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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教学法在大学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意义
作为重要的教学方法之一,案例教学法注重对案例的研讨和分析,以提高学生的法学思维和知识应用技能为目的,在教学中的应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其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1.推动课堂师生有效互动。案例教学中,任课老师往往需要提供丰富的案例材料,让学生掌握充足的学习资料。同时,为妥善解决案例中的问题,师生之间需要有效开展交流互动,深化对案例的认识,把握每个学习要点,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也让整个课堂教学充满活力。2.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法学教育教学中,案例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每个案例往往有着曲折的情节,丰富的人物形象,能调动学生思考和学习兴趣。同时,很多案例还与学生日常生活紧密联系,有利于学生积极主动融入学习和讨论当中,满怀热情学习案例内容,推动教学活动顺利进行。3.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大学法学教育中,通过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能让学生将理论和知识应用结合起来。有利于学生深化对理论知识的认识,加深印象。同时还可以利用所学知识解决案例中的具体问题,提高知识分析和应用技能。这对提高学生法律素养,让他们利用法律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促进课堂教学效果提升也具有积极作用。
二、案例教学法在大学法学教育中的应用策略
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满足大学法学教育的需要,将其应用到教学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作为任课老师,应该认识其重要作用,把握每个要点,合理选择教学材料,促进案例教学法更为有效的发挥作用。1.科学合理选择教学案例。案例选择是关键的内容,任课老师要注重案例筛选,考虑学生基本情况,结合法学教育教学目标,注重案例与生活联系,与社会热点问题联系,确保案例真实性与开放性,这对提高教学效果产生重要影响。例如,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学习时,可以引入以下真实的生活案例:小明花2600元购得一件皮衣,回家后发现皮衬下面的皮革腐烂,要求商场退货。试分析商场的做法违背了哪项原则?小明应该采取哪种措施维护权益?这种案例短小精悍,与学生的生活紧密相联,有利于学生积极思考和讨论,巩固所学内容,提高学习效率,促进知识应用技能提升。2.注重对案例进行讨论和学习。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中,讨论是非常关键的环节,不仅可以激发课堂活力,还能巩固知识,促进知识应用技能提升。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时,可以引入以下案例:小明花了8000元购得一部单反相机,回家后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而向商场索赔。商家却拒绝索赔,给出的理由是,小明是无业人员,购买相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索赔。请思考和讨论以下问题:小明购买单反相机的过程中拥有哪些权益?商家能否拒绝索赔?小明可以得到赔偿吗?通过这样的案例引入,能够帮助学生打破思维僵局,拓展学生思维空间,让他们自由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并利用所学知识解答问题。不仅可以活跃课堂氛围,还能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3.增进案例与学生日常生活的联系。大学法学教育与学生的生活密切相联,因而案例教学中应该注重与生活的联系,引发学生思考,提高知识应用技能。例如,公民基本权益学习时,可引入侵害公民通信自由案、侵害公民受教育权案等案例,让学生知道公民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应对措施。这样既有利于学生深化对课文内容的认识,还能调动学习主动性,掌握正当的维权途径,有利于促进学生知识应用技能提高。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整个大学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法,不仅能推动课堂教学顺利进行,还能激发课堂活力,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让他们有效开展交流互动,促进教学效果提升。作为任课老师,应该合理选择案例,科学安排教学流程,激发学生的兴趣和热情。并注重课堂互动和讨论,让学生利用所学知识认真分析案例,进而把握要点,掌握综合技能,实现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法律素养的目的。
作者:代寒芳 单位:九江职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吴凡.论视频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2010(2),53-55,67.
从课程特征上看,法学既是一门基础性学科,又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行业的综合性学科。[1]在高校法学教育中,教师的授课目标不仅仅在于提高学生的法学基础水平,帮助他们扎实基本技能,同时也在于为社会培养高水平的法学专业型人才,帮助学生将批判性与创新性的法律思维应用到生活当中,以此获得更好的生活水平。简言之,法学学习的关键不仅在于理论也在于实践。学生想获得更好的实践成果,让所学知识不再只是一纸空文,就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到法律实践中来,学会应用法学。
一、 传统法学授课方式中存在的弊端
受教学经验及外部环境的限制,多数高校的法学教学依然采用板书式授课,这种教学方式虽然有着其自身的优点,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主动学习能力的养成,不利于丰富课堂内容、提高课堂氛围。
(一)授课内容陈旧
法学是一门积累性较强的学科。学生想在法学学习中获得更好的成绩,就必须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不断深化自己的法律修养与法律意识,逐步实现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2]
授课过程中,教师会要求学生记录一些法学理论内容,并将这部分内容与所学的知识联系起来进行了解,以此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联系。然而,由于授课内容相对枯燥,课本更新速度偏慢,经常出现法学教学内容与实际相脱节的情况,此时,学生虽然可以学会法律知识并将其应用在日常生活中,但这种知识的应用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也不能用作法律判断的全部依据。事实上,法官和律师在进行案件审理和评判过程中经常会吸收采纳一些更新鲜的案例,并不断更新评判和辩护的依据,以此实现法学原理与生活实际的紧密结合。因而,授课方式与授课内容的陈旧不利于法学使用价值的发挥,也不利于学生今后的就业求职。
(二)理论与实践相脱离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它不仅应用在法律案件的审理方面,同时也出现于社会生活的每个角度。从教学目的上看,高校法律教育就是为了培养实务型的法律人才,让这些基础扎实、能力较强、有丰富经验的学生能在毕业之后投身到法律建设事业中来,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传统法律教学模式中,教师以课本内容为授课依据,将期末考试与司法考试中可能涉及的内容作为授课重点,强调学生对法律法条的硬性理解和记忆。这种教学模式以考试成绩作为学生能力评判的标准,忽视了对学生能力的综合判断,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不利于他们法律实践能力和水平的提高。此时,学生分析问题理解问题的能力存在不足,对法律法条的应用也较为死板,这使得他们无法将所学知识与问题联系起来分析,也无法用法律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可以说,理论与实践的脱离让法学的实用价值大大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学生的法律学习兴趣,让法律教学更加死板,趣味性也更低。
与此同时,传统的高校法律教学忽视了对学生法学思维的培养,使学生过分关注个别案例,而忽视了对案例之间关联的寻找。[3]这种情况下,学生仅能处理较为单一的案例,对于一些内容复杂或课本上未曾涉及的案例则缺乏处理经验,这使得他们的实践能力被大大局限,综合分析能力不足。换言之,传统教学模式只为法学理论和案例建立了单向性联系,这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学习与生活的脱节、个案与规律的脱节,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三)削弱了学生的课堂主体地位
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下,以教师口述法律知识为主的授课模式已经为诸多高校所惯用。这种模式下,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很难得到提高,他们也很难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让法学课堂的教学效果进一步被削弱,学生的课堂主体意识逐渐丧失。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传统的法律教学方式只注重学生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而忽视了理论基础与实践应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能力的有机结合。这使法律学习的过程成为了知识的死记硬背过程。另外,由于学生的专项能力无法得到有机整合与全面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与知识体系也很难得到建立,这令高校法律教学难以收获预期的效果,课堂的整体效率也可能出现下降。
(四)经验性色彩浓厚
在教学活动中,一些年龄较大、专业知识丰富、在法学领域较为权威的教师通常是学生学习和敬仰的对象,也通常是学校教学计划的制定者。此时,浓厚的经验性色彩逐渐成为了高校法律教学的明显特点。[4]
二、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应用的意义
(一)培养学生的课堂主体意识
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必须明确自己在课堂上的定位,正确处理师生关系,以此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作为教学活动的引导者,教师必须抛弃课堂主体的地位,为学生提供合理的引导与科学的指挥。在备课环节,教师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整体水平,并选择合理的教学案例,以此为学生创造科学、愉快的学习环境。而作为教学活动的主导者,学生将直接参与到课程设计与安排中来,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与知识掌握能力来设计课程,以此实现教学效果的最优化处理。在案例教学活动中,学生要积极参与讨论,并以小组的形式对案例进行综合分析,从多个角度对案例进行全方位解读,以此加深对所学知识的了解。可以说,案例教学法引导了学生的课堂主体意识,让他们学会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突破个人极限,实现法律综合素养的整体性提高。
(二)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案例教学法将法学原理与生活案例相结合,借助鲜明真实的事件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与探索欲望,让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勇于提问、不断挑战自我,最终实现学习兴趣的全面提高。传统教学方法中对案例的分析是较为枯燥的,案例教学法则将案例从课堂中的陪衬转变为教学主体,让事件取论,让学生对那些真实发生的、新近发生的案件进行全方位的理解和把握,并不断领悟其中蕴含的法学理论。可以说,这种教学方式充分考虑了社会发展的速度,让法律教学保持足够的新鲜感,并以此为契机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在探索案例的过程中,学生的兴趣不仅在于对理论的正确应用,同时也在于将自己得出的结论与既定判决相对比,从中发现不足。
三、 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从案例的选择上看,教师应尽量选择有代表性的、新近发生的案例作为讨论对象,以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他们在经典案例的学习过程中加深对所学知识的印象和理解。真实性与典型性是案例选择的基础,主要选择那些有代表性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才能保证案件结果的真实性与规律性。
从课前准备环节来看,教师不仅要做好案例的全方位分析,还要明确案例与法律理论的关系,并在重点环节对学生进行引导和教育,以此深化案例教学法的意义和价值。在课前准备环节中,学生应初步了解案例并以小组为单位完成信息搜集工作,发掘案例中可能蕴含的法律原理,并对案件中自己感兴趣的方面进行提问。合理的课前准备能加深学生对案件的印象,让他们明确如何运用法律,如何解决法律中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
课程进行中,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对案例进行二次分析,并对讨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信息交换。在班级讨论过程中,每个小组都应选派一名代表对分组讨论的结果进行表述,并对其他小组的讨论结果进行点评。在意见的交换过程中,学生可以吸收他人的优点,实现个人法律能力的提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中职法律教学;讨论;学习;法律思维
一、引言
中职学生课堂教学中,除了让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外,还要做好法律知识的教学工作,让学生增强法律素养,提高思维能力,为以后更好融入学习活动和日常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但目前在教学中,一些任课教师的课堂组织能力有待提升,教学技能不足,制约教学质量提升,也不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为转变这种情况,可以尝试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而激发学生的主动性,让学生积极参与案例教学活动当中,深化对案例的认识和理解。并提高知识应用技能,促进中职法律教学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应用意义
中职法律教学中,为激发学生兴趣,提高教学效果,任课教师应该创新思维,灵活采用多种教学方法。而案例教学法是其中之一,这对推动教学活动顺利进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促进课堂师生互动。通过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为了更好地分析案例,提高知识应用技能,师生之间应该有效开展交流互动,激发学生思考和讨论的热情。而传统教学法局限于对案例进行讲解和分析,不注重激发学生兴趣,影响课堂互动。因此,合理利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活动,对推动师生互动具有重要作用。第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案例的内容丰富,资料充足,情节曲折。尤其是法律类的案例,与学生日常生活联系紧密,更能激发学生的兴趣和热情,调动他们参与讨论和思考的主动性,推动中职法律课堂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第三,提高学生法律素养。采用案例教学法,能将法学理论学习和知识应用结合起来,有利于激发学生的讨论热情,让他们主动参与学习活动,调动学生的兴趣。进而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在具体案例中分析和讨论问题,激发学生主动性。并利用所学内容解决案例中的具体问题,有利于增强学生的法律素养,为以后学习和工作奠定基础。
三、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应用策略
为推动教学活动顺利进行,提高学生法律素养,让案例教学法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任课教师可以采取以下策略开展教学活动。第一,合理选择教学案例。案例选择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关系到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效果。案例选择应该与学生日常生活和教学内容紧密相联,特别应该注重与当前社会热点问题紧密结合,提高案例的时代性、针对性、开放性和真实性。事实上,密切案例与教学内容的联系,有利于促进教学效果提升。例如,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学习时,可以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日常生活,引入以下教学案例:甲花了2000元从商店购买了一件皮衣,但回家后发现皮衬下面多处皮革已经腐烂,甲随即要求商店退货。从民法理论的角度入手,商店违反了什么原则?甲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通过引入这样的案例,既能激发学生思考兴趣,还能巩固所学内容,让学生迅速进行学习状态。第二,重视对案例的讨论和学习。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环节,这样既能巩固基础知识,还能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时,可以设计以下案例:小明花了6500元购买一部单反相机,回家后怀疑为假冒产品而向商家提出索赔。商场认为:小明为无业人员,购买单反相机并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向商家索赔,因而拒绝赔偿。然后提出以下讨论问题:小明作为消费者有哪些权利?商场能否拒绝赔偿?小明能得到赔偿吗?通过这样的案例导入,能帮学生打开思路,让他们以小组合作形式讨论和交流,分享自己的观点,充分发表见解,并应用所学的法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这样不仅深化对案例和法学理论知识的认识,还能提高学生的知识应用技能,让中职学生有效利用法学理论知识解答案例中的问题,促进教学效果提升。第三,密切案例与日常生活的联系。法律教学与中职学生的生活联系紧密,因而在案例引入时,应该注重与生活的联系。例如,在公民基本权益学习时,可以引入侵害公民通信自由案、侵害公民受教育权案等真实案例,让学生了解侵害公民权益所带来的危害,并了解当公民权益受侵害时,学生应该通过哪些渠道和途径维护正当权益。进而对相关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深化学习和理解,增进对案例的认识,促进学习效率提升。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整个中职法律教学中,为提高学生法律素养,促进教学效果提升,注重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是必要的。作为任课教师,应该创新思维,提高课堂组织能力,合理选择案例,科学安排教学内容。从而调动学生的热情,让他们有效融入学习活动。进而促进案例教学法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实现提高中职法律教学效果、学生综合素养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家福.浅谈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课教学中的运用[J].职业教育,2015(4):160-161.
[2]张玩娟.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课堂的应用[J].科教导刊,2015(4):124-125.
初中思想品德课程的主要教学任务是引领学生了解社会、参与公共生活、热爱生命、感悟人生,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基本的善恶、是非观念,做合格的公民。传统的思想品德课因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教学形式与手段的单一,不能满足学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从而影响教学目标的达到。思想品德课教师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利用各种课程资源,创设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教学情境,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合作、探究式学习,培养学生合作与交流能力、独立思考能力、综合运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进而促进学生人格健康发展,提高学生人文素养,以强化思想品德课有效教学。
二、初中思想品德课教学中的情境创设策略
1.精心创设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课堂教学情境,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生活化的课堂教学活动
教师应把握思想品德课教学特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以体现思想品德课时代性特征,精心创设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课堂教学情境,使生活融入教学,让教学走进生活,使学生学会生活。这就需要教师在教学中围绕教学目标,创设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教学情境,并针对学生思维的疑点、难点设计问题。可以发动学生充分挖掘、讲述或表演生活中平常感人的故事,体会学习乐趣,引导学生主动探究,体验知识的形成过程,进而指导学生行为实践,促进知识内化,做到知行统一。
2.创设问题情境,激发学生思维,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探究
教学中,教师应根据学生的知识水平、心理特点和思想认识与生活经验,采用多种方式,创设问题学习情境,设计挑战性的问题,激发学生积极思维,吸引学生注意力,激发学习兴趣,引导学生主动思考探究,以达到教学目标,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如,教学正确认识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特征时,引导学生进行探究讨论,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使学生认识到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资本主义暂时不会灭亡。
3.创设多种形式的故事、名诗佳句、漫画、影视、歌曲等艺术活动情境,在艺术氛围中以情动人,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加深学生对课本内容的理解
教学中根据教学内容恰当地穿插一些趣味性较强且寓意深刻的小故事,可以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加深学生对课本内容的理解,以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比如,讲解发扬集体主义精神时,可插入“群牛遇虎,齐心护犊,一牛带二犊独奔,为虎所食”的故事。学生听起来津津有味,注意力高度集中,有助于学生理解发扬团体协作精神的重要性。政治教材内容相对抽象、枯燥,政治教学中,恰当地引用名诗佳句、漫画、影视、歌曲等艺术形式,在艺术氛围中以情动人,可引人入胜,化抽象为直观,变枯燥为生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其观察力与思维能力与理解能力以及对集体、对人生、对自然、对社会的美好情感,实现情感教学
目标。
4.利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教学手段创设符合学生认知的虚拟教学情境,引导学生贴近生活实际,感受具体情境,帮助学生提高认识水平
根据教学实际,适当利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手段创设符合学生认知学习规律的虚拟教学情境,引导学生贴近生活实际,感受具体情境,帮助学生提高认识水平,启迪学生创造性思维,有效地培养学生综合分析与解决政治问题的能力。如,教学“依法打击犯罪”时,利用多媒体播放相关视频,再现“”“”等历史情境,引导学生对加以认识,培养其分析问题的能力。又如,讲解“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内容时,可播放“大舜”号滚装船海上失事视频资料,使学生明确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
思想政治教学中,合理、适时设置教学情境,注重学生的情感体验,以情育情,以情激情,以情导行,可避免说教,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活跃课堂气氛,培养学生关注政治时事的意识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应根据具体教学内容、情况和条件创设教学情境,引导学生主动探究,以提高学生知识的再生能力和实践能力,使学生道德和情感得到巩固和发展,道德熟悉不断内化成道德行为,再由道德行为的实践,养成道德习惯,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思想品德教育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关键字: 物权行为理论;无因性原则;善意取得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认识方法论
认识事物必有其方法,并且可能有多种不同的方法,不管人们是否有意识地将它归入方法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认识也不能例外。本文所讨论的物权行为理论的方法论也只能是众多方法论中的一种,笔者称之为“认识物权行为理论的宏观性、整体性原则”,但笔者认为,从这一方法论出发将有助于正确认识物权行为理论。所谓物权行为理论的宏观性、整体性原则,即把物权行为理论放在整个物权法体系框架中来理解物权行为理论本身,这应当成为理解物权行为理论前提性的指导思想。过去学者总是从物权行为理论本身出发来罗列其优缺点,进而普遍否定此理论,而不是从其在整个物权法,甚至于整个民法的体系框架内来理解它、客观地评价它,从而导致对物权行为理论认识的零碎化与片面性。
在物权行为理论的发源地德国,法学家们一般把物权行为理论表述为三个原则,即区分原则、形式主义原则和抽象性原则。区分原则将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区分为两个法律事实,债权的变动要根据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权的变动要有独立的物权上的意思,而且还要有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来加以证明。将法律性质不同、效力各异的物权和债权严格予以区分,不仅使物权概念明晰化、逻辑化进而建立起独立于债权法的物权法体系,而且“进一步发展了法律行为理论,使法律关系理论最终臻于完善”[1] (P164),“系法学上一项重大成就”[2].在采债权意思主义的法国和采公示对抗主义的日本,由于没有区分或没有严格区分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出现了诸如这样的后果:在一物多卖的情况下,标的物已交付或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真正的所有权,而未登记的或未接受交付的买受人不能取得真正的所有权,虽然他们在法律上也有一种“所有权”,这种结果违背了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里,法律将现实生活毫无实益的复杂化了,徒增困扰。
形式主义原则-这一常被我们所谓的“物权行为理论”所遗漏的原则-“既揭示了物权独立意思表示的表现方式,又最终科学地支持了物权公示原则”。[1] (P167) 而公示是物权支配性、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和表现形式。物权公示产生的公信力可以帮助交易人建立交易信心、增加交易可确定性从而推动人们自由选择和行动,交易的安全得到了保障。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它贯穿于整个物权法的始终,而且在无数次市场交易中被人们实践着。“公示公信力是物权变动制度的灵魂”[3],缺少了物权公示原则及由此产生的公信力,物权法无法成为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而市场中的交易也会经常被阻碍和陷于混乱。
物权行为理论中被我们批评得最多的莫过于其抽象性原则(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无因性原则)。笔者认为,抽象性原则之所以遭到强烈反对,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将抽象性原则从系统完整的物权行为理论中抽离,切断其与区分原则和形式主义原则的固有联系,由此导致了对抽象性原则认识的片面化。另一方面,在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认识中,人们往往将传统的思维模式(即债权效力必然影响物权效力)强加于传统的思维模式所不能涵纳的物权行为理论(特别是抽象性原则),进而不能将两者摆在一个平等而独立的地位上进行评价。他们总是“先入为主”,理所当然地承认前者的优点,对一些缺陷却常常忽略,而对后者有一种先天的排斥和不信任。这就为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解制造了人为的障碍。实际上正是以公示原则为基础的抽象性原则,为保护信息不对称的善意第三人(使其不必要采取成本昂贵的自我保护措施)提供了最切实的理论基础,而“第三人是整个市场交易秩序的化身”[1] (P4)。因此,物权行为无因性实现的是宏观的、更高层次的公正,而这种“法律应将风险确定给能以最低成本避免风险的一方”的公正理念已被法律经济学所证明和推崇。
物权行为理论的三个原则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区分原则与形式主义原则支持者物权公示原则,而物权公示又是抽象性原则的基础。总之,物权行为理论奠定了物权变动的基础,进而成为整个物权法的基础,它给物权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使物权法真正成为一个逻辑结构严谨的独立的法律体系,而系统性、整体性和逻辑性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思维方式的基本特点和历史传统,也是其立法所追求的目标。正如德国学者所指出:“借助于它(物权行为理论)可以把庞杂的现实生活关系以法律技术归纳整理,从而建立起层次清晰的可以控制的法律体系。”[4]如果不从这一角度来理解,而专注于细枝末节是无法真正理解物权行为理论的。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
在对第三人的保护上,目前有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之争。善意取得的基本意思是,对交易中的第三人是否进行保护,取决于第三人对其前手交易的瑕疵是否知情。第三人对其前手的交易不知情的,其物权取得为善意取得,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反之,第三人对其前手的交易知情或应该知情的,则其物权取得为恶意取得,不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而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即第三人作为物权取得人,其所取得的物权不受其前手交易的瑕疵的影响,直接受法律保护的原则。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实际采取“主观善意主义”,而无因性原则则采“客观善意主义”。
在笔者看来,一方面,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而是各有优点也各有缺陷。善意取得的优点在于排除了对恶意第三人的保护,其缺点是因善意取得之直接根据是法律的规定而非物权之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也就是说其弱化了物权公示的效力,即弱化了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在公示基础上的公信力,或者说仅“从消极方面涉及公信力”。无因性原则的优点在于强化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从积极方面保障公信力”[5],从而强化了对第三人的保护,其缺点在于对主观善意、恶意不加区分的保护,不合乎人们朴素的道德情感。另一方面,善意取得制度有客观化的趋势。在不动产领域,随着不动产登记的建立和健全,任何人已经无法在不动产领域内提出自己不知或者不应知交易瑕疵的善意抗辩,从而使善意的认定明显客观化。在动产领域,由于现代市场交易的抽象性,要证明第三人的恶意是十分困难的,而且会越来越困难,这等于在向客观善意不断趋近。因此,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区别巨大、水火不容。从它们自身的功能来说,也并非谁可以绝对替代谁。在某种程度上,它们有殊途同归的趋势。对这样的制度进行立法选择就必须将它们放到整个物权法的背景当中予以考察。
笔者认为,在对第三人的保护上,应采用无因性原则,同时吸收善意取得制度的优点即排除对恶意第三人的保护。这实际上等于使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具有“推定”的性质,这也可以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证明,即推定第三人为“善意”,并发生“绝对无因”的效果,从而使第三人取得物权;只有当原权利人证明第三人属“恶意”时,才排除“绝对无因”效果的发生,第三人不能基于无因性而取得物权。这样既不违反无因性的基本价值取向,又抑制了存在极少的机会主义行为(即“恶意”第三人的行为)。对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具体说明。
首先,公示是物权作为支配权、排他权本质的要求,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甚至也是整个物权法体系架构和制度设计的基础。因此,以公示为基础的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能够很自然的融入物权法体系,便于与物权法其它制度的衔接,而统一性和严密的逻辑性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特点和一贯追求。在这一点上正体现了理解物权行为理论的宏观性原则。
其次,现代社会是一个抽象的“非人格化”的社会,现代社会的市场,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的重要特点就是交易的抽象性。发生在具体的交易场景中的每一次具体的交易活动,主要不再借助传统的“面孔管理”(对一个熟人的具体的道德判断)和各种具体的根植性网络,而是借助现代市场的抽象机制(对一个陌生人的范畴性理解或类型化知识)来消除交易成本,解决信任问题,避免机会主义行为。在每一次“购物”过程中,都市中的普通人都从陌生的销售者手中,用各种货币形式换取来自陌生的生产者的商品,这种交易形式并没有给现代人带来任何不安,因为他们对整个抽象市场具有一种卢曼所谓的“系统信任”[6].“系统信任”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市场交易陷入无序和不可知、不可信的状态的危险。这种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系统信任”在物权法中就表现为物权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所谓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种客观可以认定的方式加以展示,从而获得他人、社会和法律认可的效力。公信原则主要指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即凡是符合法定公示形式的物权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就是权属正确的物权,他人信赖这种形式所取得的物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物权法通过公示原则及其权力正确性推定保护人们的这种“系统信任”,就是鼓励、保护人们的交易信心,减少交易成本,而交易信心和交易成本往往决定一个交易的规模、成败进而决定整个交易秩序,因为市场正是由无数个这样的交易构成。第三人是市场交易秩序的化身,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以公示原则为基础,强化了对第三人的保护,其实质是保护交易秩序自身。在交易中,只要按照正常的交易规则办事,第三人一般就没有交易上的过错。第三人没有义务了解其前手交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瑕疵,法律只能要求他们充分给付与及时给付,而不能提出其它的苛刻要求。
再次,在合同被撤销或无效而买受人又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时,若不采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而采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第三人,就会出现“无权处分”问题,而“无权处分”被认为是一个“法学上之精灵”[7].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成功地绕过“无权处分”,使法律关系更加简明。
复次,只要有利益驱动而又没有外在惩罚,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一个机会主义者,“恶意”的第三人总是存在的,而抑制机会主义是制度(法律)的基本功能。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可能将那些“恶意”的第三人也纳入保护范围,而这并非法律的本意和追求。因此在采无因性原则的前提下,应合理吸收善意取得制度某些积极的功能,即在原权利人能够以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人具有明显的“恶意”时,排除“无因性”即排除第三人取得物权的可能性。即使在物权行为理论的发源地德国,由于善意取得制度在衡量交易公平方面仍然有积极的作用,故它虽然有缺陷,但是仍未在德国民法中彻底去除。[1] (P29)但必须注意的是,这种“恶意”的范围不可过大,因为对交易中的“善意”和“恶意”的判断毕竟不同于我们个人内心的朴素的道德情感。法律不能对市场交易者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法律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因此我们必须防止一种倾向,即试图以法律来解决一切道德问题,以道德思维取代法律思维。特别是在制定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时,我们应把经济伦理而不是道德伦理放在第一位。这并不是说法律不追求道德目标和社会公正,而是说在我们进入高度道德的完美社会之前,经济伦理更符合人性的现实即“经济人”的自利。那种过高估计人们道德水准、甚至违反人本性的法律,其结果只能形同虚设甚至与“美好”的目标背道而驰。
也许有人会指出,将无因性原则作推定解释岂不是回到了善意取得制度?笔者认为,推定的无因性原则决不等同于善意取得制度,尽管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已殊途同归。因为在推定的无因性原则下,法律将明确规定第三人取得物权是“一般情况”(第三人是同一个“有权处分人”缔结合同并获得交付),第三人不取得物权是一种“例外”(只有在权利人证明第三人属“恶意”时才排除其取得物权的可能性);而在善意取得制度下,法律规定第三人不能取得物权是“一般情况”(第三人是同一个“无权处分人”缔结合同并获得交付),第三人取得物权是一种“例外”(只有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取得物权),虽然这种例外的情况已相当普遍。
三、物权行为理论的生活与平民基础
在物权行为理论的论战中,理论与生活、精英与平民的关系问题也直接或隐含地提了出来。如否定派认为,物权行为理论是人为的拟制,不是生活现实;物权行为理论过于玄妙,老百姓接受不了;物权行为理论是“理论上对生活的”等。笔者不仅关注这些观点本身的正确与否,更关注这些观点所显示出来的法律对理论与生活、精英与平民的定位问题。
理论源于生活,为了生活,因为生活需要解释,正如美国著名学者房龙所指出的那样:“这个世界的大多数人要求对不能理解的事物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如果没有,他们就创造一个。”[8]这就要求理论必须“高于”生活,即理论绝不是对生活的直观的简单的描述,因为直观无法解释直观。社会需要治理,而治理不可能是全民的治理,因此精英治理成为必然的选择。虽然精英来源于平民,服务于平民,但精英又必须“高于”平民(主要是知识、技能等素质),否则根本无法承担社会治理的重任。理论不能“高于”生活,就不是真正的理论从而失去理论所应具有的意义;精英不能“高于”平民,就不是真正的精英从而失去精英所应能发挥的作用。一个没有理论的社会、一个没有精英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
理论“高于”生活、精英“高于”平民必须区分于理论脱离实践、精英脱离群众,而后者是我们必须克服的。社会需要理论、需要精英,但那种脱离现实的理论和自娱自乐的精英,对社会是无用甚至是有害的。平民并不反对精英,生活并不反对理论,只要理论和精英定位在服务于现实的生活和朴素的平民。正如鲁迅教导我们的那样:“利导,却并非迎合。他不看轻自己,以为是大家的戏子,也不看轻别人,当作是自己的喽啰。”
理论应当解释生活,物权行为理论正是这样的理论。物权行为理论的一个重大优势就在于其强大的解释力,它从逻辑上支持和解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其对第三人保护的理论支撑和解释也远非善意取得制度所能比拟。虽然“人们在学习法律时对该原则的掌握毫无疑义地有些困难,但是这不能成为改变该原则的理由,因为这不是实践提出的要求。”[9]物权行为理论作为一种“高于”生活的理论,必然会超出一般百姓的理解范围,这是任何社会中的常态。理论指导立法,立法的功能在于提供事后解决纠纷的规则,公众不理解或掌握物权行为理论对交易的进行不构成任何妨碍,至于对法律的理解适用不是公众而是精英们(法官、律师、法学家等)的事情。正如台湾学者苏永钦所指出的:“物权行为把法律行为推到一个更高的抽象度,使它更能涵摄社会上多样而复杂多变的交易,而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争议时,提供更精致的正义,这里需要的‘本土化’,只到专家间的技术移转为止,还不必到使用者的层次,交易者不需要知道或‘认同’这些技术的细节,一点也不会影响交易的做成。”[10]
老百姓进行简单的买卖时不会想到要约承诺、物权契约、债权契约,因为生活不是逻辑的演绎。所以,以“通俗化、本土化及明了化”为标准否定物权行为理论,这等于是让一个老百姓亲自为物权立法,其实质等于“试图从买卖一个黄瓜的交易中制订出关于波音飞机交易的法律规则”[1] (P189),不切实际。以“物权行为理论过于玄妙,老百姓接受不了”为由来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犯了两个错误:一是低估了精英,二是低估了老百姓。一方面,理论首先应当是精英的,正是精英创造着理论(当然这并不是否定理论来源于平民大众的实践,因为不经过抽象的单纯实践无法成为理论,而且理论在某些情况下具有超前性),并将这些理论予以具体化,从而指导平民大众的实践。另一方面,平民百姓其实并不像精英想象的那么无知,而且百姓更看重的是某种理论指导下的制度能否为交易的公平和效率提供适当的规则和明确的判断,百姓不去纠缠制度背后复杂的理论问题。实践中,老百姓只要知道法律规定物权的公示手段及其效力,足以满足其交易的需要(不动产登记实际是以国家的信誉作为担保,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具有最大的可信性;而动产的占有与交付一般就是物权的表征,这符合人们的一般交易常识和习惯[1] (P77-78)),他们不会去探讨法律为何如此规定。即使是一个支持物权行为理论的法学家在简单的买卖中也不会总是考虑要约承诺、物权契约与债权契约,不是不可能,而是没有必要。
物权行为理论取舍的论战,在某种意义上是十九世纪以萨维尼为代表的一大批德国法学家给我们上的生动的一课。它让我们认识到什么是抽象思维,什么是理论,理论究竟应发挥什么作用以及精英们应怎样抽象或创造理论。有学者在反对物权行为理论时指出:“就物权行为理论而言,它是抽象思维的产物,它迎合了德意志民族的思维偏好,而中华民族是讲求实际的民族,自古则盛行实用主义哲学……”[11]言下之意,德意志民族的抽象思维和中华民族实用主义各有千秋、各取所需。但笔者认为,所谓的“实用主义”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没有一个国家的立法是不考虑“实用”的。与其说抽象思维是德意志民族的思维偏好,还不如说抽象思维是德意志民族的思维优势。而这种抽象思维的能力正是我们所不太擅长的,我们习惯于满足于一些感性的经验、仓促的结论和所谓的“业已公知公认的法律现象”,而不注重发掘支持这些感性的经验、仓促的结论和所谓的公知公认的法律现象的理论基础。如果说实践(生活)是理论的实质生命的话,抽象就是理论的形式生命,二者缺一不可。
参考文献:
[1] 孙宪忠,论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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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J],外国法译评, 199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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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美]房龙,圣经的故事[M]. 北京: 北京燕山出版社, 2000. 7。
[9] [德]弗里德里希·克瓦克等,德国物权法的结构及其原则[J],民商法论丛, 1999, (12),506。
【关键词】 美丽中国;农村文化;新农村
一、引言
2012年,党的十报告提出了“美丽中国”的建设构想。该词出现在报告的第八部分,即生态文明部分。但是如果将“美丽中国”的建设仅仅局限在自然环境方面,那就太狭隘了。“美丽中国”应该充分体现科学发展的和谐美,属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美好愿景。本文认为“美丽中国”的建设不仅仅体现在生态文明方面,更应体现在文化建设方面。通过“美丽中国”的建设,最终实现展现在人们面前的不仅仅是生态的“美丽”,还包括人文的“美丽”。换句话说,生态文明离不开良好的人文环境。
二、“美丽中国”背景下农村文化内涵与功能
(一)农村文化的内涵
与城市文化相对应,农村文化指在一定社会与经济背景下,经历农村社会发展的实践、积累与创新过程中形成的,适合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认知方式、行为习惯、道德伦理、社会准则及价值观念的总和。农村文化是以农村或农民为载体的文化,反映农民的文化素质水平、精神状态、代表农村社会的文化开明程度,是农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文化既有自己的优点,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优点主要体现在,农村文化体现历史继承与发展性,适合时代与新文化要求;农村文化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具有丰富多彩性;局限性主要体现在,由于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造就了农村及农民的相对封闭性,使得农村文化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或者说区域性;与城市文化相比,农村文化还带有明显的滞后性。
(二)农村文化的功能
农村文化的重要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引导功能。农村文化倡导积极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对农民的思维模式与行为方式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在既定的农村文化环境中,农民会接受农村社会的价值体系,并按照该价值观参与日常的生产与生活;第二,约束功能。农村文化提倡的是积极的价值观、人生观,使得农民思想观念与行为方式形成特定模式,进而促使农民群众自觉服从该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并以此约束自身的思想意识与行为方式;第三,激励功能。农村文化注重农民的发展,使得农民的积极性与主观创造性得到最大程度释放。
三、“美丽中国”背景下农村文化建设与传播的对策建议
(一)改革农村文化建设的运行机制
农村文化建设应该根据农民群众的特点与农村的季节性特点,对农村民间艺人、能人、文化热心人展开培训,鼓励、辅导、带动其参与文化活动,进而提高农村文化队伍素质,形成活跃的农村文化氛围。农村文化建设应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规划与建设,秉持公益性、均等性与便利性原则,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公共文化单位免费开放。
(二)加强农村生态文化建设
科学发展观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观。农村文化建设要引导农民把握自身与自然间的辩证关系,建立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机制。农村可持续发展要求必须大力加强农村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化要求实现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人与社会间的和谐相处与发展。换句话说,加强生态文化建设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首要目标。农村生态文化可以改善农民群众的文化环境,提高其的生活质量,确保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农村生态文化可以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把生态文化植入农民心中,实现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我国的生态文化建设,必须处理好农民与生态环境、农民与自然资源的关系。首先,把可持续发展意识渗透到农民群众的思想意识与行为意识中,促进农村文化生态发展;其次,给农民传授科学种田的思想与方法,依靠科学技术减少土地消耗,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第三,大力宣传生态文化,培养生态文化素质,树立节约意识,降低能耗,促进农村健康文明建设。
(三)健全农村文化建设的保障体系
第一,宣传法制教育,培育农民法律观念与民主法制意识。首先,基层领导干部起带头作用,做到懂法、守法,定期组织农民学习与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民群众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第二,提高农民参与农村管理的积极性,制定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制度,保障农民民利;第三,加强农村综合管制。深入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增强其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并规范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第四,建立农村法制约束机制。健全组织管理保障体系,并建立考核评价体系。
(四)加强农村教育事业,培养新型农民
1.加强农村文化队伍的教育与培训。农村文化建设需要精干优良的文化队伍,需要专门文化人才,因此要加强对农村文化骨干的教育与培训,增加其知识含量与专业素养。通过组织文化汇演、比赛等活动,选拔与培养农村文化人才,推动农村文化建设。
2.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培养新型农民的根本途径是发展教育。农村教育是塑造新型农民,促进新农村文化建设发展的基础。(1)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基础教育。青少年是农村事业的主力军,其素质状况直接决定未来农民队伍的素质。第一,要积极改善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第二,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农村教育投入,建立有效的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2)大力发展农村成人教育,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民主法制意识,实施科技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农民科技运用的能力。
3.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职业教育是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途径之一。首先,结合市场发展需求设置教学内容,开发特色教材,补充农民急需了解的知识与技能,培养新型农民。其次,适当增加文化基础知识,如法律法规、健康知识与环保知识等,塑造农民科学的价值观与文明的生活方式。
参考文献
[1]杨发.新农村文化建设读本[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
关键词: 法制建设 民法 生活
什么是法律?历史上的著名人物是这么回答的。柏拉图说: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欧阳修言: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马克思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力。民法与法律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法律组成。单行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我们要了解民法与生活,必然少不了案例分析:某县某商场是1994年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于该县商业管理局领导。1998年11月,商业管理局举行全局职工先进个人表彰会,从商场购买石英钟、手表、电熨斗、毛巾被等日用品作为奖品,价款共计18000元,商业局经办此事的办公室主任对商场经理说,因商业局最近开支较大,所以此项货款要到明年3月支付给商场,商场经理表示同意,但到了1999年4月,商业局仍未付款,且从未提起此事。5月初,商场派会计索要几次未果。7月,商业局作出决定并通知商场:奖品货款18000元由商场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此事在商场职工中反响强烈。9月,商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讼,要求法院责令商业局付款,而商业局则以该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纠纷,且商业局已对此事作出处理为由拒绝应诉。
民法知识包括:1.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姓名、肖像、名誉等关系)和身份关系(扶养、监护等关系)。3.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商场与商业局之间发生的关于纲款给付的关系是否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作为地位独立的两个法人,他们有着各自的经济利益。本案中,他们是地位独立、平等的买卖双方,而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与下级,买卖双方基于买卖这一民事活动产生了各自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因此决定受理此案。法院受理本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通知商业局到庭应诉,但商业局不应诉,为此,法院以缺席审理了此案,判决商业局支付所欠某商场货款18000元,并支付自1999年4月1日起到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判决下达后,被告商业局以其与原告的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的纠纷不应由法院审理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应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受民法调整,一审法院受理并对本案作出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举一些生活中常见的例子。如超市说的“偷一罚十”可以操作吗?答案是不可以。因为这不符合规范。但是超市如果说“假一赔十”,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因为这相当于超市自己做的承诺。再如年龄问题,对中学生买铅笔、买电脑、买翡翠、买汽车是否有效进行判断,这就涉及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了。再比如说婚姻问题,结婚的条件,离婚的条件,合同的问题,亲属问题,近亲属,等等。离婚的时候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复婚如何操作,等等。由此可见,民法学习的主要作用是:1.保护公民权利,矛盾得到解决,人民生活得更舒心、更顺心;2.有效的矛盾解决机制,减少法律外的矛盾、摩擦,让社会更和谐;3.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式,促进人们以更合法、更理性、更有道德的方式言行,对市民素质起到提高作用;4.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权,为个人的城市美好生活提供物质保障。
民法也可以用于分析自己喜欢的影片。例如在黄药师与欧阳锋的对决中,如果黄药师把欧阳锋的耳朵割下,就侵犯了欧阳锋的身体权。如果黄药师的剑气把欧阳锋的右耳朵伤至失聪,那么黄药师就侵犯了欧阳锋的健康权。如果黄药师把欧阳锋一剑捅死,那么黄药师就侵犯了欧阳锋的生命权。
一、实践自主合作,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让学生在愉悦的氛围中充分地学习
教材中安排了大量由学生自主设计、自主实施、主动探索和创新学习的内容。在教学过程中首先要确保学生自主探究的时间和空间,让学生充分地读书、充分地思考、充分地讨论交流,使学生有充分、自由、宽松的学习空间,允许学生有小组合作学习、自主学习的时间。教学中尤其注意为学生提供足够的消化和思考的空间,以培养学生道德思维品质的发展。自主合作不能简单地把学生围成一桌,追求形式上的、表面上的热闹,甚至是用来做公开课表演的“道具”,“走形”与“扭曲”自主合作,这不是新课程所提倡的。
其次,要立足教材,让学生的思维进入知识的再发现、再创造过程。教师的主要任务就是引导学生通过独立充分地思考来获取知识,让学生在交流中展现其思维的过程,以及在这过程中出现的疑问和困难。教师切不可以讲解或直接的灌输代替引导启迪。因为无论如何教师是无法代替学生思考的,也无法代替几十个有差异的学生的思想。自主学习的目的不仅在于获得知识,更在于让学生在探究中加强亲身体验、领悟学习方法、增强自主意识、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实践创新能力,同时使教师通过对学生的反馈来了解学生接受知识的程度和水平,促使其汲取经验提高教学能力。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学习都需要自主合作。“好钢用在刀刃上”,组织合作学习要把握好契机,要精心设计学习的内容、要求和方式。我们在很多公开课上都能看到合作学习,不管什么学科,不管有没有意义。实际上,学生马上可以作出答案的问题,就没有必要进行讨论,应该是在依靠个人能力不能解决或难以解决而需要众人智慧时,或者在学生意见不一致且有争议时,才有合作学习的必要。例如,在教学“自我保护”这一主题后,我设计了“大家想办法”的活动,向学生提供网友约见、去远方亲友未按时接站、路上被截等案例,让学生通过合作学习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从而达到拓展自我保护途径的目的。在教学“善用法律武器”时,我设计了“请你当法官”活动,提供邻居开大音响影响你休息、在商场买了劣质商品、打工拿不到工资等案例,让学生通过有争议的合作活动进一步明确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
再次,要营造民主平等的学习氛围。教师要精心指导学生学会自主,学会合作,培养良好的倾听与表达习惯,帮助学生克服从众心理,能够建议和补充同学的想法,敢于批判错误的观点,也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在活动中充分展开互动,既充满温情和需要,又相互关心,获得满足感。
自主合作学习的价值意义在于培养学生与时代需要相吻合的自主、开放、创新的性格特点,实现人的社会化。因此,在实际教学中,教师一定要充分保证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间,积极引导,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从而切实保证本学科在思想品德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重视交流探究,尊重学生自主学习成果,让学生创造性的学习
新课标要求在学法上贯彻合作探究,在教法上实施师生互动的开放式教学。在这一理念下,教师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基于当代初中学生广博的知识面与见识,以及对社会关系很强的理解能力和对于新知识的需求,但相对于教师来说,学生仍然知识片面,经验贫乏,独立能力不强,加上传统的教师权威的文化影响,学生具有依赖性和向师性。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具有天然的权威性。教师如果能在尊重和调动学生主动性和积极性上运用自己的权威,那么,不仅课堂气氛生动活泼,而且有利于知识与生活的融合,使学生在积极主动地参与探究中提升知识与能力,教师便可以从传统的讲授、灌输中解脱出来,与学生轻松愉快地展开教学互动。
因此要善于开展交流与探究,引导学生在真实的生活、活动和实践中,感受、体验、探究、领悟,提炼道德、价值的内涵,并尽可能促使学生将同时学到的其它学科知识及生活经验自然地加以应用与整合,从而避免教育与生活脱离的简单化局面。例如,在教学“我们的权益”这一主题时,我设计了两个问题:学校禁止学生去网吧、安排学生建设校园及植树等劳动, 是不是侵犯了我们的权益,法律依据是什么;学生是不是可以有权不交作业,教师也没有权利催你完成作业,找出法律依据支撑自己的观点。学生通过交流与探究活动,深刻领悟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等关系,由此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
三、善于体验实践,延伸课堂学习活动,使教学贴近生活 、贴近实际
政治课具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性。从政治知识本身看,如果离开了生活,离开了实际,不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就必然失去活力,成为僵死的教条,产生“墙上芦苇”效应。所以,教师要贯彻新课标理念,搞活课堂教学,充分开展好教材中所设计的探究、讨论、反思、交流、分享等活动,并且自己根据实际创设活动,使教学延伸到课外,使课内知识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让学生体会到政治知识在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中的现实意义,从而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例如,组织学生调查分析身边同学辍学的原因,探究哪些原因属于当事人,哪些责任由家庭、学校或其他方面承担,哪一条保护途径没有尽到责任,通过活动,使学生明确作为公民既享有权利又必须尽义务。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学生的教育要求也逐渐的转变,对于相关的学习能力的培养也不再是单一的应试教育,人们开始转向素质教育的队伍进行教学方式的改革。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现阶段素质教育的核心思想,充分发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从而锻炼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方面的能力。现阶段互动式教学案例的实施,能够使法学教育达到基本的目的,培养优秀的综合型职业人,使学生认识法律,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
一、传统的教学方法
在传统教学方法实践的过程中,会随着课程的难度越来越难理解,在课堂课程开课时,学生们往往斗志昂扬,想要学好一门学科。但是随着课程难度的加深,对于相关的理论知识,学生们开始没有办法理解,职业学院的学生基础比较薄弱,对法律的概念不是特别深刻,也不懂得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理解,对学到的知识难以驾驭。但是,主要的原因,还是传统的教学方式过于呆板,对于相关的理论知识没有实际的讨论分析,老师在课堂上是主导,对学生进行一味的知识灌输,没有很好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不理解,思维能力减弱,想法死板,不愿意主动去思考,导致教学效果差的现象出现。
二、互动式案例教学法
(一)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是不断课改的优良成果,老师在教学中合理的运用案例分析,对学生进行教育,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与学生一起研究案例,其特点是,不同于以往的老师单方面的案例分析,互动式教学法要求与学生一起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分析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概念和对法律的规范意识,学生也能通过教学案例的分析,锻炼自己的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以学生为主体,通过互动式教学案例的分析达到发展的效果。
(二)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相对于传统的教学方法,更加注重将课前的预习和课堂的学习相结合,搭配课后的复习和练习,最后通过成绩评价完成教学过程,这种教学方式的使用使教学更加的具有启发性和趣味性,对于知识的导向也能更加的明确。通过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将更多的案例带进课堂,能够引导学生主动地参与课堂,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调查,加入深层的讨论和研究。老师通过实际的案例对法律相关的知识进行讲解,学生通过老师对实际案例的讲解进行学习理解,能够在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开拓发散性思维能力,通过对案例的讨论研究,学习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
三、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课堂中的运用
(一)教学准备
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课堂中,老师要做好充分的课前准备,对本节课所要讲述的重点进行分析整理,不浪费课堂上的时间,在课前先为学生留下一些需要搜集的资料,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对相关的知识稍作了解,课堂的效率也会事半功倍。老师在选择案例的时候要注意,案例要典型、要真实,要具有一定的生活意义,尽可能地与实际生活相连,并且又要符合《合同法》。适当的使用多媒体教学,也能够使教学案例更加的形象具体。合同法看似与我们的学校生活没什么关系,但是它却真的与我们的生活紧紧相连。例如:老师可以在课堂上举例,有两个女同学一起逛街买衣服,一件衣服的价格是五百元,但是,你想要七折购买,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当售货员同意你的价格并且将衣服卖给你,这就是合同法的体现。标价作为要约邀请,女同学还价属于邀约,营业员同意售出就属于承诺。类似与生活相关的例子会更容易被同学接受和理解。
(二)课堂讨论
互动式案例教学中还有一大重点,就是学生要通过课堂讨论进行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老师可以挑选一些合适的案例交给同学们分组讨论,通过学生之间激烈的讨论,提升学生学习的兴趣,带动课堂的气氛。讨论的过程要注意大胆的说出自己的想法,要做到在热烈中有秩序,老师可以在学生讨论的过程中进行相应的点拨,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扩展学生的思考空间,通过老师各种方式的引导,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得出结果。也可以在课堂上组织小型辩论,对不同的观点进行辩论,在不断地讨论中得出结论。老师把主体地位还给了学生,学生也能够更好地进行分析学习。
(三)考核制度
建立适当的合同法科目的考核制度,对于相关的知识进行考核。考核可以分为有标准答案的定性考核,以及没有标准答案的动性考核,前者能够通过标准答案考查学生对知识的吸收程度,后者则可以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对于学生的创新性想法,老师一定要给予相关的鼓励,通过相关的考核巩固学生的知识储备,也能使老师发现每个学生的问题,及时的改进教学方法,因材施教,从而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通过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我们发现这种教学方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相比于传统的教学方式有比较大的优势,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对于相关的问题,要给予研究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改进教学方法,要时刻关注着法律背后的问题。利用传统的教学方式与互动式教学方法相结合,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