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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评 析
实际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也是完全照搬《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第38条规定,“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只不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做法更恶劣:将“亲属”变为“近亲属”,同时将人数减为“2人”。笔者推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采用限制计算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做法,其根本原因在于两点:第一点,如果不限制计算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那么医疗机构的费用负担将更重,当然这一点并不是非常重要;最重要的是第二点,如果不从金钱上限制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的人数,那么很可能出现因患者近亲属人数过多而出现针对医疗机构的暴力事件,妨碍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活动,甚至可能威胁到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固然,适当限制一下人数是必要的。我国实践中也的确发生了许多因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属聚众闹事的情形。但问题是,将亲属限制为近亲属,将人数限制为2人却有一些不合理性:首先,如果受害患者没有近亲属怎么办,因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实践中可能,受害患者并没有上述近亲属而只有其他亲属,那么依据条例本条第1款的规定,这些非近亲属的亲属要自己掏腰包去参与处理医疗事故;其次,将计算费用的人数限制为2人,明显不符合我国的伦理观念与家庭成员范围的大小。通常来说,如果一个已婚患者在外地遭受医疗事故,在我们中国人的观念中,其配偶、子女、父母中都应当赶到,以各出一人为准:配偶一人、子女一人、父母一人,共有三人,显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3人”正是出于这种人道主义的考虑,为什么在21世纪制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反而在这方面比上个世纪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更加倒退呢?对这一规定笔者的评论就是一句话:“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条第2款规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也就是说,患者在外地因医疗事故而死亡,医疗机构赔偿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只限制于“配偶和直系亲属”中的两人,相比较第1款而言,这一款的规定更是缺乏最基本的人道主义。如果一名家境贫寒的成年患者因医疗事故客死异乡,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款的规定,只能是他(或她)的配偶、子女、父母中的某两个人去参加其丧葬活动,要是这个倒霉的家伙连配偶或直系亲属都没有的话,那么除非其他亲属自己掏腰包主动前往,否则没有人参加丧葬活动。
「条文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评 析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就医疗事故赔偿费用是否采用一次性结算的问题曾经产生过争论。有的人认为,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项目与标准一次性计算清楚,并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性支付,这样才能防止医疗事故久拖不决,避免患者及其家属经常来找医疗机构的麻烦,影响正常的医疗活动。而有的人认为,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有的是可以当时发现并给予相应的赔偿费用,但还有些是隐性的损害,其后果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如果采用一次性结算,则对于这些经过一段时间才能现象出来的损害就无法给予补偿,因此建议采用分期计算、分期支付的办法,这样计算出来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才比较准确。显然,就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言,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笔者认为,采用医疗事故赔偿费用一次性结算存在的最严重的缺陷就是: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造成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因此在某一损害赔偿计算基准时上确定的给付没有死亡的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金,如果一次结算必然非常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基准时”就是指,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计算受害患者所受损害的时间点,亦即以什么时间作为计算损害赔偿金的标准。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基准时而言,可能因赔偿纠纷解决的方法不同而不同,如果是通过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那么计算基准时就是协议达成之时。如果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而达成赔偿协议,则以调解达成之时作为计算基准时。如果是通过法院诉讼,一审结案的应以一审的辩论结束之时作为计算基准时,二审结案的应以二审辩论结束之时作为基准时。由于不同的解决方法导致不同的计算基准时,那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起草者自然就会考虑:以这一时间点推算出来的全部损害赔偿额最好一次性算清、一次性给付,以免将来随着受害患者因医疗事故发生的损害产生变化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而需要再行支付费用,因此可以极大的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这才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条规定“赔偿费用的一次性结算”的真正目的。所谓“防止医疗事故久拖不决”可能只不过是一个借口而已。
现在,我们可以看看采用“赔偿费用的一次性结算”可能对受害患者产生的不利影响有哪些,笔者认为,这些不利影响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首先,当患者所受损害在一次性结算后的一段时间发生了新的变化而需要新的治疗费用之后,医疗机构可以无须承担任何治疗费用。例如,受害人因医疗事故而被误切除某个器官,但切除这个器官可能导致在若干时间后另一些器官功能的连锁不良反应,但在处理医疗事故时此种不良反应尚未成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情形,则此后受害患者因治疗该不良反应而支付的费用无法得到赔偿。
其次,通货膨胀的因素可以完全不被列入考虑范围之内。现代社会的通货膨胀产生的货币贬值对受害者的影响极大,以损害发生时为基准时进行医疗损害赔偿费用的一次性结算因此很难被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因为通货膨胀发生时,在此前一次性结算的损害赔偿费用可能连对受害人基本生活的保障都无法实现。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①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等。“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书的处罚。②民事责任,它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指缔约双方,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依契约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则是指相关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③刑事责任,系因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相关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管制、拘役、判刑,附加刑有处以罚金、剥夺权利、没收财产等。
1.1行政责任批评、警告、纪律处分《处方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61条规定: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给予警告处分。降级、撤职、开除处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2条规定:药学人员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情形,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处方管理办法》第55条也规定:药学人员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2条的规定,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医院药事管理规定》第39条规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经济分配的依据以及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等的情形,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吊销其执业证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处方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药师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形,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药学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1.2民事责任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第59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征得患者或近亲属同意所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需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销售劣药的,没收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91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53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药师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处方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药师具有审核医师处方适宜性的权利,同时第36条、第40条规定:药师若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有拒绝调剂的权利。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药师在执业过程中依法承担管理药品、调剂药品、监督合理使用药品等职责,很少见到所赋予药师的权利,药师只有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执行权、建议权,没有决策权,药师职业责任与权利的不平衡,影响着临床合理用药,有碍于合理利用药物资源更好的为人类健康服务。
3问题探讨
3.1处方调剂药师在处方调剂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调剂错误所致不良事件;调剂交代不清造成的用药失当;情节严重的,应依《处方管理办法》第58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引起患者损害,可以援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8条所确立的归责原则,第57条、第60条所规定的医疗水平判断,总则部分第16条所规定的赔偿项目等具体条文决定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但当药剂人员疏忽,未能行使拒绝调配处方的权力,调剂了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甚至是错误处方时,在此情形下,医师与药师之间怎样分担责任?现行法规中,没有涉及药师调剂了医师用药错误的处方应怎样承担责任的条款。有时出现医师处方用药不适宜、或是药师调剂出错的情形,但没有引起患者损害,也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只是患者抓住了药师的错误大做文章,提出过分的要求,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置,药师该怎样承担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此类问题解决起来依据不足。
3.2参与临床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中,政策法规的支持力度不够,尽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6条第三款规定了药师参与临床工作的职责,但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细化药师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在用药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也仅限于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的权力,药师在治疗团队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不清晰,职责任务过于笼统而不具体。可以明确的是药师是一名参与者、协作者,不是决策者,只有发言权,没有决策权,在此情形下,对于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药疗纠纷时,医师与药师应怎样分担责任?很难界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6条第二款规定了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医师与药师看起来是协作关系,但如何开展工作?出现问题怎样承担责任?药师是否承担不合理用药的责任?目前还找不到比较适合的法律依据。
3.3用药指导药患关系被认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药患双方都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自然人)或者法人,民事主体双方地位平等[1],患者用药,药师提供用药指导,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虽有一些相应规定,但因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的过错,违反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原则,导致用药不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该怎样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对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在用药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对于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的医疗纠纷中双方的责任认定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致使对药事纠纷的解决难以找到统一的解决方法。
4建议
关键词: 门诊静脉输液 安全管理
1 我院门诊静脉输液概况
1.1静脉输液是目前对病人治疗的主要手段之一,为了使护理人员在对静脉输液患者的巡视及观察中提高准确性、安全性、及时性,减少事故发生,切实为病人提供优质的服务,解决实际问题,我们对门诊输液病人的需求进行了调查分析,根据病人的需求,采取相应的护理及安全对策,以满足患者的需求,使其在最佳心理状态下接受并完成治疗,早期恢复健康。我院每日门诊量平均为500人次,门诊输液量平均为200~300人次。
1.2输液程序 患者持医生处方到药房取药后,到输液室输液,护士核对药品剂量无误后配药,静脉穿刺护士再次核对患者姓名、年龄等后进行静脉穿刺,调整滴速并观察输液过程中的变化,并告知注意事项。
2 门诊静脉输液安全问题分析
2.1患者在输液过程中病情突然变化,护士未能及时发现早期症状、延误病情。
2.2患者输液速度快,加重心脏负担,加重病情。输液过程中的气泡输到体内有发生空气栓塞的危险,很易发生护理纠纷。输液过程中液体外渗,有发生护理纠纷的可能。
2.3液体质量问题。配药时橡胶塞进入液体引发护理纠纷,另外如药液有杂质等。接触患者前不洗手,空气消毒不彻底,交叉感染机会增多。
3 分析发生上述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
3.1药品因素 药品的自身不良反应和毒副作用,对药品的特性不熟悉,导致用药错误。
3.2护理人员技术因素 对患者输液过程中病情变化、危重程度估计不足,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
3.3医疗制度因素 护士未能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是错输和漏输液体的主要原因。
3.4医院感染因素 空气消毒和通风不充足造成空气污染。无菌操作不严格是造成输液反应和过敏反应的重要隐患。
4 加强输液安全管理的建议
输液安全是患者最担心的问题,患者担心药物过敏、穿刺失败、液体走空、输错液体等,对此,我们在做治疗前详细询问患者有无过敏史,仔细观察皮试结果,输液过程中加强巡视及时更换液体,以防液体走空,观察有无渗漏现象根据病人及病情调节输液速度,严防静脉输液并发症。护士要加强对新药知识的了解,特别要掌握患者所输药物的作用、副作用及处理方法。
4.1提高安全认识,加强输液安全管理。不断向医护人员宣讲安全知识。遇到安全事例要分析原因,找出避免方法,及时改正现有不合理环节。
4.2加强药品知识学习,学习输液室内所有药品的名称、作用、剂量、配伍禁忌及不良反应。护士长向全体护士讲解说明新药品并存入档,以备查询。对输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组织全体护士进行研讨。增加护士业务知识及处理安全问题的能力。
4.3加强核对制度的管理。我们建议药品配置应建立四道安全防线:接收新患者输液治疗单时与门诊病历进行核对;配药时严格三查七对;输液器排气时再次核对液体及输液号并将所有液体挂在统一输液架上;静脉穿刺前再次核对病人姓名及输液号,可最大程度减少输液差错率。
【关键词】保卫科;医患关系;医患纠纷;和谐社会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卫生法制制度的不断健全,尤其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加之近年来,媒体的大肆渲染,使患者从入院开始时就对医务人员持有戒备心理,抱有敌视态度。使得医患纠纷发生率逐年增加,赔偿金额日益攀升,事件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增大。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运转,同时也影响了患者康复的进度,医患矛盾激化,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医务人员应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加强与患者的有效沟通,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避免或减少医患纠纷事件的发生,促使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推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一、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因素。我国医疗相关法制法规不健全,而医患双方在法律法规的理解上往往出现偏差,近年来部分媒体行业的大肆渲染,使患者对医院的认识存在偏差。媒体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博取大众眼球,在对医疗行业了解不深入的情况下对医疗纠纷作不客观报道,报道与舆论倾向于患方,媒体的大肆渲染、推波助澜为医患纠纷的升级提供了温床。
(二)医方因素。医护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医患纠纷发生着直接的联系,一些医生的医疗水平不够精进,一旦造成误诊、漏诊,将直接引发医患矛盾。如果护士专业操作不够娴熟,如穿刺失败,再次穿刺,很容易引发患者的埋怨。由于医疗属于高风险行业,医护人员通常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精神紧张,部分医护人员不够耐心细致,对于患者的提问表现得不耐烦,很容易引发患者的不满情绪。而当问题发生时,一些医护人员没有掌握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说话艺术,致使沟通不畅。
(三)患方因素。我国的医疗机制改革相对滞后,虽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但毕竟杯水车薪,报销金额有限,仍使一些危重患者家庭陷入困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就很容易使患者及其家属将不满情绪发泄在医护人员身上,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找出各种理由指责医务人员。此外,患方对疾病的认识存在局限性,目前的医疗技术虽然取得了飞速发展,但是仍然还有很多疾病难以治愈,患方不能客观地接受这个现实。对医疗工作的高风险性理解不够,对于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以及药物不良反应缺乏心理准备,对治疗效果的期望值较高,一旦预后不理想,便将矛头指向医务人员。
二、医院应对医患纠纷事件措施研究
(一)加强科室内部管理,提高诊疗水平。强化科室内部管理,督查医院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规范药品的采购渠道,从源头上降低药品的价格,减轻患者的负担,对于出现医药回扣及“红包现象”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建设,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定期对医务人员的操作技能进行培训,使各种操作都能保证“稳、准、轻、快”,赢得患者及其家属的信赖。由于医学专科划分越来越细,在提高专科疾病诊疗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专科医生非专科知识面缩水的问题,很容易造成误诊、漏诊情况。因此要全面加强针对专科医生的全科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各种病症的诊疗水平,从根本上避免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
(二)增强法律意识,加强与患者的有效沟通。在提高医疗团队业务素质及道德修养的同时,还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使他们掌握处理医患纠纷的程序与方法,提高化解医患纠纷矛盾的水平。要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与患者的有效沟通,要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虚心听取患者提出的意见,认真做好健康宣教,使患者及其家属了解疾病情况,提高患者满意度,与患者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消除纠纷隐患。
(三)借助多方力量,积极化解医患矛盾。积极加强与各级行政、卫生、公安等部门的联系,确保发挥其职能作用。当医患纠纷发生时,要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预先分散医患矛盾的针对面,避免对某个医护人员做出过激行为。通过行政、法律等途径协调医患矛盾,解决医患纠纷,避免和制止暴力事件。医院应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及专门的工作人员,积极化解医患矛盾,给患者及其家属申诉的窗口,使其情绪平稳后再深入商讨解决方法。在处理医疗纠纷时,要尽可能达成和解,避免法律诉讼,以免浪费更多的人力、物力,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对于经劝解不听,仍采取过激行为、行暴力医闹的,保卫科人员要果断处事,与警方联手,对其施重拳打击,确保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加强病案管理,重视证据的保存。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病案是重要的举证资料,加强病案管理对于防范和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事件具有重要意义。要重视病案资料的管理,医护人员要及时、准确、科学、真实地记录病历资料,包括各种必要的协议签字,这是医务人员自我保护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医患纠纷事件,当班医护人员要对病历资料、可疑的药物、输液液体、血液、医疗器械等,要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绝不能随意销毁证据,否则对医方十分不利。
三、结语
医疗工作是一种高风险工作,医院应督促医护人员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拓宽知识面、不断提高专业操作技术,规范医疗行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医患关系,随时化解医患矛盾和纠纷,从根本上防止医患纠纷的发生。同时还要加强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保卫科人员应随时待命,时刻保持较高的警惕性,一旦发生突发暴力事件,能随时制止,确保医务人员及医院财产的安全,促使和谐医院的构建。
参考文献
众所周知,医疗服务具有高风险性,静脉输液是最常见的、最基本的医疗技术。但仍然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影响了医疗质量,甚至导致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引发医疗和护理纠纷。为此,就近年来门诊静脉输液过程中常见的安全问题,进行探讨如何有效地控制这些不安全因素。
我院门诊静脉输液概况
静脉输液是目前对患者治疗的主要手段之一,为了使护理人员在对静脉输液患者的巡视及观察中提高准确性、安全性、及时性,减少事故发生,切实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解决实际问题,对门诊输液患者的需求进行了调查分析,根据患者的需求,采取相应的护理及安全对策,以满足患者的需求,使其在最佳心理状态下接受并完成治疗,早期恢复健康。我院每日门诊量平均为500人次,门诊输液量平均为200~300人次。
输液程序。患者持医生处方到药房取药后,到输液室输液,护士核对药品剂量无误后配药,静脉穿刺护士再次核对患者姓名、年龄等后进行静脉穿刺,调整滴速并观察输液过程中的变化,并告知注意事项。
门诊静脉输液安全问题分析
患者在输液过程中病情突然变化,护士未能及时发现早期症状、延误病情。
患者输液速度快,加重心脏负担,加重病情。输液过程中的气泡输到体内有发生空气栓塞的危险,很易发生护理纠纷。输液过程中液体外渗,有发生护理纠纷的可能。
液体质量问题。配药时橡胶塞进入液体引发护理纠纷,另外如药液有杂质等。接触患者前不洗手,空气消毒不彻底,交叉感染机会增多。
分析发生上述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
药品因素:药品的自身不良反应,对药品的特性不熟悉,导致用药差错。
护理人员技术因素:对患者输液过程中病情变化、危重程度估计不足,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
医疗制度因素:护士未能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是错输和漏输液体的主要原因。
医院感染因素:空气消毒和通风不充足造成空气污染。无菌操作不严格是造成输液反应和过敏反应的重要隐患。
加强输液安全管理的建议
输液安全是患者最担心的问题,患者担心药物过敏、穿刺失败、液体走空、输错液体等。对此,在做治疗前详细询问患者有无过敏史,仔细观察皮试结果,输液过程中加强巡视及时更换液体,以防液体走空,观察有无渗漏现象,根据患者及病情调节输液速度,严防静脉输液并发症。护士要加强对新药知识的了解,特别要掌握患者所输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处理方法。
提高安全认识,加强输液安全管理。不断向医护人员宣讲安全知识。遇到安全事例要分析原因,找出避免方法,及时改正现有不合理环节。
加强药品知识学习,学习输液室内所有药品的名称、作用、剂量、配伍禁忌及不良反应。护士长向全体护士讲解说明新药品并存入档,以备查询。对输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组织全体护士进行研讨。增加护士业务知识及处理安全问题的能力。
加强核对制度的管理。建议药品配置应建立四道安全防线,即接收新患者输液治疗单时与门诊病历进行核对;配药时严格三查七对;输液器排气时再次核对液体及输液号并将所有液体挂在统一输液架上;静脉穿刺前再次核对患者姓名及输液号,可最大程度减少输液差错率。
严格消毒管理。房间空气消毒建立登记,并定期检查,病室内安装换气扇和空气消毒剂,定时增加空气流通,改善病室空气清洁度。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接触患者前应洗手或用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加强健康教育,实行整体护理。用显示屏宣传输液程序及注意事项,及时提供所需的服务,如帮助测量体温,用药指导和安慰解释、心理护理等,使其能顺利完成输液治疗。根据输液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制作成宣传栏或宣传卡片提供给患者。
参考文献
护理纠纷是在护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护与患之间的矛盾冲突与争执,是影响护患关系的不良事件。近年来,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呈明显上趋势,这与医疗护理模式的改变,人们法律意识增强和患者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密切相关。笔者在血透工作20年来护理工作实践中,对护患纠纷发生原因作分析,旨在探讨减少护患纠纷发生方法,为构建和谐护患关系提供参考。
1 护理服务态度引起护理纠纷
透析患者病情较重,特别是新透析患者,他们对自已的病情了解不够,对透析治疗效果更是心中无底,思想包袱重,经济困难,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承受力及疾病的预后等多方面的压力,使患者易产生厌世,悲观情绪。许多患者几乎不很讲道理,所以良好的护患沟通以减少护患纠纷,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糸,护士应注意护患角色,相互尊重,尤其护士应尊重病人,要与病人进行信息沟通,耐心地向透析病人详细介绍血液透析原理,过程及治疗效果等,实现护患合作。
2 护理服务技术不过硬引起纠纷
在血透过程中,穿刺技术是患者护理技术的基本要求,因患者每次透析必须在动,静脉瘘上进行穿刺,没有过硬的穿刺技术或 不能掌握穿刺技术规律,易造成穿刺失败,甚至造成内瘘堵塞,无法进行血液透析,轻者造成患者经济损失,再造瘘痛苦,重者引起生命危险,这是常见的护患纠纷因素。
3 护理工作责任心不强引起纠纷
(1)对血透护理工作认识不足,缺乏责任心,被动机械地为患者服务,上班精力不足,观察患有不到位易造成严重后果。如冬天患者常将穿刺部位用被子盖在里面,不易及时发现穿刺点渗血,出血,甚至脱针,这应引起重视。
(2)对插管患者换药时封管消毒不严格,无菌操欠规范,造成患有感染发热,换药时观察不仔细,处理不解及时,造成静脉导管脱落 滑脱等,易引起护患纠纷。
(3)未向接班护士交代特殊处理及重点观察项目和治疗项目导致严重后果。如无肝素,无及时观察,无及时冲盐水,造成透析器及管路堵塞,引起护患纠纷。
4 患有法律意识增强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健康要求水平和维权意识也在提高,越来越多的患者使用法律的武来保护自身的权力。因此,护理人员要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正确看待法律意识的提升,使患者对高质量护理服务的追求和期望,与此同时,许多护理人员和患者产生了纠纷滋生的危险环节。
5 患者对护理效果期望过高,护患沟通不到位。
目前,医患关糸紧张一度引起社会重视,因为患者对血透护理 果,护理技术越来越高,患者不能理解护士工作性质,错误理解护士工作范围,护患沟通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护理人员往往仅重视疾病的透析治疗和技术护理服务,在患者多、工作量大的情况下,护理人员易产生急躁情绪,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较差,因解答问题时态度生硬,甚至与患者发生口角冲突,易造成患者与家属的误解而诱发护患纠纷。
6 患者医学知识水平的提升
在医疗环境中,病人的健康信息认识有所提高,可以促进患者对医疗保健糸统的了解,患者能准确描述症状,准确理解医嘱,提高医疗患者对治疗的依从性,提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清楚医疗步骤等,反之,认识能力差的患者,往往缺乏疾病的知识和用药常识,就诊时也不能和医护人员进行有效交流,对疾病评估很难达成共识,更逞论共同制定治疗方案,对治疗方案的理解和执行也更差,患者满意度降低,从而产生医疗纠纷。血透尤其是新进入透析阶段的患者。首先,做好患者及家属的思想沟通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治疗,注意事项宣教工作,取得患者配合和家庭支持,使患者树立信心,这对患者的疾病转归和生活质量,生存/年限均有重要作用
护患双方对护患纠纷增多原因的看法
7 讨论
【关键词】手术室;安全管理;分析
doi:10.3969/j.issn.1006-1959.2010.09.328文章编号:1006-1959(2010)-09-2569-02
手术室的护理安全管理是手术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护理安全管理是保证手术正常运作的前提和保证。手术室是特殊治疗场所,安全要求高,出现意外情况直接影响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护理管理制度的套完整性、系统性和科学科学性,直接决定着护理管理的实施效果。行之有效的安全护理管理措施,是手术室正常运作的重要保障。
1.手术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1.1手术室管理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1]:
1.1.1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重大漏洞,缺乏监督机制和考评等制度问题是护理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隐患。
1.1.2安排不合理:人员和制度安排存在重大缺失,应急机制不健全,对突发事件缺乏反应能力是手术室护理管理中面临的又一问题。
1.2手术室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1.2.1布局和分区:手术的布局和分区安排都有明确要求,必须进行科学配置才能满足手术要求,消除安全隐患,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手术室布局不合理,分区不明确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不能满足感染控制设计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2.2手术室物品和器械分配和使用中的问题:手术室物品没有严格按要求摆放和分区使用,一旦发生手术室传染,必将造成重大损失。
1.3工作人员的不安全因素:
1.3.1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及责任心不强致使纱布器械遗留于患者体内。手术中摆放不当导致损伤,电极板粘贴不当导致烫伤。
1.3.2手术间空气消毒不合格,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操作不熟练,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1.3.3手术中谈论与手术无关的话题引发患者的不满。
1.4手术室设备使用和保养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①手术室设备保养不到位,设备老化,使用中出现意外停机和其他异常;②手术器械确实或损害,对手术造成干扰。③抢救药品和器械配置不全,耽误抢救。
2.安全管理措施
2.1合理利用有效人力资源:
2.1.1强化培训,练就过硬素质。不断提高手术室护理人员的个人业务素质,适应手术室发展要求,增强应变能力,可有效提高手术的保障能力。通过进修、在职学习、业务讲座等形式加强手术室护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是保证手术室正常运作的首要条件。
2.1.2合理排班。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护理人员,使护理分组更加合理,达到老中青结合,业务素质互补的要求,可发挥手术护理人员的最大工作潜能,保证手术室正常运作。
2.1.3实行弹性排班制。随时调整护理人员的作息时间。值班分主、副两班,夜间和节假日时,副班在家待命,有手术时随叫随到,既避免了手术多时人员不足,又减少了人力资源的浪费。
2.2严格消毒灭菌:
2.2.1手术室环境消毒。普通手术室室内空气每晚用三氧消毒杀菌机消毒2小时。每台手术结束后消毒30min。层流手术间手术前30分钟开启层流,手术后30分钟关闭层流,手术间的各类物品每晨用消毒液擦拭。手术间每周大扫除一次,每月彻底清扫一次,按规定每月做空气培养一次,并对医护人员的手、物品表面及高压低温灭菌物品进行监测。
2.2.2器械的消毒灭菌安全。凡是能够高压消毒的器械和物品,均采用高压消毒灭菌。内镜器械采用低温过氧化氢等离子灭菌,灭菌后物品及时送无菌间保存,每日定期检查有无过期物品,如有过期,应重新灭菌,一次性物品每月检查一次有效期。手术后的器械要严格按照双消毒原则处理,然后清洗,再打包高压灭菌,敷料袋装。HBsAg(+)患者器械处理用0.2%含氯消毒剂浸泡1h后清洗,再打包消毒。
2.2.3手术敷料的灭菌安全。采用一次性手术包,用后装于有标识的垃圾袋内焚烧。
2.3手术的安全管理:
2.3.1使用手术患者交接记录单接送患者,巡回护士于术前带手术患者交接记录单到病房接患者,与病房护士共同核对。手术结束后,巡回护士认真填术交接记录单上的各项内容,须与麻醉师一起,将患者护送到ICU或病房,与病房护士进行交接,由病房护士在交接记录单上签名,确认签名后,巡回护士方可返回。
2.3.2建立手术患者安全核查表,预防手术部位错误,巡回护士、麻醉师、手术医生与患者在入手术间后麻醉前消毒皮肤前开刀前共同核对手术部位、手术名称、手术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手术间号。洗手护士与巡回护士于手术前关闭体腔前后认真核对清点纱布、器械、缝针,防止异物遗留。
2.3.3预防术中不当造成损伤。加强手术巡视,保证术中患者安全,麻醉后患者多处于被动,手术移动不当,或者长时间的被动可给患者造成伤害,巡回护士应该加强巡视,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2.3.4预防术中错误用药。术中用药也要进行仔细核对,确保万无一失。在使用药物时,应先核对瓶签,检查药品质量、浓度、剂量和有效期限,两人查对无疑问后方可使用。用过的安瓶、药瓶,保留至手术结束后方可丢弃,以备核对。
2.3.5预防输错血事故的发生。输血前要认真核查患者相关事项,取血者要与血库发血者核对。输血时,巡回护士要与麻醉师核对,并检查血液质量。
2.3.6预防烫伤、灼伤。应用高频电刀时,应取下患者身上的饰品,保证电极板与皮肤有效接触面积,防止电灼伤。装有起搏器患者建议医生使用双极电凝。
2.3.7防止弄错或丢失标本。切下的标本洗手护士应妥善保存好,术后面交手术医师,由手术医师填写病理申请单,标本容器内及时加入适量福尔马林液,并标明患者的相关信息等,与病理检查申请单一起送入指定标本存放处。
2.险意识的增强:
2.4.1加强管理,增强安全意识。管理者首先要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护理理念及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对科内出现的差错护士长定期组织护士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改进措施以确保护理安全和护理质量。科内制定停电、停水、停层流、火灾、针刺伤、心跳呼吸骤停的应急预案及处理流程,护士长不定期进行抽查与考核。
2.4.2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业务技能。护士业务素质提高是护理水平提高的基础。在开展新手术、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时,及时制订出工作流程,并进行仪器操作培训,严把安全技术环节关。加强对护生及轮转护士及新护士的管理,指派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高年资护理人员以一带一的方式进行带教。
2.4.3注意护患关系的和谐。规范语言行为,术前护士在与患者沟通时,要耐心倾听患者的述说,多用解释性语言;在手术时要认真严肃,尽量不让惊扰患者,不在术中开玩笑和闲谈。
2.4.4加强设备的维护。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各种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3.小结
随着我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和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
护意识,在工作中严格遵循护理法规,加强手术室安全管理,将安全护理运用于手术室工作中。在防范上下功夫,减少和杜绝了因护理工作缺陷而造成的医源性问题的发生。最终得到患者满意。医务人员维护患者的权益,本身也是对自已权益的保护,尽最大努力把医疗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严格控制了护理差错和纠纷的发生。
1 方法
实施方法明确门诊治疗过程中护理风险成因门诊治疗室覆盖了注射、输液、抽血、换药等相关操作,护患风险是医疗领域中因护理行为引起的遭受损失的一种可能性,伴随着护理行为,具有难以预测性、难以防范性的特点,给患者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后果。可以粗略划分为一般风险和特殊风险。一般风险,是护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具有共性如三查七对、无菌技术操作。特殊风险,针对患者的具体情况存在的风险,如未成年患者,在门诊输液过程中可能出现不配合输液的情况,容易出现输液针脱落、液体渗漏等。
按照护理风险程序管理,改变管理模式护理风险管理程序是基于护理风险的成因及后果,对护理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控制、监测循环并在运行过程中不断提高的过程。要求对各种风险可能成因、临床表现及处理措施都熟练掌握。如果管理人员思想麻痹,管理不力,要求不严,对护理工作中的不安全环节缺乏预见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风险来临时采取的措施不力,都可能增加护理风险发生的概率。根据部分护理人员法律观念淡漠,言语沟通生硬缺乏技巧,技术操作马虎的种种不良倾向,针对护理风险成因,管理者邀请门诊护理人员一起商讨改进措施,改变传统机械式管理模式为参与型模式。
知情同意提到重要的位置
近年来,护患纠纷不断发生,究其原因,除了患者对健康的重视程度增加、法律意识增强、维权意识提高以外,护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加强健康教育,尽可能地使患者获得各类与疾病相关的信息,如疾病起因、临床表现、导致的损害、将要采取治疗措施的必要性及潜在的副反应等,以浅显易懂的宣教让患者了解,缩小护患信息不对称现象,让患者在知晓的基础上同意对其所采取的治疗方式,并能配合医护人员预防治疗过程中的风险与危害,避免因信息知识的缺乏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实行全程技巧性的告知。有研究表明,约有75%的医疗事故来自医院运作系统的错误或规章制度的欠缺,25%是来自医务人员的疏忽或训练不足所致。
制订培训计划,有训练和考核,年终与奖金挂钩,进行安全知识强化讲座,强化安全意识,举办人际沟通技巧的竞赛与讨论,以“假如我是一名病人”为题材,将各种可能遇到的风险情况一一假设,自编自演来寻求最好的沟通解决方法。
熟练运用告知的方式,采取公示告知,口头告知,书面告知三种形式。医院的宣传栏与门诊窗口的宣传画,进行一些常见多发问题的知识宣教,如各种常规检查的收费、各种常见季节性疾病的防护小常识、治疗采血基本注意事项等等。治疗中口头讲解操作步骤,需要患者注意和配合的地方,可能发生的损害和影响及采取该项治疗的必要性和意义,必要时还要知,如婴幼儿患者输液风险告知书、婴幼儿输液中使用保护性约束的告知书。告知是义务,是护患沟通的一个方面,掌握告知行为中的风险因素,把握告知的分寸,如侵人性操作、特殊的检查治疗、疾病的预后、贵重药品的使用等未履行告知,告知不到位或者告知过度,均可造成不良的后果。
标准规范的操作
门诊护理的特殊风险存在于注射、输液、抽血、换药等各个环节,针对容易出现漏洞的环节,实施科学合理的防范措施,注重细节,加强监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各项操作的应急预案,要求每个护理人员掌握。
采血时加强护理人员自我防范意识,按照操作规范及时准确抽取血标本,加强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的管理制度,针对患者多、血标本数量大、化验项目多的情况,制作适用、合理、分类放置的标本架,各种类别的标本试管颜色鲜明,标识清晰可辨认,加强检验报告单发放及时性,设立专门的发放窗口,增设各类项目的登记本,由专人负责,避免漏发、错发。
患者直接从医院外药品零售企业或者别的医院购来药品,要求护士注射,因为药品流通渠道多,在院外购买药品不能保证药品质量及性能,有些新药缺说明书不能了解其副作用及可能引致的不良反应。医院明文规定,患者自行购买药物,护士不能使用,对患者及家属做好药物风险的宣传工作。
换药室风险管理评估患者自身因素,因为病情、自身体质营养状况、有无感染、操作者专业技能经验等都可以影响伤口的愈合,针对久治不愈的伤口,对伤口分泌物做病原菌培养,请相关科室专家会诊,进行营养健康指导等环节,同时做好患者心理护理,安抚患者焦虑情绪,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规范书写门诊护理记录单。根据需要如使用特殊药物,执行特殊治疗或者评估有一定引发纠纷的隐患因素存在,为患者建立门诊护理记录,对患者来科时间、状况、采取的治疗方法、护理措施及效果、转归等认真、客观真实地记录。做好资料的分析讨论,对于有抢救过程的,时间记录要具体到分钟。
注意医护记录的一致性,防止疏忽和遗漏等缺陷。
人性化的服务
随着医学模式的改变,“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逐渐形成,“一切为了患者,为了患者的一切,为了一切患者”不仅仅是口号,要落到细处为患者解决实际的困难,真正的做到急病人所急,想病人所想,为患者提供温馨服务。变以前被动机械的服务为积极主动的服务,门诊设置导诊台,安排条椅、茶水杯具,供候诊人员休息饮用。各区分界标志明确,便于患者寻找。对年老体弱患者,由导诊人员代为办理挂号手续并护送前往检查或者直接到病区接受治疗。
效果评价①通过多种手段,收取患者意见,患者满意度情况:②通过问卷调查,比较实施风险管理程序前后患者对护理技术性或非技术反映的情况:③比较实施风险管理程序前后护理投诉率的情况。
2 结果
实施风险程序管理过程中,医院通过设置意见箱、出院电话随访和家访服务等手段,收取患者意见,患者满意度在95%以上。
管理人员和临床工作者从观念上重视护理风险的防范,从各个环节查漏补缺,发现问题苗头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将护理纠纷的苗头遏制住。在执行过程中做到放手不放眼,用制度来管人,用规程来规范行为,用预见性防范措施来消除隐患。
关键词: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医疗法律
一、临床医学教育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日益健全。医疗法律法规无法与医疗卫生条件形成配套关系的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我国有关部门的特别关注。就目前现有的医疗法律来看,有关部门只对患者的利益保障和权益维护有着足够的重视,而忽略了临床工作者的应享权利和待遇。因此如何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在维持新医疗环境发展的前提下开展临床教学工作,已经成为了当下医疗、教育、法律等多方领域的工作者们需要认真面对并加速解决的问题。虽然从事临床医疗的执业医师们得到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的部分法律保障,但并未见有关部门出台任何法律法规有关于当前的临床医学教学方面,这种情况已经对我国当前的临床医学教育体系造成严重影响,致使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实践教学方面的保障缺乏严重的现象甚为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详细规定了有关理论知识、技能水平、工作能力和研究内容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中明确要求了不同学历、不同层次、不同学习阶段的学士、硕士、博士等学生对应该接受的理论和实践知识的教育基础标准。临床医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对实践操作能力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临床医学学生各方面的素质培养和能力培训都是由临床教学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决定的。因此,高等医学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将临床教学规定为全部学习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只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充分满足培养方案中的要求,才能培养出优质合格的医学人才。
二、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受到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影响
(一)从临床医学教育现状分析
临床教学作为高等医学教育体系中最常产生冲突,最易发生矛盾的一个阶段,在此阶段的教学过程中要求医学生对患者的临床医疗工作有直接的针对性和专门性,并循序渐进熟悉工作内容。由于我国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医学生操作临床试验的标准过程或者划定具体临床医疗的工作范畴,因此,临床教学大纲和依序的教育培养方案的制定都是当前医学生所遵循的临床教学的准则。其中包括对查房工作进行规范教学,对疑难病例进行深入讨论,对大病历的书写进行规范练习,对基础临床进行实践操作,对医疗文书进行标准化书写等。我国当前所具有的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对医学生可以承担的医疗工作内容和能够承担的医疗操作的程度进行明确规定。这直接导致了许多尚待改正的地方存在于目前临床医学生的医疗工作中,例如在出现紧急医疗发生的情况下,学生能否获得处置权;由医学生所书写的医疗文书所具有的效力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若学生承担了一些本应由职业意识才能操作的医疗诊疗,能否获得法律的许可。针对以上常见问题,还未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的规定。合理合法的临床教学工作能否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下顺利展开,在很大程度上都影响着教学质量和医疗效果。若诸如此类的问题无法合理的处理,将会引发一系列的医患纠纷等问题。
(二)从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现状分析
通过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就会发现,临床教学过程中所面临的对象多有差异。不同的情况承担着不同主体在医疗活动中的医疗责任,不同的医疗责任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别。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医疗工作者应该担负的法律责任和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临床带教教师都以详细的法律和全面的法规作为标准来实行医疗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临床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实在没有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医疗活动的,因此,也无法对操作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或是受到法律的保护,仅仅通过提高学生的医风医德教育和加强医学伦理方面的知识,对医学生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并不能满足医疗工作中的约束力度和对医学生们的保护力度的需求。众所周知,临床医学最大的特点就是风险大、技术含量高,其中风险因素充斥于医疗诊疗工作中的方方面面。由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中详细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由医方原因造成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经鉴定后,事故责任应由相关医疗机构和临床教学基地承担。因指导医师或临床带教教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事故责任应由指导医师或临床带教教师承担。”除此之外,若有不合医疗规章制度的操作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临床带教教师和所在教育基地也要担负一部分责任,因此,临床教师与临床教育机构也背负着巨大的压力。
三、临床医学管理教育针对受到相关医疗法律影响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目前为止,独生子女占据了在医院实习的大部分医学生,沟通能力薄弱、不善于主动关心他人、对人文关怀的缺失、为人处世太过自我等诟病是他们常犯的弊病。在培养医学生的过程中,首要的任务是对临床能力的培养,同时,能与之比肩的即是医风医德的教育。医务工作者以“维护患者利益,保证治疗效果,摒除杂念怨言,全心全意服务。”为临床工作过程中的首要职责。临床医学教育者要将对医风医德的教育贯穿于教育学生过程的始终,加强建设医风的意识,规范遵守医德的行为。同时,临床带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约束自身,言传身教,使医风医德的教育始终贯穿于实践操作教学过程中,并与实践操作紧密的连接在一起。教育机构对临床带教教师的选择也要要求严格,选择一些自身心里素质过硬,富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的责任感,崇高的道德品质和纯洁的职业操守,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合理有机的结合医学教育和德育教育,向医学生们传授专业的知识和积极向上的职业情操。在授课过程中,能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潜移默化的融入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临床带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秉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坚持以身作则,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充分把握好每一个示教的机会,树立榜样,维持医患之间和谐的关系,引导学生换位思考,多站在患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建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同时,要让学生了解具备充满正能量的社会责任感,救死扶伤,治病解痛,疗病治伤是医生的天职。除此之外,还要做好为医学生进入临床实践学习做好准备工作。首先,要心怀感恩,感谢患者为我们创造学习的机会,还要树立正确的认识,要认识到患者不是临床医学教育过程中的试验品,而是临床学习过程中教授我们实践经验的特别教师,让我们能从中学习到专业知识,得到专业技能。若想对患者的治疗起到作用,就要获得患者的理解、信任与支持,而只有对患者完全尊重,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得益于此,才能有机会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疗工作者。
(二)强化法制观念,树立法律意识
医学诊断在科学技术水平的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日益专业化,治疗过程也随之日趋复杂化,通过法律手段对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就成了迫在眉睫的任务。临床带教教师在教学方面要跟随时代步伐前进的要求已然成为了当下临床医学教育管理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强化法制观念是临床带教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所要灌输给学生的主要思想之一。为不断提高临床带教教师的法律意识,应定期为临床带教教师安排与医疗法律法规有关的培训和针对医院规章制度内容的检测。从而达到使每一位临床带教教师都能熟识在临床教学过程中会遇到的有关法律知识的目的。也只有充分做到知法懂法,才能正确的为学生传道授业解惑。临床带教教师要将法制意识从始至终的贯穿于临床教学的方方面面,将规范临床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落实,例如:书写医疗文书必须及时,且保证内容的准确性,若在医疗文书的书写过程中私自篡改病历、对病历内容进行隐瞒、对检查结果进行伪造、在未得到许可的前提下,对医疗文书材料进行销毁、出具超出本人职业范畴之外的医学证明文件等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严重者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进行医疗诊疗的过程中,要将详情依依告知患者,不得隐瞒,让患者对自身疾病有知情权,并要求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严格按照流程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应反复对学生强调法律效力对医疗文书的影响。临床带教教师需严格检查指正学生书写的医疗文书,对文书中发现的错误要及时纠正并要求其加以改正。除此之外,带教教师要带头做好榜样,使正在经历实践过程中的同学们能够逐步熟识到自身在参与各种诊疗工作过程中所能涉及到的最大范畴,能够对与患者接触的过程中的分寸掌握得恰到好处,进而能够从多个角度全方面的考虑问题,避免擅做主张和擅自行动的情况发生,从而培养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临床医学教育阶段不断对学生渗透医风医德的必要性,加强医风医德的教育,提高学生们对医疗法律法规的熟悉度和对医德医风的认知度,同时还要强化学生们的法制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加强学生严格对自己来自法律角度的医疗行为和来自伦理道德角度的言谈举止的约束力,对缓解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改善不良的医疗背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在连续出台的多部法律法规中,虽然有部分法规可以作为医疗工作者的工作行为的准则和保障的依据,但就处于当下医疗环境中的临床教学工作,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不足以满足当前医疗教育工作的需求。支持在临床教学过程中教师从事临床工作和教学工作,保障医学学生能够充分学习到临床知识和医疗技能,维护患者的多元权益,为患者接受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保障,是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最终目的,因此,寻求法律机制对临床教学进行保护和建立法律法规使临床教学工作有法可依已成为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梁秀文.医疗改革给临床医学教育带来的机遇和挑战[J].健康大视野,2007(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