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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回顾性分析合并缺血的糖尿病足趾坏疽68例患者手术后不同时间点的疮面愈合率、疮面不良进展、重复清疮、重要脏器并发症发生率情况,比较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常用手术方式(一期缝合创面的蹠趾关节离断术与开放创面的经趾骨截趾术),探讨合并缺血的糖尿病足趾坏疽的合理手术方式。
1 临床资料
1.1 病例选择
病例来源于2004年6月-2006年6月间本院外科住院患者,年龄跨度在56~83岁,平均(65.79±5.83)岁。入组标准符合WHO糖尿病诊断标准、《中国糖尿病防治指南》糖尿病诊断标准;糖尿病足诊断参照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会《糖尿病足检查方法及诊断标准》;Wagner分级均为Ⅳ级;具备典型的下肢缺血症状,彩色多普勒证实下肢血管存在闭塞性病变或下肢节段测压踝/肱比值ABI
1.2 分组情况
入选病例以不同的手术方式分为2组:一期缝合创面的蹠趾关节离断术(A组)32例;开放创面的经趾骨截趾术(B组)36例。2组患者在性别、年龄、重要脏器疾患史方面无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见表1。表1 2组患者性别、年龄、重要脏器疾患史等基本情况比较(略)
1.3 排除标准
不合并缺血的单纯糖尿病足;手术前即出现重要脏器并发症(心、脑、肾);特殊感染者(铜绿假单胞菌感染);Wagner分级Ⅳ级以外的病例。
2 方法
2组病患非手术治疗原则相同,入院后的抗炎、抗凝、改善循环及降糖和营养支持等治疗方案相同。
2.1 手术方式
①蹠趾关节离断术:趾根基底部做梭形皮肤切口,呈球拍状Ⅴ形解剖[1],离断蹠趾关节,切除蹠趾关节软骨及部分蹠骨头,一期缝合创面,2周拆线。②经趾骨截趾术:沿坏死与健康皮肤界限做环形皮肤切口[2],略低于皮肤切缘截断趾骨,保留部分趾骨及蹠趾关节,开放创面,常规换药。
2.2 手术条件
病变足趾肿胀消退,进入干性坏疽状态,白细胞、C反应蛋白恢复正常,血糖、血压控制平稳[3]。
2.3 观察指标
2组患者不同观察点的疮面愈合率(术后15、30、90 d);2组患者的疮面不良进展发生率(术后疮周皮缘或深部组织坏死、疮周组织感染蔓延);2组患者的重复清疮率(术后再次实施清疮术);2组患者重要脏器并发症发生率(术后的心功能不全、心肌梗死、脑血管意外、肺炎、肾功能不全等并发症)。2组患者观察时间终点均为术后90 d。
2.4 统计学方法
组间差异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t检验,P
3 结果
(见表2、表3)表2 2组患者术后各时间点的疮面愈合率比较[例(略)] 表3 2组患者疮面不良进展发生率、重复清疮率、重要脏器并发症发生率比较[例(略)]
表2显示,术后15 d,蹠趾关节离断术愈合率占优,有显著性差异P0.05。术后90 d,经趾骨截趾术愈合率占优,无显著性差异P>0.05。
表3显示,至观察终点术后90 d时,经趾骨截趾术在疮面不良进展发生率、重复清疮率、重要脏器并发症发生率方面较蹠趾关节离断术为优,有显著性差异(P
4 讨论
合并缺血的糖尿病足趾坏疽是糖尿病足常见的类型之一,临床需要进行截趾手术,以获得患足病灶的愈合。手术截趾的方式多取决于医生的习惯、学术观点和临床经验等不确定因 素。笔者根据本院临床情况,对两种常用的具有代表性的手术方式进行了比较。结果显示,蹠趾关节离断术在术后早期实现了部分病例的一期愈合,未能一期愈合的病例均发生了疮面的不良进展,转为开放换药,多需要二次清疮;经趾骨截趾术早期愈合病例少,但随时间推延,愈合病例逐渐增多,术后3个月时总体愈合率与蹠趾关节离断术相当。蹠趾关节离断术要求解离蹠趾关节、完整切除趾骨,切除蹠骨关节软骨及部分蹠骨头,一期缝合创面,其设计思路在于:完整祛除病变组织,消除残留趾骨和关节软骨对愈合的不利影响,减少术后蹠骨头的压迫,更快的消灭疮面。但值得商榷的是:①一期缝合创面的蹠趾关节离断术带来了更大的损伤面积,增加了组织修复的成本,可能诱发凝血机能的启动和血管收缩等病理反应,使本已处于缺血状态的组织,面临坏死和感染等不良进展的风险;②开放创面的经趾骨截趾术虽失去了一期愈合的机会,但有效降低了组织损伤和对生理的打击,疮面不良进展、重复清疮、重要脏器并发症均较少发生,待疮面组织新生顺利时,可尝试二期缝合或蝶形胶布拉闭疮面,似更为稳妥;③经趾骨截趾术保留的趾骨残端多能安全的被肉芽组织包埋,或在换药过程中逐步解体而被摘除,可获得平稳的愈合,如足部X光片未证实趾骨破坏,可无须从蹠趾关节离断;④面对老年病患逐渐衰退的行走能力和意愿,为减轻蹠骨头压迫行蹠骨头切除的必要性应做重新评估;⑤一旦发生截趾残端的不良进展,医患双方都会产生较强的挫折感,医疗费用的增加、住院日的延长,老年病患容易发生重要脏器并发症,积极治疗的决心常被动摇,临床诊疗趋于复杂和被动的局面。
笔者认为,对于合并缺血的糖尿病足趾坏疽,人体的修复能力有限是需要关注的病理。从中医的整体观念、虚实关系出发,本病的治疗正是权衡局部与全身病损关系、合理处理医学干预程度和人体修复能力之间关系的过程。不同的手术方式有各自的适应症范围,恰当的选择反映了医学对某一疾病生理理解的深化。我们基于本院临床经验,从中医辨证思维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病例的统计分析,提出对合并缺血的糖尿病足足趾坏疽手术方式的商榷,并对本病作出了诊疗观念上的调整:不再把迅速获得疮面愈合作为治疗的优先目标,疮面愈合的速度不作为评估疗效的绝对标准,提倡在尽力确保高龄病患病理逆转和生理平稳的前提下,促成局部病变的改善;这是老年外科诊疗思路上的特殊性,希望我们初步的工作能得到同道的共鸣和指正。
【参考文献】
[1] D.C.萨比斯顿.克氏外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3.第44章Ⅷ:252.
摘 要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法制体系已经初步建成,“普遍的服从”被提到了法治建设的日程上来。但是,在我国,立法的实际效果和理想相去甚远,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有赖于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成熟,要求将法治建设的中心转移到深化研究法治意识理论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方面来。提高公民现代法治意识的途径主要依赖于制度完善,方法主要采取培养教育和观念更新。
关键词 法治 公民法治意识 制度 途径
一、问题的提出:普法教育的困惑
亚里士多德早在数千年以前就给出了答案,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①。”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法制体系已经初步建成,“普遍的服从”也就提到了法治建设的日程上来。但是,在我国,立法的实际效果和理想相去甚远。
二、提高我国公民法治意识所遇到的问题
法治不是简单地建立在法律规范的文字组合之上,在规范条框的背后始终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和观念在支配、影响着它的实现。人的问题,即公民法治意识对实现法治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有赖于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成熟,这就要求将法治建设的中心转移到法治意识理论的深化研究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方面来。要对中国公民法治意思的培育方法和途径进行探讨首先要清楚我国在这方面既有的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据柯卫学者的总结,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的问题主要在于普法教育和学校教育两方面,其不足则主要体现在内容的缺陷和制度化的缺乏上。
长期以来,我国普法教育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守法教育”或条文教育,即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为主要内容,注重实体法的介绍而轻程序法的宣传;重视守法教育而轻视用法教育;重视法律义务教育而轻视法律权利的教育。在实践中即便是公民确实学到一些法律常识,却很难在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运用。普法教育内容的缺陷主要缘于普法教育目标的偏差,大多数普法教育工作者只注重法律规范,尤其是义务性、禁止性规范的灌输而忽视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此外,普法内容也由于缺乏生动性、系统性、联系性而不易被广大民众所接受。
普法教育缺乏制度化。普法教育往往是根据上级指示采取临时性、突击性的方式,普法效果甚微。由于缺乏制度化,在地方上,普法教育难以被重视。因此不管国家怎样重视普法工作,一到地方就变形走样,甚至被认为可有可无。一些地方表面上搞得轰轰烈烈,其实是在做形式工作,走过场。
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基础”课时较少,教学方法落后。在普法内容上,往往注重普及法律知识,而忽视对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传播与渗透,公民难以知悉和自觉维护自身的权利,因此今后的普法宣传工作要贴近广大公民的生活,使公民把法律看作本身的需要。唯此才能塑造出具有独立的政治人格和法律人格的知法者、守法者和用法者。如若不然,“失却了独立的政治、法律人格的法律意识,则依然有可能知识培养了“法奴意识”而非法治意识②”。
三、本土中国国民何以可以形成现代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作为意识的一种也具有外生性、反射性、接受性的特点,通过教育、观念变革等方式对其进行培养、完善成为可能。就中国的实际国情而言,法治意识在中国的形成已有一定的客观基础。一是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不断深入。法治最具价值的思想就是对国家和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并从制度体制上对专制进行彻底否定,由此带来政治的民主化与权力的法治化。对自由、权利、公平、平等的价值需求,必然促成社会生活主体对法律的运用、遵守、尊重和信仰,在内心形成法治精神,进而成为社会主体普遍的、基本的精神观念与理智选择。我国政治的民主化正不断深入,此为其提供政治土壤。二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经济主要是以利益为取向的交换经济,重效率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规则是以公平、中立、理性为特征的法律,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只能是法治化的经济,经济活动的主体精神就是法治化的利益精神。目前,我国经济己经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渐趋成熟和完善。此为其提供经济土壤。三是我国的思想界正不断开放。现在我国对内改革,对外开放,大大地解放了思想,西方源远流长的法治史为我们提供了借鉴与吸收的资源此为其提供了思想文化土壤③。
四、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途径和方法
法治意识的形成和影响因素包括公民意识、权利观念以及法律信仰。西方法治意识是社会不断发展,文化不断积累历史发展的产物。其内容,主要表现为公民意识、权利观念以及法律信仰等因素的形成,从西方历史实践可以发现权利观念和法律信仰是互动关系,权利观念的增强将导致公民对法律的认识与对其价值的认同,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生长;反之,对法律的信仰也必将推动公民权利意识的扩张,从而推动法治意识的增强④。
我国普法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我国法治建设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法治化的路径,时间的紧迫性和法治建设路径的自上而下特点,使得我国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等待在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自发地形成发达的市民社会和成熟的公民意识。我国要做的,是要在普法过程中积极地培育公民法治意识⑤。结合我国实际具体而言,中国的法治化以政府推动型改革为主导,社会民间自然生成的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规范的力量为辅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政府主导力量不是统治者良善意愿的强加,而应是对社会需求作出的合理回应。正是这种具有特色的法治发展路径,决定了我国法治意识培育的模式是自发启蒙型和国家培养型模式的结合。
(一)公民法治意识的途径:制度完善
制度完善,构建合理化的法律系统,从实证方面实现法律合理性,是法治意识在法律中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机制。实现法治,首先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问题,它要求立法要完备、执法要严肃、司法要独立、守法要自觉、护法要坚决。然后要强调通过人权保障来促进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通过完善民主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树立法律至上以培养公民对法律的神圣感;通过公正执法以加强公民对法律的正义感,健全完备的法制来增强公民对法治的信任感。
(二)提高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方法:培养教育和观念更新
提高公民现代法治意识主要可以通过培养教育和观念更新这两种方法来进行。
1.培养教育:提高公民现代法治意识的基本途径。
中国的实践证明,由于普法具有直接有效性、成本低、快捷性等优点而被国家当作提高公民法治观念和意识最为有效的道路所采用。培育和提高公民的现代法治意识,主要是通过普法教育、法学教育和学校教育三个层面来进行⑥。
(1)普法教育
公民法治意识现代化是大众普法教育的目标,途径为:
1)社会教育
在教育的目标和内容上,对广大公民进行普法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强化权利意识的培养。要转变长久以来的法制教育导向,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从注重国家、集体利益的保护转到对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的轨道上来,不断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权威信念。要让公民知道自己的权利不仅是法定的、固有的,而且是神圣的。
在普法体制上,应逐步实现普法教育制度化。“在当前普法教育的制度化首先意味着要制定一部结构严谨、内容和谐、体制科学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普法教育的法律法规,把普法教育纳入法治轨道;然后还应当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如普法领导机构组织制度、普法责任制度、普法考试考核制度、普法经费保障制度、普法教育监督制度等⑦。”
2)权力机关依法用权教育
权力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是否遵守法律,将直接影响和制约公民的法律权威意识的形成和培育,权力机关必须接受普法教育,树立守法意识,依法行使权力。
权力机关应当首先遵从宪法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其次,权力机关及其行使者更需要接受现代法律教育,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以形成现代法治观念,以法律约束权力,最终实现在法律统治下的以权力约束权力。
(2)培养网络法治意识
1)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是国家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学教育不仅培养一批自身拥有法治意识的社会成员,而且这些社会成员还可以用他们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良好的法律素养去影响其他社会主体。
(3)学校教育
学校是培养和提高现代法治意识的重要阵地。提高现代法治意识,应当从小抓起,从学生培养起,故学校教育不可缺少。又由于当代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是代表社会发展前进方向、积极向上的,尤其是当它与主流社会法制精神相一致是,它对主体的行为起积极的导向作用,主体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实践,推进法治的实现;反之,它会对主体的行为起消极的影响,抵触或破坏法律,甚至导致以身试法。大学生是未来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骨干力量,也是未来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重要来源,是未来社会的生力军,因此在学校教育中要特别注重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
2.观念变革:树立公民现代法治意识的有力保障
树立公民现代法治意识,要求我们必须“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⑧”进行观念变革。
“观念变革”要求摒弃法是“阶级斗争工具”等旧有糟粕的同时树立良法统治观念、法律最高权威观念等现代法治观念,实现从人治观念到法治观念的转变。要转变陈旧、落后的观念要充分发挥教育的功能,通过长期的教育,使法治意识深入人心。树立法治意识是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条件,法治观念的确立,首要的问题是要摧毁人治观念。从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转变最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走核心突破的方法,即彻底摧毁人们对权利的迷信和崇拜,确立法律的神圣至上观念。只有人们无限崇尚、信仰法律,才能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知识,产生法律情感,提高法律意识⑨。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②柯卫.当代中国法治的主体基础――公民法治意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190.
③柯卫.法治意识的差异及启示.求索.2006(12).
④柯卫.当代中国法治的主体基础――公民法治意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118.
⑤刘星.中国法学初步.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
⑥柯卫.当代中国法治的主体基础――公民法治意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266.
⑦王学栋.普法教育和公民法律观念现代化.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6).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293.
⑨柯卫.当代中国法治的主体基础――公民法治意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280.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293.
[2]柯卫.当代中国法治的主体基础――公民法治意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190.
[3]柯卫.法治意识的差异及启示.求索.2006(12).
[4]柯卫.论普法中的公民意识培养――秋菊的困惑引发的思考.政法学刊.2007.24(4).
[5]刘星.中国法学初步.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
[6]梁治平.法辨――中国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7][美]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
[8][美]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殷陆君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关键词】 法制教育 高校 目标
党的十报告首次将“全民守法”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相提并论。要求“深入展开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制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大学生既属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又是国民教育体系法治教育的对象,因而必须高度重视大学生的法治教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其目的是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进而“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I卫者。”大学生既属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又是国民教育体系法治教育的对象,因而必须高度重视大学生的法治教育。高校法制教育是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这对大学生今后的事业、工作、生活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高校非法学专业普法教育的现状
我国从1986年开始实行普法教育,至今已迎来了第六个“五年普法”教育阶段。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必须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在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指导下去实施法治,而树立法治意识必须进行法治教育。大学生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他们自身法治意识的程度体现着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水平;大学生是社会成员中接受高等教育的群体,他们具有良好的文化底蕴和知识素养,在社会生活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他们的法治意识程度以其特有的作用影响着社会的法治意识水平;大学生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他们在未来的国家生活中将发挥主导作用,其自身的法治意识水平对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程度有决定作用。因而,必须高度重视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在提高大学生法治意识中的作用。通过过去几十年的努力,大学生的普法教育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和社会价值的多元,导致大学生普法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凸显。现在的很多学校都只强调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对学生人格、思想道德和法制观念的培养,因此如何加强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普法教育问题更加突出和紧迫。
二 、高校法制教育应该突出宣传的方面
第一,法律规范的认知。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国家法律规范来治理国家,所以必须让大学生充分认识法律规范的意义和内容。一是要让大学生认识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这种规范告诉你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这是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 第二,法治思维方式的培养。法治意识的树立在现实中表现为处理问题的法治思维方式上,所以要着力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方式就是人们用法律家意志,而道德的或情感等其他处理、解决问题的方式,由于缺少法律的规范、原则、理念作为标准,来分析、判断、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方式,还包括法律处理问题的过程要讲程序,违背程序也会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
第三,坚定法治信仰。要使法治落到实处,除了法律规范的理性认知和法治思维方式的培养外,还必须要有坚定的法治信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对大学生来说,首先要知道信仰是一种世界观和价值观。
三、加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建议
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应当时时处处进行,注意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等结合起来,全方位、全过程地对大学生进行教育。
第一,加强法律课程的时效性,真正发挥法制课堂作用。只有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才能满足大学生执法守法的需要,实现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根本母的。
第二,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教育氛围。高校是人才最集中、思想最活跃的地方,我们要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努力创造高品位的校园文化,营造积极向上的法治氛围,引导学生认识到法律必须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法制教育实践活动。法制教育实践能够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现在,我国处于转型期,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念和思想伦理观念急剧变化。为此,高校要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其消除不良的心理状况,最大程度预防和避免因心理问题引发的违法行为,从而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总之,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教育工程,是一个非常重要而迫切的现实课题,需要引起大学教育工作者、管理者和社会上的司法行政部门与法制工作者的高度重视,使大学生对法律有科学的认识、深刻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使得他们不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更能理解法的精神、法的作用,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最终逐渐使大学生犯罪现象不再频繁发生。
【参考文献】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已经成为急迫的要求。法治能力可以理解为领导干部具有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的能力,也就是指领导干部以法治思维为基础,运用法治方式认识、处理、决策相关事务的能力。影响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因素是多个方面的。就其主观方面的因素来讲,主要有法律基本知识、法律至上意识、法律责任观念三个方面。
就法律基本知识来说,这是领导干部具有必要法治能力的前提。法律基本知识是人们对于法律理性化的基本认知,是人们对法律及其相关事物的初步了解。在走向法治的中国,一般的社会成员都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至于领导干部,如果不具有应有的法律基本知识,就无法成为一个合格的领导干部。法律基本知识是对一个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其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尺。当前,在领导干部的任用上,要考察其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在领导干部的评价上,要考核其法治成效和守法状态。可以说,干部的考察与考核都离不开对法治能力的要求。基于此,法律基本知识就成为了领导干部所必须的知识素养和能力基础。但是,法律知识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只能靠后天通过学习才能获得。任何人都不可能不经学习而具有法律知识,领导干部再智慧也概莫能外。任何人包括领导干部也必须依靠必要的学习,才能获得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的方式是多种的,包括课堂学习和自主学习,可以通过教学或者自学来达成。法律知识在任何人的头脑中都不是自发产生的,它并不来自于人的直觉,它产生和积累于人类理性化的学习过程。法律知识的内涵非常丰富。作为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其中包括基本的宪法知识、行政法知识、民法知识、商法知识、刑法知识、诉讼法知识,以及自己工作领域中较为专门的法律知识。除了一般的法律知识之外,工商部门的领导,当然应当熟悉工商方面的法律,具有工商法律知识。税务部门的领导应当了解税务方面的法律,具有必要的税务法律知识。金融管理部门的领导必须熟悉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具有必要的金融法律知识。以此类推,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领导干部都必须对自己工作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甚至比较熟悉,必须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面对重大疑难的问题,有关领导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和专门机构作出解答或者提供咨询意见。至于专门法律机构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乃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的领导干部,就不仅是要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问题,他们理当是相关法律问题的专家,对自己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有全面掌握和精深理解,并能良好运用。
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是重要的,但也仅仅是前提,最根本的是领导干部都必须具有法律至上的法治意识。法律至上乃法律至高无上之谓也。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有法律至高无上的意识,牢固树立法律权利必须保护,法律义务必须履行的观念。牢记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法律的底线不可逾越。对法律的制度规定,不能取决于自己主观上的好恶,不论赞成与否,都必须严格遵循而不得违反。法律至上意识在领导干部的思想中必然包含着依法行权的意识。领导干部们或多或少拥有一定权力。手中的权切不可滥用,用权必须依法。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从法律为准绳来看,公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实体的法律规定,一切权利、义务的确定都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不可擅断。同时还必须遵守程序法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要求,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尊重相对人的申请复议权、权、申诉权、控告权。法律至上意识在领导干部身上还体现为依法治权的意识。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权。依法治权是指依法制约公权力。法律所要制约的公权,有别人行使的公权,更有自己行使的公权。法治要治行使公权的他人,也要治行使公权的领导干部自身。说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权,还必须进一步强调依法治官。依法治官是依法治权的具体化。这里的官指的就是各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自身及其权力的运用必须接受法律约束,自觉依法办事、服从法律。
法治文化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历史性选择,是社会文明、特别是精神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先进的法治文化又能促进社会建设进步发展。对于中国法治文化,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界定法治文化?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发展的基础是什么?这是需要回答的最紧要的问题。对于法治文化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这样一个规律:从硬到软,从外在到内在的发展与转化。即从法治实践到法治文化的转化,而前提和基础在于在法治实践过程中,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
一、当前法治文化发展的困惑
法治文化不同于法律,它之所以称为文化是因为通过法治文化教育可以提高群众对于法律的理解能力和态度,理解能力是法律实行程度的技术性因素,而对法律的态度则意味着是否愿意运用法律来分析问题,来寻求法律的保护。目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中的阻碍就是人民法律意识的淡薄,这种淡薄不在于知识层面,更多的是思想上的忽视和态度上的淡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群众参与性不高
法律制度作为人们行事的准则、行为的衡量标尺,其最基层的执行过程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按照法律进行的日常行为活动。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执法情况和法治文化社会化建设而言,人们的参与性不高已经成为了这些的短板,严重影响着这些工作的效果。近几年,政府对法治文化建设的投入逐年增大,建设了不少寓教于乐的法治文化场馆,但是群众“买账”的不多,是曲高和寡还是敬而远之,值得深思。
(二)文化红红火火
人民群众从古到今的“包青天”情节推动者工作的蓬勃发展,诚然是中国社会管理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创新探索,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但是绝不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所应大规模出现并形成文化的一种现象。
(三)时有发生
公共场所发生的个人纠纷和个别冲突,都有可能成为社会戾气的出气孔,越来越容易引发规模不等的“”。显然,出现这样的问题,需要我们透过“小事”引发的所谓,看到大的问题,群众为什么会越来越多地选择采用过激手段来处理问题,难道紧紧是权利意识的苏醒吗?
二、从文化的角度看法治文化的病症
目前存在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或法治文化发展中的重大阻碍就在于人民群众对于法律思想上的忽视和态度上的淡漠。从文化的角度进行分析,究其根源,还在于延续几千年的“人治”思维和文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从行政的角度出发——强权意识
传统儒家文化强调等级伦理和国家本位观念。等级伦理产生于也服务于封建专制统治,在等级伦理下,不可能形成追求公平、正义、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模式,与现代法治精神有着巨大的矛盾。国家本位观念是国家权利膨胀的产物,必然会导致“家长制”、“一言堂”高度集权的人治国家的基础。这种君权至上,皇权神圣的国家主义与等级观念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强权意识”。“强权意识”使权力绝对化,权力呈现出放纵状态,法律制度毫无约束力。社会力量的软弱进一步使权力恶性膨胀,法律形同虚设,其制约力被消失殆尽,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这也是导致暴力抗法等的根源之一。而老百姓受几千年封建社会行政、司法合一的体制影响,认为司法机关就是衙门,司法人员就是官老爷,所以避之不及,哪能想到去寻求司法救济?
(二)从规则的角度出发——宗法意识
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根基,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宗法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使人们的一切行为模式、心理状态都受到这种社会结构的制约。在宗法意识统治的熟人社会里,游戏规则就是“看谁有人”。人们交往只需凭关系,人情、风俗、习惯、道德、伦理、行政命令等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不易被接受甚至被排斥。在这种文化的影响下,社会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社会成员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普遍缺乏;第二、人们发生了纠纷多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找熟人通融或说和是常见的处理形式;第三、讲关系、重人情、裙带之风盛行,一个案件即使处理得再公正,输官司的一方都要无奈地感慨“人家上边有人”;第四、执法者的执法权经常成为为亲友解难的工具,因此,“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找人”,“打官司无非打关系”并非虚言。
(三)从维权的角度出发——青天意识
“开封府”、“包青天”是深刻在群众脑海中有关古代执法者的最直接的印象或者说是“青天意识”。“青天意识”也是“强权意识”的一种延续,实质上是一个不法的强权官员或势力被另一个更为强权官员或势力所惩治,包拯有铡刀,钦差大臣有尚方宝剑,均代表着皇权。现代社会,当行政或司法权利公正处理某个事件时,百姓或下跪喊“青天”或赠送锦旗的现象比比皆是。更有学者认为“青天意识”是访民不断上访的原动力,一部上访史,或许就是一部血泪史,但许多人趋之若鹜,是真的基层执法不公、无冤可诉还是传统观念使然,已难以分辨,关键还在于百姓的心态与看法。
三、法治文化的前提和基础在于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
当代法治文化至少包括四种意识:一是崇尚法律的意识,二是遵守法律的意识,三是运用法律的意识,四是维护法律的意识。其中处在首要位置的是崇尚法律的意识,它反映着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是法治能否真正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应从法治文化的基础即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出发,着力思考如何培养法治文化,繁荣法治文化。
(一)统一一个思想,从外在到内在
所谓“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民群众的法治实践现状同样决定着法治文化这一上层建筑的发展方向。有人认为“法治文化是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过长期历史积淀而成的共识性的法治价值观,以及由这种价值观支配的法律规范和法治实践活动的总和。”也就是说,先有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上广泛而全面的法治实践,经过“长期历史积淀”,到“形成共识”,才有法治文化。所以法治文化是一个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系统而全面的历史性工程。从解决前文所述法治文化发展的困境和传统文化的阻碍出发,也同样需要“从外在到内在”的转化过程,首先是由政府与民众的互信开始,即政府依法行政,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及时,率先垂范;然后是民众的法治实践推动,引导依法维权,经过“长期历史积淀”及不懈的普法宣传,转变其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最终促进崇尚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等四种意识的形成。
(二)抓住一个关键,从政府到民众
培植当代法治文化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坚持“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其中宪法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最基本理念,人民利益至上是法治的最根本目标,党的正确领导为法治的推进指明了方向。基于中国国情与实际,作为党领导之下的政府来讲,法治文化的培育与发展,显然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人民利益为目标,切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为重要的是要使法律通过公平公正的执法和司法过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使得法律真正融入民众的社会生活中,使得民众了解法律,熟悉法律,信任法律最后达至信仰法律。为什么讲法治政府建设或依法行政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一个关键?中国法治属于政府推进型的道路,对于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熏陶的普通群众来讲,只有政府率先垂范,忠于法律,信奉法律,严格执行法律,法治才能根深蒂固。政府不依法办事,甚至带头违法,这不仅侵犯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和尊重,表率没起好作用,群众对于法律的信心和法治信仰就完全崩溃了。
(三)坚持一个原则,从继承到创新
就是要坚持在继承传统法文化优点和精华的基础之上,不断创新,发展出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少诉、谦让、崇礼、宽严相济、尊重道德习惯、追求和谐等特点法治文化。宗法意识、熟人社会,同样具有可取之处,熟人社会,情理社会要求做人做事及其判断不单从理性、逻辑的思维和制度的角度考虑,还要从具体情境和个别性考虑,如合情合理、通情达理、酌情处理等是处理问题的常用方法。基于此种理论创新发展而来的现代法治文化“调解文化”,不仅担负着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功能,而且还担负着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讲到创新,不仅是对传统的继承和创新,对于承担弘扬法治文化重担的普法工作来讲,同样需要创新。26年的普法经历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的全过程。弘扬法治文化赋予了普法工作新的生命力,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拓展思路,创新机制和手段,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推进法治文化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道健康发展,使法治精神更加深入人心。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法律对群众的价值,在于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正是对法治及其法治文化所蕴含的价值的认同,才使社会主体选择和信仰法律和法治,法治文化才能健康蓬勃发展。
关键词:核心素养;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
初中是学生形成正确的思想价值观和道德品质修养的关键阶段,在此阶段对学生进行核心素养下的道德与法治教学,能够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良好发展。对此,作为初中的道德与法治教师,需要对本学科所具备的素质教育优势进行充分认识,并在明确道德与法治学科素养培养的具体内容时,对教育的本真进行自觉回归。之后教师更需要对自身的教育理念进行改进和创新并以对学生核心素养的培养为基础前提,摒弃传统的教学方式,如此方能在课堂教学方式的多样化应用中,通过对核心素养教育理念的良好渗透,实现对课堂教学效率的优化[1]。
一、基于核心素养的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的意义
(一)教学目标的要求
在初中阶段展开道德与法治教学主要就是为了初中学生能够在良好的思想道德和相关法治课程的学习中,形成和发展良好的思想观念、道德品质,使学生能够在这样良好思想观念和道德品质的影响下,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遵守纪律、具备文化修养、能够积极健康成长的合格公民。而在核心素养标准下,展开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可以在原先的培养目标上,通过对课程根本性质的坚持和秉承,进一步确定学生的培养导向,如此方能在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思想观念下,实现对其知识能力、素质修养的全面提升。
(二)教学有效性的标准
良好的教学,就是通过教师课堂主导性作用的发挥,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主体积极性,在课堂主体明确的情况下,有效达成教学目标的过程。这样的教学过程有三种基本特征:第一就是此种教学过程的教学目标明确适当;第二就是教学氛围民主活跃、和谐平等;第三则是能够在教师主导性的充分发挥下,具备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教学方法。在这样的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以教学内容、学生需要等为依据,对正确的教学方法进行选择,并在同时对相关的教学任务和目标进行明确和牢记,如此方能在激发学生道德与法治课程学习积极性的过程中,促进其获得学科知识,才能在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同时,形成积极健康的道德素养和法治意识,才能在促进学生核心素养发展时,为其全面和健康的成长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于核心素养的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策略分析
(一)以学生为中心,创设教学情境
随着时代的发展,教育的改革,初中阶段的道德与法治教学也应当由传统的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进行转变,如此才能够在素质教育背景下,促进学生核心素养的提高,从而实现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2]。而在新时代形势下,作为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应当具备科学的教育教学观念,并明确“教师的‘教’是为了服务于学生的‘学’”这一理念,通过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实现教师不为了“教”而“教”的教学目标。在此种情况下,初中教师首先需要以学生的实际学习需求为出发点,以学生所喜爱的学习方式为着手点,激发其学习兴趣,使其能够积极主动参与学习,让学生成为课堂学习的主导者。其次,教师需要在实际的教学中,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教育家布鲁纳曾经说过:“学习者只有在一定的情境中,对学习材料中的发展过程进行亲身的体验,才能够在学习中对最有价值的东西进行获得。”由此可以看出,情境的选择,同样也是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的重要方式。教学情境,不应该是教师的凭空构想,而是应该以学生的实际生活为基础,强化其真实性,使学生能够在情境当中产生一种似曾相识之感。而在情境中,其真正的主人公应当是学生,并以此为基础交融到学生的实际学习中。而学生作为教学情境的主导者更应该面对、思考和分析生活中所出现的道德问题,如此不仅能够强化学生的课堂学习积极性,更能够在学生真实的参与和思考中,获得道德与法治的学习体验和感悟,从而促进学生品格和相关能力的提升。与此同时,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课堂是以价值观为导向,以问题为形式,在学生真实熟悉的情境中,通过对教学内容的教授来达到教学目标的完成的,因而如何在课堂教学中对问题进行设计就显得至关重要。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需要结合教材和学生的实际,设计具有思辨性、两难性和生成性的问题。这样既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又能够带动学生思考和研究的积极性,从而在培养学生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时,实现价值引领下学习效果的提高。此外,由于生成性问题的提出,使学生能够获得自己积极思考的成果,从而体现其创新性的思维,因而教师需要牢牢抓住此类问题,并通过相关伏笔的设立,调动学生探究的积极性,使其能够共同而完整地解决问题。
(二)利用微课展开小组合作教学
在传统的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因为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的枯燥乏味性,大多数学生都不喜欢这一课程,更是无法对其产生学习兴趣。而微课作为一种时间较短、内容短小精悍的新型教学方式,是能够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热情的[3]。对此,作为初中的道德与法治教师,可以在教学方式的创新中,利用微课对学生展开教学,如此就能够在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兴趣增强的前提下,实现对学生核心素养的初步培养。另外,在传统的教学中,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通常都会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教学,这样的教学方式不仅对学生的学习主体性进行了严重的忽视,更是无法有效增强学生的核心素养。而新课改强调了“当代的教育工作者应该对学生的‘自主、合作、探究’等能力进行培养”这一教育理念,在学生核心素养的培养中,正好也包括对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等能力的培养。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利用小组合作的教学方式对学生展开有效教学。首先教师需要以课程内容和学生的实际学习需求为依据,对学生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组。其次,教师需要在小组合作探究活动的组织中,让小组成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有目的性的活动探讨。如此既能够培养学生的合作探究能力,又能够确保小组合作教学活动的实效性,学生更是能在合作精神和探究精神的锻炼中,实现科学精神、文化基础、学习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等核心素养的有效培养。
(三)通过生活化素材的利用,融合法治案例
在初中的道德与法治课程内容中,存在着许多的理论知识,而其中的许多理论知识,其实都来源于现实生活。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该以学生的实际生活为立足点,展开教学活动,以此来强化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然而经过调查研究发现,现阶段许多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为了完成教学目标,都会采用单方面讲解的填鸭式教学模式进行课程讲解,这样的情况直接导致了道德与法治课程中的理论知识讲解过于枯燥无味,随着时间的推移,学生自然也就无法对其产生任何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基于此,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应该对自身的教学模式进行改变,以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课程内容为结合点,对课程内容进行不断挖掘。当教师将课程内容中具备素质教育价值的生活化素材选取出来时,还需要以教学目标和学生的学习情况为基础,在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对生活化素材进行充分应用,如此方能在充分发挥生活化素材作用的同时,加强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才能在引发学生情感共鸣的基础上,实现对其核心素养的提升。事实上,在现阶段的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还存在一种现象,就是教师过于固定僵化的课堂教学形式,这样不但会大幅度降低课程教学效率,还无法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对此,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应该在课程教学中,秉承相应的素质教育理念,并在日常的实践教学活动中渗透核心素养内容,对课堂教学活动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创新[4],以此在改善沉闷枯燥的课堂氛围时,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从而实现其核心素养的提升。教师也可以在课堂教学中,对相关的道德、法治案例进行融合。目前,由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每一位公民所要具备的基本素养也包含了相应的法治意识,由此可知,在学生的道德与法治课程学习中,法治意识也是重要内容之一。在这样的情况下,教师首先需要通过良好的课堂教学方式,以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为依据,在课程教学中,选取具有教育意义的法律典型案例;其次教师需要以案例内容为前提,对相应的问题进行设置,并在设置中通过对法律重要性的强调,让学生能够对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产生清晰的认知,有意识地提升自身所要具备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如此方能在学生不断提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常识中,实现学生正确法治观念的建立。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新课改的教育背景下,对学生的核心素养进行培养既是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学生全面发展的必要内容。对此,作为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教学内容,初中阶段的道德与法治课程应该在对核心素养的教学要求进行贯彻和落实时,紧跟时展的步伐,对课堂的教学模式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如此方能在学生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和法治观念的培养中,强化其道德素质和法治意识,才能在增强学生核心素养的同时,实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柳士功.基于核心素养的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探究[J].文理导航(教育研究与实践),2020(5):51.
[2]吴淑珍.核心素养背景下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有效性策略探究[J].考试周刊,2020(42):127.
[3]钟娜.基于核心素养的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策略探究[J].考试周刊,2020(40):109.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普法责任。
(一)、司法行政机关既是重要的执法机关,又是普法主管机关,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上发挥带头作用,同时坚持“谁服务谁普法”,把普法融入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县委依法治县办把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作为重要考核项写入年度工作要点,要求县普治股建立健全普法责任清单。压实法治建设责任,要求各有关部门切实增强“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意识。
(二)、带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同时推动落实“谁服务谁普法”。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相结合,在全系统深入开展每月一周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党内法规教育,增强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法治观念,提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并积极履行社会普法责任,在执法、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向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开展普法;坚持全员普法,让每一名执法者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都成为普法者;坚持全程普法,把普法融入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做到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切实把执法和法律服务过程变成普法过程,规范执法和法律服务活动,增强执法和法律服务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部门联动普法,营造法治氛围
将普法工作由主管部门的“独唱”,变成各部门的“合唱”,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普法"格,把普法宣传作为弘扬法治精神,丰富法治文化,推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有效性的重要途径,使公民法治素养得到不断提高。在2020年4月15日是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群众国家安全意识和责任,县司法2020年4月14日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主题普法宣传活动,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热潮。
一是方向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治理念,它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下的法治理念。现实中,确有人受西方国家价值观念和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鼓吹“三权分立”,质疑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张全盘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我们认为,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是没有国界或地域的,有其自身的共性,如民主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以宪法和其他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的民主制度;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机制;公民的民利制度等等。这些共性是人类法治进步的共同成果,可以借鉴和吸取,不能妄加否认或批判。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国法治理念的树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紧密联系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法治理念之树在中国土地扎根、发育、开花、结果的内在要求,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东方大国和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包括法治理念建设)是无法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模式的,例如“三权分立”、“大陪审团制度”等等,而只能根据本国的国情和经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建设模式和途径。当前要注意那些以西方标准来改造我们的审判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思潮,要注意一些不顾实际的进行一些诉讼制度改革和宣扬西方诉讼观念的倾向,防止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迷失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命题的提出,使我们在司法意识领域有了正确的政治方向,通过它我们能深刻认识、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及审判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能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推动社会主义审判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是阶段性。版权所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来的重要命题,它与这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法治的模式、法制观念、司法改革、农村法治建设等相互联系,尤其与我党依法治国方略交相辉映,是在新的历史阶段对司法意识形态的高度概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不可逾越的阶段,我们应该看到,正因为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推进法治建设所必需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总体上尚比较落后,且发展很不平衡,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普遍不高,特别是传统的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仍具有强大的运行惯性,这一切都决定了法治理念建设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努力、逐步积累的渐进过程,这就决定着我国的法治之路漫长而艰难。此外,对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来说,社会政治的稳定无疑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最重要的外部条件,这也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应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前进,不能超越现实的经济社会条件,提出不切实际的任务和要求,包括法治文化建设、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理念建设都应与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克服现行司法体制中不利因素,又要培育与现行司法体制相适应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核心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两者是互相影响,互为因果的,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发展有助于法治文化的逐步培养和发育,而法治文化又为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提供相应的文化支撑和精神动力。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妥善处理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理念建设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要从法律制度入手,真正建立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律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高度重视法治文化尤其是法治理念的建设,有针对性地对人们的法治思想观念进行一次深刻的革命,大力弘扬法律至上的思想、公平与正义的理念等等,消除各种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违背的观念意识。为此,一要肃清传统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消极影响;二要铸造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一致的法治文化体系;三要培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信仰、法律情感,建构优化的法治心理。
三是大局性。
服务大局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又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法院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广大法官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就当前而言,审判工作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基层法院在服务大局中,一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紧扣中心工作,立足审判实际,找准保障大局的结合点、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二要切实提高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通过依法惩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有序竞争和公平交易,依法快审快结快执与经济发展大局密切相关的案件,积极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服务;三要提高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到工作前移、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强化职能,力保平安,对农村的各类纠纷要及时平息,各种矛盾要有效化解,使人民群众权利受到尊重、利益有所保障、纠纷可以诉求。四要提高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弘扬和谐本位的法律文化,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公正司法能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畅通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的司法渠道,善于运用法律和司法手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是宗旨性。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设中,“一心为民”是根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决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它与“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一心为民”是检验审判工作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新尺度,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时代要求,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具体实践。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中,我们不应脱离这一宗旨,要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是廉洁性。
一、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法制教育功能
诊所法律教育不仅是对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一种新的改革与尝试,也日益成为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进行法制教育的一支重要的辅助力量。
(一)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体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提升现代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效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诊所法律教育致力于用一种全新的学习方式教育学生,同时又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与援助,将教育功能和社会功能实行有机结合。诊所学生在接待当事人和有关案件的同时,进一步促进了对案件当事人或法律咨询者的法律认知和体会。在这些活动过程当中,法律诊所充当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场所,法律诊所教育扮演了官方普法活动等渠道之外的法制宣传教育角色。在诊所老师指导下和监督下,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法学专业的学生既是法学的受教育者,同时又成为了对需要给予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者进行法律知识、程序和法律条文解惑释疑的法制宣传教育者。这种宣传教育更形象、更生动、更具体、更深刻。随着我国高等院校众多法学院不断加入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以及社会各领域的逐步认可和重视,诊所法律教育将会成为我国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又一个重要渠道。
(二)法律认知深化功能法律认知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文化、法律规范制度、法律现象本质的一种整体上的感受和知觉。让社会主体具有一定的科学法律知识是法制教育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也是公民法治观念生成、法律信仰意识初步形成的知识基础。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是在法律理性的基础之上逐渐萌发和产生的,只有基于对法律科学认知、通过有效的法制教育使社会主体的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之维萌生,才具有现实的基础和可能。大体说来,与职业法官、律师、法学院的教师及学生相比,一般的普通民众更多地不是从法律条文,而是从亲历亲为的司法实践和教育活动中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至上性,去生发法治的意识,去树立法律的信仰。普通法传统认为,法律是一种艺术,一种实践理性,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法律的认知。在西方,诊所教育最初的教学目标就是培养学生为穷困当事人服务的责任,传授如何投身于这种服务,传授法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影响的知识。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法律认知深化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诊所学生通过亲自办案,逐步认识到在实践中应用法律与书本上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并不一样,发现自己所学的法律理论在办理真实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挑战,即使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在适用时还要考虑到许多其他的因素。二是当事人在与诊所学生信函交往、电话或到法律诊所咨询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诊所学生在协助当事人调查取证、起草文书、在承办民间调解、庭外和解、劳动仲裁等非诉讼案件时,给予当事人法律建议和具体指导,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对于普法形式来讲,诊所法律教育模式更能进一步加深社会主体对法律实体、程序的认知。
(三)法律观念导向功能当前,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等诸多客观条件的制约以及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法即刑的观念根深蒂固,刑法合一,刑法不分造就人们畸形的法观念。自秦汉以来,权力中心和等级伦理秩序观念与法律工具主义的长期渲染,使人们“厌讼”、“恶讼”、“畏讼”谈法而色变,加之十年砸烂“公检法”造成了对法制的严重践踏,“进法院的没好人,进法院没好事”自然无法形成普遍的强烈持久的正确法治观念。而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消除“人治”的观念、官本位的观念、权大于法的观念、义务本位的观念,建立公民现代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信任的观念、强化权利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公民观念等法治观念,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导向功能。促进社会正义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之一,诊所必须培养有社会正义感的学生,并直接为接近正义运动添砖加瓦。法律诊所老师和学生在面对社会某些领域司法腐败,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一种法律援助的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支撑着诊所学生和老师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法治观念最大限度的传播到社会大众之中。法律诊所这种追求和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也鼓舞和激励了当事人及与之相关的人,从而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使现代公民树立现代化的公民意识,特别是民主与法律意识,充当了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
(四)法治精神激励功能“任何规则必涵蕴有一定的法理,载述着一定的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切的信仰。”法律的最高价值和终极目的与意义是在于追求人类社会的合理秩序、公平与正义,表征着法律意义体系的精神家园。法治的公平与正义从古至今激励着人们愿意为之献身,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和中国的吴宏庙之死,就是对法律和规约的一种信仰,一种献身。正如在刘燕文在状告北京大学案中,原告人何兵之的发言:“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就是对正义的追求;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就是对司法的信仰。”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不仅是对传统法学教育的改革,也应然地蕴涵着追求和彰显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精神。这种法治精神的激励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诊所老师和学生的激励,在诊所老师和学生在为当事人调查取证办案过程中,通过发现社会不同阶层,特别是弱势群体真实的生活状态和所面临的困境,从而感受到法律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价值和意义,体会到法律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冲突差距,激励其产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思考制度性的解决方案,努力促进正义公平与道德、促进法治的发展、促进人权的保障和人类社会的和谐。二是对相关案件当事人的激励,当事人通过亲身的法律实践,逐步知晓法律对自身的重要意义,从而积极努力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三是诊所案件本身的胜诉或败诉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其他民众的激励。
(五)社会调解稳定功能到法律诊所寻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一般是经受了极大的委屈与不公正的待遇。诊所面对的基本上是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在接待当事人或来访者诊所一般会热情接待,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并对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疑难给予当场解答,倾注人文关怀,对当事人起到了心理调适作用。法律诊所通过每天接待咨询来访者,解疑释惑,直接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或组织到社区进行义务法律咨询活动,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与法律帮助。在办案过程中,调节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寻求调解仲裁非诉讼处理,更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缓和社会矛盾,促进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相处,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法律诊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弘扬了人间正气,引导人们追求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必将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支重要的新兴力量。
二、进一步优化和提升诊所法律教育模式法制教育功能的途径
(一)扩大资金筹措渠道,完善诊所教育设施诊所“常常因缺乏教师或财政原因而失败”,高校本来就缺乏国家财政的足够支撑,也缺乏民间社会力量的资助,仅仅依赖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是不够的,因而经费问题成为制约诊所法律教育进一步开展的瓶颈,这也制约了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法制教育功能发挥与提升。一是要从多方面扩大资金筹措渠道,从学校、法学院、社会和政府获得经费资助。二是要加大新闻媒介宣传力度,强化诊所法律教育品牌形象,争取社会资金的支持。三是法律允许法律诊所教师律师在办理非援助案件时,与律师事务所一样收取适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