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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临床医师用药行为,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减少和避免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提高医疗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临床药事管理组织。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11号)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药事管理组织机构,成立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负责制定本院临床合理用药监督管理办法,完善管理机制,提出本院临床合理用药的目标和要求并组织实施,对全院合理用药情况检查定期开展和评价。药事管理组织和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研究解决合理用药的具体事宜,确保安全、有效、合理用药。
二、扎实开展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国家处方集》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省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立即开展全院范围的临床药事管理自查活动。自查工作要紧紧围绕临床药师、处方点评、处方集、临床用药目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毒麻管理、抗生素合理应用等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全面梳理本机构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和临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限期进行整改,努力提高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三、严格实施合理用药全员培训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制定临床医师药学知识培训计划,重点加强药物相互作用、药物代谢、药物禁忌、药物动力学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临床医师药学知识水平,强化医师合理用药意识,持续改进和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一、以“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为线索,引导学生带着问题学习
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学生在接触药事管理的内容之前,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对于医院药事管理的认识仅停留在日常生活的感性接触阶段。根据教学计划,整个医院管理学共计56个学时,用于讲授药事管理的仅4个学时,因此,如何在短时间内是学生从感性认识提升到理性认识,继而对药事管理形成正确的理念是教学中最大的重点和难点。笔者通过“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的线索,将药事管理的基本概念、药事管理核心政策法规、合理用药管理理念以问题的形式抛出,再针对问题进行讲述,使学生乐于主动接受课程中的主要知识点,最后在讲授结束时通过“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这一线索帮助学生理清思路,系统整理消化各主要知识点,达到预想的教学效果。
二、以《药品管理法》为核心展开教学
《药品管理法》作为国家对药品管理的专门法律,在药品监督管理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药品管理法规规章制定的依据,也是药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审判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各项药事活动作了全面的原则性和规范性规定,内容具体而丰富。笔者在教学中选取与医院药事管理密切相关的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和第五章药品管理做重点讲述,既让学生对《药品管理法》有了整体的认识,又通过对重点法律条文的释解,使学生了解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定,熟悉和掌握药品管理的各项规范要求,重点掌握“假药”与“劣药”的概念和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的精髓,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三、侧重医院药事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在近几年间,根据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药品科学规范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断出台新的行政规章,同时对一些老的行政规章进行了修订甚至再修订,这些都要求《药事管理学》的讲义编写一定要注意及时更新。考虑到教学对象是医院管理学专业的学生,因此在选取教学内容时侧重介绍医院药事管理具体活动所涉及到的内容,包括医院药事管理组织、药品采购养护、处方管理、临床合理应用等,并着重介绍上述内容在整个医院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与医疗管理的关联等。在教学中主要讲授的新修订或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有:《处方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等,除此之外,还重点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品和管理条例》、《二、三级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等内容,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进行描述性讲解。通过有针对性的讲解使学生对医院药事管理与医院其他管理项目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四、引入案例教学法,增加课程的实用性
根据县卫健委层转《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对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办法》条款,开展严格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分工明确:
我院召开了专题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严密部署。会上,成立了由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黄奇玲为副组长,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各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对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自查基本情况:
(一)机构自查情况:能够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执业登记要求、严格执行变更登记、校验及有效期延续审批程序,无过期现象。编制床位、科室设置、人员配备、房屋设施、设备配置、制度职责等方面,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人员自查情况:我院在岗医护人员均取得相应资质和证书,执业地点变更率达到100%,我院从未超注册范围开展执业活动;从未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给予处方权与处置权,或多地点注册的医师从事医疗活动,卫生院所有医护人员均挂牌上岗,并设立了监督栏和意见箱对外公开。
(三)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医院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卫生院成立了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四)药品管理自查情况:经查我院从未使用过假劣、过期、失效以及违禁药品。我院成立了药事管理委员会,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对麻醉药品进行“五专”管理;抗菌药品使用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使用率符合要求。
三、存在不足:
一是由于经费不足,有些医疗设备得不到及时维护或更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业务的深入开展,卫生院发展的后劲不足;
二是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大,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的机会不多,知识更新的周期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水平向更高层次提高。
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
(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对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经再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继续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五)各地要适应就业形式灵活多样化的需要,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可采取由个人缴费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并根据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给予相应待遇。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职业介绍中心等劳动人事机构代办医疗保险的方式实现整体参保,同时做好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二、完善和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六)根据医疗保险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定点资格条件。要按照方便职工就医购药、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打破垄断,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将符合条件的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定点范围,特别是要逐步扩大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等基层医疗机构的定点范围。对定点零售药店要强化药师配备、处方管理等资格条件的审查。对从医院门诊药房剥离出来的零售药店,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定点范围。
(七)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医疗保险管理措施。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签订定点协议。在定点协议中要根据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要求,明确医疗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费用的控制指标。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将管理措施落实到具体科室和医务人员;要明确考核指标和办法,考核结果要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要明确
违约责任。
(八)强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服务项目及费用支出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协议中,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和专科特点,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提出具体指标;在诊疗项目管理中要重点明确对新增诊疗项目、
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使用的控制措施;对住院医疗服务要明确人均住院费用和人均住院天数的控制指标。
(九)建立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制度。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建立医疗保险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要通过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和药品价格信息、建立医药专家委员会、聘请义务督查员等措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服务质量和收费等情况进行舆论和社会监督。
对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经办机构要依据协议落实违约经济责任、必要时可与其终止协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三、妥善处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问题
(十)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义及政策的理解和认识,坚持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的改革方向。要对医疗费用增长趋势、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一)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对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要通过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妥善加以解决。对部分费用较高的门诊慢性病导致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十二)切实加强管理,杜绝滥开药、滥检查等不规范医疗行为。要依据临床诊疗规范和用药规范,不断完善用药、诊疗等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措施,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强化医疗服务行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少浪费,切实减轻个人负担,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
四、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十三)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和简化业务流程。在同一城市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逐步实现统一定点。加强对异地安置人员和转诊、转院等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可通过跨地区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异地经办机构管理等办法,按规定及时为异地安置和异地就医人员支付医疗费用。
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xx〕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xx〕436号)同时废止。
处方权如何获得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但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3.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关键词】 住院药房;规范化管理;药学服务
作者单位:462000 河南省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医院逐步回归公益性质,“小病去药店,大病到医院”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住院药房作为住院患者药品供应、保障、药学服务的提供者,管理的优略直接影响到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是医院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部分医院住院药房硬件设施、管理模式陈旧,人员素质偏低,缺乏具体、规范化的药房管理文件,对药品质量重要性认知程度不够,临床服务意识淡薄,为此笔者通过多年的药房工作实践,认为狠抓药房的规范化管理,是住院药房管理现代化的有效抓手,现将工作经验与思考研究简要总结,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1 规范提升药师队伍素质是住院药房现代化管理的前提
国家新医改政策的不断出台,药师工作性质已悄然发生质的变化,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医疗机构药师的工作职责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等等。[1]因此药师必须重视学习,通过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现代药房管理知识,掌握运用计算机处理日常事务规程;运用计算机进行日常工作交流,收集整理本院、本地区以及全国的医药信息,第一时间获悉药物的合理应用、不良反应信息,为临床医师提供详实、新颖、科学的用药信息服务等专业技能,赢得工作主动权,不断提升适应现代化药房管理需求。
2 规范药房基础管理是住院药房现代化管理的保障
切实加大药房硬件投入,规范药房基础管理,促进药房现代化建设。据最新《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药品的存放应当完全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储存药品,并实行色标管理等。[2]保证药品按照五区三色分类管理;配备冷藏、冷冻冰箱、空调、温湿度检测仪、避光、通风及七防设备,从而保证其在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安装消防器材、保险柜、监视器或报警系统,保证药品储存过程中的安全;配置药房工作人员调配和科室取药人员取药器具,保证工作中无菌操作;设置药房工作人员审核处方、调配处方、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复核科室领药单区域、科室领药人的核对区域及值班人员生活区,促进人性化、现代化药房的管理。
3 规范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是住院药房现代化管理的灵魂
31 规范药房制度建设 建立住院药房药品质量管理组织网络图,完善住院药房工作制度,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处方、效期、退回、不合格等药品管理制度,毒、麻、一类管理制度,药学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等,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才能有效避免人为差错,减少药品浪费。
32 规范药房环境建设 要求药房卫生整洁,保证通风、除湿设备运行良好,值日人员每天上午九点和下午三点两次检查阴凉区温湿度表和冷藏室内温湿度表并作记录,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有效。
33 规范请领药品管理 根据日常用药量、各科用药特点制定领药计划,一般以15日用量为据,在计算机限量管理系统中设置药品高储限量、低储限量、请领数量、缺药报警,系统自动生成药品请领单,由住院药房提交给药库,系统管理员根据临床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系统维护。对临用药品由临床科室写出书面申请,及时和库房联系采购,以保证临床所需。
34 规范特殊药品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卫生部颁发《品和管理条例》规定,专人、专柜专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调剂配发由两人以上进行复核核对,并做到日清日结。
4 规范临床药学服务是住院药房现代化管理的方向
41 规范与临床科室协作 住院药房为临床科室服务,定期选派“药师深入临床,听取他们对药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药品质量的反应和评价,检查科室储备药品的效期、外在质量、储存环境,指导、监督护士请领、分发、调剂药品,有效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42 规范临床药学服务,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减少药品不良反应和药源性疾病的发生。每日由值班药师做好科室领药前的处方审核工作,完善药疗方案的实施,缩短取药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复核药师做好发药时品种、数量核对,提醒需避光保存的药品,口服药品服药时间,外用药品喷雾剂、气雾剂的使用方法等等。指定资深药师深入临床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对患者进行安全用药教育,指导药品的使用(除注射剂),及时发现新的药品不良反应,避免药害事件发生。
43 规范收集整理药学情报信息,建立医、药、护信息化交流互动的平台。药房做为药品流通中的最主要环节,收集整理药品质量信息,及时上报临床药物不良反应,引进的新药、特药信息及国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的药物不良反应信息通报、药物警戒快讯等,将药品信息定期编制成《药讯》,供临床医师和护士参考,为临床药师提供合理的用药方案,实现信息共享,共同促进药物合理应用。[3]
总之,住院药房管理不再是独立的自身管理,以规范管理为抓手,将药房与药库、临床科室紧密相连,形成一个内涵丰富、专业化程度高的管理体系,能够体现“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宗旨,有利于提高医院的整体服务水平,为医院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 考 文 献
[1]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11.
关键词:临床药学;工作;探讨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药学服务者也有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日常工作中向病人提供优质的药学服务,指导病人安全合理的用药,是每一个药剂人员都应该仔细思考的问题。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充实自己,掌握更多的药学知识,会患者提供更好的药学服务。未来临床药学发展以促进医疗机构长远效益为基础,在保证医疗机构的各项效益下,提供符合患者需要的临床药学指导,并为医疗机构提供药学领域的动态,满足二者之间的平衡。
1 临床药学的职能
在以往的治疗当中,大部分患者并不能正确的认识药物,长期大量用药、不科学用药引发大量的药源性疾病,临床药学正是针对这一现象推出的一门科学分支,最早起源于美国,主要用于服务医院药学。目的在于通过临床药师探讨药物治疗应用的规律、不断改善临床药物用法,来提高医院用药的质量,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临床药学能够应对医药领域快速变化引起的临床与医药之间的平衡变化,为医疗机构提供最新的药品信息,有效补偿医院用药方面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临床药学工作程序较为明确。临床医药工作者通过查看病例、巡视病房等及时了解病人实际病情的发展,并能够根据不同的病情进程、变化为病人提出用药方面的建议。再者,发展药物治疗监督和药物不良反应的管理、评价药物利用、改善处方用药等也是临床药学的工作内容之一。作为医药领域与临床之间的纽带,临床药学还应及时了解社会药房的最新情况和药学界的动态,为临床治疗提供最新的信息。临床药学工作的发展不仅是药学领域的基本要求,也是病人不断接受药学监护(Pharmaceutical Care)的基本途径。
2 我国临床药学的现状
随着临床药学在临床工作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国卫生管理部门明确提出,三级以上的医院必须开展临床药学,各个省市的卫生部门也纷纷予以响应。虽然政策上国家的保障工作非常全面,但实际工作开展的并不顺利。直至目前,药物检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学情报工作开展的并不完全,尤其是中小型医疗机构的实际监测工作非常有限,仍然停留在药物信息资料收集与咨询上。主要原因如下。
2.1 缺少政策的支撑
临床药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基本政策的引导与保障。2011年,国家中医药管局与国家卫生部门共同颁布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医疗机构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并提出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临床药师,全程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同时该规定也指出了医疗机构药事工作的基本宗旨——“建立医师、临床药师、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严格履行《药品管理法》,充分发挥药学在医疗中的作用,严格检测评估临床药物使用的安全性、经济性、有效性,并实施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的机制。然而,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了医师的处方权,因此临床药师的工作很大程度的被限制,从主动与医师沟通探讨变为严格执行医师处方。这一规定与前者大相径庭,导致临床药师的重要性在医疗工作中无法体现,且很多临床药师因自身身份的不明确而摒弃该项工作或者丧失对工作的积极性。
2.2 临床药学人才培养滞后
虽然国家极力支持药学高等教育的改革,但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成熟完善的临床药师培养体系。学校对药师的培养依然是以化学课程为主,这样的培养环境只能引导学生向药物研究、生产、营销等方面发展。而临床药师至少要掌握“生物-化学-医学”三大方面知识,只懂得单一方面的临床药师根本无法科学的开展工作。
2.3 医疗与盈利之间的冲突
国家对于医疗卫生单位的补偿机制还不全面,仍需要医院靠自身经济效益来维持运转。药品作为各大医疗机构长期的经济来源,在不违背药物使用的原则下合理用药将会对医院的生存产生不利的因素,也会对医护人员、药品营销之间的利益关系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临床药学虽然能够为医院带来长期的经济效益,但就眼下的工作而言,这种效益明显的表现出滞后性与隐含性,极易被忽视。甚至有很多医院片面考虑到当下的经济效益,而认为临床药学是一门较为“奢侈”的服务行业,有碍于医院经济的发展。
3 未来临床药学的发展
临床药学未来是医学领域与药学界重点发展的项目之一,能够同时满足两者各项效益与发展的临床药师需要具备以下特征。
3.1 提供优质临床药学服务
高效的药学服务不仅是对患者健康的一种保障,同时也是医疗机构谋求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医疗体制的逐步更新和人们日益提升的健康观念,医药学服务在临床治疗当中起着举足重轻的作用。未来的临床药学服务要能够深入的调查患者的病情,认真总结不同患者用药后的临床表现,与护理人员及时了解患者病情的动向。针对医师在对药物知识方面的缺陷予以补充或更正,提出更准确、更经济、更合理的用药方案。药物监管也是临床药学服务的工作之一,这对于临床用药指导和不良用药预后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药师应当对基本药物的不良反应进行严格的抽查和监测,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同时提高医疗机构药品服务的质量。
3.2 提供最新药品信息,平衡医药管理
临床药学本身就是为了应对医学界与药学界的不平衡现象而滋生,因此在临床药学的整个发展中,都能够及时体现对于医药不平衡的补偿。临床药学可以通过对药品机构信息的了解而随时调整医疗单位的药品管理,合理引导、教育病人开展自我用药、保健,向病人提供最安全、科学的用药方案,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因清楚最新的药品变化和医疗保险的发展,临床药学可以建立专门与外界药学、患者联系的网络、社区医疗定点等,大力宣传医院用药的服务,充分体现医疗工作的安全性、有效性,提升医院的经济效益。
3.3 专业人才的培养
由于国内医学教育的局限,临床医师很大程度上并不了解药物化学、药剂学、药代动力学等方面的知识,这就对其临床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障碍,而临床药师是专门针对该方面研究的人才,能够为临床医师提供更好的参考。另外,医疗机构药品经济是其经济的重要来源,而医学领域却往往难以补偿药学领域迅速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因此两者之间需要一个重要的平衡机构,这就是临床药师的职能之一。针对临床药师的大力需求,各大医学高校跟随政策号召进行彻底的教育改革,设立专门的临床药学专业,培养专业化的优秀人才,提升临床药学工作的品质。
4 结束语
近年来,不断深化的医药体制改革与人们逐渐提高的健康观念对医院药学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适合医疗机构的药学体系在为患者提供科学用药指导的同时还要保证医院的经济效益。也就是说,临床药学的未来发展要以医院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基准,全面提出更健康的用药方式,带来患者感受满意、医院增加效益的双赢局面。
参考文献:
[1] 尹振中.二甲医院开展临床药学工作的体会[J].工企医刊,2012,(3).
[2] 刘先进,张晓蒙,张华,等.浅谈如何开展临床用药咨询服务工作[J].中国药事,2007,17(10):623.
最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在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医疗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 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药品广告误区误区一:广告创意苍白,宣传没有亮点
许多药品企业急功近利,广告创意、广告文案或软文广告等缺乏创意,没有诱人亮点,宣传苍白。特别是针对那些新上市的产品,多半采取的是概念炒作,而不是功效,主要是图个脸熟。使消费者看着过来过去都是老一套,既达不到广告效果,又失去信誉度,失掉消费者。 其实药品进入市场需要一个用组合权来解决,所谓的组合权就是三种,一种是广告组合权,一种是营销终端组合权,还有一种是促销执行组合权。而这三种组合权可组成一个整合性的组合大权,也可以通过其中一种来解决市场问题,就象广告运动,需要组合权,有钱打市场,但要是不科学,不组合,那么就会象蒙派药商一样,由于单一广告无组合式的一直延用,到了05、20xx年蒙派药商们进入到广告战争七分失败三分成功的局面出现。从20xx年下半年起,广告无创意、广告创意组合的时代已经过去,有些企业开始运用全面的广告创意组合战,使药品的市场开拓更具有理性和先进性,也更有冲击力。象新疆的和田维药通过全新的广告创意组合和广告与观众的互动组合,让和田维药的每一个亮点得到充分的发挥,上市五十天,一级城市的回款量达到一百六十万元,给新疆维药业带来了希望的亮点,也开辟了药品广告创新的新路子。
药品在广告宣传时主要从理性诉求和情感诉求为主,由于众多药品广告诉求的范围比较狭窄,不象其它产品可以从外观、性能等多方面着眼,从而导致目前药品广告基本上以单一的产品疗效诉求为主,这种诉求方式尽管可以使人们对药品的功能一目了然,但容易使广告形象呆板乏味,没有任何看点,说难听只能让那些老年人得到一定量的信服,而作为其它群体就不一定理这样的广告。广告通常是出现有关产品画面,话外音叙述产品的功效,或反复播放产品的名称,即便有人物出现,也与产品难以引起人们的共鸣,广告也难成气候,其实只有广告的有效组合,让消费者在娱乐中得到教育,并且真正意义上地通过正确的诉求来打动他们的心,才是上上策。
误区二:药品广告连哄带骗,宣传夸张离奇
现在做药做保健品,喜欢通过宣传威胁来解决市场的消费问题。许多企业和产品为了吸引住患者和消费者,在广告中宣称该药品几乎百分之百的治愈率和有效率;声称是祖传秘方,药到病除,如果不买就可能致伤、致残甚至死亡。以心脑血管类产品为例,许多广告采用死亡之类的字眼,来刺激消费者、患者的购买欲望,结果太强的刺激只会丧失广告的感召力,而使广告适得其反。这些过度夸张离奇的宣传和恐吓骗取患者对购买所宣传药品的安全感,却使被吸引的受众群体具有了防御心理。
误区三:盲目使用明星代言,过度追求效应
现在的企业厂商利用明星做广告的非常多,对消费者几乎到了视听暴力和精神污染的程度,广告效果和后期的产品销售却并不如想象的那般理想。从1989年李默然为三九胃泰作广告从而开创了明星做广告的先河以来,药品广告采用明星的现象层出不穷。明星们固然有一定的市场号召力,但是药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面对越发理性的消费者,它不同于衣服或装饰品,模仿性差,所以明星广告已不一定能形成期望的市场效应了。
明星的后面是什么?药品通过明星达到知名度,但知名度以后怎么办?唯有一种出路,那就是疗效,要是明星吹的再凶,要是产品没有疗效,那么再说赋予最后还会让消费者从市场中清除出去。象某感冒药,有一时期,几乎把中国的明星们全用上了,但到现在,这个感冒药真的自己感冒了,再也在市场中见不到它,因为什么?因为消费者不认明星的帐,而是认疗效的帐,没有效果再吹也没有用。
误区四:整版、连版广告轰出繁荣假象
以往的报刊媒介的药品广告,曾经风行的大篇幅软文几乎很少见了,而以半版、整版和连版的软硬结合广告正大肆流行,看起来使所鼓吹的产品呈现出一派繁荣兴旺的场面。
软广告部分包括夸张离奇的新闻案例、痛苦尴尬的生活细节和绘声绘色的证言独白,与产品功效硬广告进行组合,排版采取类报媒新闻的方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种做法实际就是以噩传噩,造成的后果只能是一损俱损。
药品企业竞争过于激烈,再加之现在的媒介众多,就电视就有公交车上的车视TV,写字楼里的分众传媒,医院里的医药专用TV,再加各式电视频道,而消费者一天能接收的信息量是有限的,使广告信息大量被淹没,使诸多厂商在广告投放版面和频次上竞争日趋激烈,导致了企业间和媒体在一定程度上的恶性竞争。对于药品厂商而言在广告投放上成本过高,费用过大。于是,企业就想方设法提高药品的价格,一个一块五成本的药品,到了市场就成了一百多元的产品,但有时企业也失算,由于价格体系过于鼓胀,消费者打死就不理这样的产品,这就出现了有些企业血本无归的局面,对于媒体而言则会竞相提价或压价,使行业和媒体都遭遇恶性循环,药品成为了人们向政府投诉的重点对象。
误区五:利用权威患者恶炒,打世界性幌子
许多广告中打着权威专家坐诊、专科门、特色医疗等招牌,宣传推销所谓的特效药品,要是没有这样的权威,好象产品就没有权威一样,这下可好使许多商家竞相效仿。还有的通过产品获得过大奖,谎称攻克世界医学难题,获得过国内及国际大奖,让患者感觉其神奇疗效,诱骗病患者购买该药品,使患者与消费者信任度下降。有些药品厂商为了宣传疗效,在一些新闻媒体上,使用患者做招牌,再以患者承诺招揽患者,进行扩大疗效的宣传活动。这只适用于那些疾病发作的频率高、痛苦大的病症,如失眠病症、癌症、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的患者及其家属,也许关注患者,对于其它的产品则不会引多少人重视。这种广告宣传与海洛因颇为相似适量可以止痛,功效强大;一旦上瘾,后果将不堪设想,使产品真正的价值贬值。
[论文摘要]分析不合理用药的深层次原因,指出构建我国合理用药的社会促进体系必须从政策的完善入手,对用药实施全过程控制,对于相关学科要加大研究力度,为促进合理用药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降。
合理用药应包含安全、有效、经济、适当4个基本要素。世界卫生组织(WHO)调查指出,全球的病人有1/3是死于不合理用药,而不是疾病本身。我国医院的不合理用药情况也相当严重,不合理用药占用药总数的12%~32%,目前我国患者使用的药物绝大多数来自医院(约90%),因此对医院用药状况的分析尤其值得关注。
1不合理用药因素
1.1国家卫生保健体制和药品监督体制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很多医疗机构,依靠药品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以药养医现象依然存在。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以前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作,医务人员收入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处于较低水平,却要保证大众能够享受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而在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政府已经不能从财政上继续维持这种保健体制,医疗机构又缺乏适应转变的有效机制,有些医生甚至不顾病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开大处方牟取经济利益。我国政府相关部门虽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有力地提高了合理用药的水平,但笔者认为还远远不够。
1.2药物使用不当
近年来,抗菌药物品种的繁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药品滥用。抗菌药物无指征使用,使得近年来耐药菌株不断增加,给临床上对微生物感染疾病的治疗带来了许多困难。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不仅造成细菌耐药性逐年增长,且使一些有效的抗菌药不断减效甚至失效,而新型抗菌药物的研究开发远不及细菌耐药产生的速度。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监测到的病例报告中,抗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数占所有中西药物病例报告数的近50%,其数量和严重程度都排在各类药品之首。
1.3给药方法不当
在使用青霉素药物时将1日剂量1次静滴,这种疗法造成1天中有大部分时间达不到有效血药浓度,且药物分解失效多。R-内酞胺类为时间依赖性杀菌剂,应间歇给药,即每日剂量分2~3次,每次以适当溶媒1h内滴完。盐酸氟桂利嗓胶囊[1],有些处方1日2次给药,而此药每1次口服可维持有效浓度达24h。
2对不合理用药的预防对策
2.1进一步完善合理用药政策
2.1.1制定《促进合理用药管理办法》近年来,国家已经颁布了一系列促进合理用药的法规和条例,如2002年施行的《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10月颁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加强合理用药的监管是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责,其可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临床用药行为,使合理用药有章可循[2]。
2.1.2探索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问题现在不少医疗机构对合理用药存有顾虑,对促进合理用药不敢严格监管,怕管得过严影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收人,影响医疗机构本身的稳定。国家应研究与制定政策,鼓励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做出成绩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2.2合理用药的全程控制
2.2.1加强对公众的合理用药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公众进行基本用药知识的普及,可以有效预防不合理用药的发生。医院可在门诊设药物咨询窗口,开展门诊窗口药物咨询服务,建立药师与患者面对面的直接联系。药师要对社会公众负责,不能只关在医院药房里,也不能只待在社会药店,应该通过深人社区提供药物咨询服务等渠道,举办形式多样的活动,向公众宜传和普及合理用药知识,以增强公众的合理用药意识。
2.2.2促进医院合理用药水平的提高医院是促进合理用药的主要阵地,应该设立负责推进合理用药工作的专门机构,健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度,并在其指导下制定医院用药指导原则和用药处方规范,开展用药调查工作,加强药品信息的交流和用药监督。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还应监督职工药学培训、医院药品费用控制等工作,不断促进合理用药水平的提高。合理用药行为还需要医师、药师、护理人员的通力合作。现在医疗机构药物预防或临床治疗用药方案的制定是临床医师说了算,药师基本未参与临床用药方案的制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实际上药师下临床跟随医生查房,可以根据患者病情的变化向医生提出药学方面的建议,并通过给患者建立药历的追踪记录和系统分析,及时发现药物应用不合理现象,为群体药物动力学研究提供可靠的临床数据,为药物利用与评价、药物疗效与不良事件分析提供综合记录,可全面提升合理用药的水平。药师加强与护理人员的沟通,可以更好地实施安全、有效、适当的用药方针[3]。
3结语
国家已经针对性地进行了多方面改革,如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措施。医院应加强合理用药意识,加大药物知识宣传,多渠道收集用药信息,介绍新药,提供药物不良反应等信息,提供用药咨询服务,指导患者正确选用药物。合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以最小的经济投人解决最大多数人疾病的痛苦,是医院药学的重要目标和责任。合理用药是人类社会对药物治疗的理想与追求。
[参考文献]
[1]陆利生,陆云飞,廖清华,等.规范化围手术期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J].广西医科大学学报,2001,18(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