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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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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第1篇: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文

    一、本方案适用于我省国有农垦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除“场带队”的农民工以外的职工。

    二、农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形式。

    鼓励有条件的农垦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建立各种类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三、参加本《方案》的农垦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农垦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其月工资总额的6%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

    农垦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五、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

    六、参加本《方案》的农垦企业和职工,按以下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保费后原全民固定职工1988年底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没有补缴的其连续工龄不视为缴费年限。集体所有制职工及各类合同制职工,按实际缴费计算缴费年限。

    1.本《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以所在地(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50%为补缴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0年养老保险费。

    2.在职职工以所在地(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50%为补缴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从1989年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工作年限的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允许分3年补清。

    3.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统一上缴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七、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

    1.本《方案》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按规定补缴10年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⑴基础性养老金=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⑵缴费性养老金=2000年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0.75×50% ×1.3%;

    2.本《方案》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按规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⑴基础性养老金=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⑵缴费性养老金=2000年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0.75×50% ×1.3%;

    ⑶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3.本方案实施后,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和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按每年以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个月标准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离休人员的待遇和所需资金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5.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发给。

    八、本《方案》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原实际领取的养老金高于本《方案》给付标准的,高出部分由所在农垦企业负责解决。

    九、本《方案》实施后退休的农垦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填报《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审批表》,经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1日根据各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缴费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确定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十一、农垦企业和职工有能力并愿意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地(市)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农垦企业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其补缴保费应以农垦企业为主;本《方案》实施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农垦企业和职工继续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执行。

    十二、农垦企业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准予列入企业成本。

第2篇: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文

为加强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我们对试行近一年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月报表》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使用新的月报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集体等各类企业和招收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和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临时工养老人员工作的街道、镇,由劳动部门授权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区、县、局、总公司所属的基层企业汇总单位,区、县、局、总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报送时间:

基层填报单位和二级汇总单位每月5日前将《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月报表》报送到区、县、局、总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局、总公司汇总后每月10日前报送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式两份,逐级上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报表时间顺延。

三、填报要求:各单位报表时,须字迹清晰、栏目内容填写齐全、准确,表头表尾项目填报完整。

四、《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月报表》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下发。1996年12月启用。

第3篇: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十一五”期间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积极研究探索建立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一、深刻认识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大意义

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问题的现实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导致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差距不断拉大,2003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达到了3.23:1。而在社会保障方面也是差距巨大:从全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情况来看,占总人口70%的农民,其社会保障支出只占总支出的10%左右;而占总人口30%的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却占总支出的90%,城市居民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是农民的20倍以上。城乡社会保障投入的巨大差距,导致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很不平衡,已经影响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

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解决城镇企业与机关事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失衡问题迫切要求。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下发以后,城镇企业先于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决定的要求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但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改革过程中,由于国家没有承担部分积累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成本”,导致城镇企业负担过重,许多城镇企业在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已经没有能力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的缺失,造成了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与没有进行实质性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的巨大差距。2003年,机关、事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平均离退休费每月分别为1221元、1151元、644元(含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相差很大。这种差距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据统计,劳动保障部受理的这类案件,由1999年的4100多件增加到2003年的7100多件。

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解决部分社会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缺位问题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下发以后,有关部门分别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探索。但是到目前为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覆盖范围相当有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在清理整顿,基本上是处于进退休两难的境地。只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并成功地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还是国有企业。由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进度不统

一、基本模式不统

一、覆盖范围不统一,导致目前部分社会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缺位,众多的城镇从业人员还游离于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之外。首先,部分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问题没有着落;其次,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养老没有保障;再次,“边缘化市民”和“城镇化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三元”养老保险制度分立格局,已成为城乡从业人员在不同体制间的流动及体制改革的桎梏。

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本质,是要将计划经济时期处于“混沌状态”下的离退休费制度,系统化、有序化为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商业人寿养老保险制度组成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想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就要将“非制度性的”固化的土地和家庭养老保障“有序化”,从而建立起可以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相融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二、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具有良好基础和有利条件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特别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先期探索,已经为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奠定了基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下发,标志着城镇企业职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现收现付”制转向了“部分积累”制;职工养老问题由“企业全部包揽”的“企业保险”转向“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分担”的“社会保险”。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下发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平衡长效机制、参保缴费激励机制、财政投入约束机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之能够作为融通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基础性核心制度。

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为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创造了有利条件。自1998年以来,国家逐年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投入力度,对中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基金支持每年都在增加。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减轻了这些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压力,也使这些地区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成为可能;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降低,为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留下了宝贵的空间。以黑龙江省为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前,全省企业缴费比例平均为22.6%,其中地方企业平均为25.4%,个别行业和系统甚至超过了30%;省级统筹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统一为22%的,全省平均缴费比例平均下降费率2.42%,每年至少可为企业减轻负担4.13亿元,这就为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及其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创造了条件。

国家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力度的加大,为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提供了政策依据。2004年,国务院在扩大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同时,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这两个《办法》不仅是城镇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的纲领性文件。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时期出台这样的文件,说明国家对包括企业年金制度在内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高度重视,也为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国务院在东北三省开展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为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积累了经验。国务院在东北三省进行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调整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改革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部分做实了个人账户,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特别是个人账户规模缩小后,减小了第一支柱中积累部分的比例,为扩大第二支柱补充养老保险留下了制度空间。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又给予了东北三省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资金的4%部分可以税前列支的特殊政策。这项优惠政策极大地推动了东北三省企业年金制度建设,也必将成为其他省市推动企业年金制度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三、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措施

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具体操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遵循“福利刚性”原则。一般情况下规模只能扩大不能缩小、项目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水平只能升高不能降低。二是遵循社会保障权益共享原则。将具备条件的各类社会群体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一步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统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使不同城镇社会群体具有平等的养老保险参保权利和机会。三是遵循政府主体原则。实行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转轨成本”应由政府承担。建立城乡融合的新体制,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也是政府的责任。四是遵循社会公正原则。应在加大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对养老保险的责任,加大中央政府在养老保险方面的宏观调控力度。当前,首要任务是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具体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加大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力度,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一是进一步完善城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要求,调整个人账户规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实个人账户、提高统筹层次,努力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各类城镇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及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城镇企业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二是加大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力度。扩大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资金税前列支政策的覆盖范围和税惠比例,实现企业缴费部分全部实行税前列支。在近期内可以采取目标管理、政策引导等措施予以推动。三是加快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步伐。探索制定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特殊利率和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免交个人所得税等方面优惠政策,鼓励城乡各类人员积极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四是进一步推动商业人寿养老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

第二,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突破口,整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一是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与城镇企业相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模式,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缴费工资基数。二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采取与企业年金制度相同的运作与管理方式,对有财政支持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制度,可以采取强制的方式予以推进。三是建立与企业相同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商业人寿养老保险制度。

第4篇: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乡镇企业(含民营企业)及其从业的农业户籍人员;乡镇、村办企业及其从事人员;男年满18至45周岁,女年满18至40周岁,均应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待遇计发标准

鉴于我市乡镇企业(含民营企业)的发展状况及其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较低的实际情况,本着“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征缴,采取统帐结合方式。

1、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

总费率为28%,其中:参保企业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保个人按8%缴纳个人帐户基金。

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的原则

参保企业缴费基数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市社平工资的50%,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保个人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市社平工资的50%,按8%的比例缴纳个人帐户基金。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市社平工资150%。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1、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按本办法参保并按规定正常缴费15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2、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上年本市社平工资×50%×20%,月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1/120。

参保人员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上年度市社平工资0.3%的基础养老保险金。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满15年时停止缴费的,退休时按停缴前一年的市社平工资计算基本养老金。

3、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因病或因公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的,在计发退休金时,按每提前一年退休,减发2%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计发基础养老保险金。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也不再重新计发待遇。

4、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参保人个人帐户的全部本息。退休后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也可一次性领取其个人帐户余额的本息。

5、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按本市上年社平工资一个半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三、基金的征缴与管理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乡镇企业(含民营企业)农民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按照国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和个人进行登记、申报、缴费和建立个人帐户。

(二)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是乡镇企业(含民营企业)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保证这项基金的安全。各级审计部门将此项基金纳入审计项目,进行检查监督。

(三)参保人的个人帐户存储额按银行一年期储蓄利率分段复利计息,本息计入参保人的个人帐户。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及时存入指定的国营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养老保险积累金只能购买国债,所得利息并入基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企业及个人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档案,为参保人建立个人帐户,按有关规定按时对企业进行年检,公布参保人个人帐户记录情况。

(六)无特殊情况,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持养老保险手册、身体证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其个人帐户本息方可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出国定居,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2、户口迁出本市的,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3、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本人不愿补缴的(补缴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

4、没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

(七)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衔接

1、参保人在本市内乡镇企业(含民营企业)间工作调动的,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转移个人帐户本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参保人在原单位缴费的实际年限同续保以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如参保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间断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人意见,暂时封存保留个人帐户,或一次退还个人帐户本息。

2、参保人户口迁出本市,新的户籍所在地能够接收其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其个人帐户本息转入接收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参保人员因户籍发生变化,应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并按有关规定转移个人帐户本息。其原缴费年限折半计算。经折算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退休时才能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5、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的审批,社保经办机构负责退休人员档案的管理。

四、其它

第5篇: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文

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人员编制经费部分自理事业单位已经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不具备其他规定条件的,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国家机关和人员编制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以本人上月应发工资总额(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各种补贴)为缴费基数,单位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应发工资总额的8%,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比例为全部参保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24%。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参保单位和在职职工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占用挪用,不得提前支取。参保职工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随之转移。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10年或参保职工死亡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余额一次性返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四、参保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为: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工资计发比例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各项补贴(补贴与县级财政同步);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职工退休时,实行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审批制度。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审批职工退休应发养老保险金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个人及单位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职工实发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总额。经批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负责支付。调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待遇,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

参保单位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每累计欠缴一年扣减基本养老金2%。因病退休人员,按照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改变差额缴拨的管理方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尽快实行社会化发放。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同级政府及财政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按照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应从当地开展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日起(统筹养老保险开展以后成立的单位从批准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由个人填写放弃参保承诺,后果自负。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后,其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七、参保职工调入企业后,自调入之月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在事业单位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一并认定为缴费年限,原在事业单位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到企业参保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记载。

八、企业职工调入事业单位后,自调入事业单位之月起执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在企业单位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一并认定为缴费年限,原在企业单位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到事业单位的个人缴费合并记载。

九、参保职工因各种原因与原参保单位脱离关系的,从与原单位脱离关系下月起,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手续,按照《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104号)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在事业单位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和实际缴费年限均认定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6篇: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文

一、完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允许2009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及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按照现行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办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如下:

(一)按府厅发〔〕29号文已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改办

本人自愿,可按府厅发〔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改办参保缴费。改办时,填写《已按府厅发号文参保的超龄人员改办参保办法申请表》(见附件),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扣除参保时已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足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办理改办手续的次月起,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和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并参加年及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按规定补缴后,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1980年12月31日前上山下乡插队时间、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年9月30日前按政策规定认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按规定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改办

本人自愿,可参照前款规定改办参保。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补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改领基本养老金,同时停止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二、调整超过退休年龄参保人员待遇政策

(一)调整超过退休年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按照府厅发号文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从年开始,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不再执行府厅发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关于“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调整水平的60%执行”的规定。

(二)调整超过退休年龄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政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按照府厅发号文参保后死亡的,执行全省统一的丧葬抚恤金政策。不再执行府厅发文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关于“丧葬抚恤费标准参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的60%执行”的规定。

第7篇: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共同合理负担。

第四条  我省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城镇企业职工有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本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相联系。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市、县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养老保险业务。

第七条  省、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监督。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征收。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三)基金存款利息;

(四)基金增值收入;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

第十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以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总额。

职工必须按照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工资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月工资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和调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经省人民政府确认为濒临破产,或者在法定整顿期间职工停发工资,可以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企业和职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应当从清理财产中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被拍卖、兼并企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接收企业负责缴纳。

企业改制,其经营者必须承担应负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责任。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企业暂无能力缴纳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暂缓缴纳。暂缓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岗位、技能、工作年限、劳动态度及贡献大小,自主决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对为社会或者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每年最多不得超过5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

第十七条  职工可以自主选择保险机构,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 企业和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的,从办理离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到失去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省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性养老金按照缴费期间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计发,缴费满10年的,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计发,允许有一定浮动。具体浮动比例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0年的职工, 一次性发给养老生活补助金。养老生活补助金的计发,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时上一年度省社会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缴费每满1年,发给3个月的省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一条  职工离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下一年度起, 每年根据上一年度省社会月平均工资和物价增长情况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在职工退休后, 根据职工意愿,由保险机构一次或者分次支付。

职工在职或者离退休后死亡的,个人应当享有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一次性处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分别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所得利息,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所得利息,记在职工个人名下。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市级统一核算的同时,实行省级调剂, 分步实施省级统筹。

第二十七条  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当年实际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总额的1%提取调剂金,按照6-9%提取积累金。调剂金由银行按月直接划转省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调剂金和积累金分别由省和市社会保险机构用于在下列情况时支付基本养老金:

(一)发生自然灾害,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发生困难;

(二)发生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严重影响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

(三)出现退休高峰,基本养老金收支不平衡;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当年实际收缴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管理费,具体提取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省社会保险机构从各市实际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按照0.1%提取管理费,由银行按月直接划转省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养老保险管理费的开支项目为:

(一)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补贴;

(二)集体福利费;

(三)宣传费、业务费、公务费;

(四)设备购置费;

(五)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

(六)奖励养老保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费用;

(七)其他与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有关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及养老保险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当年结余可以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条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一次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在缴纳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退休后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发放。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对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的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员数核查一次。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查询、复查、审核、转移和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调入、调出职工,或者对职工辞退、 除名及解除劳动合同后10日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转移、停保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离退休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或者条件发生变更,应当在1个月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

第三十六条  在保证养老保险各项支付的前提下,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金购买国家债券,或者在有担保的情况下,经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委托金融机构以短期贷款的方式,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

第三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决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编制,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报人民政府审定。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接受财政、审计、执行等部门和工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九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有权核查本人的各项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领取情况,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提供方便。

职工认为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强制参加保险外,视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少缴、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5%的滞纳金, 并处以欠缴额5%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企业谎报参保职工人数行和瞒报工资总额所发生的欠缴额,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足,按日加收欠缴额5%的滞纳金,并处以欠缴额5% 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以非法手段领取养老金的, 由社会保险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行,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冒领额20%的罚款;触犯刑律,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截留、侵占和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 除全部追回本金及非法所得外,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减免或者增加企业、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二)擅自停发、减发或者增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

(三)擅自提高养老保险管理费提取比例的;

(四)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五)贪污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费的。

第四十六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缴费年限是指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与实行缴费制度后的实际缴费所限之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离退休职工的待遇, 从本规定实施第二年起在原离退休待遇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每年调整一次。

第五十条  本规定实施后3年内离退休的职工, 其离退休当年的基本养老金按照本规定计发低于按照原规定计发数额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实行限额计发,具体限额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高出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高出额计发。

第五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8篇: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文

【摘要】本文运用交叉替代率对第一支柱下的社会基础养老金的差异量化进行分析,通过OECD 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的历史研究,发现通过企业年金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不但可以缓解第一支柱的财政压力,而且带动了第三支柱商业养老的发展,与我国现行的养老体系有很好的契合,可以促进中国金融服务业的成熟,再通过资本市场来反哺养老保险,实现保值增值,这对于解决现有的空账问题和消除双轨制的过渡,使养老保险具有可持续性,以及发展和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交叉替代率;OECD;企业年金;双轨制

【作者简介】劳佳奇,浙江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养老保险。

一、我国养老人群待遇交叉替代率分析

替代率在养老保险中可以定义为养老金收入与工资收入的比率,它的作用是评估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水平的高低。在很多学者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哪怕是来源于相同的数据源,但他们测算出的替代率是不一样的,这与研究人员选取的替代率范畴和统计口径有着密切的关系。

常见的替代率分为以下三类:一是目标替代率,它是以个人为研究对象,指的是单个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与退休前一年工资收入的比率;二是平均替代率,以退休者整体作为研究对象,指的是全体退休者的人均养老金与同期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比率;三是交叉替代率,指个人退休养老金与同期在职人员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比率。三种替代率代表的意义不同,选取不同的指标进行建模,再加上需要剔除很多敏感因子,研究结果自然不同。

本文研究对象是国内养老保险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待遇,基于他们的替代率的模型计算,再进行三者的同级的比较,因为交叉替代率比目标替代率和平均替代率更能相对准确地反映和评价个人收入在不同社会层次中的水平差异。

(一) 城镇企业职工的交叉替代率测算假设一名普通的城镇职工A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计划的年龄为a岁,退休年龄为b岁;他的实际缴费年数为(b-a)年,b-a≥15;退休前一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W ˉb - 1 ;职工指数化平均工资为w;职工个人工资在缴费期间工资的增长率为g(假设个人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是同步增长的);职工退休时候能够拿到的基础养老金为S,则有

5%、个人账户缴费率按照规定的ε=8%、选取缴费年限为35年代入,在上述公式推导中忽略CPI指数和通货膨胀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在收入系数α=0.6和α=1.5之间变化。

通过计算得出,对于收入系数0.6~1.5的城镇退休职工,在退休10年后,基本的养老金替代率在27.24%~75.68%之间,收入较低的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比中等收入退休者的养老金替代率低,而且随着退休年限的增长,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逐年下降。改革后我国对于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为59.2%,大多数低收入城镇职工完全没有达到目标替代率,甚至会使得低收入城镇职工在退休之后陷入贫困的生活中。而对于中等收入者来说,在退休后前6年能基本满足养老金的收入替代。

(二) 机关事业单位的交叉替代率测算笔者随机选取一个机关事业单位人员B。他参加养老金计划年龄是a岁,退休年龄是b岁,b-a≥15,根据2006年《办法》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计发标准为

当缴费年限N超过35年f=90%

当缴费年限N在30≦N<35年f=85%

当缴费年限N在20≦N<30年f=80%

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金交叉替代率R机关为

将具体数据代入交叉替代率公式,计算出即使是β=0.6的较低工资公务员,他们的养老保险金替代率都是维持在46.15%以上,而中等收入的β=1.5的公务员,他们的养老保险金更是超过社会平均工资将近30%。选取缴费年限35年档,他们的养老金均高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养老保险替代率相对企业职工高。

(三)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交叉替代率测算新农保由两部分构成。60岁以后能够达到55元,这部分无需缴费,另一部分需要缴费,也是以15年计算,每年有100~500元五档缴费。同时政府每年还有30~50元的不等补贴,以这两项合计,15年的总额除以139,就是你每月能领到的养老金。两部分的总和就是你每月可以拿到的养老金。

按照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来选择性进行缴费,假设政府补贴部分按照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分别补贴(各地补贴还没有达成统一),那么存入农民个人账户的实际金额就为130元、235元、340元、445元、550元。

假设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职工的工资不变,现在有一个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C,假设他自己的缴费率为εp ;政府补贴缴费率为εg ,同样计发系数为x,那么此时农民的R农为

得出在β=0.6时,对于全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7917元而言,农民的养老保险替代率为14.2%,而在β=1.5时,其替代率为21.7%。与目前农村的生活费开支水平相比,这个替代率可谓杯水车薪,完全无法满足农民基本生活需要。

(四) 对现行制度设计替代率的综合评价1.多层次养老保险金制度差异明显。在对机关事业单位、城镇企业职工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三者的替代率进行比较的时候,在同一收入系数β=1.5的水平下,如选取缴费年限为35年做比较,且假设养老金领取不随退休年龄的延长而变化,城镇企业职工的替代率为75.68%,机关事业单位比城镇企业职工的替代率居然高出了近55个百分点,而对于农民而言,农民如果仅仅靠新农保的保障生活,简直是天方夜谭,其替代率仅为14.2%,甚至远低于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公约》中40%的最低标准。

2.现行的制度保障水平不高,还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分析可知,城镇职工的退休年金替代率随着退休时间的增加而降低,在城镇中的低收入者本身无法达到59.2%的国家预期标准替代率,而且逐年下降,甚至收入系数β=1.5的中等收入群体也在退休6年之后逐渐落后广于59.2%的标准水平,如果CPI指数和通货膨胀率逐年上涨,对于城镇企业退休员工更是雪上加霜。而对于农民,更加承受不起这一经济因素的突变。

3.过高估计个人账户中计发系数,会直接降低退休者生活质量。现在的计发系数里面,普通女职工50 岁退休,计发系数为195 个月,差不多16年,到66岁,个人账户余额透支;普通男职工60岁退休,计发系数为139个月,约11年多,到71岁个人账户余额用完。而面对现在的老龄化问题,中国人平均寿命约是73岁,退休金个人账户提早领完,极大降低了职工晚年生活质量。

4.用企业年金制度调整现行制度。提出企业年金来调整现行制度,其本质就是发挥企业年金对养老保险金的第二支柱功能,提高不同层次的养老金个体替代率水平。数据表明,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中,“三大支柱”的养老保险替代率最佳比例为4:3:2 (发改委,2006),如今的第二支柱对于养老金的贡献率非常低。徐颖等(2009) 认为,我国企业年金前途非常乐观,根据世界银行预测,中国企业年金在2030年有望突破1.8万亿元,成为世界第三大年金市场。而提高年金基金替代率则是提高养老层次的最重要目的。在利用SV-T模型,在MCMC方法和Win-Vugs软件的协助下,对我国股票和国债的投资收益率进行模拟,得出提高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必须使各类资产达到最优配置比例。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在资产最优配置取得较高收益的前提下,甚至能够使男性退休员工企业年金的替代率提高20%。

二、OECD国家的年金制度分析

(一)OECD国家的养老金运营状况

1.选择最优的资产组合配置。OECD国家在养老基金刚入市时,也是选择固定投资回报率低的金融产品作为投资,如银行存款、国债等流动风险小的资产,而随着利率市场化,投资机构的完善,资本市场的成熟,监管部门的规范,这些OECD国家逐步将养老基金投资范围增大,包括贷款、股票、不动产、政府和企业债券甚至国外资产。即使投资多元化会存在风险,但OECD国家的养老金资产却实现了保值增值。

2.长期的选择性基金投资。对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伴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加。长期合理的投资运营取得的收益率超过通货膨胀率,抵销了通货膨胀的风险。

3.加快企业年金基金的积累。中国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规模与GDP比值非常低,所以加快企业年金基金的积累,将企业年金交给有投资资格的人投资,才能使基金获得有效的长期良性的发展。

(二) OECD国家的企业年金投资监管

1.企业年金投资的合理监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很重要,合理的监管模式有利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合理长期发展。目前,国际上有两类投资风险管理模式,一是PPR模式(Prudent Person Rule,也称“审慎人”模式),还有一种是QPR模式(Quantita?tive Portfolio Regulations),也就是定量监管模式。大部分国家都用了PPR监管模式。相关研究结果如表1。

2.OECD国家的投资风险补偿机制。OECD国家投资风险补偿机制明确表示在企业年金不足或者破产时,企业年金受益人不能取得相应的年金待遇,由预先建立的风险准备金对受益人进行补偿。

3.OECD 国家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现在OECD国家中比较流行的就是EET、ETE、TEE三种纳税模式,无论实施哪种税收优惠政策,必然会影响国民收入在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合理的财税政策对于企业年金的培育和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城镇企业职工和农民的养老金替代率有着积极有效的作用。

三、缩小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待遇差异的对策

我国在1991年提出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三者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但在改革中三支柱的权衡失点和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差异化对待,导致现有三支柱并没有找到合适的平衡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起构成了我国现有的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在制度层面上虽然做到了广覆盖,但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碎片化”问题、统筹层次偏低、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差异化的养老导致的不公平,造成了养老保险财政支出入不敷支。国家在“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对于养老保险四方面的改进,一是推进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体化发展;二是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三是做实个人账户;四是发展企业年金。

(一) 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改革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是“碎片化”的,城市农村分割、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分离,表现为多层养老保险制度的并存,这其实是一种养老保险的乱象。旱涝保收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替代率苦苦挣扎在社会平均水平的城镇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各种新旧农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老年津贴制度、农村五保户制度等。如此混乱且不同地区不同对待的“补丁式”养老方式,增加了老百姓获取服务的手续,阻碍了劳动力的区域流动,加大了浪费,而且待遇悬殊的体系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所以,在未来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应清晰制度整合的目标,让不同层次的国民不分职位、身份、户籍,年老退休后都能享受到同等标准的养老保险服务,这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改革目标。

根据“十二五”规划和《社会保险法》,借鉴OECD国家的做法,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目标应分为三个支柱,第一支柱以政府为主体,提供公共养老服务,保证不同层次的人群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养老金待遇;第二支柱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为职工提供另一部分能够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替代率的养老服务,是公共养老金不可或缺的补充;第三支柱以个人为主体,自愿选择能为自己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的商业养老保险。

(二) 企业年金的发展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公共养老保险体系养老金的替代率稳步下降。企业年金的目的是通过差异化分配来弥补公共养老金的再分配不足,通过企业年金的发放,不仅能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员工,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今后年金的发展应通过企业年金的历年覆盖人数和基金结余两个要素来进行预测。

预测结果表明,近些年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一直保持比较稳定的发展势头,这与国家坚持发展第二支柱养老保险是分不开的。2006~2009年参保职工人数年平均增长率为22.3%,2010~2011年参保职工人数年平均增长率更是达到了年增加18.12%,参保人数从2006年964万增加到2013年的2002万,更是翻了一番。如果国家保持这个增速的覆盖面扩展率,根据指数化预测,到2020年企业年金的参保人数将会达到4500万。

四、结论

随着我国人口增速的放慢和“人口红利”期即将结束,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必须以第一支柱政府为主体,提供公共养老服务,保证不同层次的人群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养老金待遇,早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的并轨,实现养老保险缴费和支付待遇的公平;第二支柱以企业为主体必须跟上,做到职业年金的普及化,提供另一部分能够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替代率的养老服务,真正成为公共养老金不可或缺的补充;而以个人为主体的第三支柱,自愿选择能为自己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的商业养老保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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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陆续转轨改制,多种经济形式的出现,人们的就业方式也出现了多样化,除了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等用人单位存在正式和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就业形式外,还有许多与所在的用人单位不存在正式和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就业方式以及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就业方式。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一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现状

1.养老保险的参保现状

据人力资源与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养老保险的研究提供的资料表明,截至2007年底,在全国2.4亿城镇从业人员中,在国有集体等正规单位的人数在逐年减少。而在个体、私营部门灵活就业者达1亿多人。但这个人数众多的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却不大。据调查,在全国大部分省市的国有、集体的正规就业人员中,80%以上的人员都参与了基本养老保险。而非正规就业人员中的大部分都没有参与基本养老保险(见表1、表2)。

数据来源:根据2001~2009年《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年鉴》数据整理所得。

从表1和表2的对比我们可以很明确地看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参保率明显低于企业职工的参保率。由于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大多数为正规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条件相对来说较好,而非正规的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大部分人员没有或者暂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他们的参保率仅为11%左右。而我国城镇企业就业人员一般都在82%左右,是我国非正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的8倍左右。

数据来源:《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鉴(工作卷)2009》

2.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现状

在我国,灵活就业人员没有一个统一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同地区的社保缴费标准也是不同的。虽然国家明文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全国统一为20%,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会因地区而不同。根据2011年我国最新的各个省自治区的GDP排名显示:2011年度我国34个省市自治区中GDP的总量超过20000亿元的只有9个省份,其中广东省的GDP总量最高,高达53000亿元,是我国经济发展程度最高的地区;2011年度GDP总量超过10000亿元的有15个省份,其中排名第17位,江西省排名第22位,它们很好地代表了我国大多数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2011年度GDP总量在10000亿元以下的有10个省份,其中新疆排在第27位,它代表了我国相对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本文以这4个省份为代表,分析我国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现状。

首先,以经济发展比较好的东南沿海地区的广东省广州市为例。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必须是广州市户籍,并且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灵活就业参保人参保险种组合如下(从事非全日制就业、小时工、弹性工时、临时性就业等灵活就业的人员适用)基本养老保险为社会平均缴费基数的20%。2011年起广东省广州市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3030元/月,每个灵活就业人员每月需缴纳养老保险费为606元,一年需缴纳7272元。

其次,以经济发展程度适中的西部地区的为例。2008年满洲里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金额为4188元/年,也就是每月需缴纳养老保险金额为349元/月。

最后,以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为例。2012年4月25日乌鲁木齐市公布了2012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1802元,上限为3004元。这也就是说根据新的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每月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增加了20~130元/月,这极大地加重了这一地区灵活就业人员的生活负担,同时也会造成灵活就业人员断保退保现象的增加。

二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覆盖面小、参保率低

本文使用2011年GDOP总量排名第2位的江苏省,第17位的为代表反映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和参保率现状。

首先,截至2009年年底,江苏省东台市灵活就业人员60540人,比2007年年末增长16739人,占参保职工总增长数的54.9%。2010年8月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达66681人,比年初增长6141人,占今年参保总人数增长的58.6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已成为东台市城镇企业养老。2009年,温总理在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和学生座谈时表示“虽然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社会保险,但高达20%的费率让这些人望而却步”。相对于东台市灵活就业人员的总数来说,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率很低。

其次,2008年乌海市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已达到99466人,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占参保总人数的50%左右。据统计,目前乌海市应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为79000余人,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应参保人数为39000余人,但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数仅为31000余人,中断缴费人数为7700余人,中断缴费率约为20%。

以上这两个城市代表了我国不同经济水平下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情况和参保情况。显然,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太小、参保率太低。

2.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转保接续难

灵活就业人员的流动性强主要体现在经常变换工作地点,其自身流动性强的特点与社会保险的连续性产生矛盾,但各地有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不统一,使其在转移社会保险时遇到重重困难。许多参保者不得已选择了退保,这使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利益受到直接损害。我国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但灵活就业人员在跨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实际操作层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各地的社会保险政策不统一,管理方式不一致,社会保险机构效率低下等,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不畅,其退保现象依然存在。

三 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存在问题的建议

1.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意愿普遍较强。据网络调查数据显示,38.98%的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是由于个人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的原因而未能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因此,只要提高这部分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便能实现这一部分人群参保率的提高、覆盖面的扩大。为了提高这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率,扩大这一部分灵活就业人群的参保覆盖面,我们应当做到适当的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适应不同人群的恰当公平的缴费标准。

同时各个地方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力市场建设,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机会,从而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提高他们的收入。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本身来说。积极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灵活就业人员应该重视教育培训的作用,通过教育培训来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科学技能。有正对性的学习市场需要的东西,以此来增加自己的收入。

2.建立健全统一的服务标准和口径

第一,从制度方面来考虑。应当要加强政策制度建设,要适时出台全国性的政策,保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从实际出发,建立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和制度。

第二,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付方面来考虑。一是要设定适中的缴费费率。二是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挂钩,激励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年限。三是允许延长退休年龄。对于那些达到法定年龄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若本人能够继续工作,又有缴费意愿,允许延长缴费年限,推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3.加强对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

目前,全国参保职工数量呈下降趋势,而以个体劳动者为主的其他参保人员则逐年增长。随着灵活就业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多,这个群体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险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致力于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和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的参保率。

加强社会保险的政策宣传工作。灵活就业人员尽管就业形式灵活多样,但毕竟有缴费能力且参保意愿强烈,我们应当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向广大的灵活就业人员宣传参保的重要性,将社会保险的覆盖触角延伸到灵活就业人员,既可以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问题,又扩大了社保基金的来源渠道,增强了社保基金的支持力度。既方便了灵活就业人员,又加强了国家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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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夏琳琳.我国灵活就业群体社会养老保险对策研究[J].中国城市经济,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