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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纳入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调整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列入省人民政府扩大内需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耕地和基本农田,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新一轮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符合已通过部审查验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符合规划是指规划文本中包含其项目名称,或规划图件中可标识项目用地已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内);
3.项目占用地类情况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取得的地块现状图件审核真实。
二、进一步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各地要加快市级及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市级规划大纲未经审核通过的,各市应抓紧修改完善,尽快上报审核,争取在9月底完成大纲阶段任务。市、县级规划大纲已经审核通过的地区,应按照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和《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的要求,加快市、县、乡级规划方案的编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加快各乡镇规划基数转换与确认、乡(镇)规划控制指标分解、各类用地空间布局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要将扩大内需项目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下,明确具体项目名称,优先予以保障,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和管控作用。
三、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调整的报批程序和上报材料
(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扩大内需项目
按照法律规定应报国务院审批的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符合上述规划调整条件的,有关县(市、区)可按照省厅规定的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组织用地报件上报审批,其中与规划大纲衔接的说明可以纳入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材料,在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材料中增加一节内容以说明是否列入省人民政府扩大内需项目清单、是否符合新一轮省级、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及规划大纲批准时间和批准部门、“二调”地块现状图件审核情况等。
(二)报省政府批准用地的扩大内需项目
对符合上述规划调整条件的报省政府批准用地的扩大内需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规划调整和用地报批:
1.各县(市、区)应认真按照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核实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填写2009年扩大内需项目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并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应于9月15日前统一汇总上报至省政府。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下发扩大内需项目的批准文件,并由省国土资源厅将项目有关资料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并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
2.对于部审查通过的扩大内需项目,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关于改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31号)要求,依法组织上报扩大内需项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用地报件上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批准用地后,省国土资源厅将批准文件报部备案,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
四、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的规划监管工作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综述
目前,我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需要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合理安排各类用地,然而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的问题是缺乏弹性和动态性。另外,规划重在编制贵在实施。规划制定后各地地方用地是否按照规划实施以及实施程度如何,需要通过规划实施评价来分析。到目前为止,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法规,2003年建设部要求进行城市规划动态监测。2004年6月2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法[2004]133号)》,标志着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制度的初步建立。2005年5月30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32号)》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基本内容和预期目标,提出要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评价和管理的保障体系。这两项文件建立了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制度的基本框架体系。2011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实行,要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目的与意义
所谓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运用一定的方法,对土地利用规划执行的效果进行分析、比较与综合后所做出的一种价值判断。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冯建美,陈龙乾等认为是提出规划修编的前提,也是确保规划修编依法有序推进的重要措施;王玉波,唐莹认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有利于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为新一轮规划的编制提供决策依据和理论支持;高希瑞,张永福等认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可以发现上一轮规划实施的效果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张秀芳,王玉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目的进行了总结,认为规划实施评价的目的是检查现行规划实施情况、促进规划的有效实施、为规划修编和规划调整提供决策依据和改进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
随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实践工作的开展和相关研究的深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目的和意义除了涵盖上述之外,还赋予了新的时代意义,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有利于把静态的规划编制与动态的实施管理相结合,实现土地利用动态规划,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保持规划的权威性、科学性和连续性,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方案还处于试点阶段,在国内还没有形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范例。国内很多学者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进行了研究,但是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机制,并且目前为止还没有学者对相关研究进展进行总结,因此本文尝试对中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研究进行回顾和综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探讨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以期为以后的相关研究工作和实践工作提供借鉴。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研究主要进展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研究阶段划分
国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研究起步较晚,依据已有文献,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起步阶段(1995年前)。最早是从规划实施效益评价研究开始的,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史京文[6’就对土地利用规划三大效益的实质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认为土地利用规划追求的是三者最佳的综合效益;师学义,王云平从三大效益最优结合的角度出发,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的评价和选择进行了初步探讨;贺晓春,李长林…针对规划实施效果评价提出了连环替代法。
第二阶段是探索阶段(1995年--2004年)。孙施文,周宇对有关城市规划实施评价的理论研究进行了综述,并介绍了开展规划评价的基本思路及具体方法;赵小敏,郭熙[9’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内涵和系统构成,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这些研究为以后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三阶段是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自2004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第133号文件和此后的国办(2005)32号文和国土资发(2005)9号文等相关文件之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研究开始逐渐深入。大多数学者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的研究思路是,将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针对某一具体研究区域,选取富有针对性的指标,构建数学模型,对研究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众多学者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分类、存在问题。、指标体系构建、评价方法选择和实证研究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下一阶段是完善阶段。目前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机制,规划实施评价的指标体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评价还需要加强,另外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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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评价理论
国外,没有类似于我国相对独立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以政策分析为思想基础的城市规划实施评价研究开展较早,以A,wildvaksy、Alexander、Faludi、Patsy Heaely和Emsily Talen等为代表的学者进行了大量研究,研究成果较为成熟。国内主要有孙施文、平宗莉和陈银蓉等少数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评价理论进行了研究,孙施文,周宇希望通过对有关城市规划的理论研究进行综述,唤起我国对城市规划领域的重视;陈银蓉,梅昀等认为我国土地规划实施评价才刚刚起步,需要加强对其理论与方法的研究,并基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目的和要求,引入政策科学的理论,提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的内涵;平宗莉,闫整首先对国外规划实施评价理论与方法进行简要的介绍,然后对国内开展的实证研究进行归纳分类,并做出了简要评述,认为目前学术界大多是将国外规划实施评价理论与方法运用于国内规划实证研究并且还处在初步实践阶段。综上所述,国内关于规划实施评价理论的研究相对较少,大多数是对国外规划实施评价理论的总结研究,需要人们在对国内外经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和我国土地利用情况相适应的理论,同时需要对规划实施评价展开更为广泛深入的研究。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评价方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方法是目前研究的重点,目前常用的方法有:成对比较法、层次分析法、综合评价法和模糊综合评判法等,每一种方法都有其优势和局限性。吴秀在其硕士论文中对部分方法的适用范围和优缺点进行了对比分析。然而这些方法难以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需求,因此许多学者尝试将更多的方法引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中。汤江龙,赵小敏等,采用理想点法对多种规划方案进行择优。该方法优点是能反映出规划方案间的细微差别,便于实际操作和理解,且评价结果可靠性好。缺点是在某些准则上难以精确地定量化,因而影响理想点的准确确定和理想点方法的评判效果;任奎,周生路等通过构建基于可持续度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体系,对连云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可持续度进行了评价,并且通过测定规划实施的协调度与障碍度,对规划的可持续性进行了分析;陈秋林,毛德华从可持续利用的角度出发,将生态足迹法应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中,分析人类对各种自然资源的利用程度,从而反映土地利用是否可持续。周方运用层次分析法较全面的对汝城县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价;吴秀认为规划实施过程本身最大的特点是不确定性,且受到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而模糊综合评判方法在处理此类问题上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引入模糊综合评判法进行规划实施评价;陈海素在综合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系统性和复杂性的基础上,结合层次分析法和综合模糊评判法,建立AHP-FURRZY模型,构建富有针对性的指标体系进行规划实施评价;贺美利结合模糊评判法和PRS模型对潜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张雪松,张莹等将效用函数引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中,该方法相对来说操作简单,并且也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黄海清认为灰色综合评价法善于处理信息系统,它能在有限的资料和缺少信息的条件下建模、预测、评估和决策,并基于此构建了基于灰色评价模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支持系统;黄中杰以成都市为例,将变异系数法、灰色关联度法引入规划实施评价中;徐春涛首次将回归分析法应用到规划实施评价中,不仅对规划的各项指标的变化趋势和变化量进行分析,还较好地反应规划各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朱祁连指出在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应当充分利用指标综合法和民意调查两种评价方法,完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规划实施评价模式。
在以上常用方法研究中,理想点法用于对规划实施前规划方案的选取;可持续度法、生态足迹法是对规划实施的总体宏观评价,对具体的土地利用控制指标等的评价不够,且生态足迹法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AHP-FURRZY、PRS模型、效用函数、灰色综合评价法、回归分析法可以用于对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以及土地利用控制指标等具体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其中,层次分析法比较简单,但是可能由于个别指标的显著差异从而对规划实施评价造成重大影响;模糊综合评判法排出了层次分析法中可能由于个别指标的显著差异从而对规划实施评价造成重大影响的缺点,但是精确度不够;AHP-FURRZY模型融合了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判法二者的优点,但是计算有点复杂;PRS模型主要用于从“压力-状态-响应”的角度建立一个系统的指标体系;效用函数法计算比较简单,该方法的关键是合成模型的选择;其他的一些方法也都存在各自的优缺点。因此,还需要继续尝试其他方法的探讨。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评价技术
3S技术的发展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提供了有力支撑,尤其是GIS技术的应用最为广泛。林艳丽利用GIS技术,采用图层对比法,进行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实施评价;李琼提出了基于GIS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信息系统的构想,并对系统的设计及各个功能模块和数据库的实现方法进行了探讨和分析;薛春露、郑新奇等依据软件工程原理,采用原型开发法设计与实现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系统;赵素霞,胡佰林等以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业务为主线,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的数学模型和具体过程,设计了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辅助决策支持系统,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过程的自动化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袁成军结合GIS与DSS技术,以MAPGIS 6.7为二次开发平台,以Visual C++6.0为开发工具,开发一套基于GIS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决策支持系统。开发的系统包括数据库、模型库、方法库、知识库、用户界面5个部分,实现了数据管理、辅助评价、空间数据处理等功能,为实现规划实施动态评价提供了技术支撑。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评价实践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结合,理论才能够指导实践,同时实践也能够反馈信息使理论得到改正和升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理论只有应用到实际中才能体现它的价值,国内对此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实证研究,按照规划实施评价对象的行政等级可以分为全国、省级,市级、县级和乡镇级五级。目前研究较多的是省级、市级、县级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王玉波,唐莹建立了AHP-FURRZY模型对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实施至2004年所产生的总体效果实施评价,为新规划的编制提供了支持;杨忠学利用单因素多角度法和综合指数法两种方法对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价;高希瑞,张永福等针对新疆阿克苏市土地利用特点,对上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价;冯建美,陈龙乾等参照相关研究成果,并根据中牟县的特点以及所能获得数据,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中牟县进行了评价;平宗莉强调规划实施结果评价和规划实施过程评价相结合全面、合理、客观的分析研究方法,从维护公众利益角度对济南市贤文片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出实施评价;另外,钱正强]以南平市为例根据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要求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进行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研究。还有些学者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评价进行了探讨。吕萌丽,吴志勇尝试采用分解式研究的方法,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年度报告的形式,探讨城市总体规划在规划期限内的实施过程;黎登琴提出了规划实施年度评价思路,通过研究发现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效果波动明显,规划实施的政策延续性不强,规划实施过程的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势在必行。
以上主要是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评价运作形式的探讨,然而相关的实证研究较少,龙瀛等认为目前大多研究是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比规划实施结果和发展现状的一致性,属于时空静态的针对规划实施结果的评价方法,并提出了一种基于Logistic回归和GIS的时空动态的规划实施评价方法。将1947年至2008年分为5个时间阶段,分析各个阶段城市扩展的驱动因素,识别各版城市规划在不同阶段所起到的城市扩展促进作用;并以2004-2008年为例,以各个区(县)为子区域,探讨2004版总规在中心城市、近郊区和远郊区实施效果的空间变化,识别总规在城市扩展中的空间异质性。
在规划实施评价结果的可比性方面一些学者也进行了初步探讨。孙志波对规划实施效益的评价选用的是模糊综合评判法,并且对规划实施评价的结果进行了纵向比较和分析;刘鎏运用模糊综合评判法对乐山市规划实施评价,并在总结不足时指出要应尽可能增加区域内外规划实施的横向对比性评价;徐向克对遂宁市市中区的规划实施效益进行了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分析,但是其在选择比较区域时仅仅以区县所在市州划分经济等级,而且没有选择一个与研究区域在同一等级的区域进行比较分析,因此,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综上可以看出,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实证研究不够深入,规划实施评价的动态研究相对较少,只是对规划实施动态评价具体运行方式以及实证研究和规划实施结果的可比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以后需要拓宽规划实施动态评价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深度。总而言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评价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研究重点。
三、总结与展望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一个完整的规划实施评价机制,虽然目前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理论研究
目前,结合我国土地利用情况,借鉴国外已有的理论,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理论,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机制,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有效实施。
(二)丰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方法研究
评价方法方面,虽然相关研究对一些方法进行了探讨,但是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复杂性,目前的方法仍不能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需求,应该进一步加强系统、动态的评价方法研究。
(三)注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技术研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技术的应用不仅省时省力,而且大大提高了精确度和可操作性,同时还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评价提供了支撑,下一步还应继续加强“3S”等其他技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应用中的研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19年。
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条件。
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键词:土地 规划 管理 GIS 修编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4(a)-0031-0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乐都县此轮规划在保护耕地尤其是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任务
乐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中属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过渡层次的中观性、政策性规划。其基本内容应当是在省级规划的控制下,提出各类土地供应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重点解决好县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骨干性基础设施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的协调与控制问题。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提是保护耕地,核心是节约集约用地,重点是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优化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因而乐都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袖编的主要任务是。
(1)全面摸清家底,包括各类用地的数量、质量和分布。在此基础上对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客观、科学的评价。
(2)统筹规划。要体现总体规划的综合性、战略性,强化规划对城乡土地利用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的整体调控作用。要依法做好相关规划的协调与衔接。
(3)保护耕地。要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突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重点安排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4)完善规划指标体系和土地用途分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等指标,应作为强制性指标,依法确定并实行自上而下逐级控制。划定土地用途区与制定土地用途管制规则相结合,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
2 新技术在规划修编工作中的应用
回顾上一轮规划修编实施的情况,不难发现,由于经济、社会、技术等多种因素导致规划成果适用性不足,规划管理的风险和难度加大。在此,本文仅从技术角度解析上一轮规划修编存在的问题:(1)基础数据严重不足或者现势性不够,很多数据仍采用纸质地图,操作难度大,准确性低,造成规划修编成果不够准确或者适应性差。(2)规划图斑不能与实地地块一一对应,导致规划成果与实际的矛盾,为后期的规划实施带来困难。(3)基础性研究不足,规划修编缺乏理论支撑,规划方法在融合土地利用结构演变与政策调控意愿方面的实用性不强等等。
为克服上述弊端,一方面依赖大量现势性很强的数据支撑。数据是新一轮规划的核心和基础,在修编工作过程中,我们期望的是随时可以调阅各类相关数据,包括上一轮规划数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开发整理数据等的支持;另一方面依赖先进的网络技术和信息化技术支持规划修编。有了数据,还需将其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范有序地组织起来,便于对其进行调阅和查询。同时,如何从庞大的数据中获取感兴趣的信息也非常关键,因而数据的统计、输出,甚至进行更高级的叠加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我们关心的上一轮规划实施的情况,就需要我们将现状数据和规划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和提取等操作以获取有用信息。为此,首先要在县和各区县之间建立专网连接,保证信息传递通常,同时也确保数据保密和安全;其次,要使用大型关系数据库对规划修编必须的各类空间数据进行存储和管理,数据统一存放在县局的数据库服务器上,县和区两个层次都在同一套规划数据上开展修编,使用同一套现状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以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借助GIS软件平台实现空间数据的可视化,对其进行操作、处理,实现数据的修改、保存提取和输出等。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管理系统的设计
县国土局在开展新一轮规划修编工作时,着力做好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加强基础数据建设。(2)加强实地调研,提高图件资料的准确性和现势性。(3)加强规划方法理论研究。逐步形成了一套以Internet/Intranet为基础,Oracle+ArcGIS为基础数据库和空间数据管理工具的软件平台,并设计实现了具有较强实用性的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管理系统。
3.1 体系结构建设
系统采用C/S(客户端/服务器)的三层体系结构,包括数据层、中间层和应用层。如图1。
其中:数据层采用大型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对整个系统数据的管理。系统数据库在逻辑上分成空间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前者存储地理空间数据,实现不同行政区域数据的无缝拼接,由中间层的空间数据引擎协同管理;后者存储属性和管理数据。二者之间通过地理定位编码相互关联;中间层采用空间数据引擎协同管理空间数据库;应用层为用户直接接触的部分,根据不同的用户需要,将应用层分成两个部分:系统用户端和部门用户端。
3.2 主要功能设计
系统按模块化结构设计,划分为基础数据处理模块、规划辅助编制模块、规划成果管理模块、规划实施管理模块、专题分析模块、系统维护模块等6个功能模块。一方面各模块在功能上相互独立;另一方面,各模块又通过数据共享、功能调用、界面集成而紧密相联,如图2。
(1)基础数据处理功能。
实现基本的数据处理功能,包括基本图形操作、数据输入、数据编辑、数据输出、数据交换、对上级系统的数据上报和更新、专题图制作、业务统计报表制作等。
(2)规划修编功能。
实现规划方案拟定、方案比较及成果输出等规划辅助编制功能。
(3)规划成果管理功能。
包括规划基期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各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的调阅、查询和统计;总体规划图、专题图、专项规划图的存档;总体规划图、专题图、专项规划图按项目、土地用途等的查阅、统计;总体规划图、专题图、专项规划图按任意区域、任意比例尺输出;总体规划图、专题图、专项规划图基于图层的调整、修改等。
(4)规划实施管理功能。
主要包括: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辅助编制供上报审批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核算管理计划使用情况并自动生成相关台帐。
规划实施期间,一方面要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进行管理,确保新项目符合规划;另一方面要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管理,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综合管理。
(5)专题分析功能。
主要包括提供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分析和土地利用情况分析等工具,为决策支持提供数据支撑。
(6)系统维护功能。
本系统具有用户管理、角色管理、系统设置、数据维护和日志管理等功能。
3.3 数据库设计
(1)数据库框架设计。
数据库包含图形、属性、文档等多种格式数据,属性数据用关系数据库存储和管理,图形数据通过空间数据引擎存放到关系数据库中,文档数据(文字、影像、图形资料等)以长二进制数据格式存放在关系数据库中,或者以文件形式存放。
系统数据库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规划基期信息、土地利用规划信息、土地规划实施信息以及管理数据。其中基础地理信息库反映了城市地理环境(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的现状,是本系统各模块共同需要的基础数据;土地利用规划基期信息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基期)图、土地用途分类图和环境要素图等;土地利用规划信息库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用途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图等;土地规划实施信息库包括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计划台帐等。管理数据包括一些图片、图像、声音和影像数据,要理解、利用和查询、统计、分析这些数据,就必须对其进行描述和解释。这种对数据进行描述和解释的数据就是关于数据的数据被称为元数据,它描述了有关数据的结构、内容、码、索引等内容。
(2)数据存储设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包含图形、属性、文档等多种格式数据,属性数据用关系数据库存储和管理,图形数据通过空间数据引擎存放到关系数据库中,文档数据(文字、影像、图形资料等)以长二进制数据格式存放在关系数据库中,或者以文件形式存放。在所有数据库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数据库是元数据库,元数据主要采用XML来描述。
3.4 系统安全性设计
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将准确、可靠和安全放在第一位。为了保护数据,本系统从硬件环境、软件环境、程序设计和组织管理制度四个方面综合考虑其安全保密性。
对于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已经有非常成熟的商业产品,这里不再赘述。仅讨论在程序设计中如何提高系统的安全性。(1)系统的数据库操作需要充分利用数据库的事务提交和回滚机制,确保业务处理的完整性和一致性。(2)系统的数据结构应充分利用存储空间,在不同的用户之间通过数据冗余提高整个系统的数据安全性。(3)系统中存贮的用户口令、备份口令、数据库连接信息等重要数据,必需经过安全加密。不同用户和职能部门设置不同权限级别,同时对用户口令采用高强度的加密算法保护。(4)另外设置个人操作记录、流水记录、特殊操作痕迹记录等方式存放各种操作信息过程,为系统提供多条审计线索,确保每一个文档操作都有据可查,保证数据操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可追踪性。
3.5 接口设计
系统各功能模块之间的数据传递原则上通过数据库作为缓冲和存储区。个别需要的采用全局数据区结构。
系统支持各种标准硬件设备,支持多种数据格式的转换(如:可以进行MapInfo及AutoCAD数据格式到Arc/Info数据格式的转换。可以将系统数据导出为标准的数据格式,可以将标准的数据格式导入为系统数据等),支持各种标准硬件设备。
4 结语
县国土局建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管理系统在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日常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以及农用土地开发整理管理等多项业务中得以应用,取得了实际效果。随着修编工作的深入,相关的数据不断丰富,特别是大比例尺正射影像数据库的建成和投入使用,会给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管理和实施等带来更方便更实用的现代化工具。
参考文献
[1] 乐都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J].乐都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汇编,2001,8.
(一)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部署,加快组织进行我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既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又要切实注重空间合理布局和城乡土地利用结构优化,与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二)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必须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制度。各县(区)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须经国家和省市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与城镇村庄建设用地等农用地转用计划建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建设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减少的情况,确定下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于每年十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抄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不得突破。各县(区)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把有限的土地利用指标用在重点急需项目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的需要。当年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实批准,下一年度可以继续使用。
(五)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占用耕地但补充耕地方案不可行、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修改方案不可行的,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尤其对高档宾馆、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同时要符合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用地预审。
二、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六)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严格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一定要做到“七有”即有保护公告、有保护组织、有保护合同、有乡规民约、有图表档案、有保护图件、有保护标志。
(七)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即不准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牧养殖以及其它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对违犯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按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经国务院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按我省最高标准执行,并补划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确保全市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八)严格执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基本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投资到位,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三、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九)明确建设用地报批权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土地。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集体或国有农用地转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未利用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当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十)严格征地报批要求。征地报批时,必须附具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意见或者组织听证有关材料。耕地开垦费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来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征地补偿费未全额支付到位的,不得批准。
(十一)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三榜公布”、“三到实地”制度。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报的农户再次张榜公布;经依法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审批结果第三次张榜公布。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十二)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各县(区)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清理,对一户多宅或面积超标准的和城镇居民拥有农村宅基地的要依法处理。
(十三)依法界定临时用地的范围。不得将建设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也不得将农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已按临时用地审批的建设用地,追究审批责任,符合报批条件的重新报批。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十四)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对非法低价出让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依法批准,并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减去补偿费用的差额补交出让金;加强土地储备,土地储备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市场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市、县(区)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临街具有商业价值的地块,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十五)土地出让金一律不得减、缓、免。土地出让金必须足额到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空收、空转、空支。
五、大力推进集约用地
(十六)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不符合指标要求的,不予供地或者适当核减用地面积。
(十七)严格土地使用条件。认真执行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控制性要求。对达不到土地使用条件的,不予供地;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八)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充分利用未利用地,严禁闲置浪费土地。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县(区)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提供给用地单位后,用地单位一年以上未满两年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项目,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已满两年未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修编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农村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重点小城镇集中。
六、进一步完善改进征地工作
(二十)完善征用土地程序。全面执行“告知”、“确认”、“听证”的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的意见;对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举行听证;对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妥善解决。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申请。
(二十一)合理确定征用地地价标准。各县(区)要在综合统计的基础上,确定当地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年产值标准的3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二十二)加强征地实施过程监督。健全征地款分配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及时到位。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民的补偿方式上,可以采取直通车、一站式补偿方式,直接向农民发放,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各县(区)要逐步建立多种措施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制度,改变过去单一的货币补偿安置措施。可以采取给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保险,对失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并介绍失地农民就业。对于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七、依法加强土地监督检查
(二十四)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行政处罚要到位,依法应当拆除、没收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只罚款、补办用地手续,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须附具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须按最高标准支付和交纳。
(二十五)落实土地督查制度。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大力宣传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土地督查制度。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改进执法形式和方式。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网络,继续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强化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察。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土地管理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作为关系全局的战略举措,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周密组织,常抓不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市、县(区)、乡(镇)都要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与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农牧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向政府报告。政府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
一、规划的编制
(一)指导思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以内涵挖潜为重点,以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提高土地开发整理的水平,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任务: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方向,提出重点区域、工程和项目等,拟定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主要内容:
1.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潜力;
3.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任务;
4.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规模、布局、项目等;
5.分析评价土地开发整理的预期投资和效益;
6.提出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国家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制定全国土地开发整理的方针和政策,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省、地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区域平衡的原则、方向和途径,确定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方向。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区,明确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作为确立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依据。
(四)编制原则:
1.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2.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3.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复垦为重点;
4.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6.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跨行政区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由涉及区域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致,重点确定近期规划。近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
(六)编制程序:
1.准备工作:根据需要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落实编制经费,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技术培训等;
2.调查分析:在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现有资料,进行必要的核实与调查的基础上,对现状、潜力、投入和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明确存在的问题;
3.拟定规划方案: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土地资源状况,提出规划目标和任务,并结合资金投入和有关政策,综合平衡重点区域布局、重点工程和项目安排、相关规划指标分解等,拟定两个以上供选方案,经可行性论证和评价后,提出规划推荐方案;
4.协调论证:通过规划协调会、论证会等方式,主要就规划目标、重点区域布局、开发整理分区、重点工程安排、实施政策和措施等进行协调论证,县级规划还应征求公众意见;
5.规划评审和报批:通过有关专家参加的规划评审会,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根据规划评审意见修改和完善规划后,按照本意见要求报批。
规划编制、评审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本意见。
(七)规划成果:
1.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2.规划图件:省级和地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潜力分布图,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分布等规划图;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潜力分布图,土地开发整理分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布等规划图。图件比例尺一般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一致。
3.规划附件:包括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及工作报告等。
上述成果包括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提交的文档、图件的电子数据。有条件的,应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数据库。
二、规划的审批
(八)审批权限:地方各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完成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九)审批程序:申请报批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评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由负责编制该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
2.申报: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由负责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审批。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规划图件。
3.审查: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对规划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4.批复: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论,提出批准、原则批准的意见,并正式行文批复。
凡属批准的规划,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步做好规划备案工作。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规划,负责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布规划前应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批准机关备案。
(十)审查标准:审查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标准:
1.充分体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统一的要求;
2.土地开发整理目标、方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可行;
3.土地开发整理部署和安排明确,指标分解和重点区域布局合理,工程、项目安排切合实际;
4.土地开发整理投资分析和预期效益评价依据充分;
5.上下级规划之间以及相关规划之间协调、衔接较好;
6.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7.规划图件内容全面,编绘方法正确,图面整洁清晰,符合制图要求;
8.规划采用的基础资料翔实可靠。
(十一)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批准后,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将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十二)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机关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规划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布局、重点工程和项目安排改变的,由编制该规划的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三、规划的实施
(十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十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国家投资的重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中,并有利于重大工程的实施。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审查。
关键词: 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0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7-0022-02
《四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2)》于1998年5月编制完成,并于1999年10月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在规划实施的八年多中,无论在土地利用方面,还是在土地管理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土地用途管制方面起到很大作用。但由于受当时规划指导思想、技术水平和经费缺乏以及缺乏前瞻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缺乏规划实施的实践经验,致使规划无论在编制方面还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就四平市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浅谈一下个人想法。
一、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规划本身存在的问题。在规划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规划自身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问题:一是建设预留地布局不尽合理。主要体现在有的县把建设预留地过于集中,以至有的乡镇没有建设预留地,造成有项目无地可供应的现象;再有,由于建设预留地布局不尽合理,给后来摆布项目带来了很大困难,甚至造成有的项目流失了。二是偏重保护耕地,保护基本农田,而没能给城市、城镇发展空间有留充分余地。主要体现在把城镇周围及公路两侧的农田都进行了保护,划入了基本农田保护区,甚至有的县把县城内的耕地也作为基本农田保护了起来,大大地限制了城市和城镇的发展。三是规划图与实地不符。这是我们在规划实施中,尤其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时常能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当我们为某个项目用地预审踏查时,在规划图上是耕地,属建设预留地,而到现场察看时,已经有了建筑物了。还有的规划图上是基本农田,而实际上已经不是农田了;再有,现行乡(镇)级规划图都是手工绘制的,而且都是一式三份的,分别由省、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掌管。由于规划图是手工绘制的,必然会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比如某乡镇要上个项目,选址位于规划建设预留地,而省里那份规划图上却是基本农田,结果给这个项目用地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2. 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不在规划建设用地区内进行建设,而要在规划区之外进行建设;二是不按预审、审批项目建设,擅自改变用途,如有的项目按工业报的,却建设住宅;三是不按预审确定的位置建设,而私自移位建设;四是少批多占;五是随意提出调整修改规划,有的地方在安排非重点项目时,不是把项目安排在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而安排在规划建设用地区外,为达到目的而提出调整修改规划的要求;六是违法用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项目不按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建设,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动工建设。
3. 新形势情况下遇到的问题。现行规划是1998年编制完成的,而在此之后我国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再有,我市行政区划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撤乡并镇,我市乡镇由规划之初的108个乡镇合并为现在的75个乡镇。还有,这期间我市先后成立了各类开发区数十个,后经清理整顿保留了10个。这些问题在编制规划时,是根本没有想到的,因此不可能将这些情况纳入规划之中,所以,规划实施起来显得有些无奈,规划亟待进行修编。
(二)存在问题的成因
1. 规划编制技术手段段落后,规划基础图件陈旧。这是现行规划自身存在问题的原因。由于规划编制技术手段落后,导致了现行规划在编制方面技术应用的层次不高,规划功能低下,规划预测及规划预留地布局不尽合理等问题的出现。
现行规划是由规划文本及规划图组成的,规划图是实施规划与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依据。然而四平市现行规划图是在1991年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基础上绘制的。1991年至1997年在土地利用方面确实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土地变更管理手段滞后,图件变更没能跟上,如规划图上为耕地,而实际现状为建设用地(这种情况多数为违法用地)。再有,由于编制时间短,组织比较仓促,人力资金馈乏,加上人们对规划的认识不够,没能对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修正更改,致使出现了规划图件与实际不符的现象,给规划实施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2. 缺乏对土地利用的研究,特别是没有开展土地利用的战略研究,是规划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由于在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上,以计划控制为主,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如何适应土地利用变化考虑不足,致使规划偏重了保护而忽略了建设和发展。由于缺乏对土地利用的研究,尤其是对土地利用战略问题缺乏应有的研究,对未来土地利用的了解不透,土地利用安排的科学依据不足,所以预见性较差,致使规划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时期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3. 各级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视程度不够,这是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现行规划之所以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主要是组织不力、没有专家、缺乏资金保障等原因。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通过这些年的实践,就如何解决规划编制与实施中的问题,谈一下个人粗浅的看法。
1. 各级政府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在规划编制方面应该本着“政府组织、专家领衔、公众参与、资金保障”的原则,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必须由政府组织、主持协调、划拨经费,资金保证对于规划编制仍至实施都是十分重要的;规划编制应该聘请专家指导,组织专业人才进行编制,并征取各部门、各行业的意见,还要听取各界人士、土地所有者的意见,是体现公众参与的现实性。这样才能使规划编制得更加科学合理、更加适用便于操作。在规划实施方面,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制定有效实施措施,建立健全和完善的规划实施机制,从而保证规划顺利施实。
2. 在规划编制时,要充分考虑各方用地情况,制定出具有弹性和便于操作的规划
建议:①各地在建设预留地落位于规划图以及建设项目,尤其是独立选址在规划图上落位时,可以扩大一些比例进行落位。再有,也可以在项目所在乡镇或村为其预留用地,当项目建设时,若位置不在事先预留的地方,也可以用预留用地转换。建设预留地落位应做到侧重城镇用地,兼顾乡村(新农村建设)用地;侧重重点工程用地,兼顾农业结构调整用地。②在规划编制时,由于有些项目无法预测,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很难料到,这就需要留一些机动指标,以备不时之需。另外,还可以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保护率,比上级规划下达的保护指标提高1-2个百分点,把增加的这一部分作为机动,以备规划实施时,国家重点工程如能源、交通、水利及流域治理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时,就可以不用再做规划调整和补划基本农田方案了,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可以从基本农田保护机动面积里扣除与占用面积相等的数量即可。③规范规划的修改和调整。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对规划的修改和局部调整予以明确都是必要的,但必须严格规划修改和调整的范围,规范规划修改和调整的程序,提高规划修改和调整的门槛。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5年,规划近期实施期限应与经济和社会五年发展规划相一致,所以规划的修改和调整可以每5年修订一次。这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进行修改和调整。④规范建设用地转换行为,实行建设用地转换政策,可以有效建设用地的集中和集约利用土地,还可以使规划更具有弹性和灵活性。⑤应建立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和图件库,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规范的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应用与管理系统,同时还应建立规划实施保障系统。这样一来,在规划实施时也不会出现以往的问题。
3.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管力度,使规划实施纳入土地用途管制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实施,就应具有法定效力。切实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规划实施中应加强监管力度,尤其是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监管,就可以避免有些项目在用地方面不按审批建设、擅自移位建设、少批多建等问题的出现。至少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 《1995年四平统计年鉴》.
[2] 《2000年四平统计年鉴》.
[3] 《四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和2015年远景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落实国土资源部支持(中央苏区)经济社会发展措施工作调度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县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县国土局要查清全县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资源,并对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资源分布及其特征进行综合分析,综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规划文件精神,编制出《大余县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对我县低丘缓坡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和开发作出区域布局、建设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划。
(一)查清我县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资源及可供建设用地的数量和分布,分析评价其开发利用条件。
(二)研究分析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关系。
(三)研究分析与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关系,对可供建设用地进行区划布局,明确各区块的利用方向,作出可供建设用地利用的近期及中远期开发利用规划。
(四)提出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科学、合理、有效利用的保障措施。
三、工作步骤与安排
(一)确定规划编制单位(2月21日—2月29日)
(二)基础资料收集与整理阶段(2月29日—3月5日)
(三)野外实地调查阶段(3月5日—3月10日)
(四)提交初步规划方案(3月29日前)
(五)征求意见、规划修改完善阶段(4月5日前)
(六)规划成果论证阶段(4月7日前)
(七)规划成果上报阶段(4月10日前)
四、工作要求
(一)合理界定,妥善处理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与林地保护政策之间关系。凡建设项目(如工业、村庄搬迁等用地)需要征占林地的,要依法进行报批,并与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全力保留现有林地相对较好的区块。要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提前终止山林承包合同的,要对农民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省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我县经济发展水平、承受能力及承包地上的林木及其他经济作物结构,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林地补偿标准,并与原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
关键词: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理念、生态规划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土地生态问题也日益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协调土地总供给与总需求,确定和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的宏观战略措施,其合理性、科学性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区域生态环境的安全与健康。因此,在进行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加强贯穿生态保护理念。树立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态价值观念,这对于完善我国现行的土地利用规划机制,提高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质量与科学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深远、广泛、复杂、不可逆转的。土地利用对周围环境的作用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效应共同发生、相互迭加和交织在一起的,对生态环境所有组分均产生影响。但是土地利用仍有其共同特点。即生态群落简单化、物种减少、系统的不稳定性增大。然而由于土地利用方式的规模、结构和强度不同,它对生态环境组分及整体所产生的效应具有明显的时空差异。分析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发现,过去以重指标、轻布局,重城市、轻农村。重地方发展、轻区域协调,重经济效益、轻生态效应的规划战略。极大地影响了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导致在规划实施后出现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
1、对水资源和水环境的影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后对水资源及水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改变地下水位、改变水资源区域分配以及改变水环境质量。如随着城镇兴起和扩建。土地利用由农业用地和未利用地向建设用地类型演化,建筑物增加、道路及水管网建设使下垫面的滞水性、渗透性减弱,降雨后雨水的截留、填洼、下渗、蒸发量减少,致使补给地下水的径流量减少,地表径流量增大;新城镇的建设、工矿企业的重新布局等均会引起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导致整个区域的河流、湖泊等水环境质量发生改变,对生活用水及农田灌溉造成直接危害。
2、对生物群落的影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区域性土地利用活动。实施后造成的土地景观生态系统的改变具有不可恢复性。近几年来,我国大量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在未规划好或者是规划的可行性不强的情况下就直接转变为建设用地,把处于自然、半自然状态的林、草、田的生态系统转变为人工生态系统,原本复杂多样的自然植被大部分被道路、建筑物取代,将自然生态环境分割成孤立的块状,减少了野生动物的活动范围,使生物多样性保护受到严重影响,导致生物多样性降低。
3、对植被的影响
伴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城镇建设用地迅速增长,林地、草地、荒地的开发利用强度也不断加大,使地表植被覆盖率降低,以前多样性的植被逐渐被单一的农作物替代。此外矿山开采后大部分没有进行规划整治,矿区植被破坏严重以及某些干旱区农田的灌溉引起地下水抽取量过大,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塌陷,进而使地表植物缺水枯萎。
4、对土壤的影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对土壤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土壤质地、土壤结构、土壤肥力和土壤污染、土壤退化等方面。如导致土壤的盐化、酸化、板结或土壤生物活性降低、土壤次盐渍化等。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由于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将大量森林和草地变为耕地,破坏了原有的植被,导致和加剧了水土流失,水土流失不但损失肥沃的表土,造成土壤肥力下降,还会导致下游河流湖泊淤塞、洪水泛滥;规划期内没能及时制止在干旱区内过度放牧,导致大量的牧草地消失,破坏了原有的生态系统。同时植被衰减使土壤有机质减少,土壤坚硬致使降水不能渗入土壤中,植物缺少水分而衰减,植被覆盖度降低,导致沙漠化等。
5、对大气的影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对大气的影响主要是由于地表水流量降低、地表植被覆盖率下降、土壤沙化和土壤退化等造成环境自身净化功能降低而产生的次生影响。土地利用不合理对区域大气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土地利用变化引起太阳辐射在地表的重新分配,从而影响气候的变化。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几乎所有地表大气环境如太阳辐射、温度、湿度、能见度、风速和风向及降雨等都发生了变化。(2)土地利用变化改变了地表反射率,从而影响温度和湿度的变化。由于土地利用过程中倾向于增加地表反射率。使得更多的能量返回到大气中,上对流层温度增加,大气稳定性增强并减少对流雨。
三、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生态保护的措施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充分运用生态保护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的“龙头”。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现生态效益的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因此,实施生态规划应从“龙头”的“头”做起,并始终贯穿于整个规划编制的过程。必须改变以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做法,确定以人口、资源、环境、经济为核心的多目标规划模式,将生态效益纳入土地规划的目标体系。同时在进行土地质量评价、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评价、土地供需预测、划定土地利用分区以及进行规划方案的国民经济评价时始终要将生态环境要素纳入分析范围。遵循“生态效益评价先行”的原则,突出当前及规划期内土地自然资源生态系统的特点。而且还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符合生态发展需要的土地利用功能分类体系。确立生态用地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土地资源开发中的重要地位,明确划定特定区域空间作为生态功能用地。
2、加强规划编制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建立一套协调、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通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准确地了解规划实施后生态环境的变化状况及趋势,更清楚地了解规划对环境造成的后果。对不利生态环境的应及时进行修改或重新规划,调整用地结构和用地布局。按生态规律来改变生态系统的运行。从而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健康,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实现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3、建立完善透明的土地利用管理体系
“三分规划,七分管理”,即土地利用规划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关键在于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是规划管理的基础,实施规划是编制规划的最终目的,是对土地利用战略安排的具体体现和落实。规划编制的过程是短暂的、一次性的,规划实施的过程是长期的,规划能否从纸上落实到空间上,关键在于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实施保障体系。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各级土地利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队伍,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增强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能力;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透明度,增强民主意识,建立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机制。提高管理决策水平,认真吸纳公众意见;严格执法,建立规划实施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监督规划实施。
四、结束语
本文在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进行生态保护的保障措施,使社会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在土地利用上得到统一和协调,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持续满足人们对土地的各种需要,同时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供生态理念上的启示。
参考文献:
[1] 赵源 彭馥艳:《县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10 年08期
[2] 刘瑞亮:《基于能值理论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广东土地科学》,2010年0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