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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按本暂行规定到汕头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经市国土局审核无误后,由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第三条 土地证书是确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法律凭证。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除国家依法变更权属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更换土地证书。
第四条 土地证书分为《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临时用地使用证》:
(一)《集体土地所有证》的颁发对象是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颁发对象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发对象是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四)《临时用地使用证》的颁发对象是经批准的临时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批准临时用地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期满后临时用地者需要延期的,应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前向原批准用地机关办理续用手续。期满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准的,由临时用地者清理好场地,恢复原貌,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土地使用证。对期满后不办理续用手续而继续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五条 下列用地,其土地使用证的颁发对象:
(一)跨区域的国有工程、市政设施(包括铁路、公路、绿化带、水利工程、自然风景区、文化、体育、通讯、电讯等公共设施)用地分别为该用地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
(二)公产房用地为同级房产管理部门。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用地,为该企业。
(四)同一幢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为该业主。
(五)从事滩涂和海水养殖的用地,为该经营组织或专业户。
(六)私人住房,为房主本人。
第六条 办理单位土地登记的当事人,应该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土地的登记人应是土地使用者本人。
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必须向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外国、港、澳、台经济组织、个人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申请土地登记发证,须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包括图件)。
国土部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要进行测量查丈的,由国土部门会同申请者进行现场测量并绘制宗地图。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土地证书。
第八条 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后,再进行登记。
第九条 土地证书由持证单位或个人妥善保存,如有遣失或毁灭,应及时向市国土局报告,并申请补发。
第十条 土地证书必须附有关土地范围、面积、座标、地形、地址等要素的图件。比例尺的大小可依土地面积的多小而不同。经注册登记的土地,其地籍数据列入地籍档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二)市国土局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的;
(四)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续约的;
(五)依法继承、赠与、分割、合并等原因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应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原土地证书和有关变更行为的文件、合同、证明、资料等。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分别在下列期限内到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本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
(二)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村集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工程竣工三十天内。
(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的,在接到国土局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
(四)本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使用的土地,在本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
(五)通过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者付清地价款后三十天内。
(六)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
(七)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接到国土局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
(八)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续约的,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
(九)临时用地,从获准之日起十天内。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租赁合同依照规定办理登记。租赁合同终止时,出租人应在十五天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到市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登记日期,即为抵押权设定日期。抵押合同终结后,当事人应于终结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抵押物依法继承或遣赠,继承人或受赠人应继续履行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并在三十天内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权人因处分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在注销抵押登记后,和原抵押人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公布施行之前,用地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没有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的,由市国土局根据有关规定及其生产行业、经营项目予以确定,并从1992年1月11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办理土地登记,有关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土地登记费。
第十八条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阅。
查阅土地登记资料的收费,参照查阅档案资料的收费标准进行。资料复制工本费由查阅者支付。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 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
3、 照片两张、非沪籍股东的暂住证、计生证;
4、 联系电话;
5、 授权委托书;
6、 注册资金;
7、 主要经营范围。
二、 工商登记册:
1、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股东照片(各四张);
6、股东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
7、股东个人简历(各一份);
8、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9、法人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
10、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11、场地使用证明;
12、确定经营范围;
13、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4、公司法定代表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其他(如健康证等)。
三、 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 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号
五、 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受理日期:
注 册 号: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业 户 名 称: (盖章) (签字)
负 责 人 姓 名: 行 业: 网址:
咨询电话:96633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XX市工商局:
XX市工商局: 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 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规定 在对应栏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内打钩 ⒈ ⒉ ⒊ ⒋ ⒌ 负责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登记书》 场地使用证明,即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变更经营地址者提交) 名称核准通知书 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计生证和暂住证(非XX市户口人员)等资料 复印件及壹寸免冠近照一张(变更合伙人的提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谨此确认。
经联系电话: 营 者: (签字)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填写须知: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 填写须知:
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书每页注解说明; 书每页注解说明; 提交的文件、 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 a4 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3、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4、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注意事项
1、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后进行查验,在“对应”栏中打钩。 对应”栏中打钩。 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 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
关键词:实验台 中波 地网
中图分类号:TN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2(a)-0066-01
六安实验台新台区于2009年6月投入使用,开播以来所有设备均运行正常,播出效果良好,未出现各中波发射机相互串音和干扰的现象,这些与我台较好的地网和避雷设计实施有关。
1 地网的重要性
中波广播白天以地波绕射进行传播,但在晚上由于电离层对中波的吸收减弱,天波也是传输的一种方式。地波的场强仍远比天波的场强大,中波覆盖仍主要以地波为主。因此,中波发射台需要提高地波的辐射场强。
电磁波在沿地面传输时,垂直极化的损坏低于水平极化波的损耗,中波地面波传播采用的是垂直极化波,中波发射天线也都是使用架在地面上的垂直铁塔天线,大地作为天线的回路。由于大地不是理想的导体,天线辐射能量的一部分会因为地电流的产生而损失,从而降低了天线的辐射效率,影响覆盖区域。中波发射台铺设地网便是降低接地电阻,提高天线辐射效率。
2 地网的铺设
由于新台址选址在丘陵荒坡上,为满足中波发射地网场地的平整度,必须对该丘陵荒坡进行平整。由于平整后的场地土壤电阻值较高,再因经费的限制无力对场地土壤进行全面改造,为切实改善接地效果,我们合理规划地网、地井的建设方案,采取一塔一井和一机一井的接地方式。
提高地网、地井部分的建设质量是提升中波发射功率和播出质量的有效手段,是避免雷击对发射机设备造成毁坏的关键。我们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并进行相应的实际勘察和测算,最终决定采取以4×40的铜排作内、外汇流环。内汇流环以塔基为中心的直径为五米,外汇流环与内环系同心圆,其半径等于塔高。内、外环间以120根Φ5直径的铜丝以深度为45公分夹角3°间隔进行铺设,并与内外环进行焊接,在内环上将每10根铜丝拧成一束,与铁塔底部基础屏蔽铜皮焊接(详见如图1)。
在铺设地网时如遇地质导电能力差的位置,将铜丝(铜排)用稻草包裹埋入地下,稻草的吸水和日后的腐烂都能有效地改善地网的接地效果。
在地网重叠的外汇流环交汇点,将两块地网的外汇流环铜排直接焊接,并在两焊点之间弦的位置上用同规格的铜排连接起来,将两块地网的铜丝均匀地焊接在铜排上即可,如图2。
根据规划,采取一塔一井和一机一井的方式接地,地井采取按长一米、宽两米、深三米的规模建设,内设三层铜板,铜板之间通过4×40的铜排连接,铜板间隙填充木炭、铁屑和工业用盐混合制成的降阻剂,在井底打入三根角铁连接最底层的铜板。为了避免因环境变化造成某单个地井接地效果变差,进一步提高整体接地效果,将所有地井用300×2的铜带和内、外汇流环相连,设在机房背后的地井(专为设备接地)与生活化粪池相连,保证了地井的潮湿。地井的具体情况如图3。
为了解决避雷问题,在每个塔基都安装了放电球,放电球的另一端接地井;同样在天线调制室接入石墨放电球;在发射机上接入气体放电管,达到三级防雷的目的。通过两年多的使用证明,我台因雷击造成的停播次数大大减少,提高了安全播出可靠性。该台自2009年6月投入试播以来,运行效果良好。根据近期组织的收听和测试结果显示,调频的覆盖半径东向和北向约为40 km,南向和西向覆盖半径约30 km。中波的覆盖东向和北向约60 km,南向和西向覆盖半径约40 km。满足覆盖设计的要求。
参考文献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_____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详见《土地使用证》附件),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合_________亩),其宗地位置与四址范围如甲,乙双方确认的附图所示。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租地块用途为_________.乙方承租后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如需变更用途,须经甲方及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年租金后,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应于每年 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按时缴纳年租金。首次年租金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______天内缴清,年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的按全年计收。
乙方不按时支付年租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______‰向甲方交纳滞纳金。超过六个月不支付年租金的,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甲乙双方应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甲方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调整,每隔_________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百分之______.租金标准调整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乙方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年租金。
第七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如需转租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签订转租合同后到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 乙方在接受租赁场地移交手续后,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移动。界桩遭受损坏或移动应及时报告甲方重新埋设,测绘费和界桩费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 乙方在租赁场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或翻建建筑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双方应签订土地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新建建筑物的处置协议。
第十条 土地租赁期满,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交还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手续。对该地块内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应按双方签订的处置协议,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60天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完毕的,由_________ 国土资源局向乙方发出书面处置通知。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的,须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续租申请,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续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因提前终止经营等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赔偿金。
第十二条 依据本合同依法使用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因国家和农村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报经 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审核和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提前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给予承租方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地块所属辖区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报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交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存档。
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签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
帐户名称: ________________
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长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文一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房产(或_____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_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_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____平方米。(或: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房产楼层___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_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_____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_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或:乙方出租_____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_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_____房产后_____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贷款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_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户,银行名称: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
长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文二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法定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合法转让_______的土地事宜,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 ,转让面积 ,(土地证登记面积及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以土地使用证中记载的为准),该宗
土地系甲方以土地挂牌出让方式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上述土地范围内的 等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乙方。
三、乙方愿意以地价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计总转让价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正(小写:1250 元)与甲方成交本合同第二条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三、转让价格
双方确定该宗地转让价款为每亩 万元人民币(含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补偿价值),合计:125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
四、付款方式
乙方已通过乙方授权的账户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转让地价款汇入甲方指定的收款单位和帐户内。
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帐户号:
帐户名称: 。
乙方授权的汇款账户:
开户银行:
帐户号:
帐户名称: 。
五、乙方同意接受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文件规定的一切条件。
甲、乙双方对上述土地己勘察核实,对现状无异议。
六、甲方确认已对该宗地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且已对该宗地进行了一定规模的投资,该宗地目前已具备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
七、 由甲方按国家现行规定向市税务部门交纳土地交易有关税费。
八、相关手续的办理及土地的交付
1、本协议生效后的五日内,甲方应委派专人负责办理该宗地土地过户的相关手续,乙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在乙方协办土地过户的相关手续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办理该宗地土地过户所需的一切有关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
3、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将办理该宗土地变更过户至乙方的有关资料、文书整理齐备并报送土地、房产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4、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将该宗地场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包括相应的资料)移交给乙方。
5、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将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向乙方提供宗地所有涉及本合同转让土地的所有资料。
九、甲方隐瞒该宗地存在争议、共有、出租、抵押、被查或不符合转让条件等情况,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无条件给予补偿。
十、其他
1、合同变更和补充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必须由各方以补充协议的书面形式做出,应当明确提及本合同全称,并由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或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文件而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包括本合同及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文件的成立、解释、效力、终止或履行等有关的任何问题,各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果以协商方式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自行签订补充合同。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名) (签名)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长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文三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法定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根据台山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成交确认书,乙方竟得甲方委托交易的地块,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二、甲方同意将位于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 ,宗地面积大写 万 仟 佰 拾 点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转让给乙方土地面积大写 万 仟 佰 拾 点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并经市土地交易中心核定。上述土地范围内的 等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乙方。
三、乙方愿意以地价人民币 元/平方米,总地价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价格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合计总转让价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正(小写: 元)与甲方成交本合同第二条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四、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转让地价款汇入甲方指定的收款单位和帐户内。开户银行: 帐户号: ,帐户名称: 。
五、乙方同意接受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文件规定的一切条件。甲乙双方对上述土地己勘察核实,对现状无异议。
六、 由甲、乙双方按国家现行规定向市税务部门交纳土地交易有关税费。
七、按该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上述土地限于建设 项目,转让后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八、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如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报请台山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批准,经批准后与台山市国土资源局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地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九、如转让地块原是以划拨或减免地价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转让过程中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由 方负责。
十、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年,乙方的土地使用年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一、甲、乙双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台山市土地交易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二、乙方在本地块范围内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三、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属物由台山市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乙方如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则须于期满前一年向台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与台山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十四、甲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且租期未满,乙方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同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五、甲方隐瞒该宗地存在争议、共有、出租、抵押、
被查或不符合转让条件等情况,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无条件给予补偿。
十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自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经台山市土地交易中心监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由台山市土地交易中心持有及分送有关部门。
二十、本合同经台山市土地交易中心监证后加盖公章和钢印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名) (签名)
监证单位:台山市土地交易中心 (盖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本工程(秀逸苏杭住宅小区)位于凌州路南、科苑路东、学校院路西,一期工程6幢多层,4幢高层共8万m2。半地下车库2750m2,地下车库18000m2,幼儿园5260m2,预应力砼管桩pc—400(95)ac10共1109根,phc500—(100)ab—c80共309根, phc—400(95)ac80共589根。
2施工准备工作
2.1对进场的桩机(dd63.dd83)先检查桩机的合格证、准用证及有效期和相关的报审资料,资料齐全后,要求项目部请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到工地时桩机进行现场检 测,待检测报告合格后,发放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进行打桩施工。
2.2对进场的管桩要有合格证及相关的质保资料,并对管桩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发现不合格立即退场。
2.3检查场地是否平整密实,能否满足桩机自由行走,是否有地下管线和地上高压线,如有要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再施工。
3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3.1桩长配置,根据当地土质配置(本地区地表以下10m范围内均为海淤层)为了保证桩接头不在海淤层内,采用短桩放在下一节桩、上节桩为长桩,这样接头焊缝避开海淤层,确保桩的稳定性。
3.2管桩(原材料)质量控制。对每根进场管桩由生产厂家提供合格证及相关质保资料,对桩的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根据本工程打桩时桩头破碎情况分析完全是砼龄期未到造成。施工单位根据监理意见决定停止使用该管桩(通泰管桩),另换一个全国名牌建华管桩。通过使用证明该管桩质量确实是一流的产品(无不合格管桩。
3.3桩位控制。打桩前根据规划院提供的座标点,经复核后,进行定位测量放线,在周边围墙上设轴线控点,防止打桩时将原点破坏,每幢建筑物的桩位线,虽经监理复核确认,但在打桩机移动时,打桩对主体的挤压造成桩位位移,所以要求在施工时,对每根桩进行重新复核、校正桩位后再打桩。这样才能确保轴线及桩位的尺寸准确。
土地转让合同范本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 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绿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 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土地挂牌手续并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__________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丙方同意提供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成国用()字第__________号和成国用()字第__________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 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 乙方取得机投镇________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项目开发结束并经审计后,项目净利润率超过_______%的,超过部分净利润乙方同意与甲方五五分成。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_______亩土地的公开挂牌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______点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
1.在挂牌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个人土地转让协议怎么写
转让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鉴于本合同甲方为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之合法拥有者,并同意转让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本合同乙方同意受让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现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事宜,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_________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参照国内和_________市各开发区的通行惯例,由甲方向乙方转让_________号地块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用于乙方兴办_________。
1.2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及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及_________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2.双方法律地位及有关文件
2.1 甲方系经国家批准成立,负责_________土地开发和经营管理的经济实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2.2 乙方系经_________国政府批准成立,从事生产经营_________的经济实体,具有_________国法人资格。
2.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甲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2.4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投资审批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乙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3.甲方的确认与保证
3.1 甲方确认并保证,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所定地块,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3.2 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合同所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前未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
4.场地位置和面积
4.1 甲方向乙方转让_________号地块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乙方的工业建设用地。该场地面积共计约_________平方米(以土地管理部门勘测定界的面积为准),其地理位置详见《场地位置示意图》。
5.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
5.1 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自乙方申领的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起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自乙方领取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日起,前款所述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5.2 在转让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6.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和付款方式
6.1 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美元,_________平方米合计为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前款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总额最终以土地管理部门勘测定界的面积和前款所述的土地单价的乘积为准,并实行多退少补。
6.2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乙方须按下述时间要求付清前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
本合同双方签字日后_________天内,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本合同签字日后_________日内,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付清余额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乙方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_________。
7.场地交接
7.1 甲方应于乙方按本合同第6.2条规定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_________日内,将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交付乙方使用。场地交接时,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应在场地交接单上签字,以示场地交接完毕。
7.2 甲方应于场地交付日期前_______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行场地交接。若乙方不按甲方书面通知所载日期进行场地交接,逾期超过_________天的,视作乙方认可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已交接。
7.3 在乙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甲方交付用地,乙方具备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的全部条件后,由乙方向有关土地主管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并向_________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
8.场地基础设施、条件
8.1 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所称基础设施包括以下部分:
(1)供电、供水、电讯、煤气设施管道;
(2)雨水、污水管道及接口;
(3)道路。
8.2 本合同所称基础设施管线的接口的含义如下:
(1)雨水、污水管道的接入点;
(2)经专业管线单位确认的本合同第4.1条所定埸地周边的其他基础设施管线的接入点。
8.3 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为将按该地块的平均自然标高经过平整、拆除地面建筑物和/或构筑物、无地下公用设施的_________用地。
8.4 乙方项目建成投产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雨水、污水管道的接口、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管线和道路。乙方在受让地块内建设施工时,场地应具备供水、供电、进出道路及场地平整之条件,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好有关临时用电、用水、电话接入使用的申请和批准手续,从接口引进红线内的工程费用和容量费用由乙方承担。基础设施管线接口以上(包括接口)的公用设施部分由甲方建造,并承担全部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类手续的,由甲方负责。
8.5 基础设施管线接口以下(包括与接口的衔接部分)的乙方自用设施部分由乙方建造,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使用供电、供水、电讯、煤气、雨污水排放等配套设施,应向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申请办理,甲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贴费(增容费、初装费)、接装费及所需器材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8.6 乙方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内进行建设时,不得损坏该场地周边道路及其地上、地下各类公用基础设施。乙方建设造成该类设施损坏的,应负责恢复原样,并承担全部费用及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8.7 未经权利人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开挖、占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以外的任何土地,如需临时占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以外的土地和道路,须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土地使用者的同意。
8.8 在转让期限内,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内的边缘地带铺设热网管线,并向甲方提供施工方便,但具体实施方案甲方应与乙方协商。
9.其它权利和义务
9.1 乙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不少于总建安工程量的_________%,并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竣工。
9.2 在转让期限内,乙方对依据本合同所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有权连同建筑物依法自行处置,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实的发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_________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并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上述事实发生时,乙方须将有关法律文件送交甲方备案。因上述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后继者、受让者,都是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
9.3 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边界以外的公共卫生、绿化养护、市政养护等事项由园区管理机构承担,乙方应按_________区市政市容管理机构公布的有关规定向甲方交纳管理费。该管理费应为合理之费用。
9.4 凡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再转让、继承、出租和抵押及有关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变更等的所有经济合同、契约、凭证等必须进行登记的文件,均应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
9.5 转让期限内,乙方应按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金。
9.6 在本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更名过户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如按规定应由甲乙双方分担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义支付,乙方应承担的部分,已由乙方以转让价款方式体现在支付给甲方的价款中。
9.7 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以前,有关该地块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自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转让登记之日起,有关该地块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9.8 甲方为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所需支付的一切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回填绿化费)、债务、责任,由甲方承担,不因本协议的生效及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而转让。
10.续期与合同终止
10.1 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后,乙方欲继续使用合同所定场地而甲方仍拥有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乙方可以申请续期。乙方申请续期的,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续期的书面申请至迟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_________年送达甲方;
(2)投资审批部门同意乙方延长经营期限的批准文件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_________个月送达甲方。
10.2 乙方提出续期申请后,甲方在转让期限届满前不得就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租用或使用权转让事宜对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
10.3 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后不续期的,乙方应将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完整地交还给甲方。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不能支配该场地的,乙方应按当时的价格继续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用。
10.4 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后,乙方欲继续使用合同所定场地而甲方届时不拥有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乙方可以直接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期。转让期满后,乙方不续期的,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1.违约责任
11.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在乙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甲方未按本合同第7.1条规定的时间提供场地的;
(2)乙方对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使用和处置与“出让合同”、_________区建设单位规划、建筑管理公约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10.3条规定将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交还甲方的;
(4)双方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逾期付款不适用本条款,按照11.4、11.5条处理)。
11.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上述违约事项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方法如下:
(1)日违约金为_________美元;
(2)违约天数=自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至纠正之日止日历天数;
(3)违约金金额=日违约金×违约天数。
11.3 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据实计算,共同核定,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核定。
11.4 违约金、赔偿金至迟应于明确违约责任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偿付;违约事实于偿付当日及其之后仍在延续的,违约方应继续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直至违约行为终止。
11.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1)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
(2)任何一方逾期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11.6 乙方逾期付款,除依本合同第11.4条规定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外,若出现下述情况,同时应以下列方式承担责任:
(1)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超过_________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将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予以扣除(扣除方式详见本条第(3)款);但本款前述情况发生时,经乙方书面要求,甲方书面同意可给予乙方宽限期,宽限期自乙方付款逾期第一日起计_________个月,宽限期内,乙方仍应根据本合同第11.4条之规定向甲方支付前述逾期付款而产生的滞纳金。
(2)宽限期内,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就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将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予以扣除(扣除方式详见本条第(3)款)。
(3)本条第(1)、(2)款所述甲方扣除乙方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具体办法为: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扣除合同总额的30%及本合同规定的滞纳金、违约金后余额退还;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违约赔偿。
11.7 如果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9.1条之规定的期限完成建设工程量的,乙方可至迟在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延建书面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_________年。除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不可抗力事由引起的迟建外(不可抗力的解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为准),自9.1条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出_________个月以内的,罚以本合同转让金总额的_________%,超出_________个月不到_________年的,罚以本合同转让金总额的_________%,超出一年不到二年的,罚以本合同转让金总额的_________%,超出_________年未完成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
11.8 违约事实发生后,守约方有权选择终止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无论违约方是否已实际支付了违约金或/和赔偿金,违约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2.不可抗力
12.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2.2 前款所称自然灾害仅指严重水灾、火灾、台风以及地震等自然现象引起的灾害。
13.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方式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保密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一经查实,披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15.以往协议
本合同的效力超过甲乙双方以往就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或与其相关的事宜所达成的协议,上述协议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失效。
16.其它
16.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双方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
16.2 本合同(包括合同正本、附件及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公证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16.3 本合同生效后,国家或_________市修改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对本合同有追溯力的,双方应及时修订本合同,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16.4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_________区建设单位规划、建筑管理公约;
(2)场地位置示意图;
(3)雨水、污水管道接口图;
(4)_________区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和保护管理办法。
(5)“出让合同”(复印件)。
16.5 乙方可以自由决定以美元或人民币支付本合同6.1条所定土地使用权转让金,该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由乙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按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的卖出与买入价的中间价计算。若付款当日无交易,则以付款前上一个交易日的中间价计算。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其它费用的,与前款同。
16.6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同的解释、理解或不符时,以中文本为准。
16.7 本合同双方用电报、电传和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自用上述方式发送通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本合同一方或双方改变其通讯地址的,应于改变之日起_________天内通知合同的另一方)。
16.7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_________市公证处及_________市房地产登记处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土地转让协议书阅读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签订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乡(镇)____村____组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____(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____.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年____月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为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___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 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
身份证号:____身份证号:____
住址:____住址: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包方(签章)____ 鉴证单位(签章)____
第二条在*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仓储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设区市经贸委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设区市经贸委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各县(市)经贸委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经贸委负责本县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二)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四)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五)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六)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七)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八)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二)储油设施符合*省油库布局规划要求并得到确认;
(三)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四)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五)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六)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二)符合*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及各地城建规划的要求并得到确认;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五)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道路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六)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符合规划的确认程序
第九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必须分别符合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申报规划确认,经确认符合规划的加油站(点)、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点)、油库。
第十条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的油库)、零售经营单位申报新建、迁建、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提出;设区市经贸委初审后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依据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符合规划确认。
第十一条对申请人提出符合规划确认请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设区市经贸委应当场或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设区市经贸委应当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必要时可组织听证或实地核查)。对初审合格的确认请求,省经贸委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规划的确认。
第十二条对确认符合规划的申请,省经贸委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并抄送土地、规划、城建、安监、消防、环保、交通等部门。申请人持确认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各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
对确认不符合规划的申请,省经贸委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设区市经贸委,由设区市经贸委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省经贸委对申请人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一年后,申请人尚未动工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设区市经贸委可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报省经贸委批准后,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一式3份;
(二)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
(二)~(三)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加盖单位章、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时间。下同)。
第十五条申报加油站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新建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2)一式3份;
(二)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
(四)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或证明;
(五)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
(二)~(五)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六条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申请人应根据设区市经贸委定期向社会的近期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建设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提交拟建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申请,
其中,新建加油站须提供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设区市经贸委收到新建申请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名单提供给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向上述企业或个人提供土地。
第十七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的迁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申报表(附表3、4),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
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址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其规模、性质不得改变,搬迁地址应符合就近原则。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迁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除提交与新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的正式文件、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证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原件(正、副本)。
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经营地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和经营规模的行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的新建和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统一由省交通厅报送省经贸委进行确认。有关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高速公路挂线加油站的新建、迁建和扩建符合规划确认,仍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报告。设区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核实,着重核实建设内容与省经贸委布点规划确认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核实情况及相应的登记表(附表5、6)报省经贸委。
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项目竣工后,由省经贸委或委托省交通厅组织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进行核实和确认。扩建项目的竣工核实,由省交通厅负责。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与发放
第二十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提出申请。设区市经贸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接受申请的经贸委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三条接受申请的经贸委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四条省经贸委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时间,为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各设区市经贸委根据省经贸委的受理时间确定本部门受理时间。
第二十五条省经贸委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二十六条设区市经贸委收到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自收到设区市经贸委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其中《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须报商务部备案后再予颁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如在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省经贸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省经贸委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申请人应向省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省成品油批发经营申报表》(附表7);
(二)《*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具有依法取得场地的证明;
(五)《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意见;
(七)4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证明材料;
(八)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申请核发《*省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仓储企业,申请人应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一式3份;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意见;
(四)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4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证明材料;
(六)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
示意图);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九)《建设用地许可证》或用途是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二)~(九)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三十条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新建加油站,申请人应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一式3份;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与合法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油品购销协议或购销意向书或同意供油证明;
(五)《*省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6);
(六)《建设用地许可证》或用途是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二)~(六)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三十一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向商务部领取后发放到企业;《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颁发,并通过设区市经贸委发放到企业。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经贸委提交《*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表》(附表9),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统一上报商务部。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申请人应填写《*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表》(附表9),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由设区市经委贸核查后,上报省经贸委。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属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使用权变更证明。省经贸委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五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损毁的,企业应及时在省级报刊登载原证书作废声明;如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供说明原因的书面申请和刊登原证书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向相应经贸委申报,按申领新证程序办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经贸委应当会同同级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消防、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安监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贸委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三十八条省经贸委定期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消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在省经贸委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四十一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税控燃油加油机,擅自改动税控燃油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计量作弊、克扣油量的;
(四)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省经贸委或者商务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取得经营证书一年以上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月至3月上报经营条件书面核查材料。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零售网点由省经贸委负责核查;设区市市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由设区市经贸委负责核查;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经贸委核查。年度核查的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年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批发、专项用户、仓储企业应向核查受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用户企业经营条件核查登记表》(附表10)2份;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由核查机关临时确定抽查的批发企业的进发货发票存根、国家有关部门下达专项用户的供油计划文件、仓储企业代储油品的收费发票或油品进出单、零售企业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各1份。
零售企业应提供以下有效材料:《*省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条件核查登记表》(附表11)1份;本条(二)~(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四十七条核查合格的,由核查机关在被核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核查不合格处理,并由核查机关暂时收回其批准证书,且向其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时限为六个月,必要时可再延长三个月。对整改无效或拒不改正的,报省经贸委或者商务部撤销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收回经营批准证书。
(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专项用户不再承担专项用油供应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的;
(三)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暂时歇业的;
(四)无故不按期提交核查材料的。
零售企业核查工作结束后,由设区市经贸委汇总核查工作总结,填写《*省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条件核查登记汇总表》(附表12),于每年4月中旬报省经贸委。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各级经贸委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经贸委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省经贸委或者商务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在成品油紧张时期囤积居奇、哄抬油价、拒不售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