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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实施以来,徐州市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1 300余例,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近1 100例。在这些因医患纠纷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件中,除部分医患纠纷是由于患方对病情的自然转归不了解或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而引起外,大多数医患纠纷还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某些方面的过失或缺陷而引起。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存在过失或缺陷而引起的医患纠纷,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及医务人员的日常工作。为了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避免或杜绝医患纠纷的再次发生。笔者根据患方在鉴定过程中提出的争议要点,结合专家鉴定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分析意见,对医疗事故鉴定案件中因医方因素引起医患纠纷的原因进行简要分析。
1 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及技术操作常规
医学科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较强的科学。为了维护公民健康权利,规范医疗行业技术操作,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会制定和颁布了具有技术性、规定性和可操作性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指导规范医疗行为,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1]。但在诊疗活动中,仍有部分医务人员因基础知识掌握不全面,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违反相关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患者生命健康权利受到损害,从而造成医疗纠纷的发生。
1.1 基础知识掌握不全面 医疗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医务工作者除必须熟练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外,还需要熟悉、掌握其它专业的理论知识,不断学习、掌握一些新理论、新技能。但一些医疗机构,特别是一些基层医疗机构的部分医务人员本身就对医学的“三基”知识缺乏系统的掌握,加之外出学习,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较少,故在处理一些危重、突发的疾病时处理不及时,对手术患者适应证、禁忌证、手术时机、 手术方案等方面考虑不全面,有的只片面考虑本专业疾病,忽视了鉴别诊断,导致误诊、误治而发生医疗纠纷。
1.2 基本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 “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交接班制度、三查七对”等规章制度,是医疗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防范医疗事故发生的前提,在诊疗活动中应严格执行。但在诊疗活动中,部分医务人员执行不严格,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在鉴定陈述时多反映平时或病情发生变化时找不到床位医生,更不知上级医生何时查看过患者,即使有医生来查房也是简单问问就走了,故患方认为出现损害后果是医生观察不仔细,考虑不全面造成的。
2 病历书写不规范
病历是医疗工作的全面记录,客观地反映疾病诊断、治疗及其转归的全过程,故发生医疗纠纷时,病历是判定责任的证据之一,也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但部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重视病历的书写,加之病历管理上医院质控部门仅把质控重心放在终末质控上,忽视基础质量、环节质量的控制,使质控工作滞后于病历质量形成的环节,从而导致病历书写不规范[2]。其表现为:记录不全面、不及时,甚至没有记录;不按规定修改病历,多处涂改,影响病历真实性;管理混乱甚至病历资料丢失,不能提供病历资料;有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为了掩盖过失,逃避责任,故意篡改、伪造病历。患方因治疗结果达不到其期望值以及病历记录前后不一致等,怀疑医务人员存在失误,因而引起纠纷。
3 超诊疗范围行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在核准的诊疗科目、诊疗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江苏省卫生厅于2002年也出台了《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江苏省临床各科室手术分类(暂行)》,对手术权限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超权限手术要进行审批。但一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为了经济利益违反相关规定,超越诊疗范围或手术权限行医,因医疗条件或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所限,对疾病突发变化或术后并发症等处理不及时,应急措施不力,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导致纠纷的发生。
4 医患缺乏沟通
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由于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水平不同,对疾病的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患者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而有效的医患沟通是维护医患双方利益的需要,是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部分。故《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在尊重患者的意愿,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应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告诉患者或亲属,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信息。在实际诊疗过程中,有些医务人员只重视手术、治疗,而忽视患者的心理需求和情感需求,不能抽出时间接待患者及家属,对患者的疑问不能耐心解答,对病情的发生、发展、转归、预后缺乏和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有的即使沟通也流于的形式,缺乏耐心解释与说明,患者被动接受治疗,一旦病情出现变化时患者或家属不能接受,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3]。
5 医疗过失报告制度执行不严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发生可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以及医院质量监控部门报告,监控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患者通报、解释。而有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出现医疗纠纷后,当事医生不能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也不给患者耐心解释,而是采取推诿、回避的态度。院主管部门因对纠纷原因不了解,或者故意拖延,处理不及时,致使患方误认为医疗机构包庇当事医生,维护医院自身利益而导致矛盾进一步扩大。
医疗纠纷的发生对社会及其医患双方都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因此探明引起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医疗过失或缺陷的发生,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才能切实维护公民的健康权利,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0.
[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患沟通;医患关系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3(b)-100-02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患者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加强,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医院作为一个特殊的服务场所,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从根本上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满足患者对医院医疗、护理等行为提出的更高要求,树立医疗机构的新形象。
1医疗纠纷的成因
医疗纠纷是困扰医疗机构的难点问题,正确认识、深刻剖析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强化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是有效防范、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的重点所在。
1.1医务人员的因素
在日常诊疗中,因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佳或者沟通不够而引起的医疗纠纷占有较大比例;医务人员的技术缺陷,甚至跨专业治疗一旦被患者察觉,就会造成患者对医疗结果不满意;医疗差错的防范不够,医患之间沟通欠缺均可导致纠纷的发生。但是,医方需要在工作中尽最大努力以减少差错。
1.2患者方面的因素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人们对医疗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虽然人们的文化素质也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一部分人因缺少医学常识或对医学知识一知半解,主观地对医疗过程和结果进行判断,这也是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
1.3其他恶意因素
恶意医患纠纷指患者不顾医疗机构在医患纠纷中有无责任、责任大小,不依正常途径进行医患纠纷处理,故意通过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或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非法手段意图诈取非法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俗称“医闹”。其主体可以是患者或其家属,也可以是“职业医闹者”。
2与患者沟通的重要性
2.1就医患者的需求
无论门诊、住院患者都希望从医务人员口中知道自己生了什么病,病情如何,要做什么样的检查,要用什么药物治疗,治疗需要多长时间,费用需要多少等相关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医务人员换位思考,加强医患沟通,耐心解答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各种问题,满足他们的迫切需要。
2.2现代医院生存的需要
卫生行业是关系百姓生命健康的事业,为了使医疗服务贴近群众、贴近社会,医务工作者就要多与患者沟通,多倾听患者的呼声,解决患者的困难,满足患者的需要。医院应由“以医疗为中心”变为“以患者为中心”,突出人文服务意识,建立“与患者沟通”制度,设置各种便民措施、导诊等。现阶段,加强与患者沟通,改善服务态度,已成为争取患者、扩大医疗市场、减少医疗纠纷、取得患者信任的好办法,它能保证医院的生存和发展。
3与患者沟通的方式与方法
3.1与门诊患者的沟通
医生根据患者的主诉询问病史,做相应的必要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给出门诊治疗方案或收治住院。在这一过程中,恰当和充分的沟通特别重要,医生应当全方位就患者将要面临的治疗计划和相关需要了解的信息向患者作出耐心的解释和沟通。
3.2与住院患者的沟通
医护人员应及时将病情变化和治疗措施、治疗方案以患者能够理解的方式告知患者及家属,耐心解答他们提出的相关问题,尤其是住院医生和患者首次接触时、有创及大型仪器检查之前、变更治疗方案之前、拟使用贵重药品及医保目录以外药品之前、手术和麻醉之前和重大费用发生之前等环节,都应当征求患者家属意见并签字认可。患者出院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及家属明确说明住院期间的诊治情况及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回答患者提出的问题,这既是医务人员的职责,又是加深医患感情、相互沟通理解的桥梁。
3.3强化全院员工医疗安全意识
对医生和护士举办医疗及护理质量安全讲座,使大家认识到医患沟通的重要性及出现医患纠纷后的严重性,克服骄傲、盲目自信的不良习气。另外要向医护人员传授医患纠纷发生后的处理技巧,从过去的医患纠纷中吸取教训,提高自身责任心;强化医患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以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3.4相关部门都应有所作为
医院可设立橱窗或专栏式沟通方式,将一些常规型、制度型内容公示告知(双方义务和权力、患者注意事项、入院须知等)使患者明白就医。作为医疗机构的监管部门,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同时也要不断规范患者的就医行为,还要注重社会舆论导向的把握和引导,给医疗机构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和社会氛围,给患者创造信任和谐的就医条件和环境,注重医务人员沟通和服务技巧的培训。公安部门介入解决影响医疗行为正常进行的“医闹”行为,新闻媒体更需要中立、客观地对事件进行报道,同时大力宣传医务工作者“白衣天使、无私奉献”的正面形象,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总之,当前医患关系的现状是现实社会问题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反应,应当从当代社会的综合情况全面分析,建立“与患者沟通”制度,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及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思想认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才能更好地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更好地为患者服务,更好地提高医院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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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猝死;医患纠纷;原因;责任;保险
猝死是一种不能预期的、非创伤性及非自杀性的突然死亡。世界卫生组织将发病24h内突然死亡的定义为猝死。我国每年有数百万人猝死,死亡年龄差异很大,死亡场所各色各样,患者在医院或离开医院后猝死,常使患者家属难以接受,极易引发医患纠纷[1]。据统计南通市医患调处中心2011年~2013年共调处医患纠纷190例,其中因患者猝死导致医患纠纷48例,占纠纷总数25.3%。
1猝死容易导致医患纠纷的原因
猝死主要是疾病本身、或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意外所致,而真正由医疗过失造成的患者猝死的,仅占小部分,但猝死诱发医患纠纷的几率较高[2],有以下几个原因:
1.1发生突然,以生命消逝为结果 俗话说"人命关天",纠纷现场我们经常听到这些话"活生生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我家的天塌了"。患者猝死往往造成近亲属严重心理创伤,容易导致不冷静,甚至丧失理智,从而将不幸转嫁于医院、医务人员,发生纠纷。
1.2多涉及抢救环节,容易产生异议 患者病情突变猝死,通常都经历短暂抢救过程,抢救过程家属一般不能参与,甚至被告知只能在抢救场所外等候,客观上医务人员全力抢救过程中也可能会忽视医患沟通环节。几乎所有猝死引起纠纷,患者家属都会提出"医务人员疏于观察,抢救不及时"、"医务人员手忙脚乱,抢救措施不力"等异议。
1.3确切死因不明,医院难以说服家属 患者猝死,未经尸体解剖明确死因,医院第一时间只能根据现有资料判定患者临床死亡原因为"某某可能性大",甚至出现"不排除某某可能性"等,患者家属往往理解医院"诊断都搞不清楚",从而推断医疗肯定有问题,产生纠纷。
1.4逢死必闹,有闹必赔的从众心理 当前医患关系高度紧张,少部分地区甚至出现"职业医闹", "逢死必闹,有闹必赔"人尽可知,少数患者家属明知通过正常处理途径根本得不到赔偿,受利益驱使,仍选择"以闹求赔"的不法方式。
2防范、处理猝死型纠纷的思考
2.1猝死型纠纷中医方承担责任问题 一般认为构成侵权行为有四个要件: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有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对于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医务人员主观没有过错,通常没有异议,而医患纠纷事件中患方的损害后果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关注焦点是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于医疗诊治方案的非确定唯一性,对此通常会有许多观点,"如果先采取某种方案,可能就不会……","如果再早点做某种措施,就不会……","对于这种症状,当时为什么没有考虑到某种疾病,如果考虑到就可以……" 等等。而诸如此类的看法,经过衍生分析,在医疗纠纷处理、审理中,可能就会作为医疗的不作为或者差错,最终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我国侵权损害赔偿存在三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尽管我国现有法律表明医疗侵权诉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一些医患纠纷医疗诉讼案件中,法官考虑到医疗行为本身应该最大努力避免损害发生,同时考虑"以保护受害人为中心",体现实质正义,审判过程中往往对医方采取"严格责任"的倾向,导致医疗机构面临着"有过错要赔偿,无过错要和解"的尴尬局面[3]。
2.2防范猝死型纠纷与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的矛盾 患者就诊时初试症状有各种各样,以胸痛为例说明,引起胸痛症状的疾病可以有许多,心脏疾病、大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食管胃疾病、肝胆疾病、胰腺疾病、胸壁疾病等等都可能有胸痛症状,根据患者胸痛的时间长短、剧烈程度,医生一般都会安排进行相应检查,但是很多患者的胸痛表现是不典型的,医生给患者进行仪器检查也不可能全部查一遍,而是有选择的先后进行检查,医生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是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观察和了解的,如果因为心电图检查提示患者心肌缺血,能够解释患者胸痛,医务人员给予相应药物治疗,但是患者数小时之后死亡,而引发医患纠纷,如果不进行尸解,可能有多种死亡原因的推测。首先,可能是心肌梗死,家属会讲医生已经知道患者心肌缺血,只是给予药物治疗,为什么不给予更好的治疗方法;其次,可能是肺梗塞,家属会讲医生误诊误治;还有可能是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家属也会讲医生误诊误治;当然还有其他可能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比如患者可能是突发心率失常等等。不论患者是什么原因猝死,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医生、患者家属没有预料的患者的突然猝死,患者家属多会认为医生失职,未做进一步全面检查,导致误诊误治。
这种现象对医疗产生负面影响,逐渐增多防御性医疗,更多的是出于医务人员自我保护的需要,而不完全是患者病情的需要。仍以胸痛为例,虽然心电图提示异常,医院为了规避风险,要求患者做胸腹部CT、MRI等全面的检查,排除大血管、呼吸系统、肝胆、胰腺等疾病隐患,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诊断治疗过程中猝死可能引发的医患纠纷,这样做必然会大幅度增加诊断治疗成本,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可能形成过度医疗,产生新的医患纠纷。
2.3完善现有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问题 2007年6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当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保费由医院缴纳。由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较低,医疗责任保险起不到风险保障的作用。
在纠纷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大部分的医疗意外医疗机构会给予患者及家属一定数额的补偿,南通市近年医疗意外补偿标准为3万元,这个标准的补偿远远低于患方要求,因此应该设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保险费可由医疗机构、政府、患者共同承担。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增加医疗风险保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政府在财政拨款中专项设立医院及其医务人员风险保险基金,同时鼓励医务人员和患者购买部分医疗风险险种。在发生了医疗事故或者是医疗损害之后,由保险公司完全承担赔偿费用,从而真正实现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
3结论
对于猝死的医患纠纷,我们可以严格要求医方的医疗行为,毕竟医务人员担负的是特殊社会任务,面临的是人的生命,应该比一般人员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实施严格要求,是对医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行为准则,可以促进其提高诊疗水平,在诊疗过程中增强其注意义务。在猝死医患纠纷处理、诉讼审判中,要注意对医务人员的严格要求与严格责任的区别,对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区别,在我国尚未普及医疗行为相关的风险保险的情况下,对于不幸猝死者的同情,在经济赔偿上如果适用"严格责任"赔偿,没有最高赔偿限额,势必加重医院经济赔偿损失,势必会促使医院就避免猝死型医患纠纷的发生增加预防成本,使得全社会医疗成本增加,也是当前"看病贵"诸多因素之一。
参考文献:
[1]刘应时.猝死、医疗纠纷与尸体剖检[J].医学与哲学(临床决策论坛版),2007(1):64-66.
一、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一)成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组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1、区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常规。医学院、医院、航天医院(以下称三大医院)应当在适当场所设置医疗纠纷协调办公室,明确3至5人负责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并公布受理医患纠纷投诉的部门、地点、电话等,畅通患者投诉渠道;同时建立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并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加强治保人员的配备、培训,健全内部治安保卫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发生医患纠纷后,三大医院要自行组织相关专家对引发医疗争议的过程开展自查,初步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和责任轻重程度,然后再进行医患协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组办公室(区卫生局);区属医疗机构要立即将医患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患方采取的不法方式、参与人数、户籍地、引发事件原因等)报告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对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性意见的处理结果进行备案,对医患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要立即报告调解工作组组长,并通知调解工作组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牵头做好调解工作。
2、在医患纠纷发生现场,区司法局要协同卫生部门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解答相关政策、法律问题,并提出依法处理的参考意见,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医患纠纷。区卫生局一是要调查了解医患纠纷的基本情况,审核医疗机构依法履责、依法执业、规范执行诊疗常规等方面的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全部或部分环节进行核实调查;二是对医疗争议涉及的相关证据进行固定,依法受理医患双方提起的尸检或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并按法定程序委托相应的法定机构开展工作;三是对医疗争议涉及的相关药品及医疗用品进行查封,并及时送检;四是立即将开展处置工作的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3、辖区内三大医院(医附院、医院、航天医院)发生医患纠纷时,区卫生局到现场后,要立即报请市卫生局派人主持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区属医疗机构发生医患纠纷时,区卫生局要立即组织人员对发生争议的诊疗过程进行调查,并及时妥善依法处置。
4、区调解工作组现场处置中,发现患方有封门堵路、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殴打医务人员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并经劝说无效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调解工作组组长要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和区维稳办。区政府应急办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报告。
二、医患纠纷引发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一)成立医患纠纷处置维稳工作组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1、医患纠纷引发突发性事件后,区政府应急办接到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组报告,应立即通知区医患纠纷处置维稳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事发镇、街道相关人员赶赴现场会同调解工作组组长参加处置工作。
2、区处置维稳工作组组长负责牵头调度、协调和督促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及时、有序开展因医患纠纷引发的处置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再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
3、区公安分局接到区应急办指令后,按照处置维稳工作组组长要求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一是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二是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患者死亡的,应劝说患方将尸体移送殡仪馆,如患方拒绝,则应按相关规定配合医疗机构依法将尸体移送殡仪馆。
4、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医患纠纷及引发的,严禁炒作和误导。
目的分析某三级医院120例医疗纠纷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防范策略。方法对从2009年到2013年处理的120例医疗纠纷按纠纷原因分类汇总,采用2007版EXCEL进行分析,对医疗纠纷科室分布、年间分布、患者情况、纠纷原因等内容进行描述分析。结果医院外科、内科、骨科、妇产科为医疗纠纷高发科室,共占医疗纠纷发生总数的87.5%,纠纷的发生情况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患者以老年本市人口居多,纠纷原因主要是医疗质量问题、医患沟通告知不足,以及患者医学知识缺乏。结论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有患方因素、医方因素和社会因素等。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重点在于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沟通,重视医疗告知,拓宽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建立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
[关键词]
医院;医疗纠纷;原因;防范策略
2012年1月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陈竺部长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新形势下医患关系的特点,普遍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妥善处理患者投诉,要求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促进医患关系在“十二五”期间有较大改善。然而,我国当前的医患关系现状不容乐观,医疗纠纷呈现快速增长势头和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尤其近两年来,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上升,增长幅度超过100%。全国每年医疗纠纷逾百万,仅3成得到解决,70%的医疗纠纷滞留在医院。据中国医师协会第四次医师执业状况调研报告,近一半(48.51%)医疗工作人员对目前的执业环境不满意,而满意比仅为19.02%。中华医学管理学会2005年6-7月对全国270家医院的调查结果显示:73.33%的医院出现过病人殴打、威胁、辱骂院长的情况。由此可知,医疗纠纷是当前社会矛盾在医药卫生领域的集中反映,对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和社会的和谐造成了负面影响。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因各种医疗方面的原因导致的患者或其家属(患方)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方)之间发生的矛盾和争议。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法制维权意识的提高,对生命和健康重视度大大提高,因而对医疗效果呈现出越来越高的期望和要求,但医疗行为本身所存在的局限性使得医疗救治与结果的巨大落差使得医患双方的矛盾越来越深,医疗纠纷愈演愈烈。本文结合近五年来某医院120例医疗纠纷实例情况,通过分析医疗纠纷的现状,正确认识其成因,探讨防范措施,维护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化。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2009-2013年天津市某三级甲等医院登记在册的,已经处理完毕的120例医疗纠纷档案材料。
1.2研究方法按调查的对象、内容,采用2007版EXCEL分类、汇总、整理,对医疗纠纷的发生科室、发生时间和发生原因等内容进行描述性分析。
2结果
2.1医疗纠纷发生科室的分布情况从调查材料的分布范围上看,医疗纠纷发生科室几乎遍布医院所有的临床、辅诊和医技科室。从发生数量上看,主要集中在内科、外科、骨科和妇产科。其中,在120例医疗纠纷中,内科发生医疗纠纷41例(34.2%),外科38例(32%),骨科12例(10%),妇产科14例(11.3%)。具体到每个科室,内科主要发生在心血管内科(9.2%),外科主要发生在普通外科(10%)和心胸外科(10%)。结合不同临床科室医疗纠纷的发生情况来看,医疗纠纷多发的科室均具有医师责任重、技术要求高、紧迫性强、风险性高的特点。
2.2医疗纠纷发生的时间分布、年龄分布、就诊费用来源和居住地分布从医疗纠纷的发生时间来看,2009年的医疗纠纷指的是2009年新发生的纠纷与在此之前发生的未处理完毕的所有医疗纠纷,因而在120例医疗纠纷中占有最大比重。自2010年开始,每年医疗纠纷平均发生率在15%左右,呈现出基本持平、略微上升的趋势。从患者年龄分布来看,医疗纠纷涉及人群中,老年人口居多(51.7%),究其原因,主要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随之下降,疾病发生率高,诊疗效果有时难以达到患者预期,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从患者的居住地分布情况来看,通过医保分担就诊费用和本市常住的患者居多,该部分患者多文化程度较高、维权意识较强。见表2。
2.3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每例医疗纠纷可能由多个原因造成,本文按主要原因归类统计,众多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中,以医方的医疗过错为主(57.5%),主要包括医疗技术水平欠缺、临床经验不足、发生漏诊、误诊,甚至错诊等。而患者及其家属因对医学专业知识的不了解、对医疗行为的不理解,加之医患沟通不足、告知不到位、医生服务态度恶劣,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
3讨论与建议
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有很多,本文将主要从社会因素、患方因素、医方因素3方面进行分析。
3.1医疗资源供需不均衡、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等社会因素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埋下伏笔在120例医疗纠纷中,以社会环境因素为主引发医疗纠纷的有8例,占6.7%。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医疗资源供需严重不均衡,且对现有资源的利用亦不均衡。根据《2011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简报》显示,2011年,医院医疗服务量增速呈下滑趋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量所占比重略有下降;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差别悬殊;医疗卫生资源利用和病人就医流向不合理状况无明显改善,仍主要流向城市大医院。其次,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合理。目前很多医院关心更多的是如何扩大规模、提高创收,而对患者的医疗过程和情绪调解不够。对院内感染、病历保存、医疗器材维护等方面的管理缺失,对医务人员的配置、医务人员职业培训方面缺乏合理性和全面性,使得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混乱,运行不成机制,因此容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3.2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对诊疗结果的高度期望、与医方的配合不足等患方原因亦成为缓解医疗纠纷的“拦路虎”在120例医疗纠纷中,以患方医学知识缺乏为主要原因的有25例,占20.8%。对此原因的分析如下。首先,患者法律维权意识增强,对诊疗结果期望值过高。随着物质财富的不断积累,人们对健康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而对诊疗效果怀揣有高度期望。就医中患者会主动采取法律等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了解患者病情发展、治疗方案、医疗费用等方面的真实信息。但由于本身对医疗知识的缺乏以及医学信息获取的滞后性,往往难以达成其对医疗行为的充分、完全理解。另一方面,患者自身与医疗行为存在密切联系,良好的诊疗效果的取得需要患者及家属密切配合医务人员的治疗和护理。但往往因患者或家属缺乏基本的医学常识,谎报病情、不遵医嘱或未如实陈述病情,导致医生的判断与真实情况偏离,进而导致误诊或出现意外,引发纠纷。同时,亦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个别患者受利益的驱使,借对医疗的不知情而对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进行指责和索赔。
3.3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医患沟通告知不足等医方因素,成为导致医疗纠纷的最主要原因首先,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发生,是导致医疗纠纷的首要原因。本文研究的120例医疗纠纷中,以此为主要原因的有69例,占57.5%。有些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低、经验不足等客观因素导致误诊或者治疗失误;有些因为压力过大、工作量过大而导致的主观方面对某些疾病的诊疗不到位,亦或因为病历书写不规范、遗嘱不明确等引发医疗事故。其次,医患者之间缺乏沟通,告知不到位,服务态度差,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在120例医疗纠纷中以此为主要原因的有14例,占11.7%。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时,缺乏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没有向其详细充分说明该疾病本身存在的并发症、自然转规等风险,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使得患者对该疾病没有基本认识,一旦发生意外,很容易造成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务人员的误解,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3.4对策和建议
3.4.1加强医院管理,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在120例医疗纠纷中,有69例是与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因素有密切关系的。提高服务质量的关键是要转变服务观念,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因此,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养成良好的服务态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技术培训,熟练掌握诊疗操作常规;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机制,应用绩效管理来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
3.4.2重视医疗告知,加强医患沟通在120例医疗纠纷中,有14例是与医患沟通不足、医方告知不到相关的。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履行医疗告知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患者应得到保障的合法权益。告知过程中,医务人员应注意告知时间、告知地点、告知内容及范围、告知方式、告知语言、告知主体等细节,同时注重替代方案的解释说明,并采用书面语言予以固定。医患沟通是防范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的重要桥梁,即使是在医疗纠纷过程当中,仍然要重视医患沟通在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性。
3.4.3拓宽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建立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当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主要包括医患自行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法院诉讼解决和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等四种,其中以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取得了最为显著的成效。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及时告知患者各种处理方式,使其对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充分的了解,做出最恰当的选择。同时,因第三方调解机制本身具有效率高、成本低、方式灵活、调解率高等优势,使之受到医患双方的青睐。因此,医院应完善由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的工作流程,使医疗纠纷的处理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并认真配合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工作,使医疗纠纷得到妥善、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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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患纠纷;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C913.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2
一、我国医患纠纷的现状
我国的医患纠纷的数量逐年增长,并且增幅之快超乎想象。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份报告显示,2002-2012年,全国医患纠纷的案件数量增长了10倍,并且医院级别越高,发生的医患纠纷的概率就越大。不难想象,未来医患纠纷的发生数量依旧会增长,而且,在那些经济比较发达,医疗更加先进的城市,医患纠纷发生的数量一定也是很多的。当然,法院接收医患纠纷案件也会越来越频繁。因为经济发达的城市,比如北京、上海,患者对医疗设备和医疗服务的要求肯定是更加高的,这样的城市医疗资源,甚至包括医务人员的素质肯定都是更好的。很多外地区的患者,为确保治疗的效果,很多都会到北京上海的医院去就医,自然也会增加医患纠纷的概率。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很多医患纠纷都是患者非理性的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说:医闹。时常会带有一些暴力行为或者极端行为。所以,医务工作潜伏着一定的危险性,随着医患纠纷的增多,这种危险性也在不断加剧。被社会公众奉为“白衣天使”的医护人员,更加会在医患纠纷发生中受到伤害和波及。长此以往,过去医生和患者及家属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关系也会逐渐瓦解,从而加剧社会的不和谐。医患关系的紧张,对于患者来说,也并不会产生积极影响。在治疗时,医生不愿承担高风险的治疗,患者的心情也会受到影响,不利于治疗。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患者。
二、当前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
如今医患纠纷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这样的状况真的仅仅是医疗水平的问题吗?医患不和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既有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方面的原因,当然也有患者方面的原因;既有社会因素,又有医学学科本身的原因。
1.社会因素
政府作为第三方,介入解决医疗纠纷这一棘手难题时,常常是通过相关政策的实施,来实现权威性资源分配,这样能够追求和维护相对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当然政府也会因为受制于某一特定时期的资源和能力的有限,而作出更有利于政府的选择,偏离大众的预期。
政府经济投入不足,是影响医患利益关系的重要因素。医疗卫生领域改革20多年来,始终依托于GDP的增长。我国的卫生主体性质是公益性和福利性。这就要求医院不仅要以治病救人为重要职责,更要在竞争中求发展,将社会利益放在首位。而当前政府对医疗卫生的投入不足,仅占医院需要的10%,其余的90%需要医院自行解决。正因如此,医院为了生存、发展,必须将医务人员的收入与医疗服务收费挂钩,希冀依靠增加药费、检查费来提高收入,避免亏损。这样的做法背后是医院的无奈,但是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大处方和过度医疗行为,患者的医疗负担加重,医患的利益冲突日益突出,这是造成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经济根源。
近年来,医患纠纷作为社会热点问题,引发了各界媒体的高度关注,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绝大多数是负面报道。医患矛盾中,涉及到医患双方,责任往往不在一方,但目前社会部分媒体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一边倒的成为患者的代言人,试图扮演锄强扶弱的角色,以唤起受众的共鸣,这往往对医患矛盾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还可能对大众产生误导,使公众对医务人员产生先入为主的成见,为医患关系埋下隐患。
2.医方因素
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医患关系来说,主导方面还是医务人员。医方因素导致医患关系紧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医疗质量存在问题,一些医院的规章制度执行力度不够,造成差错事故等发生或是医疗技术水平低下,或是医务人员缺乏责任意识、粗心造成误诊误治等。二是医风医德问题,一些医务人员素质降低、自身修养欠缺,弄虚作假,损害患者权益。三是医患沟通问题,医生和患者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和交流,间接造成对病人心理感受的忽视,造成病人的误解。四,很多医院存在技术性违规行为,这种技术性违规是医方为了避免医疗风险和责任而采取的防御性医疗行为,这种行为加重了患者的负担,导致医患关系更加紧张。五、“以药养医”问题,医院存在部分药物的使用量与医生的收入直接挂钩,医务人员收入与病人所交费用多少挂钩的现象。
3.患方因素
患者对医学的期望过高。人类能够解决的医学问题只占一小部分。并非所有疾病,都能通过药物或手术等治疗方式解决。然而,由于患者大多治病心切,又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加之社会传统“治病救人”文化的渲染,媒体的不当宣传,使公众认为“只要花钱到医院看病,医生就能治好”。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的期望值过高。一旦医生的医治效果没有达到患者的理想状态时,患者就会对医务人员的医术、医德产生质疑和不满。医生面对这种质疑和不满,往往采取不解释、不理睬的态度,患者更加不会信任医生。患者拿到处方,首先想到的是医生从中拿了多少回扣。很多患者在得到医生提出的一个治疗方案后,甚至会跑几家医院,自己去比较这个方案是不是最好的,来判断医生是否可信。患者对医生已经产生了戒备的心理,不能也不愿意把自己的生命健康托付给医生,在这样不信任的基础上,医患之间难以和谐相处。
4.现行法律规制在处理医患纠纷上的不足
医患纠纷累发不止,甚至发生恶性伤医事件,这种行为事实上已经侵害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但是,医患双方对法律规章制度认识的不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依然是医患纠纷处理不当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医患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患者可能会做触及到法律的不当行为,却不自知。部分患者在医患矛盾纠纷难以解决时,首先想到的并不是走法律途径,他们认为走法律途径周期长,也并不一定对自己有利,再加上行为冲动,做出伤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事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在处理医患纠纷时,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医患双方都不信赖法律制度能够满足自身的利益。
三、医患纠纷的处理和应对
健全和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机构。医患纠纷的发生时常伴有突发性,并且冲突和矛盾往往自行难以调和。再加上法律程序较为复杂,周期过长,医生或患者不会将此作为第一选择。因此,医患纠纷的处理变成了棘手的问题。
试想,如若政府健全和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构,进一步明确某一个部门来做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履行解决医患纠纷的职责,这样,医患纠纷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破坏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权益的行为才会彻底遭到抵制。
四、加强医院自身建设,完善医院管理制度
医患纠纷的加剧,医院也要从自身挖掘可改进的因素。如果医院建立起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让患者可以直接参与到对医务人员工作和服务的评价,这对患者来说也是一种欣慰。同时,医院自身改进医疗设备,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优化治疗的流程,也能够提升患者对医院的满意度。同时,加强医院的医德医风建设,严惩医生向病人索要红包等行为,帮助医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同时,向患者普及医学常识,帮助患者树立科学的就医观念,也是医院可以做的。
五、医患之间积极沟通交流
文/丁朝辉
2015年2月7日,患者张某到东川区仁和医院做手术后死亡引发矛盾纠纷。次日,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矛调中心接到电话后,立即组织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介入,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一边安慰者亲属,一边耐心告诉死者亲属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是走司法途径解决;二是到医调委申请调解,在告知的同时向死者家属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死者亲属情绪十分激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调解中,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派出调解员联系医院与患者家属,多次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结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双方讲法讲理,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此纠纷终于在医调委连续2天的努力下,于2月9日达成协议,成功化解。
此次纠纷的成功调解,一是在于调解员主动介入、认真分析,理清案件的主要症结,认真制定调解方案,对症下药。二是在于多部门密切配合,多方协调,充分发挥了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共同化解矛盾。该纠纷得以有效、快速化解,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从总体上看,目前的医患关系状况是基本和谐,但存在着局部的不和谐,和谐是主流,不和谐是支流。医患矛盾由来已久,成因复杂,包括医患彼此的不信任,沟通的缺乏以及医疗保障机制的不完善等,由此产生的纠纷,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改善医患关系则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而坚持以人为本,分别从医生和患者的角度出发,研究如何缓和二者关系,则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原则。
1医患关系和谐的重要性
“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原则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公平的原则。要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应建立在和谐良好的医患关系之上,二者应处于平等地位。对于医生来说,医生首先应以患者的病情为本,尽职尽责对患者进行治疗,同时应以满足患者的心理需求为本,增加患者摆脱病痛的信心,使得患者与医生积极配合,达到理想治疗效果;对于患者来说,患者应以医生的日常工作为本,在不必要的情况不打扰医务人员的正常有序工作,对医生给予足够的信任,为医生创造良好的的工作环境,使医生有更好的状态为患者进行诊治。只有二者相互信任,相互理解,才能对疾病的治疗起到积极的作用,真正达到以人为本的要求,减少医疗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2医患关系不和谐的原因
2.1医患之间存在信任危机
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彼此缺乏信任,目前这一问题十分突出。首先,许多医院的公益性日趋减弱,个别医生给患者开处方时完全受利益驱使,导致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度下降。调查显示,半数以上患者不会对医生及医院完全得信任,即便医务人员进行的正常工作也受到了患者的质疑;其次,对于患者的疾病来说,不同的医生有可能对病情的诊断及治疗方案有着不同程度的认定,疗效也不尽相同,而有些患者不了解医学的复杂性,则会认为是医生的误诊或不尽责。
2.2医患之间缺乏沟通
医患之间的沟通不畅,也使得医患之间产生一系列的纠纷。首先,医生每天的需要面对的患者众多,且患者来自社会不同阶层,他们的生活背景,知识结构,个人素质等千差万别,在沟通过程中便会产生许多问题。医护人员的工作十分繁忙,无暇顾及每一个患者,个别医生则经常表现出不耐烦情况,使患者享受不到知情权并且心生不快;其次,治疗期间医患缺少沟通,医生的诊治与患者的愿望存在偏差,也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之一。例如,不同方式的手术价格不同,如果医患缺少沟通,造成患者对后期价格的结算怀有疑问,产生纠纷;第三,由于沟通不足,许多患者认为进医院病情一定会治愈,权威的医生一定不会有失败的手术,当最后的医治结果达不到患者要求时,便会与医务人员产生激烈的冲突。
2.3医疗保障与维权机制不健全完备的医疗保障体系是减少医患纠纷的重要前提,健全的维权机制则是纠纷产生后的有效解决方式。首先,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及相关法律法规正逐渐得发展及健全,但相对于一些国家来说不够完善,许多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负担患者的绝大部分治疗费用,保障范围也更广,而且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使经济纠纷解决起来也容易许多。其次,当医患之间产生的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调解和申诉维权时,也容易导致医患关系的恶化。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已经施行,但真正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等工作时,则需要负担高额的费用,医患双方维权之路并不易走,而第三方的调节机制也正处于尝试阶段,有效解决医患矛盾仍是一个难题。
3如何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促进医患关系和谐,要求医患双方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到重视人、尊重人、关心人。医务人员不仅要重视患者生理上的病痛,也要关心患者心理的需求,消除患者的顾虑,增强其信心;医患之间不仅需要要人格方面的相互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需要得到尊重,进而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使患者得到最理想的治疗,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促使医患关系的和谐。
3.1缓和医患信任危机是医患关系和谐的基础
信任危机是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只有医患之间相互信任,医生才能对患者进行正常有序的诊治,这就要求医患双方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首先,对于医院方面来说,应打造诚信医院,对医护人员进行定期的思想教育与检查,要求其以患者的切身利益为本,坚持合理的检查、用药、收费,不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建立透明的医疗费用查询制度,使患者和家属对医疗费用情况了然于胸;经济透明的同时,医护人员还需拥有精湛的医术才能得到患者的信任,医务人员应不断汲取新知识,新技术,以患者解除病痛的需求为本,以高度的责任感为患者服务。其次,对于患者来说,应给予医务人员足够的信任及理解,以医生的正常有序工作为本,不对医务人员进行不必要的滋扰,使医生能够以良好的状态为患者服务。只有医患双方都坚持以人为本,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形成良性循环,才能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
3.2充分沟通是促使医患关系和谐的手段
缺乏沟通也是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之一,足够的沟通,能使医患双方更加相互信任,是增强患者信心的有效方法。所以,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求医务人员以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本。患者对医学知识的了解不足,容易产生消极的心理状态,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充分的与患者沟通,使患者对病因,病情,治疗效果等深入了解,尽可能给予患者心理上的关怀与帮助,减少患者的担忧,增强患者的战胜病痛信心;同时对治疗方案也应与患者进行交流,不应将自认为最合理的方式不经沟通就应用于患者身上,而是应以患者的意愿为本,尊重患者的想法,经过足够沟通后确定治疗方案,使患者获得身心的健康,真正做到“重视人、尊重人、关心人”。而患者,则应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为本,当个别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沟通不足时,患者应积极要求医生对自身病情做出足够的解释,并且应及时表达自己的意愿,与医务人员沟通后决定自己的治疗方案,以病情得到最好的治疗方式为目的。只有医患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医疗纠纷的产生。
3.3完善医疗保险与法律维权机制是医患关系和谐的保障
关键词 医疗纠纷 第三方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R-051 文献标识码:A
第三方调解机制因其独特的优势而成为时下的新宠。目前,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56个地市采取了第三方介入解决医疗纠纷的措施,这一实践从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1年黑龙江省成立了调解委员会,自启动以来,该机制取得的成果是显而易见的,但也同时暴露出诸多的法律问题。
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实践情况分析
目前国内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尝试建立专业“第三方”来介入调解医患纠纷。从国外来看,较为典型的第三方调解模式有日本1973年建立的医疗责任险制度。美国1997年成立的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还有诸如调解和仲裁、监察人制度等一系列的解决方式。德国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创建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调停所、鉴定委员会等。我国于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201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在该法律的保障下,国内医疗纠纷第三方解如雨后春笋般广泛开展,卓有成效的模式有:北京市成立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及医疗保险承保公司指定部门调解,构建“多调联动效果”;宁波市建立与医疗责任险相结合的第三方调解;南京市成立专业服务的营利性咨询机构介入医疗纠纷调解等。
二、黑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实施问题分析
2011年,黑龙江省在绥化、七台河、哈尔滨等市成立了致力于调解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构--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研,有数据显示,绥化市通过第三方介入处理的医疗纠纷案例一共有四例,其中调解成功的就有三例,这成功率都达到了75%;此外,七台河市调解医疗纠纷的案例有16起,其中成功的有11例之多,这些数据显示出第三方调解化解矛盾的巨大意义。
(一)调研数据分析。
笔者对黑龙江省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访谈、调查,以及对患者和医生进行随机取样、问卷调查。通过建立图表、数据分析,针对开放式问题收集意见和建议,归纳出以下三组数据结果:
(二)困境和问题分析。
通过对调查的数据进行归纳分析,可以看到黑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困境和问题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社会认知程度低。从调研情况来看,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传统的解决机制,如协商和诉讼等,而非第三方调解。这是因为公众不了解甚至根本不知道第三方调解组织的存在。分析来看,一方面由于第三方调解这一新模式,被公众了解、认可仍需时间,但也不可否认对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宣传不到位;另一方面,第三方调解大都需要当事人的申请才能介入纠纷。这些都使得第三方调解这种新型的医患纠纷处理模式在目前尚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
第二,第三方机构规范性有待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本质为特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样缺乏具体法律依据,这使得调解的效力与公信力大打折扣,新兴机构在具体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大都没有科学的、严格的工作规范,这些弊端都会使得公众不相信第三方调解的权威性。
第三,经费来源成为困难。第三方调解机构基本都为非盈利性机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然而社会捐款是有限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想要维持正常的经营仍需上级政府的拨款,这就使得第三方在经济方面不得不依赖于行政机构,在调解中势必有所偏向,无法实现真正的独立,严重影响其中立性与公正性。
第四,专业人员匮乏。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要想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在队伍建设方面需要有专业人员的参与,他们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包括法学、医学、保险学、沟通学等。这样的专业人员很稀缺,没有相关专业培训,提供的待遇有限,因此专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匮乏,这些难题尚未得到解决。
第五,与其他解决机制衔接不畅。由于缺少法律上的支撑,经过调解达成共同的调解意见,性质上也只是合同,并不具有强制力。若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重新调解或法院诉讼等救济,由此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长时间的纠纷争执加剧了双方矛盾的深化。
三、黑龙江省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完善路径
(一)加强宣传——提高法律救济意识之路径。
由于调解委员会宣传力度低、宣传内容匮乏、宣传时效性差等现实问题的存在,民众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尚未形成法律救济意识。鉴于此,可以通过以下创新宣传手段,以提高公众救济意识:首先,设立黑龙江省大中型医院调解工作站作为前沿阵地。医疗机构可将第三方调解委员会的地点、联系方式、调解特点、调解流程图等信息印于病历上,或印在院内公告上,也可在导诊台一侧及门诊大楼告示栏中设立关于医疗纠纷案例的调解流程的指示板等。其次,建立黑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网页专栏开展宣传。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信息要及时公布,如调解成效汇报、获赔额、结案时间,典型案例。
(二)设计制度——保障第三方调解流程之路径。
1、调解中立及保障制度的构建。
由于新兴机构产生,没有公正有效的保障机制,没有标准的行业准则,没有独立的经费,必然会导致调解工作的参差不齐。医患双方当事人寻求此种救济方式时考虑到以上因素,便不能相信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中立、公正、权威。因此构建保障黑龙江省第三方调解流程的制度势在必行。增设回避制度、公开制度、调解员惩戒制度等有利于保证第三方调解的中立性与公正性。 回避制度可以参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第三方调解自身的特点和实践情况。公开是中立的灵魂,公开制度具体包括:调解过程可以旁听以及调解协议书可以公开。调解员惩戒制度能够有效限制调解员的肆意妄为,如果违反了中立原则,首办调解员应当为其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调解经费外界供给。
经费来源问题关系到医疗纠纷调解平台能否正常运作,也关系到其专业性和独立性。设想经费来自医院,纠纷解决将失去其中立性,造成当事人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假使由第三方调解机构自己出资,变成商业化的营利性机构在所难免,当事人考虑成本问题而更少去选择此种救济方式。因此建议确立专门用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基金,以维持这种机制能有效开展和顺利进行。
3、组建专业调解队伍。
笔者认为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要考虑到人员专业性能否得到保障,即调解人员中必须有一部分对医疗纠纷的医学专业问题有所精通,否则难以从医疗科学的角度来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明确的划分;二是要考虑到人员要保证医疗调解的合法性,即不能出现违法调解,这就需要调解人员中必须有一部分对法律问题有所精通。当然调解人员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沟通交流技能和处理纠纷的工作经验。因此调解机构应当有专门的较为完善的培训机制。
4、确立并健全医疗责任险制度。
为了给予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最终效果的实现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引入科学的医疗责任险制度不失为一个好方法。目前,可以考虑的措施有:黑龙江省应尽快出台《医疗责任保险方案》,启动试点测试方案;纠纷中的利益冲突风险由医疗责任保险进行部分分担;将保险公司设为纠纷调解的第三方,赋予保险公司相应的程序开启同意权、异议权、程序参加权、意见表达权等必要权利;以法律形式实施强制投保的商业保险。
(三)健全医事立法——完善法律保障之路径。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为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保障。但现实是,我国没有对第三方介入调解医疗纠纷制度做出专门规定,而且我国关于此种机制的立法与各地广泛开展的第三方调解实践相比相对滞后。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制订和颁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以构建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体系;并阐明介入的第三方调解部门的法律性质、组织形式、经费来源、受案范围、调解流程、执行、法律责任及其与其他程序的衔接等内容;还应该包括医疗责任保险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与应用等相关事项。黑龙江省应尽快加强针对医疗系统,尤其是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立法建设,以便在纠纷产生时能为调解工作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以符合我国法治化国家建设的要求。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医疗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编号:12522172;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基地项目《黑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
(作者:李姗姗,哈尔滨医科大学医学法学专业学生,硕士在读;徐晗宇,通讯作者,哈尔滨医科大学医学法学专业讲师,硕士)
注释:
黄思思,方姗,陈勰,等.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现状分析-以温州为例.中国医学伦理学,2011,24(4):518-521.
蔡蓓慧,姚丁铭,胡嘉佩,等. 温州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实施效果跟踪研究.现代医院管理,2011,45: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