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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2000]37号)精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助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2000]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结合我省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二、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事厅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省委或省委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应结合当前的机构改革,按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从严掌握核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享受人群。
上述人员均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按享受人数和规定的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单位性质及收支情况在事业费预算中予以安排或适当补助。中央驻闽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由中央单位向当地经办机构缴纳。
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具体筹资比例由各地(市)研究确定。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三)省委和省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补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地(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
五、医疗补助管理层次
地、市以下(含地、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由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确定。地、市以下(含地、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离休人员、老的医疗费管理按省委组织部等六家单位下发的《福建省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暂行规定》[闽委老综(1999)003号]规定执行。
省、部属驻榕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部属驻榕以外的国家机关公务员执行所在地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
六、医疗补助经费管理和监督
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到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A family health care system suitable for Chinese community
[Abstract]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a family health care system for community hospital.Realtime transmission of multi-way Audio-Video are realized by the Direct Show technique''and Multi-function medical instrument system offers the data of physiological parameter in this system.
[Key words] telemedicine;family health care;client/server;physiological parameter
远程医疗(telemedicine)是信息技术与医学相结合的产物,就是使用远程通讯和计算机多媒体技术提供医学信息和医疗服务。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它已经成为医学交流中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远程医疗主要应用在:临床会诊、检查、诊断、监护、指导治疗、医学研究、交流、医学教育、手术观摩等方面。社区家庭远程医疗监护系统作为远程医疗系统中的一部分,它是将采集到被监护者的生理参数与视频、音频以及影像等资料通过通讯网络实时传送到社区监护中心,用于动态跟踪病态发展,以保障及时诊断、治疗[1]。随着当今社会老年人口的剧增,医疗资源中家庭监护的作用越发突出。
1 国内外家庭医疗监护系统
在国内,家庭数字医疗监护保健系统已被列入国家“863”计划[2]。在面向家庭的远程医疗方面,基于Internet的医疗网站发展迅速,如:中国金卫网、中华远程医疗网、明天远诊网、中华网网上医院、新世纪保健网、新健康网络网上医院等。这些网站都提供了比较丰富的医学信息查询功能,并有医疗专家提供医疗咨询。近年来,在远程监护方面,国内一些单位正积极致力研究,也开发了一些产品,如心电BB机、心电/血压远程监护系统等。清华大学白净教授1995年领导研制出了家庭贴心小护士系列[3''4],该研究成果已经形成产品。而我国基于社区的家庭医疗监护保健系统的研究刚刚进入实质启动阶段,目前在技术方面也有很多问题:用户专用采集数据界面的设计就是远程医疗监护发展的一个瓶颈,还有网络速度,安全性等都亟待解决。
对于国外,美国第一项远程医疗计划始于1959年,在美国相距112英里的两所医院之间建立闭路电视网来提供精神卫生服务[5]。近年来,美国每年有大约5千万次健康保健护士家庭访问由远程家庭医疗系统代替。在以色列,Shaha医疗服务公司(ShahaI Medical Services Ltd)为至少55万人次提供远程家庭医疗服务。日本在许多范围内盛行小儿在宅医疗,这对促进小儿生长发育有重要意义。国立小儿医院自1983年实施在宅人工呼吸管理。在1994年9月~1996年3月,引用可视电话在宅人工呼吸监护患者有7名[6]。
2 社区家庭医疗监护系统
2.1 我国社区医疗保健系统的现状 进入新世纪,人口老年化是我国人口结构面临的六大问题之一,我国从成年型社会向老年型社会转变只用了20年左右,“未富先老”现象在上海、大连等都市尤为突出,将给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带来严峻挑战。最大的挑战是老年人医疗保健方面,所以建设适合我国社区的医疗监护保健系统的意义重大。当前社区医疗保健系统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健康档案的采集效率低而且不太可靠,目前大多数数据收集工作主要采取手工方式。(2)信息不利于共享,采集的资料存在一台计算机里,社区中心和居民之间不能建立起随时访问和被访问的关系,社区与社区之间也不相关。社区居民一旦发生流动,有关的社区得重新对其进行健康档案记录,从而导致重复劳动。(3)用于社区医疗保健系统的设备和器材还很缺乏。由于社区医疗保健系统刚启动没多久,许多设备和器材还无法到位,居民还不能充分享受社区医疗保健系统提供的福利。(4)目前还远远没有达到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完整的社区医疗保健系统的目标,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都比较短缺。
当今世界经济发展迅速,人们对健康关注程度的加深,社会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的改变等问题的存在,必须进一步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努力为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十七大指出“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的确,坚持做好社区医疗保健工作,不仅是民心所向,也是大势所趋。而对于我国的国情来说,如何以医院为基础来做好社区医疗保健工作,是摆在我国医疗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我们敬爱的总理生前曾指出:“扩大预防,以医院为中心指导地方和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这里我以从事山西省人民医院的社区医疗保健工作的实际体会出发,谈一些基本认识。
1 培养专业护理人才
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医疗保健的服务需求自然就会提高,他们不仅需要有效的诊疗,而且还要求得到预防疾病、健康长寿的指导和服务。现代医院早就不是用老的服务方式,坐在医院里等病人了,而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走出医院大门,把重点放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去,为社区群众提供全面的服务。从前社区工作内容局限,护理人员短缺,社区护理人才培养模式不完善[1];缺少对妇女、儿童及慢性病的连续追踪护理;缺乏对老年人的健康照顾;缺乏较好的对老、幼、妇、残为重点的社区服务的保健护理模式;社区健康评估、健康干预等工作没有较好参与;社区护理缺少规范化管理[2]。
2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家庭护理对策
社区医疗保健服务是以预防为主的医疗服务,而且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该服务能防治各种病患,为病人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使人身心健康,这比上医院吃药治疗效果更显著。因此,保健服务必须从居民聚集的社区抓起,而且务必要起到保健预防目的。例如,“纽约医疗医院集团”(Health and Hospitals Corporation,HHC)是纽约市政府负责统筹“医疗补助方案”和“医疗照顾方案”的机构。在社区保健服务方面,HHC发起了“预防哮喘治疗行动”。哮喘病是纽约市儿童门诊的头号常见病,为掌握社区病患病情,该行动将每个社区的儿童哮喘病人登记在案,为他们提供治疗仪器,帮助病人监督呼吸,正确使用喷雾器,并定期家访,指导病人正确用药。我院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定期为社区内的中老年人检查身体,普及心脑血管疾病预防的基本常识,将重要的观察对象记录在案,不定期回访,掌握社区居民的身体状况,指导他们正确用药,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我国人口老龄化带来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家庭“空巢化”。1982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首次提出了“空巢家庭”的说法,指那些子女不在身边的老年家庭。随着独生子女进入社会求学或工作,空巢家庭将成为我国老年人家庭的主要形式。根据我国第5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00年,我国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占全国家庭总数的20.09%,其中空巢家庭占老年家庭的22.83%。预计2030年空巢老年人家庭的比例将达到90%,届时我国老年人家庭将“空巢化”。空巢家庭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包括心理问题、社会适应问题、生活料理问题,尤其是健康问题[3]。以家庭护理为基本单位的社区医疗保健工作必须重视空巢家庭的服务体系。我们在开展社区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建立社区医疗服务网络的同时,也尽可能协助社区向老人提供多层次、多体系、多方位、高水平的医疗保健和生活求助等方面的服务,对身患疾病、缺乏自理能力的空巢老人开展入户服务。社区服务体系的开展有助于减轻家庭在照料老年人方面的负担,并可改善老人与子女的关系。对空巢老人实行专案管理,开展老年人护理、临终关怀及社区健康护理训练,对影响疾病进程的不良行为进行护理干预。这些举措均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3 以慢性病为重点工作对象
各种慢性病严重危害着中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慢性病人病程长,甚至终身患病,必须长期坚持规律服药、锻炼功能、定期检查,其遵医行为尤为重要[4]。
在我院长期工作中,发现绝大多数慢性病病人缺乏相应疾病的防治知识,没有采取正确的治疗措施,忽视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他们当中存在超重、肥胖、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慢性支气管炎、哮喘等多种慢性疾病。因此,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及早的、持续地开展了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逐渐使他们认识和接受了慢性病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并形成了自觉预防自觉保健的自主行动。针对高血压、糖尿病、老年痴呆病的病人来说,社区综合护理干预更加能显著地提高病人的知晓率、治疗率和控制率。本着这个原则,我们走进病人家庭,访视护理注重合理利用和开发老年慢性病人自身资源,给他们讲解疾病知识,纠正其不良生活习惯,教会他们一些自护技巧,巩固和提高了老年慢性病人的自护能力。
4 实现信息化管理
实现健康查体档案信息化管理,能为健康档案的管理、查询、统计、健康指导、流行病的调查研究等提供更准确、全面、系统完整的数据,有利于社区及全社会传染病的预防,有利于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社区健康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部门、生活习惯、嗜好、家庭健康状况(家庭主要成员病史、家族史)、本人照片、查体日期、联系电话;查体资料,包括血压、血糖、血胆固醇、三酰甘油、血尿素氮、血肌酐、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X光检查、B超检查、心电图等等;汇总分析,包括每个人历年的数据变化直方图和各异常项目的所有人数汇总分析;还包括每个人的查体情况保健医师提出健康指导意见。这样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可以实现健康查体档案信息化管理,使每个人都能够直观了解到历年的身体健康变化,极大方便了管理。
5 建立恶性传染病的预防隔离机制
恶性传染病如果处理不当,会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产生严重为害。而社区医疗保健系统对于传染疾病本身就有天生的预警和防治作用。在平时的走访活动中,我们就刻意地加强了一些恶性传染病的宣传和科普活动,并留心类似疾病症状的产生。再加上计算机的运用,大部分本来需手工做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可交给计算机来完成。是否拥有一个健全的社区医疗保健服务机制,已经成为一个城市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如何进一步持续健康的发展这一服务,是广大医务工作者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在开展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家庭护理的信任问题、意外突发事件的及时救助问题等,都需要去探讨和建章立制去完善。我们相信在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在社区居民的鼎力配合下,这一事业必将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玲,周长美,周莹,等.社区护理人才培养的现状与探讨[J].护理实践与研究,2008,5(12A):8788
[2] 赵秋利.社区护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113
【关键词】 孕产妇死亡;分析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文化、医疗保健水平的主要指标,也是母婴安全的重要指标。针对我县近2年来孕产妇死亡率有所上升的现象,现将我县近5年来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分析总结,及时发现和掌握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干预措施及管理办法,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博罗县22个接生单位2001~2006年上半年的妇幼卫生统计报表,11例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死亡病历,死亡病案调查,调查报告附卷,孕产妇死亡评审表。
1.2 方法 (1)每例孕产妇死亡由各接生单位在24h内报县妇幼保健院,并规范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死亡病历。县妇幼保健院组织人员到卫生院进行调查,并按要求填写死亡病案调查、调查报告附卷。(2) 按《博罗县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和要求》,由县卫生局组织县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十二格法”从个人、家庭、居民团体、医疗保健系统及社会相关部门的知识、技能、资源、管理系统四方面对每例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11例死亡孕产妇中年龄在24~34岁之间;文化程度:小学7人,初中4人;经济收入:100元以上4人,100元以下7人,均低于当地的人均收入;农村户口3人,流动人口8人;计划内妊娠3例,计划外妊娠8例。
2.2 孕产妇死亡原因分类统计 见表1。
表1 2000年10月~2006年3月孕产妇死亡原因分类统计 略
2.3 死亡孕产妇产前保健情况 在11例死亡孕产妇中,有10例未接受过产前保健服务,占90.91%;1例接受过2次产前保健服务,占9.09%。
2.4 死亡孕产妇的分娩与死亡地点 在11例死亡孕产妇中,在县级医疗保健单位分娩1例,占9.09%;在乡镇卫生分娩3例,占27.27%;在家分娩7例,占63.64%。在县级医疗保健单位死亡3例,在乡镇医院死亡7例,在家死亡1 例。
2.5 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结果 可避免死亡1例,占9.09%;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8例,占72.73%;不可避免死亡2例,占18.18%。
3 存在问题
3.1 医疗保健机构方面 (1)部分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专业技术水平较差,对急危重症鉴别诊断不清,识别能力不足,产后出血的诊断与抢救技能欠缺,不能正确掌握合理使用催产素。(2)病历书写不规范,病程记录不全面。(3)妇幼保健三级网络不健全,高危孕产妇转诊不及时,个别乡镇医院为经济利益,对高危妊娠管理制度,转诊、会诊制度,高危孕产妇分级住院分娩制度执行不力。
3.2 个人及家庭方面 (1)文化程度较低,缺乏自我保健意识,怀孕后不进行应有的检查;(2)家庭经济困难制约了孕产妇的住院分娩,在家分娩时,出现难产或产后出血时才求助于医疗保健机构;(3)虽然在医疗保健单位分娩,但病情严重时却又不接受基层医院转诊的建议,致使病情进一步加重或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
3.3 社会因素 (1)有少数妇女计划外,为逃避计划生育不去做产前检查,致使高危因素难以发现;(2)强制婚检改为自愿后婚检率明显下降,使孕产妇保健意识受到很大影响,孕妇早孕建卡率低,甚至不作产前检查;(3)地方财政困难,卫生经费尤其是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不足,客观上给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4 讨论
大力开展健康教育,特别是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宣传教育。 在11例死亡孕产妇中几乎都是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而且流动人口8例,农村户口3例,都属于低收入阶层。由于文化程度低,加上家庭经济困难,致使孕产妇及其家属不重视孕期保健及住院分娩。中国孕产妇死亡监测协作组研究结果:无产前检查的孕产妇死亡率达844.9/10万,其死亡危险大于7次产前检查的61倍[1]。因此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如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对城乡、社区、家庭及孕产妇本人进行宣传早孕检查、定期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重要性,使孕产妇能够充分认识到享受保健是自己应有的权利。
健全三级妇幼保健网,严格妇产科医务人员的准入制,凡从事妇产科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学历及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经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培训且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才能从事妇产科技术服务。
提高各级妇幼人员的助产技术及急救水平。11例死亡孕产妇中,根据产妇死亡地点分析,死在乡镇级以上医院的有10例,表明死亡孕产妇在死亡前得到了一定的医疗救助。因此必须迅速提高医疗保健人员的助产技能以及医院的整体急救水平,加强助产人员及临床医生的产科适宜技术再培训,熟练掌握病理产科的诊断及抢救原则,并根据病情变化不断调整抢救方案。
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加大对助产机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接生。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如高危妊娠管理制度,高危妊娠转诊、会诊制度,高危孕产妇分级住院分娩制度,产科病历书写要求等。明确各级医疗保健单位的职责与任务,奖惩分明,使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得到落实。
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保护、支持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需要全社会的重视,相关部门应解决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问题。建立孕产妇贫困救助组织,筹集经费,使经济困难的孕产妇能够住院分娩。
残疾人全面小康实现程度达53.5%,比上年度提高3个百分点,但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程度74.6%相比差距明显。
《2009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于12月1日在广州。对残疾人生存、发展和环境三大类17项的指标监测数据显示,残疾人全面小康实现程度达53.5%,比上年度提高3个百分点,但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程度74.6%相比差距明显。
残疾人生存状况继续得到改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578元,比上年度增长1.1%,农村为4066元,比上年度增长6.9%。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有较大下降,城镇为44.7%,比上年度低3个百分点,农村为47.1%,比上年度下降了4.4个百分点。城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占城镇残疾人总数的22.6%,比上年度的21.3%有所提高;农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占农村残疾人总数的23.6%,比上年度的19.6%有较大幅度提高。城镇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较上一年度增加了3.5个百分点。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由2008年度的93.5%,上升到94.4%,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说明残疾人已经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最大受益群体之一。16岁及以上城镇残疾人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覆盖率为52.1%,比上年度上升13.3个百分点。
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在学比例为69.5%,与上年度相比上升了5.7个百分点。其中,城镇残疾儿童在学接受义务教育比例为73.7%,农村为68.5%。
城镇残疾人对无障碍设施的满意度为66.8%,比上年提高3.9个百分点,体现出残奥会影响和无障碍建设的成效。另外,有79.5%的城镇残疾人所生活的城镇中至少有一种无障碍设施。在接受过社区服务的残疾人中,满意度为88.4%,比上年度上升1.7个百分点。残疾人接受法律服务满意度达到86.6%。
同时,残疾人状况与全社会平均水平差距依然较大。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全国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7.9%。残疾人家庭医疗保健支出及其占家庭消费支出比例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1241.3元,是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1.58倍;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551.1元,是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2.24倍。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城镇为20.0%,农村为15.4%,分别比全国城镇、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比重高出13.0和8.7个百分点。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6.2%,比全国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41.1%高出5.1个百分点。残疾人家庭人均生活用电量仅占全国居民家庭人均生活用电量的60%,表明残疾人家庭电器化、信息化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
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率亟待提高。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占被调查残疾人的23%,与上年度大体持平。
残疾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高达13.6%,是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4.2%的3.2倍。未就业者生活主要来源,城镇依次为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占40.5%、领取基本生活费占31.4%、其他占26.2%;农村依次为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占76.9%、领取基本生活费占10.1%、其他占11.5%。
残疾人中最迫切的需求仍为医疗救助,城镇为56.3%,农村66.2%;其次为生活救助,城镇为49.5%,农村为65%;第三位是康复救助,城镇为26.5%,农村为32%;第四位是教育救助,城镇为7.6%,农村为13.9%。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村母婴保健工作三级服务网,保障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应当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地区母婴保健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法制定母婴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管理措施;
(三)负责母婴保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考核从事母婴保健监督、监测的工作人员;
(四)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进行监督,核发相应的合格证书;
(五)依照《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奖励和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物价、民政、计划生育、公安、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各级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
(三)在推广先进、实用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农村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或者在边远的地方设立婚前医学检查代检点。
第六条、准备结婚的男女,经婚前医学检查,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一)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
(二)患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
第七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男女双方同意不生育并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结婚。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下列保健服务:
(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与咨询,对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为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做好高危孕妇筛查和监护管理工作,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对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为孕妇住院分娩和治疗提供优质服务,预防和减少产伤、产后出血和产褥感染,推行新生儿复苏技术,预防并及时治疗出生窒息;
(五)为新生儿生长发育、母乳喂养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六)对产妇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提供避孕措施方面的医学指导和医疗服务。
第九条、禁止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怀疑胎儿患有伴性遗传病、严重X连锁智力低下等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到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署医学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对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性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和随访:
(一)患有妊娠合并严重的心、肝、肺、肾疾病和糖尿病;
(二)患有严重精神性疾病,或者严重的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三)接触苯、有机汞、农药等化学物质,以及放射线、同位素等物理物质,或者怀疑感染风疹、巨细胞等病毒、弓形体等生物物质;
(四)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和致畸性有害物质。
第十一条、经过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及时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二条、生育过严重缺陷婴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取得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十三条、经确诊有《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或者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诊断证明和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并书面通知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
第十四条、孕妇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不具备住院分娩条件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国家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家庭接生的,由所在乡镇卫生机构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公安机关在办理户籍登记时,应当查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章、婴儿保健
第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以下婴儿保健工作:
(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婴儿的母乳喂养率;
(二)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和红细胞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陷症等疾病的筛查;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和送检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并对医疗保健机构的取样、送检进行质量监控和业务指导;
(三)对新生儿进行登记,建立保健手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和保健工作常规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对婴儿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并提供有关母乳喂养、合理膳食等科学育儿的知识;
(四)开展婴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并提供眼、耳、口腔保健服务,以及促进婴儿神经、精神发育的医疗保健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前款第(二)项规定筛查出的患儿能够及时得到治疗。
第十七条、收养婴儿的福利机构和托幼园(所)必须具备基本卫生条件,符合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保健合格标准。
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收养婴儿的福利机构和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进行业务指导,并定期对其卫生保健状况进行监测。
在收养婴儿的福利机构和托幼园(所)中从事管护婴幼儿工作的人员,必须每年到辖区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合格证。
第五章、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
第十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十条、参加母婴保健保偿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投保者应当签订保健保偿服务合同,建立保健手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保健服务内容、保偿范围和赔偿金额。
保健保偿服务对象、期限、保偿范围、保健程序、保健保偿费以及赔偿金的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提供保健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保健保偿对象进行定期检查、访视和监护、监测,及时给予卫生指导,对高危孕产妇和体弱儿应当实行专案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因技术或责任原因造成服务对象发生保偿范围内的疾病,应当向服务对象支付规定数额的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从母婴保健保偿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赔偿金,专户储存。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母婴保健保偿费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母婴保健保偿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保偿费使用的监督。
第六章、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三条、公民对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查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出具结果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依法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以下简称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公民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应当在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如有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医学技术鉴定分省、地(市)、县(市、区)三级鉴定,省级医学技术鉴定组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进行鉴定时,必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的鉴定组织成员参加,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记录在案。与申请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鉴定结论应当有参加鉴定的成员签名,并加盖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印章。与鉴定有关的材料和鉴定结论原件必须存档。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应当缴纳鉴定成本费用。鉴定成本费用由申请人预付,原检查、诊断结果与鉴定结论一致的,由申请人承担;原检查、诊断结果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由原检查、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鉴定成本费用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业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过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过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二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医疗保健服务人员,必须参加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
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和助产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婴儿出生及死亡报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和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做好孕产妇、婴儿的死亡评审工作,并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提供婴儿出生和死亡资料。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按违法所得的5倍以上10倍以下处以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前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以及其他方式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母婴保健工作正常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还应当依照《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对未取得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鉴定证明,或者经婚前医学检查确认不能结婚、暂缓结婚的当事人给予结婚登记的,由其所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给予结婚登记的,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并收回其婚姻登记证书。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空间效应检验Moran指数是最早应用于全局聚类检验的方法,该指数取值-1到1之间,数值小于0则空间相邻单元不具有相似性,大于0则表明有正相关。Moran指数I的计算公式。
1.2空间面板模型设定本文引入的解释变量包括收入、人口年龄结构以及环境污染变量。根据国内现有文献的研究,一般认为收入水平是医疗保健消费最重要的影响因素,随着消费者收入增加,其医疗保健消费需求也随之增加。医疗保健支出收入弹性的大小,更是研究的热点对象。健康资本随年龄增长而加速折旧,居民的医疗消费需求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提高。因此,可以预期,老年人口比例的提高,会推动其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增加。环境质量恶化会引起居民健康水平下降,进而促使居民增加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本文以化石能源消费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环境质量的变量,以揭示环境质量变化对医疗保健支出的影响。本文建立的模型为:为了进一步判断是固定效应还是随机效应,本研究采用豪斯曼设定检验方法进行判断,该检验的原假设为模型是随机效应设定,检验统计量在原假设下服从自由度为解释变量个数的卡方分布。
1.3数据来源基于数据的可得性以及避免分析周期过长行为经济人行为变化,本文选取的样本为2007~2010年除外的30个省市自治区。以lph表示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医疗保健年支出的自然对数值,以lpg表示人均GDP的自然对数值,揭示经济发展使得社会对卫生服务的隐形需求显现化;以lps表示人均工业烟尘排放量的自然对数值;lnj表示地区65岁以上人口占比的自然对数值,剥离年龄改变引致的医疗需求。且本文以1995年GDP平减指数为基期(1995=100),将名义价值指标换算成实际数据。本文城镇人均保健支出、65岁以上人口占比数据来源于《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9~2012各版),人均GDP、人口总数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8~2011各版),工业烟尘排放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08~2011各版)。
2模型估计与检验
2.1空间效应检验结果无论是基于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水平值还是自然对值空间相关性检验的结果来看(见表1),医疗保健支出30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性都比较高,并且在1.5%的显著水平上都可以判断相关性是存在的,且为正相关,也即该指标表现出正向的空间群集效应。
2.2空间面板估计结果本文计算得到豪斯曼检验统计量为-17.6411,对应的显著性水平为0.0015,故在1%的设定显著性水平上不能接受原假设,也即模型应该设定为固定效应。并且空间自回归固定效应面板模型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由估计结果来看,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各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均有显著的影响。具体而言,人均工业烟尘排放系数为0.018644,表明人均碳排放每增加1%,人均医疗保健费用会增加0.018644个百分点。人均收入的系数为0.374078,表明人均收入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医疗保健费用平均会上升0.374078个百分点。事实上截至目前居民对医疗保健支出还处于不饱和状况,全社会对医疗保健服务还存在较高程度的隐形状态,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会逐步提高对医疗保健服务的购买能力。作为社会整体对当前医疗服务消费能力不足的改善措施之一,应该进一步扩大职工、居民医保、新农合医保的参保范围、扩大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具备条件的地方还应该提高养老金的发放额度和发放范围,多种措施齐下,着力提升国民的医疗保健服务消费能力。老龄人口结构的系数为0.131984,表明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每提升1%,医疗保健费用会上升0.131984%。更为重要的是,空间滞后的被解释变量估计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也是显著的且为正,这意味着30个省、市、自治区间人均医疗保健支出有正的外溢效应,某地人均医疗保健费用支出上升会拉升周边相邻省份该支出的增加。
3结论与建议
第一部分 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
(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导工作。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生员的接生技术指导。
(七)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2.负责收集辖区内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3.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部分 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
一、孕前保健 孕前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系列保健服务。
二、孕期保健 孕期保健是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前,为孕妇及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对妊娠应当作到早诊断、早检查、早保健。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及早干预。开展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一)孕期保健内容。孕期保健内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全身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其中辅助检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基本检查项目为保证母婴安全基本的、必要的检查项目,建议检查项目根据当地疾病流行状况及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各孕期保健要点提供其他特殊辅助检查项目。
(二)孕期检查次数。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三)初诊和复诊内容。依据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期检查的时机,孕期保健分为初诊和复诊。
1.初诊。
(1)确定妊娠和孕周,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卡(册),将孕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
(2)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
(3)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
(4)孕早期进行盆腔检查。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应当进行阴道检查,同时进行产科检查。
(5)辅助检查。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分泌物、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建议检查项目:血糖测定、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沙眼衣原体及淋球菌检测、心电图等。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辅助检查项目。
2.复诊。
(1)询问孕期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辅助检查结果。
(2)进行体格检查、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
(3)每次复诊要进行血常规、尿常规检查,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辅助检查项目。
(4)进行相应时期的孕期保健。
(四)确定保健重点。
根据妊娠不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症、并发症及胎儿发育等情况,确定孕期各阶段保健重点。
【孕早期】(妊娠12+6周前)
1.按照初诊要求进行问诊和检查。
2.进行保健指导,包括讲解孕期检查的内容和意义,给予营养、心理、卫生(包括口腔卫生等)和避免致畸因素的指导,提供疾病预防知识,告知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意义和最佳时间等。
3.筛查孕期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并进行专案管理。对有合并症、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科医生会诊,评估是否适于继续妊娠。
【孕中期】(妊娠13~27+6周)
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2.了解胎动出现时间,绘制妊娠图。
3.筛查胎儿畸形,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当及时转到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
4.特殊辅助检查。
(1)基本检查项目:妊娠16~24周超声筛查胎儿畸形。
(2)建议检查项目:妊娠16~20周知情选择进行唐氏综合症筛查;妊娠24~28周进行妊娠期糖尿病筛查。
5.进行保健指导,包括提供营养、心理及卫生指导,告知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重要性等。提倡适量运动,预防及纠正贫血。有口腔疾病的孕妇,建议到口腔科治疗。
6.筛查危险因素,对发现的高危孕妇及高危胎儿应当专案管理,进行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
【孕晚期】(妊娠28周及以后)
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2.继续绘制妊娠图。妊娠36周前后估计胎儿体重,进行骨盆测量,预测分娩方式,指导其选择分娩医疗保健机构。
3.特殊辅助检查。
(1)基本检查项目:进行一次肝功能、肾功能复查。
(2)建议检查项目:妊娠36周后进行胎心电子监护及超声检查等。
4.进行保健指导,包括孕妇自我监测胎动,纠正贫血,提供营养、分娩前心理准备、临产先兆症状、提倡住院分娩和自然分娩、婴儿喂养及新生儿护理等方面的指导。
5.筛查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应当专案管理,进行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
三、分娩期保健
分娩期应当对孕产妇的健康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动态评估,加强对孕产妇与胎儿的全产程监护,积极预防和处理分娩期并发症,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
(一)全面了解孕产妇情况。
1.接诊时详细询问孕期情况、既往史和生育史,进行全面体格检查。
2.进行胎位、胎先露、胎心率、骨盆检查,了解宫缩、宫口开大及胎先露下降情况。
3.辅助检查。
(1)全面了解孕期各项辅助检查结果。
(2)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凝血功能。孕期未进行血型、肝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者,应进行相应检查。
(3)建议检查项目:孕期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者,入院后应进行检测,并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其他检查项目。
4.快速评估孕妇健康、胎儿生长发育及宫内安危情况;筛查有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以及胎儿有无宫内窘迫;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影响阴道分娩的因素;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职责及服务能力,判断能否承担相应处理与抢救,及时决定是否转诊。
5.及早识别和诊治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加强对高危产妇的监护,密切监护产妇生命体征,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必要时转诊或会诊。
(二)进行保健指导。
1.产程中应当以产妇及胎儿为中心,提供全程生理及心理支持、陪伴分娩等人性化服务。
2.鼓励阴道分娩,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
(三)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全产程监护。
1.及时识别和处理难产。
(1)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和应用产程图,尽早发现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无处理难产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转诊。
(2)在胎儿娩出前严格掌握缩宫素应用指征,并正确使用。
(3)正确掌握剖宫产医学指征,严格限制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术。
2.积极预防产后出血。
(1)对有产后出血危险因素的孕产妇,应当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必要时及早转诊。
(2)胎儿娩出后应当立即使用缩宫素,并准确测量出血量。
(3)正确、积极处理胎盘娩出,仔细检查胎盘、胎膜、产道,严密观察子宫收缩情况。
(4)产妇需在分娩室内观察2小时,由专人监测生命体征、宫缩及阴道出血情况。
(5)发生产后出血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严格执行产后出血的抢救常规及流程。若无处理能力,应当及时会诊或转诊。
3.积极预防产褥感染。
(1)助产过程中须严格无菌操作。进行产包、产妇外阴、接生者手和手臂、新生儿脐带的消毒。
(2)对有可能发生产褥感染的产妇要合理应用抗生素,做好产褥期卫生指导。
4.积极预防新生儿窒息。
(1)产程中密切监护胎儿,及时发现胎儿窘迫,并及时处理。
(2)胎头娩出后及时清理呼吸道。
(3)及早发现新生儿窒息,并及时复苏。
(4)所有助产人员及新生儿科医生,均应当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每次助产均须有1名经过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的人员在场。
(5)新生儿窒息复苏器械应当完备,并处于功能状态。
5.积极预防产道裂伤和新生儿产伤。
(1)正确掌握手术助产的指征,规范实施助产技术。
(2)认真检查软产道,及早发现损伤,及时修补。
(3)对新生儿认真查体,及早发现产伤,及时处理。
6.在不具备住院分娩条件的地区,家庭接生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派出具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或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助产技术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对分娩后的产妇应当观察2~4小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并进行转诊(家庭接生基本要求见附件1)。
四、产褥期保健
(一)住院期间保健。
1.产妇保健。
(1)正常分娩的产妇至少住院观察24小时,及时发现产后出血。
(2)加强对孕产期合并症和并发症的产后病情监测。
(3)创造良好的休养环境,加强营养、心理及卫生指导,注意产妇心理健康。
(4)做好婴儿喂养及营养指导,提供母乳喂养的条件,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及产后避孕指导。
(5)产妇出院时,进行全面健康评估,对有合并症及并发症者,应当转交产妇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实施高危管理。
2.新生儿保健。
(1)新生儿出生后1小时内,实行早接触、早吸吮、早开奶。
(2)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胎龄、生长发育评估,及时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做好出生缺陷的诊断与报告。
(3)加强对高危新生儿的监护,必要时应当转入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护及治疗。
(4)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及预防接种。
(5)出院时对新生儿进行全面健康评估。对有高危因素者,应当转交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实施高危新生儿管理。
(二)产后访视。
产后3~7天、28天分别进行家庭访视1次,出现母婴异常情况应当适当增加访视次数或指导及时就医。
1.产妇访视。
(1)了解产妇分娩情况、孕产期有无异常以及诊治过程。
(2)询问一般情况,观察精神状态、面色和恶露情况。
(3)监测体温、血压、脉搏,检查子宫复旧、伤口愈合及有无异常。
(4)提供喂养、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法等指导。关注产后抑郁等心理问题。督促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2.新生儿访视。
(1)了解新生儿出生、喂养等情况。
(2)观察精神状态、吸吮、哭声、肤色、脐部、臀部及四肢活动等。
(3)听心肺,测量体温、体重和身长。
(4)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及预防接种等保健指导。
(三)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产妇。
(1)了解产褥期基本情况。
(2)测量体重、血压,进行盆腔检查,了解子宫复旧及伤口愈合情况。
(3)对孕产期有合并症和并发症者,应当进行相关检查,提出诊疗意见。
(4)提供喂养、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法等指导。
2.婴儿。
(1)了解婴儿基本情况。
(2)测量体重和身长,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如发现出生缺陷,应当做好登记、报告与管理。
(3)对有高危因素的婴儿,进行相应的检查和处理。
(4)提供婴儿喂养和儿童早期发展及口腔保健等方面的指导。
五、高危妊娠管理
(一)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
(二)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进行专册登记和管理、随访。
(三)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应当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作进一步检查、确诊。对转回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与随访。
(四)危重孕产妇转诊前,转诊医疗机构应当与接诊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同时进行转诊前的初步处理,指派具备急救能力的医师护送孕产妇,并携带相关的病情资料。
(五)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设高危门诊,指派具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承担会诊、转诊,并作好记录。及时将转诊评价及治疗结果反馈至转诊单位。成立多学科专家组成的抢救组,承担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高危孕产妇诊治及抢救情况,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转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要求逐级上报。
第三部分 质量控制
一、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和质量控制,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价。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参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指标》(附件2),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和本地区质量评价标准。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抽查;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进行1次全面检查。
3.应当正确助产,防止软产道损伤、新生儿产伤。
4.胎儿娩出后应当立即采用集血器开始收集和测量出血量,及时应用宫缩剂防止产后出血。
5.胎儿娩出后立即评估新生儿有无窒息。
6.正确助娩胎盘,检查胎盘胎膜是否完整,及时发现胎盘胎膜残留。
(三)接生后。
1.产后观察2-4小时,如无异常方可离去。
2.监测产妇血压、脉搏,观察其子宫收缩、阴道出血、膀胱充盈等情况。
3.监测新生儿呼吸、心率,观察皮肤颜色及其一般情况,及时发现异常。
4.认真记录分娩过程。
(四)转诊。
1.需要转诊的情况。
(1)既往患有心血管、肝脏、肾脏、内分泌等疾病,以及有异常妊娠或分娩史者。
(2)此次妊娠发生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者: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羊水过多、羊水过少、妊娠过期、胎盘早剥、前置胎盘、多胎妊娠、胎位不正、骨盆明显狭窄或畸形等。
(3)产程中出现产程延长、产程停滞、胎心异常等。
(4)产后阴道出血大于200毫升并仍有继续出血倾向;有胎盘滞留、胎盘残留、软产道严重裂伤等情况。
(5)生命体征有明显改变(心率≥收缩压)者。
(6)新生儿窒息初步复苏无效。
2.转诊前处理。
(1)利用急诊急救转诊网络,及时和本地医疗保健机构联系,争取转诊与会诊时间。
(2)根据不同情况,在转诊前给予必要处理与抢救,并携带相应物品(血压计、听诊器、产包、氧气袋等)与药品(缩宫素、硫酸镁、扩容剂等),以备途中使用。
3.转诊注意事项。
(1)接生人员应当护送孕产妇转诊。
(2)在转送途中,应当做好病情评估、监测与记录。密切监测孕产妇的生命体征、产程及胎婴儿情况、治疗及用药情况,根据病情给予适当处理和治疗,并作好相关记录。
附件2 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指标
一、保健服务指标
(一)孕期建卡率。
(二)产前检查率。
(三)孕早期检查率。
(四)≥5次产前检查率(其中孕早期1次、孕中期和孕晚期分别至少2次)。
(五)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率。
(六)艾滋病感染孕产妇获得规范抗病毒治疗的比例。
(七)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获得规范抗病毒治疗的比例。
(八)孕产妇梅毒检测率。
(九)梅毒感染孕产妇获得规范治疗的比例。
(十)孕产妇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率。
(十一)产前筛查率。
(十二)产前诊断率。
(十三)产后访视率。
(十四)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十五)住院分娩率。
(十六)剖宫产率。
(十七)非住院分娩中新法接生率。
(十八)新法接生率。
(十九)高危产妇比例。
(二十)高危产妇管理率。
(二十一)高危产妇住院分娩率。
(二十二)住院分娩的新生儿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
(二十三)住院分娩的新生儿卡介苗接种率。
二、健康指标
(一)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二)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感染率。
(三)孕产妇梅毒感染率。
(四)孕产妇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率。
(五)孕产妇死亡率。
(六)孕产妇死于产科出血的比例。
(七)孕产妇死于产褥感染的比例。
(八)产妇死于妊娠高血压的比例。
(九)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
(十)早期新生儿死亡率。
(十一)围产儿死亡率。
(十二)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
(十三)新生儿破伤风死亡率。
部队干休所目前普遍已进入“两高”期,因此医疗保健工作难度日益加大,尤其是离退休干部(休干)的用药安全,对保障休干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延长寿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9年,我卫生所对干休所82名休干的用药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为做好两高期医疗保健工作,制定医疗保健措施提供了可靠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休干82人,其中男81人,女1人;年龄最大89岁,最小80岁,平均85.5岁。
1.2 调查方法 2009年1—12月份休干出院记录、卫生所门诊就诊记录、干休所个人病例记录、体检记录、巡诊记录、家庭走访记录、个人座谈记录。对所得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全部资料缺损率小于1%。
1.3 调查结果 休干同时用药种类超过10种以上31例(37.8%);用药超剂量4例(4.9%);用药剂量不足14例(17%);疗程不够12例(14.6%);私自停药7例(8.5%);私自用药、购药6例(7.3%);服用保健品32例(39%),同时服用2种以上保健10例(12.2%)。
2 用药的不安全因素分析
2.1 用药品种过多 休干处于“两高”期,病种多,住院频繁,出院后根据不同病情,用药种类叠加,个别休干用药多达20种之多。由于老年人脏器功能减退,药物代谢能力比年轻人明显减弱,半衰期延长。用药数量过多,药物的毒副作用增加[1],势必造成药物代谢负担加重,导致肝肾功能损害、过敏等不良后果。
2.2 交叉重复用药 反复就诊及住院治疗,医师对疾病的不同理解、处置及用药品种、剂量差异等因素,出现交叉重复用药现象。如一高血压患者找不同医师就诊开药,钙离子拮抗剂就达三种之多。
2.3 用药疗程剂量不准确 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主要原因有:(1)休干年龄增大,记忆力减退,时间长,剂量和疗程容易遗忘。(2)对服药治疗疾病认识不足,尤其需长期服药休干,病情稳定后,私自减少剂量和疗程,甚至停药。如某休干,血压控制稳定后,暗自减药,测血压变化不大,便不再服降压药,后血压骤增,出现高血压脑病,幸亏处理及时,才未出危险。(3)药品有毒论。过分强调药品的毒副作用,舍本逐末,害怕用药。(4)嫌服药麻烦。有些休干由于身体不便,需人扶持,病情稳定后,嫌吃药费事,有抵触情绪,缺少持之以恒的精神。
2.4 中西药配置不合理 有些休干认为中药好于西药,西药对肝肾损害大,中药无毒无副作用,一味以中药治疗。其实,是药三分毒,中西药各有特点,只有经过医师的科学调配,疗效才能相得益彰。比如某冠心病患者,拒绝西药,一味中药治疗,致使病情加重,不得不住院治疗。
2.5 过分相信保健药品及保健食品 随着电视、电话、手机及互联网等通信设备的发展,医疗广告越来越多,一些不良厂家,以各种形式混淆医疗保健概念,过分夸大保健药品的功效。有些休干经不住生产厂家的诱惑,服用五花八门、价格昂贵的保健品。久之,疾病不但得不到及时治疗,甚至会延误病情,给患者的身心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6 迷信“新药”,盲从和攀比用药 医学越来越发达,“新药”层出不穷,认为新药比老药好,疗效显著。不论病情如何,一律用“新、特、洋、贵”药。特别是有些进口药品,是根据本国的种族、体质、国情研制的,不一定适合我国;再如一般感冒,休息好,适量服用板蓝根冲剂及对症治疗即可。有的休干,不管什么情况,一律“高级”消炎药、抗病毒药,不但造成医疗资源浪费,也给患者身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7 私自用偏方、验方 有些休干盲目相信偏方、验方用药,不遵从医师制定的治疗方案,未经保健医师允许,私自用药。
3 对策建议
3.1 医疗工作要严谨、认真、细致、周密,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健常规,特别是更要严格执行医疗保健就诊登记制度。加强就诊、巡诊、抢救、治疗、出院记录以及保健病例的记录。对患者的发病症状、疾病诊断以及用药的名称、种类、剂量予以准确记录,并详细记录在休干保健病历上。并在早会、交班会交代清楚,特殊情况口头医嘱后必须及时补充用药登记。
3.2 搞好用药安全教育。随着休干年龄逐渐增大,严重危害休干健康的老年性疾病[2]:如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糖尿病、前列腺等疾病显著增加,教会他们科学的用药方法,养成良好的用药习惯。向休干反复说明重复、交叉、私自增减剂量疗程、不正规用药等不良用药行为,造成的危害及严重后果。让他们懂得科学用药是生命的延续,健康的保障。对于休干用药,特别是增加用药品种或调整剂量时,一定要严密观察,慎之又慎,尽可能实现药物个体化。
3.3 加强保健医生业务学习,增强责任感。高尚的思想品德,优良的文化素养,崇高的职业道德,过硬的诊疗技术,博学的医疗知识和强烈的责任感,是取得休干信任的基石,赢得休干信任,是做好医疗保健工作的第一步,让休干相信医院,相信医生,尤其是干休所的保健医生,这样就可以利用科学的医疗知识,渗入到休干的脑海里,抵制不良诱惑。
3.4 延伸干休所医疗保健模式,保持医疗信息畅通透明。建立医院、地方药房、卫生所、家庭、休干、医生、家属子女、保姆联动机制,通过电话、网络、手机等工具,利用医疗休息交流、上级医院帮扶、家庭巡诊、健康教育、座谈等方式,对休干的疾病及医疗用药情况在每一个环节都有彻底的了解,使休干的病情及用药都处在医疗监控之下,让他们懂得能治病的药就是好药,不能以新旧、贵贱、中洋来衡量。为休干的合理用药创造好客观条件。
3.5 抵制广告诱惑,树立科学用药思想。加大医疗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向休干反复讲明,治疗疾病的科学严谨性,以及擅自用药的危害性。让他们相信有些保健品不负责任地夸大功能,长期服用不仅没有可靠的保健功能,甚至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危害。让“相信科学,理性用药”的思想扎根在休干心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