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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区、县没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可从与本区、县对口支援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
第三条 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上述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条 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本单位参保人员和居住区内的参保人员选择。
第五条 易地安置或长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异地安置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派住外地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述人员还可同时选择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 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满1年后要求变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就医后,可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也可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需经本人或家属同意。
第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诊转院时,须经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向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时,持个人填写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单位证明、转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证明,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其就医后取药仅限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第十三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为需住院治疗的或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需继续连续治疗的参保人员,开设治疗性家庭病床。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应到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需出示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就医凭证”不得转借。
近年来,因医疗急救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虽然医疗急救服务法律关系是医疗服务法律关系的一种,医疗急救服务的权利和责任之间的法律界限却并不清晰,这就为我国的急救体系埋下了法律隐患。
作为社会医疗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急救的立法在国外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开始了,诸如美国的《急救医疗体系法令》、日本的《急救医疗对策事业》等等,但在国内,全国性的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
据北京急救中心科教办主任张进军介绍,目前这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了卫生部1980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城市急诊工作的意见》、1986年的《关于加强急诊抢救和提高应急能力》的通知、1995年的《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等。
从法律效力上看,这些条文大都只属于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并不具备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发生纠纷时,法院只能以《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作为裁判的依据。
但是相较于全国性立法的滞后,部分省、市在地方立法方面却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广州、徐州、西安、武汉等地近几年出台的有关院前急救的地方性法规,都颇获社会好评。
急救机构的法律性质
立法上的缺位,使得法学界和实务界对急救机构性质的定位较模糊,争论不已。
根据卫生部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第(八)项“急救中心、急救站”及相关规定,急救中心、急救站属于医疗机构,它是由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从事院前急救的专业医疗机构。我国基本上是按照管理医疗机构的方式对急救中心(站)进行管理的,作为提供医疗急救服务的急救机构,其行为能力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取得。
但是,该管理条例仅适用于急救中心、急救站,对于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这样类似的机构是否受此管辖,并没有文件说明,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机构性质为“市编办正式批准的事业单位”。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急救机构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为何急救仍然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进一步的问题是急救机构做到非盈利了吗?
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振宇认为,“由于目前中国处于转型期,医疗卫生行业面临着政策和市场的矛盾,导致很多医疗机构介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间的‘混合体’,如果是营利性的急救机构,其民事法律地位在主体上是可以相吻合的,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法律地位就难以定位。”
部分学者则把急救机构界定为准行政部门,如有过失应承担渎职等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它与公众之间是普通合同关系,其地位就是普通民事主体。如构成民事违法,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华北电力大学王学棉教授认为,急救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性质,应当是追求一定经济效益的民事主体,而非行政主体或准行政主体。急救机构是依患方要求,向患者提供医疗急救服务,不可能依职权单方面进行。只不过急救机构向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
急救合同应具备强制性
如果急救是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王振宇认为,患者或者患者亲属向120 急救中心打电话请求救助,在法律上属于要约行为,而急救中心答应出诊属于承诺,自急救中心承诺出诊之时起,双方成立医疗急救服务合同。
急救服务事关大众健康和具体患者的利益,具有“公共性”,王振宇认为,120急救中心在与患者的合同中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原因在于,患者在医疗知识与医疗信息方面和急救中心相比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性,患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120急救中心在每个城市几乎就只有一家,具有强烈的行业垄断地位,为保障弱势一方缔约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医疗合同必须设定为强制缔约的合同。
王振宇认为,急救机构跟患者之间的合同有强制缔约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急救中心应该不间断地、持续地提供服务,因为何时发生医疗急救事故难以预料,再加上医疗急救的紧急性,120急救中心随时要做好急救准备,例如急救车处于待发状态,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等处于备用状态等,以备紧急使用。
其次,急救中心不得无故拒绝患者的急救请求。这也符合《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 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能够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 应当及时转诊。这些规定即是对强制缔约义务的确认,义务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而拒绝出诊时,医疗合同并未成立,虽无合同责任,但该种责任宜界属于侵权责任。比如,2011年12月21日重庆市丰都县一名孕妇临盆,打120急救电话,可丰都县董家镇中心卫生院的120热线工作人员以下雨路不好走为由,拒绝派车,结果孕妇因打120被拒去世。
与此同时,急救合同的成立,还依赖于另一方当事人——病人的同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然在其《院前急救法律关系》一文中认为,强制缔约只是在病人能够清晰表达自己求助愿望的前提下成立。“例如处于昏迷状态等无认知状态时,患者家属拨打电话的,也可以成立医疗急救服务合同。”
急救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中,急救中心享有的权利包括急救治疗主导权,即在急救过程中,医生有诊断权,有权询问患者的病史,有权决定急救治疗方案;其次,急救中心还享有急救医疗费用请求权,但是在一部分120医疗急救服务中,患者为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急救机构可通过患者当时所在地民政机构请求支付,而不能因为其不能支付急救服务而不予急救治疗,否则,医疗机构将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的法律责任。
对于急救机构承担的义务,王振宇认为,就是急救人员工作中的职责,包括接受调度、现场急救,护送转运,医院交接等等。
2005年,陕西省西安市120急救中心在救治一名流浪汉时敷衍一番后离去,导致患者死亡,事发后急救中心两名负责人被免职,责任医生被暂停1年执业,相关护士、司机被解聘。
无独有偶,2011年7月30日,南京市六合区一位年轻孕妇马丽(化名),因腹部疼痛难忍向当地120求助。救护车虽然及时赶到,却因为马丽没说单元号且手机停机没能找到人。马丽最终死于宫外孕大出血。这起急救医疗事故最后和解结案,急救中心赔偿了12万,但急救中心有无责任至今没有定论,特别是急救中心到底承担多大义务令人疑惑。
在庭审中,马丽的家属认为,120是唯一的求助渠道,作为有丰富经验的急救人员,应当知道这种情况下患者有多危急,急救人员不能轻易放弃。但医院和急救站均认为,120急救人员在位置不清、电话不通的情况下采取多种方法,力所能及地寻找病人,虽然最后鸣笛离开,但其行为已经完成甚至超过法定义务。
作为病人和家属的权利义务
急救合同的强制缔约性,并不代表着接受医疗服务的病人就要一切听从医生的命令。在刘然看来,病人的权利包括了得到及时救助的权利,选择诊疗医院的权利,对外保密自己的病情并且要求急救中心给予保密的权力,对于自己的病情及相关情况有知情权。
而与此相对应的,病人也有配合治疗的义务。“对于急救人员的急救工作应当配合,否则出现不良后果,急救机构没有责任。”
北京急救中心医生李贝曾经碰到过一个急性心肌梗塞的老人,家住南三环,患者家属坚持要到北四环的安贞医院,因为那是北京市最好的心血管病医院。
当时李贝见急性心肌梗塞的老人病情发展很严重,必须马上送进医院接受治疗,但如果从南三环到北四环,中间耗时太久,建议选择途中的天坛医院、北大医院、同仁医院、人民医院。家属说好,听从李贝的建议
但遗憾的是病人在医院经过紧急抢救之后仍然去世了,患者家属因此不依不饶,把120急救中心告上了法庭。李贝告诉《方圆》记者,“患者家属觉得如果去了安贞医院或者阜外医院,这个病人存活机会就大一些,但他们不会考虑疾病的问题,距离的问题,堵车的问题。”
事实上,医生和病人之间的这个界限在一些地方性立法中已经界定清楚。例如广州市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第二十七条就规定,当患者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十公里的,急救人员可以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要求。“这样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保证急救效果。”李贝觉得。
急救机构能否因交通堵塞而被追责
尽管理论上急救机构应该做到“有呼必应”,但在其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急救机构也不需要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例如急救机构无车可出、路途堵塞无法达到指定地点等等。
2012年12月7日,北京一辆急救车因为堵车在路上走走停停花了40分钟,导致患者没来得及送往医院抢救在途中死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指出,这里的“堵车”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急救中心不承担延迟将伤者送到医院的责任。
北京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是规定了明确的罚则的:如驾驶机动车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或违反规定占用应急车道的,均处200元罚款。
“从民事赔偿的角度来看,既然法律规定‘让行’是法定义务,因不让行导致的死亡,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拒不让行的车辆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士廪说,“但如果客观上无法让行,无路可让,也难以追究不让行车辆人的责任。”
急救法呼之未出
随着社会各界对急救体系的制度性反思越来越多,很多人呼吁,明确急救机构和人员在实施急救过程中的程序、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急救机构及人员在积极有效履行其急救职能的同时,其义务和责任范围也能得到明确界定,可以更好地维护医患关系,维护更多人的生命安全。
在全国性的立法方面,2011年10月卫生部曾经将起草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立法建议。
该办法对急救体系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救护车应合理配置,原则上不低于每5万人口一辆救护车的配置标准。
与此同时,办法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不出车、急救费用等问题也进行了规定。例如其第二十二条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急救模式
急救行为分为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前者是指患者被送到医院救治前主要在救护车上进行的救治活动,后者是指患者被送到医院后由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的救治活动。
院前急救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美英模式,核心理念是以最快的速度将患者送到就近医院进行抢救,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均采用这种模式。二是欧陆模式,核心理念是把救护车打造成“流动医院”,稳定患者病情后再送往相关医院,德国、法国、俄罗斯等欧洲大陆国家采用这种模式。
两种模式各有特点:在美英模式下,由于强调最快速度送往医院,使得现场仅作简单救护,对救护员的要求不高,救护职责由警察或消防部门承担,警察或消防员经过简单培训后成为救护员。在欧陆模式下,由于强调在救护现场或救护车上进行抢救,技术要求较高,救护车必须配备执业医生和护士。
院内急救、急诊统一采用分级救治原则,即对患者病情进行分级并排序,急危重患者先救治,非急危重患者后救治。经过急诊科治疗后病情稳定的,分别采取住院、转往其他医院、出院等措施。
二、国内急救主要模式
我国院前急救模式比较接近欧陆模式,强调救护车配备执业医生和护士。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按照急救任务承担主体的不同,国内院前急救模式主要有三种模式:
1、指挥型,以广州市为代表。设立急诊科的医院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出资设置急救站、配备急救人员、车辆、设备,承担主要急救任务;市急救中心仅设置少量急救站点、配备少量救护车,承担少量急救任务。市急救中心设置指挥平台,受理120呼叫后,指挥患者附近的医院或直属急救站点,派出救护车和救护人员开展现场救治,再送往相关医院;市急救中心运营经费由财政支出。
2、独立型,以本市为代表。院前急救任务由市急救中心和区县急救中心承担,医院不承担院前急救任务。市和区县急救中心运营经费由财政支出。
3、混合型,以北京市为代表。设立市急救中心,每个区县也设立急救中心,但是部分区县急救中心下设的急救站点挂靠在所在区县的中心医院,资金、人员等均由所在医院承担,这些急救站点占全市急救站点的三分之二。
另外,北京市不仅存在120急救系统,北京红十字会还设立999急救系统,采取社会化运营模式,由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北京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负责调度指挥,两个系统间既相互竞争又优势互补,120系统和999系统分别占全市急救量的六成和四成。
院内急救、急诊方面,各地均未采纳国际通行的分级救治原则,除了救护车送往医院的患者优先救治外,其他患者不论病情轻重,一律实行先挂号先就诊。经过急诊科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由于住院难等原因,一些不应让急诊科的患者滞留下来,挤占急救、急诊资源。
三、我国急救立法情况
全国层面,目前尚无法律和行政法规,仅有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部门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从院前急救的机构设置、执业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关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界定,第2条规定,是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关于院前急救的性质,第3条规定,属于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关于急救中心的设置和职能,第8条规定,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第10条规定,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关于救护车送患者入院的原则,第23条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地方层面,杭州、郑州、武汉、长春、成都、广州、南宁、西安、贵阳等城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沈阳、济南、青岛等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政府规章。这些急救领域的法规,主要规范院前急救,各有特点。例如,《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12条规定,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的临床经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护士应当具备执业护士资格,并具有两年以上的临床经验。又如,《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23条规定,市、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急救中心、急救站开展演练,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另外,这些法规也有一部分内容是规范社会急救的,包括急救意识和知识的宣传、急救技能的培训、大型公共场所简易急救设备的配置、受过急救技能培训的人员现场急救行为免责等。
四、本市急救工作情况
本市拥有完整的院前急救体系,包括独立建制的1个市急救中心和9个区县急救中心,分别隶属于市、区县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急救中心负责8个中心城区,区县急救中心负责本区县急救工作。目前,全市有127个急救分站,668辆救护车。市120调度指挥中心与区县调度指挥系统建立统一业务信息平台。自2001年以来,院前急救业务量平均年增幅超过10%,2014年达到64.2万车次。
本市院内急救、急诊资源丰富,使用率高。所有二、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设置独立急诊科。2014年,全市医疗机构急诊量超过1524万人次,其中市属三级医院超过611万人次,急诊床位使用率超过95%。急诊量最大的新华医院全年高达76万人次,日均接诊量逾2000人次。
本市急救工作总体满足城市需要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院前急救方面,救护车难叫、等待时间较长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救护人员普遍紧缺,人才流失。院内急救、急诊方面,不同医院急诊室利用情况反差明显,三级医院急诊室收治大量非急诊患者,病人出口不畅导致病人淤积在急诊科,急诊资源难以用于抢救急危重病人;一些二级医院急诊资源利用率较低。社会急救方面,特殊岗位和普通公民急救知识培训力度不足,简易急救器材配置不够。
五、本市急救立法主要内容
为体现立法的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战略导向,使条例成为一部“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法律,教科文卫委从去年第四季度起,开展前期立法调研系列活动,通过走访老专家、医院领导、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本市急救工作的有益经验和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梳理了立法涉及的30余项重点问题,供起草部门参考,也作为委员会立法调研的重要内容。
院前急救方面:包括急救中心、急救分站建设规划纳入城市规划;急救人员、急救车辆、急救装备的配置标准;信息化设备的配置要求;急救人员和病人家属在院前急救中的权利和义务;《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送院原则的完善和细化;对市、区县急救中心在站点、车辆、设备、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的具体内容;对急救人员在待遇、职称、培训、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扶植政策;保障救护车优先通行权的具体规则和处罚措施。
一、基本工作情况
(一)高度重视,组织到位。
我局历年来高度重视医院管理年活动,将医院管理年活动作为全局中心工作和医院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多次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了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合川区“医院管理年”领导小组,根据活动进展情况分年度制定了“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确定了每年活动的重点内容、工作步骤及工作要求,并将“医院管理年”活动纳入目标管理、院长评优和医院等级评审,实现了“全局有人管,大事有人抓,工作有人做”。
(二)及时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我局通过召开动员会,下发文件等形式对医院管理年活动进行了周密部署和安排。为便于各医疗机构掌握医院管理年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在XX年的时候,将医院管理年涉及的六个方面33项指标归纳为“六要六不要”(即一要严格制度、保障安全,不要违反规范、造成事故;二要合理布局、流程便捷,不要增加环节、就诊繁杂;三要改进服务、医患和谐,不要态度生硬、激化矛盾;四要强化管理、降低成本,不要有章不循、放松监管;五要合理收费、信息公开,不要巧立明目、增加负担;六要救死扶伤、崇尚医德,不要利欲熏心、道德缺失),要求各医疗机构将医院管理年活动的主要精神以及“六要六不要”通过新闻媒体、院报、标语、板报以及制作成小卡片下发给每个职工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与此同时,在医院管理年活动宣传过程中,我们还注重典型引路,通过组织先进人物事迹报告会等形式,切实加强职工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职业技能教育,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进一步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
(三)强化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我局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三基竞赛等形式,努力提高人员素质,为全区医院管理年活动开展奠定了基础。如举办重庆市政协助推合川活动全区管理人员培训班;与重庆天安保险公司共同举办了全区医疗质量、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培训班;邀请重医儿童医院、重医附二院、大坪医务等上级医院专家教授就如何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执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医患沟通的理论与实践等方面进行专题讲座等。XX年、2010年,我局先后两次与区总工会、团区委共同举行了医务人员技术操作和护理知识竞赛。通过竞赛,促进了我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加强三基知识的学习和训练,进一步提高了我区医务人员三基水平。
通过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认真执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沟通的认识,强化了各级医疗机构质量意识和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了各级医疗机构防范和处置医疗纠纷的能力,为全区医院管理年活动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营造良好执业环境,和谐医患关系
一是积极开展平安医院建设活动。与区委宣传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工商局合川分局等六部门联合开展了《以“关爱生命、强化服务、防范纠纷、构建和谐”为主题的平安医院专项活动》,深入扎实开展医疗安全管理,重点加强医疗行为规范、规章制度落实、基础质量提高和医务人员责任心教育,2010年9月18日,我局在钱塘中心卫生院召开了全区平安医院建设暨医政工作现场会,会上通报了全区平安医院创建以来的基本情况和医政工作的情况以及2010年1-8月医疗纠纷情况,就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今年几例典型的医疗纠纷及目前全区医疗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进一步推动了平安医院建设工作,全区平安医院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是积极贯彻实施《合川区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试行办法》。为更好地防范与处置医疗纠纷,合川区政府于XX年年底出台了《合川区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试行办法》(简称〈办法〉),从2010年1月开始实施。
三是加大农村医疗责任保险推进力度,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在公立医疗机构全覆盖。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我们在全区各公立医疗机构启动了农村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并制定了《合川区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通过近两年的努力,在各医疗机构和天安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截止目前,全区 家公立医疗机构与天安保险公司签订了正式参保合同,参保医务人员 人,实现了医疗责任保险在公立医疗机构的全覆盖,天安保险公司共协助卫生局和医院处理医患争议 多起,累计支付赔款 万元,赔付率为 %。
四是推行医患沟通制度。近几年来,我区发生的一系列医疗纠纷归结起来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医患沟通不到位,因此,我局将推行医患沟通制度作为开展医疗质量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医患沟通时间、内容、技巧都做了明确要求:要求接诊医师和住院病人沟通要在病人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和急诊病人或家属的沟通必须在病人入院后2小时内完成,并按规定的形式和要求将沟通情况记入病历中,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或家属介绍患者的疾病诊断情况、主要治疗措施、重要检查的目的及结果、患者病情及预后、某些治疗可能引起的后果、药物不良反应、手术方式、手术并发症及防范措施、医疗费用等。通过通过推行医患沟通制使患者和家属在就医过程中达到“三明白”(病情明白、治疗措施明白、治疗费用明白)。 (1) 医院管理年活动工作总结一文如不符合您的要求,推荐参考以下同栏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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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医院感染管理、维护群众身体健康
一是认真贯彻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举办了一期有关多重耐药菌感染及预防、控制措施等方面知识的培训。二是强化手卫生工作。将手卫生操作纳入了医院管理年医务人员考核内容之一。三是加强重科室医院感染管理。重点是口腔科、内窥镜、以及新生儿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四是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协调,并积极与北培、永川医疗废物处置机构衔接,2010年10月31日,我局正式与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达成委托处置协议,目前主城区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规范有序。
(六)加强医院药事管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认真贯彻《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加强处方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处方点评制度;继续严格执行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重庆市抗感染药物使用管理规范》。在区直医疗机构推行了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七)严格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按照“三不放过”的要求,制定了《合川区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进一步强化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近年来共通报医疗机构 家,处理医务人员 人。
(八)坚持依法行政,严把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关。
结合开展百日医疗机构专项清理整顿活动,进一步做好医疗市场清理整顿,协同有关部门治理违法医疗广告、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严格准入审批行为,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及有关配套文件。
(九)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外科、妇产科手术病例是医疗安全隐患较为突出,医疗纠纷发生机率较高的专业,是医疗安全的重点环节。鉴于我区近期发生多起外、妇科纠纷均与部分基层医疗机构或基层医务人员超越自身条件或技术水平开展手术有关的实际情况,2010年,我局在认真研究、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合川区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暂行)》,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对医师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审核并通过后,方可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并实施动态管理,有效地杜绝了部分基层医疗机构或基层医务人员超越自身条件或技术水平开展手术的情况。
(十)加强血液质量管理工作
我局认真贯彻执行《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通过强化培训、加强无偿献血宣传和招募、建立从血液的采集、检测、制备、贮存、运输等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体系等措施,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活动和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安全。今年9月,重庆市合川中心血站接受卫生部血液质量专项督查受到好评。
(十一)强化督导,推动落实。
近年来,针对医院管理年活动开展的不同时期和阶段,我局先后6次组织督查组对全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的进行了医院管理年活动及医疗质量管理督查。督查采取事先不打招呼、直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及现场考核等方式,重点对各医院在医院管理年活动中宣传动员、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改进服务、财务管理、依法执业、行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并在督查过程中就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讲评,下达《督查意见书》,要求要求各医疗机构针对发现的问题,一边推进实施,一边抓好整改。同时在每次集中督查结束后,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下发督查通报等形式对全区医院管理年及医疗质量管理好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归纳分析,把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成果转变为医院工作的常态,逐步建立起抓管理、促质量的长效机制,有效推动了医院管理年活动深入开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区在医院管理年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部分医疗机构对医院管理年活动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存在松懈思想。二是院科两级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或虽有组织但履行职责不力。三是医院各项工作制度特别是医疗安全各项核心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和落实;四是缺乏有效的评审和考核制度。五是管理干部队伍不稳,缺乏必要的培训。六是急诊急救“绿色通道”不畅通。七是人才缺乏仍是制约镇街卫生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突出矛盾。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加强医院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坚持不懈的重点工作,今后,我区将巩固成果、持续推进医疗质量工作,把医院管理年活动引向深入。针对存在的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紧紧围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这个主题,切实抓好医院各项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的落实。重点抓好各项法律法规和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工作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工作制度的有效落实。
(二)以加强医疗文书书写为重点,切实做好病历书写和管理制度的落实,提高医疗质量。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加强对住院病历书写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切实履行院、科两级病案质量管理组织职责,从基础抓好病案的书写质量,提高病案书写的水平,保证医疗活动的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 (2) 医院管理年活动工作总结一文如不符合您的要求,推荐参考以下同栏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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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的落实,提高医院合理用药水平。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认真落实《指导原则》中提出的具体要求;加强临床药师素质的培养,提高临床药师技术水平;建立和完善本机构基本药物处方集和目录,提高医务人员的合理用药水平,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四)抓好医院感染控制各项工作,提高医院感染控制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监测网络,加强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管理,做好前瞻性调查和目标性监测,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五)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加强医院内涵建设,提高管理队伍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转变医院管理者的发展思路和服务理念,端正办院方向,从注重外延和硬件发展,转向充实内涵,加强医院思想道德建设、人员素质建设、文化建设和学科建设上来,用科学的发展思路、先进的管理理念、忠诚的服务精神和人道的服务文化,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强化医院院长的责任,提高院长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使院长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和改善医院管理、维护公益性质上来,减少专业技术,同时,加强和培养专业化医院管理干部,为医院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二是加强医院文化建设,提高医院的整体服务能力。三是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医院技术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急诊能力建设。健全各医疗机构急诊科或急诊抢救室,畅通医疗急救绿色通道,并通过组织培训、开展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医务人员急诊急救技能,切实提高急诊能力和急救水平。
(3) 医院管理年活动工作总结一文如不符合您的要求,推荐参考以下同栏目文章:
2008年我县妇幼卫生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坚持新时期妇幼卫生工作方针,认真贯彻《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不断规范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进一步健全三级网络。充分利用降消项目和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努力提高住院分娩率,不断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彻底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切实保障广大妇女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深入贯彻学习《母婴保健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母婴保健监督执法工作
1、各医疗单位严格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制度。依法管理从事接生、助产、产前检查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严格考核、从严审核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换发证工作,从严查处无两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2、认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领取、专人保管、证章分开、收费合理,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杜绝乡镇医疗保健单位非本单位接生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3、加强产前筛查管理。贯彻执行《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加强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完善筛查网络功能,加强人员技术培训,提高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技术水平,提高筛查率和筛查质量,建立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和产前诊断信息报告制度。
4、从严治理胎儿性别比例。认真贯彻商政卫发[2007]3号文件精神,严格超声染色体等胎儿性别鉴定相关设备及技术和人员管理。严禁非法开展非医学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规范做好卫生系统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5、加强监督检查。县、乡医疗单位都要制定专项督查方案,对《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妇幼保健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通报检查问题,力促全县母婴保健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
2008年全县孕产妇死亡率在控制在4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彻底消灭新生儿破伤风,住院分娩率达96%以上。按照分层培训和分级负责原则,加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各级保健人员产科常用技术操作规程等技术培训。村级保健人员要做好育龄妇女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知识的宣传教育,早期发现孕妇,督促孕妇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加强高危孕产妇筛查与管理,跟踪服务,责任到人,确保高危孕产妇安全分娩。培训村级保健人员做好产后访视,建立健全各种表、卡、册,扎扎实实做好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通过规范孕产妇的系统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建立完善孕产妇死亡和婴儿死亡评审制度,积极开展孕产妇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知识等宣传教育。落实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责任,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如实及时报告孕产妇死亡和婴儿死亡,对不具备接生资格的人员和单位助产造成孕产妇死亡及儿童死亡要严肃查处。结合降消项目和新农合制度的实施,落实住院分娩补助资金,提高城乡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政策引导,宣传动员,稳步提高住院分娩率。
三、继续开展产科建设达标验收工作
巩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成果,重点抓好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达标工作。按照Ⅰ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加大资金投入,狠抓整改完善,未通过产科评审验收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加快建设任务,在6月底前必须通过验收达标。确保全县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县直医疗保健机构,完善工作资料等各项软件管理,进一步提高产科建设水平;各乡镇卫生院要利用国债项目和上级对卫生院装备设备的有利时机,加大妇产科的硬件建设,建设标准化产房,配备基本产科急救设备,未通过评审验收的单位产科不能及时完善产科设备的,暂停发《出生医学证明》。
四、认真做好降消项目及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实施工作
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制定项目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项目配套经费,认真做好项目监督指导,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贫困孕产妇救助活动,加强孕产妇急救网络建设,建立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进一步落实各级各类妇幼保健人员工作职责,加强项目资料管理,及时上报项目相关信息,通过项目带动,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规范妇幼新报表、新软件,确保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及时、准确、详实。
20xx年安徽农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卫生室的管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条件的村,应建立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是农村基层卫生福利事业单位,受村民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村卫生室可以在原大队卫生室基础上举办,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毗邻村联合办、乡(镇)卫生院固定设点、乡村医生联合办,乡村医生承包等多种形式。
开办村卫生室应报经乡(镇)卫生院审查同意,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四条 村卫生室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为群众健康服务的方向。群众就医,可为实行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看病收费以及群众自愿接受的其他办法。
第五条 村卫生室的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普及卫生常识;
(二)指导本村的爱国卫生运动,承担本村疾病预防、计划免疫和疫情普查、上报任务;
(三)诊断、治疗一般疾病和进行急救处理;
(四)指导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和进行科学接生;
(五)完成卫生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村卫生室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在下列人员中聘用:
(一)已取得证书的乡村医生;
(二)经县(市)卫生局考核合格的卫生员;
(三)退休、退职的医务人员。
村卫生室的人数,视服务范围的大小而定,一般为二至三人,其中应有女性。聘用人员需报乡(镇)卫生院备案。
第七条 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做到:
(一)努力学习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做好文明服务;
(二)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防病治病的业务水平;
(三)积极参加卫生部门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村卫生室人员的报酬,从以下渠道解决:
(一)开展医疗业务的收入;
(二)从事防疫、保健的劳务收入;
(三)经济条件较好、群众自愿实行合作医疗的地方,可以从集体公益金中给予补助或由群众自愿集资给予补助。
第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一)医疗、护理、保健、预防接种和计划生育筹项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做好登记和原始记录。发生医疗事故和差错,应如实上报乡(镇)卫生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严格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收费标淮和药品价格,积极采用中草药、针灸、推拿等经济有效的传统疗法,合理诊治,合理用药。
(三)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加强药品管理,保证用药安全。
(四)建立财务收支帐目,收费应有单据和存根。集体力、联合办的卫生室应适当提留积累,用于发展卫生事业。
第十条 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管理。其一切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不得平调其财产和资金。违者,依法查处。
关键词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死因 干预措施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7.397
为了准确了解章丘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水平、主要死因及其影响因素,探索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干预措施,现对2006~2010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资料与方法
按照《山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对发生在本机构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及时填写《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于下月5日前上报章丘市妇幼保健院;乡村医生对服务范围内非在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报告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科,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科对死亡病例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填写《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于下月5日前上报章丘市妇幼保健院。章丘市妇幼保健院对全市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资料进行搜集、汇总、分析并上报。
质量控制:每半年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相关资料进行1次质量控制,每半年与市计生局、统计局及派出所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以确保信息准确性,避免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漏报。
统计学处理:应用SAS统计软件进行X2检验。
结 果
章丘市2006~2010年活产数42625例,5岁以下儿童死亡439例,死亡率10.30%;其中婴儿死亡349例,死亡率8.19%;新生儿死亡237例,死亡率5.56%。5岁以下儿童死亡主要以新生儿尤其是7天以内新生儿为主,7天以内新生儿、新生儿、婴儿和1~4岁儿童死亡分别占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40.09%、53.99%、79.50%、20.50%。5年来,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新生儿死亡率呈逐年下降趋势。见表1。
性别分布:349例婴儿死亡中,男205例,女144例,男女性别比1.42:1。与有关报道的1.23:1相符[1]。在出生的第1年,女孩比男孩的存活率更高,这主要是生物差别所致,在婴儿出生的第1个月尤其如此,此时围产状况很有可能造成或促成死亡,男婴死亡率一般高于女婴。
5岁以下儿童死因顺位:按照《山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管理办法》关于死亡原因的分类说明,对我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原因进行分类分析,发现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婴儿死亡前5位原因为: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先天性心脏病、意外死亡、其他新生儿病、其他先天异常。90例1~4岁儿童死亡中,意外死亡40例(44.44%),其中意外窒息6例、溺水6例、意外跌落6例、意外中毒2例、其他意外20例(他杀1例、交通事故19例)。见表2。
医疗保健服务情况: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死亡36.67%,在家中死亡46.02%,在途中死亡17.31%。死前住院治疗50.80%,门诊治疗34.40%,未治疗14.80%。在县市级以上就诊比例由2006年的76.30%上升到2010年的85.71%。见表3。
讨 论
完善新生儿急救设备,提高救治水平:5年来,我市积极开展母婴安全工程,成立了婴幼儿急救中心,加强培训以提高救治能力,陆续取消了9家乡镇卫生院的接产资格以提高产科质量,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明显,但仍高于济南市水平(8.08%),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产、儿科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完善急救设备,严格规范危急重症病人抢救流程,坚持儿科、妇产科医生现场监护分娩制度,加强新生儿常见病和新生儿急救知识培训,提高诊断和救治水平,降低新生儿死亡率。
加强孕产期保健,防止和降低早产和先天异常患儿发生: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等诸多因素,使与孕产期因素有关的死亡占有较大比例,提示应加强孕产期保健,积极做好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要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做好婚前、孕期的保健及指导工作,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避免不良环境刺激及有害物质、的接触,对高危孕妇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治疗,减少早产和出生缺陷儿的出生。
意外死亡预防:学龄前是意外伤害发生的主要年龄段,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占意外伤害发生率的65.01%[2],尤其是4岁以下发生率最高[3],针对这一年龄段进行伤害的预防和控制对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有重要意义。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手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预防意外伤害的宣传。但没有证据证明单凭健康教育可以减少伤害的发生。产品和环境的改进可以有效减少意外伤害发生的风险,对预防儿童意外伤害有重要作用。
加快医疗卫生改革,提高医疗保健服务可及性:2010年与2006年相比,儿童死前治疗率提高了6.56%,在县市级以上医院就诊率提高了9.41%,但仍有63.33%的儿童死于家中或途中,提示农村儿童医疗保健服务差,常因贫穷、交通不便或缺乏科学卫生知识导致不能坚持治疗。因此,一方面医疗保健部门要采取多方位、多途径、多方式加大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和健康教育,提醒家长有病要及时就医;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投入,实行农村医疗卫生改革,提高农村儿童的医疗保健可及性,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参考文献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第三条 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支持孕产妇安全分娩为目的,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适合的助产技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五条 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
第六条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第七条 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
第八条 需要实施特殊必须的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产妇和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
第九条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条 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职责、技术规程操作,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 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第十二条 建立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制度,建立健全转诊网络,加强转运途中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对实施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应的条件、职责和任务分为三级,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院等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
1.负责正常分娩的助产工作,掌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中要求的本级机构应能开展的各项技术;
2.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登记、随访和及时安全转诊,动员和安排高危孕产妇到上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住院分娩;
3.制定孕产妇急救应急预案,提供及时有效的抢救;
4.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到上级机构接受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5.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
6.执行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要求的登记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各种登记本、卡、册,专人负责与助产工作有关的资料登记、统计,按要求如实向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信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8.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
(二)二级和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
1.负责正常和高危孕产妇的助产工作,掌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中要求的本级机构应能开展的各项技术;
2.接受高危孕产妇转诊,负责产科危重病人的诊治,对下级医院提出的会诊抢救要求,应立即组织人员到场援助;
3.建立院级高危孕产妇抢救小组,相关科室要密切配合,实施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制定抢救预案,做好平时的培训和演练;
4.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5.根据本市行政区域划分,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参与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会诊,承担助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6.承担有关助产技术的科研工作,促进助产技术的发展;
7.二级和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其他有关职责与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职责的5、6、7、8条相同。
第十五条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及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死亡病例的入户调查、配合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做好高危孕产妇的随访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
(五)收集、核实、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北京市助产技术规范与有关规定、制度;
(二)负责全市从事助产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资培训;
(三)负责全市助产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
(四)负责组织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五)负责组织助产新技术与适宜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六)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市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对数据质量定期检查,定期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相应的职责、任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遵守国家的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科并发症。
第十九条 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严格控制院内感染。
第二十条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课程,不断学习掌握助产技术新知识、新技术。
第二十一条 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定期组织产科医务人员查阅接诊记录、转诊记录、查房记录、产科抢救记录及病例讨论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围产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助产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对资料进行计算机管理,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第五章 审批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
(二)符合《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三)通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儿的经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审核审批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四)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经历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者,应当自作出决定的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七条 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五)符合《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三)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主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对合格的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的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明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级别;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第三十条 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
第三十一条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三年内应接受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助产技术继续教育,并不少于18学时。不满18学时助产技术继续教育,且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则许可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批准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开展有关的助产技术项目。
第三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第三十七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及买卖。
第三十八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助产技术服务应用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基本条件;颁布有关助产技术规范;
2、规划全市助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3、督察全市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情况;
4、规划全市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
5、定期公布全市产科质量信息;
6、对医疗保健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应用的许可、监督、管理、登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对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审批、校验、发证、注销、变更;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处理;
3、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急救和转诊工作;
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助产技术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擅自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文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撤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家庭接生员的管理按京卫妇字[1996]3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助产管理规定(试行)》和《北京市助产工作评估考核标准(补充部分)》、《关于对从事助产工作的单位及人员进行考核、发证事宜的通知》同时废止。
助产是怎么一个过程为使胎儿顺利娩出母体产道,于产前和产时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照顾好产妇,认真观察产程,并指导其正确配合产程进展以及接生(接产)。
接生人员应避免将任何病源带入产道。开始接生前对产妇外阴按规定消毒,全部接生过程都需坚持无菌操作,应戴口罩、帽子和手套;根据母婴全面情况,采用不同的接生技术。第一产程(宫颈扩张期),医务人员应观察子宫收缩、胎心、宫颈扩张及先露下降的情况,注意血压,鼓励产妇少量多次进食、饮水,定时排尿,可给予温肥皂水灌肠。第二产程为宫口开全到胎儿娩出之间的时间,若宫口开全,而胎膜未破,可行人工破膜。正常头位分娩时,胎儿先露部为头,自然分娩多无困难,关键是保护会阴。宫口开全后,要指导产妇在宫缩时用迸气动作增加腹压,以助胎头下降和娩出,胎头下降至阴道外口时接产者应协助胎头俯屈,使胎头以最小径线,在子宫收缩间歇时缓慢地通过阴道口,胎肩娩出时也要注意保护会阴。胎儿先露部下降压迫骨盆底时,会阴充分扩张变薄,可利于胎儿通过,如果保护不当极易造成裂伤,会阴裂伤应及时修补。新生儿降生后,应及时用吸管吸净其口、鼻腔内的粘液,以保持呼吸道通畅。此时新生儿开始啼哭,大声啼哭示呼吸道已畅通。消毒脐带后在距脐根0.5厘米处,用粗丝线结扎,于离脐根1厘米处剪断 ,以无菌纱布包盖后用脐带布包扎。第三产程为胎盘娩出期,此时应行胎盘助娩。胎儿娩出后,子宫体变硬呈球状,宫底升高,兼有少量阴道出血,外露的脐带不再回缩,表示胎盘已剥离,助产者可用左手扶宫底,右手轻拉脐带,助胎盘娩出。娩出后检查胎膜是否完整。
按照中央和市委、区委政府要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及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要求,昌平卫生健康监督所为全面推进“双随机”执法工作,将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控和放射卫生等专业全面纳入“双随机”监管抽查内容。为进一步提高监督员对“双随机”工作的认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单位监督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5〕58号)精神,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8号)要求,推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随机抽查,落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原则。严格执行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原则。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稳步推进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执法信息系统,立足卫生健康监督专业特点、执法队伍现状、区域实际等情况,分步实施,逐步推开,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工作职责
2021年将根据市卫生健康监督所针对国家2021年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及“市抽”设定“双随机”抽查规则及补充规则,使用北京市卫生监督平台,进行“双随机”工作。
昌平卫生健康监督所负责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规则制定、统一抽取,任务发放,工作协调,工作考核工作,各专业科室负责本专业“双随机”检查内容的指导及国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执法科队完成辖区范围、职责范围内的“双随机”检查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段玉林
副组长:国民、崔宗强、胡帅
下设双随机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胡帅,办公室设定为宣传信息科。全所各科室积极配合完成每年双随机工作。
三、国家双随机工作
国家双随机任务由卫生监督平台统一接收、分派工作。监督员使用手持机现场操作完成双随机监督任务。
(一)国抽人员安排
监督员共计:62名监督员,有执法证件人员:55人 无执法证新进人员5人 ,工勤2人。
参与双随机占比71.81%(国家要求70%以上)。
(二)国抽双随机工作总体要求
1、2人一组执法记录仪视频留存。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视频移交一科整理收集,医疗卫生、传染病、放射卫生移交二科整理收集。2人一组执法记录留存(监督小条、采样记录等)。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视频交一科整理收集,医疗卫生、传染病、放射卫生交二科整理收集。整理核对无误后统一移交档案室存档。
2、需要检测的单位(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根据总体日程安排进行,如需要调整,由信息科总体调整安排,不得自行修改时间。
3、不需要检测的单位(医疗卫生、传染病、放射卫生),由抽到的监督员在科队内协调自行完成监督工作。
4、学校卫生需要检测教室环境等检测外还需要检测饮用水(有二次供水及集中式供水的单位)。
(四)国抽双随机职责分工
按时完成国家双随机工作,公共卫生监督科、医疗卫生健康监督科完成本专业双随机业务指导培训及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协查。
宣传信息科负责工作计划、任务下达、统筹协调、监测数据平台录入、质量控制和双随机信息公开工作。
各执法队负责双随机单位的监督检查、检测、处罚工作。监督信息平台录入率、及时率、正确率100%;行政处罚平台录入率、及时率、正确率100%;
四、北京双随机工作
(一)工作原则
1、地点分配原则。全区共分为9个区域进行双随机抽查:
第一区域:东小口分所管辖区域;
第二区域:回龙观分所管辖区域;
第三区域:执法一队管辖区域;
第四区域:兴寿延寿分所管辖区域。
第五区域:北七家小汤山分所
第六区域:沙河分所管辖区域。
第七区域:南口分所管辖区域。
第八区域:综合执法一科(专业职责工作)
第九区域:综合执法一科(专业职责工作)
人员分配原则
定期维护执法人员名录库信息,结合区域特点设置随机抽查基本单元,基本单元内人数不得低于4人。每月动态调整人员执业范围、在岗情况、管辖区域等。“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的人员执业范围设置应与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保持一致。可多项选择人员执业范围。
所有监督员以科室为单位进行双随机工作,不进行混编。在各自专业及辖区内,按时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
2、人员匹配
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及托幼机构,每月定时从随机抽查单位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分专业,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2人,随机进行匹配。
医疗机构检查实行分级分层随机抽查,一次抽查应覆盖该机构涉及到的全部专业内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从执业范围标记为医疗(含中医)、传染病、计生(含妇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2人,完成医疗机构、传染病、计生、放射有关的全部检查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从执业范围标记为(含中医)、传染病、计生(含妇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2人,完成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计生有关的全部检查表。从执业范围标记为放射的人员中抽取2人,检查放射有关的廍检查表,二医疗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三级医疗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同一医疗机构有多个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以日常监督检查补充覆盖。
3、双随机处罚原则
双随机处罚工作依据谁发现谁监督谁处罚原则进行。处罚所得款项计入作出处罚的科队,不统计在管片科室中。每月法规科负责双随机处罚案件数及金额的核查及统计,宣传信息科负责将统计结果与本月其他处罚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及通报。
(二)抽取专业及比例。
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控和放射卫生等专业抽查比例原则上为每月不低于5%。
学校卫生在每年的学校寒暑假停止抽取。
如遇大型活动保障或抽取单位已经完成100%覆盖等情况,视情况调整抽取比例。医疗机构完成全年100%抽取,公共场所力争全年完成100%抽取。
(三)动态维护单位库
按照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动态维护随机抽查单位库信息。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及托幼机构单位以“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管理相对人数量为基础,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放射诊疗单位以“北京卫生监督平台”医疗机构数量为基础,每年12月底标记完成下一年度不列入随机抽查单位库的高风险单位。确定为高风险单位的,每年至少检查3次,三次均合格者取消风险等级标记。高风险单位情形包括:
1.投诉举报3次以上(不含控烟);
2.监督抽检检测不合格的;
3.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4.国家级、北京市级相关部门转办或督办的;
5.中央或本市新闻媒体曝光存在违法行为的;
6.列入医疗机构重点监督监测台账管理的;
7.各区结合区域特点确定的高危违法行为。
新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完成首次现场监督检查之后,自动进入随机抽查单位库。
2021年昌平卫生健康监督所已完成高风险单位的标记工作。
五、双随机工作信息公开
及时公示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宣传信息科负责双随机监督检查情况在区卫计委网站进行公示。法制稽查科负责将抽查结果处罚信息通过区卫计委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六、其他要求
充分利用现有执法信息系统平台(北京市卫生监督平台、国家监督中心平台),积极完成国家、市级各项“双随机”工作,坚持将“双随机”监管运用到日常监督工作中去,努力探索适合昌平区监督模式的工作特色,加强“双随机”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工作,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附件: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昌平区公共场所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随机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实施日期
1
公共场所卫生抽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经营者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2
学校卫生监督抽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GB31177-2014)、《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3
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抽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4
生活饮用水单位卫生情况抽查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附件2
昌平区医疗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1
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
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第8号》、《卫生部关于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通知》、《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2)、《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4
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版)》、《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WS 310.1一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一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 310.3一200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 313一2009、《医院感染监测规范》WS/T 312一2009、《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 311一2009、《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YY0572-2005、《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 368一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一2012、《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5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6
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7
母婴保健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8
婚检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9
产前诊断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10
孕产期保健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1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的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出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内的医师和助理医师、中医医疗机构、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3
外国医师来华短暂行医;香港、澳门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依法执业抽查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在中国境内短期行医的外国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香港、澳门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台湾地区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外出会诊依法执业抽查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内的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依法执业抽查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内的乡村医生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资格考核、依法注册、依法执业抽查
《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医疗机构内的护士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7
港澳药剂师、护士、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依法执业抽查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港澳药剂师、护士、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脊医;澳门治疗师、按摩师、针灸师、诊疗辅助技术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核、依法注册抽查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内的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9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抽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
血站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
血站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21
医疗机构开展精神卫生执业活动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2
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诊疗活动抽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23
医疗机构使用、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情况抽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4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抽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5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抽查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办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26
医疗机构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情况抽查
《处方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7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情况抽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8
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9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抽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0
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筛查情况抽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1
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血情况抽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2
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活动抽查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3
开展院前急救情况抽查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4
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情况抽查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5
医疗机构开展技术临床应用情况抽查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6
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7
发生医疗机构人员购置使用药品牟取利益的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8
医疗机构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9
放射诊疗机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附件3
昌平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1
自备水源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自备水源水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二次供水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