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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
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备案等相关手续根据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
2、鼓励企业和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实施科技项目
(1)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经费安排及管理按《*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及配套补助
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由县科技局择优推荐申报。同一承担单位已经承担2项同一级别的上级科技项目且均未完成的,不再推荐申报相应级别的上级科技项目。
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上级科技经费补助且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县科技经费给予配套补助。
具体配套标准:列入国家级、省级创新基金项目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按30%-50%的比例给予配套;列入国家级、省级其他类别的科技项目且上级科技部门要求配套经费的,按20%-30%的比例给予配套。配套经费实行最高限额,国家级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项目或主要研究内容相同的项目已获县财政科技经费补助的,已补助部分计入配套补助额。
上级科技补助经费和县科技配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各级科技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扶持企业建立创新载体
县级企业研发中心由企业提出申请、县科技局组织认定并发文公布。已经被各级科技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的,不再认定县级研发中心。
市级以上各类研发中心、科研机构、区域创新服务中心等创新载体,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由县科技局择优推荐申报。
4、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科技合作
企业在县政府组织的重要科技合作活动中签约的科技合作项目,签约地点在国外、国内的,每项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企业与高校院所的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县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立项,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5、培育扶持各类科技型企业
县委〔2009〕7号文件所指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工业设计创新试点示范企业及其他由各级科技部门组织认定的示范企业。
市级以上各类科技型企业,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由县科技局择优推荐申报。
6、鼓励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产品实施产业化
企业从县外引进科技部门三年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县实施产业化,且产品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国家级8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鼓励开发自主知识产权
对获得授权、具有产业化前景的专利给予补助。授权专利证书中的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县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获得专利权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补助。授权专利补助申请全年受理,分批兑现。
8、设立企业创新奖,鼓励企业提高创新能力
*县企业创新奖的评选和奖励根据《*县企业创新奖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9、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安排和管理根据《*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其他
【关键词】高校 知识产权管理 问题 对策
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中有效实现科技创新成果价值的必不可少的法律形式,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可以被他人任意使用或仿制;放弃对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等于放弃对创新成果的法律权益,也放弃了可能带来的市场竞争优势。应该切实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力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
1.高校是创造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具有五大特征: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和知识产权的双重性(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
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高校是高级人才密集、知识集中、学科综合交叉的科研场所,具有其他研发机构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是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源头,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基地。在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同时,严格掌控知识产权,必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这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强有力的技术权利支撑,也是新时期国家科技项目的重要命题。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激励下,高校科技成果已达到每年2万多项。高校是知识创新、教育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和思想文化创新的源头,肩负创新型国家的主力军的作用,重点承担国家、省部和地方科技项目,作为引领我国科技创新活动的国家科技项目,集中了我国重要的科技力量和科技资源,是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在关键技术领域尽快形成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重要技术与产品,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又一项新的任务和目标。
2.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状况不容乐观
高校已经形成了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也有很多先进的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成功地进行了有效的转化和付诸实施,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政治、科技和社会的建设发展。但是,高校技术转移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也面临的诸多问题,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2.1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低、效益差是普遍存在的事实。由于科研与生产脱节,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不到15%,专利实施率不到10%,而发达国家则高达70%—80%,由于现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宣传与实施力度不够.科技成果与产业转化之间仍存在较大的瓶颈,限制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2.2许多科技人员对技术转移法律法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新的制度了解不透彻,激励机制尚未在科技人员中发挥作用。
2.3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工作经费不足,导致科技成果转让无法获得预期成效和收益。
2.4大学科研机构对科技人员的考核、晋升必备条件仍然是以科技项目、文章和科技奖励为主要依据,而轻视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成绩,这些因素造成科技人员技术转移和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不高。
2.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流失现象也很严重。由于科技人员流动,或者下海经商、办企业,或者在合作过程中不经意将知识产权流失,或者在对外交往中不经意泄露了自己的研发成果,伤失了本该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等等现象。
2.6高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进行技术转移和转化需要加强立法,加强政策引导,要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政策环境;高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侵权发生后,难以调查取证,难以维护权利、执法不力等现象。
3.提升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对策
人类的创造力是最伟大的力量,创造力决定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未来,身处一个创新和知识产权国际竞争激烈的时代,我国的科技工作已经由科技引进、科技跟踪向实现自主创新的转变;科技产品已经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国家发展战略已经由科教兴国、建设学习型社会向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转变,在提升创造能力和实现战略转变过程中,必须要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为了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强化政策引导和宣传、健全专兼职知识产权队伍、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树立社会诚信的良好风尚,国家制定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知识产权七个方面的专项任务,就是要加强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特殊领域知识产权、国防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必须通过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加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等战略措施,全面落实《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才能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为早日实现富国强民的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Z].2008
[2]孙国瑞,郑瑞琨.知识产权法教程[M].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2007
[3]陈省平,李子和,刘涛.科技项目管理[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
[4]国家科委.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R].1994.
[5].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R].2002
关键词:事业发展;管理制度;主线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5-0245-02
管理制度是以服务于内部管理为着力点而设计的,具有很强的环境依赖性。管理制度的变迁是与科技发展环境相适应的,体现了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是事业科学发展的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修订完善管理制度对全面实现战略发展目标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本文拟从我院不同阶段的事业发展特点来分析管理制度的变迁,以期探求“十二五”时期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创新,为科技事业的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一、“九五”以来我院事业发展的主线
“九五”以后,我院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服务三农能力为主线,不断推进改革和发展。分析我院事业发展的过程,不同时期又表现出不同的发展特征。
(一)“九五”时期的探索改革发展
围绕国家提出的深化市场取向的农业科技体制改革,促进农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要求,我院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坚持以科研为主体,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为两翼的发展战略。在科技开发上,鼓励专业所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领办、创办与合办等形式,加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与产业化力度,推进传统科研事业型向科技经营型转变,初步形成了事业体制和企业机制有机结合的科技经济一体化的新体制。在科研工作上,在传统科研管理体制下,围绕高产、抗病、优质等要求,主要开展大宗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配套技术等研究。同时为进一步加大科技开发投入,多方筹措资金设立院科技开发基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五”时期的改革发展
随着进入新世纪,中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国内产业结构加快调整。“十五”期间,为适应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我院全面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坚持以增强科研实力和成果转化能力为核心的发展战略。在科研上,剥离研究所产品开发经营职能,合并专业相近、研究内容相似的研究室,通过整合重组,加快学科结构优化,组建了13个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增设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农业信息等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性学科,逐步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不合理的学科格局,初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科研机制。以剥离出来的经营性资产和分流出来的人员为基础,组建明天种业、江蔬种苗、苏科农化、南京天邦、瑞迪生、信息中心6个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科技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
(三)“十一五”时期的建设发展
国家、省高度重视三农工作,要求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围绕新的农业科技创新需要,着力加强学科、人才队伍和平台三大建设,统筹科技创新、科技产业、科技服务三大工作。在创新体系建设上,立项建设一批具有科技创新、产业带动、培训示范等功能的国家、省级基础性研究和公共服务平台,形成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学基地系统化、链接式的平台群体。在学科建设上,在加强稻麦棉油猪等传统优势学科建设的同时,培育壮大了适应江苏特点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设施农业、规模养殖、循环农业、农产品安全与加工、农业信息六大新兴学科。在人才队伍建设上,启动五大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围绕新兴学科、特色学科建设,加大高层次科研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在科技服务工作上,积极转变科技服务思路,实施科技帮扶整村推进、高效农业示范、挂县强农富民工程等项目,推广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着力提高成果转化和服务三农能力。在产业发展上,通过资源整合重组,优化科技产业结构和布局,基本形成了种子种苗、兽用生物制品、无公害农业投入品和优质农产品加工等四大主导产业集群。
二、我院管理制度的变迁与完善
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是一个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整体。管理决定科研产出、团队建设和服务水平,是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的重大基础。伴随事业的快速发展,我院的管理制度不断调整、健全和完善。综合分析我院的管理制度的变迁特点,总体表现为:“九五”时期为传统管理制度向新型管理制度转变的时期,“十五”时期为管理制度向规范化演变时期,“十一五”时期为管理制度向创新性演变时期。
(一)“九五”期间,传统管理制度向新型管理制度转变
这一时期,我院的主要工作仍处于传统的管理运行机制下,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适应“一体两翼”体制改革需要的新型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为加大科技开发力度,制定了科技开发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实施了科研与开发一体化的管理体制,更好地调动研究所的积极性,推进科技开发的稳步增长。为推进科研工作,制定了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等,鼓励科技人员申报课题,鼓励科技人员快出成果、出大成果。由于正处于计划经济下的发展模式向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模式转变的初级阶段,此阶段管理制度更多的是禁令性、约束性和惩治性。如开发收入的“上缴”制度,人事管理中劳动纪律规定、职工请假规定等禁令性制度和违规后的惩治性措施,工程建设中严格按法依法办事制度和处罚制度等。
(二)“十五”时期,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推进改革发展
为改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体化科技管理体制,我院逐步形成规范的分类管理体系,推动改革发展。一是实施企业、事业分开管理。制定院非营利性研究机构管理意见,明确研究所从事公益性研究的性质,明确实行项目组管理制度,全面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制定科技企业管理意见,构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互约束制衡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了科技产业的发展。二是实行管理与服务分离。增立实业总公司等处室,剥离后勤保卫等机构,明确财务、基建、保卫等工作由院统一管理,减轻研究所管理负担,推进管理工作规范化。但由于处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管理制度更多地向规范性和激励性演变。如科研管理上,由原有的事业费拨款、按人头划拨经费转为按项目拨款。人事管理上,建立评聘分开、目标管理、竞争上岗的新机制,有效打破原有“大锅饭”分配结构,有力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三)“十一五”时期,健全管理制度,推进建设发展
“十一五”时期,是我院奠定改革创新体制的优势,抢抓机遇,加强三大建设,提高三大能力的重要时期,也是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实现创新管理的时期,因此,这一时期的管理制度更多地向完善性、创新性、服务性演变。进一步完善非营利性研究所管理运行机制,实现由原来院直接到项目组、个人转为院对所、所对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对职工的分级管理,明确由量转为量、质并重以及院宏观调控与微观监督相结合的分类管理制度机制,促进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基地管理办法,明确基地为驻基地研究所提供项目实施、土地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的职责,切实保障研究所在基地开展工作。修订了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不断延伸管理环节,实现全过程创新管理。
三、“十二五”时期加强管理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二五”时期,中国将进入以创新促转型、以转型促发展的新阶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院围绕“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加快科研转型,深化开放创新,加强科技协作,实现创新突破发展。在转型上,突出建设新兴学科,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突出探索新的增长点,健全产业发展体系;突出新型服务对象,建立科技服务新格局。在开放协作上,提倡跨学科、跨单位、跨国界的重大研究协作攻关,注重培育集成重大科技成果,注重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在人才队伍建设上,实施“五大科技创新人才计划”,优化人才队伍综合素质。
“十二五”期间是创新发展时期,为推动科技事业的可持续的创新发展需要,我院应按照现代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强管理制度创新转型,促进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以事为本”向“以人为本”的转变,实现“禁令性管理”向“人性化管理和服务性管理”转变。一是创新成果管理机制。建立以科技生产力为标准的成果评价转化机制,引导科技人员按照产业技术体系要求开展工作。加强建立成果的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实现重大成果产出规划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二是创新人才管理机制。修改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政策和考核评价办法,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科学设置岗位,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人事管理新制度,实现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最终建立规范的岗位管理新体制。三是创新科技协作机制。深入探索研究所与企业的合作模式,充分调动研究所、企业各方的积极性。建立科研、科技产业和科技服务一体化发展、专业所和农区所一盘棋的综合政策体系,增强全院整体发展的协调性、影响力和竞争力。四是加强管理服务创新。健全院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升规范管理水平。加强信息宣传工作的管理创新,进一步扩大我院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努力营造科学发展氛围。
参考文献:
[1]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工作报告(1995—2010)[Z].
[2]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管理制度汇编(2000—2006)[Z].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建设一批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科技创新载体和平台为目标,把科技招商放在创新载体建设的第一优先位置,不断强化“项目为王”的理念,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创新科技招商方式,加快集聚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资源和创新要素,创造和转化更多的创新成果,更好地服务和推动“三个”建设。
二、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经过3-5年努力,每个创新载体在集聚知名院校所、研发机构、公共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等各类创新资源和要素上取得明显突破,成为区域内最重要的在省内外具有较高水平和知名度的技术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化输出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高素质人才集聚基地。
2、各创新载体年度目标:
(1)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在创新载体内建设教育、科研或科技服务机构2家以上;
(2)引进并建成市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以及各类产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10家以上;
(3)引进并建成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风投、创投等公共服务机构2个以上;
(4)引进高新技术孵化企业20家以上;
(5)引进各类人才1000名以上,其中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优秀博士人才4名以上。
三、招商重点
1、突出本地重点企业研发机构导入。充分利用各类创新载体良好的平台环境、宜业宜居环境,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快把本地重点企业建立的“三站三中心”导入创新载体内,率先实现本地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集约发展,加快本地研发机构做强做高,从而进一步增强对域外科技创新资源的吸引力和集聚力。
2、突出知名大校大所引进。大力引进与本地产业创新需求相衔接的国内外知名院校所,在创新载体内新办符合产业发展和创新需求的研究生院、分校、学院、继续教育机构、科研和科技服务机构,设立相关分支机构或建立产学研联合体。
3、突出高端研发机构创建。以政府投资为引导,招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建设一批对接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重点引进一批科研院校所在创新载体内设立前沿技术重点实验室、特色产业研究院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力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企业来我市创新载体设立研发总部或分中心。对已建或在建的公共研发平台和企业研发平台,要围绕行业一流水平,高起点定位,强化改造提升,加快建设一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4、突出公共服务机构培育。各地围绕自身产业定位,积极吸引国家检验检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入驻创新载体设立分中心或分支机构。加快建设技术交易、专利、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网络信息及人力资源开发等中介服务机构。着力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风投、创投机构在创新载体内创办公司或设立办事机构。积极引进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和科技担保等金融机构。
5、突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引进重要产业关键环节项目、关键共性技术项目和产业前沿技术项目,大力招引院校所高新技术科研成果、最新国际科研成果和企业高端研发成果,加快高新技术成果的孵化,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6、突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围绕重点产业和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大力引进科技领军人才、高素质管理人才和创业创新团队。强化人才招引服务体系建设,使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上、溢得出。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县领导挂钩联系、督查推进创新载体重大项目招引机制。“创新”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创新载体招商工作的组织推进,各地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是创新载体招商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招商行动方案,创新招商方式,完善招商项目规划,建立专业招商队伍,确保招商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目标考核。结合“创新”建设工作小组成员季度例会,分阶段交流和点评创新载体科技招商进度,确保各创新载体招商和建设工作有序有效推进。每年由市创新办组织对各创新载体的招商和建设情况开展一次星级考核认定,并将考核结果计入市“创新”建设和创新型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得分。
一、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想
可持续发展强调经济增长的必要性,必须通过经济增长提高当代人生活水平,增强国家实力和社会财富。但可持续发展不仅要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要追求经济增长的质量。这就是说经济发展包括数量增长和质量提高两部分。数量的增长有限的,而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活动中的效益和质量,采取科学的经济增长方式才是可持续的。
二、制约济南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瓶颈问题和解决方案
(一)产业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随着济南市产业结构调整,传统产业和现代产业的比例失调问题日益严重。济南纺织、机械、化工等一批传统产业已逐渐退出历史,而现代产业发展步伐缓慢,工业生产经营困难持续增大,各类风险隐患积聚。
解决方案:
(1)建设数创公社,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编制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打造大数据公共技术支撑和创新服务平台,引进培育一批大数据应用众创空间、孵化器、大企业研发总部,争创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示范区。
(2)建设量子科技园,加快发展量子通信产业。启动筹建“一园、二基地、四平台”量子通信科技园。争取今年上半年建成济南党政机关量子专网;建设单频激光器研制平台,力争下半年定型量产。积极争取量子技术创新转移中心落地。
(3)加快建设山东工业技术研究院,促进企业与高校深度融合。加快形成“一院、两基地、一基金”总体架构,集聚一批国内外高端人才、技术、成果和名校、名企研发机构。
(二)主城区和县域经济发展差距比较大。近几年以来,尽管济南市委市政府推出一系列措施提升县域经济发展,但是相对于加速发展的主城区却仍然发展缓慢,全国百强县名单中,济南只有章丘入围,而省内青岛、烟台、潍坊等市都有4个以上的县市入围,县域经济依旧是济南发展的“一块短板”。
解决方案:
(1)在县域层面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统筹抓好市区产业向远郊县转移、落实好县域差别化扶持政策,引导县区找准产业定位。
(2)市里、县里建立共同产业引导基金,共同出资,吸引社会资本,搞基础设施、产业建设。
(3)以先进理念引导县区。县域企业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发展主要靠要素低成本优势实现规模扩张,对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重视不够,研发投入偏低。政府应引导县区认清自身发展优势,走高科技含量、优势品牌发展之路。
(三)科研投入不足且不平衡。2015年度我市研发投入占GDP比重为2.18%,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27%),位居全省第9位;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在副省级城市中仅略高于大连、长春,约为深圳的1/30、广州和杭州的1/5、南京和成都的1/3;科研投入不平衡体现在区县、企业投入不平衡,其中高新区、历城区、章丘区科研投入占大头,而其他县区普遍投入偏低;企业当中,浪潮、重汽、齐鲁制药等大企业科研投入较高,而传统制造业企业科技投入仍然偏低。
解决方案:
(1)推进国家信息通信国际创新园、国家超算济南中心、国家重大新药创制平台、浪潮高性能计算中心等重大源头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等公共创新平台的建设与发展。
(2)积极支持企业独立或与高校院所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重点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级研发中心,支持依托龙头企业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3)进一步扩大与IBM、微软、思科等国际公司的合作,推动建设一批世界著名企业的研发机构,推动腾讯等一批国内大公司、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落户济南。、
(4)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補助、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创新激励政策的落实和宣传力度,强化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
(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有待提高。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创新协同机制不灵活,企业创新活动和成果转化交易的活力不强。同时,科研成果落地转化少,以中国科学院为例,近5年来,中科院共有近600个项目在山东转化,落户我市的不到5%。
解决方案:
(1)建设“泉城科创交易大平台”,形成汇聚国内外科技成果的济南高地。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2)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和支配,不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应当提高对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团队的奖励,最高可以达到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的70%。
(3)简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科研人员松绑助力。下放科研经费部分预算调整审批权。提高间接费用和人员费用比例,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按20%确定,赋予项目负责人绩效支出内部分配权。
(4)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政策,允许科研人员兼职或离职创业,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公开奖励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和决策机制;高等院校可保留3%的编制额度,专门用于支持教师流动。
(五)人才结构性矛盾仍较突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相对缺乏,领军人才、尖子人才不足,两院院士仅有9人。
解决方案:
(1)以实施“泉城双创”人才计划为抓手,对人才培养和引进“双管齐下”,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大力引进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重点产业紧缺人才。
(2)进一步完善人才、项目、平台一体化发展模式,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和机器人等产业,引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关键技术创新能力的领军人才和优秀创新创业团队。
(3)实施推动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与推动科技人员自主创业“双推”工程,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措施,完善科技人才激励政策,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立项
第四章实施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六章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七章附则
附件1: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建议书(格式)
附件2: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
附件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任务书(格式)
附件4: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格式)
附件5: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验收材料(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以下称“攻关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攻关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重点解决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的科技发展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为主攻方向,通过关键共性技术的突破、引进技术的创新、高新技术的应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攻关计划坚持市场导向、需求牵引的原则,实行产学研相结合,坚持自主开发、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实行课题制管理。
第四条攻关计划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组织实施。攻关计划项目根据支持的重点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三类,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采取有限目标、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攻关计划的管理采取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六条科技部是攻关计划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攻关计划的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研究;
(二)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并建立备选项目库,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估或评审,确定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审定立项项目及其保密级别,会同财政部审定项目、课题总预算,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三)审定批准课题任务书,并根据课题任务书,编制国家科技攻关年度计划,会同财政部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和课题的经费预算;
(四)督促、检查攻关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验收,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科技部分别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科委)及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作为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科技部委托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课题评估或评审、课题的招投标,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落实课题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课题验收,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八条课题承担单位为有较强科研条件和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课题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
(二)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四)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攻关计划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的作用,聘请专家参与攻关计划的战略预测、计划制订、项目管理等有关咨询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作,参与攻关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三章立项
第十条攻关计划项目的选项原则:
(一)与国家目标结合紧密,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产业的发展方向,对产业技术升级、新兴产业形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性大,或与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相配套。
(二)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
(三)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强,三年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攻关计划重大项目重点支持对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核心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
重点项目支持优先发展产业和领域提出的未被重大项目所涵盖的重点关键技术,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
引导项目将符合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方向和条件,对地方主导产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大的带动作用,或能提升地方科技创新能力的地方重大攻关项目列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指导实施。引导项目的实施经费以地方和企业自筹为主。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以及攻关计划的定位和支持重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科技厅(科委)可单独或联合提出攻关计划项目建议书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评议和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列入攻关计划备选项目库。
第十四条科技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发展的重点,参考项目的基础条件,从备选项目库中筛选拟实施的攻关计划项目,并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估或评审。
第十五条科技部根据项目可行性评估或评审意见以及攻关计划经费预算安排等,确定实施项目及项目组织单位,并通过招投标、评审等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并下达项目(课题)总预算,科技部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及确定的课题任务和指标,由项目组织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经科技部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根据项目(课题)总预算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并下达项目(课题)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攻关计划鼓励产学研结合,优先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同承担攻关计划课题。
第四章实施
第二十条攻关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份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经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上报科技部。
第二十一条工程类项目视条件引入监理制,并参照《工程项目监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或课题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或课题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或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或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或课题,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攻关计划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科技部核查备案。
第二十五条执行期二年以上的项目及课题,在实施中期应进行中期评估。项目的中期评估由科技部负责,课题的中期评估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或课题调整或撤销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科技部建立攻关计划项目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攻关计划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配套等多渠道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攻关计划。
第二十八条攻关计划项目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第二十九条攻关计划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研究开发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三十条攻关计划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科技部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对攻关计划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负责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或课题预算执行等情况,财政部、科技部有权停止拨款直至终止任务。
第六章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攻关计划项目和课题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验收工作包括项目验收和课题验收。项目验收由科技部组织,课题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组织。
第三十四条课题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课题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报送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在接到课题的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在课题验收完成90%以上后,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科技部申请项目验收;科技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攻关计划项目和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项目、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项目、课题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为需要复议。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未经批准的;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六条攻关计划项目验收结论意见由科技部通知项目组织单位,课题验收结论由项目组织单位通知课题承担单位。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攻关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攻关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非密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对攻关计划成果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
第四十条科技攻关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七章附则
一、工作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科技进步环境
近年来,我县将科技进步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不断加强《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建立科技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县政府根据省、市有关科技进步的政策,先后出台了《推进科技入园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升级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并利用电视、广播、政府网站等媒体形式,扎实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活动,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科技进步意识,在全社会营造科技进步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保障创新发展战略实施
近年来,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科技进步工作,逐步完善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2015年全县科技投入5266.5万元,2016年科技投入6822.2万元。今年,县财政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1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创新、科技入园、科学技术奖励等。我县对获得上级认定的各类技术创新平台、获批高新技术企业、获批国家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获批上级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事业单位等分别给予奖励,对授予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和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奖补。2017年县财政已兑现各种奖励资金共102.15万元。从2017年起,对发明专利的奖励标准由原来的每件3000元提高到每件3万元。
(三)激发创新活力,促进企业科技进步
我县不断激发企业自主研发活力,支持企业积极申报科技计划项目。2016年,全县有研发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1家,有创新活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占比为19.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达1.98亿元,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重为1.30%。同时积极落实各项科技优惠政策,让企业享受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的后续研发提供支持。2016年,全县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企所得税减免2751万元、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所得税减免670万元,累计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3421万元。积极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企业,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积极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重点支持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绿色食品等主导产业集群发展壮大,发展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推动全县高技术含量的科技型企业快速增长。全县现有高新技术企业8家,今年年底有望达到10家以上。有9家企业顺利通过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2016年,全县获批省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协同创新体1项,组织实施市协同创新重大专项2项,争取上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400万元。今年,组织申报省重大科技研发专项1项,组织申报市科技协同创新重大专项1项。
(四)加快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我县大力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集约化,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共建科技创新平台。目前,全县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个、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1个、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院士工作站2个,即泰和千烟洲院士工作站和合力泰院士工作站,1个博士后工作站。2016年已完成网签技术合同成交额27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加强。
二、存在的困难
目前,我县科技进步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还存在着不少困难,主要表现在:
1.科技进步意识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有待加强。我县企业的研发投入虽逐年增长,但总体占比还比较低。我县经济下行压力没有根本缓解,部分企业在计划新上项目投资上更加谨慎,多持观望等待态度,高新产业大项目、好项目不多。许多中小微企业对科技创新规律认识不足,缺乏长远战略眼光,参与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动性不强,怕担风险、不敢创新,能力有限、不会创新的现象较为普遍。
2.支撑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结构有待优化。科技进步的关键是人才,近年来虽然我县大力引进了创业类、创新类、专家类领军人才,但总体上看,高层次创业创新型人才尤其是领军人才依然不足,实用技能型中高级技术人才及专业高级管理人才紧缺,科技型企业想在本地找到合适的应用型人才的难度较大,创新人才结构有断层现象,人才培养开发、管理使用上还存在一些不够科学合理之处,人才“引不进”、“留不住”的现象同时存在。
3.科技进步环境和统筹机制有待完善。科技进步合力有待加强,政府在宣传、引导和服务科技进步方面还需要作更多的努力,社会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还有待增强,吸引创新创业人才潜心致力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还有待进改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有待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诸多侵权行为未能得到有力打击。
三、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困难,结合本次专题调研,提出以下建议:
1.优化政策导向,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高度重视我县的科技人才现状,制定更多科技人才优惠政策,大力引进优秀科技人才,逐步完善科技人才创新激励机制,切实加快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重视企业家队伍建设,提高企业家的创新意识。坚持引进科技人才与开发本土科技人才相结合,培养造就一批产业核心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加强对科技人才生活环境的服务保障,逐步完善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配套设施,切实落实科技人才在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完善科技投入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法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优化结构,突出重点。不断强化财政科技资金竞争性分配制度改革,形成以技术应用和成果转化论英雄的鲜明导向。对于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计划项目,更多地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激发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提高科技资金使用透明度,严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审核关,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不断提高科技资金使用绩效。
关键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volves various contents. Under the current supervision system of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 China,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should be protected in an appropriate way. Without the appropri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the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will not be protected.
Key words: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下已经存续了多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的当今时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其所包涵的内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于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的科技成果,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寻求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
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
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23]
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
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69.
[2]段瑞春.关于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制度[J].中国科技论坛,1994(3):68.
【关键词】磷矿资源;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积极成果
1.引言
实施人才战略,关键是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博士后工作是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实践证明,在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能够充分发挥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双方的优势和积极性,既能促进企业发展,又能为博士后提供实践的机会,特别是为培养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为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一个平台。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是云天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也是目前我国最大的国有大型现代化露天磷矿采选企业、国家重点化学矿山企业和磷矿生产基地、国家级云南磷复肥基地配套的磷矿采选生产基地、国家级磷矿山资源开发高效利用、“中国化工行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全国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先进矿山企业(国土资源部)”、云南省“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典范、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注册商标“倚阳”牌为“云南省著名商标”。公司长期以来致力于我国磷矿资源的开发利用,相关的科技水平处于行业先进。经过多年的科技开发沉淀与积累,2010年8月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正式成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成为我国磷矿开发领域继贵州瓮福集团之后第二家设站单位。
2.工作站工作动态及经验交流
自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正式挂牌成立以来,在积极走访、学习国内相关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的基础上,结合公司自身实际发展情况,在人才引进政策、科研平台、管理制度、交流合作四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健康、良性运转奠定基础,以“高起点、严要求、产学研用”为基本准则,本着“珍惜人才、爱护人才、发挥人才”的指导思想,探索出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运行的新路子。
2.1人才引进政策
为了吸引更多的优秀博士进入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公司专门制定了博士后人才引进政策,从薪酬待遇、住房、配偶及子女工作安排、落户及上学等各个方面制定详细的优待政策,相关的措施极大的吸引了优秀人才来站工作的意愿。
2.2科研平台
公司拥有我国磷矿资源开发领域唯一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磷资源开发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围绕磷矿高效安全开采技术、磷矿选矿工艺技术、磷化工技术、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四大研发方向开展探索性基础研究、工程化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拥有地质、采矿、选矿、化工、机械、分析等各类专业的研发团队。中心拥有极强的试验研发能力:具备了采矿、选矿、化工的小试、中试和工业试验设备320台(套);选矿药剂研发形成了基础研究和吨级合成配套完整的装置;工艺矿物学测定、无机分析、有机分析、水质检测所用设备(X荧光、ICP、IR、GC/MS、LC等)均为近三年采购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经过标准化建设,分系检测能力获得了“CMA”计量认证。中心长期致力于中低品位胶磷矿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其中“中低品位胶磷矿选矿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示范”获得云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胶磷矿柱浮选新技术研究”成为在建的晋宁450万吨/年浮选装置的设计依据,“胶磷矿脱除倍半氧化物选矿技术研究”成果使磷精矿中MER值控制在2.2,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磷资源开发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现有的技术基础、人才队伍和资金保障,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博士研究课题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3管理制度
为进站博士后制定了《博士后管理办法》,从博士后开题、中期考核、出站答辩、日常管理、经费使用、导师与助手配备、薪酬待遇、奖惩措施、科研成果管理等各个方面制定了详细的管理办法,“高起点、严要求、产学研用”为基本准则,“珍惜人才、爱护人才、发挥人才”为核心思想,真正实现博士后与企业“双赢”。
2.4交流合作
博士后工作站与全国多所高校(武汉工程大学、重庆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昆明理工大学、中南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四川大学、同济大学、北京科技大学)、科研院所(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昆明有色冶金研究院、化工部长沙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北京煤科总院、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及所属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立了紧密联系,为公司进站博士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便捷的途径。
3.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由于企业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的运行管理模式及目的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希望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站期间,不是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限于实验室,而是走出实验室,到其他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沟通与交流,甚至走进矿山,详细跟踪和了解每一道生产工序的操作和监控,从而达到走出工作站的博士后实现了从研究人员向企业型人才的成功转型。但现阶段,由于高校或者科研单位培养人才方式尚未真正实现理论与实际结合的培养模式,博士后真正实现“产学研用”尚有一段路要走。目前公司正在尝试“高校或科研院所研发项目团队+企业工程技术团队+博士后+项目管理团队”相结合的模式,解决博士后“理论—实践—理论”转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