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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制约因素
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条例的规定,所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一般是地处农村的、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兴办乡镇企业用地、村民建住宅用地、乡(镇)村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也称之为“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或简称为“农村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在我们国家,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的“流转”只能通过国家征收这一种渠道实现,而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又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因此,在我国所研究的“土地流转”,说到底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流通。
近些年来,随着对我国农用土地的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笔者认为,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创新必须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在农民享有长期承包土地权利的前提下,通过赋予农民交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允许农民在承包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有偿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经营效率。在这些制度性创新研究中,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制度创新中的几个制约因素和难点问题。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中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约束机制
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使用权无法得到保护;
2.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在立法上的迟缓不利于稳定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3.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不能适应稳定农村土地使用关系的需要。
(二)不同利益集团的行为决策方式的约束
1.中国农民传统观念与经济行为约束。当代中国农民的思想体系及价值观念仍处于低层次、低水平的发展态势之中。与此相适应的农户经济行为是:行为目标的多元化、生产行为的短期化以及决策过程的非规范化。因此,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必须充分估计到农民经济行为的特点及其对创新制度可行性程度的约束。
2.社会环境的缺陷影响土地制度创新。某些政府部门的行为不规范与宏观决策的多变性,导致社会信用水平下降,农民难以建立有效的长期利益预期。中国不合理的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关系的对峙和冲突、弱化和侵蚀了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动力与冲突。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中的难点分析
(一)流转的条件和范围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和条件,当前国内经济界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区进行区分,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流转,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则不允许流转,应通过征地制度改革解决。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是否为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区分,现有非农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流转,新增非农集体建设用地则不允许流转。第三种观点认为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土地均可以流转。第四种观点认为,流转范围应当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范畴,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因此,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只要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均可依法使用和流转,不应分“圈内”“圈外”区别对待,也不应按是否属于公益性质来区分。为此,应明确规定,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要纳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供地计划。同时,土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在符合规划和依法批准的前提下,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建设用地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决定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合同约定使用和流转。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土地所有者、使用者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目前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首先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间的首次流转关系,这是土地使用权的来源和前提,其次才是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再流转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和转让、出租等形式,并应分别明确各种形式的定义、操作程序等。第三种意见认为出让方式有特定含义,应主要规范土地使用者转让、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确实包括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之间以及土地使用者之间两个层次的关系,前者属于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和流转的具体方式有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多种方式,今后实践中可能还会出现新的方式,有无必要规定具体的使用和流转方式,各地意见不完全一致。
转贴于 (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的用途
对于土地用途,主要有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符合规划,没必要对用途作特别限制。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限制不得用于经营性用途。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明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使用和流转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当对商品住宅开发加以必要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首先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对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加以限制。如果允许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在现实情况下难以实现控制房地产开发总量的要求,同时,由于产权形式复杂,也难以保证商品住宅交易的安全。为此,应给以相应限制,加强规划管理,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村镇规划区内的,还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得流转。应明确规定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征为国有。
(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的使用年期
对于使用年期,各地有不同规定。既然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作为一种规范的用地方式,就应当考虑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和长期利用,具体年期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期限不宜过短;同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年期也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期相衔接,应当加以必要限制。因此,应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年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执行,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五)政府的角色定位和管理内容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活动中具有双重角色,既是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又是管理者。但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中,所有者是农民集体组织,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具有产权代表身份,只是流转活动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因此,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准确界定自身的角色和职能,不宜介入确定使用者、签订合同等应属于产权人的事务, 应简化管理程序,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监管。根据政府的职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应明确以使用许可代替项目审批,明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申请许可,取得使用许可文件后即自行确定土地使用者,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土地登记。对于依照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明确可以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无须再办理许可和审批。
(六)流转中的土地收益分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运作的利益机制,是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关键问题。政府包括土地部门应从土地收益中拿一部分,并以政府有基础配套设施投入、土地部门有管理成本等作为分享土地收益的理由。在收益分配上必须考虑公平与效率兼顾以及依法原则,收益的首次分配应当是基于产权。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处置属于自己的财产时,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作为管理者,无权直接分享产权人的处置价款。各级政府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确实有基础设施配套等投入,但提供道路等基础设施应当是公民、法人依法纳税后政府应尽的职责,同时现阶段在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者还要另行支付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相关税费,政府的这部分投入已有了回报,不宜再直接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中分享。为体现公平原则,政府可以通过适当的财税机制进行土地收益的二次分配和调节。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切实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流转收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改变用途的,地方政府不应收取土地收益;改变用途增值的,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收益最高不超过土地总收益的10%,提倡免收土地收益,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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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电话是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下称“承包商会”)驻日本代表处打过来的。自从3月11日震惊世界的日本大地震爆发以来,听取驻日代表处有关灾情统计和救援工作最新进展的汇报就成了刁春和每天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
在对有关救援情况的重要信息进行核实并对下一步工作做出部署后,放下电话的刁春和面色凝重。在刚刚结束的承包商会紧急召开的新闻会上,刁会长已经向与会的新闻界代表了备受关注的我国在日技能实习生安全及救援的最新情况。而现在,他知道还有另外一个更加重要的汇报工作在等着他,那就是将救援情况的最新进展和承包商会下一步的救援计划带到商务部。
民为邦本,本固方能邦宁。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刁春和表示,“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随着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加快实施,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未来几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面临着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由土建施工为主向全价值链综合服务升等紧迫任务。因而在他看来,在当前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提升居民生活幸福指数的形势下,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的转型升不仅表现为企业国际竞争实力的显著增强,还将体现在企业信用和社会责任建设的明显提升上。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社会责任建设作为广义的信用建设的组成部分,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了信用建设的内涵。”刁春和表示,“近年来,作为唯一承担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行业协调职能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承包商会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切入点积极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深刻认识到这项工作不仅是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实现行业自律的治本之策,同时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行业发展方式、促进行业和谐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事实上,他的这番表述在承包商会3月17日的新闻会上也得到了证实,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刁春和就表示,承包商会在日本地震后的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机制,及时沟通前后方信息,积极组织外派企业开展灾后救援,参与安置、撤离工作,尽最大努力确保在日技能实习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既是行业长期推进信用和社会责任建设的集中体现和有效延续,也是转型时期承包商会助推企业发展和行业升的必然要求。
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服务“走出去”战略实施
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治本之策。“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充分发挥商会、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刁春和告诉记者,“企业是反映社会信用状况的重要载体,因而要推动整个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在发挥行业组织桥梁中介作用的同时,又要重视企业的主体参与,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快速发展,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开拓海外市场的风险也正日益增大,行业内甚至存在个别恶性竞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在之前承包商会召开的一次新闻会上,商会综合部主任张湘就曾坦言,少数企业确实存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现象,在资源、环保、劳工权益、安全以及处理与当地社会关系等方面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国家和行业利益,也破坏了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良好声望和形象。
“为此,我们积极倡导企业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就是引导其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做到对股东和员工诚信回报,和利益相关方诚信合作,与社会和自然和谐共处,进而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据介绍,为稳步推动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承包商会确定了“以信用等评价工作为抓手,以建立和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为保证,以提高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为目的,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评价数据库为基础,全面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
在结合相关工作部署和行业自身特点的基础上,承包商会一方面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共同制定签署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和谐发展公约》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倡议书》,在行业内树立诚信自律的经营理念,倡导企业自律互律、规范经营;另一方面,密切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诚信兴商宣传,反对商业欺诈、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整顿等活动,此外,承包商会还举办形式多样的企业评优活动,树立行业内诚信经营的榜样,在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积极开展信用评价,实现行业守信自律
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一项系统、复杂的长期工作,在我国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一切工作都必须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推进,而行业组织在其中则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般来说,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首先要在行业中培育信用意识、普及信用知识,建立行业诚信自律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成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专门机构,积极在行业内推广企业信用等评价,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营造守信褒奖和失信惩戒的行业信用环境,使“诚信经营”逐步成为企业的固有理念和自觉行为。
作为承包商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企业信用等评价”活动在行业内赢得了一致好评。
自2008年以来,共有259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企业参与了企业信用等评价,参评企业的营业额已经占到了全行业的一半以上。“自2008年4月以来,共有三批‘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企业信用等评价’结果,日本、埃塞俄比亚等国驻华使馆官员专门到承包商会咨询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状况,表示欢迎信用等良好的中国企业与本国企业开展合作;国内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也表示将在工作中重点参考承包商会会员企业的信用评价等。”张湘在谈及行业信用评时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承包商会长期以来非常注重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推广和应用,几年来不仅初步建立起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商会网站上提供覆盖约230家会员企业的信息查询服务;还建立起了较为成熟的行业组织内部信用档案制度,记录企业的违规行为和行政处罚信息,将其作为项目协调、企业推荐等工作的参考依据,对加强行业协调、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目前,承包商会正在尝试建立行业上下游企业的信用信息内部交流平台,力求推动守信鼓励和失信惩罚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鼓励和支持信誉好的企业做强做大, 让失信企业在行业中无法立足,进一步增强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企业的自律意识,形成诚信经营的良好风气,实现行业秩序的根本改善。
刁春和在采访中还透露了承包商会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就是继续加强对信用企业的宣传推介,在行业内树立诚信经营的榜样;并以信用体系建设为抓手,促进行业自律机制的完善,逐步在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领域构建结构完整、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行业信用体系和运行机制,推动会员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行业和谐持续发展。
以社会责任建设提升企业软实力
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是广义的信用建设的组成部分,它要求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对股东和员工诚信回报,与利益相关方诚信合作,与社会和自然和谐共处,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刁春和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责任建设与信用体系建设具有本质和目标上的一致性,因而行业的信用和社会责任建设工作应同步推进,二者既相互促进,又互为补充。
为此,承包商会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并在日常工作和活动中积极倡导。根据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行业信用建设暨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交流会”会议精神,承包商会在五届五次会长会议上专题研究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社会责任的有关问题,制定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推进工作方案,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组织了“2009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社会责任评选活动”,举行了“2009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社会责任论坛暨颁奖典礼”,召开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社会责任研讨会”,这些工作启动了行业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系统工作,深化了企业信用建设的内涵。2010年,组织行业专家和国际组织一道,制订了《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社会责任指引》,并向全行业。编辑了《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和《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社会责任案例集》,一方面,提升了社会对承包工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能力的了解,另一方面为企业提高社会责任建设水平提供了参考和帮助,推动企业“软实力”提升。
刁春和还提出,行业信用和社会责任建设要密切结合行业特点,创新适合行业发展的方式和制度,提高信用产品的社会认可度和守信行为的社会、经济价值。在承包商会看来,想尽一切办法保障在外劳务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既是推进行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延续和深化,也是打造具有示范意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补充。
(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辽宁沈阳110161)
【摘要】重点围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这一诚信建设制度,对比国内外环境信用发展现状,深入分析我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尝试从公众参与、指标体系和制度构建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以履行政府环保承诺,树立政府环境信用。
关键词 环境行为;信用评级;企业
TheOverviewofSettingEnvironmentalCreditEstimateSystem
LENGXue-fei
(LiaoningAcademyofEnvironmentalsciences,ShenyangLiaoning110161)
【Abstract】Basedontheoverviewoftheenvironmentalcreditdevelopmentathomeandabroad,thispaperfocusesonthesystemestablishmentoftheenterpriseenvironmentalbehaviorandanalysesthemainprobleminChina,givestheadviceonpublicparticipant,indexselectionandsystemestablishmentforthegovernmentmanagementoftheenvironmentalcredit.
【Keywords】Environmentalbehavior;Creditestimate;Enterprise
信用评级(CreditRating),又称资信评级,一般说法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专门为社会其他主体提供企业、市场等方面的即时信息,为其决策提供信息参考,从而获取一定报酬的社会行为。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随着各种行政许可的取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充分发挥“倒逼机制”成为现有环境管理制度的必要补充[1]。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是环保部门将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以直观明了的形式向社会有关主体共享公开的环境管理手段。而今我国正面临环境管理制度缺陷和具体国情不匹配的两难境地,如何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依然严重的情况下,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增强企业的环境守法和社会责任意识,化解因污染问题引发的环境纠纷,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是调整政府环保管理者与管理对象(企业)之间关系的不可替代的手段[2]。
1国外环境信用制度发展现状
西方欧美发达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早,在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制度推动下,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下的信用制度和环境经济政策,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联手,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投资、市场等经济杠杆影响企业经营生产方式,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这种“内在约束”性的行政手段既促进社会增强环保意识,也促使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改变粗放、简单的生产方式。
自从1989年挪威的NORSKHYDRO公司了全球第一份环境报告,美国CERES投资集团发表并启动了对地球环境负责的伯尔第斯原则以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至今已近20年,世界各国仍然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环境信用评价标准,2003年,国际主要商业银行发起“赤道原则”。“伯尔第斯原则”和“赤道原则”成为国际投资业和银行业提供投资和金融服务的操作指南,环境评价开始进入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的视野。
国外的企业环境绩效的机构包括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可持续发展企业委员会、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德国准则协会、日本环境省、欧盟等机构,涉及的评价标准包括UNEP、WBCSD、GERES、EMAS、ISO、GRI等,涉及原料、能源、水、生物多样性、废气污水和废物、产品服务、法律、成本、运输、环保投资共9大方面的17个核心指标和13个附加指标。其中,美国环保总局于2002年开展了国家环境绩效跟踪计划,该项目的创新之处在于企业是自愿应用环境绩效评价体系的,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实施了激励和开除机制[3];印尼环境影响管理局于1995年建立了“污染控制、评价和评级计划”,该计划是发展中国家首次建立的环境绩效评价工作;2001年欧盟委员会开展了“工业环境绩效测量项目”,这个项目涉及6个国家,包括英、德、意、比等,在多家工厂的生产数据基础上建立了一套新的企业环境绩效指标体系,分为物理指标、商业/管理指标、影响指标三大类。
日本企业高度重视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其内容包括组建环境对策部、将环境管理的优劣作为评价企业业绩的主要指标、推行绿色采购、实施环境会计等。环境省1999年颁布的《有关环保全成本的把握及公开的指南》表明日本环境会计框架初步建立,该指南以环境成本与环境效益比较为主线,重点规划环境会计中环境保全成本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日本政策优先指数(JEPIX)是评估企业整体环境绩效的方法,它采用“相对于目标的差距”的原则,利用生态因子和单评分指数“环境影响点”来衡量环境影响,内容包括温室气体、臭氧消耗气体有毒物质、光化学氧化剂、氮氧化物、飘尘、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氮、磷、开垦荒地和道路噪声等12个方面。目前,日本超过50%的上市公司都环境会计报告,日本超大型企业环境报告的比重已局世界第一位,涉及行业包括煤气业、建筑业、石油业、橡胶业、电力业等高染行业。
2国内环境信用制度发展现状
2005年11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如何建立一套指标体系,对企业环境行为做出综合、客观、方便大众理解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综合运用于环境管理和企业市场经济活动中去进入实际操作层面。
2006年,广东省率先颁布了《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办法选择了十二个环保指标作为评价标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分为绿牌、黄牌和红牌三档,分别代表“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严管企业”,并采取“一票否决制”的评价方法,并对不同评级结果的企业采取不同的鼓励或惩罚措施。随后,国内许多省、市先后开展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制定了各具特色实施办法,对建立适应当前环保工作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2006年1月,《广东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8月,《浙江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试行)》;2008年5月,《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施方案(试行)》;2009年7月,苏、浙、沪《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2010年9月,《广东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2011年3月,《深圳市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4月,《重庆市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修订)》;2011年9月,《沈阳市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江苏省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7月,《湖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13年12月,国家环保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旨在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法》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办法》要求纳入的企业包括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地方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火电、钢铁等16类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企业;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上一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6-8]。
3我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3.1环境信用评价理念急需转变
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5]。因此,环境信用评价应该是企业遵守国家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和约定的情况,以及为了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规范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行为,努力降低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的倾向,体现企业履行对社会的承诺。目前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设计仍主要停留在企业的污染控制程度、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等环境行为,信用的真正涵义还没有得到很好体现。
3.2信息公开及共享机制还不完善
实施信息公开化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保障,因而不具强制性。现有的参评工业企业的范围主要为重点污染源企业及自愿参与的企业,而如果环境保护行为欠佳的重点源企业为照顾“脸面”而拒绝参评,环保部门则对其缺乏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4]。另外,由于目前企业环境信用的评价主体是环保主管部门,公众参与环境信用的渠道主要是向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再将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投诉作为评价指标内容。因此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全过程中,公众及社会组织的直接参与度不够。
3.3评价指标的设计仍需改进
整个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实施最先需要做的工作是设置评判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的指标,原则上首先应当细化污染防治类、生态保护类、环境管理类、社会监督类的评级指标,做到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其次,要根据不同产业的不同特点把握指标设置的侧重点,比如评价重污染行业要将指标权重向企业控制污染物排放行为倾斜,而高耗能行业就应该将指标权重向企业节能减排行为倾斜,这样才能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价企业环境信用。如何处理好指标选择、权重确定和指标交叉关联问题解决各行业指标设计共性与个性的矛盾是评价指标设定中的难题。
3.4评价成果社会化程度不高
评价成果应用的社会化是指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不仅作为环境部门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还要将企业环境信用的评价结果与政府其他部门、金融机构、媒体等组织的工作相互联动,将环境信用融入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去,使其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参考物之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对企业的环境威慑力,形成对企业环境行为激励效应,从而提高企业的环境自律性。
4建议
4.1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化
一项新制度的试点和推广,既要有完备的组织机构保障,还要有较为成熟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来规范具体操作。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要想发挥最大化的作用,就必须依靠政府通过行政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来保证其权威性。政府可以通过两种手段来达到保证结果的权威性目的:一种是政府直接公布评级结果,另一种则是通过授权、认可的方式确认企业环境信用评级的结果。
4.2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化
信息公开的方式选择要保证结果传播的广泛性,可以选择有广泛影响力的媒体评级结果,通过新闻、专题报道、专栏等具体形式将结果最广泛地传播出去,使公众得到最多最有效的信息,提高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企业的热情。
4.3环境信用管理动态化
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布后,跟踪企业和社会各界对评价结论的反应,监督存在问题的企业加强整改,促进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企业环境信用的动态管理以支持可持续发展、节能减排为原则,重点加强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坚决限制对“两高一资”产业的信贷投放,并辅以实行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制度,支持企业更好发展。
4.4环境信用评级第三方化
加强环境信用第三方服务市场培育,推动政府部门在重点领域带头使用环境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防范信用风险。加快培育引进和规范发展一批专业环境信用服务机构,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环境信用服务市场体系。
4.5环境信用评级联动化
通过绿色财政和绿色税收来实现环境信用与财政、税收部门的联动;通过将企业绿色信用加入到绿色金融产品的设计中,促使企业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主动的做出有利于环境的行为,实现环境信用与金融部门的联动;将环保信用结果在系统内共享,通过资金支持、环保行政许可、总量指标、督查频次、监测频次等支持鼓励诚信企业,倒逼不良企业改善环境行为,实现环境信用在环保系统内外部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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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0.引言
"信用"在拉丁文中翻译为“Credio”,也就是说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相互的信任和信誉。它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在经济学领域,信用是经济主体之间在主观上建立诚实守信的心理承诺和客观上约期实践相统一的意志和能力,以及由此形成的行为规范和交易规则。在现代经济活动中,个人信用是个人经营活动中与外界发生的一种经济关系,它包括履约承诺和履约能力。履约承诺是主观愿望。它和个人的道德取向有直接关系;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是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无形资产。
随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逐渐有着良好的政策环境,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个人资信评估工作也已开始逐步显现一定成效,但离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目标还很远,个人信用制度仍面临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基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和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
1.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全社会并没有普及信用意识,失信行为十分普遍
目前牵涉到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现象已经深入到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恶意购房贷款、助学贷款违约不还、信用卡恶意透支、手机恶意欠费等,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经权威机构调查显示,在中国的求职者中,有45%的个人简历存在实际工作经历、学习、培训,甚至学历造假。我国有关信用制度的法律规定很少,各行业内的行业惩戒机制也不完备,导致了背信者无法可管、无法能管、任意背信、不计后果的混乱局面。
1.2缺乏专门系统规范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制度
我国已经出台的有关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信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信用管理师师资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部分省市出台的地方法规,但我国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调整个人信用制度的专门法律。我国目前仍不存在个人破产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也尚未建立,也没有建立起个人信用信息隐私权保护制度等,缺少这些相关配套制度的有力保障,制约了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
1.3缺乏全国统一、真实、全面、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就是个人信用资料封锁,严重制约了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步伐,而个人信用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恰恰是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健全的前提和关键。依据我国当前的个人信用管理体制机制,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资料的采集收集工作主要是由各级法院、税务、公安、银行、保险、电信机构和公共行政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分别进行,从而使这些个人信用信息的数据来源渠道分散,内容片面单一,难以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完整的、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1.4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不够规范
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规范化运作,是个人信用制度重要的微观基础。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个人资信公司在征信业务的运作中,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尚未引起重视。除此之外,对有关部门及资信公司提供的个人资信信息失真等问题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信用中介机构对征信产品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普遍不足。
1.5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
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个人征信数据源的内容、个人信用报告的格式、个人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以及征信数据库建设、信用管理软件开发等方面都涉及标准化问题。在我国,个人信用评估虽已渐渐开展起来,但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一方面,各家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的评估自成体系,重复操作,相互之间难以衡量,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际同行业接轨。另一方面,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2.基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以下几点建议
2.1建议建立起全国性的个人信用网络平台
我国应当尽早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及相关配套制度,对失信者加大惩戒力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宣传信用意识,实现政府与行业协会对信用业的监督管理,建立起全国性的个人信用网络平台。
2.2建议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制定严厉的失信惩戒机制
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符合国情、统摄全局的个人信用基本法。该基本法要对个人数据保护、个人隐私保护、信息公平使用及不良披露、个人破产等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法与细则,以对个人信用行为进行具体的调整和指导,对个人、政府部门和信用中介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对一些严重的违约失信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和制裁,建立信用联防惩戒机制,加强失信惩戒力度。
2.3建议增强政府诚信意识,普及公民信用文化,推进信用学科建设
在现代社会中,信用不仅是一个人能力和德行的综合体现,它还与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具有经济上的巨大现实价值。政府应当增强诚信意识,依法行政,保障政务信息的公开,赋予广大民众最基本的知情权。同时,应当在全国高校中重点普及信用理念,加强信用管理的专业学科建设。我国应当建立起信用管理学科,为信用管理行业提供专业人才。
2.4建议加强政府和专业协会对信用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信用行业一般都是由政府和专业协会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它们对信用管理主要体现在构建本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及相应细则不断的完善、监督信用管理行业的良性运作、监督征信数据的使用情况等。
2.5建议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数据交换中心
随着征信市场商机的不断显露,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在全国一些主要地区和城市必然会出现若干家民营的征信公司或由商业银行共同组建的会员制征信组织,而每家公司或征信组织都会建有自己的信用数据库,提供各有特色的服务产品即信用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当成立一个全国性的个人信用数据交换中心,实现全国信用数据的联网服务,使得各地区征信公司之间可以通过数据交换中心互相有偿调用对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从而达到在低成本条件下实现资源共享。
3.结论与思考
总之,我国的个人信用建设制度就是一个系统工程,从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创新、习惯、信用意识等一系列软硬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还要通过思想、政治、道德等综合教育,来提高公民的信用知识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诚信观念和信用文化,相信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终将逐步完善。 [科]
【参考文献】
[1]桂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思考.上海:经济与法,2006:235-237.
[2]胡梅.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江苏淮阴:金融与经济,2006:54-55.
[3]黄文胜.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与完善.乌鲁木齐: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34-36.
一、当前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面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农村的食品安全问题却显得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农村食品经营者素质不高,农村经营户对食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有吃总比没吃好,吃了只要死不了”的思想观念普遍存在。放纵了假冒伪劣食品在农村市场泛滥。尤其是农村商店、小卖部的店主多是当地农民,文化水平低,由于缺乏食品安全意识,经营中不重视索票索证,谁的商品便宜,就进谁的货,不问是否属于合法经营,因而出现了问题无从寻根求源,导致低价质劣产品泛滥,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二是农村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普遍不强。目前农村经济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变,但农民的消费水平仍然较低,属于弱势群体。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民选择消费品时首先考虑的是价格因素,容易忽视产品的内在品质。加之,制假者在包装、装潢上鱼目混珠,使农村消费者识别困难。即便是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于农村离申诉、投诉地点远,往返费用、检测鉴定费用较高,既耗钱又耗时,维权成本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给制假售假者以可乘之机,
三是城市假冒、质次食品向农村市场转移。近年来,各职能部门加大了对城市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为了逃避执法机关的打击,一些不法经营者把制假售假的市场转移到了农村市场,达到其牟取暴利的目的,导致包装低劣,质量较低的小包装食品大量流向农村市场,
二、农村食品安全面临的监管困难
(一)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较薄弱
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乡镇没有下延的专门机构,由于监管部门与农村距离较远,单凭县一级监管部门的人员力量,要开展对辖区范围的食品安全监管,监管力量远远不足。即使一些监管部门在乡镇设有站、所,但由于食品安全分段管理体制,常因协调机制不健全而制约监管的有效性,
(二)农村监管区域广,工作量大、难度大
农村地域广大,食品生产、经营户比较分散,执法部门要把辖区内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户)检查一遍,需要十天半个月或更长的时间,甚至有的边远牧区可能一年都难去一次,因而对农村季节性无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流动食品小贩,边远地区无证食品经营户、餐饮店等缺乏有效监管,成为假劣食品“转战”农村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农村食品检测手段不足
农村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测设备设施配备不完善,检测手段较为简单,有的乡镇站、所甚至连检测设备都没有,监管人员仅凭眼观、手摸,对于食品添加剂、成分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卫生指标是否合格等却无法检测。加之由于受工作经费及检测法定效力的限制,一些监管部门对应该检测的项目能省则省,导致一些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监测和及时发现处理,
三、强化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一)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的监管体系
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上应负总责,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为此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成立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由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成,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乡镇(居委会)、行政村应设立食品安全监管组织,聘请食品安全协管员、监督员,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1 制定食品生产经营标准。一是要推进食品安全标准化进程。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指导生产者与经营者严格按照质量安全标准操作:加强对农民标准技术培训,使广大农民树立质量安全观念,能够自觉地按照标准化、无害化要求生产与经营。二是要推进市场许可规范化进程。强化食品安全监督措施,主要包括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严格许可审批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建立起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快速反应机制。
2 加强食品分段管理。实施食品安全分段管理后,根据各部门职能分工,在农村市场,卫生部门把好食品卫生关,质监把好生产质量关,工商把好食品流通安全关。将监管关口前移,重点抓好产品源头与批发领域的规范经营,从源头上切断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因为食品越往消费终端走越难管理,只有抓住源头及食品集散中心,才能有效进行管理。做到监管网络化、管理制度化、检查日常化,重点实施食品准入制度。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监督经营者向供货商索证索票,建立进货验收台账,并实施不合格商品下架与召回制度。根据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鼓励实施商品准入工程的商贸企业到农村开辟便利连锁机构,引导、扶持大型正规的超市、连锁店进入农村,规范、整合食品市场,形成规模经营,这既有利于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形成示范,又有利于淘汰一些经营不规范、质量无法保证的企业,促进当地消费观念和经营方式的改变。
(二)强化食品行业自律,促进企业自觉规范
农村区域面大,食品经营单位分散,面对众多食品经营单位,单靠部门监管实现食品安全目标是不够的,必须通过行政指导促使经营者自觉守法、规范经营。
监管部门应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促进经营户诚信经营。一是在食品行业内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使行业、企业信用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区分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等不同情况,依法实施不同的监管,通过一系列激励机制,培植一批注重品牌质量、恪守商业信誉的食品生产、加工与零售企业;运用失信惩戒机制,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列入“黑名单”,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在农村也寸步难行。促使企业自律式监管,从而影响带动其他企业合法经营。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
优化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逐步形成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负监管职责、食品经营户负主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网络。
1 在农村广泛、深入地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宣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不仅使消费者知道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而且让经营者了解违法经营将受到何种处罚。引导健康消费,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以及识假辨假的能力,使食品安全观念深入人心,营造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氛围。
2 加强与部门沟通,联合查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积极协调,密切合作,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恶意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经营者从严从重处罚,起到杀一儆百、以点带面的辐射作用。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原因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6)12-0019-03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分析
(一)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逐步完善,特别是近几年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交流的发展,国家越来越关注中小企业,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法规陆续出台。目前,已经颁发了 《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政府相关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国家经贸委颁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指导意见》、财政部颁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各地政府就中小企业及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制定了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和规定,这些构成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的法律政策体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也针对中小企业融资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今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又下发通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增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由国家政策资助商业性担保机构。
(二)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支持状况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不相匹配
目前,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司长王远枝介绍,我国中小企业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6%,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7%,上缴税收占48%,发明的专利和研发的新产品分别占66%和82%,提供的就业岗位占城镇新增就业岗位的75%以上。但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仍面临很多困难,其中融资难是一个很大的障碍,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总体上来说小于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对中小企业的拒贷率比较高。相关统计表明,目前中小企业贷款仅占我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14.7%,与中小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有相当大的差别距,与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不相匹配。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自身原因
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手段是银行贷款。根据调查,中小企业融资供应98.7%来自银行贷款,直接融资只占1.3%。但是中小企业的拒贷率非常高,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原因主要是:(1)中小企业产品的市场变化快,风险比较大,市场波动及经营者的决策失误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2)中小企业规模小,承担风险的能力比较差;(3)一般中小企业缺乏抵押或担保。中小企业能够抵押的资产相对比较少,而抵押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金融机构一般不对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4)中小企业经管的透明度比较低,创业时间比较短,缺乏完整的财务报表,致使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还贷能力缺乏评估依据;(5)中小企业信用度不高。
(二)商业银行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积极意愿
一是传统信贷模式主要是为大企业服务,非常看重企业的规范经营、财务指标和有关评级机构的评定。用这种模式套用在中小企业上,大多数中小企业势必被拦在银行门外。二是对中小企业分布地域分散,获得信息困难,贷款数额小,成本高,风险大,银行缺乏贷款的积极性。银行对大企业的贷款运作费约为总贷款额的0.3%― 0.5%,而中小企业贷款的各种管理费用却高达2.5%―2.8%。而且大部分中小企业家族性质较浓,容易发生道德风险,且管理水平落后,也导致商业银行不愿为中小企业贷款。
(三)政策因素制约了中小企业融资
中小企业融资难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获得的信贷支持比较少,二是直接融资渠道太窄,这两方面都跟政策有关。近几年,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但是由于缺乏对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有效鼓励措施和发生风险后对金融机构的保护政策,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调动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放款的积极性。直接融资渠道窄很大程度上也是政策因素造成的。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主要由深沪两地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和各地区建立的区域性产权交易所(中心)构成,缺少能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中小企业依靠传统资本市场直接筹资存在很大障碍,现行的上市政策决定了中小企业很难争取到发行股票上市的机会,在发行企业债券上也因发行规模较小也难以获得批准。
(四)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平台
一方面,有些中小企业产品市场前景很好,需要资金支持,但银行通过工商注册、项目审批等常规信息途径很难把握企业的真实状况,不了解企业情况就不敢放贷;另一方面是部分银行愿意为中小企业融资但很多中小企业不知道从哪家银行可以获得融资服务。信息的不对称,直接导致贷款难和放款难的两难现象。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完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系列法律政策,但是由于相关配套法律政策的缺失,使整个政策法律体系在执行时存在许多障碍和空白点,影响了政策效果。借鉴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立法:一是借鉴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制定有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法律制度,以法规形式对银行及农村信用社提出要求,将其在当地所吸收的资金按比例用于当地融资,并以此作为考核金融机构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一个重要依据。二是立法加强信贷人权利保护。根据国外的经验,信贷人权利保护的有效性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可得性的决定性因素。如果贷款机构的权利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贷款环境宽松,最终收益者将是债务人;反之,贷款环境紧张,贷款条件苛刻,只能少数企业收益,最终受到伤害将的是债务人。我国在整个法律制度安排中,缺乏对信贷人权利的保护,严重影响到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因此,加强信贷人权利在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具有深远的意义。三是出台规范担保公司行为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对担保运行的关键内容、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行业标准、担保人员的资质、担保实施方式、损失理赔等没有统一的运作规范,存在许多客观问题。在担保公司迅速发展的今天,出台法律法规规范担保公司行为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建立多层次的银行融资体系
一是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银行。建立政策性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以法定的中小企业贷款行为和以优惠的利率来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可以发行低于市场利率的政策性金融债券,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贷款资金。二是发展地方小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近几年,在集约化经营的过程中,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不同程度地减少了县以下分支机构,或上收了县以下分支机构的贷款权,农村信用社成了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的主体。但农村信用社经营亏损、风险突出,无力满足县域经济中广大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中小企业又是县域经济的主体,发展与中小企业相适应的地方小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一个有效途径。可以借鉴美国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经验,要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引导,明确各类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方向,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一方面保障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够适应中小企业发展,另一方面也保障中小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优势的发挥,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在我国,深沪证券交易所是大中型企业融资的主要市场。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问题,可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小企业数量庞大,差异明显,少数企业通过运作可以到主板市场上市融资;部分企业特别是新兴高新技术企业适宜到创业板市场上市;还有更多的中小企业达不到主板及二板市场的上市标准,这部分企业的资金问题可以通过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方式使其得到融资支持,把低层次资本市场作为培育中小企业发展的摇蓝。
(四)政府部门要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一是借鉴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的经验,设立专门帮助中小企业的政府部门,该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尤其是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可通过直接贷款、协调贷款和担保贷款给予中小企业资金帮助。二是对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的中小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引导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
(五)疏通银行和中小企业的信息沟通渠道
一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效率,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必须与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密切配合。当务之急是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共享性的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制定科学、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和评级标准。二是银行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息来源渠道,比如,可以从结算业务中筛选资金流量稳定的客户,为其提供更为全面的金融服务;把握客户经营产业链条,锁定核心重点客户,拓展其长期合作、业绩优良的上、下游客户,从多方面挖掘优良客户源。
(六)完善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机制
一是要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利率。银行一般性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在6%到10%左右,另外再加上评估、公证、担保等费用。考虑到风险、费用等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的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这个水平,这对于多数中小企业来说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大企业一般只能获得行业的平均利润,难以接受高利率,而中小企业正处于成长期,边际收益较高,对于大企业不能接受的高利率多数小企业却能够接受。对于中小企业贷款的定价,银行可以综合考虑风险水平、贷款项目收益率、综合效益、客户忠诚度、同业竞争态势等因素,建立中小企业贷款定价模型,实行贷款利率“一户一价”。二是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审核机制。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设计贷前、贷后调查报告模板、授信审查审批表、信用等级评价表,可考虑增加企业纳税证明、水电交费单等公共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加大信用评级中反映经营者自身情况的定性指标权重,简化授信审查内容。三是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风险控制机制。中小企业规模小、可抵押物少,为了控制信贷风险,过分注重抵押物担保的做法将会把大多数有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要这种现状,商业银行就必须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风险控制方式。可以考虑建立基于客户“现金流”的风险控制机制,风险控制从识别客户开始,强调客户的现金流,重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考察。对于贷后风险,可以考虑实行全过程信贷风险控制,坚持现场调查,随时掌握客户实际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在还款方式上,可以考虑相应方式控制风险。比如,采取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来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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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浙江省是全国最具经济活力的省份之一,特别是省内的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然而,融资问题一直困扰和制约了很大一部分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本文首先界定了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通过收集浙江省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分析归纳造成融资困难的主要因素,结合现实的例子或统计数据探讨解决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方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中小企业 融资问题 解决路径
一、引言
浙江省是中国沿海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这离不开省内大量的中小企业的贡献。中小企业是我省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早已不是一个省份或者一个经济区域的问题,无论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都在通过各种途径剖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和寻找各种解决途径以更好的发挥中小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本文就从中小企业在浙江省的融资状况出发,分析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最后从政府的法律政策、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支持、民间借贷的规范化、中小企业自身融资能力提高的角度对解决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二、中小企业的界定
美国经济学家卡普兰曾经对中小企业做过这样的定义,“中小企业通常就是:管理和所有权相一致,没有执行个别只能的专业人员,没有专门进行研究和分析的机构,不能够通过发行有价证券或依靠投资银行投入自己所需要的资本的办法来取得自己的活动资金,在所有者和雇佣人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有着直接联系,商行只和当地地区有联系并完全依靠当地市场。所有这些事实结合在一起,就决定了这个企业是中小企业,即使它的业务范围很大。”卡普兰也强调中小企业的特点是独立性,也就是说它不是其他企业的一部分或分支机构①。
经济学家罗斯罗伯逊认为,“从相对的角度来定义‘小’企业似乎是最好的。只要企业的主要投机者和主要经营者与企业的业务管理人员保持直接和稳定的联系,并与他的大部分员工保持个人间的关系,这个企业就仍是‘小’企业” ②。
2003年5月,国家统计局、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范》,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见表1。
三、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
虽然中国已逐渐加快了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但是多年积存的弊端很难迅速的改善,考察造成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建设不完善
在中国范围内,目前还是缺乏一套完整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安排体系。无论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信用担保体系、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还是有助于融资创新的制度建设,都有待进一步的加强。例如我国的金融立法滞后于经济业务的发展,一些经济活动还未能在我国法律上作出相应的规定。没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就无法保证能够满足各个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中小企业自身的缺陷导致融资难
毫无疑问,与大企业和上市公司相比,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难以克服的内在制约因素。融资能力普遍比较低,难以与银行或其他外部投资者发生融资关系,其成长只能依赖于内源融资,因而面临着强烈的外援融资困境。由于中小企业很难通过直接融资发行股票或债券而获得资金,因此,中小企业只能通过向行借款来满足资金需求。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自身规模偏小而带来的信用差、风险大、交易成本相对较高。由于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较高,低于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内部管理不规范,缺少足够的抵押资产、社会信用偏低、担保困难,因此银行从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方面考虑不愿意向其发放贷款。在金融机构拒绝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理由中有32.3%是无法落实抵押,有23.8%是无法提供担保。一是担保难,中小企业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二是抵押难,中小企业可抵押物少,抵押物的折扣率高。
另一方面,我省的中小企业的内源融资意识有待提高。当前我省的中小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大都是正值中年的群体,这一群人的成长环境由于受到当时国内大小政治因素的影响,大部分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专业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知识,尤其体现在对于企业内部自身积累的意识非常淡薄,没有形成长期经营的战略思想,极易导致短期化经营的策略。因此这些中小企业一般在企业利润分配时,很少考虑留存企业利润用于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而几乎都分给股东用于私人消费。如果是处于亏损状态的中小企业,内部积累就更无从谈起了
(三)银行体系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省内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和中国的大范围的融资体系一样,是以间接融资为主,其中商业银行居主要地位,是企业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但是,目前商业银行给予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依然很有限,尽管近年来从政府层面一直在支持银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小,品牌信誉度不够强,企业的不动产相对较少以及用动产抵押的操作尚不成熟等原因,致使银行处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一直处于供给小于需求的状况,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途径的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我国的相关的政策法律包括《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的《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性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国家经贸委颁发了《关于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指导意见》,财政部颁发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等。各级地方政府也就中小企业以及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制定了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和规定。
但是同时我国现有的《担保法》由于立法角度倾向于不动产,只规定了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和房产就成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发放贷款、抵押担保的首选,也成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防范中小企业道德风险和环节信息不对称的基本方法。然而在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较小、品牌信誉不好、占有不动产等社会资源少,很难甚至无法取得信用贷款和不动产抵押贷款。值得关注的是,我国《物权法》的出台,为中小企业展开“动产质押”监管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现在出现的专业的金融仓储公司,与需要贷款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将企业抵质押给银行的动产进行第三方保管和监管,银行对动产抵质押品风险的后顾之忧就解除了,对银行来说信贷资金的安全就有了保障,银行开展动产抵质押的积极性就大大提高。
对于省内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政府应该更应该努力寻求创新信贷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例如,丽水莲都合作银行结合丽水市实施“山海协作工程”,在浙江省内首创“企业联合担保贷款方式”,按照“自愿组合,多户联保,风险自担,共同发展”的原则,由3家或者是3家以上企业通过交纳一定保证金的方式组成信用联保小组,互相提供贷款担保,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在还款方式上,由联保企业共同出资不少于贷款总金额20%设立风险基金,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先用共同的风险基金归还贷款,不足部分由联保小组成员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给予联保贷款诸多优惠,比如扩大贷款授信总额最大到风险基金的五倍,以及基于借款人利率优惠。到2009年,丽水市已有59组共210家发放了联保贷款,贷款余额3.33亿元。这也符合国外学者关于中小企业联保融资与地方性金融机构关系的一个假说――“共同监督假说”(Peer Monitoring Hypothesis),即对于合作性中小金融机构,即使这些金融机构能真正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是不能对中小企业资金的运作试试有效的监督,而且一般说来这种监督要比金融机构单独的监督更加有效,因此通过联保小组内部的相互监督给金融机构单独监督之外又加上了一层安全保障。
(二)加快金融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
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首先应建立多层次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资本市场体系。中小资本市场主要应包括两个层面:二板市场和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二板市场主要解决处于创业中后期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则主要为达不到进入二板市场标准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包括为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提供私人权益资本。中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创业板市场,但是一方面由于市场容量有限,另一方面到创业板上市的成本高昂,使得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通过进入创业板市场获得融资的渠道是行不通的。因此,进一步加大发展多层次的区域性中小资本市场的力度,努力寻求新的方式就显得非常的必要。采取这样的方式主要的原因是区域性中小资本市场中的金融机构或者民间借贷公司对当地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较为熟悉,能够低成本的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且,贷款给中小企业之后也能相对方便地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容易控制贷款的风险。这在理论上也符合国外一些研究结果所表明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度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首先,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与银行规模之间存在着很强的负相关关系。其次,在银行业比较集中的金融中心,中小企业要顺利获得贷款反而必须付出比较高的代价。但是对于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为地方性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很多学者则认为具有信息上的优势。对于这种优势的一个假说是“长期互动假说”(Long Term Interaction Hypotheis),即地方性金融机构和地方性中小企业在长期的合作过程中,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的了解逐渐增加,极有助于解决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浙江省,由于民间资本实力雄厚,也有民间借贷的传统,所以民间金融发达,地下钱庄遍布全省各地,在民营经济发达的甬台温地区,民间借贷更加普遍。据浙江省金融办的不完全统计,浙江省的民间融资的规模大致在1500亿到2000亿之间。民间融资在浙江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由于民间融资通常是依靠高利率和以血缘关系、亲缘关系、朋友关系为纽带的融资担保网络,因而具有较大的风险,因此通过政府来规范民间融资使之合法化制度化的任务刻不容缓。2008年,浙江省逐步使民间金融机构地位合法化。2008年7月2日,浙江省下发了《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首次以文件制度的方式承认民间贷款机构的合法地位。2008年7月23日,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全国首部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办法。
(三)加快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系统的建设
中小企业想要获得融资,就离不开金融机构对其的信用评价。如果没有良好的信用,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很难得到满足,这一点在中小企业试图获得外部资金是尤为明显。信用的缺乏确实是当前中国金融体系中最主要的缺陷之一,它可能导致大量的风险,致使信贷市场无法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进而损害整个国民经济。因此应在我省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体系。在信用征集方面,各个金融机构应该建立有业务往来的各个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个人信用信息等,并且尽可能在省内共享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在信用评估方面,应该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利用企业的各种信息,使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进行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价,以便准确的反映出企业信用状况,提示企业信用风险;在信用激励方面,对不获得不同信用评级的企业进行不同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和利率优惠,使得中小企业认识到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并努力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
完善担保公司的资信评级制度。担保公司作为信用中介机构,资产规模的大小、经营的好坏、信誉的高低、抗风险能力的强弱,均与银行风险密切相关。为了确保银行风险降到最小,应建立与完善担保公司资信评级制度,如建立专门的资信评级机构定期对担保公司精心信用等级的评定并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以增强担保机构业务经营的透明度,使得金融机构如实掌握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四)努力提高中小企业人员素质
要改变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企业自身无疑是非常关键的。企业自身素质的提高,是提升其融资效率的根本所在。浙江省的中小企业应该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规范管理,并注重无形资产的培养,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这对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十分有利。另一方面企业要加强与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的沟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这样可以使外界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准确评估贷款风险,建立良好持久的信用关系。同时这也有利于企业在进行再融资时,因为银行已经掌握较为全面的信息,可以减少贷款的审核时间提高双方效率。
(五)小结
总而言之,解决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三者同时在政策法规、具体操作规范和执行力提升等方面形成有效配合。政府要从长远的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审视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的司法体系,鼓励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将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一体化完成。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尝试创新的金融工具,探索适合浙江省实际情况的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产品的开发,保持与中小企业的长期接触,一方面了解中小企业的需求的变化,另一方面也利于银行保持对中小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降低风险。最后浙江省的中小企业最为主要的是要努力的提高企业融资能力,使用多种合法合理手段融资,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打造品牌知名度。同时也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在互信互通的基础上才能构建长期健康稳定的合作关系,为企业保证畅通的融资渠道。
注释:
①[苏]谢•阿•达林.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三联书店.1975:242-243.
②Ross Robertson.“The Small Business Ethic America”,from Deane Carson“The Vital Majority: Small Business in the American Economy”,《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Washington D.C.).19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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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力企业;诚信;管理机制;现状分析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形成诚信建设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着力推进诚信建设规范化长效化,2014年7月23日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了《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由此可见,诚信已经上升到国家层面,已经成为目前和未来正能量旋律之一。本文笔者简要介绍了诚信的内涵,以台电公司为例,分析了台电公司诚信管理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台电公司诚信管理机制建设思路,制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同时,也介绍了台电公司诚信管理的预期效果。
一、诚信的涵义
诚信,一般是指履行承诺,是一个行为准则,属于道德范畴与法律范畴,包括以下内涵: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法、有效的承诺;对于不合法、无效的承诺积极采取法律救济手段;对于因意外而没有履行承诺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善意地履行承诺。
人以诚立身,国以诚立心。诚信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古往今来,诚信都是社会不可或缺的运行规则,是社会进步无比珍贵的精神财富。对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品德;对企业而言,诚信是黄金资产;对社会而言,诚信是公序良俗;对国家而言,诚信是重要的软实力。可以说,无论对个人、企业,还是对社会、国家,诚信都是无价之宝。
二、台电公司诚信管理现状分析
台电公司目前共有员工700人,后勤单位员工1000人,驻厂承包商15家,公司厂区内总人数超过2000人。台电公司倡导诚信、责任、规范、素养、自律、竞合、开放、创新“十六字”文化方针,自成立至今,将诚信放在首位。但是受到台电公司人员数量大、人员结构复杂、为台电公司服务的驻厂承包商单位数量较多等因素影响,台电公司诚信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不到位”:
一是对诚信管理的认识不到位。诚信管理是一种组织行为,是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探索出的管理模式,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少数员工出现了一定的不良情绪和行为,认为诚信管理限制了个人自由,给诚信管理造成了阻力。
二是对诚信行为的评价不到位。公司倡导在诚信管理上以引导为主,引导员工正确认识诚信和行为,自觉践行诚信和良好行为。但是,不诚信行为没有得到评价和考核,当事人没有因为自己的行为而付出代价,得不到深刻的反思。
三是对诚信行为分析不到位。人的行为表现是多样化的,无论是好与坏,善与恶都是通过行为这个方式呈现出来。要实现人员诚信行为素养的提升,就要进一步加强员工的行为观察和分析,深入了解员工的心理状态及行为表现,分析导致不良行为表现的根源,从而制定有效的诚信管理策略,从源头改善人员的诚信状态。
三、台电公司诚信管理机制建设思路
近年来,台电公司积极探索诚信管理思路,并试图通过建设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和举办一系列文化活动,营造诚信文化,建立《诚信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研究企业诚信管理的长效机制,主要建设思路如下:
一是基于企业文化,明确诚信管理原则。诚信管理应坚持“诚信为本、自主管理、分级负责、德法并举、周期评价”的原则。诚信是每位员工的立身之本,是每位员工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和社会规范要求,诚信作为立身之本,体现每个人的素质修养,每位员工应自主自发的讲诚信,诚信做人诚信做事。工作中应积极主动,依据公司制度、程序、标准,自主开展工作;生活中,应遵守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信守承诺。公司应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鼓励和引导员工讲诚信,激励讲诚信的行为,惩处不诚信的行为,并对各级诚信状况进行周期评价。
二是从技术角度,明确诚信管理标准。公司建立《诚信守则》,员工应培养并树立诚信、正直的道德观念,认同公司的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为人正派,伸张正义,以诚信为立身之本,以诚信为基本职业行为准则,做到言行一致、信守承诺、遵章守纪、遵守公司的《诚信守则》。公司制定AAA、AA、A、B四级诚信等级标准和C、D两级不诚信等级标准,为在工作、生活中坚持诚信的部门、班组、员工及承包商提供诚信评价依据。同时将不诚信行为与事件/事故调查和处罚挂钩,将不诚信事件分为一般不诚信事件、重度不诚信事件和严重不诚信事件,发生不诚信事件后,根据调查结果,按照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对诚信等级降为D级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对诚信等级降为D级的承包商予以清退出场。公司每年组织各部门、班组、员工和承包商自愿签订诚信自律声明,传达公司诚信管理要求,营造倡导诚信、鼓励诚信的氛围,提高认同感。
一、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1、加快推进特色农业规模化生产。重点扶持食用菌、蔬菜等主导特色产业。对工厂化新发展食用菌生产,年产100万袋以上,并配套安装变压器等装置的,经农业、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每新增50万袋增补2.5万元(包括老厂生产规模的扩大);对在大、中型城市设立食用菌固定销售点且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经农业、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对由村集体利用山地建设50亩以上、水电路配套齐全的新建食用菌标准化生产基地,且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经农业、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对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和低收入农户贷款发展温氏养鸡,符合一定条件的,市担保中心和市农村合作银行分别给予担保和贷款,市财政给予其初次贷款50%的贴息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对种植大户或专业合作社新发展山地蔬菜50亩以上、设施蔬菜10亩以上(不含大棚西瓜)的连片商品基地,达到标准化生产要求的,经农业、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一次性100元/亩和200元/亩的补助;对利用钢网结构新发展特色渔业网箱养殖400平方米以上的,经水利、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80元/平方米的补助;对在新开发土地上新发展优质茶园50亩以上的连片基地,达到标准化生产要求的,经农业、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150元/亩的补助。
2、切实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建立健全供给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运转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开展地力培肥,坚决制止粮田抛荒,确保标准农田数量、质量和粮食生产能力。逐年增加对农民的种粮补贴,并重点加大对种粮大户的补助力度,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对市内种粮合作社、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高产示范片、高产示范户,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助。继续实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扩大粮食预购定金发放范围。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对购置列入省农机产品购机补贴目录的大中型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及配套设备,除享受上级规定补贴外,市财政按实际购置价格的10%给予追加补贴,单机追加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列入*市农机产品购机补贴目录的小型农机具,市财政按实际购置价格的20%给予补贴,单机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
3、加快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基地建设等的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确认之日起,五年内由市财政给予等额贴补,后五年减半贴补。农业龙头企业新建或扩建生产性项目需使用土地的,应优先保障用地。市里每两年确定一批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视其发展潜力列入重点培育对象,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动态管理。
4、扶持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新评定的*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省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补助,并在农业项目及龙头企业申报、技改贴息安排、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优先扶持开展代育秧、代耕种、代插秧、代植保、代收割等“五代”服务的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对统防统治面积达500亩以上的植保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5元/亩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农机服务面积达2000亩以上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给予2元/亩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部分金额)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包括机械化作业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加快农业科技的研发推广。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中,用于农业科技的投入不少于30%。对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有突出贡献的农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农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按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对支持非关联的研发机构的投入资金,按有关税收政策法规扣除。
6、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对被有资质的认证中心新确认为国家绿色食品的农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有资质的认证中心新确认为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被有资质的认证中心新确认为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新制定一个农产品标准,经认定并组织实施的,按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县级地方标准等三个级别分别给予标准制定单位10万元、5万元、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7、扎实推进村庄整治。围绕城乡规划全覆盖,积极做好农村规划编制工作。加大对整治村的垃圾处理、村道硬化、户厕改造、污水治理等项目及环境提升村建设的支持力度,给予平均每个村不少于1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加大以工促农力度,实行市级骨干企业挂联帮扶新农村建设制度,每年一次对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允许有条件的村集体实行“级差排基”建房,所得资金专项用于村庄配套设施建设;允许有条件的村通过建设“民工公寓”、标准厂房等,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保障基层组织建设。高度重视解决农村住房问题,按《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加快农村电网建设,提高新农村电气化水平。加快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和引导“农家乐”旅游景区(点)建设、农业旅游商品开发和农家旅馆、农村特色餐饮等旅游服务产业的发展(具体奖励标准按江政发〔2009〕29号规定执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公共环境的提升。
8、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省“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提高高产优质农田比重。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病险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和屋顶山塘水库的安全管理,整合灌区,提高防洪防台抗旱和农田排灌能力。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对列入千里渠畅建设计划的项目,市财政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给予50%的补助。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抓好山区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加快林区道路建设,实施好《*市千里富民林道建设规划(20*—2012年)》,对列入千里富民林道建设计划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平均2万元/公里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9、加快发展生态农业。进一步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大力推广生态农业模式。引导和鼓励畜禽产业走小区化发展之路,对按照规划和建设规范要求新建的畜牧小区,面积在100亩以上水、电、路配套齐全,且搬迁安置面积已达50亩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大力推进沼气建设,对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8立方米/个以上),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给予每立方米5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新建造50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沼气池达标排放的,优先上报省财政补助。支持禁养区外的规模养殖场(户)应用零排放养殖技术,对新建或改造的生物发酵猪舍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
10、积极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按7元/亩予以补助。扶持绿化造林,对连片新造林5亩以上,营造针叶纯林(松类除外)的补助50元/亩,营造针阔混交(阔叶林占30%以上)或阔叶纯林的补助60元/亩,营造马褂木(含马褂木密度达40株/亩以上的混交林)的补助80元/亩,杨梅的补助100元/亩,毛竹(含林中造毛竹)的补助150元/亩,良种油茶的补助300元/亩;对在疏林地、天然更新迹地上进行补植造林,补植量达常规造林密度60%以上且分布合理的补助40元/亩(保存率不合格的未成林造林地补植不享受);以阔叶林、针阔混交林、毛竹林为目标林种的更新改造(含次生林抚育改造)和毛竹低改、油茶低改的补助100元/亩(杉木留萌不享受);对防火林带建设的补助70元/亩。
11、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加大对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和低收入农户的扶持力度,给予每个低收入农户集中村一定的扶持资金,通过发展种养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小额扶贫贷款贴息和低收入农户集中村改善基础设施、发展集体经济等扶贫开发工作,大力推进低收入农户创业增收致富。每年要发展一批扶贫龙头企业、扶贫专业合作社、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特色村、低收入农户发展示范户、来料加工扩散基地,全面推进新一轮扶贫开发工作,确保到2012年,70%以上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均收入超过4000元。多渠道、多形式推进山区农户下山搬迁,加大对下山搬迁农户的建房补助力度,加快完善下山搬迁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
12、加快推进土地资源开发整理。加快推进土地资源开发整理。有计划开发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为提高机械化耕作水平,耕地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可申请立项土地整理。加大建设用地复垦力度,加快低丘缓坡开发,满足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的需要。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经济发展、村庄整治建设和下山脱贫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三、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完善农村服务体系
13、加强农民素质培训。按照对新增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全覆盖的要求,加大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力度,着力培育一批技术蓝领;根据农业特色产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来料来样加工等新兴产业发展和农民素质提升需要,抓好各种实用技术和农民道德法纪、文明礼仪、文化知识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对近五年内高中、初中毕业未升学的农村青年参加培训,原则上分别给予免费培训和减半补助,资金的发放按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计算。凡是退役军人、低保对象、残疾人、失地农民、下山搬迁农民和贫困户,参加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和绿色证书培训的,一律给予免费。对参加农民职业技能培训获得证书且有创业项目的,其贷款在3万元的额度内,由市财政给予三年的贴息补助。为缓解本地企业用工短缺,市外人员经市内培训机构培训并在市内企业服务一年以上的,其培训费可参照市内人员的标准予以减半补助。
14、加强农村计划生育。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享受每人每年720元的奖励扶助金。实施和完善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在1980年9月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而女方年龄未满49周岁,其父母并不再生育和领养,在女方年满49周岁时,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而女方已年满49周岁的家庭,只执行特别扶助制度,不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而女方年满49周岁后,子女未康复的,只执行特别扶助制度,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发生意外死亡,且最大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困难家庭,每年给予补助1000元至其最大子女年满18周岁止。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者因公发生意外伤害或伤残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5000元;因公发生意外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况给予补助。
15、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继续完善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制度,构筑坚实的社会救助网,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因贫施救”。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帮扶信息平台,实现低保、医疗救助等工作网上运行;建立敬老院长效管理机制,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90%以上;规范城乡低保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长低保评议制度、公示制度,提高低保工作透明度。加快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完善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新建、改建、整合,在全市建立起集管理、服务、教育、活动等功能为一体的15个乡镇社区服务中心、180个村级社区服务中心。着力推进社保体系建设,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从城镇为主向覆盖城乡转变、从职工为主向城乡居民转变;实现被征地人员“即征即保”,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的权益。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增加市财政投入,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实现参合率达90%以上。
16、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继续扎实推进学校布局调整。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稳步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和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平等就学、完成学业,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幼儿教育提升工程,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推动民办幼儿园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启动实施教育“新四项工程”,切实保障和改善农村教师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健全农村教师培养培训制度,提高教师素质。加快完善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对新认定省级文化示范村的,给予每个村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继续做好“送文化下乡”活动,完成全市行政村广播并网,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数字化改造,启动广播电视低保户实施工程,免费为覆盖区低保户安装有线电视。认真实施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加快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并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向社区卫生服务站延伸。加快推进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对集中式农民饮用水工程,其进村入户率在60%以上的行政村实行以奖代补,每个村奖励2-5万元。对独立式农民饮用水工程,其进村入户率在60%以上的行政村实行以奖代补,每个村奖励7万元,同时按受益人口数每人补助100元(行政村和人口数以2004年调查时为准)。
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17、深化农村生产要素流转机制改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和“集中连片、规模开发”原则,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布局区域化、规模化,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要切实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市级土地流转管理中心,乡镇(街道)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行政村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按照规范化操作标准,加强管理和服务。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为出发点,探索完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收益分配和监督管理体系;鼓励异地承租大田、森林资源等农村生产要素实行规模经营,其子女就学、生活用水用电等享受当地村民同等待遇。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搞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全面盘活农村土地存量资源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户宅基地置换试点,探索建立农民建房、建新拆旧、一户一宅、宅基地退出和流转机制。通过宅基地置换、选位竞价,盘活存量,减少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结合下山脱贫整村搬迁,城中村、园中村、城郊村改造,鼓励农民自愿放弃农村合法住房,置换城镇住房,并享受相应的补贴和奖励政策。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18、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扶持“三农”发展的信贷比例,力争“十一五”期间“三农”贷款有较大幅度增长。抓紧制定鼓励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村镇银行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深入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开展建立低收入农户集中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各金融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创新多种适合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方式,拓展有效担保物范围,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等权利质押贷款,探索开展农房抵押贷款,努力解决农业企业、农户贷款难问题。进一步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19、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深化落实乡镇、街道重心下移五项制度,扎实开展村(居)组织“五新争先”活动,积极创建“和谐创业型”班子;坚持完善民情沟通日和民生服务日制度,努力打造服务型组织;不断深化“万名党员创业致富工程”建设,培育一支创业型党员干部队伍;深入实施村级五项规划,积极探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不断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按照“三年一轮审”的要求,每年安排100个以上的村进行财务审计。鼓励各地继续深化行政村规模调整工作,加快资产融合进度,优化整合农村各种资源,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