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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众所周知,我国人口基数大,是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作为与人们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行业,在体现我国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的重要产业,也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行业之一,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食品行业具有很大的独特性,是支撑人们生产生活等一系列活动的关键元素。然而,矛盾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具有两面性,要辩证的看待问题。目前我国食品行业的总体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存在产品结构不合理、生产技术水平低、等问题,不能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在极大程度上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要建立完善健全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1 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现阶段,我国食品行业只是单一地重视食品供应体系,高度关注食品供给量问题,而没有意识到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相关食品质量管理人员没有投入大量的精力进行食品安全检测,在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的原料供给、生产环境,以及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没有按照相关安全检测标准体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验收,导致食品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没有检测出来,从而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埋下隐患,甚至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现阶段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食物安全问题时刻威胁着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致使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已经达到谈食品色变的程度。食品安全问题是近年来全社会人们重点关注的热点话题,关系着人们群众的生理以及心理健康,是人们得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保障,如果食品安全没有得到保障,那么人们的生命安全以及身体健康就没有保障,一旦食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就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更严重的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总而言之,质量管理是食品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其他管理方法得以实施的前提与基础。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加强质量管理是食品行业的永恒课题。
2 食品质量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2.1 搞好食品质量管理有助于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随着高新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食品质量管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对食品质量采取有效的管理方法不仅能够保证我国食品行业的稳定,同时也能够为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资源。食品质量管理管理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工作,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同时还需要科学的管理方法。加强质量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可以减少食品中的有害物质,预防食物中毒或者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提高食品安全质量,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因此,搞好食品质量管理有助于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2.2 搞好食品质量管理是提高食品工业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综合国力得到了不断的提升,市场经济竞争也随之加大,食品行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要做好食品质量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创新管理模式,为食品质量提供安全保障,进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兴趣,这是体现食品工业产品凝聚力与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2.3 搞好食品质量管理有助于提高食品企业的经济效益
科学健全的食品质量管理对于食品行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施具有巨大的作用,所以要想促进食品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就必须做好食品质量管理工作,在食品加工生产的环节中加强质量管理可以有效节约生产成本及劳动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减少生产失误,以免加工环节不符合要求,以致于返工,从而浪费大量的资源。另外,加大力度对食品运输销售环节进行管理,可以缩短销售时间以及储存时间,加快了资金的运转速度,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提高食品企业的经济效益,最终对食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推动的作用。
2.4 食品质量管理与国际贸易的相关性
近年来,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水平越来越高,为食品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发展的契机,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使其达到国际化标准,继而使我国的食品顺利出口,增加我国的经济效益,提高生产总值。除了加强食品质量管理水平之外,还要提升食品检测检验标准,严格把好食品生产加工验收关,在根源上保障食品质量的安全性,为海内外的消费者提供放心健康的食品,从而推动我国食品出口。
3 食品质量管理的发展趋势及措施
现阶段,我国在针对食品质量管理问题,还没有完全的重视起来,具有以食品卫生管理代替质量管理的发展趋势。
(1)在食品加工生产的过程中,高度重视食品的卫生安全,制定多种多样的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卫生管理机制,通过加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来提高食品行业的竞争力。积极引进先进理念更新食品质量卫生安全认证机构,不断开展以绿色为标志的食品的认证工作。不断对现有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水平,为食品的卫生安全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2)随着科学信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信息技术元素被迅速应用于各行各业中,在进行食品加工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对于不适应现代化食品行业发展的食品供求交易体系进行改革,加大食品运输供给的覆盖面,提高食品的时效性,在食品出厂之前进行严格的检验和验收,对于食品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预防,提高食品安全质量,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机制。此外,安全设施作为食品生产基本设施,要定期对其进行养护和更新,保障食品加工速率,延长食品安全设施的使用寿命。
(3)食品安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资源,因此,要发动广大人们群众的力量,共同为提高食品安全做出努力。食品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是食品安全卫生意识深入内心,使人们了解到食品安全卫生对他们自身的意义和作用,从而为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4 结束语
食品质量工作人员是食品行业发展的核心力量,特别是质量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但是目前我国食品质量管理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缺乏食品质量管理的相关经验。因此,要想食品行业具有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及凝聚力,就要定期组织相关相关人员进行食品知识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的同时,还要不断进行食品质量管理观念的创新,实现创新管理方法和技术的目标。质量管理在食品安全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能够提升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还可以增加食品行业的经济效益,有助于食品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
参考文献
[1]李平兰,王成涛.发酵食品安全生产与品质控制[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4.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生猪和猪肉质量安全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养殖生产、屠宰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全过程综合监管链条,建立生猪和猪肉质量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猪肉质量监管网络,提高猪肉质量安全,保障市民放心消费。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完善我区生猪屠宰场布点工作,至年底,我区生猪进点屠宰率实现100%。
(二)加强猪肉流通监管。实现我区肉类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大卖场、集体食堂、餐饮单位和食品加工企业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三、责任分工
为推进猪肉质量安全管理,完成全区今年猪肉安全整治的工作目标,建立以分管区长为召集人的猪肉质量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系会议成员为区经委、农委、公安分局、工商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质量技监局以及各镇、街道、*工业区。各部门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各职能部门分段管理和区、镇两级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一)区经委。负责猪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牵头和协调工作。生猪定点屠宰的定点布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对各镇、街道、*工业区推进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工作进行督查;会同区食品药监等部门推进建设完善猪肉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
(二)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对猪肉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监管和全过程组织协调;加强超市大卖场、集体食堂、餐饮单位等的猪肉进货监管,检查督促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生猪和猪肉进货索证索票、“瘦肉精”残留检测、进货台帐和不合格猪肉退市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肉品质量安全实时监控系统;依法严厉查处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和含有“瘦肉精”残留猪肉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
(三)区农委。负责本区饲养生猪的动物防疫和监督工作;加强区境道口进入本区的生猪及猪肉的检疫监管;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检疫监督;依法查处无耳标生猪调运、非指定道口运入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管理部门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
(四)区工商分局。负责猪肉加工、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和无证照经营活动的查处、取缔;加强批发市场、菜市场(集贸市场)的猪肉进货监管,检查督促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生猪和猪肉进货索证索票、进货台帐和不合格猪肉退市等各项管理制度;配合有关管理部门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
(五)区质量技监局。负责对食品加工企业使用猪肉的进货监管,检查督促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健全猪肉进货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管理等制度;依法严厉查处使用病死猪肉、注水猪肉和含有“瘦肉精”残留猪肉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六)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及猪肉经营中违法犯罪行为。
(七)各镇、街道、*工业区。负责本区域内的生猪屠宰点选址及建设工作,查处取缔辖区内的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
四、工作重点
(一)做好生猪屠宰点和收购点的设置工作。我区目前仅有漕泾镇一家生猪屠宰点,覆盖面不大,无法满足全区对屠宰的要求,致使私屠滥宰现象严重。鉴于这一情况,各镇及*工业区要按照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生猪屠宰点和生猪收购点,区农委及各镇、*工业区要对生猪屠宰点和收购点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二)全面查处取缔私屠滥宰工作。针对我区私屠滥宰情况严重问题,各镇、街道、*工业区要认真排模本辖区内的非法屠宰点,争取区内各执法部门支持,在年内彻底取缔无证屠宰点,确保今年生猪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自身的工作职责,配合各镇、街道、*工业区的全面查处取缔私屠滥宰工作,共同做好猪肉质量安全监管。
关键词:食品质量安全 供应链 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4;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10-0044-02
食品供应链涉及食品从田间走向餐桌的整个过程,我们日常消费的瓜果蔬菜、零食饮料等等无不处于复杂的食品供应链中。随着我国从农业大国发展成为经济大国,食品贸易增长迅速,食品供应链进一步延长,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在这样的背景下,只有将食品技术管理和组织管理相结合,抓好从源头到整个食品质量安全链条的监督管理,实现供应链各环节的整合,才能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1 加强全程控制系统及可追溯体系的建设
建设全程控制系统需贯穿从食品生产到销售的整个过程,提取消费者关心的供应链环节,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食品安全一旦出现问题,便能通过这一体系溯本追远,进而达到从整体上掌控的效果。
以美国为例,在他们的食品外包装上都有一个编号,这个编号就如同产品的身份证明,包含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原料生产地、生产厂家等。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就能通过食品上记载的信息找到问题所在。我国国情决定了我国食品行业存在生产经营者文化程度较低,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的特点,因此导致了监管难度大。为确保食品安全,在此背景下建立可追溯体系需与基层组织建立紧密联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记录、运输记录和销售记录,实现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状况的可监控,逐步形成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信息网络,消费者可以上网查询相关食品的安全资料。
2 抓好源头监管
农产品种植、养殖的整个过程对食品质量安全产生最直接的影响,是食品供应链的源头所在。随着城市工业化程度、开发力度加大,工业“三废”、城市生活垃圾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影响,土地重金属超标、水源质量恶化,农药、化学激素滥用等现象屡见不鲜。农民严格按照各项农产品质量标准推广是做好农产品源头监管的关键。可通过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建立标准化生产示范区,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并逐步健全产品原料、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操作等的记录,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加工。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使用农资产品才能保障农产品的安全。一方面要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的监管,多进村试点,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指导,提高农民选购和使用农资的水平。另一方面,要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进行快速检测,可在生产面积较大的基地或大型批发市场设立监测点,一旦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即刻停止流通。
3 加强对食品供应链各环节进行整合
质量管理是整合供应链所有工作过程与合作主体关联性的系统环节,一项关于影响我国猪肉加工企业绩效的研究也发现,通过强化猪肉链的整合有利于提高企业肉制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具体来说,可通过与上、下游食品企业之间实现纵向或横向合作、联合或合并等途径,建立长效联动机制的横向联合方式,有效控制或解决食品质量链上不确定性因素及其负面影响。
福斯特(Foster)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提出,在供应链快速发展的时代,应该在采购、财务、会计、运营、人力资源、战略、工程等学科中,充分融会质量管理思想,消除组织中存在的质量感知差异,实现质量管理职能在供应链上的完全分配。[1]通过对供应链涉及的各相关学科、国内国际的食品质量安全体系、评判标准等进行整合,可有效控制和降低风险。目前,世界范围内食品质量安全体系名目繁多,只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科学整合,才能取得最佳管理效果。
4 坚持社会共治
全球食品供应链是农产品生产资料商、农户或农产品企业、加工商、分销商、零售商及消费者组成的自上而下的供需网络。[2]涉及农业、动物科学、经济学、商业管理、加算机技术、食品科学等诸多专业学科知识。在美国,政府相关部门地方卫生局的许多部门都雇用流行病学专家、微生物学家、食品检查员以及其他食品科研专家,采取雇用食品检查员、食品科研专家、生物学家等相关人员进工厂,全面监督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构建了覆盖全国的监管体系。
在我国,食品安全供应链安全环节越来越多,安全范围越来越广,食品安全问题复杂,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采用地方向中央层层上报的形式,导致了“处理速度慢”,“欺上瞒下”等情况的出现。对此,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预警体系,明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提高预警和应急能力,并充分发挥电视、网络媒体及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发挥行业协会的纽带作用,使其做到及时、准确反映食品行业的呼声,为政府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实现“社会共治”。
近年来,消费者更为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与此同时,误传、错传食品安全问题的现象也有所增多,相关部门在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同时,还应培养科学的方法和观念,减少外界干扰。消费者辨别产品真伪大都依靠感官和经验,关于科学的鉴别方法了解甚少。“色谱法”是科学的鉴定方法之一,必要时可求助与专业机构,对产品真伪进行鉴定。譬如,国内某享有高知名度的名品折扣平台涉嫌出售假货,有消费者为证实这一猜想,分别从网站和原生产厂家购买了同等数量的产品,之后寻求专业机构帮助,通过高效液相色谱法对产品进行分离和检测,然后对色谱图进行对比,从而证实了猜想。
由于食品安全涉及的环节和因素很多,单纯依赖公共政策法规解决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我们应该不仅从政策法规上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监督,还应该从整个行业、整个食品供应链上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使得企业自觉建立健全自身食品安全体系,同时进一步调动消费者、媒体平台等进行公众监督,综合施策,共建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工业化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粮食、蔬菜、瓜果、油料、菌类、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证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它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
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并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指导会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管理
第八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土壤肥力条件、土壤和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检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特定农产品的生产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则,根据公布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编制农产品生产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基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定。
第十二条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者,可以在基地设置相应的标示牌。
第十三条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确需变更的,应经原认定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下列污染物:
(一)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物、放射性废水;
(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四)其它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
农产品产地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行农产品生产。
第三章农产品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产品生产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市、县(市、区)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
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二)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
(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使用日期、用法、用量及使用者姓名;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捕捞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肥料、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的,必须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应当进行质量安全自检,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附具合格证明。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其生产者不得销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得用非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以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对外销售,不得准许他人以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销售其他农产品。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农产品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检疫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
第二十四条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应当配置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配备检测人员,建立相应的检测制度。
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应当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履行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产地认定证明和该批次合格证明;
(二)按批次进行自检,并公布自检结果;
(三)对自检不合格的农产品暂时滞留,并立即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四)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和农产品质量检测记录;
(五)与进入市场经营的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
(一)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
(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
(三)致病性寄生虫和微生物或者微行物毒素超标农产品;
(四)伪造、冒用有关认证标志、检测合格证明的农产品;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集贸市场、超市、专卖店销售农产品的,应当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标示牌,如实标明或督促零售商户如实标明农产品品种、产地、进货时间及合格证明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并在包装物或者标签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宾馆、饭店及学校、医院等集体用餐单位采购农产品,应当实行索证制度和进货台帐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鼓励农产品经营者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业市场、超市、专卖店或配送中心,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销区或专柜。
第三十一条外埠农产品进入本市销售,属依法需要检测、检疫的,应当随该批次农产品携带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明材料、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证明材料或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检疫合格证明。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按照职责分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农产品生产、销售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记录、档案等有关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
(五)以经检测、检疫不合格的外埠农产品向产地县级人民政府通报;
(六)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并委托其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性抽查检测。
监督性抽查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可以对在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采用国家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性抽查。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由到结果之日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第三十五条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性抽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抽查的,禁止其农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对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无公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法予以销毁。销毁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被检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被检查的农产品暂予查封或押扣,经复检合格的,应当及时解封退还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专卖店设置农产品速测结果公示栏。
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农产品质量抽检结果。
第三十七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经认定或认定期满未获得重新认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标示的,由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撤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
(三)伪造、冒用、转让、买卖农产品认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或实施处罚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关键词:食品安全;现状分析;监管策略
Abstract: Food safety is directly related to people's health. Current, our country food source to safety and health status and food processing, production safety situation is worrying.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s, it is the main investment goods, agricultural products processing and sales link exists potential safety hazard; food safety standards, inspection system has not adapted to the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s not perfect. Food safety management and puts forward methods and suggestions, to improve consumer awareness of food safety; to perfect construction of complete and effective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 food safety; present situation analysis; control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TS201.6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满足数量需求,解决温饱问题,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随之凸现,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生长激素滥用和使用违禁药物及水产品药物残留和贝类产品的污染等问题,已成为食品安全的重大隐患,不但影响人民的身心健康,还直接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已刻不容缓。
1.食品质量安全现状。
1.1食品源头安全现状令人堪忧农药、化肥的大量和不科学使用,造成了农药、化肥等有害物质在农产品中超量残留;兽药、复合饲料的滥用,造成抗生素、激素及其他有害物质在禽、畜的体内及乳制品、水产品中残留;重金属在农禽产品中超标、超量残留。化学性中毒已占我国重大中毒性事件的40%以上,如有机磷农药中毒、毒鼠强中毒、瘦肉精中毒等。
1.2食品加工、生产的安全状况令人堪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劣质原料,如用病死、毒死畜禽加工食品;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超限量使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防腐剂“苯甲酸”及甜味剂等;非法使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如二氧化硫、甲醇、吊白块、三聚氰胺等;人为造假,牟取暴利。
2.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因素的分析。
2.1微生物污染、食品生产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影响食品安全和微生物性食物中毒导致的中毒人数最多,是影响食品卫生和安全的最主要因素。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酶制剂等新技术不断出现,造成直接应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已成为亟待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2.2投入品供给、农产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等环节存在着安全隐患从投入品供给看,滥用或不当使用农药、兽药等农药投入品,致使农产品药物残留及有害物质超标,是导致不安全的重要因素。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影响恶劣,像三鹿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等;另一方面,我国现有食品行业整体素质仍处于较低水平,卫生保证能力差的手工及家庭加工方式在食品加工中占相当大的比例,有的从业人员甚至未经健康体检,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屡禁不止,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2.3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检测体系等方面存在不适应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与卫生标准体系不适应,许多食品安全的制度都没有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亟待提高,绝大多数食品标准还属于非常具体的质量标准与卫生安全指标相混合的食品标准,造成监督困难,消费者也缺乏判断依据。传统式、突击式和运动式的抽查较多,监管检测工作不能全程化、日常化,检验检测的环节、对象和地域范围有限。检测机构数量多,分属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不同部门,缺乏统一的规划,监测数据不能共享,部门之间差异较大,影响检验体系整体作用的发挥。
2.4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不完善,近年来,我国食品管理和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不够完善。我国对食品企业的行政执法,主要涉及三个行政执法部门,即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食品卫生质量抽检方面,三家行政执法部门都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各自实施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卫生质量的抽检;在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方面,对同一违法行为,三家行政部门都能分别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基层工作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管理重叠和管理缺位现象突出,严重影响了监督执法的权威性。
3.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3.1食品安全首要在于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在食品立法上还比较落后,标准体系也不尽完善。虽然《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若干生产、销售环节做了不少规定,但不少标准制约性不强,已不能适应当前食品市场治理整顿的需要。食品安全问题涉及“从田头到餐桌”的漫长产业链,很难靠一个监管部门“包打天下”。但是,传统的多头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效果并不理想,反而有可能导致“龙王多了不下雨,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尴尬局面。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强食品管理问题上必须按科学的发展观进行管理体制和监控机制的创新。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
根据全市安全工作会议的要求,市农业局于4月2日和3日分别召开了2次全局安全工作会议,向全体干部职工传达了磐石市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及工作部属,要求各局直相关单位制定安全工作方案、预案、工作日程推进表,并要求农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利用清明节期间对全市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督导检查、监督抽样,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节日期间社会稳定。责任落实到人,谁分管谁负责,实行责任倒查机制。
2.加强排查,全力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市农业局于4月3~6日组织农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对正在生产的各乡镇街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基地进行检查指导。目前正是草莓上市时期,首先到红旗岭长虹草莓蔬菜园区、朝阳山草莓园区、明城七间房设施种植专业合作社、明城金坑温室蔬菜专业合作社等草莓、蔬菜生产基地进行检查指导,然后到福安新村蔬菜生产合作社、石嘴常家蔬菜生产合作社等蔬菜生产基地进行检查指导,看是否有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违禁药品现象,并现场抽样。全市的日光温室蔬菜处在生长期,柿子和黄瓜处在坐果期,个别棚室有些叶菜类,大棚蔬菜还没定植,对部分叶菜类进行现场抽样。现场检查没有发现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违禁用品,共抽取样品4个批次,抽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
检查过程中要求种植户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进行生产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违禁用品,做好生产记录。明确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谁出现问题谁负责,提高生产者的责任意识。
3.广泛宣传,切实提升农产品生产者的安全意识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迎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由省农业委员会承担的考核要点有11项,合计分值15分,依据省农业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分工,现对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自评如下:
一、 工作准备情况
我委接到贵局《关于迎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后,委领导高度重视,责成此项工作由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落实。我们组织相关处室召开专题研讨会,针对考核要点,逐项核对我们应该准备的上报材料。在我们相关单位的鼎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高标准的完成此次迎接检查材料准备工作。
二、 主动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沟通
接到考核方案后,我们主动与相关的上级考核业务处室请示,尤其是我们的主管领导机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业务处室的领导,上级机关对我们工作很认可,并给予很高的评价。
三、总体评价
2016年,我们严格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延伸绩效考核工作要求,紧紧围绕“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工作目标,量化指标,强化管理,狠抓落实,基本实现了延伸绩效考核工作目标,圆满完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成效比较明显。按照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和责任分工及具体的考核要点指标分值,自评分为15分。
四、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要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一)扎实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2014年,农业部启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采取“国家制定考核办法、县创、省评、部公布征询意见、国家发牌”的方式,创建期2年,首批选择107个市县作为试点单位。我省敦化、榆树、公主岭三个市成为首批试点单位。2016年,与省水利厅、畜牧业局共同组织开展了创建工作。
1.加强工作指导。一是组织3个创建县(市、区)分管副县长和局长分别参加了农业部举办的两期培训班。二是我处于2016年6月在敦化市举办了有各地农业部门负责人、监管工作负责人等200多人参加的培班,请农业部监管局副局长金发忠授课,并现场观摩了敦化市安全县创建情况。三是对3个创建县(市、区)开展了中期检查指导,对创建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加强政策资金扶持。2016年,从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中,给每个创建县扶持资金20万元,用于开展创建工作。2年创建期期间,国家给予每个试点县专项资金100万元,我处将3个县(市、区)同时作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试点,一同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在监测、检测和风险评估等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共扶持专项资金45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创建工作的开展。 2016年,经与农业部协调,将敦化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列为省农科院农产品质量安全部级检测中心敦化实验站。
3.进行总结和完善。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试点单位第一批核查和第二批遴选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6〕25号)要求,我委牵头组织开展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第一批核查和第二批遴选工作。2016年8月,我委组织3个创建县就两年来的创建工作进行了总结,认真总结创建过程中取得的典型经验,查找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明确今后和努力方向。目前,3个创建县的工作总结、图片等相关材料已按要求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第二批试点工作,农业部给我省6个指标。在广泛征集、自愿申报、初步审核的基础上,2016年9月7日起,由我处牵头组织,组成3个考核组,经过学习培训,分赴3个第一批试点单位进行核查,7个第二批试点单位申报县(市、区)进行考核遴选。同时,委托省农业技术培训中心对10个县(市、区)进行了群众满意度问卷调查,3个厅局分别出具了10个县(市、区)农、畜、水产品检测结果。经过核查,3个第一批试点单位敦化市、榆树市和公主岭市达到创建要求,已将名单上报农业部。经过遴选,7个申报县(市、区)综合排序依次为:辉南县、前郭县、大安市、伊通县、东丰县、龙井市、洮南市。名单已上报农业部,争取全部开展创建。
4.完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模式课题研究。在抓好安全县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应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邀请,将我省敦化市作为全国三个试点之一开展安全县创建模式研究。目前,课题已完成,总结报告已报送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二)深入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为了确保今年全省农药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16〕 8 号)要求,我省制定下发了《2016年吉林省农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6年吉林省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2016年农药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工作思路、任务及保障措施,为做好全省农药专项整治工作指明了方向。各地都成立了由属地农业业务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药市场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对农药市场监督工作进行分解,做到了领导重视、职权职责明确,确保监管到位。
1.开展春季农药市场督导检查活动。为了推动各地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启动,及时发现和掌握各地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农药检定所组织执法人员成立三个督查组,由所领导带队,分赴各地深入农药市场、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宣传和市场检查。共检查全省9个市(州)21个县(市、区)农药市场的300余家农药经营商店,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及时排除了隐患,有力地保障今年春耕生产。
2.组织省本级执法人员深入各地开展农药质量和标签执法检查,共检查省内9个市(州)、21个县(市、区)526家农药经营单位。
3.组织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农药质量和标签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近两年问题较多的农药市场以及2015年农业部和我省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中涉嫌有问题的农药产品。
4.根据2015年农业部第二批、第三批农药市场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开展了全省范围的市场大检查。通过组织开展农药市场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农药经营秩序,有力打击了销售假劣农药和标签严重不合格农药的违法行为。
截止到2016年11月份,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8375人次,检查农药生产企业27家次,整顿农药市场2110个次,检查农药经营单位19274个次,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02起,查获不合格农药13.46吨,涉案金额84.451万元,挽回经济损失364.03万元。
(三)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2016年,我委深入贯彻全国“双打”工作会议和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将农资打假执法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的《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和省2016年“双打”工作要点的要求,组织全省各级农业部门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全面深入开展了“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全年共组织全省各级农业执法机构出动执法人员44197人次,检查农资企业、经营业户34024个次,入农户倒查14000余户次,查处各类农资违法案件532起,涉案金额310.14万元,查获违法农资产品29.4万公斤,挽回损失7000余万元。经全省上下共同努力,我省农资市场环境明显优化,农民购买使用农资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四)加大对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指导力度
2016年财政部下达我省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项目资金985万元,共产创建标准园18个,其中设施蔬菜标准园7个,水果标准园11个。
通过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项目的实施,促进和带动我省设施蔬菜和水果产业不断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品牌化方向发展。
(五)强化对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2016年度,我委共组织开展2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一是针对国家在我省例行监测中于辽源市生产基地发现的有关农产品品种农残超标问题,2016年7月,我委重点组织开展了监督抽查,制定并下发了《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第一次国家农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方案》(吉农质发〔2016〕4号),将抽查范围扩大到长春市。共抽取样品25个,经检测全部合格。二是2016年11月份,省r委按照吉林省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食用菌专项监测的结果,制定并下发了《省农委关于开展食用菌质量安全专项抽查工作的方案》(吉农质发〔2016〕8号),省农委决定对长春市、四平市、延边州开展食用菌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六)建立了例行监测和检打联动机制
2015年底,我委制定并印发了《2016年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总体计划》(吉农质发〔2015〕21号),以国家和省农产品检测实验室确证检测为主要手段、市、县、乡速测筛查为辅助手段,开展主要农产品日常监测。一是强化省级例行监测。全年共开展省级例行监测4次。每次例行监测,我委均制定并下发监测工作方案,规定工作程序,指定监测参数,提出相关要求。从监测情况看,我省前三个季度蔬菜、水果和食用菌例行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6.2%、99.8%、98.5%。平均合格率达到了年初确定的97%目标。二是强化省级专项监测。主要对我省地产主要粮油作物如玉米、水稻、大豆、花生以及蔬菜、水果、食用菌、人参等开展专项监测。全年计划开展7次专项监测,目前已开展5次。从监测情况看,合格率达到97%以上。三是强化国家例行监测的配合。2016年,农业部将我省长春、四平、辽源列为国家例行监测城市。每次抽查前,我委均协调相关市县,下达工作方案,确定抽样地点,积极配合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呼和浩特),确保抽样工作顺利进行。从监测情况看,前三个季度我省蔬菜、水果监测合格率达到98.3 %和95.2%,平均达到96.8%。居于全国前列。
(七)及时准确地在吉林农网上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2016年全年,省农委共组织开展了4次蔬菜、水果、食用菌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共监测了全省9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珲春市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生产基地的蔬菜、水果和食用菌共3大类45个品种2160个样品,对甲胺磷等60种农药参数进行了检测。监测结果显示,全年蔬菜、水果、食用菌样品例行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7.0%、99.9%、98.9%。监测结果表明,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较为稳定,能够确保安全消费。
(八)加大对农资打假大要案查处力度
省农委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印发的《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和农业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把查办案件作为农资打假的首要任务,坚决查处各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联合行动,建立了部门之间的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协办等工作机制,形成了打假合力。积极推动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农业执法监管网络,严厉查处大案要案。加大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极大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2016年全年共立案查处农资违法案件532起,其中涉案货值或者案值较大的案件有5起,通过严查严打,有效地震慑了农资违法经营主体,切实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我省农业生产安全。
(九)及时向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依据省农业委员会职责分工,我委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和计化生育委员会及时准确的通报,国家农业部门对我省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信息。
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5〕11号)要求,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呼和浩特)在省农委、有关市、县农业和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于2016年5月10~12日对我省长春市、四平市和辽源市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蔬菜生产基地的蔬菜、水果、食用菌进行了本年度第二次例行监测。共采集样品170个批次,其中蔬菜样品120个批次,水果样品30个批次,食用菌样品20个批次。经检验,不合格样品为1个批次的超市蔬菜。
(十)创新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2016年,我委遵循省农委和省食药局《加强吉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的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创新发展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努力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无缝衔接的监管模式。
1.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2016年2月,制定并印发了《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吉农质发〔2016〕1号),全面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以县域为单位,以行政村(屯)或产业发展区域为基本单元,划分若干网格,每个网格落实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将监管触角纵向延伸到底,全省基本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级网格化监管体系。
2.全面实施产地准出制度。2016年7月,为切实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实施,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我委制定并印发了《全省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工作方案(试行)》(吉农质发〔2016〕3号),全面试行以农产品产地证明为基础的产地准出制度,将监管链条横向扩展到边,基本形成了农业部门横向到边、与食药部门无缝衔接的监管工作格局。
3.全面落实监管责任。2016年年初,我委印制《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与各市(州)农委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各市(州)、县(市、区)、乡(镇)农业部门层层签订责任书,全面落实监管责任;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从源头上落实生产经营者的质量主体责任,有效增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生产经营者的自律意识。
4.全面实行责任追究制度。2016年,我委根据《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通报和问题约谈办法(修订)》全面实行监管和生产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日常监管和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电话约谈,下发通报溯源监管,深挖彻查根源,及时进行整改。目前,共下发《督查通知单》38份,进行电话约谈2次,向省食安办通报3次,向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通报1次。
(十一)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针对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O管体系不健全、检测、追溯体系建设迟缓这一难点问题,我委积极采取措施,多方协调,督促指导,大力推进体系的建设和健全完善。
1.推进监管体系健全完善。对于目前个别市、县农业部门监管机构不健全问题,我们利用各种机会,加强对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宣传,引起充分重视,推进监管机构设置。目前,市级农业部门未设置监管机构的,四平市农委在主要领导重视下,已单独成立监管科。辽源市农委正在与市编委协调中。县级农业部门仍有个别未设立监管机构的,正在加强督促引导。
2.加强检测体系建设指导。一是推进县级检测机构建设项目落实。积极协调配合省发改委、农业部,在“十二五”项目计划外追加了2个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项目,使我省县级检测机构项目达到45个。二是开展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对于目前已通过省级资质认定的8个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组织有关方面开展全方位检测能力验证,确保检测机构具备应有的能力开展确证检测工作。三是指导检测实验室建设。根据各市、县检测机构建设实际,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多次深入基层开展检测实验室建设现场指导工作,推进实验室建设速度。目前,白山、吉林两市检测中心已取得重大进展,进入资质认定筹备阶段。伊通、蛟河等县级检测中心已开始申请资质认定,另有5个县级检测中心也正在积极开始筹备资质认定。四是加强检测人员培训。一方面,我委协调有关市、县检测人员到已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学习,另一方面,举办拟开展资质认定检测机构骨干人员培训班,开展手把手培训,使受训人员短期内检测技能得到迅速提升。五是强化检测技能竞赛指导。根据农业部等部委的部署,在全省基层检测机构中选拔了3名检测技术能手,参加了2016年11月25~27日,农业部、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北京共同组织的第三届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竞赛总决赛。经过激烈角逐,我委组织的参赛代表队在竞赛总决赛中荣获团体一等奖,总分第二名的优异成绩。在3个单项比赛中,我省3名参赛选手均获得了骄人的成绩,长春市水产品质检中心张惠峰荣获水产组一等奖,公主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孙沫荣获种植业组三等奖,榆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张立春荣获畜禽业组三等奖。
3.加快追溯体系建设进程。在利用世行项目建设的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硬件建设、软件开发基本完成的基础上,2016年,我委协调省绿办加快信息平台建设步伐。一是组织开展并顺利完成了机房环境施工、验收、软件网上测试工作。二是与省世行项目办共同组织,在长春理工大学举办了5期市、县、乡农业部门和企业应用人员培训班,培训800人。三是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加快进行信息平台专网建设,经过招投标确定了两家运营商,完成了专网域名和IP地址的申请工作。目前,省绿办正在抓紧开展信息平台正式运行的准备工作,有望年底前完成省、市、县三级联网,与省食药监局实现网络对接。
1.加大宣传力度。一是组织参加全省诚信管理体系试点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我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二是对开展诚信管理体系建设的试点企业进行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全面介绍和宣传通过评价的我市食品工业企业,重点宣传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情况,企业的发展历程、产品和品牌,强化正面引导,扩大企业影响。
2.扩大建设范围。在继续推动乳制品行业和肉制品行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的基础上,扩大诚信体系建设范围,在白酒、饮料、酿造、食用植物油行业中选择部分企业进行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力争全年新增一批企业完成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3.扎实有序推进。一是明确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的企业,各地经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食品工业发展情况,在白酒、饮料、酿造、食用植物油等行业中推荐1至2家企业,继续组织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企业名单于4月10日前反馈到我委消费品工业处。二是加强咨询辅导,在省食品工业协会统一安排下,邀请有关省级咨询辅导机构依据QB/T4111—2010标准要求,深入企业帮辅指导,确保帮辅质量,强化服务意识,扎实有序推进我市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三是加快我市食品工业诚信管理体系专家队伍建设,履行评价机构职能,积极开展评价工作,组织专家对已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并试运行3个月以上的企业进行符合性及有效性现场评价。
4.强化制度建设。积极研究诚信激励制度和失信惩戒措施,加强诚信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
1.组织参加企业负责人培训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关于“进一步健全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由单位组织定期培训,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统一接受培训”的要求,落实省、市政府“专人负责、持证上岗”的规定,组织参加全省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活动。加强对我市规模以上食品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力度,实行持证上岗。重点培训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食品质量安全有关要求、食品诚信体系建设等。
2.组织参加食品安全师培训班。通过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提升职业操守,提高理论与实践能力,确保企业从食品原材料、生产和流通全过程的安全,确保企业有专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为食品生产企业构筑一道食品安全防火墙。
3.组织参加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人员(内审员)培训。积极组织参加举办全省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人员(内审员)培训班,有效维护企业内部诚信管理体系和日常督查,确保诚信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4.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培训机构。在已有培训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培训工作要求优先在我市具有食品专业且教学条件较好的院校内,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培训点,积极完善软硬件设施,强化师资力量的保障,确保培训点教学工作的高质量和高水平,为我市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搭建培训平台。
三、加快推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1.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以技术创新为动力,整合各方力量,围绕关键产业链,选择一批具有前瞻性和共性、可在一定时期内能形成产业化的技术领域,加强研发,形成突破,努力提高食品产品技术含量以及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力度,积极组织企业参加新技术、新产品展洽会,为企业扩大应用搭建平台。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创建步伐,加大扶持力度,力争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2.推进食品产业协作创新平台建设。充分发挥高校院所的技术优势,整合“政产学研金”各方面资源,力争在生物制造、功能性食品研发、新型食品包装材料开发等方面建立协作创新平台,并积极发挥平台在产业高端化上的作用。
四、加快推进食品行业品牌建设工作
1.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强化区域和企业品牌意识,依靠树品牌、创名牌、讲诚信开拓市场,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争取我市食品行业全年新增一批国家级、省级知名品牌和驰名商标。
2.推进全国食品工业强县建设。组织参加全省食品工业强县建设工作座谈会,交流各地食品工业强县建设经验,贯彻落实食品工业强县考核体系,加强对食品产业转型升级的引导。
1.突出“五抓”,完善监管推进机制
1.1突出抓好体系建设,进一步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 为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完整的农产品质量监控网络,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积极推进安全监管组织体系建设、市、县(区)都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委主任(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和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明确了各级农业部门监管职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市县政府绩效考核和惠民实事,逐级签订了行政和业务双轨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下发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案,初步形成了“市县联手、市区联合、部门联动、合力推进”的农产品监管工作格局;加快检测体系建设。项目签约总额719万美元的世行贷款建设市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项目已经启动,2011年11月13日在原市第十五中学举行了揭牌仪式;辖区东丰县和东辽县检测站仪器设备购置完毕投入使用,仙城物流园区批发市场、东吉路农贸市场等重点农产品交易场所建立了速测点,逐步健全以市级检测中心为龙头、县级检测站为主体、乡镇农残检测室为基础的辽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完善应急体系建设。为应对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健全农产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在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同时,还制定了《辽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报告和预警管理办法》、《辽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规则》、《辽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辽源市农产品安全举报投诉工作制度》、《辽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等“五项制度”;强化诚信体系建设。积极鼓励和培育企业行业自律组织,开展模范遵纪守法、严格保证质量、强化优质服务、坚持诚信守约等4个方面的诚信守法承诺活动,引导种植养殖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生产经营信用档案,实行跟踪督导和溯源召回退市制度。
1.2突出抓好源头治理,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和农产品执法监管 2011年,制定下发了《关于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继续开展农产品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专项整治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坚持专项执法与联合执法检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质量抽查相结合,相继组织了“春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夏季农资打假百日行动”和“农药市场的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国家禁止使用和在蔬菜、水果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21种农药,坚决打击违规违法销售和使用高毒、禁用农药行为。采取属地自查和市县联动、市区联手的形式,共出动执法人员450多人次,检查农资生资经营企业807家次,整顿农资市场56个次,查获假劣和受理举报案件12起,结案率达100%,涉案金额28万元,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300多万元,有力打击和震慑了不法农资经营行为。同时,还开展了农产品专项和重大节假日市场检查活动,下发了《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为监管重点,集中检查了肉、蛋、奶、蔬菜等农产品,确保了节日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并对去年外地甘蓝、地产萝卜限用农药氧化乐果含量超标和今年1月份国家抽检外地韭菜农药毒死蜱残留超标等3个抽样不合格产品及时向市食品办和工商局进行发函通报,组织专人对产品进行了追溯。对抽检批发市场、经销商进行了宣传教育,要求加大市场检验检测和索证索票制度实施力度。
1.3突出抓好标准化生产,加快推进示范基地建设和“三品一标”认证管理 为贯彻落实好全省“三品“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2011年强化“三品”质量监管工作方案》,全市大力推进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和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加快推进“三品一标”认证步伐。去年全市重点建立和推广了龙山区30公顷无公害大白菜、东丰县太和村30公顷无公害甜瓜和稻田养鸭、东辽县安石镇朝阳村万亩稻田养蟹等绿色标准化种植示范区10个,东丰县确定为20万亩国际级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同时,重点对城市周边陆地蔬菜、棚膜蔬菜生产基地通过农产品抽检加强农药施药指导,督促引导企业建立生产档案、完善生产记录,开展农产品生产基地监管和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综合检查,完成了45个无公害农产品的复查换证申报及5个申报无公害水稻、香瓜、西瓜和白菜的认证前现场检查工作。市绿办还配合省绿办对辽河市4家绿色食品企业进行年检,重点检查相关记录、查验制度。对记录档案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进行规范和督促整改。对年检未通过的天人牧业,省绿办上报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后,于今年3月7日下发了取消绿色猪肉绿色食品证书通知。截至目前,全市无公害农产品基地23个,通过“三品”认证总数达151个,其中无公害产品118个、绿色食品23个、有机产品10个。粮食作物面积14056.3公顷,瓜果类面积965公顷、蔬菜面积4180.8公顷。并积极引导“三品一标”企业培育品牌和组织参加各类展会,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第十届农博会征集产品6大类100多个品种,突出了优质、绿色和特色,申报农博会金奖产品8个为东丰县睿康(六嫂)牌卤汁鹿肉产品、龙山区周家洞鲜酸菜厂周家笨渍菜、天山河酒厂天山河白酒、辽源市明乾绿色禽蛋养殖合作社鲜鸡蛋、吉林省东明清真有限公司羊腿排等。在广州绿博会上,组织德春米业、夏兴集团等8家绿色农产品重点龙头企业20多种产品到会参展,涵盖了粮食、饮品、 禽蛋、酒产品四大类“三品一标”优质农产品,经绿博会组委会组织推荐评选我市德春米业“御泉”牌大米的2个产品荣获畅销产品奖,企业还被中国绿色食品协会授予“全国绿色食品示范企业”称号,全省只有4家企业获此殊荣。通过产品展示、新闻、项目签约等形式,进一步提升了辽源市绿色农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1.4突出抓好检测监管,进一步提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针对国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继续强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工作力度,突出芹菜、韭菜、白菜等高风险蔬菜品种,以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等高毒限用农药为重点,深入开展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治理,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农药“黑窝点”,严厉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同时,制定和下发了《辽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了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蔬菜、水果、食用菌的检测监管,加大检测频次,共对蔬菜、水果抽检抽样9次,其中: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抽检5次; 棚膜基地抽检2次;露地蔬菜抽检1次;秋菜抽检1次。共检测蔬菜13类330个样品,平均合格率99.7%,比2010年98.5%提高1.2个百分点;水果6类水果95个样品,平均合格率100%;食用菌20个样品合格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