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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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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第1篇: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从业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达用于本市城镇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以及这些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养老保险待遇与缴纳养老保险费挂钩,统一管理,强制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其它企业可以视情为从业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当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

第五条  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个人在职期间的贡献相联系。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和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均不计征税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财政予以支持。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八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一年度该企业从业人员月人均工资收入(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口径,下同)与上一月的从业人员人数之积为基数,按照25%的比例缴纳。无法确定月人均工资收入的单位,以上一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与上列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青岛市劳动局要求,逐步向上列标准过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  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暂定为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水平的提高,再作适当调整。

在本规定实施的当年,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3%的比例缴纳。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困难企业的从业人员可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的比例为止。

从业人员计算缴费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年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收入300%的,按300%计算;对无法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由社会保险机构开具专用委托收款单委托银行收款。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企业和从业人员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企业破产、撤销、解散时,必须按规定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清退离休人员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确无能力缴纳的企业,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可以办理申请缓缴手续。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机构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643─89),为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四条  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上一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收入9%记入的部分;

(二)从业人员本人缴纳的部分;

在个人缴费达不到8%之前,其差额部分从单位缴费中补足。

第十五条  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于支付本人退休后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六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共济金。基本养老保险共济金为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记入个人帐户部分后的余额。

基本养老保险共济金主要用于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的养老金标准支付完毕后,继续支付养老金以及为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储备资金。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录从业人员在本规定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规定实施后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作为从业人员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企业保存,从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随同转移;从业人员失业期间,由本人保存;从业人员退休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保存。

第四章  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

第二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下同)满5年或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男性从业人员年满60周岁;女性从业人员,从事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年满55周岁,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的年满50周岁;

(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从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由社会保险机构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县级以上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青岛市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的失业人员,失业期间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或者距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当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死亡。

第二十四条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帐户储存额、工作年限、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

(一)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时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二)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1996年底以前(即个人缴费不满3年)退休的,按照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项之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1. 社会性养老金以从业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工龄满15年以上的,按25%计发;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0%计发;满5年不满10年的,按15%计发。

2. 缴费性养老金以从业人员在职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从业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

(三)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1997年1月1日以后(即个人缴费满3年)退休的,按两部分计发:其在本规定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本条(一)计算,其在本规定实施前的基本养老金按本条(二)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工龄满一年不满5年的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从业人员3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  根据生活价格指数和居民生活费水平,由青岛市劳动局规定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适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易地安置的,由原企业按照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4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安家补助费;其中,对到农村易地安置的,按6个月的标准发给。

第二十八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易地安置的,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原企业参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职或退休后死亡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的余额在扣除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后,属个人缴费部分,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个人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的,在职人员由企业支付,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共济金中支付。

第六章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十条  凡上一年度工资利润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必须为本企业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工资利润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自愿决定是否为本企业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十一条  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但补充养老保险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15%。

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企业公益金中提取。

国有、集体企业为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查备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执行情况,应当每年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从业人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可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与搞活内部分配结合起来,对表现好、工作年限长、贡献大的从业人员多补;对表现差的少补、不补或停补;对违反劳动纪律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扣销企业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当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即企业为个人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必须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不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与个人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一)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按1∶0.1;

(二)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50%以内的,按1∶0.2或1∶0.3;

(三)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超出全市社会平均工资50%的,按1∶0.4或1∶0.5.

第三十四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经办,按规定全部记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本市变换工作单位或中断工作的,记入个人帐户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予以转移或保留。

从业人员违反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的,属企业在合同期内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部分,连同利息退还企业;属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部分,连同利息予以保留或转移。

第三十六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在从业人员退休前不得支取。从业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后,凭《退休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由社会保险机构将本金连同利息,按照本人的要求一次或分次发给从业人员本人。从业人员在职或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内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的余额,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劳动局是全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在青岛市劳动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和经办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

各区(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在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指导下工作,负责经办本区域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为区(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本区域内的退休人员登记,按月发放养老金;

(三)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服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劳动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根据本区域管理工作情况,可设专职或聘请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从当年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中提取2%的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四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有权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核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从业人员人数、名单、工资发放情况、档案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对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定期通知从业人员本人。

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有权核查本人的各项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领取情况,企业和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应当提供方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企业拒缴、拖欠或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用公告或其他书面形式发出缴费通知书;单位必须在公告或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要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十四条  从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社会保险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追还虚报、冒领的养老金,可并处非法所得额2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社会保险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交对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基金专户的;

(二)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比例的;

(四)不按规定减、免或增加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五)不按规定减发或增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

(六)违反基本养老基金保值、增值有关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市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内企业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暂按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说明

一、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本规定所称“指数化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是从业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占当年青岛市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退休上一年青岛市月平均工资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S=(X1 +X2 ×C1 /C2 +X3 ×C1 /C3 +…+XN ×C1 /CN )/12×N

S=C1 /12×N×(X1 /C1 +X2 /C2 +X3 /C3 +…+XN /CN )

式中:

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1 、X2 、XN :从业人员退休前一年、二年……的平均缴费工资;

C1 、C2 、CN :从业人员退休前一年、二年……青岛市平均工资;

N: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

1. 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公式:

W=KP

式中:W:月基本养老金

K:系数,为1/120

P: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

2.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1996年前退休的,月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公式:

W=A×Q1 +S×Q2

式中:A: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

Q1 :系数(1)。工龄15年及其以上的25%,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20%;满5年不满10年的为15%;

Q2 :系数(2)。缴费年限乘1.0%。

3.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199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从业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

W=KP+(A×Q1 +S×Q2 )×〔(M-N)/M〕

第2篇: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

逆算法和顺算法是反向的,它是有应纳税额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加上相关扣除项目计算出应发工资额。逆算法关键是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在表1的I2中输入如下公式:=IF(J2<0,0,IF(J2<=45,J2/3%,IF(J2<=345,(J2+105)/10%,IF(J2<=1245,(J2+555)/20%,IF(J2<=7745,(J2+1005)/25%,IF(J2<=13745,(J2+2755)/30%,IF(J2<=22495,(J2+5505)/35%,IF(J2>22495,(J2+13505)/45%,))))))))。在C2输入=D2+E2+F2+G2+H2+I2+3500,然后将C2和I2的公式往下拉进行复制。编制好表后,将工资表姓名列全部人员复制,并将人员相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免税所得及应纳税额复制,应发工资就自动计算出来,再将相对应的项目复制入税务系统的正常工资薪金收入表,再将该表导入税务系统进行计算,如果对应项目不出错,工资表的应纳税额和税务系统计算来的应纳税额就会一致。

本公式是以相应级距的应纳税额加上其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之和再除以相对应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其设计思路是将应纳税额设为0,45,345,1245,7745,13745,22495,大于22495等8个级距进行设计。公式中的应纳税额各级距数是这样计算确定的,45=1500*3%;435=4500*10%-105:1245=9000*20%-555;其他计算方法一样。

2查找对比法

查找对比法是将工资表计算出来的每个人应纳税额与税务系统软件计算出来的相对应的应纳税额进行对比,查找出对应的每个人应纳税额在两个表是否存在差异并计算出差异。当你导入税务系统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工资表不一致时,如果人数较少,要查找具体出错人。但如果人数过多,可以采用以下办法。

首先建立一个新的工作簿,将其命名为“对比工作簿”,将表1全部复制入新建的工作簿中;其次,从税务个税系统中导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其导出格式是文本格式,再新建一个工作簿,打开工作簿中的文本格式文件,就是Excel格式文件,将刚打开的文件职工姓名全部复制入“对比工作簿”的第二个工作表的第一列,将应纳税额复制入第二列;“对比工作簿”中工作表为工资表,格式表1.删除表2第一列后,姓名列就是第一列了,也即是A列,这一步很重要。A列和B列的数由税务纳税系统导出数复制来的,在C2输入公式=VLOOKUP($A2,工资表!$A$1:$P$1800,9,FALSE)或输入=INDEX(工资表!$A$1:$P$1800,MATCH(A2,工资表!$A$1:$A$1800,0),9),以上两公式计算出的数值一样。在D2输入=B2-C2,应纳税额1是税务系统计算出来的数据,应纳税额2是通过公式从工资表查找出与A列姓名一致的人的应纳税额数,通过对比分析,就能迅速找到差异原因。

第3篇: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

【关键词】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统筹

一、农村人口的年龄结构及趋势分析

中国的人口结构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转型,根据2009年初全国人口数据资料,在全国13.28亿人口中,农村人口为7.21亿人,占总人口的54.32%,结合各年龄阶段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推算出我国农村总人口中各个年龄阶段的人口数,其中,0-14岁的人口约为1.249378亿人,占总人口的17.32%;15-64岁的人口约为5.275233亿人,占总农村人口的73.13%;65岁及以上的人口约为6881.68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9.54%(见表1)。根据表1分析可知,再过20年左右,农村的老龄人口将达到历史高峰,这一趋势在图1中反映的更加明显。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城市65岁以上的老人占城市总人口的6.30%,而农村的同一指标却是7.35%,已突破了国际社会通行的7%这一老龄化标准。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急速外流,使农村人口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断层局面,加剧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可见,农村人口的老龄化逐渐加重了对养老的需求。

有关资料表明,目前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具有老年人口规模巨大、老龄化发展迅速、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倒置显著、女性老年人口数量多于男性、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等六个主要特征。目前,城镇参保人数稳中有升,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21890万人,比2007年年底增加1753万人,加上机关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其参保人数总城镇总人口的50%以上。而农村参保人数近几年则徘徊不前,截止至2006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万人,与2005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5442万人相比下降了1.25%,这一个数字,仅占农村总人口的7.28%。

从我国农村人口人分布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可知,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是目前农村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新形势下,如何应对老龄化挑战,如何抓紧时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服务模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命题。

二、农村养老保险资金需求与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分析

为了达到分析的目的,可以做如下的几个假设:

第一,不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利率的影响以及地区差异等因素。

第二,中国人口的寿命没有发生很大大的变化,保持目前的寿命水平72岁(当然,由于经济、医疗等方面的原因,农村人口的平均寿命可能低于国家的总水平)。

第三,投保年龄男女没有差别,从20岁开始,退休年龄男女也相同,都为60岁。

1.农村基本养老待遇标准的目标模式分析

根据上述假设,我们来分析目前农村人口从20岁开始到60岁退养直至去世(注:假设按目前中国人口平均寿命72岁计算)各年龄段养老的总需求金额。

根据表2,可以看出在以后的40年的时间里,目前的农村人口从20岁到老各年龄段的养老费用在假定每人每月为60元、8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等情况下,其需支付的总金额分别为44506.03亿元、59341.37亿元、74176.71亿元、10817.44亿元、148353.42亿元和222530.13亿元左右(平均支付年限如表所示),每年需积累的养老基金分别为1112.65亿元、1483.53亿元、1854.42亿元、2781.63亿元、3708.84亿元、5563.25亿元,即使以本表中最高额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养老金,与08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300670亿元相比,占比为1.85%,以1.85%的国内生产总值解决占比我国人口54.32%的农村人口养老问题,是非常划算的。

2.现实的养老需求分析

表2是在假设农村人口的平均寿命为72岁的情况下,20岁至74岁农村人口未来总的基本养老基金需求总额。但目前农村养老保障面临的最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是农村60岁以上人口的基本养老问题。表3为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分布情况,目前农村60岁以上总人口达10019.55万人左右,约占农村总人口的13.89%,这部分农村老年人口形成了农村养老保障现实的养老需求,他们基本上丧失或将要丧失劳动能力,国家对他们能否提供养老帮助关系到他们能否平安的度过晚年生活,以及享受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根据假设,如果这部分人口按照每人每月60元或100元的标准国家给与养老补助,则近几年将需要大约721.41亿元或1202.35亿元的资金需求。这部分人口可以说基本上都没有参加任何的养老保险,其养老基金的来源是当前面临的、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3.农村人口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分析

如何确定适当的农村人口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可以说关系到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健康发展,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人口收入水平、农民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水平以及地区差异等都是农村人口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的基本影响因素,养老金发放过多可能国家的财力跟不上,发放过少又可能影响老百姓参保的积极性。

结合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农村人口的基数比较大,目前如果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是对于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的现实养老问题,由于这部分人口基本上没有形成过任何的养老基金,他们的养老支出可能都得由国家负担,这样,每年形成的财政支出将达到3606亿元左右,如果与我国08年财政收入6万亿元的水平相比,约占其的比重为6.01%,这样财政的负担将会比较大。

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现阶段我国农村人口都承包有一定的土地,每年在土地上也有一定的收入(年老时子女可代为耕种等),粮食问题基本可以自给自足,农村的物价也比较偏低等现实情况,因此养老金的标准以每月60~200元为宜,解决农村老年人口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问题。当然,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整体发展,农村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也可逐步有所提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提高到300元左右或者更高。

三、分年龄、分类型的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资模式分析

(一)缴费年龄的确定直接影响养老基金的筹集,关系到农村养老制度建设的成败

缴费年龄直接决定着养老基金的归集,关系到农村基本养老制度的健康发展。目前各地区缴费年限的规定各不相同,以江苏省徐州地区为例,根据《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其参保范围和对象是: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生除外,下同)的务农农民,以及暂不具备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其他各类人员。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约为72岁,而农村人口由于生活、卫生以及医疗水平等条件的限制,其平均寿命与我国总体人口的寿命相比,还可能有所偏低。假设我国的农村人口的缴费年龄从20岁开始,按照每组的组中值平均年龄测算,到退休60岁为止,具体人口分组资料数据及各年龄段的平均缴费年限如下表所示。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我国农村人口的年龄结构分布很不均衡,中年以上的人口占有较大的比重,逐渐呈现老龄化的趋势,因此在确定其缴费标准时,可分年龄、分类型,再根据其对养老的不同需求实施不同的缴费标准。

(二)充分考虑农村社会的基本情况和财政的支付能力,分年龄、分类型确定农民的缴费标准与政府分担责任的大小

还是以江苏省徐州地区为例,根据《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务农农民缴费,原则上以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人为基数、缴费比例为15%,其中个人负担12%,县级财政负担3%。当然,徐州地区上述的缴费标准没有考虑农村人口的年龄和类型。根据上述标准,以2009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例(表5),每个农民每年需要缴纳430.4元,每月缴纳35.87元,以一个4口人家庭计算,每年每个农村家庭的保险费支出将接近1720元,这一数字虽然从相对数上来看并不是很大,但从绝对数看,对于大部分农村家庭来说是负担不起的,特别是对西部地区的农村家庭来说更是如此,而且我国农村地区人口的收入并不是很高(表5为近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年平均纯收入),因此在确定缴费水平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农村的基本情况来确定农民缴费的多少和政府分担责任的大小。

如果按照农村人口每人每月交纳10元钱费用,不考虑年龄和类型,缴费年龄从年龄20岁开始,以我国现阶段人口的平均寿命72岁计算,按照年金终值的计算方法,则四十年后的养老基金总值如下表所示。下表分别为按照月利率0.3%、0.4%、0.5%而计算得到的年金终值。

以上养老基金的计算是按照年金终值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到的,按照目前的资本收益率,这些资金如运用得当,年收益率保守估计达到4.8%左右,应该没有多大问题,根据这样的收益率计算得到的年金终值约为2.25万亿元左右,如果在农村人口达到退养的时候以每人每月按60元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总体上资金缺口仍有18600亿元左右的缺口。在这种情况下,中央与地方政府如果对每个农村人口合计配套10~15元/月,则可以在目前的生活水平下,基本解决农村人口的基本养老问题。如果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农村人口每人每月各配套15元,则如果按照中间年收益率4.8%计算,40年后的基金总额可达到9万多亿元,这是比较保守的数字。假设农村人口的养老基金按照最低标准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将收支接衡;如果按最低标准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则将近有1万亿元的缺口,平均到每一年资金缺口为250亿元左右,以我国2008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300670亿元计算,只占其0.083%,可见,这一数字对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说,应该没有多大问题。

当然,考虑到具体情况,可根据农村人口不同的年龄和不同的阶层类型,按照其对养老的具体需求不同分别设计不同的养老费计收标准,来建立与完善农村的基本养老制度。

四、建议

(一)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为有效防止和杜绝社保基金被占用、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与国际社保基金立法现状相接轨,我国应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同时,尽快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和社保基金反欺诈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通过制度化和法制化措施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并通过“增强政府职能,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与农村的扶贫制度、农业生产补贴结合起来,以养代扶,以养代补

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数千年来一直交纳的农业税,这对于我国的农业生产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解放,不仅如此,近年来,国家每年还拿出一定的财力对农业生产进行补贴,对农村的贫困人口进行扶贫。以2008年为例,2008年国家用于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总额达1028.6亿元,而且2009年对农村的补贴还将在2008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5955.5亿元的基础上,增长37.9%。但从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这部分的农业生产补贴其中很大一部分并不是很必要,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人口特别是壮年农村劳动力来说,这样平均到每个人头上的100多元钱,对于他们在壮年时期的生产和生活来说,影响与意义并不是很大;但如果将其转化成养老基金,存在其个人的养老账户上则意义巨大,一方面直接为其将来的养老奠定了基础,解决了其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可解决养老基金不足的问题。以壮养老、以养代扶、以养代补其实可行。

当然,如果农村人口生产生活中遇到了问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也可利用这部分资金对其进行融资、低息抵押贷款,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个系统工程,应与医疗保险制度结合起来,相互提供支持

农村养老制度建设应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没有医疗保障制度支持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非常脆弱的,否则仍有可能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的发生,达不到真正养老的目的。目前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在国家的大部分地区有效地建立起来,下一步应继续巩固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来保障农村基本养老制度建立与发展,使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彻底解决农村的养老与医疗问题。

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制度应及早进行,这样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能够让我国社会大部分人口的农村群众享受到社会进步的实惠。

(四)多渠道、多元化筹集农村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强化资金来源,使农村养老制度健康发展

除了上述所说的将部分农业生产补贴、农村扶贫款转化养老基金以外,还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确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有条件的地方集体可以补助,具体的缴费标准可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加以确定。

2.社会福利彩票等形式筹集资金。

3.社会捐款。国家可建立适当的农村养老基金专用账户,接受社会各界的捐款,以此来补充养老基金的不足。

4.可尽快征收遗产税,利用遗产税来促进我国养老制度建设,将遗产税转变为养老基金,达到以老养老的目的,增加社会的福利。

(五)对于农村现阶段的养老保险问题,应分别按照年龄分类别实施,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大多数农民不具有完全的缴费能力,集体力量也很有限,这意味着政府要在制度建立初期乃至更长的时间内承担更多的财政养老责任。对于55岁以上的老年农村人口,其养老问题可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政府负责;这部分责任包括为60岁以上无积累的老人提供保障的责任,为贫困人口,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贫困人口提供减免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金的责任等。

对于20~55岁农村人来说,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加大中央财政的投入力度,积极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农村养老保险涉及8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村养老保险应充分考虑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情况,本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最终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保障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席群,周星旺.建立中国特色的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模式[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6).

[3]2009年国家财政政策[OL]..

第4篇: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

在取得收入的时候,大家应该提前对自己将要取得的收入进行安排,制定合理避税计划。通过收入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方式变化,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费用的机会,降低名义收入额,进而降低税率档次,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税负或免除税负。通过对华光公司的实地调研,对经常碰到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纳税筹划:

(一)若收入性质不是很明确,可以转化税目,采用低税率个人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与超额累进制税率。如工资薪金收入的税率是7级累进税率3%-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累进税率5%~35%。如常州华光公司,工程项目实行员工承包制,每个项目承包额从十几万到几百万不等,那对承包人取得收入,财务部根据金额大小,建议承包人在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对企业承包经营所得税目中转化,选择低税率进行纳税筹划,这样让承包人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

(二)为降低税率,寻找临界点进行筹划利用临界点选择税率,以此控制税负。如该公司员工每次增长工资的时候,经常反映加了工资,实际拿到手的反而没有增加工资前取得的实际收入多。因为工资薪金采用7级累进税率,各级速算扣除数也不同,所以工资增长后采用高一级税率,速算扣除数变化,导致实际取得收入反而减少,使得员工空欢喜一场。公司财务部人员在工作中,建议员工特别要注意速算级率,在人事部门同意加工资时,按增加后的先预先计算看是否扣的多,若有增加后反而扣的多的情况和人事部提前协商增加的工资数。同时建议人事部把一部分加班工资挪到下个月计算发放。

(三)每月收入尽可能均衡在全年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若每月工资数额起伏大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比均衡状态下交的多。如该公司销售人员的提成收入,不是每个月能够取得,在取得当月就得交很多税金。经过这件事后,华光公司财务部人员提醒销售部门的员工,若知道自己将来有一笔较大金额的提成工资时,尽量提前告知财务部,这样可以预先为他筹划,建议适当提高每月工资额,使每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基本均衡,则可以降低税负;在没有预先告知的情况下时,财务部建议销售人员分几个月分次从公司拿取这笔工资,这样可以避免一次缴纳大笔的个人所得税,从而帮助他减轻了个税负担。

(四)通过降低收入来实现纳税筹划可以作为经营性费用且免交个人所得税的福利支出包括误餐补贴,通讯费、福利费、培训费、各种补助金等。起初,该公司这部分费用是作为工资补贴并入工资总额发放,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来财务部进行筹划,经公司同意,这部分放入工资单发给员工的补助费,员工以费用报销形式,经财务审核报销,这样可以作为企业的合法经营费用,为员工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金额。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个人所得税法用列举的方式将个人取得收入分为11个税目,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些税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税率、计税依据各有不同。应税收入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最主要因素,不同类别的应税收入对应不同的税率结构,税率也不同,这样就存在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一)工资薪金纳税筹划1.降低工资名义收入,利用福利【例1】华光公司某行政人员(外地需住宿)每月工资3500元,另外公司规定每位正式员工每月误餐补贴300元,通讯费200元,汽车补贴600元,外地职工住宿补助1200元。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3500+300+200+600+1200-3500)×10%-105=125元。计算下来,该员工工资正好是3500元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是单位福利条件不错,对员工的各项补贴加起来2300元,这部分并入工资发放后,每月要缴纳125元的个税。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利用福利进行筹划,将这部分工资转化为费用。财务部和单位商量经同意后,这类补贴不再以工资形式发放,而是每月让员工以相应发票报销,财务经审核后以票据入账,若不符财务规定则不予报销。通过非货币形式支付,降低了工资的名义收入,为员工减轻了缴税负担。2.利用优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工资总额,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提取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例2】华光公司一名高管,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社保及公积金后为13000元。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13000-3500)×25%-1005=1375元,每月交137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是一笔不小的资金。因为公积金免征个人所税,根据相关规定,补充公积金额度最多可交至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30%。若和单位协商同意,按缴存基数13000元交纳补充公积金3900元,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为(13000-3900-3500)×20%-555=565元,节省了810元。这样筹划不仅大大降低了税负,为员工今后买房也降低了一部分资金压力,还能根据公积金缴纳的基数增加贷款额度。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例3】华光公司某销售员每月工资4000元,每个季度根据销售提成发放提成工资30000元。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15元,取得提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4000-3500)×25%-1005=6620元,这样每季度合计应缴税=6620+15×3=6665元。若把提成分摊到每月,则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4000+7500-3500)×20%-555=1045元,每个季度合计应缴税=1045×3=3135元。两种方法相差=6665-3135=3530元,全年节约个人所得税=3530×4=14120元。员工年终取得的一次年终奖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均衡收益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对于能事先预测的年终奖金,预先把提成收入均衡放到每个月,这样通过筹划,销售员取得大笔提成工资时节约一万多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因为提成不能预先知道有多少金额,可以预估一个数字,把这部分分摊放到每月工资总额中发放,年底结算时保留一部分来年终发放计算个人所得税,从而减轻了销售部全体员工的缴税负担,极大增加了他们工作的热情。

(三)劳务报酬纳税筹划【例4】华光公司某副总具有机电类高级工程师职称,事务所经常请他去做顾问,和他签订合同按年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33000元。纳税筹划前:年底结算时,需交个税为=33000×(1-20%)×30%-2000=5920元。纳税筹划后,和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分六次支付,每次支付5500元。月应纳税额=5500×(1-20%)×20%=880(元),年应纳税额=880×6=5280元,节约个人所得税5920-5280=640元。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额减除一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公司副总经纳税筹划后,重新和事务所签订劳务合同,将按年支一次付分解为按次支付,每次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后,每年减少了个税640元,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四)高管股份分红纳税筹划年底,华光公司根据全年实现利润,给高管按比例分红以现金形式发放。根据税法规定,员工因拥有股权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目的税率为20%。但是高管年底以现金形式取得此项分红,可以看作是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工资薪金税目按一个月计算,除以12后再确定适用的税率,这计算方法每年只能用一次,能大大降低税负。这两种方式运用时可以按就低原则选择,这样并没有增加公司的成本,又可以让高管减轻负担。【例5】华光公司一位副总2014年底按股份分红9万元,当月工资为8000元。按工资薪金税目:全年一次性奖金为90000元,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为7500(90000÷12),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元,应纳税额=90000×20%-555=17445元。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90000×20%=18000元。这样,通过转换税目节税555元。

(五)其他所得纳税筹划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同一纳税项目所得【例6】华光公司某员工2014年3月4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分别为6400和8000元。对外捐赠3000元。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6400-3500)×30%=870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3000-870=2130元,3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400-3500-870)×10%-105=98元,4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3500)×10%-105=345元,两个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98+345=443元。现对捐赠行为进行分次捐赠的税务筹划,在捐赠总额3000元不变的情况下,3月份捐赠2100元,4月份捐赠900元。3月份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6400-3500)×30%=870元,3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400-3500-870)×10%-105=98元,4月份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8000-3500)×30%=1350元。4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3500-900)×10%-105=255元,两个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数额=98+255=353元。同是捐赠3000元,分次捐赠后比第一次捐赠降低税负90元。2.收入为不同的应税项目如果打算捐赠且当月收入为不同的应税项目,应当对捐赠额进行适当的划分到各个应税所得项目中,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前扣除,减轻税负。【例7】华光公司某员工对红十字捐赠10000元,当月工资6000元,还有10000彩票中奖所得。在计算捐赠扣除额时,纳税人应当对捐赠额进行适当的划分,即将捐赠额分散在各个应税所得项目之中,其目的是最大限度享受税前扣除。工资应缴个税:(6000-3500)×10%-105=145元。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即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那么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彩票扣除限额:10000×30%=3000元。彩票项目个税:(10000-3000)×20%=1400元。个税合计:145+1400=1545元。通过以上捐赠额的适当划分,其捐赠额已得到充分扣除。

第5篇: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安排;完善;创新

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是指由法定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和计征对象征收社会保险费(税)的法律行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直接关系到能否建立充足和稳定的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首要运行环节。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基本社会保险、补充社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构成,与此相对应,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也可分为基本社会保险基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社会保险基金。本文仅就基本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安排现状

从立法角度看,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涉及到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涉及到经济利益的衡平与再分配,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能否顺利地推行,并最终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近些年来,我国加大了社会保险筹集立法的步伐,除了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社会成员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外,还在相关法规、规章里明确规定了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在承担社会保障费用方面的义务。从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制度的内容来看,该制度主要由资金筹措渠道、计征比例、筹资方式等基本要素构成。

(一)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安排现状

主要体现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基本内容包括:(1)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其基本保险的范围;(2)缴纳比例:企业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6,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6;(3)筹资方式: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目前是要求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的比例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4)筹资渠道: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筹措原则,除了上述企业和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外,国家也要从财政收入中予以补贴,其支持方式有:让税、让利和补贴三种方式。

(二)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安排现状

主要体现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基本内容如下: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2)缴纳比例: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仍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3)筹资方式: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人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4)筹资渠道: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国家不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性补贴责任,但也有与养老保险一样的让税、让利性支持措施。

(三)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安排现状

主要体现于(失业保险条例)中。基本内容包括:(1)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2)缴纳比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6缴纳,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3)筹资方式: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4)筹资渠道: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收入构成: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就上述三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来看,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最窄,失业保险次之,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最宽。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了城镇职工保险制度设计的统一,为其他保险制度的统一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和范式。这三项保险制度改革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和核心。

(四)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安排现状

主要体现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基本内容包括:(1)征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2)缴纳比例: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每五年调整一次。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至40%;(3)筹资方式: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筹集,实行社会统筹;(4)筹集渠道: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缴费构成,不足时由同级政府临时垫支。国家除了让利、让税性支持措施外,并不直接承担该基金不足时的补贴责任。

(五)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安排现状

主要体现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基本内容包括:(1)征缴范围:包括所有城镇企业。即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劳动者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2)缴纳比例: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3)筹集方式:生育保险费按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4)筹集渠道:主要由企业缴费构成,其他还包括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国家除了让利、让税性支持措施以外,不直接承担该基金不足时的补贴责任。

二、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的一般评价

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已初步确立,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不断完善,制度设计也日趋合理和科学。但从基本社会保险发展对基金筹集法律制度的要求看,现行相关法律制度除存在立法层次低,制度稳定性较差,计划体制痕迹明显等缺陷外,在制度的具体安排上还存在诸多不足。

(一)征收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设计还是没有考虑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需要,适用对象仍是城市居民。就具体制度设计看,主要针对的还是城镇企业职工,城镇非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仍延续着传统的“社会保险的城镇内部制度性分割及其对公平的侵蚀”,的制度安排。这种价值取向和制度安排不仅大大缩小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范围,大大降低了社会保险的制度效率,还会带来其他社会问题。根据奥尔森的观点,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选择性激励机制,它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只有少数人才享有共同利益的“特权群体”。这些强有力的职业群体或“特权群体”有强烈的动机保护那些给他们带来特殊“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从而导致所谓既得利益者阶层的固化和制度受害者的强烈不满。同时,由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社会化程度较低,覆盖面较小,制度性差别大,限制了劳动力在不同产业的自由流动。这既不利于劳动力市场形成和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来源的扩大和赡养比的降低。

(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负担偏大,劳动者个人和政府负担偏轻

从总体上看,在我国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负担比例为收入的35%左右,而个人仅为个人收入的11%。与国际社会相比,除少数福利国家,我国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负担明显偏重,如美国、德国、日本社会保障的负担比例均为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特殊项目由政府财政补助;新加坡公积金的缴费事尽管会随经济的增长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作相应的调整,但从总体上看雇员的缴费率明显高于雇主的缴费率,目前,雇主的缴费率为12%,而雇员适用的缴费率却为24%。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负担过重,个人负担过轻不仅会降低企业的再生产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也不利于增强个人的社会保险意识和社会保险责任。此外,与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政府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险负担既偏轻又不确定。

(三)筹集方式有待改进

目前,除少数地区开始试行由地税部门通过税收征收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费外,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一般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实践证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存在明显弊端:首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下设的事业单位,这为社会保证行政机关违法动用社会保险费创造了体制上的可能;其次,要完成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建立一个庞大的征收体系,这无疑将增加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成本;最后,这种征收方式在制度设计上缺乏激励内涵,无法有效地调动征收者的积极性。

(四)筹资渠道有待拓展和规范

首先,劳动者个人缴费的险种有限。我国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医疗保险只是在试点城市实行个人缴费,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尚未实行个人缴费。而其他—些国家,如英国、意大利、荷兰等,劳动者应就疾病生育保险承担一定的缴费责任。其次,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非常有限且不确定。目前,国家只承诺在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的时候以财政补贴的方式进行经济支持,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国家并不直接承担财政补贴责任。再次,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有限。根据原有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只能投资于国债,尽管国债几乎不存在风险,但国债的收益率却比较低,这严重地影响了基金的增值。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2月13日实施)的规定,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拔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有限制地进入资本市场。但是由各省、市、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的社会保险基金仍然不能进入资本市场。最后,基金的非法流失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效率。截止1998年底,全国仅养老保险基金被挪用、占用就达55.6亿元。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一)尽可能扩大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对象的范围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能力、保障能力和调剂能力直接受制于保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因此,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制度的首要措施是尽可能地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首先,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所有社会保险项目基金的征收范围。根据现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他社会保险费一概不缴。这不仅有失公平,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因此,为了有效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能力,应将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所有社会保险项目基金的征收范围。

其次,将城镇各种性质的企业劳动者全部纳入所有社会保险项目的基金征收范围。尽管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以城镇劳动者作为适用对象的,但现实的情况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城镇劳动者未被纳入社会保险之中,即使有些劳动者被纳入到了社会保险范围,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项目。因此,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另一个重要措施是将城镇各种性质的企业劳动者,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全部社会保险《至少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范围。

再次,尽快全面征收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全面征收基金的社会保险项目只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没有正式全面统一征收。因此,在进一步拓展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征收范围的基础上应尽快全面统一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最后,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农民纳入养老和医疗保险范围。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和城镇化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应逐渐将农民纳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范围,从而为社会保险基金开辟新的渠道。如江苏苏州就已把农民纳入到了医疗保险范围。

(三)进一步完善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社会保险税(费)负担的比例

根据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确定社会保险负担的基本原则应是合理减少企业的社会保险负担比例,适当增加个人的负担比例,适度调高国家所补贴保险项目的负担比例。保险费率的界定要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从而对三方形成适当的制度激励和制度约束机制,增强各方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任感,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效率和使用效率。首先,应逐渐提高劳动者个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降低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最终达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负担基本一致。从世界范围看,增加劳动者个人在社会保险上的负担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发展趋势。其次,在体制转轨期间国家应承担由转轨而产生的隐形债务。据推算,社会保险由“现收现付”制改为“基金”制所产生的转制成本将高达2~3万亿元人民币。这部分费用应由国家来承担。最后,在转制完成后,国家在有些社会保险项目上的负担应有所增加,如失业保险等。

(三)进一步改革筹集方式

首先,以开征特种税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筹集方式。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筹资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是以社会保险税的方式由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和筹集,目前世界上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险税;二是由政府审批同意的私营组织和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征收和筹集,如智利等;三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征收和筹集,我国目前采取的就是这种筹集模式。综合分析以上三种筹资方式的利弊,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主要依靠社会保险税来取得社会保险资金的基金筹集方式。结合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城乡差别较大,加之户籍管理较为严格的实际,我国的社会保险税应以混合型社会保险税模式为宜。即对于城镇劳动者,根据不同保险项目支出的需要,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险税,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

其次,调整社会保险费的计征原则。目前,社会保险费基本上按人头计征。这种计征原则对高新技术产业是有利的,因为他们用人少,但对于利润空间本来就不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则很不利,因为职工越多则意味着企业要缴纳更多的社会保险费。从这个意义上说,按人头收费的方法事实上已经造成了新旧企业间的不公平。如果不能改变按人头收费的社会保险收费制度,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逃避缴费的现状将很难得到改变。这也是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费收缴困难和扩面受阻的制度原因。因此,应对原有的社会保险费的计征方法进行改革,变按“人头”收费为按“收入”(利润)缴费(税),即个人直接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则按其利润的一定比例由税务部门收取社会保险税。

最后,改革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方法。目前所实行的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来计算社会保险费的方法漏洞很多,不少工资外收入并没有计算在内。因为,“工资总额”并不等于“收入总额”,实际缴费基数往往明显低于职工实际收入水平。因此,应将保险基金的征缴基数由“工资总额”改为“收入总额”,把职工从单位得到的各种“正常收入”作为缴纳保险费的基数。

(四)进一步拓展基金筹资渠道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筹资渠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渠道过于单一,全国已普遍出现社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现象。因此,在积极拓宽原有筹资渠道的基础上应努力开辟新的筹资渠道。

首先,通过国有资产变现或国有股减持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具体的做法是在中央政府向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划拨国有资产之前,首先切出足够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在国有控股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过户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用以偿还国家对国有企业老职工的社会保险隐性负债。这种特殊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营运应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选择合适的时机对基金持有的国有股、法人股进行变现流通,满足迫在眉睫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费给付需要,解决应该由国家负担的“老人”全部社会保险负担和“中人”的部分社会保险负担,并将挪用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填平补齐,解决个人账户空账问题。

其次,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资本化筹集社会保险基金。根据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的改革趋势,社会保险基金资本化增值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如平均实际回报率最高的瑞典已高达13.5%,最低的日本也有4.9%。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条件、有步骤、有限度地进人证券市场实现保值增值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12月13日颁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这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提供了新的筹资渠道。当然,仅仅允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人资本市场是很不够的。因为,相对于由省、市、自治区社会保障机构掌握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要小得多。如果只允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人市”,而不允许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入市”,那么,通过资本化来增加社会保险基金的设想将成为一句空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此,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允许地方社会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实际上已经有一些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在“吃螃蟹”了。如金融街的第三大股东就是。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而天津港的第二大股东也是“社保局”,第五大股东是“蛇口社保”;金丰投资的第七大股东为“社保基金”;东方热电第六大股东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中心。这些均为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再次,发行社会保险福利彩票。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发行社会保险福利彩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应急措施。有关机关可以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的缺口情况,结合其他筹资渠道的筹资能力和现状,分次发行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福利彩票,筹集到的资金可用于支付由于社会保险体制转轨所增加的成本和因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所产生的基金缺口。

最后,发行社会保险长期国债。如果通过其他渠道仍然无法筹集到足够的社会保险资金,还可以根据国力的承受能力,发行社会保险长期国债。

参考文献:

[1]覃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46.

[2]宋晓梧主笔。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发展报告[R].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

[3]郑秉文,和春雷。社会保障分析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4.

[4)[芬兰]欧利。肯戈斯。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国际比较研究[J].社会保障制度,2001,(7):47——48.

[5]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6]邓大松。社会保险[N].北京: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71,

[7]耿志民。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可行性及政策策略[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1,(3):20.

第6篇: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

【关键词】 纳税筹划; 节税; 税负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国家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全国各高校均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高等院校应针对各个高校的实际情况,制订适合所在地方及自身校情的更系统、更深层次的税收筹划,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一)合理设计课酬发放方案

目前,高校教师的主要收入有两部分:基本收入和课酬。课酬的发放有三个方案,方案一:学期末一次发放;方案二:按月发放;方案三:每月定额发放,学期末补足差额。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课酬按月发放应并入当月工资计算所得税。学期末一次发放应作为一次性奖金计算,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一次性奖金计算有新的计算方法。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在计算时首先确定适用税率。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现举例说明:

说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 600元提高到每月2 000元,本文举例均按新规定执行。

例1,某高校教师月基本工资2 400元,某学期(5个月)课酬共9 000元。

方案一:课酬学期末一次发放

5个月共交个人所得税=(2 400-2 000)×5%×5+9 000

×10%-25=975(元)

方案二:按月发放

5个月共交个人所得税=【(2 400+9 000÷5-2 000)×15%-125】×5=1 025(元)

方案三:每月定额发放1000元,学期末补足差额4000元

5个月共交个人所得税=【(2 400+1 000-2 000)×10%-25】×5+4000×10%-25=950元

由此可看出:课酬发放方案不同,所交税额差别很大,因此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工资和课酬标准制定合理的课酬发放方案来降低教师的税收负担。

(二)将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

高校可以把名义工资的一部分直接以福利的形式发给教师。因为有些福利支出,例如住房支出、交通支出、培训支出、甚至旅游休闲支出都日益成为高校教师必不可少的支出项目。既然这些支出是必需的,教师用税后工资支付又不能抵减个人所得税,如果由学校替教师个人支付,则个人可以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的思路主要有:1.提供交通便利。如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2.根据国家教委制定的教师康居房计划,尽力解决教师住房问题。3.为教职工购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贷款,之后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归还贷款。这样可以减轻教师的贷款利息负担。4.为新调入的教职工提供周转房。5.提高教职工的办公条件,为其配备办公设施及用品,比如为教职工配备笔记本电脑及电脑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列入学校的固定资产,教职工拥有使用权,教职工调出学校时要将相应的物品归还学校。如果所购置的办公用品所有权归个人,则相当于对教职工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价值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6.每年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费用。

(三)利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防止突破临界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在攀升。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因此,在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时要利用最经济节税点,达到使职工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例2,某教师应发年终奖24 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4 000×10%-25=2 375(元)。

例3,某教师应发年终奖24 05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4 050×15%-125

=3 482.5(元)。

通过比较:两类年终奖相差50元,而所得税却相差1 107.50元。因此,当年终奖超过临界点时应把超出临界点的部分分摊到每月工资或以其他形式发放。

(四)合理划分工资结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缴个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因此高校制定工资结构时,可以把应税工资部分转为非应税工资部分。

另外,对于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特别地,合理增加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实现节税。

二、劳务转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一)将劳务转报酬所得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我国税法规定:劳务转报酬所得的扣除额为:每次收入

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收入20%的费用,税率为20%,对应税所得超过20 000的部分加征五成,对应税所得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现为2 000元,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且应税所得在2万元以下时税率低于20%。即在应税所得小于2万元情况下,工资所得税负比劳务报酬税负低。因此,应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所得,以降低税负。举例说明:

例4,某高校教师外出讲课所得10 000元,如果由组织方直接支付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则应税额=(10 000

-10 000×20%)×20%=1 600元。如果由学校间接支付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则应税额=(10 000-2 000)×20%-375=1 225元。节税375元。

(二)分次取得劳务报酬

即将某项收入按一定时期进行分摊,以降低税负。

例5,某高校教师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获取报酬30 000元。

方案一:一次性收取30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 000×(1-20%)×30%-2 000

=5 200(元)。

方案二:分10个月收取。每月收取3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800)×20%×10=4400元。可节税800元。

(三)将部分报酬转作费用

即由被服务方向提供劳务方提供诸如伙食、交通、住宿等服务,该服务费用从劳务报酬总额扣除,从而降低劳务报酬总额,以降低税负。

例6,大学教授李某,一次应邀赴某公司授课,双方签订合同:授课半月。劳务费共40000元。

方案一:旅费、食宿费等(共10 000元)由李某自理。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40 000×(1-20%)×30%-2 000

=7 600(元)。

则李某实际收益为:40 000-7 600-10 000=22 400(元)

方案二:企业支付旅费、住宿费等。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 000×(1-20%)×30%-2 000

=5 200(元)。

李某实际收益为:30 000-5 200=24 800(元)。节税24 00元。

三、稿酬所得纳税筹划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扣除额为:每次收入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收入20%的费用。此项收入的税率为20%比例税率,再加上减征30%的优惠。因此,此项收入可以利用集体创作和出版系列丛书进行纳税筹划。

第一,作者将稿子转让给书商获得税后所得;第二,作者虚拟化;第三,集体创作;第四,出版系列丛书。

集体创作法:即一本书由多人撰写。当稿酬收入超过4 000元时,采用集体创作法可以降低税负。

例7,某高校教师完成一企业管理著作,稿酬共9 000元。

方案一:独立完成,独得稿酬9 000元。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9 000×(1-20%)×20%×(1-30%)

=1008(元)。

方案二:三人合著,各得稿酬3 000元。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 000-800)×20%×(1-30%)

×3=924(元)。节税84元。

系列丛书法:把某些著作分解为几个部分,以系列的形式出版。则该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纳税。可以降低税负。

例,某高校教师准备出版会计学方面的专著,预计稿酬10000元。

方案一:以1本书的形式出版。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 000×(1-20%)×20%×(1-30%)=1 120(元)。

方案二:以4本书的形式出版。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4)-800]×20%×(1-30%)

×4=952(元)。节税168元。

此外,纳税人也可通过将稿子转让给书商获得税后所得和作者虚拟化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筹划

特许权使用所得是指高校教师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的扣除额为800元或收入的20%,税率20%。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国务院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此项所得的纳税筹划主要是将特许权使用费折合股份投资,再将股份转让。

例8,某教授发明一种新技术,并获得专利,专利权属个人所有。有两种选择:一是单纯将其转让,可获转让收入80万元,则应交税=(80-80×20%)×20%=12.8(万元)。二是折合股份投资,再将股份转让所得也是80万元,此时则不需纳税。

五、科技奖的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不仅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任,而且还要承担大量的科研工作。搞好科研工作,不但可以提高教师的学识水平,而且有助于教师将课堂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提高授课效果。为此,各个高校都为教师设立了科技奖,科技奖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高校可利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的计算特点进行纳税筹划。因此,如何配备、发放科研资金,不但影响科研效果,而且影响高校教师的税负水平。

(一)分拆应税所得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率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分级有临界点。当突破临界点时,由于所适用的税率提高使应纳税额增加,因此,可采用分拆应税所得,把一个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分成多个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使工资发放量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或是税率分级的临界点下,直接节税。发放科研项目奖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主持课题的项目带头人领回去再分给其余参与项目的多位教师;另一种是由学校将奖金按确定比例直接发放给参与项目的每位教师。把前一种发放方式改为后一种发放方式,奖给主持项目带头人的奖金就可以分拆奖给参与科研项目的多位数师,不仅合理,而且能起到节税的作用。

例9,某高校某教研室应得科技奖20 000元,如果由教研室主任一人领取则应纳税额=(20 000-2 000)×20%-375=3225元。如果由该教研室五位教师分别领取4 000元,则共交所得税

=[(20 000÷5-2000)×10%-25]×5=875(元)。节税2 350元。

(二)部分科研补贴以科研开支的方式支付

即用购实验材料、书、差旅住宿、交通等发票来报销,一方面解决科研经费不足;一方面不增加本月总收入,使此项补贴免予课税。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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