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范文

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1篇: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范文

关键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多元化调解机制

一、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集中在专业化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医师仲裁和新型的医疗责任保险机制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上。其中凤的《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现状及典型案例研究》中提出人民调解和诉讼衔接是解决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不足的要求。陈贤新、张泽洪的《国内外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评述》中强调第三方调解机制具有程序简单,周期不长,费用低廉,容易让普通百姓接受,同时省的走不必要的司法行政程序。但存在中立性难以保障,经费和人员供应不足,调解的法律效率低等缺点。陈美雅的《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比较研究》中坚持认为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是一种无奈得选择,以及阐释了如何构建诉讼外解决机制。陈绍辉、袁杰、郑嘉龙则在《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一文中指出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大有可为,有利于帮助医疗机构分担风险,缓和医患矛盾。马占军所论述的《我国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构建研究》破除了医疗纠纷仲裁的可仲裁性以及医疗纠纷仲裁的模式问题。罗紫漪在《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中阐释对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理论方面我国已经比较成熟,但实际构建却略显薄弱。

二、医疗纠纷原因和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医疗事业的进步,人民的维权意识增强,医疗纠纷的问题是层出不穷,探究其原因包括三方面:分别是社会方面,医疗机构方面,和患者方面。

(一)社会原因

1.社会信任

据报道中国社会的总体信任进一步下降,7成人不敢信任陌生人,已经跌破60分的信任底线。社会转型引起的社会整体信任度降低。

2.社会法制

由于社会法制机制不完善,少数患者遇到医疗纠纷对于依靠法律解决纠纷还是存在质疑。另外对于暴力的直接承受方来说,法制的不健全也同样对于这一高危职业的医生来说是缺乏安全感。从而使得不少医院不得不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办法解决医疗纠纷和医患冲突, 这无形中又促进了医疗纠纷和医患冲突的增长。

3.医疗体制

目前实现以药养医和药瓶流通体系导致药品价格混乱,给患者带来严重负担。其次政府对医疗事业的投入不足,导致医院经费不够,医生待遇差,衍生出许多变相的盈利的渠道。为医疗纠纷埋下伏笔。

4.社会导向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医疗方面的报道充斥在网上,以最快,最全的方式让观众了解最新的动态。但是媒体普遍越来越浮躁,报道的新闻有时候为了刻意去迎合观众,大肆渲染,丑化事实,以致医疗卫生行业正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医德的拷问以及信任的质疑。

5.医疗保障

尽管国家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也积极推出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针对弱势群体建立了相应的医疗救助制度。但仍存在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狭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未形成;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等问题。

(二)医疗机构的原因

1.医疗机构自身管理中存在缺陷

现在大多数医院为了更好的盈利, 将医务人员的经济创收能力与工资和奖金挂钩, 导致医务人员过度采用诊疗措施, 同时对于出现的收取“红包”,“回扣”等不正之风,管理体制方面也没有很好的管理打击。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容易引起患者不满而诱发医疗纠纷。

2.医务人员医德缺陷

根据统计获知,引起医疗纠纷最严重的则是服务态度差:现在医德方面拷问问题越发觉的严重,比如不耐心的问诊,随意处理病情,肆意的为患者做不必要的检查和开贵药品的过度诊断行为。第二位的则是医疗水平差:各种误诊漏诊,有的医生太依赖设备,往往会出现“只看病不看人”的情况,致使医患之间缺乏一种必要的沟通。医务人员的职业倦怠也是影响医疗质量, 引起医疗纠纷增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患者方面的原因

1.大多数患者医学水平有限

判断整个治疗过程哪些是必要的治疗,哪些是不必要的治疗,都是依靠自己的感觉和经验。这难免导致在治疗中形成分歧和矛盾。由于对治疗的整个过程是模糊的概念,心里在得不到医生很好解释的情况下,心里会形成猜忌,为纠纷埋下了定时炸弹。

2.患者对医疗结果预期往往是很高

一旦医疗结果与预期有偏差,心里会产生落差,落差越大,后果往往越严重。对于自身健康的关注和重视, 使得他们要求对诊疗活动的方方面面做到充分知情和参与, 一旦患者认为自己的某方面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就可能引发医疗纷。

三、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

国内对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主要着重于事前的制度构建以及事后的解决措施两方面。笔者倡导建立一种以双方自行协商和第三方调解为主导,医师仲裁为补充,医疗责任保险为后盾,诉讼为最终保障的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体制。

(一)事前制度构建

1.重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我国在重构和谐医患关系需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医院需要有营造一种安静、温馨、和谐氛围。要加强医患间的沟通,利用医患沟通技巧打消患者心中的疑虑,建立信任的合作关系,将医患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这是避免医疗纠纷发生的关键。二是要规范医疗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对其监督与考核力度,从而提高预防差错事故的警觉和责任感。

2.建立合理的分担机制

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用于医疗纠纷分担。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如何建立科学合理医疗纠纷分担机制,是摆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医疗机构面前的重大问题。可借鉴交强险的做法,推行一种非营利性的医疗纠纷强制险,内容包含:①强制投保,所有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参保(按不同比例出资不同),否则不允许执业;②成立第三方调解机构,由第三方在医院和患者之间进行沟通,最后达成一致意见;③政府指定保险公司和卫生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运转。

(二)事后解决机制

1.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方式

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俗称:“私了,官了,官司了”。但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一般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启动制度。

(1)私了――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据统计,发生医疗纠纷大多数人都比较愿意选择自行协商的解决办法,也就是俗说的私了。运用这种办法,比起其他行政调解、第三方调解、或医师仲裁,给医患双方都能带来极大的方便,具有自主性强、高效、周期短、节约成本、同时可以保护双方的隐私。可以及时的把控制了纠纷事态的扩大。但是自行协商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容易导致其缺乏规范性、不定性、容易导致在一方反悔的情况下或引发暴力冲突,或走上诉讼之路,带来更大的成本和风险。

(2)官了――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严格的来说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也属于第三方调解。但不同的是比其他第三方调解具有专门人才充足、管理制度方面完善,经费来源可靠,可以长期维持其运行。但是在于我国“管办不分”的卫生行政管理体制。

(3)官司了――民事诉讼。在协商与行政调解没有结果的时候大多数医患之间对于解决医疗纠纷会走上了更有强制力,权威性的诉讼的道路。毕竟民事诉讼是有着严格的法律执行程序,所具有的公立性,权威性是其他调解方式无法比拟的。近几年走诉讼途径的案例在逐年增加,但是所占比例增幅还不是很理想。这与其固有的周期长,费用高,举证难,鉴定不可靠,专业性不强等缺点是分不开的。

2.第三方调解方式

俗称专业化的调解方式。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事人申请调解另一种是主动介入调解。

(1)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是设置具有独立性的专业化的民间组。因为这种调节机构及其调解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化要求。同时程序简单,周期短,服务到位,且大部分是免费;另外隐私性强,和可以节约司法成本,且符合中国传统的诉讼的文化,医患双面比较容易接受。是传统医疗解纠纷的一次革新,是解决方式向更高效,更有人文关怀转化进步。

(2)医事仲裁。医事仲裁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医疗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义务的一种制度。毕竟它在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中,医事仲裁具有,高效性,专业性,保密性特点,相比起传统的解纷方式,它具有中立公正、经济高效等多项优点,且能与诉讼制度优势互补。

但医师仲裁也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关于医疗纠纷能否进行仲裁存在很大争议。我国《仲裁法》没有将医疗纠纷纳入可仲裁的范围。第二,专业化的医疗纠纷始终避开不了专业人员的建设和组织的问题,由此带来的经费问题也是非常要紧。另外医疗纠纷能否进行仲裁也是一个专家讨论的焦点,最后“一裁终局”的规定使纠纷当事人对医事仲裁心生犹豫。

3.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均承担着各式各样的风险,频发的医疗纠纷和高额的赔偿已成为医疗机构不能承受之重。因此,尽快采取措施分担风险,帮助医疗机构减轻压力,顺利化解医疗纠纷就成为各医疗机构的共同目标。医疗责任保险便是分担风险的一种方式,它通过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将未来可能发生的赔付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公司),以便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医疗机构)向第三人(患方)承担赔偿责任。

4.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包含了多种解纷方式,然而各解纷方式各行其是,相互之间缺乏协调联动,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体系,导致每种解纷方式的实际效果均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机制的整体运行也出现了偏差。要想改变这种现状,有效化解医疗纠纷,缓和医患矛盾,对现行解决机制进行优化改进直至建立起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是关键。

四、研究总结

医疗纠纷问题和原因呈现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的新趋势,对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已经从单一化的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不是简单的堆砌,而是变得更专业,更联动,更协调,优势互补。以专业化的第三方解决机制为主导,医师仲裁,医疗责任保险为辅的纠纷解决模式,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并且在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新型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上,创造性的利用在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各解纷方式间的协调联动,这是最大的创新点,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内容,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供理论支撑。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改善医患关系,化解医疗纠纷,事后机制的构建只是治标不治本之策,要想从根本上缓和医患矛盾,防止医疗纠纷的产生,还是要以事前的预防为主。医患双方加强沟通、多多交流,互相体谅、互相理解,如此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能够更好地满足医患双方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高晓飞, 周维燕, 孙忠河. 我国医疗纠纷原因的Meta分析[J]. 中国医药导报, 2012, (06): 160-161+163.

[2]蔡啸.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硕士]: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4.

[3] 仇雨临, 翟绍果, 郝佳. 城乡医疗保障的统筹发展研究:理论、实证与对策[J]. 中国软科学, 2011, (04): 75-87.

[4] 陈少贤, 胡鹏飞, 彭晓明 ,et al. 公立医院医疗纠纷快速增长的原因及防范对策[J]. 中国医院管理, 2008, (02): 20-22.

[5]曾国华. 和谐社会下的医患关系重构研究 [硕士]: 南昌大学, 2009.

[6] 林瑞云, 吴文婷. 从医患关系现状谈重构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性[J]. 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半月刊), 2008, (01): 138.

[7] 曲杰, 施海滨, 刘长军. 医疗纠纷处理与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研究进展[J]. 医药论坛杂志, 2011, (21): 204-206.

[8]冯亚兰. 我国医疗纠纷协商解决机制研究 [硕士]: 华中科技大学, 2010.

[9] 沈慧. 浅谈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J]. 现代医院, 2006, (02): 107-109.

[10] 曹实. 浅谈我国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制度[J]. 中国卫生法制, 2010, (05): 56-59.

[11]王奕枫.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 [硕士]: 首都师范大学,2011.

[12] 陈贤新, 张泽洪. 国内外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述评[J]. 中国医院, 2010, (05): 43-45.

[13] 黄顺康. 以创新机制设计改善我国医患关系的对策思考[J]. 甘肃社会科学, 2012, (03): 15-18.

[14] 陈美雅. 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比较研究[J].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6, (03): 181-190.

第2篇: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范文

关键词:医患关系 医疗纠纷 现状分析 解决机制

一、医疗纠纷概述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

对于医疗纠纷的概念,医学界和学术界都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大多数学者认为,医疗纠纷就是医疗事故。笔者认为这种定义方式并不科学,混淆了二者的概念。所以,医疗纠纷应该是:发生在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之间,基于对医方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及其原因或医疗行为的相关因素而导致双方的争议。

(二)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1、医方原因

医方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健全;②过于重视经济效益而轻视服务水平和质量;③部分医生行医作风不端正;④医疗纠纷处理不当,推卸责任。

2、患方原因

作为引起医疗纠纷的另一方主体――患方,则存在以下几点原因:①公民法律意识维权观念增强;②对专业医学知识缺乏了解;③对治疗效果存在过高期望。

3、社会原因

除了医方与患方的原因外,还存在一些社会原因:①新闻媒体的负面报告的日益增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②社会上不法分子,利用患方,引发医闹事件,达成自己非法目的。

二、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当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主要有双方自愿协商解决,行政处理,法院诉讼三种方式,它们都存在一定的优缺点。

(一)医患双方协商和解

和解是医患双方自愿、平等的达成一定的协议,其优越性主要表现在:第一,通过协商可以增加医患双方了解、沟通,而且和解成本低,避免矛盾激化;第二,和解在解决纠纷时无须第三方介入,能够消除双方在名誉及隐私方面的顾虑。但在实际协商中和解也暴露出许多缺陷:第一,医患双方的地位不平等。由于对医学知识的缺乏,导致患方处于不利地位,举证不足或是不能举证,这样对患方是很不公平的。第二,和解虽能保护医患双方隐私,但是也给医护人员规避法律,逃避惩罚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行政处理

我国具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三种解决机制,其中,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是我国解决医疗纠纷调解机制中最常用的一种诉讼外调解手段。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具有以下优越性:第一,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具备医学的专业知识,有助于调解活动的开展;第二,卫生行政部门是医院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及时处理。但是,也正是由于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的身份,很多患者质疑其公正性,且于其制作的行政调解协议并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法院诉讼

患者通过向法院提讼请求,主张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具有强制性、终局性、公平公正性等优点。但是以诉讼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也具有一定缺点:第一,诉讼成本比较高;第二,诉讼解决争议的周期长。可见,诉讼会给医患双方带来很大的经济、时间、名誉上的压力,更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三、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一)借鉴非诉讼解决程序优先和诉讼程序相结合的模式

借鉴他国经验,采用ADR制度来解决医疗纠纷,将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结合起来。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对于损害较轻,责任明确的,建议介入第三方进行协商解决,相互沟通,节约解决成本和时间,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对于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建议双方进行司法鉴定,可以将时间定为一个月,然后再次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在鉴定之后,医疗纠纷仍然不能得到解决的,应当进入诉讼程序,公平公正处理纠纷。

(二)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体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体系。当前,零散的法律法规,无法有效指导纠纷的解决,更无法满足患方的需求,因此,我国的立法机构应该制定一部高效的完整的《医疗纠纷处理法》。《医疗纠纷处理法》应当明确规定医患双方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制定统一的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并且在程序上作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的解决。

(三)完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医疗纠纷的鉴定制度没有统一而明确的规定,造成我国医疗纠纷存在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二元模式,给司法实践也带来阻碍。笔者认为应当规范我国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统一鉴定模式和标准,对原有的鉴定制度进行详细的责任、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增加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保证医疗鉴定意见的科学和正确,从而合理的解决医疗纠纷。

四、结语

医疗活动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才能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目前,医疗纠纷已日益增多,医患矛盾也在急剧升温,如何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保证社会的安定和谐,已经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林文学.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7-8.

[2]何兵. 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机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第3篇: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范文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3-0324-03

一、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当前医疗纠纷的发生频率和产生的严重后果日益引起社会关注。目前,人民调解机制的引入被认为是化解医疗纠纷的有效方法。在各地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月8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成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运行的纲领性文件。国家政策层面的确认和支持催生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迅速发展。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全国共有医疗纠纷调解组织1 358个,调解员1.5万人;而到2014年5月,全国共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3 396个,人民调解员2.5万多人,55%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了政府财政支持。2013年共调解医疗纠纷6.3万件,调解成功率达88%[1]。

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发展经历的阶段主要包括:

1.专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2006年4月上海市普陀区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06年10月,山西省也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范围覆盖全省。此类专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独立建制于一般纠纷的人民调解之外,聘请无利益牵连的医学和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调解,避免医院内部和卫生行政调解产生的公信力缺失。专业医调委的建立,标志着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和严峻性被认同,也标志着人民调解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大展身手。

2.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早在2005年,北京市就试行了医疗责任险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结合,但当时是由保险公司指定机构予以调解,其中立性遭受质疑。2008年“宁波模式”的推出则被视为医疗责任保险与人民调解结合的成功范例,主要做法是将纠纷调解和理赔处理结合,由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事故责任险,发生纠纷后,由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下属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参加处理、理赔;患方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由人民调解和理赔中心共同处理。2009年浙江对该方式进行全省推广。山西省、北京市等省、市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也借鉴该模式进行了完善,将医疗责任保险与人民调解予以结合,并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本身进行了完善。如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办法》,实行医责险事故鉴定,并尝试引入了医疗意外伤害险[2]。

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社会化运作。除公共财政支持的人民调解组织,也有地方对自治性更强的营利中介服务模式进行了探索。2003年出现的南京民康健康管理咨询是首家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营利性咨询机构,2004年的天津市金必达医疗事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也属此类。这类机构的优势是收费服务解决了早期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财政支持不足的问题,其专业的服务态度和程序使调解的服务质量有一定的保障。但主要问题是权威性难以得到认可,案源匮乏导致资金不足。如民康公司运营的第一年接案数近 200 件,但2006年民康公司基本处于兼业状态,成为母公司的一个业务单位,只接受偶尔的上门医疗咨询服务,其他业务基本停顿[3]。

二、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

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除高效、便捷、低廉等效率上的功能之外,更主要的是,人民调解固有的情、理、法相结合的特征有利于医患关系的修复,进而从源头解决医患关系紧张问题。同时,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利益独立的第三方纠纷解决方式,其比卫生行政调解和处理更具中立性;医学专家以调解人员身份的介入可以弥补医疗诉讼中裁判者医学知识不足、单纯依赖鉴定的缺陷;人民调解独具的经济性、亲切性、保密性等特征使纠纷处理更可行、更有效。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制度已臻完美,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

1.人民调解机制的政府主导型使其中立性仍存疑问。目前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发展主要是政府主导型,即调解组织的运行更多依赖政府的推动和支持。这一方面有利于集中各项资源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形成灵活多变的组织网络体系,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中立性上的先天质疑。无论是依附于司法行政部门,还是由与政府机构关系密切的医学会等行业协会主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很难摆脱政府意志参与的尴尬境地。有学者敏锐地观察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的“被调解”现象严重:“只要患方提出调解要求,委员就会可能对医方施加压力,阻止其通过医疗鉴定途径确定医疗责任,要求其直接协商给予患者赔偿,由此使医方陷入‘被调解’的无奈境地。此外,委员会对于医疗纠纷强烈的调和意愿以及对患方所谓弱势群体的考量,在调解中容易表现出对患方的倾向性,从而使医院受到不公平的对待。”[4]之所以如此,恐怕也是因为调解中隐含了政府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意愿。同时,政府主导还可能带来的问题包括经费支持的地区不平衡、政策调整引发的调解组织建设不稳定等。

2.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仍有提高的空间。尽管来自天津、山西等地的实践探索捷报频传,但立足于整个人民调解机制的背景来看,这种状况的维系不容乐观。整体背景是,我国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正在急剧下降,人民调解员年均处理民间纠纷不到一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与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数量比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17∶1降至目前的1.5∶1。目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必须看到的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人均调解率不过为约2.5件/每人每年,调解利用率和实际案件处理数量并不高。人民调解在实践中仍面临案源的匮乏和调解的无力感,前者来源于人民调解相较医患自行协商显得烦琐,而较司法解决又显得权威性略差;后者则更多源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更强,仅仅以情理服人有时难以达成协议。而调解的经费支撑更成为调解解纷能力得以延续的重要前提,尤其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财政支撑状况决定了调解组织的有效运行。

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与医疗责任保险的结合方式仍有待探讨。与医疗责任险相结合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亮点,但应当注意,赔偿固然重要,但人民调解过程不应沦为保险理赔过程,而忽略了其恰当、妥善、正确地处理医疗纠纷的纠纷解决机制属性。赔付仅仅是在纠纷解决基础上的最终结果,而不是左右纠纷如何解决的前提。此外,医疗责任险与纠纷解决的有效结合本身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有学者指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须重点考虑城市规模的大小、医疗资源的丰富程度和保险业务的发达水准而有所为、有所不为,否则会出现过犹不及或半途而废的结果,致使赔付资金不足,进而会导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之自动履行率的降低和司法确认程序之启动率的增加。”[5]由此可见,目前倡导的医疗责任险的强制推行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中也许有可商榷之处。

三、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发展思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未来发展应以“三结合”的理念为基础:即官方推动与社会自治相结合、专业裁断与拉情说理相结合、复兴传统与现念相结合。在此基础上,应对如下思路予以重视:

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发展模式转变。有效运行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应定位为官方推动、社会自治型的机制。“官方推动”是由官方牵头、整合力量和资源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社会自治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成立之后,应以自治的方式运行,包括成为独立的事业团体,自行安排、挑选、聘任人员,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要经费筹措方式,不受政府行政部门过多干涉。政府仅对其进行原则上的指导和方针指引,对其解纷能力进行适当评估,以判断其服务能力。这一机制也有助于解释为什么目前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采取专业化单一组织形式,主要理由是单一化组织有利于减少自治管理方面的管理成本,提供现实更需要和更集中的服务以吸引政府购买。模式转变既没有改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又加强了其中立性和灵活性,适宜医疗纠纷调解的进行。

2.应以加强解纷能力作为未来建设的重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维持较强的解纷能力的关键在于有效激励,包括对调解人员和调解组织的激励,以及纠纷当事人利用人民调解机制的激励。因此,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规范和章程应集中于促进调解人员和调解机构的积极性,而不是对之进行过多的约束和限制,这是一个方向性误区;人民调解应尽可能保持强大的解纷能力、低廉的解纷成本和公正性,才能吸引当事人利用的积极性;目前与责任保险的结合是增强解纷能力的有效途径,但应当采用符合纠纷解决规律的结合方式,责任保险仅在纠纷妥善解决之后进行理赔时使用,改善目前存在的保险人员过深介入调解的现状,如过多的投票权,改善无保险即无赔偿的不合理状况;医疗责任保险的方式可以更加灵活,除商业保险外,医疗机构之间的互助保险、医师个人保险等均可成为投保方式,以便于增强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

3.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具体制度。应从制度上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权威、公正和终结能力,具体包括:第一,人员配置。基于医疗纠纷的专业属性,专业人员的介入是调解机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其中立性也是调解公正的重要保障。目前以离退休医学人员为主要专业人员的形式仅为权益之计,未来应对专业人员的聘任进行程序化的严格遴选,逐步令其专职化,以保证其中立性。在专职化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参照仲裁庭的形成,在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形下,由双方各自聘请医学专家1名,调解组织在当事人双方合意聘请1名医学专家。无特殊需要时,目前运行中其他人士的介入(如媒体人员、行政机关人员)等实无必要。第二,调解程序。程序化是沟通调解与法制建构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调解兼具传统和现代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结构物。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可以借鉴香港调解中心、台湾医事审议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的程序化设置,从申请、受理、人员回避、调解基本程序进程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化。第三,技术方法。调解技术应体现专业性和情理性的结合,但与普通人民调解不同的是,专业性应高于情理性。同时对涉及医疗暴力的案件保持警惕,设置一定的阻隔机制,使其不进入调解中,更有利于贯彻打击医疗暴力的国家政策。

参考文献:

[1] 白剑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召开――刘延东孟建柱就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工作要求[N].人民日报,2014-05-06.

[2] 王霞.山西:率先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访山西省卫生厅副厅长王峻[J].中国当代医药,2012,(12):4.

[3] 李昌超.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实证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4,(2):127.

第4篇: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范文

【关键词】中医医院;医疗纠纷;对策

【中图分类号】R4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0027―02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而关于医疗纠纷的报道却频频出现,医疗纠纷所引发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也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笔者对于某县级中医医院2010年-2012年医疗纠纷发生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分析,为采取防范措施和创新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依据。

1 对象和方法

1.1 调查对象及基本情况

某县级中医医院是一所功能齐全、中医特色突出、医疗设备先进、临床疗效显著的现代综合型中医院,是国家“三级乙等中医院”、全国“示范中医院”。医院现有在职职工600余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00余人。编制床位500张,开设8个住院科室、ICU、急诊科和2个门诊部。医院服务半径100余公里,服务人群300余万。日门诊500-800人次,年收治住院病人两万余例。

1.2 调查内容

被调查医院2010年-2012年医疗纠纷发生和处理情况。

1.3 调查方法

采用汇总该医院相关报表,查阅赔偿案例案卷,对相关人员进行深度访问的方式进行,力争资料数据真实、准确。

2 结果与分析

该院在规模日益扩大,业务量与日俱增,人民群众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医疗纠纷发生数量较为稳定,在解决方式上,协商解决方式占94%以上,方式仅占5%左右。涉及经济赔偿医疗纠纷数三年来较为稳定,赔偿金额不高。“医闹”事件发生较少,仅在2010年发生一起在医院私设灵堂、冲击、打砸医疗机构的恶性事件。详见表1。

该院三年发生的76起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主要职业为工人、农民的分别占了34.21%,32.89%,提示经济拮据、学历层次较低者,更易对治疗效果、治疗费用等产生怀疑。详见表2。另经查阅资料发现,医疗纠纷当事患者或患者家属中有一名以上饮酒者达32起,占全部医疗纠纷的41.11%,与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争端有关。患者或患者家属曾有医疗纠纷史的达18起,占全部医疗纠纷的23.68%,该类医疗纠纷的发生,与患者的主观故意有关。医疗纠纷多发生在外科系统,其中科室分布前三位为:骨科、普外科、妇产科。医技科室未有发生。可见外科系统发生医疗纠纷风险较高,为重点防控对象。详见表3。

医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学科,具有高风险性、复杂性和效果不确定性等特点,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广大人民群众对此认识明显不足。当治疗效果与患者主观愿望出现强烈反差,或医方未做好沟通时,极易引发医疗纠纷。另个别患者维权意识增强而法律意识不强,部份人员为谋取私利成医疗纠纷幕后推手,个别媒体失实报道对医疗纠纷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有限、缺乏人文素养、对患者冷漠,在医院发生跌倒等意外伤害事故也是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综合该院三年来医疗纠纷发生主要原因分布如下,见表4。

3 讨论

3.1医疗纠纷处置现状及难点

一是群体医闹得到有效扼制。医院加强加强了危重病人和特殊病人的管理,加强了环节质量监控,落实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对重点科室、部位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在各项预防措施发挥相应作用,尤其是公安机关对医疗机构的强力保障下,有效遏制了医患冲突的恶化倾向。但“武闹”有转为“文闹”的趋势,即部份患方采取长期纠缠,干扰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等方式索取高额赔偿。

二是医患双方协商是主要解决途径,第三方调解机制作用凸显。该地区于2008建立了第三方调解机制,成立了“医患纠纷调解中心” 使其成为独立于医院和患者之外的第三方调解,打破了传统的医疗纠纷处理难以使患方和社会信服的弊端。三年来,该院医患双方单独协商与在第三方调解之下协商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占比94.73%,证明该地已构建起医患和谐的绿色通道。

三是患方“拒绝尸检、拒绝鉴定、拒绝”成为医疗纠纷依法处理的难点。2010年至2012年间,该院因死亡引起的纠纷共6件,死者家属均拒绝尸检而要求给予赔偿。医院出于压力给予了不同额度的赔偿。该院三年间的纠纷处理,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过错鉴定解决的仅占40%,绝大多数案件患者均拒绝鉴定和,采取其它方式索取赔偿。

3.2减少医疗纠纷的对策

3.2.1 抓住重点,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改善医疗环境,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

以骨科、普外科、妇产科等医疗纠纷发生风险较高的科室为重点,牢固树立医疗质量安全是医疗的生命线的意识,开展全员医疗安全教育,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各临床科室成立由科室主任为组长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定期分析研究存在和发现的隐患及问题,并持续改进医疗护理质量。落实各项制度,加强医疗沟通,增进医疗理解。在与患者及家属接触的诊疗过程中,加强与病人及其家属的沟通,争取他们的配合和理解,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严把医疗技术准入关;科室负责人加强科室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和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各科组间不可互相在服务对象面前推托指责,同时要增强对不良反应事件的敏感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上报。建立健全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妥善处置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

3.2.2 加强沟通,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提高医护人员的人文素养,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倡导人性人性化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加强与患者的情感交流,针对医疗纠纷主体之一――患方人员构成多为文化水平较低群体的实际情况,医护人员要将专业性较强的医学术语“翻译”成通俗易懂的语言与患者交流,获得患者的信任、增强其依从性。医院采取设立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设立专门的投诉部门(医疗沟通办公室)和专职投诉接待人员。对每一例投诉,均需要耐心听取意见并详细解释、认真记录,同时将投诉信息反馈给临床科室,被投诉科室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反馈处理意见。

3.2.3 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分担自身风险

《侵权责任法》施行三年以来,医疗纠纷的赔偿金额逐渐增加,具有救济患者和保护医疗机构双重功能的医责险的推行逐渐成为各界共识。虽然医疗责任保险尚在发展之中,有其不成熟之处。但通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介入、协调、调查并确定保险责任并赔付患者,在一定程度上不但可以有效分担医疗机构自身经济风险,也可将医疗机构从疲于应对医闹、纠纷的泥潭中解脱出来,从而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医疗纠纷的源头管理;对于医护人员来说,亦可解决后顾之忧,激发他们治病救人的主动性与创造性,有利于医学科学技术的持续进步。

3.2.4 增强法律意识,坚持依法处理

过去一些医疗纠纷处理中,部份医疗机构迫于压力采取了“多闹多赔,少闹少赔,不闹不赔”等非法定解决途径的处理方式,其副作用已日益显现。如部份患者蓄意滋事引发医疗纠纷、提供了职业医闹滋生的温床与生存空间等。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只能在2万元以下的范围内协商。凡超过2万元的,必须经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或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过错鉴定明确责任,等方式解决。发生或可能发生“医闹”之时,尽快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及视情况所需向公安部门报告,以便有关部门掌握事态进展,避免的发生。

3.2.5推行信息公开,合理应对媒体

医疗纠纷处理的好环,关系着医疗机构的整体形象和利益。近几年,微博、微信的兴起标识着自媒体时代已经来临,国内正在形成一种新的舆论形成机制,即微博率先报道,传统媒体不断跟进,通过议题互动,共同掀起舆论。医疗机构不应以医学专业性等为理由故步自封,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公开院务信息,在医疗纠纷发生之时,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效果的原则,开展信息工作以引导舆论,避免公众胡乱猜测或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努力参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良好舆论氛围。

参考文献:

[1] 李璐璐,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12):50-51

[2] 史海龙,某三级医院对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认识[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0(12):237

第5篇: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范文

目前医疗纠纷“社会关注度变高,医患直接冲突频度变高,索赔金额变高”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的解决机制落后于形势发展。减少医疗纠纷,医生首先应自律。更重要的是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机制,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渠道,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面利益,保障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

关键词:

医疗纠纷;调处机制;医患关系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医疗卫生事业迅猛发展,公民健康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升。但是,各地医疗纠纷事件却时有发生,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对我国医疗事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1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及社会危害

1.1医疗纠纷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及双方相关人员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所致后果存有不同看法,引起争议并诉诸法定程序解决的事件。简言之,医疗纠纷是患者及其家属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治的医疗过程或结果不能接受,由此产生的纠纷。

1.2医疗纠纷产生主要原因

1.2.1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水平有限

现代医学还存在许多不足,很多疾病的发病机制没有搞清,缺乏早期的预防、诊断手段,使患者确诊过晚或诊断不清;医务人员掌握医学知识也有限,特别是由于人类个体差异的特殊性,医疗行为潜存着难以事先预测和防范的医疗损害风险,医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某些意外。这些问题产生的医疗事故难以界定责任,容易产生医疗纠纷。

1.2.2现有社会医疗保障机制不健全

目前,由于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不足、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风险分担制度不健全等种种原因,造成医院“以药养医”、“以检查养医”等现象。同时,高涨的医疗费用与人民收入水平的矛盾使得相当一部分人把这种矛头指向了医务人员,加重了医患之间的矛盾。

1.3现阶段医疗纠纷的主要特点及发展动向

1.3.1医疗纠纷数量逐年增加

近几年,我省各地医疗纠纷数量明显增加,虽然每次都从不同渠道妥善解决,但医疗纠纷高发已严重影响了各地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和发展,对社会和谐稳定也造成了负面效应。

1.3.2索赔普遍,数额巨大

目前几乎所有的医疗纠纷都伴随着经济赔偿,而媒体对医疗纠纷的宣传在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患者的索赔期望,导致索赔数额越来越大。

1.3.3冲突增加,影响扩大

在医疗纠纷中为了争取经济利益,许多患者及家属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破坏医院设施甚至攻击有关医务、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尤其近年来出现的“职业医闹”,专门寻找医患纠纷,帮助患方将事态扩大,寻求经济回报。

2现行医疗纠纷调处机制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的医疗纠纷处理有以下三种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三种方式使医疗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从整体来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不能完全解决在医疗纠纷中存在的各种复杂矛盾。协商调解是这些医疗纠纷调解的主要方式,但是该调解方式存在着许多不足:首先,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患方对医方不信任和盲目地索要赔偿或补偿数额,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导致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的医闹或者其他恶性;其次,由于医患双方法律知识欠缺,和解协议往往存在较多法律漏洞,为协商解决争议后再起争端埋下隐患;再次,患者找医院协商,医院为避免医疗赔偿,可能会对病历、病程记录在内的各种就诊记录进行修改,再提讼患者难以收集相关证据。

3创新和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

3.1政府主导推动,着力构建第三方调解机制

建议由政府牵头,卫生、、司法、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以外的地方独立办公,并接受司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增强医疗纠纷处置的公平性、专业性、规范性。委员会人员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选和社会招聘等办法挑选具有一定医学、法律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官、警察、消协、媒体工作者、社区优秀调解员、卫生行政人员等多方面人员担任调解员,以保障调解的公信力。

3.2与医责险相结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要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医责险机制,积极推动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加入医责险范围。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第三方身份对医患双方进行调查、评估和调解,划分责任和出具报告,对符合理赔的案件,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理赔,既能降低医护人员的风险,又能让患方更快拿到赔偿,保证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让医院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使医疗纠纷解决走上理性的法律途径,实现医疗执业的风险转移。

3.3强化医疗监管,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6篇: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范文

1.医疗纠纷频发,各地纷纷建立调解机制化解纠纷

最近几年,医疗纠纷频发,不少地方的患者,不是走正规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采用烧纸钱、在医院门诊设灵堂、聚众抗议甚至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等自力救济的方式,媒体称这种现象为“医闹”。每次有关“医闹”的新闻报道都引起了社会多方关注。

为破解“医闹”难题,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希望通过设立一个独立于卫生部门和医院的人民调解机构,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医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经有北京、上海、山西等16个省和直辖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建设。

2.媒体监督缺位,调解机构存“暗箱操作”嫌疑

当前我国多个地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采用的是“分别调解、事后协议”调解模式。这种调解模式的过程一般是这样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在两个调解室内,由调解员作为第三方进行“背靠背”的调解。这种调解方式有利于冷却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避免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言语你来我往,激化矛盾。如果调解成功,则由调解员起草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调解过程中,媒体一般没有被邀请参加旁听,主要是因为人民调解机构顾虑到医疗纠纷一般涉及患者隐私,被投诉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往往是当地的知名人士,不愿意让自己及医院的负面报道被媒体曝光。此外,引入媒体监督或者旁听,可能加剧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对立,给调解员促成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制造障碍。但这种调解方式存在“以劝压调、以诱压调”的问题,调解过程中对调解员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尤其是作为医学专家的调解员,由于要在调解文书上签字,会担心事后可能遭到当事人报复或纠缠,只能依靠调解员凭良心来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做出判断。

3.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急需完善

目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采用的调解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由于调解机制不透明、不公开,并没能实质性扭转医疗纠纷升级、“医闹”不息的现状。医院花钱买平安已成为解决“医闹”的主要手段,而这也进一步导致了“医闹”的泛滥,医患双方的对立在冲突过程中逐步升级,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允许医疗机构“武力自保”。2012年2月,广东东莞市出台文件,允许医院在危机情况下使用长棍、催泪喷雾剂。这个规定经过媒体报道,引起舆论质疑。但东莞相关部门表示,这一决定是经过两年的调研以后才做出的,而且浙江萧山、丽水等部门也出台过类似的文件。

医疗纠纷调解引入媒体监督的意义

1.过多的“医闹”报道影响民众的行为选择

媒体承担着“传播者”和“监督者”的角色,深深影响着社会大众的认知、态度和信念。近年来,中国的许多医疗纠纷报道,以涉及实践中的社会成员作为重要乃至唯一的消息来源,讲述患者及其家属的“亲身经历”,使得一般民众成为新闻“舞台”上表演的主角。在报道框架上,常常使用与消费者维权报道相似的框架,采用“受难式”的新闻叙事方式,新闻故事的基本情节为“患者权益受到医院或者医生的侵害”,因此媒体要为患者讨说法。许多媒体“惯例化”(routinize)这样一种受难叙事,激发了公众对患者的同情以及对医院或者医生的愤怒。①

有台湾地区学者研究发现,台湾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不绝的原因之一,就是媒体的过度舆论审判。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媒体大肆报道,炒作患者的控诉以丑化医生,比如说医生收红包之类,先将医生“妖魔化”,一旦司法机关判决出来,医生有错的更是大肆渲染,没有错的,相当于没有新闻价值就不吭声,绝不会平衡报道或者洗刷医生清白。②

根据统计,台湾医疗纠纷报道的主题,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自力救济(占36%),诉讼(占28%),以及记者会(占14%),非正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报道超过一半,仅有37%的报道是关于正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如诉讼、协调和申诉)。③

这样的新闻报道结构不见得有助于医疗纠纷问题的解决,反而有可能造成医生和病人的对立,引发更多人效仿。另外,媒体过度迷信司法裁判的后果,有可能使人们忽略了诉讼的局限性以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使得社会凝聚力下降,自治自律、协商和解、人民调解等方法受到冷落。

2.引入媒体监督有平衡公共利益和秘密调解原则的问题

笔者认为,新闻媒体是法治国家成熟的制衡手段和正式的监督来源,是社会知情权的重要体现。单位或个人要求调解程序秘密进行的愿望,并不能必然地使秘密调解正当化。调解机构应当区别对待,在公共利益、个人或单位利益之间应当有一个平衡。

如果公开调解对双方达成合意有困难,可以允许对有关要件事实以外的间接事实、背景事实、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所希望的和解方案等,进行适当的保密。但有关事实认定与法律见解,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以确保当事人对重要信息的平等占有。

医疗纠纷调解引入媒体监督的程序设计

1.法官应指导医患双方通过公开或半公开的调解解决纠纷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无果,进入诉讼阶段时,法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告知、法律释疑和诉前调解指导。法官也可以建议当事人按照“和为贵”的精神,先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学会、保险公司、仲裁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调解,实在调解不成再进入诉讼程序。

此外,法官应提醒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经过当事人同意,可以进行公开调解,引入媒体对调解过程进行监督。

2.调解机构应与媒体“约法三章”形成正确舆论导向

新闻媒体的监督,目的应当是化解矛盾,融洽医患关系,医疗纠纷的报道绝不能导致医患关系更加紧张。当前医患信任度极低,媒体如果继续火上浇油,最终必将导致“医患对立”情绪增多,卫生行业、医院、患者乃至全社会都会受到伤害。

因此,媒体在参与监督医疗纠纷调解的过程中,调解机构应当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规范新闻报道行为;新闻单位也要对记者从严要求,公正、客观、理性地对医疗纠纷调解进行报道,尤其是可能涉及到被采访者隐私或医疗机构名誉权的问题,应征求对方意见,在不影响调解达成的基础上进行报道。

3.调解机构应建立信息反馈系统

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应当通过设置匿名留言本,让参与监督的媒体代表留下自己的意见,如果媒体记者当面向调解机构提出意见,应当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并及时纠正。此外,网络反馈、电话反馈等机制也应当健全,并及时告知相关媒体,他们提供的民众建议是否被采纳。

只有及时对听证信息进行汇总、回复和解决,并通过媒体及时广泛地公布,才能使群众充分感觉到民主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对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产生信任感,从而减少“医闹”的发生。④

注释:

①张昱辰:《由“八毛门”风波反思传媒的理性缺失》[J],《新闻记者》,2011年第12期

②叶国基:《两岸医疗纠纷争议处理机制及实践比较研究》[D],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③邱玉蝉:《医病形象的媒体建构——医疗纠纷抬棺抗议新闻分析》[J],台湾《新闻学研究》,2007年10月第93期

第7篇: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范文

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医疗纠纷剧增,由此导致的医患冲突乃至群体性医闹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化解医患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的医疗责任保险实践可资借鉴。

一、国外医疗纠纷及其管理

尽管西方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比较健全,但也同样存在医疗纠纷及索赔现象。2010年,德国每千名医师发生医疗纠纷数为24.5件;英国则更高,达到59.6件。有全球医疗环境最好之美誉的澳大利亚,也有超过2.45万名医疗系统工作人员被曝在过去的5年间,成为工作场合暴力的受害者;有超过4400名医疗系统工作人员报告称,在过去的一个财政年里成为了工作场合暴力的受害人。对医闹零容忍的美国,其医学研究所1999年的报告曾透露,美国每年约有9.8万人死于可预防的医疗差错,远超过工伤交通事故和艾滋病死亡人数,造成损失高达290亿美元;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纠纷也曾发生,甚至在医院发生过多起枪击事件。因美国大部分州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医疗事故责任索赔的费用从2000年起以每年10%的速度上升,平均每个裁决案件的赔偿额为100万美元,是1996年的2倍多。再如日本,1999年曾发生医疗纠纷诉讼677起,2004年为1110起;2006年,日本全国270所国立医院共发生医疗事故1300起,导致150人死亡,许多事故也曾引起纠纷。日本因医疗纠纷导致赔偿的额度则逐年增加,如医疗过失而引发的赔偿支付和辩护费用,自1989年的34.82万美元增加到1998年的490万美元和1999年的630万美元,2000年医疗过失案件的总发生费用和赔偿支付是1990年的1.8倍;在1999年至2002年的高额赔偿案例中,日本医疗纠纷最高损害赔偿额达到2亿500万日元。

综合考察上述国家的情形可以发现,医疗纠纷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而是一种普遍现象,这主要是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医疗技术与医务人员有可能失误、患者期望偏高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然而,与我国现实情形不同的是,国外的医疗纠纷大多不会爆发或直接伤害医生性命的行为,其索赔额虽高,但大多能够通过市场机制由第三方调解组织介入处理,即通过商业保险机构引入责任保险制度来有序处理医患纠纷。这种机制因其中立性而更具客观性,同时也等于在医患之间筑起了一道激化冲突的防护墙。就像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一样,车祸发生后,往往由保险公司出面处理,从根本上减少了车主与受害人之间的正面冲突。正是由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奇效,这种保险制度才成为欧美各国现代医疗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责任险的覆盖率不仅接近100%,医疗纠纷所产生的赔付也几乎全部由保险机构承担。为进一步增加对这一机制在国外实践的了解,下文中以美、日、德三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实践为例作简要介绍。

二、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及做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国家,迄今有100多年的历史。除佛罗里达州允许医生提供其他方式证明赔付能力外,美国几乎所有州的法律都强制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投保医疗责任保险,这是医疗机构进行经营及医生进入医院从事诊疗活动的前提条件。美国的专业医疗责任保险公司为不同种类的医疗服务人员提供种类繁多的险种,包括医疗服务志愿者和护工等,医科实习生、实习护士也有相应的实习期责任保险。针对医院的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其赔付范围甚至包括患者之间造成的伤害损失。此外,医院或医生群体还在系统内成立有互质的医疗责任保险机构(如加利福尼亚州的医生公司、纽约州的医疗责任相互保险公司),以弥补商业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那部分损失。

在美国,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患者及其家属一般不会找医院和医生,而是通过有关法律程序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处理。具体程序是:发生医患纠纷后,经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经法院诉讼,由陪审团判定医院医生是否存在过错,再由法官判决赔偿费用,判决费用在保险合同赔偿限额内全部由保险公司支付。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下,美国医院医疗过程的每个步骤,从挂号、开药到治疗,都会有保险公司的全程参与。正因如此,无论是医院、医生,还是病人,凡是发生医疗纠纷,相比其他解决方式,美国人都更依赖于保险公司。医院与医生不会遭受巨额索赔,病人也可以顺利得到相应的赔偿。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率一般在80%以上。与保险索赔权利相对应的是,医院与医生必须承担高额的保险费缴费义务。例如,从1976到2000年,因医疗纠纷的增长迅速,全美医疗责任保险的平均保险费率上升了505%,其中佛罗里达州的保险费率上升了2654%。由于保险费率的提高,医生平均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增长51%,每人年交保费高达2万美金,占医生年收入的4%~10%,其中风险较大的外科、产科医生投保费用一般高达5~10万美金,相当于其年收入的25%~50%。为了使医生免于高额的赔偿金和保险费,保障其能够正常执业,2003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该法规定了医生的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的上限为25万美元。可见,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在法律强制下、由医院与个人承担费用且兼具自保性质的风险管理制度。尽管个人缴纳高额保险费,但因医疗责任风险的保险理赔率高,且保险公司参与监督医疗诊治的全过程,确保患者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医生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从而起到了充分化解医患矛盾的作用。当然,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并不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孤立制度,它的存在与发展,还依赖于美国具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及侵权诉讼制度、医疗民事赔偿制度,以及建立有公正独立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医生管理的公众监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此外,美国各州政府也会通过税收优惠给予医疗责任保险经营者相应的优惠。

三、日本的医疗责任保险及其做法

在日本,医疗纠纷责任的最主要形式是民事赔偿责任。其医疗民事赔偿额最低为几十万日元,最高可达2亿日元以上。为此,1973年7月,由日本医生行业自治组织(包括1个全国性医生协会及47个地方医生协会)———日本医学协会(JapaneseMedicalAssociation,简称JMA)牵头,联合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等5家损害保险公司,建立了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简称JMA保险)。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JMA会员的医疗过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使病人和医生之间的纠纷能够得到公平、迅速、有效的处理。据日本厚生省的调查结果显示,截止到1994年12月,JMA会员中参加了JMA保险的会员医生有101285人,占日本医师的45.7%;到1998年,日本的248611名医生中63%是JMA会员,其中73.8%拥有JMA保险。JMA保险下设调查委员会和鉴定委员会(均由医学和法律专家组成)。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拥有JMA保险的医生先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调查委员会报告,调查委员会会立即对纠纷事件进行调查。如果医患双方在调查阶段达成协议,则调查委员会就将患者赔偿请求提交给保险公司赔偿委员会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赔偿。如果医患双方纠纷在调查后不能达成一致,则调查委员会将调查的事实提交给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机构或医生是否存在过错的鉴定。如果存在过错,法律专家还要根据侵权法的规定、患者本身疾病的性质及患者是否也存在过失的情形等进行医患双方责任比例的最后确定,之后才将医生应该赔偿的责任额提交给保险公司赔偿委员会,并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进行赔偿。值得指出的是,JMA保险程序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快于司法部门,且费用显著少于司法部门。据调查,由JMA保险解决医疗纠纷的平均所用时间在3~12个月内,而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则平均需要35.1个月。JMA保险费用来自医生会员的会费收入,JMA一般按医生的级别或性质向承保人缴纳年度保险费,如开业医师为70000日元,受聘医师为55000日元,实习医师为34000日元等。JMA的保险责任为医生或医疗机构的过失责任造成的患者身体损害,赔偿金额则在100万日元以上至1亿日元。对于100万日元以下的赔偿金额,JMA会员可以独自通过购买补充保险的方式进行补偿;而对于超过1亿日元的赔偿,则需要购买JMA特约保险来获得保险补偿(每件纠纷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亿日元,一年保险期累计不超过6亿日元)。可见,日本的医生责任保险制度是一个依托于行业组织、个人补充参保、由商业保险机构运作的医疗风险管理制度。其显著特点是重视责任保险与纠纷处决机制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互动效应。该制度不仅为医师提供了价格低廉、保障范围较充足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更重要的是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专业、快速、高效的非诉讼解决途径。

四、德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及其做法

从20世纪70年代起,德国医疗纠纷诉讼急剧增加,不断攀升的损害赔偿费用不仅使医务人员怕担责而采取保守诊疗,更严重的是开始威胁到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为此,从1975年开始,德国建立了隶属于医生协会的全国性医疗纠纷调解与鉴定机构———调停委员会(Schl-ichtungsstelle)和鉴定委员会(Gutachterkom-mission),以解决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赔偿问题。该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与承保医生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设有行业协会监管委员会,负责对签订责任保险协议医院的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管、抽查,并对医务人员进行信用评估。由于德国既有健全的全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又有非常发达的商业保险制度,其医疗责任保险便采取法定强制为主、私人自愿为辅的方式。不过,凡从业的医务人员要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必须加入医生协会。当发生医患纠纷时,先由隶属医生协会的调停委员会进行调解,如果医患双方接受调解,在认定医生有责的情况下,由医疗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患者的损害;当医患双方对调解有异议时,可由鉴定委员会做医生是否存在过错的进一步鉴定,在鉴定医生有过错后,则由其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根据调停委员会确定的赔偿额度负责赔偿。德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广泛,甚至包括求诊的患者在医院厕所里摔倒碰伤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都可以赔偿。但为了保障医疗责任保险的正常运行,德国调解委员会会设定赔偿限额,限额以内根据鉴定结果由保险公司赔偿,超过限额的,患者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致害的医疗机构或医生赔偿。值得指出的是,医疗纠纷调停与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每起纠纷一般为数百欧元)。当然,因医疗事故的鉴定与赔偿额度等方面的工作基本上由调停委员会或鉴定委员会来完成,实质上也节省了保险公司的时间与业务成本。可见,德国采用的医生协会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与日本有些相似,该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效率较高。在德国,医疗纠纷诉讼平均要持续4年左右,而由有保险公司参与的医疗纠纷调停与鉴定机构来解决,一般在10~12个月内处理完毕。

五、启示

第8篇: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范文

关键词:医疗纠纷;原因;法律处理

【中图分类号】R1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8-0470-01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健康需求的不断增长,医疗行业正面临越来越多的风险,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已成为人们日趋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1]。医疗纠纷应是指在一定的始发或诱发原因作用下,患方对医疗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或是对其服务结果持有异议,对医疗服务的提供方不满,提出各种权益要求,医患双方认识上存在分歧,而形成的一种暂时的、特殊的医患关系状态的过程。医疗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才能发生[2]。

1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

1.1医院因素:医疗服务与患者需求存在差距是医疗纠纷增多的首要原因,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个别医务人员缺乏临床经验、会诊不及时、辅助检查未跟上,导致误诊、错诊引发纠纷。医德医风缺陷是引发医疗纠纷的导火索。医疗服务质量低劣,责任心不强,对工作敷衍了事,相互推诿,以致延误治疗,给病人造成精神上和肉体上的痛苦。这些往往成为纠纷中承担主要责任的证据。

1.2患者因素: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患者和家属对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缺乏科学的认识。患者期盼有病求医只能治愈,一旦病情出现难以预见的后果,或者发生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时,不理解甚至不正视医学发展的有限性,不能客观看待病情转变的原因,理智失控,以至引发纠纷。还有无过失医疗纠纷是指虽然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发生了病人死亡或伤残的不良后果,但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并非医方的过失所致,而病人或其家属却认为医方有过失,属于医疗事故,以致发生纠纷[3]。

1.3社会因素:患者法律意识增强和医疗知识增多是医疗纠纷发生数上升得重要原因。应该肯定,医疗纠纷的上升和发生中,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患者维权意识增强、社会走上法制、文明进步的表现。我国医事法律体系不完备,医患间的权利义务不清,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制裁。政府部门对干扰和破坏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的事件依法处理不力是医疗纠纷愈演愈烈不可忽视的原因。

2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

2.1医患协商解决: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是病人及其家属不能接受不良医疗后果所造成的,因此,医疗纠纷的最初阶段是矛盾最激烈和最表面化的时期。医院应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及专门的工作人员,给病人一个申诉的窗口,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或其家属一般与医师或院方进行直接接触(当事人直接对话),若事实明确,即可协商可能的赔偿问题;若未果,可以申请第三方仲裁,如果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仍可诉诸法律。调解解决民事争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2行政处理: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行政处理的当然执行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申请、受理、处理、调解的程序进行医疗纠纷处理,并按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非事故不赔偿原则进行处理和调解赔偿。

2.3法律诉讼: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医疗纠纷处理的日益规范化、法制化,最后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和解协议后,双方争议即告终结。但实践中,常常出现患方反悔并引发诉讼的案件。在此情况下,若患方提讼,则诉讼的案由将从签署和解协议前的医疗损害侵权纠纷转变为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应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即是医院所在地法院受理。另外病案在医疗纠纷和法律案件中的证据作用是无可反驳的。病人对医疗结果不满往往会产生医疗纠纷,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是病案[4]。

2.4医疗纠纷仲裁解决:虽然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无疑其程序应是最公正的,其严肃性和强制性也是最强的,但是诉讼成本高、程序复杂、效率低。仲裁作为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是一种最为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处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委员会是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负责医疗纠纷的仲裁机构,因此它应设立在卫生行政机关内或者将仲裁机构设在法院内,隶属于法院,好处是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

2.5医疗纠纷中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项目的确定:赔偿损害有三种主要的模式:(1)以过错为基础的赔偿模式:是谁的过错行为引起损害,就由该过错行为人负责;(2)以原因为基础的赔偿模式:是谁的行为造成损害,就由该行为人负责。(3)以损害为基础的赔偿模式:只要有损害,就有赔偿而不问损害的发生原因,典型情形为保险责任。

3讨论

医患关系的本质是一种法律关系,只有正确认识医疗法律关系,完善相应的法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才能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患者及其家属才会充分尊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才会依法维权,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患者法律意识和医疗知识日益增强、医疗技术不断发展的当今时代,医务人员不断加强责任性、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注意与患者的主动沟通,是医疗纠纷防范的重要环节。医疗纠纷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建立和执法机制的合理有效是维护医患双方权益、共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我们一方面需要完善现有法律途径,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其他更为中立、更富实效、更为患方接受的法律途径,这方面我国一些地方作了很好的探索和尝试,如组建由医学专家、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士参加的医疗纠纷专门调解机构,开展法院诉前调解,开展医疗纠纷仲裁,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邀请医学专家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等。

参考文献

[1]陈晓青,伊力野.医疗纠纷现状及相关法律分析[J].医学与社会,2009,22(12):56. 57

[2]薛峰,戴怡婷.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学杂志,2009.(10):23

第9篇: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范文

关键词 医疗纠纷 预警 干预 时机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处理后果及原因认定存在分歧。数据表明,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有增高趋势〔1.2〕,严重地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和声誉,也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医疗纠纷造成医护人员伤害的恶性刑事案件给人们敲响警钟[3],因此如何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有着十分重要意义。本院3年来医院处理医疗纠纷中,有85.7%在医院最终得到解决,只有14.3%是由卫生行政机构和法院调解或进入司法程序。本文对我院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干预介入时机等方面的经验进行总结。

1 预警流程及管理办法

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制定医疗纠纷的处理预案。医院根据医疗纠纷易发环节、隐患的严重程度、演变成纠纷的可能性,一旦形成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等制定相应的对策。预警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报告制度,院内医疗不良事件报告流程(见图1)。

1.1 医院对不良事件的等级进行划分,对报告原则、报告人的责任和义务、流程和奖惩措施作出明文规定。

1.1.1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4个等级:等级划分Ⅰ级事件(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丧失。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 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伤病员机体与功能损害。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 虽然发生错误事实,但未给伤病员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Ⅳ级事件(隐患事件)— 由于及时发现错误,但未形成事实。

1.1.2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原则 (1)Ⅰ级和Ⅱ级事件属于强制性报告范畴;(2) Ⅲ、Ⅳ级事件报告具有自愿性、保密性、非处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

1.1.3 奖惩 (1)对于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个人,根据报告的先后顺序、事件是否能促进质量获得重大改进,给予相应的奖励;(2)每个季度以科室为单位评定并颁发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质量优秀奖。评定标准:1.主动报告Ⅲ级、Ⅳ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达到3例以上或Ⅰ级、Ⅱ级事件达到1例以上,并且上报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对流程再造有显著帮助,实现流程再造达到3项以上的科室;2.发生Ⅰ级、Ⅱ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未主动报告的科室取消评选资格;(3)当事人或科室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发生后未及时上报导致事件进一步发展的;机关、职能部门从其它途径获知的,虽未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但给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长治疗时间或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的,予当事人或科室相应的处理;(4)引发医疗纠纷或已构成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医院综合目标奖惩实施方案》相关条款处罚;(5)对于已经进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医疗缺陷,医院将根据情况酌情减免处罚;(6)影响恶劣或损失巨大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由院办公会决定处罚措施。

1.2 实施医疗纠纷“零报告”制度

对预计手术或治疗效果不佳;发生院内感染或并发症;病情复杂或突然发生意外变化等;对医生交代病情难以理解;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灾难(害)事故、打架斗殴或伤者,对医疗行为有抵触不满情绪;自杀倾向及精神异常;对收治入院过程和科室服务存在抱怨;子女众多,对治疗满意度不一致;病人或家属复印病历时提出要全部复印或非正常时间段来复印等情况的伤病员极易产生医疗争议,以上情况可视为易产生医疗纠纷的苗头。规定各科室的值班员在每天下午下班前,将当天本科室的医疗投诉、争议、纠纷苗头和纠纷情况汇总,填写“零报告”登记表,经主任、副主任或护士长签字后,立即交医疗值班室。报告的内容包括患者姓名、身份、ID号、入院日期、简要诊疗经过、患方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科室初步处理意见等。

1.3 强化循证医学整合。国家为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疗安全,现已出台一些符合“循证”原则的“路径”或“指南”[7]。但要将其很好地应用于临床,必须依靠良好的学习型组织氛围。组织应努力学习循证医学知识,并将其整合至日常工作中[8~10]。我院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要求各科将本专业的2~3常见病和多发病制定出单病种辅助检查和符合我院实际情况的临床路径,有效地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保证医疗安全。

1.4 医院每半个月的周会和每半年召开医疗形式分析会,通报医院医疗安全情况,收集典型投诉案例进行分析和点评。通过案例分析和点评,提出存在问题,警示警示医务人员,建立风险意识,规避医疗风险。

2 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及干预时机选择

2.1 建立医疗纠纷处理的三级机构

医疗纠纷处理的三级机构:(1)科室设立医疗纠纷监督员,发现医疗纠纷苗头及时作出处理并报告主任和护士长;(2)医院成立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由医院科委会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判断医疗纠纷的责任,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科学依据;(3)设立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人员组成除医院人员参与外,有条件的还应邀请具有法律知识人员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参加;具体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和处理。

各科室的医疗纠纷监督员、主任和护士长为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现纠纷苗头,立即启动相关预警机制,由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协调,力争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消灭在萌芽当中。如科室内部处理有困难,再将投诉上交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处理相关责任科室予以配合。而患者直接投诉到医疗纠纷办的案例则由医院直接负责处理。

具体流程如下:预警—科室医疗纠纷监督员—科主任—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医院纠纷鉴定委员会—院领导—第三方机构介入—诉讼。

2.2 把握医疗纠纷最佳干预期

处理医疗纠纷贵在“早”,应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一起典型医疗纠纷的形成,具有明显的分期特点。按照王亚平教授[11]观点,医疗纠纷分为潜伏期(纠纷形成早期)、显露期(纠纷形成中期)和暴发期(纠纷形成期)。越早做工作,阻断成功的把握性就越大。医疗纠纷阻断最佳时机或介入期是潜伏期。在这个时期,阻断工作的目标是:融洽医患关系,消除患者不满和疑虑,从而化解可能出现的医疗纠纷。

2.3 充分发挥科室医疗纠纷监督员和科主任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作用。凡发现医疗纠纷苗头,科室医疗纠纷监督员要及时了解情况,第一时间作出处理。科主任和护士长接到报告后要组织认真调查、分析,明确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性质,采取相应对策,将可能出现的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按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沟通等对策外,并及时向医院相关部门报告。

2.4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立即按预定程序进行处理,组织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对医疗纠纷的性质、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实事求是的判定,并提出处理对策。

2.5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根据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的意见,与机关和科室密切配合,在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地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的原则下,使医疗纠纷得到有效地解决。医患双方和解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最佳选择,在没有第三方主持的情况下,纠纷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12]。医患双方协商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制作协议书,双方签字。必要时可通过担保等形式,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

我院对医疗纠纷处理的体会是:(1)医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文化建设,并将其诠释为各级人员共同的价值观、信仰和行为准则[4]。(2)将医疗安全为第一,甚至以牺牲生产和效率为代价。为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医院及每个科室年初建立全年的安全目标,年初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跟科室建设挂钩。(3) 公开对待缺陷和问题,当出现缺陷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5]。(4) 建立学习型组织,对待问题的态度应首先着眼于改进系统和流程,而不仅仅对有关责任人单纯的进行处罚。Nolan等[6]

认为,虽然我们难以对导致人犯错误的人本原因加以改进,但可以对系统过程加以改进,减少缺陷的发生,保障医疗安全。(5)良好的团队协作可以有效防止缺陷和医疗纠纷的发生,而良好团队的形成取决于组织成员之间的身份的认同、相互尊重和有效交流。(6)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激励机制和奖励措施,使安全承诺得以付诸实施。

医院作为处理医疗纠纷的中间或和终末环节,应充分发挥医院自身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主导作用。

据统计本院3年来医院处理医疗纠纷中,有85.7%的医疗纠纷是在医院最终得到解决。通过上述方法建立的处理机制方式灵活、程序简单、省时省力、经济便捷、能充分体现双方意愿的特点,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形式之一。

参考文献

[1] 吕陈刚. 对医院安全卫生管理的思考[J].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3, (19):454-4552.

[2] 鹿均先, 张道义. 加强医疗安全管理 防范医疗缺陷[J]. 中华医院故那里杂志, 1998, (14):619.

[3] 潘海玉. 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和对策研究[J]. 海南医学, 2009, (1):117-120.

[4] 韩光曙. 医院安全文化与医疗安全[J].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4, 20(3):129-130.

[5] 郭述真, 杨晋英. 浅谈医疗缺陷的管理[J].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1998, (14):477.

[6] NoLan TW.system changes to improve patient safety.BMJ,2000,320:771-773.

[7] 朱士俊. 临床路径在医疗质量实时控制中的应用研究[J].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3,(19):594-595.

[8] 屈会起, 张金钟, 邱明才. 如何在我国发展循证医学[J].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0,(11):325-327.

[9] 屈会起, 张金钟, 邱明才. 循证医学是临床医学发展的必然[J].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0,(16):330-331.

[10] 徐嘉玲, 周东, 文黎敏, 等. 循证医学在神经内科的应用[J].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1,(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