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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生活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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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生活管理办法

第1篇:城市垃圾生活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崆峒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市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评。

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市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执法局(区环卫处)、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乡镇负责各自责任区的垃圾归集工作。

市、区水利部门负责泾河城区段、甘沟、纸坊沟、水桥沟、鸭儿沟、白石头沟、大岔河沟、南干渠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垃圾应当根据垃圾产业开发需要,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推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

(一)区执法局(区环卫处)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斗点的调研布设。垃圾斗点的布设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布点,并根据城市扩容及时增设,做到科学合理、数量充足和实现全覆盖,能够满足生活垃圾集中倾倒需要。

(二)区执法局(区环卫处)要确定专人管理垃圾斗点,垃圾要全部进斗,不得在斗点周边堆放。垃圾收集设备要外体整洁,封闭性好,无残缺破损。

(三)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区执法局(区环卫处)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斗点,严禁向道路、田野、空地、河道、沟渠倾倒、抛撒、堆放。

(四)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专用的餐厨垃圾存储设备,单独收集和密闭存储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市、区食药监部门在审批餐饮服务申请时,必须考虑餐厨垃圾排放问题。上下水设施和卫生经营条件未达标的,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不予审批。

市、区食药监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配备专用的餐厨垃圾存储设备,并要加强从业人员公德意识、卫生意识的养成教育。

(五)区执法局(区环卫处)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的清运和填埋处置。

垃圾斗和果皮箱内的垃圾要日产日清,不暴露,不积存。

生活垃圾拉运车辆要车容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垃圾要密闭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和污水滴漏。每日运输作业结束后,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

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按照住建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处理程序,严格作业要求,定期检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做好污染物防治工作,维护场内外环境清洁。

(六)区执法局(区环卫处)要及时维修、更换、增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设备。

第六条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

(一)区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和倾倒的审批、监管和查处。

(二)区执法局(区环卫处)根据中心城市建设、拆迁情况,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各类建设工程用地需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区执法局(区环卫处)提出申请,由区执法局(区环卫处)统一安排。

(三)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拆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区执法局(区环卫处)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手续并签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四)区执法局(区环卫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文件,不予核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区执法局(区环卫处)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严禁随意运输和倾倒,污染环境。

2.采取密闭措施,苫盖严密,不得遗撒、泄漏,不得超载运输。

(六)市、区建设部门要督促检查建设、拆迁工地按照文明工地标准要求,设置规范的施工围墙(围档)和安全防护设施,实行封闭施工,还要硬化作业区和出入口道路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严禁施工车辆带泥上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必须将工地内的垃圾清理干净,严禁在工地焚烧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

(七)建设、拆迁单位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须分类收储和处置,严禁混运混倒。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须分别收集。

(八)建筑垃圾必须倾倒于区执法局(区环卫处)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七条中心城市要加快推行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专业清运和密闭运输,运用市场手段,建立专业清运公司,推广使用专用密闭运输车辆清运城市垃圾。

第八条医疗废弃物清运处理按照《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

(一)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城市垃圾处理费应区别不同垃圾类型和行业性质实行差别收取。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标准应根据垃圾处置成本和市民承受能力,由物价部门适时适度予以调整。

(二)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由区执法局(区环卫处)具体实施。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时应当持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城市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条崆峒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心城市垃圾管理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确定专人每天巡回督查。对垃圾斗点设置不到位、垃圾清运不及时和放任乱倒垃圾等问题要及时督办,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拒不整改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各责任单位工作落实及整改情况,要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实行垃圾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执法局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市民的投诉举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或破坏市容环境的,由市、区执法局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中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专用餐厨垃圾存储设备,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由市、区食药监部门依照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市餐饮服务摊点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2篇:城市垃圾生活管理办法范文

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容环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主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车督管等。

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该区城镇市容环境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城市容貌管理标准和现代化管理手段;组织草拟我区城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的管理办法。

2、负责牵头编制我区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经费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容环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3篇:城市垃圾生活管理办法范文

近年来,各大城市又加强了垃圾分类减量的推进力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北京于2009年,基于《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和试行的《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管理办法》,对党政机关、学校、宾馆饭店、商场、公园、农贸市场、度假村和居民小区等8类试点单位制定了细化标准。

广州市政府讨论通过《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生活垃圾分类率先在广州市、区(县级市)、街党政机关、16条街、6个社区、1500所中小学校和万科集团、保利集团管辖住宅小区及岭南集团属下的宾馆、酒店和商场等区域开展先行试点。

上海在经历1995年和2007年垃圾的二分类、四分类之后又于2011实施“2+3”垃圾分类法,即垃圾先被分为干湿2大类,然后再将干垃圾细分为玻璃、旧衣服和其他垃圾3类。同时,通过上海市生活垃圾“大分流小分类”、单位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绿色账户”的分类宣传活动和2011年开始的“百万家庭低碳行、垃圾分类我先行”等活动,来实现其分类减量目标。

主要的经济激励措施

目前各城市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经济激励,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市区两级给予更多的财力投入。以北京为例,2010年市级层面的投入标准为400元/户,各区县、街乡也配套相应资金,如朝阳区为每个试点街乡配套启动资金30万元,并按照每户15元的标准对街道队伍、评比奖励等进行补贴。上海各区县在垃圾分类减量的试点中平均以试点居民300元/户的标准给予区县财政上的支持。2010年广州市投入2625万元,各区共投入1586万元,配置了2.6万多个生活垃圾分类容器,新建了大田山填埋场好氧堆肥、厌氧发酵制沼气生产基地,饮料软包装分类回收利用体系和有害垃圾分类回收体系。

二是制度创新,加大对分类减量居民的奖励力度。如北京市政府设立垃圾分类推进专项奖励经费,对垃圾分类业绩突出的社区和街道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垃圾分类达标的家庭,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物业收费补贴,同时建立家庭环保积分卡,达到一定积分的家庭可换购景点门票和其他生活必需品。

上海则实施绿色账户,对分类投放的居民给予一定的物质激励。

三是增加处罚规定。北京和广州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不同程度的罚款。如北京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加强政府与企业合作,利用市场手段推进废物的资源化再利用。上海利用市场的价格机制,通过财政补贴、政策支持、社区分类投入组织与完善,推动分类回收资源化利用的废物流链的物质链、价值链与产业链的联动。

此外,在制定垃圾处理终端计量收费方法时,一些城市的市环卫管理部门设计了减量的激励机制。如广州市规定,垃圾处理费以区为单位,对每个区的垃圾年排放量进行限制,超标区县将按照比例或加倍多缴纳一定的处置费用,将末端的处理经费投向垃圾分类前端,依据减量程度给予奖励。

上海市发改委也出台区县垃圾处置的环境补偿办法,对区县实际产生的垃圾量征收相应的环境补偿费,专款专用于垃圾处置企业所在地的环境治理。

存在哪些问题

可以说,在垃圾分类减量的实践中,经济激励手段已得到具体应用,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比如,政府尽管出台了奖罚分明的强制性分类制度,但如何实施还面临着管理对象众多、分散、监管成本高的难题。

再如,已有的对居民个人的经济激励还局限于分类行为的奖励,缺乏与垃圾分类质量与数量的挂钩。发达国家随袋征收垃圾费制度有效地激励了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行为,促进了垃圾的减量。居民对垃圾分类越细,不可回收垃圾越少,付费越少,有效地激励了居民对垃圾的分类,越来越多市民开始自觉分类。相较之下,我国居民生活垃圾的按月收费(北京、广州)和不收费(上海)均不利于居民在源头上的垃圾分类与减量。

政府给予餐厨垃圾、碎玻璃、旧织物等废物回收再利用企业不同的补贴,但由于各类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的市场环境不同,受到的影响也不同,因此补贴制度存在部分失灵情况,尚需建立与数量质量挂钩的财政转移支付或建立资源回收基金,负责废物的资源化再利用。

未来垃圾分类减量的具体安排

针对当下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未来垃圾分类减量的具体安排,首先是建立促使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化的财政拨款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未来的财政拨款体系的优化需考虑到各环节减量的激励作用,对分类垃圾、减量化垃圾、增量垃圾和混合垃圾实施不同的财政拨款方式,将有助于垃圾收费制度的建立,实现垃圾减量与资源化的目的。

同时,还需要强调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和传导性。有效的激励机制需要对行为人的减量有促进作用,减得越多,激励越大;传导性是指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的各环节均具有产生减量的激励,层层作用,实现全过程减量。

其中激励的源头来源于市对区的激励,然后沿着区环卫局---街道---居委会---居民;环卫局---环卫作业单位---小区物业---居民;区环卫局---环卫作业单位---单位垃圾产生企业;区环卫局---中转站---小压站,通过该发散性网络层层传递到各垃圾产生源头,从而实现垃圾的减量化目标。

其次,以小区、企业为单位建立垃圾分类质量的梯度价格制度,调动垃圾产生者的分类减量积极性。

我国城市需构建居民和企业的生活垃圾阶梯收费制度。以小区和企业为单位,街道核算各小区和企业的基准垃圾量,对基准内的垃圾,根据其分类质量划分为几类,分别征收不同的收运处置费。如严格按要求分类的干湿垃圾免费收运;对不分类的实行收费制度;对超额垃圾按议价分别对分类和不分类垃圾征收不同的收运处置费。

此外,建立末端处置环境税费制度和资源化再利用的补贴制度,引导垃圾处置方式的转变。

比如,征收末端处置环境税费制度。市政府可通过调节该税费标准,引导、激励各区县采取措施,朝着政府既定的减量与资源化利用方向转变。另外,扶持资源化再利用企业的发展。如对回收资源化再利用企业进行资质管理,通过行业标准的制定,规范、提升此类企业的作业水平;对市内居民专项生活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实行特许经营,给予贷款担保等融资支持等。

更关键的是,加强垃圾分类的地方立法,强化对各主体垃圾减量的法律强制。

第4篇:城市垃圾生活管理办法范文

淮南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中转、消纳、利用、回填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道,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弃土等固体废物。其中,弃料是指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建筑废弃物;弃土是指渣土、余泥和土石方等。

前款规定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房地产管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减排和回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处置。

第六条 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制度。可作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砖瓦、混凝土、沥青等建筑垃圾实施集中处理,工程开挖产生的渣土优先用于工程回填。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按照用途分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是指经政府许可后按特许经营方式运行,对建筑垃圾实施资源化处理,生产各类再生建筑材料的场所;建筑垃圾消纳场是指对渣土等材料实施临时堆存或对不可再利用的弃土采取填埋等无害化处理措施的场所。

原则上每个县区至少设置一处建筑垃圾消纳场,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布局设定,并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第八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产生地点、数量、消纳地点、资源化利用等事项;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输车辆证明文件;

(四)与建筑垃圾处理场签订的处理协议或回填证明文件。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核准文件副本;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实施混凝土硬化,不得有浮土、积土,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淀池、排水沟,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城市管理监管平台。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成立的运输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车辆运营、安全生产、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

(三)具备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的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副本;

(二)运输车辆厢体完好、密闭、整洁;

(三)按照核准的路线、时间要求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不得乱倾乱倒,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四)实行分类运输;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接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等非建筑垃圾;不得接纳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以及不按照核准规定时间、地点、种类运送的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需要利用弃土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查询有关建筑垃圾处置信息,申请调剂安排。

第十五条 拆除、拆迁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由拆迁人负责运输至指定场所;因装饰、装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由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在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方案,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抛洒、带泥行驶污染路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擅自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以权谋私的;

(五)暴力执法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寿县、凤台县、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的危害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得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以500-600吨/万平方米的标准推算,到20xx年,我国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0亿平方米,新产生的建筑垃圾将是一个令人震撼的数字。然而,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便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露天堆放或填埋,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费、垃圾清运费等建设经费,同时,清运和堆放过程中的遗撒和粉尘、灰砂飞扬等问题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去年6月1日起施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还对不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罚,以此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主要处理方法是将其填埋地下。其危害在于:

首先是占用大量土地。仅以北京为例,据相关资料显示:奥运工程建设前对原有建筑的拆除,以及新工地的建设,北京每年都要设置二三十个建筑垃圾消纳场,造成不小的土地压力。

第5篇:城市垃圾生活管理办法范文

一、征收范围:凡在新县城环卫服务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征收标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共分五个大类,具体征收的项目与标准详见附表1;其中: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理费征收标准详见附表2。

三、征收办法: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为新县城市管理局,征收方式采取代征和直接征收相结合的办法。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实行县财政专户管理,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四、减免政策:对军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

凭合法证件,经县城市管理局审核,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低保户,凭县民政部门有效证件,经县城市管理局批准,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各个环节的费用。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原环卫所收取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同时取消。鉴于目前我县物业管理中未含业主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生活小区业主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也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6篇:城市垃圾生活管理办法范文

1.1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认识

1.1.1对建筑垃圾资源化重要性认识及支持程度调查包括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政府行政部门。图1的调查数据统计显示,建设工作者对于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及回收利用的资源化重要性认识比较强,只有很小一部分人认为不太重要或是一点也不重要。以上数据表明绝大部分建设工作者认识到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认为建筑垃圾资源化“重要”的主要是从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减少垃圾和污染的角度出发的,部分从事建筑行业的人认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实际上既是一个挑战,也是一种责任;还有部分人认为潜在的建筑垃圾对于未来的中国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认为建筑垃圾资源化“比较重要”的人持有的观点是,现今我国并没有足够的经济和管理水平来实施建筑垃圾的资源化,而且建筑垃圾的再生技术不够成熟,再生产品不能达到较好的经济效益;而认为“不太重要”和“一点儿也不重要”的人认为,很多建筑垃圾无法回收,而建筑垃圾资源化实施起来既复杂又困难,回报又小,所以很少考虑。

1.1.2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中,首次将建筑垃圾的管理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做明确规定。此次问卷将被调查者建筑垃圾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分为4个等级(图2),包括1995年颁布(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把建筑垃圾处理纳入到法制化管理的轨道),1995年颁布的《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要求产生垃圾的部门必须交纳垃圾处理费,但未涉及建筑垃圾资源化问题),2005年颁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提出了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总体上来说,被调查者对这些法律法规的了解非常有限,即使是政府行政部门的了解程度也只占到20%。这说明需要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法律知识宣传,将垃圾处理的过程规范化、法制化,使企业有法可依。

1.1.3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方式的了解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到5%,而乌鲁木齐市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更低。据调查数据显示(表1),乌鲁木齐市现存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方式主要为挖掘土回填和钢筋的回收利用。由于人们对再生混凝土及废塑料做骨料补强的技术存在质疑,很多工程师不愿意接受这两种新技术,他们所接触工程的建筑垃圾大都被运往建筑垃圾堆场进行就地回填,然而这种方式会占用大量土地,造成环境污染。

1.2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政策《乌鲁木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开展了对建筑垃圾的全面治理。规定了对施工工地管理要求、居民装修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机制以及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试图最大限度地解决目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办法中明确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设置和组织建设建筑垃圾受纳场。

2乌鲁木齐市建筑垃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法律体系不完善《乌鲁木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开展了对建筑垃圾的全面治理。规定了对施工工地管理要求、居民装修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机制以及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试图最大限度地解决目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办法中明确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设置和组织建设建筑垃圾受纳场。但其只是原则性的表述,并没有实质性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效力,使得建筑垃圾随意远郊堆放的现象时有发生。

2.2建筑垃圾产生量较大乌鲁木齐市的旧建筑拆除主要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根据乌鲁木齐市建委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文件。截止2012年8月底,乌鲁木齐市从开始实施棚户区改造以来,共实施改造77个项目,拆迁房屋30352套,建筑面积268.4万平方米;开工建设房屋43344套,建筑面积395.7万平方米。棚户区建筑物以砖混结构为主,根据物料平衡,设定拆除时约5%的水泥、石灰等的耗散,每平米建筑的拆除约产生建筑垃圾1.8吨。按此计算,2012年拆除约268.4万平方米,则产生近500万吨建筑垃圾,如果考虑到其他建筑拆除,以及其他工程项目,则由于拆除所建筑垃圾产生量约为1500万吨。包括其他非住宅建筑及棚户区改造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2011年乌鲁木齐市每年新增建筑面积达1566万平方米,根据相关数据统计,乌鲁木齐市每年建筑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达400万吨。此外,由于道路施工每年还会产生建筑垃圾约50万吨。

2.3政策导向不明确许多国家都已经实现了建筑垃圾的分类回收利用,使之资源化程度加深。内地很多城市也已经将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提升到城市建设的要题上来,但到目前为止,乌鲁木齐市还没有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建筑垃圾的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缺乏明确的政策引导。由于新疆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材资源的需求和建筑垃圾的产量都呈快速上升的势头,无论从资源的利用还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都要求政府应尽快开展这项工作,使乌鲁木齐市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向前迈进一步,使乌鲁木齐市经济建设得以持续发展。

2.4再生技术不成熟目前,乌鲁木齐大多数建筑垃圾都直接送往填埋场,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很低,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缺少回收利用的途径和技术。在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技术方面,如再生骨料、再生混凝土等,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由于建筑垃圾如废弃混凝土的再生成本高于填满处置成本,再生产品的价格较天然原料加工产品缺乏竞争力,加上技术性能的劣势,仍表现出回收渠道、再生市场匮乏等外部效果。

2.5监管机制不健全从建筑垃圾的产生直到最终处置,其流向基本处于失控状态。政府对企业监管的不重视,使得企业在处理建筑垃圾的过程中随意性大。一方面,环卫行业的科技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常常缺乏,因而在项目监管上常出现监管不到位的地方。另一方面,城市旧房拆迁和新建工程开工许可的审批管理部门为城市建设委员会,而城市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管理,由于两者在工作上缺乏必要的分工与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管力度,给违规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

3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对策

3.1加强立法、管理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积极依靠法制手段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是规范企业行为和公民生活方式的最重要手段。因此,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引起有关行政部门的重视,将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进行细化。建议目前应首先制定《乌鲁木齐市建筑固体废物回收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再生资源利用促进办法》,对分类收集、垃圾处置、资源回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规划、协调、监督、管理。该部门要在各行业建立资源利用的管理分支机构,各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在全市范围从上到下形成三级管理网络。

3.2加强技术支撑技术支撑是建筑垃圾实现减量化和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基础。在引入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应因地制宜的研究适合乌鲁木齐建筑垃圾再生特点技术。今后的研究重点应是,提高建筑垃圾的分类回收、筛分工艺,确定适宜新疆地区的建筑垃圾分级分类规范,提高相应的质量检测技术并完善检测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降低其造价。切合西部大开发时机,政府应积极建设示范工程,引入国外先进技术及设备,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企业不断提供技术支撑。

3.3优化建筑设计设计阶段的疏忽和建筑材料的性能低下是产生大量建筑垃圾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可以通过工程设计阶段对设计概念的改变和建筑材料的选择来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例如,尽量采用标准化的灵活建筑设计,以减少切割产生的废料;保证设计方案不轻易发生变更,尽量避免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拆卸;尽量采用耐久性材料,以延长建筑物寿命。

3.4加强对施工现场及建筑垃圾收纳厂的管理此次调研涵盖乌鲁木齐市五个区的施工工地,绝大数人反映,如果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实现零排放。另一方面,建筑垃圾受纳场是建筑垃圾的初步消纳地,应加强对建筑垃圾收纳厂的统一规划、管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建筑垃圾的初步分类处理,为建筑垃圾的后续回收利用提供便利。另外,应降低场内的管理费,避免因收费高而引起的垃圾随意乱倒的现象。

4结语

第7篇:城市垃圾生活管理办法范文

为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特制定交通运输部门办公大楼以及食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一、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要求

1、日常办公室的各种生活产生的茶叶渣、水果皮核、各种废纸等应按规定的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投放相应垃圾桶;

2、门卫对打扫环境卫生的树叶、枯树枝以及烟头废弃物等应按指定的位置投放;

3、食堂工作人员对剩饭剩菜以及各种生活垃圾(包括污水)应严格设立厨余垃圾桶,按规定处理;

4、上班工作人员在食堂用餐的,应将剩饭剩菜、骨头、蛋壳等投放到厨余垃圾桶内。

5、逐步推进相关节约办公用纸工作,稳步取缔招待用一次性纸杯。

二、可回收物的处理

1、报纸、废弃纸张(非文件)及其他可回收物等办公人员请投放到回收垃圾桶内,由门卫统一收集;

2、饮料瓶、纯净水瓶投放前请将喝剩的饮料倒尽,再投放到可回收垃圾桶内。

三、有害垃圾的处理

要特别注意有害垃圾的投放,如灭蝇灭蚊药瓶、废旧电池等一定要投放到指定垃圾桶内,由门卫按规定处理。

四、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落实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问责

1、各部门负责人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不按规定乱扔垃圾的,要追究责任人责任由局主要领导进行谈话教育批评;

2、门卫要按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如发现一次不按规定处理,罚款50元;

3、食堂垃圾由食堂负责人指定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其他垃圾中,并做到“日产日清”;

4、各部门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检举报告;

第8篇:城市垃圾生活管理办法范文

(一)积极推进“三项改革”。一是实施环卫作业市场化改革。采取招投标的办法,将城区15条道路290多万平方米清扫保洁工作推向市场,来自湖南、、深圳三家专业公司中标。同时,健全和实施考核、督办、协调“三位一体”的考核督办机制。另外,我们成立一家环卫清扫作业保洁公司,负责市高新区范围内次干道及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工作。日报报道了城区环卫作业市场化改革情况。二是实施路段管理标准化改革。结合不同道路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实际,一条路段制定一个标准、一张考核评分表,具体到每一个事件和每一个部件,组成10个路段综合责任包保专班,每天以徒步或电动车代步的方式,巡查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快速发现、现场解决、妥善处理城市管理问题。投入500多万元,建成数字城管系统,对接城管12319热线,与天网工程、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络平台互联互通,城市管理效率大幅提高。三是实施市政维护体制机制的改革。通过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制定市政设施维护以钱养事实施方案,适时按计划展开。

(二)重点抓好“三项管理”。积极落实市编委批复,成立了“城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公室”、“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三个方面的专项管理工作。一是加停车收费管理。出台《城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在城区施划停车泊位2000多个,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对乱停乱靠的现象进行处罚,使这一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另外,还在文化路、城站路等人流量大的主干道、大型商场设施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点,规范了车辆停放,受到广泛好评。二是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了,严格按照市政府颁布的《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加强日常管理。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把好广告审批的前置关口,做好批前、批中、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了城区建筑工地围挡的标准,对在三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统一要求建标准围墙,同时以标准的城管文化墙进行装饰。三是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正在研究和制定《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管理办法》,并采取“五限”措施:限加盖篷布密闭运输;限指定的线路运输;限指定的时间运输(原则上建筑垃圾运输时间控制在晚22:00至早6:00之间进行,白天禁止建筑垃圾运输);限载运输;限清扫保洁措施和人员配备,城区工地运输车辆带泥上路的现象得到根本扭转。

(三)持续开展“三大治理”。一是抓好沿街为市治理。提高管理标准,保持日常巡查,重点地段、重点时段落实专人值守,取缔了商家占道宣传和促销活动,市容市貌、经营秩序有了明显的改观。二是抓好立面破旧治理。重点实施槐荫大道、体育路的城市整理工程,主要任务包括立面改造、招牌规范、市政配套工程等。三是抓好垃圾围城治理,健全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实施新(改)建公厕14座、垃圾中转站12座。配置了一批小型电动保洁车和垃圾果皮箱。投资300万元,对垃圾处理场实施改造,提升环保综合处理能力。通过加强基础性的项目建设,彻底解决垃圾围城的问题。

第9篇:城市垃圾生活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市城区、城郊结合部及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是指前款规定区域内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除外)装入塑料袋并扎紧袋口,与环卫部门共同搞好垃圾密封管理的一种方式。

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城郊结合部的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环卫部门负责城市袋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大力宣传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意义,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城市袋装生活垃圾按下列方式收集、清运:

(一)沿街居民户的袋装生活垃圾,按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自行投放;

(二)居民住宅楼的袋装生活垃圾,经委托环卫部门定点收集的,可放置门外指定地点,由环卫作业人员上门收集。上门收集实行有偿服务;

(三)环卫作业人员应定时、定点将袋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到垃圾中转站,做到日产日清;

(四)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袋装后,除自行清运到生活垃圾填埋场外,由环卫部门有偿清运。

对实行有偿服务的项目要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必须认真履行袋装生活垃圾收运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沿街店堂、工商集贸市场内的摊位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应放置塑料袋,收市关门后扎好垃圾袋口,按规定时间、地点投放。

第七条不得将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及其它非生活垃圾混装在生活垃圾袋内。

第八条新建居民小区及居民住宅应按建设部《环卫设施设置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生活垃圾袋装收集间,不得再建垃圾道;现有楼房垃圾道必须封闭,停止使用。

第九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生活垃圾袋装工作列入年终考核目标,建立责任制,对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搞得好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凡不按规定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地点乱扔袋装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