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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文件精神,结合黟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象为: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县城(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县政府批准征地而失去法定承包土地(以户为单位、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和人口为准)超过80%(含80%)且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被征地时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16周岁在册农业人口(含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两劳人员)。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本着自愿的原则,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县劳动保障部门为确定的对象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卡》。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县政府、村(组)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县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所有被征土地村(组)集体留存土地补偿费中提取50%,参保个人出资部分自筹解决。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置3个档次,由被征地农民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一档3600元、二档5850元、三档8190元。缴费标准一经选定不再变动。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乡镇统一征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经办机构不得从社会保险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拨付。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分帐管理,个人出资部分建立个人帐户,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先从个人帐户中列支,个人帐户支完后,由县级统筹资金支付。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以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其他待遇。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如属现役士兵退役后安置在外地的、大中专在校生毕业后在外地就业的或户口迁出的,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本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随之终止。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被征地农民应在土地被征后6个月内办理完毕个人帐户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并已缴清养老保险资金的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从次月起,根据其缴费标准按月发给相应的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保险金根据缴费情况月发放标准为一档100元、二档130元、三档150元。
第十一条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两劳人员”在服刑期间暂停领取养老保险金,服刑期满后的次月,恢复领取养老保险金,服刑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不予补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随之终止。
第十三条鼓励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手续,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故意隐瞒个人申报情况冒领养老保险金及其它违规挤占、挪用养老保险金的单位、个人,将依法追缴不当所得,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申请参保时尚在劳改和劳教期间的人员回归后可根据其本人意愿,及时按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回归后6个月内办理完毕个人帐户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关键词 被征地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对策;宁夏银川
中图分类号 F2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4-0310-01
党的十报告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指明了方向,强调加强社会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从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方面着手,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生活与生产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因而落实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势在必行[1]。史先锋等认为农民的养老问题关系国计民生,科学合理的养老模式对于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意义显著,不仅可以为失地农民提供生活保障,同时也可调动失地农民对于促进城市化发展的积极性,有助于保障社会稳定及和谐发展[2]。
1 银川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根据2014年银川市人民政府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银政发〔2014〕109号)文件,银川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范围和对象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行政区域内,自2012年1月1日以后经银川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银川市滨河新区管委会除外),具有银川市常住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2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耕地不足333.33m2,且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凡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被征地的,以2012年自治区城镇在岗职工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参保。2014年1月1日之后被征地的,以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参保缴费,其中:政府承担12%,个人承担8%,并按照不同年龄段实行养老保险费趸缴。具体年龄段的划分为:男性16~44周岁、女性16~39周岁,一次性趸缴5年养老保险费;男性45~55周岁、女性40~50周岁,一次性趸缴10年养老保险费;男性55周岁及以上、女性50周岁及以上,一次性趸缴15年养老保险费;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承担的一次性趸缴部分按应缴纳总额的50%缴纳[3-6]。
按照国家对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及自治区有关规定,退休后方可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每月可领取养老金1 000元左右。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可享受取暖补贴。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可享受高龄津贴补助,享有养老金待遇提高政策。去世后可按规定发放丧抚费。
截至2015年底,银川市已有5 475名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有4 458人已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每月平均领取养老金807元。在缴纳养老保险时,个人共计缴费1.7亿元,市政府补贴资金2.85亿元。
2 银川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2.1 征地补偿无法满足养老需求
养老问题是失地农民普遍担心的问题。农民失地后,养老保障便成了最大问题。补偿款只是为失地农民暂时提供生活补偿,农民失去土地等于失去经济来源,需要寻找新的经济来源,但由于被征地农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收入水平较低,而他们的养老需求也没有得到充分考虑。
2.2 政府引导不到位
被征地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对参加养老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失地农民未认识到应该得到政府的合法养老保障。再加上政府宣传不到位,部分失地农民放弃参加养老保险。
2.3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不完善
地方劳动保障局之下设置保险费管理、使用和筹集的机构,具有基金使用监督者和基金管理者双重身份。由于养老保险基金存在被非法挪用的风险,因此构建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由此不仅能够增强农民对于保险政策的信任度,同时能够让农民积极参与到保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保险政策的落实[7-8]。
3 银川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对策
3.1 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待遇
政府是失地农民保险政策落实的最大责任方,在政策落实方面要增加对失地农民保险的财政支持,并逐步缩小城乡养老保险差距,推进养老保险的城乡一体化。让失地农民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将失地农民的养老待遇提高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水平,同时提高失地农民的养老金水平。
3.2 加强宣传力度
绝大部分农村居民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要选择适宜农民接受的宣传方式,保证政策宣传的效果。一是选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二是要重点详细讲解村民易误解的政策内容,加大力度宣传。三是工作态度要热情而耐心细致,积极主动讲解村民们存在的疑惑和不明事宜。
3.3 健全养老保险金的管理制度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随意挪用、截留,也不得用于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成立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村街委员会及村民代表组成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执行情况,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落实专项审计[3]。
4参考文献
[1] 王中伟,夏从亚.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探析[J].广西社会科学,2014(3):153-156.
[2] 史先锋,曾贤贵.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J].经济纵横,2007(增刊1):25-27.
[3] 刘四平,王宇楠.关于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思考[J].学理论,2014(4):111-113.
[4] 罗忠勇,漆雨烟.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责任认知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湖南8县市被征地农民的调查[J]. 经济地理,2013(8):134-141.
[5]杨翠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分析与评价:以浙江省10个市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2004(5):61-68.
[6] 秦士由.运用商业保险机制优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运作模式[J].保险研究,2008(1):59-61.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发[2008]101号)和《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发[2008]6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对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不到位的,不得强行征地。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具体工作。市政府要将征地补偿支出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用。
第六条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在支付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征地补偿费用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及社会保障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到社会保障、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划转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落实和监督。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将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延伸到被征地农民。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承办与管理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
第八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划分为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被征地参保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含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被征地养老人员。
年龄计算时段以政府依法批准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确认。对于土地全部或50%以上(不含50%)被征收的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的村民委员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被征地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政府审核无异议后,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确认后,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两类:
1、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应按本办法为其办理相关的养老保险手续,是否参加、何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自行决定。
此前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的,应一次性将本息返还给本人。
被征地后进入城镇就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被征地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土地但仍为农业户籍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此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应继续参加,并按相关标准缴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名单上报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核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1、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与原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
2、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享受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迁出本市辖区的。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缴纳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所
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补贴。
第十四条具体参保人员确定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和缴费记录,对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分别记账。利息及其它增值收入计入相应基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参保人员有权查询个人缴费信息和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设110%和130%两种标准(参保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标准)。
根据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0-15年的费用。
资金筹集比例设定为政府补贴20%、村集体补助50%、个人承担30%。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统一存入市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市财政部门设基金专户存储。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缴费额,委托申请用地的单位在土地补偿费中预留村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并存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所需的费用,市财政部门按照被征地农民个人选择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从财政土地出让金中转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被征地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养老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九条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以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乘以当地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养老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养老金待遇标准。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征地农民,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报被征地村民委员会由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领取养老保险金申请。经核准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编制养老金支付计划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按月将所需资金划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的支出专户,由银行代办机构发放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安排资金补足,用于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按照农村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和按照本法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合并,统一发放。
第二十四条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后来又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返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的,直接从个人和集体养老保险费中缴纳的本息,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和集体养老保险费缴纳的本息中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剩余部分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被企业聘用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五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统筹管理。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的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违者按有关财经纪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及所得收益不计征税、费。
第六章就业服务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精神,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不断增多。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经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突出任务。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问题,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对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全面、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要把大力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理确定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原则上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
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也应列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确定的具体标准和划定年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把促进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和解决贫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同时也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收、征用而降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科学测算,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各地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详细占有资料,弄清征收土地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统筹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近、中、远期利益的平衡关系,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与其他城镇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统筹考虑不同被征地年限、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原因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经过科学测算,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明确操作程序和工作步骤,严格工作要求,实行分类指导,稳步有序推进。
三、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口转换工作
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市、县(区)公安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办理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四、采取多种形式,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各级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要把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要积极为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引导性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积极向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
五、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件的,要将他们纳入这些保险的保障范围;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将他们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仍保留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当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试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将他们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符合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采取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式,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二)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当地政府、村(组)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村(组)集体其他收益中列支。政府出资和集体出资用于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其待遇享受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80元。个人缴费部分用于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各地可以采取利益引导的方式鼓励农民缴费,充实养老保障资金,提高养老保障水平。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原则上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协同配合,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及时足额转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并抄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个人缴费的资金和政府、集体的出资实行分账管理,政府、集体出资部分原则上实行市、县统筹。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缴费资金的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随之取消。
六、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
“以土地换保障”,构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鄂西南小城宜都实现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保障和经济发展“双赢”的局面。
截至2008年底,宜都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4.8万人,其中医疗保险实现了全覆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也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同时,2008年工业总产值143.58亿元,同比增长42.3%。
“三三”模式
宜都市位于湖北省西南部、长江中游三峡出口处,处于鄂西山地和江汉平原过渡地带,是一个由西南向东北倾斜、丘陵起伏的半山区。前些年,由于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推进,宜都市征用土地数量和被征地农民骤增。2005年底时,全市有31300名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处于0.3亩以下,占全市农业人口的11%,其中完全无地的13088人。相当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处于“耕无其田,劳无所业,保障无缘”的困难境地,部分被征地农民由于生活困难集中上访,工程建设和项目征地进程也比较缓慢。
为此,宜都从2004年开始按照“低水平覆盖,多元化保障,多渠道扶持,优质化服务”的基本思路,探索建立了“三个三”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三方筹集资金:政府―村集体―个人;三位一体推进:养老保险―医疗补助―就业服务;三个层次衔接:16岁以下、16岁至60岁(女55岁)、60岁(女55岁以上)以上不同年龄层次衔接的制度,让被征地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基本社会保障。
“三个三”模式的背后是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建设。从2004年开始,宜都相继出台了《宜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试行办法》、《宜都市被征地农民医疗补助试行办法》、《宜都市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于2005年正式建立失地农民保障机制。
老有所养
宜都的失地农民保障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一方面,严格界定“被征地农民”群体,确定已征地失地农民和新征地失地农民等概念,再细致地实施分类保障。
对被征地农民实施基本养老社会保险,按土地被征用当年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计算,一次性缴纳十五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费缴纳实行市乡两级政府补贴;对超龄人员直接发放基本养老生活补助,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已征地失地农民,每月50-90元的基本养老生活补助,具备相关条件但没有达到享受年龄的被征地农民达到规定享受年龄后即可申报办理。
同时,鼓励经济条件好的村(居)委会,提高发放养老生活补助的标准,超过市政府、乡(镇、街办)补贴基本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由村(居)承担。
另一方面,在分类保障的基础上做到了动态调整。保费领取即时调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192.6元;对于2004年1月1日后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十五年基本养老保险,到达规定年先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待遇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800元。
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也得到动态提升。一则不断提高政府补贴比例,2008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市乡两级政府补贴比例由30%提高到50%。二则适时提高养老待遇标准,结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予以调整。此外还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市财政按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的0.5%-1%的比例,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
劳有所业
基本保障之外,宜都还着力于扶持就业的工作,增强“被征地农民”自我保障的造血功能。
授之以渔,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创造条件,营造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环境。一方面,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并建立使用被征地农民数量与用地规模挂钩的制度,规定进园区企业每使用一定面积土地后,相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被征地农民在本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没有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失业登记,发放被征地农民《再就业优惠证》,同时享受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样的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一条按照《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府发〔〕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劳社养字〔〕250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采取相关部门上门服务和联合办公的方式,县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简化程序、节约开支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新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村集体为参保单位。新征地农民为参保人员。
第四条指具有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本方案规定范围内的新征地农民。
第五条本方案有条件的可参照本方案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六条根据《试行办法》规定。新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均可按规定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下列人员不在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
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土地被征收后。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
户籍已迁出本县的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后。
第七条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一式五份,社会保险部门向参保单位发送《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参保单位、县农业、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参保人员填写《申报表》并负责填写《公示表》和《登记表》
第八条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公示表》内容须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公示。
第九条同时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参保单位将已公示的公示表》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核准、报县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携带《公示表》《申报表》《登记表》等材料,县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机构负责接管和办理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筹集比例为3.5:3.5:3
新征地农民年龄在75周岁(含75周岁)以上的,其中.个人不缴费,村集体按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5%缴费,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二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月领基础养老金215元为标准。政府按养老金月领基础标准定额补贴。缴费标准详见下表:
第十三条原有土地全部或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并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村集体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实际征地比例缴费,政府按同比例补贴。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申报表》和《公示表》核定新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金额。参保单位、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
第十五条个人和村集体缴费在参保单位报表时同时办理。农业、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在参保单位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款到社会保险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在划款单备注栏上注明参保单位名称或单位社会保险代码。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部门依据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实际到帐金额。
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足额缴费后。为其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构成。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记账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可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享受待遇;如本人申请退出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或亲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以下简称《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批准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死亡的由参保人员家属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参保单位核准后。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其基本养成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参保单位审核,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县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金的核定及社会化发放手续。参保人员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死亡。
征地时本人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的按规定足额缴费后,其中。经批准,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按以下方式核定基本养老金:
(一)征地时达到养老年龄人员。
(二)征地第二年及以后达到养老年龄人员。
(三)征地时75周岁及以上人员。
第二十五条新征地农民在达到养老年龄时累计征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二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核定基本养老待遇:
(一)个人和村集体能够按对应待遇档次补缴差额部分的政府补足相应补贴后。
(二)不能补缴差额部分的按个人账户及政府相应补贴金额为其核定月领基本养老金。
(三)本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准后。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参保单位或家属。社会保险部门申报。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二十八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不享受其它待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期间的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待遇的调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二十九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参保单位和家属须在20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结算或停发手续。发生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退还。
第六章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联合办公服务包括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征地面积比例的确认、养老保险费的划转、养老待遇的审批及核定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操作。社会保险局开设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窗口,具体办理所属新征地农民参保业务。
第三十二条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根据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按相关规定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十三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研究开发独立的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
查询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等信息。参保单位和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语音、触摸屏等不同方式。
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
第三十五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参保单位负责对享受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生存认证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县政府规定具体负责基金管理和运营。
第七章附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公路环线内以及*经济开发区)整体和零星征用土地产生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的被征地农民。
办理参保时,应提供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征地情况证明和村二委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公示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县实际,对城区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规定如下:
1、被征地时未达到就业年龄(16周岁)或在校学生,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可直接一次性领取征地安置费,当其到达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
2、被征地时,25周岁以上至75周岁的人员必须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6周岁至25周岁、75周岁以上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保。
3、根据省、市文件的要求,对参保时已经是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及在劳动年龄段以内但一次性参保缴费后不再继续缴费的人员,直接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补助,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补助管理范围;对参保时是劳动年龄段以内,且一次性参保缴费后继续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范围。
二、基金筹集和待遇标准
(一)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和基本生活补助基金的筹集。
1、参保对象均应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并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
20*年3月至20*年6月底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为18994元。
村级集体和个人按全额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确实有困难的,可暂降低缴费标准,享受相应的基本生活补助。缴费标准暂设三个档次,分别为15550元、11767元、7985元。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按每人4*0元统筹,是否参加由行政村自主决定。
以后缴费标准每二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要根据县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来确定,调整标准基本上按3*0-5*0元一个档次上调,保障待遇标准相应上调。调整时间为调整当年的7月1日。
2、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按照个人、集体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个人负担部分根据各村集体资产状况应在缴费总额的20%以上。
3、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金或财政预算中划出4*万元,建立国有资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储备基金。
(二)领取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条件和待遇标准。
1、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一次性缴费的城区被征地农民。
2、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从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补助金待遇。
3、参保时已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补助金待遇标准:一次性缴费为18994元的每月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为226元;一次性缴费分别为15550元、11767元、7985元的每月领取的基本生活补助金分别为185元、140元、95元。
4、参保以后到达年龄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其享受的待遇标准,应在一次性缴费总数上加上利息部分,再计算待遇。利息按一年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结算。
三、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补助金待遇调整
(一)所有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管理范围的村和参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按县政府规定标准统一调整。月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二年调整一次,调整标准为10—15元,调整时间为调整当年的7月1日。首次调整时间为20*年7月1日。
随着以后社会经济发展,对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如果其基本生活保障金低于*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按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享受,具体标准经测算后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二)对纳入基本生活补助管理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金同步进行调整,调整标准参照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标准按不同的缴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四、基本生活保障(补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衔接
已办理“农转非”手续、且未到达企业职工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在办理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参保手续后,可按城镇职工或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原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在办理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参保手续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将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一)原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愿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可按下列折记缴费年限办法自行选择:
1、按统一制度标准折记。按一次性缴费当年的城镇自由职业者标准年递增5%折记。20*年3月至20*年6月底期间一次性缴费为18994元的按130元/月的可折记9年9个月,按176元/月的可折记7年7个月(从20*年7月起)。20*年7月1日以后一次性缴费的折记标准按其参保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折记;
2、按双低标准折记。20*年3月至20*年6月底期间一次性缴费为18994元的按1*元/月的可折记15年,其基本养老金按双低标准享受。20*年7月1日以后一次性缴费的可按其参保时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双低缴费标准折记,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二)一次性缴费折记的缴费年限原则上由参保时往前计算。其中,对年满16周岁的人员,缴费年限往前算至16周岁不足折记年限的,可以往后预缴并计算缴费年限。
在预缴期内就业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个人帐户可重复记帐,但不计算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期满后就业的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缴费年限可以同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者,一次性缴费期满后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可以与一次性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按国家统一制度规定执行。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浙劳险〔1998〕43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和浙劳社老〔20*〕229号《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新人”办法计发,即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二部分组成。
1、按统一制度标准折记并继续缴费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中断缴费)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按双低标准折记并继续缴费的人员,按不同的标准缴费享受不同的养老金待遇。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中断缴费)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平均缴费指数+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省社会平均工资×60%一次性缴费后的实际缴费工资
一次性缴费年限×──────────+Σ──────────────
省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缴费后的省社会平均工资
平均缴费指数=
总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后的实际缴费工资
其中:≤1、平均缴费指数≤1
一次性缴费后的省社会平均工资
一次性缴费后若按统一制度继续缴费满15年的,平均缴费指数可为1。
五、相关政策处理
(一)参军人员、“两劳”人员按户口所在村的缴费标准提取后,也一次性缴纳到县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代为保管,待其返回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城区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在到达领取保障(补助)待遇年龄之前,户口迁往县外、出国定居、被录用为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军官或死亡的,其一次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的全部和利息一次性退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利息按一年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结算。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区被征地农民到外地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可以按国发〔*〕26号文件规定转移。
(三)城区被征地农民领取保障待遇后死亡的,其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总额不足其土地征用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的,余额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指定受益人继承。
已经参加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统筹的,按参保时缴纳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统筹费发给。没有参加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统筹的不发给。
(四)被征地农民中原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职工遗属生活补助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后,其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重复享受。
(五)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不重复享受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本人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
(六)已享受基本生活补助的人员以后个人有能力按县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补足费用,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同标准缴费人员相同的待遇。
(七)未达到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以后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把一次性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标准以要求折算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折算。
六、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一)城区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
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范围的城区被征地农民,在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
1、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综合素质,转变就业观念,多渠道收集企业用工信息、举办劳动力就业交流会,增加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会,促其向第二、三产业转移。
2、加强城区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凡有就业意向的人员,可向县职业培训中心和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三)被征地农民未到达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年龄之前,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低保。
七、村级集体资产配套处置
(一)*镇各村应按龙镇委〔20*〕32号《*镇有关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出本村村级集体资产配套处置办法,明确村级集体资产出资比例或数额;明确土地征用时间不论先后,村级集体资产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一致性。村级集体资产薄弱的行政村,村级集体资产出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土地补偿金的标准。其他乡镇可参照*镇的做法出台指导性意见。
(二)同一个行政村的农民不论被征地时间先后,村级集体资产出资标准应执行同一标准。如果以后被征地的农民按以后的新标准缴费,差额部分应由个人出。个人出资有困难的,也可以降低标准缴费,享受同标准缴费人员同样的保障待遇。
八、业务经办和基金管理
(一)县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要为每位参保的城区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档案。做好这些人员的缴费记录、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养老金调整等工作。档案保管费、管理服务费按每人2*元标准列入征地成本。
(二)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机制,劳动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基金安全运营并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1.1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性
2004年由国务院了《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但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政府强制性的征收农民的土地,导致农民失去土地的同时又没有得到相应的土地市场价格所带来的经济补偿。征地前没有知情权,征地中没有参与权,征地后又没有监督权,这样的征地制度使失地农民的权益受损。
1.2土地所有权模糊性
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晰,导致征地过程中的补偿缺乏依据。失去法律的保护和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明确,就会导致失地农民权益的缺失。土地所有权模糊是失地农民利益缺失的根本原因。
1.3失地农民参保不积极
首先,失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不强,失地农民生存在经济落后和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农村环境中,小农思想决定了失地农民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其次,失地农民自身文化程度,达不到现代化社会的需要,缺乏养老保障意识,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关注和了解很少,导致了参保率很低。最后,失地农民普遍文化水平低,没有专门的技术特长,导致失去土地后就业难度较大。总之,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导致了失地农民参保不积极。
1.4政府责任欠缺性
首先,失地农民养老金筹集主要还是来源于土地补偿金,使得失地农民无力承担养老费,影响着参保率。其次,政府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不足,导致了失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水平偏低,很难保障其老年生活。再次,政府在整个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运作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并缺乏有效监管,很难保障失地农民养老金的安全性。
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2.1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集体和失地农民的责任,并将公益性征地和商业性征地严格区分。建立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要遵循法律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建立一套协商机制,从而有效地保证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解决主要矛盾,提高征地效率。
2.2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首先,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安置标准,并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其次,补偿安置程序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地过程体现民主和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受失地农民监督,使补偿安置程序更加透明化。同时,在土地转让收益分配方面,应严格杜绝征地基层政府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现象。最后,在补偿安置方式上,改变传统单一的方式,实现货币补偿、就业安置、社会保障三种方式有机结合。
2.3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失地农民参保
首先,加大对失地农民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失地农民多方面的能力。其次,政府应该加大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提高一次性补偿安置费,来增加失地农民的家庭收入,从而减轻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最后,改变由原来以村为单位推算人均剩余土地和被征地农民的方法,变为以户为单位推算人均剩余土地和被征地农民的方法,提高了失地农民参保的覆盖面,确保被征地农民参保的公平性。
2.4加强失地农民养老金的筹资、给付和监管
如何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确保他们老有所养,是当前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现就结合v区的工作实际,谈谈自己对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粗浅认识。
一、被征地配发社保资金
自2011年《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
目前v区的基本情况是,在征用农民土地时,政府给予每亩1.5万元的社会保障资金补贴,在征收土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在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中,v区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个人账户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单位、各部门职责,制定了保障工作推进路线图,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制度,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走在市级前列。
截止到目前,被征地的77个村(居)已有68个村(居)出台了保障方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1.3亿元,完成资金总量的80%以上,全区6万多名被征地农民,基本得到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工作推进难。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量大,牵扯面广,仅靠人社部门,是不能解决好问题的。如果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比作金字塔,那人社部门则处于金字塔的最顶端,是做好工作的最后一层。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因为土地实际征收面积,与申报面积不符,需要国土与财政部门,对被征地保障资金进行对账、调整,这样就导致了村(居)保障方案出台缓慢,村(居)的保障方案出台不了,街道也就无法审核,街道报不上保障方案,人社部门也就无法对保障资金进行分配,进而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由于牵涉部门多,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如果没有一盘棋的思想,就会出现地征了,钱留了,事情办不了,有人干着急的状况。
二是底数摸清难。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是摸清底数。底数主要包括:
征地的项目(批次),
征地面积,
社会保障资金标准,
已到位社会保障资金数量,
未到位社会保障资金数量及原因,
每批次征地涉及的村(居)
和人员明细等情况。
由于征地时间相对长,征地项目(批次)多,涉及村(居)多,财政、国土需要对每一项目(批次)进行逐一核对,准确无误后,再由人社部门对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调整预算指标的,逐一确认资金拨付时间、征地协议,确保三部门数据口径一致。如果底数不清,作为村(居),就将无法根据征地实际情况,出台保障方案,也就更谈不上人社部门将保障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中了。
三是方案出台难。
保险方案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指导下,由村(居)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制定保险方案。
方案出台难,主要是因为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是保障人员范围不好确定。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范围,为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婚丧嫁娶只是人员流动,土地并不流转,造成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错综复杂;
对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通常是以在册户籍为主要依据,但有的村因为婚嫁和挂户等因素,有的村还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以及部队三期以上士官,是否参与分配等问题。
二是部分群众诉求不符合政策规定。
由于部分村民对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资金的性质认识不足,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与土地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混为一谈,想分得现金;
有的村民对给予家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建立预存款账户的方式不认同,认为子女年龄太小,将来不稳定性太多,不如发放现金;
有的对自己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缴费期,还需要新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示不理解,特别是那些对于选择劳动事务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经济条件相对困难,对为什么不可以用保障资金,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表示不理解;
还有的存在使用保障资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直接将保障资金发放到本人等多种诉求,但由于不符合现行的政策,而无法实现,部分群众抵触情绪比较大。
三是部分村(居)组织不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