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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消毒供应科;回收;管理
【中图分类号】 R-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8231(2011) 07-0322-02
消毒供应科属于医院的后勤保障科室,工作中的清洗、消毒、灭菌、供应数质量对整个医院的医疗、护理安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院消毒供应科在不断完善产品质量管理的过程中,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细节管理办法,为追求产品质量的零缺陷奠定了基础。
1把握重点环节质量,体现事事处处有管理
1.1细化操作流程,绘制流程图
科室除按行业标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外,再将物品回收、清洗、包装、灭菌、储存和下送各环节细化,制定操作流程,绘制灭菌物品摆放和发放顺序示意图、下收下送路线图、各类物品清洗流程图、设备操作流程图、器械检查包装流程图等,流程图简单直观,既可使操作者一目了然,又便于检查。
1.2注重特殊环节,减少问题发生
1.2.1设施设备符合规范要求
严格回收清洗工作程序和标准,熟悉各设备操作使用规范。配有污染回收专门器具,如分类台、手工清洗池、压力水枪、全自动超声清洗装置、相应清洗用品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水电压缩空气及蒸汽的供给。
1.2.2严格密闭回收减少污染
为方便临床,减少污染扩散,物品置于封闭的容器中,由消毒供应科集中回收处理。
1.2.3掌握正确的清洗方法
清洗不彻底会造成消毒的彻底失败,清洗分为手工清洗和机器清洗。注意清洗液的选择,要使用合理的清洁工具。手工清洗包括刷洗法,消毒剂清洗法和加酶清洗法。
2消毒供应科人员的自身防护
2.1常见的职业安全因素
消毒供应科的工作人员,经常面临高危器械潜在传染性的威胁,患者的体液、血液、排泄物中含有各种病原微生物,通过各种诊疗包的器械、导管等的密切接触,工作人员在清点器械时如不注意防护易引起锐器伤的发生,使其可能受到艾滋病、乙型肝炎病毒等病原微生物的感染。工作人员回收这些物品时被病原微生物感染的机会必然高于其他人员;常规消毒中使用的含氯消毒剂、紫外线照射等如不注意防护易引起皮肤及眼睛的损伤;干热灭菌凡士林、石蜡油时散发的气味非常刺鼻,长期吸入会导致呼吸道损害。高压蒸汽灭菌锅工作时发出的噪声会导致听力下降,精神疲劳烦躁。用于灭菌的高压蒸汽锅温度高达134℃,如操作不当极易烫伤。
2.2防护措施
增强职业感染危险性认识。消毒供应科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接受消毒隔离知识学习,掌握职业防护的技能,方能上岗。在清点清洗污染物品时,均应按标准做好防护,戴帽子、口罩、橡胶手套、防护眼镜、穿隔离衣;熟练掌握各科锐利器械的操作技术,不直接用手对尖锐物进行清点、清洗,尽量减少化学消毒剂的使用,必须使用的化学消毒剂配置时浓度准确,及时加盖。定时开窗通风,加强室内空气流通,尽量减少化学消毒剂挥发时对人体造成的危害。紫外线消毒时要有防护措施。消毒人员严格按照压力蒸汽灭菌锅操作规程操作,不能擅自离开岗位;每次灭菌前检查灭菌器的性能,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操作人员戴防护手套,以防止烫伤。加强工作人员职业安全及专业技术操作培训,增强防护意识,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安全与健康。
3加强科室内涵建设,保证持续质量改进
3.1成立辅助管理小组,对常见问题、多发问题进行细致化管理:
针对科室工作内容多、环节多,我们成立了几个辅助管理小组,不仅可以对一些环节进行更加细致的检查,而且可以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专长,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如质量检查监控小组、设备安全管理小组、物资服务保障小组、理论技能培训小组等,每个小组由2名成员组成,由资深的护士或责任心强的技术工人担任组长,制定小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每周向科主任和全科汇报一次检查及落实情况。由于成员共同参与了科室管理,既调动了大家的工作积极性,也为科室管理培养了一些得力的助手。
3.2健全质量检查组织,改进检查方式、方法
本科室成立了专门的质量检查监控小组,设专人负责,每日对复用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置过程中的每个环节进行常规跟班检查和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讨论、解决并向全科室作汇报,以警示所有人不再出现类似问题。每月科室还组织 1次互查,并和平时的自查相结合,科主任不定时抽查,对重点、难点问题采取跟班作业,加大检查监督和整改力度,使全科室人员逐渐养成了互查、互帮、互相促进工作质量的良好氛围。每月还保证召开 1次以上有关人员会议,针对经常出现的问题,分析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是否存在不足,随时进行工作调整,确保工作质量。
4开展人性化服务,实施个体化保障
4.1充分利用物资管理系统,按需发放无菌物品
医院在走向整体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专门安装了二级库房物资发放管理系统,各科室通过医院局域网则能按需求申请物资。我院消毒供应科严格按照各科室申请单收、发物品,避免了以往多带或少带物品造成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每月各数据可由该系统直接生成,依此则可以向医院经济管理科提供准确的核算数据。每月还根据管理系统的库存情况与实际物资库存进行核对,使物资出入库管理明细化、精细化,做到了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4.2坚持无假日收、发物品,把时间还给临床科室所有由消毒供应科发放的物品均执行无假日下收下送,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临床科室的物资库存,方便了临床科室物品管理。值班由原来的 1人改为 2人共同值班,夜间急救用包由消毒供应科人员送到使用科室,极大地方便了临床,为临床争取了更多的抢救病人的时间。
近几年来,通过对服务过程的细节管理,我院消毒供应科在无菌物品供应的服务中从未发生过质量问题,科室自行调查的满意度均为100%,护理部组织调查的满意度均在 95% 以上,这说明对产品质量的零缺陷管理追求,有效地促进了消毒供应科的整体工作改进,充分发挥了消毒供应科的后勤保障作用,推动了医院整体工作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杜娟,葛常英.我院消毒供应科护理质量管理体会[J].中国护理管理,2011,(02).
[2] 李萍,张秀銮,郭海燕,张琼.消毒供应科面向临床进行宣传教育[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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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院;6S管理;变化;提高;效益
1 6S管理
是由日本企业的5S扩展而来,是现代工厂行之有效的现场管理理念和方法。医院引进6S管理,明显提高两个效益,低成本,高回报,非常值得推广。我院自2011年开展6S管理活动以来,在诊疗人次、住院人次、病区手术人次均逐年提高,医院感染率(标准≤8%)逐年下降,无感染暴发、无医疗及消防安全事故发生,患者满意度持续提高。见图1、图2。
2011年我院领导班子在偶然参观海尔集团后,深有感触:企业引进6S管理都如此有序,医院若引进6S管理能否发生奇迹?心动不如行动,医院领导果断决策,工作高效;得知广东省人民医院早已引进6S管理后,即邀请其护理部主任黄惠根来院对我院全体员工进行"五常法应用"(即5S管理)知识培训;并先后选派30余名护士长分批到广东省人民医院现场深入学习15d余。
经过前期的准备,2011年12月份我院召开了6S管理启动动员大会,6S管理在我院全面铺开。现将我们开展6S管理活动以来的体会介绍如下。
首先是成立医院6S管理活动领导组、6S管理活动办公室、6S评估专家组、各科设立6S联络员等。具体做法:我们将医院所有区域分为行政、后勤、病区、门诊、医技五个6S管理区,分别由院领导担任相应的6S管理区域责任人,由院办、党办、护理部、门诊部、质控办负责人担任相应的6S管理区域联系人。6S管理需要全员参与,要求各科室成立6S管理活动小组,并设立一名6S联络员,其职责为:做好本科室6S管理工作的计划、检查、督导、整改;把每周二定为科室6S活动日,每周检查、督导科室6S工作,并及时上报或邀请6S管理区域联系人协调解决科室不能解决的疑难问题,保证科室6S管理活动顺利进行。
科室建立6S活动专项登记本,定期检查记录6S管理活动开展情况;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各区域及所有物品均指定有责任人,明确职责,及时巡检,保证辖区卫生整洁、物品功能良好、归位放置,标识清晰;强行清除不用物品(需报废的按程序报废,能用的物品交医院相关仓库进行调剂处理),减少库存,充分利用空间,提高房屋空间使用率。
我院经过近3年6S管理活动的开展,成效显著,在诸多方面发生了可喜的变化。
1.1院区车辆秩序,后勤科室管理方面:针对院内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随意摆放,堵车现象严重,急救车位常被占用,不能保证绿色通道24h畅通等问题,6S管理活动办公室积极与基建科联系,协调施工单位合理放置建筑材料,及时清理建筑垃圾;要求保安人员坚守岗位,在岗履责,指挥车辆合理停放等,经过大家3个月的共同努力,终于解决了院内堵车问题;目前急救车有专位,能确保24h道路畅通,始终处于应急状态,其他车辆有序停放,院内车辆秩序明显改善。
设备、药剂、后勤三大仓库,是6S管理的难点,仓库内废旧物品多,堆放乱;日常供应的物品随意堆放,因为没有标识,需用时翻箱倒柜找不到……为此,院领导大胆创新,把三大仓库作为6S管理活动的试点区域,现场办公,强力推进,要求仓库内所有物品均按要求距离上架保存,统一制作清晰标识,按标识定位放置,取用方便,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尽快清理仓库内无用物品,报废物品按照程序及时处理;对科室收回的可利用物品,设立暂存处,可随时调配到需要的科室使用,降低医院成本。通过持续的指导辅导和检查督导,现在的三大仓库管理实现了标识清晰、库存合理、管理规范、效率超前。
1.2病区管理方面 护理部每月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评比,各项工作严格按照6S管理步骤稳步推进;1w一个重点,一月一个样板科室,从各科统一订制资料柜、垃圾箱,到物品合理摆放,标识清晰;从规范设备仪器管理,到规范各种管道标识;从规范技术操作,到规范水电暖及冰箱的管理;每一步都是重视细节管理、扎实进行。
卫生保洁人员是6S管理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主力军,但是病区保洁员的工具室、垃圾桶、拖把等却是极易被忽略的地方;为加强对这些地方的管理,6S管理办公室指定感染办负责,限期改进;感染办通过调研,与物业公司共同制定了改进方案,规范了工具室的物品摆放,室内统一安装不锈钢晾衣管、小毛巾挂钩;订制了拖把架及公用垃圾回收车等,目前各病区的保洁员工具室、垃圾桶及拖把管理均较前有明显改观,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病人满意度。
1.3医技科室6S管理 医技科室是医院重要设备、仪器的使用科室,其管理的优劣直接影响到设备运行及其使用寿命,为搞好医技科室的6S管理,质控办实施缺陷管理办法,定期检查,针对缺陷问题重点跟进,限期整改;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6S相关知识的培训,强调医技科室搞好6S管理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组织医技科室6S联络员到我院的6S示范病区参观学习,开展自查和互查,相互学习,及时整改,共同提高。使设备寿命延长了,设备维修率下降了,患者等候时间缩短了,医疗成本降低了。
1.4行政职能科室的6S管理开展情况对全院起着举足轻重的榜样作用;为搞好行政职能科室的6S管理,院办积极采取分级、分期、分场合、分地点等多种形式培训"行政办公区6S考核标准",从抽屉整理、柜子整顿、房间清洁的持之以恒,一月一重点的循序渐进使办公环境持续改善。
1.5门诊是医院的窗口,代表医院形象的地方;门诊部针对门诊每天接诊千余人,流动量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各诊室的医师,主要是为患者诊治,没时间进行6S管理,尤其是与病区一体化管理的轮转诊室,人员每天更换,6S管理没有连续性等诸多原因,想方设法做好6S管理工作;他们多次利用下班时间组织门诊人员集中培训6S相关知识,尽力转变门诊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门诊6S推进计划及考核标准";并经常组织各门诊科室6S联络员轮流检查,发现问题,定点摄影,追踪整改;从诊室卫生到物品摆放及电脑线路集束等均按标准规范管理。
2 小结
随着6S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持续检查督导,整改问题,人们的思想在潜移默化中转变了;医院的环境在不知不觉中改善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少了;但是,所有工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前进的道路永无止境,我们医院将坚持不断深入地开展6S管理活动,力争把医院各项工作做的更好。
参考文献:
[1]罗仕文,聂云楚,玄熙平,编著.中国精益生产研究中心指定专用教材《6S督导师实用手册》[M].第1版.海天出版社,2007.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完善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
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具有各种类型的界定。英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召回的解释是:制造商对消费者提出的,返回有缺陷的产品以进行修理或更换的要求。王利明认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的制度。”[1]赵相林将产品召回制度定义为:“指制造商在确定其产品存在缺陷之后,根据缺陷严重程度、缺陷产品数量、销售市场分布情况等因素,对缺陷产品采取修理、更换或退货回购等措施进行处理,以消除缺陷产品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危险。”[2]国家质检总局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认为产品召回制度是“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行政规定,监督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使之对其生产和消费的缺陷产品进行收回、改造等等,并采取措施消除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的缺陷,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管理制度”。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召回的定义为:“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这些定义虽然各自对其有不同的界定但其本质是想通的,而且都反映了其基本大致的内涵,但不是很完整。笔者认为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界定应当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的弹性和发展性,防止过度僵化。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笔者个人认为:指缺陷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了解其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在生产、设计及警示甚至是发展方面存在有可能引发消费者生命财产等问题的缺陷时,向职能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收回该缺陷产品,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或,强行命令缺陷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使之对其生产和消费的缺陷产品进行收回、改造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项很实用的制度,我国很有必要对其定义进行明确。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特点
1事前预防性
与普通民事责任要求必须有损害结果发生不同,产品召回要求只要产品生产商、消费者、使用者发现了个别缺陷产品损害或者有可能存在潜在危险的情形,生产商、销售商就有义务召回该批次同类别产品;
2召回发起的主动性
与民事侵权诉讼中企业往往是被告,处于被动地位不同,产品召回实践中大多是由生产商主动发起,生产商、销售商为了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以及避免损害发生后成本高昂的诉讼,一般在发现产品缺陷后会主动启动召回程序。
3保护对象广泛性
产品召回不只针对某一个别消费者或者产品,而是面向有缺陷产品的所有消费者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
二、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召回制度只有规定少数几种产品,对一般的产品进行召回还面临一系列问题。有些法律规定了一些产品责任,但均未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做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多用效力层次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进行规定,这些相关的规定虽然规定产品的召回成为了一种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应继续扩大其适用范围并应该对其以系统性规定。要是不以强制性的规定,生产商就不会主动实施救助义务,极易产生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情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9年4月7日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引发了人们对召回制度的极大的关注。《条例》的制度说明国家开始重视召回制度的建设,其对完善产品召回体系建设有深远的意义。但《条例》本身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二)现阶段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之处
1立法的层次不高,体系不够完整
整个产品召回制度的体系不够完整。一些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体系相对已经很完善,其规定往往会以法律这一种更高效力的形式来体现,如在美国,有《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3]而我国大都是以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来规定,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
2对产品是否有缺陷认定不一致
对缺陷认定采用了一般标准和强制标准的双重标准相结合,一般标准与强制标准在一部法律中不统一,相互冲突,有的产品符合强制标准却不一定不会侵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某种威胁,此种不一致性给具体的召回制度带来了不少现实问题。
3缺陷管理机构工作分配不合理
我国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都规定召回的主管机构是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4]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承担着全国数万种商品的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工作量很大,目前其由于行政效率偏低、专业性工作应对能力不足等问题已饱受批评。
4召回程序模糊
我国现行的召回制度规定主要散见与各种其他规定中,这些规定则相对原则性,不够细致和具体,程序性不足,不能很好地对实践产生很好的示范作用,这就导致了我国实践中往往多以行政方式进行规制而缺少了相应的制度性规范。[5]
违反义务的惩罚力度不够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42条:“对存在故意隐瞒缺陷严重性或规避主管部门监督和过错导致召回未达到预期目的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处以1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现代企业稍有点规模都能应付得了三万元的罚款,我国对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惩罚过低,使一些企业怠于召回缺陷产品
三、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建
(一)完善和制定“通则性”召回制度法规
1关于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定的完善
我国首次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是2002年10月28日 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填补了消费者维权领域内的立法空白,但关于召回的规定太原则,没有规定召回的具体实施措施。随后我国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也规定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从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0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到2007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主动召回。还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l2月6月制定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6]。
一方面这些规定多以行政规章或部门规定形式出现法律层次比较低,实施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应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提高到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样才有较高的拘束力和执行力;另一方面我国一直都存在政府部门职权重叠行使现象,在缺陷产品的管理上有很多部门。这些无疑严重阻碍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因此我国应该建立一部统一的召回制度来规定召回的一般规则,同时在在针对各个产品具体规定其单行召回制度。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权限,做到分工明确,协调统一。
其次,对现有的召回制度应该具体规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实施程序,细化实施措施,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各个程序的实施步骤,对召回的具体实施进行指导。
最后要完善法律制裁措施,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制裁措施做后盾,一项再好的法律制度往往也流于一纸空文。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对召回的责任虽然做了规定,但生产者承担的责任过轻。而产品召回制度的执行,生产者要承担大量的成本。大部分的生产者是自利的,在理性分析与比较的情况下,大部分的生产者宁愿承担较轻的责任,而不愿意实施产品召回。因此,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也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律制裁措施。为了彻底消灭生产商的投机营利的心理,在设置召回制度的制裁措施时还有必要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处罚性赔偿条款,使企业由于不实施召回制度承担法律责任而付出的成本人高于实施召回措施,从而更有利于召回制度的实施。
2009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我国正在逐步建立一套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完整系统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2结合 《条例》(征求意见稿)谈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制度已势在必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设置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明确“缺陷产品”适用范围,扩大产品召回对象范围。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的条件,美国是采取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是:产品存在着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从我国现状来衡量,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体条件就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是产品批量性存在缺陷,由于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失误或设计上的失误导致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事实上产品缺陷的种类很多,如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缺陷、发展缺陷等等,因此进一步明确和扩大召回范围在立法上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应该在一般的召回制度指导下,逐步扩大具体产品召回对象的范围,将产品召回的覆盖范围扩大至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等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各个领域,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7]
(2)明确规定产品召回的方式和种类。根据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界定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很容易发现我国现在规定了两种召回的方式:分别是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这两种方式。主动召回也可以称为自愿召回,它是指产品的制造商或者销售上发现其产品存在缺陷时,主动及时地通知其产品的消费者,并报告有关主管机关,并且主动从已销售出去的缺陷产品中收回缺陷产品,进行维修更换,并进行相关费用的支付。强制召回也称作责令召回,它是指在生产者不召回或者拖延召回又或是相关部门产品认为可能存在缺陷产品的基础上,由主管机关向生产者或销售者发出命令,要求其立即告知其产品的消费者,并及时召回缺陷产品,进行维修更换,并进行相关费用的支付。其实在美国除了以上两种召回方式,还存在着第三种召回方式,被称作简易召回制度,所谓简易召回制度,企业发现产品存在潜在风险,还没造成严重危险,如果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将简化召回程序,不作缺陷产品的危害评估报告,也不在召回新闻稿。这样企业和主管部门合作,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产品危害,又节省了召回成本,维护了企业形象。[8]我国在完善相关的召回制度下很有必要借鉴这项制度。
(3)明确缺陷产品召回的主体。《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产品施行召回制度。”第四条的规定与 《条例》的内容相矛盾,实际上是将产品召回的主体界定为国家,对召回主体与监督管理主体的区分发生了混淆。根据召回方式的不同,缺陷产品召回的主体也应有所区别:
首先,对于自愿召回来说,其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产品的设计过程、生产流程,生产商最清楚,往往掌握得更多,了解得更深入并且生产商也负有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为此必须时刻监督产品生产设计,保证产品质量合格,而销售者也应具有单独召回义务,作为直面消费者的销售者,有责任先执行召回,再向生产者主张权利。另外,建议扩大生产者的范围至“未实际从事加工、制作但在产品上标识为生产者”的情况, “贴牌”生产(委托加工)的行为非常普遍,明确“贴牌”生产的情况下委托方的法律地位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很有必要。
其次,对于强制召回来说,应由产品的主管部门及对其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通过一定的程序实施。由于产品种类的繁多,对此,要确立强制召回制度的实施主体,做好产品管理的部门分工。 例如美国,就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产品召回分类管理体系。在美国,消费品主要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管理,机动车辆主要由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管理,食品和药品主要由食品与药品管理处、食品安全与检查服务处管理。
(4)规定信息披露与公开制度。美国《消费产品保护法》中规定了信息披露公开制度(PUBLIC DISCLOSURE OF INFORMAION)。[9]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原有法律规定的措施可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之所以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很大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因此,应当让社会公众了解产品本身,这样才能更有效的维护公众的权利。当然,对于生产者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予以保护,不宜公布。
()规定消费者或个人“引发”召回程序的权利。根据该规定,生产者自己和质检部门都可以启动产品召回程序。但是未考虑到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消费者有可能是产品缺陷的最初的发现者,或产品召回的最积极的策动者。因此,应当规定,“消费者认为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召回的,可以向当地质检部门投诉。质检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且应当在接到投诉日起两个月内就调查结果及是否召回产品的决定告知消费者。若其在规定时限内未作出处理,消费者应该享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6)规定生产者不配合产品召回或生产者无力履行召回义务的策略。确认了产品系该法规定的缺陷产品,但生产者拒不履行或无力履行产品召回义务,那么应当由相关主体承担责任,避免该制度落空。因此应当规定,“如果生产者拒不履行产品召回的义务,质检部门可以指定其他企业或机构代为履行产品召回义务,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该产品的生产者承担。如果生产者无力承担费用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7)产品召回设立等级制度。因为产品的缺陷程度不同,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也不同,因此不应当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潜在危险的严重性,采取不同的措施、时间限制。
(8)规定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生产者控制与消除缺陷的责任期限应当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相适应,但目前只有《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对家用电器安全使用期限制定了推荐性标准,其他多数产品并没有安全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的规定。如果不对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做出规定,生产者的召回期限将无法界定,召回责任也无法追究,因此,需要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对不同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做出规定。
(二)完善责任制度
如上论述,产品召回制度是单务性的,因此在几乎缺乏利益策动的情况下,相应的责任制度是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保证实施的重要动力。《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也应当对此作详尽的规定。但也不能过高,应当考虑责任相当,更重要的是通过责任设定,督促生产者积极履行产品召回义务。同时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确定责任的形式。笔者认为就生产者而言,承担责任主要有三种情形:以欺诈等手段掩盖产品瑕疵;怠于履行召回义务;拒不履行召回义务。在欺诈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到生产者的主观恶意,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予以行政处罚;在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为促使生产者尽快履行义务,应当规定生产者每迟延一天,处以应当召回产品价值的百分十的罚款,超出法定履行期限十天视为拒不履行;在拒不履行的情况下,质检部门可以指定其他企业或机构代为履行产品召回义务,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该产品的生产者承担。同时,生产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处以应当召回产品价值的双倍罚款,情节严重,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完善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但上述法律法规并未全面、具体对召回程序、缺陷认定、责任期限、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过于笼统,难于操作,很难据此直接要求经营者召回缺陷产品。因此必须使它们能够更加详细具体,便于实际操作。
这些与产品召回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于消费者安全事后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比较完善,但对于事前预防的法律保护体系严重缺位。因此必须规定生产者主动召回的规定以及规定消费者个人的召回请求权利。
对于这些有关产品召回制度的其他法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必须通过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能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相互衔接,相互配套,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成熟的缺陷产品管理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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