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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X32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企业实现从传统安全管理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的转变,意味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逐步趋于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自觉性明显增强,安全绩效不断提升,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一、企业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目的
职业检查安全管理的目的是在生产活动中,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管理活动,经行对影响生产的具体因素的状态控制,使生产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减少或消除,且不引发事故,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二、企业建设工程环境管理的目的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环境管理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使社会的经济发展与人类的生存环境相协调。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主要是保护和改善施工现场的环境。企业应当遵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和企业自身要求,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并且要注意对资源的节约和避免资源浪费。
三、关于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特点与要求
1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特点依据建设工程产品的特性,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有以下特点。
1.1复杂及经济性
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涉及大量的露天作业,受到气候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地理条件和地域资源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较大;产品的时代性、社会性与多样性决定环境管理的经济性。
1.2多变与持续性
一方面是项目建设现场材料、设备和工具的流动性大;另一方面由于技术进步,项目不断引人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这都加大了相应的管理难度;项目建设一般具有建设周期长的特点,从设计、实施直至投产阶段,诸多工序环环相扣。前一道工序的隐患,可能在后续的工序中暴露,酿成安全事故。
1.3协调性
项目建设涉及的工种甚多,包括大量的高空作业、地下作业、用电作业、爆破作业、施工机械、起重作业等较危险的工程,并且各工种经常需要交叉或平行作业。④持续性。
2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在整个项目工程施工阶段的要求
2.1建设工程项目决策阶段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办理各种有关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审批手续。对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安全预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预评价。
2.2工程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和安全设施的设计,防止应考虑不周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对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分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应进行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3工程施工阶段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用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生产施工措施的资料。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对于应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 日前,将拆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涉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的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4项目验收试运行阶段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分析
1主要物料(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指标;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2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建设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分析。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确定拟建项目的重大危险源。
五、职业安全卫生健康对策与措施
1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1.1选择先进、经济、节能、高效的安全技术、材料、工艺和设备,保证生产过程的本质安全,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1.2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备水平和执法能力;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1.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并获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通过安全审查的文件;
1.4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职业卫生健康对策与措施
2.1建设项目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机制,配备必要的专业监督与检查装备;研究、开发、推广先进的职业危害控制技术,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先进的管理方法,促进企业职业卫生状况的改善;
2.2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治与改善措施;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有效防止职业危害;强化对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等检测工作的监察;
2.3可能产生职业并危害的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提高了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程度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做出了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并且建立了定期评审法规遵守情况的程序,此外,体系文件还规定了跟踪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情况的途径和方法,以保证各项活动都能满足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后,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得到了较为自觉地遵守,公司遵纪守法程度明显提高。
4员工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用市场机制,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由政府强制性管理转变为企业自愿参与的市场行为,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由被动消极变为积极主动参与,在参与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形成了员工遵章守纪的安全意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自觉性得到较大提升。
结语
随着人类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安全和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我们必须加强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只有这样,员工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自觉性才会明显加强,企业的安全绩效不断提升,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口碑,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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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崔明训.浅谈企业自主创新体系的构建[J].中国市场.2011(27)
一、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内涵和类别
1.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内涵和特征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明确界定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从这一立法界定可以看出,突发事件的界定具有高度抽象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是其题中固有之意,它与突发国际安全事件、突发国家安全事件共同构成突发事件的整体。因此,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内涵应界定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归纳国内学者观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具有如下特点_:
第一,突发性,即事件的发生突如其来,不能或者难以预料。
第二,危害性,即已经或者可能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带来严重损害。
第三,紧迫性,即事件发展迅速,有导致局势恶化、社会混乱的危险或者威胁,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
第四,社会性,即事件范围及于一定的社会公众。
第五,公权力介人的必然性,即公权力在事件应对过程中发挥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等功能。
第六,社会资源的整合性,即需要综合动用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加以应对。
2.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类别
基于一定的分类标准,从不同的视角可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作不同界分。这有利于针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不同类型规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提高应急措施的针对性。笔者认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作如下分类:
第一,从事件引发原因角度,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中,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民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等。
第二,从法律规定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性质、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及预警级别的角度,可分为突发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公共安全事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从事件危及或可能危及的客体角度,可分为突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四,从事件发生领域角度,可分为发生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和社会领峨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
二、我国民商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就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民商法调整而言,我国目前立法规定较少,分散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之中,且未形成具有内在逻辑的法律体系。
1.法律调整现状
我国现阶段调整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一般法律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法的上位法,规定了大量以政府为主导的对突发事件的行政应对,因此其突出特点是行政色彩浓厚,民商事立法内容较少。如其中仅有第l2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此外,只有少数几个条款涉及民商事法的调整内容。
其他涉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调整的法律也多体现行政法或经济法色彩,民商事立法内容近乎空白。如关于自然灾害预防和应对的《防洪法》、《气象法》、《防灾减震法》、《地震灾害防治管理条例》、《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管理规定》、《森林防火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法律;关于事故灾难应急的《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煤炭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关于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就民商法而言,民商事法律事实是其调整对象,分为民商事行为、民商事法律事件及特定意义上的民商事法律状态。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能否成为民商事法律的调整对象,在我国目前的民商法研究成果及民商事法律规定中尚难明确觑见,更遑论形成体系。民商法对该种法律事实的立法分散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保险法中,尚未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视角形成系统、明确、具体的立法阐述,存在很多不足。其中,民法通则从民事制度的一般规定角度,通过宣告失踪、死亡、监护、诉讼时效中止,不可抗力及不可抗力免责等制度规定,间接体现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一般法律效果;物权法的规定体现在民事主体的权利限制与救济制度中;合同法的规定体现在合同履行时遭遇突发事件这一障碍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约,当事人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条款免除自己的合同责任等制度中;保险法的规定体现在自然灾害保险及保险利益、保险免责等方面;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则体现在行为人的行为(主要是针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而言)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承担时是否具有减免主体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及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
2.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我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对立法中,行政应对法的内容相对比较丰富、发达,但民商事救济法的内容分散且近乎空白。这与国外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形成了巨大反差,亟待完善。目前,由于我国存在因经济社会发展导致环境遭到破坏、社会治安环境恶化等诱因,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已由特殊案例转化为经常、大量出现的事件,但我国民商事应对立法制度(如应对资金的商事运作与公共补偿制度、私人财产征用后的民事补偿制度、巨灾商业保险及责任保险制度等)相对缺失,已成为我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立法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我国民商事立法亟需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的角度形成清晰的法律体系以解决此类问题,并且在条件成熟时进行民商事法律清理,实现系统立法,以达到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私权利的立法目的。
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民商事应对法律制度的构建
鉴于我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民商事应对法律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应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民商事应对法的视角,首先在物权法、债权法、商主体法、保险法等领域建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救济制度,进而在其他法领域形成系统的应对体系。
1.应对资金的商事运作与公共补偿制度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所需的救援资金数额巨大,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拨付远远不足。因此,有效的立法尝试之一就是由国家建立应对资金的商事运作制度,通过民事赠予制度的长效化,于通常时期募集资金,并将募集资金商事主体化,通过商事登记形成基金会,通过基金会模式进行商业投资运作,以募集救灾资金,形成有效的运作机制。公共补偿制度是在一般民事救济手段对受害人救济乏力而启动国家赔偿救济又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通过政府征收税费、企业提供基金、财政拨款及社会筹集等多种方式,共同形成公共补偿基金,对受害人因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损失由公共补偿基金予以及时、有效、直接的支付与补偿的填补制度。我国目前民商事立法尚未建立针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的资金商事运作与公共补偿制度,立法处于空白状态,亟需填补。
2.征用补偿赔偿制度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突况下,为公共安全价值目标的实现,出于迅速应对的目的,需要大量征用私人财产。此种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影响民事主体物权的得丧变更与补偿。间接地,当被征用的财产招致损坏时会出现赔偿问题,此种补偿、赔偿如何进行?范围、依据、标准、方式如何?对这些问题,现行立法均无规定。我国《物权法》目前仅对征地补偿进行了相应规定,各省有相对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应于事后遵循及时、充分的补偿救济原则,借鉴征地补偿制度的立法内容,建立我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民事补偿、赔偿救济制度。
3.巨灾商业保险制度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还规定了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在地震频发的日本,早在1966年就通过了《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其灾后救助体系的特点是以自助和政府救助为主,以社会救助为辅¨¨。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分给地震再保险公司,超出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种模式值得我国借鉴。保险是社会的减震器,在防范自然灾害风险和抵御重大损失方面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目前,我国相应的险种开发程度低,专门针对自然灾害的保险产品不多,可资借鉴的版本较少,因此,可以借鉴日本的模式,结合中国国情组建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巨灾保险机制。
走进里水镇,碧水蜿蜒,绿树环绕,楼群错落,构筑着如诗如画的“梦里水乡”。2015年11月,里水镇继获评“全国安全社区”后,顺利通过国际安全社区现场认证,成为佛山市首个“国际安全社区”,也是全国首个镇级“国际安全社区”。
在里水镇创建安全社区的过程中,里水镇安全监管局发挥了带头作用。里水镇为何要创建安全社区?创建中如何调动和发挥基层安委会的作用?为深入了解里水镇国际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本刊记者采访了里水镇安全监管局局长陈永洪。
记者(以下简称“记”):陈局长,您好!为什么会提出建设安全社区?想通过安全社区建设,解决辖区哪些主要安全问题?请您介绍创建里水镇安全社区的背景。
陈永洪(以下简称“陈”):里水镇是广东地区有代表性的工业大镇,辖区广、人口多、企业多。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现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1万多家,工业企业5 100多家,中小微企业居多,出租屋1万5 000多套。在2011年时,低端产业较多,全镇安全基础薄弱,尤其是2011年11月26日,里水镇一个村级市场小商铺发生了火灾,造成4人死亡,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很大,给全镇安全工作也敲响了警钟,镇党委充分认识到安全事故轻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重则造成人员伤亡,危及员工和群众安全。而且,发生安全事故还会影响整个镇的招商环境。
企业需要安全生产、群众需要安居乐业、一个地方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切都离不开“安全”的大前提。
为创新社会管理模式,调整安全发展思路,从2011年12月9日起,里水镇启动了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旨在通过创建安全社区,持续改善辖区安全环境,为打造“品质里水,梦里水乡”保驾护航。
记:里水镇在安全社区创建中,为什么要使公共安全服务均等化?安全社区创建对于提升公共安全服务水平有什么作用?具体开展了哪些工作?
陈:公共安全服务均等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政府运用公共财政,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安全服务。
安全社区强调针对所有类别、所有人员的伤害预防,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类事故和伤害,强调社区人人参与,共享安全与健康的局面。
当前公共安全服务非均等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地区、外来流动人口、弱势群体等方面的供给不足。而安全社区建设,正是对“两高一脆弱”(即高风险环境、高危人群、脆弱群体)实施安全干预,提供的一项公共安全服务。
在创建安全社区过程中,里水镇引入专业机构和依托高等院校,对村居社区居住、道路交通、公共场所、校园安全、生产场所、防灾减灾与环境安全等方面,开展安全风险分析与应急处置现状调查分析,识别重大隐患和安全重点部位。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了一系列针对公共安全、脆弱群体的安全促进项目。
学校安全管理项目
学校安全方面,里水镇规范了校车管理,确保每辆校车安装GPS到位,实时监控;在部分学校设立了安全体验馆,让学生通过定期不定期地安全体验,充实安全知识。
利用学校的教学资源,在里水镇各中小学校设立安全教育课,规定学生自进入小学开始,直到初中毕业,每月两节安全教育课,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正式内容。专门委托安全教育专家编写了适应不同年龄、不同年级的一系列教材,即《里水镇中小学生安全知识读本》(小学低年级篇、小学高年级篇和初中篇),让学生在安全教育课堂中,掌握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每年安监部门与教育部门还组织“安全教案竞赛”,激发学校和教师对安全教育的积极性。
幼儿园推广“五常”管理模式。镇安监局和教育局还组织全镇幼儿园园长到深圳福田区莲花北幼儿园学习“五常法”安全管理(即“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安全管理模式)经验,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实施“五常法”管理。
目前,在全镇幼儿园推广了“五常法”安全管理。具体促进措施包括:落实“一块晨检牌”制度,即幼儿来园时进行晨检记录,做好传染病预防工作;落实“一套流程”制度,即制定各级各类安全管理规范制度;落实“一目了然”制度,即物品规范摆放,标准化管理;推行信息化管理教育平台,规范幼儿进园离园程序,并进行家校互动;推行“阳光厨房”计划,在幼儿园厨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过该系统,在幼儿园显眼的位置,任何人都能随时看到厨房的情况,除此以外,厨房的食物都会检测和实行24 h留样,确保食品安全。
针对辖区水域广、分布散、安全隐患多的特点,里水镇开展未成年人防溺水促进项目。由学校组织开展溺水事故调查,把招生片区的涉水安全隐患逐一排查并制作成宣传展板,让学生直观认识到涉水安全隐患地点和危险点;完成溺水事故隐患整改,将268 km的河道沿岸护栏加固加高,还设置了“浮岛”,既能发挥美化环境、净化河水作用,又能充当救生圈,如果不慎掉入河水,可以抓住浮岛周边,杜绝溺水事故发生。
居家养老安全环境提升促进项目
针对老年人安全意识较差的特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安全环境提升促进项目。引入专业社会组织成立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改造硬件设施提升安全系数,对弱势群体实现关爱。
残疾人康复安全促进项目
在爱心工场设置符合康复、安全要求的庇护工场、居家训练室、康乐活动室、阅览室和心理咨询室,免费为残疾人提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训练、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等康复训练,给残疾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促进项目。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调动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社区服务,一对一心理干预,进行心理引导等措施,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出租屋管理安全促进项目
针对16万外来人口,实施出租屋管理安全促进项目。除12万8 600户籍人口,外来工持有居住证有16万左右人口,还存在未办理居住证人口,而且大都分布在农村社区。针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员基数较大的现状,以抓好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的关键点入手,开展出租屋与流动人员管理促进项目。
推行“出租屋助管员”机制,引入专业社工机构,成立出租屋业主联合会,搭建交流平台,介绍有关安全、消防政策与知识,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除此以外,外来工大多通过企业进入村社区,里水镇安监局以企业宣传教育为平台,培养员工安全意识,还对企业该项培训教育进行适当补贴,鼓励企业参与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重点路段整治安全促进项目
针对交通事故多发的情况,实施重点路段整治安全促进项目。通过推进交通安全“五进计划”(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开展重点路段整治,实现交通黑点分析和治理;完成立交桥节点渠化改造,建立交巡警平台;另外,摩托车、电动车仍是村镇居民的主要交通工具,出行不佩戴头盔问题严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里水镇特在村社主要路口设置交通安全劝导站,劝导员劝诫提醒,对不戴头盔出行者赠送其头盔。但这是个难题,仍难以禁止,我们甚至尝试了罚款的形式。
记:在里水镇安全社区创建过程中,镇安委会发挥了哪些作用?在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等方面有哪些突破和创新?
陈:安全社区创建工作要体现跨界合作,资源整合的要求。里水镇以镇安委会为依托,联合全镇所有职能部门、职能单位、村居、学校和医院,成立了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监局。
开展安全社区建设首先要充分掌握全镇各个方面的具体情况。在具体开展工作中,我们整合了安监、城管、流管、消防、村居委会、环保、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推行社会治理网格化,将安全监管实施精细化管理,真正形成了“大安全”格局。
2014年,里水镇成立了里水智慧城市管理指挥(应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整合辖区内的人、地、事、物、组织等各类数据,建立了社会治理网格化平台,在全镇33个村社区全面铺开。
具体来讲,整合辖区各部门社会管理事项清单,形成综合管理事项清单。全镇设立1 600多个视频监控点,覆盖建筑工地、治安、交通、环保等方面;整合城管、流管、安监等各部门400余人深入社区,加上村居500余名专兼职人员,共计900多名网格员。目前全镇33个村社区,基本每个村社,都按照实际情况调配了网格员,比如,有的村社,企业多,安监网格员会多一些;出租屋多的村社,流管网格员则会多一些。
我们另安排了巡查员根据清单开展日常综合巡查,网格员则根据巡查情况首先解决发现的问题,如果处理不了,其反馈到中心,中心转给相关部门处理,若仍处理不了,再反馈给中心,由中心向区级层面提交。据我们中心统计,95%以上发现的问题都能够在社区层面解决。
国际安全社区认证评审员谷尔邦教授到我镇进行现场认证时,认为“社会治理网格化是一个高效运转的系统,不管是从检测、应急响应、城市管理品质等方面,都是一个非常好的平台。它打破了部门原来的职能条线,值得在全球社区分享。”
通过引入协商议事、事故与伤害监测等跨界合作机制,部门之间联动和沟通得到了加强;充分发挥指挥调度功能,以安全社区为载体,各行业领域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信息互动,把工作覆盖面铺开,将安委会工作落到了实处,可以说是构建了大安全的管理格局,也提升了安全管理效率。
记:里水镇为目前佛山市首个“国际安全社区”。创建安全社区,对于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哪些积极作用?
陈:安全社区建设作为安监部门牵头开展的一项创新工作,对于延伸监管视角、触角,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从四方面强化了镇安委会的职能,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更加有保障。
一是强化了组织领导。以安全社区建设为抓手,加强了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真正形成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是强化了“一岗双责”。借力安全社区建设,动员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强化安全措施,全面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使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得到充分落实。
三是强化了安全监管。安全社区建设将多种监管手段调动起来,进一步夯实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调动企业参与到创建工作中来,让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强化,使安全监管更畅顺。
我镇95%以上的企业都是民营企业,我们了解到很多企业主对安全管理工作不是不投入,而是不了解、不会抓。近几年,我们加大了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在里水社区报开辟安全专栏,还开通“里水安监”微信公众号,以公众号为平台,开展企业安全隐患随手拍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安全生产宣教工作。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免费请电力专业公司给企业做安全体检,排查隐患。我们根据多年的火灾事故规律发现,90%以上事故由于电线短路造成。我们于2015年初开展为期2年的线路排查工作,采取购买服务,对全镇所有的经营单位免费电力检测,帮他们诊断检查,发现问题就去改进,目前该项工作仍在进行中。
我们还了解到全镇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有2 000多家,针对不同的行业,如五金、制鞋、家具、喷涂、危化企业,我们选取120多家试点企业。
首先在120家试点企业中选取12家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示范企业,政府投入示范企业帮扶经费,指导企业做好规章制度、作业场所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工作。通过规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严格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查找创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严格把关检测评价及验收工作,把这12家也打造成为“精品型”的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后,再在120家企业推广,职业卫生工作也得到了很明显的提升。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与我镇签约共建了国内首个职业安全健康示范基地,拟进一步探索推荐职业安全健康社会服务载体和运行模式。
四是强化了安全生产保障,加强了队伍建设,保障了资金投入。2012年3月镇安监局恢复独立设置,配备专职安监人员33人,到2016年增加至45人,有皮卡汽车4台、摩托车8台。2013年成立村居安监工作站,配备安全生产专职巡查人员99人,摩托车37台。四年来累计投入3.6亿元专门用于创建活动。
经过创建安全社区,目前我镇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统计显示,2014与2011年相比较,生产安全事故下降50%,交通事故下降33.39%,村居治安案件也下降了39.43%。
记:请您介绍下一步安全社区建设工作计划和安排。
陈: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安监部门不能大包大揽,但可以每年做点实实在在的事情。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是个很好的契机,可以充分发挥我们基层安委会的作用,把全镇安全问题一件一件解决。
关键词:城市安全;空气生物学;空气微生物;健康危害;监测
一、引言
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传播的H1N1(江苏、北京和贵阳等城市的感染事件和致死病例),长江上海段、宜昌段以及陕西渭河等流域出现的死猪事件,造成的空气微生物的吸入健康风险和通过水介质进入空气介质加速扩散的风险,对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公共卫生提出了新的挑战,正不断地考验着当前的空气卫生检测水平和应对紧急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本研究全面介绍空气微生物在城市大气中的行为特征、主要的健康风险、城市中的来源与关键的致病菌种、历史上曾经由于空气微生物而造成的重大城市公共卫生事件,最后提出城市生物安全的防控对策建议。
二、空气微生物的城市大气行为特征
从空气生物学角度来讲,空气微生物一般指悬浮于气态介质中生物来源的颗粒物,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在100 ?m以下。[1]空气微生物的种类包括细菌、真菌、病毒和它们的副产物,如内毒素、葡聚糖、过敏原和霉菌毒素等。国内外研究表明,不同种类的空气微生物具有不同的粒径分布特征,见图1。病毒、支原体、衣原体和立克次体、细菌等的粒径主要在2 ?m以下;真菌的粒径(主要在3-100 ?m);而真菌孢子介于两者之间。病毒的粒径在纳米级(0.08-0.3 ?m)。从粒径分布的特征可以发现,空气微生物是PM10和PM2.5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空气动力学理论(假设在理想条件下悬浮在空气中的颗粒物主要受自身重力和运动时的空气阻力的作用),不同粒径的空气微生物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不一样,如图2所示,从8.2 min(10 ?m的花粉过敏原)到41.0 hr(0.5 ?m的细菌气溶胶)不等。由于病毒的粒径更小,因此大气停留时间会更长,这样就客观决定了不同类型的空气微生物可以在城市环境中普遍存在,广泛分布。[2]
三、空气微生物暴露的主要负面健康效应
吸入空气微生物可能会导致各种健康危害,直至伤亡。[3]空气微生物通过人群和动物的呼吸道系统而进入体内,以人为例,不同粒径大小的空气微生物(图1)在呼吸道的不同部位沉积(如图3所示),进而造成不同的负面健康效应。[1]图3列出了不同种类的空气微生物在肺部沉积对应的疾病类型。
图3从粒径段归纳了空气微生物和非空气微生物对应的健康应特点。从图3中可以看出,小粒径(0.015-15 μm)的空气微生物,如病毒、细菌具有导致传染病的严重健康效应,而大粒径(5-100 μm)的空气微生物,如真菌孢子也对人体具有普遍的过敏性。
由细菌气溶胶引起的健康效应包括肺功能障碍、哮喘和传染性疾病。由真菌气溶胶可以引起过敏,并导致头痛、眼睛刺激感、出鼻血、鼻塞、鼻窦充血和咳嗽等。由于真菌的空气动力学直径较大,一般认为它的空气停留时间较短,但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致病性真菌病原体广泛存在于空气中,[4]因此,真菌气溶胶的环境暴露风险值得重视。此外,由肺结核杆菌(细菌病原体)引起的人患肺结核被认为是最流行的致病性细菌传染病之一。在众多负面健康影响中,与城市建筑息息相关的病态楼宇综合征(SBS)影响的人群规模最为广泛,[5]该问题是当前职业场所健康暴露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2]
除了职业健康暴露风险之外,人类也面临着由空气微生物诱发的传染性疾病的暴露和传染风险,如2003年以中国广州、深圳和北京为代表的全球范围的SARS、2009年以墨西哥为代表的全球范围的H1N1和某些生物恐怖(如2001年在美国发生的炭疽杆菌恐怖袭击事件),2013年伊始,挪威首都奥斯陆和波兰的西里西亚省等地相继出现H1N1的致死病例。
四、空气微生物的城市来源解析与致病性空气微生物的种类
空气微生物的来源广泛。当人和动物在打喷嚏时,都会产生大量的空气微生物。呼出气中的致病原、尘螨、真菌孢子、菌丝和其他生物材料都是室内环境空气微生物的来源。废品循环、生物固废的归田、发酵、农业、医药和生物技术活动等,都可能产生各种各样的空气微生物。常见的来源包括,禽舍(包括哺乳动物、鸟类和昆虫)、生活用水和污水、大气、土壤、 生物技术、废物回收、农业和医药工业、生物废弃物肥料和燃烧。更为重要的是,有意释放传染病菌等生物恐怖袭击也是空气微生物的重要来源。由于空气微生物在各种环境中普遍存在,并且空气微生物还对相应的行业具有危害性,从人群健康、农业生产到半导体、抗生素制造、发酵工业,特别是医院卫生等,对人群和动物健康和植物生长构成重要的暴露风险都有重要的影响。经空气传播的细菌和病毒气溶胶常见表1和表2。
五、因空气微生物引起的代表性城市公共安全事件
人类经历过的与空气微生物暴露相关的重大城市公共安全事件如表3所示,如鼠疫、流感、天花、霍乱、结核、艾滋病、口蹄疫和非典型肺炎等。鼠疫、流感、天花、结核和非典型肺炎都是经空气传播并造成人类的感染。其中,只有天花已经被人类攻克,而鼠疫、流感、结核和非典型肺炎等还对人和动物健康存在严重威胁,特别是流感病毒。下呼吸道感染在前十大致死疾病中排到了第三位(世界水平)和首位(发展中国家)。2011年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因呼吸道感染致死的人数仅次于印度,排在世界第二位。
有研究已经证明,SARS主要是通过空气传播而造成重大健康暴露风险。当人感染病毒或者其他种类的空气微生物后,人本身就会成为致病性空气微生物的来源之一,通过打喷嚏、呼气和说话等方式来自发释放空气微生物。这些常规的人类活动可以释放大量的空气微生物,这其中可能包括一些具有传染性的物质。具有存活能力的空气微生物一般可以在空气中停留相当长的时间,和惰性颗粒吸附在一起,这样就有可能传播到相当远的距离。城市作为人口集聚的空间载体,为致病性空气微生物的传播和感染客观上创造了条件,并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市交通体系的日趋完善、社会文娱精神生活的极大丰富,如果缺乏必要的政策管制和技术防控,空气微生物暴露的风险势必会提高,作为“小粒子,大问题”来造成显著的环境污染和健康损害。
六、城市生物安全防控的对策建议
2003年爆发的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和2009年发生的全球性H1N1感染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市管理者和公众对空气微生物及其危害的关注,客观地讲,人类所聚集的城市环境正面临着不断提高的生物感染的威胁。此外,因地区性的不稳定和政治上的冲突,生物恐怖的威胁也在增加。这对城市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历史教训表明,很可能引起广泛的社会恐慌,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沉重的医疗负担。仅以美国为例,发生了2.5亿件呼吸道感染事件,每年7.5千万的门诊量,造成了1.5亿天次病假,造成了近100亿美元的医疗费用和近100亿美元的损失。[6]因此,加大以空气微生物为代表的空气生物的管控是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的必要组成部分。鉴于当前在该方面的体制制度的空缺,建议首先从推进技术常规化和科研前瞻性角度出发给出若干建议:
(一)强化对城市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管理,对潜在空气微生物的重点污染源开展定期卫生监测工作,推行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城市范围的空气微生物检测工作有助于从空间尺度上全面掌握城市的空气微生物污染现状,甄别出重要的污染源,为后续的整治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资料,与此同时,推行监测信息公开,有助于激发社会的参与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环境的安全宜居。
(二)定期对城市系统畜禽养殖/交易场所及其周边进行空气生物安全检测,为探索和预防禽流感提供基础信息。当流感在国内的飞禽中爆发,它们排出的粪便当中有大量的病毒,而这些病毒可以通过快速空气化成为空气微生物,可以传播到更远的地方。如果这些被气溶胶化的病毒被包裹在颗粒物里面,本身还不会被损伤,由此就产生了重要的空气暴露传染风险。所有的流感病毒都存在变异的能力,H5N1可能会更加容易地感染人类并且在人与人之间快速传播,进而造成在城市空间的大流行。
(三)加强跨境运输的空气微生物检验检疫,提高应急方案和处置技术能力。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与被环境污染的表面相比,A/Panama/2007/1999 (H3N2)型流感病毒可以通过空气进行有效的传播。国际旅行的增加,疫情(如H1N1)在机舱内通过空气传播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四)跟踪检测新型的或可能继续出现的疾病。由于抗生素的滥用,微生物本身也会快速变异,这就可能诱导出具有更强抗性的物种出现,如近些年出现的超级细菌,因此必须加强相应的防控理念。
参考文献:
[1]徐振强,杨光,王凤.基于PM2.5防控理念的特大城市清洁空气改善战略研究[J].建设科技,2013(18):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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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ung,F.,Hughson,W.G.Health Effects of Indoor Fungal Bioaerosol Exposure[J].Applied Occupational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2003(18): 535-544.
关键词:公共财政民生支出 收入差距 灰色关联分析 绩效
一、广西公共财政民生支出的变动态势
公共财政民生支出具体包括哪些支出类别,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或官方的界定,本文赞同绝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其主要包括农业支出、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公共安全支出和医疗卫生支出等五项支出。由于1998年我国首次提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相应的公共财政政策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大居民收入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不断缩小居民收人差距。为此,本文将1999年作为研究的时间起点。1999年以来,广西公共财政民生支出总体上呈现出梯型上升的趋势,从1999年的121.7321亿元攀升到2008年的694.0195亿元,增长了4.7倍。而用相对规模来衡量广西公共财政民生支出的变化趋势,民生支出占广西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却呈现出先上扬而后下降,2005年后又开始上升的变动态势。总体上而言,从1999年的54.11%下降到2008年的53.51%。
从广西公共财政民生支出的支出结构来看:第一,教育支出在整个民生支出中历年所占份额都过了三分之一,且逐年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最近几年维持在36%左右,比较稳定;第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广西公共财政民生支出的份额总体上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2007年后又急速上升的变化趋势,但基本上各年所占的比重都不足两成;第三,公共安全支出占广西公共财政民生支出的份额从1999年到2006年大体都维持在20%—22%左右,但从2007年开始下降较大,2008年甚至只有13.78%,相比1999年下降了35.43%,是所有民生支出项目中下降比例最大的;第四,医疗卫生支出历年的数额都是最少的,所占份额在一成左右;第五,农业支出占民生支出的份额也不是如想象中的大,除了2008年达到了20.09%以外,其余年份都不到两成,但总体上仍可以认为是上升的,相比1999年,2008年上升了10.75%。
二、公共财政民生支出对广西居民收入增长的效应分析
(一)分析过程
1.确定参考数列和比较数列。本文选定广西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加权平均)为参考数列,是考虑到能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因素较多,但诸多因素目的是一致的,只要能说明各项公共财政民生支出能够促进居民人均收入的增加,就能说明公共财政民生支出的效率问题。也正因此,选取上述的五项民生支出作为比较数列。
(二)简要分析
从结果看,医疗卫生支出与广西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之间的关联度最强,其促进居民收入增长的效应最明显;公共安全支出次之,在较大程度上促进了居民收入的增加;农业支出和教育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出效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对居民增收的作用最弱。其中医疗卫生和公共安全支出排位在前,可能的原因在于健康状况良好和生活安定更容易提高居民工作热情,尤其是广西城镇居民愿意更多的以工作代替闲暇,收入效应明显,从而收入增加。其实,我国在2007年财政支出类别改革时,在具体的科目上增设此项支出,可能也有此意。农业支出的效应不明显,原因在于该项支出中增长的绝大部分是行政事业费的增长,难以惠及广西农民。教育支出在广西公共财政民生支出中所占份额最大,但在促进居民增收方面效果却不是最好,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广西教育支出总量规模仍满足不了教育需求,教育支出分配结构不合理,尤其是支援不发达地方资金里用于教育的经费较小,从而使在促进增收方面最应该发挥效率的教育支出没有起到应起的作用。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对居民增收的作用最弱,比较合理,其本身的功能只是起到“社会安全网”的作用而不是以此增大居民的额外收入。
三、公共财政民生支出对广西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分析
鉴于用城乡合一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更能衡量居民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本文采用反映广西居民收入差距的城乡合一的基尼系数进行分析,其中大部分数据引自于陈昌兵的研究成果,剩余部分则来源于广西统计信息网。本部分首先对原始数据进行初值化处理,然后计算当ρ=0.5时参考数列与各比较数列之间的关联系数,最后根据关联系数求出参考数列与各比较数列之间的关联度并排序,结果为:医疗卫生支出(0.795800)>公共安全支出(0.752577)>农业支出(0.717713)>教育支出(0.69945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671132)。
从结果看出:医疗卫生支出与基尼系数之间的关联度最强,说明该项支出并没有起到缓和广西城乡居民收人差距的作用,反而最大程度地扩大了该种差距。这与广西公共财政用于医疗卫生支出的投入严重不足(此项支出在广西民生支出中历年是最少的),尤其是农村一极的投入少有关。在广西这样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由于财政困难,医疗制度难以在城乡全面而有效贯彻实施,从而造成了该项支出对广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负面影响。公共安全支出在较大程度上造成了广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这可能与广西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不齐以及城乡两极分化严重程度有关。广西经济较发达地区主要集中在南宁、柳州、桂林三地,全区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相差较大,致使不多的公共安全支出(2008年只有13.78%)基本应用在城市和较发达地区,结果就造成了该项支出在较大程度上促进居民增收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农业支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广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可能的原因是广西农业财政支出总量不足、支出重点不突出、支出结构不合理。广西属于典型的农业省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较薄弱的生产基础造成农民收入增长缓慢,需要公共财政的有力支持。农业支出不足、增长缓慢且在结构安排上存在缺陷,必然导致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城镇居民,从而拉大收入差距。教育支出对广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较弱。这可能与广西教育支出总体规模、经费分配结构相关。广西公共财政民生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教育支出占民生支出比例不算低,但财政支出总量不高约束了教育支出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此外,广西初等教育经费占教育支出的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初等教育投资比例高于中、高等教育投资比例,也是一个分配结构方面的制约因素。最后,关联度最差的是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表明该项支出对广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不大。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结论
综合上述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999年以来,在广西各项公共财政民生支出中,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投资有力地促进了居民收入的增长,同时也在最大程度上导致了广西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用于公共安全的支出较强地促进了广西居民收入的增长,同时也在较大程度上拉大了广西居民的收人差距;用于农业方面的投资在提高广西居民收入和缩小收入差距两方面发挥的作用都较为有限;用于教育方面的支出无论是从绝对量还是从相对量上都最为庞大,但其对促进广西居民增收和抑制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体现得不明显;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的支出对促进农民收入增长、抑制广西居民收入差距两方面的效果均甚微。
进一步分析结论,可以发现:从效率角度看,广西公共财政民生支出结构呈现出支出份额与促进居民增收效率不相匹配的现象,如医疗卫生的支出额度最小但其促进居民增收的作用最强,教育支出所占份额最大而其促进居民收入的作用很弱,仅仅强于具福利性而不具收入增进性的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从公平角度看,各项支出对于缓和广西居民收人差距的作用较弱,并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居民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据此可以作出判断:广西公共财政民生支出的绩效处于较低水平层次,有待提高。
(二)对策建议
第一,大幅度提高医疗卫生支出,促进医疗卫生对居民增收效应的扩大。首先,要争取在每年的公共预算中,医疗卫生支出增幅较大,同时在今后的预算支出中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这有利于提高医疗卫生支出的效率,促进社会公平。其次,调整医疗卫生支出结构,要侧重于医疗卫生项目的应用和推广、推进医疗科技推广体系和队伍的建设、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提供等项目,支出重点转向扶持困难群体,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最终推进城镇基本医疗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最后,在投入区域上应更倾向于加大对落后地区的医疗卫生投入,促使当地医疗卫生水平的快速提高,从而确保医疗卫生支出在有效促进居民增收的同时,逐步建立起有利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医疗卫生投入体系。
第二,适度增加公共安全支出,为广西居民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首先,要建立公共危机预警机制。公共安全危机一般都有迹可寻,及时发现预兆,把它消灭在萌芽状态或者潜伏时期,是公共安全支出的首要目的。其次,促进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及时准确的信息公布,可以释放出巨大的社会力量,起到增收的间接作用。最后,公共安全支出不能忽略社会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进一步增大农业支出总量,并注意调整支出结构。首先,要以均等化为目标,努力增加对广西农业的投入,建立起财政支农资金的增长机制,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基本原则是保证农业支出的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总支出的增长幅度,使之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影响因素。其次,要调整农业支出的内部结构,提高农业支出的资金使用效益。农业支出政策要向科技方向倾斜,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同时继续加大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力度,保证农业发展的后劲;大幅度增加农民直接可以获益的资金投入比重,如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等,以改善农村的贫困状况,缩小收入差距;适当缩减农业事业费的支出比例,将农业支出用于人员供养及行政开支部分压缩在合理限度内。最后,要积极探索增加农业投入的新形式。农业支出的作用,其意义不仅仅在于直接增加农业投入,还在于发挥公共财政的导向功能,调动和引导社会各投资主体增加农业投入,建立多渠道的农业投入体系,最终提高财政支出对促进农民增收的效率。
第四,继续增加教育支出,改善教育支出结构。广西居民收入的增长受到历史条件的限制,特别是资源禀赋方面的制约。从经济理论上讲克服资源禀赋的制约作用,重要的途径就是技术进步,这样使生产可能性边界向外扩展从而最大程度地克服资源禀赋的限制。然而广西技术进步要靠教育的发展,要实现广西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必须逐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同时要注意教育支出结构的调整,继续办好初等教育,不断改善初等教育的办学条件,建立多元化的办学模式来实现初等教育水平的提高,从根本上提高未来劳动者的基础素质;其次,要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开发人力资源;最后,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完善高等教育体系,加快居民素质的提高。通过财政逐步建立起有利于缩小广西居民收入差距的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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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漏洞
刑法在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作为一部保障法,具有最严厉的惩治措施,也是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鉴于刑法规范的重要作用,刑法规范本身具有的不足和漏洞就显得异常重要,会对食品药品保护产生整体性的损害,因此,相关的刑法规范的完善就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法益有待修正
《刑法》规定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条文集中在第3章第1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该章节保护的法益应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1],但是,如此规定具有历史局限性。现行《刑法》于1979年修订,而当时的社会背景是改革开放刚刚起步,计划经济的桎梏依然束缚着市场行为,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是当时突出的社会问题,刑法对此理应有所回应,加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成为题中之义。时至今日,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基本建立,应当从用刑法方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过渡到市场本身的经济规律以及市场主体的自律。与此同时,社会公众的个人生命、健康权利意识却空前高涨,相关的民生安全问题成为更大的社会需求。从立法层面来讲,现行《刑法》侧重市场秩序的维护,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公众民生安全权益的保护。
(二)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属性有待修正
《刑法》规定食品药品犯罪,罪名主要有四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属于危险犯还是实害犯,《刑法》规定出现犹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也即是只要实施了以上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均构成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则属于实害犯,构成此类犯罪只有产生“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食物中毒与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恶劣后果才构成犯罪。
我们不妨试问一下,假药和劣药的危害后果有没有这么泾渭分明,有些时候劣药的影响更为隐形和持久,两者并没有明显的界限。这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假药”和“劣药”的认定属于专业性、技术性的内容,理应由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界定和划分,更多的体现在成分、剂量的多寡。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讲,区别规范“假药”和“劣药”是相对于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不同程度的破坏而言的,但是,以民生安全的角度,假药和劣药对于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的损害这一事实是一致的,并没有多少的差别。
因此,在保护的法益没有修正之前,给予对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的程度不同,法律规定实行实害犯和危险犯是有一定法学理论作支撑。但是作为民生安全保护的视角下,这样的分别规定就有些不合时宜,侧重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在法律规定上没有实害犯与危险犯区分的必要;再加之前文阐述的一般预防的必要性,作者认为,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应为危险犯,有没有实害结果的发生,只是一种加重情节,这就从一定程度上修正了此类案件的法律属性。在刑法理论上形成一定的统一。
(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罚有待修正
现行《刑法》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罚规定不可谓不严厉,却与日益猖獗的犯罪情势不相符,也就是说刑罚相关的规范存在问题。仔细分析不难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存在处罚对象单一,刑罚手段不完善的一系列问题。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处罚,除了对责任人科处实体刑,大多数是处以罚金,罚金的多少是以犯罪中生产销售数额来确定,然而,犯罪数额是按照1979年标准来确定。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数额的区间范围,司法解释也没有增加数额的权利。但是,相较于1979年,今天的经济形势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总量已翻了几番,经营企业的违法销售金额动则千万、甚至以亿计,罚金与违法所得额之间的巨大差距也造成了违法犯罪成本降低,这也是滋生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原动力。刑罚方式的单一,加之现行《刑法》又不能在法律层面增加罚金数额,就显得处罚的力度有些单薄,增加刑罚方式使之多元化,就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刑法》对象上来分析,《刑法》中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罚对象规定只有市场经营活动主体,这也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为出发点的表现之一。我们必须看到,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事件,不仅仅涉及市场主体这一个方面,更多的案件时有市场监管部门的身影掺杂其中,如果忽略了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惩处,势必会影响到食品药品安全的保护效果。从现实状况看,食品药品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甚至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存在渎职、受贿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助推者犯罪行为的猖獗。因此,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纳入刑罚体系,将从根本上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完善
(一)以风险控制为中心,构建民生法益保护框架
“传统刑法比较倾向于惩处对个人生命、财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但对于风险转化为损害后果才科处行为人重刑为时已晚”[2]。这种情况在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上体现更尤为突出。公众的安全、健康一旦造成伤害就无法弥补,对于有关违法犯罪经营企业的惩罚只是对社会秩序补偿性的手段,而无法弥补对社会公众的实际损害。因此,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应以风险控制为中心,将刑法规范的重心放在如何预防社会风险,从根本上保护民生安全这一重大法益,体现一般预防理论的精髓。从更高层次审视刑法规范,惩治犯罪是一项重要手段,体现“惩防并举”也是重要的思路,更加多元化的预防性措施同样是必不可少。
从法学理论上讲,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法益应为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此类犯罪应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更侧重于“公共”,也就是不特定或多数人,体现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的内容,如此一来,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就回归到保护公众的基本权益这一重点上来。作者认为,这是刑法在法律理念上的转变,既切合时代的要求,增加民生安全的保护;同时采用更加多元化的处罚也不会削弱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这一理念并不是空想,在法律实践中已经有所尝试,比如,2011年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一起“瘦肉精”案件,最终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判处。[3]
(二)增强《刑法》法条之间的协调,落实民生保护法律理念
上文已经阐述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属性的修正,就现行《刑法》而言,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秩序,防范的是市场生产、销售等行为对于秩序的一种破坏性作用,因此会出现以生产、销售行为的危害程度来划分的罪名及刑罚的局面。正如前文所阐述的,我们需要完善的就是将保护的法益统一划归到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如此一来,现有的《刑法》条文中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食品药品安全被赋予民生保护的时代内涵,并且从刑法类别上将其划分到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然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是属于危险犯,也即是说只要具有犯罪的行为,并不要求其必须具有危害后果作为定罪标准。这样就将实害犯的规定排除在外,所以,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条文规定的实害犯于危险犯的区别就需要作出调整,有必要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统一规定为危险犯。这样,既是对保护法益调整的回应,同时也能摆脱刑法在“市场秩序”和“公众健康利益”之间的摇摆不定的局面,消除法条之间出现的不协调。
上文也讲到,在民生保护的视野下“假药”、“劣药”太大的区别,对于公众生命、健康的危害并不没有明显的大小之分;同时,根据现实的办案经验,我们也会发现“假药”和“劣药”的区分,它涉及到非常专业的剂量、成份的多少的问题,并不是刑法本身所能解决的问题,如果刑法规定并没有判断依据,将会造成适用的混乱。因此,笔者认为,《刑法》中严格区分“假药”和“劣药”、“有毒、有害食物”和“伪劣产品”等相似概念的规定是没有必要的,也会影响到具体条文的适用。《刑法》上不作区别对待,并不是就将一视同仁,相关专业的规定可以由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来明确,只要做好刑行衔接,就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能理顺食品药品系统内的各个法律之间的关系,形成一个保护的合力。
(三)配置资格刑、强调监管部门的刑事责任
针对刑法刑罚方式单一的状况,我国可以参照国外的有益经验,增加资格刑,既可以弥补罚金刑的不足,也可以从根本上遏制其犯罪的行为的发生。资格刑又称权力刑,是指剥夺、停止被判刑人的特定权利或资格的刑罚[4]。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企业限制或禁止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相关行业生产和销售的资格。这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能不能适合我国规定的资格刑?我国资格刑主要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针对此类犯罪只能讨论纳入“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范围,张明楷指出:“剥夺政治圈的适用对象并不限于单纯的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还应包括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5]。
从上述表述来看,我国资格刑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前文我们已经阐述过将此类犯罪划归到破坏公共安全犯罪中来,这正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精确在现有《刑法》对这一章节犯罪的规定中,也是使用了剥夺政治权利的惩处措施,因此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完全适合增设资格刑。再从处罚效果上来看,增设禁止从事某一行业或职业的资格刑,可以剥夺某些犯罪主体在一定时期再犯此类罪行的条件,对有关单位也能在市场行为上给予约束和限制,而不是以简单的罚金作为终点,扩大增加刑法的威力,保证刑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法纳入刑罚体系的状况,我们要及时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其他法律解释做出尝试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对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打击力度,监督其正确行使职能,食品药品安全。“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明确规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安全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一规定体现两点:第一,现有法律体现一种社会意识和立法思想的倾向,就是在保护国家、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更多的来关注民生利益的保护。这也和本文讨论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侧重保护民生向吻合。第二,规定中明确,行贿主体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行贿的另一面就是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国家机关人员的受贿,将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和、渎职罪等相结合,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真正打击此类犯罪的幕后黑手,真正消除此类犯罪存在的制度性土壤。
三、小结
法律总是试图去适应现实社会的秩序观和价值判断,并将其嫩滑为形式意义上的条文[6]。从现实角度讲,完善刑法确实存在需要完善和修正的地方,认真反思和完善刑法所显现出来的不足和漏洞,是对社会公众期待的回应、同样更是一种责任。建立以风险控制为前提、坚持保护民生安全为主体、规范协调保障有力的食品药品刑法保护体系,扭转我国食品药品犯罪日益严重的现状,最终实现保障社会公众生命、健康权益的目的。
注释: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22页。
[2]苏彩霞:《风险社会下抽象危险犯的扩张和限度》,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第30页。
[3]常景云:《浅谈食品药品安全制度的创新》,载《法制与经济》2012年第8期,第321页。
[4]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87-888页。
首先是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情才能够设立行政许可。依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对六类事项进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而在这些事项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同样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马怀德认为,《行政许可法》对于收费问题的规定,是限制行政权力的重要环节。在《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中,一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而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则规定必须用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理。
其次,通过清理行政许可程序,达到限制行政权力的目的。过去行政许可从来没有过时间限制,这使得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中成倍地增长――“本来一件事可以很容易办到,当场就可以解决,但他可以拖。拖的过程中,自由裁量权无形中加倍了,比如说可能暗示你下次‘提前来(提钱来)’。”马怀德说。
如今,《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一个部门对于一项一般许可申请,最长只能用20天时间来处理,特殊的许可,经批准可以延长到30天。涉及多个部门的,总期限最长45天,特别情况可以是60天,但要首办负责制。
马怀德认为,在行政机关的许可过程中,不可能明确规定被许可的权利到底是什么,但关键要规定进行许可的职责和义务。《行政许可法》作了这样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所有的许可条件、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许可的要求,这些事项都必须在公民提出申请许可的第一次告知。
据马怀德解释,这寥寥数语,实际上规定的是行政许可机关的责任。假设行政机关没有一次性告知,导致行政相对人跑了好几趟,那么行政机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一个制度是一个窗口对外的问题,原来有的地方把内部的办事程序转化为外部的程序,让行政许可申请人在一个办公楼的各个屋子里跑来跑去。按《行政许可法》规定,一个行政机关只能一个窗口对外,对于需要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参与的行政许可,法律要求推行采用集中办理等方式。
与此同时,《行政许可法》剥夺了部委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许可设定权。马怀德认为,这实际是利用缩减和控制行政许可机关,限制许可权限的方式来达到规范许可的目的。
2016 年大学生被网络诈骗的事件频频发生:南京某大学新生遭遇电信诈骗,得知学费被骗后突发心脏病身亡;山东大二某学生遭遇诈骗自杀;广东某大学遭遇诈骗跳海自杀;某市一大学生江某网络求职被骗现金6000 多元;福建某大学生大二李某收到冒充警察的恐吓电话、短信被骗;某大学四年级学生谢某上网收到中奖信息,点击并填写信息,之后被恐吓多次转账6 万余元。2016 年大学生被网络诈骗事件,一件件触目惊心的案件的发生,发了政府、学校、家庭、专家的高度关注以及引起社会各大媒体的热议和讨论。这类事件成为公共安全领域关注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拷问着高校安全教育的缺失。
一、大学生被网络诈骗事件频发的原因
大学生被网络诈骗事件,作为个案也许是偶然因素所致,但是偶然中包含必然。频频发生此类针对大学生的网络诈骗事件,说明大学生的安全教育的确存在缺失。
( 一) 网络诈骗事件频发反映社会公共安全面临严峻挑战
我国逐步进入高风险社会。现代社会的风险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空间以及每个个体的安全。当前,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转型的关键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显,例如:贫富分化、权力异化、发展失衡、价值冲突、信仰缺失等,诱发了违法犯罪;互联网客观上给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和条件。社会环境日益复杂,违法犯罪活动日趋严重,新的犯罪主体和类型日趋涌现,公共安全面临越来越多难以预见的挑战和风险。
( 二) 被网络诈骗事件频发也反映大学生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的缺乏
诚然,大学生被网络诈骗事件的频发与社会公共安全大有关系,更与大学生防范意识的缺乏有紧密联系。90 后、00 后多为独生子女,思想较单纯、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缺乏对各种安全隐患应有的重视和警惕,上述是大学生被网络诈骗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在某种程度上,透视出当前大学安全教育的缺失和不足。
二、大学生安全教育的缺失和不足
当前社会处于转型关键期,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社会环境日益复杂,当代大学生承担挫折的能力也在下降。学生作为电信诈骗案件发生的高危人群,电信诈骗已经开始威胁当代学生的生命安全,加强对大学生的生命安全教育已经刻不容缓。[1] 大学生成为电信诈骗案件的侵害的对象,令人痛心,不得不使人深思。归根结底,是传统教育的缺陷和安全教育的缺失所致。
( 一) 传统教育的缺陷导致学生行为的缺陷
大学生被网络诈骗事件频发反映出高校教育理念、教育内容及教育模式存在某些缺陷。不放手的教育导致孩子独立性不够用,不能独立地面对社会。90 后、00 后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在家依赖父母,在校依赖老师,不放手,不让孩子自立、独立地去面对社会,过度的“溺爱”导致孩子们缺少认识社会的机会,导致面对危险时缺乏经验。“唯分数论”的教育使学生无力面对社会风险。应试教育下的学生,从小学、初中到高中再到大学只需死记硬背老师提供的答案或者书本的标准答案进行考试,成为一个考试机器,顺利通过高考的独木桥,成为高考“状元”。这是一定意义上的成功,是给父母和家人挣面子的机会,是当前学生大军的必经之路。为了考高分,学生变成一个不会思考的考试机器,被考试异化。这样的教育束缚了孩子的独立思考能力,束缚了孩子的创新力、想象力及应变力。这样的教育,必然使孩子注重的只有分数,成为有缺陷的“人”,丧失了教育的本质。
(二)安全教育的缺失导致悲剧事件的发生
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重不足,是大学生被网络诈骗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大学生缺少安全知识、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技能、未养成安全行为习惯是悲剧发生的深层原因。近年来各类学校越来越重视安全教育,但事实证明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仍显不足。部分大学生存在侥幸心理,天真地认为媒体报道的发生在其他人身上的危险或侵害,不可能那么巧的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当前教育体系中,缺乏系统的安全常识教育。大学生缺乏最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安全防范知识、安全防范技能。大学生普遍没有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日常行为自觉或不自觉的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例如,不要轻信陌生人;不要把自己的真实信息随意给陌生人;不要看没车来就闯红灯;不要通过手机摇一摇等方式交朋友。在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官方微博中提醒:女性在外,切记不坐黑车、不与不认识的人拼车,夜晚打车记牢车牌,电话告诉家人。[2] 这是一种警示,更是一种安全行为习惯的养成。
三、大学生安全教育的新路径
安全问题是社会和学校都十分关注和高度重视的问题,但是当前高校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还不够。从大学生屡屡成为被网络诈骗的对象可以看出,当前高校安全教育的缺失成为高等教育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挑战。高校应尽快把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校园安全和学生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学校安全教育和学生个人安全教育等方面有效结合,才是弥补校园安全教育缺失、实现安全教育制度化的当务之急。
(一)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相结合
目前,部分高校仍然没有转变教育观念,仍是重安全管理而轻安全教育的理念模式。高校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学工部门、保卫部门等管理部门通过检查、监督等行政权力手段来管理校园的公共安全。现有的安全管理规章本身存在滞后性,加上高校职能部门存在一定的官僚性,进而安全问题归根到底也反映了管理的问题。当前有些地区教育部门要求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落实学分”。例如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 年学校综治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中要求“ 抓好日常安全教育。继续推进综治安全法规知识进校园进课堂,确保各级各类学校每学年开设不少于12 课时安全教育课程,其中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寒暑假前一周安排一节安全教育课。”[3] 这是一种很好的做法。把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相结合,安全教育才能很好的被落实。有些高校并未把安全教育纳入到高等教育体系、未列入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没有成为教学内容,也没有正规教材和专职教师。这种现状也不可避免地把安全教育置于高校教育体系之外,停留于文件通知中、领导讲话、讲座、报告中,流于形式。因此,要改变高校安全教育缺失的现状,必须将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相结合,必须将安全教育纳入到现有的教育体系中,纳入到大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必修课。大学生通过修安全教育这门课的学分,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培养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训练安全技能,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提高大学生的安全素养。
(二)校园安全和学生安全相结合
当前,部分高校安全管理部门把工作重心放在校园安全稳定上,一切为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安全稳定是学校发展的前提”。这是没有错的,安全管理的直接目的是校园安全,校园安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安全教育。简单把安全教育等同于校园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认知上的一个误区,因为这对学生安全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忽视。近几年教育系统每年在评定“平安校园”,各级学校也都使出浑身解数争创“平安校园”。然而高校创建了平安校园,也并不代表学生个体安全,也不代表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有所提高。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加之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大学生与外界社会的交往越来越多,接触到不安全的因素越来越多,遇到安全风险日益上升,因此安全教育不能仅局限于校园及周边的安全,也扩展到整个社会公共空间。而只有提高学生个人安全素养,才能提高抵抗外来风险的概率。因此,要改变高校安全教育缺失的现状,必须将校园安全和学生安全相结合,必须把宏观层面上学校争创“平安校园”和在微观层面上带动作为个体的学生安全素养的提升相结合。将安全教育的对象从校园安全扩展到学生安全,才能保证校园安全和学生个体的安全。
(三)传统安全教育和非传统安全教育相结合
部分高校的安全教育还局限于传统安全领域,例如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人身财产损失等传统安全教育内容。大学生的关爱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性教育、网络安全教育等一直不被重视,甚至忽视。在当前的高风险社会下,传统领域下固有的常态问题,以及新环境下出现大量的网络安全问题、生命教育问题、心理健康问题、暴力恐怖事件等非传统安全问题在威胁着社会公共安全。随着非传统安全因素的急剧增多,公共安全教育涉及的内容变得更加宽泛。当前大学生面临着更加复杂而多变的外部环境,高校安全教育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学生对安全知识的迫切需求。因此,要改变高校安全教育缺失的现状,必须将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传统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要加之对大学生进行非传统安全教育,让大学生对风险社会背景下公共安全形势、社会治安形势有切实的直观体验和理性认识。[4] 只有大学生具备面对复杂环境时的辨识度,具备的非传统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才能减少悲剧的发生。
(四)学校安全教育和学生个人安全教育相结合
近些年,教育部门、高校安全管理部门开展一系列的安全教育活动,例如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日、安全生产月、学校安全教育周、食品安全宣传周、交通安全周、5.12 防灾减灾日、11.9 消防宣传日、安全知识网络竞赛活动等安全宣传主题教育活动,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要把安全教育内容真正内化为学生个体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更重要的是学生要发挥个体主动性。因此要改变高校安全教育缺失的现状,应该把学校安全教育和学生个人安全教育相结合,发挥学生主动学习安全知识的能动性,提高自我防骗意识,提高安全意识,主动训练和提高安全技能,把安全教育融入到自己的学习、生活、社会活动中,把“等靠要”的学习方式变成主动“涉猎”的学习方式。大学生应该意识到安全教育归根到底是自己的事情,不能仅仅依靠社会、依靠学校。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减少不法侵害发生,避免悲剧重演的根本方法。
参考文献:
[1] 董银苹, 韩洪文. 论当前高校安全教育工作的创新——基于高校学生电信诈骗受害问题的思考[J].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0).
[2] 杨锋. 女大学生搭黑车遭囚禁[N]. 新京报,2014-08-26 .
[3]fjedu.gov.cn/html/xxgk/ghjh /2017/03/14/6d0ae57a-45ab-47d6-b702-6135f390b7a3.html[Z].
[4] 马振超. 从女大学生失联看当前大学公共安全教育的缺失[J].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1).
作者:崔征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教师
刑法案例教学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师生互动模式师生互动模式,即师生共同参与案例讨论。强调师生互动式的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③既包括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为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某个刑法知识和理论,在讲授理论之前先提出一个引例,将案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围绕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讲解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模式,这是在刑法教学中经常运用的由教师主导的教学方法。还可以采用另一种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模式,即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课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课时由主讲学生介绍案情,从定罪、量刑、社会影响等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其他学生参与讨论,之后由教师总结点评的教学方法。笔者在本学期刑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运用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的师生互动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学生积极参与,表现出极浓的学习兴趣。过程中始终贯彻“三个互动”,即课前互动、课中互动和课后互动。课前互动是指在教师指导下由主讲学生选择有讨论价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本身及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师生都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并提前将案例通过QQ群发给学生,使学生充分了解案情,启发学生思考。课中互动是指,在课前十到十五分钟的时间,由教师和学生、学生与学生,共同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笔者一般让主讲学生先用五到十分钟时间先陈述案例、提出问题,再其他同学共同分析、讨论案例所涉及的刑法问题,最后由笔者针对案例和学生的讨论作总结发言,更进一步分析案例,补充漏点、纠正错点。指导学生发言、辩论技巧。学生针对教师的总结,也可以提出质疑,大胆发言时行辩论,以求得真知灼见。课后互动是指如果学生对所讨论案例仍有疑惑或有更深的思考,可以课后在学生之间继续讨论,或者请教教师。在互动教学模式中,教师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善加引导、控制好课堂讨论节奏、避免学生讨论偏离主题。二是要进行合理的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给其打分,在平时成绩上加分,以激励学生学习热情。(二)教师对抗模式教师对抗模式、又称同台竞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由两名以上教师针对同一刑法案例,从不同角度提出观点,互相争辩、学生也可以提出见解、参与案例讨论的刑法案例教学模式。此教学模式借鉴了律师在法庭审判中针对同一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分析案件、提出证据、互相辩论以证明各自主张成立的法庭辩论模式。这种新的课堂教学模式,把法律视为一种实践理性,强调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能性、职业性的独特理念,④具有如下特点:(1)形式上由两名教师主导,多名学生参与。(2)内容上以案例为载体开展教学。(3)核心环节是教师之间针对同一案例进行辩论。(4)以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为宗旨。现以一堂刑法课为例,介绍笔者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教学内容:刑法案例分析教学老师:法学系崔征老师和吕天宇老师教学对象:法学09级本科生案例来源:杭州胡斌飙车案案情简介:2009年5月7日晚,19岁的胡斌驾驶红色三菱跑车在闹市区超速行驶,将正在穿过斑马线的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撞死。首先由笔者简要介绍案情并提出问题:胡斌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当时这个案例新近发生,社会影响很大,学生大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该案,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积极踊跃发言。几乎全部学生都能准确认定胡斌构成犯罪,但对以何罪名定性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歧。两名教师对此也存在分歧,分别主张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并各自进行分析和辩论,辩论的焦点是被告人胡斌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笔者认为胡斌在闹市区驾驶改装的跑车超速行驶,明知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放任可能致人死伤的危险,其行为方式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中要求的“危险方法”,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吕老师则认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社会危害程度及量刑方面两名教师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被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危及公共安全;吕老师则坚持认为这只是一个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只不过由于被告富二代的特殊身份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过重。学生针对被告主观方面和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量刑问题也各抒己见。最后笔者总结:通过这个案例帮助学生们掌握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运用犯罪构成的工具,从定罪和量刑两个角度展开,注重疑难、相近罪名之间的辨析,比如本胡斌案中对被告主观方面的把握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的关键,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态在罪名上有很大和差异,量刑上也不同。这种自由开放的教学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通过两名教师同台竞技,使学生对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认识,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受到学习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启迪。教学形式新颖,课堂气氛活跃,是学生获得演讲、辩论技能的绝好锻炼机会和途径。(三)模拟实训模式模拟实训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笔者每个学期中后期利用课后时间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实训,大致流程如下:1.前期准备(1)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利用网络或其他途径(如法院案卷),自主确定案件及参与所需总人数。(2)确定案例后根据具体案件性质进行参加人员的选拔。(3)准备开庭所需要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和手铐等道具,介绍庭审程序,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2.模拟法庭庭审(1)由主持人通过PPT和播放学生事先自拍的DV短片简要介绍案情,以吸引学生学习兴趣。(2)介绍参加人员。(3)按照我国现行法庭审理的正规模式进行模拟庭审。即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宣判,闭庭的法定程序。3.指导教师和聘请的法院法官、检察官或职业律师现场点评指导模拟法庭实训活动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实践空间,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模式活跃而有序,学生参与热情高,教师从中也受益良多,也督促教师关注实践,提高自身法律实务处理能力。
选编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不同模式的刑法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组织和运用方法不同,前文已论及,此不赘述,仅介绍如何选编案例,好的教学案例应当具备如下特点:(一)针对性刑法案例的选编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有的放矢。不同案例教学模式对案例的要求不同,如学生主导式的师生互动模式由于时间所限适宜选取小案例,教师对抗模式时间相对充裕可以选择有一定争议的中型案例,而模拟法庭由于按照真实庭审规则进行,适宜选取案件内容丰富的大案例。(二)典型性刑法案例的选编要注重案件事实与所蕴含法律知识、法律规则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力求真实,真实的案例易激发学生深厚的学习兴趣,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等,学生感兴趣,积极发言,课堂气氛活跃。(三)启发性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使案例蕴含具有法律价值和疑难性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诱导学生深入探究,鼓励学生对现有法律知识进行质疑和辩驳。如广州青年许霆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万元后潜逃,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是民事的恶意占有、还是刑事上的盗窃罪或者盗窃金融机构罪?学生对这类具有启发性的案例很感兴趣。(四)新颖性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在形式或内容上新颖,给学生以新鲜感,激发其学习兴趣,尽可能地选取新类型案件或者疑难案。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网络上出现的“”现象。如北京一家庭妇女以E话通方式在网络上与多人进行“”的中国首例“”案,学生表现出极大的学习兴趣。笔者对刑法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实践中的运用和探索,略抒己见,以期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