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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金建材装饰城项目
项目概况:该项目由呼市和沈阳客商合资兴建。项目总占地面积480亩,计划总投资4.8亿元。项目建设包括板材、墙地砖、卫生洁具、灯具、五金水暖电料、油漆胶水、家具内饰用品、仓储、配送、信息中心、会展中心等功能区的建材专业市场。项目全部运营后,预计年可实现销售收入8.4亿元,税收2,300万元。
项目建设进度及目标:项目分两期进行。项目一期建设的政府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用地批准书、拆迁许可证、消防准核意见书、环保意见书、土地规划许可证等均已完成,现正办理人防工程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项目待建区目前还有8户未拆迁,经区政府协调,将于春节后全部拆迁完毕。一期工程占地200亩,计划投资1.2亿元,完成建筑面积10万㎡,场地硬化4万㎡,建设21米宽东西贯通主路一条及南北辅路三条,主要建设建筑五金、洁具、墙地砖、门窗木线、石材等功能厅、区及市场服务设施。一期工程定于*年4月上旬开工建设,9月末完工,10月试营业。二期工程视一期招商运营情况而定。
二、日升日美物流配送中心项目
项目概况:日升日美公司计划投资1.5亿元,建设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套的商品物流配送中心,项目集信息管理、电子商务中心、采购、加工和仓储运输物流配送等规划工作现已基本完成。一期工程计划投资4,800万元,在原*市变压器厂西区,占地1.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总部基地、供应链、零售终端及电子商务中心建设为主。一期工程建成后,货物吞吐量可达到3-5万吨的规模,可带动实现销售收入3亿元,利税3,000万元。二期工程计划投资5,000万元,建设储运中心、商务会馆、分拣加工中心等。二期工程计划在一期工程建成运营后,根据运营及资金筹措情况择时开工,投入使用后,货物吞吐量可达到8-10万吨的规模,可带动实现销售收入5亿元、利税5,000万元。三期工程计划投资5,200万元,正在规划中。
项目建设进度及目标:该项目在购买原变压器厂后,于*年3月末开始进行基础性工作,至8月末,办公区及样品间改造已经完成,信息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年末建设完成了总部办公区、供应链和信息系统等内容,并投入使用。*年,该项目的实施围绕物流配送体系和信息网络及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开展。一期工程定于*年4月开工建设,预计2009年2月竣工并投入使用。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
1、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以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包括仓储设备购置、冷库建设、运输车辆购置、分拣设备购置、培训中心改建、样品厅建设等。此部分投资总计3,598万元。
2、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以物流管理系统建设和网络平台建设为主,包括ERP软件系统建设、农村物流网点建设、信息服务及商务平台建设、网络构建及相关硬件购置等,此部分投资总计1,185.9万元。
3、同步开展零售终端整合及供应链整合,拓展“一网多用”服务范围,联合采购工作启动,“反向物流”工作开展。
4、开展ISO9000体系认证,规范物流中心运营水平;建立产品质量检验室,保障商品质量。
三、*工业园区(南区)综合物流项目
项目概况:*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拟在*工业园区南区木里图砂矿原址、钢丝绳厂以北区域建设。项目占地面积2000亩,总投资1.5亿元。项目分二期建设,一期工程占地1000亩,投资9,200元,建设100万吨综合货物吞吐能力的物流园区。二期工程占地1000亩,投资5,800万元,建设达到200万吨以上综合货物吞吐能力的物流园区,内设保税仓库,将整体物流项目建设成为区域性的物流运输服务中心并向国际现代物流园发展。该项目的主要设施铁路专用线建设总长度按计划将达到12980延长米。
项目建设进度及目标:该项目计划总投资9,200万元(其中物流园区部分3,500万元)。由锦州中铁交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起草的《*市*综合物流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可研报告,已经通过审核,专用线建设规划图纸绘制完成,并已得到沈铁局的批准,目前准备向发改委等部门申报项目。目前物流园区建设还没有业主,正在紧张招商。*年建设目标:
1、完成物流园区1000亩土地的征用及平整工作。
关键词:电网建设用地;电网规划;影响;城乡规划建设
DOI:10.16640/ki.37-1222/t.2015.21.168
0 引言
电力是一项与国计民生有着密切关联的事业,随着民众生活水平逐步提升,电力与我们日常生活已是休戚相关,特别是大中城市居民已将电力视为与空气同样重要的生活要素。然而在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城市建设不断扩张和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城市电网建设也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这在城市日益繁荣的背景下更为突出,城市电网输送所遇到的瓶颈问题也更加难以解决。本文简述了城市电网规划现状,并深入分析电网规划对电网建设用地的影响。
1 国内电网规划现状
在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中,电力工业是一项基础性产业。当前城乡电网业已纳入城乡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体系中,但在大部分城市中,电网规划在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下却表现出缺乏前瞻性和整体性的问题,城建规划部门可支配用于电力建设的空地极为有限,导致城市基础建设和电网建设之间矛盾频现,其中电力线路走廊建设和包括改扩建在内的城市道路建设之间的矛盾是最为突出的。现阶段城市道路改扩建与线路走廊建设之间难以同步进行,例如已经建设完工的道路上往往需要新增直埋、电缆沟或者排管等线路走廊,或者线路走廊修建完毕的道路需要改建或者扩建。二者缺乏必要的统筹与协调。此外关于线路改迁费用由哪一方支付也是市政建设和供电部门争论的焦点,不利于双方工作的开展;反复开挖道路也对市容市貌以及市内交通状况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2 电网规划对电网建设用地的影响
(1)要想获取建设许可,首先应在城乡规划范畴体系内纳入电网规划项目。城乡电网建设和管理以城乡土地规划为基础。只有合理规划城乡建设用地,才能高效开发利用土地,为常规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保障。任何建设项目要想顺利实施,都必须以城乡用地的合理规划为前提和基础。《城乡规划法》早在2008年就已颁布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城乡建设项目均应在建设前提交申请意见书,由城乡规划部门审核批准。按照这一法律文件的指导,城乡电网规划建设项目建设必须提交申请书与建设选址文件,获准后方可建设投产。在此过程中,取得建设用地许可的前提是与城乡规划相协调。由此点来看,建设电网的基础在于将电网建设此项工作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内,合理予以规划和控制,方可得到建设用地许可。
(2)着眼于城乡规划方面对电网规划予以考虑和评估,是获取预留用地的必要前提,并对获取电网建设用地有着直接决定性影响。从形式到内容来看,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方面,而详细规划则包括两种,即修建性规划与控制性规划,其中控制性规划是基于总体规划以及区域规划,针对在目标建设区域如何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空间环境控制和工程管线与道路控制位置等问题做出决定,其对于规划区域内各类用地范围均有涵盖,并就区域内各种类型的适建或者不适建建筑项目种类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严格遵循规划容量对工程线路管道直径、线路方向设置、设施设备用地范围等要素做出决定。就其性质而言,控制性规划基于法律规范,其项目编制以及调整工作均严格遵循总体规划。分析现代城市规划我们发现,大部分城市均利用控制性规划方案规划建设用地;而就技术角度分析而言,控制性规划往往以土地为集中规划目标,其着眼于用地性质、区域地理位置以及用地数量等等展开控制与规划,在数字化控制原则的支持与辅助下实施规划控制。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内容可知,电网建设必须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以及城乡控制性规划体系中,在拿到预留用地的同时才可在前期审核手续办理时顺利得到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妥善办理土地用地预审、水土以及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进而获取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工程规划许可证,最终能够从土地管理部门顺利拿到项目用地,由此能够在前期工作中将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加以落实,这对于电网建设项目而言是一个极为坚实的基础,为项目按期施工提供了保障。应注意的是,倘若未能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控制性规划体系内,那么即便存在也会被纳入原则性总体规划。由此一来城乡规划以及城乡利用总体规划并未就电网规划用地做出预留,导致在落实电网建设规划时往往会与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问题有所冲突,进而对项目审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会造成技术方案与设计方案变更、无法按期开工建设、因追赶工期而必须支付高额补偿费用等诸多问题。
(3)在城乡总体规划体系中纳入电网规划为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的合法物权提供了保障。《物权法》关于地上到地下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权限做出明确规定,而部分相关城乡规划法律以及土地管理法针对地上用地建设权也做出相应规定和限制。而电网建设用地(变电站)可归入地上用地范畴,如上所述,在选择电网建筑设施地址时首先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布局,方可获取选址意见书,并顺利通过包括土地预审在内的各项审核、准予颁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有满足这样一个前提,电力建设部门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提交用地申请,获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划拨建设用地,并获取用地使用权证。就当前来看,存在明显问题的是空间利用权,即地上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权分为空间所有权以及利用权两种,而电网建设既要挖掘地下电缆通道,又要架设地面线路走廊,与空间利用权存在密切关联。作为国家重要的资源与财产,空间的意义与价值较土地不遑多让,二者均为国家和集体所有。空间利用权与不同空间使用主体之间关联紧密,但是现行立法尚未从整体上构建空间利用权相关制度,尚未明确权利主/客体、取得、登记、内容、变更、流转以及消灭等各项内容。在此种情况下,物权法对于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类型做出明确和确立,说明地上与地下空间已经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范畴,主体在享有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也同样享有物权保护,而不会受到随意侵犯。我国关于以规划确立空间范围的标准正在不断延续和完善,就此点来看,在城乡总体规划体系中纳入电网规划为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的合法物权提供了保障。
3 结语
电力是城市经济活动的重要原动力,城市规划中必须将电网规划视为城市总体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来做出充分考量,为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城市发展之初就应合理规划电网建设布局,统筹兼顾,引入人本理念与可持续发展理念,尽量合理规划电力用地建设布局,做好城市电网规划建设的各项工作。
参考文献:
[1]肖峻,王成山,周敏等.基于区间层次分析法的城市电网规划综合评判决策[J].中国电机工程学报,2004,24(04):50-57.
[2]钟嘉庆,胡华伟,马丽叶等.基于多场景和区间模糊数的输电网规划综合决策[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3,33(09):2347-2353.
[3]王秀丽,李淑慧,陈皓勇等.基于非支配遗传算法及协同进化算法的多目标多区域电网规划[J].中国电机工程学报,2006,26(12):11-15.
[4]舒隽,韩冰,陈学姣等.计及线路路径优化的空间电网规划[J].中国电机工程学报,2014(04):570-577.
关键字:燃气调压站;施工许可证;备案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天津城市的快速发展,为满足市内六区及周边区县近、远期对天然气的供气需求,需根据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敷设天然气管线并建设燃气调压站,建成后,可优化我市的燃气管线供气网络,增加供气和调度能力,保证沿途用户的燃气需求。燃气工程的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之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所以燃气管线、设施的施工,必须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铺设。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维护了建筑市场秩序,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非常必要和有意义。但在实际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中经常会遇到急活儿,例如:新建小区通气入住、煤改燃冬季采暖期必须到点通气等工程,由于工程工期紧、任务重,所以如何及时、高效的办理施工相关手续,以便尽快取得施工许可证,抓紧开工建设,早日实现通气点火,让老百姓用上天然气是当务之急。
在办理燃气调压站工程的施工许可中,需首先办理图纸审查备案,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办理渣土备案,再办理质量监督备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最终办理施工许可备案。取得了施工许可手续,就可放心的开工建设了。各项手续的办理可谓是环环相扣,缺少任何一个环节均不能取得施工许可证。
一、图纸审查备案:
若本工程为市属项目,持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到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二楼建交委窗口办理;各区县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行政许可中心建交委窗口办理。成果见图1:
图1: 图纸审查备案
二、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
在行政审批服务网下载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缴款表,单位工程汇总表,下载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申请确认书,单位工程汇总表,填写并去行政许可中心建材办窗口缴费。下载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填写并加盖公章;网上申报,待审批后,带着天津市公用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带图审章);施工图纸审查意见书;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及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去行政许可中心建材办窗口办理。成果见图2:
三、渣土备案:
需提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渣土运输企业签订的装运合同;渣土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及门禁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防止渣土撒漏保证金缴纳证明;防止渣土运输撒漏承诺书;渣土运输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由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出具《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备案意见书》。成果见图3:
四、质量监督备案:
从天津建设网上下载《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并加盖公章;提供工程进度情况说明,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审查备案书;提供中水质量监督的情况说明或补办中水质量监督的承诺,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提供工程设计、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经备案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副本原件);签订《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质量责任书》,并上报质量监督备案部门。质量监督备案在行政许可中心建交委窗口办理。成果见图4:
五、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在天津建筑网下载《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填写并加盖公章;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备案意见书(原件及扫描件);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原件及扫描件);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地下设施情况说明;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临时围档情况;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安全方案:临建设施 、安全施工管理 、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银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存款凭证(进帐单);提供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名单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名单 、监理人员名单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名单(名单中提供相关人员联系手机电话);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扫描件);签订《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上报安全监督备案部门。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总队办理。成果见图5:
六、施工许可证手续:
需提供建设单位银行存款证明;立项批复文件;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件备案表;带图审章的节能设计登记表;建设工程施工图备案书;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原件);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施工中标通知书及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需先在网上申报,提供扫描件上传在网上,审查受理后,再带原件及复印件去行政许可中心窗口办理。成果见图6:
图6:施工许可证
七、在办理各项手续的过程中需注意问题
在办理各项手续的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以便快捷高效的取得施工许可证,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工建设。
1.在各项手续的申报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工程单位、工程名称的一致性,避免因其不一致,导致后续手续无法办理。例如:规划许可证上的工程单位、工程名称一定要与图纸审查备案书上的相符。
2.除特别注明外,办件过程中一般都是交验原件,收取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3.办理各项备案手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表格,可从相关网站下载,填写并加盖公章,作为进件资料。
4.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必须先办理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两个基金的缴费事宜后,才能办理节能技术资料备案手续。
5.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施工许可证手续的办理必须先在网上申报,经审批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去行政许可中心进件。
6.渣土备案、图纸审查备案、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可同时进行,减少办理时间,提高办件效率。
7.因特殊原因不符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可先办个临时施工许可证,但要关注临时施工许可证的实效性,一般三个月需补办一次施工许可证延期申请。在办理延期申请时,需先在网上申报,审查通过后,带上授权委托书、施工许可证申报表及临时施工许可证原件去行政许可中心办理。
8.在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需向建交委提供建设单位银行存款证明,要注意存款证明的时效性,一般为15天,过期还需重新办理。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存款证明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建设工期不超过一年的,存款证明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
9.立项批复、能评、环评、规划许可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质量、安全备案书,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等资料提前做好扫描件,以便于网上报件使用。
关键词:城市规划中小城市城市建设对策
城市规划是一门自古就有的学问,是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对城市的空间和实体发展进行的预先考虑。它要预见并合理地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作好环境预测和评价,协调各方面在发展中的关系,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使整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我们认为,一个合乎标准的中小城市规格,应努力实现以下四个目标:
首先实现优化产业结构的目标:中小城市具有一、二、三产业并存发展的产业结构特征,所以城市规划设计必须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并加以合理利用和引导。中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在城市规划设计中体现产业结构特点,使其与大城市的产业结构相区别开,走具有自身特色的产业结构道路,同时通过城市规划的作用促进城市经济的市场化发展。
其次保证城市合理化的规模效益:我们说规划一座城市,必须首先衡量该城市现在所处的发展阶段,在这一发展阶段有什么需求,在规划设计中位城市的下一步规划留有余地,增强应变能力,使得该城市能正常运作。而在生产生活方面,中小城市中的大企业不应无限制发展,应该以中小企业为主以大企业为辅,从而保持城市的合理化规模效益。
再次发挥区域宏观决策作用:一般中小城市的兴起都处于城乡结合带,这是时下中小城市规划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因此协调好中小城市间的分工合作和配合问题,力求实现聚集效益和规模效益。中小城市规划应立足于本市的发展需求,认真研究产业布局的特征和辐射范围,对城市密集地区进行统一部署和规划,充分发挥区域宏观决策的作用。
最后要彰显城市文化底蕴:虽然中小城市规划的诸多方面均滞后于大城市的规划发展,但是由于其拥有深厚的传统文化和悠久的文物古迹,成为了中小城市规划设计的亮点。所以,中小城市规划应将传统文明与现代文明相结合,从而彰显中小城市独特的文化底蕴。
一、中小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十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人口密集、交通拥挤、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等问题十分严峻。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规划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而城市规划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性技术行政管理工作更是重中之重,城市规划管理很好的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划管理相对滞后,以至于不能满足于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需要。缘乎此,笔者认为我国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
1.城市规划管理缺乏有效的决策机制
由于政府及规划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致使规划管理部门不仅是规划编制与审批单位,而且还是规划决策与执行机构。规划管理职能的划分不明确直接导致政府与规划之间缺乏双向交流,政府对城市规划的宣传工作不到位,城市居民对规划的知之甚少,使规划工作丧失了群众的支持与参与。
2.土地规划和环境保护问题严重
时下,城市规划管理中对徒弟的规划和对环境的保护已迫在眉睫。首先,商业区内中小城市密集地,受到了房屋建筑、就业人口、交通拥堵严重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城市中心区混乱,使得城市运行效率大大降低;其次,在城市规划中对土地的不合理利用,使得绿地面积减小,导致生态严重失衡;再次,大多数城市坚持走工业带动经济之路,导致环境质量远远超过了国家相关标准,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相当严重的损害。
3.对文物古迹保护力度不够
许多中小城市在开发建设中忽略了这些文物古迹,甚至导致诸多文物古迹已经彻底消失。在城市规划时,一旦城市文物古迹保护与城市开发产生了矛盾,那么在一般情况下文物管理部门会服从于政府对城市规划建设的安排,从而放弃对历史见证的保护,导致随意破坏、拆迁历史遗存的现象比比皆是。
二、完善中小城市规划的对策分析
1.强化城市规划意识
中小城市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并将整合原则有效地应用到各种关系的协调和处理当中,以达到强化城市规划意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作用的目的。首先,在规划过程中,应使各项建设标准、城市发展规模以及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相协调;其次,应处理好城市整体建设和局部建设的关系,运用的科学的方法合理规划城市中各个区域,借此来体现城市的整体性;最后,应充分考虑到城市近期建设与未来发展的关系,并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之间的关系,尽量避免因经济建设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发生。
2.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
在中小城市进行城市规划之前,对该城市的空间布局应给与重点关注,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城市历史资源和特色环境,借此将城市设计落实都规划层面上。在城市景观的规划上应以整体的协调性设计为主,既要符合空间分布及景观组织要求,又要不影响城市整体效果。同时,可将山水、湖泊、人文历史等资源充分地融入到城市空间中。在进行具体规划过程中,应处理好山、水、城市这三者之间的和谐关系。
3.健全城市规划决策机制
构建科学而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是城市建设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面对这一问题,我们应努力通过建立城市规划协会、规划委员会等机构或专家咨询委员会,从而提高政府决策能力。与此同时应不断创新规划理念,并发挥组织协调能力,对空间资源进行合理的统筹布局,以此来提升城市的整体竞争力,使经济得到和谐、有序、快速的发展。
综上,如要彻底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作用,使得每一项目都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在对项目的检查过程中,要检查项目建设是否具有“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并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城市的建设就会越来越趋近完美。
参考文献:
一、总体规划报批工作
XX县政府起草完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2—2030)〉的请示》,并连同规划文本上报至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转报市人民政府,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实施《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2—2030)》。
二、城镇综合提升工作
2015年完成了环城北路、二环北路东延线、达丙路南延段市政道路建设;完成福惠路北段、南段东侧人行道砖铺设工程;完成福惠路与右甸路交叉口道路、宝丰路、会堂路等多条道路路面修复工作;同时配合质监站完成南门河、文昌河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完成3.6公里新增雨污管网建设工程。文昌路东延线、环城东路(二环北路—形象佳阳小区)、客运站北侧道路等多条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正有序推进,预计来年3月底可全面完工投入使用。目前,城镇面积达23.2平方公里(其中县城建成区面积约达9.3平方公里),城镇人口约13.6万人,城镇化率约达38.4%。城市污水处理率达86.5%,生活垃圾处理率达96.7%。
三、规划编制工作
依据《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2—2030)》,年内启动了《县道路网专业规划》、《县右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同时配合13乡镇启动编制了47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规划,目前已完成田园镇德老本、翁堵镇明山水库、漭水镇坝尾、寨子、许家寨、鸡飞镇鸡飞村等安置区规划编制及评审工作,其他安置区规划编制稳步推进。
四、规划管理和规划验收工作。
严格管控规划成果,牢固树立“规划是法规”的理念,强化各类建设规划审批,严控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注重建筑风格、配套设施、景观营造等审查,确保规划成果得到落实。严格按照总规、道路网专业规划等控制城市红线、绿线、黄线,共完成放线工作80余次,较好的将规划落实到实处。认真遵照办事流程和有关规定,核发“两证一书”,年内共核发“一书两证”194份,其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2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7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25份。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3.2万元。完成福慧华庭、隆祥花园一期、中医院、茶韵公园等13个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共核发《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13份,确保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规划,较好的维护了规划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开展“四规合一”规划编制工作。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开展“四规合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5〕18号)文件要求,将在全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四规合一”试点工作。为实现我县“一个规划、一张蓝图”,同时为县委、政府科学决策、高效行政提供重要参考,为各类专项规划编制提供重要支撑的目标,年内已开展“四规合一”前期工作,同时将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力争将我县纳入“四规合一”试点县,进一步推动我县特色城镇化建设。
六、地下管线普查工作。
为解决县城道路反复开挖、各种管线错综复杂,进一步提升县城品质和城市形象,2015年11月20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邀请了三家作业单位参加竞争性谈判,综合资质、实力及二次报价等条件最终确定广州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县地下管线普查作业单位,并与12月1日进驻开始普查工作,截止目前以完成兴宁街、文昌路、右甸路等道路65公里的管线物探及数据整理工作,整个项目应于2016年1月31日前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完成将为县城规划、建设及管理提供有效依据。
七、其他工作。
配合“十三五”编制办进一步梳理“十三五”建设项目和各项发展指标预计,做到既有前瞻性,又符合发展实际。配合做好国家级园林城市和省级文明县城申报各项工作,积极准确提供各项所需材料和图纸等文件。根据领导工作安排,我股室相关人员配合完XX县城宅基地审批工作,依据城市规划,共完成宅基地审查420宗;完成隆祥花园二期建设规划、大酒店规划方案、棚改安置区建设等规划审查;完XX县城水体景观改造、南片区安置区规划、昌一中西侧挂牌土地规划、恩红道路西侧挂牌土地规划等方案编制工作;配合我局各股室完成其他工作。
总结这一年来的工作,首先要谢谢各位领导和各位同事的支持和帮助,让我们在融入单位这个大家庭中成长和进步。我们知道,在工作中还存在很多的不足,还有待进一步的改进,如今新的一年又将开始,我们股室会将更加努力做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发挥自己的特长,不断的鞭策自己,以勤奋务实、开拓进取的工作态度,为城乡建设与发展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住建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股年度工作总结(2)2015年以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股在局党组和局机关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团结一致,以深化房地产业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为重点,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得到社会的好评。现将2015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
(一)加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建立了房产管理信息化系统,逐步规范房地产权属登记系统,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工作人员已熟练掌握系统各项技术程序。新建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及房地产产权登记系统已在使用中。截止2015年12月30日,共办理房屋权属登记485宗189183.02平方米,其中:初始登记265宗74625平方米;二手房交易72宗12240平方米;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共计267436.58元。商品购销合同登记备案733宗108300.2平方米、注销合同备案104宗,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件数1112件、抵押建筑面积555010.84平方米、抵押金额83657.85万元、债权数额134200.35万元。历年房产档案的信息录入及档案入库已经全部完成,录入总件数14985件、证书数14672本、总建筑面积5341658.049平方米,2015年7月13日—17日县档案局对所录入的房产档案进行了验收。
(二)持续健康发展房地产市场。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商品房预警机制,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动态巡查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市场销售透明度。2015年共办理了14家预售许可证,预售面积235511.98平方米。二是协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服务工作,进一步净化房地产市场,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项服务工作。共对县内7处、0.52万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了安全鉴定
(三)加强小区物业监管。不断对物业小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培育和引导物业管理市场规范发展,积极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进一步促进物业管理走向规范化。同时,以“省级文明县城”验收为载体,积极开展小区环境整治活动,抽调专人进行督查,优化小区环境,共建文明和谐的居住小区。截止目前,我县共有6家物业管理公司。
(四)全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2015年上级下达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数为151户(勐统镇62户、卡斯镇89户),均为拆除重建。下达补助资金169.88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13.25万元、省级补助资金56.63万元。
(五)强化效能建设,房管形象逐步提升
严明的机关效能是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机关形象的重要保障。今年,我们从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格考核入手,强化了科室效能建设,提升了房管形象,不断规范内部管理,在工作中推行政务公开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特事特办制、双向沟通制六项制度。同时将工作目标予以量化,年终实行严格的百分制考核。
二、下步工作计划
紧紧围绕工作任务,履行房管股职能,提高工作标准,促进各项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1.继续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处理好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加强权属登记管理,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继续完善房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同时,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塑造服务品牌,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营造“优质高效、公开公正、清正廉洁”的服务环境。
2、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搞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工作。扎实开展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暨市场监督检查,做好商品房登记备案及预售许可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竞争力,提高楼盘品位,提升城市档次。
3、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的物业监管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我县物业管理水平,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我县物业管理服务上台阶。
4、随着房地产业开发建设的增加,入住小区数量的增多,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势在必行,建议成立物业管理股,专职负责各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业务
5、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和风险防范工作,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股室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强化对股室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确保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7、做好房地产投资统计,确保投资任务完成;完成好上级领导交给的临时任务。
抗震防震人防股2015年度工作总结
一年以来抗震防震人防股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新规范,参加了国家人防信息化培训班,提高了股室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
(二)加强对警报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对八台警报器进行了定期巡查,警报设备运行正常。做好9.18警报试鸣工作,音响覆盖率达100%。
(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关于增加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通知》(云政发〔2015〕9号)文件精神,我县以定为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工作,依法推进人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城市建设融合式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完成了《XX县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办法》初稿。
(四)积极自动服务好重大项目的人防工程审批工作。完成了天和医院新建项目和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保山XX县片区东、西地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五)抗震防震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完成了XX县住建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和XX县住建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投资环境,搞好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工作,由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登记、收费管理和代办《国家土地使用证》的发放。
第三条 经管委会征用的土地,一律实行有偿出让。出让后的土地可以转让。出让和转让的标的只限于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及地下各种自然资源、矿藏及埋藏物、隐藏物等属于国家,不得转让。
第四条 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只能是管委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和转让人可以是中国和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 土地使用年限由管委会根据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核定,最长年限为五十年。
第六条 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办各类企业或从事各种项目建设,应按开发区规定的审批程序申报。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由管委会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把土地使用权直接转移给用地者。
第八条 管委会应当向要求用地者提供拟出让地段的用地要点。用地要点的内容是:
(一)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和地面现状;
(二)土地规划用途;
(三)建筑容积率、密度和园林绿化比率等规划要求;
(四)基础设施的建设期限、地面设施的建设期限,必须投入的资金低限;
(五)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和消防要求;
(六)市政设施现状和市政建设计划要求;
(七)出让合同的文稿;
(八)对拟出让地段的特殊要求。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协议出让。由管委会与要求用地者协商谈判,取得一致意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收费和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二)招标出让。由管委会向国内外有资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发出招标邀请,按招标、投标程序,择优确定中标者。
(三)拍让。管委会就拟出让地段组织要求用地者公开叫价竞争,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者。
第十条 协议出让的程序是:
(一)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八条内容向要求用地者提供用地要点资料。
(二)用地者得到用地要点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经批准同意举办企业或事业的各种文件和用地意向书。意向书应载明开发建设该地段的设想以及愿出价款的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用地意向书等文件后,七天内答复要求用地者,如同意洽谈,则同时把确定洽谈的时间、地点通知对方。
(四)经过协商一致后,即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要求用地者根据合同规定缴付价款和各项费用后,向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招标出让的基本程序是:
(一)管委会向要求用地者发出招标书。招标书的内容包括:
1、本办法第八条的各项资料;
2、投标者应具备的资格;
3、投标地点、截止日期及其他有关程序、要求和规定:
4、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5、土地使用权价款的支付方式和用地者其他经济责任。
(二)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到管委会指定的地点缴纳保证金,并将密封后的投标书投入标箱。
(三)管委会邀请房地产、建设规划、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或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主持。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实行公开评标,决定中标者。凡不具备投标资格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投标书一律无效。
开标、决标均应经广州市公证处公证。
评标委员会签发决标意见书后,由管委会向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
(五)中标者持中标证明书在三十天内与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价款和各项费用,并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六)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充低使用权价款。中标后逾期三十天不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故要求延期签订合同的,应在期限未满之日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签约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十五天。未中标者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如数退回。
第十二条 拍让程序是:
(一)管委会发出拍让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拍让地段的用地要点;
2、拍让的地点和日期;
3、拍让的规则、叫价起点;
4、拍让保证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5、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二)管委会主持拍让,要求用地者按公告规定在叫价起点之上叫价竞争。每一口价的增长额度由主持人规定,并随拍让过程的实际状况给予调整。
在最后一个叫价叫出后,主持人重复三遍,无人继续叫价时,由主持人拍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出价最高者,叫价人应受其叫价约束,在产生新的叫价之前不得撤回其叫价。
(三)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向拍让中标者签发中标证明书,并向中标者收取拍让保证金,然后执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第(六)款规定的程序与拍让中标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办理登记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除不可抗力外必须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内投足资金低限,完成项目开发或建设。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营建房屋及其他设施,应根据广州市和开发区建筑管理、房产管理、环保、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受让人从管委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转移给其他人。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在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下,可以以赠与、出租、出售、交换等方式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死亡,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其受让的土地上兴办的企业发生停业、倒闭或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余期可以转让。转让合同规定的各项建设项目的完成日期,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完成日期。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将其土地上的房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时同转移。房产权转让按有关房产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程序可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办理,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的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的终止日期和建设完成日期,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所列的权利、义务和各项用地要点。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经广州市公证处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除应经签约地公证机关公证外,还须经所在国(或地区)的中国使领馆或外事机构认证。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作为遗产的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应当有利于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不损害该地段的效用。不宜分割的土地,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凭转让合同(或合法的继承文书)、公证、认证等文件向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未经登记过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313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全部随之转移,新的受让人与管委会建立新的转让关系,并无条件地享受原出让合同的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如需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用途,必须事先向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重签、更改或补充出让合同后,方可办理转让的签约、过户登记手续。313第二十一条 经出让和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作向国内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抵押或其他债务抵押。
第二十二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副本、土地使用证及土地开发经营现状的报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向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咨询。抵押贷款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抵押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天内,受理抵押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抵押权人)应向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未经登记的抵押行为一律无效。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人按抵押贷款合同的规定,以本办法规定方式处分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时,应参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与新的土地使用权拥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贷款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已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分。擅自处分的行为无效。
第二十六条 抵押贷款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终止日期。
第二十七条 抵押贷款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天内,抵押权人应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土地上所建房产抵押时,土地使用权一起抵押。
第四章 价格和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出让或转让双方协商确定或经投标决标和拍让确定。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费即管委会在土地使用权转移环节收取的管理费,由受让人向管理委会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管理费标准按出让或转让价格的2.5%计收;赠与的按现值3%计收;交换的分别按现值的3%计收。
第三十一条 土地登记费是办理土地使用权立户登记和过户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时由受让人向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手续费。立户、过户登记费为二百元。抵押登记费为八十元,由抵押权人缴纳(以上两项收费标准每十年调整一次)。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费是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所收的费用,由用地者向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十年内一律减按每年每平方米二元计收。
第三十三条 土地增值费是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价格的增值向转让人所收取的费用。增值100%以下(含100%)的,按增值额的15%收取;增值100%以上至200%(含200%)的部分,按30%收取;增值200%以上至300%(含 300%)的部分,按40%收取;增值300%以上的部分,按50%收取。
土地增值额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的价值减去转让人应收回的成本后的余额计算。转让人应收回成本包括:其受让时核定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基础设施、建筑物未折旧完的残值以及土地投资贷款利息等。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请广州物业估价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价格。转让价格高于核定价格的,按转让价格的增值额计收增值费;转让价格低于核定价格的,按核定价格的增值额计收增值费。
第三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费用,外商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用外汇支付,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人民币支付,外汇与人民币的汇率按付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确定。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的回收
第三十六条 出让合同期满,土地使用权拥有人应将土地使用权及地面设施无偿交回管委会,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撤销手续和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拥有人需要继续用地,可在期满前六个月向管委会提出继续用地申请,申请批准后,与管委会重新按当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签订出让合同,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七条 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应由土地使用权拥有人拆除的非通用建筑及其附属物和可搬迁技术设备(包括生产线),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拆除搬迁完毕。拆除及搬迁费用由土地使用权拥有人承担。
地上非通用建筑及其附属物和技术设备的拆除、搬迁,如果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没有规定,可由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权拥有人协商处理,但最迟自土地使用期满后六个月内必须拆除、搬迁完毕。
第三十八条 管委会根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及特珠项目建设需要,可以提前回收使用期未满的土地。
管委会决定提前回收土地后,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决定收回日期前六个月,将提前回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及回收日期,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拥有人。
管委会提前回收土地,应给土地使用权拥有人以合理的补偿。补偿额根据当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剩余的用地期限及提前回收土地给使用权拥有人造成的产业或物质直接损失,由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权拥有人协商确定。
土地回收补偿协商有争议时,土地使用权拥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应如期交回土地。交回土地不影响补偿的最后确定,因诉讼而支付的费用及经济损失由败诉方承担,或由法院裁决。
第六章 其 他 规 定
第三十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合作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或合作条件的,应当先通过出让或转让程序取得使用权后方可出资。
第四十条 开发区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用地,经管委会批准,可减免用地价款和费用。
第四十一条 开发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用地,可根据《国务院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颁布的实施办法,通过出让给予优惠。
第四十二条 开发区有关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咨询、仲裁、服务事宜由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
第四十三条 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和办理登记手续,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回土地,或强行拆除,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扩大用地范围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拥有人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不按期缴纳土地增值费,除限期追缴外,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纳费额的1‰加收滞纳金;不按期缴纳土地管理费的,除限期交纳外,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交费额的5‰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 土地使用期届满未能获准继续用地又不办理使用权注销手续的,由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吊销其土地使用证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设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无不可抗力原因,在用地要点和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没有投足建设资金低限和没有完成开发建设项目的,管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投足资金、限期竣工、罚款、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土地使用权的处分。
第四十八条 按本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由管委会决定。当事人对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向管委会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期满不投诉,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土地管理部门可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权拥有人有权责令其停止侵犯,并赔偿损失,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管委会收取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各项费用和罚没资金,一律缴开发区财政局列为土地开发基金。土地开发基金由管委会统一管理使用,用于偿还土地投资贷款和再开发投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三月十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十天内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原用地合同的权利义务保持不变,但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补充原合同没有明确的用地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