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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的作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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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的作用

第1篇:法律意识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法律关系 法律意识 高校 学生管理

一、学术界的观点

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一)行政类法制关系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教育法》,高校本身是具有明显行政性特征的,这种行政性特征主要体现在高校的具体工作中。高校自身的这种行政类法制关系是具有一定层级性质的,有关教育部门和行政部门会对高校进行行政性质的管理,高校又会对学校内部的学生进行行政管理,这样就体现出了一定的层级管理特征。在《教育法》的规定和指导下,高校是可以作为行政主体存在的,所以在某一层面上,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种坚固的行政类法制关系。

(二)民事类法制关系

高校自身除了具备相应的行政主体性质外,在发挥自身的教育功能的时候,还体现出了民事性质。高校自身所具备的这种民事性质,只能在其进行教育的过程中体现出来,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高校学生都是具备完全、独立性质的个体,在高校学习和生活的过程中,通过交学费享受学校提供的食宿资源与教育资源。这就充分体现了高校与学生之间,作为两个独立的民事个体,双方存在一种民事类法制关系。

(三)特殊类法制关系

除了上文提到的两种法制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法制关系,这种法制关系主要是在一些制度和具体事务管理中体现出来的。高校在社会中是一种具有很强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高校为了加强管理,提升管理质量,会存在一种与学生之间并不平等的法制关系。比如,高校内部都会授予优秀学生相应的奖学金,对于表现较差的学生则会进行处分,在这样的关系中,高校与学生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有一定的特殊之处,所以说,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特殊类法制关系。

二、法律意识的运用

截至2015年5月21日,中国大陆高等学校共计2845所,我国高校的教育模式还处于不断深化发展的过程中,高校在转变管理模式过程中,将自己与学生放在更加平等的地位上,双方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力地推进了依法治校目标的实现。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有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注重一定的平衡性,一定要切实保护高校与学生两方面的合法权益,不能偏向一方。在法律条文中,要将高校与学生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考量结合高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这样才能够加强相关法律条文的针对性。在法律条文中,应当将高校与学生各自的合法权益详细列出,并且要列出在出现法律问题的时候,双方应当采取怎样的法律机制进行解决。这种完善、详细的法律法规,对于高校开展学生管理工作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能有效保障高校与学生双方的权利。

(二)法律监督的强化

相对于学生来说,高校是掌握权力的一方,但是这种权力在具体工作中不能被滥用。学校应当安排相关的人员和部门对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具体监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是否合理运用法律机制,是否出现不合理的法律解决方式。一旦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监督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切实做好问题的解决工作,避免激化学生与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矛盾,有效发挥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三)高校对法律机制进行规范化处理

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要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某一法律问题的时候,高校应当明确向学生通报什么样的行为是学校法规中明令禁止的,要让学生提前知道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这种公开化的提前告知,会让学生明确知道学校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只有对法律机制的应用进行规范化处理,才能切实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学生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保障,管理人员的工作才会变得更加完善合理,更加具有科学性。

参考文献:

[1]胡千慧. 分析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及其法律应对机制[J]. 大学教育,2016,07:176-177.

[2]白鹤举. 建构高校与学生间的多元法律关系模型[J].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2:17-19.

[3]胡超仪.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过程当中的法律问题探讨[J].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02:20-21.

[4]胡千慧. 探究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纠纷问题[J]. 铜陵学院学报,2016,01:91-93.

[5]朱燕刚. 高校学生管理中法律问题分析[J]. 法制博览,2016,16: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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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法律意识的作用范文

安全座椅是通用的吗 儿童安全座椅并非通用,选购儿童座椅时,最好带着孩子一起去,结合孩子的体验选购。只有正确地选购和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才能使其为孩子的乘车安全提供应有的安全保障。不要过快做出购买决定。在购买前先仔细阅读座椅厂商的使用说明书及所提供的产品目录,详细了解每一个型号的特点和使用范围。不妨向汽车生产制造商咨询 该产品,以确定该型号的座椅能否很好地安装到你的汽车上。不要购买二手座椅。由于塑料老化,或长期受压产生裂痕,甚至曾经发生过碰撞,都可能使二手座椅存在故障隐患,导 致出现交通事故时不能发挥应有的防护作用。而且我们也很难了解这些座椅过去的使用背景。

安全座椅是法律规定必须的吗 在欧洲是规定12岁或者150cm以下的儿童必须使用的,在中国的各个省份也逐渐制定相关的法律,要求使用。比如山东、深圳、上海等地。儿童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是非常有必要的,车辆中的安全带和安全气囊都是为成年人设计,对孩子就是一种伤害。所以儿童在汽车中等同于0保护,而儿童又比成人要脆弱的多,更容易受伤害,所以一定要给儿童配备儿童安全座椅。德国作为汽车的发源地,汽车文化十分发达,安全座椅的使用率也非常高,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的立法也比较早,也有一批优秀的儿童安全座椅品牌,比如osann、recaro这些。

选购安全座椅要注意什么 在选购儿童安全座椅时,建议您应尽可能使用后向式儿童安全座椅,直到您宝宝的年龄超过一岁,体重超过九公斤,并且可以无需辅助地坐立,如果可能的话还应该适当延长这种座椅的使用时间。使用中当您的孩子体重超过了后向式座椅的最大承重,或者孩子的头部超出座椅上沿后,则应该采用前向式座椅。需要指出的是:只要您孩子的体重还在后向式座椅的允许范围内,即使躺在座椅中时膝盖部位稍有弯曲也不会对座椅的乘座效果产生大的影响。专家建议不要购买二手的儿童安全座椅,因为我们很难了解这些座椅过去的使用背景,如果这些座椅有些部件(包括使用说明书)已经丢失,损坏,或已被召回,那么使用这种座椅将是非常危险的。由于塑料老化,或长期受压产生的裂痕,甚至曾经发生的碰撞,都可能使二手座椅存在故障隐患,导致出现交通事故时不能发挥应有的防护作用。

第3篇:法律意识的作用范文

案情:

原告乐高诉称:丹麦乐高公司制造的玩具积木产品于1992年首次进入中国大陆市场销售。1998年2月25日乐高系统公司出具版权转让确认书:依据丹麦法律对由乐高系统公司及乐高未来公司的雇员及设计人员创作完成并业已推向市场的所有乐高玩具块中的雕塑、文字、图片、绘画、摄影及文字作品和实用艺术品享有版权在内的所有权及利益;而且,就前述作品已在中国所享有的包括版权及全部相关续展权在内的所有权及利益以不可撤销的方式转让给英特莱格公司(本文中,英特莱格公司简称乐高公司)。1999年1月19日,原告在复兴商业城公证购买了可高公司制造的可高玩具。1999年9月15日乐高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可高公司侵犯其56件乐高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

1999年11月10日乐高公司放弃就编号为10、18、20的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版权对可高公司和复兴商业城的侵权指控。乐高公司要求可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2577元及费10000元。

可高公司辩称:可高公司曾于1996年就其制造的部分玩具积木块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分别为96308347.3、96308410.0、96308408.9、96308416.X、96308360.0,乐高公司曾请求中国专利局撤销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中国专利局经审查维持上述专利权有效。可高公司为证明其生产的玩具积木具有合法来源,提交了韩国五林株式会社与麦可逊株式会社就可高积木玩具的模具、半成品及技术转让签订的协议,以及裴南沫于1995年9月19日出具的权利转让证书。可高公司为证明乐高公司不享有版权,还提交了韩国专利厅审判所的判决书。该案中,乐高未来公司请求宣告李锦荣登记的第75644号外观设计无效,韩国专利厅审判所驳回了乐高未来公司的请求。复兴商业城为证明其在销售可高公司产品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提交了可高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可高”商标注册证等的复印件。

一审法院判决,乐高公司是本案涉及的53种乐高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的版权及相关权益的所有者。乐高公司为瑞士公司,瑞士及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依《伯乐尼公约》第2条之规定,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实用艺术作品,故中国对起源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负有保护义务。根据《实施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应自作品完成起25年受中国版权法律、法规的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本案中乐高公司主张权利的53种玩具积木块中的3、补13、补24不具有独创性和艺术性,其余的则符合实用艺术作品的构成条件,应受法律保护。构成实用艺术作品的50种玩具积木块中,可高公司产品与之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的有33件;可高公司产品与之相比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侵权的有17件。可高公司关于其玩具产品模具系从韩国引进、韩国专利厅审判所已判定该产品不侵权及可高公司产品已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主张均不影响本案侵权的认定,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复兴商业城从可高公司进货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查手续,主观上并无过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复兴商业城应负有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义务。侵权赔偿数额,本院依据乐高公司要求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数量、可高公司产品所包含的侵权产品的数量及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乐高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可高公司应一并赔偿。乐高公司关于赔偿1000O元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版权法》第46条第(1)、(2)项及《实施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第1、2、3条,第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①可高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权产品模具交本院销毁;②可高公司赔偿莱特莱格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的诉讼支出 17017元; ③可高公司在《北京日报》上公开向乐高公司赔礼道歉;④复兴商业城停止销售侵权产品;⑤驳回乐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乐高公司、可高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复兴商业城服从原审判决。

乐高公司上诉称: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乐高公司的玩具积木块3、补13、补24系常见形状,不具有独创性和艺术性是错误的,这3件积木块完全符合版权法的要求,理应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第二,一审判决以乐高公司的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较低为由,认定可高公司产品与请求保护的17件玩具积木块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对该17件实用艺术作品不予保护是错误的。可高公司抄袭了该17件实用艺术作品,根本不存在独创性高低和利益平衡的问题,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可高公司上诉称:第一,乐高公司的积木块不是实用艺术作品,不应享有版权。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是指该产品可以独立完整存在、具有直接终极的实用性,乐高公司主张权利的仅仅是构成玩具的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在可高公司产品中所占件数比例仅为百分之几,在整体上可高公司产品与乐高公司产品完全不同。一审判决混淆了零部件的功能作用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此外,乐高公司主张权利的玩具积木块也不具有艺术性。第二,乐高公司的玩具组件不应受版权法保护。中国版权法没有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保护,实践中此类作品是作为外观设计受专利法保护。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版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乐高公司就其玩具组件已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也就不应再受版权法保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乐高公司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乐高公司主张权利的53种乐高玩具积木块能否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受到法律保护以及受到保护的范围和程度如何。依据《伯尔尼公约》及中国政府于1992年9月25日制定并颁布的《实施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起源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内受中国法律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依据上述规定,实用艺术作品一般应当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及可复制性的特征。实用性是指该物品有无实用价值,而不是单纯地仅具有观赏、收藏价值。艺术性则要求该物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程度,这种创作程度至少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乐高公司主张权利53种玩具积木块中,一审法院认定其中的3(PUPLO板)、补13(屋顶4 x 4)、补24(旋转木马)没有达到应有的艺术创作程度,不应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另50件则具备了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应当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本案对此不持异议。可高公司认为,没有证明中国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版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本院认为这一问题应当更符合法律逻辑地理解为现在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法律对于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排斥版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乐高公司就其实用艺术作品虽然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但并不妨碍其同时或继续得到版权法的保护。可高公司关于乐高公司的玩具组件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应再受版权法保护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可高公司产品与乐高公司的玩具积木块8、9、11、19、22、23、25、26、30、补2、补4、补11、补12、补17、补18、补21、补22实质上不相近似,不构成侵权并无不当。可高公司的产品确有抄袭之嫌,但同时也应看到乐高公司的上述玩具积木块艺术创作程度确实不是很高,与典型的实用艺术作品在艺术创作程度上尚有一定差距,一审法院出于平衡利益关系的考虑,做出上述认定是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乐高公司、上诉人可高公司的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讨论:

实用艺术作品概念。一词源自英文“Works of Applied Art”。《伯尔尼公约》在第2条“受保护的作品”专门有一款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规定:“在符合本公约第7条第(4)款规定的前提下,本联盟成员国的立法可以规定其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和模型的适用范围,以及这类作品、外观设计和模型受到保护的条件。在来源国仅作为外观设计和模型受到保护的作品,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只能受到各该国给予外观设计和模型的专门保护。但如果该国没有这种专门保护,这些作品应作为艺术作品受到保护。”《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4款规定的是作为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不得短于25年。?

那么,什么是“实用艺术作品”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出版的《伯尔尼公约指南》指出,公约使用这个综合词以适用于小装饰品和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等制作者的艺术贡献。2001年中国入世后,作为入世承诺,中国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上,该协议全面承接《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即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有关法律保护。?

我国有关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1990年颁布的《版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未置一词。在我国加入两个国际版权条约之后于1992年经国务院的《实施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倒是对实用艺术作品有所规定,具体内容是:“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从条文上看,似乎是立法者感觉到在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上,我国1990年版权法与国际版权条约比较尚有差距,所以必须在《实施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中加以解决,给予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人25年的保护。?

在我国版权法颁布实施一段时间,特别在对这部法律修订期间,一些外国学者曾指出,对实用艺术作品不给予版权法保护就低于国际条约标准的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中国专利法中对于一些具有美感和艺术性的设计等,已给予了一定保护。?

在2001年修订完成的我国版权法中,仍然没有出现“实用艺术作品”一词。参加立法工作的专家分析的原因有三:一是实用艺术作品与纯美术作品不易区分,有些美术作品创作出来的时候属于纯美术,但是可以用在工业产品上。比如齐白石的画最初是纯美术作品,以后可能印在茶杯上。如果印有美术作品的茶杯也由版权法保护,就会混淆文学艺术产权与工业产权的界限,而工业产品本应由工业产权调整,不应由版权法调整。二是实用艺术品同工业产权中的外观设计不易区分,工业产权保护在手续和保护期方面显然不具备版权保护的优势。如果都用版权保护,将会严重影响工业产权保护体系的发展。三是实用艺术作品同工艺美术作品不好区分。该专家认为,在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方面,可以按美术作品保护。申请外观设计的实用艺术作品,可以以工业产权保护。

一些学者指出,修改后的版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未明确涉及实用艺术作品,但是可以理解为实用艺术作品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在我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上述解释似乎可以归结为一点,即不论版权法是否对“实用艺术作品”有明确规定,只要请求保护的客体具有某种“艺术”成分,即可同美术作品一样,受版权法保护。?

这样分析,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似乎已经得到解决。一个当事人在发现他的“作品”-不论它的形状如何,用何材质制作-被他人“盗用”后,均可以侵害其艺术作品或美术作品(最好别说是实用艺术作品,因为法律上不承认这个词)版权为由起诉,而承审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只需要确认涉讼作品是否存在某种应受版权法保护的艺术贡献被非法使用即可做出裁判。?

结果真的如同上述分析就好了!事实上,解决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远不是如此简单。乐高与可高版权纠纷案恰恰说明了问题的复杂性。?

乐高与可高版权纠纷案的意义。本案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它在我国的版权案件判决中第一次确认了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尽管这个词已可能被我国法律所抛弃,尽管这个词曾经给许多法官带来适用法律上的麻烦),并给予(外国)权利人的版权法保护。“乐高案”也有不足之处,即终审法官在判决时提出了一个“艺术高度”问题。照法官的推理,缺乏一定艺术高度的(艺术)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可是,我国版权法在什么地方对“艺术高度”做出过规定呢?在这一点上,“乐高案”显示出它的不足:无中生有,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

第4篇:法律意识的作用范文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马克思法律意识观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研究的一个重要产业。在法律意识观的理论体系里,所包含的法律思想非常丰富。伴随法律意识观的中国化,法律意识观的思想起到了指导中国当代法律学的理论建设,以及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作用。当代中国正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是矛盾和纠纷事故多发期。因此,注重法律权威的树立,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就需先让人民理清解决纠纷的法律手段、态度及行动。的法律意识观念,在西方国家和中国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在中国,法律意识观念为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指导,有利的提高了中国人民的法律意识,促进了中国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的建设。

2 马克思义法律意识观念的转变

的法律意识观念出现前,法律意识是一种个人态度及观念的体现。当法律意识的态度与观念结合在一起时,就会对社会的生活及结构造成一定的影响。这种法律意识的形式表明,无论何种类型或规模中的社会组织团体,如,工作团体、家庭、社区以及法律机构等等,都是经过个人行动集合后产生的。这就说明,所谓的政治社会,就是独立个体人员的联合,这些人员将彼此之间的意志统一起来,集中力量实现相互赢利的目的,从而实现自己的个人欲望。这种自由主义法律意识的态度更多时候注重的是个人的欲望、态度及信念对外界塑造的作用之上,体现的是一种广泛、深刻且符合规范的统一性,并没有描述出个体之间的差异性。所以,当人民怀疑法律制度的公正性,这种意识仍会让人民相信法律最终会实现平等、公平待遇的可能性。的法律意识观念的出现,却打破了自由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态,找到了法律的本质。的法律意识观指出,法律并不是万能的,而是体现社会部分统治阶级体系的整体意志及利益的形式。法律意识观则打破了自由主义者法律意识的思想,唤醒了无产阶级,将自由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破除,构建一个全新的社会体系。

3 当前中国法律意识观的特点

3.1 坚持法律意识观念的唯物主义立场

当前中国的法律意识观念,继承了苏联法学界对法律意识研究的思想,这是法律意识观念基本原理的体现,坚持了唯物主义的法律意识观念立场。

3.2 强调法律意识观念的现代化

当前中国的法律意识观念,已经突破了法律意识观念的阶级论,开始强调社会主义中法律意识观念及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3.3 将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的研究结合起来

现代法律意识观念,拓展了法律意识层次与深度的拓展,真正的将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的研究结合在了一起。

4 了解社会背景,实践法律意识观念

要建造法律意识的可操作性模型,研究真正的法律意识观,其出发点应放在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这一特殊事实上,理清人民在解决法律纠纷时的态度和实际行动。

4.1 从乡村社会中了解

当前中国乡村社会中,其法制化的特殊背景与条件是由乡村的社会结构及文化设置的,法律的神圣只存在于农民的心中,在意向及行动上农民却并不是很支持,甚至是不愿意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这就是当前乡村农民在法律意识方面的具体表现。

4.2 从上访现象中了解

近年来,上访现象的普遍性不断出现,而其中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如拆迁、单位福利、工伤事故及土地承包等等。虽然上访的问题涉及方面相对比较复杂,但是有很多问题,都能够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的,但是却没有人愿意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处于闲置状态。这一点足以证明,当代大多数民众依旧不愿意相信法律或者法院,对法律仍保持着逃避和对抗的心态。

5 当代中国人民存在的三种法律意识

5.1 敬畏服从中的法律意识

在当代中国人民的心中,法律是一种非常神圣的规范,凌驾在所有实存之上。拥有这种法律意识的人民,通常不愿意正面面对法律,都尽量的避免与法律接触,在意向及行动上都不愿意对法律给予支持。

5.2 利用变通中的法律意识

当人民处在利用及变通的法律意识中时,通常不会认为法律很神圣,而是将法律当成一种使用的工具来解决问题。有人认为人民遵守法律就是为了满足自己个人的利益及价值。拥有这一类思想的人,通常只在乎法律是否能解决自己所面对的问题,而不在乎法律程序是否合法。正常情况下,这样的法律意识能成为支持构建和谐社会的因素。

5.3 拒绝对抗中的法律意识

通常处于对法律的拒绝和对抗状态中的人,对法律都是极不信任的。其主要表现有两种:一是不信任没有公开监督的法律过程,如,许多媒体诉诸,只是为了得到社会或上级的重视,以社会舆论或上级牵制司法过程,使得司法过程失去一定的公正性,这一情况,通常会让人民变成第二种法律意识。二是对法律彻底的不信任,对法律彻底不信任的人,遇到问题时,通常会利用自己的力量或者关系来处理问题,如利用恶势力或暴力进行报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及损失。可见,这两种法律意识的表现对和谐法治社会的构建都有非常不利的影响。

第5篇:法律意识的作用范文

通过对本次调查问卷的统计与分析,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作如下归纳:

(一)高职学生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普遍不足当前,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主渠道是大一年级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其课程性质为公共基础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高职学生对专业课比较重视,而对公共基础课不太重视。对于这门课,只是临考应付拿学分,不大重视课程涉及法律知识章节的学习。甚至还有不少学生主观上抱着“只要不违法犯罪,不学法律无所谓”的错误观念不放。因此,不少高职学生都缺乏比较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从调查结果来看,学生对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的了解程度不太乐观。问卷题目“我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答对的只占61.3%;“我国最高的立法机构是哪个?”答对的只占45.1%;对于“如何评价你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知”这个问题,认为“了解和比较了解”的学生只占55%。由此看来,从对法律的认识和态度来看,有相当一部分高职学生的态度比较消极,由此导致高职学生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的普遍不足。

(二)部分高职学生缺乏法制观念,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弱根据本次调查,对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比较熟悉的占32%,对与自己关系紧密的法律《民法》比较熟悉的只占21%,至于《刑法》,比较熟悉的只占9%。“当你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你准备怎么办?”只有41%的学生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8%的学生选择通过武力解决,20%的学生选择通过关系解决,20%的学生感觉很委屈但认为这事没有办法解决,11%的学生不在意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样的认识水平,导致很多学生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不用说付诸诉讼。更有甚者连自己违法犯罪了都还不知道。

(三)高职学生的法律能力普遍欠缺法律能力是体现公民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标志,主要包括守法能力、用法能力和护法能力。据相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高校违法犯罪学生已占到高校学生总人数的1.51%。当前,高职学生守法能力不高,违法行为不断增多,主要表现在犯罪率的不断攀升和犯罪类型的不断增加。比如,新形式的网络犯罪行为—制造网络谣言,上传不当言论攻击报复别人等。问卷题目“你会买偷来的、价格比实际价格低得多的自行车吗?”回答“会”的学生占25%。由于受经济浪潮和文化思潮的冲击,部分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渐发生偏移,自我意识出现矛盾和偏差。因此,很多学生对发生在身边的违法犯罪事件不闻不问、不理不睬,缺乏作为公民应有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守法、用法、护法能力明显较差,往往不能自觉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综上所述,总的来看,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还比较低,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比较缺乏,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对法律的信任程度、理解程度和自觉守法的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可见,培养和提高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尤显重要和必要。从小的方面来讲,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是提高高职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是引导和保障高职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从大的方面来讲,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是国家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培养和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思考

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是社会、家庭、学校、学生个人等诸多因素综合影响与作用的结果。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是提高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引导和促进高职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针对上述当前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现状,笔者认为培养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和水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研究和分析教育客体特点,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努力促进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教育客体———高职学生的思维方式、心理特征、生理特征等方面进行全面研究和分析,这样才能做到对症下药,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众所周知,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法律需求,高职学生作为未来的专业性高技能型人才,因此,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必须针对职业特点满足职业需求,努力体现法制教育的职业需要。“努力向公众传播新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似乎比向他们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容易收到预期效果。”可见,不仅要让学生掌握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在此基础上强化高职学生的“职业法律意识”,努力培养和提高其法律意识。

(二)高度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推进其教学改革与创新,努力发挥好这门课的作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公共必修课,是向高职学生系统传授法律知识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高职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学科。培养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增强高职学生法制观念应贯穿于这门课全过程。教师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鼓励和引导学生主动探索问题和解决问题,让学生真正重视和真心喜欢这门课,努力让这门课起到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作用,让课堂教学成为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因此,要努力发挥好这门课的作用。这就要求:首先,学校要重视该课程,保证充足的教学条件和教学资源。要适当增加课时,充实任课教师,加强对教师的培训进修以提高其业务水平。其次,教师要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在讲解法律知识时,应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精选典型的且与学生生活比较贴近的案例,正确剖析,增强教学趣味性、实用性与教育性,以此努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内容的取舍上,要注意专业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比如,要重点讲解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法、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让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帮助学生形成依法办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思想意识。教师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让教学内容更加生动、直观,增强课堂教学的趣味性与生动性。

(三)理论联系实际,要开展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活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作为课堂理论教学的深化和延伸,实践教学是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质量、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环节。组织高职学生积极参加法律实践活动,不仅可以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而且通过法律实践活动的检验,进一步修正和充实他们的法律意识,更真切接触法的现象,深入法的本质,形成对法的正确看法,以此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要多组织学生参与一些与法律有关的实践活动。例如,可组织学生观看《今日说法》、《法律讲堂》、《道德观察》等法制节目;邀请相关办案人员或专家学者到学校作法制讲座,让学生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学校在制定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时,让部分学生参与其中,要及时采纳学生的合理意见与建议,学生应自觉运用法律和规章制度规范和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可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原被告等角色,让学生掌握诉讼程序,提高守法意识;可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亲身体验审理案件的程序,直观了解我国的审判制度等。

(四)要创设和营造立体式法治环境,以此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提高高职学生法律能力立体式法治环境可细分为三个层面:即校园、家庭和社会层面。1.校园层面。高职学生生活在校园环境之中,这对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发展有着直接影响。首先,学校要依法治校,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者要树立依法治校理念,深刻认识依法治校的意义。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培养学生权利意识。其次,学校要开展多样的校园法制文化活动。校园法制文化活动对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意识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要努力激发学生参与校园法制文化活动的热情。再次,学校应重视大众传媒(报纸、电视、网络等)对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作用。高职学生生活中的法律知识大多来自大众传媒。学生要学会正确选择和利用大众传媒,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利用大众传媒的指导与监督。2.家庭层面,即要重视和完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质量,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家长淡薄的法律意识会直接影响子女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因此,要从家庭层面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家庭是青少年法制启蒙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位法律教师。如果从小就重视对子女的法律启蒙教育和法治教育,这无疑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产生深远影响。3.社会层面。培养和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各方面的教育力量多管齐下,这样才能形成培养和提高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的强大合力。因此,国家要加强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培养和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必须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党全社会要高度重视法律教育,完善社会监督,净化社会环境,强化社会治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全社会创设有利于高职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第6篇:法律意识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法律意识;培养;政治课堂

所谓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性认识,是实际上支配人们法律活动的思维方式。中学思想政治课的性质和课程标准以及青少年的法律素质现状决定了该门课程的教育功能,那就是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必须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作为主旨目标。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应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联系生活实际。通过自己多年的初中政治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经验,我总结了一些自己的做法:

一、做好榜样示范,提高政治教师自身的法律素质

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教师职业最重要、最典型的是其典范性。许多优秀教育的经验表明,要求学生做到的教师自己首先要做到。教师如果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进自己却不能守法,就会使不校的法制教育苍白无力。作为初中政治教师,要想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自己就必须首先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家权力机关在教育立法方面进展很大,陆续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重要教育法律,依法治教部题已经提上日程。思想政治教师首先必须树立教育法制观念,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成为知法、懂法、能够依法行教的新型教师。其次,教师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不仅是教师从事法律教育的巨大精神力量,也是法律教育活动本身是否具有社会价值的保证。教师的责任应该是真正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站在社会发展的立场对各种法律制度加以符合实际的评价与解释。推崇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规范。

二、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思想政治课的时效性

中学思想政治课课堂是中学生系统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培养法律意识的主阵地。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从而提高法律素质。教师应当将法律知识的学习融入到课堂教学中,优化课堂教学,灵活运用现代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针对学生的实际,提高思想政治课的实效性.在坚持课堂主渠道教育的同时,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提高学生学法的兴趣和积极性.教师应引导学生关注报纸和电视,网络等多种传媒,如中央电视台的法制频道,《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等栏目,尽量多地搜集与法律条例相通的法律案例和时政大事,切实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中不应单纯讲解法律知识,更应注意法律意识的培养。要以思想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 以增强中学生道德法制观念,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教育学生树立公民意识。公民是组成现代社会的细胞,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及尊严,不依附于任何人。在法律面前,公民独立地完全平等地承担着法定义务,同时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平等地接受法律监督,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种公民意识是现代法律意识的基础。

三、选取生活实例,增强学生法律意识

根据公安部门不完全的统计,在全国的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占有相当的比例,并呈现逐年增加、年龄渐小的趋势。究其原因,除了娇身惯养外,更重要的是法律意识的淡薄,有的甚至没有法律概念。思想政治课对于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目的就是要让学生通过学法、懂法,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减少违法犯罪。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身边的案例引发学生思考、讨论。让学生学以致用。比如我在跟学生研究“当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时,选取了这样一则案例:公民建俊霞曾被李自超打成重伤,一直怀恨在心。这天,她发现李自超5岁的女儿李敏敏独自一人在家门口玩,便哄着将她和自己9岁的女儿带到村里的蓄水池边,唆使女儿将李敏敏推入深达六米的水池,致李死亡。建俊霞想以3000元私下了结此事,但李自超夫妇没有同意,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案件很快被逮捕归案,最后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建俊霞死刑。我发动学生展开系列讨论:建俊霞没有亲自杀人,为何要判处他死刑?李自超夫妇依法报案的做法对不对?建俊霞当初被李自超打成重伤后,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自超将人打伤,能不能因女儿已死而逃脱法律责任?学生兴趣盎然,讨论激烈,整个课堂形成了“天光云影共徘徊”的良好局面,在不知不觉中法律知识潜入脑海、深入心田。通过学习,他们能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一同学中午上学路上遭遇社会不三不四青年敲诈勒索,及时拨打110,闻讯赶来的警察及时截住了尚未离去的一名作案者,并最终将逃之夭夭的另一名青年捉拿归案。

四、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营造良好育人氛围

第7篇:法律意识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高校;医学生;法律意识;提高

高等医学院校医学教育的中心任务培养医学人才,为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建设服务。在当前社会医患矛盾紧张的状况下,医学生除了需要具备精湛的医术、良好的医德之外还需要加强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医学生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的,一方面可以降低医疗法律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是对患者负责。所以医学院校在培养医学生学习好专业知识的同时应结合专业特点,充分利用社会实践的多样性,提高医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转变思政课社会实践形式,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

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标准明确规定:“思想政治课是对学生系统进行公民品德教育和常识教育的必修课程,是高等学校德育工程的主要途径。它对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然而要提高学生觉悟、规范和训练其行为,做到“知行合一”,就必须组织大学生深入社会实际,了解社会生活,参与社会实践锻炼,在社会实践中去比较、去检验,真正的把所学习的知识和实践相结合。

在教学中,医学院校的思政课教师不仅应将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进行有机地整合,使学生掌握扎实的医疗法律知识的同时还应改变传统的思政课社会实践形式,结合医学实践性强的特点,在实践教学中进行法律意识的渗透。如:依据学生的实践,指出学生在实践中存在哪些医疗法律问题,如何在日常中避免这些医疗法律问题。

二、充分运用实践案例进行教学,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

思想道德观与法律基础课程纯理论式的讲述,不但抽象难懂并且脱离实际,这使得学生认为课程空洞乏味,也不利于学生知识的掌握。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堂讲述的过程中应结合教学内容,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医疗法律纠纷案例,专门开展课堂讨论环节。教师可选派学生对案例进行实际模拟,然后让学生充分讨论,使学生明确案例中人物哪些环节做得较好,哪些环节不足,存在着什么问题,导致医疗法律纠纷的产生,在今后的职业活动中应该如何避免此类问题,使学生加深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充分让学生通过教学实践案例讨论,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如:抑郁症病人自杀案件。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常遇见一些病人伴有一定程度的抑郁症,那么医生在进行常规的诊疗过程中,对于伴有抑郁的病人应当做到哪些注意事项,如何避免抑郁症病人在医院自杀所引发的相关医疗法律纠纷。

三、充分发挥附院医院的实践教学作用,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

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在临床实践教学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学生在学习了医学专业知识后,进入医院实践,临床教学教师的率先示范作用对学生产生深远影响。临床教学教师在诊疗过程中,行为和举止往往对学生产生很大的影响,临床教学教师通过实践教学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渗透,使学生通过观察、了解规范的诊疗过程,自然而然的做到规范、合法的诊疗。

医学生在临床实践过程中,除了掌握医学专业知识达到规范、合法的诊疗外,规范的书写医疗法律文书避免医疗法律纠纷也是其实践所要学习的重要内容。病历作为医疗法律纠纷的重要证据,对举证起着重要作用,医学生在书写病历时往往忽视其法律性和证据性,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往往使医院在诉讼中承担不利的后果。日常工作中,医学生在书写病历时存在着病历书写不规范、缺乏科学性、完整性、准确性等问题。这就要求临床教学教师在实践中不断的指导和完善医学生病历的书写同时组织医学生认真学习《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既是对医学生法律常识教育渗透的坚实基础,又是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所以在注重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同时也应切实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真正做到以身示范,教书育人。

总之,高等医学院校应当在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教学中,充分利用实践教学的多样性,在把握时代脉搏, 与时代同步的基础上,使学生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通过多种实践形式,将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充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学生成为具有扎实医学的理论知识、良好的道德素质、深厚的法律知识的医疗卫生人才。

考文献:

[1]刘铁,武丹枫.增强医学生法律意识,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现代预防医学.2008年15期.

[2]邱萍.采用典型案例教学 提高学生法律意识.护理教育.2005年5月.

[3]刘芳,蔡鹏飞 郝立丽.面向医疗实践加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科教文化

第8篇:法律意识的作用范文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途径 

“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的确立,使中国步入了法制现代化的快车道。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确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选择和积极着手实施的问题,而首先是个理性思考、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新思维的问题。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相比较,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层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层次性,指的是由于大学生所处的年级、专业的不同,从而具有不同水平的法律意识,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第二,矛盾性。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有时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的法治表示怀疑和不信任。第三,不平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律意识;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第四,不成熟性。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主要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法律认知是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影响和决定着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经常表现出对一些我们常说的法律词语的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 

(二)法律情感淡薄 

在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作为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的大学生来说,这些方面的情感就比较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正义感不强。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秉持一种作为统治工具的传统意义上的或者说专制统治下的法律观,对法律正义性的信赖不足;大部分大学生不了解现行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对其公平和正义性也不甚理解,也就很难有法律的情感产生。其次,法律信任感较差。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立的步伐,致使存在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觉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惩恶扬善,因而对法律的信任感也就比较差。 

(三)法律信仰缺失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却令人担忧,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具体来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乏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律规范的信仰失落。当前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信仰日渐失落,主要表现在有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更有甚者对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视、践踏,公

然以身试法,最终造成害人害己、令人扼腕的后果。其次,社会秩序的信仰缺失。大学生缺乏一定的对社会秩序的信仰,或者简单的过分夸大或者否认良好法律秩序的存在,进而也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一)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 

传统的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这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方方面面。因此,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教育机构要树立注重法律意识培养的新教学理念,即转变教学观念,摒弃过去那种只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只传输给学生法律知识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二)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 

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是指基于对国家的教育方针、高等院校培养人才的模式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合理安排相关的大学生法律课程。通过问卷调查和收集学生的反馈信息了解到,现在一些大学的法制教育供需矛盾很尖锐。一方面,学生希望学校开设系列法学选修课或法学辅修课,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接受法制教育机会,满足他们学法的需求。另一方面,原来学校还有一门法律基础课,能够对学生进行相对系统的法制教育,而随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远远不能满足学生求知的欲望。 

(三)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一定要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是很有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教学中,要运用多种教学形式,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首先,案例教学要贯穿始终。案例分析一定要透彻,不能只讲出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法律条文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所在。其次,讨论式教学应该经常运用。尤其是要留一些问题给学生课后讨论,这样会促进学生积极去思考问题和探讨问题,经他们激烈讨论过的问题会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再次,开放式教学也不可缺少。开放式教学就是教师事先不给学生留特定问题,让学生自己去寻找与法学有关的问题,而后到讲台上去讲。这样做一方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锻炼了学生的口才,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此外,利用多媒体等电化教学手段、请法学专家、学者、知名律师搞讲座等也很重要。 

(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 

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运行机制,要求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执法程序化和公正化,守法自觉化,法律监督制度化。其次,加强权力道德建设,惩治腐败,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再次,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有机配合,形成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合力。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氛围;家庭要加强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为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适宜的土壤;学校要发挥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效果。 

(五)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具体来说,法律教师要秉承法治观念,具备多种能力与素养:首先,应当热爱法律教育事业,对法律教育抱有很强烈的热情,应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律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其次,教师应适当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再次,教师应该具有使用专业的法言法语的语言能力。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法律语言是这项专门知识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法律教师应该持之以恒地把法律语言渗透到教学过程中。 

第9篇:法律意识的作用范文

调查目的:

分析和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是培养和塑造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中国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又可以映射出法制贯彻的效果。当代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大学生急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培养。当前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同时大学生法律观点偏差,法制观念淡薄。很多大学生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会选择极端的方法,而不是用合法的法律手段去争取他们的利益,这就会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会越来越淡,导致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为了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更好的把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国家.

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对象为当代大学的本科在校大学生。

调查方式:

采用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为了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的反应调查者的思想,我们对法律各个方面问题都进行了认真筛选,对相关法律专业术语也用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达。被调查者回答问题的方式主要是采用封闭式的回答方式,即预先设计好四种可能答案,将这些答案全部列于问题下面,由被调查者从中选择一种答案作为自己的答案,均为单选题。本次调查不记名,调查内容除了对法律问题的回答外,还包括性别、年级、专业等基本情况,以便我们做比较研究,调查问卷共发放 220份,收回有效的调查问卷共203份。

您从何时开始接触法律的?

A 小学16% B 初中29% C高中16% D大学39%

分析:可以看出大学生接触法律的年龄普遍偏高,很晚才开始了解法律知识。只有少数人是从小接受法律的熏陶。

您认为法律与你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系吗 ?

A 关系密切51% B 关系不大37% C 没关系9% D 不知道,说不清3%

分析:大多是都认为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是密切相关的。说明我们当代大学生还是比较重视法律的。还有一点同学认为不知道,说明自己不知道自己的想法,这是一种不良现象,作为一个大学生连自己的想法也不知道,可想而知这是很可怕的事,这一体现出了我国教育应试的失败。

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认识程度有多少?能清楚说出我国的几部大法吗?

A 高;能23% B 中;勉强能61% C还可以,一般的能14% D低;不能

分析:对我国比较重要的法律大学生大多都知道,不知道的人几乎没有。

您的法律知识主要从何而来?

A 学校上课和宣传42% B 家庭教育15% C 社会宣传(广播、电视、报纸)42% D 其他1%

分析: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大多来源于学校,家庭教育很有帮助,总之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较多。社会宣传也有很好的效果。 5.您知道自己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吗?

A 全部知道9% B主要的知道40% C小部分知道40% D 不太清楚11%

分析:对于自生的权利和义务知道的占大多是说明大家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相当强。

您知道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

A 3月15日 4% B 11月1日4% C 12月4日67% D 不知道25%

分析:大多是大学生都知道法制宣传日,也有少数人根本不了解。说明一些大学生不够诚实,明明对法律专业方面的知识不太了解还是要装的自己很有法律常识,不过有很多大学生还是不知道法制宣传日,这说明大家对法律不够重视。

在生活中遇到侵害自己权益的事情时,您会如何处理?

A向亲人,朋友,老师求助40% B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自认倒霉了。20% C 犯我者,虽远必诛,用武力解。34% D向有关部门寻求法律保护6%

分析:生活中遇到侵犯自己权益的事大多数大学生选择向亲友和老师寻求

帮助,而很少的人选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了我们当代的大学生用法维权意识较差,独立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不高,易冲动。

您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是否重要

A、非常重要,国无法不行40% B、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46% C、一般,可有可无的东西10% D、基本没用,法律不如关系有用4%

分析:法律的重要性是被当代大学生普遍认可的,只有少数几个人认为法律不重要。说明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逐年上升。

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您的态度是

A、充分信任10% B、比较信任61% C、除非不得已,不跟他们打交道26% D、不信任3%

您认为对法律的执行哪些监督是最有效的

A、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舆论监督42% B、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机关的监督22% C、群众监督26% D、执法机关自我监督10%

分析: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大学生有各自不同的看法,但是支持社会舆论的人占大多是。说明政府自己监督自己是不被当代大学生认可的,我们更加相信群众的眼睛和媒体舆论的力量。

你认为法律意识与教育程度有关吗

A 有密切的关系57% B有一点关系27% C毫无关系13% D不太清楚3%

分析:大多数的学生都认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

你认为不少大学生法律意识欠缺的原因是

A 社会还不够发展24% B 家长、老师等人的影响16% C 高等考试教育制度不合理40% D 自身要求过低20%

分析:本题说明约有2/5的大学生认为大学生法律意识之所以欠缺是因为教育制度的不合理,也有1/5的大学生认为自身要求过低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

如果有法律意识方面的社团,你是否会参加

A 积极参加30% B 参加42% C 消极参加15% D不参加13%

分析:有超过70%的学生都很愿意参加法律活动。说明大家比较喜欢参加实践活动不喜欢只是纯理论的教育。当代大学生每天都在教室里面接受理论知识现在早就想出来实践活动了,所以这一点是每一个大学生的心声。

你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是

A 保护权利34% B惩治犯罪26% C维护社会治安37% D不清楚3%

分析:大学生对法律的作用认识各有不同,也有极少数的大学生根本不了解法律的作用。其实法律存在的本身就是为了让每一个人都能健康、快乐、自由、幸福、有尊严的活着。让整个社会都能够协调运行、和谐发展,让那些坏人得到应有的教育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根本。

你觉得自己的法律知识丰富吗

A非常丰富10% B比较丰富40% C一般42% D比较匮乏8%

您觉得了解法律基本知识对我们有意义吗?

A没有,法律离我很远,我们还没有进入社会,以后再了解也不迟18% B意义不大,可以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地方太少了61% C有意义,但是我基本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11% D有,法律常常帮我解决实际问题10%

分析:尽管多数大学生比较赞同应当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但是与此同时他们并不选择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看见大学生还是不太信任我国现在的法律。

您觉得下列哪部法律与我们日常生活关系最大?

A 民法65% B 继承法1%C 合同法2% D 婚姻法1% E 刑法18% F 保险法2% H 公司法6% I 劳动法3% J 反不正当竞争法1%K 治安管理处罚法1%

分析:大多数同学都认为民法比较重要,可见我们当代大学生法律知识还是不多。不过我们的调查问卷也存在很多问题。

你认为造成大学生法律教育薄弱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A、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27% B、贫富悬殊是产生犯罪的土壤,影响了教育效果21% C、个人自觉性是根源12% D、法律教育活动本身的局限性40%

分析:当代大学生认为,现在的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教育活动本身具有局限性。

问答题, 你认为大学生在法律意识上存在哪些问题?你对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有哪些建议?

分析:问题: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自身要求太低,认为法律的作用不大,积极性不高。

建议:多开展与法律有关的活动如讲座、知识竞赛,高校开设基础法律知识课程,大学生应当多关注有关法律方面的电视节目(如:CCTV12、法制频道等)。

调查总结:

综合本次调查问卷,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接触法律的年龄偏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较为缺乏,法律意识总体来说比较薄弱,遇到问题并不习惯于使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但对于我国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持比较信任的态度,也反映出了当代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在逐年上升。问卷也同时反映出了,他们认为自己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未来社会的支撑主体,其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从年龄上讲,大学生是一个横跨青年和成年的群体,由于尚未形成成熟、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其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加之历史原因、外部环境以及大学生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个别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与社会要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和法律需求,对于提高法律教育的针对性,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