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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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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第1篇: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范文

关键词:考古发掘现场 文物保护 化学

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历程当中,创造了许多文化,既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作为历史文化信息的一个存储库,文物有着极高的科学艺术及历史艺术价值。一般来讲,由于受环境、文物本身等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文物容易出现老化、变质问题,严重者甚至会导致其文化信息一同消失。因此,加强对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对这一课题进行探讨,旨在不断完善当前文物保护体系,切实提高文物保护意识[1]。

一、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其既是一个务虚工程,同时也是归结为一个软系统。当前,随着人类物质文化的不断富足,其所投入到工程建设方面的内容正在不断增加,各项建设如火如荼正在进行,这与政府GDP有直接关系的建设性问题,近年来,其增长规模还在不断扩大。与此同时,伴随着日益突出的文物保护现状,我国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将其重要性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供以参考。

第一,出土文物本身具有不可再生性。一般来讲,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其主要目的就是要保护现场所发掘的各类文物。与此同时,由于文物本身的不可再生性质决定了考古发掘现场保护的重要性。比如出土物殷墟的甲骨刻片,其就是我国传统意义上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殊宝物,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其无法实现仿造与仿造。

第二,遗址本身具有不可复原性。我们知道,考古发掘现场除了要发掘一定的文物之外,其实历史文化遗址也是必须要进行发掘的,这些遗址同文物一样,他们都是唯一的,具有不可复原与再生性,更不可复制,比如楼兰遗址,就是典型的具有不可复原性的遗址之一,类似此类现场,世界上还存在许多。

第三,出土遗物具有不可替代性。除了不可再生性与不可复原性之外,不可替代性也是考古发掘现场所具有的特殊特点之一。比如出土于北京的人头盖骨化石,它证明了原始人曾经的确切存在,是任何化石都不能够替代的。它的存在实际上是一种灵魂与生命的最好证明,具有显著的不可替代性。

综上所述,考古发掘现场的文物保护相当重要,这一议题不容忽视。

二、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科学性

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科学性,就整体而言,它是一项系统工程,而科学性是贯穿于整个发掘现场的主要红线之一,没有科学的保护,文物就有可能会产生破坏与遗失,具体而言,其科学性大致如下:

第一,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科学性,其最为主要的就是体现在其运用时所讲的“考古学”层面之上,这是根据传统长期人类活动所最终遗留下来的各类史料及实物对远古情况进行分析的一种现代化学科,也正因为如此,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重点就是考古学,只

有充分坚持以考古学为主要指导,才能切实将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工作落实好。

第二,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从整个考古体系而言,其是落实考古工作的有效保证,与此同时,由于考古工作开展的最终目的只是为了服务于人类研究其所发展的历史进程,因此,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也必须基于历史学的角度出发[2]。

第三,考古工作的开展,最为主要的就是对历史文化与人类发展史进行研究,也正因为如此,保护考古现场必须遵循文化学的规律进行。在我国考古体系当中,有针对考古而整体出的考古学文化,在实际的考古发掘过程当中,必须对其进行遵循。

第四,人类学。考古发掘现场文物的有效保护,离不开对于人类学的运用,事实上,“考古人类学”可以归结为人类学当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这是一种运用考古学原理对古代人类文化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体系,它的侧重点就在于分析古人类当中的各类组织及社会关系、聚落演变、文化系统与生态等等。

第五,治安学。所谓“保护”,从一定程度上讲,就是防止物质与精神上的东西被损,而从考古发掘现场的角度来讲,其事实上可以理解为防止遗物的烧毁、被抢与盗等工作,也正因为如此,在对考古现场进行发掘之时,必须引用治字学的理念,来有效进行文物保护。

第六,化学。由于年代久远,随着考古现场的发掘,其所存在的各类遗物同空气进行充分接触,容易引发挥发等现象的产生。此外,防腐也是文物保护的重要之重,在对考古现场进行发掘之时,这是必须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第七,艺术学。我们知道,考古发掘现场出土的都是历史艺术品,他们携带的是历史的烙印与累积,各种发生于文物身上的故事与背景都值得我们去揣摩与聆听,比如出土于我国的秦始皇陵兵马俑,它不但是雕塑精美的古艺术品,同时还记载了大秦帝国那此峥嵘岁月,它是历史的记录者与守望者,必须对其进行综合分析[3]。

最后,笔者认为,从考古发掘现场文物的出土至实验室,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其只是表明文物抢救工作的一个阶段性的结束。它并不等同于保护工作的有效完成。我们知道,现场所采取的各类保护措施,事实上都具有一定的临时性,因此,对于出土的各类文物而言,必须尽快将其运往实验室对其展开一系列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只有在实验室对其作出现代化的检测与修复之后,我们才能认定将文物保护落到了实处。

参考文献:

[1] 于宗仁,苏伯民,陈港泉,崔强,张文元. 文物出土现场保护移动实验室在考古发掘现场应用支撑研究中分析体系的构建,[J], 敦煌研究 , Dunhuang Research, 2013年01期.

第2篇: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范文

关键词:基础文物;守护;问题;措施

前言:我国历史悠久,在中国上千年的历史中,留存下众多的历史文物,其中包括地上和地下多种艺术和时代价值较高的基础文物。这些文物不断的向人们传递重要的民族、历史和文化等信息。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加强基础文物守护工作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加强基础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展开了研究,并针对基础文物保护意识薄弱等不足提出了相关解决意见,希望对加大基础文物守护力度起到促进作用。

一、加强基础文物保护的重要性

(一)促进我国教育与旅游业的发展

基础文物指的是经过长时间的洗礼,留存下来的具有一定艺术和文化价值的物质,我国历史悠久,古人的智慧更是博大精深,因此留存至今的基础文物众多,这些文物能够有效传扬我国传统文化,现代人也可以通过对基础文物的了解增加对不同历史时期精神的掌握,从而从心理、素养等多方面得到提升,在旅游业越来越受欢迎的今天,加强对基础文物的保护,能够帮助人们在旅游过程中学习到更多的知识和古人积极向上的精神和智慧。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们因为崇拜我国历史文化而前往全国各地,在旅游的过程中受到更多的教育。因此做好基础文物守护工作对于促进我国教育与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化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础

在我国上千年的历史文化当中,对人类精神和财富最好的见证就是基础文物,基础文物在应用过程中也能够成为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的重要媒介,成为人们不断向前发展的基础。人类出现文字以前,对历史记载最有效的工具就是文物。文字产生以后,对历史、工艺的记录更加便捷,然而失去了基础文物的见证,人们根本无法体会历史的本来面目[1]。例如,研究古代建筑工艺的过程中,相关建筑特点虽然能够在历史书籍中寻找出来,然而在没有看见实物的基础上,这一工艺和技术特点及精华将无法被更加精确的传承,现代人们也无法从中获取灵感,提升现代建筑的功能和技术水平,由此可见,基础文物保护是文化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础。

二、现阶段基础文物守护工作中的不足

(一)基础文物守护意识薄弱

在加强基础文物守护工作的过程中,不可以将这一责任完全推脱给某一个机构或某一个人,而是应当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承担起保护基础文物这一责任。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在积极加强基础文物保护的过程中,尽管积极发动的群众,然而群众却没有能够及时提升基础文物保护的意识,我国还存在大部分地区,人们基本没有保护基础文物的概念和意识,甚至还有部分群众任务政府是实施这项工作的主要人选,而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拥有机会,就会独自占有或盗取文物。

(二)基础文物守护力度较低

在科学和技术不断进步的背景下,我国相关基础文物守护部门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能够运用相对成熟的技术提高文物保护能力,然而同世界上科技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基础文物守护部门和技术建设都呈现出较强的滞后性,因此无法高效率和高质量的保护基础文物,这些历史的精华在日常受保护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受潮现象,同时也没有及时的进行防震和防火等保护,导致其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2]。同时,在对基础文物进行修复时,由于缺乏先进的技术,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造成的基础文物损害现象也时常发生;同时,就目前状况来看,我国拥有大量的基础文物守护工作,这些文物在守护过程中,对技术要求较高,而我国拥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相对较少,人才相对匮乏。

三、做好基础文物守护工作的途径

(一)完善基础文物保护制度

新时期,在积极加强基础文物守护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做到有据可依。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在充分了解基础文物保护需求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其中包括《文物保护法》,例如,可以将基础文物包含的范围进一步进行扩大,对相关执法体系进行完善,并在财政预算中增加基础文物保护的资金,并将其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当中[3]。这样一来,就能够提升基础文物的资金保护;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基础文物守护工作的监督,对实施守护工作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能进行充分的设定,提升行政机关办事能力,发现基础文物损害现象应依法严格处理。

(二)加强基础文物守护技术

基础文物由于历史悠久,具有脆弱的特点,因此在日常进行守护的过程中,必须应用相对专业而成熟的技术,提高修复和保护能力,在维护基础文物原有特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保护,这应当成为基础文物守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4]。我国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积极将基础文物和现代技术进行结合,如现阶段广泛应用的数字化技术等,运用该技术可以进行复原古建筑的工作。这样一来,相关工作人员既要能够对技术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还应当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的基础文物守护工作经验,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加大保护力度。

结论:综上所述,基础文物保护过程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和系统性,在积极进行我国传统文化传扬的过程中,加强基础文物保护工作研究势在必行。其中最关键的就是提高民众的基础文物保护意识,并坚持维护国家相关法规和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总结经验,完善基础文物守护措施,从而促进我国基础文物保护工作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孙秉明,宫德杰. 浅谈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临朐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管理[A]. 中国文物保护技术协会.中国文物保护技术协会第三次学术年会论文集[C].中国文物保护技术协会:,2004:5.

[2]余亚男,孙向鹏. 浅谈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文物保护工作[J].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2,07:37-38.

第3篇: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范文

一、完善文物保护法律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我们在文物保护的理念和制度的设计上均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相关法律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使文物遭受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因此,梳理文物保护立法现状,分析文物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文物保护法律的建议,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立法现状

现有文物保护的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一是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宪法的规定为文物保护具体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依据;二是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三是行政法规,如《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四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山东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等;五是有权部门的关于文物保护的文件。它们共同构成了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文物保护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立法理念相对落后。由于立法机关以及文物保护部门立法理念相对落后,导致文物保护法律所创建的保护制度不能有效对文物施以保护,致使文物在社会发展中屡屡受到严重破坏。二是法律规定内容缺失。从实践运行看,存在一些内容缺失、规定空白的情形。三是保护措施有待细化。现有文物保护法律的许多条款规定得过于笼统,过于原则,保护措施有待细化。四是执法力量亟待加强。

(三)完善文物保护法律的建议。

根据文物保护的严峻形势,应通过树立文物保护的先进理念、贯彻科学保护原则,完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促进对文物的法律保护。应主要从五个方面着手:一是引入先进立法理念,弥补文物保护法律空白。二是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增强文物保护法律的可操作性。三是建立专门执法队伍,赋予执法机构更多权力。四是确立多种保护手段,发挥文物保护法律的综合治理功能。

二协调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

文物立法虽然逐渐在完善,但是由于目前政府大力提倡绿色产业,旅游业已成为政府资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物遗迹数不胜数,令世人所仰望。发展旅游业,必将大量开发文物,利用其潜在价值。为此,协调好文物与旅游的关系对于文物的保护保护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1、文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文物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凸显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遗迹则能予人以直观、形象、写实、生动的感受。如海北藏族自治州州府所在西海镇作为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 1957年选址,1958年建厂,1987年退役,1995年移交海北州人民政府使用。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第一颗氢弹都在这里研制成功。1964年10月16日,中国首次核试验爆炸成功,它向全世界宣告:站起来的中华民族终于有了自己的原子弹。为打破核垄断、维护世界和平作出了历史性的重大贡献,圆满完成了历史赋予的使命。1995年更名为西海镇。1996年9月被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命名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01年5月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5年11月被中央文明委正式确定为第三批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这种军事文物丰富而独有的的特征,也势必让我们充分利用文物之优势,打造旅游品牌,推动旅游事业整体推进。

2、文物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大量的文物直接生动鲜活地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取了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教育,既弘扬了民族文化,又可提升人们的文化素质。但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态。为了使文物能长久地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应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应从其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用于区内文物保护。文物的社会效益可使人们了解文物的重要价值及对社会的重要意义,进而使重视文物,使保护文物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

第4篇: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范文

我市历史悠久,文化灿烂,两千多年的历史积淀留下了众多文物古迹。保护和利用好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对于弘扬历史文化,建设文化名市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市政府在1986年核定并公布了第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今年,市政府根据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实地调查情况,核定了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现予以公布,并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提高文物保护意识。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为保护文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文物保护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等遭到破坏,文物损毁事件时有发生等。因此,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提升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文物保护意识,显得尤为迫切。各级各部门要从对国家、历史、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保护文物的责任,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

二、突出重点,增强文物保护的针对性。对各级政府普查登记并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不得拆改、损坏、乱占、乱用、乱挖文物;不得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搞农田开发、平整土地、挖沟修渠、修路、取土、采砂、滥砍乱伐等危害文物安全和环境的行为等;不得拆掉建筑构件倒卖、涂改(抹)雕刻、彩绘图案等;使用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同时,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切实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开展工程项目建设,要坚持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区、先行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前,应事先征求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论证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对文物本体不造成损坏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政府同意。

第5篇: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范文

一、文物古迹是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

探古求知是广大旅游者的共同心理。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历史有所了解,对自己民族、祖国乃至全人类博大精深的文化有所体会。达到这一目的的途径不外乎两条:一是学习书本知识,二是观览文物古迹。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反映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古迹给人以直观、形象、生动的感受,留给人的印象深刻。观览文物古迹,使人们在游中学,边游边学,学得轻松、愉快、有趣。此外,文物中大量的人类各发展阶段的绝世之作,能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由于文物能满足人们探古、探奇、求知的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5000年的文明史,文物古迹比比皆是,如被称为“世界第奇迹”的秦兵马俑;世界上古今体量最大的封土陵墓秦始皇陵;世界上保存最大、最完整的皇宫――北京故宫:有“东方艺术明珠”之称的敦煌莫高窟等等。这种文物丰富、文化古老的特点,决定了我国重点开发以历史文化为主体的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始终以观光型文化旅游为主。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是旅游业的灵魂:中国旅游业的特色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于东方特色的文物古迹:国际游客到中国来旅游,主要还是出于对中国东方文化体系的一种神秘感。

因此,较之其他国家来说,文物对于我国旅游事业更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西安市位于我国中部地区。但它却能吸引络绎不绝的国际国内旅游者,成为我国十大旅游城市之一。究其原因,是因其握有几张王牌:是我国古代社会定都时间最长、定都王朝最多的城市,号称十朝古都:是我国文物荟萃之地,拥有世界上第奇迹秦兵马俑、秦始皇陵,我国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古城墙、历代帝陵等等。可以说,文物古迹是西安市旅游业的生命。北京市无论在接待国际游客,还是接待国内游客方面,都高居全国榜首,这除与它作为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有关外,另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它拥有一批在国内外知名度很高的文物古迹,如北京故宫、八达岭长城、明十三陵等等。文物古迹在旅游中所起的这种特殊作用,在全国各地都有非常明显的表现。基于如此的现实,从实际出发,我们应充分利用文物优势,以文物古迹为主题,开发系列产品,着重发展文物古迹旅游,以推动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

二、发展旅游可促进文物保护

1、为吸引游客,注意文物保护。由于探古求知是人们共同的心理需要,而文物古迹可满足这一需求,文物古迹遂成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利用它,可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旅游界人士认识到文物古迹在旅游中的这一重要作用后,为了吸引旅游者,必然会注意保护文物,以便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

2、为了文物这项旅游资源的永久利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文物保护。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文物被破坏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益。为了使文物能永久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

3、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费用相对众多的文物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无经费来进行维修与保护而遭毁灭。发展旅游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文物古迹既然可为旅游区带来经济效益,那么,该旅游区就应该从经济收益中提出相当部分,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无论对国家还是对集体来说,这都是一件有益的事,这个办法应当是切实可行的。这样。大批文物就可得到抢救和保护。

4、增强人们的文物意识,利于文物保护。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既弘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又提高了人们的文化素质。文物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文物的重要价值,认识到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意识,使全社会都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三、旅游对文物保护的副作用不可忽视

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旅游事业的发展也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一些副作用。

1、对旅游区进行开发,从某种角度来说,本身就是一种破坏行为。开发旅游区,就要在旅游区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宾馆、饭店等。甚至还开办工厂,这一切,都破坏了文物原有保存环境。特别是在文物古迹周围办工厂,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体量高大的建筑等等,直接威胁着文物的保护。

2、短视行为导致文物被破坏的恶果。某些旅游部门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利益,为了在短期内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对文物古迹进行掠夺性的开发利用,超负荷地接待旅游者,结果加快了文物古迹的老化、破坏乃至毁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任意改造文物,造成文物被破坏的悲剧。某些旅游部门为了提高文物古迹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使其长期为旅游服务,在发展旅游的同时,确实对文物采取了一系列维修与保护措施。但由于有关人员文物专业知识差,不懂得文物的维修与保护应尽量使其维持原样、符合其历史时代特点,而是对文物古迹进行随心所欲的“改造”,将其弄成一个大怪物,名为保护,实为破坏。

4、旅游业对环境的污染,使文物遭到破坏。车、船等交通工具排出大量的废气,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空气。旅游基础设施中排出的废水、废渣以及船舶泄出的油污等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水源。这些被严重污染的水和空气对文物古迹有着强烈的腐蚀作用,

5、游客对文物的损坏。众多的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呼出的二氧化碳气体中含有大量的水份,使文物古迹受到侵蚀,特别是在洞窟、古墓、地下室等古迹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旅游者的踩踏、攀登、抚摸等行为可严重损坏文物。例如世界七大奇观之一的埃及金字塔,由于长时期大量游人的攀登,已经受到严重损害。北京八达岭长城的城砖连遭高密度游人的脚踏手推,出现了严重的凹陷松动。凡游客所到之处,都存在着在文物古迹上乱刻乱涂的现象,更有甚者,竟然用敲砸等手段盗取文物古迹的部件。此等野蛮行径。严重地危害着文物古迹的保护。

四、搞好文物保护,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

第6篇: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范文

德城区文物保护基本情况。德城区历史悠久,共有34处文物点,现有国家级文保单位1处(大运河山东省南运河德州市德城区段),省级文保单位3处(德州城墙遗址、窑上窑址、北厂漕仓遗址),市级文保单位10处(德州城墙遗址、窑上窑址、闸子遗址、黄河涯礼堂、北厂沉船遗址、德州烈士陵园   、卢建曾家族墓、孙庄谢生家族墓、高道悦墓、德州窑址)。

近年来,德城区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认真按照上级文物部门要求紧抓落实,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了工作。一是不断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文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是文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区多次组织各镇街文化站集中学习了《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学法、懂法、守法,处理好文物保护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依法保护我区文物资源的安全。此外,我们还利用国际博物馆日、文物遗产日、文化惠民演出等活动,向广大市民宣传《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0余份,开展宣传活动50余场次。通过这些宣传活动,全区文物保护意识逐渐深入人心,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加强文物机构、队伍建设。2016年我区成立了全市最早的文物管理机构——德城区文物管理中心,进一步完善了机构管理制度。同时,我们也在加强文保队伍建设,提高文保人员素质上狠下功夫,除了配备电脑、照相机、照明设备、GPS等必要的装备外,每年都组织文保人员进行业务学习,通过学习提高文保人员的素质。三是建立联合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机制,遏制打击文物犯罪行为。建立联合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机制是加强文物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遏制和打击文物犯罪的有效手段。为此,我们与德城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等单位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形成了良性的合作机制。我们坚持主动打击、主动治理、主动防控,时刻保持对打击文物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的制订为基层文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为实现文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基层文物工作现状,结合我区文物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一是明确市、县级文物管理机构人员、制度。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县级文物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责任等情况,注重基层文物部门人员机构的层次化,为有经验有阅历的文物研究人员提供更多选拔聘用机会。同时建议市级、县级文物部门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明确岗位职责。

二是加大财政对文物保护的支持。近年来文物工程建设较多,文物工作量日渐增大,基层虽在文物遗址保护、“四有”管理工作中投入了保护资金,但就整体而言文物资金方面仍存在欠缺。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市、县级财政部门对文物工作的支持,明确市级、县级地方政府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当地的财政支出预算,成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以确保专款专用,并鼓励建立起多元化的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机制。

三是明确各部门联合机制。从多年整体情况看,部分部门仍存在支持力度不够、执行不到位等现象,往往把文物保护看成只是文物部门的事。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打击机制,提高各部门支持、执法力度,对各部门应履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四是完善文物执法队伍。目前,基层文物部门存在文物执法队伍建设不健全、文物专业知识欠缺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文物执法力度。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加大对县级文物执法队伍的支持力度,加快基层人员文物执法资格证件申报工作,壮大基层文物执法人员。明确规定市级、县级文物执法培训工作,提高各级文物执法人员专业水平。

第7篇: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范文

面对我国旅游景点价格近年来的迅速上升,正确理解此规定具有重要意义。理解如下: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耗费了公共资源,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因此其收费定价不能完全由市场来决定,政府应当有一定的行政管制。所以,对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包括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确保公众利益。

公共资源是指那些没有明确私人所有者,人人都可以自由获得、免费利用的资源,如海洋、湖泊、草场等。在我国,公共资源属于非私有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宪法》第6条、第9条、第1.0条和《物权法》第41条、第58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物,即公共资源。公共资源具有公共性,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应该属于公众,其应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任何漠视公共资源的公益性,垄断或独占公共资源,对公共资源擅自定价的行为都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是指政府利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资源,如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地方财政部门拨付的款项、政府有关部门征集的捐款等,来建设的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门票,是指进入景区的凭证,又被称为人场券。门票一般是一次性的,而且需要花钱购买;也有门票是磁卡或电子卡,通过刷卡缴费,可储值并多次使用。另行收费项目,是指除景区门票以外的任何收费项目,包括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特殊景点、游玩项目等的收费。政府定价,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的定价主体是政府,具体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属于行政定价性质。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一般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自己的权限和市场现状,通过规定基准价、浮动幅度、最高限度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如果景区管理部门欲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按照《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遵守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以下内容:其一,必要性,即为什么一定要收费或提价;其二,可行性,即拟采取的收费或提价幅度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行得通。听证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效率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会程序还应当至少包括公告、通知参加、开会和决议等环节。

对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另行收费项目,如景区内由私人投资建设的游览场所。但是,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变相涨价。对于已经收回投资成本的另行收费项目,所收费用仅用于支付维护成本,因此应当相应地降低价格,甚至取消收费。

由于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本质上属于公共资源,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公共设施,使用政府财政公共开支,因此,应当对公众逐步免费开放。

文物保护单位一般是指我国确定纳入保护对象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统称,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等。文物保护单位都是古代科学技术信息的载体,对于科技史和科学技术研究有着重要意义。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级别分别由国务院、省级政府、市县级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文物保护标志及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文物保护法》第13条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规定: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第8篇: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范文

关键词:县级文物保护 存在 问题

随着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得到相应的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地位越来越高,县级文物保护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基层文物保护工作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就以永仁县的文物保护工作为列,对县级文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谈谈自己的体会。

永仁县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北部,分别与四川会理县、攀枝花市和云南省华坪县、元谋县、大姚县接壤,被誉为“云南北大门”。虽然算不上文物大县,但也有着辉煌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早在新石器时代就有人类在此生息繁衍,在悠久的历史岁月中,祖先以勤劳和智慧为后人留下了垂古千年的民族文化遗产,永仁共有不可移动文物点49个,馆藏文物几百件。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四个,州级文物保护单位1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1个,未公布的文物点20个,分布在全县4乡3镇的各个地方。包含了古墓葬、古遗址、古驿道、古建筑、碑刻等,为永仁的文明史有了事实的见证。如何保护和管理好这些文物,是一个县级文物保护工作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一、硬件建设滞后影响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硬件建设滞后是县级文物保护机构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办公用房和库房紧缺。现在很多没有博物馆的县文物保护机构大都只有一个文物管理所,还有就是一两个工作人员,没有产权属于文管所的专门的办公用房,更没有库房,办公一般都是借用文化馆、图书馆房子或者由文体广电旅游局觉得哪个下设单位有空房就调出一两间给文物管理所使用,库房的存放环境和条件根本达不到标准,库房里更没有合适的存放设备,用房经常调整,搬家是很常见的事,再加上很多文物容易破碎,在不断的搬家过程中造成了对文物的损坏。二是没有配备文物保护巡查车。由于不可移动文物点多数分布在野外,但县级文物保护机构基本上没有配备文物保护巡查车,要对各文物点进行巡查,多数时间都要进行租车,这样一来,就造成了文物保护单位的信息外泄,特别是对在荒郊野外的古墓葬安全形成隐患,不利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领导的重视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领导的重视对做好一项工作具有决定性作用。特别是现在很多地方面临着旧城改造、新城开发、旅游业发展与文物保护工作的矛盾日夜突出,县级地区文物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领导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就更加至关重要。只有政府主要领导重视,充分发挥政府对文物工作的主导作用,坚决执行国家文物法律、法规、办法和制度,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才有切实保障。只有县级主要领导充分认识县级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凡在文保单位和已普查登记的文物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基建项目,其立项、论证、选址等,都必须充分征求文物职能部门意见,不专制,不视文物保护法于不顾,不要求一切为当地经济建设让步,才能杜绝以牺牲文物为代价的建设行为,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地方文物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三、经费不足影响县级文物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县级文物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均离不开经费的保障,文物的管理、修复、征集,以至于文物存放设备的购置和库房的建设改造都需要经费做后盾、做支撑。县级文物单位经费严重不足是普遍现象,甚至部分县根本没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当地的财政预算,导致有博物馆的县还有一点免费开放经费可以勉强开展工作,如果没有博物馆的县每年除了人均2000元的公务经费外就没有其他经费。很多县的不可移动文物点分布较散,一个县每年2000元到4000元的公务经费用于文物保护点日常安全巡查的租车费都不够,所以文物坏了得不到及时修复,安防、消防设备得不到及时添置和更新,部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还因资金缺乏而导致连标志碑都无法立的尴尬局面。要打破这一局面,急需建立文物保护经费保障机制,文物保护经费不光要列入当地的财政预算,还应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省州文物部门也要对县级文物保护工作拨付一定的经费,确保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力度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

县级文物点多面广,分布不均匀,也不集中,而县级文物保护工作人员有限,如永仁县文物管理所只有2个工作人员,而全县光不可移动文物点就有49个,光靠县级文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要做好全县的文物保护工作难度较大,要解决这一难题。一是要加大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只有让广大群众拥有文物保护知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是金钱买不到的。经过多少年的风风雨雨和战乱,流传至今的文物相对来说已经不多了。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留传于世的文物会越来越少,所以文物十分珍贵。文物一旦损坏,就永远不能复原。如在我县就发生过地方群众由于对文物的不了解而无意中造成了对文物的破坏的事情,方山古营盘之一的棋盘山营盘因为深藏深山中,县级文物部门不知道有此营盘,当地老百姓不知道它属于文物,所以在建房时就到该营盘取石造房造成了对该文物的破坏,后来在文物调查中发现了该营盘,并对当地群众进行了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当地群众便自觉参与到保护中,不再到该营盘取石,并为我们提供其他文物线索。只有让群众了解了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才能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二是要争取社会部门的参与。在严厉打击文物盗窃走私、文物行政执法、地下文物勘探等方面,只有争取公安、建设、规划和政务中心等部门积极参与,才能做好相应的工作。三是建立县、乡、村多层次文物保护网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县、乡、村都要建立文物保护组织,制定相应的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县级政府要和各乡镇签订文物保护工作责任书,各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和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的作用,并层层签订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书,做到责任到人,县文管所要随时掌握各文保单位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确保文物安全。

总之要做好县级文物保护工作,只有坚决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的指示。认真落实到基层,才能真正改善文物保护工作,使县级文物保护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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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范文

一、充分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1、文物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文物已逐步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优良平台,加强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提升区域知名度的有效手段,在促进地方三个文明建设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作用越来越重要。保护好、管理好、发挥好境内文物的作用,是各部门、各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定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审视和定位文物保护工作,切实摆正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把文物保护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突出位置,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大管理力度,强化保护措施。

2、我市境内文物众多,目前全市共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5处,其中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鹰潭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贵溪市级文保单位25处(其中有两处正在申报省级)。博物馆馆藏文物916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1件;二级文物22件,三级文物50件。加强我市文物工作,有利于挖掘贵溪的历史文化底蕴,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有利于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更有利于推动我市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二、政府主导,贯彻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规定

各乡(镇、街办)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职责,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号)精神,贯彻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

1、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乡(镇、街办)应在第三次文物普查的基础上,认真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就文物维修项目、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博物馆、文物库房、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制定出具体的目标和措施。

2、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乡(镇)在编制和调整乡镇建设规划时,在开展新农村建设中,应组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乡镇建设规划的制订与审查。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特殊要求,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和保护作为乡镇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在项目审批前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塘湾镇、耳口乡曾家村等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总体规划、必须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必须保持原有的总体格局和传统风貌。

3、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街办)应将文物保护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按照《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将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含文物维修、文物收购经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涉及有关市级(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有博物馆的旅游开放点,其门票收入由市级文物管理所提取文物保护经费,用于当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鼓励通过损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吸引社会资金用于文物保护。要设立文物保护奖励基金,对文物保护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4、文物保护要纳入体制改革。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设立的保护管理机构,未经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移交非文物部门管理,不得下放管理权属。凡未经依法批准的,一律维持原有的管理体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管所、博物馆等单位应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5、文物保护要纳入领导责任制。各乡(镇、街办应健全、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将文物保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除指定专人分管文物工作外,还应将文物保护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内容之一。对出现损害文物的事件,除应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外,同时应追究主要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

三、守土有责,确保文物安全

1、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级文物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各级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博物馆要加强文物库房的防盗报警、防腐、防损坏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应认真落实“保护范围、保护标志、记录档案、保护组织”四有规定,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看护员保护网络。对暂没有级别鉴定,但具有一定价值的零散文物,文物行政部门要集中进行保护。

2、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类工程建设应尽量避开文物保护区,凡涉及文物保护方面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文物管理部门进行文物勘探和调查工作。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已普查登记的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选址等,要充分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单位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宗教、园林、旅游区对其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修缮,应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和维修方案,必须征得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实施。在工程建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立即停工,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遇有重要发现,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侵占出土文物。因不及时报告造成文物灭失、毁损或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的,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合理利用,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1、文物工作要坚持以保护为主,同时要注重开发利用,力求在保护中求得发展,在发展中实现更好的保护。要充分发挥我市文物资源得天独厚的优势,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文物利用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要促进以文物为依托的文物旅游事业的发展,积极开展文物仿复制品及文物工艺生产,开展“以文补文”和“多业补文”活动。

2、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利用。凡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项目必须经省、市两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论证。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和用途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报批。将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旅游场所,必须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

五、强化管理,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1、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互联网、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在法规允许的框架内积极做好文物宣传工作,通过专题报道、拍摄专题片等形式加强对文物法律法规、我市文物资源、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2、要加大文物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文物走私、盗掘古墓葬、盗挖古文化遗址、盗卖石刻等恶性文物犯罪行为。重点查处违法的文物破坏案件,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追缴的被盗文物要及时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收藏和处理,严禁以经济处罚替代刑事处罚。海事、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走私和文物非法交易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应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3、加强对文物交易市场的监管。坚决取缔非法文物经营活动,规范文物拍卖活动,实行文物市场行政许可制度,对文物经营定期进行专项检查。私人收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出售给国家批准的文物收藏单位或文物收购单位,严禁私自买给国外或境外人员。

六、完善机构,加强文物管理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