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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保和职工养老保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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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保和职工养老保险

第1篇:城乡居保和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养老制度的城乡一体化是解决我国“二元结构”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2014年《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在十二五末基本实施新农保与城居保制度上的合并。如何做好制度上的衔接工作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现行典型城乡养老模式有北京模式、上海模式、东莞模式。天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年限折算法,实现城保和居保相互转换,率先打破了城乡养老保险的分割状态,具有借鉴意义。

二、对天津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总体判断

(一)天津市地区性特点

天津市2013年末全市常住人口1472.21万人,其中,外来人口440.91万人,占全市人口29.95%,与北京上海广州相比外来人口所占比例甚小,则相对于北上广的人口复杂性有所减弱,将城乡养老一体的过程简化。全市户籍人口1003.9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71.74万人,非农业人口632.23万人,即农业户口仅占全市户口的37.03%,就此比重相较于全国64.71%的农业户口比重相当低,表明天津城镇化程度很高且城镇化速度很快,为天津城乡养老一体化奠定夯实的基础。

2013年GDP14370.1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2.5%,三次产业结构为1.3:50.6:48.1。全市社会从业人员847.46万人,其中,城镇从业人员663.88万人,乡村从业人员183.58万人。三次产业的增加值与全国一样第二三产业增值很快第一产业增值极慢,但是从天津市就业结构来看从事第一产业的人只占整体就业的8.14%,乡村就业人口占整体就业人口的21.66%,即是说农村户口在城镇工作比例不小,天津对于此设农籍职工养老保险并在一体化转化过程中有模范带头作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为0.47:1,相较于全国0.3:1高出17个百分点。从上数据可以看出天津城镇化水平于全国领先,为养老保险的城乡一体化奠定基础。

(二)天津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成型

2007年天津将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其中具有天津特色的是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2009年实施《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将城乡基本养老制度统一,即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至此又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及实施细则,完善了天津养老保障体系,为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作出重要探索。

(三)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覆盖率不断提高

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为:600元至3300元以300元为等差的10个档次。市财政对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对应个人缴费档次按年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30元至120元以10元为等差的10个档次。2014年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继续扩大。截至2013年末,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627.1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20.7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06.4万人,相较2012年89.3万人同比增长19.14%。

(四)天津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过程中的待遇衔接模式

对于已缴纳农居保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已领取农居保的,城乡保于农籍职工包缴费年限视为等同。

缴费年限转化简单明了,以农居保转化成城保为例,天津采取的年限折算法是在众多专家学者提出的年限转化中采用的极简单的公式法,并将折算标准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相比把对应年度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对应年度个人缴费比例×12作为折算标准更为简单,且相比之下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相对较低,对农转城更有利。

五、政策特点分析及借鉴意义

(一)被征地养老保险在全国有先行意义

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中农籍职工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天津养老保险体系中极具创新性的政策。在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过渡作用。农籍职工养老保险不同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企业缴不超过工资的20%,其中8%为社会统筹,12%计入个人账户,即企业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的占60%,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农籍职工的流动相对于城镇职工的流动性较大,计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占90%,为建立便携式养老保险奠定基础;且此方法便于界定个人账户产权,划入企业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较城保多,减少参保人在去世之后只将个人账户余额留给继承人带来的经济损失。被征地养老保险是天津城镇化过程中的创新性政策,现一部分省市也施行被征地养老保险,以养老保险的方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是一种极巧妙的方式,将我国传统养老保障中土地保障向现代养老保险方式转变,是养老方式的极大突破。

(二)衔接制度较完善,衔接程序简洁明了。

天津市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一体化过程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为等同极大减小了一体化过程中的转制成本。城乡保与城保之间的年限转化采用最简单的公式折算方式同样减小一体化过程中的转制成本,由于折算方式的简明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重复参保问题。在达到领取条件时,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给居民的选择空间很大。对其他省市的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有一定借鉴意义。龚秀全(2011)提出天津采取的此种年限折算法计算待遇模式要达到真正的待遇公平不太可能,计算出城保与居保相互转换的过程中存在投机套利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现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乡二元化的消除需要很漫长的时间,我们现推行的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是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一体化,首先在制度上达到平等再逐渐缩小城乡待遇差异,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就是要让制度有利于民方便于民,这就是最大的改革成果。

第2篇:城乡居保和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按照市委市政府城乡统筹的规划,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全覆盖,逐步解决城乡所有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18号)、《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政发[]15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发[144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按照统筹城乡的原则,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第三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保。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政府主办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城乡居保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养老待遇和个人缴费相挂钩的方式,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办法。

第五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市区(不含区)按本办法执行。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城乡居保的统筹地区原则上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城乡居保工作,在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到年底,全面推行城乡居保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民政、残联、人口和计生等部门要配合做好贫困家庭、残疾人和弱势群体的参保工作,落实好扶助政策;公安部门要负责组织提供户籍、人口统计数据和确定户籍性质;统计部门要按照城乡居民规定的口径提供统计数据;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

第八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充分履行职责,确保城乡居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保的统计分析、业务培训和监督与指导等工作,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保的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项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保的组织宣传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居保经办能力建设,明确经办机构,充实经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开展城乡居保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统筹地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在城乡居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十条城乡居保的参保缴费由参保人员到经办机构或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以货币形式按年缴纳。

第十一条城乡居保个人每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或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其它缴费方式。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根据省政府调整政策,我市将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十二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广陵区、邗江区、区政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蜀岗-瘦西湖风景区管委会、新城西区管委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十三条对本市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核发缴费证,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

(三)其他收入及利息。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及时结息。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只转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本息。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同时具备年满60周岁、足额缴费的条件,经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未缴费而直接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人员,其符合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条件的子女应按规定参保缴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时,己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三条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各地原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今后根据省政府调整政策,我市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保养老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指定的经办机构注销领取养老相关待遇的关系。

第五章制度衔接

第二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省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和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府发[114号)文件执行。本办法实施时,市区(不含区)已年满60周岁,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参保但未达到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可按本办法领取基础养老金,直至享受到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时为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府发[]195号)及其贯彻细则和修改后扩大到60周岁已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仍按原标准、原范围和原人员享受养老补贴,不重复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市政府关于印发《市贯彻<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发[]9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府办发〔〕138号)、《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府发[]195号)规定的各项政策与本办法归并,如不一致的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地要建立健全城乡居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根据《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财规〔〕24号)己开设城乡居保(原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的地区,基金纳入城乡居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单独计息;未单独开设城乡居保基金财政专户的地区,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增值管理,应当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居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控制等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全省统一的城乡居保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开展有利于城乡居保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制订科学、合理的操作流程,努力实现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级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城乡居保信息化建设,促进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3篇:城乡居保和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加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城乡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养老保险关系到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尽管近些年来民族地区社会养老保障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养老保障体系仍需进一步健全与完善。长期以来,由于二元化经济结构的存在,使得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落后,农民生活水平不高,民族地区更是如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在城乡社会转型过程中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呢?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选取宁夏平罗县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建立和实施状况进行调查分析,探讨养老保险制度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对未来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平罗县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现状及其探索

2011年10月,平罗县人民政府印发了经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平罗县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平政发〔2011〕224号),正式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制度框架。平罗县将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减少了制度“并轨”与“整合”的环节,降低了转制成本,实现了所有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方面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资金筹集。城乡居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1 000元、1 500元、2 000元等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政府补贴,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中央拨付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对应12个缴费档次,自治区财政对应给予20元―105元的标准补贴,县财政对应给予10元―95元的标准补贴。特殊群体缴费补贴,对村干部、计划生育户和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缴费困难人员,由政府给予一定缴费补贴。

领取条件和享受待遇。“年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保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奖励性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试点工作启动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和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镇居民的子女应按规定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至满15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1]

第二,制度运行情况。试点工作启动后进展顺利,当年参保率就达到了88%,2012年达到90%,2013年基本实现城乡全覆盖。2013年末,平罗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87 644人,其中60周岁以上享受养老金待遇的14 295人,每人每月发放基础养老金100元,其中:县财政补贴15元,全年共计补贴254万元,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年总收入为3 644万元,其中:征收养老保险费1 431万元,财政补贴收入1 994万元,利息收入159万元,转移收入60万元。全年总支出为1 744万元,其中:支付养老金1 743.4万元,转移支出0.6万元。当年收支结余1 900万元,累计结余9 218万元。

第三,试点工作特点。建立试点工作联动机制。从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为今后逐步提高标准留出空间;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既体现公平普惠,又体现个人和家庭的责任;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通过利益驱动和宣传动员来引导农民积极参保。

建立居民缴费激励机制。参保人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缴费档次有100元―1 000元、1 500元、2 000元等12个缴费档次,使得参保人选择空间增大,既适合低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又满足高缴费愿望参保人员。财政对应12个缴费档次给予30元―120元、160元、200元补贴,充分调动了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体现了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支持。缴费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建立特殊人群缴费补贴机制。对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缴费困难人员,由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贴;对村干部,个人按照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和县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对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已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同时,任职3年至9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任职10年至20年的10元,任职20年以上的15元;对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政府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再按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

建立养老金自然增长机制。参保者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者,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每年适度提高养老金标准。目前,居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2012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将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调增到70元,2012年7月石嘴山市、平罗县政府又分别增加15元,基础养老金达到100元。对参保并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身故者,政府向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平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养老金待遇计发标准低,影响参保积极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普惠性的社会保障政策,对贫困人群是雪中送炭,而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人,则觉得参保缴费时间长,而享受的待遇偏低,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影响居民参保积极性。特别是年轻人参保积极性不高,他们更加看重眼前利益,即使参保也倾向于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较低的费率、较短的投保年限进行投保,还有些年轻人持观望态度,想等到40岁以后再参加。

其二,部分规定不合理,违背试点工作初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些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制度实施偏离预定目标。如何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关键在于对其进行有效的激励。”[2]在激励机制设计方面,各级财政既补“入口”,又补“出口”,对于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一年才多得到24元,很显然激励作用不大。

其三,制度衔接不畅,造成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困难。为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我国建立起形式多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解决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碎片化”的制度安排严重阻碍着制度间的相互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与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3]平罗县规定,同一时期参保人员只能参加一项社会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互转移时,以前参保的个人账户资金暂时封存,待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后再行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其四,基金增值措施单一,难以提升基金支付能力。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广泛展开,其积累的基金总量会急剧增加,平罗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2013年底已累计结余近9 000万元。如何利用现有基金滚存结余的运营来达到保值与增值的目的,以便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成为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

三、当前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我国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具有后发展优势,即可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吸取经验和教训”[4]。因此,我们要注重结合本国国情和本地区情,制定出适合本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带来发展,发展必然面临问题,解决好试点地区政策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既有利于解决当地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又为其他地区提供经验和借鉴。基于以上思考,对平罗县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发展提出如下对策:

第一,消除制度衔接壁垒,促进城乡居民自由流动。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政策措施,消除特殊群体“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参保制度和退休制度,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机制,推动地方政府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细化各项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与转换,实现制度之间的顺畅衔接,消除参保人员的顾虑,促进城乡居民自主选择,适应人口流动性,推进城镇化进程。

第二,调整养老金计发政策,建立待遇长期增长机制。完善养老金调整与物价上涨水平联动机制和养老金调整水平与参保缴费水平相一致机制,统筹设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调整机制,形成科学的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切实做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探索基本养老保险断保、应保未保人员正常补缴机制,扩充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群,提高收入存量,缓解收不抵支现状;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使待遇水平逐步达到或接近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真正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切实解决广覆盖性需要与农民自愿性矛盾的问题。

第三,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提高养老基金保障能力。要逐步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对特殊群体参保缴费的扶持,在扩大社会保险基金规模的基础上,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拓展筹资渠道,形成政府、集体、个人和社会其他方面共同负担的大社保投入机制。为了让集体补助可以有章可循,国家应对集体补助的缴费比例进行规定,实现“集体补助”缴费比例固定化。同时要考虑改革税费征收办法的可行性,制定征收措施,通过立法的办法实行“费改税”。逐步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第4篇:城乡居保和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实施意见》明确,到今年末,全省将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到2020年前,将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我省在新农保、城居保制度试点及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保持基本一致,并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采取更加惠民的政策措施,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吸引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增设缴费档次,鼓励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3个档次,分别是: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与以前政策相比,既保留了原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又增设了15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个较高档次,为有条件有意愿多缴费的人员提供了政策渠道。

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但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将依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提高政府补贴标准,最高补贴标准达到160元。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与以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相比,选择1500元、2000元、30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分别明确为100元、120元和160元。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明确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目前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省在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从今年1月起,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此项工作已列入2014年度省政府重点民生事项。

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一直为广大群众所期盼。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明确提出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与原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相比,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体现了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为鼓励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勤续费,制度规定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异地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都不转移。

统一基金管理,强化经办服务

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全省将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在基金监督方面,我省将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储存、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我省还将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参保档案,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作者系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延伸阅读新农保

2009年10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批准我省首批21个县(市、区)开展新农保试点,包括:金堂县、富顺县、米易县、泸县、德阳市旌阳区、江油市、苍溪县、遂宁市安居区、资中县、乐山市市中区、南部县、珙县、广安市广安区、宣汉县、通江县、雅安市雨城区、仁寿县、简阳市、汶川县、九龙县和西昌市。

2010年7月,我省藏区县全部启动实施新农保试点工作。同年,国务院批复我省扩大新农保试点县名单,广元市元坝区等16个县(市、区)被列入2010年新农保试点县。全省试点县总数达67个。

2011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全省新增新农保试点县60个,全省试点县总数达到127个。

2012年7月1日,全省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

城居保

2011年9月,《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出台,经国务院批准,全省首批试点县数量达到125个。

2012年7月1日,全省实现城居保制度全覆盖。

第5篇:城乡居保和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与2013年1.38亿60岁以上老人领取养老金相比,今年的人数恐怕要突破1.4亿。老龄化的脚步难以阻挡,养老保险制度所牵扯的人群日益广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初步完成了对接,新制度覆盖的人群最为广泛,接近5亿,相当于整个欧盟的人口。

如何完成两个制度的磨合,如何与其他保险制度衔接,提高养老金有没有可能,政府担起了什么样的责任……在为制度并轨而欢呼叫好之后,提出的问题也要一个个得到解答。

为此,《小康》记者专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副司长刘从龙。

两个制度设计初期就为并轨打下伏笔

《小康》:据了解,已有15个省份已经率先完成了新农保与城居保并轨。人们注意到,今年2月7日,也即春节假期后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决定将两项制度合并,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什么选择了这样一个时机?

刘从龙:应该说时机已经成熟。首先,自2009年、2011年陆续启动新农保和城居保后,2012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目前将近5亿人参保,两项制度受到广大城乡居民的普遍拥护。第二,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均提出了要整合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是统筹城乡、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第三,社会保险法规定,有条件省市自治区可将两项制度合并。试点期间,地方并轨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两项制度合并,更有利于“新四化”建设,即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制度并轨主要考虑的因素还是以人为中心,劳动者不管流动到哪里,都可以参加相应的保险,不再受身份之困,个人权益都可以得到连续记录。

《小康》:两项制度并轨前,前期准备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刘从龙:新农保在2009年开始启动,设计初期就将其定位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的一个托底制度,因此缴费标准设定的也比较低,对于交不起费的重度残疾人等群体还有地方政府代缴政策。在城市也有一部分居民没有工作单位,有的没有收入或收入也很低,如果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20%缴纳保险费,他们缴不起,但也要有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于是2011年,城居保制度出台。

当时将新农保扩展到城居保的时候,我们就考虑到,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太碎片化,否则将来衔接起来会比较困难。于是打下一个伏笔。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结构等主要政策上基本保持一致。有所不同的是,推出时间有先后,覆盖群体不同,缴费档次不一样,有的地方基础养老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当时中央财政制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和补助方式是一样的。为什么呢?它不能不一样,这不是社会救济,而是一种保险制度。本来城乡收入差距显而易见,作为一项新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应该扩大城乡差距而应逐步缩小差距。所谓均等化,就是要从政策制度方面去解决这个问题。从那时起,我们就在考虑将两项制度归并。

2012年,新农保与城居保实现制度全覆盖后,有条件的地方先走一步,进行制度合并。2013年,我们开展了大规模的调研,在东中西部各选2个省,每个省选2个县,每个县选5、6个乡镇,共12个县60个乡镇,进行入户调查。最终回收6000份有效问卷,了解老百姓对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落实情况的反应和需求。在此基础上,多次召开不同层次会议,听取省、市、县相关负责人及部分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还邀请财政、发改等部门参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人社部与财政部共同起草文稿,并于2012年8月开始,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中央部分部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得到反馈后,继续与财政部会商,修改完善。差不多经过了一年多的酝酿与准备工作。

提前八年完成了“制度全覆盖”

《小康》:从您谈到的前期工作进程看,两项制度从全覆盖到合并过程顺利吗?

刘从龙:从2009年启动新农保算起,到2012年用了三年左右就完成了制度全覆盖。起初我们预计时间是到2020年。我们认为,这毕竟是一项养老保险制度,要让数亿收入较低、居住分散、对养老保险了解很少的农民理解接受并参保缴费,是一个不小的难题。现在看,效果还不错,2013年参保城乡居民个人缴费647亿元,人均超过了200元。

之所以比较顺利,主要经验还应该归功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同时政策简明清晰,群众易于理解接受。比如,在设定缴费标准时,考虑到我国农民收入较低,把最低缴费标准设置为年缴费100元。如果起步标准很高,将会有很多农民无法参保。

另外,筹资方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方式。我国地区性差异巨大,于是我们采取了中央政府制定最低标准,并按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中西部全额补贴,对东部补贴一半。在基础养老金部分,对东部地区政府补贴另一半养老金有强制性规定。而在最低标准之上,地方政府补贴多少完全看当地财力。例如北京2014年将基础养老金提高至430元,上海则提至540元。目前基础养老金全国平均水平为74元。如果对地方政府在基础养老金补贴之外做强制性补贴金额规定,这项制度就不会推广得如此之快。

不过,合并一项制度也不是看起来那么容易,期间也听到不少不同的声音,有些事情我觉得不应该太消极,得从积极的角度看。

《小康》:养老涉及到每个人,大家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看法肯定有所不同。

刘从龙:有人批评说,基础养老金起点水平太低。毕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于制度建设初期,万事开关难。前几年在搞试点,不宜在全国统一提高基础养老金,今后也需要一个逐渐提高的过程。我看过有关资料,美国1935年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起步时养老金水平也只有20多美元。我国新农保和城居保启动时,有1亿多城乡居民已经年满60岁,无需缴费就可以领取养老金。这确实是一种时代的进步。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年轻人都不爱参保,参保率低。我从事这项工作二十多年了,老农保从1991年启动试点到2007年底约5000万人参保。而如今,新农保与城居保将有近5亿人参保,4年时间参保人数是过去16年的10倍,平均参保率接近90%,总体来看参保率不低。提高中青年居民参保率有多更艰巨的工作要做。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也已经达到3亿余人。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覆盖人群是全球最大的。

在调研中,有些年轻人说,拿100块钱做生意,比交养老金合算,收益更高。我认为不能这么比,参加养老保险是为老年提供长期可靠的保障,不能跟做高回报的生意相比,高回报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做生意可能赚钱,但也可能打水漂,而参加养老保险交的每一分钱都不会有损失。

并轨并非意味着所有人的养老金待遇等同

《小康》:我在采访的过程中,发现包括学者在内,都比较关注并轨后,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待遇水平是否会发生变化,究竟谁向谁靠拢?甚至有人乐观估计,并轨后参保人将享有相同的养老金待遇。

刘从龙:应该这么理解,实现统一后,将来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参保机会将均等,在同一个户籍所在地不会因为城乡户籍不同而造成差异。

但是养老金待遇依然有差异,不可能所有人享受同样的养老金。这个差异首先体现在个人账户养老金上,因为作为分子的个人账户资金有差异,参保时间越长,个人缴纳越多,政府和集体补贴越多,利息等收益也越多,分子越大,而分母是一样的,即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所得就越多。

另一个差异则出现在地方补贴上,即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之上,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可以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除了东西部地区性差异,经济越发达补贴越多之外,有的地方还实行了年限养老金,例如浙江,每多参保一年,多发基础养老金2元。

《小康》:采访过程,有些地方政府感受到了养老金补贴带来的压力,看来继续提高养老金在短时间内比较困难。

刘从龙: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此前,全国有1500多个县已经自行调整了,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达到每月74元,就是各地调整的结果。不过,我想强调一点,对于基础养老金调整,政府肯定是要按照财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以中央财政为例,2013年拿出了784亿元对基础养老金给予补助,地方政府出了534个亿,两者相加达到1325亿元。如果每人每月加10元,则需再支出160亿元。今年领取养老金的城乡老年居民将会突破1.4亿人,即使按原来的标准不变,中央财政对基础养老金的补助也会超过800亿元。再在这个基础上增加补助,财政压力确实不小。

至于地方政府能不能增加养老金,调整到什么水平,还是依据地方财力而定。不能因为以地方债为借口推脱公共服务责任,况且有些地方债也不是民生投入造成的。从目前看,养老金占财政支出比重并不大,调整财政支出中公共服务与投资建设结构比例至关重要。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县级财政所承担的责任往往更重,例如规定缴费补贴地方政府不能低于30元,通常县财政拿得最多,省级次之,市级几乎很少。现在是省管县,两者财政直接发生关系,市级只负责其下几个区。这的确是个难题。怎么使省里多担一点责任,怎样在省里去均衡,这都是未来需要讨论的。

《小康》: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遵照哪种档次缴费?有人提出,设立最低标准,但上不封顶,您如何看待这种设想?

刘从龙:合并后设立了12个档次缴费标准,首先合并成了100元到1000元十个档次,又新设定了1500元和2000元两档。

上不封顶不行,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是保证基本生活水平,要与原来收入相关。它与职工养老保险还存在一个合理关系的问题,上限不能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如果能够交得更多,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小康》:个人缴费部分会不会在有生之年就被提空?

刘从龙:很多人错误理解了个人缴费除以139的含义,认为个人缴费只能领取11年多一点。事实上,养老金是按月发放,不是一次性提走。养老金结余还要计算利息。连本带利算在一起,是会延长领取年限的,利息越高延长年限越长。

当时确定139时,是按照60岁后平均余命(60岁到死亡的年限)同时考虑利息因素计算出来的。不过,现在也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人的平均寿命在延长,就意味着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不断后延。一旦发生个人账户被提空,政府财政也会兜底。

养老保险改革下一步的十个重点

《小康》:正如您所说的,这项制度还在初创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那么下一步的重点将会放在哪些方面?

刘从龙:我们工作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成“四个统一”,即名称统一,我们已经做到了,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标准统一,缴费标准已经统一,下一步要继续完成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管理统一,包括管理与服务两方面;信息系统统一。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创新和优化完善。一是,确定制度目标,设立两个时间点,2015年之前全国范围内都要实现两个制度并轨,同时还要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到2020年,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家庭养老等相配套。第二,进一步明确参保范围与人群,启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逐步实现应参保人员全覆盖。第三,统一缴费档次,让城乡居民更公平地自主选择档次参保缴费。第四,完善多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明确选择缴费500元以上档次的,地方政府每年补贴标准不得低于60元。第五,设定缴费上限,体现“保基本”要求,并与职工养老保险保持合理关系。第六,对个人账户计息做了调整,过去是按照银行一年期定期利率,以后按照国家规定计息,要与投资方式结合起来。第七,以往规定如果参保者死亡,只返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部分,现在则是不扣除政府补贴,可全部继承。第八,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建立起丧葬补助费制度。第九,如果城乡居民户籍发生变化,处于缴费期间可到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旧户籍地的个人账户可以和新账户合并,政府补贴也可以带走。如果已经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关系就不能转移了。第十,省市政府应对经费困难的基层经办机构给予适当工作补贴。

《小康》:您在制度创新中提及一个人们最为关心的话题,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刘从龙:在合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人社部和财政部又印发了一个文件,城乡养老制度衔接的暂行办法,这就意味着它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是有个通道的。现行的两个养老保险制度是并行关系,按规定参加一个养老保险,两者可以相互转。衔接时点是在申请领取养老金的时候,在职工养老保险中参保满15年,可以把之前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转过来,两个个人账户合并,退休后基础养老金则为社会统筹养老金。而有的人只在城市中打了几年工就回到老家,可以把职工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与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合并,基础养老金按照城乡居民养老金标准发放。

第6篇:城乡居保和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国务院总理2014年2月上旬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消息一出,各媒体网站、微博充斥着“并轨”,但要搞清楚这次并的是哪条轨,必须先数一数这堪称世界最复杂的养老制度究竟有几轨。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唐钧曾提出,我国社保有七轨,分别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军人、企业职工、农民、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又有观点指,实际上是九轨。对于养老制度究竟有几条轨说法很多,最主要的还是四大养老保险体系,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城镇居民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此次提出合并统一的并非关注度最高、被称为“最不公平”的机关事业人员与企业职工的双轨,而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

养老制度的多轨之所以争议不休,主要在于“不公”二字。去年初社科院的《中国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状况调查》显示,被访者2011年8月领取的养老金从200元至1万元不等,待遇最高相差高达50倍;而同期的《社会保障绿皮书》披露,对养老保险最不满的是参加新农保的人群,认为其无法满足生活需要的占78.9%。实际上,新农保自2009年试点以来,一直未能摆脱待遇低、持续难的问题。有调查显示,2012年陕西、河南、江苏3省6个县的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每人每月的加权平均值仅为78.64元,在目前的物价水平面前,根本无法满足保障基本生活的初衷,更不用说以此过上有尊严的养老生活;而随着农民收入的逐渐增高,新农保的养老替代率亦不断下降,据测算,2008-2011年间该数字仅在14.11%-30.84%之间,而2011年城镇企业职工的同一数值已达50%,待遇低很大程度降低了农民的参保意愿。

在城乡居民养老制度并轨后,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虽然基础养老保险最低标准仍为55元,即使加上地区差异造成的浮动,原新农保参保者的待遇也不会立即出现很大的数字提升,但此次并轨是我国首次消除福利方面的城乡差别,促进了城乡融合,亦有助于推动人的城镇化。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一直是个大难题,若参加新农保待遇太低,但雇主未必肯买企业职工社保,即使买了,在社保便携性极低的情况下频繁流动也难以持续,所以弃保现象普遍。此次并轨后,外来务工人员多了居民养老这项选择,减少了劳动力流动的顾虑与成本。当然,福利城乡界限的抹除只是第一步,打破户籍制度的藩篱方为城镇化发展的重点。

诚然,城乡并轨只是养老制度并轨中最容易的一项。原本城居保与新农保的制度框架就是基本一样的,且这一并轨是提升某一群体福利而不损害另一群体福利,除参数设计等技术问题外并不存在其他阻力;且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亦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因此城乡并轨早已开始,人保部新闻发言人李忠1月24日曾表示,全国已有15个省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以,此次并轨可谓是顺其自然、水到渠成,而最受争议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双轨却大为不同,不仅触及既得利益,还涉及到行政等各方面的改革,至今仍进展缓慢。养老制度城乡并轨固然是令人欣喜的好消息,只是,养老制度并轨只迈出了最容易的一步,最难的一步却未有消息,距离终结养老双轨、建立起公平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多远。

专家指出,“新农保”、“城居保”合并有利城乡一体化。两项制度的合并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有利于促进人口流动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但这次整合并不意味着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会马上提高。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要深化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研究,制定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实施方案。李忠介绍了下一步社会保障工作安排:

一是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深化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研究,整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接续政策。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全面推进和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深化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办法。

适时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制定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实施方案。研究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落实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多层次养老保险。

二是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实施以养老、医疗保险为重点的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不同群体参保政策,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配套政策标准,推动以农村地区企业、家庭服务企业和新兴网络服务企业为重点的中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按规定支付。

三是继续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

第7篇:城乡居保和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城镇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影响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01

一个国家的发展离不开城镇化的作用,城镇化的发展情况可以对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有效的分析,在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中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否实现全覆盖作为当地经济发展的考核标准则是由宏观问题转向微观问题的重要标志,那么现阶段提升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以及真正的实现全覆盖则是现阶段的重要任务。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过程简析

现代的养老保险制度由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以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组成,这一制度的形成最早可追溯到一九九一年,我国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随后在企业中进行试推,在一九九七年我国又对其进行了更新和修改,随后又颁布了《关于建议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法规是面向企业的职工而推行的。而另一方面,一九九二年由民政部牵头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二零零九年在农村居民实施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后又在二零一一年将城镇居民归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直至今日,我国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形成了全覆盖的趋势,并且依旧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1]。

由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推行接近一致,所以我国在基于实践发展形式的情况下,在二零一二年对其逐渐的进行合并,而后在二零一四年我国又颁布了相关条例《P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合并进行了明确,由于二者在衔接的过程中仍旧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通过这一条例的推行使得二者的衔接矛盾得以充分的解决。现阶段对于我国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讲,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实现真正全覆盖则是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实现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全覆盖可以使得养老保险的制度运行资金大大的降低,也会对养老金对于风险的抵御能力不断的增强,但是当前我国将二者合并后的“城乡居保”的形式仍旧存在养老金替代率、缴费形式、以及养老金领取金额方面的切实问题,以至于我国整体的保障水准仍旧处于较低的层面。由此可见,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真正全覆盖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2]。

二、城镇化对于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影响

(一)可提升人们对于养老保险优势认识间接实现全覆盖

现阶段在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全覆盖的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公众依旧没有正确的认识到养老保险的优势,从而直接的使得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无法落实到实践发展过程中,而城镇化的发展脚步可以使得这一问题得以有效的解决,城乡居民人员在流动,政府通过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夯实基础数据,为全覆盖奠定基础,也可通过政府的力量对养老保险的优势进行积极的宣传,通过切实的宣传手段提升政府的信誉并塑造一个良好的正面形象,通过这样的途径降低公众对于政府的负面情绪,从而可逐渐的提升公众对于养老保险优势的认识,另外,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对相关参保政策进行充分的、透明的、有效的解读,这样就会使得公众对养老保险认识误区实现良好的消除,从而间接地促进我国养老保险的真正全覆盖,最终实现“一箭双雕”“其乐融融”的大好形势[3]。

(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提供切实的保障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切实的城镇化的建设,城镇化的有效发展可以为“城乡居保”的养老保险真正的实现全覆盖提供切实的保障,而且可以加快“城乡一体化”的步伐。但是在制度落实的过程中仍旧会存在诸多的发展水平的限制,比如农业现代化水平、政策导向、地区的经济增长以及产业结构格局等等因素,而且这些因素都在相互牵制、相互影响。所以城镇化可以对这一问题实现良好的解决,可以通过充分的发挥政府的优势对当地的产业结构格局实现调整,并且将旧式的“放养式”的经济结构转化为各个因素配合式的精细化调控方式,通过对各个因素的调控和引导使得区域间的经济差距缩小,最终为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全覆盖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

(三)可加快全国统筹养老保险的发展进程

实现养老保险的资金保障,可以通过城镇化的发展优势――政府财政的优势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及可靠性,从而对养老基金的集中调配、集中运营,促进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实现,另外,现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在不断地实现衔接,所以可以通过养老保险的统筹作用,避免养老保险金的风险因素,逐渐地消除公众对于养老保险的顾虑,从而使得养老保险的发展进程实现统一的构筑。

三、结束语

从上述分析可知,随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落实,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在逐步的实现全覆盖,而现阶段的更为重要的目标就是把“全覆盖”真正的落实到实践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就要重视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不断地加速城镇化的发展步伐,并通过政府的途径对养老保险进行切实的宣传,也可以通过养老保险的统筹,从而为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全覆盖提供充足的保障,也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杨丽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际比较及借鉴[D].河北经贸大学,2013.

第8篇:城乡居保和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 国家人社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可城乡衔接转换 城职保与新农保制度衔接问题研究 四川省新农保可转城职保 浅谈新农保 城居保与企保衔接尚待完善之处 广东新农保城居保拟合二为一 2014广东新农保和城居保将合二为一 “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带来的深层思考 新农保与城居保制度合并的现状与问题 新农保、城居保谋合并基础养老金标准有望提高 新农合与城居保合并的居民意愿研究 “新农保” 新农保与其它社保制度衔接问题研究 新农保政策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换衔接的可行性分析 新农保,养老无忧? 宝鸡“新农保”纪事 漫笔散记新农保 浅析新农保与老农保的区别 农户新农保参保决策影响因素研究 『新农保破冰全民社保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让人口自由流动起来是重大社会进步。复旦大学保险系主任徐文虎教授认为,我国未来人口流动是双向的,如农民进入城镇打工,城镇职工到乡下养老等等,对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双向衔接是对应社会的发展趋势的,当然需要一定技术支持。【出处:《养老保险城乡衔接利于人口自由流动 规则待细化》一文,/a/20121128/004324_2.htm 】“被保险人信息要全国互通,换算指标也要科学。”业内人士同时表示,在新办法具体落地过程中,三大保险“含金量”有别,一定会遇到公平问题,必须不断在推进过程中调整,细化。杨群认为,新办法需要论证、测算不同人群享受保险的实际福利水平,在社会转型阶段,新办法需要有制度弹性,符合差异化国情。【出处:《养老保险城乡衔接利于人口自由流动 规则待细化》一文,/a/20121128/004324_2.htm】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转换制度的实施,可以大大提高我国居民的养老保险统筹意识,我国正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让城乡居民更多更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又引导社会各方面形成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合理预期。我国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将逐步的实现全国化和统一化。

【参考文献】

[1]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管理学院卢驰文.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衔接的资金安排[N].中国经济时报,2012-12-12004.

第9篇:城乡居保和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城镇养老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 衔接方法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城乡二元分割

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出于社会保障的普遍原则,无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都强调“保基本、广覆盖”。

1.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保证城镇就业群体,而新农保保障的是农村居民群体。

2.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不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主要筹资方是用人单位。新农保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适当扶持,主要供款方是政府。

3.新农保更有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各项有严格的规定,是没有太大的弹性的。而新农保里有一条原则就是有弹性,比如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选择不同的缴费标准,同时允许地方增设缴费标准,这适应了各地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差异大的实际情况。

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允许一次性补缴。新农保需缴满15年,到60周岁按月领取。如未缴满15年的,可以停缴,也可以一次性补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须按月连续缴纳至少15年,且不允许一次性补缴。

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趋势――城乡统筹

1.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首先,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老年人口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85%,高于1.17%的人口增长速度。然而我国目前仍属于中等偏低收入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济实力还比较薄弱。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城乡居民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就必须整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其次,养老风险不断加大。一方面,家庭规模小型化趋势不断加深;另一方面,大量农村劳动力到城镇谋生,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冲击,给农村家庭养老带来了挑战。再次,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二元结构直接影响和阻碍了城乡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因此,消除城乡壁垒,实行人才和劳动力资源自由流动,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最后,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保持社会、经济和政治平稳运行的需要,其中养老保险又占据着最主要的地位。因此必须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首先,我国城乡养老保险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不仅体现了公平,而且管理简便、成本低廉,为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打好了基础。其次,国家高度重视,宏观政策的支持。党的十七大报告已将“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摆在了突出位置。再次,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目前我国的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2位,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为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障制度奠定了经济基础。最后,居民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人们逐步感受到单靠单位或家庭养老已不合时宜,社会养老已经逐步走进人们的生活,这使得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成为可能。

三、我国新农保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轨衔接的对策建议

新农保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轨思路是:建立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实现从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转变,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使其成为缩小城乡差别、实现社会公平的制度保障。

(一)建立统一的机构

合理配置各种资源,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管理机构,对国家和地方的养老保障制度和政策及时进行优化调整,确保决策科学化、资金保值增值和有效监管。

(二)建立灵活缴费机制和规范的管理机制

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标准应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的变动而调整,实行动态缴费。制定严格的基金管理运营办法,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基金监督体系,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三)设立统一的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养老金标准根据各地经济情况、生活水平差异划分档次。城乡居民尽同样的义务,享受同样的待遇。

(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

国家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以落实最低待遇承诺,并且根据经济增长、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调整,适时增加政府养老补贴。

(五)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工作。

把基金积累制和现收现付制彻底分离,个人账户部分可以随工作地点转移,因此要尽快提高统筹层次,打破户籍承担的各种功能。

四、小结

我国当前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分别实施,导致了城乡差距的扩大和全社会抵御老年风险能力的减弱。新农保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轨则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但这一整合过程应该是渐进的,逐步地推进我国新农保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轨衔接,并最终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

参考文献:

[1]童广印.统筹城乡社会养老制度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