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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调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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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调理

第1篇:保健调理范文

痛经是指月经前后或行经期间下腹及腰部有疼痛、坠胀感,严重时伴有恶心、呕吐、肢冷等症状。可分为2大类:一种是原发性痛经,也称功能性痛经,妇科检查盆腔无明显的生殖器官器质性病变,一般在初潮开始就会发生,以月经初潮后2-3年多见,多发于青年未婚女性,每次月经来潮时小腹疼痛难忍或痛达腰骶、面色苍白、手足冰冷或伴恶心,甚至剧痛晕厥。另一种是由明确疾病引起的痛经,称之为继发性痛经,与原发性痛经的区别在于是由生殖器炎症、子宫肌瘤、子宫内膜异位等生殖器官疾病引起,一般在行经规律一段时间后才开始发生。

原发性痛经是目前妇科的常见疾病,据2010年部分地区的抽样调查,我国现阶段痛经的发病率已达到35.64%,其中原发性痛经占38.17%,严重痛经患者,已经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占14.68%。现主要介绍两年来应用中医药保健品以内调、外灸治疗原发性痛经所取得的临床效果,并具有用法简单、缓解症状迅速、疗效确切、无毒副作等特点。现将两年多应用中药保健品调治32例原发性痛经的案例报告如下。

方法:将2010年3月至2012年10月间,临床跟踪治疗的32例原发性痛经患者,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观察。

结果:32例患者中,其中,24例经过规范调理3-6个月经周期,经期不用再药,症状完全消失痊愈,治愈率为75%;5例明显好转,经期不用再继续服用镇痛药物止痛,仍在坚持疗程,明显好转率为15.6%;3例正在治疗1-2个月经周期中,症状明显减轻有效率9.4%。

结论:经过两年多的临床治疗观察,32例原发痛经患者,应用中药保健内调和穴位灸渗透疗法,内外联合治疗原发性痛经总有效率为100%。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将2010年3月至2012年10月两年间,应用中药保健品“粉黛祛斑美容口服液加痛经灸”联合治疗的32例原发性痛经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临床治疗跟踪并评估疗效。32例患者中年龄最大的28岁,最小的16岁,29例未婚,3例结婚3至8个月不等,均未怀孕。

1.2治疗方法通过对32例痛经患者的病史询问得知,29例曾采取过多方面的不规范治疗措施,多为效果不明显或停药后反弹表现,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生活、工作、学习史。完善相应的妇科检查,排除其它可能导致痛经的妇科疾病,明确诊断:“原发性痛经”后,在医生指导下,本人自愿用中药保健品调理并能坚持疗程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体质,进行辨证施治,内外调理,加减海狗咔罗肽女神胶囊口服。常规方案为:粉黛祛斑美容口服液,每日早晚各一次,每次20毫升空腹服用;并在月经来潮前1-2天或有来潮症状时,取关元穴(脐下3寸处)贴敷,痛经灸,每日一贴,每贴连续使用12小时,5天1疗程。如属肾气虚弱型,加海狗咔罗肽女神胶囊口服,每日2次,每次2-3粒,早晚空腹服用。另在月经疼痛明显时,加贴痛经灸于三阴交穴(小腿内侧,足内踝尖上3寸,胫骨内侧缘后方凹陷处)。

2讨论

2.1内调法内调产品主要应用:粉黛祛斑美容口服液和海狗咔罗肽女神胶囊两种中药保健品,其主要成份分别是:制首乌、枸杞、桑椹、桃仁、红花、当归和海狗鞭、羊霍、人参、砂仁、肉桂、枸杞子、红花、山药、茯苓、大枣等。主要功效以行气活血,抗氧化、改善胃肠消化和吸收功能,有效调节体内机能;调节失眠、头痛、痛经、月经不调。调补女性冲任二脉、平衡阴阳,滋阴补肾、调节内分泌,预防和缓解更年期综合症;补血益气、活血化淤,改善微循环等。

其原理在于当人体有的自我调节功能和免疫功能能够正常运转,将已发生紊乱的内分泌系统调节正常,从而达到各个器官、各个系统间的阴阳平衡,不仅调整了病痛,也让人的面容、皮肤、气色有了改变。尤其是女性,在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生理条件下,内因由于肝肾阴虚血亏,脾胃气机不畅,外因由于精神紧张、抑郁,性急易燥或饮食不周,劳逸不当等,更易引起内分泌失调,出现痛经,经前紧张等一系列表现。两种内调保健品以其中医养生之理论,纯中药调理为出发点,调理人体气血,调理阴阳平衡,从而达到保健祛病之目的。

2.2外敷法外敷法主要应用:痛经灸,主要由自动发热体和蔪春陈艾、当归等热熔药膏组成,采取穴位敷灸渗透疗法。热源促进调经补血的中药快速渗透皮下,经穴位吸收,从而迅速缓解子宫平滑肌痉挛、改善子宫肌层缺血缺氧状况,达到调理冲任气血、快速温经止痛的功效。适用于所有痛经患者,更适用于虚寒宫冷性痛经。

3小结

综上所述,原发性痛经的中药治疗和调理方法灵活多样,除上述疗法外还有一些报道过的纳鼻法、滴耳法、纳肛法、灌肠法等,其疗效确切,无不良反应或不良反应极小。不仅如此,结合中药内调、外敷周期疗法进行辨证施治.可以标本兼治,防止复发。原发性痛经虽说是最常见的一种疾病,但多年来对于原发性痛经的研究主要停留在临床疗效观察水平,缺少探讨性研究,且多数临床观察未进行多中心、大样本、规范化的研究,这些都有待于我们妇科医生、中医研究人员进一步完善及更加深入实践和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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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保健调理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进行系统评价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包括对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的审批。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者。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的机构办理。

第八条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包括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保健食品注册受理场所公示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的注册申请表示范文本。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的5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3篇:保健调理范文

在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全部参保人员。

2、天津社保卡办理材料

个人办卡: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第4篇:保健调理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继承优秀文化传统,弘扬中华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受本条例保护:

(一)民间文学、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

(二)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

(三)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等民俗活动和传统体育活动;

(四)古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五)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项目。

以上民族民间文化项目的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为指导方针,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族与宗教、经贸、建设、规划、教育、旅游、体育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民间文化进行普查、确认、登记、立档,加强挖掘、整理、研究工作,弘扬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

第九条民族民间文化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列本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列入本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可以命名传承人和传承单位。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

(一)在本行政区域或者一定地域范围内被公认为通晓某一民族民间文化形态;

(二)熟练掌握某一民族民间文化传统工艺或者制作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三)保存某一民族民间文化的原始资料、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单位:

(一)以保护民族民间文化为宗旨,经常开展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内容的活动;

(二)掌握某一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态、传统工艺或者制作技艺;

(三)保存某一民族民间文化的原始资料、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并予以公告。单位和个人对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确认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告的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

对没有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命名、颁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

(二)可以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

(三)经济困难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可以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资助。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经济困难的资助办法由命名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完整地保存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

(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传播、展示等经常性活动。

第十六条民族民间文化形态保存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特色鲜明的民族聚居村落和特定区域,可以命名为福建省文化生态保护区。

具有历史悠久、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态、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并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区域,可以命名为福建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命名福建省文化生态保护区、福建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福建省文化生态保护区、福建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申报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国家级民间传统文化艺术之乡以及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等项目。

第十八条传承人、传承单位、福建省文化生态保护区、福建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丧失命名条件的,由批准的人民政府撤销其命名。

第十九条对列入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的建筑物、场所等,所有者可以依法向公众有偿开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相关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对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抢救性保护应当科学、有效,保持原生态民族民间文化的内涵和风貌。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进行征集、收购。征集、收购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理作价,并向所有者颁发证书。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捐赠给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或者兴办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展示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化。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

对于征集、收购或者受赠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进行整理、归档、研究、展示或者出版。重要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实物,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民族民间文化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民族民间文化珍贵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民族民间文化具有的知识产权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二十三条列入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需要保密的,由公布名录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与保密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确定密级。

纳入保密范围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

第二十四条开展民族民间文化考察、采访和其他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少数民族群众利益,维护民族团结。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和境内外捐赠,并用于:

(一)民族民间文化项目的保护和研究;

(二)民族民间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

(三)抢救濒危的民族民间文化;

(四)对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培养和补助;

(五)对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单位、文化生态保护区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资助;

(六)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其他事项。

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传承、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

第二十七条鼓励、支持与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民族民间文化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开展普及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活动。

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当把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列入教育教学的内容。

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民间文化的研究、创新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所需的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矿产,大力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产业。

开发民族民间文化产品、开展民族民间文化旅游服务,以及其他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产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产业应当保护文化资源和文化风貌。

第三十条图书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络、音像制品等公共传媒应当介绍、宣传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意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民族民间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保护管理不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损坏、被窃或者遗失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占国家所有的民族民间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保健调理范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蔬菜基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人口对蔬菜的需求和建设用地发展趋势的预测而批准建立的常年蔬菜基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蔬菜基地建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统一布局,合理安排,实行长期保护。

第五条市蔬菜基地的面积按市区常住人口人均面积不少于零点零二五亩的标准确定,由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有关区人民政府实施。

第六条建立蔬菜后备基地,用于弥补蔬菜基地因人口增长或建设用地征用而造成的面积不足。其面积按不少于蔬菜基地总面积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

对蔬菜后备基地应有计划地安排资金、技术的投入,逐步建设成规范化的蔬菜基地。

第七条蔬菜基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分别登记造册。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公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第八条蔬菜基地必须常年种植蔬菜,不得荒芜,不得改变蔬菜基地的使用性质。禁止在蔬菜基地内取土、挖沙等毁坏菜地的行为。

第九条蔬菜基地一经划定,必须严格保护。确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或实施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需要,非征用蔬菜基地不可的,必须先补后征,以征一亩补不少于一点五亩的原则,在蔬菜后备基地中补足菜地。符合前款规定征用蔬菜基地的,必须在规划定点前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再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

第十条征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用地单位除按规定缴纳征地费用外,必须事先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全额交纳市财政,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利息纳入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人民政府专款用于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和改造,优先用于被征蔬菜基地所在区的蔬菜基地开发、建设和改造,以及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科学研究等项支出。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截留或挪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减免。财政、审计部门对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实施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损坏蔬菜基地的基础设施。征用蔬菜基地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征得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征得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市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审核报批征地手续。在蔬菜基地内或周围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蔬菜基地水利网络系统整体功能正常发挥,如因施工影响其正常功能发挥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修复。

第十二条禁止向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倾倒、排放有害物质。不得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的周围建设有污染环境,影响蔬菜生产的项目。已经建设的有污染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治,无法治理的,应予以搬迁。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扶持蔬菜基地的建设,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蔬菜基地的排灌、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蔬菜基地的生产能力。市、区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建立蔬菜生产风险保障机制,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等社会化服务,保护菜农利益。

第十四条建立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建设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市土地管理部门、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定期对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检查情况。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用地数量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的;

(三)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蔬菜基地的。

第十六条征用蔬菜基地后未动工兴建,致使菜地荒芜的,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菜地连续荒芜满六个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同类菜地年产值一点五倍的标准收取抛荒费;满一年的,按同类菜地年产值3倍的标准收取抛荒费,并可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改变蔬菜基地使用性质的,由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蔬菜基地内取土、挖沙等毁坏菜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破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非法侵占或损坏蔬菜基地基础设施的,由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内排放、倾倒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农药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农药或在蔬菜基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其他化学物品的,由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其所使用的农药或其他化学物品,监督销毁受污染的蔬菜,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截留、挪用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财政、审计部门责令退赔;对主要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保健调理范文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及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及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第7篇:保健调理范文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2、全科考试条件:

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条件: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免试科目条件

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第8篇:保健调理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水保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项目区组织实施,严格立项审批,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四条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省、地(市)、县分级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与计划管理

第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第六条国家水保工程按项目区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所在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治理区范围内;

(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

(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

(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水保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区组织编制规划,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八条水利部、财政部联合批复各省上报的规划,规划经审批后实施,作为年度计划下达的依据。

第九条项目实施县水利水保部门依据批复的规划,以项目区为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组织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须达到施工深度,由地级以上水行政管部门审批后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

第十条国家水保工程规划和初步设计根据《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承担单位应熟悉水土保持业务,并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第十一条规划设计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生态建设工程相结合,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对工程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管护等方面的意见,优化工程规划设计。

第十二条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补助申请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的规划编制,于当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十三条水利部根据各省申报的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补助申请,编制国家水保工程年度资金补助和治理任务计划,经财政部审定后,由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下达。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规划编制、前期工作技术审查和审批、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验收及竣工初步验收、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及效益监测等工作。

第十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水利水保部门。

第十六条国家水保工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且必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按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推行群众投劳承诺制。在项目规划阶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征求群众意见,经项目区三分之二以上群众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做出承诺后,方可列入规划申报立项并实施。

组织群众投劳一般只在项目受益村进行,不得跨村或平调使用劳动力。确需跨村投工的应采取借工或换工的形式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实行公示制。工程实施前,要把拟建工程的建设内容、中央补助规模、预期效益和所需群众投劳数量等向受益区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计划,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如属一般性的设计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在项目实施的同时开展效益监测工作,项目竣工后进行效益评估。效益监测与评估工作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组织进行,并及时将监测评价成果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要因地制宜推广水土保持实用技术,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所有项目实施县要明确科技支撑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规划立项阶段或工程建成后,必须明确工程建后管护责任。项目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按国家有关政策落实治理成果产权或使用权,能落实到农户的一律落实到农户,并明确相应的责权利,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管护责任不落实或治理成果被破坏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安排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第二十三条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项目数据库。项目档案管理责任到人,分类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所有项目区包括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投资、治理成效、管护制度等在内的图文资料数据库。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水保工程实行中央补助的投资机制。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审批、使用,管钱、管账相分离的内部监督机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技工及机械施工费;籽种、苗木费、苗圃基础设施费;监测、封禁治理等。

第二十八条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等费用,由地方负担。

第二十九条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项目开工建设后,可拨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资金给承建单位,其余资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五章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国家水保工程检查验收实行年度验收、竣工验收,以及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年度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年度验收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分措施进行抽查验收,抽验比例不得少于完成任务量的15%;淤地坝、坡面水系和集中连片的机械施工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县级自验要对各项治理开发措施的数量、质量,对照图班逐项、逐块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并提出自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水利部、财政部报送上年度项目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不定期检查由水利部组织抽查,对抽查的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全面评价。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减少投资直至取消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竣工验收在项目规划实施期满后,在县级水利水保部门自验的基础上,由水利部和财政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建设标准;

(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的要求;

(四)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五)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六)工程管护责任是否落实。

第三十四条竣工验收应由项目所在县水利水保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竣工自验报告;

(二)监理报告;

(三)项目的现状图、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表;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工程管理、管护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未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的项目,不得通过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9篇:保健调理范文

著名经济专家、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梅新育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当前中央施行的房地产调控政策遭遇地方政府反弹的现象,完全是由于此举触及利益集团在房地产业中获取暴利的核心利益。

为促使房地产市场软着陆,我们需要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工具。在其他工具效果不尽如人意时,探索将反暴利法规扩展到房地产领域,是必要的选择。而应用反暴利法规抑制房地产泡沫,还需要解决一系列技术性问题,相关法规需要完善,许多条款需进一步细化,才能具有操作性。而最大的考验还在于冲破利益集团的阻力,把惩处措施落到实处。

尽管国际经济组织认定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增长前景仍然好于发达国家和地区,2011年预计GDP增长率可达6.5%,但唱空新兴市场之声日渐高涨,主要理由就是房地产等资产市场领域泡沫严重。无论学术界还是虎视眈眈时刻窥伺各国经济弱点企图一举突破的国际游资主体,从以准确预言美国住房市场崩盘及随后全球信贷危机而闻名的“末日博士”鲁里埃尔・鲁比尼(Nouriel Roubini),到富达国际主管投资事务的总裁安东尼・波顿(Anthony Bolton),都把眼光投向了中国等新兴市场的房地产市场。而房地产市场泡沫之所以如此巨大,各路资本之所以如此争先恐后涌入,暴利是其中最强大的驱动力。

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暴利众所周知,即使在收益率远远低于买卖市场的中国房地产租赁市场,其收益率也比美欧租赁市场普遍高50%以上。5年前,在上海国际地产大会上,花旗集团房地产投资部首席策划师斯蒂芬・柯利称,伦敦、美国、日本的房地产租赁市场收益率分别只有4%、4.5%和3.5%,但上海可达7%。如境外投资者采用融资杠杆,在当时中国利率低于美国利率的情况下,还可获得额外收益。时至今日,中国大城市房租急剧暴涨,租赁市场收益率进一步提高。至于中国的房地产开发行业,更是已成造就亿万富翁的最大温床。

由于中国房地产开发行业乱象丛生,仲量联行的房地产透明指数报告曾将中国大陆划入第三档“房地产市场低透明度”行列,且房地产利益集团极力阻扰政府有关部门对此作出全面、真实的统计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高度不透明,该行业企业对外宣称的利润数据几乎没有任何参考价值,只能通过一些迹象间接估算和推测,或者依靠研究人员和媒体工作者个人努力拿到单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支清单或是规划。2003年,笔者曾间接估算了北京地区房地产业的利润率,发现北京西四环和西五环中间的某商品房板楼平均销售利润率为34.7%;假设该地区商品房板楼开发商资产负债率等于1998年至2002年全国房地产企业年均资产负债率(约75%),则其投资收益率高达138.8%。福州市等城市做过的测算结果也表明,在没有财务杠杆的前提下,开发商销售利润率动辄50%以上,甚至超过100%;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的涉税问题进一步提高了他们的实际利润率。2008年陡然升级的全球金融经济危机虽然让中国房地产市场一度降温,但超强力度的“反危机”措施很快就令中国房地产市场再度急剧升温,结果是现在中国房地产市场暴利比以前有过之而无不及。

对房地产市场的暴利,开发商们也并不讳言,有时甚至“理直气壮”。在“2005首届中国地产品牌价值评估与品牌评选活动”论坛上,任志强语惊四座:“没有巨大的利润支持,无法建设品牌,因此房产品牌就应该是具有暴利的。”这句话并不完全错,对于提供了优质产品和后续增值服务的品牌开发商,取得较高利润自有其道理;问题是许多房地产项目品质和增值服务几乎谈不上,却仍能赢得暴利,而不少品牌开发商的高利润也超越了相当的限度,这就谈不上合理了。

房地产的高成本使得许多实体经济部门企业步履维艰,使得许多企业背弃实业而投身虚拟经济部门,这已经是众所周知;在新兴市场资产泡沫日益严重、唱空新兴市场之声日渐高涨之际,房地产及其暴利所蕴藏的风险更令人不得不给予严重关注,4月16日出版的《求是》杂志刊登国务院副总理长文《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逐步完善住房政策和供应体系》,就充分显示了高层决策者对此问题的高度关注。而国家发改委官员前天向媒体透露,发改委正在研究在商品住房领域实施反暴利规定,则表明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反暴利已经破题,下一步就看如何行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