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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天前,这座位于上海近郊的垃圾厂发生闪爆,渗滤液处理一期厂房全面坍塌,面积约250平方米。厂区内恶臭呛人,一度弥散至厂区周边。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其中1人危重,2人重伤。
事故发生第二天上午,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局组织环境风险评估组专家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估。上海市政府网站7日消息,称事故对周边环境影响已基本消除,未造成次生大气环境质量影响。“目前,江桥垃圾焚烧厂焚烧设施正常运行。”
这是政府部门至今最后一次与此次事故有关的消息。事故具体原因仍在调查。
江桥厂大股东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城投控股)曾公告,承认江桥厂系其子公司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环境集团)与威立雅环境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共有的合资企业,“由威立雅公司运营管理”。环境集团副总裁邵军14日在公开场合透露,此次事故是外聘单位在维修渗滤液调节池抽气管时,违规操作所致。 事故原因初探
12月5日15时10分左右,江桥厂附近居民突然听到一声巨响,并伴有强震。他们起初以为“地震了”,但很快发现是江桥厂发生了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震感强烈,有两名人员因此摔倒受伤,其他伤者则多被埋在瓦砾之下,其中二人重伤送医后不治,另一人则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才被找到,当时已经死亡。
江桥厂是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重大环保基础设施,该厂已建成运营的一期、二期工程总投资9.2亿元,占地面积13.6公顷,设计处理能力1500吨/日。2006年8月建成时,是全国规模最大的生活垃圾焚烧厂。至2012年末,上海四个城区的大部分生活垃圾均由该厂处理,当年实际处理垃圾量达59.55万吨,发电量近2亿千瓦时。
上海市政府官网称,据初步调查,事故发生在厂区内渗滤液处理一期工程厂房。当时,约有250平方米的厂房正在进行管网维修,维修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
对于事故原因,业界普遍怀疑是垃圾渗滤液发酵产生的沼气爆燃所致。
所谓垃圾渗滤液(又称渗沥液),是指垃圾在堆放过程中,经发酵等生化降解,同时,在降水等作用下产生的一种高浓度的废水。由于垃圾含水量较高,渗滤液产出率也较高,此次发生事故的江桥厂,其夏季渗滤液产出率高达35%。
在渗滤液产生的过程中,以及渗滤液中的有机物进一步降解时,都可能产生沼气。“早期焚烧厂的渗滤液,都是通过车辆或管道送往污水厂处理。近年来,环保法规趋严,越来越多的垃圾焚烧厂自建了渗滤液处理设施。”专注垃圾焚烧处理研究的浙江大学能源工程学系教授马增益回忆称,在本世纪初首批垃圾焚烧厂开始建设,当时设计者们并没想到,短期存放的垃圾也会产生这么多渗滤液。
2008年出台的《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等指标,均不得超过100毫克/升。
渗滤液处理系统由此成为填埋场必须配备的一项设施,“建设标准较高的焚烧厂,就是参照这个标准”。马增益说。
江桥厂正是这样一座被称为“高标准”的焚烧厂。2006年8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主持通过项目一期、二期的环评验收时,作为配套工程的渗滤液处理一期刚刚试车,直到当年12月1日方结束试运行。
出于成本原因,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多采用生物法处理渗滤液。江桥厂也是这样。它的渗滤液处理一期工程采用的是一套“预处理+膜生化反应器”系统,首先将渗滤液引进调节池进行预处理,由于采用的是好氧发酵法,调节池中会进行预曝气,以去除对好氧反应不利的游离气体,这一过程会令渗滤液中的沼气溢出。而在生化反应阶段,则引入好氧微生物,并在一定温度条件下不断曝气,加速好氧菌群作用,从而降解大部分有机物,在这一过程中,则可能因好氧反应不完全,出现一部分厌氧反应,从而产生沼气。
江桥厂发生事故时,一条抽气管正在维修。在12月14日举行的2013(第七届)固废战略论坛上,邵军介绍,外聘的第三方单位违规操作最终导致了爆炸事故。
自然大学对现有的信息披露情况并不满意,他们呼吁第三方介入事故调查,并建立公众参与的第三方监督机制,“监督江桥垃圾焚烧厂的日常运行,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控制不严
历史上无论是垃圾填埋场、污水厂还是市政污水管道,都多次发生过沼气爆燃。
住建部于2010年颁布《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明确提出“调节池、厌氧反应设施应设置硫化氢、沼气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曝气设施应设置氨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沼气和硫化氢等危险气体应采取控制与保护措施”等要求。但这仅是一项行业标准,并不强制执行。
在垃圾处置领域,防沼气爆燃隐患的国家强制标准,仅在《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可见: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将填埋层内的气体导出后利用、焚烧。
专门针对垃圾焚烧厂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未提及渗滤液,这一标准自2001年出台后,至今未经修订。
在马增益看来,建设和管理环节,集中关注的都是主体焚烧炉部分;对整个工程风险的关心,则主要集中于环境污染,并非安全生产。“环评时也会讲到爆炸可能带来的风险,很多人都怀疑垃圾厂可能爆炸吗?至于渗滤液系统,以往更没有敲过这个警钟,至少我自己就没有注意到这个事情。” 马增益说。
渗滤液处理设施的防火防爆,并无技术难度。从事渗滤液专业化处理多年的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副研究员岳东北介绍,“涉及到沼气,一是要做监测,最起码要做甲烷监测;二是收集利用,不利用也要做好通风。此外,所有可能出现厌氧反应的范围,都要采用防燃防爆标准。”
浙江合坤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方小冬曾去过一些垃圾焚烧厂。就他所见,这些厂区内的渗滤液处理设施,只是对污水池加个盖防止气味溢出,气体收集设备非常简易,亦未配备监测设备。
“风机不是防爆的,工作服也不是防静电的……包括检修使用的工具,都必须是防爆的才行,能达到这个标准的,我看到的可以说是‘零’。” 方小冬指出,与专业的渗滤液处理厂(站)不同,垃圾焚烧厂在配套渗滤液处理设施时,并没有执行严格的防爆标准。 改造困境
“十一五”时期提出“焚烧为主,填埋为辅”的垃圾处理思路后,垃圾焚烧厂近年在各地纷纷上马。至2012年底,中国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共有142座,总处理能力为12.4万吨/日。根据各地政府的规划,焚烧将逐渐取代填埋,成为“垃圾无害化处理”的主要手段。由此带来的焚烧厂技术完善需求必将提上日程。
垃圾含水量太高,焚烧炉温度达不到标准,会增加产生二英这类有毒有害气体的风险,因此渗滤液必须单独处理。
早期建设的垃圾焚烧厂,大多数都选择将渗滤液回喷,“但这么多水入炉膛,燃烧时就需要添加更多辅助燃料,对节能非常不利,也提高了成本”。马增益说。
如果转运处置,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直接排放更无可能。要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执行最低标准(三级标准),化学需氧量也必须在500毫克/升以下。而江桥厂产生的渗滤液原液,化学需氧量含量高达4.8万毫克-7.1万毫克/升,远远低于纳管要求。
华泰证券对《“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分析后,保守测算,至2015年渗滤液新增市场容量为90亿元左右,运营年均市场容量为20亿元,“存量市场超过增量市场3倍”。换言之,至2015年,垃圾渗滤液处理市场规模将超400亿元。
与巨大的市场需求不相匹配的是,真正拥有达标的渗滤液一体化处理工程建设、运营能力的企业很少,行业专业度不足。“多数企业产品技术含量低、无自主知识产权,无法提供渗滤液处理工程一体化服务。”第三方市场研究机构深圳中商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分析。
渗滤液处理企业正面临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的拐点。上海城环水务运营公司(下称城环水务)原总工程师周新宇在参与江桥厂渗滤液改扩建方案技术论证后称,江桥厂渗滤液处理设施使用的工艺存在污泥产量大,生产能耗与药耗大,工艺瓶颈环节众多,生产管理与设备运行要求高等弱点。城环水务是江桥厂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运营商,亦是城投控股的下属企业。
周新宇介绍,在江桥厂渗滤液一期工程的实际使用中,原本希望在调节池通过技术手段将化学需氧量降低30%,因渗滤液原液酸性过高未能实现,生化反应后还堵塞了输送系统,因此降低了供氧效率。这也是众多应用膜超滤技术进行渗滤液处理的设施遇到的共性问题之一。
尽管超滤膜一般都会承诺3年-7年的使用时间,在实际使用中,因超滤膜易堵塞清洗频繁,以及腐蚀损伤等原因,使用寿命往往无法达到预期。北京桑德环保集团董事长文一波透露,“我们做过几十个渗滤液处理工程,全世界的膜基本都用上了,可以说都或多或少有些问题,很多膜一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就要更换。项目难以实现稳定可靠的经济性。”
一部分企业希望利用沼气,提高渗滤液处理经济效益。江桥厂在2007年提出技改扩建计划时,提出要在原有生化反应器前端增设厌氧装置,产生的沼气用于发电。“每吨渗沥液的处理成本扣除沼气发电收入后约为11.9元,比现有工程下降约60%。”《上海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技改及扩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中称。
在从业者和研究者看来,以厌氧发酵为主的工艺,尽管会因设备和防爆等原因增加一定投资,却更为节能和环保,应该是未来渗滤液处理技术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然而,上海城投2013年半年报中,已将用于江桥厂技改扩能的492.7万元全部计作坏账,“预计无法收回”。
此外,渗滤液企业还面临着滤出浓液难以处理,回灌造成二次污染的技术难题。岳东北分析,虽然目前已经研究出化学氧化、蒸发浓缩结晶填埋等方法,但成本都较高,“能不能承受得起,谁来承担”?
渗滤液处理工程利润微薄,投资回收期太长也阻碍了企业的投入。“政府投资项目,企业一般希望7年收回投资,但政府的希望是10年,实际操作中经常要20年才能收回成本。”方小冬说,因此,压缩开支成为企业必然的选择,“比如说风机,防爆的比不防爆的至少要贵三成,有多少人在用”?
无论是从业者还是研究者,都认为垃圾渗滤液处理中存在的种种技术或安全问题,并非无法解决。政府提高成本投入,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引导整个行业向专业化发展,是显而易见的解决之道。
“只要有一线希望,我就不会放弃。”尽管与垃圾焚烧厂的诉讼拉锯战早在2011年底就已落下帷幕,但谢勇依旧不愿放弃。2012年8月,几经周折才从国家环保部拿到垃圾焚烧厂排污监测报告的谢勇,向江苏省高级法院送达了民事再审申请书。在他看来,来自国家环保部的这份监测报告将之前的所有判决,还儿子一个公道。
然而,再审之路却是无比漫长。
2013年2月,江苏省高级法院终于决定对谢勇康案启动“再审”,这对于已经等待了半年之久的谢勇而言无异于喜从天降。但事实上,所谓的“再审”不过就是让原被告分别就再审申请书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陈述,然后再决定是否启动这一程序。
谢勇再一次陷入“等待”。
事实上,谢河村的受害者并不止有谢勇一个,但作为唯一一个向法院提讼的受害者,他肩上还担负着为其他村民“探路”的重任。
谢勇告诉记者,村民们其实都想要向垃圾焚烧厂“讨回公道”,但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抱观望态度,不敢轻易迈出这一步。“有些邻居曾告诉我,说让我先试试看,如果可以胜诉,他们也会去维权。”
然而,这几年的艰辛维权路不仅在这个年轻的父亲的脸上留下了不属于这个年龄的沧桑,也让许多的谢河村村民对法律不再憧憬。
为什么谢勇始终讨不来说法?
缺乏对污染行为的有力指控
谢勇告诉记者,两审都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没能在法庭上完成被告有排污行为的举证。
“受害者只能看到垃圾焚烧厂排放的黑烟,闻到垃圾燃烧时迎面扑来的刺鼻气体,但他们不知道排放的到底是什么,浓度多少。这些指标必须依靠监测数据来证明,拥有这些数据的权威部门只有环保部门,但他们往往不会轻易提供。”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金梅告诉记者,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前,由公民个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往往不予理睬;即使是在这一条例实施后,监测报告依旧很难获得。“他们往往会以监测报告涉及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
据刘金梅介绍,为了查清垃圾焚烧厂排放污染物的成分,早在2010年6月,谢勇就向海安县环保局申请公开“垃圾焚烧厂2006年6月至10月运行过程中气体排放、飞灰、炉渣、垃圾渗沥液的监测报告”等环境信息,但始终没有获得相应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他只好向一家环保组织“达尔问自然求知社”求助。“达尔问自然求知社”随后向江苏省环保厅及南通市环保局申请信息公开,江苏省环保厅、南通市环保局答复称,可向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海安县环保局或企业索取。再次申请后,海安县环保局又以“监测数据和处理办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予公开”为由拒绝公开。
于是,“达尔问自然求知社”只好提出行政复议,2011年7月,海安县环保局答复称,是否公开监测报告需向上级环保部门请示。之后,环保部门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垃圾焚烧厂的监测数据不予公开。
由于无法取得垃圾焚烧厂排污行为的相关数据,谢勇在庭审中始终处于劣势。2011年底,中院终审判决谢勇败诉。
尽管如此,谢勇依旧没有放弃对证据的寻找。在他看来,只要找到垃圾焚烧厂的排污证据,就能改变法院之前的所有判决,为儿子讨一个公道。
为了能够搜集到垃圾焚烧厂的排污证据,谢勇花费了大量时间查阅资料,终于在国家环保部的官网上公示的文件中,发现国家环保部曾先后两次给被告企业颁发了生活垃圾甲级临时资质证书和生活垃圾甲级资质证书。而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这两个资质证书时,企业需要向江苏省环保厅和国家环保部上报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找到了这些材料后,谢勇于2012年2月分别向江苏省环保厅和国家环保部申请信息公开。同年3月,江苏省环保厅以申请的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环保部以申请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为由表示需征求企业意见后予以答复。
“我们所申请的监测报告是环保部门的审批依据,应该属于公开的范围,但是几级环保部门都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公开。类似的情况很多,这有时让我们很无奈,也很失望。”刘金梅告诉记者,这是环境诉讼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得很笼统,所以污染受害者的申请多数情况下都得不到回应。
万般无奈之下,谢勇只好先后将江苏省环保厅、国家环保部告上法庭。最终,环保部将垃圾焚烧厂的排污监测报告给了谢勇。
但“公开”似乎来得晚了一些。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然生效。如今,谢勇唯一能做的就是将监测报告递交江苏省高级法院,等待再审决定的作出。
难以证明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监测数据的“缺席”并不足以令整个案件举步维艰,在因果关系证明方面的举证无力是谢勇败诉的最主要原因。
谢勇告诉记者,尽管发现儿子患有脑瘫和小儿癫痫是在2008年,但直到一年后他看到镇政府下发的一份拆迁公开信时,他才意识到儿子的疾病可能与垃圾焚烧厂排放的废气有关。令他没有料到的是,这样的“疏忽”日后竟会成为他败诉的重要原因。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由于谢勇在时间上的迟延导致垃圾焚烧厂丧失了相应的鉴定条件,因此该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就不能由垃圾焚烧厂承担。
“当事人不可能随时随地都拿着环境检测装置去检测是否有污染物排放,这不现实。”这一判决理由让谢勇和刘金梅都无法接受。
但为了证明儿子患病与垃圾焚烧厂的排污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谢勇还是找了许许多多的鉴定机构。“法院只接受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我国目前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只有两家,一家是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家是中国检验检疫中心,但这两家都没有办法接受我的委托。”
谢勇告诉记者,他原本想委托鉴定机构对妻子和儿子身体中的二英含量进行检测,以此来证明二英与儿子所患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接受个人的送样。
反复接洽后,上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谢勇,即使其接受个人送样,他们也只对母乳进行检测。那时,妻子早已过了哺乳期。
“中国检验检疫中心倒是接受个人送样,但他们只做环境样本的鉴定。那个时候,垃圾焚烧厂已经改为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较之前好了很多,这样检测就失去了意义。”这样谢勇非常苦恼,他将目光投向了那些没有资质的鉴定中心。
“他们接受个人的送样,也可以对人体样本进行鉴定,但是鉴定费用却非常昂贵,每个样本的鉴定费用是2万,即使是这样,也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做出相应结论。”谢勇告诉记者,由于二英的检测过程花费巨大,鉴定机构往往会等样本足够多时再进行检测,时间成本非常大。
最终,两级法院都以二英与脑瘫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驳回了谢勇的。
欲加之“责”,何患无辞
二英与脑瘫之间真的没有因果关系吗?其实,谢勇和垃圾焚烧厂都没有办法作出肯定性证明。
“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损害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如果污染企业无法对因果关系加以证明,它就要承担因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法律这样规定其实就体现了它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因为与污染企业相比,受害者处于弱势地位。”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京慰看来,当受害者与企业陷入可能性争论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法律的价值。
然而,由于环境诉讼较为少见,许多法官都不了解相关的诉讼规则。他们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考虑不足,仍然倾向于要求受害者承担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谢勇案一审的判决就如此写道:“根据相关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该规定并未免除受害人一方的举证责任。”
这样的判决理由让刘金梅非常郁闷,办案法官的思维让她难以理解。“法律既然对举证责任进行了分配,那么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法律的确没有写明受害者不用承担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但这是法条暗含的意义啊。”
尽管如此,谢勇及其律师刘金梅在庭审中还是提供了47份证据用来证明“因果关系”,这些证据有照片、视频、病历以及关于二英污染的科学文献及学术论文等,以证明“谢永康的患病事实及状况”、“垃圾焚烧厂存在污染行为”、“两者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然而,两审法院均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所受损害与被告排污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随着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群众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县日产生活垃圾数量持续递增,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村落分散、基础设施薄弱、农民生活习性落后等突出问题,垃圾污水乱泼乱倒现象随处可见,广大农村特别是国省道两旁环境污染问题日渐严重,影响了全县环境面貌和对外形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县开发开放步伐,更威胁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建设全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系统十分必要。
一、全县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全县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分析
我县辖21个乡镇,2600多个自然村,总人口79万人,其中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全县生活垃圾日产980吨,其中:城区生活垃圾日产量240吨,可回收利用50吨;农村生活垃圾日产量740吨,可回收利用120吨。20xx年,有90个自然村按照“户聚、村收、村填埋”模式,初步实现了以村镇为单位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简易填埋处理。
从垃圾分类来看,城区生活垃圾主要包括高科技易污染类废旧物(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废电池等)、日用品废弃物(废玻璃、废金属、破旧衣物、各种废弃塑料包装盒、破旧家具等)、厨余物(剩菜、剩饭、剩汤、果皮等)、装修建筑垃圾等;农村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农业生产附属垃圾(蔬菜枝叶、瓜果皮、各类腐坏蔬菜和水果等)、燃料废渣(煤渣、草木灰等)、建筑材料类(碎砖瓦、渣土等)、厨余物(剩菜、剩饭、剩汤等)、日用品废弃物(废玻璃、废金属、破旧衣物、各种废弃塑料包装盒等)、高科技废旧物(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废电池等)、人畜排泄物等。
从以上分析可见,城区生活垃圾主要特点:总量较少,种类多、成分复杂,污染性较大,可回收利用率较高,热值较高;农村生活垃圾主要特点是:总量较多,季节性较强(夏、冬两季量大),污染性垃圾量相对较少,可回收利用较少,焚烧热值较低。
(二)存在主要问题
1.垃圾处理层次低,处理方式落后。仅城区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全县只有90个自然村初步实现以村为单位的简易填埋,大部分自然村仍处于生活垃圾无序丢弃、露天堆放状态,严重影响了村容村貌和周边生态环境;
2.填埋点设置不规范。多数简易填埋点都是利用废弃坑塘,与村庄距离不足500米,未能达到无害化处理技术标准;
3.垃圾收集、存储、运输设施不配套。现有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设备简易落后、损坏严重,无法满足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要求;
4.专业保洁队伍不健全。全县大部分村街尚未建立保洁队伍,且现有人员管理标准、作业标准不统一,难以保证环卫作业效果;
5.资金保障机制还不健全。县、乡、镇、村街垃圾处理资金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全县尚未形成一套分配合理、行之有效的农村垃圾处理资金分担机制;
6.村容环卫意识亟待提高。受农村生活传统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制约,农村垃圾乱堆乱倒等生活陋习仍比较严重。
二、实施全县生活垃圾无害化系统建设的规划背景和有利条件
1.近年来,我县深入实施以城市化为主导的率先发展战略,经济社会保持了又好又快发展,20xx年全县财政收入4.71亿元,为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系统奠定了坚实基础。
2.一直以来,县委、县政府始终高度关注环境卫生工作,将垃圾处理作为改善农村环境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资金、政策上给予了大力支持。借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利契机,大力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城乡环境面貌显著提升,为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系统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3.近年来,我县对垃圾处理工作进行了多项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尝试,为全面开展农村垃圾集中处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示范引导作用。20xx年,在全县90个新农村试点村开展了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建设,为全县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提供了宝贵经验和示范意义。
4.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乡环境面貌显著提升,通过广泛深入、行之有效的宣传发动,广大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综合素质较大提升,广大群众在环境建设中收获了实惠,体会到发展,对提升全县环境面貌的要求更加迫切,为垃圾无害化处理系统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群众基础。
5.为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增长,中央出台了10项宏观调控措施,市里也配套制定了多项具体措施,根据省市要求,我县成立了农村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进贤县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垃圾处理实施意见》,为我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系统建设提供了 难得的有利契机。
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模式 /目前,主要有两种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模式可供选择,具体是:无害化卫生填埋和无害化焚烧发电。两种模式特点对比如下:
(一)无害化卫生填埋处理模式。相对于无害化焚烧发电处理模式,卫生填埋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优点:一是适应用性广,广泛适用于各种经济状况和自然条件地区;二是对垃圾成分要求较低;三是垃圾处理量调整范围较大,承担负荷变化的能力较强;四是处理工艺和技术相对更加成熟、稳定、可靠;五是基础设施等一次性投资和日常运行费用较低。
缺点:环保“三化”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效果一般。
(二)无害化焚烧发电处理模式。相对于无害化卫生填埋处理模式,焚烧发电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优点:一是环保性更强,“三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效果更好;二是资源回收利用性更高,通过焚烧垃圾产生电能,更加符合“资源化”要求。
缺点:一是对垃圾供应量和垃圾成分要求较高,每日需持续供应大量高热值生活垃圾,才能确保实现正常发电,实施难度较大;二是一次性建设投资和日常运行经费较高;三是工艺技术流程相对复杂,对建设、运营人员要求较高;四是该模式多使用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国内可供参考的成功经验较少,多数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艰难。
四、全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处理系统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立足实际,合理选择垃圾处理模式。目前,南昌市通过招商引资拟在我县泉岭乡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但其能利用的都是一些热值较高的、可回收利用的垃圾,大部分生活垃圾无法焚烧发电,且建设周期至少需要2-3年,因此,采用无害化卫生填埋模式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是当前权宜之计。针对我县农村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和经济实力参差不齐的现状,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垃圾处理可分别采取户集村收村填埋、户集村收乡镇填埋、户集村收乡镇清运县统一填埋等方式进行。乡村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要经过规划、水利、卫生等部门参与,选择在村庄夏季风的下风向和不污染饮用水及地下水源的地方,距人畜居栖点800米以外,库容考虑10年左右,按照无害化设施要求建设。
(二)规范运作流程,强化分类减量措施,下大力做好垃圾减量化文章。垃圾分类减量环节是减少垃圾处理量、降低垃圾处理运行成本的重要环节,对垃圾处理工作成效具有决定性作用。按照城乡统筹和垃圾处理“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借鉴发达地区垃圾减量模式,立足源头,通过政策引导,大力探索并建立“农户自觉分类会聚,村街入户收集分拣,乡镇区域压缩运输,全县分区无害处理”的垃圾收运模式,创新“两次分拣、双层减量”(农户源头分拣、村街二次分拣;村街分类减量、乡镇压缩减量)的垃圾减量机制,最大限度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目标。一是农户利用统一配给的两个垃圾收集容器,自觉将本户日产生活垃圾按照低污染可降解垃圾和高污染不可降解垃圾进行初步分类收集;二是村街保洁员要严格落实入户收垃圾机制,将农户日产生活垃圾集中运输到垃圾分拣场进行二次分拣减量;三是乡镇保洁队入村对分类减量后的生活垃圾进行压缩减量处理后,运往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统一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强有力的经费保障机制。一是积极协调县直有关部门,争取将进贤作为全市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示范县,争取全县垃圾无害化处理一次性投入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日常运行费用市里补贴40%,县、乡、村共同承担60%。二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发动群众投资、投劳,采取财政补一点、乡镇筹一点、社会赞助一点的办法解决经费紧张的问题。三是涉及农村环境卫生与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农项目,如农村改路、血防改厕、农村安全饮水、农村沼气、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要结合农村环卫保洁,给予项目倾斜支持。
【关键词】:工业固体 ;废物管理
1 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两部法律中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仅是原则性规定,而江苏省、常州市层面均未有相关配套的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江苏省环保厅近年来出台了《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等危险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但对一般工业固废如何有效管理、处置仍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由于不同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工艺不同,导致环保部门的辨别和监管难度也很大,同时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种类、数量、分布、流向等家底不清,难以开展全面系统性的管理工作,所以也导致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游离于监管之外,并已成为制约武进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短板之一。
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本身含有许多有害成分,会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不仅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同时也极大的威胁了人类的身体健康。主要表现在:(1)土壤污染。固体废物长期露天堆放,其有害成分通过土壤的吸附呈现不同程度的累积,导致土壤成分和结构的改变,造成了土壤的污染以及植被的破环。(2)空气污染。固体废物中的细粒、粉末随风扬撒;废物在运输及处置过程中缺少相应的防护和净化设施,释放有害气体和粉尘;堆放和填埋的废物以及渗入土壤的废物,经挥发和反应放出有害气体,都会污染大气并使大气质量下降。(3)水体污染。固体废物直接排入水体以及废物中的重金属及病原微生物随渗滤液和雨水流入周围地表水及渗入地下水,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进而影响水质生态安全。(4)危害人体健康。人类的生活是以大气、水、土壤为媒介,如果环境中的有害废物直接由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摄入人体,就会直接影响人体健康。
3 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
3.1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健全
一方面,从国家层面看,为控制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如《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在日常管理中发挥了良好的效用,但相对于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法律法规总体非常不完善,也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法律解释,操作性不强,与日常实际管理要求匹配度不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众多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武进区也未有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虽然2010年由武进区政府办转发了《转发区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武政办发〔2010〕53号),但文件内容仅是对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性规定,也未有关于一般工业固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所以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仍然处于尚未起步阶段,形式十分严峻。
3.2产生家底不清,企业环保意识薄弱
一直以来武进区未进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全面调查摸底,未建立登记台账,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底数不清,特别是机械加工、印染、服装、铸造等行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大,回收利用价值不高,同时相关企业环保意识薄弱,经常直接委托私人运输非法处置,这样往往容易造成偷倒乱倒、随意露天焚的不法现象,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周边群众也反应强烈,举报激增,已成为部分区域严重的社会问题。
3.3处置通道不畅,资源化存在较大上升空间
目前,武进区未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企业,如果上游工业企业将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有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高成本是上游工业企业难以承受的,同时,一般工业固废涉及行业广,分类多、成分复杂,处置与利用技术要求较高。目前,除制砖、铺路、资源回收再生等少量综合利用方式外,缺少其它有效的利用方式,从而导致企业面对大量工业固废而不能规范处置或利用。所以,一般工业固废处置通道的畅通,是建立源头产生、收集运输、回收处置体系的重要前提。
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混乱,资源化利用效率不高,焚烧和填埋的处置方式占据了一般工业固废处置的相当一部分比例,全区老、小、散的废品收购点大量存在,非法处置,随意倾倒现象时有发生,露天堆放、填埋不仅造成了环境污染,也带来了感官上的不适。
3.4产生面广量大,环保部门监管力量薄弱
根据武进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统计分析,武进区数万家企业基本都有数量不等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而国家未有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明确的详细分类指导意见。同时,从国家到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的监管主要侧重于危险废物,至今未开展过针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全面普查和专项执法检查,所以,基层环保部门对一般工业固废监管工作呈现出无抓手、负荷重、难度大的尴尬局面。
4 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江K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主要从源头收集、过程运输、末端处置三个环节进行。只有通过对以上三个环节加强管理,才能有效规范一般工业固废管理。
4.1完善立法工作,明确主体责任
党的十工作报告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发展战略,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给环保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结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两高”司法解释,呼吁省、市尽快出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门法律法规,武进区应因地制宜,制定或修订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的实施细则,明确企业的主体地位和权利责任,规范主体行为;进一步增强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加大实际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充分发挥固废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加强对一般工业固废产生、转移、处置数据的统计分析,有效防范各类违法违规现象。
4.2逐步开展底数核查,建立数据库
结合新的污染源普查和环保大检查数据,依托现有工作基础数据逐步开展针对重点行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底数的核查工作,逐步建立核查基础数据库,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奠定基础。武进区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加大对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核查力度,根据环评报告、固废专项核查等技术材料,核查产生固废种类、数量,切实做到“无漏报、无瞒报”,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逐步建立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基础数据库。
4.3完善源头分类收集和运输管理体系建设
按照《武进区网格化监管》要求,各镇(街道、开发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和贮存场所,武进区环保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可综合利用、可外售、可焚烧处置三类实施分类收集、贮存。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运输,可综合利用和可外售部分由企业自行负责;可焚烧处置的,从降低行政成本、便于管理和服务企业的角度考虑,建议相关单位依托环卫部门现有运输体系承担运输,并按指定线路行驶,运至指定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输过程可参照武进区生活垃圾运输相关管理要求,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
4.4畅通末端处置环节,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建设一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选址困难、周期长、难度大。参考周边无锡、苏州等兄弟城市的一些做法,建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实行分散和集中相统一的原则。其中,可外售和可综合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企业自行综合利用、外售或由经济主管部门联系实施综合利用,可焚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直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焚烧处置。同时,武进区政府应根据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实际情况,增加科研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技术的研发和管理,为资源化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4.5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需要群众较高的环境保护意识,更需要每一位公民的积极参与。武进区要加强宣传并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保护方针,努力提高民众的环保法制意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并明确管理的形式、程序、进入渠道及保障办法,制定政府、社会及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互动办法,规范各方行为,倡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多元治理模式。
关键词:餐厨垃圾回收体系技术支撑
中图分类号:R12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伴随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生产、消费行业快速发展,大量餐厨垃圾随之产生。相关统计数据表明,中国城市每年产生餐厨垃圾不低于6000万吨。据不完全统计,餐厨垃圾在城市生活垃圾中所占比重已达到了30%——40%。目前,国内餐厨垃圾的回收体系尚未建立,绝大多数城市存在着对餐厨垃圾管理无序、任意处置的问题。因此,规范管理、合理回收处置餐厨垃圾并使之资源化对避免环境污染、建设节约型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一、餐厨垃圾及其特点
(一)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俗称泔脚,是居民在生活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生活废物。根据来源不同,餐厨垃圾主要分为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前者产生自饭店、食堂等餐饮业的残羹剩饭,具有产生量大、来源多、分布广的特点,后者主要指居民日常烹调中废弃的下脚料,数量不及餐饮垃圾庞大。餐厨垃圾成分十分复杂,是油、水、果皮、蔬菜、米面、鱼、肉、骨头以及废餐具、塑料、纸巾等多种物质的混合物,主要包含糖、纤维、半纤维、脂肪、蛋白质、木质素等物质,以蛋白质、淀粉和动物脂肪等为主,且盐分、油脂含量高。
(二)餐厨垃圾特点
餐厨垃圾作为城市有机生活垃圾的主要成分,其共同特点是:
1、高含水率。餐厨垃圾的含水率约为75%左右,其收集、运输和处理都有很大难度,如果直接填埋则会产生大量沼气及渗滤液,渗滤液可通过地表径流和渗透等作用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2、热值低。餐厨垃圾的热值在2100 kJ/kg左右,显然不能满足垃圾焚烧发电的热值要求(即5000 kJ/kg以上),即使和其它垃圾一起进行焚烧和发电,也只会降低垃圾的热值、总焚烧发热量和发电量,甚至会干扰焚烧过程的正常连续进行。此外,只有在垃圾产生量达到1000 t/d以上时,才具有规模效益来建立电网。
3、易腐烂。餐厨垃圾中有机物含量高(占干物质质量的93%左右),主要为淀粉类、食物纤维类、动物脂肪类等。又因其含水率高,易腐败发臭,易孳生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肝炎病毒等多种致病微生物,造成疾病的传播。
4、营养丰富。除了粗蛋白和粗纤维等有机物含量高外,餐厨垃圾还含丰富的氮、磷、钾、钙以及各种微量元素,具有营养素齐全、再利用价值高等特点(详见表1)。据统计,餐厨垃圾的粗脂肪消化率为88.26%,粗蛋白消化率为89.63%,该消化率与常规饲料相近,说明饮食业有机垃圾通过处理,有作为饲料原料的可行性。而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其中有机营养成分含量呈递增趋势,可见此类垃圾具有很高的开发利用价值。
表1:餐厨垃圾各营养物质含量
二、聊城市餐厨垃圾回收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聊城市餐厨垃圾回收现状及危害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餐厨垃圾回收体系,餐厨垃圾的回收处理还处于无序的混乱状态,大量的餐厨垃圾流入了非法销售渠道。
就我市而言,餐厨垃圾的回收现状为饭店与食堂的餐厨垃圾大部分被城郊养殖户收集直接作为动物饲料,甚至还有一些不法商贩在利益的驱动下将餐厨垃圾中的油污水制成地沟油冒充食用油在市场上销售;居民区的餐厨垃圾基本上没有回收,直接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加以填埋处置。以上处理方式危害在于:
1、利用未经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动物容易导致疾病传播。研究表明,餐饮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可能含有铅、汞、黄曲霉等有毒有害物质及多种病菌,未经处理直接饲养畜禽,会通过畜禽体内毒素、有害物质的积累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从而造成人畜之间的交叉传染,因此,这种食物链形式隐藏着巨大的病原体转移与扩散的危险。
2、地沟油危害食用人群健康。有关专家指出,“地沟油”中含有黄曲霉素、苯等有毒物质,经过不法途径回到人们的餐桌,供人食用会造成慢性疾病的发生甚至致癌,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3、餐厨垃圾容易污染环境。由于餐厨垃圾极易腐烂变质,会产生刺激性气味,污染空气。而餐饮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中剩菜汤、馊水含量很大,容易在收集、运输途中泄漏,影响城市环境,若直接被填埋处理,会造成地下水的严重污染。
(二)我市餐厨垃圾回收中存在的问题
与其他可回收生活废弃物相比,餐厨垃圾缺乏有效的回收途径和成熟的处理技术,给餐厨垃圾的回收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目前,我市餐厨垃圾的回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1、相关部门对餐厨垃圾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餐厨垃圾不同于一般的生活垃圾,其收集、处理工作单独依靠环卫部门难以取得成效,需要多部门重视起来,共同努力,充分认识到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对维护人民生命健康、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的重要意义。
2、缺乏统一管理。长期以来,我市未出台餐厨垃圾收集、回收规范性文件,未建立统一的餐厨垃圾回收体系,居民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直接装袋丢弃在垃圾箱(桶)中,同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在一起,给处理工作带来困难。
3、处理水平较低。由于受资金、技术水平及垃圾处理场规模制约,我市餐厨垃圾处理工作一直难以开展,垃圾处理设施也未能建成。目前,我市已意识到餐厨垃圾的重要性,并正在筹建新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待该厂建成并投入使用后,将及时开展餐厨垃圾治理工作。
4、市民意识不强。目前,大部分市民未能意识到餐厨垃圾对环境及健康的危害,尚未树立餐厨垃圾回收意识。
三、城市餐厨垃圾治理对策
餐厨垃圾污染性强,危害性大,管理难度高,但再生利用价值高。国内外对餐厨垃圾进行综合治理、变废为宝的成功事例很多,如北京、苏州等地。为有效减少餐厨垃圾对城市环境及人民健康的危害,我市应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加强对城市餐厨垃圾的管理与综合利用,以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结构与发展方式,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一)加大对餐厨垃圾的重视及管理力度
在我市开展餐厨垃圾治理工作,加强管理必不可少。目前,国内一些城市已经开始实施或着手出台餐厨垃圾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如北京、上海、杭州等。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制订《聊城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从制度上明确饭店、集体食堂、居民、环卫管理部门等在垃圾收集、清运、贮存和处置过程中的责任和分工,明确规定餐厨垃圾收集、存放的要求,并加大管理力度,联手城管执法、环保、畜牧业、卫生、食监等,整合管理资源,建立长效联动机制,积极开展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餐厨垃圾流向。同时,卫生防疫和动物检疫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生产、销售泔水猪和地沟油的违法行为,坚决堵住泔水猪和泔水油流向我市餐桌,以保护群众的身体健康。与此同时,农牧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户科学养猪,为市民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
【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载体与通道
针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运行维护资金短缺等问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委于2002年6月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以来,全国各地先后开征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但由于各地措施和力度不一,加之收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垃圾处理费用的收取率一直较低。据统计,2006年、2007年、2008年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率分别为16.98%、20.22%、23.58%,其他城市的收费情况也基本相同。因此,结合近年来的实践,对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本文提出了以下几个观点供参考。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部委《通知》指出,“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前垃圾处理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要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本文认为,目前处于垃圾处理市场化初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较为实际,更有利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推进。
1、坚持“产生者付费”与“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作为生产生活的主体,每个人都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垃圾,即人人都是垃圾的产生者,都要占用、使用环境资源。经营服务则具有经营和服务的双重性,对企业来说,只有进行了服务才能收取费用,而对于垃圾产生者来说,可以选择服务主体,但不论选择哪一个服务主体,其产生的垃圾最终要纳入人类共同的环境进行处理,即从垃圾的最终状态来看并不存在选择性。湖南省政府转发四部委的《通知》中认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企业应与收费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湘政发)[2002]34号)。由此看来,假如垃圾产生者不与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那么垃圾生产者就可以不交费,有哪一个垃圾产生者会自愿主动地签此服务合同呢?既然人人都是垃圾产生者,都得交纳垃圾处理费,因此,把它做为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为合理,也更具实践操作性。
2、税收问题
如果将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还应交纳一定的税费,如果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就不存在税收问题。目前我国生活垃圾收费不但收费标准不高,而且征收率低,致使政府每年还要投入一大笔资金用于垃圾处理。推行垃圾处理市场化后,企业既要保持运转,还要盈利,垃圾处理费征收税费,不利于市场化的推进。
3、在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情况下,付费者选择经营服务企业面临的问题
随着垃圾处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不少城市由目前单一的卫生填埋处理向焚烧处理等多种处理方式发展,不同的处理方式产生的环境效益不同,处理成本费用也相差很大。按照市场化的要求,付费者可以选择处理成本低的企业,这样,不利于多种垃圾处理方式的发展,不利于高科技含量处理技术的推广和提高。
4、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低,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建设部颂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实行)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办法》的这一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措施。然而,按照四部委《通知》明确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定性以及湖南省政府转发四部委《通知》中要求“收费企业应与收费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来理解,收费企业与交费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不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合同违约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不应该通过罚款这种行政处罚方式。因此,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更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精神,更有利于该办法的实施。二、收费主体应该是政府或其委托的政府部门
将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主体应该是行政事业单位。但按照四部委的《通知》精神,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为企业。实际上,在垃圾处理的市场化初期,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经营企业很难收取或足额收取这项费用。因为垃圾处理费不像水费、电费及其他公共服务产品,对于不交水费、电费的,水电部门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的行业措施,而对于不交垃圾处理费的,不能做到不准倒垃圾也不能够让人不产生垃圾。实际上,在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大部份城市,收费主体并非企业,而是政府某些部门。如有环卫部门直接上门收费的,有财政部门代扣的,还有公安、规划、交通、社区、物业管理等代收的。而收费用途都是用于垃圾处理的各个环节。垃圾处理是一项公益事业,国外许多城市垃圾处理也是以公益性为主,有的具有公共服务和市场化双重性质,而不完全是市场性的,不能够完全按照市场的运作机制来调节。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运及处理大都是承包性质的,一般是由政府拨款,国营或私营企业承包来经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而不完全按照市场化运行的。例如:德国一些城市的法律规定经营生活垃圾处理的企业既不得亏损,也不得盈利;丹麦哥本哈根市政府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加拿大蒙特利尔市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一半是由政府经营,一半是由私营公司经营,都以承包方式经营。这些实例表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企业的属性仍然是公益性的。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补充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的不足,是许多国家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主要目的之一。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者,有职责筹集资金并加大投入做好垃圾处理工作。因此,尽管垃圾处理推向了市场,但政府的管理、协调、筹资职能不能丢,政府应该承担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的职责。
三、收费方式应该突破行业瓶颈,为其提供高效的收费载体与通道
按照《通知》精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涉及范围非常广。对如此广泛的收费对象,靠人力上门收取,其工作效率低,效果差。因此,很多城市都在积极探索通过一种公共载体实行“捆绑收费”,较普遍的做法是通过水费、电费捆绑收取,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电力、供水属不同的行业,受其行业监督管理制约,在实质性的推行中落实缓慢。本文认为,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对象非常广泛,为提高收缴率,可以采取多种收费方式。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由财政部门代扣收取;对个体经营者可以由工商部门代收;对城市居民、暂住人口可以委托社会、公安部门代收;对交通运输车辆可以委托水、电行业代收。以上方式要靠涉及的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收”,且协调性工作量大,收费成本仍然很高。为提高收费效能,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应该突破行业瓶颈,在制度上、法律法规上进行修改、完善,以便于各地政府建立一种以水费或电费以及其他公共服务产品为载体的收费通道。
四、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应该加快制定收费的法律,为收费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四部委的《通知》为垃圾处理收费提供了政策依据,但由于该费的收取涉及到千家万户,没有法律做保障,收费制度的推行难度相当大。国外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很早,如美国于1924年、日本于20世纪50年代、韩国于1995年就开始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在多年的实践中,各国为强化收费手段,制定和完善了收费的法律法规。如丹麦1986年制定和实施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法令,德国的《避免废弃物产生及废弃物处理法》中规定了联邦政府可以颁布垃圾处理收费条例,法国的《环境污染法》,日本的《废弃物处理与清扫法》,韩国的《废弃物管理法》,泰国的《公共卫生法》等都明确了实施垃圾处理收费的规定。我国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起步晚,更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立法,为实施垃圾处理收费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R].2002-06-07.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城市固体废物管理与处理处置技术[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01.
[3]黄华:南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途径[J].广西城镇建设,2004(12).
摘 要:中国作为人口大国,消费大国,生活垃圾已成为困扰和制约城市化进程重大问题之一。仅靠新建填埋厂、提高垃圾处理能力,仍无法满足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将“零废弃”、“零填埋”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理念、目标和战略,有效地避免垃圾产生量。“零废弃”是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所有材料都能物尽其用,既保护环境、又确保不产生垃圾,在我国推广和实施城市垃圾“零废弃”、“零填埋”管理意义重大而深远。
关键词:零废弃;生活垃圾;垃圾零填埋
自上世纪90年代“零废弃”(Zero Waste)理念出现以来,各国纷纷提出“零废弃”、“零填埋”的垃圾管理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目标,垃圾减量从源头做起,以资源化利用为手段,实现垃圾“零填埋”。
一、“零废弃”概念、原则及层级管理
1.“零废弃”概念的提出
“零废物(缩写ZW)”一词首次是以一家公司的名称出现,公司名为“零废物系统公司”(Zero Waste Systems Inc.),由一位从耶鲁毕业的化学博士,保罗・帕尔默(Paul Palmer)在1972年创建,直至1981年停止运营,主要从事化学品的回收和再利用。
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是全球第一个实施“零填埋”战略的城市,1996年提出:到2010年实现垃圾“零填埋”的目标。
表1 Zero Waste概念的历史
资料来源:Zero Waste Systems’ Analysis: Common Report. hppt://med-zerowaste.eu/.
1997年为开展“零填埋运动”,在新西兰西部成立了“零填埋新西兰信托”组织,一个非盈利机构,其远景是使新西兰成为全球第一个“零填埋”社会。该机构是由许多小型地方性组织组成,试图通过资源再利用和垃圾减量,创造持续性工作和经营活动。此举推动了新西兰政府制定:到2020年实现零填埋的目标,至此新西兰成为全球第一个实施“零填埋”政策的国家。
2002年零废物国际联盟(ZWIA)成立,并相继对“Zero Waste”概念、管理原则、层级管理进行了界定,用于指导社会团体、企业开展与“Zero Waste”相关工作。
2007年,保罗・帕尔默成立了零废弃研究所(Zero Waste Institute),一个非盈利机构,主要从事在工业和商业领域运用“零废弃”原理实现垃圾减量,出版和发表环境影响报告和零废弃影响报告。
2.“零废弃”概念的延伸
Zero Waste(缩写ZW),常被译为零废弃、零废物、零垃圾、零填埋和零浪费等。“零废弃”是指在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可以作为其他产业的原料加以利用,实现生活垃圾循环再利用的最大化。“零废物”概念被作为城市垃圾管理和垃圾减量的终极目标,提出城市“垃圾零填埋(Zero Waste to landfill)”或“零填埋”,这是相对于以往的低级、低效、浪费的垃圾处理方式而言的。
图1 Zero Waste概念的延伸
“零垃圾”是从垃圾全分类角度,充分回收其中的资源物质,以资源化利用为基本理念,实施垃圾源头减量和源头分类的资源零浪费、物质零废弃的发展模式。
“零浪费”是从设计角度,尽可能减少工业产品产生的边角料,如服装设计中减少因裁剪产生的碎布料,已成为时尚界最新的环保手段。消除浪费的方法是在新款衣服裁剪中,调整衣袖、口袋和衣领的设计,做到一切恰到好处的面料裁剪的设计。
因此,零废弃、零废物,是指没有任何浪费,无垃圾产生,没有任何东西扔掉被填埋。但不幸的是垃圾一直伴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成为困扰人们生活的环境问题。
3.“零废弃”概念的定义
2002年零废物国际联盟(Zero Waste International Alliance,缩写ZWIA)成立,主要目标之一是建立标准以指导“零废物”战略在全球的发展。2004年11月29日,零废物国际联盟首次通过了“零废物”概念的定义,2009年8月12日零废物国际联盟对“零废物”概念进行了修订。
零废物国际联盟对“零废物”概念(2008年)定义如下:零废物是一个目标,该目标是以道德、经济、高效、有远见地引导人们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通过设计使废弃物成为供其它人使用的资源,实现可持续的自然循环。
零废物国际联盟提出的“零废物”概念,旨在倡导减少所有污染物的排放。如果一种产品不能重复使用,修复,循环再利用,那么应该限制其生产,或重新设计,或停止销售。
4.“零废弃”原则
2005年4月5日,零废物国际联盟规划小组指导和评价当前和未来零废物经营企业在政策制定和经营活动应遵循主要原则。主要包括:预防为主原则;零垃圾填埋或焚烧原则;生产者承担产品和包装的回收责任;防止污染环境和减少浪费;资源最高和最佳利用层次结构管理原则。“零废弃”原则是评价企业是否实现“零废弃”承诺的基础。这些原则有助于员工、投资者、消费者、供应商、政策制定者和公众更好地评价企业资源利用效率。
5.“零废弃层次结构”管理
2013年3月20日,零废物国际联盟(ZWIA)在其召开的董事会上,第一次通过了“零废弃最高和最佳利用的层次结构”(Zero Waste Hierarchy of Highest and Best Uses)。
零废弃层次结构从高到低分别为:预防、重复使用、再生利用、能源化利用和填埋等五个层级。零废弃层次结构管理的目的是:预防垃圾产生,通过产品的重复使用,实现“零废弃”;如果不能再重复使用的,进行资源的再生利用,达到“零焚烧”;如果不能再使用和资源再生利用的,进行焚烧发电,被能源化利用,以缩小垃圾的体积,实现“零填埋”;如果不能被焚烧的,必须填埋的,要将填埋量降到最少。
因此,零废弃层次结构管理体系的核心是减少消费、产品的再使用、再循环、再制造,零填埋和零焚烧,实现从摇篮到摇篮全生命周期“零废弃”管理。
二、国外“零废弃”实施情况
2002年新西兰在国家“垃圾战略”(Waste Strategy)中将“零填埋”作为国家垃圾管理目标,并成立了“零填埋委员会”(Zero Waste Agency)负责执行和管理。新西兰“到2020年实现零填埋”的目标,其中期目标是到2003年实现50%的零填埋;到2005年达到80%零填埋。
2009年,苏格兰政府通过了“零废弃计划”(Zero Waste Plan),提出到2020年废弃物再利用和资源利用达到50%;到2025年所有废弃物资源利用、堆肥、维修后再使用率到70%,废弃填埋量低于5%的目标。
2009年美国三藩市提出“零废弃”战略,目标是垃圾的资源利用从2000年的50%,2010年达75%,2020年达到100%的利用,最终实现三藩市垃圾“零填埋”。
希腊、意大利、斯洛文尼亚、西班牙、法国五国,在2009年开始实施“零废弃项目”(Zero Waste Project),以建立一体化的零废弃管理体系,通过垃圾减量、再使用和资源利用实现零填埋。
三、我国“零废弃”管理实践
1.北京率先出台《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年底,北京市出台了《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中的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是指从源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垃圾产生,并对产生后的垃圾妥善分类回收处理,提高垃圾减量化率和资源化率,最终达到避免减少、物尽其用,实现垃圾“零废弃”的目标。
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商场、宾馆饭店、农贸市场、公园、度假村和居民小区8类场所。北京市在600个居民区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实行垃圾分类投放。而垃圾“零废弃”试点小区还将鼓励物品重复利用,有关部门还会组织在社区内开展“以物换物”等废旧物品再利用活动,帮助市民养成勤俭节约、减少废弃的良好行为习惯。
图2 我国“零废弃”活动开展情况
2.“零废弃”联盟在京成立
2011年,以自然之友为倡议者的中国首个民间垃圾管理行动网络“零废弃”联盟在北京成立。“零废弃”联盟是由全国多家公益组织和公众代表共同发起的行动网络与合作平台,致力于推动我国垃圾危机的解决,促进政府、企业、学者、公众及公益组织等社会各界在垃圾管理过程中的对话与合作。
“零废弃”联盟的三个近期推动目标:第一,垃圾管理工作一定要有前瞻性的、具体的,反映社会共识的远期目标;第二,垃圾分类教育一定要进入中小学课程体系;第三,垃圾焚烧等处理设施的污染控制设备与管理一定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零废弃”联盟将与政府主管部门良性互动,并调动垃圾管理相关各方的积极性,摸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可持续的、环境友好的、符合公众利益的垃圾危机解决之路。
3.深圳市零废弃体验季
2013年深圳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深圳市第一届零废弃体验季”大型环保公益活动。活动以“零废弃”为主题,宣导垃圾减量分类知识,培养“零废弃”意识和习惯,进机关、进学校、进工厂、进社区传递城市零废弃文明理念,逐步实现垃圾全回收、零废弃的目标。
深圳市“十二五”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总体目标是:人均垃圾产生量“零增长”;资源回收率达30%;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推广绿色消费,购买循环使用商品等。
4.知名服装品牌企业“旧衣零抛弃”活动在京举行
“旧衣零抛弃”活动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指导,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主办,中国服装协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北京服装学院、中民慈善项目发展中心、中国外商投资协会纺织服装分会、北京第四中学等,单位协办,于2014年“全国低碳日”期间举办为期一个月的(6月14日到7月15日)名牌服装旧衣回收活动。共有八家知名服装品牌的在京31家门店、两个社区和1所中学参加此次“旧衣零抛弃”回收活动,知名服装品牌有:波司登、溢达纺织集团(棉衣工坊)、鲁泰纺织(箭牌)、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依文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依文、诺丁山)、北京嘉曼服饰有限公司(水孩尔)、凯德精品等品牌;方庄、右安门社区和北京四中。
“旧衣零抛弃”活动的举办,是我国纺织服装产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一次探索,旨在通过品牌企业自主回收活动,实现产业和慈善的共赢。回收的过程是生产者责任的延伸,可以引导消费者践行低碳和节俭的生活方式,并扩大品牌的影响力,树立负责任、重公益、讲科学的新时代企业形象。
中方联通过此次“旧衣零抛弃”活动探索在服装生产企业、服装消费者、慈善组织、研发机构、综合利用企业之间分工合作的闭环体系,已开始在其他城市进行推广。
图3 “旧衣零抛弃”活动标识
“旧衣零抛弃”活动重要意义在于,在消费者中倡导“旧衣是资源,可以循环利用”的理念,以“清理你的衣橱,使其回到资源,保护环境,利国利民”为切入点,将消费者家中闲置的旧衣物,通过捐赠方式,来帮助有需要的人,可以更好地传播博爱、互助、共享等慈善理念和慈善文化。同时,让消费者认识和了解废旧纺织品服装有着十分广泛的经济利用价值。
在为期一个月的活动期间,“旧衣零抛弃”活动共回收5014件旧衣,其中部分新好服装已于2014年8月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兰花草艺术基金“西部温暖计划”捐赠给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地区的贫困学生及其家庭。
目前,“旧衣零抛弃”活动已受到国内各界的广泛关注,现已有多个城市、北京市部分区县,及北京市环卫集团计划开展旧衣回收工作,因此,“旧衣零抛弃”活动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为我国纺织服装产业、企业开展旧衣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奠定基础。
四、“零废弃”管理在我国推广意义
1.从城市垃圾管理层面,“零废弃”有利于垃圾减量
“零废弃”的核心就是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资源,强调避免垃圾产生,或将垃圾产生量降到最少。基于3R’s原则,只有在垃圾减量、产品被重复使用、资源循环利用,再回到资源,没有垃圾被填埋才方可称之为“零废弃”。
2.从国家层面,“零废弃”不仅是目标,更要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已成为困扰城市发展重大问题。从国家、城市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角度看,首先是在国家战略层面,进行规划。从目前,我国“零废弃”实践情况看,是以短期活动为主,作为环境管理应从长计议,特别是应体现在未来我国“十三五”发展规划中。
3.从企业层面,“零废弃”要求生产者责任的延伸
为实现“零废弃”作为一种理念,鼓励产品在设计时,从资源的生命周期角度,使所有产品都是重复使用,不产生或最大限度减少垃圾的产生。生产者的责任延伸,主要包括:(1)可持续性发展的设计理念,导致垃圾出现的根本原因是设计的问题,因此,要求生产者在产品设计、原材料选取和生产过程中应考虑产品废弃后如何回收和利用,以降低废弃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最大程度地资源化利用废弃产品;(2)清洁生产,生产过程减少排放和废弃物的产生,不对环境造成污染等;(3)生产者责任外延,要求生产者应对其生产,在消费后废弃的产品承担回收、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责任。
4.从消费层面,消费者作为最终产品的使用者以全新理念有节制的购买
“零废弃”管理的最重要环节是消费者,开展垃圾减量运动,鼓励消费者尽量重复使用、维修、翻新所消费的产品等,使其被充分使用。提倡不盲目消费,摒弃无节制的购买行为,减少一次性商品的使用,不买过度包装的商品等,均有助于减少垃圾产生量。
五、结语
在中国,“零废弃”相关概念已越来越多被用于与环保、垃圾分类、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对消费者宣传的活动。“零废弃”既是目标也是行动计划。目标指的是,通过使垃圾不再以焚烧和填埋的方式处理,保证资源回收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行动计划包括垃圾减量、重复利用、资源化循环利用、消费习惯的改变、及重新审视产品设计等。“零废弃”更是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所有材料都能物尽其用,既保护环境、又确保不产生任何垃圾的一项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1]http://zerowaste.co.nz/.
[2]零废物国际联盟http://. http:///.
[3]零废弃研究所http:///.
[4]http://.uk/.
[5]http:///.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本市经济社会、人口和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意义
生活垃圾管理是维护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础工作。生活垃圾处理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是一项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不断提升生活垃圾管理水平,是推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本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本市人口的快速增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能力已不能满足处理需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布局不合理、部分处置设施长期超负荷运行、资源化利用总体水平不高、无害化处置技术应用不广等问题日益凸显,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增强服务能力,提升管理能级,进一步提高本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二、明确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科学规划。按照“一主、多点”的要求,优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完善科学合理的区域处置布局,着力形成市中心城区和郊区生活垃圾物流既相对独立又资源共享的格局。
2.坚持环境优先、资源利用。着眼于环境友好、节能减排,积极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垃圾源头减量,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切实提高各类垃圾再生利用水平。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积极构建政府引导下的社会参与机制,按照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形成职责清晰、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生活垃圾末端处置体系,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效率。
4.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完善市、区县、街(镇)三级垃圾管理体制,形成市级统筹全市生活垃圾管理技术、标准、政策及物流。区县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承担相应费用;街(镇)组织发动市民群众、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生活垃圾管理的工作格局。
5.坚持技术创新、安全运行。以适用、先进、安全为方向,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创新与产业化应用。加强处置设施运营监管,规范处置运营行为,严格控制收集、运输、处置过程对环境的污染。
(二)工作目标
1.切实控制生活垃圾年增长幅度。大力推广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力争将全市生活垃圾年增长率控制在3%左右。
2.积极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到2012年,基本实现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绿化垃圾与日常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到2015年,基本实现建筑装修垃圾、餐厨垃圾、绿化垃圾等资源利用。
3.着力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到2012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约2万吨/日。到2015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约2.7万吨/日,基本满足全市生活垃圾处理需求。
三、落实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源头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
1.促进社会源头减量。加大政府引导推进力度,努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鼓励社会、市民积极参与源头减量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不断促进清洁生产。限制产品过度包装,鼓励包装物回收利用,发展绿色包装,强化生产者责任。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提倡适度装修,减少房屋装修垃圾。倡导节俭型餐饮文化,积极引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继续推进净菜上市,减少餐厨垃圾。
2.推进生活垃圾全过程分类。继续加强宣传引导,大力推行低碳生活方式。推进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日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强化垃圾分类在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以及市容环境责任区等各类创建活动中的作用,促进生活垃圾的循环利用。加大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专用设备的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日常生活垃圾、建筑装修垃圾、餐厨垃圾、绿化垃圾分流处理系统,逐步形成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过程分类。
(二)推进资源利用,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水平
1.完善废品回收利用体系。鼓励社会参与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工作,健全社区废品回收利用系统,进一步完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网络。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推进废品回收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系统,积极推进现有回收体系与相关末端处理企业的对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回收渠道建设。
2.拓展建筑装修垃圾利用途径。建立健全建筑装修垃圾集中收集、规范运输、定点处置机制,促进建筑装修垃圾有序消纳。推进建筑装修垃圾水运中转码头和浦东、闵行、宝山等装修垃圾、拆建废料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设立区域分拣处置场,逐步实现建筑装修垃圾就地消纳和再生利用。依托生活垃圾集装化运输中转码头,在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装修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加快研究装修垃圾资源利用技术,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扶持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支持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健康发展。
3.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利用。规范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行为,实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全覆盖管理。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探索餐厨垃圾处理新技术和新方式,开发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餐厨垃圾源头脱水技术。鼓励郊区采取资源规范利用等方式处理餐厨垃圾。
4.加大绿化垃圾回收利用力度。完善各区县绿化枯枝、落叶收集系统,鼓励有条件的郊区接纳中心城区已粉碎的预处理绿化垃圾。推广应用绿化垃圾回收利用技术成果,采取粉碎发酵、腐熟堆肥等多种方式,实现绿化垃圾综合利用。
5.提高日常生活垃圾资源利用程度。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力度,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推进生活垃圾分拣,促进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垃圾资源的再利用。大力支持生活垃圾填埋场沼气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建设。深化相关鼓励扶持政策,着力提高生物气发电和焚烧发电产业利用水平。
(三)加速推进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1.加快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推进老港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配套环保设施建设,不断适应中心城区生活垃圾量持续增长的需要。按照“就近消纳”的原则,着力推进郊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输、区处置”的处理系统,以适应郊区城市化进程加快所带来的生活垃圾处置需求。2012年,完成老港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基地一期建设;2015年,完成老港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基地二期和金山、奉贤、嘉定、浦东、闵行和长兴岛等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2.提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能级。以改进餐厨垃圾处理工艺为重点,通过改建、扩建现有处理设施,提升餐厨垃圾处理综合能力。新建宾馆、饭店、餐饮街、度假村、高校校区、职工食堂等应按照标准,配套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不断规范餐厨垃圾处置行为。
3.改善垃圾处置设施周边环境。加快原老港一、二、三期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工程。关闭金山、青浦、松江等区域内镇级生活垃圾简易堆场,实施环境改善工程。对已投入运营和在建、规划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实施规划控制,严格控制人流聚集性项目开发,并结合实际情况实施防污染隔离林带建设。
4.规范渗沥液减排。加强生活垃圾清运过程管理,继续推进生活垃圾收运车辆技术更新,规范渗沥液收集、排放行为,消除收运过程滴漏现象。改造、更新生活垃圾小型压缩式收集设施,推广生活垃圾中转站、转运码头渗沥液的就近规范排放,减少生活垃圾末端处置量。加快推进生活垃圾中转、集装化运输系统建设,努力减少二次污染,不断提高环境质量。
四、确保生活垃圾管理有序进行
(一)落实设施建设责任
积极探索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国有控股企业参与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新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以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为主;郊区政府负责本区域生活垃圾处理,包括装修垃圾、餐厨垃圾、绿化垃圾等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对郊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市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二)强化价格调控机制
根据“按量收费、按类收费”的原则,规范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深化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及实施机制研究。完善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处理价格机制,健全各区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计量收费制度,继续实施“超量加价、减量奖励”政策,鼓励源头减量。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环境补偿办法。对社会企业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按照“保本微利,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
(三)健全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生活垃圾管理立法研究,加快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开展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管理等政府规章、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研究并落实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相关项目实施主体和配套单位的有关工作。研究制订各类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政策和资金补贴机制。研究制订适度包装和绿色包装标准,制订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技术标准和作业规范,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技术规范和监管办法。
(四)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力度,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及垃圾综合管理的基础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特别是突破制约生活垃圾处置行业发展瓶颈的新技术研究。大力推动生活垃圾处理中渗沥(滤)液处理、臭气控制、资源化利用、生态修复等方面新技术的研究与产业化应用。加快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五)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过程监管,建立健全垃圾收运、处置多元化监管体系,防止垃圾混装、混运,防止收集、运输、处置中对环境的再污染。建立并完善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质量标准、监管标准和综合考评办法,强化监管手段,加强运营质量监督和环境监测,切实提高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效率和监管水平。
(六)增强公众责任意识
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生活垃圾减量、资源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公众节能减排、低碳生活的环境责任意识、行为规范意识。采用多种方式、利用多种渠道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科普宣传,创造客观、公正、友善的舆论环境。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改善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集中公众智慧,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处置中的难题。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创新公众参与途径,加强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
关键词循环经济;环境污染治理;研究;应用
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KEBoulding)1962年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被看作是循环经济思想的萌芽。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著名报告《增长的极限》,系统地考察经济增长与人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科学技术进步之间的关系,向全世界发出了100年后经济增长将会因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而停滞的警告。1990年,英国环境经济学家珀斯和特纳在其《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一书中首次正式使用了“循环经济”一词。1996年,德国颁布《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首次在国家法律文本中使用循环经济概念。德国、日本、美国、英国和法国等相继将循环经济作为其可持续发展战略,并在循环经济的探索和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发展循环经济也是实现我国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创造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和有效途径,对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循环经济的内涵
所谓循环经济是指遵循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重构经济系统,使其和谐地纳入自然生态系统物质能量循环利用过程,是以产品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和废物高效回收为特征的生态经济发展形态。
循环经济的核心内涵是资源的循环利用。它是与传统的“资源消费—产品—废物排放”开放的单型的物质流动模式相对应的“资源消费—产品—再生资源”闭性物质流动模式。从科学范式角度看,循环经济是基于技术范式革命的基础上的一种新经济发展模式,其技术特征表现为资源消耗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再生化。循环经济模式可以概括为:自然资源、清洁生产、绿色消费、再生资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是将环境与经济行为科学地构建为一个严密的、封闭的循环体系[1-4]。
2与环境相关的经济发展模式
就与环境而言,人类社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历了3种模式:传统经济模式、生产过程末端治理模式和循环经济模式[2-5]。
2.1传统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崇尚的是“人类中心”观念,人类为所欲为地使用、掠夺自然资源,又在生产、消费过程中任意排放废弃物。这是一种由“资源―生产―消费―废弃物”构成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线型经济,其首尾缺乏有机呼应与衔接,有生命周期的概念,无物质循环的意义。
在早期阶段,由于人类对自然的开发能力有限,而环境本身的自净能力还较强,因此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不是很明显。但是,随着工业的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和人口的增长,环境的自净能力削弱乃至丧失,这种发展模式导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资源短缺的危机愈发突出。不考虑环境的发展模式让人类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2末端治理模式
这是一种准现代经济模式,它以“先污染,后治理”为基本特征,因为把治理置于生产之后,所以是“过程末端治理”模式。其进步性表现在经济主体有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主观努力和作用,但忽视生产过程的无害化,而仅着眼于事后补救,这势必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
这一模式曾经对于遏止环境污染的迅速扩展发挥了历史性作用。但是,从资源短缺到资源枯竭的现状,不难看出末端治理范式的理论基础已经无法再支撑起现实分析的框架。末端治理需要很大的投资,运行费用高,建设周期长,经济效益小,企业缺乏积极性。
2.3循环经济模式
这种模式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把人类看作自然的一部分,既要开发利用自然,又要尊重和关爱自然,因而倡导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污染,重复和循环使用多种物质资源,把人类的经济活动概括为“资源―生产―流通―消费―废弃物回收与资源再生”的循环流动过程。这一过程可简要地阐释为:原材料经过与生产设备、劳动力的有机配置,转化为物质产品或精神产品,产生价值升级;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实现货币价值和使用价值;剩余废弃物经回收、处理、改造,转化为新的再生资源,对下一生产周期给予物质支持。徐匡迪院士把循环经济概括为:“尽可能少的资源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通过节约、回收和利用废旧资源,使尚未被充分利用的价值得以开发和使用,产生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循环经济在环境污染治理中应用与研究现状
就我国的循环经济而言,发展相对来说比较迟缓。废品回收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生产和消费规模大幅度提高,但废弃物的再资源化并未得到相应的发展,在某些方面甚至出现了萎缩。以城市生活垃圾为例,除金属得到了利用外,大量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电池等基本无人问津。废品回收业不断萎缩。据北京市调查,1965年二环路内的国有收购点逾2000个,到1997年,国有、集体和个体收购点总共只有16个。从环保产业的规模业可以看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2001年12月26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第三次全国环保产业普查结果。2000年我国环保相关产业从业单位为18144个,从业人员为317.6万人,年收入总额1700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9%),分别比1997年增长了100%、218%和268%。但是,与国际水平相比,我国的环保产业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在世界6000亿美元的环保产业市场中,日本占了3862亿美元,美国占了近1000亿美元,我国只有200亿美元。因此,循环经济在环境污染治理领域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应是我国21世纪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6-7]。
3.1在污染物处理处置中的应用
3.1.1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我国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巨大,2005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3.4亿t,清运生活垃圾、粪便1.95亿t[8];2000年,我国畜禽粪便产生量达到19亿t,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45亿t[9];我国每年产生各类农作物秸秆约6.5亿t,其中40%未被有效利用,秸秆随处堆放或就地焚烧,严重污染了环境[10];2004年全国700多座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逾800万t。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投入使用的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绝大多数已经到了报废期限,特别是电子信息产品,由于升级换代快,更新报废的周期更短。我国每年有400多万台电视机、500多万台洗衣机、500多万台冰箱、600多万台计算机及3000万部手机进入淘汰期。2004年我国废旧轮胎产生量达到1.12亿条(约320万t橡胶),预计到2010年,我国废旧轮胎的产生量将达到2亿多条(约520万t橡胶)[1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的任务非常艰巨。近年来,对固体废物的资源化、能源化、农用化和材料化等途径实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进展。①固体废物资源化强调废弃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它与循环经济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是循环经济理念在实践中较早的应用,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国固体废物资源化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2004年我国轮胎翻新量为850万条,轮胎翻新比(翻新量占新胎产量的比例)仅为汽车行业4%;全世界钢的生产平均消耗废钢铁约占45%,美国约48%,我国不足20%。②在能源化方面,采用卫生填埋—填埋气发电、焚烧发电等途径进行生活垃圾的能源化利用方面,基本上奠定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技术基础。据建设部综合财务司统计,截至2003年底,全国660个建制市中现有各类生活垃圾处理厂(场)574座,年处理能力为7545万t。其中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457座,处理能力6404万t;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47个,处理能力370万t[12]。日本第1座工厂化垃圾焚烧厂始建于1893年,目前遍布全国正在运行的工厂化垃圾焚烧厂280~300座,承担着处理全日本75%以上城市垃圾的任务[13]。按照我国产生的生活垃圾推算,若用其全部用来焚烧发电,其能源潜力约为2×1012kW·h,大约相当于1990年我国发电总量的2倍;按照其所含能量估算,其能源潜力约为3×1015kJ,相当于9500万t标准煤,相当于我国1981年能源消费总量的1/6[14]。农作物秸秆气化燃烧发电,以及通过生物质工程进行作物秸秆开发生物柴油、乙醇等燃料和能源方面也积极开展了研究和探索。初步形成百万吨车用燃料推广示范,世界第1座以生物质为原料生产乙烯的工厂由安徽丰原集团建设并成功运营。我国每年陈化粮、饲料用粮约1亿t,加工转化可获得相当5000万t原油。如我国科学家研究的甜玉米,产量可达70t/hm2,可生产6t以上燃料酒精。另外,我国现在每年仅废弃的作物秸杆、林业弃置物达10亿t,相当于1亿t以上的燃料汽油[15]。③在有机固体废物的农用化、堆肥化利用方面,尽管现在在有机生活垃圾、城市污泥、畜禽粪便等有机固体废物的堆肥技术上已经比较成熟,但是由于堆肥产品的出路问题,有机固体废物的农用化、堆肥化还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相比之下,一些发达国家,如韩国,在政策上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导向、激励和补贴机制,有效地促进了堆肥产业的发展。
3.1.2污水处理。在污水处理领域,中水回用和资源化技术很好地体现了循环经济理念。据统计,我国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平均为103m3,是发达国家的10~20倍;而水的重复利用率平均仅为40%左右,发达国家平均已达到75%~85%[16]。法国的塞纳河在入海之前,已被利用过9次,非洲的尼罗河则被利用多达50次。1995年日本污水回用率已高达77.2%,2000年美国污水回用率也达72%[17]。最近,在污水处理中的生物电能研究和利用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进展。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的学者将微生物燃料电池技术应用到污水处理中,达到处理污水—利用有机物分解过程中产生的电能的双重效果。这种新的思想可能会大大缓解污水处理行业的资金困难[18]。
3.1.3废气治理。我国的钢铁企业与日本三菱重工合作,将钢铁厂的废气加压后通过汽轮发电机推动发电厂的发电机,1个200万t钢铁厂的废气可以推动30万kW电厂的发电机,原来耗能大户变成能源生产企业,二氧化硫在发电过程中也被循环利用。通过推行循环经济,把废气变成能源,把有害气体也消化掉了[19]。山西焦化集团作为全国首批42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之一,在废气治理方面,开展焦油尾气回收、锅炉除尘、合成氨回收、氢回收等废气回收工程,年回收煤气800万m3、合成氨1400t、氢气1450万m3,经济效益达数千万元[20]。
3.2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循环经济体系
近年来,我国在3个层次上逐渐展开循环经济的实践和探索,即:在企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在工业集中区创建生态工业园;在城市和省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已取得初步成效。例如,贵港、南海、石河子等不同类型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建设进展顺利,成效可观;黑龙江、吉林、海南、福建已制定了生态经济省规划;贵阳、南京、天津等城市提出建设循环经济型生态城市试点。贵阳是中国建设循环经济型生态城市的首家试点城市,2002年3月建立了以政府为中心、市循环经济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组织体系,聘请十几位国内外专家组成顾问组,编制了一批重点规划项目,正式启动了28个支撑项目;第2批200个支撑项目也在梳理规划之中。贵阳搞了城市基础设施中的水、能源和固定废弃物循环利用系统和生态保障体系中的绿色建筑、人居环境建设系统;还推进了部分产业循环体系建设,如磷产业、铝产业、中草药、煤产业、生态农业、建筑与城市基础设施、旅游和服务等。浙江省2003年319家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共利用废弃资源2272万t,实现产值113.9亿元,比2002年增长30.6%。天津开发区2002年万元GDP标准煤的能耗达到了2.63t,2003年万元GDP消耗标准煤0.135t;目前,天津开发区已有26家企业通过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纷纷进行清洁生产、生态设计实践。鞍钢通过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工业用水实现了100%循环利用,基本实现零排放;建成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回收转炉煤气与焦炉煤气混合,用于轧钢加热炉,每年产生2000多万元的经济效益。广西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园区是由蔗田、制糖、酒精、造纸和热电等企业与环境综合处置配套系统组成的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通过副产品、能源和废弃物的相互交换,形成比较完整的闭合工业生产系统,达到园区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利用,将环境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大大提高制糖行业的经济效益,为该行业的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开辟了一条新路[21-22]。
3.3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国家层面的循环经济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发达国家对资源再生产业十分重视,并有专门的法规。如美国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和《预防污染法》、欧盟的《报废车辆指令》、德国的《废弃物限制处理法》、日本的《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法》等,基本宗旨都是促进对有关资源的回收利用和循环使用。
我国已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并在积极筹备构建较为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例如,国家相关部委已经了《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循环经济促进法》正在紧张地酝酿之中[23-27]。
4运用循环经济思想指导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应该注意的问题
4.1从设计上遵循循环经济原则
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统一起来,做到物尽其用,即在产品使用生命周期结束之后,也易于拆卸和综合利用。在产品设计中,尽量采用标准设计,尽量不产生或少产生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不使用或尽可能少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料。
4.2在处理工艺技术中,采用无害或低害新工艺、新技术,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
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一系列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废物利用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和生态工业链接技术作为支撑。这些技术的研发亟需加强。要加快制定循环经济的衡量标准,衡量企业是否构建了循环经济生产体系必须有明确的标准,这关系到如何制定循环经济优惠政策。只有明确了标准,才能使国家对循环型工业的扶持政策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少投入、高产出、低污染,尽可能把污染物的排放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
4.3资源综合利用,使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
把有害环境的废弃物减少到最低限度,这是循环经济的一条重要原则和重要标志。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如下有2种方式。
4.3.1原级资源化。把废弃物生成与原来相同的产品,如将工业污水深度处理后,回用作工业水;将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冷凝液回收用作脱盐水等,这种方式的利用可以减少原生材料量的20%~90%。
4.3.2次级资源化。把废弃物变成与原来不同的新产品,这种利用方式,可减少原生材料量的25%。工业生态园是推行循环经济的一种好方式,这种方式模仿自然生态系统,使资源和能源在这个工业系统中循环使用,上家的废料成为下家的原料和动力,尽可能把各种资源都充分利用起来,做到资源共享,各得其利,共同发展。
4.4在管理上形成循环型运行机制
循环经济是一门集经济、技术和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科学和严格地管理是做好这种经济的重要条件。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办事规则和操作规程,并且有督促其实施的管理机制和能力。从清洁生产角度看,工业污染物排放的30%~40%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只要强化管理,不需要很多投资,便可获得削减物料和污染物的明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