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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问题引导式;资源;职工培训;解决问题;成果共享
“问题引导式”是我们在日常的职工培训工作中不断探索、总结、提炼出的一种适合于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职工培训方法,目的就是将问题作为职工培训的资源,将解决问题的过程和方法作为职工培训的手段,将杜绝问题作为衡量职工培训绩效的标尺。“问题引导式”培训在我单位开展一段时间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绩效,不仅使培训活动更加有针对性,而且提高了培训活动的实效性,更重要的是杜绝了重复问题的发生,确保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
一、“问题引导式”培训方式的提出背景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职工上岗之前和日常的“灌输式”培训活动,只能大而化之的让职工掌握一些适合本岗位的通用知识,培训的内容没有侧重点,职工学习没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了整个培训活动的绩效。针对此类问题,我们从如何提高培训活动的针对性、实用性出发,从日常工作中寻找职工最需要加强学习的知识点,不断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共性问题及重大问题作为日后职工培训的主要内容,使整个培训活动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为此,我们在培训活动中,结合自己平时的一些具体做法,总结、提炼出了“问题引导式”培训方法,核心理念就是“化问题为资源”。所谓“化问题为资源”,就是从日常工作中职工操作不当、设备故障、安全事故等现场中,查找职工在思想状态、操作技能、业务水平、安全防护技能、安全意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将这些问题化作培训的资源,有针对性的增强职工的认知能力、知识水平及操作技能,实现培训活动与日常工作的紧密结合,不断提高培训活动的绩效。
二、“问题引导式”培训方式的可行性实施
“问题引导式”培训的实施总体上分为问题收集、探讨分析、成果共享、问题档案四个阶段,根据不同的问题实施的内容也不一样。
(1)问题收集
问题收集阶段是开展“问题引导式”培训活动的基础,只有做好日常工作中问题的发现、积累才能使整个培训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开来。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针对车间班组中各工种岗位分工不同、发生问题类型的不同及需要的知识点的不同,为每名职工配备了简易的小笔记本,让他们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一一记录下来,由技术员每周进行一次汇总。同时,我们将问题分为一般问题、疑难问题和综合问题三类,一般问题就是指职工能当即独自解决的问题,疑难问题就是职工需要几个人一些协商解决的问题,综合问题就是原因不明需要更深层次的技术支持解决的问题。技术员通过对问题的收集、筛选、分类,并分析出职工在解决这些问题时需要加强哪些方面知识的培训,从而以问题为案例制定出具体的培训计划。
(2)探讨分析
探讨分析阶段是“问题引导式”培训的核心,培训的知识点出自于此。针对现场发生的职工能当即解决的一般问题,技术员将在问题收集时只负责进行汇总;对于疑难问题和综合类问题,技术员负责召集技术骨干和职工对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特别是围绕着问题出现的原因、快速处理解决问题、如何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展开探讨和研究,对如何快速处理解决问题的环节进行认真的总结,将其作为处理类似问题的资源;对于较为复杂的综合类问题,可由技术员提报部主管科室共同研究解决,并随时跟踪和督促解决情况。
(3)成果共享
成果共享阶段是“问题引导式”培训的根本,是将问题转化为资源的过程。通过对收集问题的分析和汇总,技术员找出职工所需要培训的知识点,按需进行职工的理论培训和技能提升,包括培训职工如何处理此类问题,如何杜绝此类问题,杜绝问题的重复性发生等等。
(4)问题档案
问题档案阶段是“问题引导式”培训的关键,是对问题进行固化指导将来工作的重要基础资料。在做好上述三个环节的同时,我们将出现的问题按照上述中的分类及其处理方法、预防措施还有具体的知识点分别整理成档案,作为指导将来工作的基础材料,同时也作为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资料。
三、“问题引导式”培训方式的实施效果
开展“问题引导式”培训活动以来,我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收获:
(1)培训方式与工作实际联系更加紧密。通过开展“问题引导式”培训活动,将职工培训与生产现场紧密结合起来,培训的内容也是为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杜绝了以往培训内容与生产实际结合不紧甚至是脱钩的现场,提高了整个培训活动的绩效。
(2)培训内容与职工的需求更加统一。“问题引导式”培训活动与传统的灌输式的培训方式相比,培训活动更加有侧重点,培训的内容更符合职工工作的实际,也是职工在工作中急需的知识内容,使整个培训的内容和职工的需求更加统一,提高了职工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培训效果进一步得到延伸。在开展“问题引导式”培训活动中,我们注意到,不仅拓宽了培训的方式、丰富了培训的内容、增强了培训的绩效,而且通过这种培训方式,杜绝了实际检验工作中同类问题的重复发生,为公司生产经营绩效的进一步提升提供了良好的保证条件。
四、“问题引导式”培训方式的弊端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在认识到“问题引导式”培训的优点和好处的同时,我们也充分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此培训方式只对工作中表象展现出来的问题有效果有成效,对于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预防日常工作潜在问题发生的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反映到培训活动中就是预见性、前瞻性的培训非常欠缺。针对存在的这类问题,我们将认真总结“问题引导式”培训的具体实施过程,在此培训方式的基础上深化,进一步探讨更加有效可行的培训模式。
关键词:黄金方柿;引种表现;栽培技术
黄金方柿是河南省鄢陵县林业科学研究所所长岳长平,用许昌当地抗逆性强的牛心柿作母本,用结果性强的日本甜柿作父本,通过杂交培育而成的特优柿树品种,为国内首创,命名为黄金方柿[1]。2007年春季在邢台市引种栽培,经过3年的种植、管理,结果树达80%~90%,果实表面光洁,通体金黄,成熟度差的略带青色,口感细腻光滑适中。现将黄金方柿的引种表现及栽培技术总结如下。
1引种表现
引种地沙河市綦村镇五龙沟果园地处河北省南部,太行山东麓丘陵区,土壤瘠薄,太阳年辐射总量在4 948.8~5 321.2 MJ/cm2,以5月最多,历年平均温度在11.7~13.4 ℃,夏季各月气温在25.0~26.9 ℃,最热月平均气温在26.4~26.9 ℃,冬季各月气温在0 ℃以下,最冷月平均气温在-4.0~-2.8 ℃。2007年春季引种栽培500余株,株行距3 m×4 m,定植坑80 cm×80 cm×80 cm,成活率95%。体生长旺盛,树势中庸,树姿较开张,树冠不大。3年生树主干呈浅灰色,表皮光滑,地径7.5 cm左右,胸径4 cm左右。叶片较厚,呈椭圆形。该品种丰产性强,定植第2年大部分树体挂果,第3年挂果树可达90%以上,三年生树在粗放式管理模式下,结实有大小年现象,最高株产18 kg,平均株产12.2 kg。
成熟期个别果实表面有环状黑色条纹。果实呈圆柱近方形,四棱明显。横径平均为7.1 cm,纵径平均为8.9 cm。单果平均重260 g,最大单果重382 g。硬度为2.7 kg/cm2左右,多数有核2~8粒。果实表面光洁,通体金黄,成熟度差的略带青色,口感细腻光滑适中。
在冀南浅山丘陵区,3月20日前后萌芽,4月上旬叶片展开,春梢平均生长量28 cm。一般5月4日左右进入初花期,并很快进入盛花期,开花延续时间约为7 d,部分花因营养等因素脱落,坐果率为60%。2周后进入第1个生理落果期,也是落果最严重的时期,占落果量的70%左右。5月下旬果实花生米大小,6月中旬有硬币大小,7月中旬果实进入迅速膨大期,之前是第2个生理落果期,2次落果达总果量的60%~70%。9月下旬,果实顶部开始发黄,通体青中带黄,10月上旬果实成熟。
2栽培技术
2.1园址选择与栽植
选含盐量低、pH值6~8、土层深厚、排水方便的地块建园,山地应选阳坡。选择生长健壮、直径在1 cm以上的健壮苗于冬季11—12月定植,春植于3月定植,定植时边填土边振动树苗,并轻轻提苗沿行株向标齐,栽植深度以苗圃土印与栽植坑地面平行为佳。并边填土边踩实,填满土后在穴周围修成土埂,再浇透定根水,树盘用地膜或稻草覆盖保湿[2]。苗木定植后距地面80 cm定干。
2.2土肥水管理
山地施肥主要采用穴施,用鸡粪掺土拌匀,填入穴坑底铺平,再填入少量土,使根层与肥暂时隔开。亦可用复合肥。待整个柿园定植完毕后,马上浇透水,待水渗透后,每隔3~5 d再浇1次,连续浇3次保根水。并在栽植穴周围松土,保墒。苗木生长过程中如遇天旱,应及时浇水,以保证苗木正常生长。
2.3整形修剪
徒长枝一般应在夏季剪除。若夏季未及时修剪,必须在冬季从基部剪除。若徒长枝生长部位比较空虚,可留20~30 cm的长度短截,以促使隐芽萌发,成长为结果枝。柿树的树冠内膛有部分纤弱枝,应在冬季修剪时疏剪。正常的生长枝,大部分是良好的结果枝,应视其生产势剪短1/3~1/2,同时将过多的枝条疏剪。柿树结果枝结果后,大多生长细弱,应视其长势,好的予以保留,其中一部分(1/3~1/2)留5~7个芽短截,作更新枝处理。若结果母枝过多,冬剪时对长势好的树应多留少剪,对长势差的树应少留多剪[3]。
2.4花果管理
黄金方柿结果能力强,如果放任结果,易造成隔年结果,果实变小,商品价值降低,应施行适当的疏蕾、疏花与疏果。一般结果枝中段所结的果实较大,成熟期早且着色好,糖度也高。因此,在疏蕾疏花时,结果枝先端部及晚花需全部疏除,并列的花蕾除去1个,只留结果枝基部到中部1~2个花蕾,其余疏去[4]。掌握在花蕾能被手指捻下为疏蕾适期。疏果在生理落果结束时即可进行,把发育差、萼片受伤果、畸形果、病虫害果及向上着生易受日灼的果实全部疏除。疏果程度需与枝条叶片数配合,叶果比例一般掌握在15∶1。
2.5病虫害防治
黄金方柿抗病虫能力强,病虫害少,但如果管理不善或长期阴雨,则易发生柿疯病、柿角斑病、柿炭疽病、柿长绵粉蚧、柿绒蚧等病虫害。早春柿树发芽前喷布1次5°Bé石硫合剂或柴油乳剂或45%晶体石硫合剂20~30倍液,可有效防治柿绒蚧、柿长绵粉蚧、柿炭疽病。在展叶至开花前,用40%速扑杀乳油1 000~1 500倍液喷布,或6月中旬、7月中旬及8月中旬各喷1次50%苯菌灵可湿性粉剂1 500倍液,或70%甲基硫菌灵可湿性粉剂1 000倍液,可有效防治柿炭疽病、柿绒蚧病;在6月上旬第1代若虫发生时喷乐斯本2 000倍液,可控制其危害。落叶后至翌年新叶抽生前,彻底摘除树上残存的病蒂,清除病源,以降低柿角斑病的发生。
2.6适时采收
黄金方柿在邢台市可于9月下旬采收,如果加工可适当晚采。采收方法有2种:一是折枝法,二是摘果法。摘果法不伤果枝,采收时应以此法为主,并且采收时轻拿轻放。
3参考文献
[1] 张联祥,岳长平.柿树珍品——黄金方柿及其栽培技术[J].林业实用技术,2003(3):42-43.
[2] 杜戈,刘长山,朱定华,等.金柿的引种及栽培技术要点[J].河北果树,2006(3):29,33.
一、氨害症状
1.症状发生时间
竹荪菌丝氨害症状多发生于播种后20~30天期间。其主要特点是,播种3~5天后,菌种可正常萌发并正常吸收养料。此后,以播种点为中心,菌丝向培养料蔓延,形成菌丝圈,菌丝洁白且粗壮有力。播种后20天内均未出现异常。播种后20~30天,陆续出现菌丝萎缩死亡现象。
2.症状主要表现
出现氨害症状后,菌丝圈内菌丝逐渐变黄,仅在菌丝圈可见少许白色菌丝,菌丝纤弱、稀疏。菌丝圈内部的培养料呈黄色,与菌丝未蔓延到的黑褐色培养料形成强烈对比;菌丝圈内培养料松散,不能结块。随着时间的推移,少量菌丝可逐渐在局部覆土中蔓延,但菌丝纤细、稀疏,形成的菌索也明显的细弱。
3.对产量的影响
竹荪菌丝氨害症状发生后,对竹荪产量影响极大。发生氨害后,每667平方米(1亩)仅收竹荪干品5~10公斤,为正常产量的5%~10%,症状严重者近乎绝收,仅有数十朵竹荪,且竹荪朵型瘦小、纤弱。
二、氨害原因分析
1.添加尿素过量
竹荪栽培目前大都采用发酵料栽培。发酵过程中,在培养料中添加一定的尿素以补充培养料中的含氮量。发酵法栽培竹荪,尿素的添加量一般控制在总干料的1%~1.5%。目前出现尿素添加过量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部分菇农存在培养料中氮素越高则产量越高的错误认识,盲目地增加尿素的用量;另一种是不少菇农不是按照总干料的百分比添加尿素,而是按面积计算尿素添加量,同时,对单位面积干料的用量随意性大,有些甚至直接按湿料的1%~1.5%添加尿素,造成尿素添加过量。当尿素添加量超过一定范围,在播种后多余的尿素继续分解而不断产生氨气,导致氨害发生。
2.发酵工艺失当
发酵是竹荪发酵料栽培方法的重要工序。目前生产中常见的问题,一是培养料的湿度不足,导致发酵过程添加的尿素不能溶解并被竹、木屑吸收;二是翻堆次数不够或没有将培养料拌匀,致使培养料中的尿素分布不均匀;三是没有在适当的时机翻堆,使得培养料不能正常发酵或发酵效果不能达到要求。
3.播种时间过早
发酵结束后,培养料中往往残留一定的氨气。有些菇农在栽培中,发酵结束将培养料铺上场地后立即播种、覆土。播种后培养料中的氨气不断逸出,对竹荪菌种或已吃料的竹荪菌丝产生伤害。
三、预防措施
1.适量添加尿素
发酵料栽培竹荪,要认真测算栽培投料的干重,并严格按照不超过总干料1.5%的原则添加尿素,这是预防氨害产生的重要措施。
2.规范发酵工艺
目前,在竹荪栽培中,培养料发酵大多参照蘑菇料的发酵工艺。培养料中的尿素是通过发酵过程得以分解,进而转化为竹荪生长发育所需要的养分。若发酵不完全,就有可能导致尿素没有得到充分分解,易导致氨害发生。具体操作中主要应注意两点:一是发酵时控制培养料的湿度在55%~60%,这样易于尿素溶解并分布均匀。二是发酵过程至少翻堆3次。翻堆应在培养料堆温上升至顶峰并开始下降时进行。翻堆应注意将各种原料混合均匀,且应将堆中与堆周边的培养料互换位置。
3.掌握播种时机
发酵结束,培养料铺入栽培场地后,不宜立刻播种。应在培养料铺成畦5~7天之后,让残留在培养料中的气态氨充分释放,培养料已闻不到刺鼻的氨味后播种。这样可有效地预防氨害的发生。
4.添加中和物质
关键词: 分布式储能系统; 影响因素; 综合评估体系; 评价指标
中图分类号: TN919?34; TM6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373X(2015)02?0152?06
Evaluation method of distributed energy storage system in consideration of optimization configuration influence factors
YANG Yi1, LIU Jie1, YU Jian?cheng2, ZHANG Pan2, WANG Xu?dong3, XIAO Jun4
(1. Tianjin Tianda Qiushi Electric Power High Technology Co., Ltd, Tianjin 300384, China;2. Tianjin Electric Power Corporation, Tianjin 300010, China;
3. Electric Power Research Institute, Tianjin Electric Power Corporation, Tianjin 300384, China;
4. Key Laboratory of Smart Grid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2, China)
Abstract: Reasonable distributed energy storage configuration can not only promote renewable energy application, but also improve the running stability of the distributed power, maintain the system frequency and voltage stability, compensate the random fluctuation of load, reduce the power supply cost, etc. In consideration of these, a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system for distributed energy storage system is put forward in this paper, in which the influence factors and technical performance of energy storage system, as well as the efficiency, security and reliability of integrated energy storage are considered. In combination with many experts’ interventions to select typical technical indexes and economic indexes, and by taking guide rule stipulation, mature technology conclusion and running experience as evaluation criterion, it is able to accurately be applied to the engineering evaluation to obtain scientific evaluation results. Energy storage configuration analysis results can be obtained by evaluating the actual project to verify the validity of the distributed energy storage evaluation system. It also provided a guidance for the control strategy adjustment and energy storage configuration optimization direction.
Keywords: distributed energy storage system; influencing factor;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system; evaluation indicator
0 引 言
随着电力系统的发展,分布式发电技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分布式电源并网会产生很多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其出力具有间歇性和随机性。因此储能系统作为分布式发电系统必要的能量缓冲环节,其作用越来越重要。
分布式储能是指在用电侧将电能转换成机械能、化学能等其他能量形式存储起来,在需要时再转换成电能释放出来的一种装置。在规划分布式电源的同时引入分布式储能环节,以实现需求侧的管理,消除系统昼夜间峰谷差,平滑间歇性分布式电源并网点的功率波动[1]。分布式储能装置的引入,不仅可以更有效地降低供电成本,还可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应用,同时也可作为提高系统运行稳定性、调整频率、补偿负荷波动的手段[2]。储能技术作为保证供电质量和分布式发电系统效率的有效途径,已经成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应用和提高输配电系统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目前已有很多国内外学者对分布式储能的优化配置进行了相关研究,取得了许多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成果:文献[3]针对风光复合发电系统中储能单元的容量优化问题进行了研究,利用蓄电池储能与飞轮储能的互补特性,将二者综合考虑,以最小成本为优化目标,系统性能指标为约束,应用基于随机模拟的遗传算法,进行容量的组合优化设计,但由于其约束条件没有考虑经济性、可靠性等因素,势必造成结果不准确;文献[4]针对同一问题,通过详细分析储能容量合理取值受到的各种影响因素,利用储能容量成本及风电场输出功率平滑效果辅助判据,得出风电场储能容量合理的取值范围。研究成果均可用于对储能进行配置,理论研究技术相对成熟,但是由于技术局限性及误差,无法判定配置结果是否满足工程需求。文献[5?6]提出一些衡量风光储系统供电可靠性的指标,如负载缺电率和蓄电池组荷电状态等。
综上所述,目前并未形成科学的分布式储能系统配置合理性评估方法,所有研究工作主要以功率平衡和提高供电可靠性为目标,如何正确评估储能优化配置,包括现状配置和规划设计优化配置的评估,是提出储能最优配置方案的前提。本次研究针对分布式储能配置的应用现状提出了一种包含储能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的综合评估方法,用以判断储能规划的混合储能是否能够满足提高供电可靠性,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提高经济性等要求。
1 储能容量配置影响因素分析
储能容量配置影响因素是关系到储能性能的重要方面,直接影响到储能容量配置对供电可靠性、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及储能经济性的高低,同时也关系到储能容量配置评估体系的指标提取[7]。
1.1 外部因素
(1) 环境因素
影响到储能容量优化配置的重要方面之一是外界环境的影响,具体包括3个方面:环境温度、环境湿度和灰尘。不同的环境温度和湿度对储能的正常运行有不同的影响,温度、湿度过高或者灰尘过多都会影响储能的寿命,从而影响整个系统的经济性。影响储能性能的环境因素如图1所示。
(2) 外部条件因素
影响到储能容量优化配置的还有来自外界条件的一些因素,包括负荷需求、分布式能源的出力。根据负荷的需求变化和分布式能源出力的大小来合理配置储能的容量,从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总投资计划。影响储能性能的外界条件因素如图2所示。
<E:\王芳\现代电子技术201502\Image\24t1.tif>
图1 影响储能性能的环境因素<E:\王芳\现代电子技术201502\Image\24t2.tif>
图2 影响储能性能的外界条件因素
在给定负荷条件下考虑储能容量规划的问题,由于分布式电源为间歇性的,负荷也是波动性的,电力储能规划应该考虑现有负荷水平。若负荷水平大于分布式电源出力和电力储能的容量之和,则无优化的必要;而如果负荷水平远小于分布式电源的出力和电力储能的容量之和,则有优化的空间。
1.2 内部因素
储能的自身特性也是影响储能容量配置的重要因素之一,影响储能自身特性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能量密度、功率密度、循环寿命、能量转换效率、充电效率、放电效率。
影响储能性能的内部因素如图3所示。
<E:\王芳\现代电子技术201502\Image\24t3.tif>
图3 影响储能性能的内部因素
2 储能容量配置评估体系构建
储能容量配置评估体系构建方法采用传统评估体系[8],其指标选取应遵循数据一致性、真实性与可度量性等原则。
2.1 评估体系指标选取
评估体系指标选取国内外储能研究中的通用指标,并结合储能技术及经济特点给予专家干预,进行筛选。
(1) 供电可靠性
随着风电的大规模开发,其功率波动对系统的冲击越来越突出,严重的威胁到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国际上较多参考文献采用的供电损失率[ηLPSP]和持续供电能力作为衡量联合系统供电可靠性的指标。
供电损失率[ηLPSP]是一个广泛运用于风光储联合系统中优化储能容量配置的工程应用指标标准,因此选择供电损失率为供电可靠性的一级指标。
(2) 补偿效果
储能装置应用于大规模的、并网型间歇式的电源中,其主要目标是平抑功率波动,提高电能质量。因此,选取功率波动为补偿效果的一级指标,其具体指标超出约束次数、方均根偏差、绝对波动率为二级指标。
(3) 综合效率
储能系统综合效率指标涵盖了整个储能系统的损耗,包括逆变器的效率、储能充放电的效率以及网络效率。综合效率越高,各个设备的损耗越低,整个系统的性能越好。考虑设备的损耗受到设备自身的特性影响,评估指标仅考虑网损率。
(4)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国际上较多参考文献采用能量浪费率[ηexc]指导风光储容量配比,该指标属于衡量风光储联合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的指标,可以间接评价储能的配置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的影响。
(5) 经济性
目前已经开发出了多种高性能储能元件,部分成本很高,由于建设智能电网对储能装置需求量较大,储能元件的合理成本也是影响储能配置方案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与储能配合的各类分布式电源在运行特性和受环境影响方面不同,这里主要采用总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3个指标来评价储能经济性,该指标体现了储能配置应用的综合效果,可有效减少分布式电源特殊性造成的影响。
2.2 评估体系结构
按照指标体系构建方法,结合专家多方面意见,确定如图4所示的储能优化配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E:\王芳\现代电子技术201502\Image\24t4.tif>
图4 储能优化配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结构
3 底层指标计算方法及评价判据
3.1 底层指标计算方法
供电可靠性
供电损失率[ηLPSP]是系统不能满足的负荷需求量与评估期总负荷需求量的比值。
当蓄电池放电至最小值[Cbatmin]时,控制系统断开蓄电池和负荷的连接,负荷需求即不能满足。[t]时间内的供电损失值为:
[ELPS(t)=PloadΔt-[PPV(t)Δt+PWG(t)Δt+ Cbat(t)-Cbatmin]ηinv]
评估期T内,供电损失率表示为:
[ηLPSP(t)=t=1TELPS(t)/t=1TPloadΔt]
式中:[Δt]为用于计算的步长;T为评估期,并假设评估期内风、光发电出力保持不变。
3.2 补偿效果
(1) 超出约束次数[NOP]是指全数据长度内,各点同目标曲线偏差的绝对值超出允许偏差功率的次数。其计算公式为:
[NOP=i=1NOPi, i=1,2,…,N]
式中:[OPi=1, PC i>PClim0, PC i≤PClim]。
(2) 方均根偏差RMS是指全数据长度内,各点同目标曲线偏差的平方和除以数据点数后开平方。方均根偏差的计算公式为:
[RMS=i=1N(PC i-PClim)2N]
(3) 波动率是指相邻的两个时间窗口的平均值之差与额定功率之比。其计算公式为:
[Rflur(n)=Pramp(n)PN=Pmean(n+1)-Pmean(n)PN]
式中[PN]为可再生能源额定功率。
3.3 综合效率
系统损耗率为电量传输过程中的损失量与供电量的比值。
[系统损耗率=供电量-售电量供电量]
3.4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能量浪费率[ηexc]为风力、光伏发电浪费的功率与评估期负载总的功率要求的比值[9]。
当[PWG(t)+PPV(t)+Pbat(t)=Ptotal(t)>Pref(t)]时,风力和光伏发电浪费能量的计算公式为:
[EWE(t)=[PPV(t)+PWG(t)]Δt-{PrefΔtηinv+ [Cbatmax-Cbat(t-1)ηcha]}]
式中[EWE(t)]是在满足负荷要求和储能元件充电要求的基础上,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浪费的能量[10]。能量浪费率的计算公式为:
[ηexc(T)=EWE(T)2t=1TPload(t)Δt]
3.5 经济性
(1) 净现值。净现值是项目方案整个寿命期内各年的收益、费用或净现金流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现得到的现值代数和,是反映项目盈利能力的最重要指标。
[NPV=t=0n(CI-CO)(1+i)-t]
式中:CI为第t年的现金流入;CO为现金流出;i为基准收益率;n为项目寿命。
(2) 内部收益率
内部收益率是指使方案在研究期内一系列收入和支出的现金流量净现值为零时的折现率,也是反映项目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
[t=0nPt(1+i*)t=0]
式中:[Pt]为第[t]年的净现金流;[i*]为待求的内部收益率;n为设备经济使用年限。
(3) 投资回收期
投资回收期是工程项目的净收益抵偿全部投资所需要的时间,是反映项目财务投资回收能力的重要指标。分静态投资回收期和动态投资回收期两种。
[P0=t=1PtRt1+it]
式中:[P0]为初投资;[i]为基准收益率;[Rt]为每年的净收益;Pt为投资回收期。
3.6 指标评价判据
在对储能配置进行综合评价过程中,需要对各项指标进行评价,这些指标只有在一定的范围内时,对储能才会达到最好的配置效果,因此需要确定这些指标的合理运行范围[11]。
已选指标选择评价判据和评分标准根据分布式储能的特点和评价目的确定,参考了相关导则、相应的理论推导,借鉴一些相关理论成形的结论,并邀请多位专家进行干预。
储能优化配置综合评价指标的判据主要来源有4个方面,总结如下:
(1) 导则中规定的数值;
(2) 通过导则中所规定的一些数据所进行的理论研究;
(3) 大量文献中成形的、被认可的结论;
(4) 在理论研究中个别值根据长期运行、规划经验确定。
通过以上方法得到评估指标评价判据具体如下:
(1) PI值、均方根、超出约束次数。PI值越小补偿效果越好;均方根偏差越小补偿效果越好,超出约束次数越少,补偿效果越好。
(2) 能量浪费率。依据《储能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中规定数值,计算能量浪费率,其值越小,表明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越高。
(3) 绝对波动率、波动率。绝对波动率值越小,说明补偿效果越好。波动率反应的是可再生能源出力的情况,理想情况下,可再生能源波动越小越好。
(4) 总净现值。在经济评价中,若净现值大于等于零,则该方案在经济上可以接受;若净现值小于零,则该方向在经济上不可接受。净现值越大,方案越优,投资效益越好。
(5) 内部收益率。在单方案评价中,内部收益率大于基准收益率 ,方案可行,且IRR越大越好;在多方案评选中,IRR越大,方案越优。因此,该指标为收益性指标,取值愈大愈好。
(6) 投资回收期。在单方案评价中,Pt小于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基础投资回收期,方案可行,且Pt越小越好;在多方案评选中,Pt越小,方案越优。因此,该指标为成本型指标,取值愈小愈好。
4 实例分析
4.1 智能营业厅概况
本文以天津市中新生态城智网营业厅为依据,采用分布式储能系统评估方法对其进行评估。
智网营业厅的微电网系统是由30 kWp光伏、6 kW风机构成分布式电源,以15 kW×4 h锂离子电池作为储能设备,以10 kW照明和5 kW电动汽车充电桩共15 kW作为微网负荷,于2011年9月17日正式投入运行,其运行方式为并网运行。
智网营业厅,分布式储能系统运行控制目标为削峰填谷和控制联络线功率,运行效果如下:
(1) 微网系统运行供电可靠性达到99.999%;
(2) 储能电池在一天中充放电频繁,多达百余次;
(3) 实现微网并离网模式安全切换;
(4) 并网模式下市电与微网系统的交换功率波动较大,与预期规定的 ±2 kW偏差较大,致使微网对母线产生一定的冲击,当期不影响系统运行的安全、稳定。
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后期为合理改建优化储能配置,使其达到理想运行效果,需对其进行储能配置评估。
4.2 储能配置评估
此处仅在削峰填谷场景下对智能营业厅储能配置进行评估。当前已有智能营业厅储能一个季度运行数据,通过对比分析,选取2012年6月13日的运行数据进行评估分析。
(1) 供电损失率
在智网营业厅外部电网停电时,储能配置能够满足智网营业厅在孤网运行的负荷供电需求,达到可靠性提升效果的要求。因此,其供电损失率为0。
(2) 功率波动
功率波动在削峰填谷场景下的评估指标为:功率越限次数、方均根偏差。由于智网营业厅微网仅为光储微网系统,评估数据选取光伏开启至关闭时间段。
① 功率越限次数。按照联络线功率在±2 kW的区间内波动,储能运行功率超过约束曲线150次。实际联络线功率与目标运行曲线如图5所示。
<E:\王芳\现代电子技术201502\Image\24t5.tif>
图5 实际联络线功率与目标运行曲线
② 方均根偏差。根据联络线功率交换情况,和预期控制联络线的交换功率目标值,通过公式计算得到联络线交换功率的方均根偏差RMS=3.67。
(3) 系统损耗率
网损率主要体现蓄电池的型号、逆变器的类型以及储能的接入位置,本次的储能配置情况评估是单点储能配置情况,储能的接入位置影响可忽略,仅仅与储能系统自身的能量转换、传输效率相关:
[系统损耗率=供电量-售电量供电量=市电送电量+光伏发电量-储能放电量-负荷用电量市电送电量+光伏发电量]
通过储能充放电数据分析和计算可得智网营业厅储能系统网损率为21.52%。
(4) 能源浪费率
从智网营业厅整个微网系统并网运行,但是,受到联络线功率波动控制的限制,对多余的光伏发电进行切除,造成部分能量的浪费。
[能量浪费率=浪费的电量最大发电量=光伏提供最大的发电量-光伏实际发电量+系统损耗电量光伏提供最大的发电量+市电提供电量]
经统计计算可知,智能营业厅全天的能源浪费率为41.26%,能源浪费率处于较高水平。微网光伏系统最大出力与实际出力曲线如图6所示。
<E:\王芳\现代电子技术201502\Image\24t6.tif>
图6 微网光伏系统最大出力与实际出力曲线
(5) 经济效益
根据智网营业厅的储能配置结果,计算得到净现值为-97.9万元。由于内部收益率的边界条件是NPV必须大于0,若NPV小于0,则内部收益率IRR、投资回收期计算没有意义。
根据评估体系和评估方法,对智网营业厅储能配置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评估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评估指标汇总
针对以上计算结果进行分析,实际配置结果能够满足期望运行要求,但储能补偿效果较差,尤其是功率波动和能量的损耗及浪费,主要原因表现为:控制策略过于简单;现状负荷远小于光伏系统发电容量。基于评估结果,建议随着负荷的增长及时调整智网营业厅微网的控制策略:仍以联络线的功率波动为控制目标,调整控制边界条件;允许光伏并网上网,以平滑联络线功率为控制目标,调整控制边界条件,使智网营业厅微网达到最佳效果。
5 结 语
本文提供了一套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储能容量配置综合评估体系和方法,通过该体系能够全面评估储能规划的混合储能是否满足供电可靠性、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经济性等方面的提高效果,并以此为依据可提出改善储能配置效果的方案策略,为储能容量优化配置提供量化标准,指导储能容量配置的设计,为混合储能建设项目的优化提供科学依据,提升储能容量安排合理性,规范分布式电源及微网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减少盲目投资及短期行为,增强投资的全局观念,提高电网公司总体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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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培养宝宝坐便习惯的父母都知道,看似简单的坐马桶,让孩子学起来可不是件容易事。
朱莉・露蒙是密歇根州立大学儿童发育与行为专家,她结合自己多年临床经验给年轻父母提出了六条建议。
培养孩子蹲马桶的前提条件:
1.确保孩子在身体发育上已经具备了蹲马桶的条件。
2.进行蹲马桶训练前,孩子应该能听懂简单的指令,能够蹲下去坐在马桶上然后再站起来,能够自己脱下并穿上裤子。
朱莉博士指出,大多数孩子在2岁前还不能进行蹲盆训练,女孩可以比男孩早一些。蹲盆训练通常要持续3个月,到3岁左右98%的孩子都能成功地使用马桶了。
训练宝宝蹲马桶时,父母应注意以下方面:
1.做好准备:当孩子具备坐马桶的条件、心理上最合作时再开始训练。
2.坚持一致:要与幼儿园或保姆协作,以使这种训练不间断地持续下去。
3.给孩子自由:不要过于频繁地提醒他们使用马桶,这样会给他们造成压力。
4.掌握训练时机:例如在午觉后或饭后20分钟时训练他们蹲马桶,效果会更好。
5.及时表扬:当孩子配合或成功时要及时称赞鼓励他们。
6.奖励:当孩子学会使用马桶时可以给一点小小的奖励,表示对他们成长为“大孩子”的一种承认。
胖宝宝饮食方案
原则:低脂肪、低碳水化合物、低热量。
步骤:
1.先从主食减起,然后减副食。
2.量的减少应循序渐进,先减1/4量,依次变成1/3量、1/2量。
三餐分配原则:
1.早餐占全天饮食总量的35%,要吃好。
2.中餐占全天饮食总量的45%,要吃饱。
3.晚餐占全天饮食总量的20%,要吃少。
各营养素所占比例
1.蛋白质占总量20%。
2.脂肪占总量30%。
3.碳水化合物占总量50%。
每日饮食参考值
1.每日蔬菜类400-500克,水果类100-200克。
2.谷类200-300克。
3.蛋类50克、肉类50克、豆制品50克、奶类100克。
4.油脂25克。
特别提示:
在减肥的过程中,因儿童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所以绝对不能让孩子有饥饿感。
避免多吃的小贴士
1.让孩子多吃蔬菜、水果这些体积较大并容易有饱腹感的食物。
2.进餐时先吃蔬菜、水果,然后喝汤,最后吃主食,这样不会过度进食。
3.吃饭时让孩子细细地咀嚼,进食速度要慢,但时间不要过长,以免吃进太多食物。
4.吃过饭漱口刷牙,去掉食物气味,免得刺激食欲。
关键词:环渤海休闲商务中心;廊坊市;高端外语人才;培养机制
一、高端外语人才的内涵及范围
高端人才也称之为高层次人才或高素质人才,是指具有优秀思想品质,掌握比较先进的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富有开拓精神和创新能力,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并能以其创造性工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显著贡献的人才[1]。高端外语人才指具有优秀思想品质的高素质外语人才:包括能从事专业笔译或各种会议的口译工作,且拥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专业外语人才;包括具有很高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且具有法律、经济、贸易、计算机、旅游等一门以上专业知识并拥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复合型人才;也包括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具有国外留学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廊坊市高端外语人才队伍的供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课题组对廊坊市涉及外事工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各工业园区中的知名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涉及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人员规模等;第二部分是问卷的主体部分,内容包括各单位高端外语人才的现状和需求情况。课题组发放问卷50份,收回有效问卷48份。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目前我市高端外语人才存在以下问题:
1.高端外语人才的数量不足。目前,廊坊市各企事业单位不乏掌握一定外语知识的人才,但高端外语人才,如承担国际会议翻译工作、特别是同声传译的外语人才,精通计算机外语、金融外语、法律外语等行业外语的人才不足。在进行调研的企事业单位中,仅有31%的单位拥有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端外语人才,而62.5%的单位现有高端外语人才的数量无法满足该单位的工作需求。其中,在今后三年(2011-2013)拟引进10人以上高端外语人才的单位占16.7%。对高端外语人才存在需求的单位主要是各工业园区的大型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对高端外语人才的需求较小。
2.高端外语人才的专业结构有待优化。通过对高端外语人才有需求的30家企事业单位进行的调研,总结了各单位今后三年拟引进高端外语人才的语种及所从事专业。具体内容如表1:
由表1可见,目前各企事业单位对高端外语人才的需求仍以英语为主,但对法语、德语、日语、韩语等小语种的也存在一定的需求;在专业方面,尽管专职翻译的需求所占比例最大,但随着一些大型企业海外市场的拓展,对高端外语人才的需求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如具国际贸易知识、熟悉国外市场的人才;熟悉欧美相关法律、能够胜任重大国际贸易、投资项目的谈判,起草与审阅涉外合同的人才;以及熟悉软件研发同时精通IT英语的人才等。基于廊坊市未来发展规划,廊坊市高端外语人才的专业结构需要通过引进与培养进一步优化。
3.高端外语人才的海外学历结构有待改善。同其他学科的人才相比,外语人才的海外学历显得尤为有价值,因为除了接触到前沿的知识外,海外留学经历能够使其长期处于目的语的语境中,有效锻炼了口语,同时也使其切实感受到异国他乡的文化习俗、法律法规等,这对外语学习者是尤其重要的。在对高端外语人才有需求的30家单位中,6家单位(占20%)需要引进留学人员,其中仅一家企业近期将计划引进3名具有不同学历背景的留学人员。可见,基于廊坊市的发展需要,高端外语人才的海外学历结构仍需要通过进一步引进与培养来优化。
4.高端外语人才的培训情况。企业通过培训现有外语人才使其适应工作需求是节约人力资源的有效途径。因此,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有必要给现有外语人才提供一定的培训机会以提高其知识层次。在进行访谈的过程中,笔者了解到很多单位都有对其现有外语人才进行培训的意愿,但由于种种原因在接受问卷调查的单位中,仅有30%的单位对其进行了培训。为了吸引高端外语人才并使其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廊坊市应优化高端外语人才发挥作用的环境,为其提供一定的学习、深造的机会。
三、廊坊市高端外语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机制
1.高端外语人才资源配置机制。所谓人才资源的有效配置,就是把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一个企业以内和以外现有的人才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以利于最大限度、最高效率地发挥现有人才的作用[2]。人才资源配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计划手段配置人才资源;一种是通过市场手段配置人才资源。处于人才金字塔尖的高端外语人才资源无疑应主要通过市场手段进行配置。切实实现以市场手段配置高端外语人才资源,政府人事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落实人才市场的制度改革,使其脱离政府的人事部门。自主经营、独立参与市场竞争,从而培育出独立自主的人才市场主体。
第二,加大高端人才市场投入力度,根据学科分类建设各类高端人才市场网络,优先建设并发展影响廊坊市未来发展规划且处于紧缺状态的高端外语人才的市场体系。
第三,完善和强化高端人才资源的宏观调控。根据廊坊市的发展需求,市委、市政府统一协调高端外语人才资源总量的供给和需求,并综合协调其培养市场和配置市场。为了有效地对高端外语人才资源进行调控,政府应通过政策调节人才余缺,依据对不同专业的需求状况划分等级,并根据余缺等级设置引进人才的“活动门槛”。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提供信息引导高端人才流向。针对高端外语人才的紧缺现状,人事部门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搜集、整理、统计、分析、高端外语人才的相关信息,如专业、语种、年龄限制、经验要求等,从而有效引导高端外语人才流向并为政府部门完善和修改高端人才引进政策提供可靠依据。
2.高端外语人才引进机制。针对高端外语人才短缺的现状,廊坊市应实施用人单位主体化、引进模式多样化和政府服务系统化的高端外语人才引进机制。
用人单位主体化指的是建立现代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确保用人单位的用人权,使用人单位根据经营和管理现状依法自主决定高端外语人才的引进、收入分配和福利待遇等,从而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的高端外语人才资源配置效益和使用效益。
其次,推进高端外语人才引进模式多样化。第一,充分利用北京、天津等地组织的各种高端人才交流会广招博纳高水平外语人才;第二,有效通过网络招贤引才。由于网络引才具有快速、便捷的特点,应成为企业首选的招聘渠道。目前,如智联招聘、中华英才网等招聘网站有专门针对高端人才、紧缺人才的版块,可成为吸纳高端外语人才的有效途径;第三,积极利用高端人才市场的中介组织。利用地处京津之间的地理优势,廊坊市可利用京津两地的猎头公司网络海内外高端人才;第四,用人单位应创新人才引进机制。积极探索“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柔性引才机制。根据课题组的调研情况,在用人单位拟引进的高端外语人才在廊坊工作时间这一栏中,10%的单位选择一年中6个月以上,13%的单位选择一年中6个月以下。有些单位只有在参加国际经贸洽谈会、接待外商时才需要聘请专职翻译,没有必要长期储备高端外语人才。因此,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聘用兼职、人才租赁等灵活流动方式吸引高端外语人才为廊坊提供智力服务。
所谓政府服务系统化是指政府下属的公共人才市场应面对有需要的企业提供“一条龙”式的高端人才外包服务,包括员工的招聘、培训、薪酬、福利、劳动关系、人力管理信息系统等工作都由公共人才市场为企业“量身定做”并提供“上门服务”。随着廊坊市“京津冀电子信息走廊、环渤海休闲商务中心”这一发展定位的确立,越来越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廊坊市各大园区落户,这样的企业科技含量高,员工人数少,制约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人性化、专业化发展,从而影响了高端人才的引进。针对这种情况,政府系统化的高端人才外包服务将使企业从繁杂的人事事务中解脱出来,也成为吸引高端人才的有效举措。
3.高端外语人才培育机制。高端人才不仅靠引进还要靠培养。通过对现有人才的培育来解决高端外语人才短缺的现状是提高人力资源效率的有效途径。高端外语人才的培育机制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充分挖掘教育培训资源。与廊坊市的高校合作,开办各类高端外语人才的培训班。廊坊市拥有优良的教育资源:廊坊师范学院、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河北工业大学都是省属本科院校。其中仅廊坊师范学院外语系就拥有英、日、法三个语种的专职教师80余人,期中60%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所以,要积极鼓励对高端外语人才有需求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与高校外语系合作,充分利用本土高端外语人才资源。此外,鼓励各类主体开办社会化的培训机构。廊坊市区现有各类外语培训机构约40家,但其发展尚不成熟,而且大多数培训机构把市场定位于儿童英语和各类外语考试的培训上,针对成人的职业外语培训机构寥寥无几。政府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规范廊坊市外语培训市场,使其朝着高水平、专业化发展,成为培育高端外语人才的重要渠道。
第二,有效实施分专业培养。如前文所述,高端外语人才包括能够从事专业笔译或各种会议口译工作的专业外语人才,也包括具有很高外语水平,且具有法律、经济、贸易、计算机、旅游等一门以上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对高端外语人才的培养应依据工作岗位的需求分专业进行。
第三,注重实施分类别培养。根据课题组的调研,目前,廊坊市政府机关的外语人才学历层次多为本科。构建“环渤海休闲商务中心”、加速“大北京经济圈”的融入,政府机关外语人才的学历层次有待提高。应加强党政机关外语人才的在职培训,鼓励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从事外事工作的骨干人员去京津两地的重点高校参加研究生进修班,条件具备的话可派往国外进行培训。对于各大企业外语人才的培训,可利用企业内部现有高端外语人才,特别是海归人员举行中短期培训班,也可以同本地高校、社会培训机构合作举办各类培训班。政府人事部门应积极为企业、高校、培训机构之间的合作搭建桥梁、提供服务。
4.高端外语人才收入与社会保障机制。美国是当今高端人才聚集的主要国家,其吸引高端人才的许多措施值得我们借鉴。如政府通过设立各种基金、奖励开发利用高端人才。企业提供高额的回报和各种福利。高端人才在美国较容易获得高薪和股票期权,因而快速致富的机会较多;同时,各大公司还实施多种具有很大吸引力的补贴,如为子女提供学费、家属医疗保障免费、提供汽车、住宅等。此外,企业还通过设立各种奖项吸引全球高端人才[3]。可见,物质激励、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是美国政府开发利用高端人才的重要手段。根据廊坊市经济发展的情况以及高端外语人才的需求现状,首先应积极实行高端外语人才以资本、技能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其次,完善高端外语人才的医疗、退休、意外等保障制度;第三,完善高端外语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总之,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探索具有廊坊特色且符合国际惯例的高端外语人才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制度。
四、结束语
为了实现“京津冀电子信息走廊、环渤海休闲商务中心”的发展定位、加速打造“大北京”经济圈,廊坊市应积极探索吸引高端外语人才的有效措施,着力打造好引智的服务平台,为促进廊坊市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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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目前我国的婚姻立法越来越多地将婚姻中的房屋界定为夫妻一方所有,其忽略了对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保护。鉴于婚姻住宅对婚姻当事人的重要意义,从呵护婚姻、稳定家庭的立法目的出发,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婚姻住宅及其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予以明确的法律保护,即赋予婚姻住宅非产权方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居住权、处分婚姻住宅的同意权。在离婚时,法院应当根据非产权方配偶对婚姻住宅的贡献,确定其对婚姻住宅经济价值的份额,在非产权方配偶无住房且比产权方更需要住房或者需要抚养子女时,将婚姻住宅判决由非产权方配偶使用。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前中国社会,由于房产的价值问题日益凸显,其往往成为夫妻离婚时的争议焦点。为统一司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明确以下两种情形中房屋产权属于夫妻一方所有:(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2)夫妻一方婚前订立合同购买并支付首付款和办理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对房屋产权归属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此外,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也不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虽然此处的房屋并非属于夫妻一方所有,但由于另一方同样没有所有权,故本文在此一并讨论)。这些规定使得我国婚姻法前所未有地突出了夫妻个人房屋所有权的地位,其对“同居共财”的传统婚姻观念造成了猛烈的冲击,同时也引发了巨大的社会争议。[1]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涉房条款规定有可商榷之处,但是只要有个人利益和房屋确权规则的存在,就总会有房屋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情形出现。夫妻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决定了婚姻法不可能将所有与婚姻有关的房屋都界定为夫妻共有。结合《婚姻法》及其前两部司法解释的涉房条款规定即会发现,虽然当前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但房屋被界定为夫妻一人所有的情形却是越来越多了。[2]由于这种情况的不可避免,由此产生的如下问题即应引起人们的关注:如夫妻一方将其享有产权的房屋作为婚姻住宅(即家庭住所)而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时,非产权方配偶对该住房是否享有权利或者享有何种权利?享有产权的一方配偶能否像对待一般所有物那样对婚姻住宅仅依自己一方的意思进行出售或抵押等处置?其是否可以将配偶赶出住房不允许其居住?事实上,这已经成为很多家庭所担忧的问题。 网络上出现的诸如“一夜之间,丈夫变房东,妻子变房客”、“无产权者离婚将会被扫地出门”等言论就充分反映了人们的困惑和焦虑。实践中出现的妻子因对住房无所有权而被赶出家门的事件[3]使得这种担忧不幸成为了现实。为了消除疑虑,一些地方出现了非产权方配偶要求在婚房产权证上加名的所谓“房产加名潮”。[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制定目的原本是想让家庭财产产权更加明晰化,结果却使得和谐的家庭关系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究其原因,欠缺对婚姻住宅之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保护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5]这与其他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夫妻共同居住的婚姻住宅予以特别保护,尤其对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予以特别规定的立法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反差。本文试图在考察两大法系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以期能够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纠正现行立法在适用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并促进我国婚姻法的完善。
二、婚姻住宅的法律界定及非产权方配偶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所谓婚姻住宅,在大陆法系也称为家庭住宅或婚姻住所,在英美法系则称为matrimonial home或family home,其中后者对其含义规定得更为明确。如苏格兰2006年《家庭法》第22条规定,婚姻住宅是指由配偶一方或双方提供的用来供家庭居住,或者已经成为家庭居所的房屋、房车、居住船或其他建筑。加拿大安大略省1990年的《家庭法》第18条规定,个人对其享有一定的利益,并通常被配偶双方作为家庭居所以共同居住的财产就是婚姻住宅。虽然上述表述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都表达出这样一个意思,即所谓婚姻住宅,就是作为唯一的或主要的家庭住所而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不动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一概念强调的是住宅的用途(即家庭住所)和其使用人(即配偶双方),至于该住宅的所有权人是谁则无关紧要。就此而言,婚姻住宅可以是夫妻一方所有,也可以是双方共有,还可以是一方或双方租赁的房屋等。虽然我国婚姻法上没有确立婚姻住宅或家庭住宅这一概念,但它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其含义与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亦无本质的区别。就此而言,上述对婚姻住宅的理解也同样可以适用于我国。
之所以要特别强调对婚姻住宅之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保护,主要基于如下理由。
其一,婚姻住宅之于婚姻家庭的特殊意义决定了法律应当对其“另眼相看”。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住宅是夫妻双方以及子女生活的基本场所,它不仅满足了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也是实现养老育幼职能的基本场所,同时还承载着人们对婚姻家庭的情感寄托。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其并非仅仅具有财产意义上的价值,而是与人的生存、安全密切相关,与其他财产相比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价值。[6]就此而言,法律有必要对婚姻住宅予以特殊的规定。
其二,从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很多家庭只拥有一套房子,在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时,任何一方都会基于所有权而享受应有的利益,包括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对房屋处置的决定权,以及在离婚时的分割请求权等。但在婚姻住宅属于一方所有的情形下,如果只重视房屋产权人一方的权利和自由,而忽略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话,则在前者擅自将婚姻住宅出售、抵押、租赁等时,或者在因感情破裂而以另一方配偶无所有权为由将其赶出家门时,作为非产权人的配偶往往会立即陷入无房居住的困境。由于受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在我国特别是在农村,多数家庭都是由男方提供婚姻住宅,这使得可能陷入上述困境的多数是女性。现行法律制度的设计,不可避免地使其在执行过程中陷入困境。[7]其结果是削弱了婚姻家庭本身具备的对家庭弱者特别是女性的保障功能,从而导致我国《婚姻法》一贯坚持和倡导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无法得以真正落实。
其三,即使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住宅属于一方所有,基于维系夫妻感情和家庭的考虑,产权方配偶一般也都会允许另一方在其中居住,但如果非产权方配偶对婚姻住宅的权利仅仅建立在另一方许可的基础上,则不仅使得其利益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且也有可能导致其为了有一个安身之所而忍受来自另一方的不当行为甚至是家庭暴力。就此而言,法律有必要对婚姻住宅之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予以明确的规定。
虽然对婚姻住宅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保护势必会对产权方配偶的财产权利和自由构成限制,但任何权利和自由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婚姻中的个人财产权利也同样如此。而从婚姻法的价值取向来看,个人自由在婚姻家庭领域不是也不应当是最重要的价值。虽然婚姻可以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但婚姻的伦理性决定了这种契约关系的突出特点是长期性、非计算性、全面合作、互相信赖和难以转让,美国学者麦克尼尔将这种契约称为“关系契约”。[8]这意味着理想的婚姻关系应当是一个长期合作、利他互惠的关系,这与以利己主义为基础的市场交易契约有着本质的不同。[9]婚姻的上述特质决定了婚姻法应当更多地鼓励夫妻间的合作互惠,并通过合理分配婚姻家庭利益来实现个人自由与正义的平衡,而不应当片面强调个人财产权利,更不应当在家庭领域推行所谓的私有财产神圣理念。尽管近些年来,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不断地受到市场经济的经济理性与成本理性观念的冲击,再加上个人自由与契约婚姻观念的嫁接,一些人的家庭生活观念日益功利化,家庭成员中“自我中心式个人主义”甚至“极端实用的个人主义”的观念更是不断滋生。但是,法律应当体现主流的价值观即以促成美好婚姻、充分呵护家庭为己任的价值观,而不能以片面强调个人自由的价值观为主要价值取向。就此而言,对婚姻住宅产权方配偶的权利予以适度限制,注重发挥婚姻法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功能并更好地保护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正当的。
三、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利益保护的比较法考察
正是由于婚姻住宅对于婚姻家庭的特殊意义,两大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对婚姻住宅予以了特别的保护,尤其是对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而各国对此种情形下配偶利益的保护也是相当宽泛的,不仅包括婚姻住宅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情形,同时也包括婚姻住宅系由夫妻一方承租的情形等。鉴于本文的主旨,以下只对前者的法律规定作一介绍和分析。
英美法系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都通过“婚姻住宅权”这一专门的制度对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予以特别的保护。如英国1967年的《婚姻住宅法案》、1996年的《家庭法案》,苏格兰2006年的《家庭法案》,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家庭法案》(2009年修正),爱尔兰1993年的《婚姻住宅法案》等均对这一制度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归纳起来,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非产权方配偶对婚姻住宅的居住权。如根据英国1996年的《家庭法案》第30条的规定,在一方配偶基于使用权、所有权、契约或法令的继续占有授权而享有居住权利的住宅中,另一方配偶虽无上述权利或授权,但如果其正占有住宅,则享有未获法院指令不被其配偶逐出住宅或部分住宅的权利。如果其未占有住宅,则享有经法院许可进入并占有该住宅的权利。鉴于婚姻住宅权是一项确定的法律权利,为了便于认定,有的立法规定了婚姻住宅的确定制度。例如,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家庭法案》第20(3)条规定,婚姻住宅应当在相应的地政机关予以登记。
二是非产权方配偶对他方处分婚姻住宅的同意权。如加拿大安大略省《家庭法案》第21(2)条规定,享有所有权的配偶只有经过另一方配偶的同意才能处分婚姻住宅,包括转让、抵押等。如果未经同意则交易行为无效,除非第三人能够证明其在交易时对婚姻住宅并不知情。在英国,根据1996年《家庭法案》第31条的规定,婚姻住宅权利在地政局进行同意公告的登记后,就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房屋的购买人和抵押权人等。
三是离婚时婚姻住宅的分割与分配。在英美法系,夫妻离婚时,婚姻住宅的分割与分配并不完全取决于何方拥有所有权。例如,在英国,所有权被区分为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title)。在一方对婚姻住宅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时,法院会基于另一方对婚姻住宅的贡献而认可其享有衡平法上的利益。而一旦确定非产权方配偶享有受益权,法官对于该利益的大小就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可以改变所有权的主体。[10]在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其家庭法则规定无论婚姻住宅属于谁所有,对于房屋的价值,配偶均享有平等的份额。即虽然房屋的所有权最终归属于一方配偶,但另一方仍可以得到房屋一半的价值。[11]而在决定婚姻住宅由哪一方予以居住或使用时,英美法系的法院更多地考虑双方的实际需要,一般而言,处于经济弱势者(一般是女性)特别是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通常具有优先权。[12]
与英美法系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并不存在所谓“婚姻住宅权”这样的概念,在法律上也并无关于婚姻住宅权的体系化的规定。但是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亲属法对于婚姻住宅以及非产权方配偶的权利也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关于婚姻住所的确定及非产权方配偶的居住权。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15条第2款规定,家庭住所应为夫妻一致同意选定的场所。该条并未对家庭住宅的所有权问题予以专门的规定,据此推断,无论家庭住宅的所有权属于何方配偶,他方都有居住的权利。《瑞士民法典》第162条、《澳门民法典》第1534条等也作了相似的规定。
二是关于非产权方配偶对他方处置婚姻住宅的同意权。如《法国民法典》第215条第3款规定,夫妻各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家庭住宅据以得到保障的权利,也不得处分住宅内配备的家具。《瑞士民法典》第169条、《澳门民法典》第1548条第2款以及第1549条也作了与上述内容相似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需要经过配偶同意的行为不仅包括转让、抵押,也包括出租、出借以及在婚姻住宅上设定其他物上或债上负担的行为。与上述国家不同的是,德国和意大利的民法典并没有对上述同意权予以专门的规定,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是通过对配偶权利的一般限制性规定予以保护的。[13]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65条规定,婚姻一方只有在征得婚姻另一方同意后方得承担处分其全部财产的义务,婚姻一方如果未经婚姻另一方同意而承担此种义务,则必须征得婚姻另一方同意方得履行此义务。而在司法实践中,配偶一方的处分行为涉及不动产交易的,只要配偶一方除了该不动产之外仅剩动产,或该不动产占其全部财产价值的十分之七以上的,就可以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365条的规定。[14]这使得非产权方配偶对于婚姻住宅的权利得以保护。至于这种权利能否对抗第三人,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均未作明确规定。但在法国,学者一般认为原则上第三人在未经配偶一方同意处理婚姻住宅的案件中并不受保护。[15]在德国,学者一般认为,《德国民法典》第1365条规定的是“绝对的出让禁止”,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或者根据公信力的取得。[16]但为防止配偶对同意保留的滥用,《德国民法典》赋予了家庭法院在特定情形下替代另一方配偶同意的权限。[17]
三是关于离婚时婚姻住宅的分配。与英美法系相同的是,在大陆法系,婚姻住宅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分配给非产权方配偶居住使用。如《法国民法典》第285条规定,在婚姻住宅属于一方所有时,在特定条件下(如另一方需要抚养子女等),法官可以判决将其租让给另一方配偶。《德国民法典》第1586a条第1款规定,考虑到在家庭生活中的子女的利益及配偶一方的生活状况,或者基于公平的考虑,法院会将婚姻住宅分配给更需要婚姻住宅的一方使用,配偶一方可以在离婚后要求另一方离开婚姻住宅,并要求作为所有权人的原配偶按照本地区的通常条件缔结租赁合同。此外,由于德国实行的法定财产制是剩余财产共同制,因此即使婚姻住宅属于一方所有,在离婚时另一方也可就房屋的增值利益分得一定的份额。
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关婚姻住宅及其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介绍,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婚姻住宅从其他夫妻共有财产或夫妻个人财产中分离出来而加以特别的规定。二是在婚姻住宅的所有权属于一人所有时,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均对非产权方配偶的居住权予以了规定,同时对所有权人对该住宅的处置自由予以了限制。三是在离婚的时候,即使婚姻住宅属于一方所有,法院考虑经济弱者(主要是女性)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会将该住宅的居住权分配给非产权方配偶,并会给予后者相应的财产份额。相比而言,英美法系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主要目的是实现一个更为公平的结果。四是各国及地区立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模式,有的国家和地区对婚姻住宅之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予以了直接的保护,如英美法系国家和法国、瑞士、澳门等;有的国家则予以了间接保护,如德国、意大利等。而就直接保护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系通过专门的“婚姻住宅权”制度提供体系化的保护,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是通过具体的条文提供保护;二是对婚姻住宅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有的国家对善意第三人予以了相对的保护,如英国规定登记的婚姻住宅权即可以对抗第三人;而有的国家则更倾向于保护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如法国、德国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对婚姻住宅的处分不适用登记的公信力制度。
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婚姻住宅及其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法之稳定婚姻家庭、保护家庭经济弱者以及子女利益的价值取向,值得我国借鉴。
四、我国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法律保护
如前所述,随着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作为家庭物质基础和生活场所的婚姻住宅被越来越多地界定为夫妻个人所有,而与此相关的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却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其过分注重对夫妻个人财产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而忽略了对婚姻家庭作为伦理共同体的特殊因素的考量,由此导致的弊端应当引起人们的充分重视。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有必要借鉴英国、法国等国家的规定,对于婚姻住宅及其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予以明确的规定,以纠正机械适用现行立法有可能导致的偏误。
(一)关于婚姻住宅的确定
鉴于婚姻住宅对于婚姻当事人的重要意义,我国的婚姻法应当将其区别于其他婚姻财产予以特别对待,并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在婚姻法中对婚姻住所的确定予以明确的规定,即规定婚姻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婚姻住所。而为了便于婚姻住宅的确定,可以借鉴加拿大的规定建立婚姻住宅的登记制度,即将婚姻住宅的情况登记在相应的不动产登记簿中。在目前情形下,法院可以根据婚姻当事人共同居住的事实确定婚姻住宅。
(二)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利益
在婚姻住宅属于一方所有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产权方配偶应当享有如下权利。
1.居住权。即非产权方配偶对婚姻住宅享有居住的权利。具体而言,在其已经在婚姻住宅内居住时,产权方无权将其赶出住宅。在其尚未人住时,则有权请求居住,法院对此应当予以支持。应当指出的是,配偶之所以能够享有此项权利,是由婚姻本身所具有的伦理特性所决定的。因此,此项权利系非产权方配偶基于配偶的身份当然取得,不需要经过法院的认定,更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许可。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目前我国婚姻法对此尚未予以明确的规定,但基于以下理由上述权利同样应当得到认可:其一,婚姻住宅是夫妻二人共同确定的,因此无论房屋系何人所有,在合意中都有允许另一方配偶居住的意思;其二,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而所谓扶养,在解释上不仅包括支付扶养费,也应当包括在配偶一方有能力时,须为对方提供相应的居住条件。
至于该权利的性质,虽然从内容上看其系对物行使的占有、使用的权利,颇类似于物权,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其物权性质予以明确的规定,基于物权法定原则,此项权利目前尚不能认定为物权,将其界定为配偶之间的兼具身份权与请求权性质的一种权利更为合适(但从保护家庭弱者的角度出发,今后有必要将该权利纳入物权的范畴)。[18]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此项权利目前不能被界定为物权,非产权方配偶仍然可以基于“占有”的事实而获得《物权法》上占有制度的保护。即在该房屋被侵占或遭受妨害时,其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同意权。即房屋所有权人在处置婚姻住宅时,应当征得非产权方配偶的同意。此项权利主要是为了保护非产权方配偶的居住权而设,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需要经过同意的行为。赋予非产权方配偶同意权的目的主要在于使其居住的权利不受妨碍,因此,需要同意的行为不宜界定过窄。应当既包括转让、赠与等使所有权发生移转的行为,也包括在其上设定抵押等物上负担的行为,还包括出租、出借等债权行为。
第二,同意的形式与作出方式。同意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但不必一定是书面形式。同意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向配偶方作出,也可以向参与交易的第三人作出。
第三,未经同意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如果婚姻住宅的产权方未经另一方配偶的同意而擅自处置了婚姻住宅,则非产权方配偶有权向法院主张该行为无效。但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此项请求权应当有时间的限制。《法国民法典》第215条第3款将此时间界定为配偶知道此处置行为后的一年内或离婚后的一年内。此项规定值得我国借鉴。
第四,非产权方配偶利益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冲突及解决。上述制度设计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配偶利益与第三人利益的冲突。即当与产权方配偶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不了解前者的家庭情况或不知道交易未经另一方配偶同意时,该第三人能否受到保护?现行立法虽然未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但从立法价值取向上的确体现出保护善意第三人即保护交易安全的倾向。例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予以了明确的肯定。[19]以此推论,在夫妻一方处分属于个人的婚姻住宅时,当然更没有理由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笔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因为民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设计,而婚姻住宅的存在与否涉及到家庭安全,家庭安全也是一种需要法律保护的秩序,从某种意义上说其比交易安全更为重要。诚如日本学者所指出的,不动产上的利用利益,可分为资本的利用利益和生存的利用利益。资本利益所依据的是市场原理,生存利益利用的是生活原理,如果将生存利益按照资本逻辑的竞争规则处理,势必将造成社会弱者的生活处于困境。在资本的利用利益与生存的利用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优先保护生存利益。[20]因此,我国应当借鉴法国、德国的规定,优先保护另一方配偶的利益。上述理由和结论在婚姻住宅属于夫妻双方共有时也同样适用。
第五,配偶同意权的限制。为防止非产权方配偶滥用同意权,损害产权方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应当规定在特定情形下,针对婚姻住宅的交易被认为是有效的。这主要是指产权方与第三方的交易并不损害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而后者无充足理由拒绝的情形。例如,夫妻一方或双方尚拥有其他的房屋可以居住;因夫妻一方或双方无力承担婚姻住宅之上的债务(如银行贷款),需要出售房屋以偿还债务,且已另行安排了其他婚姻住宅等。
(三)关于离婚时一方享有产权的婚姻住宅的分割与分配
在婚姻住宅的分割上,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离婚时予以分割的只是夫妻的共有财产,个人财产并不参与分割。这意味着在夫妻离婚时,婚姻住宅之非产权方配偶不仅不能对另一方所有的住房主张所有权,也不能请求对该住宅的经济价值予以分割。此外,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该配偶还不能对该住宅的增值部分请求分割。[21]根据该司法解释,非产权方配偶可以请求另一方予以经济补偿仅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形中:一是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被确定为登记名义人所有时,非产权方配偶可以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要求另一方补偿;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且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被确定为登记名义人所有时,可以请求对方偿还自己的出资。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值得商榷。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即是完全沿袭了大陆法系“以归属界定利益”的绝对所有权观念,而忽视了这一理论在婚姻法领域适用的局限性。在大陆法系国家,所有权被明确表述为一种对物的完全支配权,其重要价值在于确定物本身的归属,并通过界定物的归属来界定利益的归属。但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虽然这种绝对所有权观念对于定分止争、分析既有的财产关系有着积极的作用,却并非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例如,在公司法人股产权、信托财产权等问题上,传统的所有权观念就会捉襟见肘,进而发生“所有权失灵”现象。[22]究其原因,乃在于传统所有权观念的适用有其特殊的语境,失去了这一语境,这一理论就很难发挥作用。[23]而在笔者看来,婚姻领域恰是该理论适用的例外之一。首先,传统所有权观念的目的在于解决物的归属,而婚姻强大的伦理性和公益性决定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实现家庭的扶养功能,而并非仅仅在于确定物的归属;其次,传统所有权观念的语境在于个人主义,而如前所述,婚姻法的目的则在于促进夫妻间的互惠、合作,稳定家庭关系;再次,传统所有权观念是建构在个人完全占有物的基础上的,而对于婚姻住宅而言,其由夫妻长期稳定地共同使用,房屋经济利益的保值增值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夫妻双方的投入和贡献。换言之,房屋经济利益的实现与增长并非依靠所有权人一人之力,而是双方通力合作的结果。就此而言,传统绝对所有权观念之下的“归属与利益一致”原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而基于婚姻住宅的特殊性,也不必强求用所有权理论来规范和解释,直接根据事实并基于公平的观念进行分析或许更为恰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离婚时婚姻住宅的分割,应当区分所有权与其上的经济利益(即房屋的评估价值)。所有权可以依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相关法律确定为夫妻一方所有,但其上的经济利益应当在二人之间公平分割。[24]非产权方配偶对婚姻住宅经济利益的贡献可以根据以下事实认定:参与房屋价金的支付、参与共同还贷、为婚姻住宅的保值增值作出实质性的贡献(例如,通过家务劳动、装修等提高了房屋的价值)等。值得说明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把非产权方配偶的参与共同还贷以及共同出资仅仅界定为一种“借贷”行为,这种理解不仅没有尊重既成的婚姻生活规律,有违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抹杀了婚姻作为伦理共同体的特性,否定了夫妻通力合作的价值,使得美好的婚姻沦落为冷冰冰的契约关系。相比之下,将非产权方配偶的贡献推定为其对房屋经济利益享有一定的份额更为公平和恰当。至于非产权方配偶对房屋经济价值所占份额的比例,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共同还贷在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家庭劳动等无形贡献对房屋保值增值的影响等因素确定。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由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只是因为政策的原因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该出资系对名义产权人的赠与的话,则虽然房屋的法律物权人是名义登记人,但夫妻双方作为事实物权人原则上应当享有房屋的全部经济利益。因此在离婚时,非产权方配偶应当得到房屋价值的一半。[25]但从作为名义产权人的一方父母那里享受到的福利,则应当予以相应的补偿。
在婚姻住宅的分配上,离婚时婚姻住宅原则上应当由所有权人居住使用,但非产权方能否请求继续居住?这个问题在我国婚姻法中也有所规定。例如,《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而所谓以住房提供帮助,则既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居住权。在司法实践中,请求住房帮助的一般有三种形式,即住房所有权、暂住权和无期限的居住权。[26]该制度固然有利于解决无住房者的困难,但在笔者看来,其尚不能给那些家庭弱者以充分的保护。因为该制度设计的基础是“帮助”,而能否提供帮助,在多长时间内提供帮助,取决于帮助方是否有帮助的能力,这就使得无房者能否继续使用婚姻住房具有或然性,其利益不能得到确定的保护。学者所作的一项调查发现,尽管在离婚诉讼中无房居住是当事人的首要困难,但法院判决直接以房屋形式予以经济帮助者甚少。如在北京市法院裁决准予经济帮助的63起离婚案件中,以住房所有权的形式提供帮助的只有1例,占1.6%;提供两年的住房居住帮助的有3例,占4.8%;提供住房无限期居住帮助的有4例,占6.4%。此外,还有一例判决提供住房至其有房或者再婚时止。[27]这说明在实践中,现行立法并未能解决无房居住者的住房困难。因此,如何在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保护家庭弱者的利益,仍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探讨的课题。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将一方所有的婚姻住宅分配给另一方居住使用的条件,其一是另一方存在住房及经济上的困难,且比所有权人更需要使用住宅;其二是另一方存在住房困难,且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在符合其中一项条件的情形下,法院有权将婚姻住宅的全部或部分判决给非产权方前配偶使用。但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此种判决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非所有权人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法院无权将婚姻住宅直接确权给居住权人;(2)非所有权人的居住应当设定一定期限。需要抚养子女的,一般至子女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为止。不需要抚养子女的,应当至其有住房、再婚,或有购买、租赁房屋的能力时止,但一般不超过10年;(3)在居住权人能够承受的前提下,可以允许所有权人向居住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所论者系针对婚姻住宅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情形,但在婚姻住宅系由夫妻一方承租的情形也同样适用。即非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同样具有居住权,承租方配偶在作出转租、解除租赁合同等行为时,也同样需要经过另一方配偶的同意。在离婚的时候,法官根据双方和子女的需要,可以在承租期内将租赁的房屋判决由非承租方的配偶使用,一经判决,非承租方配偶即取得承租人的地位。
五、结论
在家庭价值日益多元化的当下中国社会,婚姻法不仅是裁判的依据,同时也起着正确引导人们的婚姻观念及婚姻模式的作用。因此,无论个体对婚姻有着怎样的理解,婚姻法都应当坚持主流的价值取向。鉴于婚姻家庭是国家社会稳定的根本和基石,婚姻家庭的稳定就应当是婚姻法及其司法实践的首要任务。而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特别是有关婚姻房屋的制度设计却过分强调了个人的财产权利,忽略了对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保护以及夫妻之间应负的义务,这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法律及司法实践应当充分注意到婚姻住宅之于婚姻家庭的特殊意义,尤其要对婚姻住宅之非产权方的利益予以特别的关注和保护,并同时对产权方配偶的权利予以适度的限制。具体而言:一方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赋予非产权方配偶对婚姻住宅的居住权,以及对产权方处分婚姻住宅的同意权;另一方面,在离婚时,法院应当根据非产权方对婚姻住宅的贡献确定其对婚姻住宅经济价值的份额。在非产权方配偶无住房且比产权方更需要住房或者需要抚养子女时,法院应当将婚姻住宅判决由非产权方配偶使用。
注释:
[1]参见国博慧编辑:《婚姻新法之博弈》,http://chinalawinfo-com/fzdt/subjectcontent.aspx? code=436,2011年9月12日
[2]根据《婚姻法》及其前两部司法解释的规定,下述房屋也被认定为夫妻一方所有:(1)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2)夫妻一方婚后通过受赠、继承中明确的意思表示得到的房屋;(3)结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且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
[3]参见河北电视台2011年8月22日《午间视野》报道,http: //v. ifeng. com/news/society/201108/d0e934cc-dacd-4a31-9946 -f647a8b47685.shtml,2011年9月10日访问。
[4]参见《婚姻法新解释引发房产加名潮 谁动了谁的奶酪?》,http://book.qq.com/a/20110822/000040-2.htm,2011年9月10日访问。
[5]在当今中国社会,伴随着市场化对中国社会的全面渗透,家庭的观念与其根本价值逐渐被经济理性和消费文化所侵蚀,进而使得金钱与商业关系逐步融入夫妻家庭经济关系之中,夫妻之间的家庭经济关系已经渗入了理性化、商业化的意识。参见方乐:《法律实践如何面对“家庭”?》,《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4期;潘鸿雁:《国家与家庭的互构—河北翟城村调查》,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页。
[6]参见孙若军:《家庭共同生活居住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研究》,《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4期。
[7]参见陈惠馨:《法律与生命—一个女性主义法学者的观点》,《法官协会杂志》2004年第6卷第2期。
[8]参见[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2页。
[9]参见巫若枝:《三十年来中国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反思—兼论保持与发展婚姻法独立部门法传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4期。
[10]see c. m. v. clarkson, study on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 and the property of unmarried couple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l law, european commission/directorate general for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 jai/a3/2001/03,pp.7-8.
[11]see the ontario family law act, section 19.
[12]英国的法院经常通过居住令的形式对女方以及子女的居住利益予以保护。如法庭可以“米舍令”(mesher order),根据该令状,女方与其未成年子女有权居住在原家庭住宅中直至子女们达到特定的年龄或完成全日制学业;法庭也可以“马顿令”(martin order),该令状允许无房居住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女方)在婚姻住宅里无期限居住,直至其死亡、再婚或者自愿放弃。see frances burton, family law, taylor& francis, 2007, pp. 253-255.
[13]see katharina boele-woelki, matrimonial property law from a comparative law perspective, amsterdam, 2000, p. 21.
[14]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符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7页。
[15]同前注[3]。
[16]同前注[14]。
[17]《德国民法典》第1365条第2款规定,如果配偶一方欲缔结或已经缔结的某法律行为符合通常的财产管理规则,而另一方无充足理由仍拒绝同意,或者因疾病或不在场而无法作同意的意思表示并且若迟延会有遭到损害的危险,家庭法院也可以代替另一方配偶作出同意。
[18]一些学者对我国物权法应当规定居住权制度有过较为深入的论述,参见周珂、梁文婷:《新时期居住权制度研究》,《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3期;曾大鹏:《居住权制度价值的理论争议及其评析》,http:// civillaw. com. cn/article/default. asp? id=34071,2011年9月15日访问。
[19]该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参见段匡:《日本的民法解释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4~285页。相似的观点参见陈苇:《婚姻家庭住房权的优先保护》,《法学》2010年第12期。
[21]该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2]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在其所著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一书中认为,在罗马法系各国中,所有权是指承认所有权人具有三种特权,即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这种分析尽管是传统的做法,但却惊人地肤浅,信托财产迫使人们懂得这一点……当大家明白了对所有权内容分析的全部不足之处后就有条件懂得信托财产。参见黎晓平:《司法活动与法制发展》,《清华法治论衡》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23]近代大陆法系的“绝对所有权”概念的语境是“物的分裂”和“个人主义”,其无法适用于团体共同占有和使用物的情形,以及无形物的拥有和流通的情形。参见梅夏英:《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兼论当代财产权法律关系的构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24]事实上,我国婚姻法对该观点也是承认的。例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在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被确定为名义登记人所有时,非产权方配偶可以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要求另一方补偿。其中“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指的应当就是房屋的相应增值部分,这实际上是认可了房屋所有权与其上经济利益是可以属于不同主体的。只不过该司法解释没有将此精神贯穿始终。
[25]关于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与确定,参见孙宪忠、常鹏翱:《论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现将《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当地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实事求是地测定住房补贴系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并按《意见》中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审批。
二、认真进行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进一步落实无房户和住房不达标户的真实情况,准确测算住房补贴资金的需求量。
三、尽快制定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发放具体办法,落实原住房建设、维修资金的划转额和公有住房出售资金的余额,以便方案出台后使住房补贴发放到位,有效扩大住宅消费。
四、发放住房补贴时,要严格审批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冒领补贴的个人要制定处罚办法,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负责人要给予行政处分。
五、要加强宣传,让广大职工了解和掌握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有关政策,理解房改,支持房改,确保全省城镇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实施。
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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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货币化分配进程,全面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发〔1998〕23号为指针,稳步推进全省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通过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启动住宅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不断地解决城镇居民对住房的需求。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力求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与享受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货币支付量基本平衡;力求新职工和无房户、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量基本平衡;新职工按月补贴,老职工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坚持政策属地、财政分级负担;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实施范围、条件、时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是,各级地方财政全额预算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财政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情况自行制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房改部门批准后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自行制定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房改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条件是,房价收入比(即本市区、县城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或其他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
(三)实施时间是,太原市、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市、县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其他市、县最迟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四)实施对象是,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户职工(简称老职工);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无房户职工是指,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未以任何一方名义承租公有住房或按享受政府优惠价格购买过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职工。确认无房户职工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县房改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住房未达标户职工是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各类人员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的职工,地厅级14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方米,科级80平方米,科级以下6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在本《意见》规定的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住房补贴系数的确定
职工住房补贴按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补贴系数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年平均工资、补贴年限等因素测算确定。
补贴系数=(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价格×60÷2-职工年平均工资×4)÷补贴发放年限÷职工年平均工资×100%
(一)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的七项成本因素加3%以下的利润测定。城区、郊区及建制镇,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平均价格时,应分别单独进行测定。
(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
(三)住房补贴测算年限以32年计。
(四)补贴系数随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变化和国家的规定,可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县房改部门测算,报经同级政府审定,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四、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方式
(一)新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
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到岗的次月起,随工资按月计发住房补贴,发至职工离退休为止。
1、月住房补贴额=当月工资×补贴系数
2、职工当月工资构成,参照住房公积金缴交工资基数逐年核定。
(二)老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
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和未达标户职工,发放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方式进行。一次性补贴含两项内容,一是按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已有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二是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按月补贴是指在职工其余的工作年限内,逐月进行补贴。
1、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
(1)一次性补贴额=(月工资×补贴系数×12×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工龄)+(年度工龄折扣额×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对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后的其余工作年限,比照新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方式,按月计发补贴,发至职工离退休为止。
2、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
(1)一次性补贴额=〔(月工资×补贴系数×12×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工龄)+(年度工龄折扣额×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K
K=(规定的住房面积-已购未达标的住房面积)÷规定的住房面积
(2)对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后的其余工作年限按下列公式计算月补贴额,逐月进行补贴,发至职工离退休为止。
月住房补贴额=当月工资×补贴系数×K
3、计算老职工住房补贴的几项规定
(1)计算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的月工资,以职工本人199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月工资构成参照住房公积金缴交工资基数核定。
(2)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的职工工龄,按照职工实际的工作年限计算。已离退休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提前离退休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实际离退休工龄计算。
(3)年度工龄折扣额,为当地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109号)测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额,住房公积金公助部分按100%贴现。
(4)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在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已离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提前离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实际离退休的工龄计算。
(三)住房补贴发放的管理
1、住房补贴以职工个人为单位计算。双职工家庭的住房补贴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计发。
2、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核算汇总,报同级房改部门审核。房改部门负责对享受住房补贴资格的职工进行认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批下达拨款指标和单位住房基金使用计划。对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单位住房基金不足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或按差额比例列入预算拨付。
3、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缴存至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管理。
4、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购买住房、建造住房、大修理自住房、交纳商品住房租金、偿还购房贷款时才能提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5、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专户内住房补贴余额。
6、住房补贴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职工,住房补贴应由离退休后的管理单位一次性发至本人。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单位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实行预算内列收列支管理。主要资金来源:
1、各级财政和计委原有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的划转;(划转资金以1996、1997、1998年三年实际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的平均数核定。今后,随经济增长水平逐年上调。)
2、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3、预算外政策调控资金;
4、各级财政新增预算;
5、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二)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住房基金,主要用于发放住房补贴,专款专用。主要资金来源有:
1、城市住房基金和财政预外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
2、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规定提留维修基金(多层住宅留20%,高层住宅留30%)后的资金;
3、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收入;
4、单位划转的住房折旧和大修理资金。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房改等部门制定。
六、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一)继续做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职工购买现住公有住房,仍可按届时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改成本价予以购买。
(二)现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按届时房改成本价购买现住房后,住房面积未达标,可按住房未达标户职工计发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时,可按无房户对待计发住房补贴。
(三)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得租赁公有住房和政府廉租住房,不得购买享受房改优惠价格的公有住房,不得参加房价低于经济适用房价格的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按职工工资的6%执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按职工工资的10%执行。
(五)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执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是扩大住宅消费的制度保证,是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的核心环节,是一项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改革,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做到政策公开,利益公平。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测算,根据《意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特别要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划转工作。
(二)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审批,按照晋政发〔1998〕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协调配合,严肃房改纪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运作,保证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顺利推进。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房改配套文件,必须商省房改主管部门后颁发。各地要在认真进行住房普查的基础上,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补贴对象,核定补贴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山西省建设委员会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四)搞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意义、目的、原则和政策,让群众了解政策,支持房改,确保全省城镇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实施。
2014年教育部提出“引导一批普通高校向应用型技术型转型”。地方普通高校应将社会需求作为人才培养的导向,由学术型人才转向应用型技术型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应该偏重于服务地方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地方普通高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相当多的地方普通高校在没有考虑自身学生综合素质情形下照搬综合性大学的课程设置体系,模仿重点高校的教育教学方法,重理论轻实践,学术性重于应用性,普通高校培养的学生理论基础不够扎实,动手实践能力也有限。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很多,综合来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的办学定位不明确。地方普通高校培养人才应以应用型技术性为主,但往往有些学校忽视了根基,明里定位为教学型大学,但总将培养目标指向研究型大学,理论上能分辨清楚教学型和学术型的区别,但并不按照实际需求推进。比如在课程设置和教材选用上依然照搬综合型研究型大学,实际上超出了应用技术人才所具备的理论知识。
2.课程体系上实践教学环节比重较小。很明显的道理,如果进行实验教学,首先必须配备实验设备,可能要大量的经费投入,有些实验过程需要消耗品,也是较大的支出,地方普通高校往往由于经费的限制,实验设备会有不足,相对应的实验课程无法设置和开出,能开出的实验课程也可能会压缩学时,从整体上看,实验实践环节无法保质保量的完成。甚至有一些院校为了压缩开支缩减经费,只设置人文社会科学等实践教学花费较少的专业。偏重理论知识的教学方式明显不利于学生实践技能的提高。
3.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欠缺。目前高校引进教师,基本条件往往是要求博士学位,而当前博士学位取得一般都要求有高质量的学术,这些博士在进行论文研究的时候偏重于理论,很少阐述实践技术,这部分教师都是研究型人才,但是自身往往没有实践经验。有少数博士在学习期间参与过实际工程,但由于课程的差异,也不一定能把实践经验引入到教学当中。此外,还有一个现实的原因,动手实践能力强的人才并不愿意到高校当教师。众所周知,高校的青年教师收入较低,而掌握技术的电子通信类人才到相关企业里工作收入要高出很多。高校里对教师的评价方式也是偏重于科研和论文,对实践教学能力一般没有特殊要求,因此教师自身也比较难有提高实践教学能力的积极性。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因素,如观念和政策上的,以上分析的几个因素短时间内并不能改变。
二、因材施教的应用型人才培养
因材施教是一种教育原则,不同的学生有不同方面的智能差异表现,要根据学生的兴趣、特长、爱好等差异区别进行教育教学,使学生人尽其才。地方普通院校的学生培养整体定位为应用型技术型人才,主要为了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材施教的原则在培养目标的指引下并不是把所有学生培养成具有相同技能的社会建设者,而是根据学生的差异性引导学生向不同的方向努力,都能够学有所成,成为专业技术人才。
依托于黑龙江垦区数字化农业大力推进,我们在服务垦区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同时,教学工作进行了转向和改革,在教学中引进了实际生产过程,以通信工程专业学生为实践对象,按学生特点区别要求,鼓励少数学生报考研究生,按学术型人才培养,对多数学生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以应用为主要导向。与实际应用结合密切的相关课程都有了一定的教学内容跟进,而联系实际的课程内容,学生也更易于接受。
1.帮助学生做职业规划。首先,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帮助学生做职业规划。学生职业目标不够明确是学习没有动力的主要原因,教师要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制定职业目标。对通信工程专业学生来说,少数学生自身努力学习基础扎实,又有报考研究生的意愿,这部分学生鼓励他们按学术型人才培养。教学中指出侧重点,务必要专业基础知识扎实,数学、外语水平良好是前提,专业课程中信号与系统、通信原理、数字信号处理等理论一定要认真学习。对更多的学生而言,工作机会在通信的运营商和设备制造商,以及与电子通信相关的企业单位。对这部分学生来说,尤其要掌握好基础的电路知识,至少掌握一种程序设计语言,如C++,掌握主流的EDA设计软件,熟练硬件电路设计、单片机、DSP、ARM和FPGA等。目标明确的学生,学习有目的性,能够积极主动地自主学习。
2.教育教学安排。课堂教学方面,注重教学内容的精选,尽量挑取贴近实际应用的内容。近年来,与黑龙江垦区合作的大量项目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教学实例,这些项目有农田气象、智能育秧棚室、智能病虫害监测、智能节水灌溉、在线专家系统等,涉及到的课程有通信原理、数字信号处理、图像处理、单片机原理与应用、传感器原理与应用、嵌入式系统等。教师精心准备课程内容和实验内容,学习任务的要求兼顾不同特点的学生,鼓励少数学生深入学习研究,重点关注大多数学生的应用技能学习。
实验教学方面,更加注重基础性实验和验证性实验。事实表明,对于地方普通高校的学生来说,创新性和设计性的实验只有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可以完成,更多的学生只能完成验证性实验,学生在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的掌握上相比重点综合性大学要差很多,因此我们以基础性实验为主,让大多数学生都能完成,同时鼓励少部分动手能力较强的学生进行创新性、综合性设计实验,使更多的学生得到实践技能的提升。
实习教学方面,每年都会精心组织学生到通信公司进行实习。通过实习,学生大体上能够了解一般通信公司的组织架构和部门组成,通信公司经营的固定和移动通信、宽带网络接入和数据通信等业务,具体可以接触到通信设备和专用操作方式,保障通信的编程方法,了解到设备运行的相关检测理论,工作中用到的软件工具,线路连接过程中应用的器械和工具,这些切实关系到学生以后可能的工作内容和人生发展途径,学生更愿意深入学习这些实际的理论和知识,理解职位工作内容后,就会在后期课程学习时有针对性。
3.校企合作的教学模式。随着实践项目的增加,大多数学生能够在相应的课程中得到专业技能的应用的锻炼,但是满足不了所有学生的需求,比如有的学生想从事互联网或者软件设计的工作,但是在通信工程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很少能设置相关课程,在校内可以通过自学或者辅修计算机专业课程,但是自学和辅修得到教师的指导相对不足,遇到问题难于解决。因此,我们鼓励学生在三年级结束时到企业里边学习边实践,在企业中学到的课程能够置换学分,等同于校内学分。企业里的硬件设备条件往往是学校不具备的,比如普通高校里有通信工程专业设置也很少会有大功率发电机、大型交换机等。企业里的实践都是社会的实际需求,与市场接轨,学生能够得到真正的锻炼机会。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