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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央行和银监分设之后,人民银行的职能有了新的定位,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在分离监管职能后,人民银行又增加了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然而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近十年的履职经历来看,没有一定监管权限使得人民银行难以有效履行金融稳定职能,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各项政策执行、响应和反馈力度大大降低。为了解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职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各地纷纷探索有效履职的途径,系统内逐渐形成了需加强金融管理职能来促进金融稳定工作的共识。为进一步提升对外履职效果,人民银行分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总行加强金融管理有关要求,从健全管理制度、理顺工作机制入手,逐步加强和改进了以“两管理、两综合”(开业管理、营业管理、综合检查、综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管理工作。
二、推进“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难点与不足
通过人民银行分支行近几年来的有序推进,“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在基础制度建设、规范化工作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工作过程中也发现推进“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也存在一些难点和不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律依据充分但不全面
目前“两管理、两综合”的主要工作中,综合检查的法律依据比较充分,人民银行分支行对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各项检查并进行处罚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从已经检查结束的情况看,被检查金融机构业也认可处罚的法律依据。但是“两管理、两综合”的其他几项工作的法律支撑并不充分,如开业管理最终需对新开业的金融机构出具同意办理的批复,然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业的管理并不属于行政审批的范畴,只是各个相关部门具有审核新开业金融机构业务申请的权限,如何规范整合人民银行对外履职部门诸多分散的业务审核权限,并在宏观层面得以体现是目前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主要困境之一;由于人民银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所以法律依据也略显薄弱,面对具体工作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如何在法律层面体现对人民银行分支行机构的支撑是“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进一步完善的主要解决途径。
2、制度设计逐步完善但不统一
目前,在认识方面,人民银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得到了上下的广泛认可。在各地探索过程中,“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氛围日渐浓厚,但统一的思路和模式尚未形成,“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规范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具体的内涵与外延并没有清晰的界定,对工作内容、范围的认识不尽一致,不同地方强调的侧重点也有所区别,如“两管理、两综合”中的营业管理所包含的范围与内容以及具体开展的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明确。在机制方面,据不完全了解,目前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在分行及省会中支主要归属办公室和金融稳定部门,地市中支层面主要归属办公室和金融稳定部门,有的分支行设立了若干领导小组,实行分散管理,“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缺乏统一性。
3、内部程序规范但效率不高
人民银行分支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以来,对各项金融管理具体工作制定了操作规程,对开业管理、综合评价、综合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严格的工作流程。并结合实际工作,对金融管理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规范化要求,应该说各项工作的内部程序得到了逐步的完善和规范。但是从具体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两管理、两综合”部分工作时间期限持续较长,工作效率需要进一步提升,当然这也可能是由于“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各项工作还处于摸索探索阶段造成。总之,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程序,另一方面也要熟悉“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规范流程,熟悉各项“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相关业务。
4、外部响应有力但程度有限
从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之后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了解来看,金融机构在了解熟悉人民银行的“两管理、两综合”各项工作后,都能积极配合,在制度安排、人员配置和资料报送等方面上都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来执行各项政策和规定。如开业管理方面,新开业金融机构熟悉人民银行分支行关于开业管理的文件精神后,都能够按照文件要求提交需要审核的材料,并积极与相关业务部门联络沟通,配合各业务部门的审核工作规范各项材料;在综合评价方面,各被评价机构也能够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按时提交相关材料,配合完成人民银行的综合评价工作。但是工作过程中也发现,各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熟悉程度不高,有些金融机构在综合检查的过程中才初次了解人民银行的开业管理与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有些新开业金融机构由于对人民银行开业管理文件理解不透彻,报送的材料不规范,需要进一步详细指导完善各项申请文件和材料,影响了“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效率。
三、推动“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策略探析
1、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强化整合“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职责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职责的主要依据来源于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相关法规,法律依据稍显不足。另外还有金融管理权限比较独特的地方,如“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给人民银行对外履职带来一定的效率损失。上述法规规定的不足给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带来潜在的隐患,也使得规范“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缺乏法律上的直接指引。因此,目前规范“两管理、两综合”工作,需要从法规层面修订完善,对法规中已有的金融管理职能加以强化,对目前分支行开展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诸项内容在法规层面予以确定。
2、调整完善金融管理机构,统一“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负责部门
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机构设置不统一。针对这一现象,建议考虑设立专门对口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部门,统一领导考核分支机构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一方面能够统一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认识,加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机构建设;另一方面为规范各地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机构设置提供了顶层设计的依据。同时,在全面深入推进“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形势下,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很有必要。建议允许有条件的分支行现行先试,在现行编制内,对有关内设机构进行适当整合,调整出内设机构编制设立“两管理、两综合”办公室,以加强对系统内“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提高“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组织和制度执行效率,更好地推动“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开展。
3、推动“两管理、两综合”相关工作培训,增强部门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为了充分发挥“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提升工作效率的作用,建议加强对人才的培训和使用机制建设。通过电视电话会议培训和远程培训的方式,扩大“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培训的覆盖面。通过组织“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专题培训班的形式,加强对“两管理、两综合”工作高级人才的培训。应建立优化“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人才使用的工作方案,创新人才动态管理机制,通过正向激励机制等方式,真正促进才尽其用,提高管理能力,尤其是提高对金融机构检查的实战能力。推动建立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干部交流锻炼的常态机制,使分支行干部能够在金融机构更高的管理层面上进行锻炼,提升分支行干部的金融业务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人才队伍的全面发展。
一、银行信贷业务承担的法律风险
1、银行信贷业务制度存在漏洞
信贷业务的运行流程和规则遵循的是管理制度和规定,而大多数银行管理制度中所包含的只是一般化的操作情况。但业务的实际往来过程是复杂的,其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难以应付的问题。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预见和处理,管理制度中没有列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解决渠道,管理条例不完善,这就造成了后期发生业务和金融纠纷时没有相应完善的处理机制。管理条例中缺乏与法律条文相对应的实施措施和解决办法,在签订文件的过程中没有确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当引起法律纠纷追责时银行可能因此承担损失。
2、法律法规中细节的遗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环境结构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信贷纠纷的实际情况也因此越来越复杂多样,关于商业银行信贷的法律条款本身在某些地带就存在细节模糊和遗漏的问题。具体情境不断变化,一些条文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实际应用需要,缺乏操作可行性,就导致了业界短时间内出现法律规定“青黄不接”的情形。由于法规中细节规定不明确,一旦没有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例如在签章时混淆了责任人等,伴随而产生的就是法律风险。
3、银行从业人员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宣传
商业银行在以往的从业人员管理中只注重业务知识的强化和操作流程的检验,忽略了相关法律的宣传。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未重视银行文件内的签署条例,为追求银行效益的最大化,无意识的操作产生了法律风险。例如在所有合同中都要有相应的日期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应,否则就会造成其中期限模糊,还款日期不明确或混淆等情况发生。而有的工作人员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但错误理解了法律规定中所诠释的内容,实行错误商业操作,陷入误区,造成风险的产生。[2]
4、信贷监管执法不当
监督管理部门不当的执法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来源之一。监管部门在执行权利的过程中对某些不合理的商业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银行没有意识到自身问题的严重性,继续经营造成法律风险。或者监管部门过度执法,直接导致银行面临法律风险,造成损失。
总的来说,监管过程中主客体不明确、监管落实不到位、监管法律界限不明确都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产生的种种原因。
二、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策略
1、设立专门的信贷法律风险防控机构
在法律风险产生之前预知风险可能发生的方向和构成威胁的因素,有助于减少商业银行因法律风险产生的损失。因此,银行要设立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素养的风险防控机构,为银行经营提前打好“预防针”。在业务操作的各个流程中建立专业咨询制度,避免从业人员因法律的不专业性走入误区,将强大的法律素质与业务素质有机结合,共同创造优良的信贷服务环境。同时,专业法律风防机构负责的内容还包括明确当前存在的法律风险,为其制定相应的解决和应对策略;帮助业务人员辨识风险,减少风险来源;在银行内部定期开展信贷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加强风险控制管理。
2、加强与执法部门的沟通交流
银行在商业运营的过程中,应该及时与外部监管进行沟通交流,获取最新资讯和动态。从而对内严格要求,在经营范围内,做好自监自省工作,保证尽到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强内部操作管理监察工作,通过内部流程监控,防止内部流程漏洞引起内部人员面对巨额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同时,建立针对各个部门专门的监督办法,制定相关危机处理制度,从根本上避免法律危机的产生。
3、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商业银行信贷所涉及的法律纠纷,大部分与客户有关,因此及时与客户做好沟通,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在业务交往中向消费者宣传信贷法律知识,帮助消费者维护合理权益,完善前期的交易事宜。避免因责任不清,签署项目条款模糊,由客户产生的法律风险。
4、增强银行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
商业银行的所有信贷业务流程中都不可避免的要与法律知识打交道,所以要加强银行内部人员从上到下的法律意识。首先,信贷业务人员要有法律风险意识,认识到工作活动中法律意识的缺失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和宣传培训活动,将法律知识宣传应用列入基本的员工技能培训中,激发员工主动学习法律风控的积极性。法律法规的学习包括法律法规、贷款新规、会计制度,以及银行内部规定。其中银行内部规定是重中之重,银行内部规定的学习让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有据可查、有理可依,可以有效的避免合规风险。[3]在危机意识树立的前提下,由银行内部防控机构针对每一项业务流程可能产生的法律危机,制定专门的法律风防制度,形成一个完善、统一的良性循环系统。
5、优化法律诉讼途径,提高应对能力
在危机产生前要注意风险的防控,降低风险出现的几率。但危机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当面对法律风险时,银行风控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因法律诉讼造成的损失,争取维护自身权益。这就要求银行在诉讼过程中提高诉讼效益,尽可能取得最好的结果,做好前期数据资料的全面备案,及时跟进事件的发展和调查,把握诉讼进程,争取占据有利地位。事后总结经验,做好法律评估分析,避免以后同类危机的出现。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发展,企业对国际贸易的融资需求也越来越堵。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近年来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潜在风险。由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历程不长,业务模式相对模糊,因此有必要对当前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找出解决方案和对策,才能帮助商业银行更好地发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二、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直以来,中国的外贸依存度都极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经济环境越来越开放,任何国际事件都有可能影响到中国的出口贸易。如2007年开始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给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带来了重创。我国企业也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这次危机的影响,部分外贸依存度较高的企业及大型财团出现资金链断裂,一些企业在银行融资上可能出现欺诈、骗贷等问题,给银行的风险控制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都为企业用户提供国际贸易融资类产品,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国际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福费廷、出口押汇等。同时,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推进,新兴了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等产品。
三、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种类较多,存在着几类主要问题:
(一)国际贸易融资结构不合理
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偏向于大中型企业,且一般这些企业已经有了较为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大中型国际贸易企业的信誉一般较好,技术雄厚,还款能力较强。对于银行来说,由于向这些企业提供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承担的风险较小,因此银行更愿意将贷款放给他们。相比之下,小微贸易企业所能得到的银行国际贸易融资微乎其微。
此外,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结构的不合理还表现在贷款的期限上,中长期产品的比重越来越大,中长期贷款与短期贷款额度的不均衡将可能增加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二)国际贸易融资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我国仍然缺乏一套系统的、完整的国际贸易融资法律法?。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国际贸易虽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是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国际贸易业务中可能会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一旦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过程中遇到了问题,很难找到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缺少创新和吸引力
虽然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产品较多,不过很多银行只是主要开展了某几项业务,其他的业务由于极少有人做,很多银行怕担风险也不愿意去开展了,久而久之导致银行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种类越来越少。此外,我国商业银行有很多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都是学习西方国家的,缺少适合本土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产品吸引力不高。
(四)高端国际贸易融资人才缺失
当前,大多数商业银行缺乏精通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高端人才。对于银行从业人员来说,要想做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除了掌握银行的基本产品知识之外,还要有良好的英语能力以及对国际结算、国际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精通,并要对对方国家的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情况有一个基本了解。现实是大多数银行都缺乏这样的人才,无法满足融资业务的需求。
(五)外部风险较多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开展时本来就存在着许多外部风险。比如,由于汇率波动,应收款项减少导致企业无法偿还债务。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风险是行的资信风险,由于贸易的每笔款项的回笼、货物单据的寄送等都是通过国外的银行完成的,一旦行的资信出现问题,还款来源可能就会受到损害,造成企业无法按时偿还款项。
四、提升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能力的对策
(一)加强中小企业的供应链融资
针对国际贸易融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扶持中小国际贸易企业的发展,商业银行可以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业务产品的开发,开发出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又能弥补企业自身缺陷的产品,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国际贸易融资风险。
(二)加强国际贸易融资法律法规建设
应该从政策层面上加强国际贸易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做到贸易企业和银行在遇到问题时,有据可查,有理可依,促进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三)完善国际贸易融资信用评价体系
完善国际贸易融资信用评价体系是降低融资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要尤其注意贸易的相关背景以及企业的资质和信用情况。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的客户还款来源为正常贸易现金以及客户自身的盈利能力,与普通流动资金贷款的还款来源并不一样。因此,银行在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客户进行评级时,要采取和流动资金贷款用户不一样的标准,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标准,从而为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全过程监控国际贸易融资风险
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有必要进行全过程的风险监督。首先要做好贷前资格认定,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角度对企业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尽可能降低融资风险。在发放融资金额后,应对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进度进行全方位跟踪。对于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企业,应该督促企业及时交单议付,严格审查单据,做到单证一致,从而降低行资信风险。此外,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银行要及时关注汇率波动情况,对远期汇率的可能波动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如实施远期汇率锁定等。
(五)注重人才培养
商业银行应建立良好、公平的晋升制度,引入优秀的有经验的人才及应届毕业生,并且经常进行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做好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用人所长,做好员工薪酬分配,并及时对员工进行激励,拒绝同工不同酬。此外,为了提高国际贸易业务水平,要加强对员工的英语培训,培养员工的国际视野。要建立起良好的客户关系树立正确的营销理念。
五、结语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稳步推进金融法制工作
中支党委充分认识到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法制各项工作。一是认真落实金融法制工作,在研究工作思路、落实工作措施时,把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年工作要点》、《办公室年工作要点》中明确今年金融法制的工作重点。二是部署开展了全辖人民银行办公室系统依法行政劳动竞赛。内容包括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组织开展金融机构综合执法检查或专项执法检查情况、“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情况等。鼓励辖区各支行创新依法行政工作方法,规范执法工作程序,总结归纳依法行政先进经验,促使全辖进一步重视依法行政工作,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三是把金融法制工作作为年终绩效考核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各支行和中支各科室的绩效考核挂钩。
二、注重业务检查,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央行履职能力
今年全辖共对72家金融机构开展了执法检查,其中对18家金融机构开展了综合执法检查,内容包括了反假货币、人民币账户管理、反洗钱、存款准备金情况、国库业务及外汇业务等各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落实整改,涉及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截至12月底,全辖共处罚金额203.3万元,有效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了我市经济金融的稳定。一是下发开展综合业务执法检查的通知,制定详细的综合执法检查方案,并提出检查工作要求。二是抽调机关各科室和辖区各支行业务骨干组成三个检查组,明确职责分工,在对业务内容进行整合分类的基础上,依照各自人员的业务特点和工作特长进行合理分工组合,落实各检查项目AB制,提高检查效率。三是举办全辖执法检查培训会。今年,在综合执法检查前召集全辖执法人员举办了执法检查培训会,专题讲解新修订的《执法检查操作规程》及检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相关业务的检查内容、方法、程序等,有效提高了辖区干部职工的执法水平。四是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在综合执法检查的后期,分别召集被检查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指出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及时向检查人员反馈和进行核查,做到每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查单位无疑义,得到了被查金融机构的认可和支持。
三、重视法律服务,深化服务内涵,有效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一是认真做好中支本级规范性文件和各项法律文书的审核、登记备案工作。办公室及时对各科室业务检查以及综合执法检查形成的各类文书,包括现场执法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的审核意见。二是规范合同审核制度。及时对行里的采购、租赁等各种合同进行审核,在合同文本上注明审核意见,所有合同必须经法律事务部门在合同审核单上签字确认方可发出,避免合同中出现对中支不利的条款。截至12月,共审核合同文本55份。三是严格把关各县支行的行政处罚工作。对辖区各支行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求统一实行报备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经中支办公室审核方能实施,以保证案件处理质量,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风险。四是重视提高全辖法制工作水平,为法制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证。今年中支办公室组织人员编印了行政执法手册,内容包括了各项业务检查培训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及行政执法题库。并将执法手册发给各支行、各科室的执法人员,组织大家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确保执法工作不出差错。召开了辖区支行办公室主任会议,为辖区办公室主任和法制干部提供法制培训,详细解读总行新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及中支新修订的执法检查操作规程,讲解合同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切实提高辖区支行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
四、强化法制宣传,提高法制意识,全面开展金融法制宣传工作
积极组织中支机关各科室及辖内各支行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形式多样的金融法制宣传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和其他与人民银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社会公众认识到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法定职责以及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是加强与当地主流媒体的沟通联系,扩大宣传效果。如每季度在广播电台“阳光热线”广播节目中,行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受邀担任嘉宾,宣讲金融法律知识,与广大听众进行互动,为其答疑解惑,将金融法律政策通过声波送进千家万户。二是借助政府网络平台,建立法制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如利用当地政府政务公开网等媒介,定期各类金融法律知识、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动态。三是利用宣传日、宣传周、纪念日等特定日期组织人员在社区、广场设摊咨询,开展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金融法律意识。如开展个人征信法律知识宣传周活动、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等,把金融法律法规送到金融机构、企业和公民的手中,引导各方依法合规开展和参与金融活动,增强遵守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提升了社会金融法律意识。此外,在法制宣传活动中,我们还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途径,增强金融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关键词:保理业务;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1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1988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1993年成为中国首家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会员,随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也纷纷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并先后成为FCI会员。
从办理机构上看,目前我国已有12家银行成为FCI会员,对外办理国内与国际保理业务,其中业务量较大的主要是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2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存在的问题
2.1信用交易尚未建立,制约国际保理业务扩展
出口企业满足于用传统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忽视保理业务的应用,这从交易观念上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国际贸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装、手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主观检测性强,易引起合同纠纷。而在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又不承担付款责任,这使出口商惟恐会钱财两空,而宁愿选择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
2.2国际保理业务自身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正式开办该项业务以来,主要限于中国银行承办保理业务。然而银行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担心扩大宣传力度,会失去这一新的金融服务领域,从而对外仅限于简单业务介绍。因此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仍然是一个陌生的事物。
2.3保理业务法规建设滞后,不能适应保理业务发展要求
我国早在1992年便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以及国际上颁布的《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仲裁规则》等国际统一的业务操作规则,但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它们只是基本的依据,这使得许多企业不敢尝试这一新型结算工具。
2.4我国开展国际保理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
现代国际保理业务是现代通信与信息发展的产物。然而,我国保理公司与各国保理商和民间资信公司等机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网络。同时,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公司有的还仍然使用非EDI信息传递技术,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理公司与国外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交流以及信息传递。
2.5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国际保理从业人才队伍
由于我国开展此项业务时间较短、业务量较少、从而使得从业人员缺乏实务方面的锻炼。目前,在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中,从事保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大多未进行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业务不熟,工作效率低,影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推广速度的提高和应用范围的扩展。
2.6盲目的市场定位阻碍保理业务的发展
目前,我国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部门的服务对象,受银行从业人员和资金的限制,一般都集中在银行做信用证及托收等结算的客户上。而且目前主动采用保理业务的客户,也往往是因产品积压或信用证失效而不得已采用的,这些客户当然无法形成出口保理业务的稳定客户群,也无法起到样板客户的广告效应。
3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对策
随着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我国必须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自身经营水平,不断扩大金融品种以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为我国本身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微观环境。针对存在的问题,大体可考虑对策如下:
(1)电子信息技术是开展国际保理的基础。西方国家开展保理业务电子化、网络化服务设施水平很高,而这些设备与技术对于国际保理业务先期的信息传递、数据交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首次与国外客户的贸易往来中对于对方资信的调查,对于贸易伙伴国所在地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等诸多方面的分析研究必须通过完善、高效的信息传输系统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我国应尽早与FCI其它成员国和各大银行以及各种咨询机构建立信息交互网络,以便进行广泛的交流和正常协作。(2)人才培养是提高保理业务服务水准的关键。充分利用现在已有的职业培训设施及大专院校的师资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保理专业培训班,可以从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较早的发达国家专门高薪聘请一些国际保理业内的专家来讲课,及时传授世界最先进的保理技术及业务程序。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从规范化管理要求出发,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制度,可实施在岗培训工程,大力培养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
(3)迅速提高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水准,完善服务形式和内容。目前,我国国际保理服务形式单一、服务内容简单,采用国际通行的双保理做法是加快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必要条件,也是通过业务渠道借鉴与学习国外保理公司经验的有效途径。我们应紧跟时展潮流,建立健全国际上通行的双保理做法,实现单保理到双保理的过渡。
(4)完善针对保理业务的授信机制,加强风险管理。银行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方法,并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情况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从而降低企业保证金的交纳;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
(5)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并大力宣传、推广国际保理业务。应在涉外经营领域大规模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的重要意义,应充分利用现存的分支机构网络,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知识,增强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和适应国际市场的应变能力。
(6)政府应出台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政府必须出台相应扶持政策,使出口商、保理商都能在开展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政府应一方面激励出口企业应用保理业务以扩大对外贸易;另一方面,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拓展自己的经营范围,大胆开展保理业务。在国外金融机构尚未进入中国开展激烈的国际保理市场竞争之机,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抢占先机。
(7)营造有利于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我国可直接从国际上已有的各国业已形成的国际惯例、法律制度、国际公约等人类共同创造的法律文明中,汲取有效合理的法律成果,提取适于我国国情的法律条文,并参照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一些普遍做法,来充实完善本国的具体国际保理法律框架,从而营造一个有利于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
(8)此外,还应从国际金融的不确定因素、各国法律环境、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及贸易准入等方面入手,加强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研究。
参考文献
【关键词】合规风险;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
一、合规风险管理的内涵
2009年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的“合规管理年”,合规风险管理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活动,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控机制,强化合规风险管理,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和质量,促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合规风险管理以合规管理为落脚点,推动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建设。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2005年4月29日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中指出:“本文件所称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在精神上与巴塞尔委员会给出的定义相近。
二、邮储银行加强合规风险管理的现实意义
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起步较晚,但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国内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股改上市取得初步成功并逐渐与国际接轨,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成为国内银行的自主要求,加之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合规风险管理,下发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了指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作为一个刚刚成立3年的新型银行,在成立之前长期只作为邮政的一个内设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其合规风险的管理机制相对比较薄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随着成立后各种业务的广泛开展,其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邮储银行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是主动适应金融业发展和外部监管新要求的需要
随着银行业务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和国际化,监管机构要持续跟踪单个机构的风险变得日益困难,国际银行业和监管当局清醒认识到加强银行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和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跻身国内商业银行的前列,就必须加强自身合规风险管理建设,主动做好合规管理工作,以更好适应外部合规监管的需要。
(二)邮储银行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是持续稳健规范经营,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的内在要求
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必须以规范经营和科学管理为基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随着经营压力和竞争压力的与日俱增,一些机构和工作人员总是片面认为“中规中矩会影响发展”,从而导致在追求业务的片面发展过程中埋下了隐患。而大量实践表明,具有良好合规风险管理的银行必然具有持续竞争力,而这种竞争力恰恰是能给银行带来财富收入和声誉价值的不竭源泉。因此,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现持续稳健经营的内在要求,是完善全面风险管理、健全有效内控体系的重要基础。
(三)邮储银行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是提高自身制度执行力的核心所在
近年来银行违规问题频频曝光,大案要案时有发生,综观这些案件发生的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机制在表面上有序运行,其实却因没有合规经营而被架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与外资银行风险管理质量差异性的比较中就会发现,中资银行其实不缺制度,真正缺的是执行力。如果银行忽视、贬低、淡化合规经营和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防范就会落空,重大案件自然会发生,再好的制度、措施都会失灵。而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和战略意义,就是为了保证各项制度、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现状
(一)合规风险管理文化的缺失
有些银行认为在经营过程中“只要不违法,无论做什么都可以”,在利益的驱使下挖空心思“打球”,玩“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猫鼠游戏。有些银行认为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强调重视合规必然会束缚企业的手脚,使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减弱。有些银行认为合规管理会助长员工被动的“不做不错,只求太平”的消极态度,导致业务停滞不前,影响员工工作热情和士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一些分支行也存在此类现象,企业文化中缺乏合规风险管理文化。
(二)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风险防范和控制流程不严密
从目前情况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合规管理框架上在一直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合规风险管理职责分散,合规风险管理散落于稽核、审计、财务等不同部门,缺乏统一的组织协调,这种模式使得合规风险管理职能不能有效独立于经营职能。二是基层机构还没有成立专门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合规管理岗对合规风险进行统筹管理,还没有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合规风险管理架构。
(三)合规风险管理的执行力不强,不能有效开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作为新成立的银行,其合规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各级银行对于合规风险管理的执行力度不一,特别是基层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执行力不强,影响了总体的合规风险管理,还需各级监管部门通过对银行的监控提高合规风险管理的执行力。
(四)合规管理专业人才匮乏,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许多基层邮储银行员工来源于原来的邮政岗位,既懂金融知识又熟谙法规知识、风险意识的合规风险管理人才严重缺乏。合规管理只有在员工知法、懂法、守法和少数违法者受到严肃惩处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目前邮储员工队伍素质严重制约了合规管理发挥高效作用。
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加强合规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塑造深厚的合规文化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按照全员合规、全员参与的原则,组织开展针对业务人员、各级管理人员以及合规风险管理人员的不同层次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对业务人员负责提供操作执行中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内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为内外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创造条件;对各级管理人员提供外部监管要求、先进管理经验、行内战略目标和内控管理规定等的教育培训,为其做好内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为合规风险管理人员提供法律法规新知识的培训,确保合规人员具备应有的专业素养,以能胜任合规风险管理工作。要通过合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是对违规行为的严厉惩处,逐步将规章制度的要求内转化为员工自觉的行为规范,使全行员工形成合规思维、合规习惯和合规行为模式,从而建立和坚持良好的合规文化,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氛围。
(二)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系统,合规风险管理就只是停留在嘴巴上的一个口号而难以有效落实。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指出:如果一家银行设有符合下述“合规部门原则”的合规部门,该银行将能更有效地管理合规风险。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为商业银行合规组织的建立提供了具有可行性的指导意见。因此,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贯彻执行合规政策,按照独立性、权威性和全面性的原则建立构建合规管理组织架构,设置独立的合规部,明确合规工作体系内各部门的职责定位,以及有效的分工合作机制,完善以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为核心的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同时,合规部门应为各业务部门和本行员工提供有关合规风险管理的咨询、指导和培训,通过提供合规性提示、评价和报告等方式,警示督促业务部门管理合规风险。
(三)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开展
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加强合规风险管理。通过合规工作指引、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合规检查等手段,保持一定的外部压力,使合规风险管理由外部监管要求转变为自身合规经营的需要。构建科学的合规工作机制做保障,合规工作机制可在合规政策等文件中做出书面规定,良好的工作机制是合规工作高效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性前提并将是否满足合规要求作为对分支机构的重要考核指标,从考核导向上引导其重视合规工作。
(四)培养专业的复合型人才,从事合规工作的人员既要掌握足够的法律法规知识,更要懂得银行的各项业务和经营管理
通过外部指导、内部机制保障、考核导向和人才储备等各项有利条件的实施,探索最佳的合规工作方式和方法,从而真正实现良好的控制效强化员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邮储银行应通过组织持续有效的合规培训和教育项目,加强员工对政治理论、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等方方面面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更新知识结构。通过合规培训,使员工能明确理解银行在银行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银行“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对象范围,充分系统了解和掌握银行的合规政策以及相关合规规程和文件的具体内容以及各自岗位的合规流程,形成一种浓厚的合规文化。
五、结论
合规风险管理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商业银行内控机制,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和质量,促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作为一个刚刚成立3年的新型银行,在成立之前长期只作为邮政的一个内设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其合规风险的管理机制相对比较薄弱。
研究发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意识缺失、管理体系不健全、执行力不强、缺乏专业人才,严重制约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水平,加强管理体系构建、培养合格管理人才、加强监管水平、提高合规风险管理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提高邮政银行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员工是商业银行构成的基础要素,每个员工都是有独立思想,各方面不同需求的独立个体,所以各个员工之间难免出现这方面或那方面的矛盾。商业银行内部领导层与被领导者之间的矛盾,各分行、支行之间争夺客户资源出现而的竞争关系,难免出现各种矛盾冲突。例如,营销贷款的客户经理与审查贷款的信贷审查人员,虽然同时从事信贷岗位,因前者从事营销及调查工作,风险较大,工资较高,后者从事审查及风险防控工作,岗位风险较小,工资虽然相对稳定,但收入较低。这就致使二者之间出现矛盾。
二、完善商业银行从业员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1.完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思想政治工作制度的建设和健全,是保证商业银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前提,也同样是保证此项工作良性运作的基础性条件。首先,完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当前阶段,商业银行基本上不会成立专门的部门来单独完成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通常以党政机关附属工作的形式来进行,在领导方面也直接受党政工作垂直领导,为了保证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整体效果,今后应该积极主动的建立基层商业银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机关共同负责,工会、共青团等部门积极参与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其次,贯彻和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真正意义上的将党政部门政治核心作用发挥出来,并对此项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肯定,在具体的贯彻和落实方面,应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针对性。最后,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考核制度。当前商业银行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过程中,考核制度的推进和和激励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地位,通过这两个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能够帮助银行职工更好的理解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向。
2.丰富思想政治工作的载体建设从商业银行内部思想管理工作开展的实际需求出发,构建内部思想政治教育网站,并将该网站和该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紧密结合,突出其思想工作的载体作用。让网络成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的重要平台,并借助该平善商业银行的素质教育工作。在实际的网络教育平台应用过程中,必须敢于正面回答员工所提出的问题,并将员工所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答作为网站日常工作的重点内容来加以对待。
[关键词]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21-01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的争议及其法律分析
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即信托论和委托论。信托论的观点认为,银行理财产品本质上就是信托产品,其法律基础是信托关系。按照这种观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客户与银行的关系是信托关系,其中客户是委托人兼受益人,银行为受托人。客户与银行签订理财合同文件并交付理财资金,即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就相当于与银行建立了信托契约,双方之间成立实质上的信托关系。持信托论的很多学者并认为,银行理财产品之所以规避信托的名称,只是为了在形式上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下开展实质性的金融创新,让非信托机构在理财产品的名义之下开展信托业务。委托论点则认为,银行理财业务中的综合理财服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这种活动是建立在委托关系法律基础上的。因此,他们否认理财产品具有信托属性。
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按照其类型的不同而异,其相应的风险表现与监控重点也应当有所不同。在金融创新日新月异、混业经营不断发展的新时期,商业银行经营机构和监管机构应当在实践中把握其中的法理精髓,因势利导,又快又好地推动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健康和繁荣发展。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有关法律
从2009年至今,银监会先后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对理财资金投向、产品报备、银信合作等涉及理财领域的多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设计与产品销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存在的若干法律缺陷
(1)中国银监会在《办法》中并没对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主体资格做出规定,也就是说中国境内的任何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外资银行)均可从事理财业务,而且银行的分支机构也可独立从事理财业务。实践中就出现了以下这些问题:一些地方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把理财业务当成了高息揽储的手段,不顾自己的承债能力,超额发行理财产品;一些商业银行没有理财人才和经验,盲目地发行理财产品;一些外资银行将境外的理财产品直接在境内销售,境外产品受金融危机影响,引起了投资者的巨额亏损。
(2)现实中,有一些银行针对自家发行的理财产品配套了相应的质押贷款业务。比如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虽然可以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未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可用于质押。假如银行的质押权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则可能受到司法机构的冻结和扣划,也无法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银行理财产品是持有人对银行的一种合同权利,既没有权利凭证可以交付,也没有特定的管理机关可以登记,设立权利质押将无法满足依《物权法》法理对质押的公示要求。
(3)银行理财产品业务自发展之初就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制约,在这种“边摸索、边发展、边规范”的状态中,形成了银行理财产品先行自主创新与监管机构后续跟进监管的互动博弈。银行在推陈出新中规避监管限制,监管机构也在持续跟踪后严格管理措施。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急需法律对此进行监管,而在此领域的立法相对于实践来说已经相当滞后。银监会在《办法》中,说明其制定依据时,只捉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而这两部法律中并没有对商业银行可以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作任何规定。相反,这两部法律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信托业务。《办法》对商业银行受托理财产品的性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地没有明确理财业务适用《信托法》。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所发的规章、规范过多,互相之间既有重复,又有矛盾。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理财产品法律的若干意见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对理财产品应实行“监管分业,产品混业”的管理制度,理财产品的品种不宜过多,应推出标准化的理财产品。银行在理财合同中设定的终止区间,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是无效的。在理财产品的质押问题上,应通过行政法规来弥补《物权法》的不足。在理财产品的诉讼中,只有在银行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理财产品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应修改《商业银行法》,将理财业务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以《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为依据,由国务院制订一部行政法规,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完整地规范,银监会再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废止银监会现有的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相关的规章、规范。
参考文献:
[1]潘修平,卫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J].现代法学,2009.
关键词:非金融支付机构;监管;难点
文章编号:1003-4625(2014)01-0111-03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志码:A
一、我国非金融支付机构发展现状分析
第三方支付作为新兴的金融服务方式,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支付服务基础全面配置建设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截至目前,获得人民银行许可的支付机构有250家,其中网络支付机构97家,银行卡收单机构54家,预付卡机构166家。从业务类型上看:
一是包括以支付宝、腾讯财付通和快钱为代表的网络支付机构,通过网络平台为收款人之间提供转移资金,涵盖货币汇兑、互联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和数字电话支付等服务。
二是以商通卡、联华OK卡和斯马特卡为代表的预付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采取磁条和芯片等卡片技术,通过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三是以银联商务、通联支付和银讯达为代表的银行卡收单机构,为银行卡特约商户提供代收货币资金和清算服务。从地区分布上看,我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机构已经从集中在大中城市转向辐射全国各地,直接渗透到县以下地区。
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问题和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结束了非金融支付一直处于政策法律监管灰色地带的局面,也为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了更好的发展机遇。然而,在业务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也有个别非金融支付机构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重视规模、轻视质量、片面追求效益、忽略支付纪律等现象。
二、周口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基本情况
目前,在周口辖内开展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共有5家,分别为郑州建业至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业务部、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办事处和钱袋宝河南运营中心,业务种类主要为预付卡发行、受理和银行卡收单。
(1)郑州建业至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周口辖内从事至尊卡的发行和受理业务,针对建业业主发行,可用于建业住宅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桂园、森林半岛和联盟新城房地产项目的购房与缴纳物业费,也可在周口万顺达百货消费。
(2)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业务部是最早在周口辖区开办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于2008年成立,共有正式员工5人,实习员工3人,其中经理1人、助理业务经理1人,目前已向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备案,但未在工商部门注册。截至2013年11月底,在辖区拓展特约商户1985户,布放POS机具4389台。
(3)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办事处在周口辖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于2012年10月成立,共有正式员工4人,外包装机业务人员1人,目前已向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备案。截至2013年11月底,在辖区拓展特约商户84户,布放POS机具95台。
(4)钱袋宝河南运营中心是钱袋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未在河南省人民银行系统备案,目前在周口辖内招聘商,推广小精灵手机POS和移动POS,且已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
(5)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3月与钱方海科融通信息有限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钱方公司作为海科融通公司的POS机具生产商,公司尚未整合完毕,内部人员岗位划分不明晰,目前仍有业务人员在周口辖内开办银行卡收单业务。
三、周口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非金融支付机构风险管理意识薄弱
目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未对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做出明确规定。通过了解,为规避工商、税务部门的监管,减少业务开展环节,目前在周口提供收单业务的5家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均称为办事处,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分支机构普遍存在人手少、业务人员文化水平与业务素质低、疏于培训与管理等问题,风险防范能力低,应急管理能力较差,缺乏基本的合规经营及风险防范意识。
(二)超范围违规开展收单业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区域开展收单业务。但从人民银行总行网站公示的支付机构信息看,钱袋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单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于北京、上海、广东。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QPOS的生产厂商,跨区域在河南省周口市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要求。
(三)部分支付机构收单业务存在违规现象
周口市银行卡收单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但通过银行卡收单业务专项检查发现,部分支付机构在面临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单业务的激烈竞争下,转而采取了一些违规手段:一是违规套用特约商户类别码(MCC码)现象突出。主要表现在高手续费商户套用低、零手续费商户的MCC码,以此争抢存量商户。二是客户身份识别能力有待加强。目前支付机构未与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联网,部分机构在审核商户资料时也未通过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进行核查,商户实名制仅通过留存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实现,风险控制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商户和机具管理不到位。在日常经营中,片面注重商户的拓展,对商户的回访跟踪、终端巡检和人员培训存在缺位的现象。
四、基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的难点
(一)信息不对称,监管时效滞后
随着支付服务市场的繁荣发展,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越来越多,但个别非金融支付机构有意逃避人民银行监管,致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特别是地市中支和县支行,对多数非金融支付机构的具体情况不了解。加上非金融支付业务不断网络化、电子化的特点,可以不在业务拓展地区开立清算账户和设立分支机构,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支付机构的实时情况。如果支付机构不主动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仅通过人民银行自身去主动了解,监管滞后期会更长。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依据层次不高
目前,对非金融支付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管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0]2号令)、《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17号令)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9号)等规定,收单管理办法相关配套的制度多是以实施细则、通知等形式下发,或者是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自行出台,而不是以法规法律的形式,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对相关机构缺少约束力。
(三)支付结算从业人员少,监管效能有待提升
与商业银行传统的支付结算业务相比,非金融支付服务是集网络技术、计算机和金融产品融合的产物,业务范围广泛,交易、清算模式更为复杂,相比之下,基层人民银行监管能力就更显薄弱。一是从事支付结算工作的人员数量很少,且承担着支付体系建设、会计核算管理、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支付工具及账户管理等工作,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监管能力有限。二是支付结算工作人员对各类非金融支付业务类型、流程特点和发展趋势了解不够透彻,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有一定的限制,在协调工作力度、调查研究能力及指导监督方面还存在着差距。三是监管手段不足。目前,人民银行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手段主要依靠审核报送资料、座谈询问和现场检查,监管工作时间有限,基层人民银行尚未总结出一套较为成熟的管理手段,监管统筹性、时效性和操作性尚待完善,对各类检查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行效率不高。
(四)违规支付机构难以制裁,清理难度增加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但在监管实践中,对拒不终止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基层人民银行缺少强有力的制裁手段,一旦出现风险事件,无法在第一时间内终止支付。对于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机构与个人以及具有政府投资背景的机构,人民银行在清理时还要考虑社会稳定因素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清理难度增加。
(五)监管协调机制不健全,未形成监管合力
非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业务链条涉及实体商业、电子商务、银行机构、公共事业、证券保险等众多领域,业务监管涉及工商、税务、公安、商务等众多部门,但人民银行与之在第三方支付业务管理上的工作协调机制尚未建立,部门协调时存在一定难度。同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尚未建立协作监管机制,难以对跨区域经营的支付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五、政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监管
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完善法律监管框架,使监管内容涵盖支付机构组织、监管、支付服务和交易等方面,提高非金融支付机构监管工作的立法层次,将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升为法律条款,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支付机构监管法律体系。
(二)规范支付机构经营方式
人民银行要加强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的监管,要求跨地区从事异地服务的支付机构,应按照“商业存在”的原则,必须在经营地设立正规的分支机构,尤其是针对地市级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须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要建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内部控制制度等。积极督导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备案,防止支付机构规避所在地人民银行监管。
(三)加强业务培训,丰富监管手段
要加强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特别是基层行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适时下发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名单,让分支机构监管时做到“心中有数”,不断完善监管手段。一是要积极发挥支付清算协会的作用,协助负责支付机构的日常事务协调和监督,发挥专业优势,促进非金融支付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的有机结合。二是每年要定期组织开展对非金融支付机构的专项检查,注意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方式的有效结合。
(四)明确监管部门,强化监管目标
人民银行总分行之间以及分支机构之间应建立统一的支付机构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监管信息的互通交流,以强化对跨地区开展支付服务的支付机构的监管,编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结合人民银行监督检查掌握的实际情况,建议及时组织开展对未领取支付牌照仍在从事支付服务机构的集中清理工作,及时进行处理,防止出现支付风险。
(五)加强监管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人民银行还应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监管机构在支付机构的准入管理、查处无证及超范围从事支付服务以及打击支付服务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合作监管的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明确监管工作分工。在人民银行内部畅通、规范违规信息的报送方式和渠道,违规公司注册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总行相关部门应对非金融支付机构经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报的核实信息、违规信息等及时处理和反馈,共同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1]吴道义,漆慧,刘春梅.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工业审计与会计,2012,(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