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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城市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分工管理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市民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一条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周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清洗、整修、刷新。
第十二条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除种花种草外,不得堆放、吊挂其他杂物。需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天台、露台、阳台等,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抄报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两旁的单位、店铺、住户,应当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在门前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三条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器的冷却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
第十四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产权所有者负责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负责将不能绿化的地面平整铺上水泥方块砖。
禁止建封闭式围墙。
第*条栽培、整修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等,作业者应当即时清除。
第十六条在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辆运载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不得泄漏、遗撒。
需穿行城市市区运输沙、石、泥、灰的车辆,应当按照该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路线和有关规定行驶。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活动。具体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的种类和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材料、机具堆放整齐;
(三)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
(五)施工用水应当经处理后方可排放城市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沾污路面;
(六)工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围蔽设施的高度,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
(七)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九)工程施工场地的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后验收前,平整周围场地和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及其他公共设施。
损坏而未平整修复的,不得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宣传品、广告等,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定期修饰,保持整洁、美观。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中转站,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船舶)场站(码头),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收集容器(工具),环卫业务用房和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新(扩)建大型集贸市场、游(娱)乐场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使用。
第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前条所指的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根据规划组织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现有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公共厕所。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由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
第三十条城市的环境卫生实行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具体区域的范围和责任制的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服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证照: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外或者省外企业到本省从事城市环境卫生经营服务的,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标准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的选址和建设,逐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的规定对垃圾进行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进行检查。
城市垃圾处理场(厂)对进场(厂)垃圾可以实行有偿处理。
第三十三条新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一)地级以上市新建的或者日处理规模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县(县级市)新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建制镇新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城市的风景旅游点、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场所,城市街道两旁以及人员流动密集地段,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不得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当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使用专用容器和设施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作专门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处理。
第三十八条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地面以及城市道路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
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排放或者受纳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排放或者受纳前到主管部门申领排放证或受纳证。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七)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
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三)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
(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
(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第三章车场设置和车辆配备
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市规划选择适当位置,减少空驶里程。
第十一条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库、车辆通道、试车路、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福利等设施。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
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三条购置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
第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修理工人(含辅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承担全部车辆修理任务的,按照每辆车一点二至二人配备;
(二)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的,按照每辆车零点七至一点三人配备。
第四章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和产权转移
第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和修理质量保证体系。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车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与洒水车辆的报废,应当在运营四十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权转移,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车的附件、工具、档案等应当随车转移。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多元化投入机制,重视和扶持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五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教育、疏导与严格、文明执法相结合。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制订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七条公民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第八条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做到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条城市中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当保持整洁,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因地制宜,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等各类公用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和安全;出现污染、损毁、移位或者丢失,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复位或者补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第十六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区域内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根据需要将景观灯光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
第二十一条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三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设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七条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委托代收、代缴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的市场运行体系,开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鼓励具备相应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企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经所在城市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审批。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管理,督促环卫作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清扫保洁、清运垃圾,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不妨碍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订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
第三十一条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工业区、商业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建设规划,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责任人为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
(三)各类商品交易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四)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及其管辖范围,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五)河道、湖泊及其岸线、堤防、涵闸,责任人为管理或者使用单位;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七)待建地块,责任人为土地使用权人;
(八)城市绿地、公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公交站点设施、码头、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路面无积水、无污泥;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举报。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可以予以通报。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各项规定,作为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教育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对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巡查制度、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专线电话等形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2倍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三条罚款收缴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二)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者依法处罚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打骂、侮辱当事人;
(五)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六)利用职权、贪污受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关键词 科学发展观城区环卫长效管理
南丹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成立于1992年,现有正式在职干部职工25人,临时聘请人员170人,“4050”人员20人,下设办公室、收费组、管理组、车队、卫生监察组等。担负着城区80多万平方米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任务,日均70吨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任务。近年来,我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紧紧围绕搞好城区环境卫生这个中心工作,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科学发展,积极建设人民满意的环卫,为南丹的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作为树立城区形象“聚焦点”的环卫管理部门应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创建优美环境过程所面临的挑战和所遇到的机遇,抓住有力时机,运用科学发展观,根据城市客观条件,采取分步进行实施,逐步提升城市环卫长效管理水平。我们将立足实际,以科学发展观推进城区环卫长效管理。
一、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1.全方位整治街容街貌,取缔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与马路市场。我们在管理上必须采取标本兼治、堵疏结合的办法,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城区适宜地段(块)开辟必要的经营地点,扩大经营场所,引导经营者入点、入室、入市经营,彻底根治流动摊点、占道经营与马路市场等突出问题。
2.强化监督检查职能,抓好垃圾源头管理。(1)认真搞好路面的清扫保洁工作;(2)抓好垃圾清运管理工作:①加强对生活垃圾的管理。强化生活垃圾袋装收集,试行向垃圾分类收集过渡。②对建筑(含零星)垃圾、渣土实行统一管理。③垃圾清运严格实行垃圾日产日清,并做到垃圾无害化处理填埋工作。(3)强化清扫、清运、清卫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
3.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清洁活动,坚持周末卫生日制度。要利用周末时间,组织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群众开展必要的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清理垃圾死角,维护市容市貌。
二、深化环卫体制改革,推进市场化模式,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1.加强专业化保洁队伍建设。按照“在深化整治中建立长效机制,在机制创新中提升管理水平”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针对管理难点和薄弱环节,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保洁力量,落实保洁责任,完善绩效考核,切实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保洁员队伍,不断提升城乡环境形象。
2.推行市场化保洁模式。按照“作业市场化、运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产业化”的环卫体制改革总思路和“政企、事企”分开的原则,逐步推进管干分离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3.健全督促检查机制,进一步统筹力量,落实责任,抓实抓好。完善多层面的督促检查制度,把监察队伍的经常性监督与群众监督、举报等紧密结合起来,并开通环卫举报、服务热线,设立意见箱,不断拓宽监督力度。
三、以人为本,强化管理,创新模式,增强后劲
1.努力为环卫职工办实事、办好事,不断改善环卫职工的作业和生活条件,调动全体干部职工投身环卫工作的积极性。
2.规范环卫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管理人员要不断创新管理方法,将科学管理模式应用于环卫内部管理实践中,促进管理效率的显著提高,带动环境卫生工作的快速发展。
3.建立环卫质量检查体系。管理人员要认真到岗检查填报临时工考核表,以达到大幅度提高城市环卫管理作业效率和质量。
4.创新模式,调整、增强发展后劲。创新环卫自身工作新模式,着力推广到道路清扫、垃圾压缩、垃圾清运,公厕管理服务等环卫各项工作的方方面面,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
5.借鉴管理先进技术,创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实现环卫事业可持续发展。借鉴其他地区、县市的长效管理先进技术和经验,力求探索出适合城市环卫管理实际和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的科学高效的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6.创造条件,逐步形成垃圾产业。努力创造条件,通过政策优惠、政府指导、企业投入等途径,建立垃圾处理厂。目前,我县垃圾处理厂的各项前期工作已就绪,估计今年年底可以破土动工,新垃圾场的建成将有效的遏制垃圾场对周边环境的污染程度,实现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四、加强宣传,提高市民素质
市容环境卫生的主体是广大市民,全面提高市民文明意识,是实现我市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的根本措施。一是开办文明学校,分阶段对市民进行文明卫生教育;二是各新闻媒体设置“市容环境卫生专栏”,坚持正面教育、典型引路,也要进行反面曝光,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三是开展“文明卫生单位”、“文明卫生家庭”的评比活动,增强广大市民爱护商城、美化家园的自觉性与责任感;四是在幼儿园、中小学中设置文明卫生课程,培养未来的文明卫生市民。
五、重视环卫规划,加强环卫基础设施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的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城市垃圾产生和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量,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推行净菜进城,限制消费品的过度包装,开展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电池、废电器等的回收利用。
第二章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垃圾的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计划、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
(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
(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
(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
(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
(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规划。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区城市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分拣回收和处理场等设施。
单位内部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城市生活垃圾可以采用卫生填埋、焚烧处理、生物处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分拣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及规模,按照垃圾治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密集的地区,鼓励相邻城镇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区域性大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分拣回收利用中心,集中分拣、处理生活垃圾,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和规模,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治理规划统一确定。建筑垃圾排放前,应当进行分类、回收、利用,废弃部分应当尽量用于所在建筑工地回填。
第十四条严格限制建设日处理量低于三百吨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废气净化处理设施,所排放的废气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跨市域的生活垃圾填埋和堆肥等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就其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就其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征求地级以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意见的,发展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第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技术标准。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填埋场。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第三章运营和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管理。
设立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经营权,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拥有先进技术、服务质量好的单位经营。
第二十一条城市垃圾运输车辆由所在地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后,发给准运证,方可营运。
第二十二条城市垃圾的贮存和处理设施必须保持完好,外观整洁,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的政策、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要按照规定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四条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服务的单位接受委托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垃圾,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收集和清运
第二十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卫生、经贸等部门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推广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禁止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实行先建后拆的原则,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关闭的垃圾处理场限期恢复植被。
第二十七条城市居民、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积极配合进行分类收集。
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不得混入城市垃圾,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应当委托经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
第二十九条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受纳前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必须将城市垃圾运往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厂)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三十一条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遗漏垃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的,责令其设置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对居民处以每次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垃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受纳建筑垃圾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九)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三十三条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征求意见,擅自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关键词:公厕;布点规划;问题;方案
公共厕所是为居民和游客提供服务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一个地区文明的重要体现。那么西安市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应符合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西安成为国际化城市发展要求,同时应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提升城市卫生环境品质。但是近年来,随着西安市城市规模建设的不断扩大,西安市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却显得不尽人意,不能够与我们将要发展的国际化大都市的环境相符合。
一、西安市公厕现状概况
(一)数量情况
截止2008年年底,主城区环卫部门管理的公厕为1062座,其中一类公厕93座,二类公厕741座,三类公厕126座,移动公厕102座, 西安市社会单位可供群众使用的公厕为530座,其中二类公厕471座,三类公厕6座,旱厕51座,移动公厕2座,西安市主城区社会单位公厕统计如下表所示。
综上所述,主城区可供居民和游客使用的公共厕所共1592座,其中包括环卫部门管理的1062座和社会单位公共厕所530座。其中一类公厕93座,二类公厕1212座,三类公厕132座,旱厕51座,移动公厕104座。公共厕所数量在整个西安市主城区内与国家标准相比数量不足。
(二)规划布局及现状分类情况
从统计数据来看,主城区现状公厕的分布密度为3.2座/平方公里,低于国家规范规定的4-7座/平方公里的规定。主城区现有公厕1592座,其中一类公厕为93座,占总量的5.9%;二类公厕1212座,占总量的76.1%;三类公厕132座,占总量的8.3%;旱厕51座,占总量3.2%;移动公厕104座,占总量6.5%。二类以上公厕占总量的82%,基本满足省会城市75%以上的要求。
二、存在问题
1.公厕建设用地落实难
现阶段,西安市还没有环卫设施详规。在新区建设、道路拓宽及小区开发的过程中,往往难以落实环卫设施用地,加之投资商考虑的是经济利益,不重视环卫设施,视公厕为无足轻重,所以在建设方案中不设计公共厕所,或方案中有公厕设计但在实际操作中不落实用地和经费。
2.数量不足,分布不尽合理,与城市形象存在严重差距。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的有关条款,国家规范规定的公厕数量4-7座/平方公里,而目前主城区公厕的分布为3.2座/平方公里,公厕数量还有较大的缺口。现有公厕分布也不尽合理,一些新扩建的城市主要干道的公厕数量严重不足,甚至个别道路近10千米竟无一座公厕。新建住宅小区公厕配套严重缺少,有许多小区甚至没有配套公厕,老城区、棚户区公厕也设置较少。多年来,西安市公厕的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改造,而数量未能有效增加。而且,目前全市一类公厕比例偏低,这与西安这座历史名城,旅游名城的地位非常不相符。
3.管理不到位。目前,公厕缺乏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公厕属地建设管理机制不健全,主管部门和职责不明确,考核制度不严格,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监管出项真空状态,没有具体针对不执行公厕建设、环境卫生不达标以及公厕建成不使用等情况进行问责,加上游客和市民的如厕文明程度不高,公厕脏乱差现象严重。
4.缺乏完善的引导标识系统以及在造型设计过程中缺乏特色。公厕标识不够清晰明了。公厕导向标志设置位置不合理,不易寻找;现有标志不规范,入厕者不能及时找到厕所,现有公厕无法发挥应有的服务功能;大多数厕所没有经过良好设计,缺乏对地域文化元素的融合,公厕造型缺乏必要的文化性、艺术性和人性化。
三、对西安市公共公厕布点规划方案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一)主城区公共厕所布点规划
1.主城区及组团公厕设置测定。公厕需求量的测定应按国标《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和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之规定,以及城市的人口、用地面积及路网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首先按人口因素测定:按照标准,城镇公厕一般按常住人口2500人-3500人设一座,按3500人设一座计算,到2020年主城区应设公厕:5280000÷3000=1760座;其次,按城市道路系统进行测定:按照标准,不同等级的街道,公厕设置间距为300米-800米不等,繁华道路按300米-500米设置一座,一般道路按500米-800米设置一座,都取上限值,主干道的长度约292千米,应设公厕:292÷0.5=584座,一般道路长度约1028千米,应设公厕:1028÷0.8=1285座,这样总共应设公厕1869座;再次,按规划区域面积测定:按照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按每平方千米规划建设用地4—7座设置,到2020年主城区规划面积为490平方千米,按此计算应设公厕:490×6=2940座。对以上三种结果取算术平均数,则应设公厕:(1760+1869+2940)÷3≈2190座。因此,规划到2020年主城区的公厕总数为2190座。
2.公厕布点规划。公厕布点规划与建设要做到布局合理化、设施现代化、功能多样化、内外美观化。 结合不同区域人口密度实际情况,在一般居住区:设置密度3-5座/km2,设置间距800m。公建区(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等人流集散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设置密度4-7座/km2,设置间距500m。道路:主干路及次干路,设置间距500-800m;支路设置间距800-1000m。人口稠密居住区:设置密度5-7座/km2,设置间距500m。准备搬迁地区:在未来几年内有搬迁计划的区域,应根据该区规划和公厕设置标准,合理配套公共厕所。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至少应设置60-110m2的厕所一处。国道省道要求在有一定客流量处,结合广场、停车场、加油站设置保障性公共厕所。
(二)旅游景区公厕布点规划
1.旅游公厕布点原则。各景区景点应根据日接待游客数量相应配备足够的公共厕所,该类厕所既应有满足景区景点内部需要的,也要有满足景区景点外部流动人口的。在进行景区厕所布点时首先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①布点选择在景区的进出口附近;②在景区游人集中的区域布点;③突出方便性和隐蔽性,不应妨碍风景,在其布局时,宜“靠边”布置。靠墙边,靠池塘湖水边,靠山石(假山)边,靠树林边,靠路边等,宜隐蔽在绿荫丛中,以美观,别致,突出的指示牌加以指引或引导,以方便游人寻找。
2.旅游景点公厕建设标准。旅游点厕所必须是水冲厕所,并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修建位置适当,进出口处设有明显标志(包括中、英文字样和图像)。(2)男女厕分设,厕位间均有隔板和门扇,厕所内设手纸架。(3)厕所总数与游客流量基本协调。新建一般可按以下要求建设:男女厕位各3个(含座位1个,蹲位2个),男厕附设小便器3个,男女厕各设洗手盆1个,梳妆镜1个;(4)通风、照明、上下水及排污系统畅通。其建造标准大体参照二星级饭店公共洗手间设计。在无上下水系统可以依托的景区景点,应尽量选择能使污物自然化解、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合适地点,加强自然通风措施,并采用“生态厕所”,“沼气化粪”等先进技术,保证厕所外观整洁,内部干净,使用安全,并无异味。
3.旅游景点公厕布置要求。不同档次的公共厕所要有不同的文化特色,要注重公共厕所外部形态和内部环境的和谐统一。体现对生命个体的人文关怀,尤其是特殊人群如低幼高龄、残疾人士使用,尽量采用无障碍设计。景区景点按日环境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男女蹲位比例为1:1.2-1:1.5;度假区参考一般繁华区域城市和景区景点配置标准。
4.旅游景点公厕近期建设重点。公厕是城市文明形象的窗口,解决旅游点厕所“脏乱差”的问题,是改善我市旅游形象,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近期应该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地加快进行。今后三年内应集中力量,解决好以下地点的厕所问题:(1)重点旅游景区内的厕所;(2)年接待海外旅游者1000人以上的游览点上的厕所;(3)主要旅游线路区间上的布点厕所。旅游景区和游览点上的厕所,采取改建和新建相结合的办法;旅游线路区间上的布点厕所,以新建为主,应尽量依托加油站或旅游定点接待单位(休息点、购物点、餐饮点)设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强化全民健康意识,养成文明卫生习惯,改善卫生条件,消除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创建卫生城镇、健康教育、除“四害”(鼠、蚊、蝇、蟑螂,下同)、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专项补助经费和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第六条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县爱国卫生和防治疾病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三)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社区和卫生先进单位及评比、表彰活动;
(四)对本辖区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健康意识;
(六)组织动员全县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开展除“四害”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七)组织实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爱国卫生工作,督导、协调有关部门对健康危害因素采取综合干预措施;
(八)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由爱卫会办公室承担。
第七条爱卫会实行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一)县发改委负责把爱国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二)县卫生局负责贯彻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农村改造厕所规划,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负责对餐饮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以及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实施行政监督,对社会性重大疫情和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事件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
(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并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以及对药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城管局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组织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城市公共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县农粮局负责组织推广沼气运用等农业技术,加强对农田和农舍灭鼠活动的指导,对动物饲养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进行监督,负责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与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六)县环保局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废渣、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行政监督,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七)县教育局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健康教育,学校卫生设施的改善,学校环境的整洁和绿化;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八)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预算,负责为爱国卫生事业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
(九)县水利局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控制地方病、血吸虫病等寄生虫病的传播。
(十)县体育局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全民身体素质。
(十一)县文广局(新闻出版社),广播电影电视新闻中心和各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会卫生公德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车、车站的卫生监督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十三)其他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县爱卫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研究、部署爱国卫生工作,解决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党工委、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明确人员,负责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加强城乡基础卫生设施建设,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投资兴建各类基础卫生设施。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将健康教育列入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学生健康教育、医院健康教育和农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公民破除迷信、摒弃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质。
(一)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有计划地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食品安全、疾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技术规范;
(二)各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安排健康教育专题栏目,适时宣传报道爱国卫生先进典型,批评不卫生行为;
(三)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重点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和健康知识教育;
(四)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广场、车站、机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置的电子屏幕、公益广告和宣传专栏应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内容。
第十二条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在会议室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立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结合县城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分步实施,使县城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国家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城区的街道、广场、绿地、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口香糖和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随意张挂、张贴;
(二)城区内饲养的鸡、鸭、鹅、鸽(以食用为目的的)、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携带、遛放的宠物随地便溺不予清理;
(三)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妥善收集、处理渣土、垃圾、粪便和污水,清除建筑工地内“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场所,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县城管局应对县城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并公布结果。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确保辖区内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使各项环境指标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县城内饮食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烟等有害物质对附近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积极预防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旅店、理发美容、歌舞厅、公共浴室、游泳场馆、网吧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按规定健全卫生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落实清洗、消毒、通风等卫生措施,使公共场所室内外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学校、托幼机构),必须把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审批,确保建立完善的垃圾、粪便、污水收集处理和供、排水系统。各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垃圾箱等基本卫生设施。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定期开展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清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其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指标之内。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所需的药械费用,由受益者负担;受益者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第二十三条梅林镇、茅店镇、储潭乡、爱卫会应当组织城中村及城乡结合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进行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完善卫生基础设施,落实除“四害”措施,杜绝违规饲养家禽、乱搭乱建、乱排污水、乱倒垃圾等现象。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环境卫生与环境污染治理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整治村庄环境,治理脏乱差,改善农村居民卫生条件,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设施,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逐步提高健康水平。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修建符合卫生要求的户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已建户厕应进行改造,对粪便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每年四月份为全县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以治理“脏、乱、差”为主要内容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居民委员会及各单位应实行周末卫生日制度,组织动员社区、单位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爱卫会每年组织一次爱国卫生工作检查评比,命名表彰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先进单位和控烟先进单位,并对受表彰的单位定期进行考核、复查。未获得卫生城镇、卫生村或者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不得评为文明村或者文明单位。
第二十七条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爱国卫生督查员,对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爱国卫生督查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扰。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县爱卫办对单位和个人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未处理的,爱卫办或者督查员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拒不处理的,由爱卫办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未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爱卫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爱国卫生督查员有权进行劝阻,由县城管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外,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社区卫生情况调查报告:
随着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卫生城市的新一轮双创在我市启动,创国卫(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将成为今后几年安康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城乡环境建设是关系群众身体健康、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建设幸福安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在城市人口快速膨胀,广大市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已经无法满足广大市民户外活动对环境卫生的需求的今天,改善人居环境已经成为城市越来越重要的民生问题。在即将迎来的元旦、春节和龙舟节重要时期,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尤为重要。下半年以来,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安排,随同双创巡查组经常深入城区育才路片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街道和村(社区)背街小巷进行巡查和调研,又到外地一些城市参观游览,对下步创卫工作形成了一些初步思考。
一、基本情况
XX市2015年6月开始创建省级卫生城市,2015年获得省级卫生城市荣誉。创卫工作的开展,使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不断加强,保洁水平稳步提升,城乡面貌得到大幅度改善,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不断增强。
目前,城市主街道、背街小巷、村组、社区清扫保洁任务主要由环卫局、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社区承担,片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一般只开展周五上午义务大清扫活动,保洁经费来源分为财政负担、上级拨付和村组、社区自筹三种情况。城市垃圾收集主要采取果皮箱、垃圾箱和垃圾中转站收集三种形式,垃圾转运主要依靠小型保洁三轮车和大型垃圾运输车,除环卫局将垃圾运往生活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理外,其余垃圾均为自行处理。虽不能日产日清,但基本能够满足环境卫生保洁需求。
二、存在问题
近几年,在创卫工作的强力推动下,城市环境卫生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进一步优化。但是,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群众生活质量越来越高,与城市环境卫生保洁状况的矛盾日益凸显。
1、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相对偏低,影响了保洁质量的提高。目前,城区保洁员、协管员月工资为每人660元730员之间,工资未能达到XX市860元/月/人的最低标准,且均来自周边村民。环卫工人待遇较低,生活压力较大,致使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保洁队伍的稳定性相对不足,保洁质量难以有效提高。
2、环境卫生设施薄弱,环境卫生问题尤为明显。我市为巩固创卫成果,强化了对环境卫生的倾斜力度,但是还存在较大差距。垃圾堆二次污染现象严重。垃圾箱葙基本上为露天安放,虽给许多群众倾倒垃圾杂物带来一定的方便,但随手倾倒造成了二次污染,还增加了保洁人员的负担。垃圾不能及时清理。虽然新增配备了路边小型垃圾箱缓解了垃圾收集的困境,但仅垃圾转运车难以保证日产日清,导致垃圾转运周期较长,清理不及时。特别在夏秋瓜果上市季节,积聚在垃圾台(箱)的生活垃圾,成了蚊蝇孳生的温床,更不利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有效开展。污水乱排现象严重。部分背街小巷、陈旧家属院污水排放基本靠住户门、窗前的排水明渠解决,部分住户和陈旧家属院甚至无排水设施,产生的污水一部分向地下渗透,另一部分向上蒸发,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下水质和地表的污染,不利于群众身体健康。
3、垃圾处理渠道不畅。除环卫局将垃圾运往生活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理外,其它绝大部分垃圾均自行处理,致使生活和建筑垃圾围村、围路、围楼现象严重。一定范围内偏僻的沟渠内、道路两侧成为垃圾的聚集点。
4、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群众良好卫生习惯难养成。广大居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工作大力支持,但是由于长期遗留的卫生陋习在短时期内难以改变,又不自觉的出现乱扔乱倒垃圾破坏环境等行为。更有部分群众贪图一时方便,将生活垃圾堆在房前或屋后,流动摊贩随地遗留垃圾。社区、村组重视不够。部分社区、村组干部对改善环境卫生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没有把改善环境作为提高人居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来抓。监管不到位。近几年,各级卫生村(社区)、单位创建工作不断开展,改善了社区、村组环境面貌,但是,清扫保洁的层次和水平还相对较低,少数社区、村组、单位抓环境卫生管理带有一定的突击性质,流于形式,应付双创检查,环境卫生监管没有长效办法。
三、思路对策
城乡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是树立城市形象,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创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为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积极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
1、多渠道宣传教育,促进城乡居民良好卫生习惯的形成。一是深入开展健康教育促进行动、评选卫生示范户等活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集中宣讲等多种载体,开展各种形式的环境卫生与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城乡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二是强化对中小学学生卫生和健康知识普及,培养广大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引导和带动学生家长的卫生行为,不断提高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行为水准。三是完善村(社区)制度,对乱倒垃圾等不文明行为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2、高标准制定环境卫生规划,推动环境卫生状况稳步提高。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基础,认真编制村(社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垃圾处理等专项规划,明确村(社区)环境整治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推进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规划推动卫生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3、多途径筹措资金,加大环境卫生工作的投入力度。一是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和集体建设用地出让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村组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中转补助以及保洁人员待遇的提高。二是在财政实力不断增强的基础上,建立环境卫生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同时,城中村组集体也可适当收取农户少量卫生管理费,设立村卫生保洁基金,建立政府投入与村组自筹结合的双向资金保障机制。三是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环境卫生建设。
4、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环境卫生的提升夯实基础。强化配套设施建设。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为主要街道配备果皮箱,为村组、社区住户配备规格统一的垃圾桶,每天由保洁人员定时收集住户产生的垃圾,减少垃圾堆积造成的二次污染,减轻保洁人员的劳动强度。加快垃圾处理厂建设进度,加强垃圾转运车辆和设施的配备,并确定专人定时转运,及时处理。健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把住户门前排水明渠改为封闭的暗渠,定期疏通。强化绿化美化建设。积极开展住户房前屋后绿化美化工作,缔造清新、舒适、优美、宜居的生活环境。
一、城市环境对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城市环境是一个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推动招商引资、推进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搞好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是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对外开放的重要措施。“欲致鱼者先通水,欲致鸟者先树林。”当今的区域经济发展、综合实力提升,越来越离不开环境优化。优美的环境是资源、是财富,更是竞争力。只有像经营品牌一样经营好城市环境,才可能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源,集聚人流、物流、资金流,走出一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之路。“环境也是生产力”、“环境也是竞争力”已经成为共识。基于此,为实现达州市“一枢纽、两中心、三基地”的战略部署,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继省级卫生城市评定后,提出了“建设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创国家级卫生城市”的目标,2008年至2010年达州中心城市规划完成210万株居民植树任务,争创省级园林城市,旨在打造“城在森林中,人在林荫下”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建设秦巴地区经济文化强市。
二、城区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如今的达州,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春风”的吹拂下,散发出现代文明的馥郁芬芳,与此同时,人们对社会文明进步的追求热情不断高涨,对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环境友好、健康安全的向往和愿望越来越强烈,对影响人居环境、生活质量的“脏乱差”问题越来越反感,对加强社会管理、加速实现城乡环境“净化、绿化、美化、无害化、规范化、秩序化”等等的呼声越来越响亮。以此相对照,城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和不足。
(一)城区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城镇功能不健全,成为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障碍。(1)集贸市场建设严重滞后。目前通川区常住人口约50万人,正规的农贸市场只有朝阳、西圣寺、黄龙寺(建成但没充分利用)等少数农贸市场,其余市场都是以街为市的临时交易市场。西外近几年发展非常迅速,人口剧增,但仍缺乏大型的规范的农贸市场,导致金兰小区、天恒花园、国际新城等居民买菜相当困难,给居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按照农贸市场的规划布局配置,每2.5~3万人就要有一个3000~5000m2的市场,而且服务半径小于500米,按照这样配置,需要建设成规模的农贸市场10个左右,才能满足目前城区人口日常生活的需要。以街为市农贸市场功能、设施不全,设置混乱,管理不规范,违章搭建棚伞较多,冒口经营较多,安全隐患严重。(2)主城区停车场、停车泊位严重不足。城区除仅有的几家宾馆和部分单位有停车场外,缺乏大型的专业停车场,目前城区的车辆停放主要靠用人行道、车行道解决,也远远不能满足停车需求,同时因属占道停车也给道路畅通带来较大困难,广大市民出行倍感不便。特别是文化街一带,两个小学分布于此,街道本已非常狭窄,却保留了一条车道用着停车,这倒是方便了少数人,但多数出行的人却因此遭殃,特别是学生上、放学非常不便,不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使交通秩序显得非常混乱。(3)环卫设施缺乏。目前达州卫生设施缺乏而且分布不均,根本无法适应大城市建设的需要。如:很多小区道路未硬化,路况较差;街道垃圾箱设置点不齐全,有待完善,如徐家坝社区等城乡结合部社区未设置垃圾箱,而城区内社区垃圾箱过份集中;城区除主街、主干道以上设置有果皮箱,部分地方有垃圾收集屋外,多数小街小巷无果皮箱、无垃圾收集屋,居民小区内基本无环卫设施。据调查,我市常住人口近50万,城区面积近30平方公里、每天生活垃圾约500余吨,而垃圾的存放、收集主要集中在街面,目前城区街面垃圾临时堆放、收集点多达800个,也就人为增设了800个污染源,垃圾中转站、无害化粪便处理中心等大型环卫基础设施更是严重缺失。全城公厕较少并分布不均,使用率不高;社区内文化体育设施较少,而且对已有设施维护差等等。
2.脏、乱、差现象仍然存在,成为城市环境治理的难点。(1)卫生死角较多。城区面上干净,但各社区内暗藏卫生死角较多,特别是背街小巷、各集贸市场、社区垃圾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铁路、公路、河道沿线“脏乱差”的问题突出,还存在一定卫生死角,严重影响街面整洁和居民身心健康。(2)污水处理力度不够。社区内普遍存在下水道管道较小、老化问题,常引发堵塞。如文家梁车队旁边的阴沟因没有遮盖,而下面管道较小,居民生活污水常年倾倒,常有堵塞现象,从而导致“臭气熏天”;特别是滨河路一带处于城区低位,遇到下雨、涨水时,下水道便排通不畅,严重瘀积,导致污水横流;沿河一带(如世纪苑小区下面的州河)污水排放未加彻底治理,严重影响州河水质和居民生活质量。(3)小广告现象屡禁不止。较多社区形成了“一边清理、一边张贴”的现象,白天刚进行了对城市“牛皮癣”、“小广告”的清理工作,夜晚又“死灰复燃”并加倍的进行张贴,造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整体市容市貌。(4)乱搭、乱建、乱摆情况严重。全区内乱搭乱建现象普遍存在,齐门摊、占道经营、伸杆搭棚屡禁不止,一些商业集中区尤为突出,特别是“六小”行业(即小饮食店、小旅馆、小副食店、小理发美容、小网吧、小歌舞厅)问题尤其严重;个别居住楼顶楼也存在乱搭乱建现象。流动商贩更成影响达州市容的一群“游击队”,他们为了逃税收,高盈利,在市内是无孔不入,特别是在中心广场、学校周围一带,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交通秩序。(5)市民公共卫生行为习惯还比较差。乱吐、乱扔、横穿马路、高空坠物等现象还仍有发生,重视小家庭、小集体卫生,忽视公共场所卫生行为普遍存在。
3.交通环境尤为恶劣,成为推进城市经济发展的瓶颈。交通是一个城市的血脉,交通不好,正如人的血液循环不畅,将会严重影响一个城市的发展。达州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区人口和人流量猛增,加之人们的消费水平提高,私家车数量大增。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不足和地理位置的局限使得城区交通环境非常恶劣,这与达州的城市化进程和迅猛发展的经济很不适应。尽管沿州河的高速通道缓解了朝阳路局部交通拥挤状况,但整个市区的交通条件仍然很差。由于城区街道狭窄,人口密集,使得交通拥挤不堪,特别是市中心一带在上下班高峰期,车辆行驶简直像蜗牛搬家。加之车辆乱停乱放时有发生,大量摩托车飞驰于大街小巷,驾驶员、行人不守交通规则,这些现象使原本不宽的道路更加狭窄,经常引发交通堵塞、混乱和交通事故。交通环境的恶劣,使主城区空气污染严重,使市民安全健康难以保障,使交通秩序难以畅通,使城市形象严重受损。
(二)城市环境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达州因有凤凰山相依、州河水环绕而倍感妩媚动人,但狭长的地理位置也让达州少了许多拓展、壮大的地理空间;达州市历史悠久,城区规划久远,架构布局存在不合理、不科学、不系统等因素,无形增加了城区环境综合治理的成本和难度。这些都是造成环境综合治理困难的客观原因,但环境治理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还在于人为因素,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点:
1.重视不够,环境建设缺乏连续性和资金保障。一是少数部门和街道主要领导对城市环境治理工作重视不够,意识不强,对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紧迫性认识不到位,没有将此项工作作为惠民利民的工程来抓;部分分管领导抓落实不够,工作力度不强,只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未深入现场查找问题、想办法实事求是解决问题。领导重视程度不一样,导致各部门、街道发展不平衡,有些乡镇、街道之间差距较大。二是长效机制不健全,环境治理措施缺乏连续性。一些部门、街道工作长效机制不健全,工作时好时坏,时紧时松,未达到白天黑夜一个样,大街小巷一个样,赶集不赶集一个样,检查不检查一个样。三是资金投入不够,环境治理缺乏保障。政府投入不够,社区在维护和整治部分城市基础设施方面缺乏资金支撑。
2.部门缺乏大局意识。城市环境治理职能分属市区不同部门,比如噪音的监测权在市环保部门、执法权又在区城管执法分局。由于职责分散,导致一些部门配合不到位,有些部门的狭隘思想严重,只站在自己部门的角度考虑任务的布置与完成,缺乏大局和整体意识,遇到问题互相推诿扯皮,从而导致“三不管”的真空地带。
3.群众治理环境参与度不高。环境治理必须动员群众广泛参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环境问题,群众保护环境的意识、群众参与治理环境的积极性都严重影响到一个城市的环境质量。通川区居民参与度不高,一是宣传机制不健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宣传工作没有进入常态化,宣传深度不够、广度不大、效果不佳,没有真正深入人心,居民群众对保护城市环境的认识不够,部分市民多年以来形成的一些卫生陋习、不文明行为未根本改变,良好的卫生意识、生活习惯和文明行为还还需进一步宣传和引导。二是缺乏调动群众参与的奖惩机制。很多社区、单位没有成文的保护城市环境奖惩机制,导致市民保护环境、管理环境的积极性不高,仍然有少数居民认为“环境卫生是责任区负责单位和环卫工人的事”。
4.少数市民素质偏低,环保意识差。广大市民的城市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爱护城市环境、维护公共设施的观念还相对滞后,存在着只顾个人利益,缺乏大局意识,甚至不同程度地存在破坏城市环境,阻挠城管执法等与城市建设、发展极不协调的现象。特别是一些经营者法制观念较淡薄、卫生意识差,抵制执法管理,加大了监督执法工作管理难度。
三、城区环境治理的对策与措施环境治理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强化政府环保部门的职权,依靠政府其他部门的分工配合,运用各种手段,组织和监督各单位和市民,从各方面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过程。全区上下还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标准、加强协调,克服一切困难和问题,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面貌,提高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努力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生态的新达州。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扎实推进城区环境治理一是进一步深化认识。开展城区环境治理,是一项民心工程、和谐工程、环境工程、作风工程。各级各部门必须常思利民之举、善出利民之策、大办利民之事,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推动干部转变作风,沉下身子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真真切切为群众谋利益、送实惠,为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有效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二是进一步充实工作机构,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确保工作任务有人抓、有人管。三是继续签定责任书。切实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层层分解,各街道、与社区和辖区内的相关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深入持久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四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要继续健全并完善问责制、督办制、奖惩制、经费保障制等制度。进一步加大投入,建立各级财政经费增加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确保城市环境治理经费的落实。
(二)广泛宣传,积极引导,营造城市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一是广泛开展城市环境治理专题教育。各社区及机关各部门设立专用宣传公示栏,充分利用各种现有的媒介形式,公益性演出等手段,集中宣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其人人知晓环境治理、人人支持环境治理、人人参与环境治理。二是开展科学知识、卫生知识和健康知识教育,引导城乡居民提高环境卫生意识,摒弃乱丢垃圾、随地吐痰等不良习惯,培养良好的生活习俗和卫生习惯。三是多渠道、多形式对未成年人卫生文明教育,建设卫生文明家庭和校园。四是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良好氛围。五是新闻媒体要开辟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题栏目,要敢抓善抓正反典型,每天都要有曝光的单位、区域、不良习惯、不尽责的人和事。要广泛开展家家户户讲卫生、个个动手搞卫生,努力形成“人人参与环境治理,环境治理惠及人人”的浓厚氛围。
(三)加大投入,完善设施,为城区环境综合治理奠定良好基础
1.进一步加快集贸市场建设。城区集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设计要求,做到功能齐全,设计科学,方便市民购买和菜农、菜贩交易,在规划设计时要充分论证,广泛听取相关管理部门、职能部门和市民的意见和建议,一旦规划定点后,就不能随意更改。中心城区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迁建、改建、扩建和新建等措施来解决;新建城区必须将农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按规划实施。尽量将中心城区的批发市场,迁至好一新等新建批发市场,疏散中心城区的交通压力、人口压力及城市管理压力。
2.切实解决环卫基础设施滞后问题。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设计要求,做到功能齐全(有生活垃圾中转站、垃圾池、果皮箱、环卫职工工作休息场地、环卫车辆停放点),设计科学实用,纳入城市建设、开发的必建项目,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事前介入、事中管理、事后监督职能还要继续加强。三是加速并高质量推进该维修、该硬化、该整治的道路建设,特别要加快环城路的建设,以减轻城区交通压力。
(四)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创建优美的城市环境
1.深入开展以交通为重点的环境整治工作,提升城市档次和水平。首先,要加大力度改善我区的道路硬件建设。改善城区交通迫在眉睫,环城公路修建要尽快竣工,城区内可以在人流量大、交通拥挤的三叉路口修建天桥,如一小出口处等地段。其次,执法局要按照政府赋予的职能,大胆管理,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分类施治、规范有序、常抓不懈的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必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争取整治一片,成功一片,巩固一片,决不走过场或被动应付,切实改变以往那种“整治一阵风,过后就放松”的现象,使城市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加大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特别是对公交车不按道行驶、不按规定超车、乱鸣喇叭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出租车乱停车、乱掉头、闯红灯、不按道驾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下力气予以整治。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体系,对出租汽车车容车貌、经营行为、文明服务等进行严格考评。开展文明出行宣传活动,引导市民养成“文明出行、守序有礼”的良好习惯。
2.加强对城市的公共管理,让城市环境整体改观。“脏”的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城市环境就难以实现整体上的改观。一是集中清理垃圾死角。以背街小巷、开放小区、农贸市场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环境卫生大清理,全面清除各类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确保不留卫生死角;加大日常清扫保洁力度。城市道路实行分级分类保洁管理,特别是主要景观道路、繁华地段要实行全天候清扫保洁,增加作业班次,提高保洁质量;要全面推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严格落实沿街店面和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强化日常管理和督查。二是整治流动摊贩,严管和疏导相结合。市区占道经营、流动摊贩和乞讨人员屡禁不止,已经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城市交通。在管理方面应坚持严管和疏导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坚持严格管理,对市政府通告不准摆摊设点的市区主干道,要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缔;另一方面,要做好疏导的文章,划行归市、坐商归店、流商归摊,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要规划确定一批小街小巷作为临时经营场所,对经营市民生活必需的早点、修配、餐饮等摊点,要实行定点经营,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效措施,严格限制重点街区和行车路面的违法乞讨行为,做好救助、劝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