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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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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

第1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范文

关键词:施工组织;矿井建设;安全

中图分类号:X7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34-01

最近几年我国的煤矿事故不断发生,这是需要令人反省和深思。为了能够保证煤矿的整体的安全在运行,就需要煤矿在工程上要有好的矿井施工组织设计来为我们的煤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下面就煤矿矿井的组织设计上的特点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现代矿井建设的特点

在煤矿中最大的获益者无疑是煤矿的业主,但是很多的煤矿的在安全生产上并不是由业主来负责并承担责任的,为了保证的煤矿整体的安全运营,这就要求建立业主责任制,这样不但可以保证项目在投产后的平稳运行,还可以对整个企业的经营模式、偿还贷款、安全生产上进行监管。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展,现在的煤矿的建设投资由原来的国家无偿使用转变为现在的业主的有偿使用。由原来的国家投资建设转变为多渠道投资,其中的投资来源是由国家贷款、企业融资、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构成,形成了一种多元化的投资方式。

煤矿已经由原来的生产模式转变为现在的经济模式。具体主要体现在,煤矿的生产情况是根据市场的需求来进行生产的,只有在煤矿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改变了过去的盲目生产,堆积大量的煤炭,造成的浪费。煤矿的工程质量要求越来越严格,由于近年的煤矿事故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所以,对煤矿的项目建设质量的要求也是越来越严格,使得煤矿的项目承建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的质量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其中的安全设施也是日趋完善。

二、施工准备工作的内容

在煤矿的项目建设之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煤矿的矿井施工,这需要慎重的选址和建设,因为这个是整个工程的主体,所以要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下面就其中一些细节做下简单的介绍:

施工现场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要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进行的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对输电线路、变电所、水源、供水管道、通风设施、进场公路、通讯设施还有就是对施工地点的障碍物进行清理,同时对施工地点的土地进行平整。在所有的基础设施都准备齐全,就可以将生产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其中矿井的井架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安装调试,保证在工作中的正常运作,另外在绞车、压风机房、天轮平台、混凝土搅拌站等设施进行建设也要同时进行。

在煤矿主体项目建设的同时,其他的辅助的生产服务设施也要及时的跟进,其中包括维修车间,木工房、各种材料的仓库等等周边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主要包括办公室、食堂、宿舍、澡堂等设施。其他设施的建设,例如,锅炉房的建设及安装、围墙的建设、绿化建设等等。

三、项目建设中的注意事项

由于煤矿的的建设时涉及到煤矿今后的运行,为了保证煤矿的安全,需要施工队伍在具体施工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建立施工制度,保证安全建设和项目建设的质量。在施工中要建立明确的事务责任人,并设立专项的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后将检查报告进行整理并上交。

对周围环境进行严格监控,尤其是在开凿矿井的过程中,要注意矿井中的环境变化,发现问题要立刻上报,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对应的应急措施,保证安全建设。施工人员的安全是整个工程的重点环节,在施工时要有专人负责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设备进行检查。

四、现代矿井施工组织设计的新特点

在煤矿的项目建设中存在以上的特点,这就使得煤矿的矿井建设的文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现代矿井的建设都注重经济效益,在煤矿及矿井的建设中开始采用效率高,安全性高、科技含量高的建设技术。这样的设计不但可以保证工程质量,也符合当前国家的发展政策。

在施工方案上要顾全大局,施工方案的优化不仅仅考虑煤矿矿井的施工,更重要的是整个项目的整体的建设,只有在整体的建设上进行了优化,才能使整个的煤矿在开始运营后发挥最稳定,因此煤矿项目的建设要立足于整个煤矿建成后的使用角度来进行考虑。近期,施工部署得到空前的重视,被提到了一个重要位置。因为各井筒和井底车场等都是分别编制标底,进行公开招标,所以一些施工单位考虑问题的角度往往是从自身出发,而不是大局为重,由于个别人的一些想法,造成整体利益的受到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做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有一个总体观念,在凿井及辅助设施的选型和施工平面布置方面,要综合考虑各个施工单位的特点和利益需求,做好投资、工期和质量的质量控制和时间控制,便于矿井建设总目标的顺利完成,如果各个施工队都各为己战,就会造成资金浪费和工期拖延,进而影响公司的整体利益。

施工队伍不再保持平衡性,公司开始重视对施工区域的划分。过去为了实现施工队伍的平衡,施工组织设计往往是将车场施工完成的队伍进行调度,转入到采区工程。而目前的形式是施工队伍多元化趋势明显,井巷工程的施工分段化,新的形式决定了我们不能再过多的把注意力放在施工队伍的平衡上。在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矿井相关经费都是有财政拨付,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矿井建设资金的转变为有偿使用。在经费分类上可以分为临时工程费和凿井措施费,前者是属于现场经费,与矿井总投资直接相关联,计取是按照直接费的百分比进行;后者是与施工方式和施工环境有关,与总投资关系不大,与井巷工程量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属于其他建设费用的一种。自从采用承包责任制之后,矿井建设中的临时设施费和凿井措施费都按照施井筒特征、井型和施工方法综合确定,并作为单列项支付给施工单位。从而出现了两个新的特点:一是增加了利息支出,二是导致了矿井建设总工期的延长。

参考文献:

[1]陈慧娟,王延平,王建中,冯妞妞.浅谈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控制[J].中州煤炭,2008(06).

[2]马强,贺卫东.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控制[J].中国科技财富,2008(12).

[3]周义,郑新厂,韦立德.煤矿工程出水预测主要方法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08(13).

[4]陈军生.煤矿工程岩石巷道爆破技术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08(09).

第2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范文

【关键词】非煤矿山;安全问题;对策

据国家安监总局的相关数据,2011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死亡事故871起,死亡1060人,这是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方面在近几年来首次将死亡人数降到千人以下,成绩巨大。但是纵观国内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形势,笔者认为仍不容乐观,还存在着种种亟待解决的问题。

1.非煤矿山安全问题的产生原因

1.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各项基础比较薄弱

很多地区的非煤矿山,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非煤矿山企业,还存在着仅依靠资源发展而不是依靠技术推动工艺改进的问题,这些企业因为规模小、技术力量差、安全管理意识不到位、缺乏相应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投入少,导致安全生产的各项基础都比较薄弱,造成很多安全隐患,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1.2非煤矿山的生产秩序需要得到巩固加强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各界对各种矿品的需要也越来越强烈,很多不法分子和不法企业在利益驱动下破坏正常的生产秩序,盗采、滥采现象屡禁不止,他们往往不重视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常有发生。

1.3非煤矿山企业不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我国《矿山安全法》第7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些规定要求矿山企业必须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但是很多矿山都是从小规模的个体开采发展起来,矿区缺乏统一规划,大部分矿山都是没有设计建设,实质上没有经过“三同时”就投入了使用,因此,安全生产存在不少先天不足,欠账多的问题,如井口选址不合理,安全出口不符合规定;通风系统不完善,有效风量率低;防洪能力差,排水、防洪设施不全;井巷超高超宽,矿柱留设不规范;运输提升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的安全设施不完善;工业场地和生活区布置不合理,设施简陋;排土场、废石场选址不当、设施不全,造成下游耕地农田毁坏、小溪河道淤积等等。

1.4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素质有待提高

矿山是个高危行业,多位于崇山峻岭之中,地处偏僻,远离城镇,交通不便,生产生活条件恶劣,很难吸纳到专业人才。从事矿山生产的主要是农民工,他们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隐患的发现意识不强。小型矿山的管理者也大多是农民工,他们当中大多数没有专业知识,既看不懂设计图纸,又不懂得收集矿山必不可少的各类技术参数进行综合分析,来指导矿山安全生产,更谈不上在开采、安全技术、设备上进行推先推新。在管理中,使用土办法,全凭个人经验。遇到问题只知道表面现象,难以看到本质。各类指导生产的图纸缺乏,施工和开采偏离设计的现象普遍,与现代化安全管理有相当距离。

1.5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亟需加强

近几年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加强控制,而一些地区的安监部门对非煤矿山的监管并没有投入足够的重视,很多监管流于形式,导致监管缺位。这主要表现在专业人员缺乏,经费和专业装备不足,使得监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影响了安全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应对措施

鉴于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复杂监管工程,涉及部门和人员众多、参与群体广泛、任务繁重,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多方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关键点,最终提高矿山的本质安全,减少伤亡事故。

2.1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首先监管部门应大力鼓励实力雄厚的企业进入矿山行业,关闭规模小、效益差,安全生产投入没有保障的企业,从根本上改变矿山数量多,规模小,经济效益差,安全投入不足的落后面貌,为安全生产提供投入保障。再次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程,按规程要求进行安全管理,进行隐患排查,从努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着手,企业认真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落实“规程”的执法检查,对有法不依的企业依法严惩,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健康发展,保证非煤矿山的生产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

2.2抓好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安全意识

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即使安全管理设备、技术和制度再完善科学合理,如果存在人的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安全事故不可能得到根除。随着高新技术装备的大量使用,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活动的安全可靠性。从业人员需要具有系统的安全知识,熟练的安全生产技能,以及对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和经验。为适应企业生产活动的需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能力。在安全教育培训中,要注重实效,培训的内容要切合实际,学为所有,授课人员必须由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人担任。企业要坚持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新进矿山企业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露天矿山40小时)的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经老工人带帮不少于30天,方可上岗作业。同时,企业要利用不同的形式,在不同场合,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达到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提高安全意识。

2.3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程防控

重大危险源是可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重大隐患,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对象,只有围绕重大危险源开展防控工作,才能有的放矢,真正科学有效地预防、消除安全隐患。为此,一是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将生产过程中涉及到易燃易爆品、危险自然环境、复杂危险工作场所、重要能源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进一步明晰化,做到防控工作底数清、目标明。二是要对重大危险源开展持续有效的定期检测评估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危险源不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危险系数变大、保证安全运营。对及时排查出的危险隐患,要根据安监总局相关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做出及时科学的处理。

2.4持续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隐患排查治理是预防安全事故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对矿山负责人明文规定的主要职责。笔者认为,除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外,还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日常工作:一是将隐患排除治理工作定期化,按照相关制度的运行时间表严格定期检查,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相关隐患和问题,最终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非煤矿山的生产环境是复杂多变的,尤其是自然原因的多变可能导致安全生产风险的变化,因此要在定期检查的同时,对一些隐患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工作,以弥补定期检查的不足。三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制度。在排除出安全隐患后,要及时加以整改,并将此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和单位,令其限期完成治理,并实现整改工作的闭环。隐患排查治理得到了落实,隐患也就自然得到了排除。

2.5加强安监部门的监管力度

作为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安监部门要对冒顶、透水、中毒窒息等做好重点防控工作,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一是令非煤矿山企业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对不落实制度的企业和领导做到依法严格追究责任。二是向所有的地下矿山派驻监督员,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并督促矿山领导到井下和现场巡查以及时发现隐患,真正解决问题,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三是安监部门也要加强自身人员素质、硬件设备和业务经费的配套工作,使得监管能力和工作资源能紧紧跟上形势发展需要,满足正常的工作需求。并且在实践中要督促、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三同时”制度的情况,严格依照非煤矿山“三同时”的相关程序,做好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1]徐国云.试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环节[J].地矿测绘,2010(02).

[2]邹德海.浅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措施[J].安全,2010(07).

[3]谢琨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对策分析[J].安全生产与监督,2009(02).

[4]刘春阳.浅谈如何使非煤矿山企业实现安全生产[J].科技信息,2009(27).

第3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范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合规、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以技术改造、隐患排查治理为手段,着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不断提升非煤矿山的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我市非煤矿山健康有序发展。

力争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整顿治理,基本达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依法合规、工程设计科学规范、工程建设质量合格、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矿山建设及生产经营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工作目标。

二、专项整顿治理的对象

1.不符合国家和省行业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的矿山;

2.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备案的矿山,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擅自变更设计,或未按经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的矿山;

3.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开采、以探代采和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

4.同一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同一区域垂直重叠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列入资源整合范围、在大矿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采的矿山;

5.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山;

6.在建、改扩建矿山未达到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而擅自投产的矿山;

7.工艺设备、生产技术水平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矿山;

8.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整改到位,或整治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山;

9.证照不全或相关证照已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

10.其他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治理的矿山。

三、专项整顿治理的重点

(一)整顿的重点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2008〕18号)规定范围、尚未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地下矿山;

2.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核准备案和工程设计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

3.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未按规定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

4.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矿山;

5.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档案资料不全的矿山;

6.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山;

7.省、市政府安委办挂牌督办存在重大隐患的尾矿库。

(二)关闭的重点

1.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进行建设和生产的矿山;

2.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矿产资源储量及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6.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的尾矿库。

四、专项整顿治理的时间安排

1.**年8月—**年11月中旬,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逐个进行认真排查摸底,并将排查结果报市安监局。

2.**年底前,**区原**钼矿尾矿库和**太选矿厂尾矿库必须完成闭库。

3.**年底前,歙县水竹坑铜矿、歙县飞翔萤石矿、休宁巨化萤石公司源芳萤石矿、休宁县福鑫矿业公司白石坑金矿、休宁县里广山锑矿必须完成技改扩能任务。

4.**年6月底前,经排查确定为关闭对象的其他矿山,必须关闭到位;2011年底前,经排查确定为技改扩能的其他矿山,必须完成技改扩能任务。

五、专项整顿治理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市政府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黄林沐副市长担任组长,夏永根、汪裕镇同志担任副组长,市经委、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供电公司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将整顿治理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和具体矿山,并安排专项经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二)联合执法,综合治理。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机制。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整顿治理非煤矿山,督促区县及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前期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责令停产、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市经委负责矿山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和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督促矿山企业淘汰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工艺设备、生产技术。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负责检查非煤矿山采矿许可情况,对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未经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新建矿山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及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

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整顿治理的相关工作。

(三)严格要求,确保整顿治理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已关闭矿山的动态监管,确保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同时,要加快矿山技改步伐,具备技改条件的矿山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改造到位。不能如期完成整顿治理任务的矿山,在整治期限届满后一律实施关闭。

(四)规范程序,严格矿山项目建设。矿山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必须按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有关规定核准备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专项设计及工程设计,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产。正在基建、无正规设计的矿山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补做工程设计,并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严格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或整改。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要严格按规定审批项目和颁发证照,做到“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大型矿产资源要优先配置给实力强、开采工艺先进、技术装备水平高、有管理经验的矿山企业,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水平。

(五)加强宣传,取得全社会支持。凡列入专项整顿治理的非煤矿山,都要在媒体上公告,接受全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非煤矿山整顿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核查,属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4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范文

二、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主要任务以旅游、道路交通(含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形成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提升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保障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健全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严格执法检查,强化政府“一岗双责”目标考核、打非治违”等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推进机制。

三、亿元GDP死亡率比年下降20%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比年下降15%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比年下降10%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均在省下达的范围内。工作目标2015年。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同步部署,1.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安全生产要宣传教育在先。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共同推进。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安全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要结合实际,深入研究探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思路、途径、方法和措施。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转变观念,深入基层,积极为企业破解难题,将安全监管监察寓于安全宣传教育服务之中。继续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和“青年安全示范岗”等活动。

做好以《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坚持宣传先行、教育推动,2.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实施周年日等时段和节点。强化执法,严格监督,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各类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要结合典型事故案例,采用有效形式,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普及,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升从业人员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能力。

经常报道典型案例,3.广泛开展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各地、各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全民自我安全防护意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职工、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应迅速查实、整改。

实行厂矿(公司)车间、班组三级专题安全教育。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4.实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企业要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员工转岗、轮岗前,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积极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有关部门不得给予企业及其建设项目资金支持;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员工,5.不断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行以岗位安全绩效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高危行业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工资总额的20%管理层的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30%高管层的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50%企业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预警等安全保障制度。企业要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超速、超载、超限运输。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实施企业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扩(改)建或边建设边生产的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设计方案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非煤矿山,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专、兼职安全员,6.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切实保障其工作开展。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从业人员在3人以上的其他企业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应设立分管安全生产的专职领导、专(兼)职安全员。

实行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制度,7.严格实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之一。采取岗位日查、班组日查、车间(工段、站所等)周查、作业区域巡查等方式开展日常化的隐患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内全面的安全检查,切实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企业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实行由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估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闭环式管理。对停产停工整改逾期未完成而复产复工的隐患整改不力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要每周轮流现场带班。非煤矿山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建设工程领域推行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项目监理等相关负责人在重点施工时段和环节现场考勤制度。无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8.实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工矿商贸企业要制定领导带班制度实施办法。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带班领导要纳入安全培训范围,保证其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

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四级。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要在年12月底前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及以上。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9.开展安全达标升级活动。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推进各类企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建筑工地、渡口渡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升级和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评价。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包括小采石场)和五等尾矿库须在2011年6月底前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2013年底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实施现场检测监控,10.加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岗位要依法达到安全防护标准。配备作业人员防护用品,按规定组织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做好职业病防治。

三)健全技术保障体系

对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技术问题负有处理决策权,11.强化企业生产技术管理。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对生产设备、工艺装置的安全性能负技术管理责任。对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理。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技术负责人要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与主业相关的专科以上学历。大中型企业高管人员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小型企业经理人要逐步达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配备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企业应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技术支撑。

新建企业要实行计算机集中自动控制。对逾期未安装使用、未达标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车辆运营证等相关证照,12.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井工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要在3年内全部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五等以上在用尾矿库要在年底前全面完善值班值守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承压移动罐车、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在2年内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涉及“15种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要在年底前实行自动控制。依法实施停产停业、停止营运。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13.强化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各行各业负有政府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对其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实行对县(区)部门和企业并行的网格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14.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增加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控制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考核权重,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目标管理考核先进的县(区)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负责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市旅游、教育、经信、公安、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商务、卫生、国土、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5.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

建立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16.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取缔其主管行业(领域)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并会同司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明确隐患治理责任、措施、期限和治理督办单位,17.实行重大隐患治理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并在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市政府对跨县(区)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挂牌隐患治理后要进行验收销号,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停产或停业治理。

要将未获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未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要求依法办理相应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监管范围,18.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政府各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领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严格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害气体、防尘、防火、防爆、排水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井工开采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不得转包、分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结构施工;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对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要立即依法实施停工停产整顿,同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责任。城区地面挖掘实行安全确认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19.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核和验收的管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消防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依法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备案后经消防抽查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整改或停止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或者报送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备案后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驻黄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20.强化属地安全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每半年向银行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企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设立乡镇安全监管专门机构,21.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依据监管对象实际状况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和装备。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信息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须在5年内逐步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要求。

对事故调查报告有权出具结论性意见。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政府事故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22.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

五)建设应急救援体系

建设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23.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应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投入。建设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设风景区旅游安全应急救援基地,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安全评估。建立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24.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及时主动了解气象、地质灾害等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准备。企业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企业内部风险分析报告或预警信息,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将风险分析报告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并与地方政府的应急预案保持衔接,25.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要加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适时修订完善预案。企业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储备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发现事故征兆、遇到险情时,要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对应急处置得力、及时避险的有功人员,企业应予以奖励;对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制定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规章制度,26.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技术作业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实施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未经安全评价、未通过安全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运营;对已经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应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和使用,27.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在立项和竣工投产前应分别进行安全评价。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违规建设,或拒不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的由县(区)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取缔。实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规模、条件限批,提高准入门槛。对降低准入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完善安全生产政策

并逐年增加,28.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投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的经费支持。用好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治理贴息和补助资金,落实配套资金。市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安全监管队伍和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应急救援基地及队伍建设。

鼓励其他行业企业参照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提取,29.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政策。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计入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要立即责令纠正,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3年后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安全监管和市保险监管部门在试点工作基础上,30.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逐步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过渡。建立规范、完备和理赔高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行管理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规定享受保险类产品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专项专户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先进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推广、安全生产奖励支出。31.建立保险产品提取事故预防费用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每年应从收缴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保费用于事故预防。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32.严格执行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赔。同时,依法足额及时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利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33.加强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对伤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进行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垫付。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对在搜救行动中避免或者减少水上遇险人员伤亡、避免或者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气象条件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予以奖励和补偿。34.加快建立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制度。制定社会力量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办法。

拓宽培训教育渠道,35.加快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制度。加快培养重点行业(领域)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制定实施安全监管人员定期专业技能培训计划。以企业、社会以及政府资助为筹资方式,建设集安全生产科研、教育和培训为一体的省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地。

八)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确保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和重点行业安全规划的实施。企业要制定和落实企业发展的安全生产目标、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36.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保证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37.危险化学品企业进入集中园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进入园区、集中区。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逐步转产、搬迁、改造进入园区。

定期制定淘汰目录并予公布。凡是列入国家、省产业政策淘汰目录的一律停止生产、使用,38.彻底淘汰职业危害严重、安全性能低下的技术和产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安全性能低下的落后技术、生产工艺和装备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强制淘汰。对存在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应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关闭。

九)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或年度内生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39.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被考评地区和单位年度内各类评先资格。凡受到一票否决”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在下一年度内一律不晋级、不提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40.实行企业负责人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终身不得担任有关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凡违反规定任用其担任矿长(厂长、经理)对任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

以及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41.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人行支行等部门和单位通报,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对企业在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和制裁。

强化县(区)乡镇两级政府“打非”工作责任。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42.落实“打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各级政府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联席会议制度。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对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取缔,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对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范文

现将《****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领导责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三)规划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同时总结。

(四)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生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经费保障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职责、程序和原则,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对安全评价和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交通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在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和运输工具资格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依法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审核办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责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或者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批复结案工作;负责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度、统计和分析,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中的生产安全、供水安全、排水安全、抗震防灾安全等公共安全;负责城市燃气、供水、园林绿化、城市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物业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省地质调查局、省测绘局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查处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的防治。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九)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将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项目竣工验收程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工业经济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各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各类国民教育系列学校以及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十三)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中的违纪违法人员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纪律追究和行政问责。必要时,依法提出监察建议。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监狱、劳教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伤害职工(含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防汛抗旱、农村电网改造和水利工程建设等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城镇供水、城市防洪、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农业部门依法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农村国债沼气的安全管理。

(十九)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以及涉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涉林景区、景点、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商务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指导,依法对外经贸行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卫生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食品、药品、疫情传染、职业卫生、放射源污染、生产安全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二十二)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性废物、废弃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并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内容;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依法把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经营单位的准入关。依法吊销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十五)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二十六)国防科工部门负责兵器、船舶、航天、核工业等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设施、人工影响天气、防雷避雷、气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专业气象预报等天气情况。

(二十八)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共青团组织负责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和评选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引导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落实责任措施

第十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和考核,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整改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分管领导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县(市、区)年度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州(市)年度内发生1次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及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违规操作、安全事故、职业病和不良嗜好等个人档案。

(四)安全投入责任。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六)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相关信息,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层级清楚、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各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切实履行《****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四)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安全管理部门、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具体考核工作。

(三)受本单位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委托,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

(四)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内部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落实。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工程外协、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建立交叉作业、混合作业情况下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依法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负责人妥善处理。

(七)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八)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九)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十)督促本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和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向负责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援。负责或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制定和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本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安全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班组人员和新员工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发现工作现场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四)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提供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认真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除建立健全《****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制度外,还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并适时修订:

(一)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二)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六)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防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当建立的制度。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建设、中介等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当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和落实情况。

(二)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消防器材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七)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八)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九)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对其实施不间断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定期检大危险源安全状况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包括项目中有潜在危险性的分项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意外伤害保险交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并在安全生产评优、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等,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空作业、爆破、吊装、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结构工资制。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章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确保本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淘汰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生产工艺、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采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和管理技术,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GPS车载监控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管理。

(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并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远程联控。

(三)非煤矿山井下开采应当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地面开采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

(四)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采用先进的监控管理系统和安全防护技术。

(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和手段,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规定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按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与防范。

(四)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6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范文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在初步调查后指出,除了火工品管理极度混乱、劳动管理混乱、政府部门监管监察不到位等原因之外,导致这起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原因即该矿长期存在非法越界开采现象。

而在4月24日吉林省蛟河市腾达煤矿发生透水事故致30人死亡的根源也是越界开采防水保安煤柱引发的。为何类似的非法越界开采现象长期存在?如何遏制越层、越界开采现象的发生?

越界开采:严重违法行为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解释,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超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里,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越界开采会造成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于越界开采形成大规模地压,进而冲击地下顶板,导致大规模坍塌。引发事故。并且许多老矿区往往有大水体存在,由于越界开采将地下水贯通,极易形成淹井事故。此外由于越界开采,煤矿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的污风将四处飘散,从而导致瓦斯浓度过高,引发爆炸事故。

专家特别指出,越界开采在地下的大范围沟通,还易造成大范围地表建筑物破损,对于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破坏极大。

越界开采:利益驱动是根源

据了解,越界开采有其历史原因,更有现实原因。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大力支持乡镇煤矿发展。各地在没有统一规划布局的情况下,小煤矿遍地开花,形成了矿点密、矿区范围小、生产规模小的局面。这些为越层、越界开采埋下了隐患。

经过多年开采后,这些中小煤矿目前资源基本枯竭。但是随着现今煤炭价格的日益攀升,许多人受利益驱动超层越界继续开采。一些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现象比较普遍,形成了“楼上楼”、“矿中矿”的现象。由此引发的资源纠纷剧增,资源破坏现象严重,安全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许多小煤窑先天的资源划定有限,经过10多年的开采,许多小煤窑已到了无煤可采的地步。面对近几年来煤炭价格的持续上涨,只有越界开采,才是保持他们继续获取利润的唯一途经。同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越界开采随时都面临执法管理部门的查处和责令退出越界区的可能。小煤矿主必然选择盲目快速生产。

许多拟关闭小煤矿在关闭前的最后阶段疯狂生产。例如湖南省两年多来共关闭煤矿1099处,但彻底关闭的只有443处,仅占40.3%。部分关闭后被纳入资源整合的煤矿,生产系统基本保持完整,极易造成非法生产。耒阳市37处被整合煤矿中有29处在非法组织生产。占78%;2006年12月26日因超层越界挖垮国有新星煤矿立井井筒的郴州市永兴县复和乡新四煤矿、华侨煤矿,虽然湖南省政府已明令关闭,但其至今停而未关。

多管齐下遏制越界开采

专家指出,从理论上讲一个矿体应该由一家矿山经营,但是现状是,一个矿体往往上百家在此挖煤。遏制越界开采的最好方法就是资源整合。

专家认为,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的开发整合必须以资源为基础,以采矿权为纽带,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为前提,对达不到一定规模资源储量的不设置采矿权,没有合理矿区范围的不设置采矿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条件不具备的不设置采矿权。通过重新规划布局,合理确定矿区范围。确保采矿权设置合理,从而为预防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把好采矿权的设置关。

至于资源整合的途径和方式,有专家指出当前应该积极引进大集团兼并、收购、控股、托管整合小煤矿,组建地方大集团和地方国有公司,以松散型、紧密型、渐进式整合管理小煤矿,对符合资源、财力、管理的煤矿实施机械化升级改造。

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卢鉴章教授从技术层面对越界开采提出了对策:及时公告矿区范围。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采矿权登记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矿区范围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

卢鉴章认为,设计单位在编制煤矿开采设计时。应在设计图上标注采矿许可证所确定的矿区范围,并在矿区范围内进行设计,从而为预防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把好设计关。同时。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严禁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施工。在煤矿竣工、复工验收时,必须把是否超层越界开采纳入验收内容。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以及停产整顿恢复生产前,应当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将煤矿建设工程是否超层越界纳入验收内容之一,从而为预防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把好验收关。

第7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范文

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为指导,突出“一通三防”重点,深化“三违”治理,围绕人、机、系统、制度四大要素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快本质安全型企业的创建步伐,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创建平安和谐矿区。

二、安全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

杜绝一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人身事故,全年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0.5,力争控制在0.3以下。

杜绝重特大非伤亡事故,多种经营、非煤企业、后勤服务业杜绝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和二级以上生产事故。矿、厂、处安全质量标准化全面达一级,创建国家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集团公司,初步建成1~2个本质安全型矿井,积极创建安全管理示范单位。

三、安全专项整治的指导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的原则。规范职工行为,提高人的安全意识;深化“三违”治理,杜绝违章行为发生;着眼长远,围绕本质安全的“四大要素”,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坚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重点是做好通防管理、顶板管理、斜巷和采区轨道运输管理以及水害防治工作,突出抓好“一通三防”。

3、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各级安全生产指令、决定、制度在现场的贯彻落实,全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四、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加强煤矿安全制度建设,夯实安全工作基础。要按照国家局制定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和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并落实煤矿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要明确各单位负责人是隐患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落实资金和具体负责人;所有隐患要分类管理、监控和上报;性质严重的,要先停产,在确保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将排查的结果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和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监察分局报告。

每个月的25日前,将下一个月的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分别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当季排查的安全隐患情况,分别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市监察分局进行报告。

(二)加大“一通三防”整顿力度,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

1、建立、完善、落实各项通防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2、高度重视局部通风管理,各生产矿井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全部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杜绝停电停风现象。各个掘进迎头及其回风流必须分别安装瓦斯监测传感器,其报警、断电值符合规定要求,并于今年上半年全部整改完毕。

3、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易自燃的矿井,其采区必须建立专用回风道;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采区变电所必须建立起独立的回风系统。

4、进一步加强瓦斯治理工作,严禁矿井超能力组织生产。各矿井风量和各用风点的风量必须满足要求。同时,要完善瓦斯抽放和安全监控系统,严格执行“先抽后采、先抽后掘”的方针。进一步完善瓦斯抽放系统,以实施本煤层瓦斯抽放为主的多种抽放方式,开展低透气性煤层边打边抽的新技术,提高瓦斯抽放效果。

5、巩固煤层注水效果,全面推行采煤工作面长孔注水工艺,推广使用采煤机二次负压除尘装置和综掘机除尘风机,井下各煤炭运输转载点及掘进放炮、综放、综采工作面全部实现喷雾自动化,提高除尘效果。

6、积极主动实施矿井通风降阻工程。各生产矿井要按照集团公司20*年矿井通风降阻工程计划的要求,把通风降阻工程列入矿井月度生产经营计划,落实资金、配备人员,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通风降阻计划。

(三)加强顶板管理,杜绝零打碎敲事故的发生。认真吸取近几年以来所发生的顶板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工作面工程质量。严格执行顶板分析例会制度,每月定期对井下采掘工作面、正常使用巷道的顶板状况进行仔细排查和分析。认真落实采掘工作面安装、初放、开透窝、过老洞、过断层期间的特殊支护措施。加强矿压观测工作,建立健全矿压管理机构、配备矿压观测技术人员。采用先进的支护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时根据地质条件变化调整支护参数。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并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四)强化运输设施、设备及运输秩序的管理。要加快提升运输设备的自动化、数字化进程,采区上下山的挡车设施推广使用PLC控制系统,矿井主要皮带运输实现无人操作的集中控制系统,提高主力矿井提升运输自动化、集中控制化水平,实现井下主运输系统的集中控制、工业

电视监管的模式。下决心提高轨道质量,主要运输巷道(包括大巷、斜巷和采区主要运输巷道)使用不低于22kg的轨道,严禁使用杂拌道。

(五)高度重视本质安全型装备计划的实施工作,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实施20*年度本质安全装备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安排计划、落实资金、责任到人,确保按期完成。对于20*年未完成“MA”标志更换计划的单位,务必要在今年上半年更换完毕,“MA”设备更换情况将纳入20*年上半年矿井安全程度评估考核的范畴。

(六)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文件精神,深入持久地开展治理“三违”工作。集团公司及基层各单位党政工团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都要明确“三违”治理指标;要严格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对“三违”人员进行帮助和教育,特别要把好“考试”环节关,确保“三违”人员帮教学习收到实效。大力支持和保护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严厉查处各类打击、报复安监人员履职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高度重视安全培训与教育。要以职工岗位行为规范集中教育活动为契机,切实抓紧抓好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确保取得预期效果。要改进培训方式,推行全员考试,以考试促培训,每年对全体员工包括党政工团各级管理干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知识考试,考试内容为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岗位责任制、上级安全指令以及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八)认真做好煤矿建设工程中的“三同时”工作。加强对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气体与放射性物质的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把水平延深、矿井重大技改纳入“三同时”管理,没有按规定进行审查各验收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或投入生产。

(九)各生产矿井要加强对边角煤回采期间的安全管理,特别是韩桥、义安等衰老矿井,老峒较多,地质条件较为复杂,要保证矿井生产系统稳定可靠、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执行到位、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不得因为生产条件的变化而降低安全标准。

(十)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异地安全生产。承包单项工程的矿井每季度要自行对异地合作项目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离本部距离在300KM以内的,每月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异地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向集团公司述职报告中必须汇报安全履职情况,并在每月5日前必须将本单位上个月的安全工作情况、“三违”治理及干部跟值班情况等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或驻异地的安全监察处。

(十一)加强水害防治工作。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原则,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中长期防治水计划,编制发生突水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水文观测,认真做好分析和预报工作。突出抓好东部矿区老空区过水通道综合治理,封堵所有过水巷道,消除东部矿区的重大水患。各矿要做好“雨季三防”工作,制定水害防治预案,加强排水系统的日常检修与维护,确保雨季安全生产。

(十二)加强地面安全管理。地面生产厂、处、公司及主辅分离后的物业、实业公司是安全管理的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安全管理上重点突出“六防”,即防火、防触电、防机械伤人、防房屋倒塌、防锅炉压力容器爆炸、防食物中毒,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要停产、停业整顿。

五、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步骤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落实阶段:4月10日前,各生产矿井按照上述整治要求,针对上一季度质量标准化检查存在的问题,制定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整治阶段:从4月10日至11月30日,各矿井根据安全专项整治的内容,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的要求,排查问题,消除隐患,落实兑现本质安全装备计划。

(三)检查验收阶段:从12月上旬开始,由集团公司安监部、生产部牵头,结合下半年安全程度评估和质量标准化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工作验收。以迎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于12月中、下旬组织的检查验收。

六、安全专项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推行闭环安全管理。各矿、厂、处,各级、各部门、各工种必须依照体系的原理、方法和程序,规范自身的工作行为,形成持续改进的良性循环。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辨别和评估,分析其产生的前因后果,对产生的重大隐患,逐级追究相关责任,并登记建档,定期监测,跟综落实。

(二)坚持巩固与创新结合,深化质量标准化建设。不断扩大质量标准化建设内涵,从设计、施工、安装、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伤抢救、后勤服务到生产现场管理等每个环节都要按照工作规则和标准化要求实施,每个岗位、每个工种推行零缺陷管理。围绕机制、体制、工艺、装备、管理等方面组织创新,提高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科技含量。继续遵循全面规划、分类指导、典型引路、总体推进的思路,开展精品工程、无“三违”区队、无“三

违”班组创建活动。

(三)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按规定和实际需要提取安技措工程费用,优先保证“一通三防”及主要生产系统的安全装备,保证大系统、主要设施的完善可靠。按期完成本质安全装备计划,严格奖惩考核。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系统进行改造,对安全可靠程度差、故障多发、长期带病运转的设备、仪器实施更新换代。推行安技措工程预算制和主要领导负责制,对于安全投入不足、因陋就简而导致的事故,由决策机构及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四)强化安全监察。安全监察部门在加强现场安全监察的同时,强化对安全决策、施工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及业务部门的生产组织、物资设备供应的安全监察,前移监察关口,下移监察重心,从源头杜绝违章和失误。各生产矿井全面推行安全监察区域包干、职能科室按专业包保,对监察区域和包保专业的安全状况、隐患处理与本人的工资挂钩,提高安全监察效果。

(五)加大各类事故的查处力度。对发生的各类人身和生产事故,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所有异地承包经营、合作经营的单位,发生事故时,一律按照集团公司本部规定进行处理。

第8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范文

这次安全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一通三防”百日大会战的工作,通报近期省市安全检查情况,安排部署今年后60天安全工作。下面,我简要讲六点意见:

一、铭记“三个最硬”,强化安全至上理念

第季度是煤炭生产的旺季和煤炭销售的黄金时期,也是煤矿安全事故的多发期和易发期,在整合关闭不到位和煤炭生产有效产能不足的情况下,各级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潜在威胁和形势的严峻性,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安全生产状况的不稳定性和反复性,必须始终树立强烈的安全危机意识,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不放松。一是要始终信守所有发展中安全发展是最硬的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没有安全,就没有发展,没有安全作保障、发展的基础就不牢固,发展的蓝图就是“空中楼阁”。煤炭作为主导产业和高危产业,要实现省、市提出的转型发展、跨越发展、争先发展的目标,要实现集约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工作任何时候都是最重要的基础,必须坚定不移地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二是要始终牢记所有责任中安全责任是最硬的责任。安全为天,安全责任是关系职工生命的责任,是“天字号”的责任,是关系到大家前途的责任,近期,国务院安委办通报了矿年“”事故、煤矿年“”事故、市区年“”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可以讲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度和力度越来越大,三起事故共有176人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追究,占到在座人数的一半以上,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71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05人。就我市来讲,“”较大事故,17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9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要始终坚持所有指标中安全指标是最硬的指标。岁末年底之际,各级面临着经济增长、产值收入、利润税收等诸多指标的考核,但在所有的指标中,安全指标是一票否决的指标,是衡量评价我们工作的第一位指标,安全事故造成的恶劣影响,会让我们一年的辛勤努力前功尽弃、功亏一篑,付之东流,产值、利润、税收指标固然很重要,但安全指标是具有根本性、决定性的指标,且不说发生安全事故,煤矿企业和矿长就不得评先评优,县(市、区)和主体企业发生三人以上事故或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有一项指标超过规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就要实施一票否决。重要的是我们有关的同志的职务,甚至人身自由要受到影响。

二、突出“三个重点”,强力推进重组整合

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进入收官阶段,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省、市政府实行了每半月一次汇报会制度和工作进度排名公示制度。目前,我市协议签订、证照换发、进驻接管、资产评估基本完成,协议签订率97.4%、证照换发率97%、进驻接管率99.2%、资产评估确认率91.7%。当前的工作重点是抓紧落实资金补偿、改造建设和整合关闭三项工作。一是资金补偿尽快到位。资金补偿率100%是省里提出的“四个100%”目标之一,我市重组整合涉及到资金补偿的煤矿数量为144座,应补偿资金221.13亿元,目前已到位资金153.72亿元,资金缺口为67.41亿元,资金补偿率为70%,具体各县(市、区)资金补偿率情况分别是,陵川100%、高平83.8%、阳城69.79%,泽州60.77%,城区48.86%,沁水48.7%。各主体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按照协议对被兼并重组煤矿实施补偿,力争11月底基本完成。二是整合改造加快开工。全市整合改造建设项目68个,目前地质报告上报61个,批复54个;初步设计上报52个,批复35个;安全专篇上报33个,批复27个;环评报告上报27个,批复14个;开工报告上报23个,批复20个;开工比例为29.42%,进度居全省前列,但要完成年内项目开工50%以上的目标依然任务艰巨,还需要新开工项目15个以上。为加快项目开工,今年以来,市局在不违背大的行业政策的前提下不断开拓创新,创优环境,对90万吨以上项目的地质报告、初步设计实行了省市县三级联合评审,对45万吨项目实行了只要将环评报告上报省里或有原先批复的30万吨环评报告手续,就先行批准开工。这里要强调的是,一是各县市煤炭局和主体企业要按照项目开工50%以上的目标,对建设项目进行排队,细化分解目标,倒排各项审批办理时限;二是要落实煤炭部门、主体企业、煤矿领导三级联保责任制,抓紧制定和优化改造方案,尽快办理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评报告、开工报告手续。三是对生产和建设分别为两套独立系统的煤矿,准许项目开工后继续持证组织生产。三是整合关闭加速实施。省里月和月两次对矿井关闭工作进行了督查,我市整合关闭工作虽然整体进展较好,但从全省进度看,省领导在晋城观摩时,李小鹏常务副省长讲,关闭矿井工作排在全省倒数第二位,主要是大多数地市实施了一次性关闭到位,关井任务基本完成。在整合关闭上,一是态度必须坚决,做到实质性关、彻底关,彻底消除非法生产的隐患。二是对未实施关闭的矿井实行煤炭部门和主体企业驻矿盯守,必须切断供电和主运输系统,停供火工品,遣散人员。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164号通报的沁水13座矿井、4座矿井、2座矿井必须在月日前停止供电。三是建设项目开工前,整合包内的关闭任务必须完成,否则不予批准开工。四是对未移交国土资源部门的要尽快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在重组整合工作上还要强调指出的是,要加快协议签订、证照换发、进驻接管、资产评估等方面遗留问题的解决,一是主体企业的做实做强和规范运作,春节后主体企业未达到省市标准要求的,所属煤矿暂缓复产复工;二是兰花集团要加速推进兼并重组的阳城、沁水的3座煤矿的协议签订、采矿许可证的换发工作;三是泽州县要加快办理兴和煤矿的协议签订及相关手续;四是泽州县要抓紧落实岳圣山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移交工作。

三、扭住“三个关键”,确保安全组织生产

各级要深刻汲取近期通报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十二条”规定及各级配套措施,坚决做到安全没保障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确保后六十天安全无事故。一是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入井规定。煤矿领导带班入井是强化井下现场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各级安全监管检查的一项重点。一是煤矿必须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带班入井的规定和市局外出请假制度,带班入井的对象是矿长、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不准任命值班副矿长、带班副矿长。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仅仅是态度问题,而是典型的严重不负责任,是重大安全隐患行为,一经发现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这里要指出的是,全市已经取得煤炭专业证书班学历的人数达300余人,为有序安排使用,市局暂缓后备副矿长的《安全资格证》培训,参加《安全资格证》培训必须提交主体企业任命的文件,主体企业出具虚假文件的,要给予严厉处罚。二是煤矿要建立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公示制度,每班下井带班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和矿调度室挂牌公示,带班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必须保证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市委、市政府日前决定,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对擅自脱岗,擅离职守的一经发现,一律作免职处理。三是煤矿必须授予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值班人员相应的决策指挥权,保证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撤出现场作业人员。四是煤矿在周末、节假日、初次来压、工作面初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特殊时期,一定要安排责任性强、业务能力强的领导带班,必要时安排2名矿级领导下井带班。二是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规定。一是每周必须由矿长组织,“六长”带队,开展一次煤矿安全隐患大排查,全面排查治理各个系统、各个环节存在问题。二是深化煤矿瓦斯、水害和火灾隐患“三项治理”,重点排查矿井通风情况、瓦斯治理情况、采掘布置情况、大型设备防爆和水害防治“防、堵、疏、排、截”措施落实情况。三是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产停工治理,并上报市、县煤炭局备案。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危险区域必须停产撤人;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整改结束后,由矿长组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工会代表等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要强调的是,煤矿必须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做到均衡生产,坚决杜绝严重“三超”组织生产,市局从月份起,按煤矿上报的统计产量足额发放煤炭销售票,主要目的是贯彻执行《统计法》,将煤炭产量足额统计,提高煤炭统计的真实性,而不是鼓励支持“三超”生产。三是要严格落实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煤矿必须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贯穿于安全生产全过程,落实到安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国家局要求:达不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在建矿井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一是人员达标,所有用工必须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二是岗位达标,引深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推动区队班组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三是装备达标,加快“六大系统”建设步伐,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紧急避险系统。四是管理达标,重点是落实矿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进一步强化总工程师的技术决策权和技术指挥权;五是动态达标,建立日、旬、月动态检查制度,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高位动态达标。

四、严格“三方责任”,保障项目建设安全

建设项目安全事故多发频发是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煤矿整合改造建设项目陆续开工,建设项目的安全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基建矿井现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一是建设单位责任。一是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积极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对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的全方位监督;二是建设单位选用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在市煤炭部门备案,施工、监理单位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施工、监理业务,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监理业绩;三是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施工单位做好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与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不得随意压减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和工程造价;四是建设单位必须和施工单位一起落实建设矿井领导带班入井制度。二是施工单位责任。一是施工单位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是建设项目带班入井的责任主体,不得转包、分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二是施工单位必须配齐配足具备相应资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带班入井制度,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施工设备管理,严禁赶进度、追工期而忽视安全生产;三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建设安全的,应立即停止施工,报请建设单位按程序变更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严禁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四是施工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撤换,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晋城地方煤矿施工。三是监理单位责任。一是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规定。二是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三是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市、县煤炭局报告。

五、坚持“三个从严”,提升安全监管质量

各级要认真分析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抓住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严格安全监管。一是严格检查。一是要以5人监管小组为主力,实行市、县煤炭局和主体企业领导带队,深入开展安全检查;二是要创新检查方式,加大突击检查、夜间突查、跟踪回查、交叉检查力度,采取集中解剖式检查,以点带面,找准问题;三是要抓好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矿井、重点工作、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安全检查。四是县级煤炭局和主体企业主要领导要每半月听取一次安全检查情况汇报,并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安排突击检查。二是严厉处罚。各级煤炭部门要态度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给予严厉行政处罚。一是对存在下列四类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15万元罚款。其一是煤矿未制定和执行矿级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其二是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其三是未按规定排查治理隐患和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其四是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是对存在下列五类行为的,必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其一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针对性不强的;其二是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三是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其四是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其五是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三是对存在下列六类行为的建设项目必须现场责令停工整顿,并对建设单位处50—200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处3—15万元的罚款。其一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组织施工;其二是煤矿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其三是边建设边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其四是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其五是未严格执行探放水防治措施的;其六是地质条件和开采环境发生变化,未变更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四是对存在下列七类行为的生产矿井必须现场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处50—200万元、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15万元的罚款。其一是严重“三超”组织生产的;其二是瓦斯超限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作业的;其三是安全监控系统数据不准确、断电控制不可靠的;其四是未严格执行探放水防治措施的;其五是破坏、开采保安煤柱,擅自提高开采上限的;其六是生产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要求的;其七是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的。五是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或开工复工的和不执行安全执法指令的煤矿,一律切断电源,春节前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建议主管部门撤换法定代表人和矿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严肃问责。一是煤矿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停产整顿3个月,负有责任的安全副矿长、带班入井领导、特种作业人员吊销资格证书;二是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停产整顿至少3个月(停产整顿已经达10个月),吊销矿长、安全副矿长、带班入井领导、负有责任的特殊工种人员的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从事煤炭安全管理工作;并建议有关部门调整主体企业的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煤矿矿长终身不得担任煤炭行业矿长。三是发生安全事故,一律对煤矿和主体企业进行事故诫勉约谈,一律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是对于没有发生事故,但3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要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六、坚持“三个求实”,圆满实现安全目标

安全工作是实实在在的事情,来不得半点虚假,如果存在不实之风、不实之举,就要付出极大的代价。实现后两个月安全无事故,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必须振奋精神,奋力攻坚,狠抓落实。一是要学习求实。学习态度代表工作态度,不加强学习,知识就会老化,思想就会僵化,能力就会退化,今年以来,国家和省市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能否落到实处,首先取决于学习和掌握的程度,如果现在当场提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突出体现的“十项制度,十项措施”的具体内容,恐怕大多数矿长回答不出几个。学习是胜任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必经之路,大家要把学习作为一种生活态度、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精神追求,克服心烦气躁,认真强化学习,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得、学有所长、学有所用。二是要创新求实。省委书记袁纯清在全省领导干部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思想有多远,发展就有多远”,制约安全发展的问题和矛盾还很多,面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要求、新情况,不论煤矿企业还是监管部门,都要树立创新意识,打破思维定势,拓宽视野思路,推进管理创新,拿出新招、过硬的招、管用的招,推动安全工作从传统的粗放型、经验型向科学化、信息化、精细化转变;从主要依靠增加劳动量,常年加班加点、不怕疲劳连续作战,向主要依靠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科学信息手段转变;不断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不竭动力。例如,市局在近期安排的检查中,采取了分三次随机抽签决定带队领导、业务科室、煤矿名称。三是要勤奋求实。一切问题只有在实干中才能解决,安全工作是心累、身累、嘴累的工作,希望大家继续保持“务实、负责、严格”的作风,一如既往地抓好安全工作,确保年底前不发生任何事故。

第9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范文

“十二五”期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狠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夯实安全基层基础,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从业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区安全生产“十三五”期间主要任务: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实施风险预控管理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突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扩大标准化实施覆盖面。实施安全标准化达标工程,全面推动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到岗位、到员工,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度和工作标准。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立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全区的工矿企业和重点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均需设立安全总监。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鼓励企业采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先进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提升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社会安全生产服务中介的作用,鼓励企业利用“安全顾问”、“安全管家”等安全服务外包的形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科技,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优先推广应用安全检测监控、紧急避险、安全防护、特种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等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效能

(一)完善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适时增加人员编制。监管任务较重的区级职能部门要相应成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落实监管人员。进一步加强街道安监队伍建设,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配足配齐监管力量,提高履职能力,使其与承担的监管任务相适应。

(二)完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条件

推进安全监管部门标准化建设,积极争取政府加大对安全监管装备设施的投入,使街道安监机构的基础设施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现场监督检测设备、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化装备、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分析设备等,基本达到国家安监总局提出的配备标准和要求。

三、加强网格化建设,创新安全监管方式

进一步完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与指导,建立辖区企业安全动态管理数据库,全区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区、街道、村(居)网格化建设,做到安全生产全覆盖,并作为常态措施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内容,实现安全监管模式从传统被动型向现代主动型转变。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公示和承诺制度,及时向员工和周边公众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每年初与当地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完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未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企业名单,形成社会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和行为制约。

四、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推进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构建设,加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挥协调机构建设,成立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到2020年所有街道成立急救援指挥协调机构。加快依托消防应急救援专业力量为主体,依托企业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救护基地、消防训练基地、消防战勤保障基地及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库的建设,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五、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安全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活动,宣传和普及安全防护、自救互救基本知识与技能。加强与主流媒体、重要网站的联系沟通,采取集体采访、专题报道、深度报道、网站做客等方式,加强安全生产宣传。

实施街道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培训工程,到2020年街道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干部安全培训率达到100%。重点强化街道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工作,每年举办1-2期专题培训班,使其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严格实行新进职工厂级、车间、班组的三级培训制度,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和上岗。实现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企业员工培训率达100%。

六、改善作业环境,有效防治职业危害

加快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初步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机制。实施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督促企业优先采用职业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加强非煤矿山、建筑、建材、冶金、化工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监督员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知识培训。实施硫化氢、氯气、氨气、苯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

七、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整合科技资源,加强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形成一批安全生产科技示范工程。制定完善促进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扶持政策,落实安全生产科技经费。表彰和奖励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