作为跳板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它必然使用人单位感到伤心和失落,产生被欺骗和被玩弄的感觉,甚至会逼迫他们采用更加强有力的自我保护手段以约束求职者。事实上有的用人单位干脆拒用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把录用应届毕业生当成一场赌博,这对大学毕业生来说决不是好兆头。一旦形成恶性循环用人单位和应届大学毕业生之间“麻秆打狼—两头怕”,不仅影响高等学校和大学生的长远利益,也影响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供需双方趋于理性.复合型人才

第4篇: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范文

[关键词] 贸易自由化 制造业 劳动者就业与报酬 劳动者收入比例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取得了飞速进展。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的GDP快速增长,我国劳动者报酬却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斯托尔帕一萨缪尔森定理指出,贸易使一国相对丰裕要素的价格上升,而使其相对稀缺要素的价格下降,进而会提高一国丰裕要素所有者的实际收入,降低稀缺要素所有者的实际收入。也就是说,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丰裕要素劳动力报酬应该提高而资本报酬下降,可近十年来我国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比重却持续下降。这使得不少学者开始质疑贸易自由化的作用,贸易究竟能否提高劳动者的报酬?如果可以,那为什么目前我们所看到的现象与S-S定理所述的不一致呢?一些学者据此认为,对外贸易的开展会导致了劳动者收入的下降,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本文试着从理论上说明贸易自由化对我国劳动者就业与报酬的影响,并以我国制造业的面板数据加以检验。

二、文献回顾

古典的贸易理论以及新古典贸易理论在阐述自由贸易作用的时候,都以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为假设条件,将要素的数量看成是固定不变的。贸易后要素会在部门间自由流动,从而贸易自由化只可能引起要素配置的变动与要素价格的涨跌,而不会就业的变化,因而这些研究只关注贸易后要素价格的变动。Stolper-Samuelson(1941) 的理论就是在这样的假定条件上建立起来的,该理论指出对外贸易会带来一国出口商品价格的上升,并引起该商品生产中密集使用的要素的价格上升,并使另一种生产要素的价格下降。

S-S定理是基于劳动力可充分就业这个假设所展开的分析,而事实上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并未实现充分就业,劳动力的数量也并非是衡定不变的。为更好地分析贸易自由化后,一国劳动者就业与报酬的变动,经济学家们把劳动要素数量可变性纳入了分析模型;同时,取消了劳动力市场始终处于充分就业的假设。Rybczynski(1955)认为在产品价格不变的条件下,如果两种中的一种要素数量增加,那么会导致密集使用这种生产要素的产品的产出增加而另一种产品的产出减少。如果增加的是劳动力要素,那么贸易自由化的结果虽然不会导致要素价格变化,但是会促进新增劳动力实现就业。Dombusch,Fische和 Samuelson(1977)考察了要素数量变动与要素报酬之间的相关性。得出的结论是若一国出口产品是劳动密集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要素供给的增加会导致劳动者的相对报酬下降,但是对于总体劳动者的收入是得到了提高,这是由就业的增加所带来。

贸易自由化究竟对我国劳动者报酬产生怎样的影响?对于这个问题,现有的一些文献虽有不同角度的探讨,但却未能做出全面的、系统的和富有逻辑的解答,本文在分析贸易自由化对劳动者就业与报酬影响的时候,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特征纳入分析框架。从而为中国现实中的贸易政策的选择行为提供一个有别于传统角度的解释。

三、贸易自由化影响劳动者就业、报酬的理论分析

本章首先回顾贸易自由化影响劳动者就业、报酬的一般模式即S-S定理。继而本文针对我国要素市场的特征寻找一个贸易自由化影响劳动者就业、报酬的特殊模式,用以正确描述我国贸易自由化与劳动者就业、报酬之间存在的关系。

1.贸易自由化影响劳动者报酬、就业的一般模式――S-S模型

根据H-O定理,对外贸易会使本国较为便宜的产品受到国外较高价格的刺激而大量出口,从而价格上涨;本国较高价格的产品受到国外较低价格的冲击而价格下跌。继而S-S阐述了贸易自由化对要素价格的作用机制,它认为贸易自由化首先引起出口产品价格上升,继而导致该出口产品生产中密集使用的要素的价格上升,并使另一种生产要素的价格下降。

2.贸易自由化影响劳动者就业、报酬的特殊模式

古典贸易理论是以不变的要素禀赋并且假定要素得到充分利用为前提而做出的分析。这样的分析不仅会夸大贸易自由化对要素价格的影响,与现实情况产生脱节,而且又看不到贸易自由化对要素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即贸易自由化还有可能带来就业效应。因而我们在寻找贸易自由化影响劳动者就业、报酬的特殊模式的时候,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对上述假设条件做了一定程度的放松,从而提高新模式对我国的解释力。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总体特征是新的劳动力不断增长,而且劳动力资源并未得到有效利用,失业现象较为严重。据此我们逐一分析劳动力存在失业假设条件下贸易自由化的就业与工资效应和劳动力供给不断增长假设条件下贸易自由化的就业与工资效应。

(1)劳动力存在失业假设条件下贸易自由化的就业与工资效应

由于我国是劳动力大国,一方面农村大量闲置劳动力得不到安置;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城镇劳动力失业大范围存在。在这种存在失业的经济体中,贸易自由化又将对劳动者就业与报酬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我们建立要素充分利用条件下的埃奇沃斯盒OXLOMK,X和M分别代表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产品,它们又分别是这个国家的出口与进口产品;L和K分别代表劳动力与资本要素。OXOM曲线是一条生产契约线,E点为贸易展开前的均衡点,F点为贸易开展后的均衡点,相比E点,F点处生产X和M产品的资本劳动比都上升了,即K/L上升了提高了,意味着贸易后该国资本要素增加了,而劳动力相对变少了,这会引起资本要素的收益下降,劳动力的工资会上升。现我们假定劳动市场上存在失业,只需添加一条新的生产契约线OXOM'。劳动力市场上的失业人数用 LL'的距离表示。贸易自由化之前,生产的均衡点位于E点;贸易自由化之后,劳动密集产品X的生产将扩大,从而使得原先失业的劳动力实现了就业,生产契约线从OXOM扩展到OXOM',新的生产均衡点运动到了点G。在G处,M产品的要素投入比也即资本/劳动力的比例与F点一样,而由于X产品吸收了较多的失业劳动力,因而要素的投入比低于F点但高于E点。从劳动力的价格来看,G点的报酬相比E点要来得高,但是小于F点。可见,自由贸易在失业情形下对劳动力价格的提升作用并不是很显著,但是贸易在这里最主要的贡献是扩大了对劳动力的需求,使失业者在现有的工资水平或者略有上涨的工资水平上实现了就业。

(2)劳动力供给不断增长假设条件下贸易自由化的就业与工资效应

S-S定理固定了要素的数量,如果放松要素数量恒定的条件,贸易自由化又将对劳动力的报酬与就业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在图1的基础上,做略微的改动。

LL'部分是新增的劳动力供给,OXOM'是新的生产契约线。E、F点分别代表要素禀赋不变条件下贸易前后的生产均衡点。若这是一个小国,贸易自由化之后劳动力供给增加,增量为LL',则该国的劳动力与资本的相对报酬保持不变,新的生产均衡点位于OXF的延长线上的某一点,可以令它在G点处。但是如果这是一个大国(如我国),该国若想维持原有的产品价格,维持原有的要素价格水平,那么必定会使部分劳动者失业。即使是将全部的资源投入到X部门,即新的生产点将移到D点,此时的失业人口为DOM'的距离;该国若希望所有的劳动力实现就业,则新的生产点只能设在OM'处,也即该国将所有要素用于X产品的生产,那么劳动者的报酬水平将比F处低。据此我们得出结论,一国劳动力供给的增长,将会给要素价格带来负面的影响,贸易自由化使劳动力价格降低的同时也会促进新增劳动力的就业。

四、实证分析

本文旨在研究对外贸易对我国劳动者报酬的影响,而我国的贸易主要以货物贸易为主,服务贸易占总贸易的比重较低,因此选择制造业的劳动者报酬作为研究的对象。鉴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并参照《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中制造业的分类,整理、归纳出20个细分行业作为研究的对象。采用1999―2008年这20个制造业行业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为消除异方差和单位的影响,对所涉及数据取自然对数处理。考虑到各解释变量对劳动报酬的影响存在个体差异性,本文采用最常用的固定系数变截距模型进行实证研究。

1.变量的选取和模型的建立

(1)贸易自由化的衡量指标

贸易自由化的以贸易规模的扩大为主要的表现形式。因而我们在实证分析时采用对外贸易总额以及进、出口额对贸易自由化程度进行度量,用字母分别表示为TD、IM、EX。

(2)劳动者就业、报酬的衡量指标

在劳动力增长或存在失业的情形下,贸易自由化对劳动者报酬的影响不是十分明显,在某劳动力增长过快或失业过于严重的情形下甚至有可能会导致劳动力报酬的下降。如果我们仅选取劳动者的工资变化来衡量贸易自由化对劳动者福利的影响这是极其片面的。在此我们选取 “劳动者收入比例”来衡量劳动者的就业与报酬。也即各行业劳动者报酬总额占该行业增加值的比值,用字母Sl表示。

2.模型的构建

我们借助成本函数来构建实证的方程,因为在长期企业可以依据产品价格、要素价格来调整他们投入的要素数量,以实现成本的最低。在此我们借鉴Diewert(1974) 的超越对数函数形式表示成本函数,其方程如下:

事实上,也即我们上文所讲的劳动者收入比例Sl。

所以式子进一步改写成

在此我们研究的是贸易自由化对劳动者收入比例的影响,因而将产出Y替代成对外贸易总额或者进出口贸易额。同时考虑到利率r受我国国家宏观调控程度较高变动性较强,实证分析时虽克服了这个难点,采用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作为r的值,但是lnr的系数未通过显著性检验,最后将它剔除。最终的回归方程又加入了两个新的变量,即劳动生产率(用PD代表)和劳均资本(用PC代表)。前者我们用制造业细分部门的工业增加值与该部门劳动者人数比来衡量,全部数据取自于《中国工业经济年鉴》相关各年;后者我们用制造业各细分部门的资本存量与劳动者人数比来衡量,全部数据来自于《中国工业经济年鉴》相关各年。

最终的实证方程我们确定为:

3.实证结果

表1是对于我国制造业20个细分部门劳动者收入比例的实证结果。在模型1-3中,我们可以看到,制造业各细分部门劳动者工资总额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即Sl与劳动者工资w的相关系数为正,但是相关系数极小,也就是说工资的变动仅能引起劳动者收入比例小幅的提高。Sl与对外贸易总额(TD)、出口贸易额(EX)之间的相关系数也为正数,但是进口贸易额(IM)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在1%的显著水平下TD对Sl的作用系数为0.829, EX与Sl的相关系数为1.345,因而对外贸易更加显著地促进劳动者收入比例的提高。劳动生产率对Sl的影响为负,这可能是由于制造业部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促进工业增加值的提高,但是由于劳动市场的刚性供给,劳动者的工资并不会得到上涨。劳动资本与Sl之间呈现负相关性,劳均资本的提高也无益于Sl的提高,这可能是由于资本存量的提高会导致更多的工业增加值流向资本,为资本带来更丰厚的回报,从而相对降低劳动者收入比例。

这一实证结果表明了,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我国制造业各细分部门出口贸易的扩大更能有效地提高劳动者收入比例,而且这样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贸易后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而不是通过显著提高劳动者工资表现出来,因为工资提高仅能引起劳动者收入比例小幅提高。

五、结论与政策

伴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对外贸易导致了这一比例的下降。由于我国一些外生因素的存在,使得贸易自由化对劳动者就业与报酬的一般作用机制在我国并不奏效,但这并不等于说贸易自由化对劳动者的就业与报酬没有积极作用。实际上由于我国要素市场的特殊性,导致贸易自由化对我国劳动者福利的作用形式发生了改变。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大量失业劳动力以及新增劳动力的存在,贸易自由化对我国劳动者福利的提高主要表现在创造了新的就业岗位,扩大了就业人数,而非表现在提高劳动者工资上。

鉴于此,我们提出以下政策与措施。

1.继续坚定不行移地推行自由贸易政策

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导致贸易自由化对劳动者福利的改善形式发生了变化,贸易自由化在我国并非如S-S所言的会大大提高充裕要素即劳动力的报酬,而是通过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失业的和新增的劳动力实现就业。自由贸易符合我国的利益,只要在对外贸易中坚持比较优势原则,贸易自由化最终是有利于增进和改善劳动者福利的。

2.降低劳动参与率,提高劳动者准入门槛

我国劳动力的总量巨大,新增劳动力规模庞大。可以看到过高的劳动参与率会加剧就业竞争导致工资维持在较低水平而不上涨。因而适当拔高劳动力的准入门槛,对初次就业的劳动者推行强制性准入资格制度,无论是在年龄还是在技能储备上都要实行严格把控。唯有如此,才能控制好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参与率,才能促进劳动力市场实现进入良性竞争。

3.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吸收剩余劳动力

长期以来我国的产业结构是不合理的,农业从业人员剩余过多,工业就业比重提升空间很有限,而服务业就业比重偏低。过多的劳动力涌入工业部门尤其是制造业部门,导致工业经济部门的就业已经饱和直至出现多余,这干扰了贸易自由化对劳动者工资的正常提升。因而我们应当加快产业结构升级,以更好地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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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Dornbusch,Rudige,,Stanley Fischer, and Paul A. Samuelson(1977)“Comparative Advantage ,Trade, and Payments in a Ricardian Model with a Continuum of Good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67(5), 23-39.

[12] Jones,R. w.:“A Three Factor Model in Theory, Trade and History”,in J. Bhagwati et.al.(eds.),Trade,,Balance of Payments and Growth,pp.3-21,Amsterdam: North-Holland,1971.

第5篇: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范文

关键词:就业;启示;制度

近年来我国就业问题十分突出,对就业问题的研究也开始增多。本文致力于对相关理论进行梳理,阐述在制度变迁的环境与背景下我国就业问题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以及这种特殊性和复杂性所源于的制度环境,以对我国就业问题的解决起到借鉴作用。

一、国外对就业问题的相关研究

国外就业理论成果颇丰。早期文献较多地关注劳动力需求,具有代表性的是劳动力需求边际生产力理论和凯恩斯的就业水平取决于总需求水平理论。20世纪下半叶,发展到劳动力供给研究,代表人物为加里・贝克尔、西奥多・舒尔茨等,其中贝克尔在劳动力供给研究方面做出了基础性贡献,为后来的劳动力供给理论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古典经济学的就业理论可以概括为“遵循市场法则的均衡就业”理论,它以“萨伊定律”为基础,认为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经过利息率与工资的自动调节,最终使劳动的供给与需求实现均衡,不可能出现大规模的失业。萨伊以后的一些经济学家进一步提出,通过利率的自动调节使得储蓄可以全部转化为投资,形成充足的市场需求,从而最终实现充分就业。然而就在这一时期,自由放任的就业理论也受到一些经济学家的批评与质疑。凡勃伦和康芒斯等一批制度经济学家也意识到古典就业理论与现实不符,即使在庇古的自由竞争框架内仍有可能存在“自愿失业”和“摩擦性失业”,由此可以证明单纯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是很难达到充分就业的。

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产生。凯恩斯认为失业的根源在于三大心理规律决定的有效需求不足,确立了国家干预经济、解决就业问题的经济学理念,使经济学及其就业理论进入到了现展的新阶段。二战以后,凯恩斯的就业理论上升到经济学的正统地位,菲利浦斯曲线也成为西方国家制定就业政策的重要依据。美、英等国在40年代中期就分别通过了所谓“充分就业”的立法。

20世纪60年代,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现代货币主义出现,提出了“自然失业率”的概念并以此来否定凯恩斯“非自愿失业”的存在,认为菲利浦斯曲线所表明的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此长彼消的关系长期内不会存在,反对凯恩斯主义通过国家干预刺激需求的就业政策。

反对凯恩斯就业理论的还有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供给学派和新古典宏观经济学。供给学派批评凯恩斯只注重需求而忽视了供给。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则认为,人们的理性预期会抵消掉政府干预经济政策的政策效应,使之归于无效。并再次强调市场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如何选择好适当的市场放任度和政府干预度,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均衡点,是现代西方就业理论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发展中国家就业问题做出较系统研究的是发展经济学就业理论。发展经济学把劳动力就业、人力资源利用看作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认为劳动力利用不足,人力资源大量闲置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严重困扰,进而提出了一系列的就业理论,力图排除困扰。发展经济学的就业理论包括劳动力闲置标准、劳动者失业原因、就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剩余劳动力迁移规律和就业政策。其中刘易斯-费-拉尼斯的二元经济发展模型和托达罗的劳动力转移模式在理论界产生了较大影响。

其中刘易斯-费-拉尼斯的二元经济发展模型和托达罗的劳动力转移模式在理论界产生了较大影响。但是,刘易斯的二元经济模型以古典经济学假设为前提,把西方早期工业化过程作为其理论的经验依据,把发展工业作为主要目标,而忽视了农业的发展。此后的费景汉和古斯塔夫・拉尼斯对刘易斯的二元经济模式给予了补充和发展,对农业给予了必要的重视。托达罗在研究中,强调了收入预期在劳动力迁移中的作用以及制约劳动力迁移的因素,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就业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并从地区与部门结构平衡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调整措施。

总结来看,对于就业问题,西方经济学总的来说可分为两派:萨伊、马歇尔、庇古、弗里德曼等崇尚市场行为,主张让市场去调节劳动者的供求,实现充分就业;而凯恩斯、汉森、菲利普斯则推崇政府行为,主张靠政策去调节劳动者的供求,实现充分就业。

二、我国相关就业理论

由于就业形势的严峻,我国对就业问题的研究开始增多,主要是围绕着两条思路展开的:一是从劳动力市场角度,认为传统的就业和工资制度、非有效就业以及分割的劳动就业市场是我国就业困难的主要原因;二是集中在劳动力需求方面,多数人赞同凯恩斯主义的观点,认为就业需求不足根源于内需不足,提出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是扩大需求,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利于就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宏观经济政策要不要把促进就业作为一个基本优先目标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认识并不充分和统一。一些学者认为西方国家对就业问题非常重视,就业被列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宏观经济反周期政策无一例外地根据就业信号做出反应。我国也应该把充分就业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的优先目标,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等。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缺乏对就业问题的研究和明晰的思路及有力的支持,经济增长往往成为唯一目标,政府常常把就业视为个人或企业等的个体行为,不重视发挥政府在解决失业中的主导作用,导致经济社会发展手段与目标的倒置,这也是我国失业状况日趋严重的一个原因。国际上一般把亚洲四小龙作为实行符合比较优势发展战略的典型,而把一些中南美洲国家作为推行违背比较优势发展战略的代表,从长期来看,不仅前者经济发展绩效优于后者,而且失业率低,收入分配比较公平。由此可见,失业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的制度选择。

第二,对“奥肯定律”在我国失效,即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之间出现的非一致性如何解释的问题。关于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的关系问题,目前的研究比较多。从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来看,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一般有着正相关的关系,经济增长速度越快,越能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但在我国,实证数据却显示经济增长与人口就业变动之间存在着较强的非一致性,是高增长与高失业率并存,表现为体制转轨、经济转型时期,传统就业体制积淀下来的存量矛盾的释放和对经济全球化条件约束下的产业结构调整导致的就业弹性下降。在我国,“奥肯定律”出现了变异。

蔡等(2004)认为我国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没有能促进就业,是因为国债投入行业的优先顺序与行业就业密集度指数恰好相反,而利率的持续下调鼓励了资本对劳动力的替代,提出要把就业作为首要目标来治理周期性失业,从降低经济成本的角度来治理自然失业。

宏观政策归根结底是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选择的结果,将经济增长放在首位的政策取向在我国将来的一段时间内恐怕还会存在。制度对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作用是巨大的,制度因素对我国就业问题的影响也是深刻而全面的,因此有必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第三,从我国的微观结构矛盾的特殊性,即从产业结构、产权制度、分配制度等角度入手寻求对我国就业问题的解释。一些学者从技术变迁、产业结构和具体的制度安排方面对就业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的劳动就业存在着“路径依赖”与制度性就业矛盾,并从就业政策的制定、近远期目标的确立以及发展道路的选择方面给出解决方案等。

三、对已有研究的评价及启示

经济学中对就业问题虽然有大量研究,但是因为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受非经济因素干扰最多、最不适用均衡模型的市场,一些理论尽管逻辑严密,却不能解决现实中的就业问题,至今一些许多国家的失业率仍居高不下。

第一,新古典就业理论成立的前提是劳动力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但由于劳动力是非同质性的,劳动力市场属于不完全竞争市场;且劳动力的流动有很大的成本,包括劳动力在地区之间迁移的成本、劳动者搜寻就业岗位信息的成本、劳动者技能转换的成本等;另外无论对于劳动者,还是对于雇主,信息都是不完全的。因此建立在这一假定基础之上的充分就业理论无法成立。

凯恩斯的就业理论主要致力于解决经济萧条时期的就业问题,它基本上不考虑解决就业的需求管理政策的长期合理性,例如在扩大政府投资中的各种不合理行为,因此不可能回答长期持续的充分就业问题。发展经济学的就业理论以发达国家的早期发展阶段为基础,与我国的历史背景和已走过的工业化道路并不相符,故也只能用来参考。

总结来看,西方主流就业理论把失业的主要原因归结为技术进步、劳动分工、工资率及消费需求的不足。在解决失业问题的途径上则希望通过经济增长来解决。虽然一些西方经济学家提出通过刺激需求、改变工资率等作为扩大就业的途径,但实际上他们主张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仍是倡导经济增长。但在我国,由于“奥肯定律”的变异,经济增长已经不能成为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唯一途径,必须寻求其他的解决方式。

第二,就业问题说到底是一个资源配置问题,作为资源配置手段的政府和市场如何发挥作用,在不同的具体条件下发挥作用的程度如何,二者谁为主导、谁为辅助等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约束条件下,尽管不能忽视市场调节的作用,但更要充分发挥政府对就业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因为我国的制度变迁是政府主导型的,政府的力量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市场有效发挥作用所要求的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政府的作用不可或缺并且无法替代。

第三,已有的就业理论较少涉及制度因素。新制度经济学兴起之前的主流经济学理论在研究就业问题时其制度前提是既定的,制度从来就没有作为一个变量纳入主流经济学家的研究范畴。对主流经济学特别是宏观经济理论中忽略制度分析的倾向,新制度经济学给予了严厉的批评。实际上,由于不同的文化传统和历史路径,使得各国所选择的制度模式有着巨大的差异,即使在全球化的今天,制度的模仿和相互渗透也无法改变这种差异。对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来说,制度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更是深刻而全面的,它必然成为经济研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研究就业问题也不例外。

经济制度与就业密切相关,因为经济绩效是扩大就业的基础,而经济绩效的好坏取决于经济制度安排,并通过对生产率的影响,直接成为影响就业的重要因素。在保持较高经济增长率的前提下,要具体分析我国面临的就业形势和就业矛盾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所导致的就业弹性较低的问题,对就业弹性的分析也应从制度入手。

说到底,一国实行不同的经济发展战略,必然形成不同的经济增长模式,带来不同的就业结果,导致不同的社会经济后果,而经济发展战略的制定离不开一定的制度环境,研究就业问题离不开对制度的分析。

参考文献:

1、蔡,都阳,高文书.就业弹性、自然失业和宏观经济政策――为什么经济增长没有带来显性就业[J].经济研究,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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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机灵,徐文华,熊桂生.我国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非一致性的制度解释及制度安排[J].当代财经,2005(6).

第6篇: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范文

【关键词】初次收入分配;劳动报酬份额;要素分配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3-0136-04

【作者简介】张玉,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区域经济学硕士生,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学;

田秋生,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学。(广东广州510006)

一、广东劳动报酬份额变动趋势及特征

劳动报酬份额既是度量财富分配状况的指标,也能反映创造财富的潜力和能力。劳动报酬份额是指一定时期内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率。通过对广东劳动报酬份额的研究,发现广东劳动报酬份额的变动呈以下特点:

(一)广东劳动报酬份额呈下降趋势

将广东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的历年数据绘制成图1,可以看到,1978年广东的劳动报酬份额超过60%,之后逐年下降,到2010年仅为约44%。2004年及之后广东劳动报酬份额急剧下降与劳动报酬统计口径调整有一定关系。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进行经济普查时,调整了劳动报酬的统计口径,主要变动是将城镇居民经营性收入全部划归资本性收入,而之前则全部划归劳动报酬,因而影响了2004年后劳动报酬份额的波动。如果按照原来的统计口径计算,2004年广东第二、三产业劳动报酬份额应该分别为46%和39%左右。而2004年之后的广东总劳动报酬份额应该分别比实际值高出3-4个百分点,其对劳动报酬份额变动的影响大约在20%-30%左右。但即便是考虑到这个因素,广东2004年后劳动报酬份额仍然出现了大幅下降。

(二)广东劳动报酬份额变动与全国总劳动报酬份额变动同步相关

与全国劳动报酬份额变化比较显示,广东的劳动报酬份额下降呈现出与全国总劳动报酬份额变动同步的特征,这可以初步推断劳动报酬份额的下降可能与中国经济发展的进程相关。

(三)广东劳动报酬份额表现出地区的特殊性

与其他省份相比,广东劳动报酬份额表现出地区的特殊性。例如,与北京和上海相比较,广东劳动报酬份额变动方向相反。1978-2005年广东劳动报酬份额普遍高于北京和上海,但是,北京和上海是趋于回升的态势,而广东是持续走低的趋势。此外,吉林、黑龙江等东北老工业基地和湖南、湖北、贵州等中西部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劳动报酬份额缓慢增长,90年代缓慢下降,呈现倒U型变化。不同省份表现出系统性的差异性,很自然地推断,这种差异可能源于不同地区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

(四)广东劳动报酬份额变动是工业化进程中的特殊现象

与国外各主要国家的劳动报酬份额相比较,可以发现,广东劳动报酬份额下降与发达国家工业化经济发展中劳动报酬普遍处于高水平稳定状态不同。例如,1850-1920年美国劳动报酬份额表现出长期相对稳定的“卡尔多事实”,1915-1955年日本劳动报酬份额从55%上升到70.3%。伴随着工业化发展,劳动生产率提高,劳动报酬份额理应增长,而广东劳动报酬份额在工业化进程中不升反降,这表明广东经济发展中生产总值在生产要素间的分配处于不利于普通劳动者的状态。我们必须深入探究广东劳动报酬份额下降的原因,并尽快应对这种不良趋势。

二、广东劳动报酬份额下降的原因

(一)产业结构因素

广东各产业劳动报酬份额下降是广东劳动报酬份额趋于下降的直接原因。因为2004年统计口径有所改变,农业中的营业盈余归入劳动报酬,因此经调整后,还是可以发现农业劳动报酬占比呈现下降态势,第二、三产业的劳动报酬呈现出较大的降幅。2004年后统计口径将城镇个体户经营性收入划入资本性收入,估计低估了第二、三产业劳动报酬份额3-4个百分点,但仍可得到劳动报酬波动向下的趋势。

广东劳动报酬份额趋于下降的另一个直接原因是产业结构变动。广东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1992年的17.40%下降至2010年的5%,而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1993年的低点32.3%上升至2010年的45%。第二产业一直处于主体地位并稳健增长(见图3)。由于农业劳动报酬份额远高于第二、三产业的劳动报酬份额,农业向非农产业的结构性转变进程会降低广东劳动报酬份额。特别地,广东产业结构中第二产业比重过高是当前广东劳动报酬份额偏低的重要原因。广东以第二产业为核心,意味着社会的资源更多集中于重化工业等以提高生产资料技术装备为主的行业,经济增长更多依赖于海外市场,追求外汇和产值。这种重生产、轻消费的发展模式源于广东省作为“世界工厂”的分工地位和“两头在外”的机制,即研发环节和市场销售环节在境外、生产环节在本地,充分使用了相对廉价的农村转移劳动力。但随着经济发展进入到工业化后期,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成为当前的重中之重。广东产业结构将沿着克拉克定理从以第二产业为主导逐步向以第三产业为主导变化,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将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活跃的消费市场。通过产业结构进一步升级,劳动报酬份额将会回升到合理水平。

(二)资本偏向型技术进步

资本偏向型的技术进步不利于劳动报酬份额提高。技术进步的方向是指技术进步对各种生产要素边际产出的相对影响。如果技术进步更有助于提高某种要素的边际产出,我们就称技术进步偏向该要素。长期来看,边际产出是决定要素价格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技术进步方向也是影响要素价格和收入分配的重要因素。有时容易混淆这两组概念:劳动(资本)效率与技术进步偏向劳动(资本)。以劳动效率为例,劳动效率上升意味着只需要更少的劳动投入就可以得到同样的产出。然而,从技术进步方向的角度看,劳动效率上升,不仅提高劳动的边际产出,通常还会提高资本的边际产出。至于是劳动还是资本的边际产出提高得更多,主要看劳动与资本的替代弹性。如果替代弹性大于1,劳动效率上升就更有助于提高劳动的边际产出;反之,如果替代弹性小于1,劳动效率上升就更有助于提高资本的边际产出。为更好地理解,将技术进步分为资本偏向型和劳动偏向型的技术进步,当生产函数为常替代函数(CES)时,Y=[α(A1K)(σ-1)/σ+(1-α)(A2L)(σ-1)/σ](σ-1)/σ,其中,A1、A2、σ分别为资本偏向型技术参数、劳动偏向型技术参数和劳动和资本的替代弹性,那么,劳动报酬份额aL=(1-α)(A2L)(σ-1)/σ/α(A1K)(σ-1)/σ+(1-α)(A2L)(σ-1)/σ。可见,如果劳动和资本的替代弹性小于1,劳动偏向型技术进步就不会提高劳动报酬份额。资本偏向型的技术进步则往往不利于劳动者,导致劳动报酬份额下降。广东技术进步的特点是资本偏向型和低技能劳动偏向型,这会提高资本报酬,降低劳动报酬份额。因为,资本偏向型的技术进步使企业可以雇佣较少的劳动力完成生产任务,劳动需求难以增长,对社会的整体就业和劳动报酬份额的提升起到反向作用。而低技能劳动偏向型的技术进步使得依靠低成本和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制造业经济不断发展。低端制造业经济的激烈竞争迫使企业必须压低成本,尤其是劳动力成本,通过劳动力价格优势来获得成本上的竞争力,这必然导致劳动者(主要是农民工)工资增长速度无法跟上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使劳动报酬份额持续下降。

(三)制度性因素

从根本上看,广东劳动报酬份额趋于下降既与初次收入分配制度有关,又与经济发展方式有关。具体看来,劳动报酬份额下降的深层次原因包括收入分配领域的市场机制不完善,户籍制度限制了劳动力流动、弱化了劳动力的谈判能力,金融体系不健全使得私营企业融资困难,劳动力市场缺乏保护以及税费和利润的挤压。

1.收入分配机制不完善。生产要素的贡献程度与要素的性质相关,还与要素的稀缺程度有关。一种要素的稀缺程度越大,在生产中的贡献程度就越大。因而,市场供求所形成的要素价格,可以有效地解决收入的按边际生产力分配问题。因此,按要素分配,就必须建立、发展和完善生产要素市场。节约使用相对稀缺的生产要素,增加使用相对丰富的生产要素是生产单位的理性选择。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充分利用充裕的劳动力资源,大力发展外向型加工制造业。理论上讲,广东劳动报酬份额应该随着劳动对资本边际替代率的上升而提高,但事实并非如此。这说明广东劳动报酬份额长期呈下降趋势并不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反映,并非市场机制导致的,反而恰好反映出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未能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生产要素分配是一种具有激励机制的分配制度,生产要素会以报酬为导向进行流动。而当前的劳动力市场分割、行业垄断、行政垄断和计划经济分配体制的残余等因素是导致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分配作用的主要原因。要提高广东劳动报酬份额,就要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使市场机制在各生产要素的组合和分配中真正发挥作用。

2.户籍制度限制了劳动力自由流动,削弱了劳动力的谈判能力,致使劳动报酬份额下降。劳动者在户籍制度的限制下不能自由流动,削弱了劳动者的谈判能力,资本却可以区域性甚至全球性流动,资本议价能力加强,这从两方面导致要素分配不利于劳动者。中国经济存在明显的城乡和区域差异,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仅能获得略高于从事农业的报酬,工资的谈判能力较低。由于广东有较大的外来流动人口,劳动力缺乏与资本谈判的能力,往往处于弱势。同时,地方政府展开招商竞赛,将低廉的劳动力价格作为企业在全球竞争中的比较价格优势,这就可能导致一些不利于劳动保护而有利于资本获利的政策出台,以吸引更多资本进入本地,从而可能导致工人工资低于其劳动生产率水平,资本利润愈加丰厚,劳动报酬份额维持在低水平状态。

3.劳动力市场缺乏保护。广东非公有制就业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是导致其劳动报酬水平较低的重要原因,也是劳动报酬份额趋于下降的重要原因。从广东各所有制就业变化可以看到,广东经济中乡镇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要形式,同时城镇私营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的就业人员快速增长,而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大幅下降。广东劳动力市场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增长,并占据重要地位;二是劳动力向非农就业转移,三是国有企业向轻型制造业释放大量冗员。这个过程削弱了劳动者的劳动福利权利,资本的收益由此上升。非公有制企业资本的高收益率和大量剩余劳动力又进一步诱使正规部门在选择新增劳动力时,选择雇佣农村流动劳动力或临时工,以降低劳动力成本,进而提高资本收益率。在这种情况下,正规和非正规部门的劳动报酬都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金融体系不健全,私营企业融资难。银行机构为便于信贷控制,倾向于对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进行放贷,以便减少不良贷款。广东私营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融资困难的企业可以创造的就业机会就会减少,同时这部分经济体的活力也难以释放,生产率的提高受限,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无法提供更高的劳动报酬。要为农村转移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就必须为私营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金融和商业服务。

5.税费和利润的挤压。广东经济增长过程中,国有企业积累了非常可观的利润,其增速高于GDP的增长,这些留存利润被用来再投资,而不是用来作为所得税或公共开支。而劳动者的工资平均只有65%可作家用,剩下的用来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及各类保险。此外,很多公共服务也由劳动者承担,如教育、医疗等,因而劳动者可以真正享有的报酬份额下降了。

三、政策建议与对策

广东生产总值中劳动报酬份额持续下降是中国二元经济和转轨经济发展中总劳动报酬份额变化的缩影。广东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结构特征是导致劳动报酬比重下降的重要原因,而根本原因则是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与低附加值外向型经济的增长方式。虽然当前广东劳动报酬份额仍然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它已经从1978年的60.57%迅速下降到当前的45.20%,下降幅度超过25%。如何有效提高广东劳动者的报酬水平,提高劳动报酬份额,成为未来广东经济发展急需解决的分配问题。提高劳动报酬份额,必须同时依靠市场和行政的力量来解决。

从根本上讲,提高劳动报酬份额,需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广东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看,广东仍存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广东第一产业的劳动力要逐步降至10%以下,第二、第三产业要吸纳1000多万农业劳动力。第三产业是吸纳劳动力的主要行业,在现有个体经营单位就业的799.62万从业人员中,有63.7%从事第三产业,36.3%从事第二产业。发展第三产业将带动就业,改善劳动报酬份额。

提高劳动报酬份额,需要提升产业链的价值,主动从外延发展模式向内涵发展模式转变,促进技术进步向提升劳动技术含量方向加强,提升教育质量和覆盖面,提升劳动者的素质,加强人力资本积累,逐步消除户籍制度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从而改善劳动与资本的议价能力。

提高劳动报酬份额,需要构建公平的劳动力市场,理顺劳动分配的市场关系,具体措施包括: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保障工资增长的协调机制,保护劳动者权利,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主要是加强非正规就业部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大力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第7篇: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商品属性

一、劳动力商品定理

(一)所谓劳动力商品定理,是指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前提条件:1.劳动者具有人身自由,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自由支配包括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也就是说,拥有个人劳动力的所有权;2.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的劳动者个人不拥有实现自身劳动力所必需的生产资料,也没有足以维持自身与家庭成员物质资料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因此只好靠出卖自己所拥有的劳动力来求得生存。

(二)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关键条件,劳动力的使用过程也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科学的反映了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劳动力商品定理是由马克思首先提出并证明,这一定理仍然是分析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的基本理论框架。但是一些传统的观点还是把劳动力成为商品看作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所以在他们眼里劳动是不是商品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区别。劳动力作为人类一般劳动过程的必要要素,是劳动力的自然属性,为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工人将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力的社会属性。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商品的属性

(一)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1.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不充分

在国有经济中,劳动者没有择业自由,即对自己的劳动力没有所有权,因此不可能有劳动力商品。在公有制经济中,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的是共同拥有公共产权的劳动者整体,而不是任何单个的劳动者个体,劳动者个人没有直接拥有使用自身劳动力所必需的生产资料,生产的人身条件与物质条件仍然以特殊形式相互分离。因此在国家占有几乎全部社会生产资料,劳动者没有择业自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对职工有不得解雇的义务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不依赖于市场机制。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完备的劳动市场体系

(1) 生产的人身条件所有者与物质条件所有者仍然处于分离状态,即仍然是两个不同的经济主体,因此两种生产要素的结合仍然需要通过劳动力商品的买卖。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指的是一个群体,而不是单个某人,针对这一群体,个体劳动者是不能随意处置或使用原本属于群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而是处在一种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状态。多数情况下企业劳动者集体只是本企业公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的很小一部分,而且是不固定不稳定的一部分,因此无权自由处置企业的公有财产。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在国有企业中,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相互分离的,不一样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有很大的差别表现在经济利益方面,并且在企业内部各个劳动者之间也有这种显著的差别,企业取得劳动力资源越来越依赖于市场机制。

(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个体所有制以个体劳动为基础,业主既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又是劳动者,不存在两种生产要素相分离的情况,因此也不存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问题。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的雇工情形和资本主义企业相类似,由于工人不占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只能把自己的劳动力当做商品出卖给私营企业主或者“三资”企业的老板,获取高工资收入,劳动力仍然是商品。

(二) 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生产中的地位

1.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具有商品的条件主要是指被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所雇佣的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力,这种劳动力是一种商品;然而在公有制企业中,劳动力被当作一种生产要素,而不是商品。因此,为了让这种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发挥重大作用,就需要通过市场来进行调节,优化组合,合理配置,合理流动。

2.社会主义生产条件下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国有经济中劳动力成为商品和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不存在矛盾,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不取决于流通中的交换形式,而是取决于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

(2)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生产出的产品是一种社会产品,劳动者都可以共享企业的经营成果,没有工资和利润的对立。企业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的状况,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对企业收入分配不能产生决定性影响,劳动力的价格不完全取决于劳动力的供求状况。

(3) 虽然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在市场经济中也采取了双向选择的市场形式,但真正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一旦进入企业就享有了作为公有生产资料所有者中的一员所应具有的权,如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利润分享等,而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

3.劳动力市场的存在和发展壮大已是不争的事实,承认劳动力成为商品与社会主义并不矛盾,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实现市场基础配置的必要条件。劳动力成为商品,是社会主义经济转轨的必然现象。

三、劳动力商品化的历史意义

1.劳动力商品化意味着劳动力人格的独立化。劳动者人格独立化有利于培养大家的自由、民主、平等、竞争意识,消除过去的等级、特权和依附等不好思想;有利于成分发挥劳动者的才能,激发劳动者的创新意识,使劳动者倾其才,尽其能,服务社会;有利于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好环境。

2.劳动力商品化可以使国有集体企业在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上配置劳动要素,增强竞争,尽快融入市场经济。(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参考文献:

[1]《资本论》第一卷,中央马列编译局编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蒋学模 《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资本范畴和剩余价值》[M]1994年版

[4]李铁映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读书笔记[J]中国社会科学 2003年版

第8篇: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范文

关键字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法律关系从属性形式要件实质要件

KeywordQualificationofLaborerLaborslegalrelationsFromtheproperty

FormalrequirementsSubstantialelements

一、研究问题及研究方法

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在国外称为雇员、雇工或劳工等,是与雇主相对应为存在的,而在我们国家没有使用这一概念。一般认为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我们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自然人要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而这就涉及到了劳动者主体资格(以下简称劳动者资格)问题。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应的研究,他们普遍认为劳动者资格应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从属性标准,以从属性为核心衍生出的一系列作为判断我国劳动者资格的标准。我国《劳动法》第2条和《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处于劳动法律关系(以下简称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即劳动者资格问题。而《劳动法》第3条和第12条所使用的“劳动者”这一法律术语的含义,是不同于《劳动法》第2条和《劳动合同法》的,前者指的是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后者是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事实上,我们国家的劳动者内涵是多样的,既有宪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有其他部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人们的普遍观念中,所有从事劳动(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人都是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农民、个体经营户、教师、公务员、工人、保姆(家政人员)及农民工等。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我们认为这些人员是劳动者,因为这些人员付出了劳动,而且是通过交换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收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劳动者阶层已经形成,并且整个社会的劳动者阶层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状态。加上,由于劳动关系非标准化的出现,从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已逐渐弱化,很多劳动者处在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状态下,如高等院校的学生、返聘人员、农民工、家政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等。这些人员是不是具备劳动者资格,是不是劳动者?现有的有关劳动者资格的司法实务和研究是不能准确解决的。目前,这些人员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所以他们的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享受不到畅通的法律救济途径,更不用说切实有效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了。

虽然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劳动者资格进行了探索,但是这些探索始终是围绕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资格的进行研究的,没有对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资格进行相应研究。所以,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而以民事主体资格作为判断劳动者资格的观点,只是从宏观层面上分析劳动者资格,对于在具体案例中判断劳动者资格时所起的作用不大。正如前文提及的,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上所使用的“劳动者”这一术语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是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者。这些影响到了我们对劳动者资格理解上的不便。由于在我们国家劳动者的含义是多样的,所以我们要明白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内涵。我们在此基础上结合现有的文献资料和司法实务,对劳动者资格进行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的研究,进而提出劳动者资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因为劳动者资格问题关系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和全面保障,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所以对于劳动者资格的研究有对于于构建和完善劳动者权利保障机制意义重大;同时,有利于我们进一步从理论上把握劳动者的概念。

二、劳动者的一般理解

准确理解劳动者的含义是我们研究劳动者资格的的基础,所以我们要研究劳动者资格问题,就必须从学理和现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讨论劳动者这一概念的涵义。由于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引起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断革新,所以在不同时代或者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人类的生产劳动会有所不同,因而劳动者的涵义也愈加丰富。法律是社会最有效的调控手段,因此,现行法律基于各自的立法目的并结合现实状况,所使用的劳动者这一法律术语具有了不同意义。我国基于自己的国情,在劳动法上没有使用劳动法学特有的雇员或劳工这一概念,而使用了劳动者这一概念。这使得我们在研究和解决实际案例时产生了不少困难。因此,准确掌握劳动者这一概念,对于我们顺利研究劳动者资格有着重要意义。

(一)自然人成为劳动者的基础——劳动

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在分析劳动过程时,对劳动的一般定义做过精辟揭示,即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消费),“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的、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劳动是人类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有目的地运用其劳动能力和劳动资料向自然界索取生存能量的一种指向性、再现性、创造性的过程和活动。根据马克思关于劳动的经典论述,我们知道人类在劳动过程中会发生两种关系:一是人类在使用生产资料开发、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发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二是人类在开发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类生产劳动离不开以下基本因素:一是生产资料、劳动对象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二是劳动者。只有这些要素有机结合,生产劳动才能进行,人类社会进而才得以持续发展。生产劳动基本因素可以根据人类的不同需求进行不同的组合,所以人类的生产劳动的类型大概有三种:(1)在自己提供劳动资料等条件下进行劳动,以劳动成果满足自己的需求,或将自己的劳动成果通过交换获得各种消费资料,满足自己的需求;(2)自己提供生产资料、劳动对象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与他人提供的劳动力相结合,进行生产活动,以劳动成果满足自己的需求,或者通过交换获得各种生产、生活资料,维持自己的生存;(3)自己提供劳动力,与他人提供的生产资料、劳动对象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相结合,通过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获得劳动成果或劳动报酬,以劳动成果直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或以劳动报酬(货币)购买消费资料,维持生存。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生产劳动,我们可以得出三种意义上的劳动者,即广义上的劳动者、狭义上的劳动者和最狭义的劳动者。广义上的劳动者,从外延上看包括了处于所有上述三种类型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从各国立法来看,有些国家的立法对于劳动者就是从广义上来理解的。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五编“劳动编”规定了相关劳动,其所谓的劳动包括单纯劳动力提供者对企业提供的劳动,也包括通过设立公司、企业或进行自由职业等方式而进行的劳动,从事所有这些劳动的人都被视为劳动者,为企业提供劳动力的劳动者,作为劳动者的一种类型。狭义上的劳动者包括了处于第一种和第三种类型生产劳动过程的人。其中,处于第一种类型生产劳动过程的人有两种情形:一是直接或主要通过自己的劳动成果满足自身的生活需要,在自然经济社会中,人们大多采用这种方式维持自己的生存;二是直接通过自己的劳动成果与他人的劳动成果交换,利用市场满足自己的需求,例如农民、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最狭义的劳动者仅指处于第三种类型生产劳动过程的人。他们仅仅提供劳动力为他人所使用,通过提供劳动力获得劳动收入,通过劳动收入(货币)换取生活资料来满足自己及家人的生活需要。因此,他们被称为职业劳动者。这种意义上的劳动者与处于第二种类型生产劳动过程的人是相对应的,其中,前者提供劳动力,后者提供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劳动对象以及其他劳动条件;前者是劳动力的提供者,后者是劳动力的使用者。

(二)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劳动者的规定

劳动者不仅是劳动法学上的学理概念,更是一个法律术语,我国的现行法律在不同层次上使用劳动者这一概念。有关劳动者规定的法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主要集中于宪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中。具体规定如下:

1、宪法上的劳动者。我国宪法上对劳动者的含义未直接规定,而是通过有关条文表现出来,有以下几种含义:一是与剥削阶级相对的阶级群体,如《宪法》序言的规定的社会主义劳动者;二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农业劳动者和城镇劳动者,就业前的劳动者和就业后的劳动者,如《宪法》第8、42条。三是处于具体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如《宪法》第43、44条的规定。

2、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分为准劳动者和劳动者,前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但没有处于劳动关系中的自然人,即劳动力市场中尚未就业的自然人;后者指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即《劳动法》第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的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律规范中的相关制度,如工资、工时、劳动条件、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都是为劳动者所设计的。

3、社会保险法上的劳动者。各国的社会保险通常与雇佣劳动者相联系,而且现代社会保险法的保障范围呈扩大趋势,即某些非雇佣劳动者,如公务员、自营劳动者(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纳入其中。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作为工伤保险对象的劳动者,只限于职工和雇工。随着农村社会现实状况的变化,我国对农村已有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变革,主要体现医疗和养老这两个方面。随着农村的新型医疗和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和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同时,《社会保险法(草案)》所规定的保障对象一般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但也包括退休劳动者,具体为职工、公务员、参照公务员依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雇工,不同险种中劳动者的范围也不尽相同。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社会保险法上的劳动者主体是广泛的,以至于所有从事劳动的人都应该纳入其保护范围。

法律上规定的劳动者是一种法律主体,是法律赋予其劳动权利义务的自然人。由于各种法律的理念和立法宗旨不同,所以不同法律中规定的劳动者的含义也不尽相同。所以我们要研究劳动者资格问题,还必须准确理解劳动法学上的劳动者概念。

(三)劳动法学意义上的劳动者

所谓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相对应而存在的,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但是,学界关于劳动者概念的专门讨论并不多见,往往只在教材中提及,主要观点有:(1)认为法律上的劳动者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并不一定已参与劳动关系的自然人;狭义的劳动者亦有广、狭义之分,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参与劳动关系,但不一定为劳动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此即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狭义仅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此即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2)认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与劳动力使用者相对应的一方主体,是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3)认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现代产业社会中受雇于他人,以工资报酬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工作者。(4)认为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界定标准不明确,理论研究也不足,建议采用日本法上所采取的“使用从属性”作为认定劳动者身份的标准。从上面关于劳动者概念的各种观点中,我们发现劳动者具有以下含义:(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2)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和劳动纪律,并在用人单位管理、安排下从事劳动;(3)劳动者是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4)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从当下劳动力市场的现实情况看,我们国家的劳动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人员。

现行劳动法律规范没有规定劳动者的概念,所以我们只能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6种类型的劳动法法律关系,对劳动者资格这一问题有个模糊的认识。现行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劳动者资格,所以在司法实务中,我们不能准确把握劳动者的内涵和外延,从而导致了劳动关系和民法上的劳务法律关系(以下简称劳务关系)的混淆,因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全面保护。正如上文所述,劳动法学者对于如何理解和把握劳动者的概念发生了很大的争议。而之所以产生争议,是由于我国劳动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资格。为此,我们要在下文中叙述劳动者资格问题的研究现状。

二、国外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研究及评价

劳动者资格是理解和把握劳动者的内涵和外延的钥匙。我国目前关于劳动者资格的研究是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从属性标准的基础了发展起来的,对于确认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资格有着重要意义。而劳动法学界是比照民事主体资格来判断劳动者资格的,但这种判断并不是建立在准确理解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因而,在实务中不能有效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因此,我们要全面了解国外关于劳动者资格的研究,并对其进行评析,以此来全面研究我国劳动者资格的判断问题。

(一)国外劳动者主体资格研究简介

1、从属性标准。在大陆法系国家,判断雇工时特别强调其对雇主的从属性或依赖性。一般认为,雇佣劳动者是指从事在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由雇主控制的、屈从于或依赖于雇主而进行劳动的劳动者。其所谓从属性或依赖性意味着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雇主存在身份和经济上的联系,而不是仅仅受雇主的支配。身份和经济上的联系表明雇工一方所从事的劳动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仅是雇主所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雇工被视为雇主拥有的组织的组成人员,在劳动过程中,接受雇主的组织、领导和安排。从属性标准分为人格从属说和经济从属说。人格从属说是指除法律、团体协约、经营协定和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在雇主安排和指挥下,由雇主单方决定劳动场所、时间、种类等之他人决定劳动而言。经济从属说的重点在于,受雇人并非为自己的经营劳动,而是为他人之目的劳动,受雇人既不是用自己的生产工具从事生产劳动,也不能运用指挥性、计划性或创作性方法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加以影响。

2、意思表示一致标准。意思表示一致标准按照契约法原理和劳动法理论,劳动者为劳动契约的一方当事人,劳动契约的成立为判定劳动者不可或缺的要素。通说认为,劳动契约关系成立,除客观上必须有从属关系存在外,还不可欠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意思表示一致标准分为强化的“默示劳动契约说”、“默示劳动契约说”和“事实劳动契约说”。事实劳动契约说认为,为保护弱势劳工的权益,劳工与实际使用该劳动力的雇主之间,如具有客观的从属关系时,即可拟制或推定劳资双方事实上已经成立劳动契约。默示劳动契约说主张劳动契约的成立除必须要以存在从属关系为前提外,仍不可欠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要素;同时,只要劳资双方存在从属关系的事实,该事实的成立客观上即等同于双方当事人间已有订立契约的默示的意思表示,如此在理论上才能保有一贯性,而且符合现实的状况。强化的“默示劳动契约说”认为,固然从属关系存在本身可视为劳资双方默示订立劳动契约的意思表示,但若仅在外观上具有单纯指挥监督与命令的事实,也不宜轻易认定有劳动契约关系存在,应该扩张从属关系的判断要素,至少必须有足以认定劳动者系以雇主为对象“提供劳务”,而雇主对劳动者也有“给付工资”的客观事实。

3、控制标准。在英国和英联邦国家,对于雇工的界定在历史上主要采用所谓的“控制标准”。最初的控制标准侧重于考察对劳动者的实际控制,但人们逐渐发现,在他人实际控制下进行劳动的人并非都具有雇工的性质,一些自雇独立劳动者实际上也是在他人的实际控制下进行劳动的,但他们所从事的劳动则是独立的劳动,因此实际控制标准往往不能区分雇工和自雇独立劳动者。后来控制标准演化为“控制权”标准。此时,法院开始强调雇主对雇工的控制权,在1946年Short诉JandW.HendersonLtd.一案中,桑考顿法官重申,在确认某人是否为雇工时,应该考虑雇主方是否具有以下权力:(1)对劳务提供者的选择权;(2)工资或其他报酬的决定权;(3)对于工作方式的控制权;(4)中止及解雇权。在英国,控制标准直到现在对于雇工的确定仍然发挥着一定作用。

4、组织标准。该标准强调雇工工作与其所在组织业务的关联性,即作为雇工,其所从事的工作应当是组织所进行业务的组成部分。在现代企业组织形态之下,劳动者与雇主订立劳动契约时,其劳务的提供大多非独立提供即能达到劳动的契约目的。劳动者也将依据企业组织的编制,安排其成为企业从业人员之一。英国法官丹宁勋爵在1952年Stevenson,JordanandHarrisonLtd.诉MacdonaldandEvans一案中,他指出:“在劳务合同场合,某人要作为业务一部分而被雇佣,其所做的工作是业务整体的一部分;而在服务合同场合,其工作不是业务的必要组成,而仅仅附属于业务而已。”

(二)国外关于劳动者资格研究的评析

通过上述简单介绍,我们明白了国外关于劳动者资格的研究,这对于我国劳动法学深入研究劳动者资格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我们也不能认为国外这些理论至善至美,完全适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实状况。

从整体上看,前述的标准是通过考察劳动关系的特征来考察劳动者资格的,这对于我们研究劳动者资格有一定的帮助。但是,这些标准是建立在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这一假定上的。其完全忽略了自然人成为劳动者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成为劳动者的这一事实。除此之外,前述的各个标准也是存在瑕疵的,现做如下分析。第一,从属性标准是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不平等的角度判断劳动者资格的,可以说抓住了确认劳动者资格的核心问题,使我们能够准确把握劳动者概念,从而为各国普遍采用。然而,从属性标准仅仅从理论上说明了具体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资格问题,而且是判断劳动者资格的唯一标准,这是不妥当的。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所谓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之说。同时,从属性标准所具有的抽象性使我们不得不怀疑它的可操作性。第二,意思表示一致标准是对从属性标准的修正,通过劳动契约这一外观来使从属性的标准具有了可操作性。该标准始终在强调意思一致和从属性,应该说是完美的。但现实情况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地位不平等和信息不对称,双方能否达成真实的意思一致是值得怀疑的,因为意思一致是民法特有的概念,是在主体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实现的。从属性表明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意思一致标准是自相矛盾的。第三,控制标准是在一定意义上是从属性标准的另一种表述,是从用人单位所享有的单方决定权角度判断劳动者的,强调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和控制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特别是具有特殊技能的劳动者拥有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而且在劳动报酬和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等方面,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律规定而享有一定选择权。控制标准不能完全回应这种情况,事实上它已经逐步丧失了判断劳动者资格的基础功能。第四,组织标准是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构成角度分析劳动者的。首先它认为,劳动者所进行的劳动不具有独立性,是用人单位业务经营的一部分,这是应该肯定的;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它又是将劳动看成了劳动成果的交付,忽视了劳动法上劳动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过程和活动这一特殊性。其次,该标准的不具备独立性,仅仅是对大陆法系从属性标准的部分强调而已,具有片面性;而组织本身的模糊性使得其在某些案例中起不到判断作用。

诚如我们所分析那样,国外关于劳动者资格的研究,只是从一个角度或方面判断劳动者的,从而也只能揭示了劳动者资格某些方面的判断标准。为了克服这些标准单独使用的缺陷,现代各国,对于劳动者资格的确定普遍采用综合标准,即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往往要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对各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的考察,才能确定某人是否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1)劳动目的。雇工提供的劳动通常为他人经营业务的一部分,如果为自己而进行劳动,就不是雇工。(2)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作为雇工,劳动报酬通常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定期支付。(3)劳动的不可替代性。作为雇工必须亲自给付劳动,不能以其他人替代其履行劳动义务,而作为承包人或承揽人在接受承担任务后,可以指定其他人完成某项工作。(4)控制程度。雇主对雇工的控制往往表现在工作任务和工作方式等方面,委托人对承揽人的控制往往是为了使工作成果达到一定的要求。(5)生产工具、劳动对象和劳动条件的提供。雇工进行劳动所需的生产工具、劳动对象和其他劳动条件一般是由雇主提供。(6)获利机会。在雇佣劳动中,雇工在通常情况下仅能获得劳动报酬,不能获得经营利润。(7)风险损失。就雇工而言,一般情况下不承担损失的风险;等等。

我国的劳动法学理论是学习和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因此我们在研究劳动者资格时受到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劳动者资格研究的影响。同时,英美法系关于判断劳动者资格的标准与大陆法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他们是法院在处理个别劳动争议案件中建立起来的。这种方法多少影响了我们研究劳动者资格这一问题。因此,就如同现代各国在劳动者资格方面采用综合标准进行判断一样,我们在研究劳动者资格时也应该综合考虑国外关于劳动者资格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来全面探讨劳动者资格这一问题。

四、完善我国劳动者主体资格研究

在国外关于劳动者资格研究的影响下,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在判断劳动者资格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他们认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自然人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也是我们在具体案例中判断某人是否是劳动者的依据。劳动者资格是理解和把握劳动者概念的钥匙,我国很多学者对于如何判断劳动者进行了研究。但是,我国现有的有关劳动者资格的研究具有片面性。具体地说,这些研究是从微观层面上进行的,即以劳动关系为基准来研究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资格问题;而学界是比照民事主体资格来判断劳动者资格,这种带有民法色彩劳动者资格可以说是一种判断劳动者资格的宏观把握,但其在解决具体案例中确认劳动者资格没有多大作用。由于我们没有全面理顺劳动者资格,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我们会对以下人员做出是劳动者或者不是劳动者的判断,这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等院校的学生、返聘人员、农民工、家政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应该在分析我国关于劳动者资格的研究缺陷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关于劳动者资格的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者资格的判断标准。

(一)我国劳动者主体资格研究的缺陷

基于民事主体资格来判断劳动者资格,对于我们从宏观上把握劳动者的概念有着重要意义。依据这种对劳动者资格的宏观把握,我们大体上知道了劳动者应该具备的条件,至少也应该知道劳动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否则我们的生产劳动将不能顺利进行下去。但是这种基于民事主体资格来判断劳动者资格的观点(以下简称带有民法色彩的劳动者资格)不能准确抓住劳动者的本质,进而不利于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带有民法色彩的劳动者资格的缺陷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劳动法和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所体现的理念是不同的。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一个重要分支,而社会法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其基本理念是社会本位,即以实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为基本目标。而民法作为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法律规范,而私法的基本理念就是维护私人自治,保障私人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资格建立应该依据劳动法的基本理念而建立,而不能完全拘泥于民事主体资格,从而准确把握劳动者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现代社会有这样一种趋势:为他人劳动已经成为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者作为自然人应该具有一定的劳动技术能力,否则无法有效获得劳动报酬以维持自己和家庭的生存和发展。而带有民法色彩的劳动者资格恰恰忽视了这一点,仅仅从理论上研究劳动者资格问题,忽视了这一事实;其所带有浓厚的抽象性,不利于实务操作。再次,劳动者的权利能力具有特殊性。民事主体资格是由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组成的,而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劳动者其所具备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具有特殊,即劳动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具有不可分割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时间上的统一性,即二者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不可分隔;其二,实现上的统一性,即二者统一于劳动者本人,不允许他人代替。最后,劳动者资格受到国家干涉。正如前面所涉及到的,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一个分支,而社会生活中的大多数成员具有劳动者资格。为了实现社会的整体效益,国家不得不干涉劳动者资格。这种干涉首先体现为对于劳动者年龄的规定,如我国《劳动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之所以对劳动者资格干涉,国家是基于如下考虑的:第一,劳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劳动不同自然人的其他行为,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要求,如劳动经验和劳动技术;第二,劳动者要实现其劳动权需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至少应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有可能会使用大量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人,主要是童工,但也包括使用不具备从事相应劳动技术资格的人。总之,带有民法色彩的劳动者资格理论是从宏观层面上理解劳动者资格的,对于设立劳动力市场的准入规则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在具体案例中以此确认劳动者资格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

在微观层面上,我们是通过具体的劳动关系来判断劳动者资格的,进而归纳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确认劳动者的一系列标准。而这些标准是以从属性为核心而展开的。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已经分析过了这种判断标准的缺陷,即只能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资格,不能完整地确认劳动者资格。因此在这里不再赘述。同时,现有的文献资料是以劳动关系的特征为切入点研究劳动者资格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时候是无法准确甄别的。因此,笔者接下来就要论述通过具体劳动关系来归纳出劳动者资格判断标准这一方法的弊端。

学界是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出发,即通过认定劳动力提供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来判断劳动力提供者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正如前文所提及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时候是无法准确界定,但是学者们还是在理论层面上对两者进行了甄别。具体来说,两者的甄别标准表现在:第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二,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不平等的,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始终是平等的;第三,权利义务不同;第四,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劳动关系的风险和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的风险和责任由双方约定;第五,劳动酬金性质不同。前者的劳动酬金是生活消费品的一种分配形式,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由劳动力接受方持续、定期支付;后者的劳务酬金与商品交换中的价款具有同样性质,遵循商品定价规则,通常由劳务接受方一次性支付或分多次支付;第六,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规范,而劳务关系适用民事法律。但是,理论和实践终究是有一定距离的,“由于客观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极为相似,要对两者进行明确区分确非易事,通过上述标准进行判断,于实践中也存在一定困难。”因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其表现为隶属性。所以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是甄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关键性因素。但是如何确定隶属性,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操作性很差。至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其他甄别标准,对于判断和区别两者的作用不大,因为这些标准是在甄别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后才产生的效果。总之,学界试图通过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甄别来确认劳动关系,进而在具体劳动关系中寻找界定劳动者资格的标准。但是由于理论的应然性和自身的抽象性,使得其不具有详备的可操作性,进而导致了其在司法实务不能发挥切实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如下情形视为劳动关系:第一、双方主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第二、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第三、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该通知规定如下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可以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应该说,这些规定对于在司法实务中准确理解劳动关系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法律规范的所使用的法律术语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如在“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用工”就是一个不确定概念。劳动法律规范没有确立“用工”的判断标准的,这些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判断。同时,在“双方主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中并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问题,如何确立双方的主体资格还要进行个案分析。当然,在该通知中所规定的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进行用工行为的前提下的,事实上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并没有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行为。这使得这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根本不能存在;而且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事实上是极端不平等的,这导致“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这一证据根本无法收集到。总之,由于法律术语的不确定性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所以司法实务界通过界定劳动关系来确认劳动者资格这一判断方法是徒劳的。

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通过确认劳动关系,从而归纳出了判断劳动者资格的一系列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是围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展开的,有着明显的大陆法系有关劳动者资格理论的痕迹。正如前面论述的,判断劳动者资格的标准的单一性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综合标准来在个案中识别劳动者的。我们要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的现实状况,确立判断劳动者资格的标准。

(二)我国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完善

前面所提及的带有民法色彩的劳动者资格理论主要是从宏观上把握劳动者资格的,是对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上“劳动者”这一术语的整体研究。这里我们将其称为劳动者资格的形式要件。依据常识,劳动是后天形成的,是需要一定的知识和技能。所以,从整体上看自然人要成为劳动者是要具备一定条件。例如,在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会根据业务经营需要选择那些具有相应劳动经验的劳动者。劳动特殊性决定了劳动力市场必须具有一定的准入条件,所以自然人要成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者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现有的对劳动者资格研究,笔者认为劳动者资格的形式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年龄条件。这里也可以称之为劳动行为能力,而事实上,世界各国都把人的年龄作为推定劳动行为能力有无和大小的一种法定依据。我国《劳动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58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还没有被允许从事大众化的劳动,但是对于特殊的情况,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其也可以成为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高等院校的学生是完全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年龄条件,具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但是对于返聘人员是否是劳动者是有争议的,最大的理由是他们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年龄条件。事实上,返聘人员是否是劳动者应该结合他们所从事的具体劳动来界定。

第二、体力条件。体力条件是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基本要求,这主要指健康条件。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劳动关系建立前的体力条件,主要是指疾病的限制。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其残疾状况相适应的职业,劳动法律规范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做了相应规定。第二,建立劳动关系后要确定是否丧失健康条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会因工或因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解除。

第三、智力条件。劳动法所确定的智力条件和民法是不同的,民法的智力条件只是精神健康与否,而劳动法的智力条件除此之外,还包括文化条件和职业技术等方面。在科技进步的影响下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要求人们所从事的劳动更加专业化,比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经营管理企业的知识和技能;而对于特殊行业的劳动者而言,其还应该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四、行为自由条件,即自然人是否具有人身自由。前三个条件主要是从自然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的角度来衡量的。这里主要是从是否有权支配使用劳动能力的角度来衡量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支配自由,即劳动者能够自由提供劳动力并且在劳动力市场上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换;二是使用自由,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由役使劳动者的劳动力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我们之所以争议农民工是不是劳动法上劳动者,其根本原因是农民工被束缚在土地上了,他们不能自由支配自身的劳动力。但是农业技术发展和不断推进的农业生产机械化导致了农民脱离了土地的束缚,大量的进入了劳动力市场。农民工具备了自由支配其劳动能力的可能性。

劳动者资格的形式要件使其具备了进入劳动力市场上的资格,而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终究是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而使自己成为具体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即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正如前文所述,现有资料是通过对劳动关系的甄别,从而归纳出判断劳动者资格的一般标准。这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确认劳动者资格的标准,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我们在这里称之为劳动者资格的实质条件。根据国外有关劳动者资格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现有的关于劳动关系的研究,笔者认为劳动者资格的实质要件包括下面各项要求:

第一、人身上的从属性。这里的人身从属性主要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的人格被用人单位所吸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受到用人单位工作制度的制约。简单地说,人身从属性就是劳动者人格的非独立性和人身自由的制约性。我们可以根据以下因素判断人身的从属性:(1)用人单位的工作规则,如工作日、工作时间的起止等;(2)安排和指示,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享有安排和指示劳动者劳动的权利,劳动者则负有遵从的义务;(3)监督、检查,即劳动者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以确定是否遵守工作规则或用人单位的安排和指示;(4)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惩戒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

第二、经济上的从属性。这里所讲的经济从属是指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越来越依靠用人单位,其所提供的劳动不再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具体地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用人单位提供原料、工具和劳动场所等生产资料,而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两者有机的结合才能实现了社会的生产;而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实现了劳动权,但他的劳动不再具有独立性,而是用人单位业务经营的一部分。我们可以根据如下因素来判断经济从属性:(1)生产组织体系属用人单位所有,即用人单位基于经营权的行使对生产所必备的组织、结构、设备,其享有充分支配、管理权;(2)生产工具属用人单位所有,即生产工具属用人单位所有,通常由劳动者使用;(3)生产材料由用人单位提供,即用人单位不但提供生产组织与工具,而且提供生产所需的材料。用人单位对生产材料始终拥有所有权,即使劳动者运用其劳动力作用于生产材料,也并不影响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归属。

第三、劳动专属性。劳动关系是在用人单位有偿使用劳动力,从而实现其经营目标的过程中产生的,所以劳动者的劳动只能在劳动关系中得到体现,即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的专属性还表现在劳动者的劳动具有不可替代性,劳动者须亲自提供劳务,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服劳务。换句话说,劳动者必须亲自实施劳动行为,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第四、劳动报酬的性质。虽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有相当程度的自,但是劳动报酬是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协商确定的,并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而根据一定的比例有所变动。同时,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是持续和定期的,用人单位一般根据一定的周期而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而获取的,与其提供的劳动力具有一定的“对价性”。

第五、风险责任的负担。在实现劳动权的过程,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并不承担因劳动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用人单位还要承担劳动者在从事与其劳动相关事务时可能遭受损害的风险责任,即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的义务。

在经济地位和信息不对称的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占据着雄厚的生产资料而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劳动者的劳动权必须结合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才能实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者阶层将不断扩大。因此,在讨论劳动者资格时,我们要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讨论。劳动者资格形式要件主要是用来规定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资格问题。劳动者资格形式要件包括年龄、体力、智力和身体自由。而劳动者资格的实质条件是在具体劳动关系来界定劳动者的,这影响到劳动者各项劳动权利能否顺利实现。劳动者资格的实质要件包括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劳动专属性、劳动报酬和风险责任。我们在具体案例中判断劳动者资格时,先要判断该自然人是否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形式要件;如果其具备了劳动者资格形式要件,我们就进一步分析该劳动者是否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实质要件,如此方能准确把握劳动者资格,在实际案例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总之,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讨论劳动者资格是妥当的,能够更好保护劳动者权益,特别是处于劳动法边缘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结束语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建立并正在不断完善和进一步发展中,劳动力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所以我们国家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但是,由于人口众多,我国是世界上就业问题最不易解决的国家。因此,就业问题是关系到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全面进步。我们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人权中最重要的是生存权,而劳动权是生存权的基础。因此,劳动权能否实现顺利实现,关系到我们生存权的实现与否,从而影响到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和完善。而劳动者资格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

劳动者资格的形式要件解决了准劳动者资格的问题,即在我国哪些人能够进入劳动力市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这一问题。这影响和制约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劳动者资格的实质要件解决了劳动者资格问题,即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资格判断问题。具体地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在两者有机结合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如何确认劳动者的问题。这影响着劳动者各项权利能否顺利实现和得到有效保障。劳动者资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解决了我国劳动法的内在矛盾。我们能更加清晰、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劳动者的概念。我们以此为根据,可能会在司法实务中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9篇: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范文

论文关键词:失业问题,理论分析,对策研究

失业作为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不仅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

利益,更事关一国经济和社会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当前,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保持了8%以上的年平均增长率。然而,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却从1994年的2.8%上升到2004年的4.2%,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为4.2%、4.1%、4.0%。如何处理经济高增长与失业高增长并存问题对策研究,是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科学协调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关于中西方失业理论介绍

对于中西方失业理论,我们应当辩证地分析、研究和借鉴。(1)失业理论的贡献在于:一是发现了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是导致劳动办供求缺口,从而引发失业人口的物质基础;二是关于失业人口的存在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积极作用的论述;三是关于失业人口(相对过剩人口)三种形式的区分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不足之处在于:未论述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失业人口问题,未涉及结构性失业人口问题,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失业人口的根源或形成机理不够。(2)西方失业理论的贡献在于:不但从总量上考察了失业人口问题,而且也注意到了结构性问题;不仅分析了发达国家的失业人口问题,而且也探讨了发展中国家的失业人口现象;既有失业人口一般现象和问题的分析和揭示,又有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系列对策建议;而且,菲利普斯曲线、刘易斯模型、托达罗模型对研究我国失业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等等。但其缺陷在于: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明显。每一个学派的理论,都只适合于当时的特定背景。二是失业理论研究局限于经济学角度。西方各学派失业人口理论的创立者和代表人物几乎是清一色的经济学家,未能多学科、多角度地综合研究失业问题。(3)国内学者的贡献在于:一方面从西方已成熟的理论出发对策研究,系统地整理、介绍西方的失业文献;另一方面从我国失业与就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归纳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失业理论研究与治理模式。其缺陷在于:描述性、现象性分析较多,很少有理论建树;对于国外有关失业人口理论直接借鉴的较多,在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用以解决或说明中国实际问题的理论研究不够;所提治理对策建议角度单一,可操作性强的不多,等等。

西方失业理论仅局限于对市场因素及经济技术因素的分析,缺乏对分配制度的触及,不能揭示失业形成的最根本原因。而马克思则从“所有制”或“生产关系”的角度进行剖析,论证了失业即相对过剩人口是资本主义积累的产物,造成失业的根本原因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从而将矛头直指资本主义制度,揭示了失业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直到现在还有很深的借鉴意义。因此,坚持以失业理论为指导对策研究,吸取西方失业理论中合理的部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来研究我国的失业问题。

二、我国失业问题的现状

按照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的统计, 2003—2007 年,当年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分别是4.3%、4.2%、4.2%、、4.1%和4.0%。单从这些数字看, 中国的失业率似乎还保持在社会可以接受的较低的水平上,警报并未响起。然而, 事实并非乐观。中国目前计算城镇失业率主要用城镇失业人数和城镇就业人数这两个总量指标, 其公式为:

失业率= 城镇失业人数/(城镇就业人数+ 城镇失业人数)×100%

其中:城镇就业人数, 指在城镇范围内, 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 包括:全部职工、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其他社会劳动者) 。城镇失业人数, 指劳动年龄内( 男16~50 岁, 女16~45岁) 的城镇居民, 具有劳动能力, 有就业要求而未就业, 并已在劳动部门进行登记的人数。目前统计上对临时安排了工作, 劳动收入达到最低一级工的收入水平,或虽无职业, 但不要求就业者, 不作为失业人员统计。统计失业人员数和计算失业率, 一般以年末为时点。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出, 中国的失业率的统计口径还是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以这样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来评估中国的失业状况, 不仅缩小了中国的失业人口的统计范围,也低估了中国真实的失业规模和失业程度。对此, 一些国内外的学者和研究人员对官方的失业率进行了修正。他们认为, 国家公布的失业率没有将以下几种因素包含在内:首先,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失业率没有包括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据估计, 目前中国农村约有农村约有1 亿~1.2 亿富余劳动力, 主要是中年以上的劳动力, 并且多以农业剩余劳动时间的形式存在。他们是中国最庞大的但没有正式被统计的失业大军。其次, 国家统计局的失业统计仅局限于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正式登记的失业人员, 没有正式登记的就不算在失业之列。最后, 国家统计局的失业人员没有包括下岗职工。而下岗是中国体制转型过程有的失业现象。将以上三种因素考虑在内, 按照他们的估计, 目前全国的失业率为20%~28%。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程晓农博士估计, 中国城市的实际失业率达到20%,失业人数约有4 000 万~5 000 万, 他认为, 中国内地中小城市的失业率都在30%以上。这个数字可能过高, 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 中国现实生活中的失业现象比国家公布的数字要高得多, 从20 世纪90 年代后期开始的新一轮失业高峰至今仍无下降趋势。

国家统计局的信息表明, 2003—2007 年中国的GDP 增长率分别是10%、10.1%、10.4%、10.7%、和11.4%, 按照这样的增长率, 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是比较理想的。在通常的情况下, 失业是与经济增长呈反向关系的, 也就是说, 随着经济的增长, 经济规模就会扩大, 雇佣需求也会随之增加, 就业情况也就好转。所以, 经济的增长会扩大经济规模从而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反之如果经济增长减速, 就业情况就恶化。因此, 严峻的失业只会在经济萧条的情况下出现, 这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理。然而中国近年来的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却表明中国出现了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就业情况快速恶化的现象, 与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形成鲜明对照的失业人数呈加速上升趋势。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来看, 2003 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00万, 2004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27 万, 2005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39万, 2006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47万, 这些统计数据表明, 经济增长已经不能增加就业机会。

三、我国失业问题探析

( 一) 劳动力供给

1、人口数量。我国人口总量大,人口自然增长过快,人力资源严重供过于求,这是造成目前失业人口增加的直接原因。据国家统计局预测,我国15~64 岁的劳动适龄人口1995 年为8.07 亿人,2000 年为8.5 亿人,2010 年将为9.70 亿人,2020年将达到最高峰约9.97 亿人,比1995 年增加了近2 亿人。以2000 年为例,我国净增劳动年龄人口为1,171 万人,按照78%的参与率计算对策研究,大约有910 万人需要就业,按照当年经济增长速度,最多也只能增加就业机会640万个。

2、劳动力素质结构。劳动力素质,特别是劳动力的文化程度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主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力的文化程度不断提高,文盲人口比例持续明显下降。2000 年文盲人口比例为6.7%,与1982 年相比累计下降16.1%个百分点,平均受教育年数由4.61 年提高到7.11 年。但是,我国劳动力的整体素质还是不高,相当部分人很难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

3、年龄结构。我国的年龄结构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就业人口的年龄结构构成比较年轻,青年人过早离开学校进入就业加剧了劳动力之间的竞争。第二对策研究,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劳动参与率过高,人为地加剧了就业竞争。第三,我国妇女就业参与率过高,大大超过了经济发展阶段。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加上总人口就业率高,形成了巨大规模的劳动力供给。

( 二) 劳动力需求

1、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是我国失业问题的直接原因。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力市场基本形成,市场失灵问题开始出现。二元劳动力市场基本形成,两个市场由于劳动力素质不同、劳动力价格不同很难沟通,导致结构性失业问题明显。

2、产业结构转型。目前,我国整体产业结构由工业化初中期向中后期过渡,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比重不断上升,劳动密集型产业比重没有提高对策研究,导致原有的就业岗位不断减少,新的就业机会尚未出现。第一产业由以前的新增就业机会主要渠道之一变为排斥劳动力就业的主要部门,开始大量释放劳动力;第二产业由原来的“短缺经济”转变为“买方市场”,企业的“关、停、并、转、破”使得下岗失业人数急剧增加;第三产业吸纳就业人员虽有所上升,但由于经济重型化严重,不仅制约了普通劳动力的就业容量,也压制了对知识劳动者的吸纳能力。

3、技术进步。技术进步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由于广泛采用节省劳动型技术而减少工作岗位;另一方面劳动生产率增长又通过刺激需求增长产生了新的工作岗位,这种需求效应往往通过跨企业或跨部门间带来互补性。技术进步引起的劳动生产率增长过程基本上是一个劳动力的重新分配过程,关键问题是由于技术进步所摧毁的旧工作岗位是否多于或少于它所创造的新工作岗位。

4、经济增长。从1980 年前后,我国经济进入持续高速发展阶段,产生了大量的新增就业机会,GDP 每增长1%,就业增长率相应增长了0.31 个百分点对策研究,属于“高经济增长,高就业增长”的类型。但进入20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就业年增长率降到1%左右,属于“高经济增长,低就业增长”的类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物质资本增长率大大超过劳动要素和人力资本要素增长率,我国经济的增长模式属于“资本驱动型”。我国最丰富的是劳动力资源,最短缺的是资本资源,我们应充分利用劳动力这一资源,节约资本资源,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但我国的工业化路线是资本密集产业,这样,经济高增长、资本高投入就没有带来相应的就业增长对策研究,使就业压力突现出来。

5、经济周期。我国目前尽管仍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但市场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已开始出现。在经济扩张阶段,我国的就业问题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其原因是,由于投资的带动,市场需求旺盛,企业生产充足,不仅使企业隐蔽失业减少,而且往往还可以扩招一些正式和临时的工人。同时,随着投资增长,建筑业需要从农村招收大量的建筑工人,从而也减少了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但是,在经济紧缩阶段,投资下降对策研究,市场需求疲软,导致企业产品积压,正式工人下岗,大量从农村招来的临时工和建筑工人又纷纷回到农村,此时,隐性和显性的失业都会增加。

四、我国失业问题的解决建议

( 一) 加快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步伐。解决就业问题的实质是对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合理的配置。在这方面, 劳动力市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中国目前所形成的就业市场, 还是一种断裂的和残缺的就业市场。首先, 城市和农村断裂成两个就业市场, 在农村就业市场, 就业要求比较高的城市户籍人员几乎不参与竞争, 其次城市就业市场又被认为分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两块, 前者专为有文凭的或有职称的专业人员准备, 后者为既无文凭也无职称的人员准备。后者要想进入前者的领地非常困难, 同时, 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的时候还设置了诸如年龄、性别、身高、地域甚至血型、容貌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就业歧视现象对人员的流动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制约作用。因此, 在目前尽快规范全国统一的就业市场, 营造公平合理的求职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 二)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积极发展第三产业。知识经济社会中第三产业的比重最大,就业增长最快, 能有效扩大就业容量。在知识经济中第三产业主要是知识密集型产业, 它对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吸纳劳动力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一、二产业的剩余劳动力完全是由第三产业吸纳的。中国劳动力成本较低( 相当与美国的1/20) , 加入WTO能够推动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加速发展。中国第三产业发展潜力较大( 从业人员仅占全部从业人员的27%, 远低于国外60%~80%的比重) , 可能为外资看好, 有利于改善中国第三产业发展相对落后的局面, 第三产业吸纳就业的能力为第二产业的4 倍~5 倍。一般说来, 第三产业每增加1 个百分点大约可吸纳200 万人就业, 特别是第三产业中的社区服务业更是吸纳最多的领域。目前发达国家的这个比重在50%左右, 而中国社区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只占20%, 发展潜力相当大, 社区服务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 而且具有种类繁多、资金投入少、技术要求低、不受年龄限制、工作灵活等特点, 比较适合中国目前大部分失业者的年龄结构和文化素质结构。

( 三) 发展中小企业, 拓宽就业渠道。加入WTO 引入的国际规则以及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 必然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空间。目前, 中国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约有3 570

万, 其中, 7 人及以下的注册微型企业为2 570 万, 约占中小企业总数的72%, 其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占总数的12%, 从业人员5 070 万, 占全部从业人员的72%, 户均从业人员2人。现有8 人及以上的中小企业1 000 万, 约占中小企业总数的28%, 共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以上。近年来出口总额的60%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可见, 中小企业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拉动民间投资,带动地区发展, 增加就业岗位, 缓解就业压力, 实现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四)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 增加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生产, 稳定农业就业量。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加快结构调整, 延长农业产业链, 并适当向城镇集中。通过发展小城镇加快城市化进程, 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 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国家在西部开发中, 要把西部地区小城镇建设作为开发重点,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的力度, 通过信息引导和有序组织, 运用经济手段引导和调节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向发达地区流动就业。加大统筹城乡就业力度, 推进劳动力就业的城乡一体化进程。

( 五) 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标号的能力。要把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再就业、化解结构性失业矛盾的重要手段。针对中国劳动力的特点进行思想观念的转变、新型就业观的教育, 使之首先从思想上适应当今社会的变化。要围绕加入WTO 之后产业和行业结构的新情况安排培训计划, 综合开发和利用各类培训资源, 推动培训机构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步伐。大力推进创业者培训,为更多劳动者创业和自谋职业准备条件。

( 六) 建立失业预警系统,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改革的代价, 失业所引发的后果不应该由失业者独自承担,而应由政府, 改革收益者以及富人阶层来共同承担。要在全国特别是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的行业、地区建立相应的失业预警系统, 预测失业变动情况并及时报警。针对具体情况, 准备应付的预案和计划。失业保险要准备足够的资金, 尽快解决失业保险覆盖面太窄,资金不足以及失业保障金给付标准不明确等问题, 提高抗失业风险的能力, 保证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其中主要是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五、结束语

失业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它涉及到经济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地域和不同生产条件下,引发失业的原因也不尽相同。我国失业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研究我国失业问题必须坚持以失业理论为指导,立足于创建中国特色的失业问题治理模式。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我国失业问题的特殊性原因是:人口增长导致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对策研究,产业结构调整必然产生结构性失业,体制冲突导致下岗失业规模扩大,教育体制落后加剧了素质结构性失业,经济周期波动导致劳力需求减少,择业观偏差引发观念性结构失业。针对引发失业问题的特殊性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即实行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保持适度的经济增长;合理调整经济结构,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完善劳动力就业市场,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健全和落实社会保障体系,调动失业者再就业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宁光杰:《简析马克思的就业理论》,当代经济研究,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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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连升:《中国反失业政策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4.胡鞍钢:《就业与发展——中国失业问题与就业战略》,辽宁人民出版社,2000年。

5.郭庆松:《当前中国城镇失业人口问题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