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范文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第1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范文

为明确办公区及生活区的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体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建设文明绿色工程,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1、可回收物(指:废弃纸张、报纸、清理后的易拉罐、塑料瓶、玻璃容器、利乐包、快递包装纸箱等)

2、厨余垃圾(指:食堂产生的残羹剩饭、菜叶等)。

3、有害垃圾(指:墨盒、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医务室过期药品等电子垃圾)。

4、其他垃圾(指: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生活用品及其它物品如烟蒂、尘土等)

二、垃圾分类的定点设置及存放制度:

1、在办公区域设置三种垃圾桶,分别标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分类标准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

2、因本单位无厨房,暂未设置厨余垃圾桶。

3、对日常产生的可回收垃圾进行分拣,其中可以回收的设置专门区域集中存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废品回收企业回收,其余集中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每日由专人送至固定投放点。

4、因本单位有害垃圾产生量极少,设置专门封闭区域放置有害垃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专人集中送至固定投放点。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安排专干负责垃圾分类的整体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垃圾分类设施及标识的物质保障,并按照垃圾的分类标准、处理流程等要求在每个环节设置固定人员进行整理、投放。

2、设置垃圾分类台账,严格按照分类标准统计每日的垃圾投放量,并做好记录。

第2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和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市委八届十三次全会、区委一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区决策部署及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为建设美丽幸福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是有利于减少垃圾的产生,有益于环境保护,同时也有利于资源回收与再利用的城市绿色工程。通过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清运处理,增强居民环保意识,减少垃圾终端处理量,进一步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目标。积极发挥局机关事业单位带头作用,全力做好局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力争实现干部职工办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三、领导小组

为确保垃圾分类工作取得实效,结合实际,特成立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党组书记、副局长

局长

副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组成员、医保中心主任

成员:各股室负责人

办公室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局班子成员负责分管领域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垃圾分类工作负责。

四、生活垃圾分类及处置

生活垃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不同属性、处理方式分为下列类别:

(一)可回收物:指纸类、塑料器具、金属、玻璃、织物等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指含汞灯管,家用化学品,含铅、汞、镉电池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指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易腐烂、含有机质的废弃物,并根据厨余垃圾产生在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等场所的不同,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前三项之外的废弃物,包括大骨头、餐巾纸、卫生间用纸、纸尿裤、塑料袋、花盆、陶瓷等。

家具、家用电器等整体性强、体积超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废弃物,称为大件垃圾。单位报废的旧家具、旧电器等大件垃圾,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履行完报废手续后交由再生资源企业回收处置。

五、工作任务

(一)广泛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在全体干部职工中传达市、区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组织学习《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线下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实施垃圾分类,成立党员志愿小分队,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并到社区、街道、联系村参与垃圾分类志愿服务,通过宣传栏、组织培训、在投放点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等方式普及分类知识。线上通过公众号、网络办公平台等方式,养成主动分类、正确分类投放的行为习惯。

(二)建立制度,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根据《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2021-2025年)》文件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处置、考核等具体措施。

(三)完善设施,实现分类收集容器配备全覆盖

合理设置分类垃圾桶:办公区室内公共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分类垃圾桶;每间办公室设置小型“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分类垃圾桶、办公室配备碎纸机;清洁室设置茶水处理桶,用于收集厨余垃圾;根据单位有害垃圾产生量设置“有害垃圾”投放桶。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进一步增强对做好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相关工作部署上来,将垃圾分类工作作为局年度重点工作来抓,确保上级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切实避免垃圾分类工作“走回头路”情况发生。

第3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范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水平为目标,动员卫健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积极行动起来,实现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做到人人自觉分类投放垃圾,实现投放、收集、交运全面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二)工作原则

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广泛宣传动员,保障资金投入,强化广大干部职工示范带头作用,引导群众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提高群众认知度、参与度。

(三)工作目标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建立完善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设施配备、教育培训、工作运行与管理机制,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逐步细化,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群众知晓率、参与率,生活垃圾准确率持续提升。

(四)组织领导

区卫健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及各医疗卫健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卫健系统垃圾分类工作的总体研究、部署,统一领导全区卫健系统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卫健局爱促股。

由爱促股负责卫健系统垃圾分类工作的部署、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各医疗卫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二、分类要求

各医疗卫健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以“三分法”为基本要求,即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三类垃圾作为强制分类对象;单位有食堂的,必须对“餐厨垃圾”进行源头单独分类收集;医疗废弃物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要求处置,单独存放,单独管理,单独运输。建筑(装潢)垃圾、大件垃圾,原则上与生活垃圾分开,单独分流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达到基本分类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类。

三、分类方式

按照有害垃圾(红色容器)、餐厨垃圾(绿色容器)、可回收物(蓝色容器)、其他垃圾(灰色容器)进行设置。

(一)有害垃圾投放

垃圾产生单位按照便利、安全、快捷原则设置专门容器。单独储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容器并标识。

(二)餐厨垃圾投放

单位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蔬菜瓜果等易腐废弃物,对应投放餐厨垃圾容器。

(三)可回收物投放

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投放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

上述三类之外的生活垃圾投入到其他容器。

(五)医疗废弃物投放

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置标准单独存放、处置。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制订方案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根据省市区的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订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培训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根据《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及垃圾分类知识在本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培训工作。各单位培训指导广大干部职工明确垃圾分类的目的、意义,认识垃圾分类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普及垃圾分类怎么分、如何分。

(三)广泛宣传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宣传单或宣传折页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垃圾分类工作。坚持每月开展一次生活垃圾分类主题宣传活动,提升广大干部职工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培育全员参与的“行为自觉”,持续营造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明确分类标准,掌握正确分类投放方法,提高分类知晓率和投放正确率,引导广大干部职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养成勤俭节约、自觉分类、绿色环保的工作生活习惯。从源头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和减量,并将垃圾分类的文明习惯带进家庭、带入小区。

(四)配置设施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配置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和数量。公共区域垃圾收集器摆放在显著位置并张贴垃圾分类标识图。

1.每个办公室内配置不少于1个双桶式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其他垃圾)。

2.各楼层过道每间隔100m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少于1组,医疗卫生机构各楼层过道尽头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住院部各楼层设置至少1处餐厨垃圾收容器。

3.单位主要出入口、大厅、办公区域的每层楼梯处、电梯口等公共区域设置不少于1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食堂、配餐间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数量按需配备。

5.室外道路边、每栋楼至少应配备一组含有害垃圾收容器的四分类组,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五)收集转运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清运时间根际实际需要确定。各医疗卫健单位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时贮存、集中处理等,杜绝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情况发生。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垃圾分类工作将是政府目标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环保督察整改、文明单位创建、节能减排等各类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医疗卫健单位主要领导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筹划部署,建立责任分工,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各项任务分解到人,切实将垃圾分类工作做细做实做优。

(二)建立机制,规范管理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及管理制度,建立台帐,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做好工作信息收集。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月向爱促股报送垃圾分类工作信息。

(三)严格考评,确保实效

第4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范文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分类与投放

第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条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联单制度或者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有害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专业企业处理。

第十五条 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七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道路两侧、山边,河流(涌)、湖泊、水库及沿岸应当纳入清扫范围。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清扫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收运,乡镇、街道、村(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第十九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做好收集和运输工作:

(一)按时收集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

(三)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五)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

第二十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无害化焚烧、生化技术、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

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方式,以焚烧发电为依托,结合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有机易腐垃圾的处置应当采用生化处理为主的综合处理方式。

鼓励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有机易腐垃圾。

第二十三条 从事餐饮垃圾处置的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二)有机易腐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处理,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

(三)低价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四)惰性垃圾实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类型的垃圾由市、县(区)统筹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因地制宜就近处理;不能就近处理的,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单位。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卫作业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 建设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自然村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围蔽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定期清运、清洁、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

站内渗滤液应当统一收集并进行预处理后,运往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者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技术路线开展,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和简易填埋场,应结合垃圾堆放、填埋规模、场址地质构造和周边环境条件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按规定进行封场、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气、垃圾堆体沉降指标,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资金需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垃圾处理收费不足时的运营成本补充。

第三十七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保障。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新模式,城镇地区可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开展源头分类减量和低价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励资金。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环境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济发展扶持和补偿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第四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运营规范,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含环境卫生作业全过程监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营在线监控,以及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实时监测信息。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状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排放中的违法行为,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八条 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行业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专项规划即开展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垃圾处理设施的;

(三)挪用垃圾处理专项经费的;

(四)因监管不力造成影响公众健康和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区)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单位,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妨碍环卫工人正常保洁作业的,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惰性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环境无害的无机组分,包括混凝土、土渣、煤渣、灰渣、砖瓦、碎石块、废砂浆、泥浆等。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0月8日广东省人大会颁布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生活垃圾的危害1、塑料:如塑料袋、塑料包装、快餐饭盒、塑料杯瓶、电器包装、冷饮皮等等 。

危害:难以分解, 破坏土质, 使植物生长减少30%;填埋后可能污染地下水;焚烧会产生有害气体。

2、电池:如纽扣电池、充电电池、干电池

危害:纽扣电池含有有毒重金属汞;充电电池含有有害重金属镉;干电池含汞、铅和酸碱类物质等对环境有害的物质。

3、剩餐:如与垃圾或快餐盒倒在一起的剩饭

危害:大量滋生蚊蝇;促使垃圾中的细菌大量繁殖, 产生有毒气体和沼气, 引起垃圾爆炸。

4、油漆和颜料:如建筑、家庭装修后的废弃物

危害:含有有机溶剂的油漆可引起头痛、过敏、昏迷或致癌;是危险的易燃品;颜料中多含重金属,对健康不利。

第5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范文

关键词1:生活垃圾分类

781个社区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2019年,广州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全市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社区达781个。成功创建全国首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启动垃圾分类街镇创建活动。优化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开展餐饮垃圾统一收运处置试点,日收运量稳定在180吨。基本完成第二批56座垃圾压缩站分类收运升级改造。

在推进低值可回收物回收方面,为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广州因地制宜在越秀、海珠、荔湾、花都、增城等区开展垃圾分类与资源回收工作对接,积极开展废玻璃、废木材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试点,推进废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深化实践垃圾分类广州经验,陆续形成了荔湾西村、海珠轻工等一批垃圾分类企业化服务模式。

关键词2:长效化机制

市财政增加1.4亿元环卫经费补助

2019年,广州印发《广州市深化建设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长效化工作实施方案》,推进建立长效化管理工作机制。建成环卫行业监管和环卫工人信息管理系统。

广州组织开展了4次环境卫生专项清洁行动,2019年市财政增加1.4亿元对各区环卫经费进行专项补助,通过新增部分扫路车、清洗扫路车、高压清洗车、隔音墙清洗车等机械化设备,加强了越秀、天河、白云区等重点区域机械化清扫工作,全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90%。

为持续加大城管综合执法力度,深化推进公安城管协同联动执法,广州印发《严查严控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面部署违法检查查控工作。

民生方面,广州去年新增管道燃气覆盖用户47.95万户、点火用户29.17万户,建设红外线燃气管道137公里。整治瓶装液化气无证经营点1122家。完成574个液化气供应站规划布点及179.5万只气瓶标签安装和信息录入,改造灌装秤240台。

此外,广州完成30个容貌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进一步改善社区环境面貌。联合市交委和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编制出台了前3季度的挖掘计划,全年共审批许可临时占用8宗、挖掘22宗。

关键词3:制度体系

制定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

2019年,广州制定出台政府规章《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修订政府规章《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和《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出台《生活垃圾分类 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地方技术规范,出台《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广州市居民住宅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指引;正积极推进制定、修订《广州市死禽畜及其废弃产品处置管理规定》、《广州市落实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方案》等规章。

来年9大重点工作精益求精

深化生活垃圾分类

进一步完善垃圾分类处理法规制度体系,全面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推进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进流动收购人员网络化管理,推广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试点,加快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改革等等。

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设目标,倒排工期推进建设,确保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一期和第六、第七资源热力电厂2019年底点火,兴丰填埋场七区工程2019年中建成交付运营,其他资源热力电厂和餐厨垃圾处理项目2019年全面建成等等。

加强市容环卫精细化管理

开展市容景观和环卫样板路创建工作,力争2019年中心城区内主要道路达到样板创建标准等等。

继续推进燃气发展

持续推进管道燃气3年发展计划,2019年新增管道燃气覆盖用户50万户。全面启动南沙应急调峰气源站项目建设等等。

建设城市管理智能化

升级800M数字集群调度系统,强化视频监控系统应用,增强发现问题能力。开发城市管理综合监管系统,集中受理各类城市管理案件,确保城市管理问题得到快速解决等等。

加大城管执法力度

保持查控违法建设高压态势,按照早发现、早拆除,先停控、后清拆原则,落实区、镇(街)属地和主体责任,利用低空遥感动态监测等手段对违法建设进行常态化核查和动态监控,将违法建设消除在萌芽状态等等。

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考评机制

按照客观公正、反映实情、统筹兼顾、鼓励先进、科学竞争原则,以干净、整洁、平安、有序为总要求和主要考评内容,修改完善以原城市管理考评方案综合提升考评为基础,充分发挥综合考评、监督检查在破解城市管理难题、推动重大工作落实方面的作用等等。

宣传构建全民参与机制

充分发挥和运用各类媒体的宣传鼓动作用,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社会宣传的质量和成效,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深入宣传,广泛动员和引导全社会人员参与城市管理各项工作,努力构建城市管理全民参与的良好机制等等。

第6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范文

垃圾分类不仅是一个文明意识的问题,它还关乎资源的再生利用、环境的优化,它是社会精细化治理能力的一场实质性的演习,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社区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从宣传到实践,环环紧扣,充分调动了辖区群众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加强了垃圾分类科学管理。

1.广泛发动宣传,营造垃圾分类良好氛围。

社区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营造社区垃圾分类工作宣传氛围,提高居民群众对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引导自觉参与到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中来。线下社区在分类小区开展垃圾分类主题宣传活动,宣讲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引导社区党员、志愿者带头承诺;入户发放垃圾分类宣传小册子,向居民普及垃圾分类知识。线上,社区在居民QQ群、微信群分享垃圾分类倡议书、分类指导和分类政策,让更多居民更方便了解垃圾分类信息;推广垃圾分类公众号、微信垃圾分类小游戏,通过更加灵活的方式让居民了解为什么要分类、怎么分类,有效提高了辖区居民的分类意识。

2.党员带头践行,引领垃圾分类新时尚。

通过组织专题主题党日活动,组织社区全体党员学习生活垃圾分类的知识和环保理念,充分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组织成立了垃圾分类行动支部,以行动支部的形式开展垃圾分类入户宣传、分类督导等工作,带领社区居民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逐步养成分类投放垃圾的好习惯。

第7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范文

关键词:垃圾分类;垃圾处理;问卷调查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2-0067-05

1 引言

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对环境影响以及现有处理方式的要求,分离不同类别的若干种类。欧美发达国家与国内城市的垃圾分类经验带来的启示:垃圾分类是垃圾进行科学处理的前提,为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奠定基础。成都市位于四川盆地西部,成都平原腹地,东与德阳、资阳毗邻,西与雅安、阿坝接壤,南与眉山相连。成都市下辖锦江区等9区6县,代管4个县级市。2014年末,成都市辖区建成区面积604.1 km2,常住人口1442.8万人。1952年9月1日,正式获批为四川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作为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城市,成都市已将垃圾分类的工作提上了日程。笔者对成都市垃圾分类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发现了其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能改善已有的垃圾分类处理模式。此外通过分析调查问卷,得到居民对于成都市垃圾分类现状的认识情况。在分析国外成功处理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成都市垃圾分类实施的建议。

2 成都市垃圾分类的现状

2.1 成都市生活垃圾收运现状

目前,成都市生活垃圾基本上采用的是混合收集的方式。居民将生活垃圾装袋后投放到垃圾桶(箱)内,由人力车送往垃圾中转站或垃圾压缩房;运输上采用国内外较先进的压缩式运输方式,压缩式运输可节约运输费用,也为垃圾的卫生填埋带来便利。可回收物的含量逐年上升,若将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瓶等可回收再生资源混入垃圾中,不对其回收利用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混合收集增大了生活垃圾的运输量,增大了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难度,不利于垃圾的后期处理。相对于混合收集,分类收集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可持续发展的首要环节,是实现垃圾三化的必须方法。

2.2 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目前,成都市区的生活垃圾处置方式主要是填埋处置,其他县级市、县的处置方式见表1[1]。从表1可见,成都市生活垃圾处理状况欠佳,处理方式单一,主要为填埋处置,现有的简单的垃圾填埋场或堆放场大多已趋于饱和,填埋方式也未达到卫生填埋的要求,对周围的大气、水和居民生活带来污染。随着垃圾产量的逐年增加,当更多的填埋场再次达到饱和时,必须寻找新的场地销纳垃圾。因此,仅靠单一的填埋处置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垃圾无害化和资源化的要求。

2.3 生活垃圾的组成现状

2013年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量约4835 t/d,较上年增长3.3%,预计到2020年,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量⒃龀さ皆7200 t/d。据生活垃圾监测资料,近4年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具体组成如表2所示。

从垃圾组成来看,近几年中心城区生活垃圾以厨余类为主,占生活垃圾组成的50%~70%,其次是纸类和橡塑类,占生活垃圾组成的17%~22%,余下的金属类、玻璃类、灰土类等大致占12%~20%;从垃圾可燃性来看,近年来灰土、砖瓦、玻璃、金属等不可燃物占生活垃圾组成约5%~10%,呈缓慢增加的趋势[2]。

从垃圾回收的角度看,尽管中心城区生活垃圾中“纸类、橡塑类、纺织类、玻璃类、金属类”的比例大致在20%左右,但其中真正适宜回收利用的比例不超过10%,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①日常生活产生的回收价值较高的绝大多数可回收物(如纸板、纸盒、塑料瓶等)经过保洁人员、拾荒人员、废品收购人员的分拣分流,已进入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而实际进入环卫收运体系的大多是已无回收价值或回收价值较低的废品(如餐巾纸、厕纸、碎玻璃等);②部分混入环卫收运体系的可回收物受到高含水率的生活垃圾污染,可回收价值较低。

2.4 前端分类投放情况

2.4.1 分类方式

青羊、武侯、成华和高新区主要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厨余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锦江区按照生活垃圾能否回收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两类,将餐厨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都归为不可回收垃圾;金牛区按垃圾的含水率高低将生活垃圾分为“干、湿”两类,将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归为干垃圾,将餐厨垃圾归为湿垃圾。

2.4.2 设施设备配置

各试点小区主要配备了塑料垃圾桶作为分类收集容器,桶身印有收集的垃圾类型名称,并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分类垃圾桶一般设置在楼栋单元门口或小区道路交汇处,主要由试点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安装和管理维护。但由于资金投入和小区面积的不同,各试点小区分类垃圾桶设置数量差异较大,而垃圾桶颜色随意性较大,不利于推广。除了普通塑料垃圾桶外,武侯区还在试点小区安装了地埋式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在锦江区的分类试点小区中成都市绿色地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地球)安装了可回收物专用收集箱,并向住户发放垃圾袋和二维码,首次将信息化产品用于垃圾分类活动。

一些分类试点小区还设置了二次分拣房,用于对分类垃圾进行二次分拣。但由于二次分拣的指导理念有误,分拣过程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影响周边住户,目前绝大多数二次分拣房均已废弃或另作他用。

2.4.3 二次分拣

二次分拣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包括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从混杂的垃圾中分拣出特定大类垃圾,如拾荒人员从垃圾桶或果屑箱内将可回收物拣出,又如小区保洁人员在清理垃圾时会自发地拣出垃圾桶内混杂的可回收物,这是分类的基础;第二个层次是对同一大类的垃圾进行细分,如将混杂回收的再生资源再按金属、玻璃、塑料、橡胶、纸类等细类拣出分类,甚至回收加工企业还会按金属类型、塑料原料类型等进行更细致的分类,这是分类的提升。除锦江区绿色地球公司外,中心城区大部分试点小区的二次分拣都停留在第一个层次。

3 调查问卷分析

3.1 调查问卷的内容设置

调查人群为居住在成都的市民,采取网络问卷的方式,围绕着调查的主旨,问卷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①居民对于自身的垃圾分类意识及实际行动;

②居民对于成都市的环境、垃圾分类现状的认识;

③居民对于垃圾分类推行不顺利的看法及对垃圾分类的建议。

3.2 问卷的调查结果分析

(1)有效回收问卷100份,但是由于采用网络调查的形式可能老年人人数不多。

(2)环保意识与环保行为脱节。

近年我国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宣传和立法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以及各级政府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的投入,使得居民对垃圾分类回收的好处认知度较高。通过对数据统计分析可知垃圾分类迫切性的居民占76%,而其中只有40% 的居民会经常或每次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是:

①居民仅靠环保意识和公民意识很难再实现垃圾分类回收的行为习惯;

②多数家庭仅通过一个垃圾塑料袋储存家庭生活垃圾,客观导致只能将垃圾投入到一个垃圾桶里;

③居民在垃圾分类工作中处于被动的状态

在问及对垃圾分类的建议时,多数的人都认为应该加强对居民环保意识的培养及分类知识的普及,可见居民都在处于被动的等待政府采取措施才能进行垃圾分类的状态。其实成都市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基础设施建设较从前已有了显著的进步,关键是市民意识的进步并未跟上设施的建设进步,举个例子:很多垃圾桶有垃圾分类的标识可是市民并没有主动的将垃圾分类投放。

4 走访垃圾分类居民示范点双流胜利镇

此次走访时间是2016年7月10日,地点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胜利镇街区,它是成都市垃圾分类示范点中的一个。

4.1 垃圾分类设施

垃圾分类箱与平时所见的垃圾箱不同的有以下几点。

(1)有的垃圾桶是三桶一体,比两桶一体的多了有害垃圾的分类桶。

(2)在最常见的两桶一体的垃圾箱上,除了文字还有图示表明哪些属于可回收垃圾哪些属于其他垃圾。

(3)有只提供回收有毒有害垃圾的垃圾桶。

(4)垃圾回收站负责到人,工作人员的名字及照片贴在回收站外,利于监督。

4.2 垃圾分类的实施情况

总体来说,胜利镇街区的垃圾分类回收的配套设施建设的非常完善,可见政府的投入资金很大,且垃圾分类机构管理的很有效。但是,在调查过程中,仍发现垃圾桶里的垃圾并未按垃圾分类来做,仍是垃圾入桶,但未分类,即未从居民家开始分类,垃圾的源头未分类。可见:

①群众对垃圾分类意识不强,政府对垃圾分类宣传的不够全面、深入。

②更有群众觉得垃圾分类的事情应该是当地环卫部门的事,不是他们关心的事情,他们只是按照政策来做。体现出了不够主动,处于被动接受,未能深刻领会垃圾分类对于当地环境及当地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5 国外成功的垃圾分类处理方法

5.1 德国

德国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工作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他们的很多方法值得学习[3]。德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障垃圾分类工作顺利进行,如《废弃物处理法》、《废物分类包装条例》、《循环经济与废弃物处理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并强化配套相关实施条例。德国从垃圾回收到循环应用主要还是通过私营回收公司。由于法规严密,执行到位,德国政府通过垃圾分类有效地达到大量有用垃圾资源的回收和利用,加之财政政策的支持,使得参与其中的私营公司盈利颇丰,从而实现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比如在汉堡,每年年初,地方主管机构都会将新一年的“垃圾清运时间表”和“垃圾分类说明”挨家挨户地投到各家的信箱,以方便居民遵照执行。每个生活社区设置专门的轻型包装物回收箱,还有三个成套的专门收旧玻璃的回收桶: 分别收集透明、褐色、绿色的玻璃瓶罐。通常在每个小区也设立专门的收集箱。居民还可以按时间表的规定时间将旧纸捆扎好摆放在自己家附近的街道边,回收公司会及时收取,一般每月1~2次。对金属易拉罐和一次性饮料瓶等回收率较低的容器,实行押金制度。

德国的垃圾回收、运输、处理都由私人企业承担,一般按垃圾桶容积和垃圾类型向居民家庭收取垃圾处理费。如果未按垃圾桶类型投放对应的垃圾且未限期整改的,清洁公司就会直接撤走原有垃圾桶,换上一种高规格的垃圾桶,提高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从而加重整个小区住户的垃圾处理费用,所以一旦乱倒垃圾,不仅会招来邻居的谴责,甚至有可能被管理员赶出公寓。

德国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保障了分类体系的正常运转,其法规体现了几个主要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污染者付费,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共同承担的原则;合作的原则。对于不按要求乱倒垃圾的情况,会通过提高收费等手段进行惩罚。

德国在垃圾处理上体现了一个先进的理念。首先推行清洁生产、产生废物少的产品;其次对不可避免而产生的废物应以无害化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循环利用,如德国许多城市都有跳蚤市场供人们交易二手物品,回收纸类、塑料等原料;第三对于那些无法再利用的,通过焚烧处理回收热能,焚烧残渣进行卫生填埋。

德国许多城市实行定时定点收集大件家具、家用电器等,政府每年年初会将收集的时间安排等分发到每个家庭;德国人从小就接受垃圾分类的教育和指导,使得垃圾分类成为了一种社会常识,而邻居、房东等也会指导新来的家庭如何进行分类。

5.2 日本

虽然各个地区的分类方法有所区别,但是大体上可分为可燃资源垃圾、不可燃资源垃圾、大件垃圾、一般垃圾。这几类又分为若干子项目,每个子项目又可细分。比如,一个香烟盒,其间的纸盒、外包的塑料薄膜、封口处的那圈铝箔,这个香烟盒就要分为三类,外包是塑料,盒子是纸,铝箔是金属,所以这件东西就要分为三类丢弃。

东京市共有 23 个特别区,每个区的政府官网上都附有垃圾分类表,按照假名五十音图的顺序对垃圾进行逐一分类,总共可分为 14 类,分别是容器包装塑料类、可燃垃圾、金属陶器玻璃类垃圾、粗大垃圾 ( 长度超过 30cm 的家具、寝具、电器产品、自行车等) 、罐装类、瓶装类、打印机墨盒类、摩托车类、废纸、干电池、喷雾器罐、液化氧气罐、白色托盘、塑料瓶和不可回收类 ( 这一部分要交由专门的机构处理) 。

另外,垃圾的回收也是有严格的时间规定的,住宅区管理人员给市民发放的日历中都有明确的标记。比如说新宿区在周二和周五是可燃垃圾的排放日,周四和周六分别为可回收垃圾 ( 资源垃圾) 和金属陶器玻璃类垃圾的投放日,而且必须在 8∶00前,其它日期和时间不可回收。

除了一些特定的公共场所,日本的街道上一般是看不到垃圾桶的,垃圾全部要带回家自己处理,而垃圾分类的时间限制又迫使民众养成一个良好的垃圾投放习惯,如果错过了某一N垃圾的投放时间,就要等到下一周,久而久之家里的垃圾便会堆积如山。这是日本政府为了保持街道清洁而采取的一项强硬措施,效果显而易见。

在日本,丢垃圾都是充满了人文关怀,很多丢弃充满了感人的细节。丢弃的报纸会捆扎得整整齐齐; 丢弃的废电器,电线会捆绑在电器上; 扔掉可使用的自行车上会贴一张小纸条: “我是不要的”; 盛装液体的容器,是被空干、清洗干净后扔掉的; 带刺或锋利的物品,要用纸包好再放到垃圾袋里; 用过的喷雾器,一定要扎个孔,防止出现爆炸现象。

综上所述,德国和日本的生活垃圾分类成功经验可归纳为:①建立以“源头减量、重复使用、循环再生以及回收处置”为核心理念的垃圾分类管理和循环利用体系,实现产品生命周期的全程管理;②按照计类计量收费和产生者付费的原则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通过经济利益来激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活动;③完善的法规体系和高效的监督执法有效地约束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置及居民付费等行为;④通过垃圾分类政策宣传和知识普及,使垃圾分类成为社会共识和生活常识;⑤分类方式和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6 建议

6.1 加快政策法规制定

加快《成都市生活垃圾减量及分类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章,以法律规章的强制性保障分类工作的长期有效性,使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等各个环节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奖罚分明,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对于不符合法律要求和规定的行为进行有力的惩罚,从而起到提醒以及制止这类行为的作用;对于严格遵守规定的行为的企业、个人进行鼓励,从而起到激励公众的作用。在如何对居民进行激励的措施上,可以结合各地区的具体情况适当的借鉴其他地区或者外国的成功经验。例如在巴西的部分城市,当地政府为了激励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制定了用可回收垃圾换取食物或其他日常用品的措施,通过这种激励的措施来加强居民自觉进行垃圾分类。

制定并贯彻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及分类激励政策,积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大财税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的扶持力度,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优先给予专项资金、土地、能源等方面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源头减量、重复使用、循环再生以及回收处置”工作,逐步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设立和完善财政补贴机制,研究低值可回收物、家用废旧电器和有害垃圾等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补贴机制。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分类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推动分类积分兑换体系建设,对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表现杰出的单位、家庭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6.2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开展转运站改造、社区回收网点、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将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设施、垃圾转运站点、垃圾分选场地等纳入公建配套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化平台和生活垃圾溯源跟踪能力建设。

6.3 简化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加大宣传力度

可以用图片代替文字,这样可以加深阅读者的印象,也让阅读者更易接受; 也可以制定政策让企业在其生产的商品包装上表明其所属的垃圾种类,如在牛奶盒上标注 “可回收物”字样,这样做可以让消费者更乐于实行垃圾分类。并且,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和各级学校大力进行垃圾分类回收的宣传教育,也可以建立环境博物馆p环境保护体验馆之类的场所,从多方面普及环保知识,使环保理念深入人心。

6.4 合理布局和设置垃圾箱

应增加垃圾桶个数,特别是在居民区,可设置每栋楼专有的垃圾桶。其次,目前我国垃圾箱仅仅分成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两大类,借鉴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做法,可以将可收回垃圾、不可回收的垃圾进行更细致的分类。

6.5 推动垃圾分类处理产业化

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垃圾处理资本行业已初步培育了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与运营、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与运营、垃圾收运等几大市场。我国应从多方面入手努力改进以配合垃圾分类回收产业化。

6.6 发挥行业专业优势

充分发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涉及的包装行业、再生资源行业、环境卫生行业、固废处理行业、物业管理等行业协会组织作用,开展行业自律和培训,建立行业标准,推进本行业涉及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方面的工作开展。

充分发挥民间组织、专业机构和相关企业的专业优势,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涉及的专业问题。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置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参考文献:

[1]薛丹丹,刘 丹,杨 敏,等. 成都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可持续发展对策[J]. 广东农业科学,2008(11):100~102.

[2]成都市市管委.成都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处置体系报告[EB/OL].[2015-06-24].http://.

[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透视国外垃圾分类[J].北京观察,2009(4).

[4]陈兰芳,吴 刚,张 燕,等. 垃圾分类回收行为研究现状及其关键问题[J]. 生态经济,2012(2):142~145.

[5]陈冰花,井宝莉,左玉辉.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问卷调查[J]. 重庆环境科学,2001(5):49~52.

[6]彭少洪,卢舒麒,黄运凤,等.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问卷调查――以南华西街为例[J]. 环境卫生工程,2011(4):15~17.

[7]张宏艳,刘晓淳.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处理的调查问卷分析[J]. 生态经济(学术版),2013(1):395~398.[HT]

[8]陈少玲,王彤彤,洪斐佳,等. 北京市垃圾分类回收现状调研及解决方案探讨[J].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4):101~102.

[9]张发闯.成都市生活垃圾现状与处理对策[J].环境卫生工程,2006,41(2):27~29.

第8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范文

(2)严格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上述废物必须分类,不得混合放置

——感染性废物:包括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排泻物污染的棉球棉签、纱布、注射器、输液皮条等一次性医疗物品、废弃的被服、被隔离收治的传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菌种、废弃的医学标本血液、血清等。

管理办法:病区、门诊、检验科、产房、手术室等科室所使用后的棉球、棉签、纱布,注射器、输液皮条等感染性医疗垃圾、传染病区病人的生活垃圾全部放入专用的黄色塑料袋存放。

——损伤性废物:包括废弃的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手术、备皮刀、玻璃试管、安瓿等。管理办法:病区、门诊、检验科、产房、手术室将废弃的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手术、备皮刀放入专用的利器盒中。

——药物性废物:包括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管理办法:药剂科、病区、门诊等科室如有上述药物性废物一律用黄色塑料袋存放。医务人员、行政办公室、医院食堂的生活垃圾一律用黑色垃圾袋存放。

(3)各科室在存放医疗废物前,仔细检查塑料袋有无破损、渗漏,存放的医疗废物只能达到塑料袋的3/4后必须进行封口,放人塑料袋内的所有医疗废物不得再取出。

(4)科室、病区必须按照医院规定的时间和道路运送医疗废物、垃圾至医院指定的暂存点。

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通讯、车辆、医疗设备、药品和防护物资的需求计划和分配计划的制定,沟通与属地突发事件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的联系渠道,保证医疗应急救援一线工作的需要。

(2)、掌握本医疗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的医疗设备、常用药品、防护物资的基本情况,了解相关的供求状况,多渠道组织资源。

第9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范文

(1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 200001 ;2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200245)

【摘要】文章针对当前城市生活垃圾减量管理的现状,结合本市各区生活垃圾处置费预结算机制的特点,通过模型归纳、案例分析等方式,探索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对于垃圾处置费预结算机制的需求,从政策与机制上提出设想,就垃圾处置费预结算机制建设方向上提出建议。

【关键词】生活垃圾 减量管理 预结算机制

一、生活垃圾减量管理工作现状

根据上海市“十二五规划纲要”34 项发展指标明确,生活垃圾人均处理量减少率作为预期性指标需达到20%以上,生活垃圾处理率作为约束性指标需达到95% 以上。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制定了“十二五”期间,以2010 年为基数,每年人均生活垃圾处理量减少5% 的工作目标。根据测算,2012 年生活垃圾处置量为18 904 吨/ 日,人均处置量为0.82 千克/ 日,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到2012年年底,本市人均生活垃圾处置量已降至0.75 千克/ 日,总量将至17 902 吨/ 日,基本完成了每年人均生活垃圾处理量减少5% 的减量任务。

二、生活垃圾处置费预结算管理

(一)生活垃圾处置费预结算概念

本文中的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生活垃圾源头收运至末端处置过程中各环节的经费,包括生活垃圾运输、中转、末端处置、分流处置、分类减量等费用。生活垃圾处置费预算是指各区根据年度垃圾预估量,依据政府核定垃圾结算价格标准,编制年度区域生活垃圾处置经费预算,并报经区级财政审核批准执行的预算。生活垃圾处置费结算是依据生活垃圾处置费核定预算,实施预算执行的控制、支付、核算等结算管理,生活垃圾处置费结算一般采用契约约定、指标下达等方式向提供作业、处置等服务单位执行结算支付。

(二)生活垃圾处置费预算管理模式

目前,全市各区生活垃圾处置费预算管理模式大致可分为:区级财政管理和区、镇财政分担管理两大类。区级财政预算管理模式是指区域内生活垃圾收、运、处等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经费全部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区级预算管理,区、镇财政分担预算管理模式是指区域内生活垃圾收、运、处等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经费由区、镇财政按项目或比例分别承担,且分别纳入区、镇财政预算管理。

(三)生活垃圾处置费结算管理模式

目前,全市各区财政对生活垃圾处置费结算管理模式大致可分为:分类结算管理和集中结算管理两种管理模式。

分类结算管理模式:按照预算资金的费用内容,分类对应相关职责部门执行预算拨付结算。比如,将生活垃圾处置经费细分为作业经费(收、运经费)、末端处置经费等类别,并分类将作业经费核批、拨付给提供服务的作业企业,末端处置等经费预算核批给区相关的管理职能局,并由其执行预算支付结算。其特点是有利于财政预算分类管理。

集中结算管理模式:实施结算的主体相对比较集中,财政根据生活垃圾管理行政职能归属,将相关的预算资金集中核批给负责生活垃圾管理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预算执行支付的结算。其特点是有利于行政职能部门通过结算调控管理。

三、生活垃圾减量与生活垃圾处置费预结算机制的关联分析

为了进一步探索垃圾处置费预结算机制与垃圾减量成效之间的关系,我们对本市部分区2010—2012 年区域垃圾人均产出走势、生活垃圾处置费年投入及生活垃圾处置费预结算机制情况作比对分析,可以看到不同预结算管理机制、运作模式对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带来的影响。

(一)预算管理机制方面

区级(一级)财政预算管理机制下,定量预算模式由于年终预算结余可留存使用,并对预算项目资金结构进行二次统筹调节,围绕垃圾减量管理的需求调节投入,提高资金投入的针对性,在实际运作中对垃圾减量工作起到一定保障作用,但需要强化预算支出责任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效能。变动预算模式由于预算执行产生结余不能留存后续年度使用,当年核销,因此,预算往往只满足了基本垃圾处置的需求,对于年度生活垃圾分流、分类减量过程中的突发性专项资金需求,没有灵活性支持机制,一定程度影响垃圾减量的进程。

区、镇(二级)财政分担预算管理机制下,项目预算模式按经费内容不同,分项目由区、镇两级管理单位分别分担,权责明晰,支出责任明确,有利于具体管理工作指标化实施。比例预算模式由经费按照一定的比例由区、镇两级管理单位分别分担,减轻各级财政的负担,为各级财政部门在生活垃圾减量资金保障上提供了条件。

(二)结算管理管理机制方面

集中结算模式下,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作为预算主体单位,全面负责生活垃圾处置、垃圾分类减量经费等预算资金的结算工作,结算管理与垃圾减量管理挂钩,通过结算对生活垃圾处置全程各环节管控,有利于生活垃圾处置各环节的分类减量的实施。分类结算模式下,区财政、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镇财政、镇绿化和市容管理署(所)根据预算经费内容,确定预算主体,不同经费内容归属不同的预算主体,结算按不同预算主体实施结算,如财政部门将生活垃圾收运经费结拨作业公司。末端处置费结拨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此结算方式不利于垃圾收运处各环节形成垃圾减量工作合力。

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对垃圾处置费预结算机制需求思考

(一)政策保障需求

对于政策保障的需求,一方面需要政策执行渠道通畅,保证政策执行到位,以确保目标实现;另一方面需要政府围绕本市生活垃圾减量管理进程和实际情况适时出台和修订保障性的政策。

近几年,政府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以推动工作进程,如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激励资金政策;跨区县环境补偿和处理设施建设扶持政策等。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策执行渠道不畅,如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激励资金,在市级层面安排了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激励区县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资金投入,但实际执行中,专款资金不能全额到位,或者垃圾减量反而带来相关经费减少,给减量工作带来负面效应;二是生活垃圾处置费预、结算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系统中环节之一,因体制、机制等原因,其经济调控的作用不能很好地发挥,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从政策上去明确:一是生活垃圾处置费预结算机制的内涵应做衍生,它不仅包括末端处置费的日常结算,也包括对垃圾减量工程资金方面的投入,生活垃圾处置费预结算资金应做整体性考虑;二是建立预结算资金的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程序,加强专项资金执行监管;三是政策执行的力度亟待加大,避免因政令不畅而导致资金无法落实到位,垃圾减量管理和与之相适应的垃圾处置费预结算机制作为一个系统管理手段需要管理部门加以明确与重视。

(二)机制保障需求

在政策保障的基础上,建立系统、完善的生活垃圾处置费预结算机制对资金的申请、使用等环节进行管控。在对各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当前全市各区采用的生活垃圾处置费预结算机制都不尽相同,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编制、申请、收付等流程上面因体制、机制等原因存在一定弊端,垃圾减量管理中的“大分流、小分类”体系决定了垃圾预结算机制中各类资金项目的需求,从原先的末端处置费为主的结构向末端处置费、分流处置费、节能减排资金等项目并立的多元化结构变化,应该说现行的减量管理政策对我们的预结算管理机制有新的要求。有效机制需要通过以下几个要素加以明确:一是围绕垃圾减量工作推进进度与要求,配套设定细分垃圾处置费预结算管理机制和制度,强调针对性、可控性和可操作性,以保障经济效能发挥;二是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与应用机制,加强资金监管的力度,对垃圾处置费的投入产出效益进行跟踪分析,为今后预结算项目资金需求调整提供理论依据;三是建立分级、分责目标管理制度,将减量目标按处置环节、责任主体等不同进行分解、考核,强化垃圾减量工作的过程控制。

(三)机制建设路径

机制的建立和形成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配合和联动,包括市、区、街镇财政,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各收、运、处服务单位等,通过明确和落实各职能部门(单位)职责,细分管理环节和要求,形成较为系统的垃圾处置费预结算管理机制,服务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管理工作,系统性提升工作能级。

各级财政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经费预算核拨要集中归口管理,有利于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的监管,有利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结合工作目标控制管理,同时在建立预算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强化细分目标绩效的评价和应用,如生活垃圾处置经费结构性支出的绩效评价等,并依此相应调整预算细分支出的结构,进一步凸显财政专款投入对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实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