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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就业方向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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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就业方向

第1篇:经济法学就业方向范文

师资队伍

法学系拥有敬业博学的师资队伍。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完备,梯队建设合理,学历层次较高。现有专任教师33名,其中教授3名,副教授9名;博士2名(含系教学副主任一名),在读博士7名,均为中青年教学骨干。具有硕士学位(含在读硕士)以上教师比重近80%。设有4个专业教研室,师资力量强劲。系内通过多种途径和措施提升现有教师队伍的素质,同时加大对专业教师特别是高职称、高学历,科研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的引进力量。多年来法学系教师科研水平不断飞跃,数量每年呈一定幅度迅速递增,并有多篇获省部级奖,承担多项省部级重点课题。

该系教学手段丰富多样,多媒体教学、双语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先进教学方式与传统教学模式相结合,被广泛应用于课堂,收到良好的效果。

学科建设

系内注重专业学科建设,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脉搏,确立了培养应用型、外向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办学理念。该系“经济法”课程在吉林省有较高的声誉,多名教师在吉林省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领域有权威地位,并直接参与到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辅导工作中。

该系充分利用学院经济类、管理类学科的相对优势,形成了以法学专业教育为主体,经济、管理学科为支撑的学科体系。多年来培养的毕业生既通晓法律又懂得经济管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就业中有较强的竞争力。

该系教学科研稳步前进,教学实践不断拓展,在省内多家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建立了教学实习基地,师资配备较强。

经济法方向

经济法专业为省级重点学科,“经济法”课程为省级优秀课程,设有经济法学硕士点,具有经济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本学科在国内经济法领域有较强影响,学术成果丰厚。

本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是培养较全面熟悉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尤其是精通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等法学知识,具有高素质、高水准的合格法律人才。他们可以从事审判、检察、司法机关工作;能够在政府机关从事法律工作,研究法规政策、制订规章;可以从事律师、仲裁、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可以到公司、企业,参与制订公司的规章、章程,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司合法利益;可以在科研和教育部门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适应入世需要从事对外交往等法律事务工作。

主要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总论、商法总论、市场管理法、金融法、税法、物权法、环境法、行政法学、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公司企业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

民商法方向

民商法专业是我院热门专业之一,为我院新兴的强势学科,办学条件优越。现正在积极筹备申请民商法学硕士点,前景较为看好。系内多名教师在国内民商法领域有一定影响,科研、学术成果丰富。

本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是以扎实的人文、科技和法学等通用知识为基础,以面向市场的经济法、民商法理论体系和运用技能为特色,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知识结构合理,社会适用面广,动手操作能力强的高级专门人才。法学系民商法方向的学生毕业后,适合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律师、公安等实际工作,也可以从事立法、教育、研究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等工作。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总论、商法总论、知识产权法、债权法、票据法、国际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担保法、仲裁法、婚姻家庭法等。

人才培养

该系重视教学效果与实际应用相结合,注重人才建设与素质培养双丰收,与省内多家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高校、社区建有学生实践基地,同时还在东方实验中学,曙光小学等四所学校拓展了“法苑同馨”,“法制阳光”等社会实践基地,并做到有跟踪、有指导、有总结,使得学生实际动手能力较强。

该系青年志愿者活动在社会上有着广泛的影响,它拥有着长春市亚冬会志愿团、长春市“一路同行”志愿团、长春市首个高校社会捐助接收站等多个省市级志愿者团体,法学系学生二十年如一日照顾孤困老人张九真大娘的事迹享誉省内外.学生们博爱的情怀和高尚的道德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吉林日报》等多家国家级、省级媒体广泛赞扬。法学系分团委连年学院被评为“三育人先进集体”、“争先创优先进集体”,学生个人多次被评为长春市优秀青年志愿者,短短十年间,法学系出现过两个“全国先进班集体”,四个“长春市十佳班级”培养出5名“长春市十佳大学生”和1名“吉林省十佳大学生”,素质教育为税务学院的一面旗帜。

毕业去向

法学系毕业生在社会上向来以专业知识丰厚、综合素质过硬、动手能力较强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多年来为全国司法、税务、财政、海关、金融及企事业单位法律机构输送了大批优秀毕业生,近五年为国家部委输送毕业生数字进一步增多,他们在中央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进行法律、文字工作,已有多人开始走向领导工作岗位。

该系近几年考研、考取公务员成绩喜人,就业率保持高比率。近三年来,毕业生考取公务员的平均比率为25%,考研升学率在15%以上,一次就业率在90%左右,考取名校比率较大,并有多人选择出国进修。

第2篇:经济法学就业方向范文

笔者综合各方数据,遴选出2011年十大热门报考专业,并逐一进行阐释,以供2012年高考志愿填报之参考。

金融学是从经济学中分化出来的应用经济学科,是以融通货币和货币资金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具体研究个人、机构、政府如何获取、支出以及管理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的学科。

金融学专业主要培养具有金融保险理论基础知识和掌握金融保险业务技术,能够运用经济学一般方法分析金融保险活动、处理金融保险业务,有一定综合判断和创新能力,能够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公司、集团财务公司、投资基金公司及金融教育部门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金融学主要学习货币银行学,方向有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央银行、国际金融、国际结算、证券投资、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银行业务、公司金融等。

金融学专业毕业生总体上的就业方向有经济分析预测、对外贸易、市场营销、管理等,如果能获得一些资格认证,就业面会更广,就业层次也更高端,待遇也更好,比如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特许财富管理师(CWM)、基金经理、精算师、证券经纪人、股票分析师等。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的整体实力最强,各个分科目实力平均;北京大学侧重金融管理;厦门大学侧重货币银行、金融工程;复旦大学是仅次于人大的金融综合性大学,尤其是国际金融表现突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金融专业实力强,十分注重抓英语;南开大学的保险精算全国最好;中央财经大学具有区位优势,有好的学校条件;湖南大学是全国最早引入保险精算的学校;西南财经大学该专业为国家级重点学科;西安交通大学该专业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重点专业;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科在全国的金融教学和学术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声望和较大的影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金融证券实力强大,是国内研究方向最齐全,专业最全的学科;清华大学金融工程、微观金融走在我国最前列。

本专业培养的学生应较系统地掌握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了解当代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现状,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了解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情况,能在涉外经济贸易部门、外资企业及政府机构从事实际业务、管理、调研和宣传策划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除了学习基础课,还要学习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特征,以及怎样分析和研究国外的经济理论。也需要学习数学和统计学知识,对经济理论和现象进行更系统的分析、研究。

有一个很不规范的说法:由于各地开放程度有所差别,沿海和内地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特色也不尽相同。总的来说,内地学校偏重理论,而沿海高校则多数实务比较强。中国人民大学强化外语教学;复旦大学部分专业课程用英语授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是国内知名的财经类高校;上海财经大学国贸专业的特点是分三个专业方向学习;厦门大学着重对学生进行专业理论知识的培养;天津外国语学院将经济学与管理学融合,还为学生开设了第二外语,可以选修法语、日语等语种。当然,除了以上提到的高校外,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广州外语外贸大学也都是不错的选择。

毕业后主要从事国际市场销售或研究管理工作。

所谓的大土木,是指一切和水、土、文化有关的基础建设的计划、建造和维修。现时一般的土木工作项目包括:道路、水务、渠务、防洪工程及交通等。过去曾经将一切非军事用途的民用工程项目都归入本类,但随着工程科学日益广阔,不少原来属于土木工程范围的内容都已经独立成科。目前,从狭义定义上来说,土木工程就等于civil engineering,即建筑工程(或称结构工程)这个小范围。

本专业培养掌握各类土木工程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能在房屋建筑、地下建筑(含矿井建筑)、道路、隧道、桥梁建筑、水电站、港口及近海结构与设施、给水排水和地基处理等领域从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和研究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工程力学、岩土工程、结构工程、市政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和水利工程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受到工程制图、工程测量、计算机应用、专业实验、结构设计及施工实践等方面的基本训练,以及具备从事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工程、海岸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及相关研究工作的能力。

土木工程专业大体可分为道路与桥梁工程与建筑工程两个不同的方向,在职业生涯中,这两个方向的职位既有大体上的统一性,又有细节上的具体区别。总体来说,土木工程专业的主要就业方向有以下几种:1.工程技术方向,代表职位:施工员、建筑工程师、结构工程师、技术经理、项目经理等。2.设计、规划及预算方向,代表职位:项目设计师、结构审核、城市规划师、预算员、预算工程师等。3.质量监督及工程监理方向,代表职位:监理工程师。

本专业培养具备机械设计制造基础知识与应用能力,能在工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机械制造领域内的设计制造、科技开发、应用研究、以机械设计与制造为基础,融入计算机科学、信息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的交叉学科,主要任务是运用先进设计制造技术的理论与方法,解决现代工程领域中的复杂技术问题,以实现产品智能化的设计与制造、运行管理和经营销售等方面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机械设计与制造的基础理论,学习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的基本知识,受到现代机械工程师的基本训练,具有进行机械产品设计、制造及设备控制、生产组织管理的基本能力。

它是以培养现代机械工程师为目的的专业,也是我国高校开设得最久的专业之一。多年来,它长盛不衰的奥秘就在于:无论一个社会的文明发展到何等程度,都离不开机械制造,它是人们物质生活用品供应的基本保障。就业前景:主要到工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机械制造领域内的设计制造、科技开发、应用研究、运行管理和经营销售等方面的工作。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受到工程师基本训练,具备电机及其控制、电器及其控制、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建筑电气等工程技术领域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能够从事设计制造、研制开发、试验分析、系统运行、自动控制、电力电子技术、生产管理以及电子与计算机技术应用的应用型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电工理论、电子技术、信息技术、控制理论、计算机技术等科学技术基础知识。本专业的主要特点是强弱电结合、软件与硬件结合、元件与系统结合。

本专业培养的学生可以从事下列工作:1.电机电器设计、制造、控制、试验、运行维护、研制开发、生产管理工作;或电力系统与电气装备的运行、供电系统和高层建筑的电气设计与运行维护工作;或建筑电气领域电气设计、楼宇自动化、综合布线与智能建筑的系统设计、系统运行、研制开发、试验分析、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2.电力电子、电气传动、自动化、仪表等技术领域的研制开发工作。

本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和会计学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会计实务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

主要学习管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经济法、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审计学。

国内开设会计学专业的学校较多,培养特点也各不相同,实力较强的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复旦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北大光华管理学院会计专业注重会计实务与方法的训练;清华大学课程较多,绝大多数专业课程采用国际一流的原版教材;中央财经大学曾率先在国内开设外国财务会计专门化专业,并采用英文原版教材授课;复旦大学会计学专业为国家教育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专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面引进美国工商管理教育方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会计学位居国内前列;西南财经大学的会计学分注册会计师、双语会计、会计三个方向。

目前,会计学专业就业前景最好的还是注册会计师。每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人数都保持在60万人左右,而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目前需要的注册会计师的人数约为35万,甚至更多,可见会计学是一个很有前途,但也很具有挑战性的专业。

经济学专业培养具备比较扎实的经济学理论基础,熟悉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比较熟练地掌握现代经济分析方法,知识面较宽,具有向经济学相关领域扩展渗透的能力,能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本专业要求学生系统掌握经济学基本理论和相关的基础专业知识,了解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熟悉党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和法规,了解中外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了解经济学的学术动态;具有运用数量分析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社会经济调查、经济分析和实际操作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的专门人才,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根据教育部就业指导中心最新公布的全国高校本专科专业就业报告,近年来全国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文科专业中,经济、管理类专业明显好于文史类专业,经济学所有专业就业率均超过80%,其中,贸易经济、保险和税务专业就业率超过90%。经济学更偏重于理论,能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从调查的广州这几所高校情况来看,经济学专业的学生就业情况普遍乐观,没找到工作的微乎其微,而且大部分都到银行工作。

临床医学专业属于偏重于理科的一门学科,尤其是对生物、化学等情有独钟。因此,学好生物、化学,才能为学临床医学提供必要的知识积累,更重要的是生物、化学、医学三者思维较一致,即如果你对化学和生物有较简便成熟的学习思维与方法,学医也可水到渠成。当然,优秀的语文和外语会使你更具优势。

学习临床医学专业的时间较长。该专业的本科学制一般为五年,有些医学院的临床医学专业是七年制,进行本硕连读,也有八年制的。学习临床医学,要记忆的内容很多。“记忆+理解”是主要的学习方法。学习的内容也非常广泛,主要课程有人体生理学、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物学、药理学、病理生理学、病理学、诊断学以及内、外、妇、儿科等。大家几个人一组,做很多有趣的实验,从小鼠、兔、狗到人体,然后从真实的病人身上学习问诊、体检、记录病例、作出诊断和鉴别诊断,在老师的指导下制订治疗方案。在学习中,人体的奥秘将一步步向你展开。当然,去医院做实习医生是学习各种疾病处理方法的最好方式。

只有以“面壁十年”的毅力去潜心苦读,才能有所收获。经过长期的临床医学的学习,具备一定的人文知识和生命科学的知识,培养自己的人文素养,了解相关前沿科学的发展动态,这些,都有益于临床知识的积累以及操作技能的进步。除了掌握应有的知识和技能,通过临床医学的学习还能够让你领略生命的美丽与动人,每当你面对患者痛苦的身躯、患者家属信任的表情,以及患者因你成功的治疗而痊愈时那感激的目光,你收获到的不只是成功的喜悦,更是对生命的理解和珍惜。临床医学专业的毕业生可从事众多与医学有关的工作,就业前景较为广阔。就业方向:各级各类医院、医药院校、科研机构、医药公司及卫生行政部门等与医药相关的单位。

许多医学院校目前已并入综合性大学,如原华西医科大学并入四川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并入上海交通大学等,这些大学并入后基础实力明显增强。由于学制不同,因此,再次提醒考生在报考的时候要特别留意。

本专业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础和比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能在外事、经贸、文化、新闻出版、教育、科研、旅游等部门从事翻译、研究、教学、管理工作的英语高级专门人才。主要学习英语语言、文学、历史、政治、经济、外交、社会文化等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英语听、说、读、写、译等方面的良好的技巧训练,掌握一定的科研方法,具有从事翻译、研究、教学、管理工作的业务水平及较好的素质和较强能力。

现在英语专业的学生主要是去外企,应该说就业率很不错。还可以选择做导游、翻译、外贸等工作。

不少高校开设了一些复合专业,如对外经贸大学开设了商务英语专业;中国传媒大学在英语专业中开设了节目主持方向。

我国超过80%的高校均设置了英语专业。英语专业实力较强的学校主要有四类:一是传统的外语类院校,如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语言大学等;二是一些设有外语类专业的知名高校,如外交学院、中国传媒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三是综合性大学,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四是一些特色院校的英语专业,如西安交通大学是国内开设科技英语专业最久的院校,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英语专业有民航业务方向,南京邮电大学与电信公司建立了密切的联系,航海业务英语是上海海事大学的特色专业,政法类院校强调英语系学生的法律常识,中国政法大学开设了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华东政法大学的英语系都安排了相关法律课程并和外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实践合作关系。

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本专业所学的内容比较多,除了法制史、法理学这些基础性课程之外,更多的是学习各种与法律相关的专业课,如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司法、国际经济法等。

第3篇:经济法学就业方向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因材施教;差异化;有效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21-0093-02

经济管理专业的“经济法”是一门融合经济学和法学,实用性、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当前在高校本科经济管理类各专业中大都作为必修课开设。笔者在与学生的交流中了解到,近年来在本科阶段赴美国高校交流的商学院学生必须回来补“经济法”课程。对于经济管理类学生而言,学习经济法的目的不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是要了解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知识体系,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①即培养具备法律素质的复合型应用经济管理人才。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和职业规划”,②注重日后实际生活工作中的应用,针对经管专业学生的“经济法”教学就应有别于法学专业,没有必要“像法律专业所要求的那样,去追求法律概念的周延与逻辑的严密,去建立一个完美、规范的经济法内容体系”,③而应遵循因材施教原则。因材施教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教育理念,是指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个体差异出发,有针对性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能扬长避短、获得最佳的发展。④因材施教原则的适用对象由仅适用于单个学生扩展为适用不同专业的学生群体。基于此,“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就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一、因材施教:差异化教学内容的选取

以笔者所在的商学院为例,学院分经济类与管理类两大学科,经济类有国际贸易、金融专业、保险专业;管理类有工商管理、会计、电子商务、营销、物流、旅游等不同专业方向。以往在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教师将教学内容相同的教案适用于不同专业方向的学生,教学内容划一,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和专业的差异性。教学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将教学目标定位为“应用”,核定的教学内容适用对象包括会计、金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电子商务、物流以及工商管理各专业学生。不同专业的学生使用相同的教案,这样的模式对于教师来说比较简单,无需考虑不同专业学生的需求和知识结构的差异性,但不利于对学生的培养,也起不到良好的教学效果。⑤

笔者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以及从毕业生反馈中发现,首先,不同专业学生的需求是有差异的,如电子商务专业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进入社会后,如果其从事的工作与其各自所学专业相同,那么他们在工作中对于经济法的需求就会有较大的差异。前者希望了解有关网络交易、电子支付等法律制度,而后者则希望掌握有关劳动合同法律、劳资争议及社会保障方面的内容,尤其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每个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员都迫切需要掌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来说,“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要求和教学重点应有所差别,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即不同的授课对象可以有不同体系结构的教学内容。教师在制订教学大纲时,要依照不同的教学目标,针对不同专业选定具有针对性的教学内容,制订适合于不同专业需求的教学大纲。如对于金融专业学生而言,侧重于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等;对于会计专业学生来说,考虑社会上对于会计职业资格应试(诸如会计师、CPA、CTA、CPV等),要突出票据、结算、税收法律制度;市场营销专业侧重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如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际贸易专业侧重于合同法、对外贸易法、海商法、票据法、结算法律制度等;电子商务专业侧重于网站运营基本法律问题、网络经营行为规则与责任、电子合同、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侧重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

即使是同一法律制度对于不同的专业来说,其教学重点也可能不同。比如都是合同法律制度,对于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来说教学重点不仅要包括合同的订立、生效、买卖合同等合同总则的内容,还应了解合同法的分则。而对于金融专业的学生来说教学重点则是与担保有关的合同制度,对物流专业学生来说就有必要突出合同法分则中的运输合同。相同的章节对不同的专业来说在教学时间的安排上也应有所不同。这样就需要制订小口径的教学计划,必须充分考虑专业的特点和需求,针对不同授课对象的特点有所选择地进行。对不同的教学对象采用不同体系结构的教学内容,突出重点,使学生所学与就业密切结合,追求学生受益最大化目标,进行“个性化”培养。

教材建设是课程建设的基础条件。为确保教学内容的适合,笔者自编了一套适合商学院学生的《经济法讲义》。讲义的内容随着重要法律法规的修订颁布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适时更新,具有动态化的特点,每章后面附有习题和案例。

二、差别化教学对教师的要求

“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兼收并蓄民、商、经济法的内容,内容庞杂,课时数有限。这种差异化、小口径的教学模式,对于教师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以笔者的观察,经济管理院系担任“经济法”教学的教师一部分是法学出身,他们对法学学科体系较清楚,通常在授课时倾向于按照法学的分科安排教学内容与难度,强调理论,注重经济法学自身的内在逻辑和法理,强调学科细分,却忽略了经济管理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与学生的需要。另有一部分教师则属于原本非法学出身,如果是学习经济或管理出身,以其自身经历,了解经济管理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知道学生具备什么基础,需要补充什么。若教师来自既非法律又非经济管理专业,那么就需要多做教学准备工作,提前认真研究学生的知识结构并设定教学体系和内容的深度。笔者认为,从事“经济法”教学,教师应该首先强化自身的知识结构,既懂经济管理又了解法学学科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在教学中深入浅出,条理清晰,突出重点难点,将枯燥的法律条文进行“加工”并呈现给学生,使学生易于接受。教师要对课堂中运用的案例进行精选,使用那些尽可能覆盖大部分知识点,具有综合性、实用性的典型案例。这就需要教师在课堂之外花费大量时间进行研究,其结果促进了教师个人能力的提高。

三、差异化教学方法的应用:课堂内的互动式教学

按照教育学的基本要求,教师教学方法和手段的选择主要依据如下几个方面:教学目的和任务;教学过程规律和教学原则;本门学科的具体内容及其教学法特点;学生的可接受水平,包括生理、心理、认知等;教师本身的条件,包括业务水平、实际经验、个性特点;学校与地方可能提供的条件,包括社会条件、自然环境、物质设备等;教学的时限。⑥课堂教学主要取决于教师和学生两个因素,“经济法”是经管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在教学目标定位上,要注重“经济法”课程对于经管专业学生今后学习和职业活动的基础性。改变以往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在黑板上书写,学生在下面记笔记的填鸭式单一模式。在这样的前提下,鉴于目前“经济法”课程教学时数的限制,笔者认为应采用互动式学习的教学方法。

教师在授课时要考虑学生的可接受性原则,⑦如对于每一章,首先解释某部法律的出台背景,联系经济现象和经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针对其中的重点和难点寻找主线进行串联,力求经济法理论与案例相结合。⑧要随时通过观察学生的反应,捕捉学生课上的信息。一般来说,课堂学生人数少,容易形成师生间的互动与交流,人数多则不太容易做到。课堂讨论就是一种互动,课堂讨论可以使学生由以往的被动学习转向主动学习,养成学生思考的习惯,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学的基本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由于课堂讨论的问题不仅包括理论上的问题,还包括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由此可以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⑨通过案例的解决,可以找出学生学习的薄弱环节,巩固强化知识点。课堂讨论既可以采取提前布置讨论题目,由学生自由组成团队,以团队为单位共同完成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课堂随机发言的形式,这样一方面可以培养学生的集体协作意识,另一方面也锻炼了学生的独立思考、推理判断能力。

教师要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不因害怕答错而不敢或不愿参与。在授课初期教师就应向学生讲明平时课上发言参与讨论计入平时成绩,教师在讲课时也要经常采用设问的方式。目前教学中大多数教师都采用多媒体授课,多媒体授课可以省去传统的板书时间,向学生传递更多的信息,但教师也应在课件中随时提出小问题,让学生在较短时间内很快做出回答,这种方式便于学生随堂及时消化所学的主要知识点。教师在学生在回答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可以观察学生掌握的程度。

采用差异化教学需要有效的考核体系作为保障。改变单一的卷面制度,建立以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制度,使学生注重平时的学习,也使得考核结果更具客观性,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

笔者认为,小口径教学可能更有利于就业。这种差别化教学并不意味着学生的知识面狭窄,相反,它能使学生更好地适应日后的择业和继续深造。2014年全国应届毕业生为700多万,且在我国高校学生专业分布中,大约每3名学生中就有1名为经管类专业。财经、管理是与社会市场衔接较为紧密的学科,应该力求使学生在校所学与日后应用尽可能趋近,紧密结合。

注释:

①周珏.经管专业经济法教学误区剖析[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2011,(3).

②刘泽海.经济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③文侃,陈方前.因材施教原则的扩展及其在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J].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3):62.

④王道俊,王汉澜.教育学(新编本)[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1988:240.

⑤王翔,杨慧.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改革[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1,(4).

⑥王道俊,王汉澜.教育学(新编本)[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1988:244.

⑦王道俊,王汉澜.教育学(新编本)[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1988:238.

⑧关于经济法的案例教学在《中国电力教育》2013年第4期《“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探讨》一文中有详细探讨。

⑨马京林,吴文红.《经济法》教学对学生创新能力培养路径的探讨[M].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8).

参考文献:

[1]文侃,陈方前.因材施教原则的扩展及其在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J].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3).

[2]姜大儒,付杰.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重建[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4,(7).

第4篇:经济法学就业方向范文

学习内容: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行政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行政学理论研究、公共政策分析、社会调查与统计、外语、公文写作和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基本训练,具备行政管理的基本能力及科研的初步能力。

课程设置:

行政学:行政案例分析、公共关系学、组织行为学等。

管理学:管理学原理、行政学原理、项目管理、培训管理、公共管理学、财务管理学、现代企业管理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等。

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

法学:经济法、公司法、公务员制度、政治学原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社会学、公共政策分析、管理信息系统、领导学、地方政府与政治。政治学类:中国政府与政治、西方政府与政治、中国公共政策、西方行政学说史。

文秘:行政秘书与公文写作。

就业方向:事业单位行政工作、机关公务员,该专业是公务员的招聘大户;中外各类型企业前台秘书、行政主管、行政总监、总经理助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外经济管理部门、经济监督检查等管理部门,从事政策和法规研究及实际工作;学校、科研部门的教学或科研工作等。

信用管理专业

学习内容: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用管理国际惯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则,掌握风险管理、资信调查、信用评级、公司信用管理、消费者信用管理、国际业务信用管理、基金管理、投资组合设计与管理等专业知识。同时学习管理学、经济学、管理科学技术的基本原理和现代信用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作为主要知识框架,掌握文献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收集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开发利用的基本能力。

课程设置:管理信息系统、经济法、市场调查与分析、会计学、财务管理、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信用和市场风险管理、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征信数据库应用开发、资信评估、客户关系管理、信用经济学、投资项目评估等。

就业方向:国家公务员,如工商管理局、海关、征信局、财政部等;金融行业,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大型企业中的会计审计部门、风险控制部门;政府监管部门;企业信用管理部门;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部门和资金借贷部门;科研单位和高校。

物流管理专业

学习内容: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经济、会计、贸易、管理、法律、信息资源管理、计算机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培养具有一定的物流规划与设计、物流管理、物流业运作等能力,能在经济管理部门、贸易公司、物流企业从事政策制定、物流业运作管理的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化的物流管理人才。

课程设置:物流概论、物流规划与设计、采购与供应管理、采购项目管理、运输管理、仓储管理、配送管理、国际物流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采购过程演练、运输实务、仓储管理实务、物流配送中心设计、国际物流实务、成功学、创新学、素质拓展训练等。

就业方向:在企业从事物流工作,如仓库(收发货,保管)、计划、采购、运输管理、进出口关务等;在物流企业从事操作、销售、客服、报关、运输、货代、物流咨询策划;国家机关公务员,如国家物资储备局、警用装备物资储备中心等。

会展与经济管理专业

学习内容:学习会展业经营管理的理论、知识和技能;会展业经营管理的惯例与细则;会展活动设计、策划、管理与服务的全流程;会展经济研究;会展营销、会展招展、会展项目开发与管理、会议组织与管理、展位设计等。

课程设置:管理学原理、市场营销、公共关系实务、基础会计、经济法、美术基础、三大构成、展示设计制图、展示设计概论、展示环境与空间设计、展示信息传达、计算机网络应用、多媒体辅助设计(Photoshop、Autocad、3Dmax等)、商业展示设计、广告学、商务英语、会展营销、会展策划与组织、会展管理与服务、接待服务业管理、商务会议、沟通交流技巧、旅游消费心理、大型会议沙龙管理、商务谈判、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统计学、市场调查与预测、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会展概论、传播学、会议运营管理、会展项目管理、会展管理信息系统、会展政策与法规等。

就业方向:政府会展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从事会展政策法规制订和会展产业管理工作;在会展企业从事会展策划、会展设计、会展营销和会展项目管理等工作;在酒店、物流公司、商务服务公司从事会展相关服务工作;在贸促会、涉外服务机构从事出国展组织与服务工作;在大型企业从事参展设计、参展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车展、房展经营等。

物业管理专业

学习内容:学习物业的管理专业知识,兼备建筑工程学、管理学、环境科学、公共关系学等理论及实践运行知识,掌握物业管理专业必需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承担物业管理岗位工作的技能。

课程设置:管理学基础、物业信息管理、物业管理财税基础、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法规、房地产营销管理、物业设备设施管理、房屋构造与维护管理、文秘管理与应用写作、人力资源管理、公共关系学、社区规划与管理、合同管理、物业估价、商务物业管理等。

就业方向:从事各类物业的物业管理、咨询、中介服务;房地产行政管理服务;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协会相关岗位;物业公司客服、行政、人事、办公等岗位;国家、省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等。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学习内容:掌握管理科学、经济学、社会科学等现代科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能适应办公自动化,应用管理信息系统所必需的定量分析和应用计算机的技能;进行质量管理、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进行统计分析的基本知识和能力;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制度;社会调查和写作能力;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通过学习使学生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5篇:经济法学就业方向范文

关键词:专门院校;专业法学人才;课程设置;课程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3-0066-02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学专业设置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专门的政法类大学,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二是综合性大学里的法律系或法学院,如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三是以专门院校里的法学院系,如吉林大学法学院、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等。通常政法类院校是以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为特色的,综合性大学以培养理论型人才为特色,而专门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与其他院校有所区别,体现自身的特色,即要培养出专门、专业法律人才。本文仅就专门院校专业法学本科课程改革谈本人之粗浅看法。

一、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改革的意义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高等学校要办出特色,要提高教育质量。高等学校要有特色、高水平,这不仅是国家发展的要求,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也是高校自身的选择。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法律人才为数众多,但高层次、高素质、专门法律人才短缺却尤为严重,培养法学专才已成为大势所趋。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如下:

(一)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要求“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到2020年,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纲要》还要求:“……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要培养高素质法学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专门院校专业法学本科课程改革是当务之需。

(二)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是合理配置法学教育资源。据不完全统计,全国1000余所普通高校中已有650余所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2009年北京市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北京市2008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失业或离职量最多的10个专业,占本科失业量的44.0%。失业或离职者最多的5大专业依次是:法学、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其中2008届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79%,远低于当年本科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88%)。专门院校法学专业如果不根据现实的需要、改革课程设置,只能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加剧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负担。

(三)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是市场经济的需求。笔者由于职业的关系每年都能接触到来自专门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感触颇深:建筑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分不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医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懂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竟搞不清中国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区别……可想而知专门院校法学教育的失败。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现象也比较突出:税收案件中法官、律师不懂增值税发票;建筑纠纷中法官、律师不懂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医疗纠纷中法官、律师不懂医疗常识……社会急需专门、专业化的法律人才。而专门院校对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要扬长避短,走专门化特色化的法律专才培养模式,改革现有课程设置。只有这样专门院校的法律专业才有生存的空间与市场的需求,满足市场经济对法学专业大学生的需求。

二、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不合理。专门院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应当考虑到社会对专门、专业法学人才的实际需求。不少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开设没有专业特点,基本上是人家开什么可我们就开什么课程。没有对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的开设进行可行性分析,致使已开设的课程比较混乱,没有做到与法学专业的融合与衔接。以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为例,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基本上照搬、照操政法类、综合类大学的法学课程体系,其结果,专门院校培养的学生法学不仅基本功底不及其他政法类及综合大学,专门、专业法学知识也没有凸显出来。一方面,造成了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就业困难,另一方面社会对专业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没有得到满足。

(二)专业基础课程内容所占学分或课时的比重明显偏轻。要做到专门院校法学专门化,专业基础课程的开设尤为重要。以财经院校为例,要打造特色财经法学人才,财经类基础课程应该纳入学科基础课程当中。比如,财经院校应当把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等学科纳入学科基础必修课程范围之内。设想在没有开设金融学、会计学、税收学等学科基础课程或在所开课程学时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给学生开设金融法、会计法、税法等课程,只能使学生掌握的法律规范与经济学理论相脱节。

(三)专门院校专业法学课程严重缺失。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将本专业的法学课程作为开课的重点,开全专业法学课程。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才可能凸显专业特长,又可使法学专业符合本专门院校的特点,满足于本专业的法律需求。但在实际上,各专门院校对本行业的法律课程重视不够。以财经院校为例,目前财经院校中,体现财经法学特色的财经类课程的设置比较混乱,没有一个科学的、统一的财经类法学课程类别划分。各院校虽都开设财经类法学课程,但课程类别各不相同,有的为必修课、有的为选修或任意选修课,还有的为必修与选修相结合。同时财经类课程在教学时间的安排上随意性较大,财经类核心法学课程开设时间较晚,大部分学校在第三学期才开始安排此类课程。财经类课程没有结合相应的法学课程开设。

三、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对策

(一)准确定位本专门院校的专业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

专业人才的培养需专门院校应该在办学过程中准确定位,一是学校类型定位。学校要根据区域、行业的需求,选准自己的定位。二是办学层次定位。如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常热门,许多高校都争办这个专业,竞争非常激烈。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保持特色和优势,就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强。三是在办学规模上要考虑把资源集中到学生培养、提高质量上。学科建设始终是学校的龙头,学校如何保持优势的特色学科,是学校特色非常重要的内容。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注意在经济、管理的学科交叉中寻找特色,凸显优势。

(二)优化课程结构,强化法学专业特点

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类院校应该根据各自的人才培养目标,适当调整适合本校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的比例,使课程结构既科学、合理、相对稳定,又具有一定的弹性。因此,应细化大专业下的小专业,体现财经特色的课程设置,重新整合专业方向课,以突出财经类法学的优势。将限制性选修课作为专业方向课的学校,应增加其总的学分和学时,在总量上提升财经类法学专业方向课的比重。

(三)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及开课时间

为了培养法律专才,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应当有别于专门法律院校。笔者认为,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可分为通识课程、法学基础课程、法学专业课程三大模块,这三大模块中又按照重要程度分成选修课、必修课等,开课的次序、时间应当本着先一般通识课、后法学基础课、最后到专业法学课程这样的程序进行。具体对策如下:

1.通识课程

通识课程是指按照教育部的规定,不分院校、专业,所有高校必须开设的课程。比如,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体育、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哲学、政治经济学、外语、计算机等。对法学专业而言,为了给后续的法学教学打下基础,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也应当列入通识课程范畴。专业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将这些通识课程划分为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哲学、政治经济学等都可作为学生的通识选修课;而法学基础理论、外语等则应作为通识必修课。同时对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必须规定必修的学分。除外语、计算机课可在以后学期根据需要继续开设外,其他全部通识课程均应当在大学一年级修完。

2.法学学科基础课

专业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科基础课除了要开设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4科核心课程外,还应开设司法文书、外国法制史、律师法、法官与检察官法等课程。这些法学学科基础课也可以分成必修课和选修课。可将法学专业的14科核心课程作为必修课,其他课程作为选修课,同时对必修课和选修课必须规定必修的学分。全部法学基础课程应当在大二全学年修完。

3.专业法学课程

如果说专业院校中通识课程和法学学科基础课程设置没有差异的,那专业法学课程将是打造法学专才的核心与关键。各专门院校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对本行业、部门法学人才的需要,设置法学专业专门化的课程体系。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开设并强化财经特色,以经济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作为课程开设的重点。可将经济法律规范划分为经济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市场秩序法、经济管理法、社会保障法等。作为经济组织法内容包括公司法、各种企业法等。作为宏观调控法,包括财政预算法、税法、价格法、金融法等。作为市场秩序法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作为经济管理法包括会计法、合同法等。作为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每一部分又可根据本院校的实际情况再做细分。比如,金融法,内容可含银行法、票据与结算法、担保法、保险法等。这些课程也可分为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这些课程授课时间应当安排在大三及大四第一学期。其他院校可以结合本专业法学的实际需要选课、开课。

当然,专门院校要培养出专业法学人才,对策及措施还有很多,比如,论文写作和实习环节。论文写作应要求写本专门院校相关行业法律论文,医学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论文就可以围绕医疗法,而建筑大学的法学专业则可以建筑法为方面来确定选题撰写论文。毕业实习也应当有针对性的到医疗、建筑公司等单位实习……这样就能比较好的将所学专业与实践有机、有效的结合起来。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不仅要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理念、精通和熟悉市场经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更需要既通晓本行业、专业知识又懂法律的法律专才。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可利用自身的学科优势定位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而目标的实现重在课程设置的改革。

参考文献

[1]蒋悟真,张西道.财经院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及改革研究――以江西财经大学为例[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3)

第6篇:经济法学就业方向范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超1000万件,同比上升3.38%,而2011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则突破了1100万件,同比上升了5.85%。不断上升的诉讼案件数量表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正日趋增长。

但目前法律人才的供应仍未能满足市场的需求。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名,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如美国30名/万人,英国15名/万人),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巴西20名/万人,阿根廷12名/万人)。而且,我国现有企业5000多万家,但仅有四万余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

从个人律师拥有量以及不断上升的诉讼案件数量来看,可以说,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第一选择,律师行业从总量上还远未饱和,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改善,社会上对律师、法务等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增加。

另外,由于中国已经加入WTO,各类对外贸易摩擦和纠纷日趋增多,因此,懂英语和国际法的律师的职业前景十分看好。

一般来讲,法学专业主要有四大就业方向,分别是律师、公务员、企业法务人员以及法学教育。但由于法学概念涵盖面广,也存在着大量的具体针对性的优势就业领域。一般这类领域的职位对专业要求较高,从业人数较少,但薪水绝对高。例如,商法与经济法专业的可以去当会计师、审计师等财会人员,或者从事证券行业。知识丰富、对娱乐圈感兴趣的可以去当影视法律顾问,跟在影视大腕们身边,钱绝对是赚得不少。

第7篇:经济法学就业方向范文

一、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

经济法学比传统法学更加重视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并基于这种关系来研究经济法律问题。这种研究是围绕经济现象、经济学、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相互关系而展开的。

(一)经济现象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与法律的关系,首先是经济现象与法律的关系。经济现象最直观地反映出对法律的需求,法律的作用和效果也可以从经济现象中得到最直观的评价。经济法学研究应当从观察和分析经济现象出发,来探求经济与法律互动的规律。当前,应当特别重视经济体制改革、可持续发展、知识经济、经济全球化、经济秩序、经济波动、金融危机等重大经济现象与经济法的关系。如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具有跨世代性、整体性、综合性、协调性、反波动性的发展模式,普遍被世界各国所选择。这一重大现象给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我们应将环境、生态、人力资源等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纳入经济法学研究的视野,从全新角度、更大范围、更长远利益来考虑经济立法的价值取向、决策重点和实施手段、政策后果的评价以及政府行为的作用方式等理论课题。在研究中,应注意到并非所有经济现象都有必要或可以由法律来规范。能对法律起决定作用、需要由法律来着重规范的经济现象,是常态而非短暂、定型而非临时的现象,是由深层原因而表层原因所导致的现象。经济法学只应研究这些经济现象,并依据以这类现象为对象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提出法律对策。经济学研究经济现象,主要是分析其原因和机理,描述其过程和后果;经济法学研究经济现象,则主要是针对其利弊、原因和过程进行制度设计并寻求如何将其设计的制度法律化。

(二)经济学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关系的“翻译”,其“翻译”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经济规律的认识,这就需要依赖于作为探索经济规律之科学的经济学。是故,经济学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来说处于本原地位。无论是抽象的经济法基础理论,还是具体的经济法中制度,都体现了经济学与法学的交融。(1)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中,许多学者越来越重视吸收经济学的理论营养,运用经济学原理来论证经济法的存在依据、基本假设、调整范围、宗旨(或价值取向)、主体等基本问题。如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理论中,得出经济法为弥补“双重失灵”而存在的必要性和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之法的本质。又如从对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设中,得出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应当与经济民主相伴同的适度干预。[2](2)在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中,经济学的渗透甚为普遍。①经济立法中的许多概念,是转用原来为了把握经济事实而形成的概念或经济学上的概念[3],如公开市场操作、预算、垄断、经营机制、产权、私营企业。阐释这些法律概念,必然要借助相应的经济学原理。②许多经济法律制度建立和变迁的合理性及其内容,都需要经济理论的支撑。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都能够从信息不对称理论中找到依据;又如金融立法对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或混业经营体制的选择,也可以从当时的金融风险理论中找到解释。③经济法体系设计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运用经济理论来论证。如有学者依据国家针对市场三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唯利性和市场被动性、滞后性)采取三调节(强制、参与和促导)的理论,将经济法体系设计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国家宏观调控法三大块[4].而笔者根据国有投资经营是宏观调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的经济学原理,将国有投资经营法列入宏观调控法之中。④经济法律制度的运行绩效,可以运用经济理论来评价。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效益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而对经济法律制度作“成本-收益”分析成为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是规范经济行为之法,运用经济学研究经济行为所得的结论来检视经济法律制度,以判断其是否达到目的,更能客观评价其优劣。经济学是一门具有预测能力的学科,运用其理论和方法来分析现行或将要制订的经济法律法规,既可以对经济法的实施效果作超前预测,又可以增强经济立法的超前性。应注意的是,经济学与经济法的相互作用,在部门经济学与部门经济法的关系中体现得尤为直接和明显。

(三)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5].经济与经济法的相互作用,是以经济政策为主要媒介的。对于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应当从以下几个层次来思考:(1)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界限。主要是研究两者在表现形式、调整范围、稳定程度、实施机制等方面的区别,从而明晰二者的地位差别和职能分工。(2)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主要是研究经济政策法律化的范围和途径。就范围而言,就是要界定哪些政策可以法律化。一般说来,只有中央政策、基本政策、长期政策才有必要法律化,地方政策、作为权宜之计的政策则不宜法律化。就途径而言,一般指经济政策的目标和基本精神由法律具体化,经济政策的具体内容为法律所吸收;当改革中出现立法空白领域时,某些经济政策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必要通过执法和司法系统而直接适用。但这种“以政策代法”的现象必须从严控制。如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任何税收政策想在转化为法律之前,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指导和拘束人们行为的规范。(3)经济法律的政策化。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有:①经济法中的不确定性规范需要由相应的经济政策增强其确定性,给当事人展示一种明确的预期,这在反垄断法域尤为突出[6].②经济法的执行力度受到经济政策的严重影响,如美国反垄断法在20世纪60年代因风行中小企业保护政策而执行非常严格,70年代却因政策变化其执行由严厉走向宽松。③经济法中存在着许多政策性语言,这虽然有其必然性,但削弱了其确定性和约束力,以致出现了所谓的“软法”现象。这在宏观调控立法中尤为明显。为解决此问题,需要从立法技术层面研究“使软法硬化”的对策。

在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经济学理论向法学理论的转化问题。这主要是如何适当淡化经济学色彩、增加法学“浓度”,避免以经济理论来取代法学理论的倾向。(2)经济法学如何转换和选择经济学概念的问题。应尽可能使用在经济学界已有明确和一致含义的概念;立法中所使用的经济学概念,其法学含义应同其经济学含义相通;当立法中不得不使用有多种含义的经济学概念时,应当在法律文本或立法解释中明确选择其何种经济学含义。(3)合理使用法律经济学方法的问题。法律经济学从经济学意义上说,是以理性人、个人主义和完全竞争为假设的,运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应当注意其在法学中的适用范围,不宜将其用来分析一切法律问题;效益目标应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准确定位,不宜过分拔高其地位;量化分析应当以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不宜照搬国外的调查文献;经济分析工具应当尽可能从各种经济学科中寻找,不宜仅仅局限于微观经济学。(4)保持法学独立品性的问题。经济法学在贴近经济理论与经济政策的同时,应坚持自己的独立品性。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总是将研究重点放在对经济政策和方针的解释上,这种研究方法反映了经济法学贴近生活、解释实践的特征,但是当其一旦走向极端,就会背离法学应有的严谨科学态度,显得有些急功近利,缺乏法学本身应有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容易沦为纯“政策注释学”。

二、经济法规体系框架

经济法学界所提出的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构成的经济法规体系(或称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在整个法律体系由“以阶级斗争为中心”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背景下,将传统法律部门中有关经济的法律规范,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进行重组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框架。它体现了现代法以“经济性”为时代精神[7]的特征。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未能充分考虑到经济主题或经济体制-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框架相比,它不仅是法律体系框架,而且还可以成为研究经济法律问题的分析框架。

由于法律作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主要是从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宏观调控、社会保障这四个方面切入的。这四个切入点较完整地反映了现代法规范经济的着力点,因而许多学者自发地利用经济法规体系框架来研究经济法律问题。如运用这种框架讨论经济审判庭的存废问题。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经济纠纷(即涉及经济问题的纠纷),按照这种框架来分类,更能显示出各种纠纷的特殊性,从而发现传统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两分格局的局限。如市场主体法中的企业兼并与破产纠纷;市场规制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反垄断纠纷等纠纷;宏观调控法中的政府采购纠纷、税务征管纠纷等纠纷;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纠纷、劳资纠纷等纠纷,一般都难以套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解决,有的超出现行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收案范围;有的虽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渠道解决,但成本过高。因此,设置处理这类案件的专门机构(如经济审判庭、社会法庭),并制定相应的特别程序法,理论和实践上都非常必要。而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在原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撤销原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和交通运输审判庭,相应改建成民事审判第

一、

二、

三、四庭,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机构改革方案,值得深思。

利用此分析框架还可以分析其它经济和社会问题,提出法律对策,例如西部开发、扩大内需、通货膨胀(或紧缩)、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主体-行为-责任”框架

现代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其调整对象是个复杂系统,涉及多类关系、多方主体和多种行为。在该系统中,含有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市场竞争、市场交易和社会组织内部等多类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在属性、要件、运行规则等诸多方面不尽相同,但又相互关联和制约;任一主体都处于多维关系中,在不同关系中相对各方主体处于不同地位,实施的行为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受不同的法律规制。传统的法律关系理论框架有一个不可弥补的缺陷,是用权利义务来概括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权利义务概念却涵盖不住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因素,从而使现有法律关系学说只能解释私法关系,不能合乎逻辑地解释公法关系。经济法域中的社会关系,不仅有公法关系,而且还有公私法混合关系。作为主要是对私法关系(特别是交易关系)的一种理论抽象,法律关系框架对经济法域的社会关系进行分析就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如税收法律关系兼有权力关系和债权关系的双重属性,其运行过程中含有多个环节、涉及多种因素。而运用法律关系理论框架来论述税法问题时,不仅不能实现权力关系与债权关系的有机融合,消除它们在实践运作中的冲突[8];而且与税制要素分析框架相比,对税收制度设计帮助不大。而税制要素分析框架实质上就是“主体-行为-责任”框架。

我们注意到,现代经济立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标投标法》等都不是按照法律关系框架,而是以主体、行为和责任作为其基本要素来进行设计的。这种框架实际上对各个法律部门都通用。对经济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结构进行研究时,也应以“主体-行为-责任”框架为主、法律关系框架为辅。

在“主体-行为-责任”框架中,主体理论一般应回答以下问题:(1)给主体定位。将主体置于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综合其在所处多维关系中的主体资格,对其进行全方位、宽口径定位,如既在实体法中定位,也在程序法中定位;既在市场规制中定位,也在宏观调控中定位;既在市场交易中定位,也在市场竞争中定位。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在经济社会大系统中主体定位所受到的诸如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加入WTO)、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制约因素。(2)确定主体资格。这主要研究取得特定主体资格的必备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和方式,特定主体资格的内涵和内容构成,特定主体资格与相关主体资格的关系,以及法律主体与社会实体之间的关系,等等。(3)设定主体体系框架。这主要研究一定体制下主体的法律形态,并按不同标准对主体进行分类,以凸显其具体人格,并展示其对不同方位相对人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依主体的职能,主体一般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工商者业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职业介绍所、商业银行等社会中间层主体;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4)评价和选择主体立法模式。这主要研究各法律部门关于主体定位的立法分工,分析现行立法体例的特点和利弊,在既定体制下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

行为理论主要是研究宏观调控行为、市场规制行为、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等具体行为的运行规则,其中以行为的属性、内容、形式、目标、效力等要素为重点。值得强调的是,经济法域中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各种行为都有其特殊的制度框架,异质性多而同质性少,民商法域或行政法域的行为则不然-尽管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种类繁多,但各类行为之间同质性多而异质性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抽象出涵盖经济法域各种行为的一般行为理论,一则难以同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或行政法律行为理论相区别,二则可操作性不强,无助于各类行为的制度设计。因而,经济法中的行为理论,与其仿效民商法学或行政法学研究各种行为的共性以形成一般行为理论(如经济法律行为理论、政府经济行为理论),倒不如着力分别研究各类行为的一般理论,为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等类行为提供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鉴于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既具有行政行为的形式,又具有经济行为的内容,我们在研究时,必须注意其内容和形式的对立统一;而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等市场行为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相对竞争对手、交易对象等市场相对人而言的一般民商事行为,另一方面是相对调控者或规制者等而言的市场对策行为[9].在研究市场行为时,既要研究其双重属性的区别和融合,又要偏重研究其作为市场对策行为的特殊性。

责任理论一般应研究三个问题:(1)责任形式的确定。既要研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经济法域中运用的特点,也要研究经济法域中出现的专业性制裁、道义责任、政治责任等新型责任形式。(2)责任形式的组合。既以主体为中心来研究各种责任形式的组合,如企业、社会中间层主体、政府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它责任的组合;也以行为为中心来研究各种责任形式的组合,即分别研究市场规制、宏观调控等制度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它责任的组合。(3)立法模式的选择。既要研究经济法律法规中如何配合民法、刑法和行政法规定经济法域中的法律责任,也要研究经济法体系内各部门如何就法律责任进行立法分工和协调。

特别指出的是,许多经济法学著作将经济法律关系理论作为经济法总论的主要内容,但这种套用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变种只适宜于象民事法律关系那样内在结构简单的法律关系,对于内在结构复杂多样的经济法律关系却显得过于呆板和形式化,以至在分论中由于对制度设计帮助不大而不便适用。鉴于法理学界已有以权利与权力为核心建立新框架的尝试[10],我们建议在经济法学中尝试采用“主体-行为-责任”框架,因为其中的主体、行为、责任都是公私法通用的要素,便于具体的制度设计。

四、“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我国法学界近年来盛行着“政府-市场”(或“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研究框架。这体现在如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法与私法,权力与权利等方面。在经济转轨时期,政府和市场都处于“越位”和“缺位”并存状态,市场“缺位”就是政府“越位”,市场“越位”就是政府“缺位”。但是运用这种框架来分析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法律问题时,普适性受到局限。实践表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它们往往通过一定的中介实现互动。在现代社会,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涌现,其在政府与市场互动构架中的地位日趋突出,既履行了原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未能完全弥补的“市场缺陷”和市场未能弥补的“政府缺陷”,已成为“小政府-大社会”格局中“大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而“政府-市场”框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不能反映这种现实。正是在此意义上,“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是对“政府-市场”框架的超越和修正。

“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既保留了“政府-市场”相关联的研究优势,又引导人们在宏观大背景下把握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11].这种框架已在现行立法有较多体现。如《证券法》(1998年)中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框架;《产品质量法》(1993年)中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用户、生产商、销售商”框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公司法》(1994年)等法律法规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公司和国有企业(这里指尚未改造为公司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框架;《劳动法》(1994年)、《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等法律法规中的“劳动行政部门-职业介绍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框架;《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等法律中的“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框架。总之,在这种经济法主体体系框架中,政府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社会中间层主体[12]包括社团类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等)、交易中介类主体(如产权交易所、拍卖行等)、经济鉴证类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和经济调节类主体(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市场主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

运用该框架进行研究,至少应注意:(1)研究框架的适用范围。这种框架不一定适用于任一经济法律问题的研究,但对主体研究具有优势。其适用重点应置于主体的制度设计。(2)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缺陷。社会中间层主体同政府一样,具有内部性,存在缺陷。我们既要研究社会中间层主体缺陷的表现和原因,也要研究弥补这种缺陷的对策,如研究政府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适度监管,以及市场主体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制约。(3)不同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市场间的互动。社会中间层主体有多种类型,各自职能和任务以及与政府、市场主体的关系不尽相同。在探讨这种互动关系的共性的同时,必须分别研究各种互动关系的个性。(4)“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的过渡。我国现阶段社会中间层主体缺位、错位、越位状态并存,不仅“二元框架”不定型,“三元框架”也不成熟。我们应当以“三元框架”为目标模式,在研究如何完善“二元框架”的同时,研究如何培育社会中间层主体及其与“二元框架”的衔接,探讨“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过渡的路径。

五、法益主体框架

法益是法律所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的利益。各个法律部门都基于一定范围的利益而存在,都以协调各种相互冲突或重叠的利益为己任,而这种协调须以明晰法益主体为前提。经济法域中的法益具有复杂的利益结构,明晰其法益主体,需要运用多种分析框架。其中下述几种更有特殊意义:

(一)归属主体-代表(或实现,下同)主体框架。其要点包括:(1)法益主体可以分法益归属主体与法益代表主体两个层次。这两个层次的主体有时一致,有时并不一致。换言之,归属主体的利益有时由自己代表,有时由他人代表。如个人利益,其归属主体是个人,一般由个人来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政府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其归属主体是社会公众,一般由政府来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个人或非政府公共组织来代表。(2)归属主体有单个归属主体和共同归属主体之分,如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和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权益都可以作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区分。(3)代表主体有一元代表主体和二元或多元代表主体之分,前者如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和第三人;后者如在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提讼的案件中,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都是代表主体。(4)关于归属主体与代表主体的关系,存在着两者统一的自我代表模式、两者不统一的他人代表模式以及自我代表与他人代表的混合模式。自我代表模式如民事诉讼中的自诉;他人代表模式如刑事诉讼中的公诉,在这里公诉既实现受害人利益,也实现公众利益;混合模式如在王英诉“富平春”酒厂案中,王英作为原告提出人身伤害赔偿和在产品标签上作警示标注两项诉讼请求,前项请求是实现自我利益,后项请求是实现公众利益[13].他人代表模式还可以分为形式代表模式和实质代表模式。如在国有公司中,董事长在法律上是国有资产的代表,但这仅是一种形式上的代表;只有当其行为符合国有资产利益时才是实质上的国有资产代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国有资产代表实施的违背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正是在此意义上才有“产权虚置”、“产权不明晰”之说。可见,要使形式代表转化为实质代表,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二)当事人-相关人框架。其要点包括:(1)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同质当事人间的关系和异质当事人间的关系。后者包括强弱当事人间的关系、个人与组织间的关系、行业与区域间的关系、市场主体与特定行业或区域间的关系等等。(2)相关人依不同标准,可分别作出特定相关人和不特定相关人(公众)、直接相关人与间接相关人、显性相关人与隐性相关人、当代相关人与后代相关人、相当个人与相关组织(行业、区域)等分类。(3)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关系是社会关系内部与外部的关系。处于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和各种利益主体之间,都是相互依存的。这是共生理念的体现。因而,法律在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不能只是关注内部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配置,还应当考虑到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利益配置。如在考虑股东利益时,至少还应当考虑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利益,甚至还应当考虑供应商、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等相关人。(4)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划分是相对的。例如,在构成同业竞争的甲、乙两个企业与消费之间,就竞争关系而言,甲、乙企业为当事人,消费者则为相关人;就消费购买关系而言,消费者与其中某企业为当事人,另一企业则为相关人。相关人一般可以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社会公众,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当代人也可以是后代人。(5)当事人与相关人的相互影响有大小、正负和主客观之分。如果影响微小,可以忽略不计,无须考虑相关人问题。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就是对这种正负影响的最好说明,其中正外部性如创造发明,负外部性如环境污染。这种外部效应既可能是主观制造的,也可能是客观形成的。(6)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利益协调。就协调内容而言,有补偿和限制两方面。补偿即针对当事人与相关人之间的正负影响而采取相应的利益弥补措施,对产生负面影响者增加其负担,如征收排污费、收取容器或包装物回收押金;对产生正面影响者增加其收益,如贷款扶持、财政补贴。限制即对产生负面影响者的行为自由给予适当限制,如颁布许可证、监督检查。就协调方式而言,有协商(如劳资集体谈判)、参与(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垄断企业的价格听证)、诉讼(如赋予职业团体对职业者的支持权)、政府干预(如征税、市场准入)等多种方式。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对主观制造负面影响者实行过错责任(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者)或严格责任(如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者),对客观形成负面影响者(如环境污染损害者)实行无过错责任。

(三)当代人-后代人框架。其要点包括:(1)代际关系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关系。当人类社会选择可持续发展作为其发展模式时,代际利益配置的重要意义才凸显出来。(2)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地位差别,当代人的优势在于拥有后代人“缺位”时对资源的垄断和先占。因而,具有“经济人”属性的当代人会损害后代利益。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当代人对后代人必须承担不损害后展而为后展创造条件的责任。这也决定了经济法在调整手段上要创新,不仅要“治于已然”,更要着重“防于未然”,法律调整的功能必须向前、向未来延伸,以保障跨世代的可持续竞争力。(3)当代人对后代人承担责任的实现方式。“经济人”属性会对当代人向后代人主动(或自觉)承担责任造成障碍,而后代人又处于“缺位”状态。这就需要当代人中有人充当后代利益代表,构建代际利益协调机制。实践表明,由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来充当后代利益代表较为理想,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由个人来充当这种代表。政府应将后代利益纳入其目标体系,组织和动员当代各种资源,为后展创造条件;对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给予禁止、限制和惩罚;对有利于后展的行为给予鼓励和支持。政府还应支持民间成立各种代表后代利益的非政府公共组织;赋予各种非政府公共机构以保障后代利益的社会责任;等等。当然,民间主体作为后代利益代表,需要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作保障。但依我国现行立法,当代主体对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在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上利害关系时无权提讼。而有些国家已有当代人为后代利益而的特例,如菲律宾最高法院1993年在一个判决中承认42名儿童代表他们自己和未来世代对损害健康环境者的资格。[14]因此,我国立法也应赋予当代人为后代利益而的资格,而不论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与者是否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上利害关系。

六、比较框架

比较研究对于面向经济全球化的经济法和作为新兴学科的经济法学来说十分重要。其目的是通过“异中求同”、“同中求异”,评价优劣利弊,综合衡量解决问题和制度设计的各种方案,并结合本国的实际作出抉择。基于此,运用比较研究框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比较。经济法是现代兴起的法律部门。对其进行定位时,首先应处理好与传统法律部门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只有通过与相关法律部门的比较才能得到清晰的展示。因此,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一直是经济法学的研究热点。这在其他法学领域是不多见的。但这种比较,较多地集中在总论层次,而未深入到具体制度层次;较多地研究部门法间的区别,而忽视了部门法间的联系;较多地作表层(如法律现象)的比较,而忽视了对深层(如法律现象的经济社会基础)的比较;较多地对民商法、行政法与经济法作比较,而忽视了社会法(如劳动法)与经济法的比较。这些都是在对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作比较研究时应当克服的缺陷。

(二)经济法的国际比较与区际比较。在经济法比较研究中,人们更多的是重视国际比较而忽视了中国的区际(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比较。在一国四法域的中国,大陆有着中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的传统,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有着大陆法系的传统,香港地区有着英美法系的传统;并且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还具有经济发达、市场经济成熟的特点。这在世界范围内是绝无仅有的。因而,这种区际比较既包含了世界各大法系的比较,也包含了发达经济与发展中经济、成熟市场经济与欠成熟市场经济在法律制度上的比较,还包含了外国法在中国不同区域本土化的比较;既体现了世界性,也体现了中国特色。所以,国际比较与区际比较应当并重。在国际比较中,要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来选择可比性较强的国家进行比较。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发展中大国的、由计划经济转型而来的、有东方文化背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选择发展中国家、大国、体制转型国家、东方国家作为比较对象,更能借重他国既有的法制经验、学说与判例,以其相通的法理部分作为问题探讨的理论基础,寻求适合中国市场经济特点的法律对策。在加入WTO后,中国法律变迁面临着既要与WTO规则接轨,又要应对冲击、保护本国利益的双重任务。鉴于WTO规则受发达国家主导的既成事实,应当重视与英美、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法制作比较研究,从中寻求我国经济法如何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方向的接轨方案。为了尽可能减小这种接轨所带来的负效应,还应当重视与WTO成员国中的发展中国家的法制进行比较研究,吸取其在应对冲击、保护本国利益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寻求我国如何作为发展中国家进入WTO以及为何充分利用WTO中有利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则的路径。

(三)经济法的“法条-背景-效果”比较。法律比较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法律借鉴和移植。因而,既要对法条本身进行比较,还要对隐匿于法条背后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法条实施的社会经济效果进行比较。只有在背景大致相同,且效果良好的情况下,才可考虑是否借鉴或移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借鉴或移植。否则,就难免盲目借鉴或移植,导致南桔北枳的后果。

七、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体请求法律公设的机构(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用来判断纠纷的属性。法的不可诉性则是指法律规范不具有可诉性。应当注意的是,法的可诉性不同于权利的可救济性。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但救济的途径除了诉讼、仲裁外,还有其它方式,如政府没有履行《劳动法》第10条规定的“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职责时,失业者虽然不可能通过对政府提讼的方式获得救济,但可以从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救济。事实上,经济法领域存在突出的可诉性不强的问题。具体而言,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如依《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而当某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不力时,则无法对其提讼。又如该法第4条虽然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但法律并没有赋予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法院的权利。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如《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第4条虽然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经理国库,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的职责。而当中国人民银行未能完全履行这些职责时,法律没有规定能对其提讼。又如依《预算法》(1995年)第3条和第13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对实现本级预算的收支平衡负有职责,但当政府未经依法批准甚至变更预算未能实现收支平衡时,虽然该法第73条作了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但没有作出对该政府提讼的规定。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既要研究可诉性规范,也要研究不可诉性规范,还要研究这两种规范的联系,避免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人为割裂。

经济法的可诉性规范研究应当关注以下问题:(1)评估经济法可诉性的效果。即对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含仲裁制度,下同)、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在经济法域的适用效果进行分析,着重分析缺陷及其原因。(2)弥补经济法可诉性缺陷的对策。可作两种思路的探索,一是建立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使其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相配合;二是构建独立于民诉、行诉和刑诉制度的经济诉讼制度,使其与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相配合[15].同时应当对这两种思路的制度设计进行比较研究,探求增强经济法可诉性的可行方案。(3)相关问题的探讨,如经济审判庭的存废、劳动(或社会)法院的建立;等等。

经济法的不可诉性规范研究应当关注以下问题:(1)不可诉性的现状、成因及评价。在分析其现状时,应注意有的法律规范理论上本可诉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可诉而不可诉[16];有的确实既不具备可诉的理论条件也不具有可诉的法定条件。对其进行评价时,既要看到不可诉性由于减弱司法保障作用而对经济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带来的消极影响,又要看到因诉讼成本的不断增加导致诉讼外救济方式日趋增多的现代趋势,从而正确认识经济法中不可诉性存在的合理性。(2)弥补不可诉性的对策。对本应可诉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可诉而不可诉的规范,应研究其如何向可诉性规范转化;对客观上本不可诉的规范,应研究如何确定其合理范围,并通过诉讼外救济方式来保障其功能的实现。

第8篇:经济法学就业方向范文

关键词:地方院校;环境法;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3)11-0027-02

我国高等教育已经成为一种大众教育。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地方院校在寻求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在办学上与中央直属高校不同,形成了十分鲜明的办学特色。通常,地方院校会考虑学校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依托重点专业,推进、强化学校的特色教育,以江苏省南京审计学院为例,办学方略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特色优校”,重点发展以审计学为品牌的国家级特色专业。在这样的办学背景下,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环境法教学既有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也有特别的难题。本文旨在此问题上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更好推动我国法学专业环境法教育的发展。

一、环境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发展通常依托于院校的自身办学特色和传统学科优势,法学专业的发展对地方院校的重点专业、重点学科起着一种支撑、协调的作用。在这样的校园环境下,法学专业环境法教学过程中既存在与一般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相类似的问题,也有不同于综合性院校或者政法类院校的特别问题。

虽然环境法已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但法学学生对其的兴趣远不如对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的学习,这是法学本科教育中的一个通病。少数学生或许对环境法兴趣浓厚,但在地方院校,拘囿于地方院校的学习氛围和条件限制,有关环境法的选修课程如环境伦理学、自然资源法、国际环境法等无法开设,学生无法进一步学习这些环境法知识,基本都会改换学习方向。以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为例,偶尔出现考环境法方向研究生的学生,但环境法方向选修课无条件开设,学校环境法的图书资料有限,信息渠道有限,周围学习氛围的反作用,最终学生均放弃了对环境法的深入学习。同样,地方院校的条件限制如师资、信息渠道、学校支持力度等也不利于学生在法院、律所、环保部门、企业等开展与环境法律问题有关的调查研究。这种现状掣肘了环境法课程在地方院校的进一步拓展。

此外,地方院校学生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应用型人才,学生的学习目标比较明确,主要是利于就业。学生对于与自身利益不太紧密的课程天然就存在一种疏离的心态。笔者所在院校的法学学生从大一开始就被要求为毕业定方向,学生很早就开始准备司法考试,或者辅修学校热门专业如审计、会计等为就业增加砝码。环境法教学中,教师若不能把握学生这种心理并积极应对,极易使课堂教学陷入僵局。

二、环境法教学问题原因探析

首先,环境法的综合性特点决定了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与其他学科如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对教师讲好这门课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教师须高屋建瓴地讲授知识点而又不流于政策性的说教,教学内容安排、授课的方式和技巧上都要有一定的特色,才能吸引学生眼球。

其次,确定环境法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迄今不过几年时间,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环境法课程教学的成熟度远远落后。环境法学科的发展就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许多理论现在仍然在发展、成熟的过程中,环境法课程教学的内容远不如其他部门法成熟。环境法学的课程内容通常包括总论和分论,总论侧重理论介绍,分论侧重环境资源法律条文。不少理论问题还未得到法学界的一致认可,甚至不同教材有不同认识,具体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与学生实际生活存在一定距离,显得较为枯燥[1]。教学中,与民法、刑法等课程充满各种各样生动有趣的案例相比,学生普遍觉得课程内容比较空洞,案例不够典型。以环境法案例来说,按照环境法理论无疑应该获得支持的受害者实践中通常是相反的结果,这种状况使教师讲授犯难,使学生学习困惑,对环境法理论的学习陷入困境,进而丧失了学习兴趣[2]。

再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是环境法在我国实践中的常态,环境法律权威性不足某种程度上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心态。课堂上,教师讲授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构,这与生活中学生能够感受到的环境资源仍然不断恶化的实际状况反差太大,地方法院对于环境侵权事件由于各种原因不敢有所作为,这些状况促使学生产生环境法无用论的认识。社会中广泛存在的浮躁、急功近利的心态也对法学学生有着影响。与法学学生联系紧密的司法考试中,涉及环境法的内容极少,在学生心中强化了“环境法无用”的印象。既然“环境法无用”,学习了也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对今后毕业找工作没有实际帮助,学生因此轻视这门课程。

地方院校法学学生的整体特征对环境法教学的良性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地方院校的重点专业、重点学科往往是最炙手可热的。许多法学学生入学时服从调剂而到法学专业,这在笔者所在院校是一种常态。当代大学生极具个性和自我意识,目的性较强,学生入学时对法学就兴趣不大,入学后仍然想方设法与兴趣专业靠拢,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转专业,其他学生会选择辅修兴趣专业。这种情形下,法学学生是身在曹营心在汉,学习法学的精力有限,对非传统部门法的环境法更难以上心。

此外,地方院校特别强调的办学特色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环境法课程的拓展。在地方院校,学术方向是环境法的教学人员一般都归属于经济法方向。法学重点课程的建设一般倾斜于民法、刑法或者与地方院校办学特色联系密切的课程,笔者所在院校倾斜经济法、审计法课程建设。环境法几乎不会进入院校的关注视野,其良性发展态势堪忧。

三、探索环境法教学改革的路径

(一)提高教师专业素养

环境法的综合性特点使得只有单一学科背景的教师较难圆满地完成教学任务。讲好环境法课程,教师需要不断学习,了解学科的最新动态,熟悉其他部门法的有关内容,关注相关学科的发展,才能始终保持课堂教学的鲜活性。如行政法中行政许可,商法中绿色贸易壁垒,甚至环境伦理学中的环境公平,环境经济学中排污权、碳交易等内容应该是环境法教师熟知的内容。教师可以引导学生从不同部门法、不同学科的角度去认识,去分析,既衔接了其他部门法、其他学科的内容,也凸显了环境法在解决这些问题时的独特作用,使学生真切认识到环境法并不是无所作为的花架子。所以,环境法教师在教育理念、教学经验、学科知识、教学能力上有不断提升的必要。

(二)尝试多样化的教学手段

不断给学生创造新鲜感,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环境法的课程内容总论和分论的教学结构实际上非常利于教师尝试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对于理论部分,主要以教师讲授为主,让学生对此部门法的理论有基本的认识。对于分论、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可以采取非常灵活的方式。笔者尝试效果尚可的教学手段有如下几种。一是案例教学法,此方式的优点是使学生由被动听讲转为主动思考。教师选取典型案例,通过设问、鼓励、诱导、悬念等方式,使学生分析其中的环境法律问题,学生在分析中既能主动思考,又对具体法规有了深刻认识;既不脱离课堂重点,也可训练学生分析能力。案例的选择可以选取与时事联系紧密的以吸引学生注意力。当前环境突发事件层出不穷,教师对这些案例要充分运用,这样的环境时事案例既鲜活也更吸引学生眼球,使学生认识到环境法的重要性和学习必要性。二是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多媒体授课已成为许多高校教学的常规形式,但多媒体授课不应局限于展示教学PPT,图片、短片都可以用来辅助教学,使学生对环境污染、资源破坏有直观的感受,也利于调节课堂气氛。三是让学生成为部分课程内容的讲授人。环境法分论涉及范围广,内容比较枯燥。在此部分选择适当的内容让学生课下准备,课上讲解,有助于活跃气氛,避免学生厌学,更利于学生掌握枯燥的法律条文。合理的引导可以让学生在核心知识点掌握的基础上实现知识的推演建构,在知识点间建立良好的认知联系。从实践效果看,这种手段颇为学生认可。

(三)适当调整环境法教学内容,紧密联系学生学习的实际需求

笔者尝试引领学生从多方面了解环境法在解决宏观经济调控、商事交易、会计审计等领域中的作用。这样,环境法就能够脱离教学过程中呈现的局限于理论知识传授的干瘪状态。笔者的许多法学学生辅修经济类课程,笔者在环境法教学内容中适当联系有关经济问题,如环境政策法律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商事交易中环境信息披露、银行绿色信贷、绿色审计对环境法的推动等,这些内容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起了不小作用。

(四)适当增减内容,适应地方院校的办学特色

为地方院校的办学需求服务,符合环境法课程在地方院校长远发展的需求。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环境法的教学定位不是精英教育,是大众教育。大众教育的定位决定了只有与地方院校的特色紧密联系,环境法课程的发展才不会沦为不受院校重视的小众课程。教师可以对教学内容依据其在教学中的不同地位、与地方院校特色的疏密关系进行合理划分,有所侧重地讲授。对于与地方院校特色有关联的内容,可以合理地扩充讲授的内容,避免脱离地方院校需求,面面俱到、特色不鲜明的讲授。

大学生尤其是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了解和学习环境法知识对我国环境政策、法律的制定、执行、宣传、教育和监督等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地方院校,实现这个目标,法学专业环境法教学必须结合地方院校的特色,把握法学学生的整体特征,了解学生的学习心态,设计出符合学生学习需求、就业需求的教学模式。只有如此,环境法课程才能得到学生的认可,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实现环境法教学的长远目的,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9篇:经济法学就业方向范文

[关键词]西部院校;国际金融法;本科教学

[作者简介]薛林,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广西桂林541004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10-0205-03

一、西部院校国际金融法本科教学面临的特殊困难

教学包括教学主体、教学客体、教学环境三大系统。其中主体包括学和教,即学生和教师双方;教学客体指的是教学内容,以教材和其他参考资料为载体;教学环境则主要包括教学场所、教学设施、图书资料等客观环境以及教风学风、学校的教学理念、教学制度与教学管理等人文环境,对于国际金融法这一客体而言,西部院校在主体和环境方面都存在着诸多不利因素,面临着特殊困难。

(一)主体因素

1 学生方面:生源较差。西部院校的生源绝大多数来自本省区或相邻省区。由于客观原因,这些学生(尤其是来自农村和山区的)外语底子薄、商务与金融见识少,更谈不上国际视野,这给他们学习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金融法,带来了一定的不利条件。

2 教师方面:专业水平较低,西部院校法学专业教师的专业水平普遍与发达地区尚有一定差距,这些差距主要表现在专业素质、外语基础和实践经验三个方面:

(1)专业素质不够。这些教师中年龄稍长的不少并非科班出身,虽然不乏在某一研究领域取得较为丰硕成果的,但相对科班出身的教师而言,法学根基并不十分牢固,对法学的系统掌握相对欠缺火候,尤其是在涉及经济以及对外方面较为薄弱。虽然这些年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科班出身的法学硕士、博士越来越多,然而由于西部院校对高层次人才吸引力相对不足,这些学校新进的教师大多是本校或者邻校且为当地生源的毕业生,专业素养与业务能力有限,创新能力相对不足,教师专业素质的欠缺在国际经济法和国际金融法方面尤为突出。西部院校中有国际法博士点和硕士点的寥寥无几,通常无法自己培养这方面的人才。其他地区高校国际法专业(尤其是实践性较强的国际经济法和国际金融法方向)的毕业生为了自身前途着想。一般不愿到西部就业。因此,在大多数西部院校中,仅从专业素质方面堪当国际经济法和国际金融法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并不多。

(2)外语基础薄弱。如上所述,西部院校的法学教师大多是本地培养的,且大多是本地人,外语基础自然相对薄弱。即便是后来在一些国内名校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限于原有基础,外语水平通常也不算太高。国际经济法和国际金融法的教学,往往涉及大量外文资料的阅读:理解与应用,而这恰恰是诸多教师所不能胜任的,更不用说双语教学了。

(3)实践经验匮乏。西部地区涉外商事纠纷并不多,涉及国际金融的则更少,即便出现少量业务,也鲜有当地律师参与。在西部院校的法学教师中,本来有律师资格的就不太多,由于教学与科研的压力,兼职做律师的教师所做律师业务也较为有限,能有机会参与涉外业务的更是少之又少,同时也没有别的途径涉足对外商贸与金融实务,故教授国际经济法和国际金融法的教师大都没有相关实践经验,而只能从书本和一些二手资料汲取相关知识。

(二)环境因素

1 客观环境不利。相对发达地区,西部院校的教育经费较少,教育设施不够齐备和现代化、图书资料也不够丰富。而国际经济法和国际金融法的教学恰恰在这些方面要求较高,西部院校往往难以满足。另外,学校也往往没有足够的资源提供相应的国际学术和教学方面的交流与探讨。

与此同时,西部地区的大部分城市的涉外活动与涉外纠纷不是太多,较难为学校提供合适的国际经济法和国际金融法的教学实践基地。

2 主观重视不足。西部院校的教风学风并不比东部高校差,但在教学理念和管理制度方面依然存在着一定差距。又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学校往往对国际法学科不太重视,难以大力扶持与资助。

二、解决途径

那么,作为一名在西部院校从事国际金融法教学的教师,在上述诸多不利因素的情况之下,如何开展国际金融法的教学工作,达到教学目的呢?笔者以为,可以从研修内功和争取外援两个方面来进行该教学工作的研究与实施。具体阐述如下:

(一)研修内功

1 明确教学目的与目标。目的与目标指的都是要达到的境界,但目的更强调希望实现的结果,而目标则更注重实现的标准。因此目的往往只用一句话即可表明,如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人才,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人才。而目标则需要对目的作进一步的分解,需要制定系列的具体标准,那么本科阶段国际金融法的教学目的与教学目标分别是什么呢?

首先是教学目的。本科国际金融法的教学目的直接定义为培养国际金融法律人才。盖由于在本科阶段,学生接受的法学教育为法学基础教育,力求对法学有一个系统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在法学的各门学科中,国际金融法不属基础课程,教学课时较少,学生花在这方面的时间与精力都非常有限,不可能对国际金融法有一个全面的熟悉和掌握。加之国际金融法律人才还需要具备很多其他方面的背景知识,而这些也不是本科法学教育(尤其是西部院校的)所能提供的,窃以为,国际金融法的教学目的只是让学生初通国际金融法。该教学目的又可分解为三个教学目标:第一,从理论上了解国际金融的基本运作程序与模式;第二,了解和掌握国际金融法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第三,应用所学知识解决简单的和典型的国际金融法案例。

2 灵活设置课程,国际金融法不属于法学本科的核心课程,加之该课程的开设需要诸多的条件,而西部不少高校并不具备这些条件。另外,我国主流认可的国际经济法是大国际经济法,当前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基本涵盖了国际金融法的内容,因此,在本科阶段,缺乏条件的西部院校完全可以只开设国际经济法而不开设国际金融法,师资力量比较雄厚和环境较好的高校,可独立开设国际金融法,根据各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而将该课程列入必修课、限定选修课或者任意选修课。如果为非外贸与财经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将其列为选修课应更为适宜。

3 适当选择教学内容,国际金融法的内容很多,主要包括国际金融组织法、国际货币法、国际银行法、国际证券法、国际保险法、国际信托法、国际融资担保法、国际融资租赁法、国际支付与结算法等。这些内容在国际经济法的教材中也多有体现。如此多的内容在有限的课时内无法全部系统讲授与学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选择。在选择的时候应该突出重点,围绕难点,注重代表性,并尽量与其他相关课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

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商法、商法、经济法、民法、金融法、外国民商法等)相互联系与协调。在与相关课程的协调中,应遵循两个原则:第一,减少与国际法其他课程的重叠;第二,尽量与国内民商法、经济法和金融法交叉,前者是从资源分配的角度考虑,着重协调,避免重复,节约课时;后者则是从知识的同构性出发,着重联系,加强理解,易于掌握,基于此,笔者以为,应将国际金融组织法、国际货币法、国际银行法、国际证券法、国际支付与结算法作为基本内容,其他内容可根据需要予以取舍。

4 增加教学方法与手段。国际金融法的实践性极强,而西部地区能提供的实践机会却很少,故必须在课堂上加强,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缩小课堂规模,尽量采取小班教学。由于大量扩招,现在的班级大多为大班,每班80、90人至120、130人不等。这种设置对专业课的学习,尤其是实践课程的学习,极为不利,建议进行国际金融法教学时,可将原来的班级再行分班,每班控制在40~50人之间,以方便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

(2)以课堂讨论为主,课堂讲授穿插其中

教师应在第一节课将教学日历内容告知学生,并于每次课后告知下次课的安排,提供材料,要求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准备。讨论材料以典型案例为主,能引出每堂课的主要内容和中心问题。在下发材料时,教师要紧紧围绕重点、难点,布置一些思考题,让学生在课前思考。课堂上,教师可在学生讨论之前、之中和之后,分别进行基本概念和原理的讲解、分析的引导和最后的归纳总结。但这种授课方式对教师和学生的课前准备和课后总结与巩固的要求较高,教师比较辛苦,还需要学生鼎力配合;否则,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3)经常开展模拟法庭活动。现在课堂讨论只是相对简单的和综合的分析,没有角色的划分。虽提供了多种可能,毕竟是有限的,因此还需要以真实的案例为基础,进行模拟仲裁和诉讼,如果可能,最好一个单元(一章)就做一次模拟法庭的活动。在这里,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必须选择就本章内容具有典型意义的真实案例,将学生分为三组,分别是原告组、被告组和仲裁员(法官)组,要求每组集体准备,派代表出庭。庭审时每个同学都要做好记录,并从中发现问题。教师应在活动结束之前组织讨论,进行点评。

(4)寻求与相关国内法课程的共性,同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管理与商业运行的法律规则,各国的经济法、商法、金融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金融法有着相同的本质。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趋紧密,规则也逐渐趋同,且大多重要领域的原则性规则已经统一于极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文件规范和国际惯例。教师如能很好地发现这些共同点,并在教学的过程中予以应用。将有助于学生对课程的理解和把握,同时也为学生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架起了一道沟通的桥梁。

(5)多渠道利用现代媒体与技术。由于当前各种通讯媒介的高度发达,即便在西部地区,电视和网络也已广泛普及。教师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公共媒体资源为国际金融法的教学服务。媒体上通常有大量的国内和国际商务与财经报道,这些是国际金融法的学习与研究所不可或缺的背景资料,通过媒体对它们进行及时的了解与追踪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另外,可以通过媒体在第一时间直接了解国内、国际相关立法、司法动态,并能获得典型案例,而这些前沿动态与案例都是国际金融法的学习与研究所必需却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获取的,在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将上述各种有用的资讯下载。以不同的形式制作成多媒体课件,以拓展学生的视野,拉近书本与实践的距离,同时可起到活跃课堂气氛、增加学习兴趣的作用。

(二)争取外援

1 争取境内外资助。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有不少机构(包括政府机构、NGO和大企业,尤其是NGO)都在进行对口的对外资助。这些资助包括资金、资料、培训等等。很多的国际组织也有类似的职能。多留意这些机构的情况,通过各种方式与之联系,往往能够得到出乎意料的收获(尤其是在资料获赠方面)。为了激发机构的兴趣,可以做一些与中国相关的研究项目设计,再到相关机构申请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