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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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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作用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符合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客观要求。由于受到多方面主客观因素影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存在一些不足,急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序开展。

关键词: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不足;对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一)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在新形势下,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日渐加快。但在多方面因素影响下,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主动性并不高。究其原因,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并不到位,部分农民对这方面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尤其是对享受的优惠和到龄后待遇等方面缺乏正确的认识。二是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思想观念影响,一贯以子女为其养老送终为传统,而不注重自身积累。三是部分农民特别是年纪轻的居民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对未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对养老保险需求并不迫切,导致城乡居民参保率较低。

(二)城居保与企业保制度衔接不畅

随着城乡居民流动的日益频繁,外出务工的人员参加企业保和离职后返乡务农的现象在所难免,然而两种保险制度的经办机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不尽相同,使其相互之间转移缺乏可行的实施原则。

(三)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度较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但由于目前村集体创收能力极为有限,尤其是某些贫困村,更是根本没有所谓的集体补助,这些都使得集体补助成为空话,使得城乡居保的基金来源仅限于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对于那些以农业经营为主的农村居民来说,增收困难,在缴费方面有着较大的压力,使其参保的程度也不高,就是参保了的也是按最低标准缴费。另一方面,目前基金为县级统筹,在资金运营政策方面有严格的限定,只能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投资渠道单一,增值极为有限,从长远来看将影响到基金的支付能力,从而导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养老保险制度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存在较多问题,尤其是基金的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缺乏科学的规范细则,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管理等方面不合理,影响了其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在基层的乡镇政府,从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均为兼职人员,不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个别地方还存在违规操作现象,出现一系列问题,比如,直接收取保费,私自挪用、滥用资金,政府补贴形式化,影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地顺利实施。

二、解决对策

(一)强化农民参保意识

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做好宣传工作至关重要,要利用多样化的宣传形式,比如电视广告、广播、短信,确保农村地区居民全方位正确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系列惠农政策,逐渐强化他们的参保意识,有效转变传统观念,积极、主动参与到投保中,促使村民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经办部门也要多下村入户向当地村民讲解参保相关政策等,发放宣传资料,使其全方位正确认识参保,消除他们心中的疑问,大力营造良好的参保环境氛围,潜移默化地强化农村居民参保意识。

(二)完善养老保险衔接机制

若想保证城居保与企业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制定相应衔接政策是必要条件。具体而言,政府应根据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的不同,制定出相应的年限折算和保费补差办法。目前的规定是,只有企业保转入城居保的,参加企业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城居保的缴费年限。这样对城居保对象有失公平,虽然存在城居保十几年的缴费额可能还不足企业保一年的缴费额的现象,但也可探索缴费年限的互认制度。即城居保参保对象可依个人经济能力,按其在城居保的参保年份,按企业保各当年的缴费标准进行补缴差额后,对缴费年限给予认可;不补缴的,则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予折算缴费年限。只有在城居保与企业保衔接时妥善处理两种制度之间的缴费金额差和年限的认可,才能更为有效地推进衔接工作的顺畅实施,为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注重保险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充足的资金,必须做好资金筹集工作,确保其更顺畅地实施。目前为基金县级统辞。我国要根据资金筹集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由县级统筹向全国统筹过渡,构建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全国养老基金进行统一化管理,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部门多方面职能,将资金筹集工作落到实处,借助养老基金管理法规,科学约束政府行为,规范使用养老保险基金。我国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出台相关的政策,科学权衡资金筹集方面的收益、风险,科学选择资金筹集途径,不断拓展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增值渠道,探索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入市操作管控与投资运作模式,参考社保基金入市经验做法,加快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的开展有充足的资金。

(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城乡居民缴费激励机制

我国要全方位客观分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出台相关的政策,优化完善对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养老保险主体的“权、责、利”,科学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在此基础上,我国要明确基层政府部门在这方面的职责,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构建服务型政府,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系统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科学开展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工作。农村基层政府部门要构建科学的监督机制,借助全新的监督渠道,比如,上下级监督、社会大众监督,加大监督力度,随时“检举、控告”违纪行为,避免滥用资金等现象频繁出现,科学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此外,我国要优化已构建的城乡居民缴费保障机制,科学减少对1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补贴,避免城乡养老金存在较大差距,合理拉大15年缴费年限以上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或增加对缴费超过15年的对象进行每增加一年缴费增加一定养老金来鼓励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尤其是农村居民。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新形势下,我国必须全方位正确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城居保与企业保制度衔接不畅,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度较大等,采用多样化方法,强化农民参保意识,优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拓展资金筹集渠道,优化城乡居民缴费激励机制等。以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我国统筹城乡发展步伐。

参考文献:

[1]李春根,包叠.新形势下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路径初探[J].社会保障研究,2013,03:29-35.

第2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内容

一、当前背景

联合国对老龄化的划分为: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入“经龄化社会”标准是:60岁以上的人口数量占人口总数的占比例超过10%,或65岁以上的超过7%。我国2014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为1.38亿万人, 占总人口的10.1%,60岁以上的2.12亿人,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5.5%,这意味着我国老龄化正在加深加快。面对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的现状,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却未能跟上,根据相关测算,我国约有50%的老年人口未被任何养老保险制度所保障,养老问题仍很严重。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肩负的一项重要责任。政府长期以来就被认定为负有对年、老、体、弱者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责任。2014年,国家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件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样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就实现了城乡居民的部分统一。

二、研究的意义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推广和发展阶段,对该制度研究有着深远的价值和意义。(1)能够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目前各方面处于摸索试点阶段。(2)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推广初期,个人账户财务平衡研究不够充足,缴费档次设定,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设置上缺少足够的根据和经验。

当下并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还不一些不足。首先,缺少对我国当前城乡居民所面临的养老风险情况及养老风险管理的研究和分析。其次,未能对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形成的渊源做较细的分析,对合并的历史原因分析不充分。再次,多数研究人员在账户平衡的测算后,缺少对账户平衡的深入分析和其与政府支出间关联的分析。最后,一些学者的独到见解,大都集中在理论研究上,对现有制度的研究缺少深入。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正式《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此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起来。

1.人群。参保满足条件: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参保人员是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不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城乡居民。

2.指导思想。以“增强公平、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管理。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在缴保费方面,标准分为100元到1200元12个档次。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4.养老保险待遇。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且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负责全额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积累情况按月计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139;如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5.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可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论参保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6.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累计缴费15年,且没有领取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对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得到广泛,迅速的推广。截至2014年底,全国有30个省、区、市出台相关办法和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50107万人。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特点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了“城居保”和“新农保”,在制度上的统筹。利于整合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

2.合并统一节省了不必要的行政支出,利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3.解决了人口流动――参保期间的户籍迁移可带动个人养老关系的迁移,且不会影响养老金积累的年限。减轻了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

4.利于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稳定群众对民生改善的预算,增强了社会安全感。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当前问题

1.个人账户养老金缺口问题。由于人口平均寿命增长,个人账户出现缺口。实现操作中,参保人口数目较大,每个参保人账户缺口出现的突发性,政府不可能用临时的调集资金来补充,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可能出现供应不连续的情况,有可能导致待遇期参保老人生活水平下降,一定程度上加剧城乡居民的养老风险。

2.养老金替代率偏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有: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给付的基础养老金。养老金替代率反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对城乡居民生活的保障水平,无论是完全缴费还是最低年限缴费,其养老金替代率都低于公认的替代率40%。

参保文献:

[1]王荣珍,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政府行为探析,许昌学院学报,2008.27(4):107-109.

[2]艾慧、张阳、杨长昱,吴延东,中国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财务可持续性研究,财经研究,2012.(2):91-101.

[3]王增文,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支出与退休年龄的敏感性分析,保险研究,2010,(1):57-64.

第3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居民消费;影响

中图分类号:C8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0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金两部分组成。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根据上级文件,山东为例,2009年12月,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通过几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到目前提高到了每人每月领取100元基础养老金,这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多缴多得。虽然如此,但是很多人却还是通过增加储蓄值来增加自己的保障,@必然会影响到居民的消费水平。所以说从这两者的影响入手,能够帮助我们完善当下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概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椎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着力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重大举措,是继实现“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之后,实现“养老不犯愁”的又一重大“民生工程”,自从施行以来解决了无数群众的实际问题。[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参保条件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人员予以养老保障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它具备社会保障以及居民自我保障的双重效果。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说当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国内“双轨制”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是更具有人性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当下国内养老保险制度对居民消费的影响

1.消费心理对于养老保险的影响

养老保险对于居民消费心理的影响的问题,众所周知,消费者行为会受到消费心理的影响,消费心理有时候会改变人们的消费偏好以及消费行为,虽然说我国政府一直在力图于通过各种措施刺激局面的消费,但是这些措施的效果却并不理想。[2]很多居民都习惯于把钱存入银行,其实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居民对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不信任。所以说要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刺激局面消费,还是需要从完善养老保险开始。

2.养老保险缴费对于居民消费的影响

其次就是养老保险缴费对于居民消费的影响,目前根据有关的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例如:目前,山东省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当年缴费还可享受政府补贴。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居民缴纳最低标准档次的人员占绝大多数,制约了养老金水平的提高,由于大多数人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有钱花在刀刃上,居民消费水平并不高。

三、当下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说我们一直在对当下国内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但是他存在一些问题[3]而且具体到养老保险金的发放环节上,也对于个人的缴费多少有所侧重。但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差距,物价水平不同,也制约了居民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大部分参保人员缴费档次偏低,导致待遇水平低;在参保“入口”上,对于选择500元以上的高档次标准缴费,获得的政府补贴比选择300元以下的低标准缴费要高,出现了不公平性。很多人免不了会对这一制度有抵触,自然也就降低了养老保险制度在公民当中的威信。所以说如何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一个牵扯到社会方方面面的话题。

四、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

1.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虽然通过多方的努力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是各地发挥在这方面的水平却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由于养老保险制度多是各地的政府制定管理的,相关的管理要求和标准也各不相同。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陋习,也不利于统一管理。[3]目前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开始日益显现,只有尽快的制定相应的方法和策略,才能更好的保障老人的权利。因此国家应该加强针对养老保险的立法工作,运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推动养老制度的不断完善,让老人消除对未来的后顾之忧,提高居民的消费水平。

2.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项工作的实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和进步,使得在很多城市和农村得以推行,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国家出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可以制度衔接,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4]但还要加大工作力度,扩大宣传,引导城乡居民全民参保,应保尽保。也能够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生活的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刺激消费水平,推动城乡更好更快发展。

五、总结

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出现老龄化的问题,这也体现了当今时代的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针对老龄化问题,我们要切实的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相关部门就要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甚至一定程度上,推动他们去消费,去享受生活。养老问题的妥善解决,不仅能够使老人们安度晚年,也能够解决他们后代的经济负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刺激居民的消费水平是有重要意义的。

参考文献:

[1]朱波.社会养老保险对中国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

[2]黄东阳.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4.

第4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状;对策

前 言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机制的改革问题,已经纳入了国家的发展议程之中。2014年以来,《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出台,让传统社会保障模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并轨。在新型养老保险机制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等制度成为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这一领域的有关问题进行探究的过程中,笔者主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探究。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机制的现状

在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探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建立在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基础上城乡分设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表现出了公平性缺失的问题[1]。在这样的情况下,由此而引发的一些矛盾冲突,给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因此,新型养老保险机制的出台,成为了化解社会矛盾,优化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在对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制有关的问题进行探究的过程中,笔者所在的研究团队主要以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来进行了探究。在调查工作的进行过程中,我们首先对参保人的年龄分布问题进行了调查,从我们所收集到的调查结果来看,在这一地区,16-44岁的年龄段的参保人在参保人的群体中占据着较大的比重,这一结论可以说明目前我国的中青年群体已经对养老保险的问题有所重视。在对老年人群体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从老年人所希望的养老的方式来看,有14%的老年人选择的是子女赡养的方式。有接近50%的老年人选择的是新型农村基本养老机制,还有10%的老年人选择的是商业养老保险,有26%的老年人选择的是依靠自己的存款或退休金的养老方式。从老年人的养老方式选择来看,老年人所选择的养老方式表现出了一种多样化的特点。从企业领域来看,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在执行这一政策的过程中,大多数的企业都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来为员工缴纳养老金。

二、养老保险机制应用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问题

在对这一问题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一些人对养老保险机制至存在着一定的担忧。从这一问题的产生原因来看,通货膨胀现象对养老保险机制的影响,是人们对养老保险机制产生担忧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物价上涨、货币贬值是通货膨胀问题的一个主要表现。在货币购买力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养老保险机制能否有效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就成为了人们较为担忧的一个问题。在通货膨胀问题的影响下,养老保险费用的变化问题,也是一些人较为担忧的问题,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r下,养老保险费用的过快增长,可能会对百姓的养老负担有所加重。除此以外,在调查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在参保人意外死亡的情况下所发挥的作用的大小,也是一些人较为关注的问题。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推广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

从浏阳开发区所面临的情况来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推广,是这一地区需要采取的一种措施。针对通货膨胀问题给养老保险机制的作用的发挥所带来的影响,在对开发区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政府部门给出了这样的答复,在应对社会所面临的通货膨胀问题的过程中,政府会构建一种与社会通货膨胀幅度相吻合的增长机制。针对参保人意外死亡的问题,有关部门给出的答复是,在参保人未领满参保金额而出现意外死亡的情况下,缴纳的保险金会按照领取年限进行部分归还或全额归还。但是由于当地对这些措施缺乏有效的辅机,就使得一些人还没有完全对这一体系进行了解,针对这一体系中的一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政府部门也需要及时作出解释[2]。

(二)发挥政府机关的主导作用

从养老保险机制在日常生活中的发展情况来看,政府部门需要在这一机制的发展过程中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在体系构建过程中,为养老保险体系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这就要求政府机关在日常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要对地方财政的支出结构进行优化,以便为养老保险制度提供足够的财力支持。在对自身的主导作用进行发挥的过程中,管理服务机制的统一,也是政府部门需要采取的一种有效措施。在对现有的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的基础上,构建一种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机制,也可以对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从这一措施在日常生活中所表现出的作用来看,它是通过对投资工具和投资管理人对安全性和高效性进行充分发挥的方式,来发挥其自身的作用的[3]。

(三)对法律保障机制进行完善

为了让养老保险机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真正发挥自身的作用,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也是有关部门需要采取的一种措施。在构建与之有关的法律机制的过程中,国家需要对单行立法进程进行提升,地方性法规和法律救济机制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措施,除此以外,对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监督,也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措施。在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需要对相关机构的工作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对挪用相关资金的行为要进行及时的处理。

结 论

养老保险问题是事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问题。从这一机制的现状来看,加大宣传力度,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让这一机制的稳定运转得到充足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杨保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法律保障研究[D].西安财经学院,2015.

第5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一、 江苏省整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1. 有利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江苏省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消除影响人口合理流动的制度障碍,缩小城乡差距,最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江苏省从2009年以来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2011年底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充分考虑了两项制度基本框架的一致性,为统一整合做了准备。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使城乡居民享有同一的政策标准和基本公共服务平台,有利于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城乡统筹,从而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2. 有利于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当前,新型城镇化发展速度较快。在此过程中,应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与整合。如果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按照原有的“碎片化”模式存在,则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更多劳动力从农村涌入城镇,地区发展不均衡、城乡差距加大等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因此,江苏省“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整合不仅有利于消除城乡差别、促进城乡融合,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推动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江苏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城镇偏低,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促进人口流动、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增强社会安全感将产生深刻影响,对新型城镇化进程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 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人口老龄化的根本原因。江苏省作为我国的经济大省,也是全国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省份之一。从江苏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分城市、镇、乡村的人口数来看,城市约为252.99万人,镇约为177.88万人,城镇总和为430.86万人,乡村约为424.98万人。城镇和乡村相比,老年人口绝对数已经大体相当。这一现象反映出当前城镇和乡村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大致持平,由于一直以来城镇老年人口社会保障水平高于乡村,因此乡村老年人口的老龄化、高龄化问题及其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更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从江苏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分城市、镇、乡村的人口数占江苏省总人数的相对比重来看,城市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江苏省人口总数的比重为3.22%,占江苏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为29.56%;镇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江苏省人口总数的比重为2.26%,占江苏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为20.78%;乡村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江苏省人口总数的比重为5.4%,占江苏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为49.66%。可见,乡村老年人口不仅绝对数量大,相对比重也高。无论是城镇还是乡村,每一位老年人都关联着一个或几个家庭,在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的背景下,有效整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公平均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不仅直接惠及城乡老人,也惠及众多家庭,可以使全体城乡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城乡居民共同享有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 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的历程

1.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与发展。江苏省的“新农保”试点起步于2003 年,省内各地结合实际纷纷开始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到2006年末,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群达189.97万人。2007年起所有省辖市都了进行“新农保”试点。到2007年末,累计已有36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保制度建设试点,参保农民达194万人。

2008年12月17日,江苏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08?105号),明确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2009年12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到2011年末江苏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 557.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2.8万人。

2. 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与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一直未被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2011年6月13日,国务院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于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10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11]144号),全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即“城居保”,将所有城镇无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统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到2011年底,江苏省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全省13个省辖市均已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3. 江苏省“新农保”与“城居保”的整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是大势所趋,苏州、南京等地先期已经做了大量的尝试和实践,因此,江苏省“城居保”和“新农保”制度上的整合起步较早。截止2012年10月底,江苏省的苏南、苏中、苏北13个市已基本完成了“城居保”和“新农保”制度上的合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级标准即将推出,这意味着江苏省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不久的将来会逐渐趋于一致。

2013年11月20日,江苏省政府2013年第144号文件(苏政发〔2013〕144号),正式颁布《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江苏省“新农保”自2009年开始正式实施以来,参保人数逐年增加,2009年~2011年参保人数分别为591.37万人、1 514.56万人、1 557.4万人;基金收入2010年~2011年分别为140.06亿元、140.9亿元;基金支出2010年~2011年分别为76.45亿元、100.5亿元。2011年10月20日,江苏省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出台;2012年,《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已经开始将“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参保人数和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整合统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统计数据:2012年~2013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 479.4万人、1 445.4万人;2012年~2013年基金收入分别为153.5亿元、187.2亿元;2012年~2013年基金支出分别为109.7亿元、147.7亿元。

三、 整合前后的制度比较

1. 主要的相同点。三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方式均为自愿参保;筹资模式均为完全积累;缴费模式均为缴费确定型;账户管理方式均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条件均为年满60周岁按月领取。

2. 主要的不同点。覆盖群体不同:“新农保”覆盖农村居民;“城居保”覆盖城镇非从业居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

基金筹集来源:“城居保”为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新农保”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均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标准:“新农保”为100元~600元6个档次, “城居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致,为100元~1 200元12个档次。

基础养老金标准:“新农保”和“城居保”均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最低80元。

统筹层次:“新农保”为县级统筹,“城居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均为市、县(市、区)级统筹。

四、 整合进程中面临的问题

1. 易于做到制度覆盖,难以实现人群覆盖。江苏省从2009年以来实施“新农保”制度,到2011年底建立“城居保”制度,已经考虑了两项制度框架的基本一致性,为统一整合做了预先准备。由于这两种制度的参保方式均为“自愿参保”,整合之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然采取了“自愿参保”方式。因此,当前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易于做到制度覆盖,却难以实现人群的全面覆盖。要想实现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所有人群,还需要就现有制度做进一步的调整。

2. 城乡养老金待遇水平差异和差距较大。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将缴费标准统一整合为100元~1 200元12个档次,个人账户终身有效。这使城乡居民缴费有了同等的机会和自主选择权,无论来自乡村还是城镇,居民可以在同一标准中选择参保,并享受对应的待遇。

但是,统一制度所带来的机会和权利的均等并不能有效地消除城乡差异和差距,由于不同制度间的差异较大,以及居民选择的缴费档次不同等原因,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参差不齐。以江苏省苏南的JY市为例,部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每月养老金可达6 000元左右;部分参加“城职保”的退休人员,每月养老金可达3 000元左右;部分被征地农民加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每月仅有约500元左右的养老金。此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由于主观选择缴费档次不同,以及各地区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有高有低,也导致了养老金待遇水平差距较大。苏北的SN县,90%以上的人都选择缴费100元档次,缴费额偏低,目前月领养老金为100元左右,无法满足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3. 统筹层次低。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城乡分割的二元模式,“碎片化”的特征明显,加上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提升统筹层次一直是一个难题。江苏省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市、县(市、区)为统筹地区,跨越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条件还不成熟。统筹层次低带来的是转移接续困难、手续繁琐、管理服务职能分散、标准参差不齐等问题,不利于人员流动、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城乡融合。

4. 衔接方式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由于长期以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分割,人员流动过程中,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接续一直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目前,“新农保”和“城居保”在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得到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为保障劳动者在城乡之间流动时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结合江苏省实际,2014年7月7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苏省财政厅联合《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互转和其他相关问题制定了实施意见。但不同险种之间的转移接续,涉及的统筹地区、资金来源、给付标准等均不相同,因此,当前还面临不同险种之间的衔接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和实施这一关键问题。

5. 信息系统建设滞后。“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整合、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都有了明确的政策,当前信息系统的建设成为重点问题。做好信息系统的整合将对城乡户籍制度的改革、劳动力市场的健全和完善都有好处,也会为今后实现全国统筹打下良好的基础。近年来,江苏省各市均大力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区)、乡镇、村五级网络互通,参保人员的信息全部进入信息系统管理,个人账户建帐率接近100%。但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后,对信息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涉及城镇居民、乡村居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群体的基本信息资料登记和管理,养老金的计发和领取,以及不同险种间的转移接续等方面,信息系统建设将面临挑战。

五、 对策建议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江苏省提高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人员流动、应对老龄化、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都有重大意义。针对以上在整合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 变自愿参保为强制参保。江苏省目前已经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全覆盖,但由于参保方式为“自愿参保”,由于各种原因,仍有大量未参保群体游离在外。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有100元至1 200元12个缴费档次,不同收入水平的城乡居民均可选择适合自己的档次缴费。因此,变自愿参保为强制参保,不仅可行,还将增强城乡居民参保意识,提高参保率,真正实现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群全覆盖。

2. 缩小城乡差异和差距。江苏省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城乡差异和差距由来已久,缩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职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差异,以及自身内部的城乡差距,需要多管齐下。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让有能力的城乡居民合理选择缴费档次,长缴多得;发挥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引导作用,让参保者享受到切实的养老金待遇。

3. 提升统筹层次。目前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市、县(市、区)为统筹地区,跨越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能实现省级统筹目标,《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将得到有效落实,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在城乡之间流动时的养老保障权益、促进人员在城乡间流动、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也为将来实现全国统筹打好基础。

第6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7-000-02

我国于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自此,老龄人口越来越多,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养老问题也越来越受瞩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框架,养老体系也日臻完善,但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为了强化老年保障功能,提高人们的老年生活质量,应当依法构建更加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状况

从1951年我国政务院颁布的第一部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法规《劳动保险条例》到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 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实现了质的飞跃。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内容,其法律规范在《社会保险法》中有突出体现。除此以外,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众多,已形成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一)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已实现全覆盖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综合起来分为两大类:一是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自此,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为社会保险制度。之后不断完善,形成了现在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这一制度一直以来仅适用于所有在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城镇职工。但是,今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且基本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致。所以,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变成了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2月,国家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合二为一,形成了现在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适用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城镇未从业人员)。

(二)补充养老保障法制正在建立健全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分别对起主要补充保障作用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进行规范,适用的人群只能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人群从制度上没有规定。关于商业保险等补充保障,都是个人行为,力度有限。

二、现行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的法制问题

我国的养老保障虽在制度上已实现全覆盖,但其养老保障体系诸多法律法规、规范存在问题,使不同人群享有的养老待遇不公平。

(一)现行制度本身有缺陷

1.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过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下,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最初为55元/月,今年要求提高为70元/月。按每月70元的养老金算,平均每个居民每天享有3.3元的养老金,显然基本生活难以保障。

2.职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偏低

以国际经验来说,如果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大于70%,即可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如果达到60%-70%,即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低于50%,则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大幅下降,甚至处于贫困中。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设计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实际平均替代率水平低于50%。由此可以看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难以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3.不同统筹区域间养老金差别大

我国现在养老保险只有北京等少数省市实行省级统筹,大多数省份统筹层次较低,实行市地级统筹。以职工为例,目前,相同情况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区域,其计发基础养老金基数不同,导致退休时的养老金不同,这是不公平的。

4.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法律效力不同

作为补充保障中的中坚力量,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一样,都是为提高职工退休后的老年生活水平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但政策规定,企业年金由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自愿为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是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建立职业年金,是强制建立。由于适用行业不同,相同作用的保障赋予了不同的效力。这种貌似同规但不同酬的制度,将依然无法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落差问题。

(二)有法不依

1.不按规定参保或缴纳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实际上职工不参保或参保时单位、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情况一直存在。根据人社部数据测算,截止2013年底,全国城镇就业总人数为3.81亿人,实际参保人数是3.22亿人,有近6000万人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断保。有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费基数缴费。2014年4月17日曝光的东莞裕元鞋厂,其罢工原因就是资方未按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裕元集团的做法是许多企业的一个缩影,它直接损害了本企业职工利益,还造成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偏低。

2.违规提前退休

我国现行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正常情况下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但如果某些人员身体健康有问题或从事有毒有害于身体健康工作的,可以不到法定年龄提前退休,这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做法是一致的,主要体现人道主义照顾。我国1978出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1999年对其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中详尽规定了提前退休应具备的条件。如果职工不符合提前退休政策规定而办理退休的,为违规提前退休。经调查,有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参保人提前退休者较多,其中不乏违规提前退休者。

违规提前退休者为其个人谋得利益,有些同时为所在企业和当地政府减负。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使得参保者之间不公平。

(三)无法可依

《社会保险法》中所涉及到的养老保险各项制度细则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预算、决算,为全社会普遍关注,均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主管部门制定部门规章来解决。虽然国家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配套政策,但养老保险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导致在实施过程中政策无法真正落实。如养老金发放中,对于领取人健在的认证,国家没有统一的、科学的认定程序和认定办法的规定,因此出现了许多对养老金领取人不尊重、不公平的事情。

三、构建法制完善的养老保障新体系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利益,我们必须对现行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制度进行改革,形成法制健全完备、更科学、更公平的养老保障新体系。

(一)加强立法,健全养老保障的法制体系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精神,完善法律法规,依法推进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紧研究出台与《社会保险法》配套的相关政策,强化后续立法与法规清理,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涵盖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形成完备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特别强调,要加大违规提前退休的风险,强化其威慑力度。

(二)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基础保障公平性

1.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

我国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2300元/年,平均每天6.3元,而现行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平均每天3.3元,不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说明,现已退休的城乡居民必须继续劳动,通过劳动每天至少获取3元的报酬,才能达到我国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缴纳100元缴满15年后退休的,其养老金每年也不足1000元,只能退而不能休,这与我们建立养老保障的初衷不符。建议提高城镇居民的基础养老金,使城乡居民养老金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如不足,可补上差额部分。

2.改革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

提高养老金替代率,应从源头抓起。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成正比。鼓励参保人多缴长缴,可以在原有计算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一块奖励金,以月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宜。奖励金的领取,以最低缴费年限15年为起点,每多缴一年领取十五分之一,缴满三十年可领取全额。这种做法,既能提高职工整体养老金替代率,又能缩小同制度内人员养老金差额,增强制度的公平性,还能避免硬性提高最低缴费年限带来的抵触。

(三)依法保障参保人利益

1.提高统筹层次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要尽快实现省级统筹,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提高统筹层次,简化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问题,便于人力资源流动;利于养老保险缴纳,提高养老保险参保率,增强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解决了相同情况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域养老待遇不同的问题,增强了公平性。

2.严把退休关

对于提前退休人员,除要求单位和个人要如实上报材外,审批机关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核,监察部门要不定期巡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坚决杜绝违规提前退休。

(四)增强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能力

1.以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截止2013年底,全国仅有6.6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2056万人,分别占全国各类企业数和城镇就业人数的0.04%和0.54%。为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能力,2009年,国家出台《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其中规定了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对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给予个税递延优惠政策,增加了对个人缴费的优惠。以上出台的优惠政策,力度不大,对企业和个人动力不足。另外,企业年金建立的决定权在企业,如果对企业缴费没有足够财税政策支持,多数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依然不会建立年金。所以,应加大对企业的财税政策和投资环境支持的力度,引导更多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2.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传统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大力宣传建立补充保障的政策和积极作用,提高人们对建立补充保障的的认识,以增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促使更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同时,引导更多人采取多渠道补充养老,如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专项存款,以房养老等。通过宣传,努力使我们的补充保障发挥更大的作用,使老年朋友有一个幸福的晚年。

参考文献:

[1]谢根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暨南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第二版.

[2]胡晓义.走向和谐:中国社会保障发展60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第1版.

[3]陈欢,刘卓,平祁书艳.“依托‘社区服务资源’的‘居家养老’‘社会公益互助’二合一的养老体系构建研究”.青年与社会,2014(2).

第7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 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成功模式

中图分类号 F840.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0-0344-02

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城乡之间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养老待遇有着明显的差距。城镇就业居民享受的社会养老制度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保障服务水平比较高,体制也比较完善。而广大农民自2009年开始建立新型养老保险试点以来,所享受的保障还是处于很低的水平,而且并未全面覆盖,根本不能满足农村养老保障的客观要求,这就形成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二元结构。不同群体退休后的待遇悬殊,这不仅不能体现公平公正,还在相当程度上阻止了城乡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是当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研究课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要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1-2]。

1 实行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的阻碍因素

1.1 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

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工农业发展严重失调、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拉大、城乡居民消费差距不断扩大等方面。由于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差距的加大,致使广大农民成为我国的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低,农民的缴费能力和生活水平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制约,这也使得我国新农保的实行缺乏坚实的经济基础。所以政府部门也就必然优先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就会被置于较后的位置。而且,由于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较大,也使得他们必然需要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费用的缴费水平。如果采用一体化,城乡间利益矛盾也必然会凸显,这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1.2 城乡人口比例失调

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统计数据来看,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665 575 306人,占49.6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4 149 546人,占50.32%。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207 137 093人,乡村人口减少133 237 289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3.46个百分点。尽管农村人口在不断减少,但是随着农业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需要的劳动力也就必然减少。然而由于我国体制的问题,我国农村城市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农村隐性失业现象也必然存在,这就使得农民的收入不断下降[3-4]。

1.3 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制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2种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2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是相互独立的,这就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的状态。城镇养老保障制度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这种养老制度已经相对完善。而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还存在着多样化、养老保障水平的多层次性等问题,并且大多数地区的农村还只是在试行阶段,很多农民并没有真正地参与农村养老保险,即使有少部分农民参与农保的,养老保障水平也比较低。可见,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这给我国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体制带来了较大困难。由于城镇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严重不一致和保障水平之间的巨大差距,致使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比较困难,从而使养老保险制度要实现城乡一体化还很不现实。

1.4 管理不到位

人口流动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是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途径。然而,大量的农民工进城也引起了农民工的收入和工作场所的不稳定,这就需要政府建立一套适合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体制以适应人口的流动性。但至今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业务操作平台,也没有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账户,各地更没有实现社保机构的网络资源共享,各地社保机构之间缺乏沟通。这些因素的存在给农民工参保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乡养老保障体制一体化的实现[5-6]。

2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发展的成功模式

2.1 北京模式

北京首先在制度上体现了城乡衔接。制度规定:“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领取条件的享受相应待遇。“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其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应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这就从制度上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衔接起来。

2.2 上海模式

最初的上海市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即“城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农保”;小城镇社会保险即“镇保”和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即“综保”。2011年底,上海的社保体系连续迈出了三大步,7月1日,随着新《社保法》实施,上海启动“综保”转“城保”,实行社保并轨;随后,在2010年试点基础上,新农保在全市实施;并宣布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让城镇无保居民“老有所养”,从而填补上最后一个空白,在制度上实现全覆盖,全面实现本市无保居民“老有所养”。 在完成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后,上海没有停下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步伐,最低工资标准不断上调,企业职工养老补贴适时发放,高温津贴由按日改为按月发放,社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正积极研制。

2.3 苏州模式

2012年12月26日,苏州市人社局正式公布苏州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9%以上,按月享受养老待遇覆盖率为100%,一个覆盖全民、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建成。这也意味着继去年城乡低保实现并轨后,苏州的城乡养老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也实现并轨,“城乡社保三大并轨”的承诺变成现实。近年来,苏州积极探索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将在乡镇、村各类企业务工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劳动力,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按照“土地换保障”的办法,积极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用折算参保年限办法,鼓励农户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住房,置换成城镇社会保障;将原参加该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按规定换算为城保的缴费年限后纳入城保体系;通过采取积极的财政补贴政策,引导鼓励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直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从2012年起,将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将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全部纳入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

3 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3.1 加快推进“新农保”的试点与推广,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障的多层次全覆盖

各级政府应因地制宜地实施“分类保障、分级补贴、分层管理、分步推进”,积极扩大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覆盖面。雇主和雇员的缴费责任应该明确,以实现权益与义务的对等。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需要有不同的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应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而对不交费或者低缴费的人群给予优惠待遇,努力让进城农民工放弃新老保而加入到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队伍中来。在推进新农保制度建设时,以保障基本养老需求为目标,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新农保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农村人群的养老方式、不同区域的农村养老保障水平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也不能完全脱离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其他一些保障措施,政府应当将这些措施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在推进新农保的过程中,应以制度的优越性来吸引更多的农民自愿参保。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但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不同,所以对于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也不必强求建立新农保制度,只需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采取社区养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不失为最好的选择。

3.2 拓宽新农保的基金筹集渠道,减轻财政压力,实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与可持续

资料显示,允许社会保障资金投资的国家,其保险基金投资比例一般为:公司股票60%,公司债券17%,政府债券6%,贷款3%,抵押贷款11%,房地产投资3%[1]。分析可知,我国的养老保障基金在留足备用金后可以用购买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房地产投资等渠道来拓宽。为确保农保基金的安全性,政府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对养老保险金的征缴、保管、投资、收益处分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以防养老保险金被挤占、挪用或贪污、浪费,确保新农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资料显示,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的比例:加拿大是39%,日本是37%,澳大利亚是35%,中国只有10%,而且这10%的投入也是绝大部分给了城镇的职工。2011年7月1日,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正式启动,而我国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也于2009年在全国试点。因此,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反哺农村的原则,在各地促进经济发展、提高财政收入的基础上,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3.3 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衔接

城保体制应坚持开放性原则,要让其和新农保顺利衔接。如果参保人员身份发生变化,其养老保障待遇要能够顺利地转移、参保年限也能进行积累;尽快出台社保关系跨越城乡制度间的转移政策;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信息系统,为农民工提供便捷;统一和规范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业务操作流程;尽快实现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的 “一站式”办理和基层服务模式;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在人员配备、经办场所建设等方面向一线机构倾斜。

新农保具有一定的弹性。制度的制定要做到能兼容、能携带和能转移,要让其养老保障政策有相互衔接的接口。改善养老保障基金的计发办法,对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都应予以认可;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转换和接续的操作方法,以解决不同社保政策、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实行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服务,实现城乡不同社会养老保障账户的信息共享,从根本上改变长期分割的城乡养老保障的格局;加快社会养老保障全国统筹的步伐,在提高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解决地区间因利益关系而影响社保关系接续转移等问题,真正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衔接。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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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候雅,景邑君,康新营.上海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建设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0(8):21-24.

[3] 徐祖荣.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初探[J].实事求是,2006(4):34-36.

[4] 刘倩,刘萍萍,苏世海.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发展的文献综述[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0(10):29-33.

第8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措施

为了有效的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政府不断地加强和完善基本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仍然面临着更多的挑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养老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价值作用。

一、我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

(一)实际覆盖面和参保率不断增加现阶段,我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国家和政府对其投入了更大的力度,覆盖面在逐年扩大,比重不断增加,可以惠及更多人口。而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的参保意识不断增强,从而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扩大。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年提高近年来,我国各地政府相继不断地对基础养老金上调,金额不断的增加,人民能够获得的优惠更多。同时也对个人缴税标准不断调整,各地政府均不同程度的上调财政补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激励机制不断完善,对居民保险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稳定增长当前,尽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收支规模在不断的扩大,但是,我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十分稳定,且运行良好,呈现逐渐增长的趋势。

二、我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难度较大我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集中在中老年群体当中,中青年群体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缺乏较高的积极性和主动地参与。而且,我国城乡间、地区间人口流动性比较大,增加了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造成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比较难,实际的参与率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二者的差距较大。

(二)保障的水平仍然比较低尽管一直在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进行调整,但保障的水平依然比较低,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消费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和城市,现在的标准还是难以满足最基本的养老服务需求,影响居民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程度。

(三)缴费激励机制仍然有待完善政府为了激励居民缴费参保,通过采用“差别化”的财政补贴方式来激励居民,提高参保积极性。但是只规定了最低补贴额,缺乏对补贴上限的准确说明。提出了长缴多得的激励制度,但是落实情况成效并不显著。

(四)缺乏灵活的基础养老金调整处理机制尽管在不断的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居民的生活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但是标准变化和调整幅度不大,推行的时间较长,时效性较差。

(五)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空间小我国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容易受到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管理成本、基金安全管理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会受到很多的限制,突破较难,个人账户收益还是比较低。

三、解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一)加大投入的力度政府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在不断鼓励居民参保,通过有效的激励制度,鼓励居民选择较高的保险业务,及时参保、尽早参保、长期缴费。此外,政府也需要在社保方面增加资金的投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加大基础养老金补贴的额度。

(二)完善相应的政策体系,优化投资管理模式综合考虑物价水平、消费水平、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建立和完善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在不过多增加财政负担的同时提高保障的水平。完善居民保险缴费激励机制,确保多缴多得,相应的提高最低缴费年限,适当的提高居民保险的计发系数,制定科学的计发标准,保障合法权益。科学、合理的分配财政资源,缩小差距。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需要不断的优化投资管理的模式,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增加个人的收益。这需要完善基金投资管理渠道、方向。

(三)加大政策宣传,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通过电视节目、公益广告、报刊、书籍等渠道,加大政策的宣传,使更多人更加深入的了解这项制度,增强居民的参保意识,有助于增加参保覆盖面,提高参保的积极性。还需要做好居民基本养老相关信息的公示,提高透明度。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解决城乡养老保险不均衡以及流动人口比较大的问题,应该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扩大化,并对城乡养老保险进行整合,通过借助信息技术,构建统一的数据库等模式,使得流动人口也能够随时随地的参与投保,避免医疗保险在时间或者空间上的局限性,提升我国城乡居民的参保数量。比如:可以按照城乡居民参保特征,构建出具有针对性的养老保险统一平台,如:使用大数据、云计算或者物联网等技术,实现养老保险数据的共享性,方便流动人口进行异地办理和登记。同时还要对相关的查询平台以及缴费平台加以完善,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大的便利性。其次,养老保险主管部门还应该延伸到各个基层单位,构建系统的内联网络平台,形成全国、省、市以及县等一体化的网络管理系统;在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完善安全保障系统,通过借助杀毒软件,管理员权限以及安全密匙等方式,防止数据被破坏或者黑客入侵,避免系统崩溃。

(四)加强管理人员的专业性我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的效率,与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职业素养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在完善各项制度的同时,还应该强化管理人员的专业性和职业性,尤其是在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对相关的设备以及技术等进行学习,可以通过组织座谈会或者交流会等方式,就居民养老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或者不足之处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的提出最佳的解决方案。还可以派遣相关的工作人员到高校学习养老保险专业知识,渗透信息化管理的内容,理论知识,内涵与作用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要拓展工作人员的视野,不断学习,借助新理念与新模式,增强养老保险管理体系。

第9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一、沿海部分城市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新趋势

趋势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趋向三层结构

基于分类施保、全员覆盖原则,沿海部分城市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城镇个体劳动者、被征地人员、“双放弃”农民、城乡老年居民、农民工等群体的不同特点,建立了类别多样的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基本覆盖了城乡全体居民。然而从情势发展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日益呈现三层结构。

第一层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对象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第二层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定名),夺杭州市区称之为“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俗称“双低”养老保险),在上海市冠之为小城镇社会保险(俗称“镇保”)。“双低”养老保险主要针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农民工两类群体,“镇保”瞄准的对象是郊区小城镇地区的从业人员及征用地人员。上海市权威人士表示,在条件成熟时,力争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以预见,“镇保”覆盖的对象将是所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从业人员。第三层是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或服务。主要模式有三:一是非缴费型的养老补贴,如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社会保障办法和老年农民养老补贴办法,苏州、无锡等城市实行的城乡老年居民社会养老补贴制度。二是缴费型的养老补贴,如杭州、宁波等城市实行的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三是非缴费型的养老服务补贴,如北京、上海、大连等城市实行的居家养老服务财政补贴制度。=三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三种模式个人无需缴费,普惠制,即符合条件的所有老年居民均可享受财政补贴。第二种模式个人需部分缴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第一、二种模式重在老年居民的收入维持,第三种模式强调的是老年居民的服务保障。

上述结构的主要特征有三:一是保障对象各有侧重。尽管第一、二层都是针对城乡从业人员,但前者更多覆盖的是那些缴费能力较强的正规组织就业人员,后者重点纳入的是那些缴费能力较弱的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务农农民和农民工。第三层则是专门为城乡无保障老年居民设计的。二是保障资金来源不一。第一、二层的养老保险费均源自个人、单位缴费。但与第一层相比,第二层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方面被明显调低。第三层的非缴费型补贴或服务,资金全部来自各级财政,而缴费模式的资金有相当比例由各级财政承担。三是保障待遇梯次下降。总的方向是:第一层保障待遇最高,第二层次之,第三层最低。具体到第三层,缴费模式的补贴标准高于非缴费型补贴或服务,城镇老年居民的补贴标准高于农村。

趋势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趋向两层结构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和对象的不同特点,各地逐次分阶段出台了诸多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少年儿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等等。但从发展趋势分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复合成两层结构的态势。

第一层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对象是城镇从业人员。第二层是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暂定名),参保对象为所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城镇非从业人员,农村居民、被征地人员和农民工,如嘉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等。

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比,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征有三:一是基金筹集源自个人缴费、政府适当补助,对城乡困难群体(如低保家庭、特困职工、重症残疾人等)实行财政全额补助。二是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城乡统一,并相应调低。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逐步向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

趋势三: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趋向综合救助

中央决定,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意味着,“全民低保”目标有望实现。然而,从沿海部分城市的最新进展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日益完善的同时,正在向综合救助的方向发展,即在应保尽保、应补尽补的基础上,逐步把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内容引入恢制度,力求把它打造成保障城乡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综合平台。

二、当前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沿海部分城市向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所发生的部分“质变”,总体上是积极的,对全国也有先导作用。首先,基本养老保障趋向三层结构、医疗保障趋向两层结构的制度设计,顺应了当地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农村居民绝对人数和相对比例明显下降的情况下,如若仍局限于现行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仍把农村居民置下法定养老和医疗保险之外,既非审时度势之举,也有违社会公平。其次,基本养老保障趋向三层结构、医疗保障趋向两层结构的制度设计,是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的理性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如高保险费使大量城镇个体劳动者、农村居民、农民工等低缴费能力群体被排斥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等等。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创新设计,既响应了城乡居民在养老、医疗方面的迫切需要,也顺应了国际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第三,对城乡老年居民实行养老补贴或服务,对无缴费能力或弱缴费能力的城镇非从业人员和广大农村居民实行财政适度补助,突显了政府着力维护公平正义和公民基本健康的责任和意愿。

不过,要使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在稳健和创新中有序发展,当前亟待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趋向三、二结构能否超越区域界限

基本养老保障趋向三层结构、医疗保障趋向两层结构的制度设计,目前仅发生于沿海部分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经济欠发达地区或城市未来的发展是否也会遵循同样的路径。如是,应采取何种时序结构,选择什么样的突破口,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二)如何有系统地协助广大农村居民加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直面的现实是:一方面针对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国家专门建立了自愿参加的、储蓄积累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使参保农民整体加入

强制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制度整体转换的障碍。另一方面,农村居民尤其是务农农民缴费能力普遍较低,如果没有政府财力的支持,如果不进行制度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实现“升级换代”难度很大。事实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转换成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业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三)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或服务是地方政策还是国家福利

基于财力和需要,沿海部分城市先后建立了“广覆盖、低水平”的城乡老年居民社会养老补贴制度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财政适度补助制度。然而问题是,这两项制度是有条件地区居民独享的“专利”,还是所有公民普享的权利。如是后者,在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应如何扮演主导的角色。

三、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思路及建议

(一)核心理念

制度建设,理念先行。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应把实现底线公平作为首要目标与核心价值。所谓“底线公平”,是指政府和社会有责任确保每个公民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具体到城乡社会保障,底线公平意味着有些制度和项目是最起码的、必不可缺的、非歧视性的,是政府和社会必须坚守并承担的责任“底线”。而底线以上或以外的部分,可以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去承担,是有选择的、有差异的。

基于国际经验和我国国情,“底线”至少包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助三个方面的内容,其表现在制度上,则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总体思路

1、近期目标:三项制度、多层结构

到2010年,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应着力围绕“三项制度、多层结构”的目标进行建设。“三项制度”指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多层结构”是就基奉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而论,意指在国家社会保障战略框架下,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和不同对象特点,逐次分阶段建立形式多样的养老和医疗保障政策,力争实现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鉴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或城市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养老、医疗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发展,可以在不断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城乡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使之成为探索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的一个战略突破口。

2、中期目标:三项制度、三二一结构

到2020年,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点应是确立“三项制度、三二一结构”。“三项制度”指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三二一结构”中的“三”是指基本养老保障由多层结构转变成三层结构,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无保障老人养老补贴及服务;“二”是指基本医疗保障由多层结构转变成二层结构,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一”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远期目标:三项制度、二二一结构

到2050年,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形成“三项制度、二二一结构”。“三项制度”指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二二一结构”中的第一个“二”是指基本养老保障由三层结构复合成两层结构,即城乡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国家养老金;第二个“二”是指基本医疗保障南城乡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全民初级卫生保健两部分组成;“一”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对象为城乡各类从业人员,资金筹集以个人和单位缴费为主,政府对困难群体适当补助;缴费标准全员统一,保障待遇与实际缴费挂钩;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捆绑缴费。国家养老金和全民初级卫生保健面向全体城乡居民,所需资金全部由各级财政分担。

(三)具体建议

考虑到中期目标具有较强的规划意义和参考价值,对策建议部分以此为重点。

建议一:不断夯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把重点放在提高两项制度的覆盖面和保障对象受益率上。

建议二:大力发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点取向有二:一是应更有系统地把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农民工、劳动年龄段被征地人员等引入该制度。二是创造有利条件,吸引广大劳动年龄段的务农农民加入这一制度。可行的办法有:开放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加入;增加财政投入,帮助缴费能力较弱的农民进入。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着力点有二:一足把新型合作医疗保险逐步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二是帮助农民工纳入该制度。

建议三:努力扩大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或服务覆盖面。有效策略有二:一是放宽准入条件,如年龄以65岁为宜、居住时间不宜过长等。二是提高服务水平,如适度增加补贴水平和服务项目等。

建议四:着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救助能力,使之成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促进他们融入主流社会和劳动力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与此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救助对象尤其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提高劳动技能,回归或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预防出现“福利陷阱”。

建议五:科学设定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的财政责任。就三项制度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府应负完全责任。城乡基本医疗保障,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城乡基本养老保障,政府应负有限责任。相对下城乡各类从业人员,政府应对非从业人员和边缘劳动力承担更大的财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