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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该课程要求理论基础夯实,综合性较强,涉及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等方方面面,内容庞杂,知识点多且零散。面对严谨枯燥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高职院校的学生相对理论基础差、自制力不足,容易产生厌反情绪。前苏联教育家巴班斯基就曾指出:“教学方法最优化程序中一个最重要、最困难的问题是合理选择教学方法使之达到最佳教学效果。”由此可见教学方法的运用对学生的培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高职作为高等教育中的职业教育类型,主要是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以“理论够用”为尺度,侧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本文结合作者本身的教学实践,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融入了一体化分小组案例教学模式,并创新性地采取了“1+1+1”三方考核评价系统,就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提出一点看法,供探讨与交流。
一、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一)《经济法》课程内容庞杂,与会计专业契合度不高
在高职院校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涉及的法律种类较多,内容庞杂,但课时却非常有限,少的仅有42个课时,因此在课堂上无法同时引入多种教学方法,只能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而高职学生普遍对基本的法律、法?没有足够的了解,这样就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真正吃透法律的基本原则、精神以及各单行经济法条文。另外,目前绝大部分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普遍采用不分专业、授课内容统一的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并没有突出其与各自专业的结合,无法体现学生在本专业基础上的法律优势,这也往往使得学生在心态上,习惯于将经济法当成非专业课程对待,忽视其重要的地位,加之教学方法单一枯燥,所以学生学习热情也不高,教学效果难以令人满意。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普遍缺乏条件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但目前的高职院校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仍以教师单方面灌输、学生被动接收为主要形式,教学上更是偏重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法条的讲授,这是典型的“灌输式教学”。因此,师生之间教与学的互动性难以实现。更为突出的另一方面,是普遍都缺乏可实践的教学条件,这就导致一些事务所咨询、实地法律调研、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方式很难开展,其结果就是,学生虽然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并不能因此解决实际生活工作中的经济法相关问题,不利于实践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利于实践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三)《经济法》课程的考核评价体系过于单一
目前的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考核评价体系中,仍以单一的闭卷考试形式为主,缺乏专门针对该课程特殊性做出的新尝试和新探索。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考核不能仅仅体现在对法律概念、法条的背诵记忆上,更高层次的考核应该是体现在其实践中的应用,因此应该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融入多元化、过程化的考核思路,瞄准学生未来工作的实际需要,注重分析能力测试,进行综合考评。
二、一体化小组案例分析与“1+1+1”三方考核评价体系的教学思路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法律之路》一书中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一个个的案例就是人类法律生活经验的结晶。这说明了具体案例对于学习法律的重要性。目前很多高职院校已经在《经济法》课堂中运用了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但是非一体化的分小组案例分析方法过于零散,无法实现《经济法》课程中各章节知识点的串联,且容易造成学生只见树叶不见森林的短视。而基于一个统一的企业背景下的一体化案例分析,能让全体学生有身临其境融入企业经济环境中,去实践经济法的运用,真正地做到寓教于学、工学结合的目的。
其次,对于一体化分小组案例分析实施后,还有一个重要的学生评价配套体系改革。此前,《经济法》课程考核评价体系中,仍以单一的闭卷考试形式为主,且平时成绩部分,也都依靠任课老师的主观印象给分,有失公允。哪怕是课程中运用了案例分析后的评价,也是单一的由教师评分作为考核评价,这个是比较片面的。因此,本文作者在这里引入“1+1+1”三方评价系统,从组内自评、小组互评及教师评价三个角度均衡地去评价学生的一体化案例分析成果,这样既有利于调动大家地积极性,也有利于公平地打分。
三、一体化小组案例分析与“1+1+1”三方考核评价体系的实施路径
(一)教师需要研究一套用于小组一体化案例分析的背景资料
教师需先根据所教授的《经济法》课程章节内容,即哪些章节可以进行分小组案例分析,再贴近学生的学习生活日常,研究一套适用于分小组一体化案例分析的背景资料。本文作者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实践中,以当下非常热门且深受学生喜爱的一档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作为一体化案例分析的背景,学生可以根据老师安排的相关知识点任务,结合背景知识,模拟甚至演绎相关的案例,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强化知识点,实现真正地寓教于乐。
(二)对《经济法》课程学生划分小组。
在《经济法》课程的第一堂课上,就要对学生进行分组。要根据男女比例、性格差异、能力层次等不同的指标,科学地进行分组。每组选出一名小组组长,对该组的案例分析进行统筹安排,同时通过抽签,决定各个小组案例分析的顺序。小组组长负责组织本小组成员分析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分工实施任务。这样能保证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将合作与竞争机制有机结合,形成“组内合作、组间竞争”的新格局。
(三)课堂一体化分小组案例分析实施
根据课程进度和分组顺序,每个组会在下堂课前知道本小组要围绕此展开案例分析的知识点。比如,教师本次课堂上讲授了关于“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知识,那相应小组成员就要围绕这个大的范围,以“奔跑吧兄弟”为案例背景,构思相关的案例,将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的知识点嵌入其中。案例展现的形式多种多样,小组成员可以选择根据各自分配好的角色,对案例进行演绎分析,也可以通过PPT的展示讲解,进行案例分析。
该环节需要学生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在其中只是起到一个引导的作用。在学生准备的过程中,可以指引他们如何有效地去组织案例,从哪里查找相关的案例资料等等,在这个过程中,还应注意提示学生注重团队配合,培养整体协作能力,当然,如果出现有的学生浑水摸鱼,搭便车的情况,需要与该学生及时沟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适当的约束。
(四)开展“1+1+1”三方考核评价
大部分学生都是第一次尝试这样的案例分析课堂教学,在最后的呈现过程中,肯定会有做的出色的可以让别的小组学习借鉴的地方,也会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最后案例分析结束后的评价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教师会邀请别的小组的成员对该小组的案例分析发表观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后,教师要对案例分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同时对凌乱的知识点进行梳理,并为学生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
考核评价摒弃了一贯的教师单方评价原则,引入“1+1+1”三方考核评价体系,分为组内自评、小组互评、教师评价,分别对学生的参与态度、参与能力和完成状况进行评价。最后,通过50%的组内自评分数、25%的小组互评分数和25%的教师评价分数,作为学生最后的平时考核分数。
四、实施总结
近年来,案例研究方法在国内行政法学研究中迅速兴起。一方面,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开始以“案例”为观察视角,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等权威媒体登载的典型行政案例的裁判过程,拉近了行政法学研究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距离,促成了“纸面上的行政法”向“行动中的行政法”的演进;另一方面,主流法学刊物、知名出版机构和最高人民法院都对行政法案例研究秉持了一种积极的回应立场,行政法案例研究的系列成果得以公开问世,判例研读沙龙的连续开读则意味着行政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有效沟通,一个行政法案例研究的学术共同体正呼之欲出。在行政法案例研究方法成为时代新宠的当下,客观评价其学术贡献并指陈其局限进而对行政法学研究方法进行整体性反思无疑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
就我国行政法案例研究的学术贡献而言,大体上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发展了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受成文法传统的影响,加之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对稀少,我国主流行政法学研究长期忽略对判例素材的运用,表现出较为强烈的立法论研究偏好。围绕重大行政立法展开研究固然能够推动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但无视判例也不可能真正理解现行法律。对于身处社会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而言,行政法的发展不仅需要立法机关通过创制法律加以推动,而且更需要司法机关通过个案累积加以完善。行政法案例研究方法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成文法“一统天下”的格局,使行政审判中的典型案例日益发挥着不成文法源的作用。
二是推动了行政法制的创新。法律规范易于变动是公认的行政法形式特征。为了缓解法律规范有限性与行政任务复杂性之间的矛盾,通过司法解释、发展行政法律规范便成为重要的路径。近年来,行政法学者通过对诸多典型行政案例的阅读整理,提炼出一系列富有价值的行政法规则,推动了中国行政法制的创新。例如,特别权力关系一直被视为行政法治的禁区,但通过“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等诸多高校被诉案件的审理,高等教育领域中最重要的一类关系已经被纳入现代行政法治的调整范围,“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的区分、司法有限审查与尊重学术自由之间的拿捏都已通过案例的学术梳理得以确立。
三是提升了行政法学的回应性。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学研究还表现出浓郁的概念法学气息,概念界定和特征描述充斥于主流行政法教科书即是明证。建立在概念演绎和逻辑推断基础上的行政法学对真实世界缺乏回应性,既无法解释更不能指导丰富的行政法制实践。深入研究中国当下发生的案例,能够在司法判决与理论研究之间形成紧密而有效的互动,通过规则提炼提升行政法学的回应性。例如,在行政不作为的判断基准上,人民法院并没有受制于现行行政不作为理论学说的束缚,而是基于实质主义立场创造性地演绎了“作为义务源自何处”、“有无现实作为可能”以及“究竟是否已经作为”的三重判断基准。尤其是通过个案特殊情境中危险预见可能性、避免损害发生可能性和公权发动期待可能性的权衡,初步构建了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分析框架,为行政法上行政不作为理论模型的重塑提供了弥足珍贵的本土司法经验。
毋庸讳言的是,国内行政法案例研究在取得重大学术贡献的同时,也同样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对这些局限性的反思不仅有助于案例研究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也能够促使人们思考整个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仔细检视近年来行政法案例研究的相关成果,可以发现个中的局限集中体现在分析素材和分析方法两个方面。首先,就行政法案例分析素材的局限性而言,主要表现为如下两点:
一是重“判决案例”、轻“非判决案例”。判决案例虽然能够为研究主体提供基本的分析文本,但受制于当事人主张及相关法律争点的拘束,判决范围往往比较狭窄,甚至根本无法触及行政案件背后的政策争议和利益博弈。相比之下,那些没有进入司法审查程序仅存在于行政管理实践中的大量事例则更能充分展现事件背后的利益分布与政策抉择。例如,近年来各地在治理交通拥堵过程中所形成的“私车牌照拍卖”、“单双号限行”、“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曝光酒驾”、“拍违有奖”、“公交特许经营”等举措都曾经引起过广泛的社会争议,显示出公共政策的制订者、实施者和承受者之间的分歧与交锋。这些鲜活的事例虽然没有进入司法审查程序,但同样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素材。围绕各项公共政策正当性的讨论,能够促使行政法学者深入行政活动的过程,探究应当如何形成更富理性的行政政策。遗憾的是,当下的行政法案例研究表现出明显的判决案例偏好,围绕非判决案例展开的研究还相当匮乏。
二是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各类“典型行政案件”、轻基层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新型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各种渠道公布的行政案件虽然具有权威性、典型性等优点,但一般都经过了人为的加工剪裁,研究主体在很多时候实际上根本无法掌握案件的全貌,因而未必是最为理想的案例分析文本。同时,在所公布的很多类型行政案件中,原告一方都存在较高的胜诉率,与当下行政审判整体上难以有效保障公民权益的现状明显不符,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这些案件的代表性。在我国,绝大多数行政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因而大量新类型行政案件也是最早进入基层人民法院的。受制于多种现实因素的影响,很多富有研究价值的新型行政案件都无法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视野。一般来说,这些新型行政案件在当时、当地往往都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有的还引起过媒体的强烈关注,因而案件的真实全貌更易掌握,是更为理想的判决案例素材。例如,近年来发生的“烟民被拘案”、“钓鱼执法案”都真切地反映出当下基层行政执法的现实生态,蕴涵着极为丰富的研究素材,遗憾的是,这些案例同样没有引发行政法学者的应有关注。
如果说案例分析素材的局限性遮蔽了研究者的视野的话,那么案例分析方法的局限性则直接影响到案例研究成果的学术质量。就目前行政法案例分析的方法而言,主要存在个案研究和群案研究两类方法。其中,前者是针对某一具体个案所展开的“解剖麻雀式”的分析;后者则是以某一具体领域(如工伤认定)、地区(如北京市)或问题(如违反法定程序)为中心,围绕一批案例所展开的“一网打尽式”的分析。个案研究的主体主要包括法官和学者。综观当下的行政法个案研究成果,法官的研究大多都是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的分析。这种分析方法往往站在法官的立场,强调当事人在个案中得以依照何种法律依据主张什么样的权利,或者哪些法律上的权利已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有什么样的救济渠道。一般来说,这类案例分析文章大多遵循“案件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被告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法院的裁判是否妥当”的思路。这种源自民法的案例分析方法对于法律思维的训练以及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现代行政活动过程蕴涵着广泛的裁量空间,每一项诉争行政处理决定作出的背后都存在复杂的利益博弈和政策考量,传统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因议题局限和静态论断而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相比之下,学者对个案的研究则超越了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的单一分析模式,往往具有更为广泛的议题预设,在对个案法官裁判思路的解析中融入了规范、学说等多类元素,呈现出一种穿行于“个案——规范——学说”之间的研究进路。有的研究者在个案分析中还运用了台湾地区学者叶俊荣教授所倡导的“三层次分析法”,通过“权利与救济”、“制度与程序”、“政策与策略”的三维分析,试图打通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之间的界限,实现行政法内部各组成部分的贯通。囿于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缺位和指导性案例信息的片面,学者的个案分析总体上表现出过分解读个案裁判中法官只言片语的倾向。即便是对行政法案例“三层次分析法”的运用,也存在或牵强附会或去法化的症状,毕竟并非每个典型行政案例都具有回溯研究的价值,而且一旦回溯至具体的行政管制流程时,行政法学者的知识劣势便暴露出来,研究成果的不断去法化反过来又加剧了行政法学自身的危机。
值得关注的是,群案研究近年来日渐获得行政法学者的青睐,其中尤以某一具体领域或某一问题争点为核心的群案研究最为典型,前者如学者对工伤认定、规划许可、信息公开等新类型行政案件的批量式研究,后者如学者围绕违反法定程序如何审查、行政不作为如何判断、行政法规范解释如何审查所展开的批量式研究。公允论之,行政法的群案研究已经成为衡量学者尤其年轻一代学者学术耐心、学术勇气和学术实力的重要标准。同时,从本土司法经验的提炼和法学实证研究的强化上看,群案研究在行政法学中都值得进一步倡导。不过,综观已有的行政法群案研究成果,还普遍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群案之间的内在关系殊少关注。案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社会学研究中的“样本”,如何选择样本、样本选择是否适当直接决定着相关研究的质量。就行政法的群案研究而言,不同案件发生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区域并为不同的法官所处理。因此,研究者对群案之间的内在关系就必须给予关注,努力寻找不同案件之间的关联,特别是前案裁判对后案裁判可能产生的影响。然而,当下的研究几乎都将群案中的个体视为静态的样本,忽略了不同案件发生的特殊背景和不同法官裁判的行动逻辑。研究者往往穿行于法官裁判的字里行间,从这些并不高明的文字中挑选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并最终得出多少带有预设性的结论。很显然,这类研究与真正的法学实证分析尚存距离。二是对群案缺乏批判精神。受制于司法体制的束缚和现实利害关系的考量,加之自身法律素养和社会经验的局限,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总体质量尚待提高。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经慎重遴选的典型案例,法官的裁判也并非无懈可击。然而,检视当下行政法的群案研究成果,研究者似乎对法官的裁判结论及理由说明都予以高度认同,并经过学理推断之后提炼出中国本土的司法智慧。如此以来,研究者所挑选的样本都成了正确的范本。在缺乏样本批判基础上所得出的研究结论,其可信度和有效性自然就难以排除合理的怀疑。
最近一些年以来,涉及行政法学教学方面,首先是出版了若干具备个性化的行政法学教材,为行政法学的教学改革探索奠定了基础。学者个人独立完成的个性化的教科书日渐增多,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格局。余凌云教授的《行政法案例分析和研究方法》和《行政法讲义》、章志远教授的《个案变迁中的行政法》、章剑生教授的《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叶必丰教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等等,具备特色化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案例分析教材代表着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法学教学问题的探讨和追问。很多高校法学院在行政法学课程设计上不断改革,将行政法学的教学向纵深推进。在传统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中,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合并仅占据一席,绝大多数的高校法学院也仅仅开设这一门课程。囿于课时有限,很多行政法知识特别是行政诉讼法知识仅仅一带而过,这种结果必然加剧法科生对于行政法课程的厌恶感觉。近年来,让笔者可喜的是,很多高校法学院在本科教学方面已经将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分别开设,成为两门必修课程,同时,开设了比较行政法学、行政法案例分析课程、行政程序法课程等多门选修课程,这在相当大程度上,扭转了行政法学教学课时量不充足、内容过分宏观的问题。
即便如此,行政法学的教学与研究还是危机重重的:主流法学刊物上发表的高端行政法学论文明显是偏少的,行政法学研究成果很难辐射到其他法学二级学科,行政法学对整个法学研究进步的贡献度是明显偏低的,行政法学青年人才储备明显不足,这些都是行政法学科的硬伤!也许这些问题的成因比较复杂,但是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以为就是与行政法学教学方法之粗糙和落后无法割裂。没有权威的、实用的教科书,课时量明显稀少、开课时间过早,选择性授课成为普遍现象,如此循坏往复,就很难吸引足够优秀的法科生以行政法学研究作为自己的志业。一个学科的发展,人是核心要素,行政法学失去人力资源这一核心要素,占据法学研究之优势又从何谈起呢!
提升行政法学术研究水平、确保行政法学研究可持续发展角度上看,必须认真对待行政法学的学习方法问题。笔者就行政法的学习方法谈谈如下几个方法,仅供大家参考。
(一)阅读经典。对经典著作的深入研读,使得读者能够迅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原理,提升读者的认识境界,并激发读者的思考欲望。经典著作可以穿过时空、为读者带来思考、启迪和震撼。每个学科都存在自己的经典,每个研究领域都有自己的经典。形象的说,阅尽本学科公认之经典,研读者就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了自己的原始积累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占据了本学科的制高点。老先生王名扬的行政法三部曲:《法国行政法》、《英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就是国内行政法学研读者的必备之作:美国学者戴维斯教授的《裁量正义》是关于研究行政裁量权不可能绕开的一本专著:美国学者萨瓦斯教授的《民营化与公司部门的伙伴关系》一书是研究混合行政的经典代表。
(二)研读法条。我国的行政法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成文法。研习行政法知识首先就必须认真研读法律条文,掌握法律条款的原意。对于法条的研读主要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种方式。第一种方法是对行政法法条要进行纵向的研读,按照颁行先后顺序或者位阶大小顺序对大量的行政法条进行分拆式的阅读。举例说明,假设理解并分析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处理问题,《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就存在一些冲突,掌握这些冲突才是法学科班出身人的特质!第二种方法是对行政法法条的横向的研读,即抽取关键词对大量行政法法条进行拆解式阅读,例如,“申诉” 这一词语大家并不陌生,众多场合出现,但是意义不尽相同。有的申诉是作为宪法基本权利,有的申诉是作为行政法上一种正式救济权,有的申诉是作为启动诉讼再审程序的申诉以及作为启动行政程序重新开始的意思。这种法条研读式的学习是法科生的必备训练!
(三)悉知案例。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建议》,明确要求卓越计划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其中要求之一就是搞好案例教学,目的在于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和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在这一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新背景之下,行政法的案例教学显得格外重要。近年来,我国行政法案例研究方法蔚然成风,为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提供了师资力量和教学方法上的保障;各种行政法案例素材增长,为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提供了分析样本和研究素材的保障。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定期公布《公报》和《人民法院案例选》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还专门编辑出版了多卷本的《中国行政审判案例》,专门整理行政审判方面的经典案例。随着审判公开和裁判文书上网改革的推进,查阅法院案例将更加方便快捷。熟悉案例、研读案例并从中发现新的行政法规则将成为未来行政法学教学的重要内容。
(四)回应实践。如果说精研法条是研读者聚焦于立法机关、熟悉案例是研读者聚焦于司法机关的话,那么观察实践就是研读者聚焦于行政机关。面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和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国家战略的实施,行政法学教学必须更加注重对中国本土政府创新实践的关注,尽可能发挥行政法实践教学的实际效果。为此,就必须将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的诸多政策、制度实践纳入行政法学的观察视野,使行政法研读者真正能够感受到时展的脉搏。例如,为了治理城市交通拥堵难题,一些大城市的治理者挖空心思,有的地方大力发展地铁等轨道交通,通过向地下要空间来环节地面交通的压力;有的地方通过因素私人资本,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有的地方对私人汽车购买和使用进行各种限制(限购、限行、牌照拍卖发放等),有的地方甚至还禁止颇受工薪阶层喜爱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路。这些交通治理政策实际上都是对诸多利益救济的一种权能,展现了不同利益之间的博弈,预示着新的制度变革的可能。从行政法学原理角度对这些活生生的本土实践加以分析,无疑能够有效解决真实世界面临的治理难题,培养学生运用合法性与最佳性相结合的行政法分析能力。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在教学内容及体系上具有其特有的属性,故此,在运用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和审判教学法三种基本教学方法时具有特殊的要求。
首先,讲授法在经济法教学中具有重要地位。理论知识是一种形而上的东西,它与生活实践有一定的距离。理论体系的复杂性使学习者在短期内搞清它们显得很困难,尤其当学生在一学期学习很多门课程,并且课时有限的情况下更难。经济法教材编排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理论性偏强,因此学生在学习时要有一定的背景知识和概括能力。经济法编排理论性强的原因,第一是因为它是一门新兴学科。经济法的发展从19世纪末期开始,历史很短。经济法在中国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经济法长期以来受到其他部门法学者的质疑,不被认为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顶多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所以,在编写经济法教材时需花大气力在理论上说清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在教学安排上使经济法理论部分占有三分之一的分量。
二是由于经济法分则所包含的子部门法数量较多受教材所限,不可能给每一子部门法较多的章节和字数,对各分支法的编写也主要是宏观概括,概括出它们的理论和制度框架,不可能对具体条文进行细述。为了让学生认清经济法存在的客观性,认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并对经济法的体系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就必须在有限的课时里,从理论上进行讲授,才能达到经济法的教学目的。故此,理论性所占比重较大,因此经济法教学必然要把讲授法放在首位。
其次,案例分析法在经济法教学中也具有重要地位。案例分析可以以事说法,将法律规定与现实结合起来,直观生动。经济法教学中的很多内容是可以采用案例分析法的。比如,在反垄断法一章中,如果只是用讲解的方式来教学,可能就变成对条文的简单注释,效果不好。反垄断法的案例很多,比如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司法部诉微软”案。笔者在教学时就下载了一些典型案例让学生研读。学生在阅读这些案例的过程中,将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和这些典型案例的审判过程进行了对比,从法律适用到反垄断的诉讼进行了消化吸收。不仅是反垄断法,其他分则部分的部门法都可以用案例教学法来丰富教学内容。网络时代也使案例教学法成为一种经济实用的方法,很多的案例都可以在网上收集到。不过,教师在课前要对使用的案例要进行筛选,使其能够与教学内容相契合。还有,很多案例只有审判的结果和大致依据,没有审判法理的分析,所以还需要教师从理论上对案件审判的法理进行分析。如果问题设计得好,案例教学能够启发学生的思维和探索精神;如果问题设计得不好,那么学生就不能将案例的分析上升到理论高度,就需要教师在教学中多讲,唱主角。
再次,审判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也有较好的效果。带学生到法院旁听,可以使他们能够切身感受经济案件的审判,将法律与经济活动联系起来。比如,笔者曾带领学生到法院旁听了一场美容消费者权利被侵害诉讼案件的审判过程。在该案中,消费者在一家美容公司办理了“贵宾卡”,享受终身免费美容服务,后来,该美容公司转让给了他人。收购人,对终身美容服务做出了不同的理解,要求消费者另外对美容化妆用品缴费。这个案例虽然很小,但是却具有代表性,因为它涉及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等权利。通过观摩审判过程,学生受到了一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教育,不再认为该部法律是简单的,从而培养了学生对经济法学习的兴趣。除了外出旁听,模拟法庭也可用于日常教学中。经济法的模拟法庭不同于民法的模拟审判,经济法的案件审判结果牵涉的因素较多。比如,外商投资的案例,它不仅要依据外商投资法律规范,考察是不是属于国家允许投资的领域,还要考虑市场并购、国家安全、产业政策和市场融资等问题。这种案例就无法采取庭审的方式,而必须采取问题辩论的方式,让大家从各个角度来考虑政府会做出什么样的决定。经济法教学中的很多内容,由于体现的是政府对市场监管和调控的内容,由此相关的法律决定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做出的,而不是法院,所以这种模拟审判就变成模拟政府决策,必须通过问题辩论的方式进行。这是经济法审判教学的独有特点。此种模拟决策要求学生不仅要懂得相关的现行经济法律规定,还必须联系国家的现行经济政策,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得出案例最终的结论。这些都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能仅仅只懂得法律的条文规定,还必须了解并掌握国家当前的经济政策。
二、经济法教学方法的完善
通过分析我们看到,不同的教学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中具有不同的作用,讲授法虽然传统,但它适合理论教学,案例分析法和模拟审判法比较适合法律制度方面的教学内容,可谓各有千秋。在当前很多高校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中,从课程设置上可以看出已经形成以三大教学法为表象的不同课程。比如开设的新课程有:合同法案例、民法案例、商法案例等,这些都是以案例为名目的课程。还有以诉讼法、民法、商法、刑法模拟审判为名目的实践课程等。而原来的刑法、民法、商法等课程不变,只不过削减了课时,将减去的课时分配给以上以新名字出现的课程。从这种分类看,这种改革明显以教学手段的区分作为课改的核心,与教学内容的实质变迁无关。改革者认为原来以讲授法为主的经济法、商法等课程不变,严守了大陆法系的教学传统,新设立的案例课和模拟审判课又引进了英美法系的讲课风格,一举两得。但通过前文对三大教学法利弊得失的分析可以看出,它们不存在谁好谁坏的问题,只存在是否与教学内容适合与否的问题。在法学课程的教学中针对不同内容,要灵活运用这些教学方法。在一堂课中,根据教学内容,可能需要同时用到讲授、案例、模拟三种教学法,而没有必要将这些教学方法割裂开来,硬搬到不同的教学内容中去。
一个教师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应该是综合性的,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不能说讲授法教学就是不好,案例法教学就代表了与英美的接轨。我们要的是“实”,而不是“形”。我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教学上以讲授法为主是符合大陆法系学者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的教学以案例分析为主是符合其不成文法和判例法传统的。从辩证的角度看,无论对经济法教学还是其他部门法的教学来说,方法的运用应该是因地制宜。能教好学生就是好方法,而不存在新旧之分。从历史来看,讲授、案例、模拟审判这些方法没有一个是新出现的,都是老方法,只不过是在不同课程教学中用得多还是少的问题。如果只从方法论的角度,确实可以将教学手段划分为不同的方法,可是,又有哪些课程是单纯使用讲授法、案例法,或者是模拟审判法。中医治病讲究“望”“闻”“问”“切”,能治好病就是好办法,且不可墨守成规。我们的法律教学方法为何还要搞什么先进和落后之分呢?正确的经济法教学方法应该是各种方法的综合运用,具体到每一个老师身上,每人所擅长的方法各不相同。有的老师擅长讲解,有的擅长案例,实在无法给出一个统一的教学模式。一种教学方法的形成和运用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任何一种方法都可能有效地解决一些问题,但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那种包罗万象、适用一切、一成不变的教学方法是不存在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应用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在课程设置上是法律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法律职业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维的二重性。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来说,既需要具备法学理论探索的能力,还应当具有在工作中不断吸取新知识的自我学习能力,同时,还应当具有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和素养。传统的课堂教学无法对学生的实践能力提供有效帮助,需要案例和模拟审判教学法的帮助,而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思维方式,也无法通过学徒式的教育来获得。法无定法,法随社会在不断发展。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合同法;运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合同在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应用越来越广泛,严谨的合同可以规范当事人的经济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降低经济活动的损失。通过合同法的学习,学生们能够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理论知识。这些知识只有和实际应用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培养学生的经济法律意识和经济法律素质,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知识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在学习过程中,如果缺乏实际应用,就不能全面深入地了解有关理论知识体系,而通过合同法案例分析,用案例引出问题、说明问题,可以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和提高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案例教学在合同法教学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及优点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学中,将案例讨论的方法运用到课堂教学活动中,通过剖析典型事件,增强学生感性认识,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培养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二)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1、 案例教学丰富了教学实践
教师通过案例教学引导学生对现实经济生活紧密关联的生动的案例学习和与此相关合同法知识的深入分析, 把学生的目光引入法律实践、引向社会, 不断输入丰富的社会信息, 使学生的思路越过狭窄的课堂理论、走出校园围墙, 把思维放在一个广阔的社会背景下, 这有助于培养学生多角度、多层次地看问题的思维习惯。
2、案例教学提高了教学效果
从高等教育的教学过程看, 教师教的作用将逐渐减弱, 而越来越多地依靠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案例教学法中活生生的案例打破了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法呆板、僵化、枯燥的教学模式, 教师的作用从传授转向引导, 从灌输转向帮助学生思维的转变, 让学生学会从专业角度思考问题的方式方法。
3、案例教学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案例教学具有鲜明的真实感, 与实际生活很贴切, 能激发学生学习合同法的强烈兴趣。由于有情景、有内容、有事实、有逻辑推理和论证, 从而满足了学生的求知欲、参与欲与表现欲, 使学生对合同法的学习变得主动、积极和饶有兴趣。
二、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教学中的运用
恰当地选择和分析典型案例,能够使学生在轻松的环境中学到知识,提高技能。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具有一定的技巧,在合同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如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慎重的选取教学案例。
案例选择除了要与教学内容相匹配,以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外,所选案例要具有一定程度的疑难性。一个案件可能出现多种结论性意见,而各种意见、方案、理由均应提供出来,避免采用单一化、模式化的僵硬思维方式。同时案例的选用不能完全拘泥于现行法的框架。现实生活极为丰富复杂和多样化的,而立法不可能对其包罗万象或一成不变,法律空白、漏洞在所难免。将这类案例引入课堂,通过学理的分析及各种研究方法的导人找到对案件的最佳解决方案,将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认真培育学生的思维能力
案例教学应以激发学生思考为主,思考由怀疑和答案所组成,学习便是经常怀疑,随时发问。教师提供案例之后,启发和引导学生发问,或教师主动提出一些相关问题,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只有教会学生如何发问,如何提出高水准的问题,才能使他们的思维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
(三)精心组织案例的讨论
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教师要培养学生的参与感和主人翁精神,让学生明白案例研究的意义,激发学生对案例的兴趣,将案例布置给学生自己阅读,在此基础上精心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和争辩,再由教师讲授有关基本理论并做适当的案例评判。教师在每个案例之后一般只作简单的提示性的建议,将讨论和参与的空间留给学生。
(四)巧妙运用视频案例
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多是采用“教师站着讲、学生坐着听”的演讲式教学。这种模式与严谨缜密的成文法体系相互适应,但其最大的弊端是信息单向流动,师生之间缺乏交流,容易演变为“填鸭式”教学。因此,教师应以多样化的视听手段消除课堂中的审美疲劳。教师在讲授合同法过程中,可以引用大量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视频案例,一方面能拉近法律与生活的距离,另一方面又能调节课堂气氛,消除了学生的审美疲 劳,极大地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分析能力。在运用视频案例时要注意的问题是:一是教师应花费大量的时间甄选案例,既要做到难易适中、贴近生活,更要与教学知识点相契合;二是视频案例播放完后,教师进行专业化的讨论和讲解。
(五)注重引导学生树立“预防在先”的法律思维
在教学活动中,教师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和组织者,学生是知识的积极获取者。案例教学在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笔者在教学中让学生总结一些个案的经验和教训,以此培养学生们“预防在先、风险控制”的思维。2009年8月6日,某单位一行20人按照与某旅行社的合同约定,准时到达某省会城市集合,准备乘坐当日晚8点的火车赴庐山旅游。20:20,旅行社工作人员匆匆赶来称由于车票紧张,他们经过多方努力也没能拿到当日车票。同时称,8月7日的车票能够保证。该单位领队考虑到既然已经专门抽出时间让大家出去旅游,于是就按照旅行社提出的建议重新签订了合同,并顺利完成了旅游活动。返程后,该单位负责人要求旅行社承担因为行程耽误而产生的食宿等费用时,旅行社以双方已重新签订合同为由予以拒绝,于是游客向旅游局进行投诉。笔者认为本案中旅行社要负责该单位的食宿费用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笔者的重点是让学生思考,为何这家单位会陷入被动境地。当学生们回答该单位在变更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把赔偿事宜一并处理的时候,案例教学的作用这时候才算是真正发挥出来。最后笔者再进一步阐述为何没有变更合同时一并协商赔偿事宜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六)案例分析要注重学生的写作能力
对阅读能力和写作能力培养的忽视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普通存在的问题。培养学生的写作能力要注意两点:一是“写”的内容主要是对案例的分析。单纯的学术论文比较枯燥,没有针对性,很难引发学生的兴趣和思考。而案例分析有案件事实有争议焦点可引导学生思考,能够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帮助学生梳理知识点和形成法律思想。二是教师一定要对学生的案例分析进行批阅,并尽可能写评语。这是师生之间一种非常好的交流方式,能让学生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 而且批改显示教师的重视程度,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410131)
参考文献:
[1] 周樨平.开放教学条件下讨论式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J].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
[2] 张昊.合同法案例教学的思考[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关键词】经济法教学;案例教学法;反思;探索
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关法律法规的科学,是国家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经济法的研究主要通过观察研究大量的经济法规现象,掌握经济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经济法基本理论分析、解决具体问题。但是,由于经济法基本理论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其理论研究的不足和实践中对经济法理解的偏差,使得经济法的教育教学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一、经济法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满足于经济法律知识的简单介绍。很多教师满足于简单介绍经济法律知识,而未能适当地阐释立法的精神和原则,从而帮助和引导学生去真正理解法律的内涵,提高其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导致学生往往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或死记硬背以应付考试或在遇到实际问题时僵化地套用法律规定,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法律解决复杂的经济纠纷的要求。(2)侧重于理论知识的讲解,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受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很多教师采用了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模式,注重于向学生传授系统的、逻辑严密的经济法学理论知识,而忽视了学习中学生内在智力的开发以及法律思维素质的培养,使得很多学生只会死记硬背法律条文,而缺乏思考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优势
案例教学法,又被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为美国哈佛法学院首先采纳。主要表现为教师为达到一定的教学目标,在教学活动中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引入典型案例,并组织学生对这些案例进行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辅教学方法。(1)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在经济法教学中,主要采用学生实际生活中所见所闻的经济案例,或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经济领域的重点、热点问题,使广大学生认真参与案例讨论,阐述自己的观点。这不仅可以使理论讲授变得生动活泼,具有启发性,而且,有利于学生尽快掌握抽象的经济法学原理。有时,在学习、讨论案例的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要引用到经济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这些都对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主动性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2)有利于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应用性都非常强的专业,要求理论与实践能够有效结合。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往往取材于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过的案例,或者是在真实案例的基础进行部分情节的虚构和改造,作为案例教学主角的学生,通过分析、探讨、辩论,提高了他们解决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类似问题的能力。
三、经济法案例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1)经济法案例的来源与选择要具有典型性、相关性和针对性。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是案例,案例要为教学内容、教学对象服务,其选择十分重要。因此,应该选择真实的、具有典型性、针对性、能够应用学过的或即将要学的经济法理论来分析的案例,通过学习,消化巩固经济法理论知识,实现经济法教学目的,完成经济法教学任务。(2)控制与调整经济法案例讨论的过程。一方面,教师与学生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及其论据才能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对相应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和深刻,从而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另一方面,各类信息双向互动。实践经验缺乏是年轻教师共同的弱点,而案例教学可以有效地弥补这一弱点,教师指导学生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之后,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突出教学重点,回归教学目的。(3)注意与基础理论知识的讲解相配合及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的推理过程。案例教学并不是要抛弃理论讲解而走另一个极端。如果一味只注重案例,忽视对理论知识的讲解,学生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案例的内容,可是却无法找到分析案例的切入点。甚至不能用经济法术语或一般的法律语言去表达对案例的思考过程。因此,在案例教学中,要特别关注学生的推理过程,学生只有在掌握了正确的推理手段之后,才能真正掌握法律思维的式。
参 考 文 献
[1]秦丽桦.试论法学案例教学模式革新[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5)
关键词: 《管理学》 应用型本科 案例教学法
应用型本科是以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为办学定位,强调培养人才的适应能力、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应用型本科教育能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时俱进,对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需要及推进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这就意味着应用型本科在教学模式上与学术型本科应有所不同,要求应用型本科抛弃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模式,注重培养人才的应用能力,在教学模式和教学理念上有所创新,在教学体系建设上体现“应用”二字,其核心环节是实践教学。
《管理学》是管理类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课程设置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运用基本管理原理和方法创造性地解决企业管理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管理学》研究管理活动中的现象、规律和方法,具有一般性、综合性、实践性、社会性和历史性等特点,并为后续各个职能管理课程的学习提供坚实的基础。《管理学》的实践性非常强,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要求管理者灵活地运用管理知识,创造性地解决现实的管理问题。
笔者在广州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系任教,是《管理学》课程的专业教师。广州工商学院创建于1995年,2014年升格为本科院校。广州工商学院在广州市花都区和佛山市三水区有两个校区,服务于广东,以管理学学科专业为主,目的在于满足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成为一所具有鲜明特色的应用型本科院校。广州工商学院在转型的过程中和大多数正在转型的应用型本科一样,受到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在《管理学》教学理念和教学思维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教学方法单一。使用“填鸭式”的讲授法,教师讲授知识,学生听,没有充分地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填鸭式”的讲授法导致课堂气氛沉闷,易使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从而使学生学习积极性低和学习效果不明显,甚至导致学生对理论知识产生抵触的心理。(2)没有走出学术型本科重理论的教学模式,忽视学生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认识和对强化实践教学重要性的认识一定程度上停留在表面,缺乏深层次质的认识。(3)媒体教学形式单一。大多教师的教学形式仅限于多媒体的PPT形式,容易让学生感到单调乏味,且学习效率不高。(4)考核形式单一。大多应用型本科对《管理学》课程的考核形式为平时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平时考核一般包括考勤、课堂表现和作业等,期中考核一般为大型作业、开卷或闭卷考试等,期末考核一般为闭卷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是教材上需要记忆的重要理论或工具,难以考核学生的应用能力。
如何通过《管理学》课程教学,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走出一条符合自身定位的办学之路,成为应用型本科急需解决的一道难题。案例教学法能很好地帮助应用型本科在《管理学》课程教学中解决这一难题。案例教学法指至少围绕案例进行不少于一节课课堂分析讨论的教学形式,不包括传统讲授教学方法中的举例及课堂理论研讨等其他教学形式。案例教学法始于20世纪2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首次引用案例教学法到《管理学》课程中,并取得显著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通过对现实企业管理问题的案例背景介绍,引导学生用相应的管理学知识思考与分析,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和应用能力。
案例教学法虽然是常用的教学手段,但是在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的过程中暴露出较多的问题。案例教学法在《管理学》的应用中存在如下问题:(1)选取的案例较为陈旧,没有及时地更新案例库。很多案例为西方的实例或案例的发生时间已超过十年,与我国社会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脱节现象。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产业的升级、科技的进步,管理的职能也相应地发生变化,继续使用陈旧的案例,对学生应用能力提升效果是有限的。(2)对案例分析过程浅尝辄止,没有全面深入地对案例进行分析,导致学生只看到问题的表面。(3)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限于讲企业故事,看管理视频的形式,没有让学生参与案例分析,无法很好地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和应用能力。(4)案例教学法在《管理学》课程中的适应性较低。《管理学》课程通常开设在低年级,而低年级学生对管理知识的认识还处于入门阶段,无法很好地运用相应的管理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通过对《管理学》课程的教学问题和案例教学法在《管理学》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笔者对案例教学法在应用型本科院校《管理学》课程中的应用提出以下建议:(1)精选教学案例。案例的选择直接影响《管理学》课程的教学效果。针对低年级的案例分析教学,最好选择国内企业的管理案例,有利于学生更好地融入案例情景中。所选的案例应与教学内容相对应,学生通过思考与分析后,会对教学内容有所启发。一个好的教学案例应与时俱进、具有针对性与启发性。(2)为学生提供案例相关的原始资料,让学生了解企业当时的实际经营状况,了解管理者所处的实际情况,不仅能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还能锻炼学生的全局观。(3)实现教学方法多样化。荀子说:“听而易忘,见而易记,做而易懂。”案例教学法可以结合小组学习法、游戏教学法、模拟教学法、实地考察法等多种教学方法灵活地应用,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法,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4)实现媒体教学形式的多样化。在教学过程中可结合视频、图片等资料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增强教学效果。(5)引导学生进入案例分析程序。课前让学生收集相关的资料,了解案例背景;课中为学生创造一个无批评的、可自由发挥的学习环境,鼓励学生多角度、多层次创新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6)学生分析完毕后,教师需要对学生的分析思路和解决方法进行点评,并结合《管理学》的理论知识对整个案例进行总结与升华;肯定学生的分析,并对学生分析不足的地方做出重点讲解,有利于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7)实现考核形式的多样化。某些学生把需要记忆的理论当做重点学习,轻视案例分析的学习。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管理学》课程的考核形式可结合案例分析进行,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重视案例分析。
通过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让学生很好地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为学生成为高素质的管理人才打下基础。案例分析法案例教学法成为应用型本科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教学方法,成为《管理学》课程教学的改革之路。
参与文献:
[1]牛文娟.《管理学》案例教学法在应用型本科院校中的应用探讨[J].才智,2013(4):165.
[2]孟洁.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管理学》课程教学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21);196-197.
[3]郭萍.案例教学法在“管理学原理”中应用现状与反思[J].中国电力教育,2013(22);115-116.
【关键词】民法;案例教学;能力
一、西北政法大学民法推行案例教学的条件营造分析
(一)西北政法大学高度重视民法课程在法学学生研习中的基础性作用,开设了必修与选修相结合,从基础理论课到案例研习课等不同层次的民法学课程,为民法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创造了广阔的空间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课程最重要的一门主干课程,在西北政法大学法科学生的法学研习中居于重要地位。目前法学专业的学生民法课程为民法总论(51课时)和民法分论(102课时),同时学生还可以选择研习合同法理论与实务(51课时)、担保法理论与实务(34课时)、家事法(34课时)、侵权行为法理论与实务(34课时)、合伙法与合作社法理论与实务(34课时)等课程。就完全的案例教学法课程而言,西北政法大学设有民事案例研习(34课时)、商事案例研习(34课时)、家事案例研习(34课时)、知识产权法案例研习(34课时)等专门的案例法教学课程。同时,西北政法法学还设有模拟法庭(51课时)、法庭论辩(51课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与指导(51个课时)以及法律诊所等课程,进一步在实践中拓展学生的理论分析与实践能力。
西北政法大学最初开设的案例型教学课程为民商事案例评析。后来,该课程逐步演进为案例研习课程,课程的人数也由原来200至300左右逐渐压缩降低至50人左右。目前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推行使得学校民法小班授课日益成为现实,进一步为民法案例教学的展开创造了条件。
(二)西北政法大学倡导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的民法研习风气,倡导并支持教师积极投身法律实践活动,锤炼了教师的法律技能,也为教师开展案例教学提供实践支撑与积累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师中很多都是法律事务所的兼职律师(还有一些教师兼任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有着丰富的从事案例处理及诉讼的经验,并在律师实务及工作中积累了大量有切身体会而且生动、具体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积累使民商法学院的教师能够有的放矢地针对实务问题进行案例教学及司法实践经验的传授。此外,西北政法大学积极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联合,推行了选任青年教学担任法官、检察官及其助理的制度,进一步为青年教师积累司法实践案例进行案例教学创造了实践条件。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下设有民商事判例法研所,专门从事民商事案例的收集与研究工作,并广泛联系法院与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组织实践调研及典型、疑难案例的探讨等活动,为案例教学的展开创造了理论与实践对接的平台。
(三)西北政法大学在教学中注重民法的实践导向,开展多层次、多方式、多参与的民法案例教学,全面注重提升学生的法学素养及应用能力
在民法基础课程的学习阶段,针对学生刚刚接触民法,对民法的理论及司法实践均比较陌生的特点,我们注重针对学生的特点采取相对简单的编写性案例来启发学生的思考、激发学生民法学习兴趣、传授学生法律思维方法并锻炼学生应用民法基本理论来解决现实问题的初步能力。在民法教材编写方面,韩松研究员主编的《民法总论》与《民法分论》教材中都针对相关民法问题撰写了大量的民法案例,以便学生能够从理论到实践以及从实践到理论的相互对应,避免出现抽象地向学生灌输民法理论的倾向。
案例教学法具有和其他教学方法相结合从而组合生成新的教学方法的优势。案例教学法根据其实际应用的目的和方式不同可以细分为案例实例列举论证教学法、案例评析教学法、案例讨论教学法、案例模拟实务教学法以及案例实训教学法。案例实例列举论证教学法是指在传授理论的同时,应用短小精悍的案例对理论进行讲解或者进行论证,对民法的基本理论进行说明以增强学生的理解及应用能力。案例评析教学法是指通过对一个或者几个民法案例进行评析,讲解案例的分析过程及分析思路,让学生通过学习来学会民法思维的应用。案例讨论教学法是指在学生掌握了民法案例的基本分析方法以后,让学生通过分组讨论等方式来进行案例学习,从而全面提高学生的协作、法律思维与法律应用能力。案例模拟实务教学法是指让学生通过模拟法庭辩论等案件处理的实际过程并从中学习。案例实训教学法是指让学生在课余时间直接实际参与教师正在处理的案例过程中,与教师平行参与案件的相关处理工作,并让其通过与教师实际处理结果及文件的对比来学习相关案例处理的实际技巧。目前各类案例教学方法在西北政法大学的教学实务中都在被不同程度的采用,笔者将结合自己从事民法学及合同法理论与实务的授课实际探讨案例教学法在民法教学实践中的实际效果。
二、案例教学在民法基础课程教学中对学生能力提高的状况实证分析
(一)我们开展了民商事案例的收集整理及理论分析工作,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案例呈现,全方面提升学生的技能
案例教学的展开,需要有丰富的案例资源储备。目前大量的法律案例节目为视频案例的收集提供了条件。笔者与学生一起搜集了《中国法庭》、《律师说法》、《今日说法》、《法律讲堂》、《经济与法》等节目相关中的民商案件的视频案例,并对相关案例采取视频方式进行呈现,引导学生对相关民商事法律问题、诉讼实务法律问题及社会问题进行思考;同时,笔者与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北京盛庭律师事务所等律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了具体实务案例的整理及总结工作,对具体实务案例进行分析整理,为民法教学积累实证案例素材。
在案例的整理中,我们以民法法律关系为基础对相关案例进行分类处理,将涉及相同法律关系或者案由的案例归为一类。在案例教学中,笔者往往会同时要求学生对一类案例进行视频观看、诉讼文书及判决文书阅读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思考。例如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多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笔者会要求学生观看并阅读一组案例,在此基础上针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及证据认定问题、高利贷问题、涉及刑事案件中的民间借贷问题的处理等问题进行思考。
(二)在民法学基本理论学习过程中,案例教学法可以作为传统讲授教学法的补充,达到引起学生的兴趣、思考,深化学生对民法基本理论的理解与掌握的目的
民法学是法科学生重要的必修课程,但其高度概念化、抽象化、逻辑化的特点往往会让初学者望而却步。在这种情况下,要使学生理解与应用民法学的知识必须要将其还原为现实的生活原型,让学生从现实的视角来理解复杂而抽象的民法概念与原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民法理论的应用。目前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生的民法学总论课程一般在一年级下学期开设,学生们在此以前一般仅仅学习过法理学导论、宪法等法学课程,对法学基础知识掌握不多,也缺乏相应的民法生活经验积累,在这种背景下更需要进行案例说明论证,增加学生的感性积累并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娓娓道来,如同讲故事一般让学生将民法学基本理论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让学生在愉悦的生活中感受无处不在的民法的非凡魅力,对于学生建立起对民法乃至法学的兴趣至关重要。
案例是导入民法课堂基本知识,引导学生带着问题学习与思考的重要手段。在民法基本理论教学中,通过民事案例进行导入可以达到更好地引起学生兴趣、好奇心,甚至思考与质疑的目的。例如笔者在讲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时,通常会给学生提出一个简单的假设案例:一位富有的老妇人与一只狗相依为命,老妇人在临死之前留下遗嘱,死后将其名下一千多万财产全部赠归狗所有,问该狗可否成为千万富狗?如果不能,老妇人可以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达成心愿?该案例引导学生对权利能力概念的思考,因为狗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所以不能成为千万富狗。同时,第二问启迪学生去思考法人制度构造的实际应用。实践证明,通过该案例导入自然人权利能力等教学内容,很容易达到教学目的。在确认成果掌握阶段,举出恰当的实际案例(司法考试案例)并通过提问、回答及追问的方式进行交流,可以达到巩固教学成果并深化相关理论问题的效果。
(三)案例教学法不但可以提升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能够提升学生表达、协作及其理论研究方面的能力
针对实际案例,学生需要掌握寻找案件争议关键点,并就案件争议关键点进行法律分析与相关观点论证,最后得出结论的案件处理方法。《中国法庭》具体运用了这一案件的处理方法,展现了法庭审理的具体过程并且通常伴有专家点评,适宜于作为案例教学入门材料。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的课程中,本人一般会要求学生利用课上及课后的时间观看《中国法庭》的若干案例,逐步掌握寻找案件关键点,并对关键点进行法律分析的案例分析方法,并在此基础上面向实践逐步加深。此后,本人会先后给学生呈现一些真实发生的法院判决案例,让学生研读法院判决的事实经过及其相关关键点分析,在此基础上写出案件问题的评论,最后得出结论并与判决作比较。如果在就案例的相关观点出现争议后,就展开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探讨争辩,由学生最终评选出一个恰当的观点,再由教师进行评析。“教师在评述各组答案之后,或者给出自己的答案,或者仅只指出学生观点的错误及不足之处,并提示学生继续思考与探究”。[1]
民事案例的特点使民事案例教学可以很好的和小组教学相结合,甚至可以实现辩论教学。民法分论课的学习过程,本人鼓励学生自己或者几个人组成一个小组,寻找自己感兴趣的案例,分析该案例的争议点及其法律关系、制作幻灯向其余同学展示并讲解该案例,最后由教师对该案例进行补充与评论。在案例教学中,让学生分小组去寻找案例,讨论案例,并作成幻灯片去讲解自己采集到的感兴趣的案例,这可以全面锻炼学生团队协作、法律思维分析、口头表达等能力,提高学生的参与度与相互之间的认同度。在此以后,教师针对学生讲解中的关键性问题进行评议、补充,更能加深学生的印象,有利于学生更加清晰全面把握问题的关键及分析思路。现实的民事案例中正好有原告及其人、被告及其人、法官等不同的角色,而且不同的角色还需要撰写不同的法律文书,参加到法庭辩论的不同阶段。因此,通过案例的提供要学生扮演相关角色投入辩论中就顺理成章。在案例小组教学及其争辩的实际中,本人在课堂中采取了将教室的位置划分为原告及人组、被告及其人组、法官评议组,每一组在教室位置固定的方法,固定学生的身份及其思维视角,让学生长期从一个视角进行思考,长期强化同一职业的思维方式。“案例教学更接近法律实务,在教学的互动中更能仍学生们接触到与学习到法律实务中的各种技巧与方法,这将促使他们更快地融入到社会实践中去,无形中也增加了他们的竞争力。”[2]实证课堂展示,在案例的小组讨论及辩论中,学生的思维力、独立性、创造性及集体认同性都得到了发展。
三、结论
西北政法大学从基础理论课到判例研究课等不同层次的民法学课程,倡导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的民法研习风气,积极支持民法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民法教学的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既可以达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深化对民法基本理论的认识以及巩固民法基本知识的学习之作用,也可以起到提升学生的民法思维能力及表达、协作等能力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案例教学;优势;实施过程;问题与对策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case teaching in cadre training is a direction of teaching reform of the party school. Case teaching can help the students subjectivity, will help to develop students potential, but also can help the students to link theory with practice, enhance the ability to analyze problems, to solve the problem. In this paper we carried out the case teaching in the main class of the Party School of the pap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ase teaching in school advantages, ways and difficulties and countermeasures and other issues, in order to have the certain help to promote the teaching reform of the party school.
Keywords: case teaching; advantage; implementati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C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案例教学是学员在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的现场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员独立思考或集体协作,进一步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同时培养正确的管理观念、工作作风、沟通能力和协作精神的教学方式。近几年来,作为全国的唯一水族自治县,我们党校开始在主体班教学中开展案例教学的探索尝试,我们认为这是党校教学改革的一个方向。本文结合笔者在少数民政地区基层党校开展行政执法案例教学的实践,对党校案例教学的意义、实施途径及困难与对策作一简单论述。
一、党校案例教学的优势
案例教学能使得学员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形成学员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和探索性学习的开放型学习氛围。与传统的以教师主导的灌输式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1、案例教学有利于改革传统概念的教学。传统教学方式以教师为中心,以灌输的方式进行知识的传授,关注的是向学员灌输知识,而忽视对学员学习潜能的开发,而案例教学重视学员主体性、主动性、自主性的发挥,注重引导学员通过案例的分析、推导和运用来较好地解决实际问题,这有助于学员思维的不断深化。
2、案例教学有利于提高学员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区别于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是一种动态的、开放的教学方式,在案例教学中,学员被设计身处在特定的情境中,在不充分信息条件下对复杂多变的案情独立或协作做出判断和决策。在这个过程中学员锻炼了自我综合运用各种理论知识、经验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案例教学有利于促进学员学会学习。传统教学方式教给学员的是解决问题的现成答案,而案例教学中,教师通过有意识地引导,让学员能自己查资料,通过群体合作办法作出分析判断,积极寻找多种答案,这样学员自主学习能力就会提高。
4、案例教学有利于促进学员学会沟通和合作。案例教学过程中,通常要经过小组合作思维的撞击,在合作中互相沟通,在沟通中增进合作,在这个过程中学员之间会更加相互融洽,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同时也善于说服他人以及聆听他人。
而与一般学校的案例教学相比,党校主体班教学中案例教学更有其优势所在,表现为这样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学员的参与热情更高。党校教学的对象主要是各级各部门的干部,有不少是领导干部。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基本上都在从事各种管理活动,在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难题,因此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及其对工作的启发性是他们来参加培训的主要目的之一。一个好的案例教学课,会让学员感觉到案例所提示的问题,正是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困惑,因此他们解决问题的欲望更强,参与的热情会更高。
另一方面是案例的分析讨论效果更好。 与在校学生相比较,党校的学员无论在实践经验和生活阅历方面都占有比较明显的优势,党校学员的理解能力、组织能力、判断能力、沟通能力等都优于在校学生,也优于其他成人高校的学生,他们接触社会更广,从事的管理工作更多,对案情的感性认识更深,因此,党校干部培训班中开展案例教学,案例讨论会更深入、更充分,可以挖掘案例涉及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背景,甚至会形成对这一方面问题的新的认识。
二、党校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
党校干部培训案例教学的实施途径可以概括为“案例——小组讨论——案例讲评”这样三个流程或实施阶段。
1、案例。党校实施案例教学需要选择好的案例,这是案例教学的首要条件,也是案例教学最困难、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案例是教学的主线,一个好的案例应该符合教学目的,涵盖教学中局大部分的知识点,案例要有事物发展过程的描述,又要有简单的故事情节,又要与教学目的相吻合。克利夫和怀特认为一个优秀的案例应当符合四个显著特征:①明确的、范围广泛的学习目标;②信息含量大,引人入胜的案例说明;③中肯的,有教育意义的问题;④回答案例中提出的问题所需要的信息很容易就能获得。根据党校的教学实际,我们认为在挑选、改编案例时,除了要努力体现上述特征外,最重要是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实践性。即教学案例应符合教育对象工作的实际,它应该来自于我们现实生活中实际问题,具有真实性、客观性,而不能随意主观臆造,臆造出来的案例不仅没有生命力,也没有吸引力。
二是启发性。教学用的案例经过素材的筛选之后必须包括一定的问题,即思考题。这些问题有的比较外露,有的比较隐含,而更多的则是显而不露,引而不发,让学员自己去挖掘。问题的答案不是从书本上直接能得到的,而是需要学员在相互讨论、相互启发中才能对这些问题不断明确起来。案例的启发性还有一个方面是,选取的案例应该与所培训对象的实际工作相关联,通过案例的教学能使他们从中汲取有价值的工作思路或是工作方法,从而对实际工作具有帮助。比如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选取的最好是行政执法类的案例,对领导干部的培训选取的最好是领导科学的案例。
三是典型性。即教学用案例能反映同类事物的一般特殊性,学员们通过这一案例的分析讨论能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即案例所揭示的是一般现象和规律,而不是个别现象,个别情况。
四是目的性。教学案例的选材要适应教学目的要求,能反映教学专题的主要或是实质性内容,既让学员掌握相关知识,同时也能达到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目的。
五是篇幅适中。课堂教学由于授课时间所限,不可能让学员花大量时间用于阅读案例,因此,所选取的案例篇幅应当不能太长,但篇幅太短,不能涵盖案例分析的足够信息,因此案例以15分钟的阅读量为宜。
案例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案例所附思考题的提出和相关资料的提供。案例后所附的思考问题应该是教学的重点或是难点问题,它必须是容易引起学员有争议、有悬念、有共鸣的问题,让学员在思考讨论中有深入的空间和回旋的余地。为了让学员能更好地思考,通常在案例的同时向学员提供一些相关的背景材料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学员在讨论中克服一些知识性的记忆障碍,比如我们在组织学员进行行政执法案例讨论中通常会向学员提供《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以帮助学员能正确分析案情。
2、小组讨论。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学员教学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小组讨论较之个人独立分析案例具有集体的优势;而较之全班讨论,又具有人数少及联系密切,灵活机动的特点,因此,小组讨论在培养学员合作精神,在发挥组织“1+1>2”的功能上有独到之处。为了使小组讨论能够更深入而且有效率,必须对小组内部进行细密的分工,通常我们在教学实践中,由小组在讨论开始前先选取出小组长、记录人和发言人,小组长的任务是让小组的每个成员都能充分说出自己的分析及对问题的看法。为了能使讨论充满活力,激发小组成员的创造性思维,应当允许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和看法,但最后必须达成小组的一致意见,以体现小组目标的一致性。记录人员工作职责是将小组讨论的不同意见有条理地记录下来,帮助小组形成案案例分析的焦点、疑问、重点和争议点,帮助小组的各个成员理清思路。发言人的任务是根据小组的讨论意见,代表本小组在讨论结束后的班级交流中发表小组意见,发言人必须言简意赅,思路清晰,概括出本小组的讨论成果,发表对案例思考题的看法。
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中承上启下的一个中间环节,是学员思维能力最能得到拓展的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学员会努力寻求自己过去所掌握的理论知识来解决案例所提出的实际问题。因此,教师在这一环节中不是更轻闲,而是更繁忙,必须时刻关注每一小组讨论的进展,控制好讨论的时间节奏,对思维活跃,有创新思想的学员积极参与及发言(包括代表小组总结发言),要及时肯定;对学员讨论中表现出来的模糊知识点要及时给予提示,引导学员将讨论思路及时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3、案例讲评。案例讲评是案例教学中教师对案例的分析思考及其拓展提升,是案例教学中将案例知识由感性向理性提升的阶段。因此,案例讲评在案例教学中不可少。一方面它以教师为主导引导学员实现教学专题课的教学任务,另一方面由于学员有了案例讨论的感性材料,学员会带着问题来学理论,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起来,达到教学的效果。
在案例教学实践中,案例讲评环节我们一般是这样操作的,在介绍相关理论,对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基础上再结合案例进行分析讲评,尽量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力争理论知识深入浅出,富有针对性。例如,我们在进行行政执法案例教学时,案例分析中,首先告诉学员要分析一个行政执法案例需要从四方面着手,即主体资格认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事实认定问题,程序问题。其次,进行每一个方面的分析,主体资格如何认定?法律适用的原则应该是什么?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何运用?正当程序包括哪些内容等等。再次,结合本案例进行分析,本案中在认定主体资格方面存在什么问题?在法律适用上有什么错误?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有什么不对?有哪些违反行政程序之处。最后,在此基础上教师进行概括提升,帮助学员梳理行政执法中所需注意的一些问题。这样通过案例讲班次,学员有了一个明显感觉,就是学习不是抽象的理论空对空,理论确确实实是在解决现实问题,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对工作的启发性。
三、党校案例教学存在的困难及对策
党校学员的特点决定了党校开展案例教学意义及优势。但是,作为教师,在教学中明显感觉到党校案例教学还存在不少困难阻力,有待于以后改进。
1、案例挑选困难,案例质量欠佳。尽管现在基层党校普遍开始重视案例教学在教学中的运用,但是在案例的搜集,整理与分析等方面却相当滞后。案例的挑选,裁剪及整理几乎都由从事该专题课教学的教师一人完成。而教师个体一方面受活动能力差与接触面狭的限制,报刊资料缺乏的限制,及其个人思维能力的限制,所选取的案例并不能完全保证是最优案例或是较好的案例。实践中,教学案例的来源不外乎这样二种,一种是自己所参与或自己所了解的一手事例,这种案例真实性、客观性很强,案例无论是从其本身内容还是所反映的问题都比较新鲜吸引人,但这种案例来源很少,难得能碰巧选到,另一种是从报刊杂志与书本中摘录,这类案例或是其反映的问题不全面,有时仅仅是个新闻报到、消息,或是其与实际间隔较久,案例陈旧,时效性、代表性不够。同时对基层党校教师来说由于本身知识能力所限,对案例缺乏专业化的审视和改编,往往只是对原始材料的选择,这样导致案例的典型性也不足。
因此,推广案例教学,除了需要教育理念的更新外,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是如何帮助基层党校教师寻找并选取成功的教学案例。笔者建议是否可以考虑这样两种措施:一是在党校系统建立相关教师联络制度,让相关专业的各县市党校教师有一个案例教学沟通的平台,在案例教学中能实现案例资源的共享,这有待“大党校”的协调与构建;二是党校系统要加快案例库的建设,保持案例库的不断更新,让更多的党校一线教师能从案例库中搜寻到自己教学所需要的案例。
2、案例教学的监控尚存不足。案例教学要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还必须有赖于对案例教学进行实时监控,以调动学员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但是在目前案例教学中,除了课堂监控外,其余监控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事前监控不足。由于课堂上的案例讨论往往需要依靠一定的理论知识背景,而党校主体班教学又缺乏书本教材,这样学员在案例讨论中对某些理论知识的运用就只能依据自己的记忆,或是在课堂中临时打电话向相关人员救助,效果受到一定影响,虽然教师一再事先交待为了更充分讨论案例,希望大家能就专题课的对相关问题进行准备,但由于缺乏制约措施,学员大多难以主动去做,再加之案例教学是一种新的教学方式,也存在部分学生不理解,参与不积极的问题,这样,案例教学效果也打一定折扣。因此,在今后案例教学中有必要强化事前监控,教师事先列出读书篇章目录,必须有某种“强制”手段去要求学员事先寻找查阅,写出相关的读书笔记,这种“强制”手段就是将学员查阅资料的多少、读书笔记写作的情况量化打分,记录到学员学习成绩中去。
二是事后监控不足。案例教学课之后,为了巩固课堂教学效果,教师应当在对案例讲评后,要求学员写出案例分析报告,这对学员深化课堂教学,锻炼学员写作能力,拓展思维空间,达到举一反三的教学目的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党校实际教学中,由于缺乏事后监控的强制性手段,教师布置的案例分析报告学员能主动完成上交的很少,可以说几乎没有。因此也有必要对培训学员建立一套考核办法,将完成案例分析报告以加分、扣分的办法计入学员培训的成绩,这样效果会更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