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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80)
摘 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工进军城市的势头有增无减,人数越来越多,年龄跨度越来越大,成为城市建设的中坚力量。面对着这些人员的农民身份挥之不去,工人身份又不易获得的现状,我们不能只从其权益保护层面来解决问题,最深层的应该解决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问题,提高其相关法律权益的认知程度,及对城市的归属感问题,建立和谐社会。
关键词 :农民工;法律意识;法的运用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8-0143-02
一、农民工的含义
“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制户籍体制在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必然产生的一个群体,具有中国特色,国外鲜有这样的称谓。农民工是身份和职业的综合体,指的是户籍身份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
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农民工群体的壮大,农民工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不可获取的力量,农民工群体的权益也受到重视,逐渐用“进城务工人员”的称谓来代替,表示对农民工的尊重。进城务工人员的内涵比农民工范围大,包括生活在农村的城、乡两种户籍的人,显示不出城乡二元制户籍制度的歧视,较符合现在城市外来人员的情况。对此学者们还有一些称呼,比如“异地务工人员”、“务工人员”等。
无论称呼怎么改变,农民还是这一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一些鲜明的特征。随着老一代农民工的退去,新一代农民工代替老一代为城市的发展建成继续贡献自己的力量,这一代又被称为“新生农民工”。本文的农民工就是指农民进城经商或务工从事非农业的生产。
二、农民工法律意识的现状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法律意识是这样解读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象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①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不同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外界所反映的一种法律思想、观点或心理,而法律知识仅指对法律内容的知晓和掌握,不涉及意识形态问题。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法律意识是运用法律知识的前提。农民工法律意识是指农民工自觉遵守法律和主动合理的运用法律的心理基础。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有无
社会对农民工进行的教育和普法还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灌输阶段,并没有深入到法律意识的层面。农民工进城后,一直面临着恶意克扣、拖欠工资,工作环境恶劣、缺少劳动保护条件,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社会保险没有着落等现状。社会各界也在这些方面加大法律知识的普及,农民工也开始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
另一方面,农民工的犯罪率在一些大中城市中一直是居高不下,影响这些城市的安定和谐。进城农民工在面对着丰富多彩的城市生活,迷失了自己憨厚的本性,误入犯罪的歧途。文化的冲突使得这些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在城市中生活首先面临的是生存问题。由于农村的教育水平低,进城的农民无一技之长、文化知识贫乏,只能从事底层的服务行业。这一行业报酬少、不稳定、老板剥削严重等问题,使得进城农民面对高昂的城市生活成本,不得不选择铤而走险的犯罪。进城农民工走向犯罪的另一原因是法律知识的浅尝辄止,没有形成法律意识,更谈不是什么法律素质了。在农民工犯罪的罪名中盗窃、抢劫居多,这些人员只知道这些行为违法,但不知道到什么程度就是犯罪了,对于罪名的犯罪构成、犯罪情节等没有清晰的认识。
农民工在多年的普法教育下,民事权益的法律意识是有的,但是刑法方面的法律才意识淡薄,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农民工法律意识的高低
法律意识的培养能够促进法律的建构和运行,对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仅涉及到促进法律运行当中的守法功能,也就是法的遵守和运用。法的建构是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法律专业人士应该具备的。
农民工目前具有的法律意识主要是法的遵守,是法的指引作用的体现。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憨厚的本性使得大多数农民工能够在多年的普法教育下守住法律底线,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但是农民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运用意识不高,社会中也时有发生暴力讨薪和开胸验肺的悲剧,这种行为不仅保护不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又使他们陷入另一个纠纷当中。
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法的遵守低层次的法律意识中,法律的运用意识不高。农民工法律运用意识的培养不仅更好的理解需要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还需要一些身边鲜活的法律运用成功的案例来提升他们对法律的信仰,使它们能够在遇到纠纷后能够选择用法律的手段去解决纠纷,避免悲剧的发生。
三、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
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我国在进行普法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的阶段。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宣传,进城农民工从各种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学到了法律知识,但是,时至今日,这一群体的法律意识仍然不高,他们想用法律、敢用法律的、会用法律的意识提高的不多。究其原因,从这些媒体上学到的是法律知识,农民工仅仅从自己领会到的少数的零散的法律知识上知道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了,他们想不想用法律的手段去保护自己的权益,敢不敢去哪其法律的武器,会不会正确运用法律都是摆在他们面前的一道道鸿沟。本文并不否认普法的作用,但是这种零散的片段式的普法对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意识的提高作用不大。进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提高,需要进行简单的系统化的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树立这一群体的法律信仰,从想、敢、会几个角度来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社区教育就能很好地完成这一使命。
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是因为不知法律,而是因为不敢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农民工的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不是敢作敢为,而是不会正确的运用法律手段,应当使他们懂得用违法的手段去惩治违法的行为,自己也会遭受刑罚的处罚。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意识淡薄。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对其自身权益的保障,形成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加快市民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进城农民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由于其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差,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城市生活更容易被迷惑,更易走进犯罪的歧途。所以在培养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时,不能只侧重于其弱者各项权益的保护法律意识的宣传和培养,也应该注重刑法法律意识的培养,对这类人群进行违法犯罪的预防教育,使其对刑法犯罪望而生畏。不能把农民工作为弱者加以一味的保护,法律的意义在于公正,一味的保护可能会使法律有所偏颇。要让他们摒弃弱者心态,以城市主人公的姿态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快市民化进程。
提高进城农民的法律意识是一项全民工程,不能只依靠政府。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助于法律素质的培养,对于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和整个社会的环境息息相关。国家应当从城乡二元制体制的改革做起,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工伤、子女教育、住房等多方面做起树立其城市主人翁的情感意识,使其敢于知法、用法。同时还得通过社区教育,开放大学等形式系统的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弥补其在农村教育的不足造成的法律认识的缺乏。利用现代的电子技术,做到时时能学,处处可学的社会环境。地方政府也要保证这些措施的顺利实施。
注 释:
①《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法律意识”条目,第104页
参考文献:
[1] 高刃锋.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思考[J].兰州学刊,2005,(1).
[2] 张波.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演变分析[J].桂海论丛,2006.
[3] 丁志宏.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分析[J].兰州学刊,2009,(7).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国家;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
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1〕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现象的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进行反映的有机综合体。〔2〕法律意识属于精神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个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3〕一个国家,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的守法的状态、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和全民法律意识状态密不可分的,国民法律意识程度是这个国家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
一、法律意识与立法
立法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国家的确认的创制活动过程。
立法者倡导和保护什么利益和需求,限制或打击什么需求往往根据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影响其价值判断的法律意识因素做出。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法律意识必然支配着他的行为。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意识状态,从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可窥见一斑。一个国家整体的共同法律生活准则是建立在这一时期社会整体的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基础上的,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心理条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状况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文化习俗不同、政治力量对比不同,法律意识有所不同: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国家,同一类型不同的国家之间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如奴隶制时期奴隶主是权利的主体,奴隶是义务的主体,奴隶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只有服从和履行义务。反映到群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趋向上,则为服从与义务的人治特性。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细,在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诸法合一,重刑轻民,行政与司法一体等特点。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商品经济和工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时,由于契约自由、等价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于是形成以个人权利、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分化,公法、私法分离,司法发达,司法独立。此阶段,当人们有了独立人格后,产生了平等、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法律至上等符合近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于是良法治之便成为法治社会对法的内在价值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所以,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有善法和良法,即有反映特定时期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法律,而良法的制定最终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所以,法律意识是立法精神之引导。
二、法律意识与执法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至高无上,衡量一切活动的标准和尺度的最主要手段是法律,重要的社会关系在法治社会中主要由法律调整。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控权和保权,即控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由于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承担着全社会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权自身的扩张性,学界和实务界历来强调对其进行控制,如分权制衡、规范执法程序、责任追究制度等,但再完美的制度也是由人来落实的,执法者的理念、法律意识状态是社会执法水平的决定因素,而且这种因素与道德一样,自觉支配着执法者的行为。当一个社会的执法者内在具有了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法律意识,外在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运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才能体现出道德的光辉、人文的精神,而不是冷冰冰的权力强制,甚至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从而背离了人们成立政府的初衷。所以,法律意识是执法的内省力。
三、法律意识与守法
法律意识随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感受、评价、取舍而逐渐形成。法律意识的内容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5〕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既可以超越社会现实:又可以滞后于社会现实,还可以与社会同步。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专制文化的影响和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公民社会没有出现过。人们的法律意识远远抵不上权力意识(官本位意识),人们的思维方式不是如何遵守法律,而是如何钻法律的漏洞,或逾越法律后,如何运用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追究。所以在我国,真正走向法治的标志,不是我们是否有完备的法律,是否有善良之法,而是要有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公民,即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只有公民将守法变为自觉,社会法律秩序才得以建立。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护一个民族的精神”。〔6〕所以,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法律”。
四、法律意识与司法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所以,司法公正作为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法官的法律意识与司法公正。法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行使国家审判权。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直接制约着执法水平,影响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与之相类似的一句格言是:“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换句话说,如果法官也被腐化,不能够主持正义了,那么这个社会也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
可见人们不仅要求法官具备熟练和高超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求其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7〕五、法律意识与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权力滥用、懈怠的手段。它是法制的必要环节。
1.法律意识与权力监督。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模式。任何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范围、行使程序进行。为避免其违法、越权,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上必有监督机构的设置,以对公权力形成制约。这种监督机构某种意义上也是执法机构,其法律意识状态与前述一样,是监督权能否正确行使的内省力。因为,要想杜绝官官相护,执掌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将法律意识内化为职业道德和内心信念,树立起对法律的敬仰,才能不畏压力,确保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2.法律意识与权利监督。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并服务于人民。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设立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但公权力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与其自身的私利交织在一起,会导致权力的异化,成为公民权利的侵害者、践踏者。此时,如果公民的权利意识不强,畏惧权力,只会助长权力的疯狂、恣意。反之,公民的维权意识很强,则会形成强大的震撼力,迫使权力有所收敛。一个真正成熟的法治社会,公民有着良好的法律意识,他们会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他们会自觉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以此形成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3.法律意识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被誉为第三种权力的监督,这说明其监督的力量与力度的强大。理论上,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它独立于公权力,只要依法行使,便不受公权力干涉。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新闻法,舆论监督存在许多尴尬状况。这在现实中主要有两种极端现象:其一,舆论完全依附于权力,没有自我,缺乏独立性;其二,舆论不负责任,进行严重失实的报道。两种现象均反映出我们的舆论工作者法律意识薄弱。试想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树立了法律权威的理念和信仰,不畏权势,不受制于权力,勇揭权力的滥用与黑暗,那将会对公权力形成怎样的制约,公权力自会收敛其无度的扩张。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就必然会慎重对待给社会的信息是否客观,否则会引发不必要的诉争。此外,舆论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状态直接影响并引导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甚是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是一个法治国家必备的内在精神要素,它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环节,是我们应着力加强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353.
〔2〕〔5〕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9.51.
〔3〕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92.
〔4〕亚里士多得。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关键词:法律意识淡薄;宣传;制度层面;基层政府
一、简析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
1、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总体上讲,农民法律意识、观念淡薄。不懂法、不学法、不学法、不守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民对现代法律的精神和价值感悟不深,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处于被动地位,缺少主人翁意识,不知道或不敢于不善于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农民确立自己的行为预期时,习惯于依赖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确立的行为规则,而不寻求法律所提供的制度资源。所以当前,农民对法律的性质、功能、态度和信念上还存在偏颇之处。
2、探究农民法律意识形成的原因
首先,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缘由于深处的历史文化环境。农民一直生活在封闭落后的农村,受教育程度低,接受信息少,加上简单的生产生活方式所形成的简单的思维,易于继承传统的积淀,信奉人治,忽视法治。他们把生活上的种种不幸遭遇,多归结为命运,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还是忍让求全,不愿意表白自己的观点和想法。
其次,宗族法等内部规定也影响着农民的思维规则和模式。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农村群体,更注重因乡、村缔结的邻里关系,重亲情、乡情,习惯接受传统道德风俗管理,不愿涉及法律参与。
再次,农村生产力水平低,农村法治化缺乏必要的物质支持。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贫困的情况下很难要求农民有较高的思想意识觉悟。有学者曾提到,农民面临的简单的经济关系使农民亲近法律还缺少利益的驱动,其所处的利益格局尚不足以刺激他们自发的权利觉醒。
最后,制度层次上,农村法律的制约性也影响着农民的法律意识。在立法上关于农村及农民的方面仍然薄弱,而农村的法治宣传工作力度及影响力不足,也不利于农民学法懂法意识的形成。
二、 加强农村法治化进程刻不容缓
中国法治化过程是渐进发展的过程,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过家的价值目标,必须在很多方面有所突破。然而,中国在推进法治与建设现代民主国家的进程中,不能忽略近9亿农民在农村的国情,农村的法治氛围和农民的法律意识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中国法治化的进程,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整个国家的法治化。
1、探究法治化进程的制约因素
(1)农村法治建设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农村工作的立法主要涉及管理法层面,而对于农民的具体权益的保障和一些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的立法还有待完备。加强和谐农法制建设,必须不断完善与农业、农村和农民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做到有法可依。
(2)基层政府行为失范。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重视农村经济建设而轻视农村法制建设,认为“经济要上、法律要让”,在执法中侵害农民利益的事时有发生。为农村提供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思路不明,运作机制欠缺,社会纠纷调解体系不健全。
(3)农村法制宣传薄弱。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是公民的法律意识较高,法律意识作为法治实现的文化和心理基础,成为影响农村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因素。有些地方的法制宣传教育,偶尔也是走过场,完成任务而已,而农民对现行的法规知之甚少。农民的思想文化的熏陶不够,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兴趣低迷,也多是敷衍了事。
(4)执法环节上存在诸多问题。一些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法律知识不健全,会导致偏差;而也存在、越权违法的行为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法律权威不被农民重视。
2、坚强强法治化进程的必要性
首先,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国家的命脉,而农村法治建设的状况,也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
其次,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是发展农业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要求参与者诚实信用、公正平等,法律也规定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农村法治建设,会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规范法律行为,以确保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再次,农村法治化的深入发展,是稳定农村的助推器。和谐的社会环境,不仅稳定秩序,而且促进经济法治。市场经济的发展,会出现为盈利为目的各种投机或违法性的行为,同样农村的发展也避免不了各种矛盾,而法治的深入,会有效的制止不稳定因素的增长,促成农村的和睦与发展。
三、积极推进法治化建设,构建新农村新面貌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农民法律意识普遍淡薄,不利于农村经济、文化和政治秩序的和谐发展,而法治意识也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农村法治化进程,进而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建目标的实现,所以,当前,推进农村法治化建设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课题,也对新农村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国家和地方有关立法部门必须提高对农村立法必要性的认识,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动和谐社会构建的战略高度,认识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立法问题,使农村工作的各个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立法要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在立法过程中,多听听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反映。注意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尊重民风习俗,同时还要考虑农民的消化能力和接受能力。
其次,行政管理方面,一是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培养,组织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农业法律法规,提高其理论修养和业务能力,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完善乡镇政府的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性。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明确行政活动权限和责任,加大法律制约和监督,认真解决农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提高行政水平。
时代的不断变迁,社会的快速发展,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已成为新时期农村社会秩序的一种规范,农村政治的民主化、经济的多元化以及文化的发展都需要法治的支撑,中国农村正由政治秩序向法治秩序转换,中国的法治化将是农村现代化不可缺少的制度内容。(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参考文献:
[1] 包山虎,论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特征[A].2004,(11)
[2] 熊哲文, 试析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制约因素。
[3] 于凤乙 高俊霞,农村法制建设刻不容缓。
[4] 王国奇,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促进农村法治化进程。
一、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意义
依法治国在党的十八届四中被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它能够促进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城镇一体化的重要任务,新农村发展需要法制予以保障,而法制需要农民理解与运用,然而当前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低。因此,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会促进新农村发展和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近些年关于三农的法律越来越多,然而也需要完善和改进,这些新颁布和修改的法规需要农民认知。知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农民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民主法制是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方面,只有在农村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增强农民的民主积极性、法制应用性,促进新农村发展。总之,新农村的发展、三农法律的运用、民主法制的实施和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农民具有法律意识,应加强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农民缺乏法律认知力
应用任何事物,需要对它认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健全,涉及农民的法律也越来越多,农民对新颁布的法规和涉及农村的法律也有了一定认识,但认识程度还是很低,应用困难。经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不能准确地说出法律适应的范围,甚至对一些法律根本就没听说过,如《行政复议法》《侵权责任法》等。很多农民之间产生纠纷,若不能双方解决,不是寻求法律解决,而是请家族长辈或村干部予以解决。随着经济发展,农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但还是片面,他们知晓的是跟自己利益相关的法规,即使知道也是肤浅的。之所以出现这些情况: 一是在农村法制宣传较少,使农民不能充分认知法律,即使有些地区进行了法制宣传也只是表面而已; 二是不能充分认识到法律权威,因为很多事情解决不是应用法律,而是利用权力,通过人情关系解决,这样使他们认为法律并无权威性; 再有,农民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价值,只是把它看做是一种文件,一种政策,逼迫他们去遵守,同时经常听到一些司法腐败的实例,也使他们更加对法律不予认可。总之,农民对法律认知欠缺,致使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2. 缺乏以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和守法的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每个公民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农民知法、懂是付出的劳动者,应该履行各种义务,他们在履行各种莫名其妙的义务时,不能判断是否是自己该尽的义务,是否法规这么规定,并且不知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在外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虽然有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还是不多,在发生纠纷时不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而是找单位领导解决或罢工,即使他们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但往往不知道如何进入诉讼程序,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往往缺乏足够证据,这样往往会造成他们委曲求全。在现实中也有很多农民实施违法行为,然而他们确认为这是对的、合法的,如包办婚姻、遗产继承、在耕地上任建房屋等。存在这些情形是因为: 一是由于传统观念影响着农民法制理念的形成,他们的心中始终存在着封建主义,这样致使他们忽视自己的权利; 二是农村法制教育效果不明,致使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很多地区在农村进行了法制教育,但缺乏实效性; 三是农民文化偏低,不能接受法律知识,农民大部分是初中文化,这样他们在接受法律知识时比较困难。
3. 农民行为意识匮乏导致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具有权利和义务。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在农村选举中注重行使选举权的很少,往往是派出代表去参加,即使参加也倾向自己家族的被选人。有些人参加选举是为了获取利益,没有正确的参与意识,因为一些人为了当选村干部做一些赠与行为。可见,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甚微。农民纠纷很多,然而经诉讼解决的很少,因为他们缺乏运用法律武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需要公民树立民主平等的观念,但农民的平等、民主意识缺乏,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以实际行动予以体现。造成他们行为意识匮乏的缘由如下: 第一,农村经济落后致使他们参与意识较低。农民为了解决温饱问题在劳动,没有时间和情趣参加各种行为意识的活动。第二,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并不突出,致使他们缺乏政治意识。对农村一直在强调解放思想,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效果不明显,还需加强。第三,不良现象影响着他们行为意识的形成,甚至出现厌弃心理。如黑势力操纵选举、金钱贿选等,这也使他们没有真正体会到村民自治。
4.三农立法落后和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现有很多法规与农村发展不相适应,相对滞后。三农立法应注重农村发展,体现农业特色,注重农民权益,然而很多涉及三农的法规很不完善,与农民的期望值相差甚远。有些法规在制定时,不注重农村实际,对风俗习惯、风土人情根本不予考虑,对农民的一些做法全盘否定,这样致使颁布的三农法规没有基础,丧失法律的权威性。关于三农立法比较注重行政权力,忽视农民权利,这样使农民的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这种立法方式,使农民不能感受到法律保障性,压抑了他们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的积极性。法律颁布和实施,需要司法公正、执法合法,然而在农村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屡有发生。有些执法者执法能力较低、素质不高,致使执法不公现象频频出现。公正、公平是对司法的要求,然而在司法中有很多纠纷是通过不良关系、途径解决,使司法难以体现公正、公平,这样使农民难以体会法律的价值功能。
三、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策略
1. 加强法制宣传,使他们受到法制教育
法律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需要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因此,应加大在农村的投入,大力发展经济,农民物质生活的提高必会影响他们的行为意识、价值理念,这时他们会对法律处于一种所求心理。农业的发展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因此应转变观念把农业发展放在需要法律的保障上。近些年,我国颁布了很多三农的法律,加强这些法律宣传使农民认识到法律对于他们生活的重要性,渴求了解、知晓法律。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农民的法制观念不予确定。因此,应营造积极有益的文化环境,这样加大了农村法制宣传,帮助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加强文化宣传,促进农村法制教育,以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需要在农村文化建设上加大投入。因此,农村文化发展要大幅度投入,使文化事业的发展无形中推动农民具有法律意识,以增加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农村进行法制宣传需要加强农村教育,在农民整体素质提高后,法律才能被农民真正接受、认可,因此,在农村应大力发展教育,为法制宣传提供条件,从而使法制教育顺利开展,将会使农民增强法律意识。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要使农民树立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同时,也注重农民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的培养,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增强他们法律信仰。当今是网络信息化的时代,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应充分地利用网络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如计算机、手机等,进而拓展教育途径。总之,从各个方面加强建设和拓展教育途径,促进农村法制宣传,进而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
2. 规范农村执法,有效利用法律,体现法律森严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在执法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发挥法律的威严性。在法执行时公正能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提升人们利用法律的热情,若是在执法中公平正义做不到,依法治国将会得不到认可,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在农村应规范执法,使法律有效运行,从外在因素上使农民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为他们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涉及三农的案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强化监督机制,充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涉及农民的案件,诉讼程序在不违反诉讼法的情形下能简化就简化,同时在农村要建立法律服务组织,为农民法律答疑,进行援助,使他们在公平正义的司法活动中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体现,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农村应建立基层调解组织,充分利用它的优势发挥其作用,要保证调解的合法、规范,体现法律的作用,这样会使农民在无形中接受法律、认可法律,成为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树立法律意识,依法行政,使农民更加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总之,农村法制健全,执法规范,有效监督,程序简化等,会更加体现法律的威严,使农民认识到具有法律意识非常重要。
3. 加强农民行为意识的培养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加速了城镇一体化的进程,农民的身份在不断转变,这要求他们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使其在行为意识中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使其在农村积极地行使自己权利,提高自身综合能力,以为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提供基础。农民普遍缺乏参政议政意识,在农村要积极开展参政议政教育,不断完善农民参与意识教育,积极提升他们的公民意识性。在农村各个方面要加强管理,为农民的行为参与创造一个有效的平台,增强他们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同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参与和监督农村事务,充分地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以人为本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农村要切实认识到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使其主体性得到充分体现,这样会使农民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加强行为意识教育要多样化,内容要跟随社会发展,教育要从小抓起,这样会使农民的行为意识得到增强。一句话,积极培养农民行为意识,将会加速农民意识形态的形成,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4. 加强三农立法,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关键词:大学生;培养法律意识;课外学习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28-0044-02
法律意识表现在人们对自己权利与义务的认知,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以及理解和运用的程度,还有对待法律的态度。大学是一个微型的社会,是大学生接触社会的一种过渡期。大学生是社会未来的主人,是未来的希望,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我国公民法律素质和我们构建法制国家的重要条件。
一、高校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
由青年向成年的过渡阶段是高校大学生时期,他们的意识存在着不确定性和独特性,同样,法律意识也会随之改变。由于不同的历史、家庭环境,以及大学生所处的周边环境、伙伴圈子等都对他们的身心发展起到一定的影响和制约。部分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存在着错误现象,不符合社会的要求。所以,了解和掌握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并且加以引导,帮助他们身心健康发展显得异常关键。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是建立健全社会法治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需要。
二、分析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
据有关研究表明,目前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近几年,青少年群体犯罪占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高校大学生犯罪约占比例为17%。综上所述,各高校大学生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缺少人文素养等现象,显然,高校的“象牙塔”不再平静,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存在问题。
1.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缺乏较为准确的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在研究调查中显示高校大学生对法律的民主基础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认识,只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实现统治的工具,比如,部分人支持“法治”,抵触“人治”,但受到传统人治观念和现实中某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非目的价值。
2.大学生有感性的法律意识,缺乏理性的法律意识。法律学具有较强的学理性,要求学生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理论基础掌握得越好,处理和面对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找到解决方法。就像,大部分学生都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是什么是宪法,宪法的具体精神和内容却知之甚少,在讨论宪法内容时就流于表面的文字内容,而无法想到作为一名公民的权利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诸如此类的关键问题。
3.大学生有被动的法律意识,欠缺主动的法律意识。某些高校校园内的法制宣传内容多数是以描述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其处罚为主,从而使得大学生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就无需学法的错误结论,甚至有些大学生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了沉默。守法教育固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还应加强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权利的积极行使,这样才能提高法律教育的针对性,才能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主动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立法、执法和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早日实现。
三、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
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对法律基础课不太予以重视,虽然高校本科均开设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但课时数较为有限,短时间内要想大幅度地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及法律意识是较为困难的,因此开展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
(一)注重法律信息引导,积极开展法制课外实践活动,使高校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高校可以通过思想政治教师联系二级学院的方式,针对大学生比较感兴趣的社会法律热点问题开展讲座或者班级讨论,学生们可以搜集和参考相关资料,了解时事热点,通过对时事政治的关注了解了相关法律信息,而且逆反感较少出现。通过这种方式,大学生可以自己去辨析判断法律的实质,法律是否无用,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没有缺陷等问题,分析判断的整个过程,将有利于塑造高校大学生良好的法律心理。高校在采集法律事件的相关信息过程中,应挖掘隐藏在那些反面信息背后的内容,做出有利于形成大学生良好法律心理的法律信息引导。
高校也应积极开展法制课外实践活动,例如听法律专家讲座进行普法教育,开展明确主题的法制讨论会、演讲、“模拟法庭”、专题论坛等活动,以及旁听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让学生在主动参与和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二)课外多渠道地传播法律观点,全面提高高校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
1.从校纪校规方面传播法律观点。(1)民主地制定高校校纪校规。要建立健全大学生品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相关的管理体系,并且让制度得到落实,更好地服务高校教育,提高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在现代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在制定与大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校纪校规时,有必要听取各方的意见,特别是大学生的建议,同时还应组织他们参与相关的制定过程,这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也是高校管理民主化的体现。(2)审查高校校纪校规内容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高校教育的宗旨是把大学生培养成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造性人才,在制定校纪校规时,应该从大学生的整体利益出发,平衡大学生个体利益和学校利益之间的矛盾。而制定好的高校校纪校规应该通过校方、专家、教师和大学生等各方人士审查,审查校纪校规内容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对错误的地方予以纠正,这样才能使依法治校真正成为可能。
2.利用高校大学生相关法律社团来传播法律观点。高校的教育质量是与大学生课外实践活动的参与程度成正比的。很多国内的高校都设立了相关的大学生法律社团,由于受法律信息来源及大学生对法律信息理解程度等因素影响,法律社团传播法律观点时容易出现信息偏差,各院系应组织社科部、团委、学生处等积极的响应,并及时给予指导和资金、行政等支持。另外,高校还可以引导大学生法律社团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例如组织大学生参与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旁听公开审判、参观监狱等活动,或者组织大学生利用假期开展社会实践调研活动,包括社会治安问题、物业管理纠纷问题、家庭关系纠纷问题等,让大学生通过参加校外法律实践活动,实实在在地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法律观点。
3.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处理环节中的法律观念传播工作。2005年,我国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申诉处理涉及5条内容,表达比较简单,可操作性有限,对此许多高校都自行制定了有关学生申诉处理的实施细则。这些实施细则制定的公正与否,对申诉事件的大学生及参与人员今后的行为态度将起到一定的暗示效应,他们相信在公正的规章制度做出的结论也应该是公正的,这种信念上的暗示作用有利于形成大学生平等、正当、适用的法律观念。如果做到高校申诉处理制度的更好完善,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设立具有代表性和客观性的高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该申述处理委员会应独立于高校的行政管理机关,组成成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中立公正的态度,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能客观地对待情感情等。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校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法律教授代表、相关领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按比例组成,但学校主要负责人、涉案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得参与。(2)校内申诉程序公开化。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在审理各事件过程中,应该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审理信息进行公开,做到不暗地操控。同时,处理事件的时候要注意听证和规避制度,并做到公开审查结果。(3)明确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的权力。赋予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一定的变更学校原处分决定的权力,其复查决定才更具权威性,这也是依法治校精神的必要体现。
(三)高校有关部门积极利用新媒体有选择地做好法律理论信息的传播工作
在现代信息化社会,资源繁杂众多,信息共享已是趋势,高校大学生对各类信息绝对拥有自己的选择权,学校已经不可能直接以单渠道传播法律理论和观点,而是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高校大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将新法律、法规传递给他们,帮助他们了解和认知法律,侧面、间接地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目前,高校相关部门和各院系领导、指导老师等可以通过建立“高校大学生法律信息网站”、微博、微信、空间等宣传法律知识,网站可以设立社会版、就业版等,由学生干部实行分版块责任制度,具体内容包括:提供法律基础知识,法律相关信息,开展互动问题交流,社会热点案例分析,组织开展法律相关活动等工作,高校可以指派相关法律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咨询并把关。设立“大学生法律信息网站”的目地是为大学生提供一个法律相关问题的互动平台,使其在获得一定法律信息和基础知识的同时,参与了问题的探讨,加强了大学生之间的思想交流,有利于法律基础理论的传播,有利于加强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利于学校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学生的思想变化和想法,从而采取一定的相应措施。
参考文献:
[1]徐琴.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J].法治与社会,2012,(22).
[2]高春侠,李宜霖.中国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与改革――药家鑫案引发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1,(19).
[3]朱真真.当代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研究综述[J].法治与社会,2011,(23).
[4]蔡蓉.对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问题的思考[J].科技信息,2011,(21).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写进宪法,法治国家的理论正逐渐形成体系。大学生是社会的精英,在未来社会中处于重要地位,如果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则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甚至可能会在法治社会里犯错,这也给中国建成法治国家造成阻碍。因此,重视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让他们形成依法行为的意识、崇尚法律的观念是很重要的。
法律意识与现代法律意识是不同的,法律自有国家起就产生了,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就开始有了。从法律意识的发展历史来看,法律意识有积极与消极之分、主动与被动之分,也就是说有现代与传统之分。为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我们要培育的是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我们的教育就是要使大学生现在的法律意识发生根本改变,走向现代法律意识。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及成因
大学生是社会中正在长身体、长知识、长才干的群体,一方面,他们的成长环境与社会息息相关;另一方面,学校教育对他们有较强的影响力。因此,大学生作为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校期间接受法律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其法律意识方面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1.有感性法律意识,而理性法律意识缺乏。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仅处于感性阶段,比如,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都知道杀人是犯法行为。但就法律为什么是这样的等深入问题就茫然不知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处于片面的不系统的法律层次,在理性认识的层次上是缺乏的。
2.有义务性法律意识,而权利性法律意识缺乏。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人作为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逐渐复苏,传统法律意识的义务本位开始为现代法律意识的权利本位所代替。权利本位意味着只有权利存在,才能设定义务。在现代法律意识中,权利是平等的。每个人不管权力大小、职位高低、性别民族,只要是社会的一员,他就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这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随着现代社会对人的关怀的深入,现代法律赋予人更多的是权利。然而,我们的大学生对这一点是缺乏认识的。
3.有消极法律意识,而积极法律意识缺少。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人治”的社会,儒家思想是它的正统思想,“德主刑辅”是历代封建统治者标榜的口号。而当今的教育环节是分离的,在有关儒学文化的学习中,一些老师很少批判当中“人治”的思想,而大力宣讲儒家的“德治”对中国当代的影响,这就容易给学生造成一种错觉,以为在中国只需要“德治”,这对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会起弱化作用。
4.有被动法律意识,而主动法律意识欠缺。我们经常看到法制宣传栏中的内容大多数是因违法犯罪所受到的惩罚,使大学生感觉到的是法律的无情,而并没有感觉到法律是他们生存的需要,是他们行为的准则,是他们利益的维护者,大学生的内心深处认为只要我不违法就无需学法。因此,要使大学生从被动守法转化为主动尊重法律、崇尚法律,这还需要待以时日。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欠缺的危害性
1.从社会角度来看,增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成本。大学生今后走向社会,将成为社会主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未来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重要来源。他们在各行各业各个领域从事工作,而人的行为是靠意识去指导的,如果具有现代法律意识并在这种意识支配下去从事工作,工作起来就有规范性、效益性、公平性、合理性。如果现代法律意识不完备,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负面影响。客观上,大学生今后面临的工作环境就是我国要建成法治国家的环境和中国不断国际化的环境,现代法律意识是大学生行为的思想基础,没有这个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就有可能遇到阻障。而如果不重视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我们就有可能在国际舞台上摔跤,就有可能跟不上国际的步伐,这同样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就是增加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成本。
2.从个人角度来看,削弱大学生成才的综合素质。未来社会的发展关键在于人才的素质,人才综合素质当中最重要的三大素质,就是思想道德素质,业务技能素质和身心体能素质。其中思想道德素质包括法律素质,法律意识是法律素质的核心。作为大学生,如果法律意识不完全,将会导致其行为规范意识的失衡,进而可能导致行为失范。如果在涉及到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的事务上法律意识缺失的话,问题则更严重了,就有可能成为危害国家的危险品了。
四、培育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途径
1.健全法律体系。这是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培育的基础。法律体系健全的含义有双重,一是上至宪法下至所有部门法订立完备,二是所订立的法律是好的法律。
2.加强学校教育。这是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培育的关键。学校的法律教育,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灌输,更重要的是传统法律意识的变革、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不仅仅是任课教师的任务,更重要的是应视为学校的使命;不仅仅是课程的安排,更重要的是应贯穿学校教育过程的始终。
3.优化新闻传播渠道。这是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培育的渠道之一。现代传媒对大学生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各种新闻媒体在进行有关方面的报道时应是准确的、公正的、及时的。
4.净化社会环境。大学生的成长离不开社会环境,净化社会环境,这是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培育的防护林。
5.自觉学习法律。只有在对法有认知的基础上,人才可能对法理解,才可能对法产生信任,也才可能对法产生信仰,现代法律意识才可能根植于内心。要认知法律,就需要大学生自己自觉学习法律,而不是被动学习。
6.强化道德自律。法与道德是一对孪生兄弟。法起警戒、防护作用,道德起教化、内省作用。强化道德自律有助于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树立。
7.培养人文精神。人文精神是法治最丰富和深厚的思想资源。人是社会的人,社会的发展历史同时是人的发展历史,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也是法治的发展历史。人文精神中包含有丰富的法精神,培养人文精神为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提供丰厚的精神土壤。
8.倡导法治宣传。目前中国仍处于法治建设时期,法治宣传是十分重要的。大学生应承担起这个宣传任务,在宣传法治的同时自己也受到教育,从而更坚定对法律的信仰。
1.1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前总书记曾经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的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学生是主力军,他们的可塑性很强,对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实现我国在新时期的奋斗目标和总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法律意识的培养是贯彻教育方针、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中等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和基本技能,基本技能是综合素质的提高为前提的,综合素养最重要的就是遵纪守法,因此,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就成为了中职学校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也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1.3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加强学生管理最有效的措施之一一些学生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学生在实施某一具体行为时,对该行为的社会后果缺乏清醒的认识,因而很难对法律产生具体的畏惧感。如果我们把教学和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行为的约束作用,寓管理于教学中,使法律教学成为学生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必将给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1.4作为教师应尽到传播普及法律的义务由于职校学生的特殊性,我们应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能力水平,教育学生做到学以致用,明白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选用典型事例和案例进行教学,适度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参观考察、社会调查等活动。通过阅读生动、真实的案例来分析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往往能震动学生的内心情感,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其作用,让学生懂得法律不仅惩治违法犯罪,而且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从而自觉学法、守法和用法;通过结合案例,联系学生实际,教育学生“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加强修养,防止失足,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并勇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通过对案例的具体分析,学生对法律常识就会有真实的感受和切实的体验,并由此形成健康的心理定势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依法做事、依法维权、依法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等实践能力。
2当前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
3.1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目前,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不容乐观。其主要表现是由于中职招生制度改革后,国家对中职教育给予了政策上的大力扶持,中职学生毕业后普遍受到企业的欢迎。然而,中职学生的综合素质明显不高,违纪、违法的现象比较突出,在校园里诸如打架斗殴、偷盗赌博、诈骗恐吓等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2.2对产生的现状分析原因中职学生自身的特点。中职学生的年龄大多在16岁至18岁之间,从生理上看,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各种心理活动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和盲目性,渴望独立的心理,喜欢独立思考却又经验不足,情感强烈又不稳定,易激动、情感强烈。在校中职学生学习法律常识的内容少,普法教育薄弱。中职学生教学计划中的《法律基础知识》、《经济政治》等课程,学时少,内容少,且教材内容滞后,法律条文多而适应学生特点的案例少,学生不喜欢学习。平时进行的一些普法手段过于简单、流于形式,法律宣传力度不大。社会法治环境差也严重影响着校园里的中职学生。
3加强中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几点思考
3.1采取宣传教育形式多样化中职学校要适当增加法制、思想道德教育课时,可举办专题法制讲座、观法制图片展览等多种进行普法教育,以提高学生的守法意识和政治思想觉悟,以期收到明显的效果。
3.2提高教师队伍道德素质学校要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教书育人的水平,在教育方法和策略上,要坚持正面引导为主,给予学生足够的关心和爱护,注意学生的心理活动,组织一些责任心强、学生信任、懂心理学的教师开展一些心理咨询活动,及时消除一些学生的不良心理。不要歧视有问题的学生,要积极引导他们克服缺点,改正错误。
3.3增加师生之间的沟通交流老师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形成制度,多以电话、书信等形式与家长联系,与家长交流学生表现,积极指导家长搞好节假日子女的家庭教育。
3.4改善学生学习生活的环境经常与当地社区、派出所等单位沟通、协调,抓好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净化学校周边环境,为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中专生;法律意识;培育与探讨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1578(2013)12-0247-01
法律意识的培育是新时期新形势下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改革已进入一个更深的层次,对中专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育,是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
1.培育中专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
1.1 培养中专生是综合素质构建的需要。教育部、司法部等联合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 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 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 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 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这就为学生的素质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中专生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社会生活的很多看法还不成熟。中专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学会从法的角度去认识社会和体验人生,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使之真正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人才。
1.2 贯彻教育方针、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做人+技能"教育,我们只有把教学和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相辅相成,保证和提高学生整体素质,促进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1.3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制为基础构造的市场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教育改革的深化, 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职校生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法律素质与科学文化素质发展失衡, 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这更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 提高其法律素质, 促进其全面成才。
2.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2.1 学生缺乏对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赖感。虽然职业学校开设了《法律基础知识》课,但大多数学生都只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而对作为公共课的《法律基础知识》往往存在应付了事的心理,尤其在一些职业学校中把《法律基础知识》作为考查课,考试形式是开卷考试或者写篇短文就可以了,法律意识比较淡漠,甚至有一些模糊乃至错误的思想认识。
2.2 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较易走上人生的歧途。中专生的年龄一般在16岁-18岁之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的成长阶段,该年龄段具有模仿性强、好奇心强、易表现自己和冲动的特点,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易误入歧途。
3.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3.1 学校应高度重视法制教育。中职生在初中阶段没有经过正规的、系统的法制教育,进入中职学校后,面临一个相对较大,也相对复杂的环境,碰到一些社会现象,他们心里会感到迷惘和困惑。此时,学校除积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外,还必须抓住时机,给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学校的任务是既要教会学生立足社会的本领,又要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即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中职学校的学制一般是3年,学生有一个较长且比较稳定的学习时间和空间,学校应该从课时、师资、教材等方面向法制教育倾斜,安排足够的课时。比如可规定如果法律课不及格不能毕业,同时可配备有针对性的教材,配备既懂教育又精通与中职生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专职教师。通过系统的、正规的法律知识学习,使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养,知法才能守法,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才不至于偏离方向。
3.2 加强中职生的法律基础课教学。课堂教学是法律意识培养最有效的途径,在学校,法律基础课是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基本学科。职校教师不仅要将法律知识告诉给学生,而且,还应当指导学生正确理解法律所具有的价值。比如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教学时,要让学生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同时,通过身边人、身边事,特别是选取与青少年的年龄、特点相符,从鲜活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出来的典型案例,让其自我教育,明辨是非,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有的放矢,预防和减少中职生违法、犯罪,教育学生如何应对处理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和减轻不必要的伤害,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一般预防和维护中职生权利的双重目的。
3.3 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教学与实践 。一是在教学活动中进行实践。学校可组织学生参与喜闻乐见的教学活动,如:组织学生开设模拟法庭,组织开展辩论赛以及法律知识竞赛等。二是指导学生开展法律实践。经常性组织学生收集身边的真实案例,开展分析与讨论,并设立法制宣传园地,在校园内外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让学生在实践当中学习并掌握法律知识,提高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三是定期组织学生收看法治节目。如每周组织学生观看一次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法治在线》以及《经济与法》等法制类节目,并让同学根据节目中的案例写出观后体会,从而让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学到鲜活生动的法律知识。
4.结束语
总之,提高职校生的法律意识非常重要,非常紧迫。学校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的法律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家庭、学校的紧密结合,形成良好的法律教育大环境,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才能造就新一代的四有新人。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培养;中职生;法律意识;分析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vocational school students' delinquency, puts forward the ways of cultivating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 students' legal consciousness from views of teaching in the new situation.
Key words: cultivation; vocational school students; legal consciousness;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K825.1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提高中职生的法律意识非常重要,非常紧迫。学校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场所,但仅仅依靠学校的法律教育又是远远不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家庭、学校的紧密结合,形成良好的法律教育大环境,这样才能达到学习与行动相一致的目的,造就新一代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据中国法制网统计,当前中职生中有违法倾向(如强行索要、任意殴打他人)的约占28%,有厌学倾向的约占42%,其他不良行为的约占15%,问题学生中女生也占19%,此外还有部分学生与社会无业人员往来密切。许多中职生认为强行索要、殴打他人是司空见惯的事,丝毫不以为这是种触犯法律的行为。从这组统计数据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职生法律意识淡薄,需要对中职生加强法律教育。
1 培养中职生法律意识的意义
1.1 中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是他们综合素质构建的需要
教育部、司法部等联合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这就为学生的素质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中职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社会的真实生活还有很多不成熟的看法。中职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增强其法制意识,学会从法的角度去认识社会和体验人生,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1.2 中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是贯彻教育方针、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的目标是“知识+技能+做人”的教育,我们只有把教学和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相辅相成,才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1.3 中职学生需要具备法律意识
中职学生是社会的一个身份很特殊的群体。从年龄上看,他们的社会阅历浅,经历少,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还处于模糊阶段;从知识经历上看,他们之前没有经过系统科学的法制教育,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从心理素质上看,他们的情感和思想还得脆弱,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从社会关系上看,他们是家中的宠儿,却是中考失败者。基于以上分析,中职生确实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其对法律的认识水平。
1.4 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保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制为基础构造的市场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教育改革的深化,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中职生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法律素质与科学文化素质发展的失衡,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这更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其法律素质,促进其全面成才。
2 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2.1中职生缺乏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虽然职业学校都开设了《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但大多数中职学校的学生都只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而对于作为公共课的《职业道德与法律》,往往存在应付了事的心理,尤其在一些职业学校中把《职业道德与法律》作为考查课,考试形式只是开卷考试或者写篇短文就可以。学生平时又没有接触过此类知识,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只是有一些模糊的概念,有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
2.2 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都是他们较易走上人生的歧途的原因
中职生的年龄一般在16岁-18岁之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的成长阶段,该年龄段具有模仿性强、好奇心强、易表现和易冲动的特点,其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定,极易误入歧途。
3 对策
3.1正确认识职教领域法律教学的地位和作用
许多人普遍认为法律教育相对于专业课程教育来说只是一门辅助课程,不像专业课那么重要,因此在整个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中,法律教学课程的设置都比较少,有的也只能是侧重对知识的讲授,而缺乏对知法守法意识的培养,因此不能使学生真正的懂法、守法。
3.2 案例教学,理论联系实际
在法律意识培养的教学模式上,应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注意知识的应用性和实践性,把案例教学贯穿教学的始终。教师在选取案例的时候,应当选择有代表性、贴近学生实际生活或学生周围发生的一些案例,这样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并让学生认识到,教师的教学不只是抽象的法律知识,而是在自己的身边悄然发生各种各样的现实的案件。这样才可以让学生明白如果自己对此类事件不防微杜渐的话,也有可能滑向犯罪的深渊,那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这样,法律对公民的规范作用才会深入学生的心中。
在教学方法上,要致力于教学方法的创新,将多媒体教学辅助手段运用于法律基础教学,将教学内容和典型案例制成多媒体课件,增强其直观性,使学生能主动接受教育,增强教学的效果,从而达到对学生违法乱纪预防和教育的作用,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意识环境。
3.3 模拟法庭训练,寓教于乐
设立模拟法庭,让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原告”、“被告”、“律师”、“检察官”、“法官”,“证人”这些对学生来说就是很遥远很陌生的词语,如果让学生自己来扮演这些角色,就会使学生体会这些词语的含义,亲身体验法律程序,体现法律的正义与公平。这样学生成了学习的主体,就会焕发出无限的学习热情,对知识的体会有别于教师枯燥的讲授,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学生在真实情境中,提高了法律的觉悟,他们体会到的是法律的尊严、权威和公正,这样定会在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远离犯罪,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3.4 提高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
教师为人师表,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一切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
学生。作为一名中职学校的教师,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并把所学的知识进行整合,将课堂教学作为主渠道,在教学计划、教材选购、师资配备、教师考核、学生考试、授课时数等方面要严格按规定管理和执行,减少随意性。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作用,开展学法用法的实践活动,让学生知道一旦触犯了法律就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从而在实践中探索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国家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3.5 重视家庭教育
良好的家庭教育在人生初期,尤其是在青少年时期可起到法律“潜意识”的导向作用。家庭作为学生学习、生活的另一重要场所,对学生最终将如何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现在的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少数家长由疼爱发展到溺爱,再从溺爱发展到纵容,其实这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是极其不利的,同时也与学校的素质教育相抵触。因此,家长对学生的爱一定要有正确的认识,多与教师沟通和交流,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及时掌握子女的思想动态,双方共同努力,帮助子女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其以积极的心态和极强的法律观念迎接人生的挑战。
4 结束语
中职生违法犯罪问题给职业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严峻的考验。如何管理和教育好这些学生,既关系到职业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
培养综合素质高的新一代社会主义建设者是职业学校素质教育的主要目标,而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新时期、新形势下职业学校德育教育工作的重点。而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改革已进入一个更深的层次,那就是对中职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M].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