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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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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

第1篇: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字]商业保险公司 社会保险 人口老龄化 养老保障 定位 途径

现阶段中国在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商业保险保障作用的缺位,或者弱化,使得中国的保险事业出现了阻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探索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特色化改革与商业保险有效定位发展的实现途径。

社保和商业保险是两类在性质、目的、运作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的社会安全保障方式。由它们的异同可以看出,社保和商业保险并不是是两种截然分开(甚至存在某种程度对立)的保障方式。相反,社保和商业保险总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目前在部分领域,社保与商业保险的边界日渐模糊,商业保险正在更大的程度上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所以现阶段的中国,商业保险公司的定位应为:

补充作用――补充性的为不同层次的人提供不同的服务,满足了富裕层次的人高要求的风险服务和对于不同风险的服务需要,并且能够提高我国社会保障服务的效率与盈利,降低国家财政的压力,使社会保险的职能得到全面的发挥;

组成功能――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介于其个人养老账户的基金管理,有效弥补行政安全管理体制的缺陷,减轻政府负担,提高账户资金的运作效率,也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和强化风险的事先管理。

但是想要在中国实现商业保险公司的合理定位,仍需要采取一些方法:

一 完善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充作用

1 对于政府机构来说,应该通过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更好地为社会保障体制服务

(1)对商业保险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全国统一完整的体系。中国目前由于保险行业起步晚,相应配套的税收政策标准不一,过于随意且缺乏权威性,为了改善这种局面,我们不仅要制定合理体系,也要对其优惠程度给予相应的提高。

(2)改善保险市场的管理和监管,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在良好的市场氛围下健康发展。现在的中国保险市场是一个不完整的市场,中国人民的保险意识还不强烈,再加上行业的监管不到位,使得商业保险未能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上占据重要的地位。不完整的市场导致国内保险公司发展的广度与深度都不足以起到补充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所以发展保险市场、改善其管理与监管、增强商业保险公司运营能力是商业保险公司更好为社会保障体制服务的前提。

(3)坚持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实现基本保障的覆盖。坚持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就是从改进保险服务、提高资金效率、促进有效竞争的角度出发,而不让公办社保体系无限制地扩张。如果一味地想要夸大社会保障的能力,则会使得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得不到应有的发展,造成保险市场的萎缩。为此,应继续将“广覆盖、低水平”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方向进行到底。

(4)完善法律基础,为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充机制提供可以遵循的规范与标准。中国的社会保险发展异于其他福利国家。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先于社会保险法律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推出后仍需时间的检验与修改。

2 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应当加强自身发展,不断寻找与追求准确的定位

(1)注重市场调研,加强市场细分,针对不同人群的多层次保障需求,不断完善保险产品体系,深度开发与基本社会保险衔接的社保补充业务系列产品。

我国现阶段相关数据匮乏,精算力量薄弱,导致有效补充产品供给不足,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严重,创新不足,遏制了整个养老保障体系的结构发展。想要发挥更有利的补充能力,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开拓新的市场,增补性发展其他保险产品。

(2)注重公司保险的专业化,形成产业链发展,追求高层次人群高等服务的定位。

目前国内许多保险公司往往注重产品推广而轻试管理,经营的专业化水平较低,产品低价销售。这样的产业量的扩大不仅没有很好的补充社会保险在养老保障领域的风险转移,甚至还因为低费用多服务侵占了社会保险的市场,使得许多人采取不同的方式避免加入社会保障体系,导致我国的社会保障的全民性发展受到了阻碍。

二 加强商业保险公司的组成功能

商业保险公司的组成功能是建立在其补充功能的基础之上的,此外还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1)允许商业保险公司的加入,引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领域的竞争机制,以促进整个社会保险系统效率的提升。

如今的中国的社会保险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导致效率低下。在法律基础与规章制度不健全的现状下,只有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利用市场的力量来实现其效率。因此,国家有关制度应该鼓励甚至引导商业保险公司进驻养老保障领域,而商业保险公司也不应畏惧社会保险的社会化与强制性,积极投身养老保险领域,开拓创新,提升自我竞争力,开发研究新兴产品。

(2)吸纳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并且合理采用商业保险公司的管理机制、风险理论与定价原则。

基于中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国家有关负责机构可以吸纳值得信赖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合法的基金管理人,或者组合不同的商业养老公司的技术人员成了基金管理委员会来分析市场,这样不仅能够保证基金的稳定性,而且能够使保险公司明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向,已做出互相裨益的决策。此外,商业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多年的经验都是值得社会保障制度借鉴的,将其经过一定的修改,便可形成一套适用于养老领域的社会保障机制。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越来越多的人将会受益其中。尤其在商业保险公司认清自身定位,不断自我实现,认清发展、开拓市场的情况下,我国将能够有效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危机,实现社会的稳定,保障人民的基本利益。

参考文献

第2篇: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寿险公司;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

人总是会老的,于耄耋之年能否老有所养,是每个人都将面临的问题。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者已达到10.86% (老龄社会临界点为10%) ,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并成为世界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近20年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每年以3%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目前已达到1.32亿,到203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将达到3.4亿,占总人口的21.36%。那时平均每四个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加上我国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到那时一对年轻夫妇上面,可能有四位父母,八位祖父母都健在。这么多的老人养老问题怎么解决,这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难题。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应采取“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自我储蓄养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对社会保险和自我储蓄养老的依赖,更多地依靠商业养老保险来满足消费者的养老保障需求,是解决这一难题的较好途径。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寿险公司在开办储蓄养老保险方面有着极为有利的专业优势,在我国未来养老保险体系中能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

所谓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并不能解决老人们“丰衣足食”安享晚年问题。况且,由于国力所限,加之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我国现在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社会养老保险仅涵盖城镇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城镇人口中的自由职业者和待业人员以及广大农民无法享受

全面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涵盖所有人群,包括非城镇人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农民,也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也应能领取养老金。但这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决不是短期内所能完成的。目前即使在城镇人口中也并非全部都进入了社会保障体系,也有游离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人群,他们就是自由职业者和待业人员,也就是没有工作单位或者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这些人的养老问题怎么解决,是摆在我国当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难题。显然,社会养老保险在短期内是无法解决的。

(二)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益加剧,单纯依靠社会养老很难解决某些现实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通常在步入工业化社会后才会出现老龄化,且老龄化速度较慢。我国则在工业化的起始阶段、经济建设资金需求集中的情况下便进入老龄化,使资源配置陷入困境。据统计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者已达到10.86% ,到203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将达到3.4亿,占总人口的21.36%。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采用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这种平衡方式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时,会造成资金需求的急剧增长,社会负担加重,显然,单纯依靠社会养老很难解决这一问题。

(三)过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交纳标准和替代率,造成国家、企业负担过重,部分参与者无力负担, 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定的替代率为90%左右,而国际上一般为45-50%。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保险费交纳标准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8%,单位和职工个人普遍感到难以承担。如果降低交纳标准,势必由国家财政补贴,则可能导致严重的财政危机。

(四)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国民收入分配变动的趋势不相适应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收入一直呈现向个人倾斜的趋势,国家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弱。从1980年到1995年,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5.7%下降为10.9%。与此同时,居民个人收入增长迅速。按当年价格计算,1978年至1995年间,城市居民的收入以年均15.9%的速度增长,城市居民存款余额也以年均34.3%的速度增长,由154.9亿元增加到23466.7亿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绝大部分的社会养老费用仍然由国家和企业承担。不仅造成国家、企业负担过重,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人们自我养老保障意识的提高,造成过分依赖国家、企业局面。

(五)社会养老保险只能解决基本的退休养老问题,不能解决退休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下降问题

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交费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1)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提取;(2)个人按工资的8%提取。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假定某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1000元,缴费满30年则他每月可拿到300元基本养老金。又假定该地平均预期寿命为80岁,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的比例是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240,该人60岁退休时,如果个人账户累计总和为6万元,那么,他退休后每月可拿到250元(60000÷240),两项合计550元,这点钱显然只能解决基本的养老问题。并不能解决老人们退休后“丰衣足食”安享晚年问题。

第3篇: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范文

1 公平的含义

公平作为一种是非观念和价值观,通常情况下不带有任何的倾向。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公平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同样包含养老保险制度等各种制度、系统,以及活动准则。

公平可以分为客观公平、主观公平。所谓客观公平指存在着相对的公平性评价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社会所推崇的公德和伦理。

在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一方面为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提供合理的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养老保险二次分配收入,进一步调节社会财富,使财富由高收入人群向低收入人群转移,从而对社会财富进行均衡分布。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是公平的。此举即消除了贫富悬殊的现象,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夙愿,更重要的是顺应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属性。

对于主观公平来说,主要是指人的主观意识对公平性评价过程产生的影响。对于公平的理解和判断,人与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自己付出的劳动、获取的报酬等,人们总是在自觉、不自觉地与他人进行对比,并以此为依据对公平性做出判断。

长期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就存在“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现象,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们的主观意识。例如,将自己的养老金与其他条件差不多的人作比较,如果一样多甚至自己多了,就是没问题;反之,则认为自己吃了亏,要求更改等,这是一些退休人员评价养老金是否公平的标准,然而很少有人考虑发放养老金条件。

2 完善相关制度的公平性

应该通过立法等方式对不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修改,然而实际生活中的不公平则较为复杂。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问题,涉及的因素比较多,主要包括:历史遗留问题、公平理念缺失、制度设计方法欠科学等原因,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城乡、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退休人员之间养老金差异过大等。

2.1 建立城乡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使城乡居民都能一视同仁地参加养老保险,我国需要建立健全城乡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只有去除农村、城镇之间的歧视性标签,同时去除附着在户籍上的利益标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才能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性,真正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是建立城乡公平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

一要加强顶层设计,对关乎城乡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问题进行顶层设计,进而加快推动统筹城乡养老的脚步,并使之健康、持续发展。

二要尊重地方首创精神。改革创新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伟大使命,强调国家的顶层设计并不意味着地方就无所作为,改革创新,地方的探索和实践同样具有积极意义。

三要夯实基层平台,提高各级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当前,我国统筹城乡养老工作正快马加鞭,养老事业的快速发展对基层平台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不少地方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养老经办存在机构、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的问题,与我国养老事业发展并不同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统筹城乡养老工作的顺利开展。这就需要加大投入,建设好各级基层养老服务平台,以便为民众提供更多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另外,我国各相关职能部门需要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切实维护养老保险政策的公平性、权威性。

2.2 建立不同就业形式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社会中,非正规就业人群常处于弱势地位。非正规就业的人群与正规就业人群相比,一般从事的工作都具有短期性,并且雇主不愿意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甚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群体在年老时,根本没有社会保障。要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人群之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问题,通常情况下,需要从养老保险的管理模式、经办体制入手,通过优化服务方式、简化办事流程等方式鼓励、吸引非正规就业人群积极参保。

2.3 建立不同单位性质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应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首先,做好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明确其职能,在一定程度上为事业单位参保奠定基础。

其次,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来说,需要建立单位、个人共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在参保范围内,统一纳入在编、非在编人员,同时将退休待遇与缴费的时间进行挂钩,而不是与行政级别挂钩。

第4篇: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范文

一、广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践的主要成效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力地维护了全区社会稳定。全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文件精神,不断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了全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高效运转。

(二)紧紧围绕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标,确保当期不发生新的拖欠,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改革创新调整办法,科学合理制定调整方案,顺利完成连续九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大幅提高。

(三)城镇企业在职参保人数快速增长,扩面工作取得稳步进展。加大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强化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手段,以政策促扩面,实现无政策障碍参保,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稳步增长。按同口径统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四)强化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快速增长,极大提高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为全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良性发展提供有力的物质基础。

(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全区实现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计发办法和调整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区统一预(决)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在业务经办上逐步统一经办机构建设、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统一信息建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自治区级统筹,养老保险关系在自治区内外实现顺畅、快速转移接续。

(六)原有企业年金按计划有步骤平稳移交,实现了企业年金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逐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为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补充养老保险搭建政策平台,使之纳入市场化运营的轨道。

(七)稳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月调度制度和季调度通报制度,不断创新管理服务的方式和手段,加强督促检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加强。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碎片化等有待改革完善。一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差距增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普遍偏低,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二是在待遇计发办法的改革中,新老办法不能做到平衡衔接,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出现倒挂;三是由于工龄政策上下不同,新旧不一,给工龄认定工作造成极大困难,导致相关人员对现行政策的不理解、不支持;四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的制约,特别是利益平衡难以处理,在推进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二)基金征缴缺乏有效手段,部分企业瞒报漏报缴费基数,造成基金不能足额征收。仅2013年1—6月,广西实地稽核1458户参保单位,查出违规户数38户,查出少缴社保费并追回148.4万元。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有增无减。在2010年6月底,全区共有6927户企业欠费,累计欠费24.63亿元;而到2013年6月底,全区欠费企业共有14992户,累计欠费达31.90亿元。另外,个体参保人员因收入低而无力缴费,中断缴费的情况日益凸显。

(三)确保发放的压力不断增大。一些当期收支缺口大、基金支撑能力弱、财力有限的地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压力不断增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风险管理机制尚未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全区联网,未能实现对各地基金收支及管理情况的动态实时监控。

(四)人口老龄化持续加快,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能力提出严峻的挑战。据有关资料测算,到2050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赡养比将达到1.5∶1,负担极为沉重。

三、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思考

(一)制度建设的目标规划

到2020年,全区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全体从业人员,保障有力、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运行机制,并形成比较健全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制度建设的基本任务

主要内容有:

1.改革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探索建立可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3.制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互转衔接办法。

4.建立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5.建立完善以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为主要内容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6.实现基础养老金全自治区乃至全国统筹。

7.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属地化、标准化、规范化。

8.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养老服务完全实现社会化。

(三)制度建设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顶层设计,深化改革。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为基础,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到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和成年公民,消除影响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制度,注重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协调起来。在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制定和实施政策的过程中,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放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上,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特别是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体的生活,加快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在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同时,注重制度体系的完善;在全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各类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在推进各项制度改革的同时,注重法制、规划、信息网络、监管和服务体系等基础建设,促进养老保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坚持整体提升,重点突破。着眼于养老保险工作的整体性,在做好已有领域的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典型引路、统筹协调,力促尚未完善的领域各项工作迅速赶上,努力开创各项工作齐头并进、整体提升、相互协调的良好局面。同时,抓住机遇重点突破一些制度迫切需要、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普遍意义的工作,为养老保险事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保证。

(四)制度建设的路径和政策措施

1.科学稳妥地构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框架。始终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研究制定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内的城镇其他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和办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断完善广西多层次、多元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2.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新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主要政策内容设想:

(1)制度覆盖范围为城乡全体从业人员。(2)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开征用人单位(雇主)社会养老保险税,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税收纳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绩效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由国家建立的统筹基金统一支付;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状况,依据参保者的实际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积累等制定“绩效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制定鼓励参保人员继续缴费延缓退休的奖励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5)新旧制度平稳衔接。一是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保的人员(新人)按新制度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是新制度实施前参保、实施后退休领待遇的人员(中人),采取“基本加过渡办法”执行。即:按新计发办法计算,以就高不就低发放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新办法计算标准或低于原退休金标准的,可通过财政补贴分10年逐步补足。新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最多按15年计)。三是新制度实施前已退休领取待遇的人员(老人)原待遇保持不变,今后一并统一参加基本养老金的调整。(6)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3.补充养老保险。为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及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员工的利益,对这类参保人员可通过建立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制度加以补充解决,并积极鼓励参保人员通过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提高其养老待遇,国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政策。

4.相关保障措施。主要有:

(1)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历史欠债(隐性债务)问题。国家通过发行社会保险基金彩票、特种长期国债,变现部分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资产、减持国有企业股权、开设社会保险新税源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过渡养老金的缺口以及政府应当承担的历史欠债(隐性债务)、做实个人账户、为城乡无保障老人出资等问题,尤其是解决新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中人过渡及老人补贴的资金问题。另外,每年按一定比例从央企中征收社会保险税,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2)确保社会基金保值增值。授权允许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提取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商业投资运营,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同时,研究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通过运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增值。(3)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机关、事业、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实行时间、标准统一,在全国统一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物价上涨水平给予适当增加调整系数。(4)将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进行改革,将基本工资比重提高到80%左右,降低生活补贴标准占工资收入比重,严格控制各地自行出台津补贴标准;严格控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差距,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今后,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围绕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同步进行。(5)严格遵循“保基本”和“多缴多得”的原则。严格依法参保,努力营造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觉依法参保缴费(或纳税)的社会氛围,积极宣传“多缴多得”的理念,参保人员参保缴费达40年或以上的,年龄达到申领条件的,可按月计发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达到15年,年龄达到申领条件的,遵循“保基本”的原则,按月计发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的基本养老金或略高于统筹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50%左右)的基本养老金。

第5篇: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供需问题

从我国与2009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已经促进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但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供需方面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因此笔者针对这一问题,对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供需问题提供积极的方法论,以此为我国的农村人民提供积极的养老保障。

一、当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供需存在的问题

(一)较低的制度保障水平

我国由2009年开始实行新农保,而且基础养老金的提供已经对农民积极参保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从代替率角度来说,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十分有限,而且与城市居民的养老保险相比,是十分低的,因此这种制度保障所起的效果不太明显。

(二)较小的覆盖面,共济性较差

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统筹单元都是县。而通过研究,县域内存在的有限的分散的养老风险。由于县域内存在着相同的人口结构,人口年龄结构、经济收入以及老龄化现象、家庭结构等都比较相似,这就造成保险系统中不具备良好的互补性与共济性,在社会风险的分散方面存在着较弱的能力,造成农保制度共济性差的现象。

(三)缺乏制度上的可持续性

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要交纳十几年到几十年的费用,而且在这以后才能拿到相应的养老金,这就需要养老制度的积极保证,才能使公众的参保热情持续增强。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人们的财产安全,使人们消除内心的疑虑;而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在部门规章方面,而且其法律效力不高,养老统一标准性仍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这也是受到我国国情的影响。

(四)不规范的操作

《社会保险法》中对新农保中的实施原则与模式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原则在宏观上进行了规定,但是具体操作方法还相对比较欠缺。因此,这也说明了我国存在着不健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所以对适应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障法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从而在法律的保障下,对农村养老问题进行积极解决,从而促进广大农民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与维护。

二、解决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供需问题的合理举措

(一)覆盖面的积极扩大

要想维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理、有秩序的发展,需要进行覆盖面的扩大,满足大数法则,应该促进新农保制度的积极推广。因为首先新的农保制度克服了老农保制度的缺陷;其次,政府对新农保实施、建设与完善等工作具有高度的重视,并且要求全面覆盖新农保,并且还要给予政策与资金方面的双重支持;再有,当前我国农村人民对保险有了较强的意识;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收入不断增加,能够为新农村医保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除此以外,我国经济水平的增长,也使得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得到一定的提升。最后,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也使得农村人口数进行不断的减少,这些都决定了要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积的扩大。

(二)对享受待遇的初始年龄进行逐步提高

当前世界人口发展的趋势已经呈现出老龄化现象,而且发达国家为了预防老龄化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就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对退休年龄的提高等。针对我国的退休年龄比较低,尤其是对于女性的退休年龄更加严重,受到我国农村生活水平不高的现状,对退休年龄的提高已经成为大势所趋,通过较低的费用来负担较高的养老金待遇,我国要实现享受到养老金待遇的先统一到60岁,远期要达到65岁。

(三)建立统一的制度模式

首先,应该设置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给每位参保人员,使统一的电子信息系统建立起来,能够便于参保对象的查询、支付与缴费工作;其次,对统筹层次的提高,并且实行一定的省级统筹。能够照顾到区域间的差异性;再有,实行“统账结合”,将个人账户与城保规模保持相同,还要积极吸取城保的经验。另外,应该合理选择缴费基数的参照物,可以将所在省市在岗职工的平度以及新农保关系等进行统一,将享受待遇的年龄与享受全额养老金均工资为参照,对各方面的负担进行考虑。最后,要对救济方法、基金投资制的条件进行统一,有助于实现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三、结论

综上所述,农村社会的养老保险对农村居民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作为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将一种长效供给机制合理建立起来,并且使社会养老保障效果充分发挥出来,使农村居民能够积极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障的成果。当前我国的国民生活水平得到一定的提升,但是也要积极考虑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才能实现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为人们提供和谐、有保障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第6篇: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范文

论文摘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就难以和谐,而没有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就不会健全。本文通过分析寿险公司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就寿险公司如何在“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出一些建议。

    当前,我国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提高老年人口的生活质量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内在要求。

    一、寿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的建设

    首先是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等社保基金提供“第三方”管理。保险资金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安全程度最高、收益最平稳、运营最规范的一类长期资金,适应社保基金市场化运营趋势,寿险公司提供的专业投资技术和投资管理服务,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在管理社保基金方面经验不足,缺乏保值增值和规避风险手段的现实问题。其次,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探索一条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尤其是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体系建设,让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成果惠及农民,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政府工作的重点,更是寿险公司扩大业务领域,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协调发展的本质要求。

    二、寿险公司要抓住发展企业年金的机遇,推动“第二支柱”又快又好地发展

    发展企业年金是金融体系和社保体系建设的共同要求,也是寿险公司发挥资金融通与社会管理功能的有机统一。寿险公司必须抓住这次做大做强保险业,提升行业地位的历史性机遇,动员行业整体力量和资源在企业年金领域树立先发优势。目前,寿险公司发展企业年金已经具备了充分的客观条件:条件一,从2003年起,在劳动保障部和中国保监会的推动下,太平人寿成功参与了辽宁省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试点工作,促成中国第一笔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为寿险公司开展企业年金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条件二,全国已经有8家寿险公司获得了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资格,可以为企业提供包括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在内的“一揽子”运营服务;条件三,寿险公司在长期资产负债管理、精算技术及风险管理、账户管理与服务以及资金运营等方面具有其它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条件四,我国企业年金政策环境已经成熟,巨大的市场潜力正在演变成企业的现实需求。

第7篇: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范文

    保监会上述负责人表示,养老保险公司的批准筹建和《意见》的出台是保监会今年对于发展养老保险市场的两项主要推动工作。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人们对于养老的需求将日益强烈,养老保险市场潜力巨大。保险业理应成为满足老年人保险保障需求的重要力量。

    进入12月,平安、太平两家养老保险公司相继获准开业,这是我国第一批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据悉,两家公司成立之后,市场反映良好。业内专家认为,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成立是市场细分的结果,专业化经营将有助于养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险重要的业务领域,又是人身保险业新的增长点。加快发展养老保险及其企业年金,有利于人身保险业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促进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自我国人身保险业务恢复以来,保险公司就一直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现在已经在市场培育、方案设计、资产管理、资金运用和年金发放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意见》指出,目前养老保险及其企业年金正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市场建设,努力成为企业年金市场的主力军。企业年金是企业员工福利计划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保险合同型产品服务,也可经有关部门授予资格后提供信托型产品服务。

第8篇: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范文

央行2月18日宣布,从2012年2月24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是央行继去年12月5日以来在本轮宽松周期中第二次降低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分析人士认为,2012年货币政策将可能朝着数量型放松的方向转化,政策重点将从“控通胀”转为“保增长”。根据对国内宏观经济的发展研究,预计2012年我国存款准备金率可能会继续下调,银行存贷款利率将适度下降,债市走势持续向好,股市将可能出现反转行情,控制通胀的压力将逐渐减小。这将对保险市场上的众多投资品种有何影响?

保险产品分化严重

万能险通常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大额协议存款、国债和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其结算利率一向盯住5年期定存利率。2011年万能险年化结算利率大部分保持在4.00%左右,没有跑赢五年存款利率5.25%。2012年银行存款利率若有下调,必将影响万能险结算利率下调。但假设2012年CPI在3.5%左右,万能险结算利率如果能维持在3.5%―4.0%,那么其“抗通胀”和缴费灵活的产品特点依然具备足够的吸引力。

受股市熊市影响,2011年投连险表现不佳,继续跑输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可统计的182 个账户中,只有63 个账户取得正收益,仅占总数的35%,且大多为债券型账户和货币型账户。预计2012年债市将持续2011年第四季度的牛市,股市到下半年才会逐渐好转,因此2012年投连险的收益不会有太大改善,债券型和货币型账户收益依然会略好于权益型账户收益,但整体而言预计还是低于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所以预计2012年投连险市场份额可能将继续萎缩。

决定分红险收益水平的是保险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2011年寿险行业经历了迟来的转型之痛:寿险保费增长大幅放缓,个险新单保费和银保保费出现负增长,退保率显著提高;资本市场回报率出现低谷,前三季度行业平均投资收益率2.7%,三家上市公司第三季度末累计浮亏已达650亿元左右。经营状况不佳必将影响2011年分红险的业绩回报水平。2012年保险业发展方式和业务结构将继续经受变革,必须要通过产品转型、销售渠道转型、投资渠道扩张等变化来释放潜在保障需求,提高保费增长质量和保险公司利润率。转型期间成本上升,将造成2012年保险公司的死差益和费差益不会有太大提升。但是,分红险的主要投资渠道为国债、协议定期存款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债券等,在2012年债市的向好、民生和在建工程为财政重点投入的预期下,2012年的利差益将可能超过2011年。因此总体来说,预计2012年分红险将被市场看好。

应该注意的是,截至2011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分红险在人身险中占比已经高达近80%,分红险依然是各大保险公司的主推产品。而万能险和投连险的市场份额正在不断萎缩,比如部分平安人寿的万能险已停售;投连险则更加“边缘化”,目前只有平安、泰康、太平以及一部分外资寿险公司尚且有少量投连险销售,大部分公司都已停售投连险。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万能险、投连险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已不能被全部计入年度保费收入,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规模扩张的贡献越来越小,大多保险公司对其必然有所收缩。

预计2012年在资本市场转好前景不甚明朗的预期下,投资型保险市场中分红险“一险独大”的情况将更加严重,这一方面将使保险产品继续向“保障功能”回归,另一方面由于业务过于集中,也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市场风险监控要求。

养老保险加快发展步伐

在我国养老保险市场上,大多是固定低收益的寿险产品,即便有分红险、万能险等投资型的长期产品,也因为其投资收益一直表现不佳,无法满足大多数人希望的投资、养老、资金储备等全方位的需求。

2011年5月,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厦门5个城市试点推出变额年金保险。变额年金保险是一种创新型养老保险,其特点可以概括为“投连保险+最低保证+年金化支付”。从客户的角度讲,这种产品既可保底,又有投资收益,还支持年金支付,是一种非常完美的养老保险产品,理应有巨大的市场需求。

但从试点情况来看,截至2011年底,仅有金盛人寿、大都会人寿两家合资保险公司先后推出了两款变额年金产品,其他保险公司大多按兵不动,市场供给严重不足。即便是已推出的两款产品,也都是针对中高端客户市场,起售额都在10万元以上,将大多数养老保险需求客户排斥在外。

保险公司对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开发的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经营变额年金的投资风险太高。今年变额年金保险能否有快速发展,真正达到监管层希望的“丰富养老保险产品,满足市场需求”的目标,还取决于资本市场能否有好转、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能否提升,以及保险公司能否推出配套的管理、税收方面的措施。

2011年养老保险市场的另一个重大事件是上海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获得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肯定。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在一定比例之内,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补缴个人所得税。这有别于目前个人收入纳税后才交纳保险金的做法,不但可以通过降低个人的税务负担,鼓励居民购买养老保险,而且因为这种产品的推行是通过政府让利,不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经验风险,保险公司参与销售的积极性就很高,其受惠面也将比变额年金保险更广。

2011年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提出,“加快推动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不断完善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预计2012年国家财政部门对方案进行包括试点范围,递延税款的计算和缴纳等细节问题的最后确定后,试点工作就能够在年内正式开展。

第9篇: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以房养老 养老保险 老龄化社会

早在2014年6月23日,保监会就了《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以房养老试点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试点城市选定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投保人群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

以房养老,俗称“倒按揭”,源自荷兰--老人将自有房产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在老人去世后,银行或保险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权,这种养老方式是完善养老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补充。

一、当前我国“以房养老”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预计2020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老龄化”社会已经离我们不远,有声音认为,“以房养老”模式可为国人养老提供资金保障,享受更好的养老服务。

而在我国老龄人口中,无子女老年家庭和“失独”老年家庭约占老龄人口比重10%,这一人群本来就没有把住房传给子女的需要与可能,所以“以房养老”比较适合这一类老人,以便补充他们的养老金来源,提高老年生活质量。

二、“以房养老”存在的问题

看上去很美的“以房养老”也存在不同的声音,子女有担忧,老人有担忧,银行保险机构也有担忧。保险业内的说法是,对国内房地产市黾鄹裰谐て谧呤啤⑷司预期寿命等关键因素难以预测,时间越长风险越大。

所以“以房养老”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点:一是70年土地使用权所剩时间有多少,一些旧房即将到期;二是房屋估值难度大,若房价下行,金融机构有赔本风险;三是房子是可以传给后人的,一个人如果为了自己的养老连留给子孙的房子都抵押给金融机构,恐怕要背负很大的舆论压力。前两者是房屋产权问题,后者是传统观念问题。

产生问题的原因很多,如社会保障制度尚需完善,居民养老储蓄普遍欠账,老龄化社会临近,加上之前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低生育率影响,导致人口结构及家庭结构发展不平衡。

三、开展以房养老保险的相关建议

尽管存在诸多的问题,“以房养老”还是有其社会基础和积极意义的。在国外,如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已有很成熟的“以房养老”模式。例如将“以房养老”与保险结合起来,就是其中一项可以实现并且效果显著的对策。

所谓“以房养老”保险,实际是指“老年人住房养老保险”这类的金融产品。对于老年人群,他们急需有外部经济来源,以便补充自己的每月养老金,保障或提高自己的老年生活水准。但他们手里可能没有多少金融资产,房产几乎是他们的唯一资产。老人将自己的住房抵押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开始按照约定的金额,每月发放养老金。将来老人去世之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分权,从处分所得中偿付养老保险的相关费用,多余的部分返还老人的继承人。在目前社保养老模式不成熟的情况下,个人要想完善自身养老保障,还需专业的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保相结合:

(一) 运行以房养老保险的理想机构

综合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情况来看,以房养老保险的开展最适合的金融机构应该是人寿保险公司。不仅能够丰富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种类,促进保险产品的多元化发展,提高其利润增长,扩大人寿保险公司的发展空间,增强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实力,而人寿保险公司自身具有的营销特点,经营管理方式、风险规避、推广手段也能够为以房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平台,营造良好的环境。随着经济不 断发展,一般情况下,抵押房屋在合同到期时价值会大于以房养老支付进本息和, 因此,以房养老保险对资产的保值增值也起了很大的作用,针对我国老龄化人口数量飞速增长的问题是一个很好的投资渠道。

(二) 政府大力倡导推动

根据外国发展以房养老保险的经验来看,政府的支持在其发展中扮演着重要 的角色,是促进以房养老保险有序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我国以房养老保险的开展也必须要有政府来做支撑,为其发展运作提供良好的环境,通过建立完善成熟的法律法规系统并为以房养老保险提供担保引导以房养老保险找到顺应政策发展的方向,在市场中健康有序的发展。具体来说,美国以房养老保险的之所以能够在全国普及,并能够在短时间内飞速发展, 与政府的大力支持是紧密相连的。由此看来,我国也需要结合国情特点,通过为以房养老保险制定宽松政策,提供法律保障等措施来提高政府的支持程度,为其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保险公司负责设计出推行以房养老保险的的开展方案,做好宣传推广工作,政府通过实行与之相配合的措施来实现 政府调控与市场自由发展的有效融合,共同推进以房养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三) 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

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是以房养老保险的发展的后盾:一是国家将政策方向可能支持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合作发展,提高以房养老保险的发展速度,同时将严格规定各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对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严格审查,确保咨询机构的中立性,使以房养老保险得以在规范有序的市场中健康发展。 二是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对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的以房养老保险机构来说是一笔重大的费用负担,国家要通过税法的调整,对开展以房养老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为以房养老保险的开展创建宽松的环境,另一方面可以从减少所得税上奖励参与以房养老的老年人,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进来,使以房养老保险能够让更多老年人接受。

四、结论

总的来说,面对人口老龄化在我国的飞速增长,再加上日益沉重的养老负担, 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很难得到保障,这已经成为全国普遍关注的的大问题。以房养 老保险的产生顺应了社会这种发展趋势,为养老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方式。但是由于我国开展以房养老保险起步晚,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首先政府要对以房养老保险的开展提供支持,通过法律法规保障和政策优惠等措施来促进其发展,另外,开展以房养老保险的的机构也要规范自己的经营运作方式,运用有效的营销手段,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人能够接受了解以房养老保险的优势,促进以房养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发挥出其所具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陈革,“以房养老”的必要性及未来发展思考,科技与企业,《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11):43-44.

[2]朱震,陶理国,关于中邮保险切入养老地产业发展的思考,《邮政研究》,,2014, 30(6):1-4

[3]张莎莎,我国开展以房养老保险的探析,《东北财经大学》,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