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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石油泄漏;海洋污染;公民环境安全权;法律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6-0057-02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猛,但同时海洋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所谓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指的是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我国的海洋国土面积广大,面对日益严酷的海洋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对其加以分析,并找寻填补漏洞、减少污染的措施,是亟须认真对待的课题。
一、石油泄漏事件概况
(一)近年来我国石油泄漏导致海域污染事件
2011年4月22日,中海油公司在渤海湾中的石油存储装备产生损毁,多座油田被迫关闭,损失严重,以其去年原油日产量约7.2万桶计算,停产油田日产量相当于整体日产量5.4%。2011年5月13日,中海油天津分公司向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汇报,其在渤海中的南海一号钻井平台发生溢油事故。2011年6月,康菲石油中国公司的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件,造成中国渤海水域840平方公里水域污染,沿岸海产养殖户损失惨重。
(二)全球重大漏油污染海域事件
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至21世纪初,世界主要运油的海上路线都发生过重大的石油泄漏事件,给当地以及周边的海域、陆基沿岸等等都带来了巨大的灾难。2007年1月,俄罗斯一艘油轮遭遇狂风,最终沉没,石油泄漏近三千吨,邻近海域污染严重。2002年1月,利比里亚一艘油轮在位于西班牙周围海域遇难沉没,近七万吨石油泄漏,导致法、西、葡等国家共计数千公里海岸线遭受泄油污染,大量海鸟死亡,海洋环境受损严重。
可见,石油泄漏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共同难题。沿海环境遭到沉重破坏,海洋生物圈遭受灭顶之灾,沿岸居民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从公民环境安全权角度探析漏油污染事件
公民环境安全权是环境安全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始发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伴随石油泄漏污染环境事件的不断增多,环境安全已经成为全人类所共同关注的焦点。所谓公民环境安全权,亦即民众享有的与其生存环境足额相关的生态环境及其要素处于良性的运转过程中,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危害,适合人类居住的良好状态的权利。依据各环境安全要素客体自然物理属性及法律属性的不同,公民的环境安全权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公民环境安全合理使用权;公民环境安全知情权;公民环境安全事务参与权;公民环境安全监督、检举、控告权;公民环境安全人格权;公民环境安全损害求偿权;公民环境安全损害救济、保障权。
(一)公民环境安全权产生的认识论依据
1.可持续发展观
根据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需要不断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可持续发展理念既满足现代人的客观要求,同时也不伤害将来人的环境权益。海洋环境所具备的自我净化能力,其发挥亦需要时间,原油泄漏会因为海洋生物的新陈代谢最终归于无形,但这个时间是极为长久的,给不同时代的人们都会带来相应的损伤。
2.生态契约观
洛克曾说“即使说当人们确信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自然权利没有得到最高的权威的尊重时,他们有权更换它,代之以新的权威”。随着海洋环境时代之来临,其安全问题面临旷古未有之形势,加之因石油泄漏所带来的海洋环境安全问题的国际化,最终引出生态契约论。普通民众的生存环境,为人类社会所共享,亟须在全球领域内进行管制,最终带来了保护环境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它们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壮大。因此,因石油泄漏引致出来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安全问题之法律也需要更新。
3.环境正义观
环境正义的实现,以公民个体享有相因应的环境安全权为前提,同时,又将环境安全权的建构作为基础。融入环境安全法规体系框架的管控之中,每个人可以尽最大程度的表达自我的环境诉求,建构相应的、较为完善的保障法律机制。如果没有赋予每个普通民众环境安全权,就勿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环境正义。
(二)公民环境安全权产生的法理依据
1.环境安全、健康要素的共同信托理论
根据环境共同信托理论,环境安全是每一个公民组成的民众全体的共同权利来源,是公民全体的共有财产,任何个人无权对其加以支配并损伤。公民作为一个整体是就作为共有人的法律地位将之委托给国际机构、国家等实体,对其进行必要之维护保障。因此,国际机构、政府等就有义务将其及时履行并加以管理维护,公民拥有监督权利。
2.权利制约权力理论
“没有权利的驱动和指引,权力会失去源泉和方向;没有权利的制衡和约束,权力将会在其社会运行中蜕变。”公民的环境安全权以知情权、参与权、索取救济与补偿的保障性权利,负担义务之主体的履行行为,进而保障民众个体的环境安全权之真正实现。假设民众的环境安全保障权不能实现,则其相因应的环境安全之义务亦不可能有更为清晰之认知。
三、从法律维度探究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成因
1.相关法律与法规不完善
我国曾签署的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对于海洋环境保护及生态补偿方面的条约、公约计二十余份,相关方面的国内法律制定也有多部,但究其数量虽巨,依旧欠缺相因应的补充实施条款细则,形同虚设。对于石油泄漏污染的法律少之又少。
关键词:船舶油污损害;修改海商法;法律适用
一、引言
据统计,1988年到1997年,在我国海域共发生溢油事故1856起;1998年到2008年间,我国沿海发生718起船舶溢油事故,溢油总量达11749吨。近十年来,全国海事法院受理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一审案件300余件,案件诉讼标的总额约30亿元人民币,且受案量逐年增多。由此可见,我国船舶油污事故的发生率逐年提高,油污事故的影响愈来愈大。但是与日益增加的船舶溢油事故相反的是,我国的船舶油污赔偿法律制度相对滞后,至今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可供直接适用。
二、船舶油污赔偿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概况
(一)国际公约层面对船舶油污责任的相关规定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国际社会制定了大量的海洋环境的公约,其中有1969年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1969CLC、1992CLC)、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下简称1971FC公约)、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燃油公约)等。
(二)我国船舶油污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
在2010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油污环境管理条例》之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旨在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在性质上大多属行政法、行政法规或规章,属公法范畴①,其规定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多以行政责任为主。《海商法》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及油污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三年"。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船舶油污赔偿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船舶油污赔偿法律制度的进步。
(三)法律适用中的难题和争议
我国已经加入《燃油公约》和《民事责任公约》,但除香港外其他地区尚未加入与其配套的《基金公约》,同时我国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相关规定散见于《侵权责任法》、《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法律法规层次参差不齐且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和统一性。因此,造成在处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油轮污染海洋环境的事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往往成为难题。
一般认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应当看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具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案件应当优先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我国《海商法》第208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适用本法第11章的规定。而对于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1.适用国内法。该观点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和《海商法》中关于公约优先适用的规定都是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因此不具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国内法的规定。另外,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过高,适用的话可能会造成船公司的破产。②
2.适用国际条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和领海发生的污染损害和为防止或减轻这种损害而采取的预防措施。"而我国在加入该条约时未对任何条款作出保留。
三、海商法中关于船舶油污赔偿的修改建议
(一)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2011年5月11日,我国财政部、交通部联合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自2011年7月1日开始向海上接收持久性油类的货物所有人和人征收每吨0.3元人民币的油污基金摊款。笔者建议对《海商法》进行一定的修改,增加"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一章,具体规定基金所适用的船舶、油类和对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免于赔偿的情况,基金对油污损害赔偿的金额和向基金索赔的时效等主要内容。可据此建立国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向国内各石油公司摊款,允许他们把其中一部分纳入成本,建立由船舶所有人和货主、其它油类受益人共同分担油污损害赔偿制度。货主从保护环境的共同责任原则而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3船舶所有人是以侵权责任原则为依据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立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制度
我国的船舶油污保险应当包含两部分,对载货油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按1992CLC公约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强制保险。对国内航线的油船,也应实施强制船舶油污保险制度,要求船东购买船舶油污险。《燃油公约》规定总吨位大于1000吨的船舶需要强制保险或财务保证。而我国船舶投保油污责任险完全本着自愿原则。我国存在大量小型船舶,按照公约规定,它们无需进行强制油污保险。由于船舶防油污责任保险意识淡薄,大多此类船舶都未取得油污责任保险。一旦发生碰撞溢油事故造成重大油污损害,小船的船舶所有人往往没有能力做出充分赔偿,油污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此外,建立强制保险制度还可以保证索赔者享有向油污责任保险人直接索赔的权利,保险人享有与民事责任人相同的抗辩权。4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海商法》中应建立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制度,从而使油污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总之,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快速发展,海上石油的运输量也会越来越大,我国将成为船舶油污染的重灾区,因此通过修改海商法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刻不容缓。
注释:
①司玉琢:论公法优于私法原则及其在海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②王潘,于静: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中国海事》,2006年第5期,第40页.
参考文献:
[1]司玉琢:论公法优于私法原则及其在海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2]王潘,于静: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中国海事》,2006年第5期,
[3]劳辉(新《海洋环境保护法》与有关国际公约的实施 交通环保2000,(6):4.
随着地球人口数量爆炸式增长,有限的陆地资源已无法满足急剧攀升的人类需求;另一方面,科技的跨越式发展也为人类探索、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客观技术条件。因此,近年来,地球迎来了新一波的海洋开发热潮。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次接一次,越来越严重的海洋污染事件。1967年,托利。勘庸号油轮在英国附近海域因触礁搁浅而发生严重原油泄露污染事故,对当地生态造成严重影响。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所属一个外海钻井平台故障并爆炸,造成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海洋污染事故-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事故发生后,漏油点附近大范围的水质受到污染,大量海洋生物及鸟类都受到严重影响,患病或死亡。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及阿拉巴马州渔业更是陷入灾难状态。在中国,据国土资源部不完全统计显示,仅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就发生海洋石油气勘探开发污染事故41起。而刚刚进入“十二五”时期,就在2011年06月21日前后,美国康菲公司所属蓬莱19-3油田出现严重漏油事故,已形成“劣四类”海水面积超过840平方公里,对渤海海洋环境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污染。除去对海洋水质的破坏以外,漏油事件本身还会对周边物种生态、渔业水产养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构成持续性的影响。尽管我国早在2000年就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当时海洋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多处于试验阶段,对未来面临的困难准备不足,一些方面规定的不够全面、精确。特别是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只在第九十条做了原则性规定,根本无法应对现在日益频发的海洋污染事故。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发生后,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缺失,受损渔民求偿过程中面临取证,定损,费用等方面的困难。此外,信息披露的滞后与缺失不仅造成部分渔民的二次受损还使国家海洋局面临着行政诉讼。甚至随后由国家海洋局代为发起公益诉讼都面临很大的法律障碍,凸显出我现行海洋环境污染赔偿制度亟待改善。
1海洋污染的定义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造成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船舶造成的污染;海洋油气开发对海洋造成的污染;工厂对海洋的污染。
2关于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立法现状
最早规范海洋原油运输的法规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前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的领导下于1954年制定了《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石油公约》(简称《伦敦油污公约》)。公约规定禁止15总吨以上的油轮和500总吨以上的其它船舶在离岸50海里以内排放油类或油类混合物。这也是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国际公约。1969年,托利•勘庸号油轮露油事故发生后,举世震惊。国际社会开始反思制定措施防止船舶污染及如果发生损害后如何赔偿的必要性。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号至2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了海上污染损害国际法律会议,通过《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解决了当时面临的最棘手的法律问题,即在公海发生油类污染事故时,沿岸国政府有无权利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以防止、减轻或消除对其沿岸海域或有关利益方产生的油污危险或威胁以及它们的后果。同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对船舶所有人实行严格责任,并将赔偿限额相比于1957年的规定提高一倍。随后《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简称《基金公约》)设立了一只国际基金以减轻船舶所有人由于海上事故而引起油类污染赔偿所应承担的责任和额外补偿受害者的损失,以及后续的《1972年联合国环境大会宣言》要求停止倾倒有毒物质和环境不能吸收的其他物质,国家尤其应防止海洋污染等都对防止海洋油污染作出了规定。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在历史上第一次为各国规定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并进一步要求各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并根据不同的污染来源作了不同的规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海事组织于1990年通过了《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简称《油污防备公约》),随后又通过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简称《CLC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这些国际公约也对防治海洋油气污染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3我国现行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立法
3.1国内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法律
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有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根本性法律。其第四十一条规定“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在第九十条又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赔偿要求。”《民法通则》第一一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然而,上述法律仅对海洋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3.2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行政法规
国务院2009年公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海洋工程建设做出了相关规定,并明确了因海洋工程建设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该条列第五十六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缴纳排污费。”
3.3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地方性法规
随着全社会对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近年来,部分沿海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来规定海洋污染赔偿的相关事宜。2004年通过的《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消除危害,并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同年,《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6年通过的《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采取海洋环境保护或者海洋生态修复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停止违法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处理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4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
为了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我国先后加入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但是,这两个公约只适用于“污染损害系指油类从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该船之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不论此种溢出或排放发生于何处”,对海洋油气开发工程项目造成的的海洋环境污染并不适用。
4现行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法律的缺陷
4.1相关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相应实施细则
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发生后,康菲公司究竟触犯了哪些法律应当受到哪些惩罚,不仅是那些受到此次露油事件影响的人所关心的问题,更是引起了全社会广泛的关注。但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国家海洋局只是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其作出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决定。中国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中,或许现在可以适用的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少数法律。反观美国,墨西哥湾露油事件发生后,英国石油公司不仅花费巨资进行油污清理,还设立了200亿美元的赔偿基金,保证任何可能受到的损失都在发生后得到合理赔偿。康菲事件发生后,国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态索赔。然而,国家海洋局的求偿主体资格和程序正当性却招到质疑。一方面,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规定的是“有关单位”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海洋污染赔偿的求偿主体,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机构;另一方面,按照中国海洋管理范围划分,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水生态环境污染,海事部门负责商船、港口水域,农业部负责渔船、渔业污染,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岸边水域,近岸地区则由地方政府出面,这样一来,国家海洋局能否代表全部利益相关方进行生态索赔令人心存怀疑。
4.2赔偿标准缺位
如何确定海洋污染赔偿及生态恢复费用的标准是全世界海洋污染赔偿制度面临的法律难题。因为一方面海洋自身具有净化功能,部分污染物会随着海洋生态系统循环而自动消除,这部分是否应该赔偿,怎么赔偿是个问题;另一方面,海洋污染可能会持续较长时间,并由此带来对海洋生态系统长期而潜在的影响,这种影响如何评估,如何补偿?对此,我国也并没有一个法律上的标准,给海洋污染赔偿造成很大的法律障碍。2002年“塔斯曼海号”溢油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在中方开庭审理后,肇事的外籍船员质问我方提出的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我方却给不出。因此,尽快制定海洋污染赔偿和生态恢复费用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4.3信息披露义务缺失
据媒体报道,在此次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中,很多渔民由于不知道是因海水水质受到污染而引起养殖的鱼虾大量死亡,在康菲公司隐瞒不报的时间段,又投入了新的鱼苗进而造成了渔民的二次损害。如果康菲公司能在发现露油的第一时间及早通报,很多沿岸渔民的损失就可以避免。很多国际公约已就此做了相关或类似的规定。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九八条规定:“当一国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又如《油污防备公约》规定“缔约各方同意确保将船舶、近海装置、海港的油装卸设施发现的油污事故,报告给最近的沿海国或主管当局,并告诉可能有被污染危险的邻国和国际海事组织。”但遗憾的是,我国尚未对信息披露义务作出明确法律规定。
4.4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刑事立法不足
相对于世界多数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刑法中专门的海洋环境污染罪责,我国现行刑法对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很多不足,仅在第三百八十八条和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等情节严重的后果时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两条刑法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给实际运用造成很大的困难,难以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
材料与方法
大柑山,隶属于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位于台湾海峡西南部,东山岛东南方海域,距东山岛苏尖角约25.9km,与位于它西北方的“弟屿”遥遥相望,两个岛屿共同组成“兄弟屿”。大柑山是中国领海基点岛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大柑山岛(23°31.9′N,117°41.3′E)是东海区最南端的领海基点。本项调查工作开展的依据为《东海区领海基点岛调查工作手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①领海基点所在岛屿的名称、位置、范围、坐标和最高点高程;②领海基点岛地形、地貌、植被及岛上动物等情况;③领海基点岛屿上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等;④海岛名称标志、领海基点标志、领海基点基准点标志及其方位碑的设置情况、地理坐标、使用状态和周边环境描述等;⑤领海基点保护范围;⑥领海基点所在岛屿的主要社会活动和开发利用状况等;⑦在领海基点所在岛屿周边海域采集样品进行环境质量分析;⑧在领海基点岛上采集土壤样品进行常规分析。
结果与分析
1.海岛名称:调查人员走访了漳州市、东山县多家相关单位,收集了有关大柑山岛的历史资料,根据《东山县城乡地名全录》中记载,该岛标准名称为“兄屿”(“兄岛”),“大柑山”只是其别名。
2.海岛地形:大柑山领海基点岛外观如马头状,呈长条形,近南北走向,离岸距离25.9km。最长处0.31km,最宽处0.113km,最高点海拔62m,岸线长817m,总面积24301m2。岛屿基部到处是高大陡峭的岩石,整个岛屿地形分两部分:南部高低落差很大,形成峭壁;北部落差相对较小,形成一个平缓的坡。
3.海岛地质:大柑山领海基点岛基本由岩石构成,其中大部分为沉积岩。岸线基部为破碎岩石,顶部为风化岩石。沿岸岩石巨大、陡峭,登岛相对困难。岛上有一条人工开辟的简陋小路,直通岛上的直升机停机坪。岛屿顶部覆盖泥土,这些泥土为岩石风化形成,经过长久的生物、地理作用,成为岛上植物生长的温床。
4.海岛地貌:大柑山领海基点岛属于山地地貌,下部是大块的沉积岩岩石,顶部由于风化作用等外力因素,岩石较破碎,部分地区已经形成土壤,土壤厚度不超过50cm。
5.海岛植被:大柑山领海基点岛的植被覆盖约为整个岛面积的1/10,以亚热带一年生草本植物为主,无灌木、乔木,分布于岛的顶部。岛屿被东-西连线分成截然不同的两部分,其中,北部分为斜坡,坡度相对平缓,坡上覆盖稀疏的植被;南部分为峭壁,落差很大,并且没有植被覆盖。大柑山领海基点岛的东北坡存在少量的植被覆盖。植被绝大多数为一年生的草本植物,无灌木、乔木,且植被长势良好。西南部也长有少量的杂草,但是由于太阳暴晒,水分过量蒸发,多数杂草已经枯萎或死亡。
6.海岛土壤:在大柑山领海基点岛上采集表层土壤样品,对其进行土壤pH、土壤水溶性盐总量、土壤氯离子含量和土壤硫酸根离子含量等4项要素的测定。结果显示,岛上的土壤呈弱酸性,水溶性盐总量体现出大柑山上土壤肥力中等,没有出现土壤盐碱化现象。氯离子含量处于正常水平(100~1000×10-6),但大柑山领海基点岛土壤样品中的硫酸根离子的含量偏高。
7.海岛动物:大柑山的动物主要分为昆虫和鸟类两大类。昆虫多分布在草丛中,如蚂蚱、苍蝇等。鸟类主要是海鸥,岛上生态环境良好,比较适宜岛上生物群落的繁衍生息。
8.海岛周边环境:对大柑山领海基点岛附近海域采集海水样品进行检测得知,大柑山领海基点岛附近海域海水透明度较高,水体较为清澈,溶解氧、化学需氧量、营养盐和石油类等监测指标均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第一类标准。
9.海岛开发利用现状:大柑山领海基点岛属于无人岛屿,登岛调查期间,岛上无任何人为活动。海岛周围有很多渔船停泊,为周边渔民在此进行海钓活动。岛上现有的主要构筑物(仪器、设施)有:海事局所立灯塔1座、废弃移动基站1座、漳州市气象局气象仪器两套、国家测绘局设立的大地水准点和直升机停机坪1座。此外,根据资料显示,中国人民于2006年在岛上设立领海基点石碑,但调查人员在登岛期间未发现,可能已损毁;2012年漳州市完成“大柑山”领海基点海岛立碑工作。
建议
1.实现领海基点岛的区划性保护:近些年来,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迅速,海洋渔业捕捞、海洋工程建设和海岛资源开发等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利用不断增多,活动范围也不断外延,影响也越来越剧烈,造成不同程度上海洋环境的污染、海岛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海洋资源的损失等。建议尽快设立领海基点范围,在海洋功能区划或特殊保护区划中予以明确,健全管理制度,加快法规建设,针对性地对领海基点岛进行范围性依法保护,进而采取强有力措施保护海岛及其周围海域,严格限制任何形式的开发利用活动,注重岛屿及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造成这些岛屿的消失或形态破坏,使国家海洋权益受到损害。
2.加强对领海基点标志的长期维保:领海基点石碑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宣誓的重要标志。加强对领海基点标志的维护和保养,对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巩固海防建设、保护海洋环境和加强海洋管理等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领海基点都地处偏远,缺乏必要的监管与保护,长期下去容易出现领海基点石碑受自然因素影响而损坏,甚至可能遭到人为破坏的情况。建议有关管理部门成立专业的监察与维保队伍,定期对领海基点标志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3.建立领海基点岛信息化管理系统:在我国已公布的领海基点中,有50%以上位于无居民海岛上,并且大多数处于缺乏管理的状态[9-10]。但随着《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和《海岛保护法》等的相继实施,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力度逐渐加强,其开发与保护基本能有序进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军事、外交等有关部门逐步建立领海基点岛的管理信息系统,将领海基点岛的历史资料、调查数据、生态环境状况和开发利用现状与规划等信息纳入其中,从而以更为科学、规范、现代的方式来加强对领海基点岛的管理。
摘要:随着舟山市海洋经济的飞速发展,海洋倾废活动日益频繁,导致海洋污染状况逐步加重,舟山市近海海洋倾废问题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本文通过分析舟山市近海海洋倾废现状和海洋倾废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倾废区的划定及废弃物的预处理;加强对倾废区的检测与管理;完善倾废许可证制度及倾废收费政策;建立联合执法体制,明确执法管理主体四条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舟山海洋倾废探析
海洋倾废是指在海洋上,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运载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或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及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它有效地利用了海洋巨大的自净能力及广阔的区域面积,并节省了较多的经济开支,是海洋空间良好资源环境及生态效益的重要体现。虽然海洋的自净能力是巨大的,但毕竟还是有限的,它与海洋的空间大小、海岸地形、微生物的种类与数量、水文条件、水温、含氧量及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等都是密切相关的。
由于早期向海洋倾废具有相当的盲目性和随意性,20世纪50年代之前,一些国家把海洋当作廉价的倾废场所,由于当时没有考虑到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未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结果经常造成海洋局部生态环境的破坏,酿成了许多悲剧与灾难。在我国,随意向海洋倾倒有毒物质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例如广东某工厂将铬渣倒入到珠江中,就曾造成广州市水源的严重污染。过量的海洋倾废,会造成海洋环境和水产资源的重大损失,而且也会危及人们本身的健康。
一、舟山市近海海洋倾废现状
舟山市目前拥有定海污水处理厂、舟山海洋生物工业园区、浙江海力生集团有限公司、展茅镇污水处理厂等六个入海排污口,长江、钱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在舟山海域附近入海。从2005年以来,通过对选取的重点陆源排污口进行监督、监测,发现各排污口以及其邻近海域的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超标和违规排放现象较为普遍,海洋油污染现象日趋严重,各工业企业的达标排放与纳污海域的环境容量未能紧密联系在一起,各排污口在纳污口污染物总量控制方面仍存在不足。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舟山市沿海形成了包括中石油、中石化、浙江海力生集团、浙江海洋生物工业园区在内的工业码头。这些港口、码头均需要定期维护疏通而进行关系到海运经济发展的水下工程,譬如疏浚、清淤等。疏浚物占每年向海洋倾倒废物的80%-90%,这就催生了巨大的海洋倾废市场。舟山市目前一共有六个入海排污口,长江、钱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在舟山海域附近入海。2005年,舟山海域附近的长江、钱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依然保持较高水平,主要污染物入海量约为617万吨,其中包括可以反映水体受还原性物质包括有机物、亚硝酸盐、亚铁盐、硫化物等污染程度的化学耗氧量591万吨,约占总量的95.8%;营养盐19万吨,约占总量的3.1%;石油类3.9万吨。各入海排污口环境质量情况相对较差。浙江海力生集团有限公司排污口的水质不劣于第四类,沉积物不劣于第三类,生物不劣于第三类。环境质量等级较差,水质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超标。2007年,各排污口状况依旧不佳。其中,定海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水质不劣于第四类,沉积物不劣于第三类,生物不劣于第三类。环境质量等级较差,无底栖贝类。海洋生物工业园区排污口的水质不劣于第四类,沉积物不劣于第三类,生物不劣于第三类。展茅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水质不劣于第二类,沉积物不劣于第一类,生物不劣于第一类。环境质量等级极差,无底栖贝类。六大排污口管理不当,施工不规范,致使海水质量均处于差等,严重污染了周边海洋环境,同时也对过往船只带来了安全隐患。
二、海洋倾废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沿海经济的整体腾飞,港口、码头等海岸工程纷纷开建或扩容,用海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大量港口疏浚物及淤泥需要倾倒,给海洋环境带来新的更大的压力。与此同时,一些倾废口所属单位、个别船只管理不规范,也给海洋倾废管理提出了更多的难题。
1.倾废船自身管理不规范
舟山近海作业的倾废船只的船长多为船主临时雇来的,船员则多为船主随意在劳动力市场招来的。船主、船长、船员间主要为经济利益的关系,彼此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被弱化,并且,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船只上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不够健全,且很难完全得到遵守、执行。随着舟山开发建设进程的加快,需处理的废物废渣等也多了起来,但一些施工单位、倾废船舶等不按规定倾废,甚至还和执法部门打起游击战,常常趁着夜色将废弃物倾倒入海。
2.倾废仪安装不规范
我国目前多采用倾废仪作为执法监督仪器。倾废仪作为现代化海洋监察管理手段,促进我国海洋倾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它是一种新的计量工具,根据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该仪器的生产、安装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出具的数据必须通过国家的计量认证,而目前该仪器尚未完成以上工作,以至仪器的安装生产、数据记录的法律效力明显不足,这点应当引起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并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来看待和处理该问题,尽快从法律上予以补充。
3.海上执法部门间配合不规范
在海洋倾废管理方面,主要有海洋、海事、边防等三个部门。由于各个部门管理的侧重点不同,而且三者之间互不隶属,彼此间未能形成日常工作协调机制,虽说三者均在海上从事执法工作,但对于不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都不敢随便插手,以免造成越位执法、违法执法情况。这也就造成了彼此间很少移交案件的局面。
三、对策与建议
1.加强倾废区的划定及废弃物的预处理
海洋倾倒区的划定是海洋清倾废管理的关键。根据舟山市近海区域情况进行合理区划,把倾倒区域划分为几种型式,阐明其自然条件优势,将废弃物按成分的不同进行分类,将其分别倾倒在指定区域。废弃物倾倒前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与检验,尤其是占倾废物比重最大的疏浚物的预处理与检验,通过固化或增加比重改变其物理状态除去其有害成分,以降低对环境的危害程度,使其在海上倾倒成为可能。
2.加强对倾废区的检测与管理
舟山近海倾废区经科学选划并正式启用后,为了及时掌握和发现由于倾废活动造成对舟山近海海洋环境的影响情况,舟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倾废区进行检测。对海洋倾废区的检测和管理是舟山市近海海洋倾废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常规检测和专项监测对倾废区的水深、水质、海底地形、地貌以及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资源状况等作出评价,进而了解废弃物倾倒后的状态、沉降、扩散对环境质量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
3.完善倾废许可证制度及倾废收费政策
舟山海洋管区要严格履行海洋倾倒废弃物审批手续。凡在舟山市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倾废活动的船只都必须安装倾倒航行数据记录仪。未配备该仪器的倾倒船,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停止为其办理倾倒许可证,禁止其倾废作业。而海洋倾废收费,是排污收费制度框架下的一种收费形式,是促进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海上排放的经济手段,同时,收取的费用依据有关规定用于近海环境污染的防治,从减少污染源和对污染源的治理两个方面,保护舟山近海环境不受各种污染物的影响。
4.建立联合执法体制,明确执法管理主体
加强基层海洋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各个海上执法部门间的沟通与联系,建立日常海上执法联合工作机制,形成通力合作的同时独立负责的良好局面,大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培养力度,强化执法人员对海洋倾废相关法律及制度的学习,提高执法技能和技巧。根据《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理顺相互间的管理关系,明确全市海洋倾废仪的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海洋倾废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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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伊杰.海洋倾废管理探讨[J].海洋开发与管,2003年特刊
[5]虞志英,张勇.疏浚物倾抛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研究述评[J].海洋与湖沼,1999,30,(40)
关键词:海洋经济;澳大利亚;美国;韩国;日本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资助项目《海洋经济在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中的作用、贡献与拉动效应研究》(项目编号:L13BJL011)部分内容
中图分类号:F307.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2月28日
一、引言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既是潜力巨大的资源宝库,也是支撑未来发展的战略空间,各国政府均加大了对海洋的重视和开发利用程度,海洋经济得以快速发展。所谓海洋经济就是为开发海洋资源和依赖海洋空间而进行的生产活动,以及直接或间接为开发海洋资源及空间的相关服务性产业活动。据测算,近年来世界海洋生产总值以平均每年11%的速度快速增长,预计2020年将达到3万亿美元。从拥有海洋资源的数量来看,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海岸线长达1.8万公里,居世界第四位。然而,从对海洋的开放和利用程度来看,中国却远远落后于诸多发达国家,尚处于海洋开发和利用的初级阶段。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各级政府逐步认识到海洋开发和利用的重要性,并为此出台诸多政策措施,中国海洋经济得以快速发展。中国海洋产业占GDP的比重也从2006年的4%增加至2011年的9.7%,海洋经济已经成为支撑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尽管如此,中国海洋经济发展却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海洋产业结构不合理;缺乏统筹规划,法律法规不健全;海洋产业科技水平较低;环境污染严重,等等。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考察和梳理世界海洋经济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分析其中对中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有益启示和借鉴,对于大力推动中国海洋经济的发展,促进中国成为海洋强国,具有重大意义。
二、国外海洋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
综观世界海洋经济的发展,目前全世界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制定了详尽的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澳、美、韩、日等主要海洋国家均从国家战略高度认识并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且取得了诸多成效,他们在统筹海洋产业协调发展,发挥海洋产业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等方面,均值得中国借鉴。
(一)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位于南半球,拥有全世界最大的海洋管辖范围,其海洋经济区和大陆架面积相当于陆地面积的2倍,是一个真正的海洋超级大国,海洋产业极为发达,尤以海洋油气业和海洋旅游业最为突出。为了促进海洋经济和产业的快速发展,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及各州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在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纠纷解决、海洋权益扩展、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措施包括:第一,澳大利亚在1997年就出台了《海洋产业发展战略》,强调了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并拟定了《21世纪海洋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第二,对海洋产业发展实行综合管理,一改原有的单一海洋产业管理模式,综合管理模式要求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和配合,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要求高度的透明;第三,澳大利亚十分重视海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注重环境的保护。政府提出海洋产业的发展必须以海洋环境保护作为前提,并根据不同海域的特点在环境承受能力的限度内对海洋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建立海洋生态保护区和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对重点海域环境实施定期跟踪监测。渔业管理部门还根据海洋渔业资源的状况制定可持续捕捞的政策,对捕捞时间和工具严格限制和科学管理,防止过度捕捞给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所带来的危害。
(二)美国。美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长达22,680公里的海岸线和340万平方海里的海洋经济区,是世界海洋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很多做法和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首先,政府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为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美国政府出台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会就通过了《海洋资源与工程开发法》,并成立海洋科学、工程和资源总统委员会,由总统直接负责对美国与海洋有关的问题和事务进行全面审议。美国政府还将海洋经济发展政策细化为区域政策,针对不同海洋和沿海区域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以实现海洋经济发展的因地制宜、互补共赢和协同发展。同时,财政拨款始终是美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据统计,美国政府每年用于海洋领域的财政预算高达500亿美元以上;其次,美国政府十分重视科技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美国政府针对不同区域海洋项目的发展重点,先后建立了多达700多个海洋研究所,财政对这些科研机构的年投资高达300亿美元。以这些实验室为依托,结合各区域的不同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建立了大量的海洋产业园区;第三,美国完善的金融体系在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功不可没。在政府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和引导之下,美国已经形成了由政府、企业、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海洋资金支持体系。早在19世纪中叶,美国政府主导建立了海洋投资基金,该基金由财政部、美联储、联保存款保险公司等共同投资,目的在于为海洋经济和海洋产业发展提供多方位支持;美国政府就成立渔业委员会,专门负责提供海洋渔业补贴,他们采用低息贷款、专项养殖补贴等方式,对鱼类加工新技术的开发予以支持;最后,美国政府十分重视海洋环境、资源的保护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美国政府于2000年通过了《2000海洋法令》,提出了21世纪海洋发展的新原则,即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该法令的指导下,美国政府不断加强海洋环境保护,进行沿海流域管理,对入海内陆河流域进行全境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并以全美海洋保留地体系的形式,对国家重点海域予以保护,力求保证海洋生态系统始终处于健康、高生产力和可恢复状态,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韩国。韩国的海洋经济发展始于20世纪60年代,80年代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经过多年发展,韩国已经形成了以海运、造船、水产和港口工程为支柱产业的海洋经济体系,是亚洲海洋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韩国的海洋水产业极为发达,其海洋水产量年约350万吨,是世界第七大水产国。据调研,韩国海洋水产业的高度发达主要得益于其远洋捕捞能力的增强,韩国建立了一支拥有近800艘船只的庞大远洋渔业队伍。同时,韩国十分重视海洋产品的深加工,其深加工水产品量占水产品总量的比重高达50%以上。韩国政府也十分重视港口及临港工业园区的发展建设。韩国有大小港口近1,500个,以港口为中心,韩国政府建立了多个临港工业园区,涉及钢铁、石化、建材、电子、机械制造等多个产业。这些产业园区在带动海洋产业和陆地产业协同发展,带动地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如蔚山的汽车工业及仁川的石化工业等。
(四)日本。日本既是一个岛国,又是一个陆地资源极度匮乏的国家,为此,日本一直十分重视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就将经济发展的重心逐步转向开发海洋,提出“海洋立国”战略,并陆续采取了多项政策措施。首先,重视制定合理的海洋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并出善的海洋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2007年4月,日本通过《海洋基本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日本海洋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加以规范;其次,日本在对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同时,十分注重海洋经济与腹地经济产业的互动和相互促进。日本政府结合腹地原有产业的发展状况,建立临港产业集聚区,形成“以大型港口城市为依托,以海洋产业为先导,腹地与海洋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最后,日本政府十分注重鼓励私营资本对海洋经济的投入。例如,日本的关西空港产业园在建筑过程中吸收了大量民营资本,成立了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民营资本共同参股的股份公司。通过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海洋经济,不仅使得海洋产业快速发展,还减轻了政府财政的负担、提高了财政资金的效益,也为民间资本找到了好的投资渠道,实现了多盈的局面。
三、国外海洋经济发展的先进经验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制定完善的海洋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法规。应加快制定完善的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体系,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合理布局海洋产业。尽快编制包括海水养殖、海水利用、海洋新能源开发、海洋旅游等领域具体规划。建立健全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完善相关的财政政策、投融资政策,并抓紧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在财政政策方面,结合海洋经济发展规划,通过财政补贴、政府低息贷款、财政直接投资等方式,加大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海水养殖、远洋渔业和海洋新能源开发等战略新兴海洋产业的支持力度。在投融资政策方面,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金融机构等投资海洋产业,尽快形成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的投融资格局;支持有实力的涉海企业上市融资,并考虑建立促进海洋产业发展的专项基金,加大对海洋科技的投资力度,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对高科技海洋企业的投资;完善海洋自然灾害的保险机制,探讨建立由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政府等共担风险的保险和担保机制。抓紧制定包括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交通法、海洋资源法和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海洋经济发展有法可依,也有法必依,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
(二)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大力扶持战略性新兴海洋产业发展。在我国海洋经济生产总值中,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和海洋盐业始终占有较大比重,特别是前三项占比高达70%以上,而海洋渔业就业人数占全部海洋产业就业人口的比重更是高达50%。而从长期发展潜力来看,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等传统海洋产业的发展潜力极为有限,而像海洋能源、海洋生物制药、海水利用等这样的战略新兴海洋产业则潜力更大,然而后者在我国海洋经济中的占比是很低的。这说明,中国海洋经济发展层次较低,海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海洋产业结构不合理,有待转型和升级。因此,应加快推进中国海洋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扶持海洋战略型新兴产业。首先,还应继续巩固海洋第一产业发展。尽管第一产业对海洋经济的贡献最小,但鉴于其基础性的地位及先天的弱质性,政府应继续保护第一产业的基础性地位,结合各海域资源的先天禀赋,发展特色海洋渔业,实施科学捕捞,实现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加大对海洋科技的重视和投入力度,鼓励科技创新,提升海洋产业的科技含量和水平,大力扶持包括海水淡化、海洋新能源、海洋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海洋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最后,大力发展海洋第三产业,增加其在海洋经济中的地位和比重。现阶段,我国海洋第三产业在以海洋交通运输业和海洋旅游业为主导的基础上,建议大力发展海洋信息服务和海洋环境监测等现代服务业,实现海洋第三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三)加大海洋产业科技创新力度,重视人才培养。美、日海洋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均表明,提高海洋产业的科技含量是促进海洋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而我国海洋科技对海洋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足30%,远远低于美国60%的水平,这也正是中国海洋经济发展滞后的症结所在。借鉴美、日的经验,我国应逐步加大对海洋科技的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创新,加大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首先,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资金支持体系。政府财政应在海洋科研投入,特别是基础性及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中占据主力,并出善的鼓励政策,吸引企业、金融机构及民间资本加大对海洋科技的投入;其次,紧紧围绕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三个关键环节,加强海洋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开发。对于国内急需的紧缺高端人才,可以考虑从国外引进,出善的人才引进政策和制度,吸引海外人才有序有效回流。同时,加大本土人才的培养力度,依托科研院所和产业园区,积极培养一批具有科技创新能力或管理能力的高级海洋人才。还应完善高层次人才的户籍和流动政策及股权期权激励政策,营造良好的人才使用与培养环境;再次,坚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紧密结合,更多着眼于自主创新的应用;最后,按照产学研一体化的要求,打造实现先进科研成果快速产业化的平台,促进高科技成果的转换,提升转化的成功率。
(四)改革分散式的管理,构建统一综合的海洋管理体制。中国现行的海洋管理体制是以分部门、分行业为典型特点的分散式管理模式。各部门和各行业无序竞争和重复投资问题十分突出,区域分工体系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协作和配合,造成大量的浪费和内耗。例如,北方的青岛、大连和天津均试图将自身定位为北方国际航运中心,纷纷上马大型集装箱和原油码头,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不断升级。为此,国务院应从中央层面成立专门的国家级海洋综合协调决策机构,统一负责“发展规划、海洋研究、开发开放、环境保护”等重大战略和方针的制定,而地方则建立相应分支机构,负责配合中央和协调地方的海洋管理具体工作,如开发海洋资源、发展海洋产业、保护海洋环境等。
(五)加强海洋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对海洋开发利用程度的加大,由于过度捕捞、海洋油气污染、陆地废水排放、海水养殖污染及其他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为此,我们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重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海洋资源的涵养,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应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严格控制陆域污染物向海洋的排放,在进行排污总量控制的同时,加大企业的排污成本和违法惩治力度,提升企业自觉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和责任,并对重大涉海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等;其次,建立健全海洋灾害预警机制和防灾减灾体系,加强海域防御工程建设,建立海岸生态防护网,加强沿岸滩涂保护和防潮堤坝建设;最后,严格审批标准和制度,按照海洋功能区的划分进行科学用海,加强监督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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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9.16.
关键词:船舶;防污染;措施;海洋环境
1 概述
海洋占地球总面积70%以上,有着丰富的资源,是人类生命的摇篮。随着社会经历的发展,海洋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据国家海洋局公布的2016年中国海洋环境公报情况显现,我国船舶海洋污染形势紧张,船舶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持续增高,海洋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而由大气输入海洋的污染物流通量仍然呈现上升的态势。防止船舶海洋环境污染进一步恶化已经成为政府和航运企业制定有关措施并强行实施的主要任务,各国都在努力加强海洋环保的力度,务必确保海洋船舶污染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2 船舶污染特性
(1)污染物质多样性。船舶污染的物质是属于多样化,复杂化。船舶排放的物质主要有油类、有毒物质、船舶垃圾和噪音等。
(2)流动性与无国界性。船舶污染具有流动性与无国界性的特点。海水具有流动性的特点,而船舶具有移动性的特点,这些都决定了从船入海的污染物不会停留在某一范围而静止不动,而是扩散流动的。每发生一次污染事故会波及到几个沿岸国家和地区,给污染的治理形成许多的障碍。
(3)危害性强且范围广。船舶污染危害性强且范围广。船舶污染使海洋水质和海洋生物的栖息地受到严重破坏,使海洋自身的自我调节功能减弱或丧失,对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渔业生产等产生严重危害,从而影响了全球生态平衡,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环境。
3 船舶防污染措施
(1)建立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从原则来讲,应针对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必须在原有的基础上全面系统的审查,然后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从内容来讲,要形成由国际公约、基本法律、专门性法规和其他法规等多方面内容组成的体系。从方法来讲,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公约,将国际公约具体化与国内化,做到国内与国际接轨。从体制来讲,我们应该充分调动海事部门与航运企业的积极性,对船舶防污染做到及时跟踪与反馈,及时了解情况。确保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的有效性。
(2)持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在长期的实践研究探索中,安全管理模式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同时船舶防污染工作又是安全管理体系的很重要的一方面。为此,我们必须要继续革新安全管理体系,使其符合船舶防污染工作的情况,满足最新生效法规的标准。我国各航运企业早在多年前就建立和实行了安全管理体系,对船舶进行了规范性的安全管理。我国通过对管理体系持续改进,而公约的更改势必会对船舶运营产生影响。所以我国对于船舶防污染管理的规定也应该尽早与国际接轨,及时作出相应的更正。
(3)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加强船舶安全检查是强化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而根据ISM规则显示,人为因素中约有80%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目前有不少的小公司管理很不规范,漏洞极多,这是导致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整合小企业,规范航运企业船舶管理,尽量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是防止船舶海洋污染的有效途径之一。加强船舶安全检查,杜绝不适航船舶开航是船舶管理的重要工作。一旦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极为严重,具有溢油量大、污染持久、清除困难等特点。
(4)加强船舶设备的管理使用。要解决船舶防污染问题必须加大硬件设施投入。一是严格按照船舶修造规范标准执行。要求船舶企业在对船舶进行建造、改造或修理工作时,严格要求造船规范,要保证船舶在良好船况下运行。二是船舶防污设备安装和使用落实到位。必须根据船舶机器使用说明书来安装和操作,根据一定的安装技术和既定的规范要求作出合理的安全的安装,做到与说明书和相关法规一样。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说明书船舶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操作。在后期的保养中亦是如此,做到安全、规范、定时的保养与维护,同时视情况对其进行检查。总之。要保证船舶在安全良好的船况的航行。
(5)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作出合理、可行、安全的应急预案。要在预案中在提出在救援中公司、港口国、相关政府得到一定帮助,做到与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衔接。要确保船舶在任何时候突发事件的措施到位。要规范船舶污染应急计划,能保证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各种措施、设备、方案能快速有效的实施与进行,只要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我们可以在最短的时间作出最快的应急反应,同时应急行动有效力、执行力极强。尽量把损失和风险降到最低。
(6)提高人员素质。严格要求自己是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必要因素。为了更好地加强公司对船舶污染的防范措施加,船舶企业必须正视并抓好安全防污染管理工作,加强防污染操作的培训,要提高人员素质以及增强防污染意识,进而能给船舶安全防污染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所有的船舶公司都要定期给船员进行船舶防污染的技能培训和安全讲课,完善对船舶防污染体系的预定方案及定期对一套可行安全的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加强船员的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不断提高船员的防污染技能。
(7)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总体来说,我国船员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够强。这就需要国家起到带头作用,要团结各海事部门、航运企业、船舶管理公司、船东、船员等一起组建船舶防污染专业队伍,对船员和船公司进行防污宣传,用实际案例和相关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让其了解最新的船舶防污知识、相关文案和先进设备,掌握最新的船舶防污染动态:结合实际并通过参与实践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船舶防污团队的工作水平:进行船舶防污公开课和一系列相关讲座,让有关的工作人员能系统有效的了解与提高他们的防污知识技能: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视,才是彻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8)开发“绿色”船舶。所谓的“绿色”船舶是指船舶在正常营运期间对海域环境和空气无污染或不产生破坏的船舶。“绿色”船舶开发程序是挪威从1993年3月开始着手研究的,涉及领域广泛,主要从控制海上污染、大气污染和人为故障方面进行研究。此过程中,有许多公司也参与了这个程序的开发与研究,包括船东、设备商、船级社、国家污染控制机构、船东协会等等。
4 结束语
在人类大力依托海洋资源发展经济的二十一世纪,保护海洋环境,避免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已成为人类共同遵循的法则。由于经济发展的快速性,海洋已成为国际间贸易往来的重要枢纽。当今现状,世界航运货运量越来越大,船舶数量也随之大幅度增加,对海洋的污染日渐严重,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船舶大量有害污染物质通过船舶流入海洋,使海洋环境遭到破坏,从而影响生态平衡和水文现象,危害人类健康,所以必须严格控制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为当代人类健康,也为给子孙后代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使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春生.浅析《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J].珠江水运,2009(12).
[2]梁恩胜.船舶柴油机的排放污染与SCR技术[J].装备制造技术.
[3]吕凤明,郑仲金.船舶联合防污染系统的能效影响因素[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15(01).
【关键词】中国;濒危海洋生物;保护
中国有着丰富多彩的生物多样性,在全球范围内排在第8位。但是,中国所受到的生物多样性威胁也是全球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辽阔的海域、漫长的海岸带,300多万平方公里的领海面积,我国有着多种多样的海洋生物,记录在册的海洋生物有22561种,隶属于5个生物界、44个生物门。我国海域的海洋生物,按照分布情况大致可以分为水域海洋生物和滩涂海洋生物两大类。伴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开发和利用海洋的强度,最近若干年来,中国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受到了非常严重的威胁,而且濒危物种数目明显变多,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一、濒危海洋生物所面临的威胁
1、海洋生物丧失了生存环境。我国存在着大量的滩涂围垦、海洋工程、航道疏浚以及海岸工程等活动。这样会严重影响海洋生物的正常活动,而且还可能会造成海洋生物丧失了自身的生存环境。例如红树林的生存环境减少就是最好的例子,从上世纪纪70年代至今,全国的红树林湿地面积仍然在持续下降。在它的生态系统中,最少包括55种的大型藻类、浮游植物共计有96种、浮游动物达到了26种、底栖动物300多种、昆虫142种、哺乳动物10种、爬行动物7种。这些红树林面临着濒危境况,对海岸带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峻的恶果,这种生态系统中的多种生物都会失去生存环境,导致了种群消失以及灭绝。
2、过度捕捞导致的恶果。眼下,在海洋上的捕捞船只数量大幅度增加,捕捞手段更加先进,多种渔业资源大幅度下降或者枯竭,多种鱼类根本无法形成渔汛。例如,我国东海渔场曾经富产的大、小黄花鱼、带鱼以及墨鱼都很难发展,面临着绝迹的境况。此外,浪费性的捕捞活动以及渔获副产物都误捕了大量的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与此同时,因为大量海洋生物的观赏价值很高,也能够作为收藏艺术品被珍藏起来,或营养价值非常丰富,成为了口中之物。因此,在利益驱使的情况下,人类无节制地捕捞、甚至是违法偷捕这些濒危海洋生物,这样可能会导致物种资源被严重地破坏,还可能会灭绝,红珊瑚、鹦鹉螺以及中国童等就是最好的例证。
3、海洋环境污染的恶果。因为大量的海洋原油都泄漏到海洋中,海洋运输的污染以及排放懂啊海中的多种陆源污染物也会加剧海洋环境的污染程度,进而恶化了海洋生态环境,使得很多海洋生物濒临灭绝。
4、外来物种的入侵。随着海洋运输的快速发展、我国引入了大量的海水养殖品种,外来的海洋物种日益变多,这可能会导致海洋生态系统失去了原有的失衡、很多物种的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不均衡现象加剧,再加上很多外来海洋生态物种会(例如美国的大米草)严重排挤其他相似的物种,影响甚至威胁了本地区的海洋生态系统。其次,外来的海洋物种和当地物种不断地杂交或竞争,这样就会极大地改变或者影响既有生态系统中的遗传多样性,还可以导致本土种群绝迹。
二、中国保护濒危海洋生物的措施
1、中国的保护法律及保护行动。我国向来非常注重海洋生物的多样性以及保护海洋濒危生物的相关事宜,而且还主动参加到全球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活动中去。中国先后签署和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湿地公约》。伴随着我国不断完善和健全海洋濒危生物法律,沿海各个省市先后颁布了本地区的法律法规,加大了保护海洋濒危生物的力度和范围。而且,我国还编制了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诸多行动计划,而且部分行动规划已经开始逐步实施。例如我国已经开始执行《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以及《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等。
2、中国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我国要不断强化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可以更好地保存好海洋生物的多样性,进而预防海洋生态的不断恶化,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区属于我国珍贵濒危动物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仅有海洋特别保护区,还有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等。中国当前已经分别构建了30个和17处国家水平的海洋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而且还有60个地方性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此外,我国还运用多种手段来保护红树林、人海河口、海湾、海岛、珊瑚礁以及滨海湿地等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在此基础上,我国还建立了若干个海洋特别保护区,重点保护有影响的药用资源、水产资源以及濒危物种,这样不仅可以保证海洋濒危生物的多样性,而且还可以减少和降低人为活动的影响,重点保护、恢复、发展、引种、繁殖海洋濒危生物资源。
3、及时调整保护生物名录。当前,我们要根据具体的国情和资源情况来调整具体的重点保护生物名录。针对部分需要量较大但是又受到严重威胁的野生种群和物种,应该及时将它们划入到保护名单中去。例如,我国的刺参,栉孔扇贝,大牡蛎,石斑鱼,孔鳐,真鲷,胭脂鱼,金海燕等具有极强的医药价值,但是它们还没被列入红色名录以及保护物种名单。还有,部分野生物种具有国际范围的的生物多样性意义,而且还受到了威胁。此类濒危物种应该被列入保护名录之中,以便更好地进行保护。
4、采用代用品和人工养殖品。对于濒危野生海洋生物来说,若是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物种,就务必严格要求限制开发此类濒危物种,尤其是要制约和减少将濒危野生海洋生物当成特殊需要(观赏或者医疗)的审批手续。此外,还要进一步寻找此类濒危物种的代用品,且不断地宣传运用相关的代用品以及人工养殖品。可以运用人工养殖和栽培的方式来获取此类资源,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缓或者防止此类资源的进一步衰退。在此过程中,也可以对濒危海洋野生药用生物进行组织培养、基因库、种质库建设以及细胞培养的深入研究,这样就可以便于人们未来可持续性地开发此类濒危海洋生物资源的价值。
5、开展保护区科学研究与监测。相关部门要将海洋保护区当成最好的科研实验室,这样就可以比较深入地研究绝大多数海洋濒危物种、自然遗传变异、物种多样性、种群、关键种与其他物种、还有和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等。相关单位要借助保护区来进行多种类型的科学、研究以及监测,这样就可以从整体上把握海洋自然保护区中的海洋濒危生物的具体生存状况。尽可能真实地反映所保护的海洋濒危生物与海洋保护区之间的关系以及相互作用,这样就可以为制定和颁布海洋濒危生物的管理政策提供精准的数据库。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当前所设定的绝大部分海洋自然保护区旨在确保生物多样性、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在此基础上,本文建议相关部门设立以生态监测为主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监测体系。
三、结束语
当前,在建设海洋强国中,要切实强化海洋生态环境的管理工作,大力保护海洋濒危海洋生物。不仅要普及海洋濒危生物知识,还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享受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以及海洋生物资源(尤其是濒危生物资源)多样性的义务。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从而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加强海洋管理的政策保障
美国、日本等世界海洋强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海洋资源管理的政策支撑体系。相比之下,目前我国还缺乏统一、完整、清晰的可指导海洋事业各方面协调发展的国家海洋总体政策,缺乏从整体上对我国海洋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的能力[8]。因此,应树立全局观念,考虑长远利益和整体综合利益,协调各利益者之间的关系,提出完整的海洋资源管理的政策方针,促进我国海洋资源科学、合理地使用。
完善海洋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海洋立法是世界海洋国家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基本保障[9],也是海洋资源管理体系的形成、巩固和完善的条件[8]。目前,美国、日本、加拿大海洋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韩国、越南、英国也十分重视利用法律法规手段加强对海洋资源的管理。我国已先后制定了一批专项海洋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取得了可喜成就[10]。建议我国在现有专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充实该法规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活动,建立与国际公约对接的法律。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出台与国家相配套的地方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不断修订已经公布、执行的相关法规。
构建完备的海洋资源管理规划体系
海洋规划是海洋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海洋资源开发活动有序有度进行、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美国、日本、加拿大、韩国、越南等世界主要海洋国家在不同时期制定相应的海洋资源开发规划。在我国有关海洋资源的规划中,中长期规划和短期规划结构性问题突出,且相互间存在着不匹配的矛盾。因此,我国各级海洋政府应在制定相关海洋资源规划中,尽早解决该问题,构建完备的海洋资源管理规划体系,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
提高海洋资源管理的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