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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材料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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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材料学

第1篇:文物保护材料学范文

【关键词】文物保护;原则;文物保护材料;考古现场

我国有五千年悠久的历史文化,遗存大量的历史文化遗产,这些遗产的存在不仅见证了人类发展的历程,同时承载着我国优秀的文化。在现代文明中,古物、文物和文化遗产需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进行保护,才得以持续发展,我国丰富的历史文物才得以保存和延续。

一、《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内容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对《文物保护法》进一步深化、专业化的文件,是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主编、国家文物局公布,属于部门规章,具有法规效力。《保护准则》规定,文物古迹的原状有以下四种形态:实施保护工程以前的状态;历史上变化后存留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局部破坏但仍保留原构件和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环境状态。其主要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保护,保存古迹实物遗存面貌及历史环境的全部活动,保障真实、全面的历史信息及价值。

二、文物保护原则

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决定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保护工作出现任何一个错误都是不可挽回的,所有保护工作必须在保护原则指导下实施保护管理措施。

(一)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中国具有长期的文物保护工作经验,而且国外也普遍具有文物保护工作经验,但是一直存在对文物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等方面的争议,当然世界各国也普遍遵循一个原则,就是对文物的保护工作避免对文物在任何结构和装饰上的改造,并且应以足够的研究资料为证。首先修旧如旧的原则,在历史资料的佐证下,尽可能的利用原物,最大限度保存文物建筑部分,尽量避免对原有文物的添加和拆除装饰,强调对原文物材料和建筑的修复保护工作。对一些残存的古建筑进行修补,必要情况下,拆除其他建筑物剩下的旧料用于替换残存文物,保障其品格和个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文物维修方案,避免对建筑外貌做较大的改变,尽可能的控制建筑内部结构。

我国经过长期的实践工作,统一总结成“不改变文物原状”,考古学家在精心工作时往往有很大的局限性,《保护准则》特别要求复建要以科学准确的论证,不允许按文献记载进行推测,不允许以民间传闻为依据,不能为旅游发展而不顾历史依据进行重建,甚至造假古董。这些要求是苛刻的,在一定程度对文物古迹的利用与保护出现矛盾。通常“原状”不能简单理解为原貌,或者文物最早的状态,如金属器皿在出土时携有大量的有害锈,对器皿造成安全威胁,应当坚持除掉,所以,保持文物原状一定是在文物安全健康的情况下。

(二)考古现场文物保护的原则

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是指在文物发掘出土到文物被运送到实验室的这段时间里,对文物进行抢救和临时性妥善保护及维护。当文物处于地下时,会与文物考古环境形成相对稳定的状态,文化材料的变化速度会趋于平缓甚至停止。如果从考古现场取出来的文物,会处于新的环境中,与空气中物质发生化学反应,原来的环境状态被打破,遭受到强力的物理、化学、生物反应,如陵墓出土的纺织品,彩绘壁画等会受到致命的损伤,彩绘颜色只需几天的时间或者一瞬间的时间就会消失,其损失是无法挽回的。

对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注重对易损坏文物的保护,主要包括丝织品、纸张字画、彩绘陶器等,以有机质文物为主。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如一些壁画、窑址、建筑基址等。与现代实验室相比,考古现场无论是仪器材料、试剂药品等各方面的条件都不尽完善,决定现场工作的特点是临时性的,并且对文物保护采用的处理技术手段及考古研究对后续实验室的处理不产生负面影响。

考古现场保护原则不仅需要实行与特定的场合相结合的原则,还需要实行以下特殊原则进行保护:

1. 少干预原则

首先确定文物保护处于安全状态,之后,减少对文物的干预,如果文物出土时处于良好的状态,如果可以不经行处理保存,就不需要经行处理,对其进行正确包装,进行保存,能减少处理就减少处理,这才是最好的处理。

2. 可再处理与可逆性原则

可逆性通常是对文物进行一些处理,在不影响文物现状的前提下将其清除。可再处理原则通常是对即使存在无法清除的材料,也不会对后续的处理和研究造成影响,这种处理往往需要阶段性的技术,一旦超出阶段,很有可能有更好的更新的技术出现,

3. 事先取样原则

在发掘文物之前,要根据前期对文物调查、勘察的信息,设计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避免一些考古发掘工作中出现的或多或少的文物被污染,从而导致不准确的分析信息出现的情况。

(三)选择文物保护材料的原则

文物材料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尽量减少更换原来构建的材料,保障维持原来材料的质地、颜色、成分不变;二是在非得更换不可的情况下,采取榫接、挖补、填充和化学等加固手段尽可能地保存原构件,使用一些文物的旧料更新材料、质地、形式和色调与原来相同。

现代高分子材料应用于文物保护,并不是文物保护专属材料,大多是从相关领域借用过来的,比如“万能胶”的环氧树脂广泛用于石质文物、彩绘壁画、陶瓷器等文物的粘结修复,作为文物胶粘剂并不理想,具有不可逆性,破碎的文物一旦粘结起来,很难被重新分开,进一步校正是不可能的。

文物不可再生的属性决定文物材料不同于其他材料,所以在选用文物保护材料时,不仅要具有长期耐久性,性能最佳性,同时还具有不改变外观、可逆性的原则,即遵循以下原则:

1. 不改变外观的原则

一些用在表面的材料如“文物防水剂”受到特点制约,因为在文物里,颜色、色泽等文物承载信息是最重要的,如果把有色材料加在文物里,使得材料颜色和文物原来的颜色发生叠加作用,致使文物颜色发生变化,就不能保持文物的原状。

2. 长期耐久性的原则

文物保护的目的是把文物的寿命尽可能的延长下去,所以材料的作用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具有保护功能,但是文物材料保护作用时间有限,这样会浪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且文物防护材料同时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损伤,文物保护材料会有老化变质的现象。

3. 性能最佳原则

在选择保护材料时,要选择优良性能、老化周期时间长的材料,不能对原有的性能进行最大限度改变,一定具有独特的功能特性,具有优先的性能。

三、保护原则应该在众多因素中寻找平衡

任何文物的保护和修复需要大量的实践作为理论基础,尽可能不去破坏和改变文物材料现有的结构和装饰。考古学家进行工作常常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及时将文物包含的全部信息揭示出来。现实的管理使用者首先要考虑承受力,使用方便程度等,而文物保护的研究者需要保障文物建筑、建筑历史信息量等。

四、结语

对于文物保护原则需要我们与长远的研究教育和经济向结合,使得文物理想保护原则和经济发展相互促进,让文物得到真正的保护。

参考文献

第2篇:文物保护材料学范文

关键词:石质文物保护;遗产监测;病害肌理;环境研究;保护材料

近年来,世界各地的石质文物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如何科学有效的保护石质文物仍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石质文物的保护是包括文物现状调查、病害机理研究、环境监测分析、保护材料研制、保护修复操作、保护档案建设、美学价值讨论等内容的系统工作,是一个由考古、艺术、物理、化学,生物、环境、地质等多学科分工与合作的过程。多年来,中国在石质文物保护与修复方面做了大量的保护研究工作,同时也与国外建立了广泛联系,并组织国内外专家针对石质文物的保护联合开展了多项研究,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就。

2015年6月13~14日,2015中国石质文物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在重庆大足隆重举行。旨在展示石质文物保护领域最新研究进展与成果,也为与会专家学者提供一个探讨和交流石质文物保护研究的平台。本次会议的研讨范围包括:石质文物保护原则、理念的探讨,遗产监测与保护策略,诊断分析方法在石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信息技术在石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保护材料、技术、方法应用研究等。会议共收到论文53篇,来自我国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石窟保护研究机构以及意大利、英国、日本、叙利亚、以色列等国家、地区的69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38人在大会做了专题发言。研讨会期间,与会的各位专家、代表多角度、深层次对石质文物的研究、保护和利用进行了深入探讨,对石质文物保护技术研究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与利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坚守保护理念,积极探讨遗产监测问题

在我国文物保护事业从文物保护逐渐转变为文化遗产保护后,对保护理念的认识日益深化,文化价值的保护得到更多关注,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得到进一步的实践。基于文化多样性的价值保护指向,与我国类型多样的文化遗产实际更加适合。对于石质文物的价值多样性和病害复杂性,如何理解其真实性,如何权衡、体现其价值,如何兼顾历史价值和修复干预的稳定性,如何平衡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宗教价值,皆是石质文物保护修复工作中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次会议的发言和讨论也体现了这些特点。

詹长法以《现代文物修复的思考--以千手观音造像保护修复为例》为题从大足石刻千手观音造像保护修复工程的实际情况出发,指出现代文物保护修复工作与传统艺术品修缮在理念和方式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但同时在实践中两者又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就意大利文物保护修复理论家布兰迪认为修复首先是对对象的价值的认识和判断,并让其得以传承的方法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思考。孙华的《摩崖石刻保护建筑设计理念初探》总结了文化遗产保护学界先前在石窟寺及石刻保护性建筑设计和实践的得失,从地表防渗、通风防潮、遮阳避雨、崖壁减负、建筑形体、环境协调,以及保护性建筑的可逆性等方面对摩崖石刻保护性建筑的设计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奚三彩的《杭州龚隹育墓石刻文物抢救性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对早期文物本体上的水泥填补和使用铁钉的铆接等取舍问题进行思考,并指出在不对环境风貌有较大扰动的情况下,在摩崖石刻外部修建保护性建筑及设施是保护石刻的有效方式。张晓彤的《修者其责观者其权决定石质文物保护修复效果因素的探讨》就石质文物保护修复效果影响因素进行了阐述。同时又从一个修复者的角度和一个普通观者的角度,探讨开展专业修复活动时自身的困惑与反思,浅析“舆情”差异的原因和背景。

目前,在文化遗产本体和关联环境要素类型多、范围广、影响因素复杂的条件下,遗产监测要体现更好的针对性、适用性和有效性,需要在认清突出普遍价值和遗产保护管理中的关键问题,梳理监测指标、明确工作重点等方面开展细致的工作,以便更好的服务于遗产保护,实现监测的意义。同时使遗产监测有助于对世界遗产本身及相关的保护政策与技术的认识不断深化,不断完善。

在本次学术交流中,意大利Heleni Porfyriou(海伦尼・博尔菲里昂)以《世界遗产地和历史中心的监测――意大利的贡献》为题介绍了欧洲最初从有形的角度保护历史遗址到后来的监测保护措施和政策,基于意大利在遗产城市进行的监测实践和经历,一是评估世界遗产地的监控情况和世界遗产的现状;二是ICVBC制定了“保护地”方案来评估游客对历史中心造成的影响。郭璇的《世界遗产监测指标体系建构初探以大足石刻为例》介绍了大足石刻世界遗产监测指标体系研究的部分成果,尝试构建大足石刻世界遗产地的监测指标体系,探讨了这一指标体系对于石窟类遗产地的适用性和地域特殊性。叙利亚Maya Hassan(玛雅・哈桑)的《沿海石质遗产地气候变化的保护策略》指出在其绝大多数文化遗址中,古叙利亚文明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对石质材料的运用;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石质遗产正面临气候变化的威胁,需建立一个可持续、有成长和扩展空间的防线,从而制定一个针对叙利亚海岸考古学区域的保护策略。

二、加强病害机理研究,促进检测分析水平提高

多学科结合研究与现代科技手段的介入,已在文物保护的方案制定、操作实施、研究评估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微观分析与表观现象的结合研究、劣化过程及其影响因素的关联性研究、干预手段与材料的评估方法和综合体系的完善,对文物本体保护至关重要。参加本次会议学者在会上交流了各自在这些领域最新的研究成果。

意大利Fabio Fratini(法比欧・弗拉蒂尼)以《建筑石材的损坏》为题指出物理蚀变的过程会导致石材分裂成不同大小的碎片,但其化学和矿物学成分不会发生改变;化学蚀变会给石材带来巨大的改变,使矿物在溶剂中完全溶解,氧化元素发生颜色上的改变进而生成氢氧化物,元素溶液化形成黏土矿物和不溶残渣等,为此,关注石质艺术品材料的损坏过程尤为重要,有助于选择最恰当的修复手段来延缓石材损坏现象。李黎的《承德凝灰岩文物的劣化机理及保护材料筛选研究》以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凝灰岩质文物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凝灰岩的微观分析认为,凝灰岩岩样中伊利石/蒙脱石混层(I/S)是凝灰岩劣化的物质基础,流纹构造和微节理是凝灰岩劣化的结构基础;通过劣化模拟试验证实了水和结晶膨胀性盐是凝灰岩发生风化破坏的外界条件。根据病害类型及成因筛选出了修复保护材料,为承德凝灰岩质文物的保护工作提供了理论和技术支撑,同时也可作为我国凝灰岩质文物的保护加固参考。

意大利Loredana Luvidi(罗娜丹娜・拉维迪)以《大型不可移动文物的可持续诊断方法通过快速和更为先进的技术进行比较》为题针对文物本体受损原因,强调如何将制定保护计划的可持续诊断方法应用于大型不可移动文物。张兵峰的《梵天寺经幢岩石病害分析检测研究》通过对经幢石灰岩岩性特征鉴定、岩石吸水性能实验、化学成份分析及其几种主要病害样品分析检验出发,分析其岩石劣化机理和表层风化病害产生的原因,为经幢文物保护提供科学依据。意大利Maria PerlaColombini(玛利亚・佩尔拉・科隆比尼)的《高等亚洲古代造像彩绘和工艺修复仪器分析》,通过多项分析技术得出的有关颜料和粘结剂的数据,呈现累积的样本,讨论古代亚洲画家使用的彩绘技艺,首次对古代亚洲雕塑的彩绘材料和技艺提出独到的见解。严绍军的《宜昌三游洞渗水病害机理分析和防治对策研究》指出为研究三游洞渗水病害机理,进行了三游洞水文地质勘察和岩溶调查,采取岩、土、水样进行室内试验,分析了岩石的物质成分和微观结构,查明了三游洞景区的地下水类型和埋藏条件,研究了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的规律,建立了水文地质模型,评价了地下水对摩崖题刻的危害,提出了渗水病害防治对策。

三、重视环境质量研究,扩大信息技术应用

本次会议中的环境研究交流内容均不局限于单纯气候因素的分析评价,而是体现了文物本体病害与环境影响对应关系的探讨。研究方法和动态监测数据分析的重要性,以及环境研究结果为预防性保护策略的制定提供有效支撑等趋势,在代表的发言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三维扫描技术、无线传感器网络及文物信息精确留存等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在会议中得到了广泛关注。

清华大学张彭义以《环境因素对千手观音造像保护的影响研究》为题从大足千手观音所处的气象和空气质量的监测,大气颗粒物、雨/雾水成分分析,造像表面成分分析等研究表明,千手观音造像所在的微环境高湿度、凝结水多发且酸性颗粒物污染严重,需要及早对千手观音造像开展预防性保护。黄继忠的《石窟岩体水分循环研究》根据石窟山体的宏观环境和包气带空隙特征,从水分循环的角度研究了大气降水、空气中的水汽在气候因子驱动下的循环转化规律。说明云冈石窟所在山体含有一定量的空气,确实与外界存在密切的水汽交换关系。

吴育华以《三维之下觐观音――三维扫描在大足石刻千手观音保护修复中的应用》为题指出大足石刻千手观音造像因雕凿结构复杂且存在多种病害,使得其空间形态异常复杂,如何准确获取其空间信息并应用于保护修复工作具有一定挑战性。三维激光扫描技术因精度高、安全性高和效率高被应用于千手观音保护修复工程,应用实践表明,三维扫描成果为现场实际形态修复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持,且在千手观音的科技考古、形态监测与数字展示等方面应用具有广阔前景。日本TANIMOTO Chikaosa(谷本亲伯)的《石质文物保护中电阻率和无线传感器网络的应用》介绍了电阻率和无线传感器网络的特点及其在石质文物保护中应用的必要性,与传统的文物保护系统相比,该系统具有易于扩充,测量准确等特点。刁常宇的《融合激光三维扫描与多图像三维重建技术的石质文物数字化方法》总结出激光三维扫描和多图像三维重建的优势可以结合应用,实现最高精度形状细节和最高精度纹理细节的文物数字化。

四、研发保护材料应用,增强文物安全因素

本次研讨会中,国内外的学者们也带来了在保护材料应用领域新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到材料应用更加注重对文物本体的最小影响,对材料自身的稳定性以及特定环境下的耐候性的考虑也是本次学术会议的亮点。学术交流中,学者们对具体实例讲解让大家看到修复的实施和专项技术的应用更加规范、系统,文物保护科学是一门实践性科学,文物保护修复的过程即是研究的过程,同时也是修复和研究同步的课题,这对促进石质文物保护修复技术体系的完善具有更高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西安交大和玲的《透气性POSS基聚合物保护砂岩的研究》以POSS为起点,分别以甲基丙烯酸甲酯(MMA)和甲基丙烯酸酯异丁基聚倍半硅氧烷(MA-POSS)为单体,获得用于保护岩石的POSS封端共聚物(简称P1)和刚柔兼具的共聚物(简称P2);分别研究了这两种材料在溶液中的组装胶束、膜表面动态吸水性与热机械性能等,并在此基础上对两种不同孔隙度的砂岩进行保护效果评估;结果表明:P1和P2有望作为有效的砂岩保护材料。戴仕炳的《石质建成遗产表皮材料学监测技术体系研究》结合我国及德国最新的研究成果,提出我国石质文化遗产表皮材料学检测技术体系,为石质建成遗产日常维护及保护修复提供依据。蒋德强的《潮湿环境下风化砂岩加固材料的研制》采用改性醋酸纤维素材料为主要黏结剂,并结合能够与基体中残留的水分发生化学反应的有机硅单体,制备出了一种能够在潮湿环境下正常挥发干燥,不用去除基体中的水分,同时具有一定透气透水性的溶剂型风化砂岩加固材料,有效地解决了潮湿环境下风化砂岩的加固问题。所研制的潮湿环境下风化砂岩加固材料,已成功地应用于大足千手观音造像的砂岩加固。

第3篇:文物保护材料学范文

[关键词]纺织品文物;材料属性;保护修复技术

[中图分类号]G2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14-0116-03

我国早在公元前3世纪便以丝绸古国闻名于世,但是我国对纺织品文物的考古及保护修复工作却是由1972年湖南长沙马王堆汉墓开启的。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纺织考古收藏、科研、保护修复等工作都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1991年以来,平均每年十大考古发现中都有一项以上为纺织品的出土,我国也成立了第一家以纺织品文物的科技考古和保护修复为目的的专门机构──中国纺织品鉴定保护中心。之后又有很多从事纺织品文物的科研及保护修复实验室成立,如2001年,随着法门寺地宫出土纺织品的保护工作的开展,陕西省考古研究院与德国美茵兹罗马─日耳曼中央博物馆一起成立了纺织品保护实验室。

欧洲的纺织品文物保护强国包括英国、瑞士、法国、德国、意大利等,美洲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和少数南美国家。国外的纺织品文物保护修复特点主要是重视预防性保护、谨慎科学地对待纺织品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的制定和保护修复方法的选择,并且也会对与纺织品文物保护修复研究相关的社会、文化、宗教、种族等因素进行探讨,充分利用积极因素,减少不利因素的影响,促进工作探索。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明栽桑、养蚕、缫丝、织绸、印染、刺绣的国家,丝绸更是我国古老文化的象征。但是这些文物由于材料属性使其保存困难且易受损坏,加之气候、环境等外部因素,许多出土的珍贵织物由于无法保护和保护不当而毁损。因此研究保护修、复纺织品文物的方法对妥善保护我国丰富的纺织品文物资源、更好地研究我国的纺织和丝绸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 纺织品文物的材料属性

纺织品文物主要有丝织品、毛织品、棉制品和麻织品。在距今500年前后的史前时代出现的丝绸曙光,发达于商周时代。西汉时期著名的丝绸之路开通,可以说,丝绸之路的开辟大大促进了东西方经济、文化、宗教、语言的交流,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文化传播、物种引进,各民族的思想、感情和政治交流,创造人类新文明,均做出了重大贡献,而丝织品则是当时开启通往世界大门的钥匙。丝织品由蚕丝加工而成,蚕丝是一种天然蛋白质纤维,是由蚕体内绢丝腺分泌出的丝液凝固而成,主要含有丝素、丝胶及少量其他物质。丝素、丝胶蛋白质中的主要氨基酸为甘氨酸、丙氨酸、丝氨酸和酪氨酸等。因此,丝织品易损、易氧化、易在水解作用下发生变质,这对丝织品的保存时间及质量有严重影响。在现存文物中,发现最多的纺织品文物就是丝织品,并且有很多文字、图像等均记载于丝帛之上,所以对丝织品文物的保护、修复技术进行研究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可以为科技考古所用。

古代毛织品的原料主要有羊毛、兔毛、牦牛毛、骆驼毛,毛纤维的主要成分是天然蛋白质。我国发现最早的毛织品文物是1980年4月新疆考古研究所在古代丝绸之路的罗布淖尔孔雀河古遗址发现的粗毛织品。1978年秋,在新疆哈密地区五堡遗址有精美的毛织品出土。这说明当时哈密地区的毛纺织染技术已有很高水平。

最早传入我国的棉花是原产非洲的草棉和印度木棉。非洲草棉产量低,纤维品质较差,种植面不广,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仅限于新疆。印度木棉传入我国的时间要晚一些,它结核多,产量高,棉花的纤维一般长1寸左右。中国发现的棉制品文物有:1959年在新疆民丰东汉遗址出土的棉织品有蓝白印花棉布、白布裤和手帕等残片,1964年吐鲁番晋墓出土的一个布俑以及1959年在巴楚脱库孜沙来晚唐遗址出土细密的棉布等。

我国古代人民最早使用的纺织品就是麻绳与麻布。新石器时代遗址、 商墓、西周墓、战国楚墓等都出土有麻布,浙江余姚河姆渡新石器时代遗址出土苘麻的双股麻线和三股草绳、河北省藁城台西村商代遗址出土两块大麻布残片、陕西宝鸡西周墓里出土有平纹麻布等。这些文物说明当时已经有绕线框、斜织机等较先进的织具。

无论是植物纤维还是动物纤维的纺织品都有一定的吸湿性,并且具有一定的蛋白含量,所以非常适宜微生物的生长,也就很容易导致纺织品发霉腐烂,但是每种纺织品材料上生长繁殖的微生物又不尽相同。因此,纺织品文物的材质属性的判断对保护和修复非常重要。

二、 纺织品文物保护修复技术研究

国外在纺织品文物保护修复技术上有着丰富的沉淀,虽然受体制、人力、资金的限制,但是得益于他们对保护修复实用技术的开发、交流和推广的重视,不时有大的文物保护技术突破或科技创新。而国内现在的纺织品文物保护修复技术与国外同领域相比,由于发展历史较短,总体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体现在:专职纺织品文物保护修复专业人员数量有限;纺织品文物保护修复专业教育培训体系落后;绝大多数纺织品文物保存环境差,保存设备和材料落后;专业保护修复实验室和科研机构数量少等。因此,总体来说,国外的纺织品文物保护修复水平要高于国内。

纺织品文物的保护修复技术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针对具体文物进行具体处理的技术,另一类是可以标准化的规范性技术。前者主要包括考古处理、清洗、加固各环节中的技术,而后者主要是在文物进入博物馆后的修复、保存等技术。

(一)揭取技术

纺织品通常由植物纤维(棉制品和麻织品)或动物纤维(丝绸和毛织品)组成,植物纤维中的纤维素易发生水解,动物纤维中的蛋白质易发生酶解和降解。当其从埋藏环境中发掘时会加快氧化反应,使有机纤维炭化;紫外线会使纺织品中的丝纤维氧化降解,使之断裂、褪色;高温则会使织物发生霉变。而且地下的环境通常湿度大、缺氧,可能会使纺织品水解,不堪提取。因此,当出土文物中有纺织品文物时,最好先整体移到避光的室内,再进行揭取等操作。

李玲、张晓梅等人对古代丝绸的老化和保护做了研究,刘秋香、吴顺清等人应用扫描电子显微镜、热分析、红外光谱分析、X射线衍射等现代仪器分析方法对古代丝织品的降解特征进行了系统分析。分析表明,丝织品经过长时间的地下环境的影响,其质地不再致密均匀,丝蛋白的构象发生了变化,钛键、碳键断裂,结晶度变小,热稳定性变差等,使古代丝织品失去了原有的强度和手感。因此纺织品揭取要掌握好揭取时的干湿程度。如果含水率过高,织物会呈烂泥状;如果纺织品湿度过低,纤维无弹性,不耐折、压。这时揭取,也会造成织物断裂,甚至成粉末状。在揭取出土织物时一定要掌握好干湿度,将织物用卷曲的方法,进行揭取。其总的原则就是通过温湿度的改变逐步使织物之间的粘连强度改变,进而进行揭取。

(二)回潮技术

回潮法对于抚平褶皱、展开折叠、剥离粘连、去除印痕及校正扭曲变形等操作有很好的辅助效果。回潮法指通过间接或直接的方法,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以可觉察的湿气而非潮湿或饱和湿气为物态来增加纺织品纤维的含水量的技术操作。在回潮操作之前,应考虑纺织品的湿度敏感性、回潮中的发霉及外观变化等问题;在选择回潮方法时需考虑文物大小、结构、纤维强度及回潮时间等因素。

回潮的基本方法可以分为密闭式和敞开式两种模式,简易帐篷式回潮法是最简便的密闭式回潮方法,主要的加湿手段有容器水挥发法、饱和盐溶液法、硅胶法、水含体释放法和超声波加湿器法。密闭式回潮还有湿度自动控制回潮箱回潮、低压吸力操作台回潮和半透膜回潮。开放式回潮方法主要有房间环境控制法、冷膏状含水体法、蒸汽法、加湿器法和化学试剂法等。

(二)加固技术

加固是近年来纺织品文物保护研究取得成果的一个方面,主要用于粘附在器物之上的纺织品。首先要去掉织物表面的泥土和杂质,用丝网贴在采样的织物上以防止散落。起初是利用稀疏的锦纶丝网,下面填以棉花或丝棉。例如,在保护修复一件1821年产的彩绘镀金旗子时,将丝绸绉纱染成旗子颜色,在绉纱表面涂上粘合剂,并加热粘合在旗子上,使脆弱且已断裂成许多块的旗子平展完整地展示出来,效果良好。后来由湖北省的文物保护人员改进为用微生物法来加固脆弱丝织品,主要原理是利用乳杆菌分解丝绸角质化的物质为糖类和有机酸,并将这些代谢物用醋酸杆菌转化为纤维素,从而达到加固无强度丝绸的目的。稍后,中国丝绸博物馆和浙江理工大学开始尝试用丝蛋白来加固脆弱丝织品。

(四)清洗技术

国外有的专家就纺织品文物表面的有些污渍该不该洗掉以及洗掉的利弊进行了讨论,有的对纺织品文物该不该用不可逆的湿洗操作发出了质疑。但是,不清洗就可能使该文物继续遭受泥土等所带来的病害隐患,对文物的长期保存不利,因此清洗处理过程是保存文物原真信息或者保护文物本体材质的选择过程。一般情况下本着布兰迪的最小干预性修复原则进行判断,对文物施加的技术手段越少,干预越少,文物保留的信息越多,为后人留的空间就越大。

在纺织品文物保护初期,由于条件所限和认知不足,对清洗文物的水质因素没有进行考虑。随着文物保护技术的发展,多种经过不同处理的水曾被用于纺织品文物的保护,用水的质量和要求逐步提高。路智勇等人对这些用水的水质进行研究分析发现,普通自来水含有杂质和重金属盐,若用于纺织品文物的湿洗或回潮操作,不但会影响表面活性剂的清洗效果,还会带入新的污染,并可能对纺织品纤维的水解、织物染色的稳定性和老化产生影响;软化水的水质并不高,并且其中存在大量钠离子,对某些染色纺织品文物是非常有害的;纯净水较高的电导率标准、含有机物及偏酸性,矿泉水含有多种金属阳离子的特点决定了它们不宜在纺织品文物保护中应用;纯度较高的蒸馏水基本适宜在纺织品文物保护中应用,但它的溶解力很强,使用时需要进行判断;使用去离子水时也需要考虑纺织品文物及其附属材质的老化程度和保存状况。

(五)针线法技术

对纺织品文物进行修复常用针线法技术,缝线的材质、染色、强度和粗细,缝针的材质、粗细、弯曲形状,缝线在文物残破区的应用针法、分布区域和密度选择,以及对不同类型织物服饰所应采取的针线处理方法都是针线法技术的考虑范围。简言之,针线法修复就要对其修复材料和修复工艺进行选择。总的来说,修复材料及修复工艺的选择应与纺织品文物的材料和制作工艺尽可能的相同或相似,但修复后效果也应有所区别,以体现布兰迪修复理论中的可辨识性修复原则。

(六)染色技术

染色技术是纺织品保护修复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将优质的丝绸、棉、麻等纺织材料或缝线经过恰当的预处理及染色后,用于文物背衬托护、表面覆护,或用作展览背景及包装材料等操作是纺织品文物保护常用的方法。国外对纺织品文物的染色非常重视。美国纺织化学与色彩学研究组织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对纺织品实验室分析方法进行了总结。1994年,瑞典学者对古代织物上使用的红色染料进行了系统的分类和研究。2004年,瑞士阿贝格基金会博物馆发表了关于古代织物染料的科学分析方法、染料化学组成、来源与分类的研究结果。国内由于缺乏对纺织品保护修复过程中染色技术的认知和重视,没有相关的修复染色实验室,也缺少对纺织品文物保护修复在染料选择、织物材料选择及预处理方面的认知,在文物染色上的使用成果不是很让人满意。

纺织品文物保护实验室染色过程通常包括对纺织品的预处理、具体的染色过程、染后清洗和整理。染色技术在染料、添加剂及染色工艺的选择都应该以不会对文物带入新的有害物质,有好的色牢度及耐老化性为前提。纺织品的染色预处理是用来降低现代纺织工业使用的添加剂对织物的老化速度的。我国古代纺织品的着色剂分为植物染料和矿物颜料两大类,而相应的染料施色方法称为“草染”和“石染”,“草染”是利用染料分子与织物纤维之间通过化学键结合而染色,而“石染”则要借助粘合剂使颜料与织物结合。染色的方法主要包括:染液煮染法、染液浸染法和染液蒸染法,其中煮染法的操作最为简单。

(七)除霉技术

纺织品的纤维原料主要成分纤维素和蛋白质,它们是微生物的理想营养源,因此防腐防霉是保护文物的重要方面。要控制纺织品文物保管库的湿度、温度,以防止织物腐烂与霉变。对出现腐烂霉变的纺织品文物,应该根据纺织品文物性质及害虫的生命特征进行处理。纺织品文物常用的防腐杀菌方法主要有物理及化学方法,物理方法主要有冷冻法、去氧充氮法、微波法,化学方法主要有熏蒸发。

三、 结语

加强纺织品文物的保护修复研究工作是当前纺织品文物工作者的重要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应加强纺织品保护修复技术的研究、交流、总结,培养专业人才。这样,我国的纺织品保护修复研究工作才能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路智勇. 国外纺织品文物保护修复与研究现状[J]. 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2010,(3).

[2]刘秋香,吴顺清,赵宇等. 古代(战国)丝织品的降解特征初探[J]. 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2008,(3).

[3]路智勇,惠任. 纺织品文物回潮方法[J]. 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2008,(3).

[4]戚军超,胡继芳等. 意大利文物保护修复方法在承德皇家丝织品文物中的应用[J]. 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2009,(3).

第4篇:文物保护材料学范文

关键词:青铜文物;保护技术;传承;发展;化学除锈法

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国具有种类繁多的文物,这些都是历史遗留的重要产物。作为古代文化与历史研究的重要材料,考古出土文物是古代文明信息获取的重要载体。通常分析与探究文物,可以对文物的性质、制作方式、产地及制作年代等信息进行有效获取,通过相应保护措施加大出土文物保护力度,可以为古代文明研究与历史遗产保护等提供可靠的保障。作为我国古代文明的重要遗产,青铜器因其珍贵的铭文、华美的纹饰及独特的造型等得到世人的关注。在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及科学价值中青铜器具有较高的价值体现。但青铜器因长期在地下埋藏及出土后存储条件十分有限,导致古代青铜器文物保护中面临极大的挑战。为此,相关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必须对现阶段青铜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为传承与发展青铜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

1 青铜文物保护技术的传承

纯铜、锡、铅、镍等金属的合金就是青铜。其主要成分为铜。一般情况下铜的比例为4:5,其中15%为锡,铅、镍等含量为5%。在青铜长期冶铸过程中,人们开始对其成分、性能等关系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因此,年代不同,青铜器铸造的方式及组成成分也有所不同,其主要组成如下表1所示。

作为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青铜器与其内、外部因素存在密切的联系,造成青铜器锈蚀的关键性因素就是腐蚀性土壤中的水溶性氯离子与溶解氧,现阶段青铜文物保护技术主要分为2点:(1)利用对文物存储环境的有效控制,可以减缓其腐蚀速度。目前部分文物存储环境可以通过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控制,如日本正仓院古物库房,选用空调作为其温度控制的主要方式,并通过特定技术将室内空气交换中的有害气体脱出。但因经济条件限制,这种温度控制方式目前还未普及。(2)通过相应措施,如物理除锈法、化学除锈法及苯并三氮唑缓蚀保护法等,对青铜文物自身进行保护。首先,物理除锈法。将青铜文物锈层通过锤子、刻刀等剔除。将金刚砂通过空气压缩机内的空气压力向青铜器物锈层上进行喷射,进而将其铜锈进行去除。有害锈可以利用超声波振动仪进行除锈。这种方式仅仅能进行表面铜锈除去,位于器物深部的有害锈则无法彻底清理干净,这种情况下,将很难把握青铜文物保护工艺,甚至出现青铜器物损坏等情况。

其次,化学除锈法。无害锈与有害锈是青铜器物锈的重要类型。土锈、地子锈、脱胎锈等是无害锈,粉状锈则为有害锈,这种铜锈呈疏松粉状,碱式氯化铜为有害锈主要成分。青铜器出现有害锈的主要因素就是氯化物,因此可通过化学除锈法对其进行彻底清除。一般选用氧化银局部封闭法、离子交换树脂法等技术进行青铜文物保护。(1)氧化银局部封闭法。在剔除青铜文物表面锈迹时,可先进行机械方式的选用,随后利用稀释纯乙醇将精制的氧化银进行糊状调拌,并向腐蚀部位进行填充,促使没有清除的氯化亚铜直接接触氧化银,并发生反应,进而起到防止氯离子作用的目的,促使青铜文物始终位于稳定情况。(2)离子交换树脂法。离子刷出时可选用离子交换树脂进行操作,在去离子水内放置具有锈蚀的青铜器,并进行不断漂洗,因处理液内不存在氯离子,具有极快的反应,同时,因树脂具有再生功能,这种青铜文物保护技术具有良好的经济性,在体积较小的文物保护中这种技术最常见。

最后、苯并三氮唑缓蚀保护法。青铜文物通过苯并三氮唑处理过的文物,其表面将有一层络合物膜形成,在青铜文物表面这种络合物膜紧紧覆盖在其上面,对水与大部分有机溶剂可以不溶解,并能对文物腐蚀进行有效阻止。

2 青铜文物保护技术的发展

青铜器自诞生以来,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关于其发展史的分期,迄今大致有三种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前院长郭沫若先生主张分为滥觞期、勃古期、开放期、新式期、衰落期等五期。著名商周考古学家郭宝钧先生主张分为萌生阶段、进步阶段、发展阶段、组合阶段、分铸阶段、专精阶段等六个阶段。一般分期则采用以王朝区划作为分期的方法。如夏商周等。建国之前,通常选用新铜作的锡焊法进行破碎铜器的处理,上世纪50、60年代,则通过现代科学知识的充分利用,并结合国外技术,对青铜文物进行除锈处理,如粉状锈选用超声波振动仪、电解还原法等。70年代以后,化学分析、X光探伤等方式得到了大量地应用。90年代以后,传统修复技术充分结合化学保护、科学分析及现代机械加工技术等,加大了青铜文物的保护力度,更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大量新材料、新技术及新工艺被应用到青铜文物保护工作中,这些技术的应用,不仅对青铜文物保护工作效率进行了有效提升,更提高青铜文物保护的发展水平。

现阶段全国青铜文物保护技术研究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修复与实验。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素质得到了大幅度地提升,在铜器破碎修复中通过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可对青铜文物除锈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作为一个交叉学科,文物保护的发展需要多个学科及部门的共同合作。为推动青铜文物保护技术的发展,必须进行文物保护科学研究规律机制的建立,对现阶段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局限性进行分析,并加大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利用与吸收,为青铜文物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青铜文物作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内容,只有不断提升其保护技术水平,才能做好青铜文物保护传承工作,目前常用的保护技术有物理除锈法、化学除锈法及苯并三氮唑缓蚀保护法,通过大量保护技术的应用,可以推动青铜文物保护技术的快速发展,更能为青铜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第5篇:文物保护材料学范文

对此,当地文保部门回应称,此次长城修缮工程的申报由省和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工程合乎相关规定。然而,网友在面对“最美野长城”如今的“惨状”时却直呼:“这种修缮不如不修。”并将矛头直指当前并不完备的文物修缮机制。更有网友认为,对于这种“破坏式修缮”行为,必须严查相关责任人,给公众一个交代。

“破坏式修缮”该谁担责

一段原汁原味、野性十足的古长城,被文物保护部门修缮成一条僵硬、呆板的水泥路,拙劣的创意和强烈的反差,让人哭笑不得而不忍复睹。人们首先想知道的是,小河口长城修缮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申请、报批、立项等手续?修缮过程中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投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是否存在腐败交易并因此导致胡乱决策、野蛮作业?当地文物保护部门的回应,不但矢口否认了上述质疑,而且坚称修缮采用的是“专家制定的唯一的方案”,“是目前看来最适合的保护方式”。

即便在小河口长城修缮从报批到施工的全过程中,程序上不存在明显的问题,但最后呈现出来的效果却让人大跌眼镜,对此也应有深刻反思。文物保护包括其中的文物修缮工作,应当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非专业人员和公众无权参与和监督,不意味着公众不能给文物修缮的结果打分。在普遍追求经济效益、开发效率的当下,征地拆迁、建筑施工破坏文物的新闻不绝于耳,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巨大困难。文物被破坏、损毁于开发商、施工队之手,已让人怒不可遏忍无可忍;而文物如果被破坏、损毁于“自家人”――文物保护部门及专业人员之手,无疑更让人痛心疾首怅恨难平。长城保护不能搞成“破坏性修缮”,“自家人”不能变成“败家子”,这个惨痛的教训必须认真记取。

“最美野长城”被砂浆抹平,拷问文物修缮机制

文物修复尤其是室外、野外文物建筑、遗迹的修缮,不仅有严格的规定,即业内术语“修旧如旧”,在保留历史风貌的基础上进行维修,而且还面临着很多的难点和瓶颈,除了资金之外,还有技术、材料等等。这些都决定了像长城这样的文物建筑修复,需要极强的专业性,受到人才、材料等限制,即便是财力充分具备的前提下,都不可能大面积有效修缮与恢复。

第6篇:文物保护材料学范文

关键词:壁画保护;《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紫阳北五省会馆;保护修复

中图分类号:U4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6248(2015)04-0101-05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中国现存至今的大量文物古迹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历史见证,将它们真实、完整地留传下去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近代的文物保护观念和方法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以后,在有效保护了一大批濒于毁坏的古迹的同时,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保护理论和指导原则,并由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相关的法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推荐,2002年发行第一版,2004年修改和发行第二版。《准则》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以《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为基础,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以下简称《威尼斯》)为代表的国际原则而制定的。该准则是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文物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由于具有把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实践相结合的特点,自制定以来来,《准则》已被中国的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者广为接受,其主要原则和精神也在中国文物古迹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法规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体现。

我们以《准则》为标准开展了陕西紫阳北五省会馆壁画保护工作。该壁画的保护修复按照“原址、原位、原貌保护”的要求,符合《准则》的原则,设计了科学合理的技术路线,严格按照文物保护修复的程序,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以保护修复项目为平台,将科学研究、合作交流、人才培养、成果推广、宣传共享与工程实施紧密结合,使保护修复项目成为科技保护创新的“田野实验室”、中德合作交流的“学术沙龙”、文保技能人才的“学习课堂”、殿堂壁画保护的“技术推广站”和文化遗产成果共享的“博物馆”。

紫阳北五省会馆位于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瓦房店,始建于乾隆末年,2013年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存约110多平方米的9幅珍贵壁画,被文物专家评估为目前陕西境内发现的面积最大、保存最为完整的清代建筑壁画,壁画整体构图合理,画面绚丽多彩,人物鲜活灵动,技法精致纯熟,对研究商贸会馆文化、建筑史、清代民间绘画艺术、清末民俗文化、移民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由于长期被搁板墙覆盖,该批壁画发现时保存状况较差,存在较为严重的空鼓、开裂、脱落、表面污损、画面模糊、颜料层酥粉起甲,以及盐害、毛细水上升等问题,部分壁画处于极其不稳定状态,亟待进行保护修复。2009~2011年,经过现场病害勘查、前期保护研究、保护修复材料及工艺研究,研究队完成了保护方案编制,从2011年开始实施保护修复工程,2013年完成了壁画的保护修复。2014年11月,获得由国家文物局指导,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中国文物报社共同主办的首届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奖项。

紫阳北五省会馆壁画保护修复工程以保护壁画历史和艺术价值为目标,遵照原真性、最小干预的保护修复原则,针对壁画存在的主要病害问题,从科学保护修复入手,在工程中注重科研先于实施、科研实施并重,开展了壁画图像学研究、价值评估、数字化影像记录、保存环境远程实时监测、保存状况现场勘察、病害现状及成因分析、制作工艺及材料研究、保护修复材料和工艺的筛选实验等大量的前期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科学、系统地完成了壁画的保护修复实施工作,取得了良好的保护修复效果。

一、保护原则、保护问题及项目实施

(一)壁画的保护问题

壁画依存的过殿及正殿结构现状均为半开放式,过殿东西有墙体,内墙面有壁画,南北两面均为开放式结构,正殿东、北、西三面有围墙,内墙面均存有壁画,南边为开放式,与过殿之间进深不足三米的天井相隔。环境的现状对壁画原址、原位的长久保存存在不利影响。

在保护修复前,壁画本体保存较差,从地仗层到颜料层均存在不同的病害类型。地仗层病害有局部空鼓、变形、开裂、脱落、缺损等;颜料层病害有颜料酥粉、脱落、变色、起甲、起翘、裂隙、灰尘污染等;壁画多处存有钉孔、刻划痕、表面白灰涂刷侵蚀、毛笔及粉笔涂鸦,粘贴标语等近代人为因素造成的损伤,建筑漏雨在壁画的表面造成了多处泥水流挂;壁画表面有不同薄厚程度的褐色涂覆物;地仗层普遍受到以硫酸钙为主的盐害影响,尤以正殿北墙为重,毛细水带来可溶盐活动频繁,造成北墙三幅壁画因受潮地仗局部硝碱,结构强度脆弱。

(二) 保护思路

《准则》第18条规定,文物必须原址保护,在紫阳北五省会馆壁画保护中,以壁画原址、原位、原貌保护为目标,确定了将文物保护工程与科技保护研究有机结合的基本思路,并以此为核心拟定了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坚持以最小干预、最大限度地保存历史、艺术信息为目的,坚持以传统材料及工艺为主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通过病害类型勘查及成因研究、壁画制作工艺及材料研究、历史艺术价值及图像学研究、针对性的保护材料及工艺的筛选研究,结合壁画原位保存环境的无线监测等研究,最终通过规范的壁画保护修复有效保护了壁画本体。

二、主要实施内容及做法

(一)项目的前期研究

大量深入细致的前期研究是科学及规范实施的基础。紫阳北五省会馆壁画的前期研究主要包括:对壁画支撑体结构稳定性、墙底及殿内地面潮湿现象、正殿北墙壁画泛盐、毛细水来源、壁画病害类型的调查研究及记录。制作工艺研究通过现场无损检测分析研究及实验室样品检测分析,对近十种检测分析结果相互验证。针对环境强化了环境监测研究,首次系统全面的在壁画保护修复工程项目中借鉴图像学研究的方法和理论。

1.保存现状勘查

《准则》第19条要求尽可能减少干预。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

通过勘查及研究分析确定了紫阳北五省会馆壁画的典型病害,分地仗类、颜料层及其表面污染三大类。对特征病害的形成及其治理必要性,从保存环境、壁画工艺特征评估入手进行了病害机理方面的研究。现场借助红外热成像、紫外灯观察、便携式X荧光、显微镜等设备对壁画现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对不同类型的病害进行了记录,并制作了详细的病害分布图,对壁画现存的主要病害类型及成因进行勘查及分析研究。

2.价值评估及图像学研究

《准则》第23条要求正确把握审美标准。文物古迹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为它的历史真实性,不允许为了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经过查阅相关资料、走访当地工匠、研究队请教对明清绘画具有极高造诣的艺术家,会同考古、修复、保护人员,通过图像学研究分析壁画题材、内容、构图、风格、技法、画面痕迹,结合壁画题记、落款、印章的内容及形式的记录与梳理,明确了紫阳北五省会馆壁画制作过程中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填补了壁画艺术研究资料的空白,可以肯定该壁画是清朝中、晚期民间绘画上乘之作,在全国同时期、同类别中并不多见。在后期修复工程中应注重该类特殊风格的保留与体现。

3.制作工艺及材料研究

通过现场勘查与采样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完成了紫阳北五省会馆壁画基本结构及其材料配比研究。经勘查分析,紫阳壁画层次清晰,制作精良。灰泥层颗粒配比合理,地仗中加入的麦秸及棉纤维等均与当地环境相匹配,有效抑制地仗早期开裂问题。白底层为当地高岭土[1]制作而成。使用高岭土做壁画白底层并不多见,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莫高窟壁画有高岭土做很薄的一层白底层的情况[2]。根据县志记载,紫阳县有3处高岭土矿,说明该壁画制作就地取材,体现了制作工匠的智慧。颜料选用当时常用的朱砂、铅丹、铁红、石绿、普鲁士蓝、炭黑及铅白等矿物颜料,碾磨精细,加入了骨胶作为粘合剂。着色面不漏色,未见因地仗渗色而导致的点状或者块状色斑,勾线流畅清晰,晕色均匀,可见绘画底面做工精细,处理良好。壁画颜料绘制完成后,使用桐油有规律性地罩面。

4.保存环境监测

《准则》第20条要求定期实施日常保养。日常保养是文物保护工作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护手段。要制定日常保养制度,定期监测,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轻微的损伤。第24条要求必须保护文物环境。为了确保壁画的原址、原位保护修复的有效性以及原位的长久保存,明确环境因子与壁画病害之间的交互关系,为病变机理及病害发展规律的研究提供支撑与借鉴。根据壁画保存环境的特点,依据文物保护行业相关规范,在现场安装了与壁画病害病因有直接关系的大气湿度、壁画表面温度、室内光照及紫外线强度、室外风速风向、降雨量进行监测[3-4],获得了为期3年的实时无线监测数据。数据表明,紫阳北五省会馆内壁画表面温度变化、过殿壁画的光照、紫外强度超出了规范要求,形成的研究结论为壁画病因的判断和长期保存提供了翔实的数据,并对保存环境提出改造建议,采取了环境治理及改造的措施[5]。

(二)项目的实施方案确定与论证

1.保护原则与目标

遵照《准则》尊重文物历史原状、最少干预原则和安全为主、质量第一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原则以及保持历史真实性和展示艺术美感相结合的原则。以紫阳北五省会馆壁画原址原位原貌保护为目标,坚持以最小干预、最大限度地保存历史、艺术信息为目的,通过规范的实施,有效保护壁画本体。

2.保护修复材料及工艺筛选研究

《准则》第22条要求使用保护技术。独特的传统工艺技术必须保留。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艺都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和研究,在证明是最有效、对文物古迹是无害的之后,才可以使用。针对紫阳北五省会馆病害类型,展开保护材料及实施工艺的筛选工作,通过模拟实验及标准区实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过至少1年的持续观测,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及成果实验,以现场评估与论证的方式确定了紫阳北五省会馆壁画主要保护材料及实施工艺。依据标准区实验及专家现场评估结果,组织具备修复工作经验的专业保护修复人员展开具体实施工作。展开与完成的主要工作如下 :

(1)表面清洗。材料为修复专用“海绵擦”、无水乙醇,工艺为清除灰尘―海绵擦―钙质结垢软化―机械剔除。

(2)壁画的空鼓灌浆加固。材料选用粘土、细砂、玻璃微珠以及纤维素水溶液,工艺为拓孔―预埋注浆管―边沿沟补及画面隔离―逐孔灌浆―支顶与养护―封孔与局部修饰。

(3)地仗局部的脱盐。材料为吸水棉纸(德国生产)、去离子水,工艺为刷除析出的盐分―吸水纸贴附―干燥―更换吸水纸。

(4)酥解地仗的加固。材料选用水性有机硅、鱼胶、REMMRS R300硅酸乙酯类加固液等。工艺为有机硅水溶胶加固粗泥层―鱼胶水溶液加固细泥层―干燥―空鼓灌浆―干燥―REMMRS R300防风化补强材料,2~3遍浓度梯度渗透补强。

(5)颜料层起甲回贴。材料选用鱼鳔胶、海草胶、去离子水等,操作工艺为:乙醇水溶液软化起甲层―鱼胶复合海草胶―回帖―展平及滚压―反复操作2~3遍。

(6)缺损地仗的补全。材料选用当地粘土、沙粒、麦秸、棉纤维、石灰膏、纤维素,操作工艺为:粗泥层修补―细泥层修补―白底层。

(7)缺失颜料层的选择性补绘。材料选用矿物颜料、兔皮胶、明胶及胶矾水,操作工艺为:胶矾水溶液隔离―影线法―胶矾水溶液固色。

3.实施保护修复

《准则》第21条要求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修复应当以现存的有价值的实物为主要依据,并必须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遗留的痕迹。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原物进行保护处理;经过处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处理的部分既相协调,又可识别。所有修复的部分都应有详细的记录档案和永久的年代标志。

紫阳北五省会馆壁画保护修复工程主要做法包括表面清洗、空鼓灌浆、地仗局部脱盐等8个方面。表面清洗因壁画白底层及颜料层易脱落,主要使用海绵擦、借助显微镜及放大镜等设备使用手术刀等工具机械剔除,以确保实施的细致安全性。选择的空鼓灌浆材料与壁画材料接近,通过灌浆增强了地仗的稳固性,解决了壁画多处地仗结构的高危问题。自2012年7月完成地仗局部的脱盐处理后,至今无明显毛细水频繁活动现象和盐分泛出现象。酥解地仗加固实施工艺顺序的调整使得水溶有机硅性与醇溶性有机硅材料均发挥了良好的渗透加固作用,有效解决了殿堂壁画常见的酥解空鼓分层地仗的结构补强。颜料层起甲回贴及加固消除了颜料层进一步脱落的隐患与趋势,最大化保存了壁画原始绘画信息。缺损地仗补全的密实度、平整度、颜色与原有地仗表面和谐,至今无裂缝。在解决地仗稳定性的同时,提升了壁画的整体视觉完整度。除了建筑木构件的防虫处理之外,在壁画上使用天然雌黄填入虫孔内驱虫、灭虫,避免使用现代合成的杀虫剂给壁画地仗引入新的物质,带来新的污染。缺损颜料层的补全以“线段影线”为主,辅以“平涂法”及“点彩法”,对称性图案及可延续性的缺损图案等可考证及有依据的部位进行补绘,实现了历史真实性与艺术美感恢复效果的结合。

三、主要成果

通过全面细致的前期研究以及大量模拟、标准区的保护材料及工艺筛选研究,确定了适宜紫阳北五省会馆壁画的保护修复材料和工艺,针对性地解决了壁画本体各类病害。结合环境治理解决了紫阳北五省会馆部分壁画底部长期潮湿的问题,使壁画原址、原位的长期保存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坚持“保持历史真实性和展示艺术美感”相结合的思路和“线段影线”补全工艺的应用,复原性地展示了壁画全貌,为以后同类寺观建筑壁画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展示提供新的借鉴与支撑。修复后的壁画安全稳定,保存环境良好。

该壁画的保护修复按照“原址、原位、原貌保护”的要求,符合《准则》的原则,设计了科学合理的技术路线,严格按照文物保护修复的程序,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以保护修复项目为平台,将科学研究、合作交流、人才培养、成果推广、宣传共享与工程实施紧密结合,使保护修复项目成为科技保护创新的“田野实验室”、中德合作交流的“学术沙龙”、文保技能人才的“学习课堂”、殿堂壁画保护的“技术推广站”和文化遗产成果共享的“博物馆”。

四、社会及经济效应

第一,在紫阳北五省会馆壁画保护中,文物保护工程与科技保护研究有机地结合,科研贯穿于工程项目始终,以科研提升文物保护工程实施水平。第二,该壁画保护的前期研究深入细致,对制作材料及工艺、病害成因、图像学、保存环境监测等前期研究遵循学科规律,研究深入,为实施打下坚实的研究基础。环境无线监测系统布点科学,传输系统先进,数据处理及时可靠,对壁画病因的判断和长期保存提供了翔实的数据。借鉴现代图像学的研究方法,结合对壁画题记、绘画内容的研究,明确了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填补了壁画艺术研究资料的空白,并为缺失层补绘提供了依据。第三,壁画保护材料及工艺的筛选研究具有针对性,以壁画制作工艺及材料研究、壁画病害成因研究及保存环境监测充分研究为基础进行筛选,通过模拟实验及标准区实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经过至少一年的持续观察评估,保证了保护材料的实用性及可靠性,实施工艺比较科学稳妥。第四,在保护修复实施方面,除了常规的保护修复措施外,本项目在缺损地仗的补全、缺失颜料层补绘等方面有自己的特色,按照拟修补颜料残缺部位周边的主色调、图案的布局、线条的走势等分别采取了影线、平涂、点彩等新型先修复补色技法,在保持“可辨识”的前提下,完成画面视觉的延续性与完整性,局部色彩的平衡与和谐,在解决壁画病害问题的同时,提升了壁画视觉的完整度,实现了历史真实性与艺术美感恢复效果的结合。第五,在壁画本体保护的同时注重工程和其它手段有效改善壁画的保存环境,使壁画原址原位的长期保存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第六,本项目通过国际合作借鉴国外壁画保护经验,结合中国文物保护理念,是对中国殿堂壁画保护修复理念和方法的一次积极探索。第七,该项目培养了当地管理机构人员的专业技能,有利于该壁画的日常维护保养。第八,通过对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有效增强了当地民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自主意识。第九,关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准则》附则中指出,应通过合理的利用充分保护和展示文物古迹的价值,是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壁画项目的保护实施成为促进当地区域经济发展的的新亮点,紫阳县目前已经建立和推进以会馆文化群落展示利用为核心的文物旅游重点规划,文化遗产为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五、结语

《中国文物古迹遗址保护准则》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文件,文物是珍贵的文化遗存,在准则的指导下,在了解文物的科学、历史及艺术价值的前提下,将多方位、多学科的研究与保护实施有机结合,使得文化遗产得到更加长久安全的保存,为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公众教育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传统文化的认同,对我们的民族与国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薛俊彦,马清林,周国信.甘肃酒泉、嘉峪关壁画墓颜料分析[J].考古,1995(3):277-281.

[2]侯晓斌.从材料的使用和制作工艺看中国古代壁画的变化与发展[J].文博,2011(4):58-64.

[3]阮元生,谢玉林.影响文物保存的环境因素[J].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1998,10(2):37-43

第7篇:文物保护材料学范文

[关键词]大气环境;博物馆;文物;保存;气溶胶

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总结得出,不少文物材料受到博物馆内部运行机制以及大气环境的变化而容易产生质变,最终导致这些文物出现衰败、损坏的现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文物自然损坏,其实质却是文物材料自身物化反应的结果。因此,做好文物保存环境研究势在必行,也是当今研究领域重点关注的内容,大气环境作为影响文物保存质量的关键,其在研究中主要涉及到大气环境的气溶胶、酸碱气体、大气微生物以及温度、湿度等多方面内容。下面我们就这几方面的因素做详细阐述。

一、博物馆内大气环境研究的重要性

越来越多的国内外研究实践表明,大气环境是造成文物古迹损害的重要因素,也是博物馆内部文物损坏的主要原因。就大气环境所造成的文物损毁分析,其主要是因为灰尘、酸雨、酸性气体和菌类微生物变动产生的。博物馆作为为社会发展做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其具备永久开放性、非营利性的特征,是为研究、教育和欣赏做服务的各项活动。目前,博物馆的工作包含了各种文物的收集、研究、信息整理以及传播等,同时博物馆还是各种历史文物和标本的主要收藏部门,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有着向人类讲述过去历史的作用。

我国有着上下五千年发展历史,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不同的社会制度,这些不同的历史阶段都遗留了众多的文物古迹,大到我国万里长城、敦煌石窟、秦兵马俑,小到无字碑、四羊方尊、司母戊鼎等,这些无一不是惊世之作、稀世珍宝。但是在近些年的社会发展中,随着工业文明的到来和社会污染程度的加剧,越来越多的文物古迹出现了损坏,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些文物受到大气酸雨、臭氧层破坏以及微生物的威胁而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这也让博物馆工作者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研究更为关注。目前,影响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的主要因素包含了气溶胶、酸性气体、大气温度、湿度以及大气微生物。这也表明,要想更好的做好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必须要对这些因素进行研究。

二、大气气溶胶对博物馆文物的影响

气溶胶主要指的是酸碳化合物,其中以硫酸盐、硝酸盐、海盐、炭化气体等物质为主,是对区域乃至全球气候、环境系统威胁最大的因素,甚至对人体健康也有着一定威胁。在博物馆工作中,博物馆内部气溶胶的存在会让文物表面出现无损,造成颜色、线条出现一定化学反应,还会对文物内部的化学物质构成变动,导致文物产生破损。一般来说,对博物馆内部的文物造成危害的气溶胶主要是粒径小于10um的大气灰尘,这些气溶胶的预防通常都是采用元素碳开展的,主要是因为元素碳本身有着良好的稳定性,一般不会与其他物质发生化学反应。

但是,经过长期的工作总结我们发现,这些元素碳虽然不会与其他物质发生化学反应,但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产生气溶胶,且对文物的色彩造成覆盖、沉降的现象,导致文物表面出现发黑的现象,最终影响文物的视觉效果和美观价值。基于这种情况,目前我国的博物馆采取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文物保护方式,也就是半封闭式博物馆文物保护体制和全封闭博物馆文物保护方式。

1、半封闭博物馆文物保护方式

半封闭式包无关文物保护环境在我国十分常见,主要以秦兵马俑为主,同时国内不少专家和学者对此类博物馆室内环境做了深入的研究。经研究分析得出,这类博物馆在不同地点和季节气溶胶的酸碱性有差异,室内外气溶胶中的硫酸盐都是经二次转化形成的。

2、全封闭式博物馆研究

通过对大气颗粒物的分析表明,室内主要与室外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有关,受室外污染物的渗入明显,与馆内游客关系不大。馆内大气污染物中的硫酸盐、硝酸盐等可沉降或吸附到文物表面,不但有潜在的研磨作用,还能将有害化学物质携带到文物、艺术品表面,导致对文物材料的化学侵蚀和物理风化。

三、酸性气体对博物馆内部文物保护的影响

气体污染物的种类有许多,但对博物馆文物有严重损害的是酸性气体。酸性气体污染物主要包括硫化物、氮氧化物、卤化物、某些有机化合物等。它们能够腐蚀金属,尤其在与氧化剂类物质混合时腐蚀现象更为明显;此外还会使有机质文物脱色、褪色,从而改变文物的木来而目,使文物遭到损害。馆内各污染物的含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很容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这不仅与博物馆的内部因素有关,与馆外的空气状况也表现出一定的正相关性。

四、大气微生物

博物馆内的馆藏文物除了受上述理化因素的破坏作用外,还会受到大气微生物的生物危害。微生物可引起文物藏品的生物腐蚀,尤其是在有利于它们生长繁殖的环境中。这部分微生物主要是空气中飘浮或尘埃中夹带的有害微生物,包括细菌、放线菌、霉菌等。由于微生物是附着在颗粒物上进入室内环境,所以它的分布和含量易受其他因素的制约,同一房间不同季节、相同季节不同房间、同一房间的不同点、相同点的不同种类都有所不同。

在对由微生物作用引起的文物损坏的修复过程中,一般针对文物木身的特性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于严重腐蚀的青铜器文物,采用化学方法处理,杜绝有害锈再生;对于局部粉状锈则采用锌粉敷、电化学还原方法除锈,此外,了解文物害虫的习性就可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治理。

五、温度与湿度

温度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对文物产生损害效应。环境温度过高会使文物材质中的分子成为活化分子,导致文物的老化变质加快;环境温度过低(如露点温度以下)又会在文物表而产生结露现象,在文物表而生成的露珠同样破坏文物。温度对文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一是温度因素直接作用产生的破坏结果;二是由温度变化引起其他因素的变化而对文物产生的间接破坏作用。

对于大多数馆藏文物而言,相对湿度比温度存在更大的影响,是更重要的影响因素。环境相对湿度太高或者太低,或者波动速度太快,都会给文物藏品带来巨大危害,主要表现为容易吸收和释放水分的有机材料随着相对湿度的波动而膨胀或者收缩,由此产生的压力会导致文物出现裂缝甚至开裂。

六、结束语

总之,在实际的保护工作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对不同类型的馆藏文物进行合理的分区,尽量确保相同温度、湿度等保存条件的文物处于一个管理区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徐靓.同位素在大气环境科学研究中的应用[J].江西化工,2013(03)

第8篇:文物保护材料学范文

消息报道后,引来巨大反响。随后有后续报道称,宁波、慈溪两级文保主管部门,对“文保单位”的称号看得很紧,纷纷表示“申报成功的可能性很小。”慈溪市文管委负责人告诉记者,迄今为止,当地文保部门还没有收到申报材料。他表示,申报市级文保单位需要专家鉴定,然后报请市政府同意。余秋雨的老宅要成为市级文保单位,可能性不大。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文物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而《辞海》中对文物的解释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也就是说,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历史上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遗存,是一种文化遗产。由是看来,尚活着的人使用过的东西咋就成了“遗物”?又何来“历史”?你说,这么急着把余秋雨的老宅申报文物保护单位,是对健在的余秋雨的尊重还是贬损呢?

当下,许多地方都把“文化名人”的资源视作了旅游业的聚宝盆。不但对已经化为尘土的历史名人争得头破血流,对尚健在的名人也千方百计收归己有。于是,也就不难想象,余秋雨在浙江慈溪市桥头镇的童年居住过的老宅,为何要被申报成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了。而这样做也无非是为了所谓的“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罢了。然而,令人忧虑的是,一旦文物保护单位的界定底线破了,文物保护的意义将何在?而这,亦必然引起新一轮的地域文化竞争攀比之风,如此这般对文化的发展只会是有害无益。

诚如文物鉴定专家所言,一幢建筑能否成为文物保护单位,归根到底,还是要看文物史迹的价值,要看主人是否具有历史贡献。老宅虽然对童年余秋雨产生过重要影响,但是现在判断余秋雨是否具有历史贡献,则很难判断。所以说,余秋雨的老宅能否成为文物保护单位,答案还是应该留给后人来完成吧。

名人旧居申请文物保护的核定标准是一般都是在名人逝世后评定。目前国内的众多名人故居都是在名人逝世后评定的。余秋雨先生现在健在,似乎不太符合这个标准的范围。

――文物专家谢辰生 很意外!要成为名人故居(旧居)必须从科学、历史、艺术的角度去衡量,特别是成为文保单位,必须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在宁波,值得抢救保护的东西非常多。如果将余秋雨的老宅都申报成文物,这只能说明宁波的文化已经非常贫乏了。

――宁波市文保处副处长徐建成

余秋雨老宅要公布为慈溪市文物保护单位,我看完全够格。正因为余秋雨特殊的文化贡献与地位,他的老宅才有保护和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意义。那老宅也应该是民国之前的建筑了。有价值的文化学者与老建筑,融为一体,等于双重的文化遗产,申报县级市的文物保护单位,理所应当。

第9篇:文物保护材料学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第七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本条例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或者明确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文物保护义务;

(二)监督、检查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并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三)监督、检查馆藏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四)依法受理与文物保护相关的举报、投诉;

(五)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文物流通中的执法活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发现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查处的案件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依法直接处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建立的有关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在文物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承担文物的日常保护、收藏、展示、研究等工作。

第十五条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文物鉴定机构,按照其职责负责文物的定级鉴定、司法鉴定和其他鉴定工作。有条件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文物鉴定组织,受省文物鉴定机构委托,承担相关文物鉴定工作。

从事文物鉴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及其鉴定工作的开展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职权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分别确定为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选择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本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行政部门选择的不可移动文物报请人民政府核定时,应当附具说明材料和专家意见。

规模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作为文物保护点予以公布。在城镇房屋拆迁、危房改造等过程中,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二十四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擅自撤销。因自然或者意外原因损毁的,应当实行遗址保护。确需原址重建或者撤销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后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原址保护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拆除。

第二十条修缮、保养、迁移、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不得损毁、改建、添建。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新发现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需要,提出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予以修改、调整。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其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必须确保文物本体安全和历史风貌的完整,划定前应当征求文物保护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及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的具体办法,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省规划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确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上述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和生产、建设许可。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已建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依法拆迁。

第二十四条经依法批准,迁移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其迁移方案必须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移建工程实施监督并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难以承担修缮义务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资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担修缮资金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转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优先购买,购买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不可移动文物因所有人、使用人的使用严重影响文物保护的,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经与所有人、使用人协商一致,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置换或者购买该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依法明确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国有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专项用于历史街区和城市史迹的保护。具体比例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进行调查,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工作。

第四章考古发掘

第三十一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的勘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勘查发现地下文物情况和有关史料记载情况,确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

第三十二条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占地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力量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调查、勘探的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发现地下文物,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需要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发掘结束前,考古发掘区域内不得施工或者作业。

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发现重要遗迹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及时调整工程建设方案,协助做好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应当报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勘探试掘面积不得超过五十平方米,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扩大试掘面积的,必须另行报批。

第五章博物馆与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国有博物馆以及收藏文物的图书馆、档案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专门的库房、专职技术人员和安全设施。

第三十七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进行鉴定。馆藏一、二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认,馆藏三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认。参与鉴定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名。

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所有文物登记造册,区别等级,建立藏品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一、二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九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收藏的珍贵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物收藏单位所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管:

(一)无专门文物库房的;

(二)安全防范能力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专业人员缺乏或者与藏品保管工作不适应的;

(四)有其他危及藏品安全的情形。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管。

第四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将借用文物清单和藏品档案副本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其他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其他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的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借用协议,明确文物现状、借用期限、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因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对馆藏一级文物取样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取样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

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场馆;

(三)有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成系统的文物和其他藏品;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或者财产;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社会力量申请举办博物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博物馆申请书;

(二)藏品目录;

(三)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有拟聘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的证明;

(七)博物馆章程草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举办的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对外开放。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文物利用

第四十五条对文物的利用实行合理、适度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的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六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公众开放,其事业性收入用于文物保护事业。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实行旅游者、利用者容量控制制度。

第四十七条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文物安全,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和文物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利用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拍摄的,拍摄单位应当提前十日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拍摄。

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的,应当依法报请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拍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利用。

国有博物馆每年向公众开放的时间不得少于二百五十天,享受国家和省优惠待遇的非国有博物馆每年向公众开放的时间不得少于一百八十天。博物馆在节假日应当开放。

国有博物馆应当向教师、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和六十岁以上公民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七章民间收藏文物与流通

第五十条公民、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组织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流通,但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公民和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组织依法收藏文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其收藏的珍贵文物,可以要求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

第五十二条设立文物商店,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销售、拍卖前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时,对其中的珍贵文物,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购买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许可,并标明文物出境标识。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方案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珍贵文物移交代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文物损毁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国有博物馆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国有博物馆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分别由海关、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指使、强令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文物行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负责文物管理协调、执法、咨询、日常保护的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审批的;

(二)不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

(三)非法借用、侵占文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